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此即初也 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1]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 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眾多至虛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2]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1]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安惠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 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
[2]後難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論。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3]微名無癡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虛[1]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2]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3]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論。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4]世親釋云。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 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5]名加行。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 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 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 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6]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 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 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 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并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 十三者無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 十五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 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此論言等。此[1]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說至所緣緣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疎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真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 [2]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緣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論。諸聖教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說。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說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 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1]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緣。
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論。若緣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2]他起。
述曰。結正也。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緣所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 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 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 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 答顯能緣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實。
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虛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 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 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論。無漏有為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為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1]遍。俱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云。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真如為性。
述曰。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 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 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論。說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 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俱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喻。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1]此喻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 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虛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此說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云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 及所變現。即相.[2]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論。虛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1]釋。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為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
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說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說多分故苦諦收。
為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緣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說空等為無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真如有諸門釋。舊中邊說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云差別真實。為七種者從能詮說。非真如體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為問也。
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真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為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彼如。約詮為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2]七十七.顯揚等。解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真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舊中邊名相真實。
論。三唯識真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云。心[3]染眾生染。心淨眾生淨。見識真如便能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真如。七十七名[4]了別真如。識了別也。
論。[5]四安立真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真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約詮門義別說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6]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槃者依別意說。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說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緣故。此約增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約詮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四境別。顯揚十六說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 問何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 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緣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為所執者有展轉義。如前已說。皆緣生故依[1]他起攝。無為亦心緣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執.緣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成性亦名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為。假無為如前通三性。或通說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計所執。
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2]問可知。
論。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說。前四依他。後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並同此說。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說有漏至皆依他[3]起。
述曰。逐難會也。彼瑜伽等說。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為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正智攝。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應知。答彼唯說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分者亦緣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不說。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卷。新第二說。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知。
論。彼說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為顯非有假說彼性為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約別義說。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論。或有處說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說。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釋。
論。彼說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為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六說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4]釋。
論。復有處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之。
論。彼說有漏至故說為名。
述曰。等者。等自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說之為名。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假立為義故。俱非二攝。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說應知。
述曰。由彼四說文雖有異而理為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然諸說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說三性及別章說。諸經相亂者如理應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此皆攝盡。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為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云彼所詮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為詮故。遍計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說能詮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說。謂諸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性。乃至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諸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1]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以入聖位非此真實。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無障礙故說為彼真實 問此中何者是真實 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現觀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聖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聖諦理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緣故。不爾便[1]感。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2]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說。初二真實依他攝者。七十三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為相。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十三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四聖諦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緣。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此。
論。辨中邊說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說。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 又解即共所執我法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為四真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真實與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故唯依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說。一處世俗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此為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假名為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為無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為諦。故中邊云有無垢為義。此約詮分位為垢淨。假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緣之。又依一切無常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無常。八種者。謂剎那.相續.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3]並約三界分別等。然說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種俱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為論。圓成實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為但約詮為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說義各不同非相違也。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為有體之法。與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空無所執。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餘諦之下行相局故總為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是依他。從所因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緣此起執名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從能依為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繫集。假名為集。性實而諦假。如次[1]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為滅。定非諦攝。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邊云謂擇滅。及真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從所知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斷道。但說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如依他說。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寬。故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說。遍計所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說同。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論。三解脫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空所顯即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為無願境。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如空緣此三為無相故。為無相境。七十二說。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故說。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為三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成故。緣之亦為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說。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為空名空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緣遍計所執。為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隨增別相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顯揚第六說。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立無相解脫門。意可知也(如樞要說)。
論。緣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證[2]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緣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本體無生。依他緣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說依他因緣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對法第十[3]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說。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依空。即緣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緣此圓成。此論略而不說。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為行。正體是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為行。舊中邊云取行世俗。唯有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空為門顯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真實。此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說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非所緣緣。所緣緣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緣彼。緣與不緣皆有過失。不緣.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緣者如何成所緣緣。解云親所緣緣即不緣彼。非有法故以為本無質別變似無名應知。緣無如緣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如緣他心。二十唯識說。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雖爾下言親緣。上來論意不許親緣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緣過.未天眼.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為知。非親證也。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1]達為無。心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識抄二解。七十四說。初性非凡.聖智行。以無相故。然說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成說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非出世智。有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說。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親緣 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 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性為境。與前說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勿心外法亦能緣故。凡雖緣如不得實故說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論。此[2]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無體。妄情安立可說為假。談其法體既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剎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緣種生故說為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故說為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說故。對法第三說。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說 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 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黃心.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 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無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為異為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說俱非至真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說異故。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說三性異也。非不異者妄執是初性。緣起是第二性。真義是第三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大乘說。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總結止繁 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1]第十七.第十[2]三說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3]密義經。攝大乘說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4]藏.土喻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為喻。中邊論說。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5]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說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所說唯識真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真諦境。以上隨應思[6]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頌中分之為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第三頌唯識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依前所說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7]密經德本菩薩請說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說密意言至總說無性。
述曰。釋密意言。今論說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說依他起性是遍計所緣。圓成實性依展轉說亦所遍計。七十六說。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性。乃至廣說。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密意說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但無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述曰。初性體無。後二密說。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為無性。依他有緣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為無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說。
述曰。釋依他起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說之所由。無之言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所執無故不可為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故即緣生法。顯揚云。不遮緣生。遮自然生故。即緣生法亦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我顯彼為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所緣境界故。亦說為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真智名勝。亦緣此依他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淨所緣。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為聖境。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說勝義無性。乃至廣說。若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此圓成實即為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說圓成勝義無性。不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應如彼經廣說譬喻。
論。此性即是至勝義諦故。
述曰。下第二段解唯識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勝義無性。即是諸法勝義諦也。
論。然勝義諦至謂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諦義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廣樹彼義。此隨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為義。勝即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如顯揚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1]五十四.對法第六等說。
論。此中勝義至不虛妄義。
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有為。彼體雖真有生滅故。又真簡初性。以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論。亦言顯此至隨義廣釋。
述曰。謂大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說。又對法第二有七名。謂真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并此釋師但有四號。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義廣釋。對法解云。體恒無我。無有改轉。名曰真如。性離二我名無我。由緣此故雜染空寂。說之為空。謂色乃至菩提諸相寂滅名無相。無倒究竟無倒所緣名為實際。聖智所行名為勝義。與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為法界。界者體義。但妙法依。性者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湛然離倒名不虛妄。餘隨所應一切當知如體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與對法別。皆廣解。瑜伽.顯揚雖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論。此性即是至說實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實性簡計所執性。顯其頌意。
論。復有二性至故說實性。
述曰。謂相及性。性者實體。即唯真如。相亦名體。依他體故。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無體故。
論。三頌總顯至都無自性。
述曰。初一性無。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煩重解。總釋頌意也。
上來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云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廣明能變相。釋諸妨難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說世間假說我法遍計所執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種。二十四頌廣為分別。即依他起體虛幻有。此虛妄識必有實體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雖知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聖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無邊。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必須三劫修無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來位。初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雖行勝行猶未證真。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以二頌顯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證聖位見.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偏明見道。地位雖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舉頌文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為三問。二隨問略為三答。三廣前所答別三問答。
論。如是所成唯識相性。
述曰。結牒上文二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論。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述曰。為三問也。誰者問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 於幾位者。問所經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經時節多少短長 如何悟入。問入方便。雖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論。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 謂具大乘二種種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 略於五位。答所經時。十三住等略為五也。大果難感故經五位 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難修。二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論。何謂大乘二種種姓。
述曰。第三別問。別答。廣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釋。
論。一本姓住種姓至無漏法因。
述曰。此即依前種子三義中第三正義答。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名本[1]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
論。二習所成種姓至熏習所成。
述曰。此聞正法以去令無漏舊種增長名習種姓。菩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謂大定緣如起俱時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說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時。便能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義。流者出義。從彼所出與彼相似故名等流 聞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為成。令種增長亦名成故。若由三惠無漏種增。何故乃言聞所成等。意顯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爾所成亦然。故論說言聞所成等。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
述曰。此非唯一乘姓。三乘種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無種姓。此是未種解脫分善名本種姓。未聞無漏法令無漏種增。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名習種姓。聞無漏教為緣令無漏種增故。菩薩地說正與此同。勘彼應說。此下不解故別出之。然仁王經.及瓔珞等經所說[2]所同者如別抄會。攝論第六說。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世。得定勝解。集諸善根善[3]修福智資糧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說。故此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章也。無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說。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論。何謂悟入唯識五位。
述曰。此為問廣前第二位。
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脫分。
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名順解脫分。對法等說。煖等已前名解脫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論。二加行位至順決擇分。
述曰。即在煖等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勝解行地攝故。
論。二通達位至所住見道。
述曰。即在初地初入地心。
論。四修習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從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為修道。
論。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剛心後解脫道中盡未來際。此等五位下各釋名別出體性解三劫攝。無勞預解。攝大乘說。何處悟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等。乃至勝解行地見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說四位。此說五位。合此初二為勝解行地故。即是攝論所入位章。無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論。云何漸次悟入唯識。
述曰。此問廣前第三入法用。
論。謂諸菩薩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後三以分為位。即通出體。資糧位中能深信解。雖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說。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當知。
論。加行位中至引發真見。
述曰。初伏所取。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為除。非離伏時別名除也。至下當知。
論。在通達位如實通達。
述曰。方起無漏現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論。修習位中至伏斷餘障。
述曰。十地行多時劫長遠念念進習。名數數修伏餘煩惱斷餘智障。此等位中雖亦修證餘行.餘法。唯識為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論。至究竟位至唯識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功德智慧無不周備不同小聖故名為圓。無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淨極勝無有能過。不迷不闇故名為明。此簡菩薩。第十地菩薩雖皆遍有可名為圓未清淨故。如羅網中觀月等故不名為明。能盡未來化導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1]故。顯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輪。輪者轉義。攝大乘說。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障。無性云。此即入因。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云由何云何而得悟入等。無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論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順解脫分.名事互為客等.尋思.尋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須。即此見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見道已入唯識。於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有。如前已敘。菩薩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說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說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薩位。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來住。即如來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種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種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說。謂諸菩薩性自仁賢。性自成就菩薩功德菩薩所應眾多善法。於彼現行亦有顯現。由性仁賢逼遣方便令於善轉。非由思擇有所制約。有所防護。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種子。於自體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種子。性不能起上.煩惱纏。造無間業或斷善根。廣如種姓品說 云何菩薩勝解行住。謂諸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所有一切諸菩薩行皆此住攝。當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薩住。及如來住。唯有因轉攝受彼因。於餘菩薩住。尚未發趣未得未淨。況如來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菩薩住。及如來住皆名發趣。然未得淨。於自住中名趣。名得。為令清淨而修正行。於前住中雖修諸善。性仁賢故為之非為菩提故作也。未名發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發趣。故與前別。此位思擇力勝。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無退菩薩勝修。此說無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說初發心時。十住菩薩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勝修於勝修果無礙解.神通.解脫.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趣畏.處眾怯畏。有三處[2]妄失。一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說有所妄失。或具聰惠為他說法勉勵而轉。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於菩提雖已發趣而復退捨。或時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未廣大無量。於一切菩薩學中未能普學。菩薩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於此所說諸行狀相。下忍轉時上品。中忍轉時中品。上品轉時下品。漸輕微故。入初地時此一切相皆無所有。一切相違白法顯現。乃至廣說。皆第二住攝。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攝。以彼論言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是勝解住。論說清淨意樂菩薩住是初地攝。故知四善根亦初勝解行住攝。既爾即顯是初劫攝。論說此住初劫攝故。至下當知。此與瓔珞經二種姓別。應如別會。中邊中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脫分。如別應知 第三極歡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見道。即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 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 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 第六覺分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四地 第七諸諦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3]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六地 第九無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攝 第十無相無功用住。即第八地 第十一無礙解住。即第九地 第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 四十八說。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經多俱胝百千大劫。或過是數方乃證得。及與成滿。然一切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乃圓證。謂經第一無數大劫。方乃超過勝解行住。次第證得初地。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者。復經第二無數大劫。方過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淨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復經第三無數大劫。方過八地.九地證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淨勝意樂地故。攝論第七云。有五補特伽羅經三無數大劫。謂勝解行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清淨增上意樂行.及有相行.無相行補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大劫修行圓滿。即此無功用行補特伽羅。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劫所攝。古人難云。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為質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說。四善根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且如瓔珞經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薩。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廣成立此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數時無量。故說名無數。二如前說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劫。若說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說後劫但三無數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瓔珞經下卷說。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眾多中劫。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咸劫數。釋迦菩薩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報聞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1]投身餓獸故。如別抄會 此時長遠何日成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說。此後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來住即究竟道。如來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廣解。不能預述。
有差別者。對菩薩地.及十地經。下自廣解。最初二住雖論有文。然不廣解此行相故。今別出之。種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無漏種子為體。未起現行無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蘊種子為體。五法中正智。據三性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無常漏.無漏別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無漏種子。有漏隨順一切現.種功德為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者如前已說。未證真如唯以有無為體。次十住此論以有為.無為無漏功德為性。證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德順趣者為體。三十二相等。非皆無漏。正智.分別.真如.及相為體。二性如前。如來住以有.無為無漏功德為體。下十地三身等中自當解釋 辨差別者。勝解行住。於菩薩修所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歡喜住所作廣大。無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種增上惠住亦爾。即前六地行相皆同。從初無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薩住所作無量。無缺決定。所得終無退轉。又勝解行住。於無相修發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清淨。第九.十地於無相修果。當知領受得諸功德。乃至廣如彼論等說 言七地者。前六菩薩。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為地。一種姓地即種姓住。二勝解行地即勝解行住。三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無相住。五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六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既知地.住而相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諸義下既廣解。不勞預說。
論。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別解。然前三問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釋。然此二種各五不同義意既同。各合解釋總為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猶未能伏滅。
述曰。答也。初頌。後解。下逐難解。易處不言。
論。從發深固至資糧位攝。
述曰。此解初位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釋頌文。後此位未證唯識真如等下。顯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頌文。後廣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復二。初釋上二句。[2]後釋下二句。文至當知。攝論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為其自體。以大願為緣不退屈。為其策發方能發起。故善根力名清淨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願力名增上力。是緣。常值善友故堅固心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增長。大菩提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淨.增上力。固即堅心勝進深固即是大菩提心 唯識真勝義性者。簡前三勝義。非勝義勝義故。即是真如。順決擇位識作唯識觀。求住唯識真勝義性。此位未能伏除識相。未名求住真唯識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1]十萬八萬.六萬.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淨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
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釋上二句頌訖。此當釋名。
論。為趣無上至勝資糧故。
述曰。初釋資糧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釋名。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知根云。能[2]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隣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論。為有情故至順解脫分。
述曰。次解順解脫分名。為有情故勤求解脫。望涅槃為因。涅槃名解脫。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決擇分言分者。即決擇是分。即擇法覺分。分者支分義。順彼決擇分故。名順決擇分。今言分者因支義。是解脫之因。因之一支。故名為分。即順體是分。順彼解脫之分。名順解脫分。此依利他為[3]因。為度有情乃求解脫。然求菩提利他義顯。勤趣解脫自利義增。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義者。蓋欲以彼顯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顯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義貫於彼故也 問何故順解脫分分即是順。順決擇分分體非順 答決擇體是有為。決擇可體即分。體有多分故。涅槃體是無為。解脫彼非是分。體非一.多故 又解解脫者即勝解數。緣解脫解脫苦名解脫。因中印境為名乃名勝解。在果出苦為因故名解脫。若依此釋解脫即分名解脫分。分義非順與決擇分同。然彼望惠為名。此望勝解為號今為此解即無前難。
上來雖出位體分齊。釋位二名不同。總是解釋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時初位漸次。釋頌下二句。
論。此位菩薩至修菩薩行。
述曰。此出四力。攝論第六云誰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種姓多聞。即前所說本.習二姓。彼云已得逢事無量諸佛出現於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決定勝解。非諸惡友所能動壞名作意力。彼云已善積集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名資糧力。由前無間所說三因已善積集諸善根等。世親云。第一力為因。第二力為緣。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積集善根名資糧菩薩。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種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惡友緣。任運心。下資糧。以皆勝故名四勝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諸麁行。名住外門修菩薩行 問華嚴第九十住品頌云。第四生貴真佛子。從諸賢聖正法生。有無諸法無所著。捨離生死出三界。彼經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薩。餘住亦爾。頌云。清淨妙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為眾生究竟菩薩行。或復現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自然成正覺。或處為眾生示現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薩行 答此第四住菩薩作十種觀法。第七觀業。第八觀果。折伏現纏。不依見道等所有無明。更造惡業令後果起。名為捨離生死出於三界。定當能出非時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薩行。亦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薩。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現八相度脫有情。以十住初發心住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為苦眾生作歸依處。此住已去彼諸菩薩。展轉增勝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觀。名多住外門。不說彼菩薩唯住外門也。亦不相違。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
述曰。由此事故二取現行為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問華嚴經第十卷解十住菩薩中。云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 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說盡。非盡一切自分別生煩惱。及俱生煩惱 又說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煩惱。非十住位已能滅一切煩惱 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二取雖漸伏滅。未全伏故。緣起經云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故。
因自分別不共.相應無明見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說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為論 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為未伏。非少亦未。論下文云。於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瑜伽論說勝解行菩薩。於三處妄失猶起煩惱。或時捨戒。所說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
正釋下二句頌。
論。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頌二取言。顯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種。豈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為實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論。二取習氣至煩惱障種。
述曰。二[1]情取之種名彼二取。隨眠何義。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前當性彰名。後從喻為因。與薩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種也。
論。煩惱障者至諸隨煩惱。
述曰。上解本頌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體釋名等。二見.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分別。五結歸頌文。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為首由我見為本生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位由我見斷餘方斷盡。此依九品雖別斷。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說。以我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 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然亦有九品。即隨離九品欲我見漸斷故。根本斷時餘亦隨斷。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見不攝我所。梵云沒曳達利瑟致。此云我見。梵云薩迦耶。此云不實移轉身見。即攝我所。為顯此中攝我所故言薩迦耶 百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所斷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種。
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二十種。或復更多。如前所引攝事分說。此出自體性。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為性。佛地第七說。若此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爾者故今此文為勝。
論。此皆擾惱至名煩惱障。
述曰。此釋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體性。第二釋名。第三八識分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釋外妨難。
論。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執為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煩惱麁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 若爾何故不言諸隨煩惱 既言慢等等取隨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體。若眷屬者。佛地云。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無明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2]執故。
何名所知障。
論。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釋名也 所知境者。謂有為.無為 無顛倒性。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釋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 前煩惱障煩惱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當體彰名。持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論。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識分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俱。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麁而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之。
論。不與無明惠相應故。
述曰。諸論但說此第八識唯五數俱。法執必惠。及無明俱。惠能計度。無明迷故。佛地論說。有義法執及無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前卷已說。此障中無。但護法師伏遮彼計。若言法執何藉惠俱。
論。法空智品與俱起故。
述曰。菩薩法空智品。許與此第八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俱。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 若言因中法空觀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無記故。猶未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論。七轉識內至如煩惱說。
述曰。無離煩惱別起執故。故數與彼煩惱等同。七識之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與十三法俱。
何故五識無見.疑等。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無計度分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諸惑。與此五識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餘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無。非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別。就見道中無緣邪友師。自分別諸惑。而實非無意識所引見道諸惑名無分別。對法等云分別起者見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則有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為意所引生故。故論云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見.疑等餘。佛地論說。五識雖無見等。由意識引有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說。加彼自力分別惑餘。為遮外計執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
論。此障但與至無記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說。欲界煩惱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無記。即是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無明俱故。對法第四亦言欲界煩惱能發惡行是不善。餘是有覆。如何乃言無明通善。
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無明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若爾善心既有無癡。此執有癡。癡與無癡不相應故。如何可說善與不善。癡.無癡等定不相應。相違法故。如無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無無明俱。如人執心無明俱故。彼復有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如前第五卷解。瓔珞經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義。今遮於彼。
因解二障寬狹。
論。煩惱障中至為所依故。
述曰。煩惱障中此障必有。法執體寬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為所依故 何故用此為所依也 答此通麁.細煩惱所緣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法執時非必有故。勝鬘經說。世尊於此起煩惱剎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過於恒沙。如來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無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諸種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長。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無明住地斷。諸所應斷皆亦隨斷。瓔珞經下卷說亦同之。由此問言。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
若爾必俱應二障體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二執體俱。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
述曰。體不相違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說有別。同一種生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
又何以知者。
論。故二隨眠至斷或前後。
述曰。此中二障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麁。所知障細。若望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此依種說。不依麁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此依種說。若依麁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須雙斷。俱非謂諸異生。不斷三障麁重.種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種隨現行體一體異 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可有麁.細先斷麁後斷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麁.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但由聖道故復言或。
問此既[1]無記中何無記攝。
論。此於無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餘三無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非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無覆。
此名無覆望何人說。
論。此名無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轉依果故。二乘無學可現行故。非彼無學說染現行故名無覆。若望菩薩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無覆攝。故於菩薩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說。有執不可導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說。佛地論說。前師難云。若善.無覆無法執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云。亦無我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俱故。今言我亦爾。第七識法執俱故。二難既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爾。違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難齊故。既有相.見分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
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自下第五釋諸違妨。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難。何處經說。勝鬘經說。不依瓔珞經。非極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說阿羅漢我生已盡。得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種學人所不能[A1]辦名所作已[A2]辦。所斷煩惱更不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一切受生說不受後有。有無明住地.變易生故。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煩惱依。若煩惱種。比無明住地。算數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斷。唯如來智之所能斷。即無明種子亦言種類。即五門種類當無明種類也。
即通見等。何故彼經唯說無明為所知障。
論。無明增故至非無見等。
述曰。此論主答。今此住地無明增故總立無明。非無見等所餘煩惱。何以名增。一者體增。雖餘煩惱有俱.不俱。無明皆有為此障故。如二乘無學等。非必有餘煩惱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煩惱故。三難斷增。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為增。
論。如煩惱種至慢無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煩惱種見.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見一處名。豈分別中更無貪等。修道之中唯說於愛豈無嗔等。然初唯見。後唯說愛。既見所斷見力偏增。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增。潤生惑故。法執住地無明力增故。唯說無明非無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見道所斷煩惱障。次三修道所斷煩惱障。後一見.修所斷所知障。初迷諦理勝。一處為言一處斷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故。地者依止。種子與現行為依。名之為地。此約數.種斷名之為地。品等門分別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體。釋二障名訖。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體。三界煩惱等。一切無明名無明者。不然。此文為正。
論。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見.修分別。俱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者見道所斷。麁易斷故。六識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斷[2]之。細難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生。即成分別.俱生之惑。如五識中煩惱障說。無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得。
論。二乘但能至菩薩俱斷。
述曰。三約人分別。二乘但能斷煩惱障等。求解脫故。所知[3]之障彼故。菩薩俱障。二果別故。由作意故斷有先後。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小故不說。
第四有.無漏道伏.斷分別。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煩惱時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諸論或說有漏諸道不能斷種。有相縛故。麁重縛故。不證理故。無漏不爾故。
自下第五結歸本頌。
論。菩薩住此至未能伏滅。
述曰。二麁現行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麁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麁.若細所有隨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分別現種。其俱生現.種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為六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煩預述。如中邊上卷說此二障諸障相攝。
論。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
述曰。以上解頌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行。攝大乘論說五道為四。謂勝解行地。見。修無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勝解修行。亦解行地攝。論言亦者亦順決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論有亦言。勝解者即決定義。散心決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當知。
論。所修勝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問。[1]次答。雖言勝行何者為勝行。
論。略有二種至餘名為福。
述曰。下答。勝行有二。初顯二種行。後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種利行。惠為體者是智。非惠為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唯是智。四無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謂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處。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不護。如無畏。三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即唯福。大悲。無嗔癡所攝。無忘失法。如力。一切種妙智亦爾。唯是智攝。永斷習氣。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 由此諸功德種門總為論中應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種妙智.無[A3]忘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謂四無畏。三不護等。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別。或永斷習氣。無為功德等。餘差別門功德福.智如理應思。
論。且依六種至通相皆二。
述曰。並名為福。皆名為智。與智俱行助成智業皆名為智。與福俱行助成福業並名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體。
論。別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剋性出體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體故。
隣近生起以出體者。
論。或復前三至餘通二種。
述曰。前三唯福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種即精進.定。隣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經.三十六說亦同於此。彼解云。前三為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布施.持戒.四無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惠.六善巧。觀四諦.緣生法等名智分。若依靜慮修四無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等。乃至廣說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為福。義如前說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三.及定為福。精進.及惠為智。策惠勝故。此並有文。後四波羅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此中且說六。如對法第十二抄會解。上來福智一種二訖。
論。復有二種至自他利行。
述曰。隨意樂力所為一切諸功德等。皆通二利。
論。依別相說至利他行攝。
述曰。菩提分等。等取禪支.十八不共法.諸相.隨好等。自利行攝。然四十三說。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四種攝事.四無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護.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分為論。非依體性。依體性者應四句分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羅蜜等。布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廣解 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三十七種。如對法第十抄 四攝。如大論四十三。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無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抄解。四十九說。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種菩薩行。一波羅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2]熟有情行。即彼又說。三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種姓地。唯有種子依身而住。明知種姓住未入僧祇若在勝解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淨增上意樂地中乃名為得。在諸餘地轉勝清淨。在如來地善淨無上 又云。若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就。至佛之時善淨圓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從此已上展轉清淨。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薩行。一切菩提分法。雖少分得未名為證。未得無漏。未名得異熟果。未淨勝故。
論。如是等行至所修勝行。
述曰。如是一切自他利行。皆是此位勝所修行也。
論。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總 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義。
論。一聞無上至修諸勝行。
述曰。攝論第六說入因中。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緣法義境。止.觀恒常殷重。加行無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云。廣者無邊。大者無上。深者難惻。遠者時長。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廣深退。第二練磨心難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難證退 引他麁善者。諸有障善名為麁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體圓滿而生。我有妙善無障礙善。云何不得一切圓滿 圓滿佛果者。即轉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備故。諸佛轉依難可證也。彼皆廣解無別義趣。意與此同故不煩引。初且舉菩提。後且舉轉依。論實皆同 除四處者。一離二乘作意。二者疑離疑。三離所聞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緣法義境緣似法.似義等。如彼廣說。
論。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非實住唯識。
述曰。下答也。
論曰。菩薩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長行有十。第一顯位所由。第二釋位總名。第三出位所修法。第四釋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麁重縛分別.俱生伏.斷解釋。七此位所觀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見道復修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故云先於初無數劫。乃至廣說對法.莊嚴論亦云。謂諸菩薩已善積集福德.智惠二種資糧已過第一無數大劫。已聞隨順通達真如契經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發三摩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觀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廣說。明也。由行如是。乃至捨離二種能.所取故。證無所得正入見道。捨離一切麁重得清淨轉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過第一劫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引瓔珞經等為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論。此四總名至決擇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釋順決擇分名 真實決擇分。決擇是智。即擇法也。決擇即分名決擇分。決簡疑品。彼猶豫故。擇簡見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決見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決擇分。分是支[1]因義。即擇法覺支。謂在見道。此無漏故名為真實。為有漏者非真實故。此煖等四順趣彼分名順決擇分。順趣者行相同彼。故名為順。欣求往彼故名為趣。此中行相既與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脫分。既初發心求究竟果。故遠從彼以得自名。此順決擇分隣近見道。欣遠之心不如始業。故從隣近以得自名。
論。近見道故至無加行義。
述曰。此釋異名。位名加行道。近見道故。即是見道之加行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勝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顯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獨名加行。以近見道故。非前資糧無加行義。顯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說所有資糧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見道說獨此得加行名 問資益後果己身之糧。唯初獨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獨名加行 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 問加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資糧亦通此四 答初位發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 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名加行 答以近見道名加行。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於五道中。四善獨名加行者。近見道義。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齊解 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糧亦名資糧 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約最初說 若爾見道等亦應名資糧 果之資糧故。從增得名但名見道。不可名資糧。故知從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資糧。義准成故前解為勝。二釋位名訖。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觀。後二位實智觀。此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體性者。對法第十一說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觀察義。即唯是惠。無性云。推求行見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即唯加行智為體。此約推求行增出體。若并相應增者。五根.五力為體。及俱有者五蘊為性。定俱有戒為色蘊故。七十三云。四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種。則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無漏。七十二說五事中。相通有漏.無漏。二唯有漏。二唯無漏。真如是真智所緣名無漏。非漏盡相義。正智漏盡對治義故名無漏。攝論第六云。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義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云。四尋思在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說。住此住中得無生法忍極清淨。此復云何。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先時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諸法。爾時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離。於現法中隨順一切雜染無生觀等。乃至廣說。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說言無生法忍。即如實智名無生忍體。然今實義。尋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無漏說為無生忍體。不言通有漏。餘處據實通有.無漏 未印可位名為尋思起忍印時名如實智。中忍雖亦觀無能取。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與尋相應。不爾上地應無煖.頂。三十六說。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現前故。便有八種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間。若了知時便除八分別等。此等義門如顯揚論第六卷說。
論。四尋思者至假有實無。
述曰。謂一切法名之與義。既於前位緣法義境。其中似文文名之義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義亦唯意言。無性第六釋云。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及聲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云。謂推求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勝。但說尋名。義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處.界等。若體.若義總名為義。以義寬故不說自體。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唯觀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義不說無故。即依所取能詮.所詮。今觀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說。此在煖.頂位。此位唯觀所取無故觀計所執無。非依他也。不爾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觀為無故。無性云。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義似外相轉實唯在內故。不無依他內文義也。此二唯有內法。假名有文義外法故說唯假。此即觀一切有為.無為皆義中攝。此遍一切諸有法也。依此二法觀其自性心外亦無。唯是假立如我.法等體差別亦爾。如無常等義。無性云。證知四種虛妄顯現依他起攝。了達四種遍計所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實義品云。此諸菩薩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成合相觀故通達二種自性.差別二種假立。依離相觀別觀二種之自性故。
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論。如實遍知至名如實知。
述曰。前四尋思觀計所執四境離識非有。唯觀所取無未觀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離識非有。所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離識內境決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內識及所變相互不相離。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無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為門觀彼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觀。未證真故。前四尋思無所取時。煖是下位伏除。頂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難故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無所取。中忍順無能取觀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無能取。俱是如實智觀下品。以久修習伏能取時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雙印前二空。名如實智觀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說。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已前猶未清淨。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四尋思觀。
問何故諸法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與差別即合觀也。
論。名義相異至故合思察。
述曰。謂名.義二種。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義二種自性。及二差別為合觀也。前二是名.義。後二是自性.差別。名.義舉尋求。顯尋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舉思察。顯思者察也.推也.觀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諸論言推求名.義觀察名.義等是也。前引瑜伽離.合相觀。離觀是名.義觀。合相是自性.差別。
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釋四地名。
論。依明得定至故亦名煖。
述曰。明得是定。尋思是惠。故名為發。此俱時名發。如世第一法名無間定等。明者無漏惠。初得無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創觀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有名.義.自性.差別。實名義等性都不可得。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無名。名無義。無實自性.差別義故。今名名.義乃至差別豈非假也。如攝論等說明得.及煖。准此中釋 行之言起。從喻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謂明相等 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論。依明增定至故復名頂。
述曰。頂者極義。文易可知。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諸論皆同。
論。依印順定至亦順樂忍。
述曰。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論。既無實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計所執所取既無。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論。印順忍時總立為忍。
述曰。攝論云。入真義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無名一分。對法第八云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云。一分已入者。於無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無能取隨順通達所依處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勝攝論等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故。謂中忍但樂順修無能取未印無故。上忍印無能取故與中別。彼論雖有一分順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忍之時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為忍。故論言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忍通二處。謂印忍.順忍。故合為論言印.順忍時。此三位總名善根中忍。
論。印前順後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順者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及印能取無故立印順名。此釋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雖不印可。順樂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可難言頂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論。依無間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與見相隣雙印二空。其文可解。無間即定。無間之定。二釋皆得。此即別解善根體訖。此上第四釋四位名。
論。如是煖頂至雙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總攝上義釋本頌文。總牒前義。其文易解。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修無能取。
論。皆帶相故至方實安住。
述曰。心上變如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狀。若證真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真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入真。
論。依如是義至後觸無所得。
述曰。此中頌者。攝大乘說教授二頌。教授菩薩故。此分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無著故引。古云分別觀論也 菩薩於定位者。顯非散。資糧位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內門修行 觀影唯是心者。觀內心境影離心非有唯是內心。此初位觀即在煖位 遍計所執心外之境。
義[1]相既滅除 審觀唯自相。唯有內心也。即在頂位。以上總是煖.頂二位 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 次能取亦無。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時少故從忍位說 後觸無所得。入真見道。
此上第五釋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下第六斷二縛位。
論。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斷。
述曰。相縛者。謂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有中說。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於八識。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
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應亦能縛 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得。體非硬澁。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後得見分緣一切相皆為證解。有漏不然。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證故。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 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 有義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說所取.能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 麁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說。麁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性。無堪能性有漏麁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云。阿羅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為眾生歸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麁重名煩惱習。二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說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說。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麁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麁重所隨所生自性。故佛說為行苦。對法第十說二十四麁重。所知障麁重異熟品攝。異熟麁重亦異熟品攝。領受麁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勞倦麁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說。准五十八文麁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漏皆麁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無堪任麁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說。由相.麁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說。據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麁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麁重。麁重為緣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麁重約種子語。論[2]時彼體雖復皆同為緣互得。然[3]今此文以相為現行。麁重為種。有漏相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滅麁重不斷。前說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彼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麁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十八有漏麁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麁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說。相縛縛眾生。亦由麁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俱解脫。此當彼解。
論。唯能伏除至全未能滅。
述曰。其此位中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麁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別。自下第七明所觀境。
論。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
述曰。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緣。或總作一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說有作.無作四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設義。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不能引真.相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為入二空觀真如理。正觀非安立為起遊觀起勝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說作四諦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說於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俱作。為顯彼劣故不說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處。
論。菩薩起此至入見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通三乘說。唯依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無色定中奢摩他勝。毘鉢舍那劣。毘鉢舍那劣道。不能入現觀故。顯揚十六說。現觀何所依。答唯依靜慮不依無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云此六幾依未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有依入現觀。應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說六地。明中間禪無入現觀者 問何故不依中間入 答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無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時唯依第四。第四禪望餘禪最勝。要託最勝依入見道故。不依下地入 有菩薩功德。六十九說。雖諸靜慮皆能引發。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乘。其欲界無修惠。無四善根.無漏故不說依入 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先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義 若爾修道位應起未知當知根。種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別。今至修皆遍緣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云。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說名轉。此時皆不別得。故無色界無漏種子此見道時名修。是此根攝對法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說。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無色。如類智緣。如六十九說。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薩唯依第四。諸論通方便為論。言菩薩亦依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餘通餘地。
論。唯依欲界至非殊勝故。
述曰。六十九說。非生上地或色界或無色界。能入聖諦現觀。彼處極難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現觀。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無。即無少厭心色.無色界不入現觀 問若爾如何彼地聖者亦離欲 答無厭見道三界分別惑.及惡趣等厭心名無。非無有漏欣上厭下。及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見道時必總厭三界一切法。總緣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現觀為論。非修道.及異生為論此論中釋。餘界厭心劣非殊勝故。餘趣惠心非殊勝故不入見道。顯揚十六頌云。極慼非惡趣。極欣非上二。處欲界人.天。佛出世現觀。彼說惡趣不入現觀。若受恒隨極憂慼故。不能證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無色界亦無現觀。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現觀。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現觀。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無佛世不得。無說法者令生厭故 若爾有佛法世發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現觀不 准此文不得。無此類者故 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論。此位亦是至真勝義故。
述曰。此亦已前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如前已說。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說。其餘門義如下當說。
論。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述曰。問第三位。下解見道。
論。頌曰至離二取相故。
述曰。舉頌可知。
論曰。若時菩薩至戲論相故。
述曰。下釋有二。初略解本頌。後廣釋此頌。今釋上二句頌 不取種種戲論相者。不取者。無能取執。不取戲論相者。無所取相。觀真勝義名無所得。
論。爾時乃名至戲論現故。
述曰。釋下二句。心.境相稱。如.智冥合。俱離二取。絕諸戲論故。名平等平等 真勝義性。體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離彼相戲論也。
論。有義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廣釋上頌。於中有四。初廣正智。第二解位名。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第四解得見道時功德有異。然廣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說無此第一。然彼一切無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 說無所取能取相者。識體合如冥然無取。無攀緣也。如攝論第六所引莊嚴論頌。智者了達二皆無。等住二無真法界等。此頌說離二取相等。此類非一不能煩引。
論。有義此智至名聲等智。
述曰。由所緣緣要帶相故。難前師說。無似境相名緣彼者。應此色智等名此聲等智。此色智等上無聲等相故。此難無相分。以色.聲智返覆比量義准可知。如觀所緣說。帶彼相起故名有無分別影像所緣故。如雖無親證。無分別相。與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如。如對法第十一抄會。
論。若無見分至定有見分。
述曰。以如喻智。以智喻如無能緣相。亦准前解。
論。有義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說。此智見分有。相分無。說無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說也。既言無相取。寧無見分。不取相故可無相分。彼論有數十番難應廣敘之。
論。雖有見分至非取全無。
述曰。解第一師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見分有異。文意易解。
第二師云。所緣論說。識依彼生。帶彼相故名緣於彼。若無真如相。應非是所緣。
論。雖無相分至不離如故。
述曰。此緣真智。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緣。非帶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
論。如自證分至有見無相。
述曰。舉喻顯成。自證分等緣見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所緣故。此無分別與後得殊。故必無相。如前第七卷四緣中解 若爾心王應名緣所。不現彼影帶彼體相起故 此亦不然。非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見.相分別。
論。加行無間至亦名見道。
述曰。見即是道。體者通也。會者達也。第二釋位.及見道名。
論。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別。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論。一真見道至無分別智。
述曰。漸.頓一心.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諸師異說真.相二種分別。此出真見道體。以無分別智為體也。唯此證真故。
論。實證二空至總說一心。
述曰。釋其真義剎那多少。經位雖多剎那。以相相似等故總說一心。即三心見道依此為證。即是會五十八等一心見道之文。若一心見道。以無間.解脫.并一勝進。名多剎那總名一心。非無間中復有多念。
然於此中有二異說。
論。有義此中至麁細異故。
述曰。二空漸證。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見道中解。以五十[1]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揚十七說三心文。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說見道三心名頓斷者。不別起觀心。束三界二障合為三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俱異故名漸斷。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麁細故。
論。有義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師說。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無間.一解脫.一勝進。從真入相見故。或一無間.一解脫不假勝進。從勝入劣。且為二說。合十一說。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此見道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說一心文今以為證。然五十[1]五勝。此中互解二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真見道也。前加行時意樂俱斷。故入觀位不別為三。有古德云此有三說者不然。
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別。後總釋。此初也。
論。一觀非安諦至分別隨眠。
述曰。此中有二。初辨行相相見道。二辨言教相見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 內遣者。唯緣內身而遣假故 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現。談其無體名之為假 緣智者能緣心。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之緣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麁者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麁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雙斷。此則隨智說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勝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見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說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勝。但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其智上品。能廣緣一切內外我法。故三別也。此則說三真見道義若說假者。以法真見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廣法。第三智勝能廣法故。此初汎說為相見道 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
論。前二名法智至總合緣故。
述曰。總別既殊義名亦別。諸論不同。今會諸論者。一對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說。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無色界。下爾不能。唯法智了。總為三例。一緣如名法。緣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對法約三並緣如。故皆名法。二別緣名法。總緣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緣如為論故。三緣下名法。緣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者法則。放學為義。真見道中有二空見分。雖亦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緣如者即乃放之。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三心。但法見分者。見分行相與真如境別故。以自證分與真如境體義無別故不法之。別總法者。顯無間所斷有差別故。顯解脫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見道唯緣非安立安立別故。
此有二說。
論。有義此三至緣四諦故。
述曰。第一師說。此是真見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義。以相見道不作三心緣四諦故。如對法說。說真見道緣非安立。非相見道中能緣非安立故。此中有別起無間.解脫為六。并勝進入相見道為七心。或除勝進為六心。或後無間即前解脫。即三無間加一第三心解脫。并一勝進入相為五心究竟。菩薩利根不別起解脫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勝進。從勝入劣故。合有四說。如別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俱斷時人法執。為麁細下上故。然諸處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雖已解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麁人執名下品。彼約實體麁細而言先斷者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當體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者。諸論皆同。
論。有義此三至不別緣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但總緣真。諸論共說 何得別緣以為三品。以加行心意樂爾故。入真決然。
論。二緣安立諦至此復有二。
述曰。第二解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論。一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唯對法中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緣理之智。法忍.法智。緣諦理為境觀所取也。類忍.類智。緣前智品觀能取也。此唯別立無間.解脫。不總合說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云法智品道真如為境。類智品道法智為境。正與此同。
論。謂於苦諦至應知亦爾。
述曰。二十八隨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緣苦法之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雖忍.智無別。隨用標名 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 苦類智忍者。謂後聖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緣此之惠名苦類智忍 苦類智。印可緣苦類之智名苦類智。
論。此十六心至八觀正智。
述曰。法品緣如。類品緣智。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忍法真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無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脫之自證分。印前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無間道。法智法解脫道。此即總法。類忍法無間.解脫之見分。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故合法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為本。
論。二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五十五說。觀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生。是第二現觀位。乃至廣說。謂忍可欲樂智.現觀決定智。是現觀邊智諦現觀。顯揚十七說。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作說其差別。真見道中亦可義說有十六心。十六心既爾。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說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
論。謂觀現前至二現觀智。
述曰。現前界者。謂下界。即欲界。現於欲界入見道故。上二界名不現前。
論。如其所應至見分觀諦。
述曰。其現觀忍法真見道無間道見分。現觀智法真見道解脫道見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作此觀漸麁心。與前十六心差別觀故。
論。斷見所斷至名相見道。
述曰。欲界四諦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
論。若依廣布至有九種心。
述曰。上已辨行相見道。別修作故。此廣布教道理。即菩薩等在見道等不作此觀。但為布教說其差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說也。
論。此即依前至止觀別立。
述曰。前相見道安立諦。有二種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六種。法彼二箇十六種。止.觀二心別立。
論。謂法類品至總說為一。
述曰。五十八末說。忍.智合者。謂八忍合為四。俱忍類故。八智合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為四。緣如為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義。故得為此解。類忍.類智八合為四。緣智為境亦類同故。此依惠別俱定唯一。廣如彼抄說。
論。雖見道中至名相見道。
述曰。釋九所以。此非真.相二見道攝。不作此觀然約布教相見道攝。
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顯揚.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無間等言故今會云。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
述曰。此下第三總釋。於中有三。一會違。二釋頌不說。三智攝。今初也。依真之義假說相見道等為無間等。如前引顯揚十七。正與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見道真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見道義。
論。前真見道至故頌偏說。
述曰。第二釋頌不說二種見道本頌何故但說於真。以證識性觀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自心觀於依他故。今依見分說。論說初勝。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說。
論。前真見道至後得智攝。
述曰。有相.無相別故。
自下因解後得智。
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取故。
論。有義此智至有分別故。
述曰。見有.相無。諸聖教說此智有分別故有見分。五十五等說也。
論。聖智皆能親照境故。
述曰。以理為證無相分也。
論。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述曰。經論中言離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無見分。
論。有義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師說。二分俱有。七十三說思惟。明有見分。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廣說。
論。又說此智至而為說故。
述曰。佛地經.攝論等皆說。此智分別諸法觀有情等。此成有見分。破第一師。
論。又說此智至說法等事。
述曰。引經為難 現身[1]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為證。不勞此引。此破無相分第二師義。
此上引教。下引理。
論。轉色蘊依至應無受等。
述曰。以五蘊相例。
論。又若此智至應緣聲等。
述曰。既無相分。其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 若爾真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 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自體故 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
論。又緣無法等至無緣用故。
述曰。不變為無相為見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此文理證也。
論。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述曰。總結之也。
出差別已。下諸門解釋。然五十八九等中。皆有見道現觀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勝。大有斷惑法用諸義。未獲廣引。
論。此二見道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為問也。第一與六現觀相攝者。對法第十三.顯揚第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廣明。對法說十。顯揚說六.或十八。瑜伽說六。攝論第六說十一種三乘現觀各別。然有義.事.所緣三種差別。如別抄說。
論。六現觀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現謂現前。明了現前觀此現境故名現觀 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 喜受相應者。喜能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與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說初一唯與喜受相應故 思所成惠。即因於思所成之惠為體。顯揚.及七十一等同。彼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此下現觀並作是說。
論。此能觀察至故非現觀。
述曰。煖等色界繫。此觀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觀一切行無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勝名觀共相。不言觀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廣緣故。雖如亦是諸法自相。未證之時但共相故。於見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勝也。偏說為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但觀所取無等。雖亦觀一切法無我等。多分有分齊觀。又三乘通說。在二乘位唯觀四諦別別行相不及於思。謂種種思推.種種觀察名廣分別。煖等無此能。不如於思不立現觀。其見道等雖亦不能廣分別法。緣真理故立為現觀。此又不同彼。未證理故。七十一說四善根非現觀是等流故。
論。二信現觀至立現觀名。
述曰。信亦上品。通漏.無漏。現觀者是惠現觀諸法。以信助現觀令不退故亦名現觀。有處但說無漏者。以勝故立為不壞信故。
論。三戒現[2]觀至亦名現觀。
述曰。即道共戒。前第一卷已出體訖。餘文可知。
論。四現觀智諦現觀至無分別智。
述曰。謂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種。七十一等說。此緣非安立諦境惠為性。五十五說三心見道等是此現觀故。即一切見.修道二智也。不取無學等二智。與究竟現觀不殊故。
論。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至世出世智。
述曰。此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智。七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論。六究竟現觀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盡智等究竟位中所有諸智 即通十智。然皆無漏。七十一說盡無生智等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六十九說無覺十智皆是無漏。可勘彼文。此等門義可取如上所說諸論廣明。和會增減不同等。
論。此真見道至故[3]不相攝。
述曰。以今見道攝六者。真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見道緣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見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真故第五少分亦通修故。餘文可知。
論。菩薩得此至生如來家。
述曰。自下第四入地功德。世親第六云。由此能令諸佛種姓無斷絕故。無性云。謂佛法界名如來家。於此證會故名為生。於此所緣勝智生故。轉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種令不斷絕。乃至般若證真法界。名於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論。住極喜地。
述曰。於十地中住極喜地也。下當釋此。四十七說分十王位。多作轉輪聖王。王此洲[1]化果也。
論。善達法界得諸平等。
述曰。無性云。於此法界深作證故 得諸平等者。佛地經說得十平等。攝論第六云。得[A4]一切有情.一切菩薩.一切如來三種平等心性故。廣如彼釋。
論。常生諸佛大集會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受用土中。如梵網經.十地經說。至下十地中廣說。
論。於多百門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說。一剎那頃證百三摩地。以淨天眼見諸佛國見百如來。動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為百類普令他見。成熟百種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見前後際百劫中事。智見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身皆能現百菩薩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多百門。
論。自知不久至利樂一切。
述曰。既證真如。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說預流果尚能自知。況此菩薩。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廣說此相如十地經第三說。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種。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見百佛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動百世界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動百世界中攝。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處為釋。讀者勘之。如四十九。說此位菩薩有十種發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說十種大願。如十地第三卷。說十種淨修住法。既見諸佛。聽聞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廣說。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廣解。一一細勘文義差別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如五十一三乘差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2]末)
校注
[0540001] 頌【大】*,解【甲】* [0540002] 即【大】,既【甲】 [0541001] 其【大】,與【甲】 [0541002] 後【大】,復【考偽-大】 [0541003] 微【大】,徵【甲】 [0542001] 妄【大】,〔-〕【甲】 [0542002] 俗【大】,佛【考偽-大】 [0542003] 偈師【大】,師偈【考偽-大】 [0542004] 世【大】,也【甲】 [0542005] 名【大】,〔-〕【甲】 [0542006] 三【大】,三文【甲】 [0543001] 一一【大】,二【甲】 [0543002] 似【大】,以【乙】 [0544001] 色【大】,色等【甲】 [0544002] 他【大】,〔-〕【甲】 [0545001] 遍【大】,境【甲】 [0547001] 此字論作斯 [0547002] 見【大】,是【甲】 [0548001] 釋【大】,釋此為第二【乙】 [0548002] 七【大】,三【甲】 [0548003] 染【大】*,深【甲】* [0548004] 了【大】*,分【甲】* [0548005] 四【大】,曰【甲】 [0548006] 設【大】,說【甲】 [0549001] 他【大】,〔-〕【甲】 [0549002] 問【大】,門【甲】 [0549003] 起字論作攝 [0549004] 釋【大】,譯【甲】 [0550001] 比【大】,此【甲】 [0551001] 感【大】,減【甲】 [0551002] 四十【大】,三十【甲】 [0551003] 並【大】,〔-〕【甲】 [0552001] 三【大】,二【甲】 [0552002] 印【大】,即【甲】 [0552003] 一【大】,二【甲】 [0553001] 達【大】,違【甲】 [0553002] 三【大】,三性【甲】 [0554001] 第十七【大】,瑜伽第七【考偽-大】 [0554002] 三【大】,四【考偽-大】 [0554003] 密【大】,蜜【甲】 [0554004] 藏土論作土藏 [0554005] 本【大】,本終【甲】 [0554006] 准【大】,唯【甲】 [0554007] 密【大】*,蜜【甲】* [0555001] 五【大】,六【考偽-大】 [0556001] 姓字論作性 [0556002] 所【大】,不【考偽-大】 [0556003] 修字論作備 [0557001] 故【大】,性【考偽-大】 [0557002] 妄【大】*,忘【考偽-大】* [0557003] (第八…地)十八字【大】,〔-〕【考偽-大】 [0558001] 投【大】,授【甲】 [0558002] 後【大】,復【甲】 [0559001] 十萬【大】,〔-〕【考偽-大】 [0559002] 近字論作遠 [0559003] 因【大】*,目【考偽-大】* [0560001] 情【大】,止【甲】 [0560002] 執【大】,報【考偽-大】 [0562001] 無【大】,無記四無【甲】 [0562002] 之【大】,也【考偽-大】 [0562003] 之障【大】,障不【考偽-大】 [0563001] 次【大】,沒【甲】 [0563002] 熟【大】,就【甲】 [0564001] 因【大】,分【甲】 [0567001] 相字論作想下同 [0567002] 時彼體【大】,彼體時【考偽-大】 [0567003] 今【大】,令【甲】 [0569001] 八【大】,五【考偽-大】 [0570001] 五【大】,八【考偽-大】 [0572001] 立【大】,土【考偽-大】 [0572002] 觀【大】,〔-〕【甲】 [0572003] 不【大】,〔-〕【甲】 [0573001] 化【大】,花【考偽-大】 [0573002] 末【大】,末終【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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