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絕名相於常寂之津。至覺逈照其宗。將聖獨甄其宰。無言之言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𭱒章而海𤀹匪屬具體隣智[3]渲賾釣深。則空性了義幾乎息矣。唯識三十頌者。十支中之一支。天親菩薩之所製也。白虹飛祲。素豪銷景。綫華奧旨舛鳳訛風。貝葉靈篇乖魚謬[4]日。顧惟法寶斯文行墜。誕茲融識秀迹傳燈。晦孤明於俱舍。示同塵而說有。解惠縛於攝論。表縱聖而談空。鑒洽智周。窮神盡叡。研精此頌用標玄極。釋文未就歸真上遷。義繁文約。泉源重祕。爰有護法等十大菩薩。澂情七[5]囀。激河辨而贊微言。遊神八[6]藏。振金聲而流妙釋。淨彼真識成斯雅論。名曰成唯識論。或名淨唯識論。義苞權.實。陵鷲[7]巚而飛高。理洞希夷。揜龍宮而騰彩。總諸經之綱領索隱涵宗。括眾論之菁華掇奇提異。風飛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涌二因則小乘亂轍。故以。儀天地而齊載。孕日月而融明。豈只與潢河爭流。雷霆競響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欝而未揚。漢日通暉像教宣而遐被。譯經.律義繼武聯蹤。多覿葱右之英罕聞天竺之秀。音韻壤隔。混宮宇於華.戎。文字天懸。昧形聲於胡.晉。雖則髣髴糟粕。未能曲盡幽玄。大義或乖微辭致爽。鴻疑碩滯霧擁雲凝。幽絢屢彰其詳可略。惟我親教三藏法師 玄奘。含章拔萃。燭榑景於靈臺。蓄德居宗。涌談漪於智沼。騖三輪之寶躅。逈晉金沙。澄八解之真波。遼清玉井。忘軀殉法委運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資習。匪摛靈而顯異。固蘊福而延祥。備踐神蹤窮探祕府。先賢未覿咸貫情樞。曩哲所遺並包心極。誓志弘撫言旋舊邦。德簡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寶偈南贊。金牒東流。暢翳理於玄津。蕩疑氛於縟思。頴標三藏殫駕一人。擢秀五天陵揜千古。詎與夫家依驤譽空擅美於聲明。童壽流芳徒見稱於中觀。云爾而已矣。斯本彙聚十釋群分。今總詳譯糅為一部。商搉華.梵。徵詮輕.重。陶甄諸義之差。有叶一師之製。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號。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有識大覺之旨隆。本頌成中道之義著。唯謂簡別遮無外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識體即唯持業釋也。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論名為唯識。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三摩娑釋依士立名。蘇漫多聲屬主為目。論則賓主云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義斯賾。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業釋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釋也。基。學慚融.愷。忝倍譯以操觚。業謝顏.游。謬廁資於函杖。屬諸雅吹誠事濫竽。顧異良工叨暉蘊玉。凡斯纂敘備受指麾。庶玄鑒來英鏡詳幽致[8]爾(其此廣釋題目。及下所有別義。并如樞要一一別解)。
[9]論云。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述曰。初發論端略以五門解釋。一辨教時.機。二明論宗.體。三藏.乘所攝。四說教年.主。五判釋本文。
第一辨教時.機。於中有二。初辨說教時會。後辨教所被機 辨說教時會者。如來[10]設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聞世尊[11]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華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毘達磨.楞迦.厚嚴。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緣.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經廣說其相。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後次第。即花嚴中說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若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被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坐故。如樞要說 辨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種姓。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四不定。五無姓。此論第三云。入見菩薩皆名勝者。證阿賴耶故正為說。又見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又云。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非被獨覺.聲聞.無姓三種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所顯幽旨亦離二邊。浩污包括難可詳矣。依楞迦經被五種姓。依大般若被四種姓。莊嚴論等與此稍異。如樞要說。
二明論宗體。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體。皆如樞要說 明論宗者。諸愚夫類。從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 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 天親菩薩。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 後護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唯識。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 明論體者。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一說。經體有二。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即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龍軍論師.無性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 護法.親光等云。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1]波葉喻經云我未所說乃有爾所 二十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說法。取後解也 總論出體略有四重。一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二攝境從心。一切唯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 瑜伽論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 上來第二.第四體訖。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并言佛說。乃是第四性用別論。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能說.能聽所有名等。聲上屈曲。[2]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說。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此所詮體。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 問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 答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名.句文。真善無漏。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 能斷金剛[3]般若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此論第二云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於聲 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愚 下此論第九云無量名.句.字。是法無礙解 又此論。及佛地。云十八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 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 答無性釋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說 二十唯識天親解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 展轉互為增上緣故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 答無性釋云。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 謂八時中聞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如瑜伽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 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故 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 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却起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 復言常時五心并具。其義可解。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故雖無過.未。而教體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 此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三藏.乘所攝。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攝。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說有二藏。一菩薩藏。二聲聞藏。然獨覺教少於聲聞。從多為藏。名聲聞藏。或說三藏。一素呾覽。二毘奈耶。三阿毘達磨。或說六藏。菩薩.聲聞各有三故。獨覺更無別戒律等。故無三藏可得成九。此於二藏菩薩藏收。上乘攝故。三藏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諸法相故。六藏之內菩薩藏中對法藏攝 乘所攝者。或說一乘。[1]妙法花等。或說三乘。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處處經論皆同說故。無唯說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說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攝定.不定種姓。後二唯攝第五無性。此論正是一乘所攝。三乘之中菩薩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此對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說。
四教興年.主。於中有二。一教興年。二教興主 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生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 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凡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釋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云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2]荼國建至城中帝[3]王之子。學乃泉於海𤀹。解又朗於曦明。內教窮於大小。聲論光於真俗。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晈晈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之日天樂霄迎。悲聲慟城。空中響報婆羅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言 二梵云寠(瞿字上聲)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彥。芳聲流於四主雅韻驤於五天。聖德神奇未易詳舉 三梵云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俱舍論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德。南印度境羅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 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也。本頌初行先為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德因而釋焉 五梵云難陀。唐言歡喜。勝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4]此師所說。造瑜伽釋等大有制作 六梵云戍陀戰達羅。唐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之論師也 七梵云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俗而道高真侶 八梵云毘世沙蜜多羅。唐言勝友 九梵云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 十梵云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咸奧。神德既高難盡言也 製此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德獨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1]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逈拔眾師頴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釋本文。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說。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為長行廣釋便卒。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云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名依教廣成分。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 就初分中。此初一頌。彼護法等。歸敬福田憑力求護。投誠述己彰釋論因。次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 然准釋論之意。可知本師亦爾。不爾本師豈不令法久住。利樂諸有情也 就初頌中。上之兩句歸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釋論意 釋本文者。稽首二字顯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體 若依俗釋。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業。敬相不盡。今但舉身義顯意.語二業亦敬 又依理解。起慇淨心策殊勝業申誠歸仰。敬禮之異名也。此通三業敬相乃周。瞿波論師云。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 又生三業圓滿善故。以三業禮。如僧祇律中說。在明去遠須以身禮。以可見故。在闇去近須以語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須以意禮。不可見聞故 又顯敬禮三輪因故須三業禮。天親攝論歸敬頌。云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故知稽首理通三業。
次言唯識性滿分清淨者。顯所敬體。言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二者真實。即圓成實。於前唯識性所遣清淨。於後唯識性所證清淨 又有二種。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勝義。即圓成實。於前所斷清淨。於後所得清淨。此釋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 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業釋也。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釋也。唯內證淨。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有漏依他不可敬故。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淨故。略不敬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若於識性。滿淨即者是持業釋。淨屬人故。滿淨之者是依士釋。淨屬智故。今取後釋。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清淨。澂鑒曰清。無垢名淨。者即假者。意顯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淨者 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滿.分淨。於所歸敬合有七釋。三如樞要。今以理准四義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種。一教。二理。佛證唯識說一心經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造三十頌顯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顯。論文雖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說識性教.理。滿清淨者於教為勝。本教主故。分清淨者於理為勝。顯理勝故。由於識性滿.分淨故。如來能說教。弟子能顯理。故今歸敬唯法非人 何故但敬法而非人 諸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從此生故 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二師。本謂如來。於唯識性滿清淨者。釋謂頌主。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唯識性聲境第七攝。是能差別。滿分淨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故。此頌所舉唯識性言顯是所證。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分淨者。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唯敬二師 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瑜伽論中六十四說。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故敬論本師。恭敬義故禮開闡師。安惠雜集論初序云。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處故。佛聖弟子依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論故。世親雖是地前菩薩於唯識性決定信解。雖未證真亦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淨者 三者雙敬法之與人。法謂真如。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淨者。能證唯識真如性故。何故雙敬法之與人 法可軌持。人弘道故 四者歸敬佛.法.僧寶。初唯識性即是法寶。以是佛師故先歸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軌則真如為本。要證真如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聖者之根本故。或說彼本即兼末故。不說餘三但說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種法寶。言唯識性即攝一切四種法也。滿清淨者即是佛寶。證法正說唯如來故。次法後說。分清淨者即是僧寶。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說 一問何故論初三寶不次 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故與常說三寶次第義各不同。所望異故。雖報恩經不許法在佛先所說。今以師.資之義亦無過失 二問何故論初須敬三寶 答有四義。一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說。言三寶最吉祥故。我經初說。二真福田故。論又說言堪受世間妙供養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種莊嚴。功德神通實難對故。四起希求故。說法之首先說三寶。令聞法者發勝心故。憑力請加方能造釋 三問三寶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寶。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二乘不修唯識觀故。顯揚頌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禮 佛地論頌云。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眾 攝大乘等處處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寶。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
或此通敬三乘聖者。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見真如唯識性故。分淨所攝。對法說云。諸會真淨究竟理。乃至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真聖眾。通敬一切三乘三寶 四問此中所敬三寶如何 答法如前說。此中佛寶通攝三身。僧寶通攝除佛餘聖 問麟角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 答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 五問三寶有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但敬別相三寶。何故但敬別相三寶。顯敬有為.無為功德皆周盡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寶。唯識性中義兼說故。故涅槃云。若能見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論文雖舉滿.分二淨。意取所證。同相三寶。皆常住故 六問何故但敬三寶非餘。答四緣勝故。一由如來性調善故。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三由如來具大悲故。四財供養時未以為喜。正行供時方歡喜故。由此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皆可歸依。非餘天等 三寶.歸敬.及二體性.并諸門義。三寶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顯揚第六.第十三卷.及勝鬘經.別章等說。此中第四亦得說敬非人.非法。法寶即非人。佛.僧非法故。雖有四義釋上二句。正取歸敬本.釋二師。於境第七說唯識性故。第四聲中說滿.分淨故。如樞要說。總是第一歸敬福田凡造論者總有二緣。一令法久住。二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為生大智。二為生大悲。第三句云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隨俗五蘊假者 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釋論之時。即事究竟時分今也 釋。謂解釋開演之義。幽隱未顯今說名開。先略難知廣談為演 又約機說。為初機曰開。為久機曰演 又釋者。成立之義。安教立理名曰釋也 彼。謂世親 說。即本頌三十伽陀世親所造。名為彼說。此即唯取彼所說教 又說。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彼說。如樞要中釋論名義。此中意顯我今釋彼世親所說三十唯識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云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情識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云。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1]卉木眾生。亦應利樂 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諸也。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二或現益名利。後益名樂。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六或[2]與智名利。與福名樂。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八或與小果名利。與大果名樂。九或利與樂一體異名。如佛地第一.顯揚十三.諸論等說。十或利。謂十利。一純利。二共利。三利益種類利。四安樂種類利。五因攝利。六果攝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畢竟利。十不畢竟利 樂謂五樂。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諸根境界。樂相應法。樂所發業。皆名因樂能有樂故。二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無漏。有漏樂者。三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為樂。非唯遍行受數中樂。無漏樂者。通學.無學。是樂自性。三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時。生起樂覺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四受斷樂。謂滅受想定。麁動受滅故說為樂。五無惱害樂。此有四種。一出離樂。謂出家者。二遠離樂。謂生上者。三寂靜樂。謂即涅槃。四覺法樂。謂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種是勝義樂。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說 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應說頌言。世.性.及苦樂。智福.出世世。小大.與名異。十利并五樂 今釋此論令法不滅。為與有情此利.樂故。即以二緣釋彼論也 或此頌中下之兩句。明釋彼說者但為諸有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菩薩所為本利他故 依所具緣前解為本。約大悲說後解無妨 然造論者名莊嚴經。略有五喻名莊嚴也。一者如蓮未開。見雖生喜。不如已剖香氣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見雖生喜。不如用之為莊嚴具。三者如饍未食。見雖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慶書未開。見雖生喜。不如披已知其慶事。五者如珍寶未得。見雖生喜。不如得已攝為己財。故今造論名莊嚴經 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然此三師並為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
論。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顯造論悟.斷.得果。於中有三。初顯悟。次顯斷。後得果。此即初也 論言今者。正顯論主造論之時 造者。製作之義。敘理名述先來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3]彼於二空全不解了名為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為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謬或但不解無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見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也。正解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為者所為。濟益之義何謂二空。謂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說為生。但說於人我不該餘趣故。彼皆執有。此說為空。空即彼無。無別體也。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理體雖有離有離空非性是空。說為二空從能顯說。梵言瞬若可說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顯實性。故言空者從能顯說。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釋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問證二空性生解為何。
論。生解為斷二重障故。
述曰。此顯證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顯其斷也 障言重者。毀責名也。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一者猶如金剛。難可斷故。二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顯二空所斷。前四通取斷諸二障。即根[1]本沈下名之為重 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大涅槃令不顯證。故名為障 二障體.義。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問初四解重障義者。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法 問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斷亦通貪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
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述曰。此釋但說二執所由。答解初問云。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根斷故枝條亦盡。此依見道.[2]乃究竟位斷煩惱說。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如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證法空時法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 正障二空謂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說二空 又總解之不須別說。以執為根生餘煩惱。故由二執具生二障。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說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盡已末隨滅故。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從本但說二空。生解斷[3]除兼餘煩惱。非餘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義答上二問所徵。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若初二句但釋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釋斷重障。答第一問 問煩惱障中品類非一。可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無品類。何法為流。言根斷時莖葉亦盡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4]熟生攝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說根斷莖葉亦除 問定障是何 答據實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隨勝但取異熟生受 以何為證 雜集論說由受盡故得二無為。即其證也。此約離煩惱外異熟受。說得其無為。若煩惱俱者。與彼同斷 問既爾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 下二障中自當解釋。此受俱品雖亦定障受為本故但說於受。修禪定時受為勝障。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當廣說。
問為何斷障。
論。斷障為得二勝果故。
述曰。下顯得果。
勝謂殊勝。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非勝 [5]十地二法非已圓滿。勝而非果。
究竟二果過出於彼。立勝果名。斷二種障為得此果。
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顯障.果別斷。
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生。即是發業潤生煩惱。今此論中並皆名續 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唯煩惱障發業潤生。體是縛法。其所知障義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煩惱 言解脫者。體即圓寂。西域梵音云波利暱縛(去聲呼之)𠲸(奴緘一[6]反)波利者圓也。暱縛𠲸言寂。即是圓滿體寂滅義。舊云涅槃音訛略也。今或順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轉依中說。由煩惱障縛諸有情恒處生死。證圓寂已能離彼縛立解脫名。非解脫體即勝解數。解謂離縛。脫謂自在。障即煩惱名煩惱障。此持業釋。障蔽涅槃令不趣證。凡夫所修諸行暫滅。外道苦行計證涅槃。乃至有頂諸惑暫斷。所顯之理執為圓寂。今說。彼是彼分涅槃。雖理名真。種不斷故非真解脫。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十地證如真非解脫。為簡於彼言真解脫。假體擇滅。實即真如。有.無餘依滅所顯故。又總別於外道.二乘所得解脫。言真解脫。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斷煩惱別得涅槃 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無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說之為解 礙是障義。由法執類覆所知境。障礙正解令不得生 言正解者。正覺異號。梵云菩提此翻為覺。覺法性故。末伽言道。遊履義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 由法執類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從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釋也 二所障體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轉依中自當廣釋 異生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大非菩提 二乘之慧菩提非大 又異生外道雖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薩有無漏惠。菩提非大。今簡於彼名大菩提。又但簡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薩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種故 問此言二障各障一果。為定別障。為亦互通 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中且說定勝障故。說各別障。至下當知 又解為於二空有迷謬者者。是未入法時。有癡.邪見故 生正解故者。入見道前資糧.加行二位之時。雖未能證。深信觀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資糧皆加行故。攝大乘中但說四位。勝解行地一向隨聞生勝解故 生解為斷二重障者。顯入見道。分別麁惑名為重障。此即第二通達位也 由我法執至彼障隨斷。顯於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執為本。十地之中證空斷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習位也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者。顯金剛心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 前文本解。上來第一生解斷障得二勝果。又有諸解。如樞要說。
論。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即先敘所為外執 開為初開。示為久示 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無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為令達空方乃造論 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論。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達空所以。為外道等開顯此文。為內道等演示此義。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知故名開也 智[1]稱正理名如實知。此約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諸空見師。唯識亦名謬。影互顯也。此中說有謬執我法。令謬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與第一所說[2]有殊 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與前殊。又如樞要說。
論。復有迷謬唯識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為破邪執造斯論也 於中有三。初總舉迷謬。次別敘邪執。第三總結。此即初也 此四計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 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境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 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
小乘.外道雖多異執。總略勝者不過四種。
論。或執外境如識非無。
述曰。自下別敘邪執有二。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此第一計。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 彼立量云。其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經說有色等。不能繁引。
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 彼立量云。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又掌珍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彼說。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述曰。此第三計。即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 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 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論。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述曰。此第四計。即是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 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廣說。又說土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無心所 如上所說四種計執。初之二種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 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 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 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 中道大乘有心無境 小乘多部有境有心 邪見.一說都無心境。總是第一別敘計也 又四句分別。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 有相無見。謂清辨師 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 相見俱無。即安惠等 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論。為遮此等種種異執。
述曰。第二例破餘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離心無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緣皆執我法。迷唯識故。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實體。即計能緣為我法也。如吠世等。別有我體。非即是思實有諸法。即於所緣計我法也 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為能知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緣相應。化地部執緣俱有法。法救說心所體即是思。此等種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種種異計 破境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識處說。破心是無。諸識用別體唯是一。及執離心無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說。例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說。讀者知之不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論。令於唯識至故作斯論。
述曰。此即第三結作論也 深妙理者。唯識道理 如實解者。正智生也。有漏.無漏解唯識智名如實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1]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小聖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 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說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第三三者。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此皆准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且依第一判頌三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 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問徵起。此意難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云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為難也 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治故 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世間.聖教皆依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為世間。廣如彼說。釋問起因如樞要說。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餘如樞要)。
論。由假說我法至彼依識所變。
述曰。上之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 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因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 相謂相狀 轉是起義 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二句意言。汝所問云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云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 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若爾真如應非唯識。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變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 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 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護法釋若安惠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難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論。此能變唯三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數次列名也 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 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 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 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又恒.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麁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麁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麁。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種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二決定義。離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增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楞迦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經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樞要說 及亦二義。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說。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三能變體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濫於餘釋之過。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二濫依土。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故。四濫隣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今顯異彼故說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 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 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 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顯又略而義廣故 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
此舉本頌答難標宗。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 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 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 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三句。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論。世間聖教至非實有性。
述曰。略釋本頌答外徵也。此釋初句。別釋其字如論易詳。故[1]不別舉。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者體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論。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 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 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 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論。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述曰。釋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
何謂種種。
論。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間我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若依大般若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若依世親金剛[2]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
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名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色.心相續名之為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為命者。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薩婆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說。
論。預流一來等。
述曰。聖教我種種相。預流.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賢聖。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 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流。義乃非也。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為一來。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彼相。此即聖教我種種相。世間聖教俱有我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論。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
述曰。此即世間法種種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當知。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業是作用。動作義也 有數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下當知。
論。蘊處界等。
述曰。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諦.并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無為。是名十善巧 皆聖教中法種種相。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此上顯示世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說故。
論。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述曰。釋第二句中我.法二種諸相轉言 言隨緣者。隨諸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 異者別也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即施設為聖教我法 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 問世說我法率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 答由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如瑜伽第六.顯揚第[1]十說。
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起。
論。如是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論。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
述曰。釋第三句頌。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論。識謂了別。
述曰。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述曰。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 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論。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述曰。此釋變義。此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 護法等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 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 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說識似二分生。
論。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述曰。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
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論。依斯二分至無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 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此顯我法假說所由。上來總是護法解訖 安惠解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問此二體無。識體如何轉似二分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說依自證而起 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說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1]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 問前護法解。後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 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 若安惠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說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問護法云。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 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 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 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2]譯義有乖返故為二釋 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 又解深密經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1]遠望疎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 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 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惠已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2]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論。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述曰。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 若護法.難陀等解。由[3]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 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熏者[4]擊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 後諸識起變似我法。護法釋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 安惠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5]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現。
述曰。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
述曰。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若安惠初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論。如患夢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 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A1]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述曰。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論。愚夫所計至都無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惠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論。但隨妄情至說之為假。
述曰。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論。內識所變至實我法性。
述曰。此顯依他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
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論。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論。外境隨情至非有如識。
述曰。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內識必依至非無如境。
述曰。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論。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述曰。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論。境依內識至亦勝義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 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 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 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 勝義四者。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 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 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 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自下廣釋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廣破外執成此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1]句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結 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徵結。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論。云何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問也。多護法文。外道.小乘聞說唯識 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 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論。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徵。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於中有二。初問答我。後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問。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 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或分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徵釋外妨難 或分為三。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論。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說莫過三種。
論。一者執我至量同虛空。
述曰。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義。如下廣敘。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周遍。五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 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 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論。二者執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論。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顯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羅。翻為離繫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繫。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繫。是彼門徒名之為子。
論。三者執我至如一極微。
述曰。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論。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述曰。顯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 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栖隱處 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鉢多。翻為獸主。如一瞿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 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
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論。初且非理。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却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難同異。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此破數論。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文言執我意噵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1]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順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准。
論。又常遍故至能造諸業。
述曰。此破衛世我作者也。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2]常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無動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文云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異。
論。又所執我至為同為異。
述曰。此審定也。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若言同者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云。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繫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若言異者至體應相雜。
述曰。下破有情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1]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2]得[3]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疎。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論。又一作業至所作所受。
述曰。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別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業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一解脫時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并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 所修者行。所證者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論。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總非破離繫子計。彼復徵已。
論。我體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難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量云。汝所執我。應無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既有舒卷至應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難非常住。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又我隨身至我體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准應知。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後比量云。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述曰。結非調之。童者小也。竪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獸主。遍出等計。彼却徵已。
論。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動。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論。若謂雖小至似遍動者。
述曰。敘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論。則所執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三卷說。
論。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述曰。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一者即蘊。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論。二者離蘊。
述曰。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1]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2]四.顯揚第[3]十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4]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說。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論。又內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眾緣故。
述曰。自下破餘四蘊 不恒相續。是間斷義[5]待眾緣者。籍緣起義。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6]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7]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論。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8]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 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1]得為難 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緣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我見所緣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 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 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讚無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論。言無我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緣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1]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緣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 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 恒身俱者。解其俱義 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緣第八者。顯所緣境 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 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 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 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顯執細[2]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 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1]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 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 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 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為麁。難易麁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違。此[2]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 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 要待以下。顯分別義 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 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麁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 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 又解脫道能斷麁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麁。行相猛名為麁。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麁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為我。
述曰。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論。故契經[3]至說五取蘊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 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 所有我見。是能執惠 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1]是財嗔怒个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 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 [2]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
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 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敘正義。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 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3]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4]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為自害。
述曰。論主質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 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為我。
述曰。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5]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 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 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 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 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云迦毘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1]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云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 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 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麁.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 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甞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1]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2]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 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 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3]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 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 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 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說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 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 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 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 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述曰。下有五難。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前違現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1]焉。舊云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2]濟。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3]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列別名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4]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顯其實體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1]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2]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3]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二種。一現。二[4]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 逼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瞋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 墜墮之因名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𥎞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捨業翻此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 申業翻此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5]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 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1]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2]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3]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4]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復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1]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 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於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1]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 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2]假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3]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
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 又總[1]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恒齊何方[2]遣難。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3]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4]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 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1]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2]有彼本[3]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4]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1]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論。[2]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他返徵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3]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論。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 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是[4]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緣顯者。聲顯也 待緣發者。聲生也 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他還返徵。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眾緣故。
述曰。破第二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1]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云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2]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為喻。此即有分。及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麁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麁德合。
述曰。[1]今為量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麁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德合。與麁果色處無別故。如麁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2]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3]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A2]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麁。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麁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麁。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 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觸。如麁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論。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1]大有。
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 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1]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2]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校注
[0229001] 【原】春日版東大寺藏本,【甲】明曆元年版本,【乙】春日版天海藏本,【丙】大谷大學藏古寫本,【丁】春日版法隆寺藏本,【戊】延曆五年校知恩院藏古寫本,【己】康平四年校知恩院藏古寫本 [0229002] 本【大】,〔-〕【甲】 [0229003] 渲【大】,演【甲】 [0229004] 日【大】,魯【乙】 [0229005] 囀【大】,轉【甲】 [0229006] 藏【大】,識【甲】 [0229007] 巚【大】,嶽【甲】 [0229008] 爾【大】,云爾【乙】 [0229009] 論【大】,唯議論述記卷第一本論【甲】 [0229010] 設【大】,說【甲】 [0229011] 密【大】*,蜜【甲】* [0230001] 波【大】,彼【甲】 [0230002] 離【大】,雖【甲】 [0230003] 般【大】,波【甲】 [0231001] 妙【大】,如【甲】 [0231002] 荼【大】,茶【甲】 [0231003] 王【大】,臣【考偽-大】 [0231004] 此【大】,北【甲】 [0232001] 南指【大】,指南【乙】 [0234001] 卉木【大】,草本【甲】 [0234002] 與【大】*,興【甲】* [0234003] 彼於【大】,於彼【考偽-大】 [0235001] 本沈【大】,木沒【甲】 [0235002] 乃【大】,及【考偽-大】 [0235003] 除【大】,障【甲】 [0235004] 熟【大】,熱【甲】 [0235005] 十【大】,下【甲】 [0235006] 反【大】,變【甲】 [0236001] 稱【大】,詮【校異-乙】 [0236002] 有【大】,即【校異-乙】 [0237001] 且【大】,具【甲】 [0239001] 不【大】,不能【甲】 [0239002] 般【大】,波【甲】 [0240001] 十【大】,九【考偽-大】 [0241001] (此相…我法)十字【大】,〔-〕【考偽-大】 [0241002] 譯【大】,釋【甲】 [0242001] 遠【大】,違【甲】 [0242002] 計【大】,許【考偽-大】 [0242003] 無【大】,元【甲】 [0242004] 擊【大】,繫【甲】 [0242005] 我字義蘊作於 [0244001] 句【大】,〔-〕【甲】 [0245001] 許【大】,許執言通故【校異-乙】 [0245002] 常【大】,常故許【甲】 [0246001] 許【大】,計【甲】 [0246002] 得【大】,同【校異-乙】 [0246003] 時【大】,同時【甲】 [0247001] 已【大】,止【甲】 [0247002] 四【大】,五【考偽-大】 [0247003] 十【大】,九【考偽-大】 [0247004] 義【大】,文義【甲】 [0247005] 待【大】*,得【甲】* [0247006] 一【大】,一終【甲】,此下乙本奧云寬永二年卯月朔日ヨリ於興福寺喜多御院家唯識論并四ケ□御講釋在之刻令修補畢法隆寺和喜坊學春高榮讀師御院主樣聽眾興福寺松林院樣妙喜院妙王院安樂院龍雲院寶光院花嚴院玉藏院寶壽院常光院成身院法華眾唯超房北景泉涌寺正專房八幡大乘院養春房圓證寺鼎圓房 [0247007] 比【大】,北【甲】 [0247008] 直字燈作且 [0248001] 得【大】,用得【甲】 [0249001] 惠【大】,意【校異-乙】 [0249002] 微【大】*,徵【甲】* [0250001] 於【大】,斷【甲】 [0250002] 顯字祕作就 [0250003] 至說【大】,說至【考偽-大】 [0251001] 是【大】,好【甲】 [0251002] 更互【大】,互更【甲】 [0251003] 許【大】,體【甲】 [0251004] 失【大】,樂【校異-乙】 [0251005] 訖【大】,記【甲】 [0252001] 朋【大】,明【甲】 [0253001] 理【大】,現【甲】 [0253002] 初破有三【大】,〔-〕【校異-乙】 [0253003] 總【大】,別【考偽-大】 [0255001] 焉【大】,烏【甲】 [0255002] 濟【大】*,齊【甲】* [0255003] 聰【大】,聽【甲】 [0255004] 苦【大】,若【甲】 [0256001] 微【大】,微此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甲】 [0256002] 三【大】,〔-〕【考偽-大】 [0256003] 實果【大】,果實【考偽-大】 [0256004] (比謂…此了相)八十四字【大】,〔-〕【甲】 [0256005] 但【大】,俱【甲】 [0257001] 當【大】,常【甲】 [0257002] 諸【大】,說【甲】 [0257003] 火字論作地 [0257004] 得【大】,德【甲】 [0258001] 密【大】,蜜【甲】 [0259001] 空字祕作定 [0259002] 演祕假字作數字曰數字恐錯應為不字 [0259003] 逐【大】,遂【甲】 [0260001] 取【大】,收【考偽-大】 [0260002] 遣【大】,違【甲】 [0260003] 令【大】,合【甲】 [0260004] 有【大】,別有【甲】 [0261001] 首【大】,因【考偽-大】 [0261002] 有【大】,又【甲】 [0261003] 許【大】*,計【甲】* [0261004] 計【大】,許【考偽-大】 [0262001] 皆【大】,〔-〕【甲】 [0262002] 彼執【大】,執彼【甲】 [0262003] 及【大】,乃【甲】 [0262004] 婆【大】,波【甲】 [0263001] 常【大】,計【甲】 [0263002] 徵【大】,微【甲】 [0264001] 今【大】,合【甲】 [0264002] 影顯【大】,顯影【甲】 [0264003] 言【大】,〔-〕【甲】 [0265001] 大【大】,大大【甲】 [0266001] 邪【大】,耶【甲】 [0266002] 亦遮【大】,〔-〕【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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