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6]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7]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 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1]彼說未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 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
述曰。下別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覩佛像。專注一緣未[2]休覩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說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 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俱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 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論。若增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 戲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說至名為意根。
述曰。五十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論。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
述曰。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 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論。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識難 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 或說在八地 前說為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論。應說五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為[1]開導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 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申其義。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 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引生故 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 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 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為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為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1]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論。便違聖說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
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論。然攝大乘說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 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 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 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緣。
述曰。前師復救。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 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2]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論。是故八識至俱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述曰。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 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
述曰。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 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同 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1]令同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 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 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緣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
問緣闕何[2]事。
論。則違聖說至皆四緣生。
述曰。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 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 問如解深[3]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說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緣。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論。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 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種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緣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 所依之彼。彼初能變 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顯不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不緣彼境 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時無故 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勝法不可計[1]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為證。
論。論說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 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論。謂緣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述曰。謂諸心所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2]知緣心所。若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論。有義彼說至緣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 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
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說。
述曰。許緣彼識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3]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說。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述曰。五識緣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述曰。意識緣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緣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 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 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論。應說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 問彼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 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 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 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 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見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論。有義前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總非 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 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運一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 恒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 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 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俱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說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麁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
此緣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 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 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 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1]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說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說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 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 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說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何謂多處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 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 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 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 十九顯揚云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1]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 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 十種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 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論。此中且說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外妨難 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
即是第三解所緣訖。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非此相[2]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 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 辨因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俱 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 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3]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俱言。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 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舉頌第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如後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憚 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 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說。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1]染。
述曰。自下却解煩惱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煩惱。此文勢也 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述曰。有情由此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釋妨 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說無餘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 其我所見何見所攝 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 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都無所有 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 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2]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說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五十[3]五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互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 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 二外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 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 四由麁.細二行相殊。麁猛利者說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有四義別 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污。欲明[4]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1]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 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2]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
次第二解。
論。前說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 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有覆性 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 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 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 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 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 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說。
述曰。惠與我見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 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 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無定 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述曰。第二簡善。其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 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 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 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 此第七識所藉緣少 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 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 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 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 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 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 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說於義為勝 [1]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 若互有無。如下自解 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論。有義彼[2]說至顯隨煩惱。
述曰。下第二師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 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 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也。
論。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3]及非囂動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 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4]通染心。此師解云。
論。掉舉雖遍至但說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五十[5]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1]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體即別有也。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說為癡分。
述曰。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說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說六。
述曰。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 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 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2]麁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毘鉢舍那。掉舉障奢摩他 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 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麁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3]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十二 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 隨。簡根本 解通麁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4]遍 說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五。
問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為二。
述曰。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論。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從染答。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5]師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數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 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1]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述曰。此例與上第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 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論。有義應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說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 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 故染心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 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論。論說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 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義說十。
論。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述曰。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俱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 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 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2]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論。有義[1]復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說至三界繫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 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 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2]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是合欲 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說。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 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 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論。於所緣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 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3]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論。餘處不說至非麁顯故。
述曰。餘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述曰。五中無餘忘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俱。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說。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論。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為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論。且[1]疑他世至欲勝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 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 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 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 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 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2]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 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舉若無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 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3]勘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增。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 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唯許五俱。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 念.[4]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說故。
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5]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 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 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 如後自解 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 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俱。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餘俱 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1]喜俱。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2]二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論。應說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 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 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 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說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3]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故不別說 觸等五同。何故今說 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 恒轉如流何故不說 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 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 問若爾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 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 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4]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 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 又設[5]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 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為問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 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1]為名為無記 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 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2]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亦有覆[3]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明淨。染[4]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繫那。
述曰。此為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述曰。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 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若起彼地藏識現行。除於種子。[5]乃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論。或為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此第二解。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何名所生。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 又解此文三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 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6]捨 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屬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 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 雖有此義前解為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乘義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諍答 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即初也 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 總[1]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 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 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 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 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 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說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故世道不伏 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 八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 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 隨其所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真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盡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2]道後得無漏觀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 同障無學一時頓斷 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 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 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 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 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頓斷 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𨷂第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之故一時頓斷 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𨷂增減故 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 若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染亦除 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若以不行名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說。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說之。
述曰。若斷種子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說。為同何例 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說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說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說至經說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1]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 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說藏識至則七俱轉。
述曰。至下當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俱轉。
述曰。此難前說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 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故。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俱轉。
述曰。此難聖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說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說。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 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說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 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論。不可說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說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 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1]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2]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3]決定相違過失 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 故無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 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他宗 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義。[4]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5]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6]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 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短長不同故成位別 自下別釋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 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 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觀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論。彼緣異熟識[1]起法我見。
述曰。此法執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 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 由此應說。隣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 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 然此中據初解隣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 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論。彼緣無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 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故亦無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 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
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 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2]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
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 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 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 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 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
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顯體.用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 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3]二境耶 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
即是廣前初人執位。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廣前第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 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 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 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1]空智故。定性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
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麁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
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
此以何為證。如解深[2]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說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 若謂彼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3]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 問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無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增上緣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緣不攝。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 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文中有三。初問。次答。後釋[4]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
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為量。二別以教理為量。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
述曰。自下別答 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 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
述曰。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 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 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說名為識。
述曰。即是彼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1]法是識。彼是善.不善 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
述曰。經教成佛說。第七非無。
論。解脫經中至非曾非當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
述曰。釋頌初半。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脫。
述曰。釋頌後半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從彼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
述曰。釋第四句。住無學[2]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 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 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恒 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說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徵釋 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此中難不共者。謂此[3]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無明[4]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
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
述曰。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 初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 一切分。通三性心 恒起。釋經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 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 障聖惠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說至謂不共無明。
述曰。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
述曰。說異生類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 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 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爾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
述曰。下正申難。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論。俱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 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 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問。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1]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 何隨[2]惑攝耶 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
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說至不說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說至恒相應故。
述曰。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說四中至癡增上故。
述曰。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 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 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
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論。此俱見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釋難也。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述曰。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3]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 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 並得合為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問答辨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 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無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
述曰。此第二釋。許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說無明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顯差別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1]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
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 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下釋別。此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2]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論。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性。二[3]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 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法難 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
述曰。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1]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2]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 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 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 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 答經云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薩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
述曰。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 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 雙問二家。如何思量 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
述曰。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癈已從他難 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
述曰。彼經部救。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別。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 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 界謂三界 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 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
述曰。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1]部三破大眾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
述曰。以餘具縛者為例喻 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 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難云。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2]曰。長時雖不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隨[3]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何有種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內恒執我。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無也 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 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 二云此我外緣。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
為證此義。
論。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
述曰。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 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 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 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麁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 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 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 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麁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麁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 然有解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體無猶如兔角。故縛無也。
述曰。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大眾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3]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 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滅。簡前後發 相增益者。[1]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
述曰。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
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 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大乘之中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舉頌[2]依問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 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 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 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
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別故 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述曰。解第二句頌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故。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勝於境故偏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 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 且如意識。如何意中 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 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 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 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 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1]若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 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 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2]薩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麁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為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 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 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
論。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 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 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 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 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 賢劫經第二卷說。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 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 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3]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4]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
述曰。下顯不說。共依下說。且顯不共依 頌中不說。一色麁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以麁而且顯又[5]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說。
述曰。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麁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6]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
述曰。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1]名識別名也 能了別境名為識故。謂了別行麁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經說至了別諸法。
述曰。下會經也。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已。
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
述曰。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 見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2]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 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性 自性即自證分 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述曰。餘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 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 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說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 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問起。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此舉頌答。即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別釋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攝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俱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且何名為善。
論。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3]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 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惡趣[4]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此違[5]順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義准不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6]通前二故。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為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1]唯是一性。為許同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轉識同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俱。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雖導生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緣之理如下當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俱轉。會此文云。
論。瑜伽等說至無相違過。
述曰。下釋難也。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說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師正義。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證。五解違。此初二也 三性容俱。非一切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已下[2]為理。言率爾.等[3]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 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 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 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亦不緣聲 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釋難也。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
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為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說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薩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不聞如何出定 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欲界聲等境也 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 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 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
述曰。此顯聞聲非唯意取。顯揚論說種種意故。然彼耳識[1]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一時聞故。意不唯緣定中事故。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 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2]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聞聲之定意識 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結。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說五識同時意識同緣。
論。諸處但言至不說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 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解。
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說至依多分說。
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多分有二義 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薩故 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耳同緣 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 二解雖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
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 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 若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3]法 應唯初定[4]復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 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 答文不遮二種俱得 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 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
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長[5]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6]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自下顯在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應細[1]拾文推其義理 三乘無學.菩薩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煩文具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說。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說 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者[2]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 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義解心所總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 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3]五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 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 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舉喻已顯此亦如是。
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論。心於所緣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4]博士。資謂[5]弟子。如師作模[6]畫形況已弟子填[7]綵綵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8]著綵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說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懸[1]承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述曰。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結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2]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 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總結。此初也。心所[3]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數也。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 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 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 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俱是染故。
述曰。會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 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 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1]非皆通地及俱 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 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2]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述曰。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此長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3]也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4]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5]六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6]唯二性。故說苦根。
何以為證。
論。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
述曰。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7]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 動者麁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論。諸適悅受至恒名為樂。
述曰。下辨處位。初明悅受。[1]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顯揚第二亦然 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2]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
述曰。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3]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 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4]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5]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恒名為苦。
述曰。上解悅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論。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6]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 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7]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論。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8]逼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9]招。何故地獄無捨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
述曰。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1]假分別。
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論。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論。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
述曰。五十七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2]別故 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3]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4]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徵。四總結。此初也 餘三。定是[5]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苦故。
論。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詰。此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作法為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捨。
論。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述曰。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6]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論。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汝以受依[7]容受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說。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徵。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8]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9]更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
述曰。非於彼中可有婬事故。或無[1]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下舉例徵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 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真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2]三。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論。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會違有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3]曰。又對法第七等。說真於意識與憂相應等 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轉門.或麁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 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論。瑜伽論說至亦依隨轉門。
述曰。下會六十六 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 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 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4]二義說之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1]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三。一舉。二證。三會 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
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 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闕故 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 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 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2]說 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3]末)
校注
[0387006] 等【大】,第【甲】 [0387007] 俱【大】,但【甲】 [0388001] 彼字論作前 [0388002] 休【大】*,体【甲】* [0389001] 開【大】*,間【甲】* [0390001] 二【大】,一【考偽-大】 [0390002] 依【大】,似【考偽-大】 [0391001] 令【大】*,今【甲】* [0391002] 事【大】,辜【考偽-大】 [0391003] 密【大】*,蜜【甲】* [0392001] 我【大】,我所【考偽-大】 [0392002] 知【大】,如【甲】 [0392003] 成【大】,誠【甲】 [0393001] 俱【大】,恒【考偽-大】 [0394001] 上【大】,土【甲】,正【考偽-大】 [0394002] 關【大】,開【甲】 [0394003] 烈【大】,列【甲】 [0395001] 染【大】,法【甲】 [0395002] 八【大】*,五【考偽-大】* [0395003] 五【大】*,八【考偽-大】* [0395004] 惑【大】*,或【甲】* [0396001] 門【大】,問【考偽-大】 [0396002] 定【大】,〔-〕【甲】 [0397001] 只【大】,且【考偽-大】 [0397002] 說字論作釋 [0397003] 及【大】,反【甲】 [0397004] 通【大】,遍【考偽-大】 [0397005] 三【大】,五【考偽-大】 [0398001] 體【大】,者【甲】 [0398002] 麁字論作顯 [0398003] 惡【大】,忘【考偽-大】 [0398004] 遍【大】,通【甲】 [0398005] 師【大】,但【甲】 [0399001] 欲【大】,〔-〕【甲】 [0399002] 問【大】,間【甲】 [0400001] 復【大】,後【甲】 [0400002] 亦【大】,必【甲】 [0400003] 事字或本作理 [0401001] 疑【大】,說【甲】 [0401002] 緣上或本有但字 [0401003] 勘【大】,堪【考偽-大】 [0401004] 定【大】,惠【考偽-大】 [0401005] 又【大】,文【考偽-大】 [0402001] 喜【大】,善【甲】 [0402002] 二【大】,一【考偽-大】 [0402003] 異【大】,易【己】 [0402004] 可【大】,不【校異-己】 [0402005] 下【大】,上下【己】 [0403001] 為【大】,〔-〕【己】 [0403002] 顯【大】,頌【甲】 [0403003] 攝【大】,相【甲】【己】 [0403004] 中【大】,〔-〕【己】 [0403005] 乃【大】,名【甲】【己】 [0403006] 捨【大】,栓【己】 [0404001] 攝字論作顯 [0404002] 道【大】,道人法【己】 [0405001] 建【大】,違【甲】 [0406001] 計【大】,許【己】 [0406002] 令【大】,分【考偽-大】 [0406003] 決【大】,次【甲】 [0406004] 不分卷【己】 [0406005] 本【大】,本終【甲】 [0406006] 不分卷【己】 [0407001] 起【大】,至起【甲】【己】 [0407002] 是【大】,見【甲】 [0407003] 二【大】,〔-〕【甲】 [0408001] 空【大】,〔-〕【己】 [0408002] 密【大】*,蜜【甲】* [0408003] 等【大】,〔-〕【甲】 [0408004] 頌【大】,疑【己】 [0409001] 法【大】,諸法【甲】 [0409002] 位【大】,住【甲】 [0409003] 微【大】*,徵【甲】* [0409004] 大【大】,有大【甲】 [0410001] 四【大】,三【考偽-大】 [0410002] 惑【大】,或【甲】 [0410003] 者【大】,者等【?】 [0411001] 者【大】,有【考偽-大】 [0411002] 與【大】,與此【考偽-大】 [0411003] 云【大】,六【甲】 [0412001] 計【大】,許【己】 [0412002] 愛【大】,受【己】 [0413001] 部【大】,〔-〕【甲】【己】 [0413002] 曰【大】,〔-〕【甲】 [0413003] 眠【大】*,眼【甲】* [0414001] 或字論作惑 [0414002] 漏【大】,〔-〕【甲】 [0414003] 遂【大】,逐【己】 [0415001] 遞【大】,互【甲】 [0415002] 依問【大】,〔-〕【甲】【己】 [0417001] 若【大】,名【己】 [0417002] 薩【大】,提【己】 [0417003] 准【大】,唯【甲】 [0417004] 智【大】,知【甲】 [0417005] 復【大】,後【甲】 [0417006] 有字論作無 [0418001] 名【大】,立【考偽-大】 [0418002] 今【大】*,令【甲】* [0418003] 益【大】,益今世益【甲】【己】 [0418004] 苦【大】,若【甲】 [0418005] 順【大】,〔-〕【甲】 [0418006] 通【大】,返【校異-己】,註曰詮云改通作返字 [0419001] 唯【大】,為唯【己】 [0419002] 為【大】,述【己】 [0419003] 流【大】,流時【己】 [0420001] 亦【大】,互【甲】 [0420002] 為【大】,成【甲】【己】 [0420003] 法【大】,注【甲】 [0420004] 復【大】,後【甲】【乙】 [0420005] 徒【大】,從【甲】 [0420006] 八【大】,入【考偽-大】 [0421001] 拾【大】,捨【甲】 [0421002] 八【大】,六【考偽-大】 [0421003] 五【大】,四【己】 [0421004] 博【大】,轉【甲】 [0421005] 弟【大】*,第【甲】* [0421006] 畫【大】,盡【甲】 [0421007] 綵【大】*,采【甲】* [0421008] 著【大】,者【甲】 [0422001] 承【大】,亟【己】 [0422002] 三十二【大】,二十六【考偽-大】 [0422003] 名義【大】,義名【甲】【己】 [0423001] 非【大】,〔-〕【考偽-大】 [0423002] 又【大】,文【甲】 [0423003] 也【大】,也三受中各各分四【己】 [0423004] 純【大】,經【甲】 [0423005] 六【大】,五【考偽-大】 [0423006] 唯【大】,准【己】 [0423007] 起【大】,趣【甲】 [0424001] 復【大】,後【己】 [0424002] 適【大】,遍【甲】 [0424003] 如【大】,故【己】 [0424004] 滿【大】,漏【甲】 [0424005] 受【大】,〔-〕【己】 [0424006] 輕【大】,經【甲】 [0424007] 客【大】*,容【甲】* [0424008] 逼【大】,遍【甲】 [0424009] 招【大】,攝【甲】 [0425001] 假【大】,暇【己】 [0425002] 別【大】,無一二形別【己】 [0425003] 以【大】,憂入三現定不成中以【己】 [0425004] 有【大】,有苦故入不定中【己】 [0425005] 憂【大】,樂憂【己】 [0425006] 樂【大】,不樂【己】 [0425007] 容【大】*,客【考偽-大】* [0425008] 容【大】*,客【己】* [0425009] 更【大】,處【己】 [0426001] 根【大】,根故【己】 [0426002] 三【大】,二【己】 [0426003] 曰【大】,曰下會通文【甲】 [0426004] 二【大】,亦【己】 [0427001] 述【大】,〔-〕【甲】【己】 [0427002] 說【大】,訖【己】 [0427003] 末【大】,末終【甲】,此下【己】本奧云康平四年六月二日申時點了興福寺住僧□□願以此功德普及於一切我等與眾生皆共成佛道迴向無上菩提六月從一日至八□見了法相大乘宗【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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