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論。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此為問已。至下當知。
論。頌曰至便證得轉依。
述曰。此舉頌答。即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斷俱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論。菩薩從前至無分別智。
述曰。下釋有二。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有二初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位便證轉依。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 為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緣能斷道說略不說餘。
論。此智遠離至及不思議。
述曰。遠離所取名為無得。遠離能取說不思議。此即解上初句頌也 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說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論。或離戲論至名不思議。
述曰。即一智體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說為戲論。[3]偏執增故名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為妙用。是不思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死名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解。論自顯故。
論。是出世間至[4]無分別智。
述曰。解第二句頌。無分別智具二義釋。[5]謂斷世間。[6]體無漏等。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論。數修此故至故說為捨。
述曰。解第三句頌。違細名麁。違輕名重。所知障種名麁重者。及非種麁重地地別斷。煩惱障種名麁重者。金剛始除。若論煩惱非種麁重。亦地地斷。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為言名斷二種。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盡時證轉依果。
論。此能捨彼至廣大轉依。
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解第四句頌。於中有二復次釋。即為二也。
論。依謂所依至二轉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總為別依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 言轉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士釋 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離倒。轉捨.轉得。事為理依故名轉依也。無性云。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然今能依.所依合為轉依。故無持業。今言依他起名轉依者。流轉.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捨。非別有體名為捨也。
論。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師解。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論。愚夫顛倒至斷障證得。
述曰。悟此真如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離雜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此位斷障金剛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論。雖於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所顯如後頌說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義。寂止默靜諸雜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說。二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說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師菩提亦名轉依者。如後頌中自當解釋。
上來已略釋[1]二文訖。自下廣前頌文有三。初問。次略答。後廣解。
論。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述曰。問能證之因所得之果。雙為問也。
論。謂十地中至由斯證得。
述曰。次略答也。十地中者。所經位也 修十勝行。所修因也 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 證十[2]真如。所觀照法。由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斯證得。後證轉依必有經位。位有多種且說小分能證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無別體。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時。名十地也。總釋別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勝行。即是廣前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斷十重障。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之時轉依。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 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即廣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總為第二略答文也。
論。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廣前答也。初廣因。後廣果。因中有四。初廣十地。於中有三。初解十別名。二出地體性。三釋總地義 初獲聖性者。謂初斷凡性得聖性。即依無漏無分別智等俱行五蘊種子。為聖性體。異生性體唯二障種。若此聖性取三乘初智種正能生現功能名為聖性。依分別二種立異生性。俱生二障種雖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無漏種立聖性故。凡夫時有初無漏種。而非聖性。未能生故。分別之障障聖性者名為凡性。無漏之性能斷凡性者名為聖性 若爾後諸無漏應非聖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故 此亦不然。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聖性。各隨自乘所治既為凡性。亦隨自乘能治名為聖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種為體。若現行智為體。起世俗心應非聖者。若菩薩是大士夫之聖性非如二乘小人之聖性。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從詮說。說如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簡彼二乘唯自利也。由獲大士聖性。具證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簡後菩薩非初得聖性不名極喜。及簡二乘無是三勝。初得果時不名極喜 若爾菩薩初果何故不名預流。對法第十四說。何緣菩薩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聖之流樂住於道。厭出生死故。何緣亦非一來也。故受諸有無量生故。何緣亦非不還耶。安住靜慮還生欲界故。十地論第五卷說。菩薩生欲界不退靜慮。對法第十三說。菩薩咸離無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薩。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樂有情。以無色界非成熟有情處故。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薩善巧迴轉故。瑜伽.顯揚等此文非一。由此義故不名不還。復還來故。何故不名阿羅漢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當知。由此初地菩薩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極喜。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乘名極喜故。無性云。若初地喜不相應者。自後諸地亦不相應。此為先故。十地論第一卷說。無上二利初證聖處多生歡喜故。即與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獨有。四十七說。此地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發起精進發正願故。淨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經第一.第二.第三卷廣解。瓔珞經下卷雖別釋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願為最勝。有十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說。
論。二離垢地至煩惱垢故。
述曰。其初地時已離麁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下十一障中當辨二障攝。
淨尸羅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種。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或依別脫。亦能全離加行.後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離加行.後起罪故。世親攝論說。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性戒成故。諸犯戒垢已極遠離。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極喜地中當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誤犯微細過失。又論性戒。初地已離。入地菩薩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1]今第二地悉能永離。餘論皆同。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煩敘。此下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論。三發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勝定。定謂三摩地.三摩鉢底。無性云。謂靜慮名等持。諸無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現前。如前已解。陀羅尼此名總持。總持有四。一法。二義。三呪。四能得忍。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無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法。殊勝之教名為大法。此定及總持為因。能發無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為性。謂以聞.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斷障聞.思轉勝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云。隨三惠等照法顯現故名明地 問何故十度五地修禪。修三福業 此地修定如下當知。又十一障中自當解釋。
論。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識等中俱生身見等攝。非謂一切。至下當知。世親云。能燒一切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皆為灰燼。十地云。不忘煩惱薪智火所燒故。以菩提分法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從火喻為名。菩提分法如別章說。
論。五極難勝地至極難勝故。
述曰。世親云。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諸世間書論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無性云。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難可引發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前不如。名極難勝非望後也。然相應者。謂於真觀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為一念中二智並起名相應。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又境同名相應。以前四地觀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觀彼境更無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也。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如彼廣說。知彼二境無差別故。故此真如名無差別。
論。六現前地至令現前故。
述曰。謂觀十二諸緣起支。有最勝智觀無染淨。令現前故名無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無。世親等同。十地云。般若波羅蜜多行有間。大智現前住。
論。七遠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親等云。此地於功用[2]得至究竟。雖一切相不能動搖。而於無相猶名有行。十地云。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此地出過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雖有緣起染淨無二。猶有所治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流轉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遠離彼障。亦能空中起有勝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3]是。
論。八不動地至不能動故。
述曰。相者有相。用者功用無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動此地心故。第七地雖一切相不能動之不現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轉有加行故猶有煩惱。第八地中任運而轉。不依加行。無功用故。亦無煩惱。七.八二地之差別也。十地云。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此地已去明知無相非有間也。
論。九善惠地至善說法故。
述曰。無性云。得最勝無礙解。於諸智中此為最勝。智即是惠故名善惠。世親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無性云。由法無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義無礙自在通達一切義理。由辭無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無礙遍於十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說。於此地中。最初證得先未曾得無礙解智故名善惠 能遍十方者。十地云。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
論。十法雲地至充滿法身故。
述曰。無性云。由得總緣一切[1]法智。總緣一切契經等法不離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雲。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淨水。智能藏彼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又如大雲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麁重。彼論又云。又如大雲澍清淨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出生無量殊勝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世親云。言充滿者是周遍義。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雲地。第十二云。如雲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眾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處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對此障故說後佛地。十地第十二說。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2]主相。大寶花[3]王出。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勝相。一切眾寶間錯莊嚴故。四地相。過於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說。又如懷孕在藏。十時菩薩亦爾。彼說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廣釋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此即第一釋別名已。如十地經。
論。如是十地至以為自性。
述曰。能證.所證以為地體。無性云。法無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無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論總出地體義。所證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長義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為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為假者所依等故實法名地。第二出體也。
論。與所修行至故名為地。
述曰。四十七以能攝持菩薩義名地。彼攝義即是此依生長義。持者即是依義。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長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長。今者不言如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為增上緣。行自從種子生故。即以勝功德與行為攝持功德名地。此約果與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 然以假者總法為能依。別法功德為地勝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瓔珞經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無性云。謂諸菩薩於此地中修習現觀。離過。離貪。修菩提分。觀察諸諦。觀察緣起。於無相中。若有功用。若無功用。得勝辨才。逮真灌頂。除滅所知.煩惱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何以地有十。斷十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廣說彼地地所修諸行。不能煩引。顯揚第三亦解。小別讀者知之。
論。十勝行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二解勝行。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羅蜜多。二廣釋。廣釋中有四。至下當知。初以十三門辨釋。
論。施有三種至法施。
述曰。對法第十二同。與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無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攝論第七。施中以法.財.無畏為次第。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善根。財益他身。無畏資他心。次第雖復不同義意同此。無性第七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對法云。施度是財施餘五無畏施。一切六法施。此與世親金剛波若論相違。彼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釋。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無畏為次。卷下又說財.無畏.法為次同此。此等廣解相。不能煩述。然施財名財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無畏施。法施可知。
論。戒有三種至饒益有情戒。
述曰。律儀戒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儀者儀式。無性云。於不善能遠離.防護.受持。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世親.無性。皆言律儀戒是依持戒。為顯建立其餘二戒。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七眾戒是初體。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云。轉捨不善戒。轉生善戒。轉生利生戒。義亦同此。
論。忍有三種至諦[1]察法忍。
述曰。對法云。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捨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是無生法忍任持。世親同此。無性云。初忍是諸有情成熟轉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等苦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任甚深廣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論。精進有三至利樂精進。
述曰。攝論等皆云。一被甲精進。即解經中初有勢句。對法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攝論等云。二加行精進。即解經中次有勤句。對法云善根圓證任持。七十八云。轉生善法加行精進。即與此同。名體俱寬。攝論等云。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即經所說有勇.堅猛.不捨善[2]軛句。世親攝論次第廣解稍好。對法云。饒益有情精進。即善根無盡任持。七十八同對法.及此處。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說。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即初二精進攝五句盡。攝善寬故。是善根圓證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體寬而名狹。攝論但以自利為精進度故。三精進無利生說。以攝五句加行為狹。唯攝有勤故。攝善精進解經五句。不同對法第十二名狹體寬。復異攝論名義俱狹。由此論意名義俱寬故。利樂有情精進。與對法同然此三勤與四十二解同。彼論初云。被甲精進。勢與此同。餘名無別。然彼廣解。瓔珞經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眾生。不能繁述。
論。靜慮有三至辨事靜慮。
述曰。攝論等同 安住者。安住現法樂住故。對法名無厭倦任持。無性云。離[3]慢.見等得清淨故 引發者。引六通故。對法云諸所思事成滿任持 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義與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對法云御眾業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從果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稱。四十三說。一現法樂住。從果為名。二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並義同此。七十八亦同。
論。般若有三至俱空無分別惠。
述曰。諸論但明六種度故。攝論等云以加行.正智.後得為三。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攝論。對法自解。即合第十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論別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諸論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證真如惠。二五明處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雖諸文異義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瓔珞經云。一照有諦。二照無諦。三中道第一義諦。
論。方便善巧至拔濟方便善巧。
述曰。攝論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故世親云。此由般若及與大悲。以諸善根迴求無上菩提是般若。作諸有情一切義利是大悲。故無性云。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說。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當知說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說。合有十二種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為般若。成熟有情六為大悲。如彼廣解。對法十四。有四種方便善巧。勘同異。瓔珞有三。一進趣向果。二巧會有[4]文。三一切不捨不受。此中迴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論。願有二種至利樂他願。
述曰。攝論說。謂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眾緣。無性云。求到彼岸緣。為利有情故。及為速證佛果涅槃。世親云。此願即度。名為願度。願為當來。此是所為。第[5]七轉聲。為當來故發種種願四十九說。如前五種大願名波羅蜜多。五大願者。四十五說。一發心願。謂初發菩提心。二受生願。願當來隨順生諸善趣饒益有情。三所行願。無倒思擇諸法。願於境界修習無量等殊勝功德。四正願。願當來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別。五大願此從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種。謂供養無邊佛等。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願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知。瓔珞有三。一自行願。二神通願。三外化願。
論。力有二種至修習力。
述曰。攝論說。由思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行。無性云。此中且說二力。其餘諸力亦攝在中。思擇諸法而修習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淨。名力波羅蜜多。十力加行清淨者。此中何者為思擇為修習。此文義配可知。瓔珞有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論。智有二種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攝論云。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無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立六種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饒益有情。世親云。由般若波羅蜜多無分別智自性[1]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由此自為與同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四十九說。於一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名智波羅蜜。當知能取勝義惠名惠[2]波羅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羅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彼廣解。雖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得智。談體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相違也。瓔珞有三。一無相智。二一切種智。三變化智。雖引此經未可為證。以後四種即第六體。今但有二無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一列彼名也。顯揚第三雖亦解十度。無別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體者。
論。此十性者至三業為性。
述曰。即以無貪及相應思。并彼所發身.語業為體。對法第十一云。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如三十九廣以九門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諸菩薩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業。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既無別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論。戒以受學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亦以三業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為性故。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欲為[3]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4]亦得。若爾菩薩戒有支無支。如色法不。如別抄會。文殊所問經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九門解之。
論。忍以無嗔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為性。故不別出。四十二說。云何名忍。自無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乃至常勤修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為性。彼不言此有三業。若定.道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論。精進以勤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以九門解。
論。靜慮但以等持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恒安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論。後五皆以至後得智故。
述曰。對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云。後五應知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云。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分後五二智為性。
論。有義第八至為自性故。
述曰。餘義無諍。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論。此說自性至功德為性。
述曰。如前所說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即是第二出體性也。
論。此十相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云何名相。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具此七義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論。一安住最勝至一切事業。
述曰。一切事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種姓。即菩提心中攝故。然無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種姓云。麟角喻無有六波羅蜜多。唯我最勝尊。上品到彼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薩種姓。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捨一切時。所有三業。即有五義名六度相。然顯揚第三亦有六義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煩引唯此論中具包諸論。
論。五巧便最勝至二障間雜。
述曰。無相智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輪清淨等。迴向最勝中與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清淨勝中為離二障行於度也。不為彼雜。謂三時無悔等。
論。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總結。由七所攝名度。不爾即非。
論。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別。
述曰。有是非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種類福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約種類福。次第修者。施為三句。無是波羅蜜非施故。餘五度得為四句。前有施度得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為四句。此中有三爾四句。
論。此但有十至無增減故。
述曰。第四不增減門。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釋可解。障者即十地十無明等障。對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慳悋.犯戒.憎恚.懈怠.散亂.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為後四。故總名為障。離惡惠為五名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別出六障故。
論。復次前六至相違障故。
述曰。下次明說六所以有六義。初明治六障。對法.攝論所治皆說六[1]蔽。即是六種相違障也。又如攝大乘。說不發趣因等。以上所言說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證十真如故。此約十地為論。下依六說十。謂慳悋.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論。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述曰。五也。攝大乘說。前四不散動因。[2]令所治無散故。第五不散動成熟。令不散動[3]得圓滿故。第六依此得如實覺。能於所緣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謂十力等。修謂成辨。
論。漸次成熟諸有情故。
述曰。六也。攝大乘說。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惱。由忍雖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論。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述曰。此後三因。如餘攝論廣說。應知。
論。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謂施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說。是諸菩薩增上生道。後三決定勝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感大體。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歸附故。決定勝道中。精進能伏煩惱。修善方便。靜慮能熟有情方便。依此發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論。又前三種至諸煩惱故。
述曰。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二因緣故六度無增減。一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於[4]彼。由戒故。不行損惱害等饒益有情。由忍故。彼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饒益故。二對治煩惱。謂後三。由精進故。雖未永伏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即是此云雖未伏滅等。乃至諸善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是此中永伏滅義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治諸煩惱。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論。又由施等至不增不減。
述曰。第九因也。對法論說。由諸菩薩為翻住涅槃故。於生死中攝增上生。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釋云。由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煩惱。由惠故永害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為無住處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為彼資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說。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當知。總由如是論有九種。別義一種合十義故。前之六度無減無增。
前六既爾。後四如何。
論。後唯四者至不增減故。
述曰。此總文也。
云何助六。
論。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為施等助。謂攝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云助也。
論。願助精進。
述曰。彼文又說。若諸菩薩於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由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乃至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故說願助精進。
論。力助靜慮。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1]為因緣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得上界勝解。名力波羅蜜多。由此力故。於內心住有所堪能。故說力度為定度助。
論。智助般若至廣說應知。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惠。故說智為惠助 令修滿故者。謂後四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為後四所助不名滿故。理如上說。故此中指如解深[2]密。中邊第一說十度十障。頌云。障富貴善趣。不捨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種度不增不減。
第五次第門。
論。十次第者至持淨前前。
述曰。第一解。謂由前前引發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一.攝論等說。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廣如彼說。易故不言 第二解。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對法論說。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謂由具尸羅施得清淨。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為惱害。乃至如伽他說。無有靜慮而不因惠。廣如彼說。
論。又前前麁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對法論說。於諸行中施行最麁。戒細於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為最細。故最後立。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麁細故。第三異熟。如彼廣解。
自下六釋名者。
論。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解總名云。何緣此等名波羅蜜多。由五緣故。一者無染著。不染著波羅蜜相違事也。二無顧戀。謂此六度諸果異熟。及報恩中心無繫縛。三無罪。謂於六度無間雜法。離非方便行。四無分別。不如言辭執著自相。五正迴向。謂以所行度迴求大菩提。攝大乘說。於世間.二乘施等最勝。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羅蜜多。對法十一說。由十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一廣大。不求世樂。又最上故。二長時。三劫積集故。三所為。為利生故。四無盡。迴向大菩提究竟無盡故。五無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故。六無難。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故。八攝受。無分別智所攝受。九發起。謂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證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圓滿。謂十地及如來所有施等。即菩薩滿。如來圓也。若闕一種非波羅蜜多。最勝所至。最勝所作。故名波羅蜜多。波羅。所至義。或所作義。蜜多。能至.能作義。彼論又說。到所知彼岸名波羅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羅。是所知彼岸義。蜜多。是到義 又解濟度自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羅蜜多。合六解總名 釋別名者。攝大乘說。能裂慳悋.貧窮。得廣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見趣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對法十一說。由大施故。離過故。離垢故。故名施波羅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羅蜜。如彼廣解。彼論又解。能捨施者當來貧苦。能捨受者現在熱惱故名為施。乃至他所發智故。內證智故。種別智故。得寂靜智故。勝德智故。名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釋總別名如餘處說。餘處即攝大乘等也。
論。此十修者至廣說其相。
述曰。七修門者。此有五修。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說 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因修。由種姓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勝自體力於度修正行。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行。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
二依止作意修。彼說復有四種。一依勝解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勝解。二依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見功德起深愛味。三依隨喜修。於諸世界諸有情所行度深生隨喜。四依喜樂修。於自他當來勝品度中深生願樂 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一無厭意樂。二廣大。三歡喜。四恩德。五無染。六善好意樂。廣如彼解。然與攝論六意樂名字不同。及攝三作意。一謂愛重。二隨喜。三欣樂。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會。
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說。亦有三種。由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諸行速成滿故 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種。對法說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變化身。三說自在。謂能說六度等無有滯礙。謂緣求依止此故修。無性云。即為彼故修。亦名為修。然攝論說五修。名亦不同義意無別。然此同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難解。無性易知。此中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第八攝門者。
論。此十攝者至互相順故。
述曰。謂十度一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此中對法等說。或真如攝。或惠攝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攝。不同彼論。如前財施唯施。無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諸論言。或唯施聲說。乃至或唯智聲說。是此即雜行十度故一攝餘。無性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金剛般若論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又對法十二更互決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廣出其相。
論。依修前行至不待後故。
述曰。前引後度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不待後而成故。對法十二說。此依始業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既以寬問狹。故順後句答。然應因敘對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論。依修後行至非持淨故。
述曰。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不攝戒。以後戒持淨前施等。故前不攝後。非持淨於後故。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施狹故也。
論。若依純雜至應作四句。
述曰。謂有純修。且如施純修。謂有施非度。不迴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種類福。如前已說。然不約種類福。不說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為三句。若雜修者有四句成。諸度相間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煩引。攝大乘云。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諸功德也。廣如彼說。謂施攝施是相。攝信等是隨順。攝無諍是等流。
論。此實有十至緣世俗故。
述曰。第九問答合六開十門。此義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說等。
論。此十果者至除異熟果。
述曰。十五果門。約實而言。有漏有四。無漏亦爾。所除有別。此義可思。此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論。而有處說至或二合說。
述曰。會相違也。對法十二說。永斷自治是離繫。攝受自他是士用。於當來增勝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或無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無漏亦得離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無漏二合說。故得五果。非有無漏體各親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果有六。大財.善趣.無怨壞。為眾生主。無惱害。大[1]枝葉。皆是異熟果中說。非不得餘。攝論云。富貴.大生.大朋屬。此三異熟果。廣大業.塵垢薄.知五明處。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說。亦不違也。菩薩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於增上果說。若因緣.增上緣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說。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是果別。不能煩引。讀者知之。
論。十與三學至一切有情。
述曰。十一三學相攝門。於中初出學名體[2]第二[3]五位分別。第三正以學攝度。戒學有三。初以七眾戒為體。二以有為無為無漏善法為體。有漏善法非正應修。體可斷故。三謂正利樂三業為性。如上應知。
論。此與二乘至如餘處說。
述曰。然此三學與二乘有共不共等。攝論無性第七.世親第八。各有四殊勝。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三廣大勝。此有四種。一種種無量學處大。二無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廣解。四甚深勝。謂菩薩行殺生等十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菩提等是。然彼雖有四種殊勝。然初即此三聚戒體。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廣大。合為三種 如餘處者。即是彼文。
論。定學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地勝故唯是無漏。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攝論等唯有名。唯[4]此及佛地論有解。[5]發智光明。通聞.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論。此四所緣至如餘處說。
述曰。攝論第八說有六差別。一所緣別。以大乘法為所緣。二種種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三對治別。謂總相緣智。即緣真如智[6]速遣阿賴耶中麁重障故。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受生故。五引發別。能引發一切界無礙神通故。六作業別。謂能振動等。即十八變。又能引發十難行等。即自誓難行等。彼雖有六。第二差別即四定體。故除第二。唯有所緣等五。如彼廣解。密語六度等.十惡業道並爾。
論。惠學有三至無分別惠。
述曰。三惠可知。如六度中合五為一。說後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論。此三自性至如餘處說。
述曰。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緣。若所緣。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餘十五門解之。自性者。彼云。離五種相。以為無分別智性。一離無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離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無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種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非無分別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說智無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種類。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緣者。彼頌言。諸菩薩因緣有言聞熏習等。即以聞熏習為因緣。言所緣者彼頌言。諸菩薩所緣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無我所顯真如。是即無分別智所緣也。即是三種無分別智所緣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云。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於所知無相。即此智於所緣中所現無相。能.所二緣平等平等生無異相。如眼取色見青等相。非此青相與色有異故。此中且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總是第一出體名門。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
述曰。第二五位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無漏。故諸位別。此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說。若迴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煩廣解。
論。若自性攝至皆具相攝。
述曰。第三正相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論。若隨用攝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攝前三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說同此。
論。若隨顯攝至惠攝後五。
述曰。戒攝前四。前三如次前說。以精進守護戒故亦戒攝。餘文易知。四十九說。由前四資糧.自性.眷屬.守護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論。此十位者至俱唯無漏。
述曰。十二五位現種相攝門。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種一一皆爾 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餘文意可知。
論。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已說然未入劫時。同已初入。但名波羅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1]三劫名大波羅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說。勝解行地名波羅蜜多。此中復言初無數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說勝解地。對法.攝論等說。從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說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十一說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業。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數如上說。大文上來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論。此十義類至略示[A1]綱要。
述曰。大文第二指不繁文 義類無邊者。解深密.七十八說。度清淨.度最大.無染.最明盛.不可動.最清淨.度無盡.度威德.度因.果.義利.度攝三性等。皆如彼經論說。不能繁述。
論。十於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門。十地經.攝論.顯揚.瑜伽等皆言。初地施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乃至十地智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力隨分故地地修十 問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為發光 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論。雖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以十攝諸行。六度外更無菩薩道。即由六度攝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說十度更不說餘行。
論。十重障者至異生性故。
述曰。前答證得轉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於中有二。初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釋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文便故因釋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十地論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此障體性如何等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 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 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 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污。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為例。今勘諸文。前釋為善。對法解無記。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 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為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2]所知分別障故 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者名為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性者應無異生性障 若爾無種性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為異生性 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 此何位捨 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捨。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捨 問若異生性不定性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 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3]之性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為聖。已得[4]小分名為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為聖。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三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大乘者得見諦。有異生亦聖。如不定性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自下第二對三乘明同異。
論。二乘見道至名得聖性。
述曰。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為論。斷[5]少分名小聖。全斷盡名大聖。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謂有薩婆多[1]等為伏難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前捨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熟失。今既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此種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為此難非就大乘。
論。二真見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謂無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
論。猶明與闇至無俱成失。
述曰。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答不從過去。已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俱故。然從諸煩惱麁重而得斷。為斷如是如是品麁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此品麁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為斷。故非道惑可說為俱 問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 答若所知障。唯言斷麁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言麁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 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麁重[2]令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 問此言斷者。為總緣智能斷。為別緣智能斷 此有何失 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緣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師子覺云。總緣作意者。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 答如佛地第六說。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說。有義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為現量也。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第三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論。無間道時至解脫道為。
述曰。第四釋二道別。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用之何作。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述曰。下論主答。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為。有此用別起解脫道。此一解也。
論。為捨彼品麁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麁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無間道時至擇滅無為。
述曰。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為。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為得與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麁重性故不名為佛。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為麁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為佛。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為佛。後解為勝。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說云。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故。此中麁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此名麁重雖前已說。至下當知 問此義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麁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復不斷麁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於解脫道位。可說除麁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麁重解脫道治耶 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麁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然煩惱麁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未煩惱障麁重。與所知障麁重。解脫道中捨。故無此過。由此煩惱麁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1]斯咎如[2]身見等。至下當知 問若爾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無間道生位無麁重。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答無間斷麁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 問既斷麁重得無為不 答大般若經第三百六十卷說善現問言。若無為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二乘身中不能引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為。不爾無為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若所知障斷得無為。便顯三乘亦得無為而有差別。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論。雖見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顯異生障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等。等者等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3]直言惡趣攝不盡故。能[4]起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之俱故總名煩惱。
論。由[5]斯初地至諸業果等。
述曰。解深密.七十八等說斷於二愚。如文可解 諸業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盡故。經中既言惡趣雜染者。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前說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故。
為此第二解。何故業果亦名為愚。
論。應知愚品至後准此釋。
述曰。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6]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7]人中惡趣。
論。或彼唯說至俱起二愚。
述曰。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為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論。彼麁重言至無堪任性。
述曰。彼言麁重。麁重者何。顯即是彼二愚之種。前二是現行。麁重是種故 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 答五十九說。諸煩惱斷略有二種。一諸纏斷。二隨眠斷。故二現行亦說斷也 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 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無色界所繫斷。斷離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麁重是種子。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麁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論。如入二定至例此應釋。
述曰。瑜伽論第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麁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後諸地麁重准此為二解。
第六以障即無明為同為異。
論。雖初地所斷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說。初地實斷二障。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污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
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污通二障種。
論。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說。
述曰。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共故。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故。世親攝論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論。又十無明至修所斷說。
述曰。說為不染者。即攝論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何以知者。對法十四云。已得現觀。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為十無明數。以說不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污。世親又云。為治十無明立十地別。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無明故。然無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說。
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麁重。如言二障三處過。是何故不說耶。
論。雖此位中至故此不說。
述曰。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麁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攝論本及世親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
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論。理實初地至准此應知。
述曰。論主答。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皆從初說。
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斷餘惑。
論。住滿地中至道應無別。
述曰。今以理答。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若不更斷爾者。地三時道既無三品。應無別故。
論。故說菩薩至方頓斷故。
述曰。引對法十四文為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呪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世親云。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為留。將成佛時方頓斷盡。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論。二邪行障至誤犯三業。
述曰。十地云。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准此解 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 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得果皆所知障體 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說不發。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 問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 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 既爾何故不感異熟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招異熟果等。故無前難。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
述曰。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 麁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1]等者。即是三業。此言邪行已攝盡故。
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境用別故。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十地云。闇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2]二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勝定者。謂等持.等至。隨諸禪.無色無漏定 總持者。四十[3]五及佛地等說。即以念惠為體。彼四十五說。有四陀羅尼。法.義.呪.能得菩薩忍。今即初二攝。即是聞持陀羅尼。及定等所發三惠。定親發修惠。總持親發聞思。故合為文及彼所發殊勝三惠。三惠以惠為體。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從因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論。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貪愚障勝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與定相近故唯說障非不亦障思惠等。
問欲貪者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論。彼昔多與至依彼轉故。
述曰。彼所知障。此第三愚多與煩惱中欲貪俱故名欲貪愚。非所知障體名為欲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斷。說欲貪隨伏。所知為本斷故。煩惱是[1]末便伏。此煩惱無始來依所知障轉故。
論。二圓滿聞持至聞思惠者。
述曰。以聞思與聞持相近故偏說之。非不障修惠。然從勝障故別分二。非一障體義說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並[2]不同。
論。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說名微細。
述曰。十地云解法慢障。譯家名別。即我見慢等是。世親攝論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義意大同 此中言第六識俱身見。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見。及我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至下當知 如何此名微細 解云。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見等法。彼為麁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又不作意緣故名下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見斷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即無始來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義故說名微細。餘[3]論准此釋。
論。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斷 問如何身見等障菩提分 答由有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
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
論。彼昔多與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顯以上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頭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由所知障斷故。煩惱之末亦永不行。從煩惱名故說為斷 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等耶 答非障法故。
論。初二三地至二身見等。
述曰。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後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并永不起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
論。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述曰。問也。
論。第七識俱至為依持故。
述曰。第七識俱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來得現起者。與貪.嗔等餘煩惱等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論。此麁彼細至第六相應。
述曰。又此第六識俱者麁。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麁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密.七十八等說。世尊此諸地煩惱隨眠有幾。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不復有。說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謂第六.第七地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問因論生論。如何害伴。如斷障章已廣解訖。
論。身見等言至特違彼故。
述曰。身見等言。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亦攝無始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聞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論。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應釋。餘文易了。無勞重解。
論。五於下乘般至樂涅槃者。
述曰。十地云。身得我慢障。世親攝論與此名同。前地依覺分觀。觀身受等及無漏[4]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厭。此地真如名無差別。故緣彼道名無差別。生死涅槃既無差別。何得有厭復有欣耶。餘文可解。
論。六麁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微煩惱習障。世親攝論云麁相現行。十地望前五地等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地說為麁相。亦不相違。由前地觀四諦故有二染二淨。故障六地無染淨道。此地真如名無染淨。故緣彼道名無染淨。其緣起相望四諦為細。望後障故說此為麁。
論。由斯六地至執有淨者。
述曰。緣苦集行流轉相為障。執有染是 相多現行。即障緣起還滅觀。緣滅道淨相為障。
論。取淨相故至住無相觀。
述曰。由取無漏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即後得智作有相淨觀也。雖作無相少時能故。解深密云現前觀察行流轉愚。言現前者。觀現前有漏法染也。
論。七細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細相習障。世親同此。由前六地作緣起觀。流轉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障。此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此道名妙無相道。此細相為障。
論。由斯七地至細滅相故。
述曰。細相現行。執有生者。以行流轉以生為首。實皆有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轉相也 純作意求無相愚。即執有滅。即執還滅相也。
論。純於無相至起有勝行。
述曰。前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空者。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經云。七地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彼論解云。無障礙智現在前時。於無作行中生樂心等。無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論。八無相中至不任運起。
述曰。文中有四。一出體。二[1]辨相。三即愚。四顯有。此初也。十地云。於無相有行障。世親攝論云。於無相作行。義意大同。餘文易了。
論。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第六地中。猶觀染淨平等如故多住無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續而有加行。與八地等別。
論。由無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運入無相觀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現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運現故 言現相者。即是隨欲現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2]寶等相。皆能現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土自在 土自在者。隨欲現於大小土等。現金銀等色。即能現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論。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論。八地以上至不違彼故。
述曰。[3]四顯有。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微所知障猶可現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無分別智。及果即是滅盡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現行。法執末那不違彼故 問若等流後得智法執猶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無有一時非此等流。如何可說二觀等流別也 答由無分別[4]智生法二觀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也。如前已解。
論。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文有四。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四總結。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親云。於饒益有情不作行。義意亦同前八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解利他法故。
論。由斯九地至一切音聲故。
述曰。三即愚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釋。解深密.七十八云。一者於無量所說法。即是此中義無礙解。無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無礙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惠辯等可解。即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詞無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現一切方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聲中。現諸方一切音聲。是二無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論。二辨才自在愚至巧為說故。
述曰。辯無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應辨.捷辯.無疎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高下清濁小大等是。
論。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攝。
述曰。四總結也。其文易了。此四體性諸門。如對法第十四抄。及別抄說。
論。十於諸法至所起事業。
述曰。文有三。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餘論名同 大法者。是真如。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名大法智雲 及所含藏者。即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諸功德等。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法身故 所含藏。即諸功德 所起事業。謂智所起諸大神通。
論。入十地時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 微細祕密者。所障微細。亦祕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薩地四十八等。說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諸論不同略對明訖。
論。此地於法至入如來地。
述曰。第[1]十一段有四。一標。二顯。三即。四證。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解深密等說。此第十地雖於諸法得自在。即於業自在義。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自在。總持及定并業皆名為法。由總持等名法持故。
論。由斯佛地至煩惱障種。
述曰。三即愚。其文易解無勞重釋。此但言種。亦有麁重。
論。故集論說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證。此義易了。集論第十四末。說頓斷等言。廣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說。菩薩地.十地等一一對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第十[2]一說。第九地菩薩。用法無礙智知諸法自相。以義無礙智知諸法差別相。以辭無礙智知不壞說諸法。以樂說無礙智知諸法次第不斷說也 又解。第一知法無體性。第二知法生滅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斷假名法說。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邊法說 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義差別。三隨言音而為說法。第四隨所樂解而為說之。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解十障中。上來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釋十一地障。會十障訖。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勢有三。一總明現種伏斷位次。二明斷頓漸。三釋四道差別。
論。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述曰。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無別異。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論。煩惱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釋妨難 初中先明煩惱障。以體性麁三乘共斷易可見故。分別種子不論二乘。說菩薩者於極喜地 見道初斷。以見道位體性稍寬。乃至相見道後得智起位久時猶名見道。今簡於相唯真見道。真見道中唯取無間惑滅智生。故說初斷。非相見道亦能斷故。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5]恚.隣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6]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別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資糧位此麁現行亦能伏滅。二細現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別細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薩正願.勝解世間道力。邪見.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厭菩薩不為。非此菩薩無此能也。緣起經說。內法異生[7]若放逸者無不共無明故。邪見等未必皆起。即資糧位已不現行唯分別貪等二位不起。故論總言地前已伏 問華嚴經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離三界煩惱 如前卷解。
論。修所斷種至畢竟不行。
述曰。修所斷種後皆頓斷。此約種子。不言麁重。麁重者十地中亦斷故。伏俱生現起地前亦能。理無疑故。瓔珞經說三賢菩薩唯伏不斷。正與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現起未全伏除也 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 問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與此何別 答道力猶微不能伏盡。為煩惱制少分自行。即我貪等有失念起。故說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別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頓伏盡。如阿羅漢。有不怖者故起煩惱。怖者不然。此中所說見所斷者唯頓悟人。修所斷者通漸有學。漸無學者二種俱無 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運不行道力勝故。此是對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論。修所斷種至方永伏盡。
述曰。此中斷伏時節等解。如煩惱說。由於地地能為障故。故十地中漸次能斷。乃至十地方永伏盡。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
此猶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
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
述曰。六識俱者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
論。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識者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並麁不相違故。
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
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麁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 第六識者准此應知 亦地地斷亦能伏故。
問俱生煩惱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說二障三住中斷。
論。雖於修道至三住斷義。
述曰。下釋妨難有二。此初也。如彼論說。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煩惱品皆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煩惱皆不現前。於最上成滿菩薩住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1]眠障礙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此中意說。金剛心位亦是成滿菩薩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皆永斷。二在[2]膚。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皆永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極清淨智。此中意說已斷處故。廣如彼說故此論云由斯故說。即四十八說也。
若煩惱麁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斷。何故但說三住斷也。
論。雖諸住中至是故偏說。
述曰。第二釋妨。三劫分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滿別故。現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煩惱分別.俱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法忍少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滿故。
論。斷二障種漸頓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斷二障種 漸頓云何。問也。雖已說斷但言菩薩未辨二乘。未明頓.漸故為此問。
論。第七識俱至無麁細故。
述曰。所障有異斷亦有殊。此中障種無麁細者八十一品。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見非無九品故成能熏 又解所障既同斷無前後名無麁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境。境無麁細無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無麁細。
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
述曰。見道斷名頓者。此是正義。又雖三心。九地總合以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別斷。名之為頓。五十九等有此誠說。此於見道斷六識者。顯此五識有分別障。此之頓.漸如前卷解 修斷有二。然此文中無先伏修後入見時一品斷者。明於見後方起修故。不說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別者。唯對法第十三有此文。廣如彼抄。略解釋者。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3]果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 有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 此亦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 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斷 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色。斯有何過 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界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理不違也。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作四句。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治故。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於修道中未得下斷惑道。不能起上斷惑道故。遊觀可爾。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1]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2]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
論。所知障種至有眾多故。
述曰。所以六識俱所知障。諸地漸斷不同者。以通緣內外境.內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麁細。非如第七識唯緣內故。前之六識通麁細境。第七唯細境。三界行相唯一類等。所以金剛心斷。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諸地分分別斷。五識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說。
論。二乘根鈍至或總或別。
述曰。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勝進可有別別起九品為九品加行.及勝進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勝進。故加行.勝進二道總.別不決定也。此依容預勝進道說。不爾便違對法九說。其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無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念解脫。不得望第二品為無間道。其第二品要別起無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亦爾。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能斷者故。加行.勝進各別別起。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此說修道。非見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鈍即證無為時。不容斷惑故。設先世道伏後入見時。亦總一品與見同斷不為別道。
論。菩薩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薩利根。如初品無間至第二念。即為解脫。此初品無間望第二念。即為加行。此解脫道望自第二品。即為無間。望初為解脫。望後為加行。至第三無間道望第一為勝進。與第二品為解脫。自品為無間。與第四為加行。第二無間望前即非勝進。但是解脫。此是菩薩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時分品類排次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惑.復能容豫.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爾便無四義具足。對法第九說。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名勝進道。望此品是勝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云。或棄捨斷煩惱加行思惟諸法等。即是別起勝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今此既論二乘勝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有諸道是前勝進故。其加行不爾。為趣求故。前所有無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勝進者此中不說。若不爾即無不起勝進.及總勝進者故。廣如彼論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學及無學。通有漏及無漏。遮加行智通無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薩金剛心亦有加行道。任運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脫道。是前勝進道自望無勝進。勝進有者佛應有勝劣。有漏[3]攝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勝進。無漏四道除有頂皆通四道。彼處唯有勝進。解脫道類名解脫亦有。非次無間後之解脫。亦不見許有加行道。中間稍勝有無間等無失。有頂闇昧加行等不成。對法第十四說。於諸現觀位證得後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證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所攝道。以不復現前故。如菩薩雖不言向.果亦得勝。捨劣劣不現前。如得果故。今約此文。即轉齊義三品種子各各別有。不用下品以為中上品也。若約轉滅義一種子轉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復起名捨劣也。
論。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證得有四。上來已明三訖 自下第四明所證如。於中有四。一總牒如。二別解。三釋難。四廢立 此中真如約詮辨體。若不爾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可說遍故。若不約詮說遍何法 遍行如者。攝論第七十地中說。世親菩薩解云。謂此法界遍一切行。以無少法非無我故。無性云。此即法空。無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約詮說一無我.一空理皆不足。體.用別故。今此所論二空如。是總包彼也。無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邊第一云。由通達此證得自他平等法性。舊論通云證得一分。猶有後地不名全得故 因論生論。何名二空之所對治二行相別 答執法有體。執法有用。二所治別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別故。故能治道亦有別也。
論。二最勝真如至最為勝故。
述曰。由離犯戒證此真如德莊嚴故。世親等云。一切法中最為殊勝今出勝因謂具無邊德。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於同出離一切行相應遍修治。是為勤修相應出離。舊論難解故不引之。下引別處。同處不說。
論。三勝流真如至極為勝故。
述曰。由得三惠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流如。無性云。由所流教勝故捨身命求此善說。新中邊云。[1]設有火坑等三千界。為求此法投身而取。不以為難。意同無性。
論。四無攝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親云。於此中無計我所。無攝我所。如北洲人無有繫屬無性云。謂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非自他攝。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乃至法愛亦皆斷滅。又解今此中說。彼皆不盡理。應說此如無繫屬。非我執.我慢.我愛.無明.邊見.我所見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狹故。由緣法愛無故。我見等不依如取之。謂此真如但為境故名為我所。餘論說之。此中但說我境聚故。如不離彼法。我執起時亦取如故。今不於彼起我等執。但言我見即不攝所。但言我所即不攝見。今言我執通見及所。上准此釋。
論。五類無別真如至類有異故。
述曰。由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攝論云相續無別如。世親云。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即如不同身各各有異。相續即身故。故如自他無別。無性云。非如色等相續差別。或與世親同或與此論同亦得。謂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別類故。中邊云。此名相續無差別義。由通達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
論。六無染淨真如至後方淨故。
述曰。世親等同。舊中邊云因第六地十二緣生因處觀。於四諦染淨因果。無有一法可染可淨。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真如為無染淨。此論等談如體。中邊因如體談法。非相違也。
論。七法無別真如至而無異故。
述曰。由離生滅細相現行故。雖多教安立真如無別。世親同。謂教安立為勝義法界善不善等。此無別也。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法無相。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此依教談如無異。彼依如談教無異。綺互一邊亦不違也。由達此如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
論。八不增減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無性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壞所以不減。此即離遍計所執增.餘二性減解。又一解與世親同。云染法減時而無有減。淨法增時而無有增。即斷染不減。得淨不增。今此復別。離增減執故。新中邊云。由通達此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品中。不見一法有減增故。即依如說法無增減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無性云。前諸地中雖亦得此無差別住。然作功用後乃得成。於此地中能無功用。隨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邊云。有四自在。一名無分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名無增減差別如故。其相自在名無分別。如彼疏解。
論。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邊云。由智自在圓滿證得無礙解故。餘論解同 問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 答無性云。謂此地中得無礙辨所依止故。分[2]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勝法樂。非謂全得智波羅蜜。
論。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曰。業即神通。及陀羅尼.三摩地三種自在。業即身等三業。中邊云。隨欲化作種種利樂有情事故。總持中有文.義二持。持一切法文.義。等至能持.能斷。隨所欲虛空藏等而能現前。此無性解。餘義同此。
論。雖真如性至假立十種。
述曰。此即第三釋其妨難。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無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
論。雖初地中至後後建立。
述曰。第四廢立。初地中於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立十種。行.位有十故。圓滿真如名。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中邊釋且廣分別。
就解[1]本頌中。初略。後廣。就廣中有二。一明證得因。二明所證得。上來雖有四段不同。謂十地.十勝行.十障.十真如訖。總是第一明證得因。自下第二明所證果。於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發論端。第二正解所證得果。
論。如是菩薩至便能證得。
述曰。是初牒前。起下所證二轉依果 二轉依者。菩提.涅槃。
就正明所證中有二。初約位辨證。二正明轉依。初中有三。初總舉。次別解。後料簡。
論。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述曰。初總舉所證位也。此中資糧位初說。略開五位。地前為二。十地為二。如來為一。下應當知。
論。一損力益能轉至亦名為轉。
述曰。初二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漸伏亦名為轉。轉之因故能伏轉故。實證得位謂通達位.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世親.無性攝論並第九云有勝解者。是勝解行地。故在初二位。
及慚愧故者。即二位中。世親等解云。有慚.愧故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煩惱現行即深慚.愧。則慚.愧者是勝解行之勝相故。今又解。由習勝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識增故名勝解。未能伏唯識想。第二位能伏唯識想少伏煩惱。名有慚.愧。如前二位中解。又勝解者。勝解數。得決定故。信數初增久不增故。由慚.愧故崇善拒惡。有二勝德。並通二位故為能轉體。此與攝論不同。不可一准。餘文可知。
論。二通達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即通達位。在見道中已證一分轉依。未圓滿故。
論。三修習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謂十地中。即除初地見道。餘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論。攝大乘中至現不現故。
述曰。以有相無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或真現非真不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真不現。謂出觀時。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又未能即空而觀於有。有相觀現真不現。無相觀現非真不現。由此理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我今此論。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說初地為通達轉。世親攝論云。前六地真如為真俗觀現不現因。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亦不相違。
論。說修習轉至不顯現故。
述曰。攝論。又說修習轉在後四地。由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麁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四十八說。由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雜煩惱。非真猶有現時。但無相觀長時故。說多令非真不現。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現時。得無相觀長時種類同故。說後四地為修習轉。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麁重漸證真如義等。說修習轉在十地中。亦不違也。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現者。為簡七地。二攝論釋皆言唯有真實現非真不現。從長時說。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現故。
論。四果圓滿轉至利樂無盡。
述曰。第四可解。彼此論同。
論。五下劣轉至名下劣轉。
述曰。第五亦同。通有.無學。一唯自利。二有欣.厭。三唯達生空。四唯斷煩惱。五唯證真擇滅。六無勝能。真擇滅者謂真如。由慧擇得此滅故 無勝堪能者。無一切智等故。
論。六廣大轉至名廣大轉。
述曰。攝大乘說。即諸菩薩能趣證轉故。如來已轉。故彼不說。此六翻前准前應悉 生死涅槃俱無欣厭者。大悲.般若常廣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勝堪能。
論。此中意說至而證得故。
述曰。第三料簡。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麁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轉對二乘說 又圓滿轉唯如來。廣大轉在菩薩 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地中捨二麁重方證得故 又解既言取廣大[2]轉。明圓滿轉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即六轉依中第一假立轉。未得真故。餘五真名轉。真實證得故。
第一約位解轉依訖。下第二正解轉依。於中有三。第一總解轉依。第二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等者簡別本頌所說轉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已證。
論。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第一總解轉依名所目義。初總標。後別解。此為初也。
論。一能轉道至漸頓伏彼。
述曰。下別解也為四。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1]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障也 [2]或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頓伏 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 問加行智通無漏不 答不通。八地以上無加行智。亦無有漏心故 問若爾對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剛心有二。一加行道攝。二無間道攝 答無違也。以無漏心任運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說。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復對法據二乘等通說金剛心有二。非謂菩薩金剛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無漏 或說亦通無漏。八地等無者。無有漏加行智別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如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不簡菩薩故。
論。二能斷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一是曾習。二相執所引。三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無分別智。未成辨故不能斷惑。由無分別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辨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 問若加行智不通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復何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別 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此有漏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三道。後言加行為簡三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復重說。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論。有義根本至故非斷道。
述曰。此中初說唯無分別智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設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分別智有此斷能。諸經論中無說後得能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
論。有義後得至迷事隨眠。
述曰。後得無力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諦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
論。故瑜伽說至相執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即無分別智。後即後得智。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數解此名。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斷。
述曰。諸見所斷雖有迷事忿等十法。見斷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觀一品斷此。及修所斷無明.二見。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智亦能斷。行相淺近故 問何為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 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薩。菩薩修道不斷迷事隨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 煩惱障中通二智斷。然為迷理身.邊見等。各於自地第九品道時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此約九品別無間道斷者。若不出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八品中迷事煩惱。不可一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 問彼金剛方斷有何妨耶 答即有色.無色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却斷下地我見等種過。若許爾者。即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眠。有在上地斷下隨眠。如在上地取無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瑜伽等說要金剛心彼方斷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此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於五.六.七識皆不能遮。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 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雖未斷本堅執之者。何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為首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斷所知障類亦應爾。此等分別妙絕古今。於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為四句 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 答後得雖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分明親證。有漏不爾。故不能斷。如五通等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各有別故。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
論。二所轉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前說依他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論。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依他起性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然無性等二攝論等。但以阿賴耶為轉依。對法第十一。轉依有三。一心轉即真如。二道轉即前能轉道。三麁重即阿賴耶故。此轉依略有二種。體寬攝論。彼無真如故。狹於對法無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於彼。餘文可知 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并佛說即通無漏。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棄捨中攝故。
論。三所轉捨至妄執我法。
述曰。謂二障種者。此出體。捨在何時。真無間道現在前位。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二簡後得相見道等 障治相違。如明與闇 說之為捨者。此即染中名捨依他起性。由依他種斷故。不復能生現行之心妄執我法現行。由此斷故說現行及種依他為斷。依他既斷已。
論。所執我法至遍計所執。
述曰。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在於此。然三性中皆有捨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二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勝法唯此不捨。故總言三性皆有捨義。
論。二所棄捨至皆永棄捨。
述曰。謂餘有漏者。即二障餘。謂有漏善。三無記法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 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由金剛道轉 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 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 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 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非如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此現行識非餘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捨。
論。彼種捨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種捨已現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捨生死法及劣法。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捨。此同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捨劣法。如得果時即捨於向。如前已說。
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捨。為此前捨。為此俱捨。
論。有義所餘至俱時捨故。
述曰。第一師前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由有二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種既亡[1]已。餘有漏法.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已亡。現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與惑業俱[2]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捨。有漏既前捨。及劣無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闇不俱時生。此師意說。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脫道證於滅故。諸無漏初起隣近有漏未名為佛。如見道捨惡趣因果同時。此師之意。即說麁重無間道生捨。解脫道生但為證滅。
論。有義爾時至應無用故。
述曰。第二師說。金剛心生猶未捨彼。猶餘有漏與無間道不相違故。麁重違轉依。豈違無間道。又金剛心即劣無漏。如何此位劣無漏已無。又若此位彼已捨者。菩薩應無諸生死法。生死法者謂有漏法。誰言菩薩生死法無。生死法無何名菩薩。又無有漏應無所熏識。非善無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薩已無所熏識。即住無間道應名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脫道生應無有用。解脫道生證極殊勝轉依圓滿。無所熏識故。無生死法。無劣無漏。能斷麁重。與無間道別。如前已論。故無間道非佛。解脫道名佛。汝今既金剛心已有是事。用解脫道何為。次解前師之理云。若由二障種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薩非無漏圓。以所知障種有故等者。今難云。應由無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無間道位已無有漏。無漏圓生何不名佛。又種生現必俱時生。如何種亡其現猶有。誰言此位餘有漏等其種已亡。我若種.現異時。可如所難。我亦種.現同時。但不違無間道故。所以不與無間俱時捨。故汝所難非預我意。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說。此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說者應成三說。今此許熏。明種生現同時。金剛心中猶有熏故。又三惡趣果與業惑俱亡。如何此位斷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麁重違解脫道即惡趣果與惑滅異時。何得今時率情為難。
論。由此應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餘有漏等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解脫道位第八淨識非劣無漏.餘有漏依故。前師欲釋後難。思准可知。然此二師俱不違理。所斷捨中煩惱一分。所棄捨中劣無漏一分。通二乘有。餘唯大乘。又由前能轉道中能斷道證所轉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斷捨.所棄捨少分。除劣無漏。劣無漏但由得勝捨劣。
論。四所轉得至清淨法界。
述曰。下別解中。二果別故即分為二。涅槃中有二。初總出體。次別解釋四種涅槃。初總出體即此文是。此簡菩提名所顯得。文意可解。言真聖道者。謂聖所起道名聖道。妙觀察智為能斷道。解脫道位正證涅槃。有加行心為希求故。若非斷道印證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證真理之聖道。於中唯正體智非後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隨其所應。由此涅槃在纏未顯。離障方顯。故體一如。約顯成別。
第二別解四種涅槃。於中有二。初總舉數。次廣解。
論。涅槃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此舉數也。
論。一本來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廣解也。於中有三。初出四體。次三乘辨。後總結簡。此即出體。初涅槃中文意可解 謂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體也。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顯約詮所辨。涅槃依[1]得顯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淨法界解 雖有客染等者。釋本來自性。有十種義 具功德者。以能順生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為具德。凝寂湛然故無生滅。眾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與法理非一異。如前第八已解釋訖 離一切相者。離所取相 離一切分別者。離能取相 尋思路絕。顯唯內證非麁心境名言道斷者顯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處。非言依故異有為法 唯真聖者自內所證者。顯能證者必唯勝人 其性本寂者。釋涅槃名。以圓寂義是涅槃故。下三中出體義釋名等准此解。
論。二有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顯其因盡苦依未盡。異熟猶在名有餘依。依者身也。就實出體故是真如出煩惱障。此中有餘約二乘說。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謂依身。以其所離顯此涅槃。以大乘中難見相貌。從易處言。
論。三無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所依永盡。由煩惱盡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實出體。通三乘釋。
論。四無住處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障者。顯唯菩薩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知障故 大悲般若常所輔翼者。顯緣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緣證如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緣此雖起悲.智二用。體性恒寂故名涅槃。
此即第一出涅槃體。自下第二三乘分別涅槃具不具。於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問答分別。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若凡.若聖皆有初一。由此經說一切有情本來涅槃。凡夫二乘有學未證後三涅槃。二乘無學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薩。有初.及第四。無學迴心入地菩薩。有初二.及第四。如來具四種。有此六位差別故。若斷縛得。及得位次。同時異時。各應廣說。餘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三。一問答佛有餘依。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三問答斷所知障得涅槃等。
論。如何善[1]逝有有餘依。
述曰。善逝者佛。有餘三者理可知故。為此問者。若佛有有餘依。應苦依未盡。
論。雖無實依而現似有。
述曰。此答。雖無真實苦依未盡之有餘涅槃。而現為苦諦等。似有有餘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論。[2]或苦依盡至可言具四。
述曰。又解與二乘別。約苦依盡故名佛無餘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餘依。以佛世尊具有無漏所依蘊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來亦有有餘可爾。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此外人問。若二乘有無餘依涅槃。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即勝鬘經說無無餘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不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等。乃至說言去涅槃界遠。是故彼言無無餘依。
論。有處說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論主先却質也。謂勝鬘經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有餘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經如何言彼都無涅槃。彼云唯有如來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羅漢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廣說。彼經說二乘不得涅槃。彼經不簡無何涅槃。既有餘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別意趣。
論。然聲聞等至不依前三。
述曰。依[3]無性者二解經文。此中論文義意可解。
論。又說彼無至與佛有異。
述曰。下依不定性。第二解申正義。餘文易了 謂有二乘者。簡不定姓。身智滅位。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證此滅。可說二乘有無餘依。非有身智在時可說二乘名有無餘依。依實真如說三乘無別。依菩提說三乘差別。亦可依無住處說三乘有異。然今且說菩提差別。
論。諸所知障至得無住處。
述曰。下第三問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問應不得涅槃。二問應得擇滅。三問菩提障。此外人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4]彼得無住處。無住處者是涅槃。涅槃者體解脫縛。其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雖亦發業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為此難。若全不發業。即無犯毀三業。非於爾時斷煩惱障故。勿以佛地論第七。說及所發業果是所知障。便謂發業能感於生。
論。彼能隱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其文可解 令不發生大悲般若者。真如為所證緣起後得智。後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證悲.智不生。
論。若所知障至不得擇滅。
述曰。下第二問應得擇滅。於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後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徵。三釋。四難。五通。此又外問。涅槃即以擇滅為性故。
論。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述曰。此答。由惠簡擇縛斷得滅名擇滅故。由所知障不縛有情招生死苦故。斷彼已不得擇滅。
論。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問。涅槃亦是解脫縛故。
論。非諸涅槃至中二擇滅攝。
述曰。此論主答。非一切涅槃體皆擇滅。此若不爾一切涅槃皆擇滅者。即性淨涅槃應非涅槃。體性非是擇滅攝故。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得擇滅。此既不爾故不得擇滅等。餘文易解。不勞煩釋。此中意說。涅槃性寬。擇滅體狹。非諸涅槃皆擇滅故。由此涅槃與彼擇滅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煩惱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滅。謂本來性淨。及無住處。或六行得滅。是彼[5]乃分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無餘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後二種。謂性淨.無住處。即體於真如上立。中間有餘.無餘依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故對法等說惡趣果名見道斷。瑜伽說是非擇滅攝。
論。若唯斷縛至四中誰攝。
述曰。第四外人復問。謂前說言所知障非縛斷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亦非斷縛[1]得於四無為中是誰攝耶。四無為者。五蘊論說。一虛空。二擇滅。三非擇滅。四真如。百法論.瑜伽等說六。加不動.想受滅對法.顯揚論說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則廣.明無為義者。如前第二卷.別抄等解。
論。非擇滅攝至非永滅故。
述曰。下論主答。此二於四中非擇滅攝。顯揚論第十八說此二無為暫時離繫。非究竟離繫故 問諸非擇滅云何[2]暫離不復生故 答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永害隨眠故。非擇滅中瑜伽第五十三說。非擇滅法非一向決定。一向決定[3]者學見聖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無想天.女身.扇𢮎.半擇.無形.二形等生。及於後有若愛.若[4]取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餘則不定。以伏種子令不生現名非擇滅。種若[5]遇緣便能生現故更生也。由此非擇有定不定。故此中言有永滅者有永不滅者。故此二既非是永滅攝說暫離言。明非擇滅。擇滅之中有唯言者。顯不通暫離義。非擇滅中有非永言顯不定義。對法第二說。有二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所依受變易.不變易。如其次第當知煩惱斷建立擇滅。二受滅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此二受不生亦名斷。不言二無為擇滅中分出。不可為難 問既言無間道等如何是非擇。擇者惠也。無間生等豈非惠也 答起無間道。若有漏亦非擇。若無漏不斷漏種子者定非擇滅。有何妨也。又此應徵薩婆多師不染無知起無間道斷而非是擇滅者。有何意不同有漏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擇滅故 或復今大乘起無間道別斷惑種。餘縛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擇滅攝亦有何爽。既爾定知無餘先得。所依永無方顯先滅名得涅槃故擇滅攝。如想受滅無為後時顯故。實得在前。無餘亦爾。或由先擇斷惑復永不生故。此義應思。
下第二解。
論。或無住處至擇滅所攝。
述曰。此體雖非縛。由真擇力滅障得故寧非擇滅。滅障得故如煩惱滅。即二無為是擇滅攝。次會顯揚十八文。彼說暫伏滅者。謂說伏惑得。及無漏心滅[6]惑位時說故。此若約無間道斷.解脫道得。即對法第二等文為正。是擇滅攝。若約伏滅得滅定等上建立。即非擇滅。如顯揚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對法第二卷抄解。不動義如前說。
論。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問菩提障外人問。此師說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論。說煩惱障至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師答。初却質。以煩惱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為障。何得以所知為難。文意可解。
若爾如何諸聖教說二障障別。
論。應知聖教至通障二[7]果。
述曰。諸聖教中依勝用說。此義不違。實各雙障。如第一卷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別解涅槃訖。
論。如是所說至名所顯得。
述曰。第三總結。以三涅槃名所顯得以自性涅槃不由顯故方得。本來寂故。唯有後三名所顯得。障滅顯故。
論。二所生得至相應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所生得。於中有三。初出體。次別釋。後總結。初出體。文可知。
論。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述曰。此問起也。第二別解菩提。菩提既四智。
四智者何。
論。一大圓鏡智至現眾色像。
述曰。於中有九。第一出體辨四智差別。佛地論第三解此諸名有少差別。對法復解。餘可知也。圓鏡即智。持業釋 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
離諸分別者。佛地云離我.我所執。一切所取.能取分別。境及行相二俱叵測名為微細。諸不愚者不迷闇義。由此如來名一切種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現前義。由此如來成不忘失[8]法。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漏永亡離諸雜染 純淨圓德者。純者無雜。淨者離染。圓者滿義。純簡因無漏。淨簡一切有漏。圓簡二乘無學功德。現種依持者。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種故 能現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緣著本質。如現餘三智影等名為能現。餘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親照本質故。又身.土等法親緣之境。於識上現名為能現。三智等法親緣不著。但從此生名為能生。又自第八識上別種所生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別有種故。若現他身諸趣等影名能現。無別種生但有識種。唯於識上現名能現。智為性故 無間。就時 無斷。就方。一切時能現一切處影故 如大圓鏡現眾色像。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影現。依佛智鏡諸處.境.識眾像影現平等平等。故以為喻。
論。二平等性智至窮未來際。
述曰。此據正義七通無漏 平等性。真如理。智緣於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今[1]無我故自他平等 大慈悲等恒共相應。此攝十平等中幾性者慈.悲等攝八德 隨諸有情所樂示現者。隨十地菩薩所宜現也 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緣無住涅槃故。此識恒共悲.智相應。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顯真如名無住處。即是建立無住涅槃。佛地論云。建立佛地無住涅槃。更無轉易名為一味。無間斷故名為相續。餘文易了。
論。三妙觀察智至皆獲利樂。
述曰。神用莫方稱之為妙 具緣諸法自共相等名為觀察。籌量境相妙用勝故 攝觀無量總持定門者。總持門者陀羅尼門。定門者三摩地門。雖餘三智非無此德。入出諸禪總持差別勝餘三智。此智能攝藏故名為攝[2]亦常觀察此總持定門故名為觀 功德珍寶者。謂六度.道品.十力等法 作用差別者。謂現通等。
論。四成所作智至所應作事。
述曰。所作之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論第七說。變化三業者。瑜伽第九十八說。不能化根.心。言三業者似意業轉。如後當知名似心故。以上並是第一出智體。以作用顯體故辨差別門。
論。如是四智至以智名顯。
述曰。第二釋相應多少門。得智名非識所以 二十二法者。遍行.別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尋.伺因通無漏。即妙觀察二十四法。今從因果二位通論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體。能變者是見分。所變者是相分。或識自體名能變。相.見二分名所變 或能變是種。因能變故。所變謂現。果能變故 智者。決斷了達之義。彼位決斷了達相顯。故智用增。
論。故此四品至功德皆盡。
述曰。第三以體攝用。故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智為主故說智用增。諸餘功德智差別故。
論。此轉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轉何識得何智門。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無性菩薩.及莊嚴論說。且觀智轉五識等。此中唯轉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說。彼非次故。說法斷疑非五用故。廣如佛地。不能繁引。與此無違 轉識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釋可解。第二釋中。識是分別有漏位強。智為決斷無漏位勝。轉強得強故言得智。此中因解捨識得智因更成名智所由。
論。大圓鏡智至淨種識故。
述曰。第五轉識得智位次。此第八識初說可解。若金剛心無無漏識有漏已捨。無漏未生應無能持淨種之識。如前所轉捨中諍。
論。有義此品至不相違故。
述曰。無間道與異熟識等俱滅故。既非障法故不相違。又對法第十解金剛喻定無間盡智等生。不言金剛心時盡智等起。如何說無間道位圓鏡智生。此唯正義。種現同時.種現異時復有別釋。
論。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餘有漏是。謂善.無記體非障有漏之法。無間生已四智圓明無所熏識。諸無漏法更不增長應成佛故。悲.智無窮故盡未來際。前師解對法盡智生時文云。彼言無間位後盡智等圓滿而生。不言此時此盡智等未起。又無間者是俱無間義[3]隔越尚稱無間。俱時寧非無間。如異念言俱有等。佛地論中無此二說。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論。平等性智至盡未來際。
述曰。見道初位現在前者。真見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觀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時。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諸見道.十地間起如上數明。法雲地後盡未來故。第八決定與一俱故。自力既勝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轉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論。妙觀察智至皆容現起。
述曰。此即初解生空觀品 漸悟入者至解行地終 頓悟者至無學位 或至上位者。謂至菩薩十地位中頓.漸皆爾。既不障法空。[1]明法空觀必帶生觀。加行入心雖獨法空。入必細故帶其麁意。此非有漏及無心通上諸位。
論。法空觀品至皆容現起。
述曰。法空觀品要菩薩見道位方初起。法空觀品[2]准前應釋。若至佛位唯生空觀。或唯理非事。有唯事非理。或二俱觀。皆自在故。餘文可解。
論。成所作智至[3]亦得初起。
述曰。如前四緣中已解。第一師云。菩薩修道位中。第六意識後得引故亦得初起。於淨土中起五識故。佛地論等亦有此義。雖言初地即亦得起然非見道。見道已後修道得智方起。真相見道中不緣外事起麁識故。
論。有義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師說。如前四緣中已解。無別文義故不敘之。此中比量。簡過及釋妨難具如前解。佛地論有評。義取後解。
論。此四種姓至勝後佛故。
述曰。第六種[4]性本有始起門。地前種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體增。現起別故。餘文可解。唯護法義。
論。大圓鏡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緣何境界門。初師可解。所以如文。
論。有義此品至[5]亦緣俗故。
述曰。莊嚴論說於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餘文可知 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處。六根.六識並名識故。身.及土定須緣故 會不可知言行緣微細者。行相.所緣也。因既微細果亦難知。非不緣俗。
論。緣真如故至准此應知。
述曰。言二智者。體是一用為二。何故俱生緣俗名後得者。了俗由證真。證真為[6]先緣俗智生。故名後得。佛地論又說。或似後得名後得。後得不證真故。或如後得因中緣俗真觀後生故。下准此解。餘所引文勘佛地論。因有二類種。果恒唯一種生二用現行。
論。平等性智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中三說。所以如文。緣十平等故通緣真俗。第三說也。
論。妙觀察智至二智所攝。
述曰。文義易了。
論。成所作智至後得智攝。
述曰。引論文等皆勘卷數如前已顯。同類境故說緣五境。不定唯爾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緣六境不違理故。行相淺近緣事智故。但遮無為如文證成。
論。此四心品至利樂有情。
述曰。第八緣境作用門。成事智通現淨穢土。妙觀察智通二土說法。
論。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述曰。第九指例門有多。如是等門差別多種。佛地有四分心緣境。如前第二解。諸智相.見分別門。即前第九卷解[7]訖。相應心所多少門。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識。第四卷第七識。第七卷解六識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無漏門。如隨識中辨。假實分別門。及攝諸功德門。此論雖無總明處。然隨諸識已明訖。故不繁敘其間。智依何定起。何受相應。轉何界後識後智生等。佛地雖無。如前已解。
上來總是第二別解所生菩提訖。自下第三即結是所生得。
論。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為結也。就解所轉得有三。初總舉所轉得出數。二別解所顯所生訖。三總結故。
論。此所生得至名所轉得。
述曰。總結前也。
就解轉依中有三。上來第一解轉依訖。自下第二明本頌所說轉依之言。
論。雖轉依義至轉依言故。
述曰。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餘三轉依不可證故。設有真如.及無漏道。不是證義故不說之。
論。此修習位至因位攝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證二轉依。非已證得要成佛方證故。此十地無間道斷障為因。解脫道方證於彼故。
上來解五位中第四頌。雖有廣略不同。總是解十地修習位訖。
論。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五位。謂究竟道。於中初[8]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頌中有三。初一句出位體。次七字顯勝德。餘八字簡二乘顯三乘別。
論。曰前修習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頌文。後諸門分別。初釋四句文即為四段。義乃為三。如判頌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頌初句出體。後問答分別解本頌中。初總判。次出體。後別釋。此顯位相也。
論。此謂此前至無漏界攝。
述曰。此下出體 無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是究竟位 言究竟者。略有二義。一簡前四位名究竟。二簡二乘名究竟。二乘雖得菩提.涅槃。非究竟義。非高勝故。此略釋第一句頌中上此即字。兼解無漏界訖。
論。諸漏永盡至故名無漏。
述曰。下釋無漏義 諸漏永盡者。能除漏義。能證.所證皆能除漏。此即離彼相應縛義 非漏隨增者。即是顯非所緣縛義 又諸漏永盡者。顯離雜彼煩惱 非漏隨增。離二縛義。又初是染法自性斷。後是離縛斷。初性唯染。後通一切有漏 言性淨者。簡二乘無學善有漏等蘊。雖亦離二縛。而性非淨。前有漏類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淨故 言圓者。簡一切有學無漏。因未圓故 明者簡二乘無學無漏。顯彼雖圓果之極故而非是明。非勝妙故 又淨簡有漏。圓簡二乘。明簡菩薩無漏。具五義性名無漏界餘無漏等雖亦名無漏。非究竟無漏。此中雖解無漏之言。長讀尚字。意乃為遠也。
論。界[1]是藏義至利樂事故。
述曰。界者藏義。無為功德涅槃所藏。有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義。或為所緣。或為增上。展轉傳說為利益等。謂體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或為緣生他利樂事 何故經云在纏名如來藏。出纏名法身。此中出纏方名為藏 彼約位此約體。或彼依有障.無障以辨法門。此明本末故不相違。即是總解第一句訖。
論。清淨法界至如何唯無漏。
述曰。下明問答中有二問答。此為初問。外人問云。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豈如來身皆唯無漏。此除大眾部等餘小乘難。法界理法既同擇滅可許無漏。非佛身中有為功德皆無漏攝。如何唯言是無漏也。
論。道諦攝故至已永捨故。
述曰。此論主答。六十[2]六說。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諦所攝。前已成立大乘聖教。所以為量。
論。雖有示現至道諦所攝。
述曰。如來示現叱呵身.語。現起入滅。現有背痛。似苦集諦而實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問云。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十色處等唯是有漏。今言佛身唯並無漏。既爾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等者等取十有色處.法處少分等。今論主言如來一切皆是無漏。論說十五界有漏攝相違故難。
論。有義如來至理不相違。
述曰。答有三義。此第一說。如來身.土離能所分別.三七分別。絕名言戲論。非蘊處界有情等所攝。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論諸師多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為問。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說。此師當第三義。彼亦無評。
論。有義如來至性散亂故。
述曰。此第二說。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詰。三釋難。四重問。五解徵。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外問。二復徵。三又解。四復問。五復釋。如來根.境皆以意識妙定為先方變。本識隨變。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餘菩薩.及異生等。雖依此佛所變上變為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麁。佛變細者非五境攝。他之所變義有二途。[3]一色或定收。如來第八[4]勝定所引[5]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6]識不爾。五稱散[7]五常緣故。理亦少難熟思之也。根.境既無如來五識亦非五識界。根雖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現有。他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麁故。[8]或可受用故。無垢稱經.及十八不共法中。如來之心恒在定故。大眾部計亦恒在定。對法第一說五識身性散亂故。
論。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述曰。此外人問。既無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論。第六相應起化用故。
述曰。論主答。第六識相應。能起化用故。非餘識俱。
論。與觀察智性有何別。
述曰。此外人問。既與六識相應。與觀察智體性有何別。不可一識二智生故。
論。彼觀諸法至故有差別。
述曰。此論主答。彼觀察智能觀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起化[9]用故二智別。
論。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復問。此二智品應不並起。餘論等說無處無容同身同類一身二識許俱時生。今既一類第六識者應不俱起。
論。許不並起至俱亦無失。
述曰。此論主答。許不並起於理無違。前後剎那別異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識體義用分二。說二智俱亦無有失。如一意識見色.聞聲。一體義分。此亦應爾。此第一解成事智品與第六俱。
論。或與第七至成事品攝。
述曰。此第二解。或成事智與第七俱。依根緣境是平等智差別用故。此平等智既能變起受用.變化二身。能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識唯平等用。起化用麁化異生類名成事智。起化用細化地上類名平等智。
論。豈不此品轉五識得。
述曰。此外人難。豈不今此成事智品轉五識得。何言七俱。
論。非轉彼得至不應為難。
述曰。今者但以彼生死滅涅槃得顯。名轉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爾。由轉去因五識滅已。此緣麁事境識品生。說成事智轉五識得。不以因中五識轉。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識。此師若謂轉五識得成事智品。便違莊嚴.攝論等說。即是第二師解。佛唯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為正也。
論。有義如來至有漏無漏。
述曰。有三。一標宗。二會違。三結正。此初也。第三師說。彼蘊.處.界等皆通有漏.無漏。故佛蘊.處.界等三法皆唯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所知境攝。
述曰。以下會違有二。初會第一師。二會第二師。會初師文。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麁惡之境體淺識智之境體說。或麁境體。淺是識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薩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說一切凡.聖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論。然餘處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大般若經及處處經說。顯非如[1]彼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論。所以者何至解脫身等。
述曰。有為皆蘊。說一切法皆處界攝諸論通文。說十九界等無垢稱經之所遮故。非如來根.境非十八界等攝。此遮第一師計如來根.境非界處攝。若絕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說如來功德即無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者故。蘊.處.界理應可名。
論。又處處說至是密意說。
述曰。又涅槃經.莊嚴論等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勝鬘等說。如來妙色身等。故諸經中說為非色等是密意說。[2]密意說者。顯非麁淺[3]智境界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師計。
論。又說五識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破前第二師。
論。故佛身中至而純無漏。
述曰。三結宗義。三師說中此義為正。
次解眾德有四。一不思議。二善。三常。四安樂。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議有三釋。攝論第九.世親等解同無異見。
論。此轉依果至言議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智之與境皆具此義。
論。微妙甚深自內證故。
述曰。別解不思。又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緣境自內證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內證故。又二皆通。攝論唯有內證之言。唯解緣真如故。
論。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述曰。別解不議。絕比無方故不思議。如攝論中以三義解不思議。顯揚十七有不思議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論。此又是善至俱說為善。
述曰。次二明善。頌言善者白法性故。體白故異不善.及無記。能斷黑名白 若爾此與有漏善何別 以法界遠離生滅極安穩故。四智品妙用無方比。及極巧便故。無為.有為二皆順益。與有漏善差別。并違不善。以下合其四義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訖。
論。論說處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為外難。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對法論第四說八唯無記。謂五根.三境。如來豈無五根等也。
論。此中三釋廣說如前。
述曰。今論主答。此中三釋。廣說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論。一切如來至無漏善攝。
述曰。真如等五法皆滅道攝。滅道攝者諸經論中說既唯無漏故此唯善。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說有清淨法界非苦.集故。攝論亦然。此二解并前四[4]合則六解。既爾即佛所有眼等。皆是無漏善。似有漏[5]善.及無記等。及似有漏善故。名之為善等非實然也。
論。此又是常至無斷無盡。
述曰。次三解常。此又是常。五法俱無盡期故。又真如無生滅故常。無變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體。無斷及無盡故說常。無斷常者。是不斷常義。報身也。無盡常者。是化身。相續常義。莊嚴論說三種常故。如常施食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義。從因所生者。謂明從種生故。若初唯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說。一向記言生者皆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1]常者。不見說故。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情。是不斷相續常義。七十八.解深密說化身有生起相故 窮未來際。亦釋不斷.無盡常義。願力常故。餘文可解。
論。此又安樂至俱名安樂。
述曰。次四解安樂。無逼無惱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處生死。惱亂有情類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煩惱故。故非安樂。二轉依果俱名安樂。樂謂五樂。安謂五安。各有多種。安之與樂差別云何。謂諸有漏樂受者。樂而不安。麁動轉故。有漏輕安安而不樂。不能順益得涅槃故。此安樂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別。
論。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脫身。
述曰。次解解脫身。於中有二。初略。後廣。二乘所得此二轉依果。但名解脫身。解脫生死.及縛法故。以彼轉依無十力等殊勝法所莊嚴故。不名法身。殊勝法者。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名解脫身。由解脫身故。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說有差別。無量最勝功德。算數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體唯勝解數故。此無為解脫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見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離縛故。但名解脫身。
論。大覺世尊至所莊嚴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 成就無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離言法也。或離過故。故名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轉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脫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離煩惱故名解脫身。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身。此中意說。有為.無為各於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論。體依聚義至皆此攝故。
述曰。何故名身。體性義.依止義.眾德聚義。具三義故名為身故。故通三身。若別.若總離名相義。此亦佛地論有。餘文可解。
論。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諸門[2]分別有七。初三身別相門。初總出法身中。復有勝義別立身名自性 離相者。無十相也 寂然者。尋思路絕也 絕諸戲論者。離語言也。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為.無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論。二受用身至廣大法樂。
述曰。及極圓淨常遍色身者。眾相[3]咸備名極圓。體離眾患名極淨。無間無斷名極常。無所不在名極遍。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斷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續湛然者。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時斷故。
論。二他受用至諸利樂事。
述曰。他[4]受用中現身.土由平等智。現通說法等由觀察智。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變化不爾。
論。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第二五法攝三身門。第一師。經說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經說。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說。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 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佛地論云如餘論說。竟不出何論。莊嚴論說。然須勘抄 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佛地亦言如餘論說。亦在莊嚴論。須勘抄諸文 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品說 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難思化故者。佛地論說莊嚴論說。又攝論智殊勝具攝三身。
論。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有二。初自性。後餘身。自性文有四。一標。二引證。三解違。四[5]釋 自性身本常者。莊嚴論說三種常。如佛地論第七等引 說佛法身無生滅者。佛地云。讚佛論說。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無生滅。化身有起盡故 說證因得非生因者。世親菩薩金剛般若論說 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佛地論云諸經論說。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說。
論。然說轉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然說轉去藏識得者。會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麁重顯真如故。智殊勝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實性故。
論。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餘身中有二。初標智攝。後解釋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後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證。二解違。三說相。平等智品現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別為化上機現身.土等。成事智品隨類化身.土。妙觀察智於中說法。據實二身四智俱現。豈圓鏡智緣於二身不能親益。今但相似後智用。說圓鏡智是受用佛。此莊嚴論文。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 轉諸轉識得受用者。攝論文。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雖轉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所以說為法身者。如前已解。圓鏡智品是實色.心。與此非色.心違。
論。又受用身至實智為體。
述曰。此以理解難。
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違。後說相。
論。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
述曰。釋前所引攝論智殊勝攝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實智為體。[1]准他受用身等。不說實無漏智。
論。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釋前所引平等智現受用。成事智現三業化文。但明二智現二身。體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於中有四。一標舉。二立理。三引證。四會違。
論。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
述曰。是化現心心所。佛地論說。此實相分。似見分現。佛地第七有二說。如彼。不能繁引。
論。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證。
論。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
述曰。下引證。
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化無量化人之類。皆令有心為引他故。此涅槃經。下佛地經。
論。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
述曰。此解深密經文。七十八同。
論。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
述曰。會違。即九十八說。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及業果報等。又無根等用。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不爾香等亦應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為何法等。
論。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法身應以木.石為難。彼亦不能起[2]貪.恚等。應名具功德。此順生善法故不得為例。常樂我淨等應分別 離染簡有漏 眾善所依。簡有為無漏 無為功德。[3]顯無生滅。餘如樞要。並取佛地第七。
論。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門。可解。
論。又自性身至遍一切處。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別門。如樞要說。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義是相。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眾德聚義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為身。
論。自受用身至亦無定[4]現。
述曰。還隨自受用土。下二身隨自土亦爾。非離身別有土[5]名故。如樞要說。然此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證如法。亦[6]可說言遍一切處 隨住十地菩薩宜者。十地經說。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廣如彼說。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見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 淨穢佛土因緣成就者。以化土中有淨有穢。非他受用土故言淨穢。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雖復說法。神通增故立變化名。法樂義劣。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論。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須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7]共中其實是多。見者謂於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薩根熟後等。又勘別抄。彌勒發心劫數長短乃至廣說。
論。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
述曰。第七門。於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變。二因解唯識見.相同異。此即初門 第八雖實皆通緣[1]染.淨土。然約增勝現所得者。自受用者唯淨無漏識之變。既唯佛能知變。非餘所知變故。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有.無漏。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即純淨無漏。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淨有漏。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非有穢心之所變故 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淨 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無穢識故。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此據相似。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若隨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為論。
論。純善無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無漏相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相不離見同非繫故。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縛與不縛理必須同。淨與不淨理必須同。無漏心等順益義勝。悲力廣大。相分與見必同善性。一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順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別。言因緣者。是種子也。
論。蘊等識相至雜引生故。
述曰。以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謂見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識所緣色等。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色.心等別。以不相違故。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2]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純種。與見分無漏及性同也。與見雜種故。色.心蘊等亦各有異。乃至相應法相分[3]相望亦然。由識起相等同不繫法。純種。唯無漏。作用法不同。雜種生色.心。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論。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純從有漏種子生故。同是繫法。所以言純。故唯有漏 問何故界繫見.相許別繫。有漏.無漏必同耶 答見.相雖界繫別。仍相順故。
論。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分轉故。不順理故。不能引相與見分[4]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同性。故與見分非必性同。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種唯一性者。三境唯無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三識所變通三性。二境亦爾。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應言通三性。諸論無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性別既爾。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故。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見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論說。三身生滅門。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爾。三身相對四句門。生法二身攝三身門。十佛攝三身門。如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變.所變。即釋唯識相.見異同。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明能變識等訖。自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即明能變之識相.見同異。第七門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論。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取心所所變現。所變名為行相。依識變現等者。唯難陀二分義。小分有異親疎所緣二皆不實故。以疎所緣等取親相。不為行相。此所疎知。如識變故 [5]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復次解 依識變現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見分。識自體之所變故。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識自體之用故。非如識性依他中實。識是根本自體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輪。如燈.及光。實.虛異故。若不爾應不言唯識。應言唯境唯見分等。以許相.見與識自體 俱實有故。此義應思。設緣色等見.相亦俱不實。不及於識。如緣過未虛空等識相分。雖有非稍實法。見分非無。仍緣虛境。虛境行相是不實心。故見不及識自體分。識自體分唯緣於識。是根本故。證自體故。體性是實有。其變似色等亦並不實。此師意也 若爾無分別智境相如何 彼內證故此所不論。如緣自體。餘是外境故不同如。設緣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故。真如體實。今論所變故相.見假。又縱真如是實。以於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於外。佛地第[1]三有此師義。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論。或識相見至虛實如識。
述曰。第二師說。識與相.見分等。皆從緣生因緣法故。此二與識虛實皆同。雖有緣去.來等。相是依他故。與識不多別。又此師意。但有相分與識一種是實。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此是正義。前師相.見即識種生。此師相分與識別種。見分與識同種生故。
若爾應言諸法唯境。何言唯識。
論。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論答。唯言遣心外遍計所執。不遮內識所變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真如既實境即實成。能緣如心寧容是假。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若非假者見便是實。故非心.境一向非實。以境是虛言唯識故。若境是實。遣心外境名唯識。即真如不離識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識攝。
論。內境與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外人難。內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識唯內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答有二。初云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內是依他。外是遍計所執。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外。非體實有名外。恐心內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又疎所緣緣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設不慮濫。言唯境亦得。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或諸愚夫至如外都無。
述曰。一謂所執為實。二謂親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執於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無。為破執故雖為愚夫。[2]非心之理豈佛非有。即前二師許有相見分義。
第三師解。
論。或[3]相分等至定相應故。
述曰。此師不許有相.見義。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佛後得智無別相.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執故。佛似見.相淨穢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妄執故。設變見.相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證諸法不可言故。餘即不爾。見.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別。或佛不現餘人自見。若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論。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4]釋結施願分。即第二師解論文謂。初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中有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後有五頌明唯識位。以佛說法初中後。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釋。餘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5]即以教成理。理實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體分別唯識性.相義。
論。亦說此論至極明淨故。
述曰。言淨者。謂從喻顯。如真如性雖本性淨。若不修習淨無以彰顯教.理俱得。如珠寶等性雖光潔。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如蘇迷盧雖寶所集。無日輪迴照何以顯光。此論亦爾。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此本論名至登無上覺。
述曰。初二句結牒上。後二句正迴施發願。由三十頌顯唯識理非增減者。依三義配釋。皆有非增減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6]十
校注
[0573003] 偏【大】,漏【乙】 [0573004] 無【大】,〔-〕【甲】 [0573005] 謂【大】,一【乙】 [0573006] 體【大】,二體【乙】 [0574001] 二【大】,〔-〕【乙】 [0574002] 真【大】,〔-〕【甲】 [0575001] 今【大】,令【甲】 [0575002] 得字論作行 [0575003] 是【大】,如是【甲】 [0576001] 法【大】,〔-〕【乙】 [0576002] 主字論作生 [0576003] 王字論作生 [0577001] 察【大】,密【甲】 [0577002] 軛【大】,軌【甲】 [0577003] 慢字論作愛 [0577004] 文經作無 [0577005] 七【大】,四【考偽-大】 [0578001] 等字論作智 [0578002] 波【大】,名智波【甲】 [0578003] 前【大】,前支【甲】 [0578004] 亦【大】,然【甲】 [0579001] 蔽【大】,弊【甲】 [0579002] 令【大】,今【甲】 [0579003] 得【大】,行【甲】 [0579004] 彼【大】,蜜【甲】 [0580001] 為【大】,無【甲】 [0580002] 密【大】*,蜜【甲】* [0582001] 枝字本文作宗 [0582002] 第【大】,〔-〕【甲】 [0582003] 五位分別第三【大】,〔-〕【甲】 [0582004] 此【大】,七【甲】 [0582005] 發【大】,〔-〕【甲】 [0582006] 速【大】,〔-〕【甲】 [0583001] 三【大】,二【甲】 [0583002] 所【大】,成【甲】 [0583003] 之性【大】,性之【甲】 [0583004] 小【大】,劣【甲】 [0583005] 少分【大】,分少【甲】 [0584001] 等【大】,多等【甲】 [0584002] 令字義演牒文作不令 [0585001] 斯咎【大】,期各【甲】 [0585002] 身【大】,如身【甲】 [0585003] 直【大】,立【甲】 [0585004] 起【大】,趣【甲】 [0585005] 斯【大】,期【甲】 [0585006] 趣【大】,惡趣【甲】 [0585007] 人【大】,又【甲】 [0586001] 等【大】,業【甲】 [0586002] 二【大】,三【甲】 [0586003] 五【大】*,七【甲】* [0587001] 末【大】,未【甲】 [0587002] 不【大】,大【考偽-大】 [0587003] 論【大】,〔-〕【考偽-大】 [0587004] 道【大】,導【甲】 [0588001] 辨【大】,障【甲】 [0588002] 寶【大】,實【甲】 [0588003] 四【大】,由【甲】 [0588004] 智【大】,〔-〕【甲】 [0589001] 十【大】,〔-〕【甲】 [0589002] 一【大】,〔-〕【甲】 [0589003] 成唯識論【大】,〔-〕【甲】 [0589004] 本【大】,本終【甲】 [0589005] 恚【大】,悉【甲】 [0589006] 直【大】,真【甲】 [0589007] 若【大】,不【考偽-大】 [0590001] 眠【大】,眼【甲】 [0590002] 膚【大】,處【甲】 [0590003] 果【大】,〔-〕【甲】 [0591001] 不【大】,故不【甲】 [0591002] 豈【大】,空【甲】 [0591003] 攝【大】,無【甲】 [0592001] 設【大】,〔-〕【甲】 [0592002] 得【大】,證【甲】 [0593001] 本頌【大】,頌本【甲】 [0593002] 轉【大】,〔-〕【甲】 [0594001] 三【大】,四【考偽-大】 [0594002] 或【大】*,惑【甲】* [0595001] 已【大】*,亡【甲】* [0595002] 亡【大】,已【甲】 [0596001] 得【大】,門【考偽-大】 [0597001] 逝【大】*,遊【甲】* [0597002] 或【大】,苦【甲】 [0597003] 無【大】,定【考偽-大】 [0597004] 彼【大】*,被【甲】* [0597005] 乃【大】,〔-〕【甲】 [0598001] 得【大】,行【甲】 [0598002] 暫【大】,繫【甲】 [0598003] 者【大】,有【甲】 [0598004] 取【大】,願【甲】 [0598005] 遇【大】,過【甲】 [0598006] 惑【大】,〔-〕【甲】 [0598007] 果【大】,乘【甲】 [0598008] 法【大】,法者【甲】 [0599001] 無我【大】,我無【甲】 [0599002] 亦【大】,示【甲】 [0599003] 隔【大】,障【甲】 [0600001] 明【大】,時明【甲】 [0600002] 准【大】,唯【甲】 [0600003] 亦【大】*,示【甲】* [0600004] 性【大】,姓【考偽-大】 [0600005] 亦【大】,示【甲】 [0600006] 先【大】,光【甲】 [0600007] 訖【大】,說【甲】 [0600008] 問【大】,門【甲】 [0601001] 是【大】,者【甲】 [0601002] 六【大】,八【考偽-大】 [0601003] 一【大】,一有義定色故【校異-原】 [0601004] 勝【大】,從勝【校異-甲】 [0601005] 住【大】,〔-〕【甲】 [0601006] 識【大】,境【校異-原】,境【甲】 [0601007] 五【大】,五識【校異-原】 [0601008] 或【大】,〔-〕【甲】 [0601009] 用【大】,作用【校異-原】 [0602001] 彼【大】,彼執【校異-原】 [0602002] 密【大】*,蜜【甲】* [0602003] 智【大】,識智【校異-甲】 [0602004] 合【大】,〔-〕【甲】 [0602005] 善【大】,不善【考偽-大】 [0603001] 常【大】,常住【校異-原】 [0603002] 分別【大】,〔-〕【甲】 [0603003] 咸【大】,減【甲】 [0603004] 受【大】,身【甲】 [0603005] 釋【大】,擇【甲】 [0604001] 准【大】,唯【甲】 [0604002] 貪【大】,食【甲】 [0604003] 顯【大】,類【甲】 [0604004] 現論作限 [0604005] 名【大】,〔-〕【考偽-大】 [0604006] 可【大】,不可【甲】 [0604007] 共【大】,失【甲】 [0605001] 染【大】,深【甲】 [0605002] 亦【大】,非【甲】 [0605003] 相望【大】,〔-〕【甲】 [0605004] 相【大】,〔-〕【甲】 [0605005] 又【大】,人【甲】 [0606001] 三【大】,四【甲】 [0606002] 非【大】,唯【考偽-大】 [0606003] 相【大】,根【甲】 [0606004] 釋結【大】,結釋【甲】 [0606005] 即【大】,或【考偽-大】 [0606006] 十【大】,十末終【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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