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論。已說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舉頌答。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第一也 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等言。
若爾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說。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繫局。亦非遍無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二。初別。後總。別即為二 悔謂惡作者。以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惡作之體以何為性。惡者[1]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2]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此義應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 有云[3]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三性。於義無違 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 若爾無記之厭是何建立 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 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 又解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4]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為業。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為名。先惡所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顯緣無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俗云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說同此。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為性。
述曰。以此單名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觀為業。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顯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轉故。
述曰。釋上不自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 心極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故無明了時。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昧無明了時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無體用。
述曰。雖專注微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聖教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1]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修止.舉.捨如次為障。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2]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 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妬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3]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4]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論。有義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總有四說。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5]亦通善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 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論。有義此說至無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應說惡作至所作業故。
述曰。惡作思.惠二法為體。何以惠.思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為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為體。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為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由此亦有依餘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一以理。如前說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論俱說為至說為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污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
論。有義彼說至纏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復有三。上義不然 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 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總難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論。應說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顯正義。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
論。尋謂尋求至細轉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處明 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單[6]即複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怱遽者。怱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此有三解。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論第五云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俱以至所依為業。
述曰。身心若安。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尋 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離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離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義此釋至纏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 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論。有義彼釋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1]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2]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別故。
論。此二二種至顯二二種。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為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云何各別。一繫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纏.蓋性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二種二。
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煩惱故。
述曰。謂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唯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說為隨煩惱。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為顯不定義至深為有用。
述曰。第三又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為有用。能別前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聖所說故。
述曰。第一假實。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義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說中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
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故。
論。有義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說尋.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 若爾何言世俗有 隨他相說。以說為癡分故。非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論。又如內種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說內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爾內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緣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為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說。假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麁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俱。體俱思.惠。類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麁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
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俱起無此地故。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依於尋伺至故無雜亂。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無雜亂失 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
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有異釋。如樞要說。
論。俱與前二至互相應義。
述曰。尋.伺與悔.眠。俱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論。四皆不與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門。七.八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說夢意不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義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論說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說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末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為首等故。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1]二。破上座胸中色物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尋.伺文。對法說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義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論。又說尋伺至苦樂俱故。
述曰。第二證也。彼第五復說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又彼文云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若爾彼不說捨。尋.伺應不俱。不說苦.樂俱。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俱。尋.伺俱無捨。
論。捨受遍故至與苦樂俱。
述曰。捨受遍相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緣論不說。既不說有苦.樂。故知五識無。
問不說苦俱。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說與樂俱。初定無尋.伺。
論。雖初靜慮至總說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說為樂。如對法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說。以此義故總說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說。
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俱。何緣亦不說。豈以不說即非苦俱。
論。雖純苦處至總說為憂。
述曰。彼意地苦。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說為憂即攝彼苦。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緣不說。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論。又說尋伺至義為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彼第五卷說。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義為所緣。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論。然說五識至非說彼相應。
述曰。此下會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謂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說有尋.伺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緣。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1]顯多由彼起。除率爾心故 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雜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說別。對法說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說任運是五俱意相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說為意不共業。以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無過也。復應准知 問自性分別。攝論說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說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如何別也 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說在五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說言自性分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別 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為正。自性分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說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2]五識故。說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亦無過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無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 答意俱分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為任運。五無相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然 若爾即五俱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 設無任運亦復何妨 七分別收法不盡故。或無五俱散意無尋.伺者。解深[3]密.七十三。說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抄說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論。有義惡作至通無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說言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俱也。以非五識俱故無苦 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 答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俱起。若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染相續未位方與捨俱。故善.染時俱即無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為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俱。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俱也。與薩婆多別。彼唯憂俱。故離欲捨。此與捨俱。聖者猶有 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說惡作多與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麁故。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如聖者亦斷種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轉故。
述曰。睡眠與欲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俱故。
述曰。尋.伺與四受相應初定[4]意有樂故。然此師說尋.伺五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俱故。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論。有義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俱者。如前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論。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相應門。皆五得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相違故。
論。悔眠但與至輕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與善俱門。初二唯與十善容俱。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說。設許亦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說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與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煩惱俱門。悔行相麁必獨生。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與俱邪見與瞋俱故。悔亦與邪見.瞋俱。此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合瞋.邪見.貪.我見得俱。此中約麁相不得 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 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 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何故忿等各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三與本惑並得俱起。如大論第[1]七染污分別說。設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俱。與惡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說俱者間生名俱。後三種十皆俱。所緣.行相俱不違故。
論。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惑俱轉門。悔中大俱。遍與不善染心俱故。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2]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 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無記 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說憂俱者故。
論。有義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釋[3]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睡眠中而緣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4]劣也。
論。有義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聞.思等位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
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說。
論。後三皆通至解麁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麁猛故。不與二見俱。染必不善故。
論。四無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無記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淨四無記中。悔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與業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 此說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說。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前說染無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 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業果者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義故。
述曰。除異熟心。異[A1]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污分別此有善.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與一即名為善。不染分別故。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熟心也。彼可與俱。
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界所繫。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等。故名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
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違下 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說下起上 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1]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A2]下。
論。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上尋.伺互得緣上下。境界寬故。欲界者緣上二界。色界者緣上下二界[2]地。
論。有義悔眠至極昧[3]劣故。
述曰。第一師有義。悔.眠不緣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緣上名非緣上地。
論。有義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說。亦緣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緣上。亦通增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實義 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有位邪見.悔俱故。無生上起下悔失 夢能普緣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 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滅心俱。故不相違 又解據實。亦邪見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俱。許俱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述曰。以離欲時要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或是捨受等故。說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為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無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善法欲以去皆名為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說。不能煩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見等所斷門。分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見等勢力起故。緣見等生故。
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亦然。
論。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
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述曰。其彼憂根。五十七說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作。憂根許為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說。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 又解此據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若無漏引名為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真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時引故。亦通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4]後解雖非正智。及後得俱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5]後解即不通無漏師義。
論。有義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說尋.伺決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今以為證。
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 問既引十地論初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覺者覺觀語言因故 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盡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說故。八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 又解十無學中。佛無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為勝。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說法須 既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隨轉門說為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說 十地猶有。初地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說思惟真如不觀真如等故。四句為證。
論。雖說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會違也。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說尋.伺體唯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1]闕無尋.伺。若准第二師說。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麁細不可說為能治支[2]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分別。如樞要說。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緣有無漏.有無事等皆准為之。
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自下第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雙問已。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俱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
述曰。下第三徵。初總。後別。此總言過。
論。若離心體至說唯[3]有識。
述曰。下別難也。二關徵此。難離心說有實體。其楞迦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為此難。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沙等敘[4]妙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說唯有心所故。
論。又如何說心遠獨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唯說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淨由心。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眾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亦不說心所為有。
論。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說。此密意說。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說六。處處經說。通大.小乘有。
論。莊嚴論說至無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難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
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 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 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證。後以理成 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所難。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說。[1]自性二體不俱故。及五十六說他性相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說至如日與光。
述曰。如日與光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說。
論。瑜伽論說至與聖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說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2]姓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 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轉變。心則不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 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過失 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說言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問答。若起貪心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說燈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引。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說。麁四大種以之為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密意說。種種質彼廣如彼說。以上並是與聖教相違。即五經也。
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論。應說離心至說唯識等。
述曰。下釋有二。初俗。後真。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說唯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 六界之中唯說心者。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為主能為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定。五十六云。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非無為。有情色動必以為依。謂空界色。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於心色.心之身依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為返質。
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說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為例。
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等。
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
述曰。總結前義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釋。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理不即不離。心所為果。心王為因。法爾因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至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論。已說六識至現起分位。
述曰。問雖但有現起分位 頌中義有所依俱轉。現起相顯。依俱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俱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後寄問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釋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與悶絕。
述曰。依止根本識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即是因緣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依現行第八。即是增上緣依。即達磨經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總通六識。或俱.不俱二句。釋俱轉。餘明起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1]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為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後由五轉識下。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 根本識者。阿陀那識。以與染.淨識為依故。淨即無漏。至二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賴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眾部根本識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為共親依。
述曰。七轉識中前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緣恒無礙。又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緣彼故除第七 又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俱不俱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說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也 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說之。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但緣現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合說。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緣現言顯非常起。
述曰。隨緣現者。牒指頌也 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緣方能現起。非是常生。緣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緣方現。時緣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為緣。
論。緣謂作意根境等緣。
述曰。若小乘五識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緣生。一即第八.七識為俱有依。無根本依。即為俱有依故。二以隨所取為所緣[1]三作意。四種子。故有四緣也 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為所緣故。此據正義 然若取等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所託處皆名為緣。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內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眾緣方得現前。以雖種子恒。外緣合有頓.漸。起五。或四.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說。廣惠。阿陀那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緣頓現在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緣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論。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說。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轉等。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暴水。
論。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述曰。如解深密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鏡喻。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法中無等故。此通說總致等言。前之七識皆似濤波。獨說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緣故生不生。
論。由五轉識至不起時多。
述曰。即眼等也 行相麁動者 麁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之義 又麁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 所藉眾緣。如前已說 時多不具。以緣多難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時不起。
述曰。雖亦麁動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有細。以麁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緣少易辨故。無時不具 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八相續生耶 答由違緣故有時不起。何者是違緣。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緣礙遮識生起。故名違緣。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行相恒內.緣.一類沈審。起藉緣少一切時有。以行相細故無緣礙令總不行。總不行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麁動故。亦為緣礙。此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隨緣現。於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說之。彼雙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現行時少。
述曰。第二翻解也 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緣麁事故 唯外門轉。唯緣外境不內緣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緣。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緣現。
述曰。自能思慮。有尋.伺故 內外門轉。緣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緣少。一切時具無有不[2]足。自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斯頌中不說第六意隨緣現。但言常起起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緣現言。此師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理以為內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師內外門以理亦得為內。方第六故。於二解中第二為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云何。
述曰。問生下也。
論。生無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舉頌總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舉第二頌中下之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論。無想天者至名無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1]期有心無心。并出體[2]并性。四顯處所。五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 厭麁想力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故 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斷故。
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名無想。想滅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言為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論。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義彼天至無轉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俱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時義。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說第六意識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心。然總說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心也。
論。說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說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論。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卷。說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睡眠.悶絕.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為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纏潤生者。據多分說。非謂一切。如說見諦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彼。不應徵詰。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從彼沒等者。即說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為便。故異生潤生有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論。有義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初生無心同前師說。將命終位要起轉識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說異生以纏及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說諸異生九種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六說。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五十九說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說。
論。然說彼無至非謂全無。
述曰。下會論文。對法等說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說。非謂一期全無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為喻。然長時相似。故得為喻。
論。有義生時至潤生煩惱故。
述曰。第三師說。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說。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3]云中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說中有末心亦唯染故。
若諍生[4]有有心者今為量云。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述曰。此意說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無性第三。亦說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解無想定中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有心。
既舉論文。次舉難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名入無心。諸論皆說彼中有必起愛潤生心故。
論。決擇分言至名無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體并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緣所有生得心等滅等 此言顯何義。
論。此言意顯至說名無想。
述曰。此顯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果名無記。
論。不爾轉識至轉識暫起。
述曰。彼處轉識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 彼本有初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轉識不別出故 有說亦起眼.耳等識。此亦不爾。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性。
自下第四處所繫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
述曰。此受無想處 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處。下諸天處其想麁動難可滅故。有變異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說 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 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說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俱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1]更無失也。
論。及無心至故名無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無心。故知[2]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論。無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文雖分六義有十一 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 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 出離想者。三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 不恒行等滅者。四顯所滅識多少也 想滅為首等者。五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 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顯揚第一亦作此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當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1]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下通故 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 問若退已生色界彼方[2]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 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述曰。其文可知。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為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說三品修[3]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行者。因修爾故。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繫。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何故唯在第四靜慮。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三段中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 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 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義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十義[4]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說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也。
論。有義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義。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為勝。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處為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亦得此定 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爾如何說名為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為六行有所欣.厭。非如滅定為[5]上息想雖厭。而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說。以無想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橫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廣說。俱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無心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六。義有十[6]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7]六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以聖言簡 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 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麁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槃功德故起。第四滅識多少 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對法第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名同前。
第五釋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污心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為論。即滅盡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1]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為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 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說。滅定許退[2]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現起。准無想定說。下修退者亦爾。亦有現即不成故 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者。與上品修者何別 答以修習時有上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 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
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經。二[3]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為有正思惟無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 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4]至細最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 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故稱為微微。
第八義無漏分別。
論。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述曰。以無漏引體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說。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5]相應故。無所緣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能行故。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
述曰。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6]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 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此定故 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說。想[1]受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 若爾云何名超等至 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 第二解云。雖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無心。非想為依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 有說大般若第十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論。雖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義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說為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故非二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漏.無漏。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2]無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者也。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說。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舍第五廣說。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若大乘說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 問若爾諸得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說。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 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為究竟故聖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 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1]不安住寂靜異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為勝。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
述曰。文第六義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 此定微妙。微妙者殊勝義 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 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
上來已明見惑訖。次下明修惑。
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2]八地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3]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說不還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 若爾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 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說。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上五地[4]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如不動無為不依下地立。說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5]十對法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麁定障尚未斷盡。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如對法第二抄解[6]熏禪難等。
論。若伏下惑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問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種也。
論。斷亦無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却斷亦無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方斷故。
後正義解。
論。然不還者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如對法第[7]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 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雖未[1]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 如地前迴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 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數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2]想界相。成業論云。有二因緣能入滅定。謂如前引。楞伽第七[3]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於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4]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說。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違。故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緣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說。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 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5]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謂有極重睡眠。極重悶絕。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緣。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大論第一說。悶絕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 何故無別悶心所也 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為例。
論。疲極等緣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一云。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動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所引身位者。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餘位不然。名身分位 問此既無心所眠。何名為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論。此睡眠時至故假說彼名。
述曰。此有二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緣至名極重悶絕。
述曰。大論第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過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是觸處少分 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緣引眠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為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由觸引故。
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緣恒具故。
論。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來第二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死生。二釋不說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應言七位故。
論。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第一師云。死生頌中別說。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字中顯。及.與二[1]言各顯一故。
論。彼說非理至悶絕位故。
述曰。第二師云。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說八位名無心。故應說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 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論。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即一相違釋。間隔義故。
論。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雖六位說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說。此頌但說斷後復生故。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此說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異生得故。此則總說。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絕二。以惡法故。麁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絕。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論。是故八識至識俱轉義。
述曰。如五十一.七十六說。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二總為分別。於中有三。一明俱轉。二問答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說八俱轉。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此第一問也 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說。云何不現在多識俱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
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難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亦爾。
既雙質已。今為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數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許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故。
次第二外難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一有情身一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初質。後解。論主却難云。如汝且許一[1]眼識為緣。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為緣。引多異類後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識為無間緣。如前第五卷說。今且抑語。或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
正義解云。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緣多故。
述曰。下解有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現在中此緣多故。自各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義。
論。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難彼顯多識俱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量云。諸緣具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諸緣具故。如現起眼識 此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緣合相似。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舉心所以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轉。
述曰。以外喻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此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說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非盡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緣久滅故。
述曰。又難外曰。若不許意與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今云。緣過去故。如散意識緣久滅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緣久滅故彼是明了。為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問答。外人難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許一心[2]所取多境。又除大眾部等諸識俱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說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境。獨頭者得。
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了。
論。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論主喻曰。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明多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述曰。第四問答。外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於自所緣至餘無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已能了。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為。
述曰。此用前義為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何用俱意為。
論。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3]者。不同緣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論。又於彼所緣至故非無用。
述曰。此第二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 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 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為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此總結。意與五相異。解深密說第六識。為眼等識俱一分別意識。不說五識為分別故。雖俱現量作用有異。
論。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三等。如前第四說。雖復想應由四義等。[4]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為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不可定一 行相。謂見分 所依。謂根 緣者。謂所緣。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為行相。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廣說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別相。及[1]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為因果故。法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說至心言絕故。
述曰。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四真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為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真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理實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麁故。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轉皆有至絕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說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可說有別。約勝義勝義真故。相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說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俱不可說。若以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無別理。第一真門如幻事故。第二真門因果性故。第三真門並無我故。第四真門心言絕故。俱無別相。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實體等為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對三真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等亦爾。一切應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別。對二真亦[2]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推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相義。八無[3]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有別俗之相。唯說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4]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正解識變 於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賴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 今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內識所變此能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為此問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1]煩出。
[2]論曰。至立轉變名。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後總結 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舉首及末 安惠解云。何名轉變。謂是三識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為轉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理實無也。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用起也 護法菩薩解云。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見分至見所取故。
述曰。護法云。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我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安惠云。所變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所取。實無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離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句道理釋頌下二句。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3]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有別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 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云。彼實我法離識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離識。
述曰。釋頌第四句。有為.無為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4]常住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識。有為識所變。無為識之體。皆非識外有。名不離識。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為唯識。
論。唯言為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為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安惠隨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護法皆通。或並有漏。說分別故。
論。或轉變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下難陀等第二解。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前師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為我為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緣。故。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為轉變。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轉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虛妄分別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廣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為.無為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虛妄分別。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
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為有無。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離至契會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會中道。
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自下第二有九問答。并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難。初問答中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述曰。初外人問。
論。豈不已說。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至第二卷。初以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說。
論。雖說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問曰。前雖已略說仍成未了。前雖破我義。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已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經說至唯識所現。
述曰。四論主釋。初答教。後顯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 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1]花嚴所說。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十地經名.體。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心未曾轉。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識言無有橫計所緣。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緣。[2]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非無無漏。及無為法 若爾欲.色二界可說唯心。是則言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 此不然也。非但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等故說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
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舉能起執虛妄心故但言三界。不爾無漏應非唯識 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3]六說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緣。我說即是內識上所現無實外法。世親說云。謂識所緣唯識所現無別境義。復舉識者顯我所[4]現定識所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乃至佛告慈氏。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但法生時緣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所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等。此中略舉。
論。又說諸法皆不離心。
述曰。楞伽經文。此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述曰。今無垢稱經。舊維摩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前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垢.淨故是唯心。
論。又說成就至唯識無境。
述曰。文有三。初總舉。次別顯。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能入唯識現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或隨經義而入十地。說四智處名四智經。然是阿毘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出經處。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別顯四智。無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違即者。人.境俱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生此識因說名為相。菩薩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內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一實物互相違返。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業類如是各變不同。舊云一境應四心。今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
論。二無所緣識智至餘亦應爾。
述曰。第二緣過.未等無同經部義。如薩婆.多前已破訖。故成無境 智者即菩薩智 無所緣識者。無所緣之識。謂一切緣過.未識。此唯有心。菩薩緣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為智。舊云緣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無倒智至應得解脫。
述曰。若一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脫。解脫不成故唯有識。舊云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證知唯有識。
已下境隨三惠轉。
論。四隨三智轉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為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不取於此。前解為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皆得。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說。然一切異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論。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至寧隨心轉。
述曰。第二得定者。無性云。謂諸聲聞.獨覺等。所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緣相應。法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一境之上無常等行眾相顯現。謂一極微觀為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非一體上有眾多義 義豈非體。若一體者體應非一。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由境無實故唯心所變。故隨心觀眾相顯現。此意如是。境隨理惠轉也。
論。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至何容不現。
述曰。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緣真如觀。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隨真惠轉。
論。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說至唯有識無餘。
述曰。即厚嚴經。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即緣識之體。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緣。皆自心為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說一切有為.無為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顯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色等。
述曰。自下為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喻云。如餘 此中意說。且如五識中取一眼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緣離自眼識之色。此親緣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疎所緣緣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攝。不親緣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等唯緣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為言故。眼等識如餘。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論。餘識識故至離自[1]諸法。
述曰。第二量云。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 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過。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故以為喻。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
第三量云。
論。此親所緣至如彼能緣。
述曰。此意說言。謂前已言親所緣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為體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六量。此總為一。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為喻。
論。所緣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以是所緣法故。如相應法。相應法體所緣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謂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所緣。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為因 又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與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結上所明 應深信者。勸他信義。
上來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緣真識非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論初卷所說彌勒本頌。虛妄分別有。即有三界虛妄心也。舊譯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 於此二都無者。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舊云彼處無有二。處言與於大義相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於此。舊言彼處。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 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性。依空所顯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性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性言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於此都字之上加阿縛馱剌那。即是揩定義。故今應言唯是定義。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為勝 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別。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真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二故相形有也。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為異義意大同 下成前義。故說一切法者。謂有為.無為。依此二無名之為空。故此二攝法盡。有為即妄分別。無為即空性。謂般若經中說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句同此 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也 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薩埵是有故。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無故此中文略但言 一故字 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說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以上並是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淨分依他。
述曰。釋前二頌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虛妄生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說清淨。
上來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難。即唯識二十外引為難。
論。若唯內識至定不定轉。
述曰。此文第二牒外人難辭也。若唯內識無心外境。如何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真諦論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處。緣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如正緣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說比識者。非此處亦生 彼論第二難云。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時。緣此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緣終南山時 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 彼論第四難。於中有三。第一云。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故。如餘髮等 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餘飲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飲食等。應無實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飲等 又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飲等 第三云。復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 又尋香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真諦論云。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云。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依業虛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中種種主為彼所逼惱。新翻論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喻釋前四難。彼論云。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立量質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正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真如亦不[1]實過。彼論云。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准前。此以一喻釋處.及時二種定難。彼論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立量解云。同於一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為喻。彼論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立量解云。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上來一頌以三種喻釋四難訖。彼論次有一頌。以一種喻合釋四難。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云。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立量解云。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為喻。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說。今舉一夢境。等餘別二喻。及一種喻。應釋汝.疑。
論。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述曰。此文第三聖教相違難。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緣世尊於契經中說十二處。但應說有意.法處故。舊唯識云有阿含。為至教故引經為難。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釋外疑中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說有十二種處。非說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等為十二處。故不違經。二十唯識說頌答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此[2]密意說色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卷內。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不說。說種為根恐離識故。餘如前說。今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故。
論。為入我空說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釋密意說色等十處所有勝利。唯識二十復說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說色等十。非說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也 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說有十二處。
論。如遮斷見說續有情。
述曰。此顯說彼十二處喻。二十唯識復說頌言。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彼自釋言。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說無我。外道謂佛說死已後斷滅無餘。便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觀彼意恐謂斷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情。但隨所宜佛便為說。故說諸處其義亦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此以為同喻。
問眾生執有我。為破實我說法處。眾生執有法。為破彼法應別說。
論。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釋外疑。二十唯識復說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說唯識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識成空難。外人又問。為除法執既說唯識。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即相之性不問真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論。不爾。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名為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說為法空。
述曰。此廣非執。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遍計所執實有為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說有依他名唯識性。後得智所緣。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緣見分故。故今總言。
論。此識若無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無。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無。亦無真諦。以真.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有真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是俗中真諦。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四重真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真諦。即真中真.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是相依。若無一俗。真對何立。無真亦爾。故二諦須有。
論。撥無二諦至說前二頌。
述曰。若撥無識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說為不可治者。沈淪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諸法遍計所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彌勒說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論。若諸色處至相續而轉。
述曰。攝論第四亦有此難。無性云。若諸色處亦識為體等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 似色相者。有形礙故 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天親云。多時住故。即此說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真實有無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論。與染淨法[1]而依處故。
述曰。此第二解。
如何為依。
論。謂此若無至亦似色現。
述曰。此廣前依。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應無顛倒。顛倒即諸識等緣此境色而起妄執名為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染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論。如有頌言至若無餘亦無。
述曰。攝論第四無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2]忘倒。以色識為因起忘心故。說色識為亂相。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應許為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亂體。謂彼難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現。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為無。
述曰。此文第六現量為宗難。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為無。唯識二十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論。現量證時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自宗答。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為外。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無內外故。無計度故 順他宗解。五識緣境現量得時不執為外。五識等後意。妄生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論。故現量境至說彼為無。
述曰。現量照自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故。今說為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為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說彼為非有。此明內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說彼非有。不稱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說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剎那。今破之言。五識後意緣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為外也。故非現證。薩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緣時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緣皆已滅故。如何有現覺。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識不俱故。若大眾部等。及大乘。諸識雖俱。然五識俱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分[1]明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為外境。現量得時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緣色等。意與五同緣。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但堅深可說有異。非五識俱無有執也。諸處但說五識俱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敘諸師說。
此依道理以答外人。下依法體性非內外。遮外橫執妄言為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緣諸法。不可執為是實。亦執為心外之色。若小乘等難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但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識不執為外意執外。今說五識所緣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論。若覺時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當第七。夢.覺相違難。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自下為難。初先舉喻。下方起難 如從夢覺知彼唯心。即舉喻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難。
論。如夢未覺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中。先舉極成為喻。謂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實方覺[2]知夢 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亦爾。唯識二十頌云。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謂未真覺恒不能自知。至得無漏真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說為夢耶。未得夢覺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惛如夢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
上來依教設難訖。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論。外色實無至寧非自所緣。
述曰。此外人問。此先[3]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為此難。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此意令自心親緣他心著。此中若緣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緣著。何故有而不緣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論。誰說他心至是親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為我境。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說他心是自心親所緣。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
述曰。無實作用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緣於境。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緣時。但如汝宗[4]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
論。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述曰。緣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云。無作用故。如是心生時緣起法[1]不滅力故。即一法體之上有二影生 相.見 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 唯識二十頌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廣說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難。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說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說唯我一人之識更無餘法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問。
論。汝應諦聽至有[2]深意趣。
述曰。此論主解。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別別法。無佛故誰為我說。無眾生故佛為誰說。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何所求 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顯至所顯真如。
述曰。此釋深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各各自體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及色.心分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真如。以空理為門顯真如也。空性即是二無我理。由此理故便顯真如。
論。識自相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體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真如者。即前四種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為識。非無心所等。
此即識言所表。下顯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顯但遮。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為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舉色等取一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說離識五法皆是有也。
即答理難訖。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遣名備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非清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
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次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於中有七頌。合為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頌釋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種種分別。
述曰。此外人難。若無心外之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分別者即八識等。無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緣。下一句顯分別。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廣。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緣生有漏分別。後例生淨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種子識。即本識中能生一切有為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別故名一切種。功能有二。一現行名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種子名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此中隨說種子功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生等流。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種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同類故。於因緣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緣。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緣種體皆生等流 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 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顯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緣故。今但是因緣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法體。彼舉譬喻。亦不相違。又互為果名俱有因。種.現即非。若與俱有法為因亦通無妨。如攝論說即義說二因。若別解者唯前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增上果中攝 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上別立。以俱有為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 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能繁述。且依一法說者。如名言種望第八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是異熟因。作意種子[1]驚覺起故。望此種.現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為俱時依勢力引起。望此現.種是親增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先說。後二果疎故後說。前二果中。初是因緣稍親故先說。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先說。增上寬故後說。以能生此一切有為果故名一切種。
論。除離繫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無為非種生故。彼無為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
若爾增上果亦爾。有疎遠非種力所得。亦應不明。
論。有展轉義至分別種故。
述曰。此無為法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以妄分別為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為不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淨法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為。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義故此中說也 又解此文為釋伏難。非成離繫。謂有難言。何故頌說種生分別。不說分別能生種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現生種非此所說。此頌但說能生現行分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
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為體至無別性故。
述曰。種子以識為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不一.異。若為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
論。種識二言至種非識故。
述曰。種.識二言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內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說諸識。種非識者僧佉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以有識非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俱簡彼立種識言。
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說故。
述曰。此中所顯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為識種第八識也。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緣攝。非因緣故。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說。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此識中種至[2]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起因中為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為轉變。以種子數眾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種至識種盡故。
述曰。言種多者。謂前一切種。即攝三熏習等識種盡故。共.不共等有受盡[3]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論。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種為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為緣生分別。通三緣。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 釋展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并不相應。及無為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助力故。謂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顯所生果。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為性。以自體.相.見等類眾多故言彼彼。彼彼者眾多義故。
論。此頌意說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雖無心外之緣。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 轉變差別者。牒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 彼彼分別而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別得生。何假外緣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染分所明意訖。
論。諸淨法起至為緣生故。
述曰。無漏法生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等現行.為緣生故。釋本文意。義應兼此。故染.淨法皆不離心。
略解頌文訖。自下廣解頌文。初問。次答。下後解訖略作數科。與此不同。今且隨文[1]遂便科段。學者尋之。
論。所說種現至此緣生相。
述曰。此外人問。前頌上二句說種子.第三句說現行為緣。生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此總問緣及緣生相。答中有二。初廣上三句種.現緣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緣且有四。
述曰。辨前緣法。廣上三句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緣。後傍乘義明十五依處等。緣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盡故有且言。
論。一因緣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緣為四文。因緣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緣宗廣展轉力句。因緣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中有總.別。此為總也。非一切法有為皆是。今取親者。
此即總出體訖。次別出體。
論。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述曰。總[2]勒有為因緣體者。不過此二。
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無記顯通三性 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別 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說名言種三界無別者。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
此出因緣體。望何為因緣。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為異熟種之因緣。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緣。如現行因變異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緣故。及起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為因緣。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為因緣。
論。現行者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七轉識。及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現行但能為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所有無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無記。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熏。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為因緣。此中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 答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熏故。
若爾八俱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 問心王簡心所尚獨為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 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獨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述曰。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故不能熏。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生。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故非能熏。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前已說。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佛身善法無增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漸漸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說有七。
論。現行同類至自種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 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此非因緣耶 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有因緣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緣。一切外麥等物亦爾。
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緣。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如此中說。展轉相望亦非因緣。既言異類。不能親生俱或異時異類果故。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下釋妨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說。異體類.同體類現行展轉為因緣者。彼對法論因緣中。說六因是因緣。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說。皆假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等故。或隨轉門者。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故。顯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緣故。可應敘之。
論。有唯說種至為因緣故。
述曰。又瑜伽第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皆唯說種子是因緣者。依顯勝說非盡理言。云何顯勝。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芽。相顯於現行故。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說轉識與阿賴耶互為因緣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識更與本識互為因緣。故知現起六.七。與種子本識為因緣。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以略顯廣。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現行二法為因緣體。
論。二等無間緣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此即初也 八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是此緣體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俱時轉故。三十八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必有緣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薩地有開導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者是假。二無緣用。若是緣慮開導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緣。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緣故。命根有等無間義。無有緣義.開導義故 前聚於後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 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 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百年等斷。亦是此緣故。對法第五卷言。不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緣。故知准望自類識為緣義。若不爾者。出定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緣 等而開導者。顯前滅一心。為後心.心所緣。前一切心.心所。為後一心緣。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為緣非望餘故。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緣義 令彼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為緣。以[1]後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為無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種子非此緣相也。
論。多同類種至非互為緣。
述曰。自下簡略。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眼識種子從無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正舉喻類兼顯非緣。無等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俱轉非為緣理故。八識相望非互為緣。多類並生故。若唯一識自作緣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許八識俱互為緣。多類並生得為緣者。種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
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俱時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
論。心所與心至等無間緣。
述曰。顯心所是。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依各不同故非互為緣。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開道依中解。
論。入無餘依至故非此緣。
述曰。簡彼末心非。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緣攝。第八十說。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問。云何知彼末心非緣。遠問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心聚為緣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說至無間緣故。
述曰。且答近問。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顯揚第十八與此文同 若此識等無間。謂為緣者 彼識等決定生。此說果有。既論說言決定生故。果定當有方得為緣。亦不定論時節久遠。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緣 答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為緣。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緣亦應爾。
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自下第三八識.三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緣相。
論。即依此義至相開導故。
述曰。於中有四。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
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為緣。
論。有漏無間至必無斷故。
述曰。至佛果時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無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述曰。外人問。此第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無漏。
論。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從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舉二人。非無色界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身故。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說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論。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故。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於彼無初發心緣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然成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說變易有更生故。有說勝鬘經即許有多變易生。與此論相違。曾勘經文不見明說。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如餘樞要)。
論。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
述曰。異生同前第一師說。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然論雖言留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此中雖無評家。取者任意 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以此論說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說彼五淨居發大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為言。唯五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說。今第二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會第一百二十[1]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恒來是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爾所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餘處皆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說發心。故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此言廣果諸以下天說發心者。據異生說。非是有學。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者 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 問此第二師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變易者不 今解有二。一云無也。生色界[2]生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厭麁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二云既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業故於理無違 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實報土。第十地居。為三界處為不爾耶。佛地論說。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為第十地諸菩薩等說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轉識至生處繫故。
述曰。此即末那隨第八繫如前已說。故同第八界地互緣。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無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後還出觀。有漏。無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繫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無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論。於無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說有人法執故為此說。染者人執。不染者法執 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繫故。對法第十三等皆說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生故。此言染識為緣及果。但在二界。所引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為緣。如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無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真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識中初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為緣。後二識但言自類為緣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義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義無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無漏五識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彼非佛已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是無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緣必同漏.無漏故。
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簡無漏根。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 必俱者。顯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根前後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簡第七為六依。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識。不相應故。
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喻如在餘位極成眼等根。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發無漏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 若准前師。十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等。於理無違 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有妨。如下地三識繫雖有別仍別地依二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薩多分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1]妨。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為無間緣。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說。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一釋出體義。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所緣緣體相 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 是帶已相者。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戒曰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 前句是緣。此句是所緣 緣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緣緣果。非與色.不相應為所緣故。三十八說唯望心.心所為所緣故 若爾古師.大師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為緣生能照法。能照法體若帶己相。說此名彼所緣緣者。即鏡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為緣生鏡中影。鏡中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緣緣。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所慮即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設此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設為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緣。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鏡等所緣緣。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故。慮者緣慮義。佛地論云。若無見分應非能緣。此中意說。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緣緣故。一切有為.無為皆此緣攝。安惠等師既無見分。如何解所緣。
論。此體有二至疎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別。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唯是見分內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是無為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為攝。若依本體。即是真如故無別說。此有為者四分中相分攝也。此說親已疎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為質者是。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緣緣。亦非疎所緣緣。不親取故。不杖為質故。要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之相分名疎所緣緣。謂為質起故名緣。見分亦變內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緣。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緣。故名能起內所慮.託。不言起內心。以起是緣義。起相分是所緣義。
論。親所緣緣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無。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
述曰。第一師說。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自因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緣緣。疎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義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亦定有疎所緣緣。亦親所緣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義二說至為自質故。
述曰。第三說。前二師俱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說。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為己第八之質。由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為定。
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
述曰。難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論。應說此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緣緣。若因若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說。心所不爾。
論。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以為外質。自方變故。既非業果。體力須藉質起。無漏位不定有。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故。緣現在世.有為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種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 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1]根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
論。四增上緣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 有勝勢用者。謂為緣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 或順或違。顯與違.順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
論。雖前三緣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緣最廣前三亦是。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三外之餘法為此緣體。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緣外更無增上。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餘不緣者是此緣故。以此別體明四緣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顯用.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得中通有.無為。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為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謂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為能立。便以義為所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喻為建立。宗為所成立。成辨者。謂工巧智為先。劬勞為建立。處具為和合。工巧業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種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證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彼且約無為說。實亦通有為。二十七賢皆名得故。論說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為。第四唯是無為。彼論又說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無為無作用故。又彼無住略不說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說是順所生此緣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增上緣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勝顯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體。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五等廢立者。偈云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說。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為性。
述曰。此出七體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說。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為體者。信等等取精進。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
述曰。體謂體性。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 問何故見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 見道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1]六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心為此根也 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2]唯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義亦辨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加行等故。但舉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義者境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來。決擇分善唯色界繫故。對法第十亦爾。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前。在順解脫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說。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脫分位也。此不望涅槃為名者。至下當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說。
述曰。於前三位九根為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以十根為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說。然解脫.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 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根可得。非[1]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所以別說。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說彼為有。後亦許起。既非見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真現觀云。又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緣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剎那無有間斷。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2]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須修。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法爾有故。此中說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俗智故。非真見道不相順故 又解真見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說。此中說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說。漸離欲說。非實道理 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為。寧知彼地有其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 或說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不可說有彼解脫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為證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為菩薩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說彼有此根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故。此中不說。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為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謂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說彼見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為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說。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
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如五十七等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3]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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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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