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此染汙意。何受相應。
既釋第二能變第六餘相應門。故更例初能變以論受俱門也。此先假問徵起。下有三解。第三為正。
有義。此(第七識所)俱唯有喜受(以)。恒內執(第八識之見分為)我。生喜愛故。有義不然(若如所說。則)。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之真異熟)果故。生人(道及)欲天(并)初(靜慮第)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
有頂。謂三有之頂。即非想非非想天。餘可知。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又此末那(但是)。與前藏識義有別者(頌中)。皆別說之。若(使有)四受俱(則頌)。亦應別說(今頌)。既不別說(決)。定與彼(藏識相)同。故此(第七)相應(亦但)。唯有捨受。
變異受。謂憂喜苦樂改變不同之受也。餘可知。初未轉依竟。
△二[A1]已轉依。
平等轉。謂平等性智證得十平等性故。亦唯捨受也。六釋餘相應門竟。
△七釋三性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性所攝(答曰)。有覆無記所攝。非餘(善惡及無覆無記。蓋以)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問曰。既是煩惱。何非不善。答曰)。如上二界諸煩惱等(種子。由于)定力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攝。此(意所)俱(現行)染法(由其)。所依(之識極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轉故。亦無記攝。若[A4]已轉依。唯是善性。
△八釋界繫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地繫耶(答曰)。隨彼(藏識)所生(即為)。彼地所繫。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于)他地故。若起彼地(之)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即便)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繫屬(于)彼(地藏識。)名彼所繫。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若[A5]已轉依。即非所繫。
彼地。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或為彼地藏識所繫。是約所緣義釋。或為彼地煩惱所繫。是約相應義釋。
△九釋伏斷門二。初正明無染末那。二申明有淨末那。今初。
(問曰。)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答曰)。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若夫有)。學位(中入於)滅定(及)。出世道(無漏觀)中。俱暫伏滅。故(亦可)說無有。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世間)有漏道(雖復是善。)不能伏滅(此識相應之我執。惟)二乘(無漏)聖道。有伏滅義(以根本)。真無我解(能)。違(彼)我執故。後得(智)無漏現在前時。是彼(根本真無我解之)等流。亦違此(染汙)意(蓋以)。真無我解及後所得(此二智)。俱(是)無漏(道)故(皆)。名(為)出世道(又復)。滅定既是聖道(之)等流(以其)。極寂靜故。此(染汙意)亦(暫)非有(然出世道及滅盡定)。由未永斷此種子故(所以)。從滅盡定(及出世)聖道起[A6]已。此(染汙意仍)復現行。乃至未滅(位中。恒相續轉。)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道之)所斷。是染汙故。非(是)非所斷(攝。此染汙意相應煩惱)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以其)。勢力等故(直須)。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方得)。永不復起(若夫)。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者。)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以)。應(供等三)義等故。不別說之。
有頂地下下煩惱。謂第六識中俱生之極微細貪癡慢也。約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當第八十一。由其最極微細。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非金剛喻定。不能斷彼種子。然第六識中俱生煩惱。既分八十一品。則是品品漸斷。此第七識相應煩惱。惟是微細一類。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頓斷也。
△二申明有淨末那二。初出謬解。二出正解。今初。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恒相應故。又說為(前六)識(之)雜染依故。
△二出正解二。初正明無染有淨。二通釋染淨差別。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義。今初。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此先總斥也。經說有出世末那。而彼說無。豈不違教。又無染意識。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說無。豈不違理。言無染意識者。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淨識也。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淨意識是有法。定有淨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有染時意識。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藏識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藏識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藏識與)七俱轉(明文若此)。若(汝執)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又第六識入無漏觀)。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但與第六)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是為染位)。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1]成平等行(是不染位)。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本)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謂竟)無第七。應由(本)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便(亦并)無第八。彼(第八)既不爾。此(第七)云何然。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平等智。亦)如餘(大圓鏡妙觀察等)智。定有所依相應(之)淨識。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平等)智(亦復)應無。非離所依(之心王。得)有能依(之淨無漏慧心所)故(又)。不可說彼(平等性智)依六轉識(論)。許(諸)佛恒行(平等性智。猶)如(大圓)鏡智(之無間斷)故。
此廣明違教也。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第八識)必有此(俱有)依。如餘(眼)識(等)性故。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此(第七)識(于三位中)若無。彼(三位中之法我執將)依何識。非(可謂三位中之法我執)依(于)第八(以法我見即是慧。而)。彼(第八識)無慧(心所與之相應)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位中。)此(第七)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又諸論中。以(前)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意根)為第六(意識之俱有)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淨)第七為(淨)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1]無有(五根為)依(既)。五(識)恒有依(則第)。六(識)亦應爾。
此廣明違理也。應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定有淨第七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識性故。喻如眼等識。補特伽羅無我。即生空理。法無我。即法空理。以五同法等者。謂立量云。第六識是有法。定有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前五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位。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而無第七淨識為俱有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識。共是轉識攝故之因。而五識定有所依。第六於無漏位不定有依。則外人反出不定過云。為第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依耶。為前五如無漏位中第六。亦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二申正義。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於上(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三位。恒起現前(頌中)。言彼(三位)無有者(但)。依染意(而)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四位無阿賴耶者。三乘無學及佛也。初正明無染有淨竟。
△二通釋染淨差別。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之意。)二法我見相應(之意。)三平等性智相應(之意)。
補特伽羅我見。即俱生我執。法我見。即俱生法執也。
初(我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恒時)相續(若夫)。二乘有學(及)七地以前(但除無學迴心者。餘)。一類(有學)菩薩(于無漏位則不現起。而于)。有漏心位彼(意仍)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次(法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悉恒時)相續(若夫)。一切菩薩(于法空智果現前之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仍)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後(平等性智相應之意。)通一切如來(恒時)相續(若夫)。菩薩(于初地)見道。及(初地後)修道(位)中(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意或)緣無垢(淨識。或緣)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如來平等性智。緣無垢識。菩薩平等性智。緣異熟識也。餘可知。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心所。)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黃赤)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迷杌等喻法執。謂人等喻補特伽羅執也。我法下。釋伏難。謂有難曰。上云我我所執決不俱起此中我法二見何得俱起。今釋之曰。用雖有別。而不相違。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難曰。既唯一慧。何有二執。今釋之曰。如一眼識。頓別青黃。如一耳識。齊聞鐘皷。亦復何違。應立量云。我法二執是有法。用不相違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識體一而了別多色。
二乘有學(於或)。聖道(或)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中及)有學(回心之)漸悟(菩薩若)生空智果現在前時(此三等人)。皆唯起法執(以彼)。我執[A7]已(被聖道滅定生空智果所)伏故。二乘無學。及此(無學迴心)漸悟(菩薩於)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以彼)。我執[A8]已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若頓若漸)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無學迴心。固)[A9]已永斷。或(頓悟及有學迴心。亦)永伏故(若夫)。法空智果不現前時(雖在八地以上)。猶起法執(以生空智果。與法執)。不相違故。如有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我執)所依(之)所知障在(當知)。此所知障。是現(行)非種(子。若)不爾(者。)煩惱(種子猶未永斷。)亦應(名為)在故(然此與)。法執俱(之)意(根。)於二乘等。雖名不染(而)。於諸菩薩。亦名為染(以正)。障彼(法空)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惟)。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以此法執相應之意)。不障彼(生空)智故(又此第七識。雖隨第八所生所繫。然非真異熟識。但)。是異熟生(所)攝(以)。從(第八真)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即引業所招之)異熟果(問曰。前六識一分無記性者。名異熟生。此第七識。云何亦名異熟生耶。答曰。以)。此(異熟生之)名(可)通(攝)故(喻)。如增上緣(雖正指六根。然凡)。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入此(增上緣)攝(今異熟生亦爾)。
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二別明教理。三通妨總結。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明教理二。初明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正釋。二指廣。今初。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義。佛地經論云。謂諸如來。永不繫屬諸煩惱故。具自在義。炎猛智火所燒鍊故。具熾盛義。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具端嚴義。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具名稱義。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具吉祥義。具一切德。常起方便。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具尊貴義。或能破壞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三種別義。妄計過去名意。現在名識。未來名心。今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之)種(子)起諸法(之現行)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塵各)別境(界)麤動間斷。了別轉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三義通八識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義故。八皆名意。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又皆有思量義故。八皆名識。稱為八識。一一皆有了別用故。隨勝顯者。第八集起之義獨勝。第七思量之義獨勝。前六了境之義獨勝也。緣藏識等思量為我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學及八地前菩薩。於有漏心位。此第七識。緣阿賴耶。恒審思量補特伽羅我。二乘菩薩。於滅定位及生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法我。地上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二種無我。如來位中。此第七識。緣無垢識。恒審思量二種無我也。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第七識是決定)別有。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于初能變中。既)[A10]已廣說。故不(須)重(為極)成(又復)。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汙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釋此頌意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A11]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於今)現無。亦無[1]現在過去未來(以諸煩惱)。無(實)自(體)性故。
若約迷情。則現前一念。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然過去[A12]已滅。未來未生唯此一剎那心。可名有體。而此心體。念念遷流。新新不住。亦何嘗有實體哉。依此妄心。故妄見有三世差別。果能覓心了不可得。則現在既無。三世何有。惟其坐斷三世。方能普達三世。又覓心既不可得。豈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殞十方。方能徧照十方。故曰。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于當念。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是故所謂對治道生斷煩惱者。非如世間軍陣相殺。對壘抵敵之謂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觀煩惱本無自性。既不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無因生。只是因緣和合。虗妄有生。正妄生時。仍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中間。不在過去。不在現在。不在未來。生即無生。終無自性。自性既無。他性何有。自他既無。豈有共性。有尚叵得。況無因生。如此研觀。勿令休息。解種熏發。惑種自消。故瑜伽論決擇分中云。問。斷煩惱時。為捨纏耶。捨隨眠耶(纏。謂現行。隨眠。謂種子也)。答。但捨隨眠。纏即不起。問。為斷過去。為斷未來。為斷現在。答。非斷去來今。然說三世斷。何以故。若在過去有隨眠心。任運滅故。其性[A13]已斷。復何所斷。若在未來有隨眠心。性未生故。體既是無。當何所斷。若在現在有隨眠心。此剎那後性必不住。更何須斷。又有隨眠。離隨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現在亦非所斷。然從他意內正作意二因緣故。正見相應。隨所治惑能治心生。諸有隨眠所治心滅。此心生時。彼心滅時。平等平等。對治生滅。道理應知。正見相應能對治心。於現在世無有隨眠。於過去世亦無隨眠。此剎那後離隨眠心。在未來世亦無隨眠。從此[A14]已後。於[A15]己轉依[A16]已斷隨眠身相續中。所有後得世間所攝善無記心。去來今位皆離隨眠。是故三世皆得說斷。初正釋竟。
△二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初明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起後。二顯示正理。三指廣勸信。今初。
[A17]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顯示正理六。初恒行無明。二為緣生識。三思量名意。四無心定別。五無想天染。六三性時染。初中二。初正顯恒行。二轉釋不共。今初。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第七)識(則)。彼(不共無明便)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正當生時。有一法常能為其障礙。此障礙法。俱行於一切異生善惡無記三性分位之中。所謂不共無明是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若(使)異生位(中。或)有暫不起此無明(之)時。便違經(中所說恒處長夜等)義(在)。俱(在)異生位(中。而)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不共無明。若謂)依(于)六識。皆不得成。應此(無明。如六識之)間斷(或)。彼(六識。如此無明之)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初正顯恒行竟。
△二轉釋不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所)俱(之)無明。何(獨)名不共(耶)。
此設問徵起也。下文有三家釋。第三為正。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謂此意所俱無明。是根本煩惱。其所俱我見我慢我愛。則非根本煩惱所攝。但是隨煩惱性。故雖四惑俱起。而三非同類。獨此無明名為不共。亦復何失。此初家釋全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見慢愛)三故。此三(是其)中十(根本)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與見慢愛)三俱起。亦名不共(以其)。從無始際。恒內昏迷(不了空理)。曾不省察(惟妄執我。無循反時)。癡增上故(問曰)。此(所)俱見等(三惑。)應名相應(答曰)。若(三法現行各)為主時(亦)應(名為)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謂生死流轉。則貪愛為主。障於聖道。則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不肯虗心。慢則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釋雖是。然未曲盡其致。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十八)不共佛法(惟如來有。今此無明亦爾)。唯此(第七)識有故(難曰)。若爾(則)。餘(六)識相應煩惱。此(第七)識中(所)無(亦)。應名不共(耶。答曰。但)依殊勝(之)義(以)。立不共(之)名。非(謂但)互所無皆名不共(也。)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實)義(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又難曰)。既爾(則)。此(所)俱(見慢愛)三亦(有勝用)應名不共(答曰)。無明是主(故)。獨得此(不共之)名。或許餘三(為主之時)亦名不共(今但)。對餘(識相應之)癡(心所)故。且說無明(為不共耳然)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且說無明以上。與第二家釋同。不共無明以下。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方曲盡其致也。一恒行不共者。於有漏位。常起現行不間斷故。此惟第七識有之。餘六識之所無。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獨迷諦境。惟第六識有之。故此第七識中非有。今不指此為不共也。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與)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就獨行無明。又分是主非主二義。若)是主獨行(不與忿等小十俱者。此能發業)。唯見(道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A18]已永斷故(所以更)。不造(作)新業(此即偏指是主獨行以為不共無明。非指第七識中恒行為不共也。若夫)。非主獨行(一任忿等小十各自為主。此類無明)。亦(通于)修(道)所斷(以與)。忿等(十小隨惑。)皆通(修道)見(道之)所斷故。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亦仍與貪等俱。亦是相應無明所攝但以恒行為主。故又偏得不共之名。若夫獨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義。是主則唯見所斷非主則通見修所斷。而皆但與第六識俱。非同第七恒行不共。故特細剖析之。
恒行不共(惟修所斷。故是)。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既有是主非主二種。通于見修二斷。故得)。此彼(五部)俱有。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五者修所斷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于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也。恒行不共。但在第七識有。唯屬修所斷部。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若非主者。通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獨行。惟見所斷。亦應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恒行無明竟。
△二為緣生識。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第七)識(則)。彼(意法為緣之)意非有。謂如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其亦)有如是所依。此(第七)識若無。彼(第六識之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寧有(又)。不可說(肉團心)色為彼所依(以說名為)。意。非(是)色故(且)。意識(由依意故。得具自性隨念計度三種分別。設依色者。便與五識一般。但有自性分別。)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種與)芽(形與)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喻)。如心(與)心所。決定俱時。
五根為五識依。共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五亦然。五根如種。五識如芽。五根如形。五識如影。五根如心王。五識如心所。意與第六。應知亦然。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猶)。如眼等(五)識。必有不共(他識)顯自名(為意識之意)處。等無間(意根之所)不攝(是)。增上生(緣)所依。極成六識(各)隨一(根)攝故。
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言等無間不攝者。謂瑜伽云。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此約前滅識為後開導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時增上所依。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二為緣生識竟。
△三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第七)識。彼(思量意則)應非有。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A19]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過去等無間意。)思量(之)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經中)說(思量)名為意。若謂(思量名意。乃是)假說。理亦不然(既)。無正思量。假(名為意復)依何立。若謂(意識于前)現在(之時)曾有思量(今雖[A20]已滅。得名為意。然殊不知第六意識)。爾時(正現在位。雖有思量。但)名(為)識。寧(得)說為意(乎。)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若夫)。[A21]已滅(之等無間意。乃)依此(第七而)假立意名(耳)。
問。二卷破外難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今乃云無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語相違耶。答。世間名字。固有依真說假者。亦有不依真說假者。元非一概。依真說假。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依內種子假說外種子。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不依真說假。如兔無角。假說兔角。龜無毛。假說龜毛。又如月無二。假說二月。空無華。假說空華。乃至見相二分非我法。假說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亦豈應理也哉。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則思量名意。亦唯于諸法共相而轉。何嘗親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說實說假耳。
△四無心定別。
又契經說。無想(定)滅(盡)定(二種不同假使第七)染意若無。彼(二種定便)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若無(第七)染意於(此)二定(之)中。一(無想定是)有。一(滅盡定是)無(則)。彼二(定)何別。若謂加行界地(所)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之)因(正)。由此(第七識而)有故。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差別)因亦無。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體。謂心王。數。謂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滅心王。同是六識。所滅心所。同五十一。設非有染無染二意差別。則二定更無異矣。加行。謂作意。所依。謂教法。等者。等取自體假立也。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別者。無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滅盡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二自體者。無想定。體是有漏。滅盡定。體是無漏。三假立者。無想定。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滅盡定。依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四作意者。無想定。由永出離作意以為加行。滅盡定。由暫止息作意以為加行。五界地者。無想定。是色界捨念清淨地所繫。滅盡定。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繫。
△五無想天染。
又契經說。無想(天中)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天便)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則俱生)。我執便無(然)。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或能)都無我執。彼(無想天若)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救曰。彼無想天我執)初(半劫後方滅。)後(半劫時又生。則是)有故。無如是(應如涅槃之)失(破曰)。中間(四百九十九劫)長時無(我執)故。有(如涅槃之)過(救曰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如涅槃之)失(破曰)。彼(過去未來)非現(非)常(同于)。無故。有(如涅槃之)過(又)。所得(之無想異熟既)無故(則)。能得(無想報之有情)亦無(此無想異熟。乃是)。不相應法(不過依于色心分位假立)。前[A22]已遮破(不是實有。若無末那。亦無藏識)。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A23]已辯非理。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言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粗動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報則不應有也。
△六三性時染。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第七)識。彼(我執)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禪)等(善業)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六)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染汙)。末那滅[A24]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前六識)於(其所緣)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為彼)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識恒起)我執。應非有漏(以)。自相續中六識(所有)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若謂過)。去(未)來(煩惱)緣縛(則)。理非(是)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他惑。指過去未來惑。他解。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也。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既不與煩惱俱起。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名有漏者。則須陀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應成無漏。以過去[A25]已曾證無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應成無漏。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
又不可說(異心心所之外。)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于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不相應)非實有(體。前文)[A26]已極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以有漏因。惟由第七執我。若無第七執我。則)。彼(善等)種(子)先無(有)因可(令)成有漏故(亦)。非由(于有)漏種(故。令)彼(善等現行)成有漏(法)勿學(地中之)無漏(現行)心(由彼尚有有漏種子)。亦(可)成有漏故。雖(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煩惱[A27]已去。)不(與善等)俱起。故非(可為)有漏(之)正因。以有漏(之)言(乃)。表(與)漏俱(時起)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種(子)後時(由此種子)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自身。明非他惑。現行煩惱。明非隨眠種子。俱生俱滅。明非不俱時起。互相增益。謂六識所起施等。與第七我執互相增長資益也。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則無學位中[A28]已得漏盡。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今釋之曰。無學位中五根五識有漏之法。雖非與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異熟未空。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此則于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有漏義則)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二顯示正理竟。
△[1]二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二別明教理竟。
△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以意根中。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二釋第二能變竟。
△三釋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明共依等後三門。初中二。初釋差別等四門。二釋心所受俱兩門。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A29]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一差別門)。了境為性相(二體性門三行相門)。善不善俱非(四三性門)。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今先舉四門也。五心所相應門。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觸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門。即下文三受共相應一句是。七共依門。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八俱轉門。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九起滅分位門。即意識常現起四句是。
△二以論釋成三。初釋差別門。二釋性相兩門。三釋三性門。今初。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六)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乃)隨(六)根(而)立(其)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言五義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發。三各繫屬于根。四能助根了別。五各如根所緣之境。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此釋伏難也。難曰。五識亦以第七為染淨依。何故第六獨名意識。今釋之曰。六識雖皆依意。然前五識。但以意為共依。惟第六識。以意為不共依。故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各依一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相濫之過。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於意。故名為意識耳。又難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識。則第八亦唯依意。亦應名為意識。又第七唯依第八。應名為心識耶。今釋之曰。此中但辯六識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約集起思量義勝立名。雖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則是)。隨境(而)立(其)名(以)。順(于)識(之)義故。謂於(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了別(乃)名(為)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各各一塵。)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別(之)法。獨得法識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別法。不名法識)。故六識名(亦)。無相濫(之)失。
此復明依境而立六識名也。色等下。釋伏難。難曰。五塵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何故第六獨名法。識釋有二義。一者前五識各局一塵。第六識通了六塵。二者前五識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識能了種種差別之法。故亦不相濫也。
此後隨境(所)立六識(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立名。乃)無相濫(之)失。
謂此六識。有兩種名字。前云眼識乃至意識。是隨根立名。後云色識乃至法識。是隨境立名。然此後隨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若至諸根互用。一根發識。遍能緣一切境。設名色識乃至法識。未免相濫。但可隨所依根立名。始無相濫之失也。
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六塵諸境。)無此能故。
此釋難也。難曰。若謂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塵境轉。不云徧于一切法轉耶。釋曰。且依麤顯同類境說耳。非不徧緣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經以證遍緣。言麤顯同類境者。即指五塵。其相麤顯。又同一性境之類故也。此等麤顯同類之境。未自在位決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緣。況法塵境。本來細微不相窒礙。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言四記者。記即是答。一者一向記。二者分別記。三者反詰記。四者捨置記也。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頌中)不說。前隨義便。[A30]已說所依。此所緣境(姑俟)。義便當說。
此釋疑也。疑曰。前第七識頌中。有所依所緣二門。今此六識。何故不說。答曰。此六轉識。依于六根。緣于六塵。麤顯極成。故頌不說。然前論中。因義便故。既[A31]已傍論諸識所依。至于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亦俟義便。乃當說之。初釋差別門竟。
△二釋性相兩門。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了境)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了境名識之)別名(以)。能了別境(者。乃)名(之)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及)。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及[A32]已轉依位所)了。如前[A33]已說。
共所依。謂五識更須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第六識亦更須根本依也。餘可知。
△三釋三性門。
(問曰。)此六轉識。何性攝耶(答曰)。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先釋三性義也。然無記中。復分有覆無覆。由前[A34]已解。故不重出。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言無慚等十法者。一無慚。二無愧。即二中隨煩惱。三忿。四恨。五覆。六惱。七嫉。八慳。九害。即小隨十煩惱之七。十瞋。即根本六煩惱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攝。若大隨八。小隨餘三。根本餘五。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故不說之。且如有人。雖起貪癡慢疑及諸見執。若不與無慚無愧同起。僅名有覆無記。起掉舉惛沉等。亦復如是。起誑起諂起憍。亦復如是。但與無慚無愧相應。方名不善。不與無慚無愧同起。皆名有覆無記也。若不與善心所相應。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應。但與遍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則皆名無覆無記。
有義。六識三性(起必)不俱(以此六識)。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故(謂前)。五識必由意識(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塵)境(方乃)。成善(成)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則)。意識爾時(亦)應通(于)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然)。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云一時。乃)依多念(而說。)如說一心。非(局在)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無相違(之)過。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有兩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先正釋。次瑜伽下。通妨。並可知。然未當理。故以下解為正。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謂初起)。率爾(無記之五識。及齊)等流(類之善染)眼等五識。或(五種四種)多(起。)或(三種二種)少(起。)容俱起故(又)。五識與意(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之)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人入于三昧。或)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唯(是)彼定相應(之)意識能取此聲(也。)若不爾者(既無耳識)。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亦)。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先)。領受聲[A35]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其)。在定(之)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以凡)。未轉依者。率爾墮(境之五識)心。定(皆屬)無記故。由此誠證(與)。五(識)俱(之)意識。非(必)定與五(識)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識所緣五塵之)境。不說(意識定與五識)同(其善惡無記之)性(然)。雜集論(中)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彼)。依多分(而)說。
此第二家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識正觀佛時。正讀經時。耳忽聞聲。鼻忽聞香。身忽覺觸。則其所有率爾墮心。定屬無記。又如等流染眼識正觀美色觀劇戲時。耳忽聞聲等率爾墮心。亦屬無記。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彼謂五識設使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殊不知同時意識。雖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識。是善性攝。正於定中得聞聲者。是率爾無記耳識。何必同性。又恐難曰。定中那有耳識。今故釋曰。定中意識。不能取聲。若無率爾耳識。則於音聲不能領受。又恐難曰。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今故釋曰。若不領聲。不應出定。恐更難曰。取聲出定之時。耳識既生。則意識[A36]已非定善。今故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意識正尚在定。俟有希望。方從定起。故知在定意識雖是善性。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恐更難曰。寧知定中耳識非是善性。今故釋曰。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下。結證可知。雜集下。更通妨也。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識。今雜集中。乃依多分說無。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眼識緣佛色像。則是善性。若緣華幡等。任運起貪。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耳識緣法音聲。則是善性。若緣音聲有美有惡。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鼻識聞香無所取著。則是善性。若緣好香任運貪著。或緣餘氣任運憎惡。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身識翹勤謹肅不懈。則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儀。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又如舌識正受食時。于味不生貪染。則是善性。若于好味惡味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是故五識俱起之時。或眼識善。耳識染。鼻識等無記。或耳識善。眼識染。餘識無記。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染多無記少。或無記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槩。至于第六意識。若隨五識有所偏注。則與五識同其善染。若無偏注。便是無記性攝。又如正禮拜時。正習坐時。身識是善。而意識或起無記。或起染心。仍復不一。故前五識。不妨三性俱起。而第六識。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上約未轉依位釋竟。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無有不善)。[A37]已永滅除戲論種故(亦無無記)。
得自在。謂佛果位中。轉異熟識成無垢識。爾時五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又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皆名。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故皆道諦所攝。戲論種子。[A38]已永滅盡。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所作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攝也。初釋差別等四門竟。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初中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隨。不定。三受共相應。
△二以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廣釋三受相應。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二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釋六位類別。今初。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猶)。如屬我(之)物(便)。立我所(之)名(須知)。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所緣。既取總相。)亦取別相。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譬)。如畵(家之)師資(師既)。作模(資乃)。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𥌁(識)所未了(之)相。即(是明)諸心所[1]所別相(之義也。是故)觸能了此(識所緣)可意等相。受能了此(識所緣)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識所緣)言說因相。思能了此(識所緣)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其言了此之一)。此(字。正)表心所(不惟緣別相。而)亦緣總相(也)。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一則轉釋上句。二則兼解下四句義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相也。攝受。即順益也。等者。等取違損。及非順非違也。言說因。即境之分齊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識所緣之)可樂事相。勝解亦了(識所緣之)決定事相。念亦能了(識所緣之)串習事相。定慧亦了(識所緣之)得失等相。由此(方能)於(所緣)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亦是)。皆於所緣兼取別相(之義)。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串與慣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於得相。起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於失相。起染心所。即名邪定邪慧。了於非得非失之相。起餘無記心所。即定慧亦屬無記也。初釋心所名義竟。
△二釋六位差別。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徧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初名徧行者)。一切心中定可得故(二名別境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三名善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四名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五名隨煩惱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六名不定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以根本)。煩惱(與)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此)五(位)差別。謂一切性。及(一切)地(一切)。時(一切心王)。俱(此)。五(位)中。徧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三性。)二(九地。之兩)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一切性者。善不善無記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地。謂五趣雜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時者。有心無心有漏無漏分位差別時也。一切俱者。徧與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初略釋六位心所竟。
△二廣釋三受相應二。初釋三受義。二明俱不俱。今初。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相)違(相及)非(違順)二(之)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此總釋三受義也。易。謂變易。脫。謂轉脫。餘可知。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內受。身受有三。心受亦三。則是六受。更約六識差別。則是十八受也。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謂修無漏者。必備歷艱辛。苦其心志故也。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三受。)修所斷(三受。)非所斷(三受)。
見所斷。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修所斷。謂與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非所斷。即無漏相應之三受也。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學位三受。即修所斷。無學三受。即非所斷。非二。謂非學非無學。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見所斷。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斷及非所斷。學位三受。唯修所斷及非所斷。無學三受。唯非所斷。
或總分四。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受即)。有覆無覆二(種)無記(性)受。有義。三受容各分(為)四(性。以與前)五識俱起(之)任運貪癡(及)。純苦趣中(之)任運煩惱不發(惡)業者。是(有覆)無記故。彼(有覆無記。)皆容與苦根相應。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一切識身者。徧與一切(諸識中三受)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惟與)。意地一切(三受)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者。)皆是有無覆記。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無記有二。故總分四。此義太局。後以三受各通善惡有覆無覆之四。方盡其致。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身心。)非悅(身心。)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此釋三受亦名五受之義。苦分出憂。樂分出喜。故云各分二也。凡有三義。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憂。悅身名樂。悅心名喜。二者無分別名苦名樂。有分別名憂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樂。輕微名憂名喜。不苦不樂但名捨受。不分二者。一無逼悅身心之相。二是一味無分別性。三平等轉無有輕重。故不可分也。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但悅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喜)。意識相應(之適悅受。)若在欲界(及色界中)。初二靜慮(之)近分(止可)。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之)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之若)近分(若)根本(皆)。名(為)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住于定。餘可知。
諸逼迫受(與)五識相應(者。以逼身故。無分別故。)恒名為苦(不得名憂)。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更有)。一分(純受苦之)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此易可知。意識逼迫。應通憂苦二名。今初家釋。但許名憂。不許名苦。未達尤重無分別者即名苦故。引證可知。下文自破。
有義(意識逼迫)。通(憂苦)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若)。雜受(者名憂。若)純受(者名苦。以其)有輕重故(輕者名憂。重者名苦也)。捺落迦中(則)。唯名為苦(以其)。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此第二家正釋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是有覆)無記性(攝。)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有覆無記性攝。)此(二見所)俱(之)苦受(定屬苦根)。非憂根攝(何以故。以)。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彼論所言)。餘三。定是(指)樂喜憂(之三)根。以彼(地獄純苦趣中。)必成現行(之)捨(根)故。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唯名為苦。不得名憂也。廣說如前。謂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根相應。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又憂根非無記。而第六識中俱生身見邊見唯屬無記。得與苦受相應。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又瑜伽說地獄於十一根中。現行止有八根。餘三根之現行定不成就。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而以義推之。餘三定指樂喜憂根。以地獄捨根必現行故。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三證也。言地獄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捨根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獄中無用故。不言等無間意根者。六識有時不行故。不言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者。縱有種子。定無現行。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報。必有身故。設無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異熟業所引苦果。一期相續不斷故。有苦根者。純受苦故。有捨根者。地獄中之七八二識。仍與捨受恒相應故。
(難曰。)豈不容捨(根。)彼(地獄中)定不成(就。)寧知彼(瑜伽)文。唯說(有中)容受。
此不許地獄有捨根。謂應有憂根也。容受。即捨受。
(答曰。)應不說彼(地獄)定成(等無間)意根(以)。彼(論中。)容(許地獄)六識有時無故。
前文[A39]已明憂非無記。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捨根者。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然地獄中六識既容有時而無。安得復立等無間意。既無意根。則憂根更不待破矣。
(又難曰。)不應彼論唯說(有中)容(捨)受(以彼)。通說諸根(更)。無異因(惟說捨受)故。又若彼論(縱使)依(于中)容(捨)受(而)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得有捨根。然未必以捨根為第八。或復第七是捨。第八是憂。亦不可知。以瑜伽論中。無有明文可據故也。
(答曰。)若謂五識不相續故(惟逼迫心。所以)。定說憂根為第八者(則彼)。死(時)生(時)悶絕(之時。)寧有憂根(復)。有(妄)執喜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男女二根隨分)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以地獄中)。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男女)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所以)。定成眼等(五根。設使)必有(男女)一形。於彼(地獄亦有)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以)。第七(第)八(兩)識(恒與)。捨相應故。
此正以理推徵。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兼破喜根形根之執。明其必有捨根也。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瑜伽論中)餘三(之)言(決)。定(指)憂喜樂。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是苦非憂也。極樂地。謂第三禪。第三禪中。五識不行。唯有意悅。既可名樂而不名喜。以例地獄極苦。五識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苦而不名憂矣。地獄既定成就苦根捨根。則瑜伽所云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非指憂喜樂而何哉。
餘處說彼(惡道之中亦)有(似前善因之)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以必)。無異熟樂(者。乃)名(為)純苦(處)故。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地獄中)苦根(與)意識俱者。是餘(趣意俱)憂(根之同)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喻)。如(初二禪)近分(之)喜(根。)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以論中)。說彼唯有(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捨)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若于)。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通會諸餘論文也。等流樂者。如立世阿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涼者。在熱地獄有涼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涼。果似前因。亦是異熟。假名等流。又如施設論云。等活地獄中。有時涼風所吹。血肉還生。有時出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歘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暫生喜樂。亦名為異熟樂。此皆約有間地獄言之。非指無間地獄也。餘雜受處者。指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純苦者。即無間地獄及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說者。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處。則意慼但名憂根也。餘並可知。初釋三受義竟。
△二明俱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有二釋。今初釋不俱也。並如前文三性中義可知。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識之)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釋也。義並可知。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A40]已斷憂苦事故。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
△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初正釋別相。二會示二諦。初中五。初釋徧行別境。二釋善。三釋根本煩惱。四釋隨煩惱。五釋不定心所。初中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頌曰。初徧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二論釋二。初釋徧行。二釋別境。今初。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問曰)。此徧行相。云何應知(答曰)。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位。定生于)觸。與觸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徧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若於此(境起)了別。即於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與了別之)二(法。)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徧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初乃至廣說者。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等也。次乃至廣說者。若于此觸對。即於此了別等。乃至領納。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說也。
理。謂識起必有(根境識)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觸(而彼三和。又)。必由觸(方)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無者(則)。心(亦)應無故受能領納(或)順(或)違(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歡(或)慼(或)捨(之)相(曾)。無(有)心起(之)時(而)無(此三相中之)隨理(相)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無(有)心起(之)位(而)無此(三法中)隨(分)一(種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心應無。謂不觸自境。即是不起現行也。思取正因相。則造作善。取邪因相。則造作惡。取非正非邪相。則造作無記。餘皆可知。初釋徧行竟。
△二釋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二現起分位。三諸門分別。初中三。初釋通名。二別解釋。三結非徧行。今初。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二別解釋五。初釋欲(至)五釋慧。初中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為業(用。)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難曰)。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答曰)。此但求彼(可厭之境)不合(時。或)離(彼可厭境)時(別有)。可欣(之)自體(合而不離。)非(求彼)可厭事(而起希望。)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即)。緣可欣事(時。)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離合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不論可欣可厭及中容境。[A41]但是)。欲觀察者(即便)。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初正釋體性業用。次轉釋所樂。凡有三義。初義但約可欣。則太局。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亦未盡理。第三約欲觀。乃為正也。
△二斥異解。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應是徧行)。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乃是)。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欲以)勤依為業。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發。故說善欲為諸法本。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餘可知。初釋欲竟。
△二釋勝解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可任)持為性。不可(以他緣誘)引轉(動)為業。謂(依于)邪正等教理證(明之)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決定境。即非猶豫境也。餘可知。
△二斥異解。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故是徧行)。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故。所不(被)礙者。即(能緣)心等故(能作增上)。勝(緣)發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故。若(謂)由此(勝解)故。彼勝(緣得)發起(者。則)此(勝解。)應復待餘(發起)便有無窮(之)失。
義並可知。二釋勝解竟。
△三釋念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念。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憶)記不忘為性。定(之所)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二斥異解。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由念于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應是徧行)。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心所。或想(取境分齊之)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若謂後時憶念。由心起時有念為因。則後時有癡等惡。或復有信等善。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為因耶。況心心所及想勢力。足為念因。何必執心起時有念俱也。三釋念竟。
△四釋定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此生)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然而)。心專注(之為)言(但是)。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必)唯(住)一境(設)。不爾(者則)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諸諦。前後境別(而不專一。)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決擇智。則取得而捨失。若染決擇智。則取失而捨得。若無記決擇智。則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並通三性也。見道歷觀諸諦者。欲界四諦。色無色界四諦周徧觀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義。梵語稱三麼地。蓋定心所。百法論中本名三麼地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雖不繫心專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故是徧行所攝破曰)。應說誠言。若(謂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觸(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有改)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徧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境。非由定)故(又)。有說(言)此定體即是心(非別有體)。經說(三學之中。定)為心學(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所以)。說彼(心一境性及心學之)言故(以定乃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等(所)攝(猶)。如念慧等(各有自體)。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覺道攝故。喻如念慧等。四釋定竟。
△五釋慧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別決)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善慧則于得境決定。染慧則于失境決定。無記慧則于俱非境決定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于無如小物為)。大(器所)受。寧知(是有。然不可直謂之無。以)對法(藏中)說(此慧)為大地法故。
對法藏。即阿毗曇論也。此敘執。下正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徧行。說十(大地本亦)非經。不應固執。
二別解釋竟。
△三結非徧行。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徧行宗。因云。非觸等五故。喻如信貪等。初正釋體用竟。
△二現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為正。今初。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二解不定俱。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五別境心所。於)四一切中無後(一切時一切俱之)二故。又說此五緣(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而)生。所緣(之四境。及)能緣(之五法。皆)非(決)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只單)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但因)。彼(愚昧人。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所觀之境)多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說是(等持緣所觀境之)言(耳且)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不可謂定必有慧也)。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則是有慧無定)。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箇起)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箇起)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有於同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箇起)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境中。)起欲等五。總(起一句)別(三十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并)。率爾墮(境之)心。及藏識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類非一。
二現起分位竟。
△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諸受相應門。三結例餘諸門。今初。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A46]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前五識有二解。今初解直明無此五心所也。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但為)。遮等引故(所以論)。說(五識之)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前五識亦)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天)眼(天)耳(二)通。是(即)眼(識)耳識相應(之)智性(也)餘(鼻舌身)三淮此(眼耳亦可)有慧無失。
此第二解。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為等引。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三麼地。翻為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1]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緣過去者。即是念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初諸識相應門竟。
△二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心所與喜樂捨)三(受相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受。以審決等(心所。乃是)五識(之所)無故。
答有二義。初義未確。下義為正。
有義。一切(皆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是欲與憂受相應也)。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是欲與苦受相應也)。意有苦根。前[A47]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則)。審決等四(即與)。苦俱(亦復)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各與)五受相應。
△三結例餘諸門。
此五復依(三)性(三)界學(無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識轉未轉位皆不遮故。故知學等位中應有。初釋徧行別境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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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論受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