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五
次染汙意何受相應。
有義此俱有唯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有義下。出初解。初句明末那於五受中唯與喜俱。次句釋成。此執第八為自內我。恒生喜愛故。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有義下。出次解。初不然二字總斥。次約違教斥。聖言喜受止通第二靜慮。末那徧通三界。有頂。謂非非想地。若謂末那與喜受俱。受應隨識。亦至有頂。故斥云違聖言故。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至)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應說下。申[A1]己釋。初句總明四受相應。五中餘苦。謂生下。釋四受義。謂隨所緣界地善惡果報不同。故相應受有憂喜樂捨四別。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至)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有義下。出第三解。初句總斥前二家。此無下。釋不應意。此字。謂末那。任運。簡非隨緣。一類。謂唯無記。緣內。簡非外緣。執我。謂無別執。故云恒無轉易。變異受。謂憂喜樂。此以識無轉易。故斥云不應與變異受相應。又此下。復以今頌文對前藏識。約說不說以辯同異。初汎約二識義有異者。頌皆別說。例今受義若異。頌應別說。次約今受頌無別說。定與藏識受同。故結判云此識應唯捨受。唯者。顯不與憂喜樂相應。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至)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未轉下。結判上文。先明轉未轉位心所廣狹。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十八心所相應。此句結前。轉依與二十一心所俱起。舉名。列數。如文。如第八識[A2]已轉依位者。舉例明也。此句例上例下。例上。轉依第七亦有二十一心所。例下。[A3]已轉依位亦唯捨受俱。任運下二句。結成唯捨受。恒以十種真如為所緣境。平等轉故。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末那下。釋三性門。初句問起。性有四種。今徵四中何所攝耶。何字是徵辭。次句舉頌標答。非餘者。簡非餘善。不善。及無覆也。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至)若[A4]已轉依唯是善性。
此意下。釋。先明未轉位。初釋有覆。等者。等八隨也。聖道者。謂入聖之道。即正智也。自心。謂本具淨性即真理也。此俱染法能覆理智。故云有覆。障礙隱蔽即覆義。次釋無記。如文。如上下。通妨。伏問云。根隨煩惱通染二性。何唯言有覆無記攝耶。答中先舉例。上二界。謂色無色。諸煩惱等。由禪定力攝伏藏覆。染用不勝。極微細故。任運轉故。故是無記。例此染法所依微細任運。以顯能依染法亦然。故亦無記。次明轉依位中。與十一善法相應。故唯善性簡非餘三。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末那下。釋界繫門。初句問起。地。謂三界九地。文中雙徵王所繫屬何地。次舉頌答。初彼字。謂第八識。次彼字。指界地。謂隨第八生何地。末那即何地繫。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至)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謂生下。轉釋。先明未轉依。先釋界地繫。謂有情生於欲界。現行。簡非種子。末那及相應。即欲界繫。乃至二字超文。謂生餘界地亦然。即餘地繫。何以知其隨生隨繫。末那心所。恒緣自地藏識為我。非緣他地藏識為我故。若起下。次釋異熟繫。二名雙舉者。業所引果故。末那執藏故。若起彼地酬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緣彼藏識執為內我。此染汙意即繫屬彼異熟藏識。名彼所繫。前二彼字。指界地。後三彼字。指異熟。或為下。三釋煩惱繫。若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為欲界諸煩惱等之所繫縛。乃至有頂。應知亦然。名彼所繫。
若[A5]已轉依即非所繫。
此染汙意無始相續(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此染下。釋斷伏位次門。先問。初句問斷。次句問伏。阿羅下。舉頌總答。若伏若斷。通名無有。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至)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阿羅下。先略釋。三乘無學果。俱名阿羅漢。真窮惑盡故。此位種現永斷名無。研真斷惑名有學。或入滅盡定。或修人空觀。於此二位。現行不行。暫伏名無。出定出觀。後復還起。故曰暫伏。
謂染汙意無始時來(至)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謂染下。次廣釋。逆次先釋聖道暫伏。問。無學位中此識永斷。可言無有。有學位中俱暫伏滅。如何亦言無有。答。諸有漏道。謂四禪八定。但能伏六識中染。染汙第七微細恒行。不能伏滅。次明二乘聖道有能伏義。無我解。即人空觀。言真者。謂人空根本智。治障相違故。我執不行。後得智是彼根本智平等流類。亦違我執。故言無有。真無下。結會頌文。根本後得。俱名出世道。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滅定下。次釋滅定。例同聖道。亦真無漏。故云等流。故此染意亦復非有。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至)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由未下。釋暫義。明復現行。伏問云。滅定聖道既皆無漏。能違染意。何云暫伏。今釋云。滅定聖道染意雖無。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此起[A8]已。此諸染法猶復現行。自未滅還。恒相續轉。故云暫伏。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至)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然此下。次明無學永斷。先明斷相。分別煩惱。通見所斷。無漏善法。是非所斷。今此染法是俱生故。是染汙故。意顯是修所斷。極微下。明斷分齊。此染種子。與有頂地意識中下下品現行煩惱同時頓斷。所以者何。種子與彼勢力齊等。俱極微細故。有頂。謂非非想地。下下煩惱。謂九品中最下品也。即第八十一品思惑。金剛下。明斷位次。金剛喻定者。三乘即那含後心。慚悟菩薩即遠行地後。頓悟菩薩即法雲地後。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永不復起。故言無有。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至)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二乘下。通妨。問曰。二乘無學迴小趣大。從初發心至未成佛。位居菩薩。前無學時[A9]已斷染汙。應有四位。何故唯言三耶。答中約三德均等。故不別說。皆[A10]已永害煩惱賊故。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永不復受分段生故。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至)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此中下。次辯有淨末那。先出初家異解。初句謂唯有煩惱障相應染末那。反言不許有淨末那。聖教下一句。釋成無淨意。三位皆無煩惱障。既無相應障。末那亦無。故無淨意。又說下二句。釋成有染意。四是根本煩惱攝故。雜染即是煩惱義故。末那與之相應。前六轉識隨之成染。故為諸識雜染所依。以此證之。故唯有染意。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至)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有義下。次出正家解。初句總斥違教理。出世下。略釋違教。無染下。略釋違理。無染意識。謂淨第六。俱生者。六七俱時轉也。不共依者。第六以第七為不共根。量云。無染意識是有法。定有俱生不共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有染意識。執無淨意。豈非違理。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至)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論說下。別廣破違教。先違瑜伽。初引文。若住下。以論意顯滅定聖道二位有淨第七。住滅定位六識俱無。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無識俱。恒定一識俱轉之文虗設。住聖道。謂第六修觀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無二識俱。爾時藏識定二俱轉之文又成虗設。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至)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顯揚下。次違顯揚。初句即是染意。次句即無染意。恃舉為行。即相應我慢。翻彼成平等行。即相應淨末那。故知一句。結成通染淨。或應作成。恐文悞。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由下。三違本論。初句牒執。彼執無淨末那故。應由下。舉第八例破。頌言三位無者。依染意說。非無淨末那。但捨其染。不捨其體。次二句反覆例明。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至)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又諸下。四違諸論。廣破違教。初一句引論。彼如下。立量順明。平等智是有法。定有所依相應淨識宗。智所攝故因。喻如餘智。謂成所作等三智也。此識下。反難違論。所依。識也。能依。智也。不可下。遮轉計。若謂彼智依六轉識。初句直破。平等智恒行。轉識間斷故。次以恒行故因。鏡智為同喻。以成恒行平等智不依轉識。明有淨末那也。量云。平等性智是有法。不依六轉識宗。許佛恒行故因。如大圓鏡智。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至)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又無下。廣斥違理。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必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眼識等。此依。即第七也。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至)非依第八彼無慧故。
又如下。約法執所依明有淨意。此約二乘明不染釋之。先舉有學我執恒行。以例二乘無學法執恒行。法執所依即是第七。此識下。反徵釋依第七也。法執即慧。不依第八。八無慧故。不與彼俱。
由此應信二乘聖道(至)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由此下。勸信。彼我執但與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者。但無我執。由此者。承上法執相應末那。應信三位不無淨末那。彼未證得法無我故。法執以第七為所依故。法執不障彼智。而名淨故。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至)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又諸下。明意識有依。顯有第七。五同法者。論以前五識為第六識同法喻。量云。第六意識。定有俱生不共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眼等識。宗因有失者。若無第七。宗有能別不極成失。因有共不定過。若許前五亦無有依。以成第六無依。欲免因中共不定過。宗中仍有能別不極成過。今五同法恒有所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定應許六此依恒有。此依即是淨第七。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是故下結申正釋。是故二字。承上之辭。如上教理推徵。定應許有第七淨意。於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中。恒起現前。言彼下。結會頌文無有二字之義。如說下。舉例證成。此亦應爾者。如淨第八非無。亦應有淨第七。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起補持伽羅我見。
此意下。通明染淨第七。總標有三位差別。初通下。別釋三相應。初明人我見相應意。異生恒時相續。二乘下。明間起。一類菩薩者。約漸悟也。有漏心位。意緣藏識起人我見。反顯無漏心位。則不現起。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至)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次通下。明法我見相應意。異生聲聞獨覺。恒時相續。未證法無我故。一切下。明間起。一切者。通約頓漸也。法空智果不現前位。意緣異熟起法我見。言異熟者。通至後位故。反顯法空現前。則不現起。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至)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後通下。明平等智相應意。如來恒常相續。永斷二障。究竟二空。盡來際故。菩薩下。明間起。見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前。平等性智現起。反顯法空不現。則不現起。言無垢異熟者。金剛道前異熟未空。故言異熟。觀起執忘。因中暫轉復名無垢。此約智有隱顯言間起。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至)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補特下。明二執現起雙單差別。問。前列中初一。單言我見相應。彼位豈無法我見耶。初二句直答雙起。次句釋成。我必依法故。杌喻法執。人等喻我執。文外反顯法不依我故。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至)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我法下。明二執用別體同。問曰。二見用別。云何俱起兩不相違。文中釋云。用別體同。故不相違。一慧者。同體也。次舉眼等識為喻。眼識自證分體一。而有了別青黃見分多用。見分用別。同依一體。彼此不違。餘識亦爾。量云。我法二見是有法。同依一慧宗。用雖有別而不相違故因。喻如眼等識。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至)皆唯起法執我執[A11]已伏故。
二乘下。單明法執起位。以顯法不依我。初通明三乘伏我執。唯起法執。二乘言聖道滅定者。定慧法。起。治障相違。我執[A12]已伏故。頓悟菩薩言修道者。期心頓斷。見道初心麤垢先落。我執[A13]已伏故。漸悟菩薩言生空現前者。藥病主對。我執[A14]已伏故。故此三乘。皆唯起法執。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至)亦唯起法執我執[A15]已斷故。
二乘下。明斷我執唯起法執。二乘無學。期心單斷。捨執藏時。我執[A16]已斷。唯起法執。迴心漸悟菩薩。期心次斷。此根初解。先得人空。我執先斷故。法智現前。法執不起。法智不現。亦唯起法執。亦者。對上二乘言也。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至)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八地下。別明深位菩薩起法執。一切者。通舉若頓若漸菩薩也。我執皆永不行者。通指分別俱生二我執也。或[A17]已下。釋不行義。漸則永斷不行。頓則永伏不行。法空下。明法智不現。法執猶起。問曰。法空雖不現。生空現前。智生執盡。云何猶起。今答云。不相違故。生空與法執不相主對。故言不違。文外反顯法空智果現前。法執有間。
如有經說八地以上(至)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如有下。引證深位法執。一切煩惱者。分別俱生也。所知障。即法執。此言現行。不約種子。不爾者。恐謂深位菩薩是種非現。今釋云。若所知種在言在者。煩惱種在亦應言在。那言唯有所知。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至)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
法執下。約法執判。先判染不染。問。大小兩乘法執俱在。於末那誰染誰淨。答。二乘名不染。菩薩名染。二乘名不染者。唯修人空觀。期心但斷煩惱障。所知不障彼智故。於菩薩名染者。所知能障彼法智故。由此下。次判覆無覆。由此二字。承上菩薩名染亦名有覆。不障人空智。於二乘名無覆。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是異下。簡異熟。前言隨第八所生。緣被執我。即繫屬彼。恐謂即是真異熟。簡云。法執俱意。是異熟生。次句釋成異熟生。問曰。前六無記。名異熟生。今此雖非真異熟。隨異熟繫。亦可名異熟。何故亦名異熟生。答云。真異熟名。唯局第八。異熟生名。不唯前六。通八識故。次舉例明。如增上緣名寬。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增上緣攝。餘不下。結歸本意。餘真異熟所不攝者。皆異熟生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云何下。引教理證有末那。先問起。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識。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云何離眼等識別有第七。聖教下。總答。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至)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謂薄下。先引教別釋。先通引諸經心意識三。是三別名。集起。思量。了別。是三別義。名義既別。應有別體。文雖通引。意歸末那。以此證有第七。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至)麤動間斷了別轉故。
如是下。釋義。伏問曰。諸識俱可名心。皆有積集義。俱可名意。皆有等無間緣義。俱可名識。皆有了別自分境義。勿謂名義別。而令體有別。初句牒伏問。而隨下。答。約義勝相顯故。各有差別。第八獨名心者。集起義。一切現行所熏。集諸法種。種子為因。能生一切起諸現法。如是顯勝。故獨名心。餘識不然。雖有積集。無集起義。第七名意者。思量義。有漏位中恒審思量藏識為我。無漏位中恒審思量無垢異熟為無我。二等字。等此也。餘識不然。不恒不審故。餘六名識者。了別義。別境。謂六塵各緣也。外門轉故麤。三性不常故動。隨緣起脫故間斷。七八不然。一性無間。內門細轉故。勿以通名而濫別義。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如入下。復引楞伽通證三名。各各召體。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至)前[A18]已廣說故不重成。
又大下。廣證有第七。何以知諸大乘經所說必為定量耶。此義前[A19]已廣說。即指慈氏先不記等七因。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至)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解脫下。復引深密別證染意。先引頌證定。彼經下。引經自釋。先釋前二句。對治下。次釋第三句。爾時下。釋第四句。無自性者。此諸煩惱無實自性。非今現無。本來空寂。但於迷時妄謂為有。至於悟後始知空耳。如是下。總結。
[A20]已引聖教當顯正理(至)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A21]已引下。顯理。先結前起後。謂契下。引經恒行不共微細無明所依。證有第七。不共無明。出體。微細恒行。示相。覆蔽真實。顯用。無明為能依。第七為所依。此以能依顯所依也。若無下。反釋。經言不共無明。由依此識而有。若無此識。經中所說無明。應非有故。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至)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謂諸下。初順釋。先出能依無明體用。一切分。即是善惡昇沉定散等位也。覆真實義者。二空所顯真如之理。為此所覆而不發明。障聖慧眼者。真無漏道清淨慧眼。為此所障而不開曉。無明即體。覆障即用。此顯能依有體有用也。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至)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如伽下。引證。真義心。謂無分別智。正當生時。常能為礙。俱行異生一切分位。謂極微細不共無明。此證。以用顯體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至)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是故下。引經結示。無明所盲。謂障聖慧眼。惛醉纏心。謂礙真義心。異生恒居生死長夜而不醒覺者。無明使之然也。長夜有四句分別。一是長非夜。如七俱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應心品。二是夜非長。如六識相應無明。三亦長亦夜。即七俱無明。四非長非夜。即六識餘貪等。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至)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若異下。次反釋恒行義。初句立意。經言恒行無明故。次句釋成。與異生俱迷理無明或行不行。不應正理。此言意顯無不行時也。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此依下。正約所依識體結成。文中以六識對顯此覆真實恒行之義。依六轉識皆不得成。所以者何。識有間斷。此無明亦應間斷。則非恒行。無明恒染。彼轉識亦應恒染。則非三性轉易。若謂依六識。有此二過。故應許有恒行末那。方免斯愆。
染意與恒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染意下。三家釋不共義。無明不與餘俱。定依第七。先問起。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意俱無明與三共轉。何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有義下。初解。以意俱無明是根本惑。釋不共義。見慢愛三非根本惑。雖四惑俱。三非同類。名為不共。亦何所失。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有義下。次解。初句斥前。次釋。純隨煩惱無見等故。此三煩惱是十根本煩惱中攝故。處處皆說染意與四惑俱。何言此三非根本惑。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至)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應說下。申正釋。初二句以無明為餘染法之主。釋不共義。能與諸染作因依故。次二句約惛迷增上。轉釋主義。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至)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此俱下。約餘三並問。癡既增上。名為不共。餘三非增上。應如心所。名相應耶。若為下。答。餘三若增上為主。應亦名不共。若約生死流轉。貪愛為主。若依障初聖道不受聖教。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安肯受教。慢既恃[A22]己。豈復求他。故此三者若為主時。亦名不共。例如無明。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有義下。三解。約此識獨有。餘識所無。以釋不共義。例佛十八不共法。唯佛獨有。餘人所無。故名不共。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至)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若爾下。約餘識俱染並問。此俱無明。餘識所無名不共者。餘識俱惑。此識所無。亦應名不共耶。依殊下。答。初句明依勝義立。非互一句。斥前問難。謂第下。釋殊勝用。能障理智故。如是勝用。此有餘無。故名不共。此中三解。初以根本釋不共。於文多謬。於義全疎。次以是主釋不共。義雖稍當。文不會經。三以不共釋不共。文契標章。義符經旨。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至)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既爾下。約餘三並問。既爾二字。牒上無明勝用名不共。此俱見等。勝用亦然。亦應名不共。無明下。答。癡是三主。見慢愛三。皆用無明為因故。獨得此名。餘為主時。亦名不共。既皆可名不共。偏言無明者。為對餘識俱癡。顯此用勝。且說無明名不共耳。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至)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不共下。料簡不共。初句總標。恐此中不共。濫獨行故。此恒行不共。第七相應。名為恒行。不與第六間斷者共。名為不共。餘識間斷。故云所無。反顯此識中有。獨行不共者。不與忿等俱起。或不與餘煩惱起。此識非有者。反顯餘識俱故。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至)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故瑜下。引證。初相應。證恒行。與三惑俱故。非貪等俱。證獨行。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至)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是主下。釋獨行二義。復約見修二斷以明二種差別。言是主者。力用麤猛。自能為主。能發惡業。顯是分別。故見所斷。次引經證見所斷。有學永斷故。不造新業故。言非主者。行相微細。不發惡業。顯通俱生。亦者。通見修所斷也。忿等小隨各自為主。故皆見斷。反顯非主獨行不與彼俱。通見修斷。此中唯釋獨行明二斷者。意在簡濫顯是也。是主唯見斷。非主通見修二斷。意顯恒行不共。唯修所斷。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恒行下。約大小乘部結判有無。恒行不共。約部而言。餘小乘部中曾所未說。不言第七故。故言餘部所無。反顯大乘所說有此識故。約識而言。此識所有。餘識所無。獨行不共。約部而言。大小皆說。故言此彼俱有。約識而言。餘識中有。此識中無。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又契下。引教證成。約意識增上緣依。證有第七。初文通引六識。以前五為同法。其意別指意識。意法為緣者。意根為增上緣。法塵為所緣緣。二和生識故。意即第七識。若無下。反證。若無此第七識者。經中所說增上緣意則應非有。唯一法塵為緣也。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至)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謂如下。引理證成。初以同法證。如眼等五識。六轉識中攝故。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轉識中攝。理應許有此依。彼依即是此第七識。此識下。反證。此識若無。彼增上等依寧有。量云。意識。必有增上俱有所依。六識中攝故。如五識。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至)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不可下。破色為依。餘乘取肉團心為第六依。今初句直破。次句釋成。經云意法為緣。意屬心故。非色法故。又五識依色。但有隨念。而無計度。若執意識依色者。應如五識。亦唯隨念。不應通二分別故。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至)俱時而轉如牙影故。
亦不下。破五無依。上以五識有俱有依為同法。證第六有依。今執五識無依。欲證第六亦無。初句直破。次句釋成。五識與根俱時而轉故。次喻俱轉。牙與種。影與形。不相離故。牙當作芽。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又識下。破等無間意。非等無間意可為此識依。識與所依必俱時故。立量云。又識與根。決定俱時。必同境故。如心心所。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至)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由此下。立量結。極成意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眼等五識。不共者。如眼根是眼識不共依。不與餘識共故。顯自名處者。謂依眼之識。名為眼識。餘亦如是。等無間不攝者。非等無間意根之所攝也。增上生者。謂根是識之增上生緣也。所依者。根是識之俱有所依也。隨一攝者。謂於六識隨一所攝也。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又契下。約思量名。證有第七。先引經。恒審思量故。若無下。反證。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至)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謂若下。釋義。有謂等無間意。即經中所說思量名意。非第七名。今釋云。意識現前。彼滅非有。體既非有。用定不成。既爾二字。牒上體用思量既俱不成。如何經說名意。若依聖言量。思量即第七。非等無間。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謂下。破假說。有謂思量名意者。應知假說。非關實有體用。初二句直破。次二句以正破假。假依正立故。假名為意。由正思量。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謂現前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若謂下。破第六無意名。彼救云。謂過去時現在曾有思量。今雖[A23]已滅。得名為意。今初句牒計。次句破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至)[A24]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故知下。結。第七末那。以具恒審思量義故。方得名意。等無間意。依此假立。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又契下。引經無心二定差別。證有第七。染意下。反證。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至)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謂彼下。釋義。滅定無想。此二俱滅前六及彼相應。體。謂前六心體。數。謂彼相應心所。此二俱滅。故曰無異。二定有別者。唯染汙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則有差別。無想唯滅前六。染意則有。滅定非唯前六。兼滅染汙一分。染意則無。若無第七。於彼定中為有為無。彼二無心。有何差別。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至)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若謂下。牒伏救破。彼救云。二定別者。由加行等故。非由第七。今文初句牒救。次句總破。次正破。彼差別因者。謂由有此第七識故。若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而有漏攝。若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及染汙心心所滅。立滅盡名。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此意若無。彼因寧有。集論二定有五門差別。加行。即定前作意。界地。謂四禪及有頂。所依。謂佛弟子說力。及外道說力。自體者。無想以有漏異熟色為體。滅定以無漏心法為體。假立者。無想麤動心等暫不現起假立。滅定兼染汙不行假立。是故下。結。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又契下。引經無想天染。證有第七。一期生。謂五百劫。心心所滅。無六轉識也。若無下。反證。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至)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謂彼下。釋義。初句無六轉識。謂六識中我執無也。次句若無此意。謂第七中我執亦無也。謂諸我執。唯於六七二識中有。二識俱無。我執便無。何處見有具縛凡夫一期生中都無我執。都無者。謂無二識中我執也。彼既長時無有我執。應如涅槃清淨無漏。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至)餘法受熏[A25]已辯非理。
初後下。展轉釋。救云。彼天六識及彼心所。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有故。無如是失。破云。中間四百九十九劫心心所滅。無故有過。救云。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失。破云。過去非常。未來非現。如空華等。無故有過。所得下。約理斥。所得無者。謂無想定前求無想報。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位中假立無想有情。若無能執末那。所得無想異熟應無。所得無故。能得無想有情亦無。伏救云。不必末那執。即依異熟立無想有情。今釋云。無想異熟。即不相應法。前[A26]已遮破。藏識無者。謂染汙末那。緣第八藏識。我見愛等執藏為自內我。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由斯以立阿賴耶名。若無染意。藏識應無。藏識無故。熏習亦無。受熏持種義皆不成。伏救云。餘法亦可受熏。今釋云。餘法受熏。[A27]已辯非理。
故應別有染汙末那(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故應下。以我執結成有染意。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又契下。引經三性心中恒帶我執。證有第七。若無下。反證。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至)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謂異下。釋義。謂異生類善染無記三性心時。雖外起善惡不動業。而內一類相續執我。由內恒常執有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等。不了體空。執取於相。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至)末那滅[A28]已相縛解脫。
故瑜下。引證染意徧為諸識依止。彼未滅時。令六識中相縛見縛不得解脫。染汙滅[A29]已。方得解脫。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至)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言相下。轉釋瑜伽。初牒。次釋。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六轉識於所緣境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無礙解脫自在。故名相縛。依如下。復引伽他證論。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至)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又善下。別約善無覆心時我執。證明第七。凡起善及無覆無記心。皆名有漏者。由有我執故。若無我執。應非有漏。救云。六識中自有煩惱。可成有漏。破云。自身現行相續之中。六識善染不俱起故。救云。現行善染雖不俱起。由有過未煩惱緣縛。故成有漏。今破云。去來緣縛非現非常。理非有故。救云。如施等雖善。由受施者具惑。故成有漏。破中初句牒救直破。次句舉例並破。豈施無漏淨田。令我有漏施心亦成無漏。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至)彼非實有[A30]已極成故。
又不下。展轉釋。初破隨眠。轉計云。別有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於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又不可說四字。是牒救破詞。所以者何。隨眠非實有。前[A31]已極成故。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至)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亦不下。破漏種生。救云。善等有漏。由從無始有漏種生。此有漏種。不由熏習。法爾而有。故成有漏。亦不可說下二句。牒救。彼種下。先破漏種。由與漏俱。成有漏種。先無我執與善等俱。彼種無因成有漏故。非由下。次破漏生。若謂無始有有漏種。有漏法起以此為因。非由下一句。直破。勿學下。舉例並破。若謂有漏種生成有漏者。應學無漏心亦成有漏。勿字是破辭。學無漏心。亦從有漏種子生起。然彼不成有漏法種。自相續中不與漏俱故。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至)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雖由下。破染引。救云。善心雖非染俱。由前煩惱所引。是故施等成有漏法。今破云。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施業起時。煩惱[A32]已滅。不俱起故。非漏正因。所以者何。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無下。舉例並破。又無記業隨先業轉。不待現緣。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無記非染引。得成有漏。善等有漏。豈煩惱引。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至)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然諸下。釋正義。然諸有漏施等諸業。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簡非他惑。現行。簡非隨眠。俱生俱滅。簡非過未。互相增益。簡非有漏種。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行從此種起。有漏義成。異生下。例有學。有學俱生猶未永滅。理亦應然。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至)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無學下。通妨。妨云。無學[A33]已斷我執。然非漏俱。云何亦有有漏法耶。如難陀之貪。身子之嗔。畢陵之慢等。釋云。無學有漏。雖非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然不熏成有漏法種。自相續中非漏俱故。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由有下。結。證有下。總結。然有下。通妨。總通七八二識妨難。難云。餘處經中唯說六識。不說七八二識者何。釋此如文。[A34]已上釋第二能變竟。
如是[A35]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如是下。釋第三能變。文中結前問後。
頌曰次第三能變(至)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頌曰下。舉頌答。頌有三十六句。約九門分釋。一差別門。次第至六種。二體性門。了別為性。三行相門。了別為相。四三性門。善不善俱非。五相應心所門。此心所至不定。六受俱門。皆三受相應。七共依門。依止根本識一句。八俱轉門。五識隨緣現至意識常現起。九五位不行門。除生無想天至悶絕。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至)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論曰下。依門解釋。初二句結前起後。此識下。先總標差別門。謂名下。別釋隨根立名。初句標六名。根者。俱舍云。身根有九事。十事有餘根。具五義者。一依根之識。依俱有根而得住故。二根所發識。由眼等根所引發故。三屬根之識。識繫屬根。如子之屬父故。四助根之識。根如鏡光照物。無別分析。由識於境能了別故。五如根之識。俱有情數之所攝故。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至)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雖六下。簡濫。難云。若識隨根立名者。六皆依意轉。悉應名意識。釋中約共不共答。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而五以意為共所依。唯第六以意為不共。今隨不共立意識名。例如五識依五色根。各隨不共立名。無彼此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五非唯依意。兼依色根故。不名意識。伏難云。隨根立名者。第八依意。應名意識。第七依心。應名心識。今釋云。隨根五義。辯識得名。非辯心意。不應為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至)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或名下。隨境立名。初句標六名。次句釋義。末句轉釋。謂此六識。於色聲等六境有了別用。故名為識。今從境立。正順識義。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至)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色等下。簡濫。難云。若隨境立名者。第六與五同時。或了色。乃至或了觸。亦可名色識。乃至觸識。釋中約通局答。色等五識唯各了色等。故名色識。乃至觸識。第六通能了一切法。故名法識。或能了法。獨得法名。前五不能。故不名法。故六識名。無相濫[1]失不可知執受處了。第二能變云。依彼轉緣彼。此第三能變中。何故不說依緣。釋中初句明不說意。後句指前指後。於次能變中[A36]已說所依。即前通明諸心三所依。此六所緣。義便當說。即後二門了境為性相。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次言下。釋頌第三句體性行相二門。初句牒頌雙標。次句釋義。句中以雙顯釋雙標。後二句分釋雙顯義。了別識之體。了境識之用。體用皆能了境故。由斯了別境義。順識義故。兼釋別名者。別前心意。唯此六名識。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至)餘所依了如前[A37]已說。
如契下。引證。初引文。彼經下。以釋經說。眼識依於眼根。乃至意識依於意根。如是且說不共所依。經說眼識了別諸色。乃至意識了別諸法。如是且說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者。謂五識皆依六七八識。六依第八。餘[A38]已轉依見分所了者。謂一根發識緣一切境。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此六下。釋第四句三性門。初徵起。次舉頌答。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略釋俱非二字。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至)非於他世故不名善。
能為下。別釋三性。先釋善相。此世。謂現在。他世。謂當來。所作善業。能感二世所欲從心。致大饒富。人天下。簡果從因。問曰。人天樂果。清昇順益。可名善否。今答云。樂果隨先業轉。此世雖能順益。報盡未然。此取業因通二世者。方名為善。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至)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次釋不善相。所作惡業。能令二世所求不遂。擾惱身心。惡趣下。簡果從因。問曰。惡趣苦果。沉墜違損。可名不善。答云。苦果隨先業轉。此世雖能違損。償足自停。此取業因通二世者。方名不善。
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三釋無記相。非順益義。無善可記。非違損義。無不善可記。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六下。出體明相攝。上但出善不善二性相。此中出體。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勤。安。不放逸。行捨。不害。六識與此相應。是善性攝。無慚。無愧。忿。恨。惱。覆。嫉。慳。害。嗔。與此相應。是不善性攝。俱不相應。是無記攝。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有義下。釋三性俱不俱。初解不俱。謂六識三性定不俱起。次二句釋不俱義。同緣外境故。三性互違故。五識下。設三性俱起難。初二句立定六識俱起。善染性同。謂五識生。必由意識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五境。同善同染。若許下。正難。五識三性俱行。意識隨之應通三性。後句結成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瑜伽下。通妨。難云。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何謂不俱。引論雖引一句全文。其意唯用轉識三性俱起。釋云。彼云一時。依多念說。如說一心。非一生滅。今依一念。故不容俱。與彼論文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至)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有義下。次解俱起。六識三性容俱。率爾下。釋俱義。率爾。謂創初之心。或多。謂五俱起。或少。謂二三四。如眼識率爾。必是無記。耳鼻等流。成善成染。五識既容俱起。三性必俱。五識下。斥前難。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難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今以五識例意識。性不必同。此難徒設。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至)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故瑜下。引證。先明二識俱起。次判屬性。諸瑜伽師入禪正受。若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領受此聲。後方出定。非唯下。明二識必相假。先明意識必須耳識。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無餘耳識。若唯意識無耳識者。定中意識不能聞聲。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下。明耳識必須意識。若謂耳識領受聲時即便出定。故不與與定相應意識俱時而轉。理亦不然。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A39]已。若有希望後方出定。故聞聲時心猶在定。定應二識共取此聲。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至)率爾墮心定無記故。
在定下。判屬二性。初句標定率爾耳識非善。次句釋成無記。定中意識理應是善。此明二識俱起。性不同。用顯三性容俱。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至)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由此下。結證性不同。無記耳識。與定相應善意俱轉。諸處下。復引同境不同性之文。結證三性容俱。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雜集下。釋妨。難云。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何故說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聞聲。釋云。彼依多分。此約少分。等引者。此通有心及無心定。離沉掉。名之曰等。引生功德。名之曰引。此既通有心定。彼依多分。或可言無。此約少分。或可言有。故彼此文不相違反。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至)[A40]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若五下。結判俱起。問。五俱意識既不能與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說六識三性亦容俱起。文中約偏不偏答。偏注者。一向也。如眼識屬善。意識一向偏注。亦成於善。或餘識不善。意識偏注。亦成不善。若不偏注。意便無記。故六下。結成俱起。得自在下。明佛位唯善性攝。後二句簡二性。道諦攝故。非不善。滅戲論故。非無記。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至)三受共相應。
六識下。明相應心所門。初句問起。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至)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論曰下。總標六位。恒依下。先釋心所通名。以心為依。方能現起故。更互相應。和合似一故。繫縛攝屬於自心王。故名心所。次舉例明。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屬心之法名為心所。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至)如𦘕師資作模填彩。
心於下。釋行相。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唯者。明不取別相。心所於境。不唯取總。亦取別相。亦者。明兼取總相。心事者。了境作用名事。次舉喻。心如畫師。所如弟子。取總相如作模。取別相如填彩。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至)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故瑜下。引證徧行。初句明心王唯了境之總相。作意下諸句。明心所兼了總別相。即諸心所取所別相者。此句該通上下。未了者。未明了也。今作意能明了之。可意等。等非可意。及俱非相。攝受。謂順益。等。謂損害。俱相違相。言說因者。由想安立境之分齊。方能生起種種名言。正因等。等邪因。俱非相。故作下一句。結名心所。諸句皆言此者。指總相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至)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餘處下。引證別境。諸句中亦字。兼總相言也。由此下。例餘四位兼取總別相。由此二字。承上二位。作意能警心心所起。觸能令心對境。皆有順生心所功能。受與想俱。受能起愛。愛生諸取。思為行蘊主。欲能希望。解能決定。念能記憶。定慧了得失。由此二位緣境。方能引起善染等四位諸心所法。後一句。釋成諸位。亦兼取總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雖諸下。依標分類。問曰。通名心所。通具恒依等義名義無異。何分六位差別。答中初句牒問。次句依類分六。善染等種類差別故。
謂徧行有五別境亦五(至)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謂徧下。依類列數。一切下。略釋六位別義。如文。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然瑜下。引證合意。根隨俱染。共為一位。復以下。依四辨五。先標四一切。一切性。謂善等三性。一切地。謂三界九地。一切時。謂過未現三時。一切俱。謂與八種識俱相應。次正辨差別。徧行具四一切。可知。別境唯初二者。通三性故。徧九地故。善唯有一。善徧九地故。染四皆無者。不通善淨故。不徧上地故。善時無故。第八不相應故。不定唯一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次一句結。此字。指四一切。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此六下。釋頌第四句受俱門。先總標三受相應。六識有易脫。故與變易受相應。領順下。別釋受相。非逼非悅者。中容境也。不苦不樂者。捨受也。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如是下。增數分判。先標分二。釋中初約身心。次約漏無漏。後句釋無漏通苦受。問曰。無漏是道諦攝。永盡諸苦。云何通苦受。釋云。修無漏者。勞心苦志。然後方得。是故苦受亦由無漏起。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至)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或各下。先標分三。釋中初約三斷。次約三學。非所斷。謂無漏受也。非學非無學。謂凡位也。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或總下。先總標分四。釋中初約四性總分四。樂受即善。苦即不善。捨即二無記。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至)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有義下。次約一一受別分四。謂善與三受相應。不善。二無記。亦皆與三受相應。五識下。釋。五識相應任運煩惱。純苦趣中任運煩惱。此二煩惱不發惡業者。是有覆無記。故與苦根相應。論說憂根非無記故。此釋有覆無記既通苦受。例之亦通樂捨。有覆說通三受。例之無覆無記。及善。不善。亦應通三受。是故三受容各分四。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意地一切根相應。
瑜伽下。引證。證任運生一切煩惱。有覆無記攝。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識無記者。遍與諸識中三受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相應。此證有覆既通三受。例善。不善。無覆。亦通三受。
雜集論說若欲界繫(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雜集下。證不善。有覆。通三受。前約任運煩惱不發惡行者。是有覆攝。今約雖是任運。發惡行者。亦是不善。亦者。顯任運者通二性也。所餘。謂欲界繫餘不發惡者。及餘上二界任運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攝。此證不善。有覆。通三受。例善。及無覆。亦通三受。故知下。結。據標結文。釋及引證。應皆例之。三受各容有四。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或總下。初總標分五。次列名。三中下。釋分意。逼身名苦。悅身名樂。逼心名憂。悅心名喜。無分別者。通前五識。名為苦樂。有分別者。唯在第六。名為憂喜。尤重者。苦樂。輕微者。憂喜。捨不分者。非逼非悅。於身於心無別異相。純無分別。無有輕重。故不分二。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至)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諸適下。約諸識相應分樂喜。適悅受者。領順益境故。五識相應。恒名為樂。意識相應。約界地分。有三種別。欲界。及初禪近分。二禪近分。名喜。初禪根本。二禪根本。名樂名喜。三禪近分。及根本。名樂。近分。謂未至地。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至)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諸逼下。約諸識相應分苦憂。逼迫受者。領違損境故。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意識相應。有二家釋不同。先初家解。初句正釋唯憂。次引教貼釋唯憂。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瑜伽下。雙證六識通苦憂。異熟生者。即前六識。五識俱者。屬苦。意識俱者。屬憂。逼迫無間。名曰相續。又引尋伺者。乃意識相應不共法。一分者。一向苦受處也。故知下。結。意地重蹙尚名為憂。輕者亦爾。此釋意識唯憂無苦。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有義下。次家解。意慼通二。約五趣分。有三種別。人天唯憂。地獄唯苦。旁生鬼界名憂名苦。捺洛迦。此云苦器。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瑜伽下。引證旁生鬼界通苦。任運煩惱。有覆無記性攝。皆通三受。廣說如前者。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此證意識通苦。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至)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又說下。引證地獄意識唯通苦受。俱生。簡非分別。身邊二見意識相應。唯無記故。是苦非憂。後句引論貼釋憂非無記。反顯無記是苦。此釋意識唯苦無憂。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至)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又瑜下。此段乃次家引證地獄意地唯苦無憂之文。瑜伽中二十二根。八根定成就。謂眼耳鼻舌身命苦捨。三根定不成就。謂樂喜憂。餘十一根或成或不成。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餘三下二句。乃次家判論定成定不成之文也。初句判憂定不成。次句判捨定成。今判憂既不成。只證地獄唯苦無憂。以成[A41]己意。復奪初家意地憂不成也。
豈不容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
豈不下二句。乃初家奪他救[A42]己之文。因次家判捨定成。今奪云。捨定不成。因次家判樂喜憂不成。今救云。寧知彼文唯說容受。此句徵結次家。汝寧知三受中憂不成也。容受者。即樂喜憂三受。雖通言三受。救家意許憂是成就根。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識有時無故。
應不下二句。乃次家縱難初家之文。先難初家不許捨成就。初家不許捨。次家不許憂。二家互奪。各不許一。則成就根中止有七。今縱難之。今文言意根者。如下文云。意根總以八識為自性。又瑜伽云能令依止隨自在轉。增上義故。八識皆隨意轉。故別立一根。地獄位中六識既無。意根不成。故不可以意根足成第八。意根既不可為第八。必以捨根為第八。捨根既是成就根。憂根定是不成就根。
不應彼論唯說容受(至)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不應下四句。乃初家詰難次家憂不成就之文。初句直難不可以憂為不成根。次句指論難破。論言諸根中三不成就。此文通漫。而無的指之辭。又無別因以顯憂不成。汝何為判憂不成耶。第三句縱問。若論言憂不成就。則成就根中止有七。故第四句詰難如何定成八根。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至)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若謂下。乃次家破初家伏救之文。初家伏救云。五識相應是苦受。意識相應是憂受。今地獄中分形碎質。五根不成。根不成故。則五識不相續。則無苦受。違境唯逼心根。故有憂受。此救憂是成就。今文牒執破云。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有執喜根亦爾。設執下。牒執。一形者。謂男女根中隨指一根也。理亦下。初句總破。次釋義可知。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由期下結。先結捨是成根。由斯二字。承上所簡餘諸根既不可當第八。故結云。定是捨根。次句釋捨義。前六有不行時。七八恒相續故。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至)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如極下。次結憂是不成根。先舉例。極樂地意悅名樂。無喜。以例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憂。後句指論餘三定憂喜樂。以結憂是不成根。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至)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餘處下。通妨。妨云。今判餘三中樂不成。餘處不妨說地獄有等流樂。例之。今雖判憂不成。何妨地獄亦有憂。初句牒妨。應如下。釋。隨轉者。隨順機宜權轉施設也。立世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清者。在熱獄得冷間。在寒獄得溫間。此之溫冷果似前因。假名等流。是異熟果。應知彼是隨轉理說。或說雜受處者。謂輕獄中或可有樂。純受重獄必無異熟果報樂。故名純苦。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至)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然諸下。通前引教。初句牒前引教。次釋。依多分說者。人天名憂。旁生鬼界名憂名苦故。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瑜伽下。牒前引教。次釋。亦依隨轉故。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又彼下。引類通。意俱苦根名為憂者。是餘趣憂之類。假說為憂。而實是苦。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至)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或彼下。比例明。地獄苦損身心故。而亦名憂。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而亦名樂。既近分名樂。而實是喜。以例明之地獄名憂。而實是苦。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然未下。通妨。難云。寧知是喜而亦名樂。豈不容彼定成樂根。釋云。未至地唯有十一根故。十一根中無樂故。十一。謂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捨。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由此下。總結。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下。明三受俱不俱。初正明不俱。瑜伽下。通妨。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至)諸佛[A43]已斷憂苦事故。
有義下。次正明俱起義。以順違中境俱起。對顯三受容俱。如前三性。故不重釋。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前所下。廣明六位體用差別。先徵二位。頌曰下。舉頌答。徧行。別境。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至)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論曰下。先釋徧行。初文體用指前。次文徵徧行相。次句總舉教理答。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至)由斯觸等四是徧行。
初引經證觸受想思四是徧行。心起定有故。廣說者。指耳聲乃至意法等。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至)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次引經證作意亦是徧行。雖根境和合。必由作意方能生識故。心起必有。故是徧行。復引云。於此者。謂境也。心所於境作意。心王即於境了別。王若了別。所即作意。共和合者。王所同時。故是徧行。廣說者。觸對。領納。想取。造作。皆與王同時。恒共和合。故是徧行。此等下。結。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至)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理謂下。引理釋。彼定生觸。必由觸有。即前文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此明觸是徧行。若無下。反釋。作意等四。文中皆反覆釋。受中言隨一者。三受中隨一受也。思中言隨一者。思能役心造善惡無記之業。三業中隨作一業也。由此下。結。餘非徧行者。指別境也。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次別下。釋別境。初句標名。次句釋別境義。多分不同者。定慧同一所觀故。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云何下。別釋欲。先徵出體用。希求冀望而為自性。精進斷依而為業用。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有義下。先初解。所樂。謂可欣樂。非是可厭及中容境也。欲見聞等。謂非不欲也。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至)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於可下。通妨。難云。於可厭事。若未合時。希彼不合。若正合時。望彼別離。豈非有欲。此但下。釋。希彼不合者。此但求彼不合之時。謂有可欣自體可合故。望彼別離者。此但求彼別離之時。謂有可欣自體不離故。非於可厭之事而起希望。故於下。簡。先簡可厭中容境無欲。次簡於可欣境若不希望。亦無有欲。此明欲以希望為體。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至)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有義下。次解。所樂。謂所樂求。可欣求合。可厭求離。希望有欲。於中下。簡。中容境。及欣厭境。若不希求。皆無有欲。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至)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有義下。第三解。所樂。謂樂欲觀。一切事者。徧通欣厭中容三境也欲觀察。謂非任運。若不下。簡。若不欲觀。及隨境任運觀者。此全無欲。由斯一句。結成前文餘非徧行。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至)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由希望力引生心心所。方取所緣。復引經欲為諸法本。以證欲為心心所本。意成欲是徧行。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至)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約義斥。作意引心令趣自境。諸心心所取自所緣。非由樂欲。又聖教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心心所。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如說下。例破。由經說欲為諸法本。諸心心所皆因欲起。經中亦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故說下。通經結示。說欲所起身口意若善若惡一切事業。或說欲發勤。由勤助成一切善事。故經言諸法欲為其本。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至)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云何下。釋勝解。先徵出體用。於決定境。謂非猶豫印定任持而為自性。不可誘引改轉為業。謂邪下。轉釋。謂依教理明證之力。於境審諦決定印持。由斯異緣不能牽引。令移此義而趣餘義。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至)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故猶下。簡非徧行。故猶豫境。非審決心。全無勝解。非徧行攝。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取境無礙。由勝解力。意成解是徧行。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徵釋非理。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不被礙者。即心心所。能作增上緣。警覺發起心等者。根及作意。皆非勝解能成此事。若謂由此勝解。根及作意方勝發起。則此勝解復應待餘。便有無窮失。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至)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云何下。釋念。先徵出體用。於曾習境。謂非未習。明審記憶不忘為性。等持所依而為業用。謂數下。轉釋。謂由念力。數數憶持曾所受境。令心明記而不忘失。能引定起。故為彼依。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至)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於曾下。簡非徧行。曾未受境。及不明記。即全無念。故非徧行。體。謂所受自體。類。曾受同類相似之境。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若心起時。必與念俱。何也。由念於境明審記持。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意成念是徧行。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例破。若謂後時有憶念故。前必有念而為其因。不可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此而為其因。然前心等。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之因。故不可執心前定有念。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至)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云何下。釋定。先徵出體用。謂繫心所觀。專精傾注。不令散亂。而為自性。智慧所依而為業用。謂觀下。轉釋。謂觀如理。不如理。及俱非境。由定勢力。令心專注而不散逸。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定能發慧故。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至)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心專下。釋專注。心專注言。謂表此心所欲住境。此定令心即便能住。非唯一境而不遷移。不爾下。反顯。見道歷觀上下八諦。前後境別。而不是一。若非專注。應無等持。故專注言。非唯一境。境雖改轉。心隨專注。若散心緣境。為境所牽。若定心緣境。非境牽心。故名為定。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若不下。簡非徧行。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設。不繫心專注境位。亦有定起。但相微隱而不昭著。非是全無。意成定是徧行。
應說誠言若定能令(至)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應說下。破。初句誡。次句設執反詰。理亦下。破。三和合位。是觸用故。若謂下。復設執詰。亦不下。破。一剎那心。時之最促。自不易故。若言下。重設執詰。彼亦下。破。心取所緣。由作意力。皆非定故。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有說下。簡異解。初敘定體即心。次引經貼釋。心學者。三學中定為心學。戒為身學。慧為口學。智在說故。心一境性句。轉釋心學。此定為心一境性故。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彼非下。破。先破引經。依定攝心。定能令心一於境。故言定乃心之學。根力下。立量破即心。定。非即心。根力覺道等道品攝故。如念慧等。念慧等。道品攝故。非即是心。此云何然。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至)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云何下。釋慧。先徵出體用。於所觀境料簡決擇而為自性。斷除猶豫而為業用。謂觀下。轉釋。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依斯永斷所有疑惑。
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於非下。簡非徧行。於非所觀。及迷暗心中。無決擇智。故非徧行。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至)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爾時者。指上非觀境及愚昧心。但慧相微隱。而亦有起。非慧全無。大受句。舉例。如纖微物。為大物所受。隱覆寧知。對法句。引證徧行。愚智心中皆有故。意成慧是徧行。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至)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諸部下。破。初二句破論互違不為定量。次二句破違經謬執。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然欲下。立量總結。欲等五。定非徧行。非觸等故。如信貪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下。明現起分位。先初解。此欲等五。行相無違。更互資益。所在恒俱。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至)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有義下。次解。先總明此欲等五現起不定。次引瑜伽證。四一切中無後二者。不徧一切時故。不徧一切心故。所緣四境不定俱起。對顯能緣五位非恒相應。或俱或不俱故。起一至四名不俱。起五名俱。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至)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應說下。別明不定相。先唯起一。能所各別獨自行單境隻心名起一。所樂起欲。決定起解。曾習起念。所觀起定。謂愚下。料簡通妨。簡意明有專注而無簡擇。彼加下。妨云。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何故說彼緣所觀境。釋云。定前加行。少有聞思故。或依下。轉難。既言少有聞思。亦可兼慧。何云所解唯定。釋云。今依多分。不約少時。故言唯定。如戲下。引事證成。或於下。所觀起慧。不專注故無定。馳散推求故唯慧。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至)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時下。起二。境若兩兩不同。心則雙雙各異。合有十個二。乃至二字。超文。下文例然。所樂。決定。起欲解。所樂。曾習。起欲。念。所樂。所觀。起欲。定。所樂。所觀。起欲。慧。決定。曾習。起解。念。決定。所觀。起解。定。決定所觀。起解。慧。曾習。所觀。起念。定。曾習。所觀。起念。慧。於所觀。起定。慧。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至)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時下。起三。境既三三共起。心亦三三合生。合有十箇三。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定。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慧。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定。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慧。所樂。所觀起欲。定。慧。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慧。決定。所觀。起解。定。慧。曾習。所觀。起念定。慧。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至)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或時下。起四。境若前後變更。心則逆次除一。合有五箇四。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欲。解。念。定。或於此四起欲。解。念。慧。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定。慧。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定。慧。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慧。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或時下。起五。所緣既俱心亦共。境總心齊名起五。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如是下。總結。初句標結。言總意別。雖有單雙三四合離不同。皆名於四起五。次句結數。起五名總。起一至四名別。合三十一句。欲等各起成單五。欲對後四成四句。解三念二定唯一。是則名為十句二。欲解對三只成三。欲念對二欲定一。解念對二解定一。念定慧三一成十。欲等五句逆次除。如是只成五句四。欲等俱起成一句。是名總別三十一。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或有下。次明不起。如非四境者。非所樂等四境也。率爾心者。創始剎那心也。藏識俱者。有漏第八也如此類中。五皆不起。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第七下。明諸識相應。隨位有無者。未轉依位。第七唯一慧。第八全無。若[A44]已轉依。二識皆具五。第六下。先標。諸位皆與五法相應。次釋。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至)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有義下。明五識二師有無。初師明皆無。如文。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至)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次師明容有。但相微劣。而非增上。皆如文。遮等下。通妨。問云。五識性散。云何有定。釋中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通於有心無心。離沉掉故名等。引生功德名引。等持者。梵語三摩鉢底。唯局有心散心。論遮等引之定。五識無故。言性散動。非遮等持之定。故容五識有定。由此下。引證有慧。眼耳二通。通名慧性。以例餘三。五皆有慧。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未自下。明未轉或無。[A45]已轉定有。通緣真俗。正徧知故。取境親明。無猶豫故。因窮久遠。之實修。果窮久遠之實證故。又三世宿命明故。那伽常在定故。五皆具有智故。最極增上。而非微劣。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至)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此別下。明受相應。初句徵起。有義下。先初解。欲與喜樂捨相應。以彼一句。釋除意。憂苦二境非所樂故。解念定慧。通憂喜樂捨。除苦。以審一句。釋除苦意。審決等。謂解念定慧。與第六相應。不與五識相應。五識有苦。意識無苦。此四既不與五識相應。是故除苦。此前意地無苦師釋也。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至)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有義下。次解。一切。謂五法。總明五法皆與五受相應。論說下。別證欲有憂苦。初句證欲有憂。愁慼即憂相。次句釋有苦。希求即欲。意有苦根等者。此前意地有苦師釋也。論說下。引論通證欲有憂苦。貪愛即欲相應法也。苦根下。釋四法有苦。意識既有苦根。解念定慧。是意識相應法。以此證知。審決等四。應有苦受。又五下。復以五識有苦。證四法亦通苦。印境等四。即前微細解念定慧。由斯下。總結別境與五受相應。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此五下。結例餘門分別。性。謂三性。界。謂欲界繫等。學。謂三學。此五既具四一切中初二。則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識。依轉未轉既皆不遮。則知學等。亦應皆有。如是等類。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五
校注
[0215001] 失不間原本佚十行二十字詰一葉【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3 成唯識論自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卍新續藏》所編輯
【原始資料】CBETA 人工輸入,CBETA 掃瞄辨識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此染下。明相應受。此意同前初能變俱是捨受。故頌中不出。由有二家異解不同。故今論中申出。辯訛顯正。初句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