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四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謂契下。總釋四食。一者下。別釋。先釋段食。初標名示相。段者。一謂形段。有形質可搏取故。二謂分段。簡非數取。有時分故。食者。資益為義。轉變消壞為相。若不變壞。反增違損。謂欲下。出體顯能。三界中唯欲界繫。以上三界不假段食故。鼻舌二識不起故。此以香味觸三微為體。馨香。甘辛。冷煖等。此三轉變[冰-水+肖]壞。長養諸根。資益身命。此即食之能事。由此下。簡別。四微中不取色者。以變壞時色無資益之用。故色處非段食所攝。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風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當作四句。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二者下。釋觸食。初標名示相。觸。謂觸對。即五徧行之一。觸對塵境為相。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相應之觸。觸對可意等境。攝受喜樂。怡適諸根。身心悅豫。此即食之能事。此觸下。簡別。問觸是遍行。遍一切心。何者為食。答。如文。屬六識偏勝者。觸對六塵麤顯境故。攝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簡去七八二識中觸者。行相所緣微細故。不攝喜樂受故。雖與捨俱。非益非損故。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三意下。釋思食。初標名示相。意即第六。思亦徧行之一。希冀攀望為相。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相應之思。與別境中欲俱轉。可愛境雖未能得。由思惟希望故。未得欲得。亦能資延身命。此即食之能事。如懸沙止饑。望梅止渴之類是也。此思下。簡別。思徧八識。今取意識相應者。希望勝故。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四者下。釋識食。初標名示相。識即第八。執持根身令不散壞故。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無漏識不仗前三食增長。有漏識由三食增長。方能執持。此即食之能事。此識下。簡別。簡前七識取第八者。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由是下。結判。先約三科判。四食三科攝者。段食。色蘊攝。觸思。行蘊攝。識食。識蘊攝。又段食。香味觸三處攝。觸思。法處攝。識是意處攝。又段是香味觸三界攝。觸思法界攝。識是六識及意界攝。此四下。結食義。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段食下。約三界判。段食欲界有用者。欲者。此界有飲食。睡眠。婬欲故。上界不如是故。觸思雖遍一切地。隨識有無故。觸徧六識。若隨鼻舌二識。唯欲界有。若隨眼耳身三。通二地居。若隨意識。雖徧三界。唯除無想天。觸思隨之。以判有無。識食徧界。略不言之。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眼等下。初簡轉識非識食體。有執轉識可為食體。初二句標簡。謂無下。釋。約無心位明有間斷。約有心位明有轉易。無想天中無故不徧。諸有下。結斥外執。執無第八。身命誰持。非但違理。亦復違經。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虗空等非食性故。
非無下。二破過未識為食。由前云無心位中轉識間斷。今計無心位中雖現無識。過未有識及心所故。可以為食。立量破云。過未識等是有法。不可為無心位食宗。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因。喻如空華。設有下。縱過未識有體用。立量破云。過去有體用識是有法。非食性宗。非現在攝故因。喻如虗空。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A1]已極成故。
亦不下。三破入定心心所為食。入定心等。謂定前加行。破如文。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又不下。四破無想定等為食。牒破如文。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有執下。復破滅定等。以第六識為食。先敘。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至)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彼執下。初句總破。指廣在後。又彼下。先略破無漏心非食。應說者。反徵辭也。無漏下。破。破壞有者。未證轉依所有身命。晝屬有漏。治障相違故。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亦不下。二破有漏種為食。初文牒執。無漏下。立量破。無漏識中有漏種是有法。不能為彼食宗。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因。喻如涅槃。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復不下。三破身命互為食。初文牒執。四食一句。直破。又無下。身命互破。初句無色無身。則命無食。次句眾同分。即命根。無實體故。則身無食。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由此下。正明異熟是識食體。世尊下。引聖言量證。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唯依下。通伏妨。問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依食住。應是有情耶。答如文。取蘊者。取是著義。謂有漏五蘊。佛非有漏。五蘊空故。非有情攝。又問。眾生無上者佛是。亦著衣持鉢乞食城中。豈非有情耶。答如文。隨機應現故。既異下。結有第八。
又契經說住滅定身(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滅定識證有第八。身行。謂出入息。語行謂尋伺。心行。謂受想。此三名行者。三之加行也。在滅定中皆悉滅故。壽即命根。一期果報連持不斷故。煖即第八識之相分。根謂五根。亦第八相分。由有執持。故不離壞。識即第八。是總報主。故不離身。若無下。反證。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謂眼下。明住滅定者轉識皆滅。此段成立經中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若不下。反顯不離身識即是第八。何之一字。徵顯第八。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若謂下。破轉救。先立似能立量救。滅定中轉識是有法。名不離身宗。後時還起故因。喻如隔日瘧。是則下。以想受心行為同品立二量。反覆例破無轉識。滅定中想受心行是有法。不應滅宗。後時還起故因。喻如轉識。以轉識不滅。喻受想不滅。何名滅受想定。亦違經中心行滅言。又量云。滅定中轉識是有法。應滅宗。起滅同故因。喻如心行滅。以心行滅。喻轉識應滅。云何計有轉識還起。次以壽煖根三為同品立二量。反覆例成有第八。壽煖根三是有法。亦應壞滅宗。四法互相依持故因。喻如識。以轉識滅。喻滅定中壽煖根滅。如同無情。便成大過。又量云。第八識是有法。實不離身宗。四法互相依持故因。喻壽煖根三。以壽等喻不離身識。定是第八。非謂後時還起之轉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又此下。立量斥同無情。滅定位中行者是有法。非有情數攝宗。全無識故因。喻如瓦礫。全無識者。轉識不起。又不許有第八故。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又異下。立量斥無執持。滅定位中諸根壽煖是有法。皆應壞滅宗。無識執持故因。喻如死屍。既爾下。牒上諸根壽煖皆滅。汝謂後時還起。今破云。後識必不還生。何故不還生。根壽既俱無。汝說不離身識。彼識何所依。何所屬。或云後識必不還生。汝說不離身者。彼名為何者。諸異下。釋不還生義。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故無重生。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A2]已遮故。
又若下。破無持種識。初文謂無能持故。則無所持。無因種故。則無現識。過去下。明諸法不能受熏持種。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然滅下。立量明滅定有識。滅定等無心位中是有法。定實有識宗。具諸根壽煖有情攝故因。喻如有心位。由斯下。結成有第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若謂下。約名體相違破。初句牒計如文。亦不下。破。若有第六識。又立名無心定。名體失當。兩不相符。前云後當廣破。指此文起。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若無下。約諸定濫名破。初句牒計。謂無五識名無心。此救名體不相違。意成有第六識。名不離身。又遮無第八。應一下。先破彼以五識救。諸定者。謂九次第等定。是則諸定皆無五識。皆濫無心名故。意識下。立量破彼意成有第六。意識是有法。滅定非有宗。六轉識攝故因。喻如五識身。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或此下。約可知不可知。對顯有第八。初量云。此位識是有法。非第六識宗。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因。喻如壽煖等。次量云。此位有識是有法。非此位攝宗。行相所緣可知故因。喻如餘散心位。本為下。結斥當文。本為止息可了知識。故入此定。云何入此定。猶有第六識。應知不可知識。即是第八。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又若下。約心所有無破。先立有無兩關。若有下。先破有心所。初句牒計。次破。一違聖言量。二違本定名。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此定下。轉救二失。初文唯滅受想。此救無有違名失。受想下。受想資助功強。獨名心行。此救無有違教失。意謂受想心行雖滅。餘所猶存。還成有心所。又成滅受想。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無想下。舉無想例破初救。若謂滅定中唯滅受想。例而言之。無想定中秪唯滅想。然汝不許者。無想定中不唯滅想。亦滅一切心所。受想滅定中亦然。何謂有心所耶。既唯下。破資助心強次救。此二既能資助。能助既無。所助應滅。膏盡明滅故。何謂有第六識。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如身下。敘轉救。以身行滅。例心行滅。以身在例心亦應在。安住定中出入息雖滅。而身不滅。寧要責心令同受想滅。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若爾下。以語行並破。若爾者。牒上救詞。若謂身行滅而身猶在。以例心行滅而心猶在。亦應語行滅而語猶在。而非所許者。然汝不許滅定有語。例應不許滅定有心。
然行於法有遍非遍(至)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然行下。出三行有別。不應齊例。初句通判三行有徧有不徧。徧者。徧大地法故。不徧者。不徧大地故。次二句釋義。非徧下。依義判定三行差別。如文。許如下。舉思等為同喻。以大地法故因。證成受想是徧行攝。量云。受想於心是有法。亦徧行攝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思觸作意。受想下一句。以語尋伺為同喻。證受想滅時心亦隨滅。量云。受想滅是有法。心定隨滅宗。大地法故因。喻如語尋伺。如何下一句。結責救詞。如何說受想滅而心猶在。尋伺即思。以思為體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又許下。以受想為同喻。證思等亦應滅。以成心所皆滅。云何言有心所。一滅一切滅故。量云。思等是有法。亦應滅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滅受想。既爾。牒上思等既滅。信貪等餘心所亦應皆無。非徧下一句。證成餘心所滅。徧行滅時餘隨滅故。如何下一句。結責有餘心所。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既許下。以思等為同喻。證成受想非無。云何名滅受想定。一立一切立故。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非無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思等。又此下一句。牒上有思等。亦應下。例思等是有。亦應有餘心所。此中大地法故一因。一成受想是徧行攝。二成心定隨滅。三成思等亦應滅。四成受想非無。
如受緣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如受下。轉救。初舉例。如受緣愛。有受起愛。有受不起愛。以例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下一句。結難不成。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彼救下。斥救。總斥有差別故。不可並例。謂佛下。引聖言自簡云。諸受生愛。有二。與無明俱觸所生受為緣生愛。與明俱觸所生受不生愛。曾無處簡何觸生受。何觸不生受。故若下。承上不簡。以明有觸必有受等。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或應下。立量結違教違名過。此位受想是有法。亦不滅宗。執此位中有思等故因。喻如餘散心位。許便下。一結違教。一結違名。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若無下。約無心所例破有識。不見下。先以四因釋。次立三支破。先釋四句。初餘心。謂前五識。五不離所。意亦應然。何謂無所。次餘徧行。謂餘識相應受等。或語相應尋伺。餘行滅時法既隨滅。意亦應然。何謂有識。三謂若有心而無受等者。受等應非大地攝。大地滅時心定隨滅故。四謂若心所雖無。而心猶在。此識應無相應法故。又若無所而有識。此識應非所之相應法故。言相應者。起滅同故。若許有識而無相應法者。次量破云。此識是有法。應無所依緣宗。無相應法故。非心性故因。喻如色等。無所依緣者。根境識三和由觸力故。若無相應觸。三則不和。故言識無所依根所緣境也。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又契下。引經證有心所。初引經。若此下。依經定義。有識必應有所。如何下一句。結責有心無所。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若謂下。敘救。初引餘散心時。三和有力能成能生一切心所。由此下。對顯定位三事無能。不成不生。加行位中厭患彼故。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若爾下。破。牒前無觸故亦無受等。破如文。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定立名。
若謂下。牒救。依前所厭。成立滅受想名。心所皆滅。又成無心所。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既爾下。破。牒上心所皆滅者。所厭俱故。今立量例心應滅。此中心是有法。亦應滅宗。所厭俱故因。如餘心所。不爾者。謂唯滅心所。心不滅者。如何下一句。結斥違名。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至)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又此下。約三性破。初句徵。次先約二性破。初二句直言此定位無染。及無記。何也。善定中無此二性故。餘染下。以散位二性心中有心所。反例定位意識若是二性。應亦有心所。不應下。反覆奪破定位二性。本為厭染修善定。不應厭善起染及無記故。本為厭散求寂靜。非求寂靜反起散故。二性皆散動故。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若謂下。次約善性破。初二句牒計。彼宗謂相應善故心善。應無下一句。約有無貪等心所破。何謂無心所。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此心下。牒救轉破。自性善。謂信等善根。勝義善。謂清淨涅槃。此二句牒救。違自宗者。破。彼宗謂相應故善。是故違也。次二句破心非二種善。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若謂下。牒救轉破。先牒救。等起者。平等發起也。由定前加行位中所有善根。平等引發定中意識善故。理亦下。先斥違宗。如餘下。立量破。滅定善心是有法。非等起宗。違自宗故因。喻如餘善心。次句出不等起意。或善引不善。無記。不善引善。無記。無記引善。不善故。如何下一句。結責。散位既不由等起。定位云何。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至)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故心下。結斥如文。初文結斥無心所。次文結斥有心王。上破無心所竟。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如是下。總結。初文先遮轉識。次文引經成立第八識。不為止息寂靜識者。意謂止息麤動轉識也。無想下。例結無想等。類此應知。等餘無心位也。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又契下。約染淨心證有第八。若無下。反證。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謂染下。總釋。初句標心為本者。心謂第八。為染淨諸法之本。下四句相對釋。因心生者。持彼種故。現行由之而生。依心住者。受彼熏故。種子依之而住。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然雜下。別釋。先釋染法。初文釋列三種。煩惱。謂見思。能發業者。業。謂有漏善惡諸業。是所發者。此二是能感之因。果。謂三界苦樂之報。此是所感之果。此三各熏自種。品類各別故。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諸[A3]已斷者皆應起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識能持煩惱種。文中反顯。界地。謂三界九地。往者。謂離下染生上界地。還者。謂報盡還來散入諸趣。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淨後起染皆應無因。何也。次二句證無因。餘法。謂轉識心心所色不相應行。不能持故。過未心等無自體故。若諸一句。牒上煩惱無因。則無三乘學無學果。須陀洹所斷見惑。斯陀含欲界六品思。阿那含欲思殘三品。阿羅漢三界思。諸[A4]已斷者。皆無因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識能持業果種。文中反顯。異類法者。上下界地業果相望。染淨不同。互名異類。餘種者。色心互為種。餘因者。善惡業互為因。彼此相望名餘。業果無因而生。聖應還復輪轉。煩惱一句。謂言業果必由煩惱而起。彼無煩惱。云何復生。故云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又行下。約十二支不成破。若無此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行。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識中業種亦名識支。業種識種俱名識故。緣者。行望業種為親因緣。行望識種為增上緣。既無本識。無法持彼業種識種。故行緣識應不得成。若謂轉識能持種子。轉識無受熏義。不能持種。前[A5]已遮故。若謂結生染識能持種子。染識又非業引。非持種故。結生染識者。依中有位。有愛恚俱染污意識。結者。繫也。屬也。俱舍云。倒心趣欲境。濕化染香處。於母腹中一念受生。便繫屬彼。故名結生染識。若無此第八。應說行緣名色。應字反語。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行緣識既不得成。此後諸支亦俱不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諸清下。次釋淨法。初文標列三種。世間淨道。謂四禪。八定。及十二門禪等。出世淨道。謂九想。八背捨。十一切處等。亦世間亦出世間禪。謂六妙門。十六特勝。九通明等。斷果。謂自性清淨涅槃。淨道各熏自種。品類別故。
答無此識持世出世(至)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能持二淨道種。文中反顯。異類者。以三塗望人天。名異類。無世淨道故。以六凡望四聖。名異類。無出世淨道故。既無二淨種。後起則無因。餘因者。染為淨因。有漏為無漏因。所依者。謂身心。入無餘依涅槃者。所作[A6]已辦故。身心皆滅故。謂言淨道必由身智而起。彼無身智。云何復生。故云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又出下。別明出世道。初二句直明無種故不生。有漏下。牒救破。救云。從聞熏習而有淨種。故斥云有漏類與無漏性別。非彼無漏因。非識種者。非識中種子所生故。初不生者。無本有種故。後不生者。無新熏種故。或可初無種不生。以後例前亦不生。既無淨因。難期聖果。道果。謂道所證果。三乘菩提也。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若兼下。意顯有此第八能持煩惱種。由能斷道。斷此種子。方能證得轉依二果。文中反顯。謂道下。釋斷煩惱方證斷果。道。謂無漏觀智。種現俱無者。治障相違故。染淨下一句。釋現行非有。明生暗滅故。道相下一句。釋種子非有。公不藏私故。量云。道相應心是有法。不持彼種宗。自性相違故因。水火不同器故。喻如涅槃。去來。謂去來識也。得等。謂不相應行。既無下。結上無識持種。所斷。謂煩惱。能斷。謂觀智。二皆叵得故。二誰字。一指所斷。一指能斷。此二皆由第八持故。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至)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若由下。牒救破。初文牒救。謂道起時惑不生故。立為斷果。則初下。破。初道起者。謂五停心。總別相念時。即成無學。現行道力對治現惑。種未斷故。未成無學。若不約種子。應須即成。何也。謂見道所斷見。修道所斷思。不假施功。悉永不生故。何故永不生。無識持彼諸煩惱因種故。許有下。結本文有第八。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證此下。總結十理。別有下。勸信。[A7]已上釋初能變竟。
如是[A8]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如是下。釋第二能變識。文中結前問後。頌曰下。十二句頌答。分十門。初二句。釋名門。依彼轉三字。所依門。緣彼二字。所緣境界門。思量為性。體性門。思量為相。能緣行相門。四煩下三句。相應心所門。及餘一句。餘相應門。有覆一句。三性門。隨所一句。界繫門。阿羅下二句。斷伏位次門。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論曰下。依門解釋。初二句結前起後。是識下。先明釋名門。依教立名也。梵語末那。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次句釋義。亦恒亦審。勝前六後一故。料簡如前。漏無漏位。恒常審察我無我故。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至)如眼識等識異意故。
此名下。問答簡異。此以名同徵其義別。此持下。約離合釋答。此字。指第七。持業者。識即是體。意即業用。識體即有思量之用。以用顯體。體能持用故。如藏識者。識體即有三藏之用。體能持用故。故舉例之。量云。末那意識。是持業釋。識即意故。喻如藏識。彼字。指第六。依主者。識是能依。意是所依。意即第七。是所依之主。能依依主。依主立名故。如眼識等者。識是能依。眼是所依之主。舉眼之主以表於識。亦依主立名。故舉例之。餘四皆然。量云。第六意識。是依主釋。識異意故。如眼識等。
然諸聖教恐此濫彼(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然諸下。簡異。初約單雙簡名。此單名意。彼雙名意識。又標下。二約勝劣簡用。第八名心。積集義勝故。前六名識。了別義勝故。第七二義皆劣。故但標意。或欲下。三約遠近簡依。意識望第八為遠所依。此為彼俱有依。故名近所依。如眼識有四所依。唯眼根是俱有依。是近所依故。故但名眼。此與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依彼下。釋所依門。先釋依彼二字。文初總標。此字。指第七。所依。指第八。彼謂下。轉釋如文。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義下。出二家所依不同。初家明此第七唯依第八種子。不假現識者。如前言第八有轉義。念念生滅。前後變異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次家明此俱依種現。雖無下。釋依現意。此意地上染淨轉易故。故可依現。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轉謂下。訓釋轉字。流是相續義。轉是變異義。顯示下。通釋三字。顯示此第七恒依彼第八取之為所緣我故。能依所依無間轉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諸心下。通明諸心心所三所依。初文總標三種。初略釋。一因緣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因即是緣。對果得名。因有親能生起義。緣有感發功用義。若唯言因緣。則通。通現種故。言因緣依。則局。局自種子故。諸有下一句。釋。有為法等者。謂色心根塵染淨等法。皆託此依而生故。次一句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二增上緣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謂有力殊勝。助彼發起故。若唯言增上。則通。通內外違順親疎有力無力故。言增上緣依。則局。局內六根處故。諸心下一句。釋。八箇心王。五位心所。皆依俱有根轉故。次一句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三等無間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力用齊等。無自類心於中為隔故。若言等無間。則通。通諸心心所。一一前念引生後念者。皆名等無間。言等無間緣依。則局。局心王故。有主義故。能開導故。前滅意者。此對依字而言。唯約心王。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者。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離開下。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辦體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起。此三別相也。唯心下。結。唯二位心法通具三所依。非所餘法者。簡色及不相應并無為三位也。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初種下。廣釋。先釋種子依。種子義在生現為用。不以引後為功。此中二家解釋。初引集論偏而不正。後引攝論正而不偏。先出偏解。此約種引種義。故云種滅果生。故引集論證。次引種滅芽生為喻。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至)𦦨炷同時互為因故。
有義下。次家。先斥前偏引。集論說無種[A9]己生。彼依種引自類後種說故。種生下。斥前喻。種生芽非勝義者。約世俗說。非約理言。種滅芽生非極成者。亦有種子與芽俱有者。故非極成。𦦨炷下。顯正義。以喻顯法。此喻種現相生互為因果。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然種下。通明三種俱為因緣。初句自類不俱。此明種引種為因緣。次句種現相生。此明種生現。現熏種。此二異類俱起。俱為因緣。唯種生現。是因緣依。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故瑜下。通引證三類親因緣。無常法。即種子。及現行。剎那滅故。自性。謂種子自類。皆無記故。他性。指現果。通三性故。對種子無記。故言他。現行望種。亦名他性。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攝大下。雙引證種現互為因緣。如文。又說下。獨證種子為因緣依。故種下一句。結種子依必俱時故。設有下。通他處妨。如文。如是下。總結。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次釋俱有依。能依所依必俱時故。故云俱有。此中四家釋義有別。初則邪而不正。第四正而不邪。第二斥謬有致。第三雖當未盡。先出初家異解。初句立意識為依。次句釋。必有同時意識故。無別下一句。遮根為依。次句釋成[A10]己意。根即識種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二十下。引證。先引頌彼頌。下。釋頌意。初句文云。世尊為成十法內外二處故。為成內五處故。說五識種子為眼等五根。為成外五處故。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五境。故眼下一句。結成[A11]己意。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觀所下。復引證。先引頌。彼頌下。釋頌意。眼等色識者。依根名為眼識。依境名為色識。故合名之。彼謬謂識之種子名為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根。種與下釋後二句。種與境色常互為因。言色識者。色是識之相分境。正意根境互為因。彼謬謂境色為色識。即現行識。此能熏現識與識種子。遞為因故。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第七下。明後三識。如文。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有義下。第二家解。先總斥前違教理。若五下。約九番斥破。番番違教違理。在文可見。初句牒執。一約界種雜亂破。根塵識三。各別有種。五根屬色。五識屬心。若根即識種。色種即心種。翻此心種即色種。色心無別。種應雜亂。然十下。引教證成。不可相濫。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又五下。二約相見二分破。初句依理立二分。次句雙徵以何為根。若見下。分破。若以見分種為根。見分屬心。應識蘊攝。便違聖教五根皆色蘊攝。若以相分種為根。相分屬色。如前判屬外攝。應外處攝。便違聖教五根是內處攝。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又若下。三約親疎緣破。初句牒執。五根是五識俱有依。增上緣依攝。五識種是五識親因緣。若五根即五識種。是以增上緣為親因緣。親疎二緣混濫過。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又鼻下。四約界地破。鼻舌二根通色界。二識唯欲界。此約識種發現識破。若根即識。根隨於識。唯應欲界繫。若識即根。識隨於根。應通色界。眼耳身根通五地。三識唯二地。若根即識。根隨於識。唯在二地。若識即根。識隨於根。應通五地。論言眼耳身三二地居。例對而言。鼻舌二識唯居欲界。若根識無辨。則界地難明。故言相違。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又五下。五約三性破。識通三性。根唯無記。若五根即五識種。則根非唯無記。亦通三性。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又五下。六約執受破。識種無執受者。種子潛伏。受中闕令生覺受義。但言執持。根若即識種。亦應非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又五下。七約同法破。意識是有法。以末那為俱有根宗。轉識攝故因。喻如五識依五根。若五根即五識種。應末那即是意識種。何也。彼以五根為同法故。末那既非意識種。五根豈是五識種。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又瑜下。八約三依破。識種是現識親因緣依。根是識之增上緣依。前滅意是等無間緣依。若根即識種。是以增上緣為親因緣。依但應二。與論三依相違。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又諸下。九約現種彼。現起五根。與五識為俱有依。聖教說故。執根唯種。種子潛伏。不能與識為依。故言相違。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有避下。出朋救。增上業種者。即五識所作滿業。熏成異熟習氣。還感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根。作增上依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頌識從自種生。亦合緣論功能名五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善順瑜伽三所依。前計識種即五根。今言業種名根者。識中業種名識支故。前約識種。今約業種。業種識種俱名識故。仍執識種名五色根。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眼等不應通現種故。
彼有下。亦約九番破。六義與前全同。三義與前稍異。今缺界種雜亂。親疎混濫。論三所依。足上後三。如文可見。初句責根應通三性。次句責根應非執受。非字貫下二句。若見分為根。應非色攝。若相分為根。應非內攝。鼻舌下一句。應補一句。識隨於根。應通色界。三根下一句。應補一句。識隨於根不應唯二地。感意識業應末那者。彼以五根為同法故。例而明之。感五識業應是五根。應字是反語。若感意識業非是末那。則感五識業豈是五根。眼等根若唯是種者。不能與識為依。與教相違。
又應眼等非色根故(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眼等非色根者。約色心相濫破。業種名識。若執為根。應根非屬色攝。又若下。牒識皆業感。約三性破。五識通三性。業所感者唯無記。若皆業感。唯應局無記。不應通善染。善等下。約所依破。承上無記五識是業所感。有眼等為增上俱有依。例對善染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增上俱有依。故彼下一句。結責。彼言業種為根。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又諸下。結斥違教理。先引教。教言阿賴耶變根及身并器界。若謂無別眼等為俱有依。如此撥無。此深違教。許眼下。次引理。初句舉例。眼等五識許變相分五塵。如何不許藏識變相分五根。此深違理。下句結責。
然伽陀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然伽下。斥謬引頌。初句雙牒二頌文。為破下。雙申二頌意如文。非謂一句。雙結責初後二家。謂根即識種。此責初家。根即業種。此責救家。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又緣下。明意識俱有依。意識以五識為俱有依者。此約同時意識與五同緣境故。若彼下。反覆互顯俱有依。初句謂若眼等識不與彼意識為俱有依。次句謂意識亦不應與五識為俱有依。何也。彼此下一句。釋相依義。勢力等者。意識以五識為明了門。五識以意識為分別依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又第下。明第七俱有依。由初家判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今此通云。第七雖無間斷等。謂見道至修道位。漏無漏相間起故。量云。第七識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六識。不爾者。謂第七若無俱有依。彼第七應非轉識攝。若無俱有依宗。此因名所立法不成過。此則違理。若非轉識攝因。又成聖教相違過。故應下。結。以第八為俱有依。免違教理。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如瑜下。引證。初引如文。彼論下。出論意。即前依彼轉。不爾者。謂第七不以第八為俱有依。第七則不轉。論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一句結責。仍如前有違理教之過。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是故下。結判諸識俱有依。多少有無如文。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有義下。第三家解。初句斥前。立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識性攝故因。喻如餘識。第七下。明七八互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許現下。明第八種現互依。初句引明現識依種。若無自種。現識不轉故。次句例明種應依現。由現識能執持。令種住故。能熏下。反覆釋成種依現識。如前七現識為能熏。令第八中種子生長住故。下文云。初熏習位亦依能熏。第八為所熏。名種子識故。依字。正指能熏識為所依。種子依之而生長住故。次句反釋。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又異下。明異熟識亦依色根。初出意。如契下。引經順證異熟徧依諸根。瑜伽下。引論反證眼等識各別依。若異下。牒論意以明異熟若不徧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各別依故因。喻如異熟識。異熟識是有法。亦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各別依故因。喻如六識。今異熟不然。能執受根身。若能執受。則所立各別依故因。有共不定過。量云。異熟識是有法。能執受宗。各別依故因。喻如六識。則此各別依故一因。又成六識不能執受。又成異熟能執受。故成不定過。若欲免此不定過。異熟須別立徧依諸根故因。由此教理。證成異熟識應徧依諸根。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是故下。結判諸識俱有依。現藏識依第七。此即前七八更互為依。又依色根。此即前有色界依色根轉。藏識種子依現異熟。此即前種依現識。亦依能熏。此即前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餘五六七識。如前家所判。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有義下。第四家解。初句總斥前諸家。次句出斥意。依與所依未了故。依名則通。所依則局。前家混言依。不了通局故。今舉此二者。意在簡通取局故。先釋依。有生滅法者。一切有為若色若心。皆被四相遷轉故。此諸法生住。皆仗因託緣故。所仗因是親。諸法自種故。所託緣是疎。與力助成故。雖有親因。若無助力。則不能生。雖有助緣。若無親種。亦不能生。是以因須依緣。緣須依因。此二相依。方能生法。此不簡親疎。皆名為依。立量云。一切生滅諸所仗託是有法。皆說為依宗。互相依故因。如王與臣。王依臣輔有宰治。臣依君主得令行。故言相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若法下。次釋所依。初文先立所依四義。決定者。定有也。簡非或有或無不定有故。有境者。有照境義故。為主者。不由他力。自在轉故。令心心所取所緣者。有發心心所功能。令各緣自境故。具此四義。乃是所依。即內六處。此句出體。謂六根。乃不共顯自名處增上生所依。餘非下。簡。餘字。出所簡法。即色等五塵。種子。轉識。及心所。不相應行也。非有境者。此簡色等五塵及種子。塵是所緣。無能緣故。種子潛伏故。非定者。此簡轉識心王。間斷不定有故。非為主者。此簡心所。依王不自在故。不相應行。不能令心心所取所緣故。舉喻云。此字。指內六處。如王但為所依。非能依。非如臣是能依。非所依。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故諸下。引教證成。初句唯心心所名有所依者。此證內六處。謂心心所皆依根轉故。非色下。證簡意。色等。等餘塵。及種子。無所緣者。反顯無能緣故。但說下。證心是所依。簡心所非是所依。無主義故。上立所依。唯取六根。此引證中。兼取心王者。何也。上約不共近所依。故唯取根。此約其遠依。故兼取心王。又前五依色根。後三依心故。然有下。通妨可知。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由此下。結判諸識所依。先明前五所依。同境者。根識同一境故。分別者。前五緣境無別分析。由第六標指。分明了別故。染淨者。由第七執不執。令前六染淨隨之。六轉呼為染淨依故。根本者。諸識種子由第八之所攝藏故。如樹之根本故。聖教下。會異。不共者。如眼根是眼識不共依。不與餘識共故。諸識例之。近者。後三依為遠。根是近故。順者。根識同境故順。餘三各約別義言依。故不言順。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第六下。明意識所依。第七是俱有根。又是染淨依。第八根本依。雖五下。明不取五識為依意。若同時意識。可須五識。若觸頭意識。不須五識。可有可無。故言不定。聖教下。會異如文。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第七下。明末那所依。初文明第八為所依。次句反顯。論言藏識恒與一識俱轉故。如伽下。引證第八為第七所依。依止下。通證六轉識。依第七第八。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阿賴下。明第八所依。初文明第七為所依。彼識下。反顯。引論證成。而說下。通妨。問。前說三位無末那。第八以何為所依。通意如文。三位者。謂阿羅漢。滅定。出世道。有覆者。染污意也。四位者。謂聲聞。緣覺。菩薩八地以上。及如來位。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雖有下。遮前異解。五根不定有者。無色無故。識種不能取現境者。潛伏藏識故。故皆非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心所下。明心所隨王說所依。復加心王。若作下。結。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三釋開導依。有三家。先初家釋。初句明五識皆不能為開導依。自他者。眼識望眼識為自。望耳識為他。次二句明必以意識為開導依。第六下。明第六開導依。初句明獨頭意識自相續故。次句明同時意識由前五引故。以前下一句。總結意識以前六為開導依。次明七八自類。各自開導。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至)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有義下。次家釋。初句總斥。且前下。縱。未自在位者。謂有漏位。非勝境者。謂微劣境。如此二義。可言五識不相續。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至)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若自下。先明自在位。諸根互用者。此奪五識他不相續。任運決定者。此奪五識自不相續。尋求是意識相應法。言不假者。此明無漏位五識不由意識引。彼五識身自能相續。等流下。仍約有漏位明。瑜伽中五輪心。初率爾。二尋求。三決定。四染淨。五等流。如眼識初剎那對境。名率爾。屬無記。次意識於境尋求。尋求[A12]已。即於境決定好醜善惡等。決定[A13]已。即起染淨心。次眼識隨染則染。隨淨則淨。名曰等流。初後是眼識。中三是意識。等流眼識既為意識三心引起。專注所緣未能捨頃。此句明五識雖由意識引生。於境不移。自力亦能相續。如何下。一句。奪前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此段仍約有漏釋者。自在位中無染故。有漏位中假尋求故。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故瑜下。引證。意識染。眼識不善轉。意識淨。眼識善轉。不由自分別力者。此明眼識由意識為分別依引生。不趣餘境者。此明意識同眼緣色。不趣餘聲香等。或善或染者。此明二識同一性而轉。如眼下。例餘識亦然。彼意下。判論意二識同時而轉。意識自相續轉。眼識亦自相續轉。既眼下一句。牒上二識同時。故非一句。奪前第六前五互相引生。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若增下。次明增盛境。熱地獄。苦境增盛。戲忘天。樂境增盛。境既增盛相續。五識對之亦自相續。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至)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故瑜下。引證。此。謂前念。彼。謂後念。等無間有引生後義。故名意根。若五下。牒初家五六互為開導。彼論下。引論斥。初句斥意識引五識。次句斥五識引意識。既不下。結成五識自相續。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至)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五識下。明意識開導。由自類同時意識引。何假下一句。斥前意識由五開導。五位無心。由七八引。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至)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若彼下。兩家互難。初家伏難云。彼無心位意識用前自類引。何假七八引生。次家牒彼難辭反難云。五識亦應許自類。何假意識引生。此既不然者。此句縱彼五識不用自類。彼云何爾一句奪。云何意識要用自類耶。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至)亦應相彼為開導依。
平等下。明第七開導。末那初轉依時。由意識修二空觀。乃得轉染成淨。故用意識為開導依。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至)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圓鏡下。明第八開導。無垢識初起。由第六修我空觀。第七我執不行。煩惱障滅。初捨藏名。由第六修法空觀。第七法執不行。所知障滅。後空異熟。故云六七方便引生。又有漏異熟。以染污意為俱有依轉。又依悲願相應善心。悲願即意識相應法。此即隨第六引業轉。故云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句。總斥。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應說下。結判諸識開導依。開蒙云。五識於前六內隨用何識。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用自類及七八。知有三重依也。第七用自類及第六。知有二重依也。第八用自類及六七。知有三重依也。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有義下。第三家釋。初句斥前。開導者。須自類不俱。此遮異類俱起。初家五識自他不續。則全用他。意識自續。亦由前五。兼用自他。七八自類相續。則全用自。此則前非後是。次家諸識開導。兼用自他。此各有是有非。三家自類不俱。皆全用自。唯是不非。深契教理。故斥前云。亦不應理。開導下。先立開導法體正義。一有所緣境故。二自在能為主故。三作等無間緣故。若是等無間非開導。此名則通。通王所故。若是等無間非開導。此名則局。唯局王故。此字。指前念心王。有開闢引導力。令後念心心所得生。此開導依[A14]但屬心王。故非心所等。等色法也。避字。應作闢。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至)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若此下。舉開導正義以是斥非。此與彼者。謂自類前念後念也。無俱起者。簡非同時。謂要自類不俱二義。有開導力。一身下。斥前。八識互望。則無自類義。一身俱起。則無不俱義。此縱其俱起。如何下一句。奪其異類。斥前諸識互作等無間之過。若許為依者。縱其異類。應不俱起者。奪其俱起。若不俱起。則心不並生。故斥云便同小乘小乘。止許一意識有見聞覺知之用故。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又一下。縱其諸識異類若多若少可作等無間緣。次舉例破。色等與心異類。亦應作等無間緣。若色等可為緣。又違聖教。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至)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然攝下。舉論立妨。然字。是牒論辭。是縱奪言者。出論意。謂假下。申縱奪意。小乘謂色心可互為親因緣。論以等無間縱之。奪其因緣。不爾者。救。謂非縱辭。實是等無間。等言下一句。斥。等者。一力用齊等故。二遮多少故。三表同類故。若言色心互作開導。三義俱闕。故言無用若謂下。牒救非遮多少者。欲成多識引一識故。但表同類者。三義中唯得一義。田虧二故。彼言同類謂心望心為同類。雖言同類。還成異類。故以異類作等無間破之。此以彼言陳破彼意許也。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是故下。結如文。心所亦以心王為開導。故言隨識。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雖心下。通妨。妨云。上言自類不俱。今言心所隨識。豈非異類。又與後念心王同起。豈非並生耶。初句牒難。次以六義釋。王所展轉相應故。展轉曰互。如眾燈之明。和合難分故。同王起滅故。所依根事同故。緣境業用同故。一開導餘亦開導故。謂一引一聚。一聚酬一。一聚引一。一酬一聚。一引一。一酬一。一聚引一聚。一聚酬一聚。故展下一句。結。前念心王引後念王所。此所又引彼所。故云展轉。諸識下。問。心王既能引異類心所。此心王亦應引彼心王。答云。諸識不然者。諸心相望。六義皆無。不應為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然諸下。問。上言展轉者。如。王為開導引所令起。所亦展轉開導王否。答如文。問云。若心所無主義。後念心所誰所引生。又所不能引所。展轉之說亦復不成。雖無主義。還應自類引生。此約等無間所引所難問。若心下一句。牒難。第七下。答云。七八二識有漏位中無信等。無漏位中有信等。若後信等必由前引。前無信等。此緣便闕。此約心王為開導依引生答。次一句引教四緣證成。由王開導引起。故前云隨識應說。四緣者。一親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心法具四緣。色法唯初後二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問。上言無間可為開導。五位無心。意識[A15]已斷。後時誰為開導。答釋如文。無自類一句。應迴文云。自類心於中無間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力用齊等。[A16]已於後時為開導故。何煩一句。責前不應以七八為第六開導。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非等無間故不相違。
然聖下。通前互引意。教中說互引。此言陳也。意許是增上緣相引。非等無間相引。
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瑜伽下。通論。此。指前念。彼。指後念。前者引生後義。名之意根。言總意別者。總言六識。其意一一別陳。眼識望眼識。乃至意識望意識。各各自為等無間緣故自下。結唯自類。
傍論[A17]已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傍論下。結歸原文。初文結前起後。此末那雖具三所依。今文中依彼轉之言。[A18]但顯因緣依。及增上依。因緣即識種子。增上即現識。為顯一句。釋成。依同者。以第八為俱有依故。緣同者。以第八為所緣自內我故。又前下。約用有勝劣故。次約了知難易故。從勝從難。唯言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傍應作旁。
如是[A19]已說此識所依(至)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如是下。釋所緣門。文中結前徵後。謂即一句。舉頌答。彼謂下。釋彼字。指第八。即前第八。是此末那所依之識。聖教一句。引證。以所依為所緣故。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有義下。有四家釋。先初家釋。初句明以第八體及五種心所為所緣。次引論我我所二執證成。謂緣下。會通論意。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然諸下。通妨。妨云。論言緣彼藏識。今緣心所。豈不相違。通意如文。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有義下。次家釋。初文斥前。應言下。以相見為所緣。會通二執。相見下。通妨。如前。如文。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有義下。三家釋。初句斥前相分不應理五色下。約四義彼。五根五境。是第八相分。是色攝。非識攝。第七緣心法故。器界五塵是第八相分。五識託之為本質。名疎所緣緣。是心外法。第七唯緣內境故。意識緣五塵。與五識同緣。故名共境。第七不然。緣不共境故。相分判屬我所。四空無相分色。應無我所執故。第五句成上無色義。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至)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應說下。出[A20]己意會通二執。以種下。妨難如前。通云。種即識之功能。功能非實者故。唯名緣識。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有義下。四家釋。初句總斥前諸家。色等下。別斥第三家。種子通心通色。色非識攝。此不緣色故。論說下立量反明種子是因緣。故是實。種子是有法。非因緣宗。假故因。喻如空華兔角。反顯種子若是因緣。定是實有。又此下。通斥諸家我所。薩迦耶。此云身。四煩惱中之一。一味執我故。無一下。例彼。約外道剎那心執斷不執常故。等者。有無一異等。無二執同一心故。亦不下。破。不應前後次第執。一味轉故。
應知此意[A21]但緣藏識(至)此唯執彼為自內我。
應知下。申正義。非餘法。簡非心所相分種子。又非餘者。非餘三分也。相續故似常。似常故非種子。種子剎那滅故。一類故似一。似一故非五心所及相見分等。一類相續故。故與染淨諸法作所依。此唯執彼見分為自內我。
乘語勢故說我所言(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乘語下。通妨。妨云。論言我我所執。今何言唯執我耶。通云。初句約語勢言二。次句以彼所執見分。是我第七能執之我。多處下。引證如文。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未轉下。明轉未轉位所緣有別。初句明未轉依唯緣藏識。唯緣俗故。既轉下。明[A22]已轉依位。通緣真俗。真如即真。諸法即俗。平等下二句。證緣真如。知諸下二句。證緣俗諦。十種平等性者。一增上喜樂。二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苦樂一味。十功德究竟。知勝解差別者。知眾生根性樂欲上中下種種差別。次句即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至)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此中下。簡異。問云。既言通緣真俗。何故頌中唯言緣彼藏識。初二句約局答如文。悟迷下。約通答。轉依曰悟。了悟屬理。未轉曰迷。迷情屬事。悟時緣通。迷時緣局。無我是理境故徧。我是情境故不徧。迷悟約能緣。我無我約所緣。故轉與未轉通局有異。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如何下。徵問如文。如有下。舉例答。後念意識。能緣前念滅意。前意是後識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彼既極成。今此所依是增上緣作所緣緣。此有何咎。又意根是意識所依增上緣。意識緣十八界能緣意根。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頌言下。釋體性門。及行相門。初句牒頌雙標。雙顯下。釋。初句總釋。以雙顯釋雙標。次二句分釋。自性者。即自證分體。行相。即見分之用。末那體用俱即思量故。故云雙顯。由思量兼釋別名者。若以等無間名意。此名通諸識。今以思量名意。別在末那。次句轉釋。後二句轉釋恒審。未轉依位。謂異生有學七地以前。未捨阿賴耶。恒思我故。[A23]已轉依位。謂八地以上。[A24]已捨執藏。恒思無我理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此意下。釋相應門。初句問起。次句舉頌答。先明根本。未顯其餘。是故言且。次略消頌義。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至)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其四下。總徵別列。我癡下。別釋。癡謂無明者。無智慧真明故。癡暗不覺。過於漆墨。愚迷為義。我相者。於第八見分託為本質。自變影相。愚之為我。迷真如無我之理故。我見謂我執者。執我之見。名為我見。起見隨邪。猶如羅網。亦似稠林。纏縛屈曲。不能得出。第八見分本非是我。虗妄謬執故。我慢謂倨傲者。慢如高山。矜凌自恃。竪我慢[A25]幢。打自大皷故。我愛謂我貪者。念念執我無有懨足。躭染愛著故。癡即無明為體。見慢愛以無明為因。并表下。釋并字。謂慢與見相應。愛與慢相應。次句出遮意。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此四下。釋煩惱通名。內心。謂第七。恒執我故。故云常起。擾濁外識成雜染者。由第七執我。故令前六所行施等不能忘相。成有漏業。惑業苦三輪轉不息。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至)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彼有下。通妨。十煩惱者。謂貪嗔癡慢癡。名五鈍使。身邊二取邪。名五利使。初徵偏取義。有我下。先簡餘四見。諸見皆以慧為體故。既有我見。餘四不生。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至)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如何下。問。諸見皆慧攝。五中何偏取我見。不取餘四耶。二取下。答。先簡三見。約麤細有別。斷有前後故。二取邪見唯麤。見所斷故。故非此俱。次簡邊所。依我方起斷常及我所。我見不依此二起故。恒內下。出偏取意。由見下。簡疑嗔如文。故此下一句。結答唯四。
見愛慢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見愛下。徵三俱起。行相下。略答。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瑜伽下。引論約相違問。分別下。約無違答。論言貪慢。是第六分別惑。故言相違。此言貪慢。是第七俱生惑。故言無違。第六貪外境。慢外人。行相麤浮。第七貪內見。恃內我。行相微細。名同義異。彼此無違。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此意下。釋餘相應門。初文問起。次舉頌答。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有義下。初家釋。初文釋觸等俱三字。總標唯九。次別列證成。前說下。釋餘字。及是下。釋及字。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此意下。明簡餘所。先徵。謂欲下。簡五別境。善是下。簡善十一。隨煩下。簡二十隨煩惱。惡作下。簡四不定。皆如文。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有義下。次家釋。初句先斥釋餘字非理。次斥闕隨煩惱。
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煩惱下。正釋餘字。顯隨煩惱。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至)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釋隨煩惱中。四家各釋。此中下。初家釋。初文明與五隨煩惱相應。如集下。引論列名。及覆證成。煩惱下。約論意會通[A26]已釋。無堪任。即惛沉。囂動。即掉舉。
掉舉雖徧一切染心(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掉舉下。通妨。問。論說掉舉是貪分攝。此云何言徧一切染心。答釋引例皆如文。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雖餘下。通瑜伽妨。論言或六或十不同者。依別義說。謂依下。轉釋別義。解。謂行相。通第六識分別名麤。通第七識俱生名細。無記。謂有覆無記。二十二者。二十隨中加邪欲。邪勝解。彼六及十別義如文。與此五徧非互相違。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然此下。正申[A27]己釋。如文。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我見下。妨云。我見以慧為體。如前云。無一心中有二慧故。今何又別言慧耶。答。我見唯染。慧通三性。義有別故。諸見不然。皆唯染故。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何緣下。徵簡意。謂忿下。約麤細簡十小隨。無慚下。約二性簡中二。散亂下。約內外簡三大隨。文中影略失念。軌則。即五篇七聚律儀。由知不正。令身口所作多諸毀犯。三業不淨。故云違越。無餘下。簡別境四。根本六。善。不定。如前所釋。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有義下。次家釋。初文明六隨相應。瑜伽下。引論列名。忘念下。明取三隨煩惱意。文中反釋忘念散亂惡慧。要緣下。順釋三義。曾受境種類者。忘於曾受正境體。於相似類境。緣之為真。故名忘念。惡慧邪簡擇。即不正知。惛沉下明簡二隨意。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論說下。通集論五徧。說十下。通瑜伽十徧。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然此下。正申[A28]己釋。如文。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別下。妨云。上忘念以念為體。今何又別言念耶。答。准慧釋者。五十一心所中義有別故。忘念唯染。念通三性故。并有下。釋加定意。加惛下。釋加惛沉意。無掉下。簡掉。皆如文。無餘心所。別境中欲。解。并善。不定等。亦如上釋。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至)通一切處三界繫故。
有義下。三家釋。初文明十徧。瑜伽下。引論列名。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至)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若無下。明加邪欲邪解意。初文反顯。於所下。順明。樂合離者。此邪欲領受可愛境樂其合。領受可憎境樂其離由邪解印定可愛境起貪。印定可憎境起瞋。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至)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諸疑下。妨云。上言邪解徧諸染心。疑煩惱於境猶豫。邪解於境決定。何言邪解徧染心耶。答云。疑有二種。理疑。事疑。於理不決。起疑煩惱。於事決定。而起邪解。故可相應。於所下。復妨云。於事起疑。解則無有。云何相應。答云。於理起疑。是煩惱疑。於事猶豫。非屬煩惱。舉事例云。如疑人杌。非煩惱故。餘處下。通餘論二不徧妨。餘處言緣非愛事無欲。疑相應心無解者。但約麤勝。是故言無。微薄欲解。亦可言有。非謂全無。如緣非愛境。欲其不合。疑中推敲。亦有決定也。餘互有無者。指上五徧六徧。彼此互論有無也。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意下。正申[A29]己釋。如文。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有義下。四家釋。初句總斥前諸家。且疑下。斥第三家加欲解。煩惱下。斥第二家無惛沉掉舉。若染下。斥初家無散亂失念不正知。量云。掉舉是有法。非染污位宗。無囂動故因。如善等位。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至)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故染下。申正義。列八隨名。忘念下。料簡忘念不正知徧不徧義。忘念。念一分攝。亦癡一分攝。不正知。慧一分攝。亦癡一分攝。若念慧為體者。不徧染心。非諸一句釋成。若以無明為體者。此徧染心。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然此下。結數。論三文者。集論五徧。瑜伽六徧。十徧。准前者。解通麤細等別義也。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四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3 成唯識論自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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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契下。引經識食證有第八。若無下。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