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識食(之)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長養諸根資益身命之)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段者。形也。分也。亦作摶。謂有形分可摶取也。變壞為相者。食於腹中變壞。方成資養事相。以初入口時。未見損益。故不名為食事也。欲界繫者。色無色界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觸食(令心)。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樂)等(境。令諸根怡適。)能為食事。此觸(心所。)雖(徧)與諸識相應(唯)。屬(前)六識者。食義偏勝(所以)。觸(者是)麤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身之)捨(受)資養勝故。
觸。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今人觀戲聞樂等事。雖忘食而不倦。即是以觸為食。
三(第六)意(識中)思(心所)食(此思以)。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別境中)欲(心所)俱轉。希可愛境(資益身命)。能為食事。此思(心所)雖(亦徧)與諸識相應(唯有)。屬(第六)意識者。食義偏勝(以)。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思。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思。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如昔有人避難。兒幼不能隨行。懸灰袋於梁間。語彼兒言。汝若饑者。梁間袋中有食。小兒視梁念食。多日不死。後一人至。兒令取下。既見是灰。兒命即絕。此即思食之相。又望梅止渴。亦是思食。
四者識食(以能)。執持(諸根令不散壞)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執持身命)。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有漏識。亦簡非無漏淨識。蓋無垢第八。雖亦執持無漏色身。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而此且約一切眾生皆依食住。則執持有漏身者。必是有漏第八識也。一類。謂無記性。相續。謂無間轉。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食及)意思食(是徧行心所所攝)雖徧三界。而依(相應之六)識轉(故)。隨識(而為)有無。
三蘊者。於五蘊中。段食是色蘊攝。觸食思食是行蘊攝。識食是識蘊攝也。五處者。于十二處中。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觸食思食是法處攝。識食是意處攝也。十一界者。於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觸食思食是法界攝。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二禪[A1]已上。無前五識。則無前五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若從勝說。但名思食。無想天中。無第六識。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初引經通明四食竟。
△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徧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于)有心位(中)隨所依(根。隨所)緣(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一切時中)。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徧非恒。諸有執無第八識者(將)。依何等(為識)食(而)經(乃)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可謂)無心位(中。現雖無識。而以)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過未識)非現(非)常。如空華等。無體用故。設(謂識于過未自)有體用(然既)。非現在攝。如虗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能)。與無心位(之)有情為食(以)。住無心(之)時。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A2]已滅故。過去非食[A3]已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以)。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且)。不相應法(離色心等)。非實有故。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不可立為識食體也。若以轉識為食。則無心位中。便應無食。若以過未之識為食。則過未既非現常無體無用。猶如空華。云何可作食耶。量云。過未識是有法。非識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恐有救曰。識於過去未來。各各皆有體用。云何無體用耶。今破之曰。識於過未雖有體用。而過去體用。自屬過去非現在攝。未來體用。亦屬未來。非現在攝。譬如現前了無一物。名為虗空。虗空豈可為食耶。量云。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非食性宗。因云非現在攝故。喻如虗空。言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餘可知。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此敘轉計也。等者。等餘四無心位。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則)應說生上二界(而起)無漏(第六)心時。以何為食(以)。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第六)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以)。無漏識等。猶如涅槃(決定)。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以)。四食(中)不攝彼身命故(且)。又無色(界中)無身(則)。命無能持故(若以無色界中眾同分而持命者)。眾同分等([A4]但是假立)。無實體故(安能持命)。由此定知異諸轉識(別)。有(真)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此破轉計也。後當廣破。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無漏心。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餘可知。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五蘊。)非有情攝(不依食住或時)。說(佛)為有情(中無上亦)依食(而)住者。當知皆依(權巧)示現而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既一切眾生皆依食住。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以何為食。故今釋曰。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非有情。何須依食而住。又難曰。佛若非有情攝。何故復有經云有情無上者佛是。又佛在世時。亦受段食。此云何通。故今釋曰。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結成也。八識食體竟。
△九滅定有識。前約流轉門顯。今約還滅門顯也。文分為二。初破無第八識。二破有第六識。今初。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第八)識(則經所云)。住滅定者不離身(之)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麤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本為)。厭患彼(轉識)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之人。)故此定中。彼(諸轉)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徧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六轉)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以六)。識與想等起滅(必)同(亦應說心行不離身)。故(又復)。壽煖諸根。應亦如(六)識(之滅[A5]已還起)便成大過。故應許(有第八)識(猶)。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之聖)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可所屬(以)。諸異熟識捨此身[A6]已。離託餘身。無(有)重生(者)故。又(縱許後識還生。然)若此位無持種識(則)。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及)不相應法(皆)。非實有體(前文)。[A7]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前文)亦[A8]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第八)識(以其)。具根壽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第八)識。實不離身(非約後時轉識還起名不離身也)。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定實有第八識宗。因云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喻如有心位。
△二破有第六識。
若謂此(滅定)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滅盡)定亦名無心定故。若(轉計云)無(前)五識名無心者(則)。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以)。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且)。意識(本)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有心)位。非此(滅定)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此(滅盡)定故。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立量云。意識是有法。滅定位中非有宗。因云攝在六轉識中故。喻如前五識。次或立量云。此滅定位識是有法。非第六識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壽煖等。次反申量云。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是有法。非滅定位攝宗。因云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滅盡定故。喻如餘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第六識相應之)心所法為有為無。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今雙徵。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救曰。)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破曰。若如所說。則)。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以加行中)。[A9]但厭想故。然汝不許(但是想滅。)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何猶有第六識耶)。
救意謂但滅受想。不滅心王及餘心所。破意先以無想例責。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則受想既滅。心無資助。安得不隨滅耶。
(救曰。)如(出入息之)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受想之心)行滅(破曰)。若爾(則)。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汝亦)非所許。然(加)行(之)於法(體。)有徧非徧。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徧行滅。法或猶在。非徧行者。謂出入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今)。受想於心。亦徧行攝。許如思等(皆是)。大地法故(是故)。受想滅時(彼六識)。心定(亦)隨(之俱)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六識)心(猶)在。又(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則)。滅受想時。彼(思等)亦應(隨)滅。既爾(則)。信等(諸餘心所)此(滅定)位亦無。非(可謂)遍行(心所[A10]已)滅(而)餘(心所反)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若)。既許思等此(滅定)位非無(則)。受想(亦復)應然(以同是)。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以凡)。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例知受想滅而心不滅。破意謂尋伺滅則語必滅。例知受想滅則心必滅。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言大地法者。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名十大地法。此餘乘之所共許。故得例而破之。餘可知。
(救曰)。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起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破曰)。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滅定)位中有思等故。許更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破意謂受不生愛。佛自簡示。觸不生受。佛曾不簡。既有差別。豈得為例。或應下。更立量破云。彼所執此位是有法。受想亦不滅宗。因云。有思等故。喻如餘有心位。[A11]已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則六)。識(決)亦應無。不見餘(眼識等)心。離(相應)心所(而得獨存)故。餘(五識相應之)徧行(心所若)滅(則心)。法(決)隨滅故(若謂有心王而無受等。則)。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又)。此識應非(有心所)相應法故(若)。許(此識無相應法。)則(既無觸心所根境與識三不和合便)應無所依(根亦無所)緣(境)等(便應)。如色等法。亦非(可名為)心故。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但有第六識心王。無心所也。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今)。若(許)此(滅盡)定中有(第六)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于)觸(對。)生觸(心所)能起受等。由此(滅盡)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根境識之)。三事無能。不成(觸對不復)生觸(心所。)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則)。此(滅盡定)中(第六識)心亦(決)應滅(以第六心。必與)。所厭(之受想)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此定亦復)名無心定。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無心所之執也。意即是根。法即是塵。二緣生識。三和生觸。有觸則必有受想思。如何但有心王而無心所。若謂下。轉救。若爾下。轉破。次若謂下。又轉救。次既爾下。又轉破。既受想二滅。則餘心所皆滅。而謂心王獨存。可乎。
又此(滅盡)定位(設許有)。意識(者。為)是何(性)不應是染。或無記性(以)。諸善定中。無此(染與無記)事故。餘染無記(之第六識)心。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本為厭有漏善而修滅定)。不應厭善(而反)起染等故(本為厭患勞慮而住寂定)。非求寂靜翻起散故。若謂(此滅定中意識)是善(則必以)。相應善故。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此更約三性破也。若執定中有第六識。為是何性。若云是染。則尚厭有漏善。豈得反起於染。若云無記。則本求勝寂靜。豈得反起于散。若云是善。必有諸善心所相應。何得名為滅受想定。以無受想等徧行心所。不能引生諸善心所。設有諸善心所。亦必有徧行別境諸心所故。
此(滅定中第六識)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以第六識)。非(信及無貪)善根等(之自性。)及(非)涅槃(之勝義)故。
此亦破轉計也。恐彼救曰。滅盡定中之第六識。非相應善。[A12]但是自性善。或是勝義善耳。然無貪等善根。名自性善。涅槃名勝義善。今若謂第六識即無貪等。或即涅槃。非但大乘不許。雖汝自宗亦所不許。豈不相違。
若謂此(滅定中第六識)心是等(流引)起(之)善(以是)。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位之)善(第六)心。非等起故(以)。善(第六)心無間(必滅。後便隨緣)起三性心。如何善(第六)心(可云)由前等起。故(大凡第六識)心(若)是善(者必)由相應(心所之)力。既爾。必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寧(可)說此(滅定中第六善)心獨無心所。故(若此定既)無心所(則第六識)。心亦(必)應無。
此破轉計等起善也。然據後文有云。無想定者。又唯是善。彼所引故。況今滅定。寧非加行善根所引。寧非等起善耶。須知謂滅定及無想定為等起善則可。謂滅定及無想定尚有第六識心則斷不可。以第六識。必相應善。非等起善。即彼餘乘自宗。亦所不許。亦相違故。
如是推徵。眼等(六種)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以)。入滅定時(但為止息麤動勞慮)。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結示可知。九滅定有識竟。
△十染淨心。此總收上文染淨九法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之)染淨心不應有故。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此引經先總略釋也。因心而生。即是起義。依心住故。即是集義。所謂集起名心。故為染淨諸法本也。心受彼熏。即所藏義。持彼種故。即能藏義。故亦名為阿賴耶也。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此下先釋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之義也。煩惱。謂見思二惑。性是煩動。惱亂有情。故名煩惱。業。謂善惡不動三業。體是造作。有為之事。故名為業。果。謂三界五趣四生升沉苦樂。皆是酬答業因。故名為果。種。謂煩惱業果現行所熏種子。類。謂各別差殊不同。此中煩惱及業。即是集諦。果。即苦諦也。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煩惱(之)種(則三)。界(九)地(離染而)往(報盡而)還(先在上界。[A13]已)。無(下地)染心(之)後(重來下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以)。餘法不能持彼(下地煩惱)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何以故)。諸[A14]已斷者皆應起故。
此正釋煩惱種子。非第八識不能持也。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業果(之)種(則)。界地往還(上下優劣)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A15]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A16]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即彼招業果之)。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此復釋業果種子。亦非第八識不能持也。由煩惱故。造善惡不動三業。由此三業。故感三界五趣果報。約因果。則煩惱與業屬因。果屬于果。約能所。則煩惱為能招。業果皆為所招。故今業果合辨。意指業所感果。須知第八識中所藏業果種子。是業果之親因緣。現行煩惱。是業果之勝增上緣也。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A17]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更約十二因緣中義。非第八識不能成也。謂設無此第八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何以故。若云行緣轉識。則轉識不能受熏持種。前文[A18]已遮破故。若云行緣結生染識。則結生染識。非是行所感故。既不可云行緣轉識。又不可云行緣結生染識。若無此第八識。則應直云行緣名色。然而行在先世。名色在胎。時分懸隔。安有緣義。此行緣識既不成故。後諸有支亦不得成。不許有第八識。其過若此。豈可乎哉。結生染識者。即投胎時。妄于父母生憎愛之第六識也。此是潤生煩惱所攝。非業感異熟生所攝。故云非行感故。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此下次釋心清淨故有情清淨之義也。一者世間清淨道。謂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慧。二者出世間清淨道。謂聖位所修無漏根本後得二智。三者所證斷果。謂擇滅無為。有餘無餘二種涅槃。此中世出世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也。
若無此(第八)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則于世出世道)。異類心後(更)。起彼(世與出世異類)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A19]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則既)。入無餘依涅槃界[A20]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何以故)。所依(身心)亦應無因生故。
此正釋清淨道種。必須第八識持也。且如有人。既修出世道。若無第八識持世間道種。則從無漏觀出。何故復起世間淨道。又如須陀洹等。或時亦修世間淨道。若無第八識持出世道種。則於世間道後。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淨道若可無因而生。則無學聖人入無餘涅槃之後。亦可無因復生二淨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後。身心[A21]已滅。依何修道。今更破云。既二淨道可無因生。則所依身心。亦可無因還復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此展轉破救也。恐彼救曰。誰說諸法無因得生。今破之曰。又若無第八識持彼出世道種。則出世道初不應生。以更無別法可能持彼無始法爾無漏種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從聞熏生。何須別有第八持無漏種。今破之曰。聞熏屬于有漏。與出世無漏之道。其類各別。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緣。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若許出世道從聞熏生。即是無因而生。以非從第八識中無漏種子生故。然既無出世道種。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後出世道及諸果證亦不得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矣。
(又)若無此(第八)識持煩惱種(則)。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出世)道(一)起(之)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以)。染淨二(種第六識)心。不俱起故(與出世)。道相應(之第六識)心(決)。不持彼(煩惱)種(子)自性相違。如涅槃(與世相違)故(若夫)。去來(識等。及聖道)得等(決)。非實有(亦不能持煩惱種)。故(更計)。餘法持(煩惱)種。理(亦決)不成故(是則)。既無所斷(之煩惱種子差別。則)能斷(之出世道)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謂)由(于)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之時便)應成無學(果)後諸煩惱(無第八識持彼種子)。皆[A22]已無因。永不生故。
此正釋出世斷果。必依第八識成也。二種淨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但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金剛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約所證。則唯是無為。約能證。則三乘四果差別。譬如虗空非丈尺。丈尺顯虗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餘皆可知。
許有此(第八能持種)識(則)。一切(染淨因果)皆成(以)。唯此(第八識)能持染淨種故。
結成第十染淨心也。二引經顯理竟。
△三結略指廣。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二別顯教理竟。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初釋初能變竟。
△二釋第二能變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A23]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一釋名門)。依彼轉(二所依門)緣彼(三所緣門)。思量為性相(四體性門五行相門)。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六染俱門)。及餘觸等俱(七餘相應門)。有覆無記攝(八三性門)。隨所生所繫(九界繫門)。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十伏斷門)。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第七。初中九。初釋釋名門。二釋所依門。三釋所緣門。四釋性相兩門。五釋染俱門。六釋餘相應門。七釋三性門八釋界繫門。九釋伏斷門。今初。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以其)。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末那。此云意。其義即恒審思量也。勝餘識者。第八恒而不審。第六審而不恒。前五不恒不審。唯此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妄執我法。于既轉位。恒審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問曰)此(識既)名(為意)何(以)異(于)第六意識(答曰)。此(第七是)持業釋(猶)。如藏識(之)名(以)。識(體)即(是)意(用)故。彼(第六是)依主釋(猶)。如眼識等(名以)識(體)異(于所依之)意(根)故。然諸聖教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故於第七但立意名(不名意識)。又標意名。為簡(第八名)心(前六名)識(以此第七。其)。積集了別(二義)。劣(于)餘(七種)識故。或欲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此問答料簡立名之義也。若此識名末那識。即應翻為意識。則與第六意識何別。故曰。若第七名為意識。則識是體。意是用。體能持用。用不離體。意即是識。猶如藏識。持業釋也。若第六名為意識。則識是能依之識。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識。識依於根。猶如眼耳等識。依主釋也。然諸聖教但名第七為意。不名為意識者。恐濫同第六故。以上但對第六揀異。又標下。次對餘七揀異。謂若約恒審思量。則此第七獨勝。若約積集名心。則第七雖亦有積集義。較第八識則劣。若約了別名識。則第七雖亦有了別義。較前六識則劣。故但名為意也。或欲下。復顯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親依。具如下釋。
△二釋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傍論諸識所依。三結歸本頌所依。今初。
依彼轉者。顯此(第七識之)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之第八)識。聖(慈氏)說。此(末那)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唯)以彼(第八)識(中之)種(子)而為所依。非(依)彼(第八)現識(以)。此(第七識。恒)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必)以彼(第八)識(中)種(子)及彼現識俱為所依(以第七識)。雖無間斷。而有轉易(亦)。名(為)轉識故(亦)。必假(托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之現及種子。相續生起。即)取(所依為)所緣故。
釋所依中有二義。後義為正。言有轉易者。聖道起時。轉染為淨等也。二空智果現前。則第七便與平等性智相應。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法執。生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我執。故必須以第八現識為俱有依。若夫識中種子。則是因緣依也。流。謂相續轉。謂生起。餘可知。
△二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相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對果名因。因即生緣。簡非增上緣所緣緣及等無間緣。故名因緣。即諸心心所各別種子。亦名種子依也。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但云增上緣。則所收甚寬。今既稱依。則[A24]但局取六根。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以是妄情之所執受。故名為內。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念[A25]已)滅(之)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以)。離(此前)開導根。必不起(於後念心心所)故。
但云等無間緣。則心心所皆得為緣。故亦稍寬。今既稱依。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望於後心。名為意根。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故亦名開導依。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三。初釋種子依。二釋俱有依。三釋開導依。今初。
此先敘經部師異解也。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集論中。[A28]但)依引生(自類)後種(而說。非依引生現果)說故(又)。種生芽等(是依世俗假說)。非(依世間)勝義(說)故(又現見麥等芽種俱有。則)。種滅芽生非極成故(須如)。𦦨炷同時(方可)。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釋也。先破異解。次明正義。𦦨炷同時者。如炷生𦦨。𦦨生燋炷。炷之生𦦨。喻種生現行。𦦨生燋炷。喻現行熏種。若前炷後炷相望。即可喻種引種。若前𦦨後𦦨相望。即可喻現引現。是故因緣自有三義。一者種引種。因果不俱。以異念故。喻如前炷後炷。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喻如炷生𦦨。𦦨生燋炷。若現引現。但名等無間緣。不名因緣。喻如前𦦨後𦦨。但能相引。而後𦦨實非前𦦨所生。以炷若盡。則前𦦨不能更生于後𦦨故。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其)。自性(之)言(即)。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其)。他性(之)言(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與)染法(是)。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此引二論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無常法。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以諸種子。雖復相似相續。不壞不失。體是生滅。故名無常。種子無常。則現行亦無常矣。以種子望種子。假名自性。以種子望現行。假名他性。猶言同類異類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轉識。隨轉理門。謂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隨宜方便之權說也。初釋種子依竟。
△二釋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為正。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以同時)。意識為(俱有)依。此(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彼(意識)故。無別眼(根)等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識之)種子故(如)。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所以)。說五識(之)種(子)為眼等根(成內五處。又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境(成外五處)。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識(之)種(子耳。)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之)種子(以能生眼識等現行。故)。名(為)色功能(即此功能)。說為五根。無別(有)眼等(五色根也)種與色識。常互為因(以)。能熏(之現識現色。常)與種(子)遞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俱有)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俱有)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色識。即眼識。依根名眼識。依塵名色識。餘四例知。此中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一謬也。謂五識種子為五根。二謬也。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三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義不謬。
△第二家解。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則)。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一違也)。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若以根為識種。則識全無種。又識種為根。則根全無種故。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執五識之)見分種(子以為五根則見分屬心。)應識蘊攝。若(執五識之)相分種(子以為五根。則相分屬境。)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二違也)。又若五根即五識種(則)。五根應是五識(之親)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三違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識(之)種。則應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識之)唯欲界繫。或應(鼻舌)二識(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繫。許(此說者)便俱與聖教相違(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識(之)種(子。則)二地五地為難亦然(四違也)。
眼等三根。通於五地。謂五趣雜居地(欲界)。離生喜樂地(初禪)。定生喜樂地(二禪)。離喜妙樂地(三禪)。捨念清淨地(四禪)。眼等三識。唯通二地。謂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也。今若執眼耳身根即是識種。則或根應如識。惟局二地。或復識應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五違也)。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六違也)。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但緣而不執受。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豈不理教相違。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七違也)。
同法者。同為有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八違也)。
識種子現行。是種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滅意。是開導依。若謂根即識種。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但有二矣。
又諸聖教。說眼等(五)根。皆通(有)現(行有)種(子。今)執唯是(識)種(而為五根)便與一切聖教相違(九違也)。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此敘救也。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唯識頌中從自種生之義。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此種[A29]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業也。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業種由善惡熏通善染性。若執以為五根)。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五根)應非唯有執受(以業種非所。執受故。亦非)。唯色蘊攝(以業種非色故。亦非)。唯內處(攝。以業種通內外)故。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繫故(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二根不應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應五地繫故(三識業種唯在二地。三根亦應惟二地故)。感意識(之)業(種)應(是)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應通現種故。又(業屬思。若執為根。則)應眼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識皆通三性。)若(使)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總唯)無記性攝(不通善染二性。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則)。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業種為五根者。)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五淨)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五淨)色根(既)。許眼等(五)識變似色等(五塵外相分境。乃獨)不許眼等(五根內相分是)藏識(之)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頌。
然(二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伽他(中)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餘部妄執)離識實有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是)識(種及)業種(也)。
又緣五境(之)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明了意識)必與五識俱(時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識可以)不依眼等(五)識者(則)。彼(同時意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以)。彼此(互)相(為)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修道)等(位。有漏無漏間起)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此(俱有依。)即(是)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種(子。若)不爾(者。彼論)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由此彼說(以種為根。及說第七無俱有依。)理教相違。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應有四。今尚闕二)。謂五色根(是)。同時意識(是)。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此應有二。今尚闕一)。謂第七識(是)。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非)。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是)。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解。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七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此義全是。
(又既)許現起(之)識。以種(子)為依(則此)。識種亦應許依現(行之)識(以)。能熏(之前七識。所熏之)異熟(識)為(一切種子)生長住依(謂)。識(中)種(子)離彼(能熏。則)不生長(離彼所熏。則無可依)。住故。
此因緣義。非俱有依義也。
又異然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異熟識是有法。非能執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喻如六識。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將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執受義。亦非俱有依義。以無色界無有根身。而第八現轉故。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是)。在有色界。亦依色根(非)。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依之而住故。非)。初熏習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長故。非)。餘如前說。
第三家解竟。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不簡親疎勝劣能所)。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有)法(於此一者)決定(同時而轉。二者)有境(可照。三者自在)為主(不由他引。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緣(具此四義)。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非決)。定(非)為主故(故非所依)。此(所依)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以其)。無所緣故。但說心所(以)心(王)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王心)所依。彼(心所)非主故。然有處(或)說依為所依。或(說)所依為依(應知)。皆(是)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境者四種。謂五色根(第)。六(識。第)七(識。第)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五色根是)。同境(所依。第六識是)分別(所依。第七識是)染淨(所依。第八識是)根本所依(如此四差)。別故(然諸)。聖教唯說(五識)依五根者。以(是五識所)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第)七(識。第)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然諸)。聖教唯說(第六)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轉識。即前六也。餘可知。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三位無有覆末那。謂一阿羅漢。二滅盡定。三出世道。四位無阿賴耶。謂三乘無學及佛。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之)所依。隨(其相應之)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王)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為藏識所依。及破現依種種依現之說。而結成正義也。二釋俱有依竟。
△三釋開導依。有三家解。第三為正。今初家解。約相續義。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A32]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第二家解。約有力義。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及)。遇非勝(之)境。可如所說(前後不相續。)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此下先破初家五識不相續之義也。瑜伽論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此明餘位必尋求而後決定。非謂自在位故。
(又)等[A33]流五識(未自在位。設遇勝境)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緣)勢力(之所)引生(正當)。專注所緣未能(相)捨(之)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宗鏡錄云。緣慮心有五種行相。一率爾心。謂過境便起。二尋求心。謂於境未達。方有尋求。三決定心。謂審知境體而起決定。四染淨心。謂於境欣厭而起染淨。五等流心。謂念念緣境前後等故。當知前五轉識。得有四相。但除尋求。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第六具五相。第七無率爾尋求二相。有決定染淨等流三相。謂第七常緣現在。故并無率爾相也。第八有三相。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有率爾者。初受生時。創緣三界三種性境故。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乃至此意([A34]但緣色塵。)不趣餘(聲香味等)境(時。隨)經爾所時(候。)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是)。彼(論)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又)。若(未自在位。遇)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熱地獄。苦增盛境。戲忘天。樂增盛境也。餘可知。
故瑜伽言。若此(前念)六識。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若(使)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故)。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後。定惟有意識故。論文)。既不如是。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又)。五識起時。必有(同時)意識(即)。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此後若破若立。皆未當理。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A35]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意識)為開導依。若(謂)彼(意識[A36]但)用前(時)自類開導(則)。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五識)既不(許)然。彼(意識)云何(獨)爾。
藏識末那。何得為意識開導依。一謬也。用前自類開導本是。而及破之。二謬也。彼不許五識自類開導本非。而反印之。三謬也。
平等性智相應(之)末那。初起(之時。)必由第六意識(入二空觀。)亦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圓鏡智俱(之)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初家)言都未究理。
染汙意。即第七識。悲願相應善心。即第六識。謂菩薩由此悲願。長劫利生。不取涅槃。故異熟心。亦以此為開導依也。此義全謬。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念之)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念之)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念之)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謬處偏多。至下自明。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正解。
是義。此(第二)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一者必)有(二者是)。緣(慮)法(三者自在)。為主(四者)。能作等無間緣(具)。此(四義。能)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有者。簡不相應行非實有故。緣法者。簡色及無為。不能有緣慮故。為主者。簡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無間者。簡異類得俱起故。
若此(前念)與彼(後念)無俱起義。說此(前念)於彼(後念)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異類)為(開導)依。應(八種識)不俱(時)起。便同(小乘)異部(所執)心不並生。又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或三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謂此依唯遮多少。不揀異類。皆)容互作等無聞緣(則)。色(根)等(與心異類並生。亦復)應爾(皆可互作等無間緣)。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乃)。是縱奪(之)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以)。奪(其互為)因緣(之執)故(耳。)不爾。等(之一)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力用)多少。但表同類(故色同類亦有等無間緣者。又)。便違汝(先所)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矣)。
此破前互為開導之謬也。然攝大乘下。轉釋伏難。難曰。若等無間緣唯心心所有之。則攝大乘論何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今釋之曰。攝大乘論。為破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故縱許云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有因緣義也設不爾者。等無間之等字。便為無用。以等乃齊等之義一遮多少。二表同類。一遮多少者。謂心用多。色用少。故心[A37]但與心作等無間緣。不與色作等無間緣。色用既少。故無等無間緣之義。二表同類者。如前眼識。于後眼識名為同類。若望耳鼻等識。便非同類。餘可知。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之)此(等無間)依。應隨(相應之)識(而)說。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相望則必)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先承前破謬結成正理。次辨心所之開導依。應設難云。若等之一言必表同類者。諸心所法。與相應心王異類並生。何容隨識說耶。今釋之曰。而互相應等故。事。謂所依體。業謂所作用。如眼識相應諸心所法。定與眼識同依眼根。定與眼識同緣色塵。餘可例知。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者。如眼識與觸俱生之時。則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悉隨生也。展轉作等無間緣者。約諸心所互相引生也。諸識相望。並無相應和合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之義。故不應以心所為例。妄許展轉為等無間緣也。然諸心所下。簡依緣義寬狹不同。若云等無間緣則寬。故心所可以互作。若云聞導依則狹。故心王名依。心所非依。以其不能為主故也。
若(謂諸)心(相應之)心所等無間緣(亦[A38]但)。各唯自類(不由心王及餘心所異類引生。則)。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之)此(等無間)緣便闕(以七八二識未轉依時。無信等故)。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有因前文等表同類之語。不許心所異類引生。故此釋之。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問曰。既久間斷。何名無間。答曰。[A39]但以)。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即)。名(為)無間故(問曰。前念滅時。後念尚無。何所開導。今識生時。前念非有。何能開導。答曰)。彼先滅時。[A40]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或)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說)第七八依六七生(者。)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故今所說)。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先申明無間之意。次會通聖教所說。並可知。後簡示瑜伽言意。蓋此彼之言。似通自他。然其意但以自類前後而名此彼。故云言總意別也。二傍論諸識所依竟。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A41]已了。應辯正論。此(第二)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頌中)依彼轉(之)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識)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頌偏說之)。或開導依易了知故(頌故不說)。
前二者。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俱有依。即第八現識也。二釋所依門竟。
△三釋所緣門二。初正釋。二釋妨。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二廣釋二。初釋未轉依。二釋[A42]已轉依。初中有四家。第四家為正。今初家釋。
有義。此(末那)意緣彼(第八)識體及相應(之五心所)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故頌但云緣彼)。無違教失。
△第二家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之)見(分)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第三家釋。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以相分中)。五色根境。非識蘊故(又相分中器界。乃是外境。若使末那緣之)。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同前五識)緣共境故(既緣根塵生我所執)。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而)生彼(天。)不變(為根塵之)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第八)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第四家正釋。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以)。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若謂是)。假(則)應如無。非(可為諸法之親)因緣故。又此(第七)識俱(之)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譬如第六意識)。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第七識之我及我所)二執前後(別轉。以)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一味(恒)轉(無前後分位之差別)故。
薩迦耶。此翻積聚。薩迦耶見即身見也。正執我時。不能別執我所正執我所之時。亦不能別執于我。故此二執。喻如斷常二執。決不俱起。今此第七識相應之身見。既是任運一類恒相續生。所以但有我執。更無我所執也。
應知此意。[A43]但緣藏識見分。非(緣)餘(相分及種子心所等。)彼(第八識之見分。)無始(以)來(微細)。一類相續(不斷。)似常(似)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第七識。)唯執彼(第八見分)為自內我(論中但是)。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第七。)執彼(第八見分)是我之我(即以能執為我。所執為我所)。故於一(我)見(約)。義說(我及我所之)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第七識)有我見故。我(及)我所(二)執(從來)不俱起故。
相續故似常。一類無記故似一也。初釋未輪依竟。
△二釋[A44]已轉依。
(然第七識)未轉依位(則)。唯緣藏識(見分。若夫)既轉依[A45]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以)。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今)。此(頌)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十種平等性者。一諸相增上喜愛平等。二一切領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大慈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此中證得十平等性。釋緣真如之義。知諸有情勝解差別。釋緣餘諸法之義也。平等性智是悟。故所緣則通。染汙末那是迷。故所緣則局。平等性智緣無我境。故其境周徧。通攝真如及餘諸法。染汙末那緣我法境。故其境不徧。但是第八見分非餘。初正釋竟。
△二釋妨。
(問曰。)如何此(第七)識(乃)。緣自所依(之第八識耶。答曰。)如有後(念意)識。即緣前(念[A46]已滅之)意。彼(前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既([A47]已)極成。此(所依藏識是增上緣。)亦(可作所緣緣。又復)何咎。
三釋所緣門竟。
△四釋性相兩門。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思量)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末那之)別名(以)。能審思量(乃)。名(為)末那故。未轉依位。能審思量所執我相。[A48]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五釋染俱門。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之為)言(是)。顯相應(之)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且者。未顯其餘。先明此意之過失也。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自心所變之)我相。迷(于)無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第八識見分。本)非我法(之上。)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頌言)。并(者。)表慢愛有見(得俱。見)慢(亦得與愛)俱。遮餘部(所)執(見愛慢三)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所作施等。)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此正釋四煩惱相。并顯其過患也。內心。即指第七識。外轉識。指前六識。由第七識妄起我癡我見我慢我愛。遂使五度諸行不能忘相。咸成有漏。故名雜染。若欲出離輪迴。必先勤觀無我。然此第七識之俱生我執。細故難斷。必先用第六識。與相應之正慧心所。依於大乘教理。如實觀察。俾無我正解種子。漸熏漸著。至成熟位。方得無漏實智現前。又即以此無漏實智。數數勤修。然後四煩惱種方得永斷。今人輒談六度萬行。而於破執法門曾不究心。求出輪迴。不亦難乎。問曰。既由第七。令前六識恒成雜染。理須直用第七修無我觀。始為灸病得穴。伐樹得根。何故先用第六識耶。答曰。第七我執。元由第六之所資熏。故仍以第六為病之穴。為樹之根。況第七識。從無始來至未轉位。一味有覆無記性攝。不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又無欲解念定之力。何能自修無我觀哉。是故吾人發大乘心。須於唯識相性深生信解。然後修習菩提資糧。可名順解脫分。否則縱修諸行。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A49]已。
(問曰。)彼(根本惑。共)有十種。此(識相應。)何唯(有)四(答曰)。有我見故。餘(二取邊邪之四)見不生(以)。無一心(之)中(而容)有二慧故。
此下皆問答釋疑也諸見皆以慧為體。故不俱起。
(問曰。)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而非餘見。答曰。)二取邪見。但(從)分別(而)生。唯(屬)見(道)所斷。此(第七識所)俱(之)煩惱。唯是俱生(必)。修(道)所斷故(是以無有二取邪見)。我所(見及斷常二種)邊見(皆)。依我見(而)生(今)。此(第七識)相應(之我)見。不依彼(我所斷常見而)起(是故無有我所邊見)。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我)見審決(則)。疑無容起(由)。愛著我故(則)。瞋不得生。故此識俱(之)煩惱唯四(問曰)。見慢愛三。如何俱起(答曰)。行相無違。俱起何失(又問)。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答曰)。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麤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謂彼瑜伽論。乃指第六識相應之分別惑。貪于外境。陵于外人。行相麤故。不容並起。此唯識頌。乃指第七識相應之俱生惑。貪于內境。恃於內[A50]己。行相細故。自不相違也。五釋染俱門竟。
△六釋餘相應門二。初未轉依。二[A51]已轉依。初中二。初正釋頌義。二例論受義。初又二。初問答舉頌。二別釋頌義。今初。
(問曰。)此意(相應)心所。唯有四耶(答曰)。不爾(頌云)及餘觸等俱故。
△二別釋頌義二。初一家無餘心所。次四家有餘心所。今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頌既)說觸等(與)異熟識俱(今)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第七相應心所。)異彼(第八相應心所。)故置餘(之一)言。及(之一字。即)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問曰)。此意何故無餘心所(答曰)。謂欲(心所。)希望未遂合事。此(第七)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心所。)印持曾未定境。此(第七)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心所。)唯記憶曾所習事。此(第七)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心所。)唯繫心專注一境。此(第七)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謂此第七。緣彼第八。能緣所緣。皆悉剎那生滅。前不似後。後不似前也。
慧(心所)即(是)我見。故不別說。善(十一心所)是淨故。非此(染汙)識俱。隨煩惱生。必依(根本)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惡作(心所。)追悔先所造業。此(第七)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心所。)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第七)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睡眠。此識)非有。尋伺(二種心所。)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此(第七)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與)彼(尋伺相)俱。
緣六塵等諸境。名為外門。緣藏識之見分。名為內門。淺推度麤發言。名之為尋。深推度細發言。名之為伺。
△次四家有餘心所二。初斥前總標。二四家別解。今初。
有義。彼釋餘(字之)義非理。頌(中更)別說此(第七是)有覆(無記性)攝故。又闕意俱(之)隨煩惱故(根本)。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頌中)餘(之一)言(正是)。顯隨煩惱。
△二四家別解。第四家為正。今初家解。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五法。則)染汙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以)。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于)貪位增(盛。故瑜伽論中)但說(掉舉是)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盛。故)但說為癡分。
無堪任。即惛沉。囂動。即掉舉也。餘可知。
雖(瑜伽論中)餘處(復)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徧。非彼(或六或十)實徧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及通俱生之)細(通于有覆)。無記(及通)不善(又能)。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徧諸染心。又)依二十二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俱生之)細(又通不善及有覆之)。二性(故)。說十(隨徧諸染心。)故此(所說唯五隨煩惱。與)彼(六徧十徧之二)說(各依別義)。非互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二十隨煩惱。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勝解也。義有差別者。我見唯染。慧通染淨也。餘可知。
(問曰。)何緣此意無餘心所(答曰)。謂忿等十(種小隨。)行相麤動。此(第七)識審細。故非(與)彼(小隨得)俱。無慚無愧(二種中隨。)唯是不善。此(第七識是)無記故。非彼(中隨)相應(大隨中之)。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第七識)恒內執(第八識之見分)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散亂。此識)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第七識。)唯(是)內執。故非(與)彼(不正知)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第二家解。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此加忘念散亂惡慧三心所也。邪簡擇。即惡慧。
惛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論說五法徧染心者(乃約)。解通麤細。違唯善法(而言。蓋以)純隨煩惱。通(于不善有覆之)二性故(瑜伽又)。說十徧(之)言。義如前說。
此泛明掉舉與惛沉相違也。論說下。通妨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如惛沉。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沉者。謂此識俱(之)無明尤重。心惛沉故。無掉舉者(與)。此(惛沉正)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更加念與定。簡去掉舉也。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者。謂忘念雖即以念為體。而義有差別故。
△第三家解。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惡慧。於所受境等者。謂可愛境。邪欲于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以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印持非可愛相。方起瞋心也。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心。)亦有(邪一)勝解(即使)。於所緣事亦(有)猶豫者。非(是)煩惱(中之)疑。如疑人杌(不名煩惱)。餘處不說此(邪欲邪勝解之)二(心所)遍(染心)者(謂)。緣非愛事(中之邪欲。)疑相應心(之邪勝解。此之)邪欲勝解(微薄。)非麤煩故(略不言之。非全無也)。餘(處說隨煩惱或五或六各)互有無。義如前說。
此釋邪勝解不遍染心之難也。難曰。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得遍染心。答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懷疑惑。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仍得與勝解相應。設或於事有疑。亦復不名煩惱。故疑事時。雖無勝解。而邪勝解。不妨與疑理之煩惱相應也。餘可知。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皆)。准前(文之)理(而)釋。無餘心所(亦)。如上(文)應知。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是故邪欲勝解非徧染心)。煩惱起時若無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種大)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其)。忘念不正知(二種若以)念慧為性者(則)不徧染心(何以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忘念不正知。)以無明為自性者(則必)。徧染心起。由前說(若無失念不正知。如何能起煩惱)故。
染心非皆緣曾受境。故以念為性之忘念不遍。染心非皆有簡擇。故以慧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餘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論三文。謂集論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准前應釋。即解通麤細等文也。第二能變。釋相應門未轉依中。初正釋頌義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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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識食體。前約生滅分位。今約住位言之也。文分為二。初引經通明四食。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