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A2]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二論釋三。初正釋頌文。二料簡別立。三餘門分別。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唯(與)善心俱(起故)名(為)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二別釋二。初釋信等名。二釋及字。初中八。初釋信。二釋慚愧。三釋無貪無瞋無癡。四釋勤。五釋安。六釋不放逸。七釋行捨。八釋不害。今初。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求諸)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喜)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實德能之)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此正釋信之體性并業用也。實德能。是信依處。忍是信之因。樂欲是信之果。心淨是信之自性。諸法實事。即俗諦。諸法實理。即第一義諦。希望。即欲也。餘可知。
(問曰。)忍。謂勝解。此即(是)信(之)因。樂欲(二種)謂(即是)欲(此)。即是信(之)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答曰)。豈不適言心淨為性(又問)。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持業釋。則)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依主釋。則)令心淨。慚等何[1]殊(若鄰近釋則是與)。心俱(之)淨法(亦與慚等何別)。為難亦然(答曰)。此(信之體。自)性澄清(亦)。能淨(于)心(心所)等。以心勝故(但)。立心淨(之)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以)淨為(其)相。此(信心所。以)淨為相。無濫彼(慚等之)失。又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不信。)故(獨以)淨為相。
此問答釋疑也。此下更斥異解。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斥曰。是則)。應通三性(又)。體應即(別境中)欲。又應苦集(二諦無可愛樂)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斥曰。則亦)應通三性(又)。即(是)勝解(及)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解欲)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初釋信竟。
△二釋慚愧。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能)善(者)羞耻過惡(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業。
此正釋慚愧之體性。業用也。輕拒暴惡者。輕彼暴人而不親。拒彼惡法而不住。暴人。即有惡之人也。
羞耻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羞耻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此復釋慚愧二法。須以崇善拒惡而為別相。不以羞耻過惡為別相也。因諸聖教。每每以羞耻過惡釋慚愧義。昧者遂執以為別相。故今釋曰。慚愧二法。各有通別二相。其中皆云羞耻過惡者。乃是二法之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羞耻以為慚愧體耳。若遂執羞耻為慚愧別體。則此二法應無差別。既無差別。則應不俱生。既不俱生。則定不相應。譬如受想等相應之法。定各有體。非有此體無差別之義故也。量云。慚愧是有法。各有別體宗。因云定相應故。喻如受想等。或申違量云。慚愧若同以羞耻為體是有法。定不相應宗。因云無一心中有二羞耻故。同喻如忿恨等。異喻如受想等。執者救曰。止一羞耻。但約對待自他。故立慚愧二種別名。寧不俱起。今破之曰。若待自他立二別者。則依分位假立。應非實有。便違聖教中說慚愧二法是實有矣。執者又救曰。慚是對自。愧是對他。二俱是實。故不俱起。今破之曰。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則正起慚時。便應無愧。正起愧時。便應無慚。復違論說十一善心所中。唯有輕安不遍。餘十定徧善心之義矣。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此執者反難也。謂若以崇重善境為慚之別相。輕拒惡境為愧之別相。則所緣善惡之境有異。亦應不得俱生。與前所說實而別起。其失是同。何乃偏致責耶。
(答曰。)誰言二法所緣有異(難曰)。不爾。如何(答曰)。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之境)無別(救曰)。豈不我說(羞耻過惡為二別相。)亦有此義(破曰)。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此慚愧二法)顧(待)自他(而有)者(不同汝執體無別也。聖教乃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A3]己益損。名自他故。
此展轉答釋以明慚愧體各別有。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自法名自。世間名他。知顧自者。必即顧他。正崇善時。即必拒惡。又或崇善于[A4]己有益。即名為自。拒惡于[A5]己無損。即名為他。豈似汝執同以羞耻為體。設云是假。則違聖教。設云是實。復違論文也哉。二釋慚愧竟。
△三釋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為善)根(者能)生善(法最為)勝故(又于)。三不善根(能為)近對治故。
此先總釋三善根義也。一能生善。二能對治。
云何無貪。於(三)有(及三)有(之資)具無(所貪)著為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有。謂三界果報。有具。謂三界惑業及依報也。
云何無瞋。於(三)苦(及三)苦(之資)具無恚為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苦。謂三界苦果。樂是壞苦。苦是苦苦。不苦不樂是行苦。故名三苦。苦具。即三界苦因。及弊惡依報也。問曰。依正二苦。全由自惑業招。為恚可矣。三界苦因。既是惑業。云何可無恚耶。答曰。惑業無性。但不起惑造業則[A6]已。何勞瞋之。又過去惑業。達其[A7]已滅。即名懺除。故不須瞋。現在惑業。知其不住。勿令相續。亦不須瞋。未來惑業。今尚未有。防令勿起。亦不須瞋。他人惑業。亦復無性。但應憐愍。更不須瞋。若一起瞋。即成惑業。如水益深。如火益熱。故曰。劫功德賊。莫過瞋恚。又曰。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也。問曰。大乘了知惑業無性。三際叵得。可無瞋矣。小乘未達法空。視煩惱賊及諸惡業。不啻怨毒。安得無瞋。答曰。小乘於[A8]已起惑業。如法懺除。未起惑業。深生厭離。亦非瞋也。問曰。如有經云。我是貪欲文殊。瞋恚文殊。又云。一法不捨。名為大貪。一法不取。名為大瞋。其旨若何。答曰。此不思議無性法門。即修惡而達性惡。即性惡便是性善。如指氷即水。水現而氷自融。如指木即火。火出而木即盡。如因醜像而悟現像之鏡。知此醜像惟鏡所現。能現醜像之鏡。即是能現美像之鏡。故得不離塵勞而見佛性。既見佛性。豈復滯塵勞哉。是故大貪者。究竟無貪之別名也。大瞋者。究竟無瞋之別名也。大癡者。究竟無癡之別名也。於有有具無所著。故能一法不捨。假使著有有具。則所捨者多矣。於苦苦具無所恚。故能一法不取。假使恚苦苦具。則所取者亦多矣。又一法不取名大瞋。即是此中所謂無貪。一法不捨名大貪。即是此中所謂無瞋。誰謂性相二宗。不同一致也耶。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以此二善根。但)。觀(待)有等(而)立。非要緣彼(有等之境。亦)如前(所明)慚愧(二法。但)觀(待)善惡(而)立。故此(無貪無瞋)二種。俱遍善心。
此釋伏難也。難曰。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無瞋於苦苦具無恚。所緣之境既別。則其起不同時。何能俱遍善心。今釋之曰。善心若起。法爾皆於有有具苦苦具無著無恚。但約觀待有等而立。非要別緣二種境也。量云。無貪無瞋是有法。觀待有等立。非緣彼境宗。因云。俱遍善心。同時起故。喻如慚愧。是故貪瞋二惑。決不同起。無貪無瞋決定相應。迷局解通。於斯可驗。大貪大瞋。是解非迷。止爭解迷。不爭名字。觀心之士。于此宜思。
云何無癡。於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為性(別則)。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為業。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無癡以)報(智)教(智)證智(之)決擇為體(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中之)見(雖即是慧。以染)故復別說(今此善慧亦爾)。
此正釋無癡體性業用。兼辨假實。今初有義。妄謂是假有也。由聞果報智而生得聞慧。由思聖教智而生得思慧。由修證智而生得修慧。此三皆以決擇為性。決擇即是智慧。故謂無癡即以慧為體也。此雖下。釋疑可知。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例)。有無貪(無)瞋(以是三)。善根(所)攝故(瑜伽)。論說(諸佛)大悲(是)。無瞋(無)癡(所)攝。非(言悲是慧)根攝故。若彼無癡(即)以慧為性(無別體者。則應)。大悲(亦)如(十)力(四無畏)等。應(亦是)慧等根攝(不是無瞋無癡攝矣)。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則便)。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此正明無癡是實有也。量云。無癡是有法。別有自性宗。因云正對無明。善根攝故。喻如無貪瞋。又大悲既是無瞋癡攝。設無癡以慧為體。則大悲亦應以慧為體矣。何故瑜伽論中。不云大悲是慧根攝耶。三世俗有者。謂不放逸行捨。不害。此三皆是依義假立。非別有體。名世俗有。具如下文所明。餘八善法。各有自性。名為實有。故知無癡非即慧性。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三慧之)因果。顯此(明解之)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此通初家所引集論之義也。聞思二慧。即無癡之因。喻如忍為信之因。修慧。即無癡之果。喻如樂欲為信之果。明解。是無癡自性。喻如心淨是信自性也。
以貪瞋癡(是)。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三)不善根(之名。)斷彼(三不善根。)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此)三(善)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此結成善根對治無明之正義也。三釋三善根竟。
△四釋勤。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猛強)悍為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於修善斷惡事中。勇猛故名進。強悍故名精也。諸染法。謂惡及有覆無記。淨無記。即無覆無記。惡及有覆。是退墮法。今不退墮。即是勝進。無覆無記。與善性別。今不相襍。乃是精純。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精進。)加行(精進。)無下(精進。)無退(精進。)無足(精進。)即經所說有勢(精進。)有勤(精進。)有勇(精進。)堅猛(精進。)不捨善軛(精進。)如次應知。此五(種精進差)別(義)者(凡有四義。一約行別)。謂初發心(行。)自分(行。)勝進(行。又就)自分行中(有下中上)。三品別故。或(二約修別。謂)初發心(修。)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有)。差別故。或(三約位別。謂)資糧等五道別故(問曰。究竟道中。何用精進。答曰)。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四約道別。謂資糧加行二位之中)二加行(道。及)無間(道。)解脫(道。)勝進(道)別故。
四釋勤竟。
△五釋安。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為性。對治惛沉。轉(捨染依。轉得淨)依為業。謂此(輕安。)伏除能障定(之惛沉)法。令所依止(之身心)轉安適故。
△六釋不放逸。
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於所斷(惡。所)修(善。)防(令不生。)修(令增長)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精進無貪等)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即)。名(為)不放逸。非別有體(以其)。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精進等)四(法)功能(亦)。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防修之)能。而方(于)彼四(則)。勢用微劣(以)。非(善)根(亦非)徧䇿。故非此(不放逸之所)依。
此正釋不放逸之體性業用。依精進三根假立也。
(難曰。)豈不防修(即)是此(不放逸之)相用(答曰)。防修何異精進三根(若謂)。彼(四法)要待此(不放逸)方有作用(者。則)此(不放逸)應復待餘(法。)便有無窮失(又難曰)。勤唯遍筞(一切善法。)根但(普)為(善法)依(持。)如何說彼有防修用(破曰)。汝(所計)防修用。其相云何。若(云是)普依持(則仍)。即無貪等。若(云是)遍䇿錄(則仍)。不異精進(若云)。止惡進善(則仍)。即總四法(若云)。令不散亂(則又)。應是等持(若云)。令同取境(則又)。與觸何別(若云)。令不忘失(又復)。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此問答破異解也。六釋不放逸竟。
△七釋行捨。
云何行捨(亦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又能)。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寂)。靜(安)住。名(之為)捨(所言)。平等正直無功用住(乃約)。初中後位(以)辯捨(之)差別(相也)。
簡非捨受。故名行捨。初位名平等。中位名正直。後位名為無功用住。此正釋體性業用。亦依四法假立也。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故)。此(行捨亦)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者。)即(彼精進等)四法故。所令寂靜(者。又)即心(心所)等故。
此釋伏難也。難曰。不放逸與行捨。既皆以四法為體。云何而知此二有別。故以先後功能答之。雖約先後功能差別。其實更無別體也。七釋行捨竟。問曰。不放逸與行捨。既分先後。何得俱遍善心。答曰。未有既不放逸而猶不靜住者。亦未有正靜住而仍放逸者。義雖先後。起必相應。
△八釋不害。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當知)。無瞋。翻對斷物命(之)瞋。不害。正違損惱物(之)害(所云)。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據)。理實(論。則)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不過)依彼(無瞋)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有差)別故(又復)。利樂有情。彼(慈悲)二(法最為)勝故。
無瞋即慈。故能與樂。不害即悲。故能拔苦。此正釋假立不害之義也。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問曰)。此相云何(答曰)。謂不損惱(破曰)。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此破異解可知。初釋信等名竟。
△二釋及字。
及。顯十一(外之)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今更約義略為釋出)。欣。謂(與善)欲俱(起之)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不)恨(不)惱(不)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之忿恨惱嫉四小隨煩惱)故。
此欣心所。雖不別立。而用最大。故首釋之。凡外修六行觀。展轉欣上是淨妙離。故能厭下諸苦麤障。但以見思未斷。僅成世間有漏之善。二乘欣樂涅槃。故能厭離生死。[A9]但以塵沙未斷。僅成出世偏真之善。權位菩薩欣樂大乘。故能厭離小道。但以無明未伏。僅成從空入假之善。地前菩薩欣樂中道。故能厭離二邊。但以無明未斷。僅成相似中道之善。唯有圓人。欣樂無分別之實法。故能厭捨二邊虗妄戲論分別。於諸無明圓伏圓斷。成就無上具足妙善。從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又復圓人了達欣厭之極。與不欣厭亦非異轍。故獨熾然欣樂求生極樂世界。厭離娑婆無量眾苦。於此一欣一厭之中。便能圓淨四種佛土。只此欣心。亦名不忿。亦名不恨。亦名不惱。亦名不嫉。只此厭心。亦名不慳。亦名不憍。欣淨者必厭穢。厭穢者必欣淨。故此二善。起必同時。成佛作祖。莫此為要。欣即大貪。厭即大瞋。豈似下劣貪瞋。有名無實者哉。
厭。謂(與善)慧俱(起之)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不)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之慳憍二小隨煩惱)故。
厭欲界者。不染著欲界。乃至厭無所有處者。不染著無所有處。此世間善也。厭生死者。不染著生死。此二乘善也。厭偏真者。不染著偏真。此通菩薩善也。厭二邊者。不染著二邊。此別十迴向菩薩善也。厭但中者。不染著但中。此別地菩薩善也。圓厭四穢土者。不染著四穢土。此泯絕凡聖。不歷階級。一超直入不思議之最勝善也。是故厭離娑婆。求生淨土。名為第一圓頓無上法門。
不覆(不)誑(不)諂(即)。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之覆誑諂三小隨惑)故。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中二煩惱。正翻為慚愧。十小煩惱。惟害有翻。餘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然覆亦通貪一分攝。如下文所明也。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三義皆通。故無破立。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亦復三義皆通。故無破立。問曰。根本慢疑。皆各有體。翻惑成善。何無自體。答曰。下不云乎。悟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譬如水結成冰。可分多塊。冰融成水。豈隔方隅。問曰。若爾。何故十一善中。仍云八實三假耶。答曰。此亦約理世俗說假實耳。天台有隨情隨智隨情智等三種分別。所應深思。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翻大隨散亂)。正見(翻根本邪見)。正知(翻大隨不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翻大隨失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徧行)觸(等。及別境)欲等(故皆)。無別翻對。
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不染。即善及無覆無記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料簡別立。
(問曰。)何緣諸染(有二十六。)所翻善中有(十一是)別建立。有(餘十五是)不爾者(答曰)。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徧六識者(作用)。勝故翻之(而)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故不翻立)。
慢等。等於疑及五見。忿等。等于小隨九法。唯除害也。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又)。障無上乘勝因(之大)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所以)。翻立不害。
此釋難也。難曰。若是唯意識俱。便不翻立。害亦唯意識俱。何故翻立不害。答釋可知。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中之正念正定正慧。故此十一)善中不說。
亦釋難也。難曰。若徧六識。勝故翻之。失念散亂及不正知。亦徧六識。何故不翻。答釋可知。
(問曰。)染淨相翻。淨寧(反)少(于)染(答曰)。淨(法殊)勝。染(法微)劣。少(淨便能)敵多(染)故。又(淨法悟)解理通。說多同體(故不廣立。染法)。迷情事局。隨相(差別。是以)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只此染淨相翻一語。便是密顯染淨無性。故解之則理通。乃解即事之理。迷之則事局。正迷全理成事。須知說染說淨。皆屬于事。染淨無性。方名為理但淨是順事。故能順顯無性之理。而事隨理通。染是違事。故唯違覆無性之理。而理隨事局也。二料簡別立竟。
△三餘門分別十。初假實門(至)。十結例餘門。今初。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二遍不遍門。有二家解。次家為正。
有義。十一(之中。)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一依自法。一依世間。所)。依(之)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方得)。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是故)。論說十一(善心所。在於)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此即初解世間道。謂四禪八定有漏善品。出世道。即無漏道也。餘可知。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之)類(是)異(所)。依(雖)別(所緣)。境同。俱遍善心。前[A10]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輕安)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精進三根)四法。如出世道。應有(行捨不放逸之)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正以)。違能損法(乃)。有不害(之名)故(然而)。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乃)。依彼彼增(勝。而)作此此說(耳。)故彼(初解)所說(餘七不定。)定非應理。
此即第二正解。先破前非。次論說下。會釋彼所引論也。依彼彼增作此此說者。謂決定位。則信增。息染位。則慚愧增。乃至攝生時。則不害增耳。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徧善心。輕安不徧。要在定位方有輕安(以)。調暢身心(乃)。餘位(之所)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若)。定(地若)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此正釋十徧一不徧也定地。即定位。謂四禪八定等三昧心中。不定地。即欲界散心位中。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此更出異解也。定加行。謂定前方便。即指未到地定言之。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方得)。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其)。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指定中)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正明欲界無輕安也。次更釋彼所引論意。論說一切地有十一者。乃指有尋伺等三三昧地。非指三界九地。以欲界名不定地。正由闕于輕安故耳。言三地者。一根本初禪。名有尋有伺三麼地。二二禪加行。名無尋有伺三麼地。三根本二禪[A11]已上。皆名無尋無伺三麼地。二遍不遍門竟。
△三諸識俱起門。
此十一種。前[A12]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五識之)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第七第八于未轉位。無十一善。若[A13]已轉位。皆定相應。第六有漏散善。則無輕安。有漏定善。便具十一。無漏不必言矣。五識二解。第二解正。然約有漏位中鼻舌二識唯欲界繫。則無輕安。眼耳身識通于初禪。則是定所引之善者。亦有調暢。若至無漏位中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則必皆有輕安也。
△四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善十一。何受相應(答曰)。十(箇善心所。得與)五(受)相應(輕安)。一(種。則)除憂苦(二受。以凡)有逼迫受(決定)。無調暢故。
△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與)欲等。不相違故。
△六三性相攝門。
十一唯善。
△七三界繫屬門。
輕安非欲(界所繫。)餘(十皆)通三界。
△八學等三攝門。
皆學等三。
初果二果三果。及菩薩十地之十一善。即皆有學所攝也。四果支佛如來之十一善。皆無學所攝也。一切凡夫之十一善。皆非學非無學所攝也。
△九三斷相攝門。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六根。謂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及未知當知根也。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若無漏者。即攝入于三無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名未知當知根。有學位中無漏九根。名[A14]已知根。無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具知根。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既見道[A15]已。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即名為具知根。見道一剎那後。便屬修道位攝。是故修道位中。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此十一善。不與分別煩惱相應。故非見道所斷。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即屬修道所斷。若正無漏善。即屬非所斷攝(九根者。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樂根。捨根)。
△十[1]例結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對後煩惱不定等。自在下文也。二釋善心所竟。
△三釋根本煩惱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如是[A16]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二。初略釋通名。二廣釋別名。今初。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如樹有根本。方有枝葉。由此六種煩惱。出生一切隨煩惱法。故名此六以為根本。餘隨煩惱。皆此等流。或此分位。故如枝葉也。
△二廣釋別名六。初釋貪(至)。六釋惡見。今初。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貪)愛(之)力(後五)。取蘊(復得)生故。
有有具。解現善中。五蘊皆是妄情之所取著。故名取蘊。二釋瞋。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苦苦具。亦如前解。身心熱惱。故云不安隱性。起諸惡業。故云惡行所依。此唯是惡。不通有覆無記。故云不善性也。
△三釋癡。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見貪等(根本)煩惱(及忿等諸)。隨煩惱(而作諸)業。能招後(三有)生雜染法故。
獨頭無明。多迷諦理。相應無明。亦迷事相。故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也。一切雜染。即指三界煩惱業生。
△四釋慢。
云何為慢。恃[A17]己(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三寶真淨)德(中。及一切)有德(之人。)心不謙下(競生人我)。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之中。俱生)我慢既得現行(則凡)。慢(之流)類由斯(于聖位中。容得現)。起(義)。亦無失。
七種慢者。一慢。謂不敬等類。藐視劣類。二過慢。謂於等類妄視為劣。及於勝類妄視為等。三慢過慢。謂於勝類反視為劣。四我慢。謂妄執有我而生貢高。五增上慢。謂少有所得。自謂滿足。如妄認四禪為四果等。六卑劣慢。謂自實甚劣。妄謂少劣。或雖知彼勝。不肯起敬。七邪慢。謂自實無德。妄謂有德也。九種慢者。約我德處。各有勝等劣三品。我即所執虗妄假名之體。德即所修之德。處即受用處所。或我勝我等我劣。或德勝德等德劣。或處勝處等處劣。是名九種。依之起于或慢或過慢或慢過慢或卑劣慢。可以意知。是中不論七種九種。若依分別煩惱起者。即見所斷。若依俱生煩惱緣事生者。即修所斷也。
△五釋疑。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未達是有是無。)猶豫(不決)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問曰。猶豫則善不生。過誠大矣。然貪瞋癡慢。苟知其過。猶可作意蠲除。至於理實未明。安可強不知以為知耶。答曰。強不知以為知。正是疑之根也。若欲除疑。惟有虗心博學。審問慎思。憑正教為指南。依師友為眼目。又須如舜之好問好察。如孔之善惡皆師。方能永斷疑根。直至不疑之地。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由其于所觀境)。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毗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此出異解也。毗。此也。助。輔也。末底及般若。皆翻慧也。言毗助末底是疑義者。猶所云大疑大悟。小疑小悟。不疑不悟也。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由此疑故)。令慧不決(此疑)。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惟惡)。見(是)世俗有(以)。即(是)慧分故。餘(五皆)是實有(以各)。別有性故(若因疑能)。毗助末底(汝便)。執慧(以)為疑(體。亦可因識能)毗助若南(而)。智(便)應為識(體耶。)[1]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此正解也。若南。此云智也。智之與慧。同是別境中慧。不論有漏無漏。若善若染。皆可名慧。亦皆名智無漏位中。或以無分別者名慧。有分別者名智。然根本後得。同稱為智。道慧道種慧。同稱為慧。故知約義則隨意立名。約體則元無二性也。識是心王。智是心所。若疑以慧為體。則識亦應以智為體。豈可乎哉。先申違量云。識是有法。應智為體宗。因云毗助智故。喻如疑助慧。次申正量云。毗助慧之疑是有法。非慧為體宗。因云別有性故。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故。喻如毗助智之識。五釋疑竟。
△六釋惡見二。初總釋相用。二詳示差別。今初。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即以)。染(汙相應之)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以推求故。體即是慧。以顛倒故。名之為染。何謂顛倒。即是妄執實我實法而[A18]已。九十六種外道。何甞不求出離生死。秪因我法二執所纏。故種種苦行。無非唐喪。此世他生。不能解脫。然則欲出生死。可不以破惡見為急務也哉。
△二詳示差別二。初標數。二釋相。今初。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二釋相四。初釋身見(至)。四釋二取。今初。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但是)。分別起攝。
薩迦耶。義翻積聚。謂積聚四大五蘊。假名為身。依身妄起我我所執。故名薩迦耶見。此見復為一切惡見根本。一切邊邪等見。皆依身見而生故也。就此根本身見。若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起自心相。任運執我。即是俱生惑攝。若第六識緣五取蘊或總或別。起自心相。任運執我我所。亦是俱生惑攝。若第六識緣于邪教及邪思惟。起二十句六十五等種種戲論。則惟是分別惑攝也。二十句者。一云我大色小。色在我中。二云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三云即色是我。四云離色是我。受想行識亦各四句。故合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者。隨執一蘊為我。餘四蘊為我所。四中各具瓔珞僮僕窟宅三法。我與我所。合十三句。五蘊互論。成六十五。
△二釋邊見。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薩迦耶見)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四徧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皆惟)。分別起攝。
處中行。即非斷非常緣起正理也。由達緣起正理。方能正信因果。依教修行。出離生死。今斷常二執。正障此行。然亦有俱生分別。二種不同。具如下文所明。若夫四徧常等則依邪教邪思惟起。惟屬分別惑矣。四徧常者。一計二十劫常。二計四十劫常。三計八十劫常。四以捷疾相智妄言為常。一分常者。一梵天常我無常。二由戲笑故無常。三由相觀視故無常。四捷疾觀察謂常無常。後際有想十六者。一有色見。二無色見。三有色無色見。四非有色非無色見。五有邊見。六無邊見。七有邊無邊見。八非有邊非無邊見。九有樂見。十有苦見。十一有樂有苦見。十二不苦不樂見。十三一想。十四若于想。十五少想。十六無量想。無想八論者。一有色。二無色。三有色無色。四非有色非無色。五有邊。六無邊。七有邊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俱非八論者。名相與無想八論同。七斷滅論者。一身滅。二欲天滅。三色天滅。四空處滅。五識處滅。六不用處滅。七有想無想處滅。此等皆出阿含梵動經中。亦名梵網六十二見。此是西域外道宗本。不應引大佛頂經陰魔文釋。以佛頂經中行陰六十二見。乃修心誤墮。與此不盡同也。
△三釋邪見。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所攝之)諸餘邪執(皆此見攝)。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1]梵釋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一者撥無善惡諸因。二者撥無善惡所招苦樂諸果。三者撥無善行惡行作用。四者撥無世出[A19]世間父子聖凡種種俗諦實事。及身邊等四見之所不攝。皆此邪見所攝。譬如因緣等三緣之所不攝。皆增上緣所攝也。二無因者。一則從無想來。自謂本無今有。一則捷疾觀察。妄謂無因而有。四有邊者。一有邊想。二無邊想。三上方有邊四方無邊。四非有邊非無邊。不死矯亂者。一云善惡有報耶無報耶。二云有他世無他世耶。三云何善何不善。四乃愚冥暗鈍。隨他言答。五現涅槃者。一云現在五欲自恣。即是涅槃。二云初禪是涅槃。三云二禪是涅槃。四云三禪是涅槃。五云四禪是涅槃。或計自在等。即如初卷所破。諸邪解脫。即非果計果。非道為道。即非因計因。
△四釋二取。
四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一切鬬諍所依為業。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此正釋二取之相也。由有見執。故互相違反而𩰖諍滋生。由持邪戒。故枉受勤苦而空無利益。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是非果計果。)名為見取。執能[2]清淨(是非因計因。)名戒取者。是(互相)影略(而)說。或(是)隨轉(理)門(若)。不爾(者。)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諸論皆)。說為邪見。非(說為)二取(之所)攝(耶)。
此通妨也。文義可知。意顯雙計因果。方名二取。單計因果。止屬邪見耳。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一。初俱生分別門(至)十一例結餘門。今初。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及)後(之)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總則唯六。別須分十。故云總別十煩惱也。貪瞋癡慢身見邊見。此六種中。一分任運生者。名俱生惑。一分思察生者。名分別惑。若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種唯分別起也。俱生惑。即修所斷惑。亦名思惑。分別惑。即見所斷惑。亦名見惑。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有)斷(見通于俱生。)常見相麤(必由)。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以見道前)。學現觀者([A20]已伏分別現起諸惑。而于心中)。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此下重辨邊執見之俱生義也。斷常二執。名邊執見。釋此有兩家解。今初家但許斷見通於俱生。一者學現觀人。[A21]已伏見惑。猶起斷怖。二者禽獸無惡友教。不起見惑。亦起斷怖。故知斷見通于俱生。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此第二解。正許常見亦通俱生也。義並可知。初俱生分別門竟。
△二自類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誰幾相應(答曰)。貪與瞋疑。定不俱起(貪)。愛(瞋)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故疑。)無染著故(不貪。)貪與慢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所愛(為貪。)所陵(為慢。)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為貪。)所恃(為慢。)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亦不一定)。所瞋(為瞋。)所恃(為慢。)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為慢。)所憎(為瞋。)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為疑。)未憎彼故(非瞋。)說不俱起。久思不決(是疑。)便憤發故(是瞋。)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順事猶豫則不瞋。違事猶豫則憤發)。瞋與(見戒)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瞋)與(身邊邪)三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于樂蘊起斷見。則生瞋。于苦蘊起斷見。則不瞋。故曰翻此說瞋有無也。邪見誹撥惡事。則不生瞋。妄計無惡果故。邪見誹撥好事。則得生瞋。妄計無善果故。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慢於境定。謂所恃之我。所陵之人。皆決定無疑惑也。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謂執苦劣蘊為身者。不能恃[A22]己陵他。邪見誹撥好事者。亦無所恃以陵他故。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見皆以染慧為體。故一心中決不並起。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癡。即無明。及諸煩惱根本。不破無明而能斷諸煩惱。不可得也。然於諸理事明解。則名無癡。於諸理事迷闇。則名為癡。當知理即空中二理。事即俗諦差別因果作用實事也。迷于中理。名根本無明。迷於空理及迷事者。皆名枝末無明。解中理者。名為中觀。解空理者。名為空觀。解諸事者。名為假觀。是故理事二名。攝盡三諦。解迷二種心所。攝盡三惑三觀。若不達秖一理事。分合差別。則有七種二諦。五種三諦。四種四諦。四種一諦。四種無諦之不同。何能捨迷得解。以解融迷也哉。二自類相應門竟。
△三諸識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識相應(答曰)。藏識全無。末那有四(謂癡見慢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無分別。謂前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但有自性分別也。由稱量故起慢。由思察故起疑起見。今五識既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不能稱量思察。不與慢疑五見相應。
△四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受相應(答曰)。貪瞋癡三(不論)。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以)。貪會違緣(亦與)。憂苦俱故。瞋遇順境(亦與)。喜樂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之)四受相應。恃苦劣蘊(亦得與)。憂相應故。有義。俱生(慢)亦(與)苦(受)俱起。意有苦受。前[A23]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以)。彼(純苦趣中。)無(有)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由)分別起(之煩惱。乃)能發彼(引惡趣業。今彼純苦趣中。無分別起惑)故。
○疑(及)後三(惡)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欲(界之人)疑(未來)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恐有問曰。疑何容喜。故今釋曰。欲疑無苦。亦喜受俱。又恐問曰。二取執為勝淨。何得有憂。故今釋曰。若緣憂俱之見戒及所依蘊。亦得與憂相應。如投灰拔髮等種種苦事。亦有憂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故無苦受)。唯(有覆)無記故(故無憂受)。分別(身邊)二見。容四受俱([A24]但除苦受)。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得有憂受)。斷見翻此(執樂蘊斷)。與憂相應故。有義(身邊)。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廣說如前。指第五卷釋三受文。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同初義所說容四受俱也。
此依實義(細釋也。若)隨麤相(一往明其梗概)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憂苦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A25]已上若細若麤。正判諸受相應竟。
貪癡俱(之)樂(受。)通下四地。餘七(所)俱(之)樂(受。)除欲(界。)通三(禪。)疑(及)獨行癡(在)。欲(界中。)唯憂捨(二受得俱。)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此更以諸受相應之惑而判屬界地也。下四地者。一雜居。二初禪。三二禪。四三禪也。四禪[A26]已上。唯捨受故。餘七者。除去貪瞋癡三也。慢疑五見。但與意識相應。欲界無意地樂。故除欲界。唯通三禪。疑及獨行癡。亦唯在意識。故欲界中無苦樂受。并無喜者。前約細相。故云欲疑無苦。亦喜受俱。今隨麤相。則疑惑未決。安得有喜。又獨行癡。凡有二種。一是主獨行。獨能發業。二非主獨行。但與小隨同起。此之二種在欲界中。若隨麤相。亦無喜受。故亦唯憂捨俱也。餘苦受喜受俱起之惑所通界地。並可准思。故不繁述。四諸受相應門竟。
△五別境相應門。
(問曰。)此與別境。幾互相應(答曰)。貪瞋癡慢。容(與別境)五(心所)俱起(以貪瞋癡慢)。專注一境(之時。亦)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與)四(別境心所)俱。疑(則但)除勝解(以)。不決定故(五)。見非(與)慧俱(以)。不異慧故。
△六三性相攝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答曰)。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于不善及有覆無記)二(性。)上二界者。唯無記攝(以被)。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俱生不發惡行者。皆)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以其)。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七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問曰。)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答曰)。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二明現起。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上)地(之)根本定者(然後)。彼(上)地(之)煩惱容現前故(凡夫外道所修世間味禪)。諸有漏道(以無二空觀智)。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第七識中)細俱生(惑。)而能伏除(六識中之)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地之)根本定(以)。彼(俱生麤惑。)但迷事(境緣外五塵而起。)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所以伏此麤俱生惑)。得彼(上地)定[A27]已(然後)。彼(上)地(之)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若夫)。生在上地(者。則)下地諸惑(不論)。分別(不論)俱生皆容現起(何以知之。以)。生第四(禪)定(之)中有中者。由謗解脫(便)生(于)地獄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分別惑。又)。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地)潤生(之)俱生愛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俱生惑也)。而(有處)言生上不起下者(乃)。依多分(而)說。或(是)隨轉(理)門。
謗解脫者。無聞比丘證得四禪。起增上慢。妄謂[A28]己得四果。不受後有。迨命終後。於中有中。見彼四禪愛生之處。不知[A29]己實未證四果。却云我今[A30]已證四果。仍復有受生處。則佛所云羅漢不受後有。定是誑語。由其於中有中。起此一念謗佛所說解脫之心。於是四禪後有隨滅。地獄後有隨生也。潤生愛者。於後有處任運染著。如入胎時。於父母起顛倒愛之類是也。
△三明互緣。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可以)憎嫉滅道(二諦。)亦應憎嫉離欲地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既此貪瞋身邊慢五惑得緣上地。則)。餘(癡疑見戒邪)五(惑亦得)緣上。其理極成。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謂從)。不見世間(別)執他地(之)法(以)為我(及我所)等故(故說身見不緣上地)。邊見必依身見起故(故說邊見不緣上地)。
總緣諸行等者。謂有外道。總緣三界色心諸行。執謂我及我所。計斷計常。高舉於他。故身邊慢亦得緣上。若依別緣。則不爾也。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A31]己勝德而陵彼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及)後(之)三見(亦得緣下)。如理應思。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依多分(說。又)或(約)別緣說。
不言瞋癡者。上地無瞋故。癡徧染心故。七界繫現緣門竟。
△八學等三攝門。
(問曰。)此十煩惱。學等何攝(答曰)。非學無學彼(學無學)唯是善故。
問。初果以上。思惑尚存。何故非學攝耶。答。研真斷惑。名為學。真窮惑盡。名無學。初果以上。雖有思惑。正研真時。惑不現起。出觀失念。煩惱方行。故曰。唯聖罔念作狂。唯狂克念作聖。內外凡位。雖未證果。而能修觀伏惑。即可云一念相應一念佛。則知三乘有學。雖[A32]已稱聖。而出無漏觀時。或起煩惱。例可云一念失照一念狂也。
△九見等所斷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所斷耶(答曰)。非非所斷。彼(非所斷。)非染(法)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見所斷(之)十(種煩惱。)實俱頓斷。以真見道(之時。)總緣(四)諦故。然(十煩惱之)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十惑)因依處故。滅道是彼(十惑)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身邊)。二(見。)唯迷苦(諦。不依集滅道起。餘)八(煩惱。)通迷四(諦。以)身邊二見。唯(迷苦諦)果處(而)起(是以)。別(修)空(觀及)非我(觀以對治之。唯)屬苦諦(境)故(此二唯迷苦義也)。謂疑(及身邊邪)三見。親迷苦理(見戒)。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故二取貪恚慢。迷苦則疎)。相應無明。與九同(其)迷(之親疎。)不共無明。親迷苦理(此十通迷苦義也)。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三諦。)二取貪(恚慢)等。准苦應知(迷集滅道亦疎)。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滅道。)生憎嫉故。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此既判見修二斷。復明迷諦有總有別有親有疎也。於自他見等者。貪自見。恚他見。慢彼眷屬也。
委細說者(若)。貪瞋慢三(與分別惑五)。見(及)疑俱(時)生(起者。)隨應如彼(見道所斷。若)俱生(身邊)二見。及(與)彼(二見)相應(之)愛慢無明(此五)。雖迷苦諦(以)。細(而)難斷故。修道方斷(復有)。瞋(及)餘愛等。迷別事(而)生(者。)不違諦觀。故(亦)修(道)所斷。
此復細判二斷也。見疑俱生。謂與五見及疑相應而起之貪瞋慢也。俱生二見。謂一分任運之身邊二見也。九見等所斷門竟。
△十隨境立名門。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本)質。或有或無(即)。名(為)緣有事(緣)無事(之)煩惱。彼(煩惱之)親所緣(相分。)雖皆有漏。而所仗(之本)質。亦通無漏(即)。名(為)緣有漏(緣)無漏(之)煩惱。緣自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似(于本)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與(彼本)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但有名字而無質影故也)。
所仗質或有或無者。緣現境。則有本質可托。緣過未。則無本質可托也。親所緣皆有漏者。能變之心是煩惱故。所變相分定惟有漏也。所仗質通無漏者。或緣道滅二諦。或緣佛法僧寶而起癡疑邪見及瞋慢等故也。夫現前一念。不起煩惱前[A33]已。于此十煩惱中。隨起一種煩惱。皆有相分。既有相分。即有見分。既有見相二分。即有自證及證自證。便是四分。此四分中。相分屬色。見等三分屬名。名色二字。收一切法即無不盡。又見分則通三量。自證及證自證。唯是現量。又此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則此煩惱之性。可思議耶。不可思議耶。又此煩惱。既能緣有事。亦能緣無事。既能緣有漏。亦能緣無漏。既能緣事境。亦能緣名境。則何法不具。何法不造。又能緣有漏自地他地。則攝盡六凡法界。能緣無漏。則攝盡四聖法界。能緣有事。則攝盡現在十界。能緣無事。則攝盡過去未來十界。可謂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於當念矣。誰謂煩惱實性。非即佛性也哉。
△十一例結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正欲人觸類旁通。即於煩惱而見法界理也。三釋根本煩惱竟。
△四釋隨煩惱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A34]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三。初略釋通名。二廣釋別相。三釋與并及。今初。
論曰。唯是(根本)煩惱(之)分位差別(及)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徧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分位差別。指無自體者言之。等流性。指有自體者言之。不善。即惡也。染心。即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也。
△二廣釋別相三。初釋十小隨。二釋二中隨。三釋八大隨。初中十。初釋忿(至)十釋憍。今初。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暴惡身表業。即執持器仗互相𨷖戰之惡相也。一朝之忿。忘身及親。結禍速讐。莫此為甚。故首明之。
△二釋恨。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1]恨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不念舊惡。怨是用希。懷恨不釋。徒自熱惱而[A35]已。
△三釋覆。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後必)。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來)苦(果。)覆自罪故。有義。此覆(應是)貪癡(各)一分攝。亦恐失利譽(乃)。覆自罪故。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又)說掉舉徧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罪無大小。發露則消滅。覆藏則增長。譬如樹根。露則樹枯。埋則樹茂。是故有智慧者。發露懺悔。能因重罪而悟無生。諸愚癡人。貪惜覆藏。每因小愆而招劇苦。大佛頂經云。菩薩觀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修心之士。可不慎哉。
△四釋惱。
蛆。知列切。螫。施隻切。蟲行毒以傷人也。由此惱惑起惡口業。毒逾蛇虺。乃至死後受毒蟲身。無有出期。修心者宜深戒之。又忿恨惱。皆瞋為體。忿緣現在。恨緣過去。惱追過去而觸現在。忿發身業。恨專在意。惱發口業。是謂三種差別之相。
△五釋嫉。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妬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大乘理趣經云。彼人富貴。皆宿福生。以我貪嫉。豈能侵奪。若不斷嫉。常受貧窮。無復威力。若能于他富貴。起隨喜心。不捨毫𨤲。獲大功德。
△六釋慳。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慳財者。世世貧窮。慳法者。生生愚暗。不可不戒。
△七釋誑。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貪癡)二無別誑相用故。
一身衣食。所需幾何。作此欺誑。招無量罪。如末利夫人轝夫四人往因。亦可為寒心也(事出觀佛三昧海經。須者尋之)。
△八釋諂。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冐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A38]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直心是道場。諂曲之心。與道相違。故不任教誨。
△九釋害。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遍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無瞋名慈。不害名悲。故無慈即瞋。無悲即害也。障菩提道。招劇報苦。損逼他人。終成自損而[A39]已。哀哉。
△十釋憍。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盛必有衰。何可憍醉。所恃盛事。未必長保。而所生雜染。則相隨不離矣。不亦悲夫。初釋十小隨竟。
△二釋中二隨二。初別釋。二通簡。初中二。初釋無漸。二釋無愧。今初。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尊重[A40]己靈。名顧自法。不顧自法。即自暴自棄也。
△二釋無愧。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護惜譏嫌。名顧世間。不顧世間。即甘為人下也。
△二通簡。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A41]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貪等)等流。非即彼性。
拒善則於[A42]己無益。名不顧自。崇惡則于[A43]己有損。名不顧他。餘如慚愧中釋可知。貪等者。等于瞋癡。由無慚愧。令貪瞋癡皆得生長。助成貪等。是彼等流。故無慚愧。名為惡法。與諸禽獸不相異也。二釋二中隨竟。
△三釋八大隨八。初釋掉舉(至)八釋不正知。今初。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乃是)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徧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煩惱共相)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因假)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此掉舉以)為世俗有者(例)。如睡眠等(雖實有體。而)。隨他(無明)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不寂靜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此(掉舉)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掉舉)別相。
奢摩他。此翻為止。釋有三義。第三為正。
△二釋惛沉。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有義。惛沉(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煩惱無堪任相。)無別惛沉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癡之)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論中)。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沉別相。謂即懵重(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無堪任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惛沉)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懵重。惛沉於境懵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毗鉢舍那。此翻為觀。釋亦三義。第三為正。懵故名惛。重故名沉。與癡差別。如文可知。
△三釋不信。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墮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謂不忍樂欲)別有(自)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不信之)因果。非此自性。
若有疑者。猶可生信。若直不信。則佛亦無如之何。故極穢濁也。
△四釋懈怠。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䇿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若)。於無記事。而䇿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所攝。)非別有性(喻)。如於無記(事而)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當知亦非精進。亦非懈怠也)。
△五釋放逸。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恣流)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貪瞋癡懈)四(法則)勢用微劣(惟彼四法)。障三善根(及障)。徧䇿法故。推究此(放逸。更無別)相。如不放逸(中可例)。
△六釋失念。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即是)。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之)念故。有義。失念(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失念)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乃是念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A44]但是)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釋有三義。亦以第三為正。
△七釋散亂。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散亂(乃是)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瑜伽)。說(此是)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集論)。說三分者。是彼(貪瞋癡之)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貪瞋癡所)攝([A45]但以)。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自有)別相。謂即躁擾。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皆流蕩故。若離彼(貪瞋癡)三(法)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麼地。
亦以第三義為正也。惡慧。謂邪簡擇。三摩地。即是正定。
(問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答曰)。彼(掉舉)令易解。此(散亂)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問曰)。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何故有時專注一境。答曰)。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此更料簡。并釋疑也。初一問答。是對掉舉。料簡用別。易解者。改其能知之心。易緣者。更其所緣之境也。次一問答。釋疑可知。
△八釋不正知。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乃是)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乃是慧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亦第三義為正。二廣釋別相竟。
△三釋與并及。
(頌中)與并及(之為)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以)。雜事等說(復有)。會等多種隨煩惱故(當知)。隨煩惱名。亦攝(根本)煩惱(以即)。是前(根本)煩惱(之)等流性故(若夫)。煩惱同類(之)餘染汙法(則)。但(可)名(為)隨煩惱(以)。非(根本)煩惱攝故。
煩惱同類餘染汙法。如有覆無記之悔眠尋伺等是也。
(然今)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根本)煩惱(又)。唯染麤(不可悔眠等通于善及細)。故。此餘染法。或(即)此(之)分位。或(是)此(之)等流。皆此(二十)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二。初假實門(至)十二隨境立名門。今初。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大三假有者。放逸失念不正知也。
△二俱生分別門。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于俱生分別)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
△三自類相應門。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其所)應(不善之法。)皆得(與)小(隨)大(隨)俱起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于)小(隨)中(隨)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以)。惛掉增時不俱起故。
惛沉增盛。則無掉舉。掉舉增盛。則無惛沉。故說此二不徧染心。惟六法徧也。
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此之五法。唯于善心中無。而于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中皆有。故說五遍。其忘念不正知二法。若以癡一分為性者。則徧染心若以念慧一分為性者。則不徧染心。散亂一法。雖通不善及有覆無記。然有時被制伏故。所以亦不說遍也。
△四諸識俱起門。
此(二十煩惱)唯染(性)故。非(與)第八(識)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1]中。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二)大(八)相通。五識容有。
△五諸受相應門。
由斯中(二)大(八之相既通。得與)五受相應。
有義。小十除(諂誑憍)三(其)。忿等(七法。)唯(與)喜憂捨三受相應(而)。諂誑憍(之)三(法。與)四(受)俱(但)。除苦(受。)有義。忿等(七法。與)四(受)俱([A46]但)。除樂(受。)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A47]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麤相(則)。忿恨惱嫉害([A48]但與)。憂捨(二受)俱(其)。覆慳(二法但與)喜捨(二受俱。)餘(諂誑憍)三(法。更)增樂(受。若)中(二與)大(八。即)隨麤(相。)亦如實義(得與五受相應)。
小十二義。後義為正。實義如是。即結成第二正義也。次更隨麤相略判。可知。
△六別境相應門。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與)念慧俱。而(此二之)癡一分(攝)者。亦得相應故。
染念。即忘念。染慧。即不正知也。
念亦緣現(在與)曾習(相)類(之)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未久之境。)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此釋伏難也。難曰。念緣曾習境。忿緣現在境。何得相應。答釋可知。又難曰。定與散亂。何得相應。釋亦可知。
△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與)。十(根本)煩惱俱。小十定非(與)見疑俱起。此(小十)相麤動。彼(見疑)審細故。忿等五法。容(與)慢癡俱。非(與)貪恚並(以即)。是瞋分故。慳(與)癡慢俱。非(與)貪瞋並(以即)。是貪分故。憍唯(與)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得與)。貪癡慢俱(以)。行相無違(但是)。貪癡分故。
忿等五法。謂忿恨惱嫉害也。既是瞋分。則一心中不容二瞋。又瞋與貪。定不俱起。故但得與慢癡俱耳。慳是貪分。不與貪瞋並起。憍亦貪分。不與貪瞋並起。而言與慢解別者。貪令心下。慢令心舉故也。問曰。法華文句以憍釋慢。此云何通。答曰。前文亦云。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貪與慢或得相應。又復憍以醉傲為性。傲即慢也。世人每云憍傲。亦云憍慢。此中且約小隨麤相。正憍醉時。未必陵他。故云解別耳。言行相無違等者。貪分所攝之覆誑與諂。不與癡違。癡分所攝之覆誑與諂。亦不與貪慢違也。
△八三性相攝門。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有覆)無記。
小七。謂忿恨覆惱嫉慳害也。五皆瞋分。故惟不善。覆兼貪癡。滋長罪垢。故唯不善。慳悋鄙澁。永塞福路。故唯不善。諂誑憍三。若與無慚愧俱。則名為惡。若未至於不顧自他。猶名有覆無記。大八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則名為惡。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亦但名有覆無記也。
△九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通)欲色(二界。)餘(憍及八大皆)通三界。
△二明現起。
生在下地。容起上(地之)十一(謂八大及憍誑諂。以)。耽(上)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上地無忿等五。以無瞋故。亦無覆慳。無不善故。故不言之。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謂中二大八。以)。邪見(謗解脫。)愛俱(潤生惑。)容起彼故。小十(則)生上(者)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三明互緣。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與)。上緣(之)貪等相應起故。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麤近。不遠取故。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及)諂誑。上亦緣下(與)。下緣(之)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以下地)。非(其)所恃(境)故。
小十二義。後義為長。餘可知。九界繫現緣門竟。
△十學等相攝門。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二十)但是染。彼(學無學)唯淨故。
義如根本煩惱中釋。
△十一三斷相攝門。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非非所斷。以)。與(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之根本)煩惱俱(時而)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部(分。其)迷諦親疎等。皆如(根本)煩惱(中)說。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麤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以外道)。緣他見等。生忿等故(所以亦通見所斷也)。見所斷者。隨(其)所應緣總(緣)別(根本)惑力。皆通四部(所攝。)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麤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後十。即中二大八。前十。即小隨十也。此中有義下。又判迷諦親疎。有兩家解。可以並參。故無去取。
△十二隨境立名門。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
小十但緣有事。不緣無事。則知中二大八。通緣有事無事也。以大八遍染。中二遍不善故。
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謂二十皆緣有漏無漏。亦皆緣事境名境也。於此二十法中。隨拈一法。亦復不可思議若此。而眾生迷不自覺。甘受虗妄顛倒輪迴。譬如闇中觸寶傷身。又如翳見空華亂舞。豈不哀哉。四釋隨煩惱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校注
[0370001] 殊一作別 [0375001] 例結前文作結例 [0376001] 非一作界 [0377001] 梵釋一作釋梵 [0377002] 清一作得 [0381001] 恨一作恚 [0384001] 中一作俱【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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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已上第三能變。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初釋徧行別境竟。
△二釋善心所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