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亦大乘徵而餘乘答也。三有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此三攝盡一切有為諸法也。有為相者。即生住異滅四相。謂色心瓶衣及眼耳等。無不各有生住異滅相故。
此經不說(生住等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便表異體(以)色心之體。即色心(生住異滅之相)故。非(生滅等)能相(之)體。定異(於色心等)所相。勿堅相等(亦可)。異地等故(又)。若(使生滅等)有為(之)相。異(色心等)所相(之)體(則無生無滅等)。無為相(之)體(亦)。應異(於真如虗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體俱(是實)有(則)。應一切時(中)齊興作用(即生即住即異即滅)。若(以四相)相違故(而)。用不頓興(者。則四)體亦(復)相違。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囀聲者。一體。二業。三具。四為。五從。六屬。七於。八呼。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為相。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正即第六屬聲。明其離有為法無有為相。即於色心諸法體上而辯生住異滅。非表能所各有異體也。假使生住異滅。定異於色心諸法。則堅濕煖動。亦可定異於地水火風乎。又若生住異滅之相。果異色心諸法之體。則不生不滅等相。亦可異於虗空真如等體乎。又生住異滅若各有體。則應一切時中各齊興用。若用相違。故不頓興。則體亦相違。安得俱有乎。
又(體既不俱。則)住異滅(三)用(亦)不應俱(為現在實有。若謂生滅等)能相(與色心等)所相體俱本有(則)。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
彼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同屬現在。故今破曰。三體既不可俱。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設許體俱本有。則四相亦應俱有。不應獨許住異滅是現在。別以生屬未來也。
若謂(能所體雖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緣(然後起者。則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復既待因緣。則汝所)執生(住)等(能相)便為無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
(又若謂色心等)所相恒有。而(與)生(滅)等(能相)合(則)。應無為法亦有生(滅)等(合。以)彼(無為之恒有。與)此(有為之恒有。求其)異因不可得故。
不達生住異滅之外無色心諸法。故妄計云所相恒有。不達色心諸法之外無生住異滅。故妄計云而生等合。應先出餘乘量云。所相是有法。決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無為法。次申違量云。無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無為恒有。不與生滅等合。則色心等與生滅合。豈得為恒有哉。既生滅等。不能與無為合。則離色心諸法之外。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屬現在也。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別有實體也。前三。謂生住異。後一。謂滅。餘俱可知。
(難曰。)如何(滅是)無法(乃)。與有(法)為相(答曰)。表此(有法)後(必歸)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若約)。一期(果報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A1]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諸有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解現下文。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有法。)異聲實有(因。)應如色等(喻。)非實能詮(宗。若)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而是)。異聲實有(則)。所見色上形量屈曲(亦)。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耶。)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言語聲。亦)應如彼(絃管之)聲。不別(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誰說彼(絃管之聲)定不能詮(餘乘難曰)。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大乘答曰)。此(語聲亦)應如彼(風鈴等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許)唯(有)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此)語(聲即)能詮(理。既唯語聲即能詮理。何須別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難曰。)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大乘答曰)。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此大乘破斥也。文義並顯。不須別釋。言天愛非餘者。有謂光音天以上。不用語言為詮表故。
△二結申正義。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法之)自性。句詮(法之)差別。文即是字。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名別文是假立。聲是實有。名句文是法無礙解境。聲是辭無礙解境。約五蘊。則聲是色蘊攝。名句文是行蘊攝。約十二處。則聲是聲處攝。名句文是法處攝。約十八界。則聲是聲塵界攝。名句文是法塵界攝也。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統論十方佛土。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也。蓋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聲立三。餘土六根各有利鈍。眼根利者。則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則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則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觸法二塵。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華玄義云。六塵體是法界。一一無非教經。亦無非行經。亦無非理經也。二別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執隨眠。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先敘計也。隨眠。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故名隨眠。本是第八識所執持。即彼相分。而餘乘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遂妄執為別有自體。是行蘊攝也。
彼亦非理(既)。名(為)貪等(隨眠惑)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行宗。因云。名貪等故。喻如現貪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故且隨其所執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實有。但是假立。設有更執為實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應行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其是)有用(則)。應(反)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諸無為。指餘乘所執三無為。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也。色等五塵。是五識現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現量所知。故名現所知法。餘可知。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有)無為(之)性。
下結申正義中云。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今約依識變義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約依法性義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虗空等(三無為法。)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虗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虗空)非(能)容受。如餘(擇滅等)無為。又色等中。有虗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若達三無為法。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假施設有。本非離識別有實性。則何一何多。亦不妨說一說多。如後文斷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約斷障所顯。不妨非十而說十也。今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故以為一為多雙徵難之。先破一。後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處空無為是一。故云。若虗空無為之體是一。遍一切處。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隨能合法。則體應成多。是遍則不一也。或應一所合處餘不合故。是一則不徧也。設既不許體應成多。又不許餘皆不合。則應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體遍一切處。而豈可哉。恐轉計云。虗空不與法合。奚至體應成多。亦何論一合而餘不合。故今破云。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非能容受。如擇滅等無為。何得名為虗空無為。又色等中若有虗空。則應相雜而非一。或色等中便無虗空。則應有缺而不遍。寧得執虗空體一。遍一切處。為識外實法耶。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之性。即是唯識實性。但依智慧簡擇力故。分分除滅見思煩惱。分分顯出真如實性。故名擇滅無為。然而真如體絕言思。既非定多。又豈定一。今若執為定一。則如一部一品結法斷時。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而四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又豈可哉。言部品者。見所斷惑。分為四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凡有十種隨眠。若約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修所斷惑。共為一部。約三界九地。分為八十一品。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法性。本無生滅。由緣生法。覆令不顯。故于緣缺之時。法暫不生名非擇滅無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執為定一。則一法緣缺不生時。應一切法皆悉不生。又豈可哉。執彼下。總結上文。先破一竟。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虗空又應非徧容受。
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文義可知。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設或更執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等。總以一多二義破之。例皆別無實法也。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為。既稱無為。決同許無因果。故總立量破云。諸無為是有法。非異心等有宗。因云。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故(功夫漸漸成熟。致使)。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但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說)名(為)法性。離諸障礙。故(或)名(為)虗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又)名(為)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又)名(為)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又)名(為)不動。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滅。此五(種名。)皆依真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虗。謂徧計所執。幻。謂依他所現。非妄故名真。無倒故名如。餘皆可知。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是有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諸法之)覺(是有法。)亦不緣彼(心外實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緣此(內相分之)覺(喻)。
初一量。破所徧計。次一量。破能徧計。所徧計。即心心所之相分。名為所取。能徧計。即心心所之見分。名為能取。見相二分。皆不離于自證。設使異心心所。便無能取所取矣。
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實有(宗。)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故大佛頂經云。入圓成實。遠離依他及徧計執。得無生忍。若不達依他如幻。豈名具分唯識哉。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執既竟。遂徹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猶謂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嗚呼冤哉。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今初。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法執(雖有內熏之因)。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處界。指小乘人稟受不了義說。所造小乘諸論。名邪教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親所緣。故或有或無。自心內法。是親所緣。唯識所變。不離識故。故一切皆有。餘可知。廣釋初三句中。二徵答別釋竟。
△三總結無實二。初正明。二釋妨。今初。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宗。)如非所緣(喻。)他聚攝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親所緣(宗。)自體異故(因。)如餘非所取(喻。)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八識互望。互稱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應。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識。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非第七識親所緣緣。餘皆可知。同聚心所。謂與心王相應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雖與第八識相應。然非第八識之所緣緣。又第八識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緣緣。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緣。如觸心所。雖與作意等俱起。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乃至思心所。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餘皆可知。
△二釋妨二。初難。二釋。今初。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餘可知。
△二釋二。初正釋外難。二示假說意。初中三。初總破。二別破。三結斥。今初。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A2]已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二別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類。二破依實。今初。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雖有之。而)。猛亦等(能燒之)德。非類(同火之)有故。若無(此能燒之)共德而假說彼(為假火人。)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謂猛等雖非類(火能燒之)德。而(猛與赤恒)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類既無(能燒之)德。又(猛與赤二)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世間)假說。不(必)依類(而)成。
△二破依實。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則以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在人(則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其體各別。所依異故(若)。無共(德而可)假說。有過同前(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人(有煖德。與)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假)。說(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於煖)德故。由此(世間)假說。不(必)依實(而)成。
大凡世間假說。有依類者。亦有不依類者。有依實者。亦有不依實者。元非一概。今彼妄執假說必須依類依實。故即彼所說之喻。奪其依類依實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二結申假說正義。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諸法)自相。假智及詮。俱非(能得其)境故。謂(有分別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詮。不得(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共相之外。)有別方便(更)。施設(一箇)自相(以)為假(智及詮)所依。然假智(及)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即)便不轉(是以)。能詮所詮。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依真說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謂假必依真事立。則不應理。以諸法自相。離心緣。離言說。唯是現量所證知故。一涉語言。則能詮所詮。皆非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然離共相之外。亦別無自相可得。蓋現量所緣之境。名為自相。比量非量所緣之境。名為共相。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非以自相為真。共相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詮。不依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說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為依矣。
△二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言)。聲依(此)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識變現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說。言說為能詮。影像為所詮。故並不依真也。二別破竟。
△三結斥。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初正釋外難竟。
△二示假說意。
然依(內)識變(現。而有似我似法。)對遣妄執真實我法(故)。說假似(之)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初釋前三句竟。
△二釋後三句二。初結前標數。二釋通別名。今初。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八種)識(約)。類(而言。)則唯(有)三。
△二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二釋能變通名。今初。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察度)量。即第七識。審思恒量(我無我)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麤故(頌中)。及(之一)言(乃)。顯(前)六(識)合為(了別境之)一種(類)。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異熟生。故名多異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審。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我相。[A3]已轉依位。恒審思量二無我理。餘可知。
△二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二別釋二。初釋因能變。二釋果能變。今初。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也。)等流習氣。由(前)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之現行。)熏(於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種子未生者)生([A4]已生者)長。異熟習氣。由(前)六識中有漏善惡(二種現行。)熏(於第八而)令生長。
△二釋果能變。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自證分)生。現(於相見二分之)種種相(此中由前)。等流習氣(以)為(親)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之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異熟習氣(以)為增上(助)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而)。立(真)異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識酬滿業者(乃)。從異熟(而)起([A5]但)。名(為)異熟生。不名(為真)異熟(以其)。有間斷故。即前(真)異熟及異熟生(之二種。皆)名(為)異熟果(以其)。果(性)異(于)因(性)故(然)。此(頌)中(所言異熟。)且(單)說(第七)我愛(所執。及有)執(持舍)藏(能)。持雜染(有漏善惡)種(因。)能變(二種異熟)果(之第八本)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果異因者。因從善惡。果惟無記也。非謂一切者。謂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亦可得異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廣明三能變相。二廣明所變唯識。初中二。初分釋三能變相。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釋初能變。二釋第二能變。三釋第三能變。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雖[A6]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辨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初阿賴耶識(一自相門)異熟(二果相門)一切種(三因相門)不可知(四不可知門)執受處(五所緣門)了(六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相應門)唯捨受(八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九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十二伏斷位次門)。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本識。初中八。初釋自相等三門。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三釋相應門。四釋受俱門。五釋三性門。六釋心所例王門。七釋因果法喻門。八釋伏斷位次門。初中二。初正釋三門。二重明因相。今初。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皆)名(為)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阿賴耶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以)。攝持因果(而)為(本識之)自相故。此(第八)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名最)初(先捨。又其)過(失最)重。是故。偏說。
藏一切轉識種子。故有能藏之義。受轉識所熏成種。故有所藏之義。被第七識執之為我。故有執藏之義。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故起前七現行。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故熏本識種子。此句釋成能藏所藏義也。有情執為自內我句。釋成執藏義也。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
此(第八識。乃)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種種)善不善業(所引之)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第八識外。)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之)勝異熟果不可(別)得故。此(異熟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第八)識果相。雖多位多種(惟有真)。異熟(果之義。)實不(與前七識)共。故偏說之。
諸界。即三界。諸趣。即六趣。諸生。即四生十二類生也。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宗鏡錄云。第八識於五果中。除離繫果。餘四皆有。故云果相雖多。如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業。即異熟果。
此(第八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第八識外。)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種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第八)識因相。雖有多種(惟此能)。持種(義。實)不(異前七識)共。是故偏說。
宗鏡錄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種子義邊。是種子因。若因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異熟因。謂增上善惡。此第八識惟無記故。是異熟果。非異熟因。徧行因。謂見疑無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識不與相應。非徧行因也)。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釋三門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標。二釋。三結。今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二釋為四。初明種子相。二明本新義。三明種子義。四明熏習義。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二。初正釋種相。二明種實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種子因用。)與本識(之體。)及所生(之)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如眼識種子。親生眼識自果等。此種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種其類非一。故名差別。本識為體。種子為用。種子為因。所生為果。體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離體無用。離因無果。故不異也。
△二明種實有。
雖非一異。而(種子原)是實有(以一切)。假法(猶)如(空)無。非(可為諸法親)因緣故(難曰)。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答曰)。若爾(則)。真如(與諸法亦非一異。豈亦)應是假有(耶。設)許(真如是假。)則便無真勝義諦(既許真如非假。則知種子亦實)。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是勝義實有也)。
先正明。次答難。後以二諦判。並可知。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結屬相分。二判屬三性。今初。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之)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恒取此(種子以)為(親所緣緣)境故。
△二判屬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釋妨。今初。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然彼能生之)。因(與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為)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因。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果。謂種子所發七現行果。餘可知。
△二釋妨。
(難曰。)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釋曰。三無漏根)。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決擇分。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淨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憂喜苦樂捨五受根。信進念定慧五善根。及三無漏根也。一未知當知根。二[A7]已知根。三具知根。名為三無漏根。初明種子相竟。
△二明本新義三。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初中三。初釋義。二引證。三結示。今初。
此中有義。一切(染淨)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令其)增長。
△二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又聚。法爾而有(以)。界即(是)種子(之)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決)。是種(子。)非(是)現(行。)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之種子)性。
般。入也。三種菩提。謂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提也。五種性。謂一闡提種性。聲聞種性。獨覺種性。不定種性。如來種性也。三無漏根如前說。
△三結示。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竟。
△二難陀師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釋義。二引證。三會違。今初。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言)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二引證。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乃有)。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習(故諸聖教)。說聞熏習(謂)。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種子性故。
三種熏習者。一名言習氣。二我執習氣。三有支習氣。具如第八卷中廣明。淨法界等流正法者。謂諸佛菩薩。以根本智證清淨法界妙理。以後得智隨順眾生。流出語言文字。詮顯淨法界理。令諸眾生尋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與淨法界相應。故名等流。
△三會違。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但)。依(有)障(無障)建立。非(依本有)無漏種(子)所說(地獄)成就(三)無漏種(之)言(乃)。依當(來有)可生(義。)非(謂)[A8]已有(其)體。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闡提種性也。餘可知。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竟。
△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初正釋。二斥前。三結成。今初。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四)生(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宗鏡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法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𦦨。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種現)二(法互相生義。)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即便)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能招異熟。亦可)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熏長但可名增上緣。熏生乃名因緣也。餘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結責。初又二初斥非。二顯正。初又二。初直約有為無漏因破。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今初。
若唯始起(則)。有為無漏無(本有)因緣故。應不得生(若夫聞熏乃)。有漏(善。)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亦可)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有為無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應先有本住種子。未登地前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設許有漏為無漏種。亦應無漏為有漏種。而諸佛已證無漏。仍得生有漏矣。豈理也哉。又有漏無漏。兩性相反。設得互相為種。則善惡二性相反。亦得互相為種乎。
△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又三。初出彼所憑。二破彼謬解。三申經正義。今初。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經云)。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以此為證)。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二破彼謬解。
而心性(之)言(汝謂)。彼(經)說何義(耶。)若(謂彼經)說空理(為本淨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空理之)體前後無轉變故。若(謂彼經)即說心(為本淨。)應同數論(所計)相雖轉變而體常一(且)。惡(與)無記(之)心。又應(即)是善(心。汝若)許(此說者。)則應(惡無記心。亦)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汝若)。不許便應(惡無記心。仍)非(是)善心體(是則)。尚不名善。況是無漏(又彼)。有漏善心(雖與惡及無記不同。然)。既稱(為)雜染(便亦)。如惡心等(其)。性(決)非無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應與無漏(而)為(正)因(若許有漏為無漏因)。勿善惡等(亦可)互為因故(又)。若(謂)有漏(之)心(其)性是無漏(者則)應無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之性)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謂)異生(之)心(其)性雖(是)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為)無漏(現行。)無斯(應名為聖之)過者。則心(現行既非無漏。心之)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以)。種子現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非(謂)有漏(之)心(其)。性(即)是無漏。故名(為)本淨(也)。
初斥非竟。
△二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之現)起。以此(本有種字)為因(而)。無漏(法現)起(之)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有漏法種(亦有本有。)類此應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內種定有熏習。二通無漏由聞熏習。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今初。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二通無漏由聞熏習。
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其)。聞熏習中(所熏新)有漏(善種)性者。是修(道位)所斷(是能)。感(於)勝異熟(果。是能)為出世法(之)勝增上緣(若聞熏習中所熏本有)。無漏(種)性者(乃是)。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A9]但)。此正因緣(相。)微隱難了(故)。有(教中且)寄麤顯(三慧)勝增上緣。方便(假)說(以)為出世心種。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又二。初正性義意。二傍破當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種別者(其)。意(正要)顯(于)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則)。彼二障種(子)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無大乘種)者(則)。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正)由(此)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所以)。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可斷不可斷以)顯性(之)差別(若)。不爾(者。則)彼(二)障(更)有何(等)別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謂法爾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別(則)。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二傍破當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三無漏根有)當(來)可生(之義。)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三結責。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今汝)。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二斥前竟。
△三結成。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宗鏡云。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塵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並無新種。以其極劣。非能熏故。[A10]但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塵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A11]已上二明本新義竟。
△三明種子義四。初明內種。二明外種。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今初。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無轉變。則非無間必滅。不可說有能生用。則非有勝功力。故一切無為等常法。及外道所計常我。不可說為種子也。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以)。現(行)種(子。雖是)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前)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是故種生現行。因果必俱。種引種子。因果不俱)。雖(種子之)因與果(具)。有(如是)俱(與)不俱(二義。)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種子以未來)。未生(過去)[A12]已滅無自體故(所以必)。依生現(行)果(者而)立種子(之)名。不依引生(種子)自類(者)名(為)種(子也。)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難曰。若剎那滅得為種子。則前後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剎那滅義。應得為種。今以第二義揀之。前後則不俱現。定相離則不和合。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方名種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後之法。不可說為種子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種子。此遮(前七)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難曰。現行熏種。亦果俱有。應得名種。今以第三義揀之。第七識或漏或無漏。故有轉易。前六識或行或不行。故有間斷。唯第八識。一類無記。長時相續。直至金剛道後。究竟位中。方稱無漏。此前恒隨有漏法轉。得與漏種為所依持。故彼諸法種子。依之而得自類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妄)執異性(之)因。生(于)異性(之)果(亦計)。有因緣義。
難曰。若恒隨轉。即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今以第四義揀之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辦)自(果之)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恒非無(今)。顯所待(之)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難曰。若性決定。即名種子。則三性種。既是恒有。亦復俱有。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今以第五義揀之。雖有種子為因。仍待眾緣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識九緣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緣。謂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色法更待增上緣故。須眾緣。則遮外道之執自然。須有待。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難曰。若性決定待眾緣。即名種子。則一善因與眾緣合。即生一切善果。惡及無記亦然。又善心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色。善色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心。今以第六義揀之。別別等果。各各引生。則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為因緣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故)。成種(子。)非餘(識之所有)。
初明內種竟。
△二明外種。
外穀麥等(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
此(內外)種(之)勢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遠殘(之)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則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喪後屍骸不滅。名引因所引遠殘果。外種則種生芽。芽生莖等。名近正果。穀等枯後不滅。名遠殘果。然外種既云非實種子。但可借之以喻內種而[A13]已。
△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
內(第八識中一切法之)種(子。)必由熏習(而)生(起)長(養。此種子)親能生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不過皆)。為增上緣(耳。若欲)辨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以彼外穀麥等。皆)。是(本識中)共相種(子)所生(之現)果故。
外種或有熏習者。如苣蕂與華等。或無熏習者。如種生芽莖等。言共相種所生果者。外穀麥種等。皆是器界所攝故也。三明種子義竟。
△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判。今初。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本識中)種(子)生長。故名熏習。
△二別釋二。初釋所熏。二釋能熏。今初。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一類。即堅義。相續。即住義。應立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堅住故。喻如聲風等。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以極善故)。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非新受熏。
問云。若堅住性。即為所熏。則如來淨識。亦堅住性。應是所熏。今以第二義揀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及無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無為)堅密(而不受習。)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及無記性。即為所熏。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亦是堅住無記。又無為亦堅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義揀之。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無記。自在非堅密者。即為所熏。則他人第八。可為所熏。又自第八前後相望。可為所熏。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釋所熏四義竟。
△二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更須)。勢力增盛。能引習氣(者。)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初義可知。次應問云。若有生滅即能熏者。異熟心心所等亦有生滅。應是能熏。今以第二義揀之。謂須或善或惡。或有覆無記。勢力強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又須數習)。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損)减。攝(藏培)植習氣(令不失壞。)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問云。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識。應是能熏。今以第三義揀之。佛果位中。修善滿足。更無可增。修惡斷盡。更無可減。假使受熏。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應勝後佛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問云。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即能熏者。則他人前七。應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後相望。應亦能熏。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釋能熏四義竟。二別釋竟。
△三結判二。初結。二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及心所法。)與所熏(之第八)識俱生俱滅。熏習(之)義(乃)成。令所熏(第八識)中(之一切法)種子生(起)長(養。)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此結成熏習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然後壓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識。香華喻前七轉識現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約相生。則)。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約相依。則)。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此結示熏習相也。其理極成。不可破壞。故不傾動。
△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從)種(子)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於(一切法之)果是(親)因緣性。除此(二種因外。)餘(所有)法。皆(是增上緣等。)非(親)因緣。設(有處)名(為)因緣。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同類因。謂因與果相似也。等流果。謂果與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現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標二釋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
△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二別釋二。初釋行相所緣門。二釋不可知門。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緣。今初。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現)行(之)相(狀)故。
△二明所緣。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之)習氣。有根身者。謂諸(勝義五淨)色根及根(所)依(浮塵身)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第八識之)所緣。阿賴耶識(以)因緣力故。自(證分)體(得)生(之)時(便)。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有二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受有二義。一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第八緣種子。具持令不散。領以為境二義。緣根身。具四義。一攝為自體。同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壞故。三領以為境。是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故。若緣器界。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二。初廣釋行相。二廣釋所緣。初中三。初略指見分。二通論諸分。三結歸見分。今初。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二通論諸分三。初難陀立二分。二陳那立三分。三護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三結明引證。今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之心所)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無所緣(之)相(分)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眼識緣色。耳識緣聲等。名為自所緣境。若眼識無相分色。則應不能緣色。耳識無相分聲。則應不能緣聲。又設眼識無相分色而能緣色。則亦可無聲香等而能緣聲香等。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亦可以緣色矣。自境如餘境。自境無而可緣。餘境無亦可緣。餘識如自識。自識可緣餘境。餘識亦可緣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無能緣(見分之)相。應不能緣。如虗空等。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心無見分而能緣。則虗空無見分。亦應能緣也。
△三結明引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之二)分。各自然(從相見二分之種子)而轉(成現行)。
契經。即密嚴經。所覺義皆無。謂實無外境也。能覺所覺分。即見相二分也。初難陀立二分竟。
△二陳那立三分二。初辨異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出小乘偏義。二申大乘正說。今初。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即)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行相相似(心王見分之)。事雖(與心)數(相)等。而(其)相各異(以心王是)。識(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別故。
事。謂自體。心數。即心所也。事雖數等。謂心王體是見分。心所亦體是見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說。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乃)名(為)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喻)。如(見分)不曾更(歷之)境(則)。必不能憶(知)故(此則)。心與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緣(不過)相似。行相(便自)各別(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心王自證分之)。事雖(亦與心)數(相)等。而(其行)相各異(以)。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憶。知也。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歷之。必不能知。則可例知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歷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也。言所緣相似者。謂心王心所。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所緣故。言行相各別者。識以了別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言事雖數等者。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也。初辨異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之)相(分是為)所量。能取相(之見分及)自證(分。)即(名為)能量及(量)果。彼三體無別。
各有三分。謂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見分。量果即自證分。果即所依體義也。言彼三體無別者。同一識故。可見離心別無境矣。二陳那立三分竟。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攝歸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若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以)。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以)。證自體者必(須)現量故。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之。則自證分。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謂見分是能量。則以自證分為量果。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證自證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鏡影。見分喻鏡光。自證分喻鏡面。證自證分喻鏡背。或以自證分喻鏡。證自證分喻銅也。
宗鏡錄云。相分有四。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實相故。二境相名相。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三相狀名相。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是識之所變。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於上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變影緣。不得本質。
○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於此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分所攝。
○自證分者。謂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緣見分而不謬故。從所證處得名。
○若不達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實義。體用既失。量果全無。終被心境緣拘。無由解脫。
此四分中。前(相見)二(分)是外(用。)後(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內(體。)初(相分)唯所緣。後三(分)通(能緣所緣之)二。謂第二(見)分。但緣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緣第二(見分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自證分。)非(緣)第二(見分)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
先明須有四分。此更分別內體外用。能緣所緣。及現比非三量差別不同也。無用。猶言無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緣(而)無無窮(之)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不互相緣。則更須立證證自證分。便有無窮之過。今由互為能所。譬如鏡面鏡背。亦如人之與智。故無無窮之過也。四分差別。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離。此先結成。次後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眾生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外二分為一也。內外一切分者。內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纏者。所緣相縛也。能取纏者。能緣見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謂)若內若外(也。以一切眾生。)皆有所取能取纏縛(故)。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此多分差別(之不同。)此(頌)中(所云)見者。是(但指)見分故。
先引頌。此更釋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攝歸一心。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不是單指見分。即)。是能緣(之)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須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攝(於)心所(定相應故)。
上來欲顯俗諦差別。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顯真理圓融。故第四可攝入於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內三可攝入於見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見本無二體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謂一心。亦非撥無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而別指一真如心以為大總相法門也。但以四分體無別故。名為一心。則知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隨拈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隨其所有四分。體皆無別。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無非法界。又四分體既無別。以體融用。用亦無別。故得說云一色一香。無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論諸分竟。
△三結歸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初廣釋行相竟。
△二廣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總結所緣。初中二。初明唯變處等。二明不變心等。初又二。初正釋。二結示。初又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二明定力所變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種子。三根身。今初。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四)大種及所造(器界之)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以不攝持令生覺受。故名為外。非謂實在識外。不可不知。
(問曰。)誰(之)異熟識變為此相(耶。)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1]所共起故。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那含)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將來)。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但)依(于)少分(而)說一切(之)言(惟是)。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初義太泛。次義業同共變則可。然約現居則太狹。約當生又不切。故為第三家所破也。
有義。若爾(則)。器(世間)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將壞之)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而)生無色界(者。後雖當生。然)現(在)無(有)色身(其劫數甚遠)。預變為(欲色二下)土。此復何用(又欲界色界眾生)。設有色身。與異地(之)器(界。)麤細(不同。上下)懸隔。不相依持。此(識)變為彼(異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將壞(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亦現有(器界。)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此釋成正義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別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見異者。宗鏡云。天見是寶莊嚴地。魚見是窟宅。人見是清冷水。鬼見是膿河猛火。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更無心外別四境。舊云一境應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審定是何境。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更別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是)。此(第八)識(無記)性攝。故是(第八識見分之)所緣(若夫)。無漏法(之)種(子。)雖(亦)依附此識。而非此(無記)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喻)。如真如(即識實)性(故)。不違(於)唯識。
△三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清淨勝義)色根。及根(所)依(浮塵六)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以執受故。名之為內。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身之)義。此中有義(不惟變他依處)。亦(能)變(他五)似(色)根(以)。辯中邊(論)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義。唯能變(他)似([A14]根所)依(之)處(以)。他(之似色)根於[A15]己非所用故(然論云)。似自他身五根現者(乃)。說自(識)他識各自變(之)義(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義非。次義是。並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識能變他依處。故尸骸猶見相續。以不變他人五根。故尸骸無復見聞也。然此尸骸相續。一是彼自[A16]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變。故仍名為不共中共。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
△二明定力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如此。)若(佛菩薩及諸聖者以禪)定(神通)等力所變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決定(然)。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器則示淨示穢。身則示聖示凡。故不決定也。一期利物。與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續。然亦有暫時者。隨彼機緣現在擊起。故聲光多分暫時。然亦有相續者。初正釋竟。
△二結示。
略說此(第八)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有漏種。即執受中諸種子也。十有色處。即五根五塵也。墮法處所現實色。謂意識緣境有實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變處等竟。
△二明不變心等。
何故此(第八)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答曰)。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隨因緣勢力故變(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隨分別勢力故變(似境。)初(因緣變。)必有(實)用。後(分別變。)但為(相分之)境(非有實用。今)。異熟識(之)變(境。)但隨因緣(其)。所變(之)色等。必有實用。若(使)變(為)心等。便無實用(以所變)。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緣(慮)故。須彼(有)實用(法。乃可)別從此(第八識變)生(設使)。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所以不變無為)。故異熟識。不緣心(及心所及無為)等(此約有漏位言。若)。至(佛果)無漏位(中。既與大圓鏡智)勝慧相應(則)。雖無(有)分別。而(鏡體)澄淨故。設(心心所等仍)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宗鏡錄云。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故。二惟分別變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初正明所變竟。
△二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界根)身及有漏種(共名三類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則但)。緣有漏種(以)。厭離色故。無業果色(不緣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謂具三所緣亦)。於理無違(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識。亦緣此(定果)色(以)為境(故)。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
△二釋不可知門。
不可知者。謂此(第八識之能緣)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問曰)。云何是識取所緣境(之)行相(為)難知(耶。答曰。)如滅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而此)。不離身(之異熟)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第八)識(以是)。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一能緣不可知。以其行相極微細故。二所緣不可知。以三類性境。內執受之五淨色根及諸種子亦微細故。外器世間徧于十方難測量故。次立量以顯第八識是有。量云。滅定是有法。有第八識宗。因云有情攝故。喻如有心時。無想定及無想天亦爾。既滅定無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哉。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校注
[0327001] 所共一作共所【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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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諸有為相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