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論。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
述曰。就答緣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自下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緣依何處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處體。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俱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中邊俱辨此因。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然[1]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說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為果。以名.想.與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為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名皆無記 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論。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述曰。此顯說因依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謂依此語至說諸義故。
述曰。此釋依語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狀。方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述曰。此釋因義。對何為因。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古師云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即以言說為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等並同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說。說與無記為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說此至隨起說故。
述曰。此會相違 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 由如名等。是彼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果也。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 問何所以二論相違 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名.想.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述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1]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 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 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2]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 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 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3]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為因。即因通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4]准此知。
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述曰。此顯依處依之立因。
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述曰。大論等意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5]親因緣。
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內外種未成[6]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疎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緣。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此緣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唯以心.心所為體故。
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緣緣。
述曰。體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故所緣緣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述曰。體是六根。即通八識。五根為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無間緣。謂現在時為緣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顯。果現前故。處所[7]空故。
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餘一切法疎助緣皆是。
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緣故。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若七.八識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六無漏故。與無記為因。除無間緣。及根。餘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繫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緣。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等為作用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若假人為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為士用。地.水等為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為士用。日.及鋤治為作用。
論。十真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緣引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1]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為無漏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此顯勝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是攝受[2]因體。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為法故。
述曰。謂三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為因也。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3]界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4]亦爾。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說。謂於有為因能起果。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述曰。以前六因為性。不取言說。以疎遠故。言說與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漏.無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顯揚但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中觀待寬[5]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為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親。方便因疎。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說牽引因。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除業等。彼非因緣故 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 答此謂不爾。今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等。彼非因緣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為因緣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下有[6]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前因。為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緣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緣。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攝因緣不遍盡故。
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盡理故。
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說。
述曰。此問不然。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緣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此菩薩地略而不說。此就不盡理據一義為言。
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述曰。即此現行親辨果故。亦名為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說現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所攝。餘四因攝。
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說。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位二因種餘。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緣緣二種。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非無少別。至下當知。
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非此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緣。攝盡便寬。能生是因緣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緣種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緣。攝盡便寬。以方便因非因緣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彼有非因緣。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說。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說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緣故。如前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潤但互為因緣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簡非因緣種及現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疎故。此六因中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疎體同故。
何以知者。
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緣[1]種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2]因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緣法。攝盡便寬。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種。有因緣故。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緣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緣。方便疎故。攝九盡便寬。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因緣唯攝生起。即攝增上業種太寬。若不攝餘五因緣。五因緣不盡太狹。若方便定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是太寬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3]為解而影取寬。上皆准知 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種俱盡 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緣。不分潤與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一師辨訖。
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釋二文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即十因中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十因中餘八所攝。
下自釋難。
論。雖二因內至勝顯故偏說。
述曰。牽引.生起二因之內。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緣種子。一親辨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說是能生因。不說增上業種所攝。
論。雖餘因內至多顯故偏說。
述曰。雖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緣種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說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緣者。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應知。彼說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
何以爾者。
論。雖生起中至親顯故[1]便說。
述曰。下釋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以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說之。略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為近也。
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說。
述曰。雖知菩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說其因緣種子。而說業種為牽引故。不說牽引因也。理亦無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如上增上多故。偏說非能生因。實理亦是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云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論說因緣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種子至因緣種攝。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於中各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2]因緣者。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說。
述曰。上解本文。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說現故。雖除第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述曰。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釋彼文將為盡理。
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業。不攝習氣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說。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論。言無間滅至二緣義故。
述曰。上解因緣。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觀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文而為盡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說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師說。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說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即以此文為不盡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論說因緣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說。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中別[3]疎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說。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攝因緣。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1]雖方便內至故此偏說。
述曰。今釋彼文為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增上緣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緣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說能生。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說。
述曰。十因之中。則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緣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攝。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於四緣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緣者。或說六因。或說二因。且依菩薩地。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為退。若并取現名之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因名之為進。唯取一因名之為退。今此通說。皆如前說。
論。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
述曰。此為問也。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緣。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明十因.四緣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出果體。
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述曰。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 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述曰。謂習善.無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果勝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通餘 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隨順相門。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為同類也。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有為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離繫至善無為法。
述曰。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有義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述曰。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說。一者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故。從喻為名。
論。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
論。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體已。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為言。觀待性復疎遠。業得果義親故。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說。此亦應爾。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說士夫為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法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現緣故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餘可知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說以士夫為士用。若說法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為法。為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約清淨有為為果故。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處中。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果與因不相[1]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說耶。
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便為太寬。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寬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為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繫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繫。既[2]為不說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也。
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
述曰。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為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隨順[3]處言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4]六.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流果。如與涅槃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為其因故。隨順亦爾。招勝有為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論。真見處言[1]至相顯故偏說。
述曰。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2]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離繫。以真見之名招離繫相顯故論偏說。亦不盡理也。
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說。
述曰。此攝所餘 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增上多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
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說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中得果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說。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此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緣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餘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初.後故。
論。若離繫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離繫果五因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可知也。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緣得。
論。若士用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有二說。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為士用故。餘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3]為也。觀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緣得。
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緣故。
述曰。此第二師。通法為士夫。即八因得。唯說因不得。如前處中說。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餘三緣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為士用故。依處寬狹如前已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為論。十因.四緣得也 或解不爾。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餘已上是正論。以明緣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緣故。四緣是正論也 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學者宜詳[4]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界繫不繫。見所斷等。皆如理思。
前問之中問緣及生。雖已明緣而未解生。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初染。後淨。
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述曰。謂本識中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緣生現分別。分別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緣故。
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緣。
述曰。釋為三緣。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雖眼識生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緣。總而言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識種生故。
論。為所緣緣於能緣者。
述曰。謂要能緣種心.心所法。種子方為彼所緣緣。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緣故。及除自體分。不緣種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緣種故。但與第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今簡爾所不為緣故。言為所緣於能緣者。是簡略言。
論。若種於彼至是增上緣。
述曰。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然簡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彼能障礙故。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緣。現未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令不生之緣故。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
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述曰。然此總言。於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皆能緣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與染別也。
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
述曰。此文總也。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緣。現望於現非親辨體。無因緣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述曰。自下別中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容作二緣。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但於餘三緣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法[1]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總名自識聚。以識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緣。此緣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為此緣故。
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緣中二定無也。謂因緣.等無間。一緣定有。謂增上緣。所緣緣不定。下別辨之。
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2]故。
述曰。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七於第八無此緣義。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見為境。若無第八定為本質。五.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緣緣。然是疎所緣緣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緣緣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為八定有增上緣。非所緣緣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述曰。第七於餘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緣義。與一意識為所緣緣。意緣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緣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彼不緣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五識於六有此緣義。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為此緣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無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即除因緣現行相望故。有所緣緣據緣者說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據長時故。但說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緣。無因緣.所緣。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緣前念識聚故唯緣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緣。
述曰。自下第二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說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緣義。即以相分為行相。本質為疎所緣緣義。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三緣。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述曰。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亦爾。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若緣虛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緣虛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緣故。
述曰。第四子門。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同一緣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既得自緣。即無前過但有後失 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 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 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所緣 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此第一義。
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述曰。若不爾者。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諸心.心所理例並然 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1]五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起。名同所緣。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緣種。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今依可爾說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門。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為見分二緣。謂所緣.增上。見分於境無所緣緣。但有增上。相與餘分但為增上。若約疎所緣緣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說得。由相為緣見分生故。
第六子門。
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述曰。謂見與自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自證與見但為一緣。如前說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緣。此據親義。若疎所緣亦得有之。今約親說不相違也。
論。餘二展轉俱作二緣。
述曰。自證。及證自證為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為二緣。互得相緣故。二與見.相分但為增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為緣故。
述曰。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緣者。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以說現行互為緣故。又種為緣生分別者。前第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緣訖。
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緣故。
述曰。淨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皆增所緣緣。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心所義例亦然。又[2]或能緣彼相分故。若不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1]法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論。唯除見分至能緣用故。
述曰。若通佛說。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為相分。相分必無能緣用故。如化心等亦爾。化心不緣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緣。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緣。以得緣故。即顯自證分亦見所緣。現作相分緣故。如無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不同後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作影像緣。仍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緣相應法見分。緣自證分。亦能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緣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緣。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2]說。故成差別 又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非顯餘二得緣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緣。
述曰。上來第一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 此言緣者是緣藉義。非緣慮義。以種亦是分別攝故。今論解言緣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
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種子必無等無間緣.所緣緣起。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緣待心.心所為果方能生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
論。現於親種至但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增上。
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增上。
述曰。於一切位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除中二也。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
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 次下第二總結有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緣。
論。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
述曰。謂依內識若種.若現互為緣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為。
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3]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解 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4]分別等也。
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解中。初問[5]緣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緣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 或從前釋中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 或於廣中分三。初解四緣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別 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辨分別。餘解同前 就明唯識相中。初廣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 自前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緣所生不離內識。外人問曰。
論。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問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內識。而既無有心外實緣。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6]復次。至文當知。
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初釋中有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分為四。上二句別解為二。下二句合解為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 以業有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說。欲界繫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五趣別業。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如涼風觸身等。[1]別相似業名為善也。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如不斷善等。又約六趣為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業。後是五趣別業 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別業。對法論說。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處受。彼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為不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界[2]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為不動。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遊履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身.語唯無記。非善.惡性故。唯以思為體。
此中為唯以思為業。為復有餘。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
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與業同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
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下解習氣。現行此業雖纔起已更無異[3]問而便即滅。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述曰。現行之業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是業氣分。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解習 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為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愛樂[4]執取緣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以極狹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緣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習氣。
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即彼八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為習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為異熟解者。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述曰。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為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論。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頌言俱者。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俱。即是同時感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俱。何故頌中先說業種。後說因緣。
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述曰。業招生顯。由業感生勝故。顯故。故頌先說非因緣也。解第二句五[1]个字訖。
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前異熟者。謂[2]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3]又前前生業之異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後亦當爾。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故。先發言云。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業習氣有盡。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4]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更無別體。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 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緣由也。前果盡時者。解既盡 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熟復生也。
下結答難。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說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心所而得相續。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第二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種熏習。
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述曰。別解有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緣。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聲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思名為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本說為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但說依名不說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唯無漏善。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說為名詮召諸法名最勝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說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四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說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為法盡。攝論唯據言說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
述曰。隨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論。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述曰。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我執相分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見分種子令彼自他[1]差別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種。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我執種子為增上緣。令自他別故。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別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此說盡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說不共無明內異生亦無故。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
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以三熏習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
論。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取此二故名之為取。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此餘俱義。及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復次生[2]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於中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則初也。
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論。發業潤生至眾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為業。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然緣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前說現行此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為勢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惑.苦種子[1]名為二取。業種可知。故言隨應。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釋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此釋唯業不名為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為取。世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義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即總門也。
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2]并別報體。[3]苦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支歸惑.業.苦。即下論云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此為論也。然緣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世。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為體 別體性者。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為體。不取餘法。何以知者。緣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故唯取無[A1]明不取餘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為因緣。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彼非因緣故。此論解云。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實非此支攝。由假說彼為行因緣。實非取餘為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4]論下。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如大論第九等說。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大論第十。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為實故。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俱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現行.及種為體。十地經云。無明有二。謂子時.果時。緣起下卷云。無明有四。謂隨眠等。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三行為體。心.心所[5]法為體。[6]謂行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為不動。大論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唯善.不善性 三識支[7]者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九十三云。[8]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剌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非餘七識諸種[1]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會。云行為緣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其實唯取阿賴耶也。果報主故。說與名色互為緣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 此唯種子不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處處又說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亦爾 答此論下云。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或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說。彼說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乃至說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為愛緣等。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於生.老死位說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熟。如九十三說。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為體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故。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為名色支體。此論下云。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是此體。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為色。無間滅意名之為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然說六識為識支故。由說與彼互為緣故。偏說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為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2]別體性一義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若不爾者名中無識。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若約當生分位說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未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說為現行者。如名色中說。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為論。若分位為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故。然論說受為愛緣者。約當來生。及於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然即彼體是生支攝。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為體。大論第十初云。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說故。此論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為因緣。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又下文說。正唯修斷。助潤通見。論文多據四取為體。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見。及貪為體。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謂欲貪。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諍故。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二緣四取貪為四取體。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四取體。今此合取。所說義別故無妨難。勘別抄也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云愛增名取。 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此通種.現。十地經說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九十三等云。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是當生起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今上來解此唯種子。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相應行蘊。今取實體亦前五蘊。此不取種。唯引果故。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緣起經說生.引同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初解總名。此名緣起。亦名緣生。五十六云。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眾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為緣生。大論第十釋云。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 又解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託眾緣速謝滅等。依剎那釋通一切法。又眾緣過去而不捨等。此依義釋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展轉傳說故名緣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釋不能煩[1]引。五十六說。因名緣起。果名緣生。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此纏生故彼諸行轉。如是乃至老死亦爾。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為因時非果。為果時非因。據義別故。世親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緣起經云。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緣起義。釋總名已。次辨別名 名義得名者。言無明者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為六釋故。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合。舊云六釋者是。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離合方可為解。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芻。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 行者當體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 了別名識 觸境名觸 領納名受 耽染名愛。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蘊起名生義。勝鬘經[2]及緣起經等。瑜伽等亦有別釋。皆同於行。不能別引 言名色者是相違釋。名之與色體各別故。如云能立與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無色蘊名名。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或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及變礙義故說為色。變礙有二乃至廣說。既各彰別體。故是相違釋。非名體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處者帶數釋。處者生長門義。體類不同有其六種。此帶六言故帶數釋 老死者變異義是老義。滅無義是死義。前是異相。後是滅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釋。不說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釋。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云。諸[3]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4]生相續故諸根圓滿。[5]根圓滿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業滋長故五趣果生。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 第二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內身緣立。後六支境界緣立 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彼廣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緣起經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說 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 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處說。此中染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說。隔越多身說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生死體者謂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轉故。此總業用。別業用者。對法云。無明有二業。一令有情於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起過.未疑等。二與行為緣。謂由彼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十地經云。無明有二。一緣中癡令眾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與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業云。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諸根熟。二與死為因。死有二。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斷。然對法[1]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約老死無果終義。十地約死有果為論。故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雖稍別義意大同。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簡擇力而起。何故[2]仍說以無明為緣也 答瑜伽[3]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緣起亦云。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諸福行。或不動行。故以無明為因生福.不動。世俗勝義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苦名勝義。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難了知者名勝義苦。即人.天善趣。勝義道理體皆是苦。世俗難了謂為善勝。迷之故造福.不動也。是亦有壞苦。名勝義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大論第十。顯揚破苦品等。別抄說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瞋.癡為緣。何故唯說癡 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故。貪.瞋.癡緣唯生非福故 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緣行。何故唯說無明為緣 答依發一切行緣而說。及依生善.染思緣說故。此行如是既問答已。乃至老死問答皆爾。如大論第十一一廣說。不能繁引。此中且說隣近。無明與行為緣。若隔越為緣。乃至老死亦爾。然後支非前緣。非為斷前支修後支。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有五種。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為因。後後支為果。十二支中無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因亦果。無明無所從。老死無所起故。此約十二支內分別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後一唯果。餘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惑業之果。五種之果故。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後二為果分。受通二種。此有二等。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種望生.老死雖是苦因。於現亦說五為現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說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體。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云。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故中邊上卷云。有因雜染.果雜染。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謂無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無明增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時。熟謂熟變故也。對法云。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釋。愛.取.有三隣近果故名之為果。若爾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為勝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種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即此論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當生位說雖亦是果。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其無明望自種雖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更無增減 第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 問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為緣耶 應作四句。初句謂無漏。無覆無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第一句者。謂希求解脫。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生除愛所餘有支。第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 愛望取作順後句答。謂取皆愛為緣。有愛為緣非取。謂除取餘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答。或生為緣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會苦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文勢長遠義理散廣。恐學者難曉。故今此中別束出體。論所明處名能引等。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1]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2]末)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者。出能引體 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為引因體。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
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處。欲色[3]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污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業。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為正。於中以見.修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別。緣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說。
論。即彼所發乃名為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總三業。乃名為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攝。緣起經說。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七說。聖不造業。無真實義愚故。又瑜伽第十說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學是解脫分等為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緣起下說。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明為緣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為簡於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子不發行也。得[4]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說諸聖有學不造新業。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知。順解脫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 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行。故緣起復云內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緣起中無明支攝。但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內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為前行等為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親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緣種也。通總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總報體。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 是前二支所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能熏行說為所引也 言本識者。簡經部師色.心有種。又簡自性。雖生死因。非本識內故 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為因緣。非親生故 所引發者。有三義釋。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此中識種至即後三種。
述曰。重料簡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此有二[1]解。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是本識之因。阿賴耶識因緣種也。除後六根觸受三種。餘色。四蘊之因緣種。皆是名色種子所攝。後之六處并觸.受種。如三名是。此中防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已料簡訖。
一雜五種者。
論。或名色種至總別亦然。
述曰。其名色種總攝五因。諸論皆說五蘊性故。前已引訖。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勝。[2]識依處勝。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受勝。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六處名為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此總第一離.雜二體也。
論。集論說識至名識支故。
述曰。二釋妨難。於中有五。一會集論。若五所引二為能引。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集論說識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為第三故。遂致亦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識。故說行種以為識支。是能引攝。
若爾識種何法所攝。
論。異熟識種名色攝故。
述曰。名色體寬如前已說。
論。經說識支至俱名識故。
述曰。二會契經 問集論可爾。緣起經上卷。說此識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 彼經說通能所引者。業種識種俱名識故。各別義說。非定相違 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述曰。經說識種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說名色 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緣起上卷經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 答依當現行故作是說。非謂種子即名所生 若爾識種何故不說 已說彼種通能所引。遂略不說識有現行。又說名色入母胎故。但說識支是種子攝 問若爾何故。彼經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現行受有二。一內異熟受。彼經說為所生支攝。約當生位名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3]愛等。故彼經說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說。一領受內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內果故造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潤先引因。乃至廣說。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為前後熏發。為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
問若爾如何說有前後。
論。識等五種至假說前後。
述曰。三釋伏難。伏難如前。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種由業熏發。感召之位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異故假說前後。謂本識為主。異熟主故。餘四為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總。體性寬故。餘三是別。義用狹故。就後三中。六處是勝。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處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勝。能生受故。受是果體。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體實同時。此中意言。名言熏習發此五種。雖有前後雜亂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為後。由行熏識。業力種成。令五種子一時轉變。於生老位能生自果。[4]今說由行增上所發說為一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此依實解。
論。或依當來至說有前後。
述曰。二或依當來生起分位。或依現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說因五種前後不同。非行熏時及實生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體也。
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何故諸聖教說識.名色中。互為緣等。亦說現行。
論。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
述曰。四會現行難。今答。由此當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法亦說現行。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故。緣起上說。世尊何緣名色等種。異熟識中同時引發。而復說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說。正與此同。
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緣起上卷經說生.引同時。
論。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會同時難。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 何以得知於當起位方說同時 於初熏時未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俱故。謂初熏時愛等未潤。雖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有愛等 若爾如何造潤時異 由潤.未潤必不俱故。於當起位方說生.引許有同時。其體是一。位別說故有引.生別。其潤緣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為引。總名為有。經亦不說定同時故 若爾何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 潤已生時雖無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有生故。故說引先生居後也。緣起上說。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要由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論。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 愛取有者。出其體也。今以三法為能生體 近生當來生老死者。釋能生名。雖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為能潤。以近當果但說能生。
此釋名也。總為初段。第二重釋。就中有三。初牒於前。
論。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義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種。謂內異熟受外境界受。受內異熟時。由迷內異熟果無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種行。為增上緣。引起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緣種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論。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煩惱。緣愛復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謂欲取.見取.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論。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潤能引之中業。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此總意說。受內異熟時。由不了內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麁顯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內勝義苦故。起福.不動。人.天苦果相非麁顯。勝者知苦名勝義苦。為緣引發名言五種已。雖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內起業。後受境界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時愛等增長。合前六種轉名為有。如水潤種。種近果生。此中緣言。是緣藉義.勢力義。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1]令名言種可生當果。不爾異熟此名言種。未能生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種子近生當果。雖別身起業。別身起愛。隨業勝者。由煩惱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義。此中二愚隨增義說。據實迷內亦得潤生。全界煩惱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內外二見.修愚別。隨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發.潤。
論。有處唯說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會諸論。如瑜伽第十。說此十二支無因緣者。依增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攝業名勝分有等。諸論非一。此初會彼故。但總言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故。五種雖正因能生。無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說名勝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說生起因能生因攝因緣為性。即唯五種。不說業支。何故此中亦說業有。次會此文。
論。復有唯說至識等種故。
述曰。識等五種彼名有者。親生當來識等五法之種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說業。此皆偏說非謂實體。第十復云[2]全分有者。業及識乃至[3]受所有種子。由取所攝說為有故。此言有處。經論文多故不別出。
論。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 謂生.老.死。出體性也 是愛取有近所生故。釋所生名。雖亦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應爾。而近為前愛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為此名故。總是第一出體釋名。
論。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
述曰。二重解前生等分位。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隨命長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隨多少時心色俱衰。總名為老。身壞命終入滅相位。方名為死。大乘滅相在過去故。由此正死名為死支。緣起亦云。有下種生.漸增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五衰名老。䭮髮衰.身相衰.作業衰.受用衰.命根衰壽量將盡隣近死故。有六種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時非時死。此取自相死。謂識離身故。如彼經廣說。大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釋。不能繁引。此中中有生支攝者。為愛潤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說識現行。當亦識所攝。五十六中說[1]識.名色.六處為引因依處。六觸.受為生因依處等。如彼廣解。於此無違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 問無明以誰為因。無因應有始。有因應無窮 答以不如理作意為因。何故不說。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斷因。非雜染因故。依染因說支故。又彼無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無明。無明染彼故不說也。又生雜染是業煩惱之所熏發。業復以無明為因故。不說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為因。緣起上卷云問若無明亦緣非理作意何故不說。佛言無明亦引非理作意與行為緣。又從無明所生觸.受為緣生愛。是故不說即由無明勝故偏說 問老死有果不。若無者生死應有終。有者應無窮。此亦應說 答有。謂憂悲苦惱。十地經第八云。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2]熱名憂。發聲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轉多名惱。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惱 問何故不說 答緣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憂悲離散。行相高舉。不順流趣故不說之。此為舊說。與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惱。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 問非理作意以誰為因。憂悲以誰為果 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不須說。即是影顯已具足故。云何影顯。謂由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種依當起說。亦得說有前後。如受事生愛[3]或。顯無明支由前老死生。如愛生取。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生 問若爾何故不說無明為無明因 答由無明自體雜染。若無餘緣不能增長。不損減故。不說為因。由此亦顯老死有果。謂為無明因。如受生愛。雖知發.潤惑體不同。是彼等流故以為喻。非如小乘無明。以五蘊為緣起支。愛等亦爾。惑等相例。又顯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現無因故說前世十。愚現無後果故說未來二。雖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現受生愛等故。知前無明老死所生。未來老死能生無明。因果不斷。唯十二支。故不說無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無果因。由此亦非有無窮失。此等廢立。文外所加。自下敘立依文自有 問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說住為支耶。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豈緣起支體通無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攝 後難善釋。前難如何 以緣起支是流轉義。住不順流轉故。不說為支。又住濫無為。所以不說。言緣起者有為相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無。有法方是緣起支故。謂緣起支約相續立。即是正死末後之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死支。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為例 若爾諸論說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 答一期剎那。時分雖異。依世立相其義乃同。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時無故。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以此死支顯將正死。雖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問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 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體即現五蘊。名依相立。體實有殊。如觸處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體即滅相。由此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體非即彼。三相所攝。
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唯老與死二合立耶。
論。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論廢立有七。此為第一。雜集論云。所以老死合立支者。為顯離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論。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問。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問云病何非支。
論。不遍定故。
述曰。此論主答。謂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論。老雖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4]病法非如[5]老法。雖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遍諸趣界故立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問何以得知。諸色無色亦有老耶。
論。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臨終異前根.識衰朽。故是遍趣得立為支。除中夭者顯不定故。瑜伽第十[1]三云。問云何應知上界有差。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正與此同。
論。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問辭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論。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意以答此義。謂雖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為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處未滿已來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濕.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故不遍也 問何故此中說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云出現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頓起。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次第生起。九十三說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頓起與胎.卵異。非謂諸根皆得頓起。故彼此文不相違也。分者支義。
論。又名色支至未名六處故。
述曰。此下第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若爾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於有色界化生初位。雖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但名名色。爾時未名六處支故。謂諸根滿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處。此雖根滿無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處。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雖言化生初生根滿。不言化生無名色支。故作此釋。
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何有[2]名色。
論。初生無色至未名意處故。
述曰。彼亦初生時名為名色攝。九十三云無色有情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故知無色界亦有名色支。意無用故不名六處。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第十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無名色非一切故。緣起上云若唯有名都無其色斯有何過。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身現起色語。或色種子亦名為色。九十三等。云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彼地未滅報色種故。報色種子非彼界繫。故此異界色。為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種子。亦得為名依。理亦無失。
論。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
述曰。此第三問。若爾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緣起上說。世尊若唯說愛與有為緣。不緣於取斯有何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無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雖求善趣而違果生。彼非福果豈緣於愛。又如所說無有愛者希求無有。求無有時。由先造福不動行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緣愛。
論。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
述曰。此隨他答。非為盡理。何謂為定。不求無後有。依勝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無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無有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除此已外愛是定有。
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說。言定有愛豈不相違。
論。不還潤生至定有種故。
述曰。其不還果生他地。潤生雖不現起愛。然如於彼自身取支。定有種故亦名為定。彼不還者。非但無現愛。亦無現取。取種有故。而得潤生。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種。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論。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
述曰。生惡趣者。雖彼不愛當生處身。於現我身。及現在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論。依無希求至非彼全無。
述曰。會經違也。緣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說生惡趣無有愛起。非生彼趣諸愛全無。有現愛故。
論。何緣所生至識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問也。何緣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立識等五支。雖種現殊而體無別。故相對問。
論。因位難知至別立五支。
述曰。此論主答。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難以了知。遂依當生之位。別立因支為五。
論。謂續生時至立因為五。
述曰。此廣前也。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顯。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名因識相顯也。即初剎那。或說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滿已來。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以果顯時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應有因。但識中說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後。五根滿時至鉢羅奢佉。因六處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起受因受相增。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當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為五。以因眠伏相難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論。果位易了至以顯三苦。
述曰。當現果位既是現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支。以顯三苦。緣起上說。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處.觸.受為相。於此生身何緣顯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為顯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至下當知。此欲界為論。若色.無色界即顯三相。謂生.異.滅。
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說二支。如何復說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說識等五也。
論。然所生果至說識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令有情生厭離故。但總相說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互相顯故。以今顯後說五不遮。以後顯今說二無妨。由此前說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故說有前後。不爾相違。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
述曰。此第五問。意謂。諸煩惱皆能發業。何故支內不同愛.取。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又諸煩惱皆潤業。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取。
論。雖諸煩惱至廣如經說。
述曰。一切煩惱皆能發業。而無明力發業用增勝餘煩惱。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此答初問。但說無明為發業惑。如緣起說。十一勝者。一所緣勝。遍緣染淨故。二行相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勝。等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勝。於諦起增益。及損減行故。七相狀勝。微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勝。障礙勝法及廣法故十隨轉勝。乃至有頂猶隨轉故。十一對治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故不說餘惑亦名發業支。
論。於潤業位至能沃潤故。
述曰。答於潤位說愛.取二。雖諸煩惱皆能潤生。於潤業位愛力偏增。何以知者。諸論唯說四愛為集諦。又聖教皆說愛如於水能沃能潤。故不說餘。
何意發業但一無明。潤生之[1]惑分愛為取。
論。要數溉灌至立一無明。
述曰。若生有[2]芽必數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八經云愛增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發業之義不可重發。立一無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潤時可言得數。
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何故此處及十地等。說是愛增。
論。雖取支中至說是愛增。
述曰。據實取支攝諸煩惱。愛潤生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名取故。
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為皆此地。亦有他地 設爾何失 若唯此地。緣起上文當云何通。世尊何緣不說愛.取二種能生緣起與行為緣。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與彼色界。或無色界諸不動行。為等起緣不應道理。非境界故。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生緣起。作等起緣。又言如是無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能為彼界不動行緣等。即異界無明[3]為異界行[4]緣等也。若得異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說復云何通。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論。諸緣起支至發上地行。
述曰。第六問也。諸緣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此如何等。應顯其事。為一為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發上地行。
論。不爾初伏至猶未起故。
述曰。不許下無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爾時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 此意即顯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說。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違也。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發。
論。從上下地至而起愛支。
述曰。此第七問。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能潤當生之愛。取其何地受支為緣。為當生地。為現居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緣愛。現起受支與當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為此問也。
論。彼愛亦緣至於理無違。
述曰。隨其所應。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俱時現行受。若前時種子受。於理無違。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現居處受。亦為愛緣。如彼無明異地緣故。此非受支。有疎緣義 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潤生之惑亦應異地 答發業是等起因。疎故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 問受緣於愛疎通異地。行緣於識異地為緣 答受緣於愛為遠起因。疎故通異地。行緣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 問何故識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為一 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為愛.取潤轉名為有。無別體事。故互不開 問有若唯業如行唯一。有通非業何故不開 答有中雖通業與非業。而俱近有後有果故義勢均平。總名為有。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不開[1]之 問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 答造作名行。初造義彰故。初名為行。有果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 問何故業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取二 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業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九定世破邪者。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論。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故。約身死生為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約時分。此即不定。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與生.老死。同在未來。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義即不定今此所說約身生死以為世也 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至後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取故。薩婆多師愛.取.有三。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世。與次五種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業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二。愛.取.有三。無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別世。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為有。亦非異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過去。果或現在。或在未來。因在現在。果未來世一往而論。二世緣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過去十因現在二果。未來二果現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緣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過去。愛.取.有三在現在。生.老死二在未來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業。別身潤業。故不同小乘二因過去.五果現在.三因現在.二果未來。時分緣起決定如是。十地論第八卷。十二緣生。乃至經三世緣起。同小乘者。此翻譯謬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際。謂從初際中際緣起。從中際後際緣起。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緣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譯人意也。
論。如是十二至便致無窮。
述曰。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問小乘曰。何勞三世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說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說有緣起。無前際故說諸法常。無後際故說諸法斷。今說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體[2]輪轉故。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說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顯生死輪轉。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脫。及離斷.常。施設二重實為無益。說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脫。過去為因法體非常。未來為果諸法非斷。現果。有因起。現因必招報。足顯輪轉及離斷.常。但說因果一重。即顯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為無用。若言愚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說因。有愚未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足。更應說果。故論說言或應過此。若但破斷常說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顯過去前前亦爾。今顯未來後後亦爾。何勞有二重說三世因果。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既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故說一重實為有用。
論。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諸門解釋。於中總有十七門釋。一假實門。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為愛.取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轉名有故。所潤六中。識等五種至現起時。謂四相中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愛體異名取。更有餘惑為取支體故非是假。第十但云九實三假。五十六與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論。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一事門。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無明支唯無明為體。識唯本識 餘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顯。有人釋云。五者謂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增上故。此解不爾。便違聖教。
論。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門。若言染淨。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染。第十云。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故分二種。通名不染。三唯染謂無明.愛.取。煩惱性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故。此約體性而為論也。
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餘通二種。
論。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種。
述曰。容起染故假說通染。非體染故名為染也 餘通二種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無記故。
論。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
述曰。四獨雜分別門。無明.愛.取三支說名獨相。獨者此體為支。不與餘支相交雜故。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為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第十但云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論。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
述曰。五色非色門。行通三業。名色五蘊。六處二蘊。六支名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種。
論。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皆有漏有為。無漏逆生死斷生死。無為非是緣起義故。彼非起故。此對大眾.化地等說。不爾此門便為無用。
論。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別門。無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無記。無明欲界唯是不善。對法云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無記二性。潤生有覆經論誠文。欲界四取說是不善。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無記 問若爾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見惑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 答彼是助潤合名取支 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明 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發之惑。論說亦得文影[1]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發業無重但一發。唯可舉一正發惑。潤生通[2]明數數。潤是故通取助潤生。行支唯通善惡不通無記。無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為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唯無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論第十云。四唯雜染。餘通染淨。謂無明.愛.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說為染。此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淨者。此中會云。七分[3]位中。起善.染故。非體性也。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位故。老死由二義。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論。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門。十二皆通三界。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攝十二全。色.無色界攝十二少分。所以者何。欲界通染淨。名色具五蘊。六處具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無色界則不如是。染一向無。無色無色等。及無三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故大論第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無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說。
論。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門。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麁.苦等六種行相。此通色.無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謂觀下界十二支為麁.苦.障。觀上界一切為靜.妙.離。即上地行支。下無明所發。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為境界故。雖緣上一切。能緣行相但是行支。故說依上行斷下界支 問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獨名行相 答行相謂見分。如先已說。即心心所無不有之。然今六行體即惠數。簡擇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無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別抄說。瑜伽論第十說。頗有依支得離支耶。答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暫時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無明.愛.取惑性。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識等.生等異熟無記故。非能治道。既爾唯行說能離支。是有漏故唯暫時。非無漏故非畢竟。
論。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
述曰。十一學等分別門。一切唯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者。流轉相違故。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無漏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云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唯非學非無學攝。彼論問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答墮流轉故名為支。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相違。及用明為緣。故非支攝 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緣起下云。外法異生具四無明發行。內法異生若[1]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餘三無明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2]及聖有學。三無明為緣雖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說為無明緣行。却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別助當業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乃至廣云。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乃至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乃至應知內法有學。不緣無明更造諸行。經既唯言聖不造業。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又云內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動。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然如決擇分善。雖無別文定釋感總.別報。且同小乘一說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引故。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而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無。但是不起現行不共。及現相應發。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不爾彼福.不動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對法第七云。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非已見諦能發此業。無真實義愚故。是故彼業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生。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 何意不造。於後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欣生。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彼已無漏明為緣故。諸學有漏定非行支。
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若是者聖便造業。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
述曰。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造也 既異處受云何名為不動。以定住境名為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對法雖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然約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在[3]宮者。所餘凡聖皆無此事 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若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說。如地獄業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為輕。阿羅漢身受。從多分說者。此亦應爾 淨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地論等說。淨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時故業。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4]
[5]論。有義無明至後有業故。
述曰。十二三斷門。此有二義。初師一切發業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之無明。行相增能發行故。此為一因。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是第二因。若無明修所斷。應聖者更造業。對法第七說二種愚皆見斷故。言已見諦。無真實義愚故。不造福.不動行 有人解云。[1]異熟愚修道斷。真實義愚見道斷 此理不然。緣起下云。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具造非福等三種業。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無明緣行。不放逸者行。非無明為緣。且對法云。異熟愚發非福行。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豈見道分別之惑。唯發福.不動。修道之惑。發非福耶。五十九說。發三惡趣業。唯分別煩惱。非俱生煩惱。豈發非福行無明。修道斷耶。若言發別報業者。便非行支。即發惡趣總報業愚。實唯見斷。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又此中二說。正發業無明。唯見道斷故 彼人復云異熟愚迷前七苦。真實義愚迷第八苦。大論第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造福.不動。對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勝義苦。故發非福無明。是修道斷。餘見斷者 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處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勝智境故名勝義。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動果。勝智方知是苦。名勝義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勝義。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為世俗。第八勝智知。名為勝義。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爾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界等無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動行。故知文同非必一義。此中無明唯見所斷。此等徵詰如別章說。
論。愛取二支至見修所斷。
述曰。第一師意。愛.取唯修斷。貪求當生潤生之愛。明非見斷。見斷愛等緣見等起故。對法第五說九種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愛俱無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義非取支攝。餘九通見.修斷。隨業因斷故。其無記法非唯修斷。至下當知。
論。有義一切至無全斷者故。
述曰。第二師中有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 皆通二斷。標宗也 論說以下。申兩難。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見.修所斷。何意無明亦修道斷。愛.取二支亦見道斷。瑜伽第十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論。若無明支至無全斷者。
述曰。難前師云。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論。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難。前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預流已斷一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見道不斷。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斷故。
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說。
論。又說全界至煩惱能發。
述曰。若爾如何五十九等。復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結生之言顯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難愛.取唯修所斷。又說取支通攝四取。見.戒取等非修斷故。下難無明唯見所斷五十九初。復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則應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以見斷煩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報業。修惑能發。通總別報說故。論不言發人天者。即惡[2]趣別報業。應修道惑不發。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發。故知彼說但論總報。
論。不言潤生至見所斷發。
述曰。諸聖教中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煩惱能結生故。亦不說言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唯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
論。由此故知至見修所斷。
述曰。結申正義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釋斷。此下初也。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會對法七云。
論。然無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以麁猛故。故說二愚皆見所斷。會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發人天總報之業亦通修道故。彼但言發惡趣之行。唯分別惑。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見斷故。發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說。不相違也。會對法第[3]六潤生云。正潤生者唯修所斷。以其微細數現行故。故彼但言俱生愛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四取皆名為取支等。然發業惑唯種子者。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謂不還者。有說及無想沒。此據正發正潤。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未臨命終起現惑故。
問今言十二皆通見.修斷。斷義如何言彼通也。
論。又染污法至彼永斷故。
述曰。以下汎釋一切斷義。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無漏起時闇種便斷。色性非染污。此斷即通諸心.心所。
論。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謂善及無覆無記。非性應斷。體非闇法。即通五蘊。不違道故。
論。然有二義至雜彼煩惱。
述曰。然此善.無記。有二義故說之為斷。一離縛斷。謂斷緣彼煩惱。雜彼煩惱。緣彼煩惱。謂有煩惱緣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境是。若斷能緣煩惱。說所緣境[1]名得斷也。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 又相間起者名之為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為雜。無漏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為雜。此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但相間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俱名煩惱縛。煩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離相應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2]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此應知。前二說善。若說七識名雜煩惱。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等應不名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非雜煩惱。既爾生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煩惱修惑緣縛未盡亦名為斷。斷已永不生。以自性強故。說之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然。緣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為斷。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 答遍行.別境中。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見是能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3]隨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不爾便無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論。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處也。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亦不生。
論。依.離縛斷至唯修所斷。
述曰。依前離縛斷故。瑜伽六十六說諸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五十七說。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與不斷。而緣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 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 答緣之亦起。然未盡故所以不說。今盡處論故唯修斷。
論。依不生斷至唯見所斷。
述曰。依後不生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惡趣異熟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及無想定等。亦唯見所斷。彼入善.無記門即修道攝。入依[4]亡門即唯見斷。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起故。入見道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捨外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無想天.半擇.二形.北欝單越等。然半擇等。五十三說於見道時得非擇滅。又彼卷說無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為斷違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說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捨義。非得對治義。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無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云惡趣業果見道所斷。或與因合說為見道斷。非斷緣縛及種體也。五根見斷亦如此釋 斷有四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說。若道理論。唯有三種。一自性斷。謂染污法。二離縛斷。謂能斷緣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種。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由因惑業無故。果永不生故。二果盡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所依果無。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位因亡果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入見時因亡果滅[5]餘如樞要。
幾通見.修等。
論。說十二支至如應當知。
述曰。瑜伽等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二斷中如應當知。若無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見.修。離縛.不生等弱故不說。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離縛。離縛可知。以無想定等見[6]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 大論第十云。預流.一來。斷一切支一分。無全斷者。雖有七生。於色.無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預流[1]作不還已後生彼故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無色不定。阿羅漢一切已斷。正與此同。此中斷義至下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論。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門。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捨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相應。是自體故此約一識。若依多識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應名俱。非謂世並名為俱。故受不與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捨故。非謂第八主捨亦無。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體俱如前理說。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大論第十但云樂.捨除二與餘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說。此生支位寬故有樂.捨。
論。十一少分至故不說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別門。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無樂受。[2]十一之中非樂受無。依樂立壞故。不說彼老死支中亦為壞苦。大論第十云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壞苦。前說樂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與受俱。故說受為非受俱支。今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故言一分。
論。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云。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除受如前說。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壞苦說。
論。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說。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攝。據實而論。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說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無捨故。如壞苦說。前捨受俱行與樂受同故。大論第十說。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與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說。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顯時捨受位顯。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
論。實義如是至所說不定。
述曰。此約實體.相顯二位說支實義。攝苦如是。諸經論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此義如何。且此論等中有二。一全體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二相顯多分攝三苦。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顯。餘二受俱苦名多分。緣起經上卷云。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十地第八云。經曰十二因緣分說名三苦相。是中無明.行.識.名色.六入。名為行苦。觸.受名為苦苦。餘因緣分名為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無解。皆各隨義增。實無違也。瑜伽等說據遍法體正稱道理。緣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三苦。因多種子隱而不論。或說果時。即顯因故。謂有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義造作義增說為行苦。老是衰義。壞是變義。老壞義增說為壞苦。死是滅義。苦是迫義。死滅迫增說為苦苦。以果三苦。顯因隨應亦有三苦。隨相增說。不違瑜伽。十地經中通因果辨。行是作義。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增。當果本故說為行苦。雖觸.受二亦引因收。苦苦義增不說為行。謂受支體多起苦受。諸支苦苦唯受支增。觸近生受與受相順。但說觸.受為苦苦體。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有少樂。為令生厭故。說觸.受俱為苦苦。雖於死位苦苦亦增。與老相隣但名壞苦。謂正壞體多是老支。死是滅無。與老相順。故老死支實名壞苦。於當果位生為壞本。故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為能生因。生當果時此三極近。從所生說愛.取.有三亦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時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對法論說。於當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說名為果。壞苦亦爾。皆隨相增說此三苦。非為實理。故論會之。餘隨相增所說如是。
論。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諦門。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諦。招感名集。非為因義。行.有是業。癡.愛.取三煩惱性故。非滅.道者。非無漏故。薩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3]非苦皆集 問苦諦是果。果義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義有漏皆集 答不然。有漏無非苦。苦逼迫義。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有報。義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決擇第五十五卷說。問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答順道名為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緣起。道諦非緣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緣起支。非道諦攝。無漏二道種。是道諦攝。非緣起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大論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諦。現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諦。當為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餘。與此文同。
論。諸支相望至有無不定。
述曰。十六四緣門。十二支相望。增上緣定有。以寬故。餘之三緣有無不定。以局故。
問若亦有餘。何故緣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論。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說有一增上之緣。非遮餘也。
又三緣中因緣最狹。
論。愛望於取至有因緣[1]義。
述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等五種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隣次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隣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五種。望生等非因緣此即緣起。十地。瑜伽等。不說業為識支。因緣准此。
論。若說識支至亦作因緣。
述曰。如對法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為因緣。現行行望行種識支故。
論。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述曰。除此三外餘非因緣。不辨體生故。
論。而集論說至實是行種。
述曰。此會違文。集論第四。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於無明俱時之思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非實無明。無明既爾。餘支准知。此依別體。非分位故。彼論以無明為首。例餘應亦爾故。彼且以無明[2]作法。此偏會之。
論。瑜伽論說至唯業有說。
述曰。瑜伽第十說[3]有三緣無因緣者。依現行愛.取。不依種愛.取故。依業種為有。不依識等種有說故。不說有因緣。非相違也。彼論但言。無明望色行為增上。望無色行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如是餘支為緣多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為一增上。望無色支。為二緣。謂所緣.增上。無色望有色。一增上。望無色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彼復問言。何故相望無因緣。答因緣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故知依現愛.取及業有說。愛.取依現非依種子。有依業種非自體故。若無此論。難解瑜伽。彼又問言。若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果性建立緣起。答依增上緣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說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業有說。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
述曰。增上緣定有。此中更不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行望識。乃至觸望[4]受。取望有。無等無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緣緣者。皆非現行心能緣慮故。
論。有望於生至有所緣緣。
述曰。有望生受望愛無等無間。有.受皆種。種望於現。非等無間故。有所緣緣者。為彼果所緣故。
論。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說。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中所說。前望次後隣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各各剋體實緣[5]起。而論。不如對法無明望行相雜亂。非實緣起說。異隣次若越次。異順次若逆次。異不相雜亂實緣起。若相雜亂假緣起者。為緣不定。諸聰惠者如理應思。且隔越者。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與愛.取.生.老死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今合說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但增上。若相雜亂有二。一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隣次如對法。隔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皆應思准。緣起下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近。乃至諸支一一廣作。然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一一思准可解。不煩廣為。
論。惑業苦三至是苦所攝。
述曰。第十七門。惑.業。苦攝支者。無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識等種是業所攝。識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是苦所攝。
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1]上說。行.有是業道。無明.愛.取是煩惱道。餘七是苦道。大論第十雖不別解。今云三是煩惱道。二是業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說道為難。謂煩惱難.業難.苦難。然新翻名雜染。
論。有處說業至業有說故。
述曰。今者會違。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瑜伽.十地等。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業有說故。不爾彼論應分別有。
對法第四云。行.識.有三是業。餘皆同此。今論會云。
論。有處說識至為識支故。
述曰。識是業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彼論問言。何故識支業染所攝。答諸行習氣所顯故。即行種子名識故也。
論。惑業所招至為生厭故。
述曰。此釋外問。若苦體者一切皆是。何故惑.業不名為苦。唯此所招名為[2]苦也。彼唯苦諦。非如惑.業亦集諦故。又為生厭不起惑.業。說此所招獨名為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第十廣分別門訖。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緣起等說。謂七.十九無知廣問答等。
論。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等一一如別章抄。不能廣解。後諸講者准此應說。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自下第三結惑.業.苦歸本頌文。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由外緣生死續也。
上來已三復[3]次解頌文訖。自下第四段釋本頌文。中有三。初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有三。初總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內因緣等。次別解二死。後屬釋頌文。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
述曰。此即初也。如文可解。
次別解二死。既言[4]內因內緣。何者是也。
論。因謂有漏至故說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總舉生死之因緣體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5]徵釋出生死體等。初中先出因體。後出緣體。此則初也。有漏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緣起中。正感後世引[6]滿業是。除順現業別助當業。皆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無記業亦非業攝。理如常解。無漏業中。除無分別正體.後得.及此加行。[7]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緣事生故。至下當知。此有無漏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言正感者。顯由此故生死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者異熟因攝。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論。緣謂煩惱至[8]起說為緣。
述曰。此釋緣體等。此中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故說為緣。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煩惱障者。謂一切潤生諸惑。取發業者雖理無違。而今此意取潤生者。所知障者此類雖多。但取緣佛有情起者。[9]或取一切。如煩惱潤。至下當知。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體。於中有二。初假外徵。此有二問。生死有幾由二因緣。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論。生死有二。
述曰。此總答數。
論。一分段生死至麁異熟果。
述曰。此下別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中。初體後名。此出體也。用前有漏善不善業為正感因。由前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異熟無記麁異熟果。易可見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為麁。五蘊為性。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名分段。
論。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釋名也。以此異熟身命短長。或一歲一日乃至八萬劫等。隨往業因惑緣之力有爾所時。若身。若命。定[10]齊限故名為分段。可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論。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
述曰。下解變易有五。初出體。次釋名。因辨得人。次問答。次二死對辨。後總結。此出體也。謂前諸無漏後得有分別業。由前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為殊勝。唯妙唯細。唯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為細。第八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此以異熟無記五蘊為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生死體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此界業。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故。此資行相至下當知。
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
述曰。下釋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謂由大悲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轉舊鄙惡身命。成今殊勝身命。轉先麁劣身命。成今妙細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業。此洲。此界。此地。定爾所時。今此業。此洲。此界。此地。齊限不定。如資色界廣果天身。過五百由旬。命過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爾。變是改義。易是轉義。改轉舊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
下何名不思議。
論。無漏定願至名不思議。
述曰。若無漏定願力正所資生。正所[1]感得。至彼微細妙用難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非凡有情二乘[2]言度。名不思議。非謂菩薩.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楞伽第四卷說。大惠聲聞[3]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離不思議變易生。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身。變易死名與此論同。無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論。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述曰。下釋第二名。及顯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勝鬘經云。生者諸受.根.起。死者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章解。
釋此一名恐義無由。下引經證。
論。如契經說至三種意成身。
述曰。此成於前意成身名。如勝鬘經說。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即勝鬘也。彼說如似。以取為緣。即煩惱障。有漏業因。即正因業。由惑潤故續後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為緣。即所知障。無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一。獨覺二。已得自在菩薩三。以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為因故。生[4]是三種意成身。佛性論云於三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人雖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種。皆轉舊麁身。由大悲願力得隨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是法執攝。彼經自云由無明住為依。恒沙煩惱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會。勝鬘經云世尊有如取緣。即是此中如取為緣。彼意說。有一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等義與此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舊言無明住地。今言習地。梵本無住。所言習者。由數習故。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名無明習地。所言住是何義。舊云大力菩薩。今言已得自在菩薩。是第八地。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說斷二愚中。有於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大力故。無上依經云大地菩薩。舊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義隨意而生。今意隨意而成。但轉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薩八地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盡理。但隨經文。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三無數劫修菩提因。無有過失。非擇滅者眾緣不具。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生。資此身因展轉增勝乃至成佛。第八十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為應理。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說二乘無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說。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死。故不說之。此三種定故說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以有菩薩初地。即能伏諸煩惱故初地得。如滅定說。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乘無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薩。或亦受分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煩惱未盡故。若依煩惱障有漏業。感生死名分段即麁易知。若由無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難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論云八地捨虫身者。捨分段也。若作此釋。此中據定。非無[1]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義故。如對法第十三抄會。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無決定分段業。如阿羅漢故。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說寂靜法。得證清淨無我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說。然勝鬘經與此說同。二乘無學。自在菩薩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種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謂菩薩摩訶薩於八地中。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2]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地前皆得變易也。此文不及四卷經者。今會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說。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勝能故。故彼經云。自心寂靜行種種行。大海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見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無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六地無相觀多。七地雖得此無相觀。然未能無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從勝處[3]論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經言。謂觀察覺了。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悉無所有身心轉變。得如幻三昧。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門.無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行無相。亦無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內證。故彼經云。謂自內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此中三名。雖諸地已得。然據增勝地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然勝鬘及此中。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勝位語。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說迂會者。雖地前已得。且說勝者故。彼二種三種意生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論。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
述曰。此釋第三名。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於本分段身。清淨微妙廣大光潔如變化故。從喻為名。然初二名義用彰名。此即從喻 如有論說。引教成名。此顯揚論第十六說 聲聞無學等。乃至非業報身。皆彼論文之問答也。亦不違理。故知從喻即變易生也。
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自下第三解諸妨難。有四問答。或分為三。
論。若所知障至無餘涅槃。
述曰。此外人問。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死。便不永入無餘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動無漏業。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及無漏業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難。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論。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述曰。此論主答。若作此解有四問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却解前難。謂如諸異生煩惱所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滅。為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4]雖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趣涅槃。第八十說。由種姓別故不能趣。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生死 又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此異生拘煩惱文。有義總是難外伏計。謂有伏計。以無漏業正感生死。為生死因如善惡業。今此難彼。若由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恒起無漏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為緣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助拘煩惱故不得涅槃。返顯既知有趣寂者。雖有無漏及所知障。不皆迴心。故知無漏非為生死正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總是難文。有二難意。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第一問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但為緣助感於生死。有種姓者起無漏定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發業潤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雖有所知障。不能發業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問也。下文先答此第二問。後答第一問。然雖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問。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無過失。
論。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問。前言無漏為正因感故為此問。
論。誰言實感。
述曰。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文外問。若非實感。感義如何。
論。無漏定願至非獨能感。
述曰。由第四禪無漏勝定。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長時不絕展轉增勝。實有漏業感。但由無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非無漏業實能感苦者。此無漏業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此無漏之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煩惱。故次論言。
論。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脫者謂二涅槃。解除縛義。故名解脫。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涅槃解脫故。既不障解脫。體非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爾。故不障解脫。
論。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述曰。此第三外人問。佛地論說。二乘無學盡此一身必入永滅。與佛無異。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苦。彼答變易位中無[1]斯苦受。斯有何過。又問行苦有故是為大過。彼文難意大與此同。
論。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須資生。
論。謂不定姓至無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薩。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雖諸菩薩願力受生。伏煩惱種。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種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潤生。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2]令身轉變。不同小乘熏禪等法。無漏有漏更互而起。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如是數數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 言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3]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又佛地云。雖經行苦。今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等。乃至廣說。
論。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問。既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
述曰。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故。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
論。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
論。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以體寬遍。由有此障。諸俱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此中三釋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二義。
以上第三問答分別。以下第四辨二死別。問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留諸壽行捨衣鉢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延壽。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論。若所留身至非[4]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別體。變易生死。第八十說非天眼境。此中說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說。設定性聲聞。及不定性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能見。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1]見得殊妙身。眼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見下 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
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麁妙既殊。見者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漏業。是增上果。疎緣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說。
述曰。此會相違。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說。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說。為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 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 答由增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說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說。無上依經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緣.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會。
論。頌中所言至義如前[2]說。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皆說名取 俱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
[3]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說現行等所以。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勝。但得[4]二十劫等。為令更增。亦有前盡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說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說之。
述曰。雖實亦由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說種子。云由業習氣等。
論。或為顯爾至故不說現。
述曰。第二解。為顯真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說種子。
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說前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異熟。不說六現行。頌意偏說第八識也。正是生死相續法故。
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無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5]末)
校注
[0504001] 今【大】,令【甲】 [0505001] 待【大】,得【甲】 [0505002] 芽【大】*,幻【甲】* [0505003] 芽【大】,可【甲】 [0505004] 准【大】*,唯【甲】* [0505005] 親【大】,觀【甲】 [0505006] 熟【大】,就【甲】 [0505007] 空【大】,定【乙】 [0506001] 令【大】,今【甲】 [0506002] 因【大】,用【甲】 [0506003] 界【大】,果【甲】 [0506004] 亦【大】,各【甲】 [0506005] 彼【大】,故【甲】 [0506006] 二【大】,一【甲】 [0507001] 本文種字無 [0507002] 因【大】,唯【甲】 [0507003] 為【大】,定【乙】 [0508001] 便字論作偏 [0508002] 因【大】,四【甲】 [0508003] 疎【大】,疏【考偽-大】 [0509001] 雖【大】,唯【甲】 [0510001] 密【大】,蜜【甲】 [0510002] 為【大】,由【甲】 [0510003] 處言二字論作唯屬 [0510004] 六【大】,立【甲】 [0511001] 至【大】,〔-〕【甲】 [0511002] 五【大】,六【考偽-大】 [0511003] 為【大】*,定【甲】* [0511004] 義【大】,美【乙】 [0512001] 唯【大】*,准【甲】* [0512002] 故【大】,故曰【甲】 [0513001] 五【大】,〔-〕【甲】 [0513002] 或能【大】,能或【甲】 [0514001] 法【大】,〔-〕【甲】 [0514002] 說【大】,得【考偽-大】 [0514003] 示【大】,爾【甲】 [0514004] 分【大】,八【甲】 [0514005] 緣【大】,所緣【甲】 [0514006] 復【大】,複【甲】 [0515001] 別【大】,與別【甲】 [0515002] 滿【大】,善【校異-乙】 [0515003] 問【大】,間【考偽-大】 [0515004] 執【大】,熱【甲】 [0516001] 个【大】,今【甲】 [0516002] 前【大】,〔-〕【甲】 [0516003] (又前…熟)八字【大】,〔-〕【甲】 [0516004] 性【大】,姓【甲】 [0517001] 差【大】,〔-〕【乙】 [0517002] 死【大】,取【甲】 [0518001] 名【大】,若【甲】 [0518002] 并【大】,辨【甲】 [0518003] 苦【大】,若【考偽-大】 [0518004] 論【大】,〔-〕【乙】 [0518005] 法【大】,〔-〕【甲】 [0518006] 謂【大】,〔-〕【甲】 [0518007] 者【大】,〔-〕【甲】 [0518008] 於【大】,在【甲】 [0519001] 所【大】,〔-〕【甲】 [0519002] 別【大】,無別【甲】 [0520001] 引【大】,別【甲】 [0520002] 及【大】,乃【甲】 [0520003] 癡【大】,變【甲】 [0520004] 生【大】,結生【乙】 [0520005] 根【大】,諸根【乙】 [0521001] 合【大】,令【甲】 [0521002] 仍【大】,今【乙】 [0521003] 第【大】,〔-〕【甲】 [0522001] 本【大】,本終【甲】,此下乙本奧云沙門晴仁點也自在了取也 [0522002] 末【大】,末上【甲】 [0522003] 無色【大】,〔-〕【甲】 [0522004] 成【大】,感【考偽-大】 [0523001] 解【大】,〔-〕【甲】 [0523002] 識依處勝【大】,〔-〕【甲】 [0523003] 愛【大】,受【甲】 [0523004] 今【大】*,令【甲】* [0524001] 令【大】,今【甲】 [0524002] 全【大】,餘【甲】 [0524003] 受【大】,愛【甲】 [0525001] 識【大】,〔-〕【甲】 [0525002] 熱【大】,愁【考偽-大】 [0525003] 或【大】,惑【考偽-大】 [0525004] 病【大】,老【考偽-大】 [0525005] 老【大】,病【考偽-大】 [0526001] 三【大】,二【考偽-大】 [0526002] 名色【大】,色名【甲】 [0527001] 惑【大】*,或【甲】* [0527002] 芽【大】*,幻【甲】* [0527003] 為【大】,〔-〕【甲】 [0527004] 緣【大】,〔-〕【甲】 [0528001] 之【大】,〔-〕【甲】 [0528002] 輪轉【大】,轉輪【甲】 [0529001] 故【大】,〔-〕【甲】 [0529002] 明【大】,得【甲】 [0529003] 位【大】,但【甲】 [0530001] 放【大】,故【甲】 [0530002] 及【大】,乃【甲】 [0530003] 宮【大】*,官【甲】* [0530004] 卷第八末上終【甲】 [0530005] 卷第八末下首【甲】 [0531001] 異【大】,果【甲】 [0531002] 趣【大】,報【甲】 [0531003] 六【大】,五【考偽-大】 [0532001] 名【大】,亦【考偽-大】 [0532002] 收【大】,故【甲】 [0532003] 隨【大】,道【甲】 [0532004] 亡【大】,三【甲】 [0532005] 餘如樞要【大】,〔-〕【甲】 [0532006] 道【大】,通【甲】 [0533001] 作【大】,住【甲】 [0533002] 十一之中【大】,〔-〕【甲】 [0533003] 非苦【大】,苦非【甲】 [0534001] 義【大】,緣義【甲】 [0534002] 作【大】,住【甲】 [0534003] 有【大】,說有【甲】 [0534004] 受【大】,愛【甲】 [0534005] 起【大】,起謂通達後相續思惟非安立真如有不思惟真如亦不觀真如謂離如理所引作意思惟諸相釋曰其第二句即根本智言非思惟明無尋伺若爾云何言由勝義思惟其相答不同加行後得智等云非思惟然親證真言由勝義名思惟其相思惟乃是能緣異名亦如出世未那之名非染意故不名思量無漏正思亦名為意【甲】,校者曰起下謂通乃至意百二十四字甲本演祕文濫入歟 [0535001] 上【大】,〔-〕【甲】 [0535002] 苦【大】*,若【甲】* [0535003] 次【大】,決【甲】 [0535004] 內因【大】,〔-〕【甲】 [0535005] 徵【大】,微【甲】 [0535006] 滿【大】,漏【甲】 [0535007] 唯【大】,准【甲】 [0535008] 起【大】,故【甲】 [0535009] 或【大】,惑【甲】 [0535010] 齊【大】,有齊【甲】 [0536001] 感【大】,彼感【甲】 [0536002] 言【大】,計【考偽-大】 [0536003] 辟【大】,譬【甲】 [0536004] 是【大】,此【甲】 [0537001] 宜【大】,直【考偽-大】 [0537002] 自【大】,自身【甲】 [0537003] 論【大】,說【甲】 [0537004] 雖【大】,〔-〕【考偽-大】 [0538001] 斯字論作諸 [0538002] 令【大】,今【甲】 [0538003] 得【大】,行【甲】 [0538004] 彼【大】,被【甲】 [0539001] 見得【大】,〔-〕【甲】 [0539002] 說字論作釋 [0539003] 問【大】,間【甲】 [0539004] 二十【大】,耳【甲】 [0539005] 末【大】,末下終【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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