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二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契經下。次餘乘答。三有為者。謂欲色無色三界繫法若色若心。皆屬有為。有為相者。謂生住異滅四相。有為法上由此無常遷轉不停。故名此四為有為相。以經說三有為之有為相。證知異色心外別有有為相。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此經下。破。先斥引經不當。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非第下。別分三番例斥。俱破能所異體。第六聲。即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也。唯識開蒙云。體業具為從屬依呼。今此之字。正當彼中第六屬字。謂繫屬也。連也。攝也。初直破云。不可因此之字。便表能所異體。次句例破。例云。色心之體。體即色心。彼既不因之字表異。此云何然。又非能下一句。直破。能相。謂生等四相。所相。謂三有為法。非字。破能所定異。次句例破。堅相等。等濕煖動。地等。等水火風。勿字。約地等外無堅等破。又若有下一句。牒縱。次句例破。無為相。謂不生不滅等。無為所相。謂虗空等。應字是反語。應異者。反顯不異也。彼無為能所既不異。此云何然。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又生下。破能相有寶自性。上計諸有為相異色心外有實自體。初句牒計。次句以用奪體。用不齊興。體非俱有。若相下。救。以相違故用不頓興。而體俱有。體亦下。立量例破體不應俱有。生等用是有法。不頓興宗。相違故因。喻如體。例云。生等體是有法。亦不應俱有宗。相違故因。喻如用。又住下。以體奪用。承上立量體既不俱。住異滅用亦不應俱。有餘乘以四相對三世。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執同現在故也。此三既不俱有。云何執同現在。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能相下。雙破能所體用俱有。初句牒執。次句以用例明。能相所相用是有法。俱本有宗。無別性故因。喻如體。故云用亦應然。此明立則俱立。若用俱有。又違上文用不頓興。若謂下。破轉計。初句執家約更待因緣。成上用不頓興。次句破云。所待因緣。應非本有。用非本有。體亦應然。能所相用是有法。應非本有宗。更待因緣故因。喻如能所相體。何也。性相同故。此明破則俱破。體用既俱非本有。此與本執俱有相違。又執下。承上更待因緣破云。所執生等便為無用。因緣自生。因緣自滅。非關生等。故此斥云無用。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所相下。立量顯能所不異體。所相。謂三有為法。生等。謂能相。立量云。三有為法是有法。而生等合宗所相恒有故因。喻如三無為。無為所相恒有。既不與生等合。以證有為所相恒有。亦應非生等合也。能所體異可以論合。今以無為為同類。言不與生等合者。以破有為法上無別生等來合。即有為法上論生論滅者。以明非異色心別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又去下。立量破過未非實有性。立量如文。以四相對世故。破三世即破四相。生名下。破對世不當。生名下四句。約現未破不當。滅若下二句。約有無破不當。又滅下四句。約同異破不當。故彼下。約進退結不當。退生於未來。進滅於現在。故云非理。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然有下。申正義。初六句標四相。有無即生滅。暫有即住異。本無下八句。釋四相。無而歘有謂之生。相似相續謂之住。剎那遷改謂之異。化有歸無謂之滅。前三下。以四相對二世。此異餘乘所對。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如何下。釋妨。先立難。問云。滅是無法。如何與有為法作相。
表此後無為相何失(至)雖俱名表而表有異。
表此下。約表直答。生表下。先明剎那四相。生表於今方有。滅表今猶未無。異表遷變改易。住表非久遠用。故此下結。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次明一期四相。此依下。結前。一期下。起後。初有下。正明。初有。謂始生時。後無。謂終死時。後法如前。說名相似。中無間斷。謂之相續。漸漸改易。名曰轉變。故經云。二十之時衰於十歲。乃至六十。日月歲時。念念遷變等。是故下。以假立結斥餘乘實有。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復如下。破名句文身。先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契經下。餘乘答。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此經下。破。初斥引謬。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若名下。立量破如文。縱其異聲有。奪其非能詮。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謂聲下。破聲能生名等。初句牒計。彼計聲是能生。名句文是所生。以所生為能詮。能所既異。復計名等異聲實有。此聲下。破。此聲自有音韻屈曲。足可為能詮。何用生名等為能詮。此破其聲不必生名等為能詮。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若謂下。破轉救。初句牒救。由上許音韻屈曲可為能詮。今救云。聲上音韻屈曲。即我所說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所見下。例破。形量屈曲。謂長短等。彼若異色別有。此音韻亦應然。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若謂下。破轉救。舉喻轉救。謂音韻聲如絃管聲非是能詮。還欲成生名等為能詮。此應下。立量並破。音韻聲是有法。不別生名等宗。非能詮故因。喻如絃管聲。此仍牒後絃管聲非能詮。而不能生名等。以證音韻聲既非能詮。亦不能生名等。
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至)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又誰下。大乘徵。由上餘乘舉絃管聲非能詮。以喻音韻聲非能詮。今徵意云。絃管聲亦可為能詮。如人聞聲。了知宮商等音。以證音韻聲即是能詮。何用生名等。聲若下。餘乘立量救。絃管聲是有法。無詮用宗。無情法故因。喻如風鈴聲。應有者。反言無也上以絃管聲喻同音韻聲。此以風鈴聲喻同絃管聲。此三皆無詮用。必生名等為能詮。此應下。牒破。既云絃管風鈴無詮用。而不生名等。此音韻聲如彼二聲。亦不別生名句文。立量破如上。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至)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若唯下。餘乘轉計。由上大乘以絃風不能生名等。以證語聲不生名等。今餘乘計云。絃風無情。不生名等。唯語聲屬有情。能生名等。如何下。大乘牒破。既許唯語能生。如何不許唯語能詮。而要生名等為詮耶。何理一句。餘乘難即。次句救異。語不下。大乘約通局如次答。能詮即語。通欲界人天共了故。能詮異語。唯局二禪[A1]已上故。以光為能詮。故云異語。不通下界。故曰非餘。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至)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然依下。申正義。問。既聲即能詮。如何有名等別。答云。依語聲分位差別。如梵音斫芻。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字合呼。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更添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自性者。如言火。唯詮燒熱自性。差別者。如言香火。簡非草木火等。文即墨字。為二所依。瑜伽云。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由徧分別。為隨言說。唯建立想。是謂名身。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諸法差別施設。建立功德過失。雜染清淨戲論。是謂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是謂文身。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此三下。明不即離。分位故不離。差別故不即。雖不即離。而假實有異。聲是實法。名等假立。由此下。約二無礙解所緣判差別。法無礙解緣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聲與下。約三科判異。色蘊。聲處。聲界。即攝聲。行蘊。法處。法界。即攝名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且依下。問云。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亦應得為教。答云。且依此土。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故。若通餘土。六塵皆可。光明等。即色香味觸法塵也。皆可立名句文。如淨名等所說。依聲假立。簡非餘乘執為實有。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有執下。別破隨眠。隨眠。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彼亦下。破。立量如文。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執別下。例破餘不相應。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等。法本無咎。因執成過。是故破情不破法也。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諸無下。破三無為。謂虗空。擇滅。非擇滅。先總破。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且定下。引例對顯。現所知如色心者。色有質礙。心有緣慮。世智可知。現受用如瓶衣者。盛持潟貯。蔽形遮醜。亦世智知。不待比量而知。眼耳等。等鼻舌身。謂五色根。即清淨四大。天眼所不能見。由彼彼有生識之用。以用比度。比量證知。無為反此。非世智知。非比量證。此顯聖人現量正智親證。故斥云。不可凡情世智執為離識實有。設許下。破實有。有用者。縱其實有。立量以無常破之。無為是有法。應是無常宗。有實用故因。喻如眼耳等。以有實用。故是無常。反明無為真常。非離色心實有。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然諸下。明無為非離色心實有。立量如文。上言無為非世共知。非如色心現所知。今量中立無為是所知性如色心等。前後似違。今則不然。前約色心是世智知。無為非世智知。今約無為是聖智證。故用世智所知色心為同喻。以喻無為是聖智知。義不濫也。色心等所顯者。緣闕不生時。性空理顯故。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
又虗空下。約一多總徵。
若體是一徧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徧。
若體下。別破虗空體一。先出虗空義。體一。周徧。容受。隨能下。破。先初句破一。能合法。謂大小方圓等。隨合成多。此以徧奪一。次句破徧。若謂定一。徧義不成。一所合處餘不合故。此以一奪徧。不爾者雙救是一是徧。牒救破云。若是一徧。諸法應互相徧。諸法若不互徧。則一徧之義仍復不成。此以諸法不互徧。雙破一徧。若謂下。轉救。若虗空與法合。則有如上體多。餘不合。互相徧。三過。今謂虗空不與法合。體一體徧皆成。不與法合者。虗空自虗空。諸法自諸法。容受之義則不成。立量破不能容受。虗空是有法。應非容受宗。不與法合故因。喻餘無為。又色下。復破一徧。上約空中容色破。此約色中有空破。雜則非一。無則不徧。此約有無破一破徧也。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一部下。破餘二無為。先破一。一部。謂貪嗔等部。一品。謂上中下品。結法者。上下五分煩惱結使也。擇滅者。以智慧決擇。斷諸結使也。非擇滅者。不由智決。諸法緣闕不生時。性空理顯。名非擇滅。破義如文。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虗空又應非徧容受。
若體下。立量破多。初量總破三無為。虗空等無為是有法。非實無為宗。有品類故因。喻如色等。虗空下。立量別破虗空無為。虗空是有法。非徧容受宗有品類故因。喻如色等。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餘部下。例破餘部。所執者。即後三種無為。准前一多例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又諸下。上破無為非實有。此中約無因果故因。立量總破諸無為離心之執。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然契下。顯正義。總標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一依下。明依識變施設。初句標。謂依意識分別變也。謂曾下。釋。始則聞名分別。由名言熏習。數修觀力。後心心所生時。似無為相。隨觀變現。依識所變。此獨影境也。此所下。通妨。問曰。無為體常。今所變相。隨心生滅。云何言常。釋云。前後相似者。由前引後。以後似前故。無有變易者。彼此相同故。雖非真常。故可假說。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二依下。明依法性施設。初句標。謂空下。釋。先出所依法性。初句指體。空無我。謂能觀觀智。真如。謂所顯實理。有無下。示義。與一切法非一異者。一切法。即俗。此法性。即真。故言非一。真如徧在一切。一切不離真如。故言非異。是法下。依理立名。法性者。謂諸法所依真實理性。
離諸障礙故名虗空(至)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離諸下。次明假施設有。顯依一理。施設眾名。諸障礙者。謂色心一切諸法。簡擇力者。智慧觀力。雜染者。謂諸煩惱執障。究竟證會。謂所證所會真理。不由等者。謂自性清淨涅槃。緣闕所顯者。諸法緣離。性空理顯。苦樂受滅者。四禪捨念清淨。苦樂頓捨。鬬心不交。想受不行者。第九次第定。不恒行。恒行染汙心心所滅。名滅盡定。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假施設。揚聲止響故。遮撥下。顯真如名亦是假立。損減名撥無。增益名執有。勿幻曰實。非妄曰真。空有真實之名。遣情施設。
不同餘宗離色心等(至)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不同下。結示上破無為法竟。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外道下。以三量總顯外道餘乘所執諸法。非離心有。非實有性。所取能取。即相見二分。彼此。即本質相分。初量顯所取非離識有。次量顯能緣不緣外質。唯緣內境。三量顯心心所是如幻有。非是實有。三量皆如文。上言外境不有。內心不空。恐執者計心為實。故以如幻遣之。五位諸法悉破竟。
為遣妄執心心所外(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為遣下。釋妨。問云。上破外境不有。廣明內心不無。今何言亦如幻耶。釋意可知。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至)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然諸下。束廣從略。釋義與前我執義同。但我法為異耳。俱生下。明俱生起相。此復下。明執相。此二下明斷相。分別下。明分別起相。此亦下。明執相。此二下。明斷相。如是下。約相分本質結判有無。是故下。總結妄執。然似下。約依他徧計判有無。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故世下。引證立量如文。諸識所緣二句。此明非離心有依。他如幻二句。此明不可執實。上破法執竟。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如是下。總結。顯我法離識皆非實有。故心下。結簡心外法。初句結心外本質色。非是親所緣緣。次句結必用有實體相分境。為所緣緣。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現在下。立量簡心外心。亦非親所緣緣如文。彼此者。心王與心所共為一聚。諸識相望。互為彼此。非所緣者。如眼識望聲名非所緣。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同聚下。立量簡心所。亦非心王親所緣緣。如文。自體異者。心王心所各有自證體故。如餘非所緣者。如聲非眼所緣。彼聚心非此聚緣。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由此下。結。由上從疎以至親。不但不緣心外法。亦不緣心外心。又亦不緣自聚王外所。由此王尚不緣所。心尚不緣心。故知實無外境。唯有內心似外境生。以結前頌彼依識所變之意。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是故下。引證如文。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有作下。釋妨。先難。此難即躡上似字而生。標中反言無實我法。假亦應無。謂假下。釋。先法。次喻。真火。喻真事。似火。喻似事。猛赤法。喻共法。乃可下。結。假說牛等。重立喻。我法下。例標結成。斯則有假似故。亦應有實。若無有實。應無假似。云何說言似外境生。反覆成難。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彼難下。答。初文指前總破。次句總標依類依實俱不成。類。謂似類。即似事也。人之猛赤類乎火。故言類。火之猛赤是實有。故言實。
衣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依類下。先破喻中依類。初句牒計總斥。猛赤下。別破。火之猛以勢言。赤以色言。變生成熟。化有歸無。名之為德。人之猛以性言。赤以色言。言類有二。謂猛赤相。及德。然人之猛赤類真火有。猛赤之德非類有故。是則猛赤類有。德則不共。若無共德而可假說。水無火德。何不名火。以水亦有猛赤法故。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至)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若謂下。牒救云。猛赤之德雖非類有。然人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一體不離。故可於人假說火名。此亦下。破。現見有人猛而不赤。赤而不猛故。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類既下。結不依類。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依實下。次破依實。實者。即猛赤德也。初句牒計總斥。猛赤下。別破。初句標猛赤德非人火共有。謂猛下。轉釋非共有。此中亦約無共德破。人之猛赤。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火之猛赤。以火微。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既人火之德體依各異。則人無火德而可假說。過同說水。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至)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若謂下。牒轉救云。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下。破。但說似火人。不言似德人故。由此下。結不依實。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又假下。次破法。初牒計總斥。真謂下。先出真相。真謂自相者。謂法自體。如地之堅性。水之濕性等。乃無分別現量智得。假智及詮俱非其境者。此言真相俱非假智及詮所得之境。正明假不依真。謂假下。轉釋。假智者。謂作行解有分別心。言詮者。謂表義名句文身。不得自相等者。如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俱現量心。得法之自相。若後念意識起時。是帶名言有作解心。唯於色等共相而轉。共相者。謂諸法上無常無我等相。乃有分別比量假智所得。亦非下。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非離此別有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此總言假智不詮真。假智[A2]但依意言聲起。意言不及處。此智便不行。能詮。謂言及智。所詮謂義與境。故知下。結假不依真。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至)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由此下。申正義。似事者。謂共相也。增益者。謂現量智了自相已。於後剎那有比量智變現影相。此是增益。由前假智既不依真事似事而立。故知但依增益似相而轉。問曰。前言不依似事。今言[A3]但依似事。此云何通。答前言似者。約事彼此言似。如鍮似金。此相似似也。此言似者。約識變影相。增益境言似。故前言類須破。此言似須依。是故下。結責前難。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然依下。明遣執故言似。由此下。引證。結歸開章假字。釋前三句竟。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識所下。釋頌中後三句。文中初結前。次起後。謂能變識雖有八種。約類而言。則唯有三。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一謂下。初略釋三名。初異熟者有三義。一異時而熟。異。謂別異。屬因。熟。謂成熟。是果。異因居現在。果熟於未來故。二異類而熟。類。謂三性品類。如因中造善造惡。所感果報。雖苦樂不等。總是異熟果。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三變異而熟。如造業熏種。須數灌溉。種子增盛。因種變易。果方成熟故。多異熟者。不同前六唯一分故。二恒審思量者。謂恒常審察思惟度量也。此簡餘識。第八恒而不審。第六審而不恒。前五非恒非審。唯此第七亦恒亦審。於未轉[A4]已轉。恒常審度我無我相故。三了境相麁者。謂七八雖俱了境。而見相微細故。唯此前六。了別六塵境相最麤顯故。六合為一。及言顯之。及者。兼并義。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此三下。釋能變義。總標二種能變。初釋因能變。一因下。標名。初句言習氣者。指因。等流者。謂前七中三性親種。後果似前因。即前平等流類。故名等流。異熟者。謂前六中善惡業種。屬無記性。前因通善惡。後果唯無記。性類別異。故名異熟。前七是能熏。第八是所熏。二因習氣在第八中故。無者熏令生。[A5]已生者熏令長。生長即能變義。前六中不言無記者。無記業闕有勝用。不熏種故。第七無記為能熏者。有覆性故。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次釋果能變。二果下。標名。初句牒前因。謂因能變果故。親疎二種灌溉成熟有力。有八識生。指果。現種種相。謂相見分等。即能變義。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等流下。分釋。先明等流果。初句牒因。前七三性種二取攝。是親因緣。八識體。謂各自證分。相。謂各相見分。此即是果。差別而生。即能變義。差別者。謂諸心心所三性四分等異也。名等流果者。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次明異熟果。初句牒因。前六有漏善惡種。業種攝。是增上緣。由上等流親因緣。正招感八識果。今善惡業種為增上緣。助感識生。六道四生苦樂由此而分。第八前六。此即是果。酬引業者。謂業有力。能牽引第八總報主。是善惡趣一期報主。施戒業。引人天果報。殺盜業。引三塗果報。一期無間恒相續故。名真異熟。酬滿業者。謂業無力。唯感前六中一分無記是別報。由因中善惡瞋忍勝劣高下不同。別報自分壽夭貴賤妍媸全闕不等。從真異熟生不名真異熟。何也。有間斷故。果異因者。謂異性而熟故。其能造業。唯第六識善惡性者。能造引滿二業。前五一分善惡者。唯能造滿業。七八非造。前五一分無記亦非。其招業成果。第八識全。前六一分。非業招者。第七識全。前六一分善不善性。其第八是總報主。總業招。前六一分無記是別報。別業招。無記心等及根身。亦別業招。皆名正報。器世間亦別業招。仍名依報。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此中下。簡異。上言真異熟及異熟生。皆名異熟。故今簡之。唯取第八。此頌中標異熟者。此取具三義者名為異熟。非謂前七可當此名也。
雖[A6]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雖[A7]已下。廣釋三能變相。文中結前起後。別徵初能變。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次頌答。頌有十句。分十二門解釋。阿賴耶。自相門。異熟。果相門。一切種。因相門。不可知。難知門。執受處。所緣境界門。了。能緣行相門。常與下。相應門。唯捨受。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心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斷伏位次門。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論曰下。依門解釋。先釋自相門。初句出名通大小乘。謂阿毗達摩等。及增一阿含等。阿賴耶。此云藏。具三藏故。初標。謂與下。轉釋。雜染互為緣者。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因性。亦常為果性。此明能藏所藏義。有情執為我者。由染汙末那。執此見分為自內我。此明我愛執藏義。此即下。結。此三藏義。是識自相。攝植習氣因。任持現行果。而為自相故。此識下。簡濫。自相分位多者。具因相果相也。今唯言藏者。最初捨故。過失重故。故偏言之。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次釋果相門。初句明得名義。梵云毗播迦。此云異熟。此字。指第八。善不善業。是能引因。諸界趣生。是所引異熟果。故得異熟名。離此下。反顯。謂此正是命根等。此即下。結果相。此識下。簡濫。多位者。謂善惡凡聖等不同。多種者。或名心。或名所知依等別。今異熟果名。實不共餘自相因相。又不共如來地。以在有漏故。故偏言之。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三釋因相門。初句明得名義。梵云阿陀那。此言執持。此以所持顯能持名。離此下。反顯。此即下。結因相。此識下。簡濫。因相多種者。染淨色心共不共等種異。所持雖異。能持種義。不共餘自相果相。故偏言之。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初能下。總結。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至)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一切下。廣明一切種。初二句標徵。謂本下。出體。自果。即所生色心等果。功能。即能生作用。即種子自體。差別者。謂色心染淨種種異故。謂第八自證分上一分生現功能。約能生義邊。名之為種。此與下。辨相。本識是體。種子是用。能持所持故非一。攝用歸體故非異。種子是因。所生是果。種現相生故非一。因果相符故非異。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雖非下。約假實判。伏問曰。種非一異。是假非實。初句直答是實。親因緣故。次句以假法反成。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此與下。立量。妨難。如文。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若爾下。牒難立量答。真如是有法。應是假有宗。非一異故因。喻如種子。許假則無真諦。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妨與上伏問雖同。答意有別。上顯種子為因緣。此顯真如是勝義。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然諸下。約真俗判。上言種子同真如俱實。今簡種子是俗諦有。真如是勝義有。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至)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種子下。約四分判。如文。
諸有漏與異熟識(至)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諸有下。約三性判有漏種。初約體性門。故唯無記。次約功能差別門。可通三性。望能熏因及所生果而言也。無漏種非無記攝。望因望果俱是善故。體不相順故。二性類別故。能治所治故。有漏無漏故。故唯是善。非無記攝。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若爾下。釋妨。牒上無漏種非無記。約論為難。二十二根下。三知根唯無漏。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而言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驗此亦通無記。何言唯善性耶。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雖名下。釋。初句牒論雖名異熟。次句直明非無記。依異下。約所依得名。異性下。以同喻顯。無漏種是有法。非無記性宗。異性相依故因。喻如眼識依眼根。識通三性。根唯無記故。或無下。約變異而熟名之。聞思熏習。轉變成熟故。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此中下。出三家本始意。先本有。一切下。出本有意。由熏下。釋熏習意。問。種子即習氣。習者熏習。何言不從熏生。今釋云。但可熏令增長。非從熏生。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如契下。引證。引二經證本有。如文。惡叉聚者。言染淨種多故。引論證熏令增長。諸有下。復證。漏無漏種雖俱本有。若般涅槃者。漏無漏種皆具。若不般涅槃者。唯有漏種。便闕三乘無漏法種。次結。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法爾所得本性住性。
又諸下。引論說本有五種性別。此證本具凡聖種子。一聲聞。二緣覺。三如來。四不定。五闡提。又引論證無漏種。未知當知。知。知[A8]已。又從無始傳來者。謂有情無始闇識相傳。依附本識法爾淨種。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至)有漏亦應法爾有種。
由此下。例。無漏既爾。有漏亦然。
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由熏下。結成因果義。第八識中本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不由別別熏令生起。種現相生。互為因果。如是建立。故無錯亂。若許新熏。漏與無漏。善與不善。亦互相熏。因果錯亂。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有義下。次新熏。初句直明熏生。前引經言無始有種種界者。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知無始熏習成就。種子下。約字義明熏生。法喻如文。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如契下。引經論證。內種。謂本識中功能差別。此即不共種。外種。謂器界穀麥等。此即共種。自受用者有熏。他受用者無熏。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至)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又名下。明有漏種藉熏生。名言等三者。謂名言。我執。有支。三種習氣。此三攝盡色心根塵依正有漏之法。彼三下。約義結成唯始非本。
無漏種子亦由熏習(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無漏下。明無漏種亦由熏生。法界等流者。謂般若涅槃圓覺等。謂聞無漏正法。熏成無漏種子。名出世心種性。既從聞熏。故唯始起。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有情下。斥前。初句直斥前家。次句依障成立[A9]己意。
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至)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如瑜下。引證。於真如者。迷悟依故。畢竟者。謂永不可害。不般涅槃。謂一闡提也。一生無暇故。二放逸過故。三邪解行故。四有障過故。唯斷煩惱。即二乘性。利鈍分二故。俱斷二障。即佛種性。故知下。結成依障。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A10]己有體。
所說下。破前地獄三無漏根是種。初句牒前。下句釋義。依當來有可生義。名為成就。非謂地獄[A11]已有種體。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至)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有義下。第三家雙具本始。初總標。初本有。蘊處界功能差別者。十八界。十二處。五蘊。各各功能不相紊亂。法爾者。顯非功力。任運本具。餘引證指初家說。本性住。結成本有。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次始起。現行者。一顯現。簡非種子。二現在。簡非過未。三現有。簡非空華兔角等。習所成。結成新薰。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若唯下。先斥初家。若唯本有一句。牒初家偏執。轉識下一句。反明轉識與賴耶作親因緣。正明轉識為能熏。此證新熏。豈唯本有耶。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至)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如契下。引頌證。初句識為能藏。諸法為因。識為果。次句識為所藏。識為因諸法為果。故後二句云更互亦常等。此頌下。申頌意。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至)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攝大下。引論證。如文。喻中炷焰生燒者。炷生焰。喻種生現。焰燒炷。喻現熏種。此約增上緣。例親因緣。次束蘆相依。此約俱有因。以喻種現互為因果。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至)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唯依下。牒定所引經論意。若諸下牒執反斥。上引經論。雙證能熏所熏互為因果。據標結文。意在能熏。為斥初家無新熏故。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非熏下。破熏長。由前初家云。由熏習力但可增長。今正家意要熏生方名因緣。初句牒破。次句約善惡例破云。善惡業[A12]但可作增上緣。非親因緣。破彼熏長亦非親因緣。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至)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又諸下。總斥違教。故唯下。結違教理。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若唯下。二斥次家。若唯始起一句。牒次家偏執。有為下。以五句反顯須本有。有為無漏者。謂四智菩提。斷惑證理故。清淨涅槃。了因之所了。四智菩提。生因之所生。若無法爾本有親種。應不得生。救云。聞法界等流正法。聞熏習故。可為無漏種。遮云。聞熏是有漏心。不應為無漏種。反此無漏應生有漏。諸佛有漏善不善等。例爾。應皆互生。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分別下。斥心淨為種。先牒彼引教。分別論者。指釋經論家。心性下。出論家釋經之文。故無下。乃始起家引此心性本淨為無漏種。故云無漏法非無因生。雖作是說之句。乃今論主斥始起家之辭。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至)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而心下二句。總結。若說空理一句。牒計。彼以空理名為本淨。空非下。破。心指四智菩提。空理真常。而非智種。常法下。出非種子義。種子義須剎那滅。故云常法定非種子等。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若即下。破即心。初句牒計。應同下。約同外破。心相生滅。而體本寂。應同數論所計自性。惡無下。約三性破。先破二性。心通三性。若謂本淨。惡與無記。俱應是善。則無二性之別。許二性心是善。應與信等相應。何名惡無記。不許是善。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漏下。立量破。善性非是無漏。有漏善心是有法。性非無漏宗。稱雜染因。喻如惡心等。故不下。結。有漏心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一句。以善惡反覆互例。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若有下。以有漏無漏互明。差別因緣者。同心法也。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又異下。約異生應名聖者難。若異下牒救。則心下。破。救意以現行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應名聖者之過為救。破意謂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也。種子現行性相同故。若種子亦性淨而相有染。應不得名無漏種子。何故汝論說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然契下。通經義。言心性者。即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心體本無煩惱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然真如體常。非心之因。亦非種子。非有下。結責謬引。
由此應信有諸有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由此下。顯正義。由此者。承上性淨非無漏四智因。故應信有本有及新熏二種。初文顯本有。無漏下顯新熏。後勝進者。謂資糧。加行。見修等位。勝進之言通淺深故。無漏法者。即現行觀智。有漏下。例有漏亦應具本始故。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諸聖下。通前引教。牒上引內種定有熏習以證新熏。而不下二句。約論意斥撥無本有。然本下。通論中熏習之言。雙具生長。明其本有。故說下。結。此言有漏種子具本始二義。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至)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其聞下。通無漏由聞熏始起。初句牒斥。上謂有漏心聞正法。所熏無漏種是始起。聞正下。明熏習非唯熏始起。亦熏本有。出世心者。謂無漏正智。故亦下。結教意。熏習該通本始二種。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聞熏下。判二類。有漏心中聞正法。熏成種子。是有漏性。本有無漏種子。屬無漏性。今判云。有漏性者。三斷中是修所斷。五果中感勝異熟果。四緣中為增上緣。無漏性者。是非所斷。是正因緣。感果應是等流果。如有漏戒施。是有漏性。所感人天尊貴報。名勝異熟。此正下。疑云。有教中說有漏施戒名為出世心種。今何說為增上緣耶。釋意可知。如無性攝論云。此聞熏習雖是世間有漏心。而是出世間心種子性故。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依障下。通瑜伽依障建立性別。初二句標。正約無漏種子判性別。謂若下。釋性別。故由下。結。無漏種即智種。能發現行。治障相違。故約無漏種子有無以明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然無下。通妨。問曰。既約無漏判性別。云何論中約障判。釋義可知。不爾下。反明。若不約無漏斷障。彼障有何別因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謂下。轉計法爾障別。無漏下。例責。云何不許無漏種子法爾而有。若本下。約義反斥。明由無漏種。發生現行聖道。能害二障。依此立五性差別。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既彼下。破無漏根當生義。文中承上。若無無漏種。現行聖道永不得生。說無漏根當生。亦非其理。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至)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然諸下。總斥違教。故唯下結違教理。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由此下。總結。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然種下。明種子義。先總標列。下別釋。一剎下。標名。謂當處出生。隨處滅盡。謂體下。釋義。種子體須剎那生滅。方有能生勝用。如世穀麥。假水土緣。展轉變易。方有生芽之用。非如數論計自性體常。有能成大等之用。故此遮云。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如虗空體常。無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二果下。標名。謂因果同時不相離異。謂與下。釋義。種因現果。二俱同時。二俱現在。兩相和合。成種子義。此下承上明遮。前後。簡非同時。及非現在。相離。簡非和合。現種下。轉釋初句。種屬無記。現通三性。故名異類。互不相違。即和合義。一身即現義。俱時即俱義。有能生用。名果俱有。非如下。轉釋上遮句。種子引種子。皆無記性。名自類。前後。無俱現義。相違。無和合義。種生現果。因果同時。名果俱有。種引後種。因果前後。名必不俱。雖因下一句。牒上俱不俱。而現下。明取不取意。初句取種因現果。俱現同時。種望現果有能生用。是故取之。次句不取種引種。何也。前因在位。後果未生。故無自體。後果生時。前因[A13]已滅。故無自體。是故不取。依生下。明立名所由。初句明依生現名種。次句明不依引種名種。故但下。結。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三恒下。標名。恒者。常也。隨轉。即相應義。謂要下。釋義。長時者。恒也。從初熏乃至發現行時。一類者。唯無記性。相續者。無間無斷。究竟。謂成熟位。謂此種子要與本識相應無間而轉。又復種子自類前後相隨至成熟位。此遮下。遮轉識。非如種子恒相隨轉。轉易。謂三性非一類。間斷者。謂非長時相續。此恒隨轉。顯種引種義。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四性下。標名。性。謂三性。決定者。簡非不定。謂隨下。釋義。因力。謂過去能熏若惡若善因也。善惡等是所生。等者。等染淨色心。功能。即種子。謂所熏能生前後平等。染淨不易。因果相符。故名決定。此遮下。遮餘部色心染淨互為因緣故。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五待下。標名。待。謂停待。眾緣。即根。境。空。明。作意。親因緣。分別。染淨。根本。謂此下。釋義。如眼識九緣等。此遮下。初以眾緣遮自然生。次以待緣遮緣恒有。故種下。結。
引六自果謂於別別(至)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六引下。標名。謂因果相生。毫無雜亂。謂於下。釋義。各各因引生別別果。謂色生色。心生心等。此遮下。初遮外道自在天等。一因生一切法。次遮餘部色心互為因緣。色與心作所緣緣。心與色作增上緣。此是親因緣引自果。是故遮之。唯本下。結前六段。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至)令不斷絕即名引因。
外穀下。辨異。由種子名通。故須簡濫。識所變者。謂第八所變相分。實是現行。無六義故。非實種子。許有因故。假名種子。外種親望於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准此內種。亦有二因。賴耶是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至老死。為能引因。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內種下。簡內外種熏習有無。兼判親踈二緣。為增上緣者。外種望所生果為增上緣。必以內種為親因緣。何也。是第八識共相種所生果故。自受用者有熏習。他受用者無熏習。上明種子是因緣。以能生故。若細詳之。應有四句料簡。謂種生現種引種。現熏種。現引現。前三類親因緣。第四類真等流。是因緣是種子。前二是也。非因緣非種子。第四是也。是因緣非種子。第三是也。非因緣是種子。外穀麥是也。此中明種。於四義中雙取前二。若正明一切種義。獨取初一種生現。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故。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至)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依何下。明熏習義。初總徵總答。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何等下。別徵所熏。下別釋。一堅住性。問。諸識俱心法。及色法。皆可受熏。俱得名所熏耶。今以堅住性簡之堅。謂無轉易。即是一類。住。謂無間斷。即是相續。由堅住故。方能攝植習氣。乃是所熏。此指第八具有此義。此遮下。明遮。轉識。謂前七也。前五隨緣起滅。第六五位不行。第七地上染淨轉易。色法無緣慮。是故簡之。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不堅住故因。如聲風等。轉識亦可互立。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二無記性。問。七八互為俱有依。二恒俱轉。第七有堅住義可是所熏。今以無記性簡之。無記者。謂淨無記。平等。即無覆無記。如素帛。故能受熏。此遮下。明遮。善染如青黃。彼此違逆不能容納。故非所熏。第七有覆亦在染攝。由此下。舉如來淨識極善強盛。無所容納。不受新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三可熏性。問。第八心所具上二義。可是所熏。今以可熏性簡之。自在。謂心王。有為主義。性非堅密者。簡非堅固密緻。謂體性虗踈也。此遮下。明遮心所依他不自在。無為堅密如金石。皆非所熏。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四與能熏和合。問。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具上三義可是所熏。今以共和合簡之。同剎那時。同一身處。能所故不即。一身故不離。此遮下。明遮。他身。不同處。前後。不同時。無和合。則相離。故非所熏。唯異下。結。第八識具此四義。非心所等。等者。如上所簡。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何等下。別徵能熏。下別釋。一有生滅問。諸法皆能熏。無為法亦可為能熏否。今以有生滅簡之。有作用故。故是無常。有作用故。生長習氣。此遮下。明遮。無為不變。故是真常。無有作用。不能生長。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二有勝用。問。第八心心所恒轉如流。此有生滅。可為能熏。今以有勝用簡之。雖有生滅。亦須善染勢力增勝。方能引生習氣。此遮下。明遮。異熟心心所無覆無記。勢力羸劣。故非能熏。色法無緣慮。不相應行無實體。皆非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至)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三有增減。問。若取勝用。佛果善法殊勝無過。可為能熏。今以有增減簡之。若有勝用。亦須有增減。攝植習氣。此遮下。明遮。圓滿故無增減。彼若下。反顯。有勝劣者。以前佛熏多。後佛熏少故。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四與所熏和合。問。他人前七具上三義。可為我之能熏。今以與所熏和合簡之。此遮下。明遮。義同所熏釋。唯七下。結。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勝故名熏習。
如是下。總明熏習義。先法。次喻。苣蕂者。胡蔴也。蔴本無香。因熏故有。二俱生滅。熏習義成。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能熏下。明互為因果。立量云。現種三法是有法。因果俱時宗。互相生熏故因。喻如炷焰等。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至)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能熏下。例同因果。初因果。例種現相生。次因果。例種引種前後引生。此二下。結成親因緣。除此下。明遮。餘法非因緣者。如現引現。色引色等。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是謂下。總結前章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下。所有體相本始六義熏習因果等文。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此識下。雙徵能緣所緣二門。謂不下。舉頌雙答。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了謂下。逆次略釋。先釋能緣。了別者。謂明了分別也。行相者。謂明了之心行於境相也。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處謂下。次釋所緣。先明所依處。如文。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至)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次執受二者。謂種子一。根身一。各具二義。執中二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受中二義。一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種子即名言等三習氣。根即五根。清淨四大。身即根依之處。葡萄朵等。此二下。結執受。雖俱執受。三類不等。根身具四義。一攝為自體。同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任持不爛壞故。三領以為境。第八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同安危故。若器世間。唯得領以為境。持令不散二義。故但緣而不執受。若有漏種。四義中缺令生覺受一義。但有執持而無執受。若無漏種。四義中唯得持令不散一義。故非緣非執受。攝為下二句。二二義中每略舉一。以二攝二故。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受下一句。總明三類境。俱是第八所緣。阿賴下。轉釋。因緣力者。一者第八自種因緣成熟力。二者三類境親種因緣成熟力。自體生者。謂第八現行自證分體。從自種生。三類相分境。從自證分體變起。能緣行相得起者。內仗自證體變。外託相分為緣。總言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此中下。逆次廣解。先釋行相門。即頌中了字。初文略指異熟見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然有下。通明心心所諸分。初出二分家。初明諸識二分。彼相下。明心所例王亦二分。似所下。會通名義。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若心下。立二量反證有所緣。并下二量。意明安慧唯立一心之未盡。初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自所緣境宗。無所緣故因。喻自境如餘。自所緣者。如眼識以色為自所緣。自境如餘者。色境如聲香等。不為眼識自所緣。次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一一能緣一切宗。無所緣而有能緣故因。喻餘如自故。如一眼識無自所緣色。而有能緣者。應一切聲香等皆如自色為所緣。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至)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若心下。次立二量反證有能緣。初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宗。無能緣相故因。喻如虗空。次量云。虗空是有法。亦是能緣宗。無能緣而能緣故因。喻如心心所。此言心無見分。今既能緣。證空無見應亦能緣。有是理乎。反顯心能緣者。有見分故。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故心下。結。由上四量反成有能所緣。以此證之。故心心所必有二分。如契下。引證。初句明唯有內心。次句明皆無外境。後二句明有二分。自然轉者。相見各從自種生故。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執有下。出三分家。先大小乘辨異。先明小乘三分相。離識境者。小乘計心外有法。說為所緣。以所變相分。為能緣行相。能緣見分。為自證體事。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心與下。判定小乘王所三分同異。心與心所貫下。同所依者。如眼識王所同依眼根。同所緣者。同緣外本質色境。以相分為行相。各自變相。故行相相似。事雖數等等者。事即體事。數即心所。王依見分。與數依見分。彼此平等無差。而相各異。了別領納等。各各有別故。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達無下。明大乘三分。大乘了知唯識。故無離識境。以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能緣。二分所依名自證體。此若下。反釋有自證。意明難陀二分之未盡。心心所見分緣境。由自證分證明。後時方能記憶。若無自證。後時應不自憶。如不下。舉見分例。更者。為經歷。如見分更境。由前見故。後時復覩。記憶宛然。如不曾更。必不能憶。見分如尺。相分如布。自證如人若無人知數。尺□量布。必不能自知數故。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心與下。判定大乘王所三分同異。同依一根故。以相分為所緣。各自變起。故云相似。以見分為行相。王所了別領納等用不同。故云各別。王依自證。雖與數依自證。彼此平等無差。而識受等體相差別。此之所緣。不同前王所同緣本質也。此之能緣。不同前以相分為行相相似也。此之所依。不同前以見分為所依事也。大小三分雖同。其意逈別。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然心下。承上大小宗雖不同。以理推徵。若王若所各有三分。所量下。出三分名義。量果。謂自證體。如集下。引證。初句證相分。次句雙證見分自證。第三句雙釋上句。末句結成無外境。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又心下。出四分家。先立四分。此若下。反證有第四意明陳那三分之未盡。初約心分。明有第四。次約量果。明有第四。不應下。恐前家救云。即以見分為第三果。今遮云。不應等。見分下。出不應義。非量攝故。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此四下。判。先判內外。前二是用。故判屬外。後二是體。故判。屬內。此約體用。義言內外。非如離心之內外。初唯下。判能所緣。初標相分唯所緣後三俱通能所緣。謂第下。轉釋。兼判三量。第二見分但緣相分。見分通三量。所緣相分境既有三。謂性。獨影。帶質。故能緣量。亦通現。比。非。三種。第三自證能緣第二見分。并第四證自證分。則第二第四又為所緣。證自證分。唯緣第三自證。則第三又為所緣。何以第四不緣第二見分。以為自證所緣。故云無用。後二皆現量攝。故得互為量果。故心下。結。無無窮過者。謂第三第四既皆現量。故得互證。無無窮過。若不然者。更須第五證第四。如是展轉。其過無窮。內外能所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離。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是故下。引證。此頌下釋頌意。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如是下。束廣從略。上從一識開二三四分不同。從略以至廣。故今束之。從廣以至略。四分。約量果門。三分。約體用門。二分。約心境門。一心。約唯識門。此言見是能緣義者。恐濫上四分中見。故置此言。上依門雖別。取捨有由。悉檀被機。各皆當理。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如入下。引證唯心。如是下。指廣。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故識下。結歸。此言見分。即頌中了字。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所言下。釋所緣門。即頌中處字先牒定。謂異下。釋。異熟。即能變心。共相種。即器界種。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有情同業相感。處所無異。然有相似共受用義。相與他同。熏成自種。名共相種。由種子因緣成熟力故。變似色等。等餘四塵也。大種。即地水火風。所造。即色香味觸。言外者。相分言外。如上所判。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至)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雖諸下。釋伏疑。疑云。既有情所變各別。如何現見是一。今牒釋云。相相似故。處無異故。如眾下。舉喻例明。如眾燈之明。體異明一。量云。諸有情所變器界是有法。似一宗。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故因。如眾燈之明。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誰異下。別明所變不同。能變種異。由種不同。有共中共。共中不共。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故以誰字徵出。誰人誰種所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有義下。釋共中共種變。有三師。今初云。一切有情變。引經證成。同業相感故。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復何所用。
次第二家。先斥前。若爾下。牒前破。所變土有四土淨穢不同。能變亦有聖凡差別。今此一切之言無所簡別。則有凡聖混濫之過。諸佛應實變穢。折伏剛強。權現則可。異生應實變淨土。攝受有緣。暫覩則可。應實二字。是斥之辭。又那含聖者。厭離有色。消礙入空。必不下生。變此何用。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是故下。正釋現居當生所變。由現居故。佛居淨而生居穢。故無生佛雜變之失。由當生故。故無無色變下土之失。經依下。通前經義。一切有二。少分一切。一切一切。經依同業少分一切言也。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第三家。先斥前。若爾下。牒前斥。器界有成住壞空各二十劫。然彼器非常。情俱生滅故。要七火一水。七水火後風。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則此將壞之界。誰識變耶。又諸下。復破當生。難。那含超出。必不下生。異生退歿。豈不變耶。通人間五十年。下天一晝夜。承斯壽五百。上五倍倍增。空天展轉。上壽永劫。下地數災。預變何用。設有下。難。無色無身。色界有身豈不變耶。通。上色界身細。下界地麤。上下懸隔不相依持。變彼何益。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然所下。正釋。他方自地者。如他方五趣雜居地。望此雜居。名曰自地。業分相同。彼識亦變此地。餘地例然。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此說下。釋共中不共種變。初句結前。若別下。例釋。如頌云。鬼旁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各隨所應者。隨自業力也。等事者。共也。心異者。不共也。此明各隨自業。異熟識中共中不共種所變起故。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諸種下。釋不共中不共種變。異熟識。即能持。有漏種。即所持。同無記性。故是所緣。無漏種唯善性。非無記攝。故非所緣。雖非下。通妨。妨云。既非所緣。與心相離。豈不違唯識耶。立量釋云。無漏種是有法。不違唯識宗。非所緣而不相離故因。喻如真如。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有根下。釋不共中共種變。先通明。似色根者。謂眼等五根。即清淨四大。根依處。謂如葡萄朵新卷葉等。即身根攝。此二即能造四大所造四微而成。根是不共中不共種變。身是不共中共種變。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有共下。正釋不共中共。他人身處。是我共種所變。不爾下。反釋。受用他者。一切有情互相緣故。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至)彼餘屍骸猶見相續。
此中下。通異解。初句明變根。辯中下。引證。似自他身之中亦變五根現故。有義下。顯正義。初句直明唯變身。次句明不變根。似自下。通所引論。謂論中文總意別。說自識變自根身。他識變他根身。故生下。引現事證唯變身。屍骸相續者。正顯眾有情識之所變故。若能變他人之根。雖死亦應有見聞故。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前來下。約定不定判前所變。初句牒前業力因緣變是定。若定下。初二句標不定。等者。等通力。所變下。明不定相。身器多恒相續者。一期利物。或折或攝。現穢現淨。故多相續。少分或暫時。聲光多暫時者。一時緣[A14]繫。林沼聲光。機忘應息。故多暫時。少分或久停。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略說下。總結。十有色處。謂五根五塵。即根身。器界。并種子。即三類境也。墮法處者。謂五塵落謝影。即法處所攝色。所現實色者。法處色有五種。謂極逈極略。徧計所執。受所引生。定果。前四是假。定果是實。定果實色。是異熟識所變。餘四假色。是意識分別妄生。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何故下。通明諸識有二種變。先假問。由上云十有色處等是異熟變。今假不變心等所緣為問端。徵出二變中為是何等變耶。何故不變心耶。有漏下。答。通明諸識有二種變。以顯異熟唯因緣變。略標二種。通言因緣變者。謂五八。及意識一分。皆伏親踈因緣生。唯是現量。任運緣性境故。通言分別變者。謂第七。及意識一分。皆計度分別生。通非比量。緣帶質獨影故。初有實體用。後但為所緣。故頌云。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是因緣非分別。謂五八。非因緣是分別。謂第七。亦因緣亦分別。謂第六。非因緣非分別。謂不相應行。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至)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異熟下。別顯異熟唯因緣變。初二句答。異熟唯因緣變。以有實用。故唯變色。若變下。答以無實用。故不變心。相分一句。出無用所以。不能緣者。如化人心也。須彼下。舉有用者反顯。若彼心等有實能緣用者。須別從此識中種生。而非識變。今是識變故無實用。無為下一句。例無為是觀心中現。亦非因緣變。故亦無用。故異下一句。結答。不變故不緣。至無漏下。明無漏心不同有漏。亦變亦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故有下。總結三所緣。在欲下。判界地所緣不同。如文。阿賴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不可下。明難知門。初明能緣行相不可知。次明所緣境界不可知。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云何下。重徵行相難知。如滅下。答。謂此識行相微細難知。如滅定中識。不離身故。極微細故。立量云。緣境行相是有法。應信為有宗。微細不離身故因。喻如滅定中識。此以滅定中識。證成微細行相為有。復如何知滅定中有識耶。復立量證。滅定中識是有法。應信為有宗。有情攝故因。喻如有心時有情。無想下。例無想。如滅定亦有識。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二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3 成唯識論自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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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如下。破生住異滅。初大乘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