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聖凡升沉定散等)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此五種)是徧行心所(所)攝(一切心中皆可得)故。
此識下。設問。常與下。舉頌以答。阿賴下。總明也。未轉。謂金剛道前。餘如下釋。
△二別釋體用五。初釋觸。二釋作意。三釋受。四釋想。五釋思。今初。
觸。謂(于根境識)三和(時。)分別(其)變異。令心心所觸(對于)境(以)為(體)性。受想思等所依(以)為業用。
分別。即領似之義。是觸作用。變異。是三和功能。謂根境識三和之時。令諸心所次第轉生。名為變異。此觸心所。能領似之也。此先正釋。下更轉釋。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三和而)生。令彼(三得。)和合。故說(此觸心所)為彼三和合位(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依于根而取于境。此三)。皆有順[1]玉(一切)心所(之)功能(作用。所以)說名變異(今)。觸(心所。)似彼(順生一切心所變異。功能而)起。故名(之為)分別(然三和中。獨有)。根變異力引觸(心所)起時。勝彼識(之與)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此轉釋三和分別變異也。根變異下。釋疑。謂有疑云。觸既分別三和變異。何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釋云。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識境故。按宗鏡解根四義獨勝。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徧故。不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續故。識雖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徧。有間斷故不續。境非主故。亦非近故。雖徧能生心[2]□及心所。亦不相續。以識生則境生。識滅則境滅故。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此轉釋令心心所觸境為性[3]色。謂八箇心王。各有相應心所。此觸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觸境也。
(此觸心所)既(有)似(三和)順起心所(之)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以)攝(其)餘(四十七心所也。)集論等(但)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又)。引發(受起比餘)勝故。
此轉釋受想思等所依為業也。等之一字。即總攝行蘊諸餘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A1]但說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攝伴。集論但說受者。乃是以近攝遠。又皆以勝攝劣耳。言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識因根境二和合生。觸因根境識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識觸四和合生也。觸所取可意相。與受所取順益相極相隣近。故引發獨勝。觸所取不可意相。與受所取違損相。觸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與受所取非順益非違損相。亦復如是。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以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又)。是(四)食(之所)攝故(又)。能為(十二支中)緣故(應)。如受等(有實自)性。非即三和。
此結判也。或計三和生觸。觸即三和。無別自體。故今以三因成立有體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也。二是四食攝故。四食。謂段食。觸食。思食。識食也。三是能為緣故。謂六入緣觸。觸緣受也。初釋觸竟。
△二釋作意。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作意。能)警覺應起(之)心種(令起。亦能)引([A2]已起之心)令趣(於)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有說(此作意者。)令(正緣此境之)心迴趣異境。故(說此作意者。乃)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二說)俱非理(若令心迴趣異境)。應非徧行(若于一境持心令住)。不異定故。
初正釋體用。有說下。出異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三釋受。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此正釋體用也。於順境則希合。於違境則希離。於非順非違境。雖不希合。亦不希離。希即是欲。欲名為愛。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順等三境。)二自性受。謂領俱(生之)觸(而為所緣。此中)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此出異解也。言共餘相者。謂通於王所共緣相故。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謂此受)似觸(而)生。名領觸者(則一切)。似因之果。應皆(有領因之義。應皆名為)受性。又(觸)既(是)受因(則受領此因)。應名因受(觸非受之自性)。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緣俱生觸者。觸生於受。受不緣觸。如父生子。子不納父也。餘可知。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故)。名自性受(者。)理亦不然。違自所執(領俱生觸為自性故。又受)不(應)自證(受)故。若(謂受雖領觸。)不捨(受之)自性。名自性受(者則)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以一切法皆不捨自性故)。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次破轉計也。彼轉計云。觸如國邑。受如王。觸能生受。譬如由有國邑方名為王。受能領觸。譬如王能食諸國邑。而又避上應名因受之過。故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猶言王能領國所生王體也。然既云領觸所生受體。則非領俱生觸。與前所執相違。又觸所生。即是受體。如何又以受而領之。若更轉計不捨自性名自性受。則一切法皆悉不捨自性。皆可名為受乎。故彼下。結斥。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受)。領順等(三)相(之)定屬[A3]己者。名(之為)境界受。不共餘(心心所之行相)故。
由彼妄計境界受為共餘相。故別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餘相也。受以領納境界為相。識以了別境界為相。想以於境取像為相。欲以希望境界為相。乃至慧以簡擇所觀境界為相。故皆不共。三釋受竟。
△四釋想。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先)要安立境(之)分齊(高下美惡等)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五釋思。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無記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別釋體用竟。
△三結成相應。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所起)時(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等自體)事等。故名相應。
後當廣釋。指第五卷言也。行相異者。識以了別為行相。觸以觸對為行相。作意以警心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想以取像為行相。思以造作為行相也。宗鏡錄云。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一事等。二處等。三時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義。體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緣等。三釋相應門竟。
△四釋受俱門二。初正明相應捨受。二簡非餘所相應。今初。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又此(識)相應(之)受。唯是(真)異熟(以[A4]但)。隨先引業(而)轉。不待現緣(唯)。任善惡業(之)勢力轉故(所以)。唯是捨受(若夫)。苦樂二受。是異熟生(屬前六識)。非真異熟(要)。待現緣(方轉)故。非(與)此(第八識)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問曰)。若爾。如何此識亦(可)是惡業(所招)異熟(果耶。答曰。)既許善業能招捨受(則)。此(惡業)亦(復)應然(以)。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喻)。如無記(之)法(亦能)。善惡俱招。
若苦樂受。則必明了。今第八識行相極不明了。此一義也。若是餘受。則必取于違順境相。今第八識不能分別違順境相。此二義也。若苦樂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識行相微細。此三義也。若是餘受。必有易脫。今第八識唯是一類無覆無記。此四義也。若是餘受。必有間斷。今第八識相續而轉。此五義也。具此五義。故唯得與捨受相應。餘皆可知。
△二簡非餘所相應。
(問曰)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答曰)。互相違故。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業。無所希望。勝解。印持決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慧。唯簡擇得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故此不與別境相應。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十一)。善(心所。及根隨)染汙等(心所。)亦不相應。惡作等四(雖有通于)。無記性者(然以)。有間斷故。定非(與)異熟(識相應)。
先詳簡非別境。次略簡非善染不定。並如文可知。四釋受俱門竟。
△五釋三性門。
(問曰。)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答曰)。此識唯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性故。異熟若是善染汙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自體是)善染者(則便)。互相違故。應不(能)與(善染)二(法)俱作所依。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若使)。無熏習故(則)。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無覆無記。覆謂染法。障聖道故。又能蔽心令不淨故。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善惡。有愛非愛(之)果及殊勝自體(之因)可記別故。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一是異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無覆無記。餘皆可知。
△六釋心所例王門二。初正釋。二斥異。今初。
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種子根身器界)三種(性)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應。謂一心王及餘四心所也。餘可知。
△二斥異。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以頌中)。亦如是(之為)言。無簡別故。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依於心王。)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子之)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亦不可說次第生果(以)。熏習(既在)同時(則)勢力(亦必)等故。又不可說六果頓生。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箇)眼識等俱時生故。
有義下。先敘計。彼說下。次破斥也。觸等五心所法。斷斷不得名一切種。以一切種。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觸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識不自在故。喻如貪信等。又若下。破其轉計觸等亦得受熏。設許受熏。則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諸法熏。應成六箇諸法種子。而果生時。或從六起。或從一起。或次第起。或復頓起。皆違理矣。
(救曰。)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詰曰)。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彼妄解曰)。謂觸等五(各)。有似種(子之)相(分。)名一切種(以)。觸等與識。所緣(必相)等故(以)。無色(界天之)觸等(五心所。必)有所緣(似種子之相分)故(以觸等五心所。各各)。親所緣緣定應有故([A5]但)。此(觸等五心所上)似種(子之)相不(分。)為因緣生現識等(喻)。如觸等上(所現)似眼根等。非(眼等)識所依。亦如(所變)似火。無能燒用(破曰)。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須待)。後執受處(句中。)方應與識而相例(同)故。由此(頌中)前說一切種(之為)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指所緣有漏種子)。不爾(則)。本頌有重言(之)失。
此破轉計相分為一切種而妄救也。相分有漏種子。是第五所緣門攝。故觸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種。乃第三因相門。豈觸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種為所緣。則執受處中復有所緣種子。不幾為重言乎。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勿觸等五。亦(如識之)能了別。觸等亦(如識之)與觸等相應。由此故知亦如是者(乃)。隨所應(而)說。非謂一切。
觸等不以了別為行相。觸不與觸相應。乃至思不與思相應。一剎那中無二觸故。乃至無二思故。六釋心所例王門竟。
△七釋因果法喻門二。初明正義。二斥異說。初中二。初正釋頌文。二通妨顯理。今初。
(問曰。)阿賴耶識。為斷為常(答曰)。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以)。是(三)界(六)趣(四)生施設(之根)本故(體)。性堅(住。)持(諸)種(子)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前七)轉識(所)熏(令)成種故。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暴流。因果法爾。如暴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又如暴流。漂水上下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因果。簡我執。生滅。簡常執。生滅故非常。因果故非一。譬如暴流。前後相續。流流之中。望前名果。望後名因。故非斷常。可喻此識。又有三義相似。一者能漂溺故。二者轉識間斷。此不斷故。如波濤有起滅。而流不斷。三者習氣及心所法恒隨轉故。識所執受之內習氣。喻如水內之魚。識所相應之觸等五法。喻如水面之草也。餘可知。
△二通妨顯理。有兩番問答。
(難曰。)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答曰)。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雖然)。豈(但)斥他(之)過。[A6]己(所立)義便(得)成(就。)若不摧(破)邪(宗。)難以顯(明)正(理。)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實有。)方成非斷。
稱之兩頭。以喻因果。稱之低昂。以喻生滅。低昂時等。以喻生滅同一剎那。無有前後也。
(又難。)因現有位。後果(尚自)未生(則)。因是誰(之)因。果現有時。前因(既)[A7]已滅(謝則)果是誰(之)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答曰)。若(謂)有因(之)時(即)。[A8]已有後果(者。)果既本(來是)有。何(須更)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今大乘)。因果(之)義(所由)成(立。正唯)依(現在有)法作用(顯示。所以遠離斷當。成緣起理。)故(汝之)所詰難。非(有)預(於)我(大乘正)宗(若使果)。體既(是)本有(則果)。用亦(復)應然(以)。所待因緣亦本有故(則體用皆本來有。何須更待前因。既無因義。亦無果義)。由斯汝(所執)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即諸法自相)。深妙離言(假智及詮所不能到。今之)。因果等言。皆(依增益相似而)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于)現(在)識(上。)似彼(當果曾因之)相(而)現。如是因果(總不離現前一剎那法)。理趣顯然。遠離(斷常)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秖是現前一剎那法。望前即名為果。望後即名為因。約現在果。談過去因。則塵點劫前。猶若今日。乃于現識變似過去因相。而非實緣過去事也。以過去[A9]已滅。無可緣故。約現在因。記未來果。則無量劫後。猶如指掌。乃於現識變似未來果相。而非實緣未來事也。以未來未生。無可緣故。故曰。十世古今。始終不離於當念。又宗鏡云。過去未來無體。剎那熏習。唯屬現在。現在正起妄念之時。妄念違真。名為初識。非是過去有識創起。名為初識也。故知橫該一切處。豎通無量時。皆是即今現在一心。更無別理。初明正義竟。
△二斥異說二。初正斥。二結勸。初中二。初斥餘部。二斥經部。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即名果相)。滅時引果(即名因相)。時雖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來因是誰因果是誰果之)難。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二破斥。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生滅相違。寧同現在。滅若現在。生應未來。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滅若非無。生應非有。生既現有。滅應現無。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生滅若一。時應無(初後之)二。生滅若(是)異(時。)寧說(其)體(是)同。故(所執)生滅時俱現在有(而)同依一體(者。)理必不成。
何容下。先破一念二時。又二下。次破生滅體一也。非苦樂等見有是事者。生滅二法。喻如苦樂二受。決定相違。安有體是一者。量云。生與滅是有法。體定非一宗。因云相違故。喻如苦與樂。初破餘部竟。
△二破經部。
經部師等(所計)因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前六轉識展轉相望。雖亦得有因果之義。而多間斷。不能相續。若無本識受熏持種。則何理能成因果相續之緣起哉。初正斥竟。
△二結勸。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七釋因果法喻門竟。
△八釋伏斷位次門二。初正釋捨賴耶義。二通明第八異名。初中二。初正明能捨之位。二簡示所捨唯名。初又二。初明正義。二斥異解。初又二。初正釋。二通妨。今初。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阿羅漢位方究竟捨。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皆悉)。名阿羅漢。爾時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此中所說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皆[A10]已永害煩惱賊故(是殺賊義)。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是應供義)。永不復受分段生故(是無生義)。云何知然。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集論復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麤重。即種子之別名。阿羅漢。是小乘無學果位。獨覺。是中乘無學果位。如來。是大乘無學果位。次引集論顯如來亦名為阿羅漢。以斷煩惱障故。成阿羅漢。以斷所知障故。成如來也。
△二通妨又二。初問。二答。今初。
若爾。菩薩(於入地後。現行煩惱雖復漸伏。)煩惱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賴耶識。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一切)。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縱未登地)。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趣菩提故。即復轉名不退菩薩。彼不成就阿賴耶識(雖名菩薩)。即攝在此阿羅漢中。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不起煩惱。故名不退。趣大菩提。故名菩薩。彼論乃指此人為不退菩薩。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故不相違。
△二約八地[A13]已上名不退。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一切煩惱永不行故。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能(於)諸行(之)中起諸行故。剎那剎那轉增進故。此位方名(真正)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識(之)我見愛等(四種煩惱。)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永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故)。此(頌中。)亦說彼(不動地以上)名阿羅漢。
此明直修大乘者。須至八地以上。方得煩惱永伏。亦可名阿羅漢也。所知法執漂溺有情。受不思議變易生死。名法駛流。[A14]已得自在。名任運轉。心心流入薩婆若海。故剎那剎那轉增進也。初明正義竟。
△二斥異解二。初正破。二破救。初中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義初地以上菩薩。[A15]已證(我法)二空所顯(真如)理故。[A16]已得(根本後得)二種殊勝智故。[A17]已斷分別(煩惱所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諸行故。雖為利益(眾生。)起諸(現行)煩惱。而彼不作煩惱過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而緣此識(之)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頌之中。)亦說彼(初地以上)名阿羅漢。故集論中作如是說。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A18]已斷煩惱。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二破斥。
彼說非理(以)。七地[A19]已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藏此識為自內我。如何[A20]已捨阿賴耶名。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說名為捨。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A21]已捨阿賴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二破救又二。初敘救。二破斥。今初。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預流果等)例此(地上)菩薩。
△二破斥。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而第七識有漏心位。任運現行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初正明能捨之位竟。
△二簡示所捨唯名。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非捨一切第八識體。勿阿羅漢無識持種。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阿羅漢斷盡煩惱。名證有餘涅槃。由其異熟識體仍在。能持舊有漏種。令有根身壽命不斷。直俟餘殘果報既盡。方入無餘涅槃。設無此識持種。則身命便應盡滅而入無餘涅槃矣。云何現有證阿羅漢。仍住世間者耶。初正釋捨賴耶義竟。
△二通明第八異名二。初正釋諸名。二結歸二位。今初。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或名阿陀那。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或名種子識。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此等諸名。通一切位。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可謂)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亦)。有雜染法執藏義故。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可謂)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若在)。菩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契經。如來功德莊嚴經也。無垢識。標名也。淨無漏界。示義也。解脫一切障。明離障解脫至究竟也。圓鏡智相應。明相應之慧心所。名為大圓鏡智也。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故)。此(頌)中偏(先)說(之。若)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緣覺入無餘依涅槃時(亦)捨(至於)。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心等(四名。)通(一切位)故。隨(染淨)義(如)應說(之)。
眾生分中名染心。佛果位中名淨心。眾生分中。執持有漏種子及有漏色根。佛果位中。執持無漏種子及無漏色根。眾生分中。名染所知依。佛果位中。名淨所知依。眾生分中。名世間種子識。佛果位中。名出世種子識。故云隨義應說也。然此中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捨者。仍帶通教方便說之。若據大乘實義。出三界外有淨土。聲聞緣覺出生其中。受法性身。則仍未捨異熟識體。故法華云。是人雖生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於彼土求佛智慧。得聞是經。唯以佛乘而得滅度。更無餘乘。
△二結歸二位。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文所)說執受處境。二無漏位。唯善性攝。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以徧行五心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所以亦與無漏第八相應)。常樂證知所觀境故(得與善欲相應)。於所觀境恒印持故(與善勝解相應)。於曾受境恒明記故(得與善念相應)。世尊無有不定心故(得與善定相應)。於一切法常決擇故(得與善慧相應)。極淨信等常相應故(與十一善心所相應)。無染汙故(不與根隨煩惱相應)。無散動故(不與四不定相應)。此亦唯與捨受相應。任運恒時平等轉故。以一切法[1]而為所緣境。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亦惟捨受。謂無漏位中。同於有漏之唯捨受也。以一切法為所緣境。謂不同有漏之唯緣三類性境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本識三。初徵答總標。二別顯教理。三總結勸信。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顯教理二。初引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引大乘。二引餘部。宗鏡云引七本經。即大三小四也。初又二。初正引經證有第八。二顯大乘是聖言量。今初正引三經四頌。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阿毗達磨。此云無比法。此即所引第一頌也。下文共作三番釋義。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此第一番釋義。先分科也。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此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親生諸法。故名為因。依。是緣義。即執持識(此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現行漏無漏)法(平)等(而)為依止。故名為緣。謂(種子識。)能執持(一切)諸種子故(執持識)。與現行法為所依故(由種子故)。即變為彼(現行。由執持故。)及為彼(現行所)依。變為彼者。謂(由種子。)變為器(界)及有根身。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以(執持識。)能執受五色根故(令)。眼等五識依之而轉。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以)。末那(及)意識(皆)。轉識(所)攝故。如眼等識(必須)。依俱有根。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此釋初半頌義也。
由此有者(謂)。由有此(第八)識(也。)有諸趣者(謂)。有善惡(等六)趣(也。)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又)。或諸趣(之)言。通(指)能(趣)所趣(以)。諸趣(之)資具。亦得趣名。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此釋後半頌之第三句也。一切順流轉法。即惑業生等有漏種子。惑謂見思二惑。業。謂善惡不動三業。生。謂胎卵濕化四生。所趣。即六道果報。能趣。即惑業。亦名諸趣資具。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此中但說能證得道(以)。涅槃不依此識有故。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定還滅品類攝故。謂(頌中)涅槃(之)言。顯所證滅(頌)。後證得(之)言。顯能得道。由能斷(之)道。斷(彼)所斷(之)惑(至于)。究竟盡位。證得涅槃。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此釋後半頌之第四句也。一切順還滅法。即本有新熏二種無漏種子。還者。歸趣之義。即能證之道。滅者。寂止之義。即所證涅槃。又能還能滅。皆是道諦。所還所滅。皆是滅諦涅槃也。第一番釋頌義竟。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第八)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句。)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趣)能趣(之)生及惑業。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證)能證(之)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此第二番釋頌義也。第二一切法等依句。是總顯染淨依止。第三由此有諸趣句。是別顯染依止。第四及涅槃證得句。是別顯淨依止。所趣之生是苦諦。能趣之惑業是集諦。所證之涅槃是滅諦。能證之道是道諦。轉識不能受熏持種。故非染淨二法所依。
或復初句。顯此(第八)識體無始相續。後三(句。)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謂依他起。徧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此第三番釋頌義也。一切法等依句。顯依他性不離此識。由此有諸趣句。顯徧計所執性不離此識。及涅槃證得句。顯圓成實性不離此識。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總結上來三番釋義。皆須約第八識也。第一頌竟。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此即所引第二頌也。下文解釋。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斯建立阿賴耶名。非如(數論)勝性轉為大等(今)。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此先釋種子識攝藏諸法。不同數論冥初自性義也。冥性。亦名勝性。彼計因果雖殊。而體是一。今明種子與果體非一故。一不同也。彼計果雖生滅。而因是常。今明能依所依俱生滅故。二不同也。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此正釋第三故名阿賴耶句義也。第八攝藏雜染種子以起現行。即能藏義。雜染現行熏成第八識中種子。即所藏義。有情執藏為自內我。即執藏義。具此三義。故名藏識。
[A22]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或(復通)諸(地前)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唯識道理。)求彼轉依(之果。)故亦為說。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此釋第四勝者我開示句。兼結成也。第二頌竟。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此即所引第三頌也。下文解釋。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五淨)色根(與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縛受)生(諸趣)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名甚細。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浪(而此種子識性。念念生滅)。恒無間斷。猶如暴流。凡。即無性。愚。即趣寂。恐彼於此(甚深細理不能證解。更)起分別(妄)執(為我。)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無性有情。謂一闡提。為此第八識之所漂蕩。令不出離。故云不能窮底。趣寂種性。謂定性二乘。為此第八識之所淪溺而不覺知。故云不能通達。以其親生現行。故名真實種子。闡提不起妄執。猶得暫遊人天。若起分別。必墮惡趣。二乘不起妄執。猶得證出世果。若起分別。必障聖道。故佛不為此等凡愚說第八識也。第三頌竟。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如海遇風[1]濤。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此即所引第四頌也。前四句。單約喻說。後四句。法喻合明。並可知。下文結示。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之義。)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初正引經證有第八竟。
△二顯大乘是聖言量。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故一切)。樂大乘者(皆)。許(此等大乘諸經。實)能顯示無顛倒理(以是)。契經攝故(喻)。如增壹(阿含)等(同為)。至教量攝。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識。遂乃誹撥上所引證三經四頌。妄謂非佛所說至教。故今立量以顯是至教也。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能顯示無顛倒理至教量所攝宗。因云皆順無我違數取趣乃至遮勝性等契經攝故。喻如增壹阿含等。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一先不記故。若(使諸)大乘經(或是)。佛滅度後。有餘(惡人)為壞正法故(假造)說。何故世尊(于經律中。)非(亦)如(彼)當起諸可怖事(而)先預記別(之)。二本俱行故(自佛滅後)。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外道)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外道)說(此大乘法。)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是)非佛(所)說。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或過去或他方)餘佛(所)說。非今(釋迦)佛語。則(佛佛道同。正顯)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五有無有故。若(汝許)有大乘(法者。)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諸經之外。)大乘(妙法更)不可得故。若(汝謂)無大乘(法。則)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法汝既許)是佛(之)所說(而獨)。非(毀)大乘教(典。不肯信受。)不應正理。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是故大乘真是佛說。如莊嚴論頌此義言。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初引大乘竟。
△二引餘部。凡有四經。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密意說者。恐彼愚法聲聞妄起分別。執之為我。故未敢顯了開示也。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第八識)名根本識。是眼等識所依止故。譬如樹根。是莖等本。非眼識等有如是義。
此即所引第一經也。阿笈摩。此云契經。
上座部經(及彼)分別論者。俱密意說此(第八識)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第八識是)恒(是)遍(得)。為三有(之)因。
此即所引第二經也。
化地部(中。亦密)說此(第八識)名(為)窮生死蘊。離第八識。無別蘊法(能)窮生死(邊)際(而恒)無間斷時。謂無色界(則)。諸色間斷。無想天等(則)。餘心等滅(若夫)。不相應行(則)。離色心等無別自體(前文破法執中)。[A25]已極成故。唯此(第八)識(可)名窮生死蘊。
此即所引第三經也。蘊。謂五蘊。於五蘊中。色受想行及前六識。俱不能窮生死邊際。或有間斷故。或無別體故。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亦密意說此(第八識)名阿賴耶。謂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此執)未斷(之時。)恒生愛著。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不應執餘五取蘊等(為真愛著處也)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雖厭樂受。而愛我故。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而)信無我(理)者。雖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而)求滅心者。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可見一切)。異生(及諸)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第八)識。我愛定生。故唯此(第八識)是真愛著處。由是(知)彼(增一經中所)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第八)阿賴耶識。
此即所引第四經也。愛字。總約三世。樂字。別約現在。欣字。別約過去。喜字。別約未來。故云是貪總別三世境也。一向苦受處。謂無間獄及一分畜生餓鬼。餘取蘊。謂除第八識外所有五蘊諸法。離欲者。謂初禪以上。離第三靜慮染者。謂第四禪以上。身見。謂依身執我之見。求滅心者。謂修第九滅盡定人。離色染者。謂空無邊定以上。餘可知。初引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生後。二引經顯理。三結略指廣。今初。
[A26]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引經顯理十。初持種心。二異熟心。三界趣生體。四有執受。五壽煖識。六生死時心。七緣起依。八識食體。九滅定有識。十染淨心。初中三。初引經證釋。二斥異解。三總結成。今初。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聚生)起。故名為心。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持種心不應有故。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五無心位)有間斷故(即在有心位。而)。根境作意(等緣。)善等(三性)類別(亦復)。易脫起故(猶)。如電光等(其性)。不堅住故(既不堅住所以)。非可熏習(既有間斷。所以)。不能持種(故諸轉識)。非染淨種所集起心(唯)。此(第八)識(者。)一類(無記。)恒無間斷。如苣藤等。堅住可熏(乃正)。契當彼經所說(持種)心義。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謂諸所起染淨品法(雖是能熏。若)。無(第八識為)所熏故(便)。不(得)熏成種(子。)則應所起(染淨等法。皆無後果。)唐捐其功(又)。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色(法及)不相應(行。)非心性故。如聲光等(性不堅住)。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色行二法。唯識所變。)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彼轉)識(之有)間斷。易脫起故(且既名為心所。則依心王)。不自在故。非心性故(故決)。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故(第八)持種(之)心。理應別有。
此持種心。是約因相而言之也。文皆易知。
△二斥異解五。初破識類受熏持種。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三破色心自類為種。四破過未實有。五破執遣相空。初中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故有三性種種差別。然)。事雖轉變。而(其)類無別(即此六識之類)。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二斥破。
彼言無義。所以者何(若)。執(識)類是實。則同(勝論)外道(若)。許(識)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此先約假實破也。如眼識與眼識為類。耳識與耳識為類等。若執是實。則同勝論執同異句為實矣。若許是假。豈能受熏持種哉。
又(汝所)執識類(為復)。何性所攝。若(識類)是善(是)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無為。)若(識類)是無記(性。則正起)善惡心時(必)。無(有)無記(之)心。此類應斷(如何受熏)。非(可謂)事(有)善惡(而)類可(惟)無記(以)。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此次約三性破也。類若善惡是有法。應不受熏宗。因云許有記故。喻如擇滅。類若無記是有法。應有間斷不受熏宗。因云善惡心時無無記故。如苦樂受時無捨受。又事既善惡不應說類惟無記。此遮其轉計也。
又無心位(中既無六識。則)此(識)類定(亦是)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為能)持種(能)受熏(耶。)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設使其六)識類同(是無記性)故(羅漢)。應為諸染(法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此更約六識類有間斷破。又約凡聖受熏破也。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其)。根(之類。)法(之類。與識之)類(皆悉)同(是無記。)應(各)互(得)相熏。然汝不許(根類法類受熏。)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此更約根類法類例破也。若謂識類受熏。則根類法類何獨不許受熏。若既不許根類法類受熏。則識類何得獨受熏哉。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以)。能熏所熏。必(要)俱(在)時故。
此更約前後不能熏習破也。蓋若但一念。不名為類。又無同時並起二念之理。必須前後相望。方名為類。且如當念眼識。或望前念眼識。或望後念眼識。故名為類。若望當念耳鼻識等。則不名類。其餘五識。一一皆然是則識類既在前後二時。則非一處。喻如自他相隔。如何可互熏哉。初破識類受熏持種竟。
△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有說六識俱時而轉。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由同時故。熏習義成。能持種子。今破云由前理趣者。謂第六識有間斷故。通三性故。
△三破色心自類為種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集起名心為染淨種指第八識。)為證不成。
謂前剎那色。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色。前色名因。後色名果。心等亦然。故不須第八持種識也。
△二斥破。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一前一後。)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又(彼自類有)間斷者。應不更生。二乘(證)無學(時。既斷色心種子。)應無(有餘)後蘊(以彼[A27]但執)。死位色心為後(世)種(不許有持種之本識)。故。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及)色(法)等非所熏習。前[A28]已說故。
先約無熏習不能成種破。可知。次約有間斷破。言有間斷應不更生者。彼既妄執色心前為後種。則如生無色天者。于多劫中前色[A29]已斷。不應還生色界。又如生無想天者。于多劫中前心[A30]已斷。不應還生想心。又二乘證無學時。了知五蘊無我。則色心種子[A31]已斷。設無第八異熟識體。持彼舊時色心殘種。則應便無果後餘殘五蘊。何故現見證阿羅漢而未入無餘涅槃者。尚有果縛未盡亡耶。亦不應下。恐彼轉計無色還生下界。則以心為色種。無想還生想心。則以色為心種。故云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A32]已說故。既非所熏。豈能為種也哉。三破色心自類為種竟。
△四破過未實有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之第八)識。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能)。起染淨(現)法(心之)。勢用強故。
謂過去為因。現在為果。現在為因。未來為果。故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也。然經下。通妨。謂既三世諸法各自為種。何故經中獨說心為種子耶。答曰。心勢用強。故偏說之。
△二斥破。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之第八)識(則)。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過去未來是有法。非實有宗。因云非常非現故。喻如空華等。又過未是有法。不可執為因緣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空華等。餘可知。四破過未實有竟。
△五破執遣相空。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不能如理正解。但)。依(于相)似比量。撥無此(第八)識。及(撥無)一切法。彼特違害前所引經(遂于起)。[1]智斷(惑)證(滅)修(道及)染淨因果(一切諸法。)皆執非實(則便)。成大邪見(即彼)。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若一切法(果然)皆非實有(則諸)。菩薩不應為捨(不實之)生死。精勤修集(不實之)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而)求石女兒用為軍旅(耶)。
外道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者。謂染因未必招惡果。淨因未必感善果耳。今此一類大乘。既執智斷證修染淨因果悉皆非實。則與外道邪見何異。良由依文解義。不達如來語脉。其禍至此。可不懼哉。幻敵。喻不實生死石女兒軍旅。喻不實菩提資糧也。問曰。般若云。諸法皆如幻如化。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得不墮邪見耶。答曰。毫𨤲有差。天地懸隔。般若深明一切法空。悉皆無性。由無性故。得成緣起。於緣起中。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纖毫不濫。雖復不濫。一一無性。故非實我實法也。今既撥無俗諦。又豈得成真諦哉。旦此論前文有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後文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則與般若有何差別。當知執為實有。成增益謗。執為非實。成損減謗。謗雖是同。善惡仍異。起有見者。不撥因果。猶在人天。但不能出二種生死。起空見者。撥無因果。墮大險難。決定永沉三惡道苦。故曰。得則龍女頓成佛。失則善星生陷。墜鼠即鳥空。名為謗真般若。故似比量。名為毒智也。然宗鏡云。清辨為成有故破于有。護法為成空故破于空。菩薩造論。如用藥本為除病。而眾生執藥成病。菩薩亦奈之何。故此空有二門。不執則分而愈合。合則雙美。苟執則會而愈離。離則兩傷。學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二斥異解竟。
△三總結成。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初持種心竟。
△二異熟心。是約果相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是)。善惡業(所)感(之果。)若無此(第八)識。後(經所謂)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
此先立二量以顯轉識非異熟心也。一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有間斷故。喻如電光等。二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喻如電光等。蓋一分無記眼等識。是滿業所感之果。名異熟生。若起善惡之眼等識。即非業果故也。
異熟不應斷[A33]已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
此重釋有間斷故之因所以不得為異熟也。謂若計轉識為異熟者。既是異熟。則不應斷[A34]已更續。彼壽與煖。從來無斷[A35]已更續之事故。命根。即壽。等。即等取于煖。蓋煖是識之相分。命根依識假立。同是異熟所攝。異熟壽煖。尚不可斷[A36]已更續。異熟心體。豈可斷[A37]已更續耶。轉識定非彼經所說異熟心也明矣。
眼等六識(之中。雖有一分無記報法。是善惡滿)業(之)所感者(然而)。猶如聲等。非恒續故(但)。是(從)異熟生。非真異熟。
此重釋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之因。所以不名真異熟也。謂有問曰。善惡六識。非異熟心可矣。業所感之無記六識。何不得為異熟心耶。今立量云。業所感無記六識是有法。非真異熟宗。因云非恒續故。喻如聲等。言是異熟生者。依真異熟總報藏識。得有滿業所感別報。皆名為異熟無記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是)酬(彼)牽引業(因之果。)遍而無斷(能)。變為(根)身器(界)作有情依(以)。身器離(此真異熟)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第八真異熟)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此承上二量。極成轉識非異熟心。而申明真異熟心。必指第八識也。不相應法。本無實體。故不應說命根為異熟心。餘可知。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不在定。則)。有別思慮(在定中則)。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等身受生起)若(是)無者。不應後時(因無思慮。則)身有怡適。或復(因別思慮則身有)勞損。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執受此身。則)彼(後時之)位如何有此(或怡適或勞損之)身受(故知除非是佛則[A38]已。若)。非佛(之九界)起餘善心等位。必應(與彼善惡同時)現起真異熟心(問曰。佛何獨無異熟心耶。答曰)。如許起彼(異熟心)時(即)。非(是)佛(但是九界)。有情故。由是(九界有情。)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此又約先時心行差別。能令後時身受不同。以驗真異熟心之功能也。且如有人入定。無別思慮。則其身怡適。然正入定時。[A39]已忘其身。并不知身之怡適。若無真異熟心。與彼定心同時現起。執受此身。則於出定之後。定法[A40]已謝。身不應仍有怡適。由有真異熟心與定同轉。受定所熏。故使出定之後。身仍怡適耳。又如有人不定。多別思慮。則其身勞損。然正思慮時。亦忘其身。并不知身之勞損。若無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時現起。執受此身。則於思慮歇後。既不思慮。身不應仍有勞損。由有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轉。受彼思慮所熏。故使思慮歇後。身尚勞損耳。餘皆可知。二異熟心竟。
△三界趣生體。謂三界五趣四生之體也。前明因果相酬。此言趣生之體。以有因果。必有體故。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第八)識。彼(五)趣(四)生(之)體不應有故。謂要(須)實有。恒。徧。無雜。彼(具四義之)法(方)可立(為)正實(五)趣(四)生(之體)。
五趣。謂天人獄鬼畜。不言阿修羅者。或是四趣所攝。或攝入鬼神趣中。四生。謂胎卵濕化。諸天化生人具四生。多分從胎。地獄唯化。鬼畜各具四生也。實有者。不是假立。簡不相應行。恒者。無間而轉。簡異熟生無記。徧者。徧於三界。簡色及前五識。無雜者。惟無記性。簡善惡六識。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此先簡善惡六識非趣生體也。正在人趣。或起天趣善法。或起三種惡法。在餘趣中。亦復如是。若立為趣生體。豈不雜亂。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一分)業所感者(雖不雜亂)。不遍趣生(以)。無色界中。全無彼(二種)故。諸生得善及意識中(一分)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不相應行。無實自體([A41]已上)。皆不可立(為)正實趣生(之體)。
此簡餘無記法及不相應行。非趣生體也。諸異熟色。謂五根及香味觸三塵。并色塵中一分。五識業所感者。是異熟生無記。鼻舌二識。唯局欲界。眼耳身識。局至初禪。異熟色法。局在欲色二界。故皆不徧。生得善。即報得善。意識業所感者。亦異熟生無記。餘可知。
唯(第八真)異熟心。及彼(相應五箇)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此(真異熟)心若無(則)。生無色界(中。既無色及五識。惟第六識。或時)起善等位([A42]已無執藏)。應非趣生(所攝。)設許趣生攝諸有漏(故無色界是趣生者。然諸那含聖人)。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所攝。)便違正理(以那含雖在無色。理應仍是天趣化生攝故。必欲)。勿有前(文善等應非趣生之)過。及(勿)有此(那含應非趣生之)失。故唯(應立真)異熟法是正實趣生(之體。)由是(惟有)如來(乃)非(五)趣(四)生(所)攝(以)。佛(更)無異熟無記法故。亦非(三)界(所)攝(以)。非有(三)漏故。世尊[A43]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A44]已永斷故。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此正明趣生之體。唯是第八識也。苦諦。是三界果。集諦。是三界因。戲論種者。種即因義。因即界義。餘可知。三界趣生體竟。
△四有執受。謂趣生無雜。由有執受。執受即體家之用也。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能執受(者)不應有故。謂五色根及彼依處(過去[A45]已滅未來未生)。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之)心(以執受之。然)唯(此第八真)異熟心(是)。先業所引(不由現緣)。非善染等。一類(無記)能徧(依止諸根。)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此正明異熟識能執受根身也。文並易知。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唯異熟識能執受根身。則佛無異熟識。色身便無執受耶。故今釋曰。此惟異熟能執受之言。但顯眼等轉識不能執受耳。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也。以無垢淨識。亦能執受無漏色身故。然有漏色身。則唯異熟能執受矣。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異熟生者。非(真)異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此中凡立三量。一云。諸轉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現緣起故。喻如聲風等。二云。彼善染等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業引故。喻如非擇滅。三云異熟生者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真異熟故。又非徧依故。又不相續故。喻如電光等。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
此明轉識既不能執受。則彼相應心所亦決不能執受也。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虗空等。
量云。色根及不相應行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因云無所緣故。喻如虗空等。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上既立量。遮餘心心所法色不相應不能執受。今結成唯第八識能執受也。四有執受竟。
△五壽煖識。此識既持根身。亦持壽煖也。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能持壽煖令久住(之)識。不應有故。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若使)。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此正明能持壽煖。必第八識。非餘轉識也。
(難曰)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徧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此以煖可不徧。例明識可間轉。意謂持壽煖者不須第八識也。言煖不徧三界者。無色界無煖故。
(答曰)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前(正)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之為)言(定)。非詮(於)轉識(今即)。舉煖不徧。豈壞前理(以捨煖時。壽識不捨。若捨壽識。必兼捨煖)。故前所說。其理極成。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持壽煖之)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若不以異熟為持壽煖之識而但指六識者。則阿那含)。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不應無漏識持有漏壽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徧。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釋前所難。如文可知。五壽煖識竟。
△六生死時心。既明現持根身壽煖之能。次明去後來先之主。文分為四。初引經證釋。二斥異解。三通餘部。四別明將死時心。今初。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于)。受生(及)命終(時)必住散(心有)心。非無心(亦非)定(心。)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說)。生死時(之散)心不應有故。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又此(生死)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倘許生死時有六識。便)。如餘時(非生死時)故(唯此)。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所招之)果(從生至死)。一期相續。恒無轉變(即此)。是散有心(非無心定)。名(為)生死(時)心。不違正理。
第一量云。生死時是有法。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宗。因云身心惛昧故。喻如睡無夢極悶絕時。第二量云。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必不現行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無心位。第三量云。六種轉識是有法。非生死時心宗。因云行相所緣有必可知故。喻如餘時。唯有真異熟心。微細不可了知而是散有。乃可名為生死時心也。
△二斥異解又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前之)五識。此(受生)位(固是)定無(即彼)。意識取境(乃)。或因(于)五識。或因他(人言)教。或(以)定(力)為因(然後生起。今受)。生位(如此)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連此)。意識亦無(直名為無心位。非是住散有心)。
此不以第八識中種子為意識因。而別以五識等三為因也。受生位并無意識。原同正說。而妄謂意識之無。由於諸因之不可得。則無色天既無諸因。豈意識永不生乎。
△二斥破。
若爾(則諸)。有情生無色界。後時(與無色定相應之)意識應永不生(以)。定心必由散意識(為加行方得)引(起。汝謂散意必由五識或由他教方得引起。今)五識他教。彼(無色)界(中)必無(則)。引定(之)散心無由起故(既無散心。亦無定心既無或定為因。何有六識)。
凡生天者。不論欲色無色。初生之一剎那。決無意識。既生之後。必先起散意識。一知所生處。二知所來處。三知受生因。然後隨其所生。或受諸樂。或入諸定。乃至生於無想天者。亦必半劫之後。方得想全不行。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也。餘可知。
若謂彼(無色界之)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則)。彼初生時寧不現起(而必待後時耶)。又欲(界)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而胡以亦不即現前耶)。若由惛昧(所以)。初(生)未(即)現前。此即前(文所說身心惛昧轉識不現之)因(即此惛昧。便是散有之心。至于由慣習力。後時能現。乃從本識中之種子而現)。何勞別說(三因)。
三因。即彼所計一五識。二他教。三定也。二斥異解竟。
△三通餘部。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之一類微細不可了)故。
△四別明將死時心。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若無此(第八)識。彼(冷觸漸起之)事不成(以前七)。轉識不能執受身故(謂)。眼等五識。各別依(於眼等五根)故(又)。或(時緣闕)不(現)行故(第六)。意識。不(依)住(于色)身故(所緣之)。境不定故。遍寄身中(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恒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第六意識)漸生。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以)。壽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起處(便同外器一般)。即是非情(所攝)雖(亦此識所)變。亦(仍)緣(之為境)而不執受(但與器界相同)。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由善業力。識神飛舉生諸人天。故冷觸漸從下起。由惡業力。識神沉墜生諸惡道。故冷觸漸從上起。餘可知。六生死時心竟。
△七緣起依。既約生時。死時。更約中有入胎時相也。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緣名色之)識自體。不應有故。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之受想行識)四蘊。色。謂羯[1]羅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識為一名色共為一)。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2]時俱轉。不相捨離。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第八)識若無。說誰為識。亦不可說名中(之)識蘊謂([A46]但是)五識身(而以緣名色之)。識謂(是)第六(以)。羯羅藍時。無五識故。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經中)識(之為)言(正唯)。顯第八識。
羯羅藍。此云雜穢。亦云薄酪。即初受生位。攬父母精血以為體也。等者。等餘四位。二七日名頞部曇。此云胞。三七日名閉尸。此云軟肉。四七日名健南。此云堅肉。五七日名鉢羅奢位。此云肢節。齊此是名色位攝。第六七後。漸成六根。即六入位攝矣。餘可知。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校注
[0329001] 玉疑王 [0329002] 心下疑脫王字 [0329003] 色疑也 [0334001] 而字疑應小書 [0335001] 濤一作緣 [0338001] 智一作知 [0341001] 羅一作邏 [0341002] 時俱一作俱時【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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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釋相應門三。初問答總明。二別釋體用。三結成相應。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