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4]本)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 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緣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說。
述曰。此即總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象跡喻經。
論。餘經復說至亦是遍行。
述曰。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1]合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2]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證。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3]必有觸。定是遍行。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述曰。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
述曰。結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釋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緣事境至次初說故。
述曰。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論。云何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為業。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4]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問。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此但[5]緣彼至非可厭事。
述曰。論主答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欲起。
述曰。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欲起。
述曰。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欲。
述曰。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論。有說要由至為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論。彼說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說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難言。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
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論。故說欲為至勤依為業。
述曰。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論。云何勝解至引轉為業。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述曰。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1]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述曰。即疑心中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亦無勝解。便通三[2]性。
論。有說心等至皆有勝解。
述曰。順正理云。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彼說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述曰。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論。云何為念至定依為業。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3]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釋曾未受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論。有說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經部師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
論。彼說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1]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云何為定至智依為業。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論。謂觀德失至決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述曰。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論。若不繫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說爾時至應說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緣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緣故。
述曰。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須正理第十一救[2]言大廣。
論。有說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論。彼非誠證至說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論。云何為惠至斷疑為業。
述曰。此說勝惠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論。觀謂德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釋業義。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論。有說爾時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論。諸部對法至執為定量。
述曰。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1]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論。又說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論。應說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述曰。於第四境唯起專注 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麁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
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緣所觀境。
述曰。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觀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雖無惠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說於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 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惠 次以曾習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惠 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个二數也。
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說於四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論。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麁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欲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論。雖於所緣至有惠無失。
述曰。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由此大論六十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述曰。此下第五[1]問也。
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2]受如前說。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述曰。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證苦俱。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論說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又五識俱至義如前說。
述曰。此說正義。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3]
[4]論第六
論。已說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論。云何為信至心淨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 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 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 深忍.樂欲是信因果 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論。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述曰。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1]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2]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次釋彼業。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問也。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論。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也。
論。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述曰。三外難言。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 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隣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無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3]主。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述曰。此第二義。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述曰。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述曰。論主難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4]及為遮此[5]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論。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難云。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論主難云。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論。云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下第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1]乃作諸惡。彼法甚好[2]次依用之。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云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謂為世人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論。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
今難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此非實有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論。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難。
論。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別。
述曰。此論主通。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3]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述曰。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此論主釋。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論。云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云何無瞋至作善為業。
述曰。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論。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述曰。此略也。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論。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說。
述曰。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論。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難。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此會違也。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 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惠故 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 故後師為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而無[1]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廣[2]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 進謂進成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即經所說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經屬。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
下顯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
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為業。
述曰。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麁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述曰。釋轉依業。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
述曰。下有略廣。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1]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述曰。下廣有二。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釋。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
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述曰。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徵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為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云何行捨至靜住為業。
述曰。行者行蘊。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1]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2]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3]八道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論。云何不害至悲愍為業。
述曰。此總舉已。
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論。無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麁相別。
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述曰。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 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 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論。有說不害至謂賢善性。
述曰。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論。此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謂不損惱。
述曰。此外人答。
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述曰。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
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釋不應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1]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2]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論。厭謂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3]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說可知。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第二問答廢立。
論。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4]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5]約一一功能增勝。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數[6]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述曰。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1]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述曰。第三徵責多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
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2]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 若爾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3]曰。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要世間道至乃[4]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論。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
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論。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慚愧[5]異類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釋難也。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若爾如何。
論。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下顯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論。決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論。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1]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俱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1]三.五十[2]八.九等皆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3]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4]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5]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6]於此。如理思之。
[7]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8]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
次舉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論。云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述曰。自下第二門也。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 云何等者。雙問體.業 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 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云何為瞋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 [1]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 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論。云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論。云何為慢至生苦為業。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論。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於勝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
述曰。有七.九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2]并勝德處生。此義云何。如五蘊論說 謂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3]勝計己等。於上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4]己於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5]滅起一。於德起二。於五處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文。顯揚第一云。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論。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無失 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論。云何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論。有義此疑至說為疑故。
述曰。[1]疑以慧為體。何以故。大論[2]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為疑故。此以文證。
又訓釋中。
論。毘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所謂末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論。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別有自體。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論。瑜伽論說至別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說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體非即是慧。若[3]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有。應立量云。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毘助末底至智應為識。
述曰。訓釋辭中。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說智為識。毘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論。界由助力至非慧為體。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云何惡見至招苦為業。
述曰。文中有二。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名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疎。迷理義等故。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
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論。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述曰。此總標舉。
論。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偽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說薩偽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 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薩言表有 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別說。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4]遂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 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 答我為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 六十五者。婆[A1]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5]也。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為證。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為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
述曰。謂由於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此下別說。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乃至無想。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 除邊等四。彼是邪見 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見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 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度 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 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 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 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 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 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1]計故。其[2]全常等理不相違 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3]个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污。非五見攝。但是染惠 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4]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 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 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義准上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異。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 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1]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2]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麁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麁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 [3]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 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A2]沙。其[4]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論。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謗因者。謂對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5]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無世間[6]真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論。此見差別至不死矯亂。
述曰。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因[1]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2]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 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 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3]又約一生却尋無想出心已[4]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麁易見故。不計無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5]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 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執無邊 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 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知因即輕咲。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說等 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如前語 三懷恐怖而無記別。[6]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7]失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 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誥。隨彼所問我當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恐怖。四為愚戇而起。
論。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述曰。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8]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三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般涅 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9]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或計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 釋謂帝釋 梵謂梵王 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10]彼為我。但計彼為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 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計他地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我。[11]若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 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此義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見。
論。或計自在等至諸邪解脫。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為勝。設計為勝。然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12]戒取攝。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得淨故。非見.戒取。
論。或有忘執至皆耶見攝。
述曰。計非道為。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 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等故。
論。四見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論。五戒禁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
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
論。然有處說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 又彼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論。不爾如何至非二取攝。
[A3]述曰。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 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道計道等。
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論。如是總別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若別但有十種。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論。疑後三見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論。邊執見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異解釋。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麁故。何謂相麁。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
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論。瑜伽等說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1]三.及第七說。唯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知身後無。准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
述曰。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論。有義彼論至亦通常見。
述曰。下文有三。一會前標舉。二引事。三[2]類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麁相說故。何謂麁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
此如何等。
論。謂禽獸等至長時資[1]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2]及集長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定有俱生。此以事證。
以教成者。
論。故顯揚等至或分別起。
述曰。類教也。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 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文 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述曰。此下第二自類相應。此問起已。
論。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為首。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說文同。
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論。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 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論。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述曰。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
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論。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述曰。見即五見。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論。所愛所陵至說得相應。
述曰。此解彼云。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麁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論。於五見境至相應無失。
述曰。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論。瞋與慢疑至說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為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內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論。初猶豫時至說得相應。
述曰。釋與疑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3]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4]五說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論。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述曰。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已。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論。瞋與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論。此與三見至說得俱起。
述曰。瞋與三見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論。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述曰。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論。邪見誹撥至或無或有。
述曰。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論。慢於境定至無相應義。
述曰。下第三慢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論。慢與五見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論。然與斷見至無陵恃故。
述曰。[1]斷見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述曰。准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麁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麁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論。疑不審決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五見展轉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論。癡與九種至必由癡故。
述曰。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論。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述曰。此為問起。第三識相應門。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識如前已說。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論。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述曰。第四諸受相應門。此問起。
論。貪瞋癡三至五受相應。
述曰。下文有二。初實義。後麁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見。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2]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3]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
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論。貪會違緣至喜樂俱故。
述曰。逐難釋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見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 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非[4]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論。有義俱生至憂相應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麁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論。有義俱生至前已說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論。分別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獄中與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論。然彼不造至能發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5]五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論。疑後三見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論。二取若緣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論。有義俱生至唯無記故。
述曰。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論。分別二見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論。有義二見至苦相應故。
述曰。此第二師。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至餘如前說。
述曰。引論為證。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 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 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論。此依實義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麁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麁。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慼。不[1]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論。貪癡俱樂至欲唯憂捨。
述曰。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難釋。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麁相苦.樂[2]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論。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第五別境相應門。
論。貪瞋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貪等四法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3]住一境得有定故。
論。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 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 如理應思。此中且[4]問別境。問識。問受。不問遍行。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為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論。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此問起也。第六性門。
論。瞋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論。若欲界繫至損自他故。
述曰。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述曰。即唯除瞋。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5]三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并此四因。
論。當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 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 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 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 又解當於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污。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 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論。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顯伏修。於中麁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
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 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 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 於中復有二說。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下分別惑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雜故 若爾見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論。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1]總立宗。
論。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 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2]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而言生上至或隨轉門。
述曰。謂餘三見。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
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說色界。若無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論。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門上下緣別。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論。既說瞋恚至離欲地故。
述曰。此唯見斷。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瞋親迷滅.道。亦[1]應緣上地。以瞋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
述曰。總緣諸行[2]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3]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隣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 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4]乃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論。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述曰。謂[5]癡.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 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6]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
述曰。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麁相說。麁相說即小乘也 或麁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 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7]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論。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一解云。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8]先說。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 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9]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 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論。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下[10]地。
述曰。如前已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論。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癡已極成所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論。而說上惑至或依別緣。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論。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論。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述曰。此[1]問第九三斷門。
論。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總答。諸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2]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論。分別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分別皆見斷。以麁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
論。見所斷十至總緣諦故。
述曰。下別解斷。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 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3]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論。然迷諦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 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 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 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 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 應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論。別謂別迷至屬苦諦故。
述曰。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不[4]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然以別緣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5]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
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論。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述曰。以上總解迷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1]行別。且舉苦諦。謂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 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論。二取執彼至為勝能淨。
述曰。見.戒二取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於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述曰。於自見起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2]己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疎迷。
論。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3]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於理 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諦 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論。疑及邪見至准苦應知。
述曰。於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諦。以說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說。以二見無故[4]不唯親迷。
論。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親迷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緣理故。便非[5]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論。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述曰。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麁相也。
論。委細說者至隨應如彼。
述曰。疑.三見.無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疎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6]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 若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論。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身.邊二見。及此俱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別。彼麁行相故。
論。瞋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瞋及除前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論。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7]七。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8]我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9]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 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10]若為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 答若[11]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1]勒之。瑜伽論云。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下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2]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次下文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說樞要。
論。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
論。緣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論。已說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結前生後。
論。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舉頌[3]列名。
論。曰至名隨煩惱。
述曰。長行為二。初釋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并.及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 釋頌之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麁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又說唯四是實 言等流者。謂同類義。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 此說同時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惱於心。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
論。此二十種至名小隨煩惱。
述曰。自下第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
論。無慚等二至名中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掉舉等八至名大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當如下知。
論。云何為忿至憤發為性。
述曰。今以時分.行相顯體 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論。能障不[4]忿至身表業故。
述曰。此顯作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麁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對外人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敘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論。云何為恨至結怨為性。
述曰。恨忿後起。餘文可知。
論。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熱惱為業。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 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論。云何為覆至不安隱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云。法爾覆罪者心[1]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論。有義此覆[2]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 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
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3]論據麁顯至是貪分故。
述曰。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麁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然說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
論。云何為惱至[A4]䖧螫為業。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4]多佷戾者。慠佷𢤱戾。尤蛆惱螫於他人等。
論。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此釋前業。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兇險鄙惡麁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疎。鄙謂鄙惡。
論。云何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 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妬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 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
論。云何為慳至慳相用故。
述曰。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 祕者藏也。吝者惜也。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悋慳澁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爾也。
論。云何為誑至誑相用故。
述曰。矯謂不實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偽有德。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者據多[5]現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見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於對法。
論。云何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 為網[6]㥜他者。顯揚云為欺彼故謟。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7]捨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謟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謟是貪分。無智故謟即是癡分 五蘊云。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謟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謟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說。
論。云何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於有情所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1]惱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述曰。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說。瞋能斷命。害[2]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
論。云何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於自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 [3]然已聞.思。或已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 [4]聖者不緣已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 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5]必彼體也[6]檻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7]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
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得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如文可知。
論。云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此返慚相。應准前說。
論。云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為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論。不恥過惡至假說為[8]體。
述曰。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論。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別。
述曰。下難古有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難。四非遍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 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論。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述曰。此不俱生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9]相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論。若待自他至俱遍惡心。
述曰。次非實有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論。不善心時至無別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論。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
述曰。會相違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論。云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
述曰。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 能障行捨。善法相違 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論。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論。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論。又掉舉相至無別相故。
述曰。申正也。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
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論。雖依一切至說為貪分。
述曰。會違也。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相。此之二師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論。有義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師說。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 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而論說為至隨他相說。
述曰。此會文也。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1]令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為喻。
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論。掉舉別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破第二師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論。云何惛沈至毘鉢舍那為業。
述曰。此乃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論。有義惛沈至是癡相故。
述曰。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無別相故。
論。有義惛沈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
述曰。會論如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論。有義惛沈至非即癡攝。
述曰。此第三師。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論。隨他相說至是實有性。
述曰。此釋說名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准前應說。
論。惛沈別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𧄼瞢。即是惛義。重謂沈重。那是沈義。此體別相非無堪任。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難第二師。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
與癡何別。
論。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別。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癡。別相於境不必𧄼瞢沈重。惛沈於境𧄼瞢沈重。障善輕安。別相於境不必迷闇。
論。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實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論。不信三相至心穢為性。
述曰。下廣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論。由不信故至非別有[2]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論。若於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於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論。云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業中增者。是滋長義。
論。於諸染事至非別有[1]故。
述曰。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論。如於無記至無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論。云何放逸至非別有體。
述曰。縱謂縱恣 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論。雖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論。云何失念至心散亂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
論。有義失念至相應念故。
述曰。此初師云。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論。有義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師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論。有義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論。云何散亂至發惡慧故。
述曰。餘文可知。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論。有義散亂至是癡分故。
述曰。此第一師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論。有義散亂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論。謂貪瞋癡至說為散亂。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論。有義散亂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師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
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論。散亂別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論。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述曰。下顯差別。此問掉.亂用何差別。
論。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述曰。下論主答。掉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論。雖一剎那至有易義故。
述曰。雖一念中解.緣二法。[2]雖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
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緣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論。染污心時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問云。染污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 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遍染心。
論。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毀犯故。
述曰。非迷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3]戒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有義不正知至相應慧故。
述曰。第一師。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論。有義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1]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准前。
論。有義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頻會。
論。與并及言至隨煩惱故。
述曰。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2]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或謂毘奈耶中所說雜蘊。
論。隨煩惱名至非煩惱攝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論。唯說二十至唯染麁故。
述曰。自下第六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麁。是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麁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
論。此餘染法至如理應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論。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論。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當知。
論。此二十中至各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麁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論。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無慚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說。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論。有處說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說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 問尋.伺行麁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 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麁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 問尋.伺相麁細。麁.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 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 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論。有處但說至違唯善故。
述曰。對法六中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論。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
述曰。第四諸識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麁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述曰。第五受俱門。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遍於不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論。有義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師。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有義忿等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第二師。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
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論。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述曰。問忿等如何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
論。實義如是至亦如實義。
述曰。此上所說約審細義。隨麁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麁。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論。如是二十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六別境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
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云何與念俱。惡慧云何與慧俱。
論。染念染惠至亦得相應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慧等。
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俱生。
論。念亦緣現至亦得相應。
述曰。念緣曾習。[1]亦緣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
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云何俱起。
論。染定起時至相應無失。
述曰。染定起時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論。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論。小十定非至彼審細故。
述曰。小十行.體性俱麁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2]今忿等行麁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論。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論。慳癡慢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慳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論。憍唯癡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論。覆誑與諂至貪癡分故。
述曰。此三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
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
論。小七中二至亦通無記。
述曰。第八三性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染.無記故。
論。小七中二至餘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門。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麁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論。生在下地至起憍誑諂故。
述曰。第二子門。生下上起上下[1]門。生[2]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論。小十生上至及謗滅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論。中二大八下至相應起故。
述曰。十下緣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論。有義小十至不遠取故。
述曰。此第一師。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3]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說。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論。大八諂誑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論。二十皆非至彼唯淨故。
述曰。第十一學等門。可知。
論。後十唯通至相應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見斷等門。二段分別[4]初明後十為一段。初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二煩惱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論。見所斷者至皆如煩惱說。
述曰。第二子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疎。皆類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論。前十有義至任運生故。
述曰。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緣麁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論。有義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麁事生。亦緣他[5]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云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或嫉妬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處。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論。見所斷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論。此中有義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門。迷諦親疎。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說七得。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 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謂外道嫉妬說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門。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論。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述曰。唯有無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1]末)
校注
[0427004] 本【大】,本上【甲】 [0428001] 合【大】,〔-〕【考偽-大】 [0428002] 五【大】,三【甲】 [0428003] 必【大】*,心【甲】* [0428004] 勤劬【大】,劬勤【甲】 [0428005] 緣字論作求 [0429001] 印【大】,即【甲】 [0429002] 性【大】,性心【甲】 [0429003] 使【大】,便【甲】 [0430001] 何【大】,何以【甲】 [0430002] 言【大】,〔-〕【乙】 [0431001] 所【大】,可【甲】 [0433001] 問【大】,門【考偽-大】 [0433002] 受【大】,憂【乙】 [0433003] 卷第六本上終【甲】 [0433004] 卷第六本下首【甲】 [0434001] 九【大】,十【考偽-大】 [0434002] 因【大】,目【甲】 [0434003] 主【大】,王【甲】 [0434004] 及【大】,乃【考偽-大】 [0434005] 妨【大】,故【乙】 [0435001] 乃【大】,何【考偽-大】 [0435002] 次【大】,須【考偽-大】 [0435003] 實【大】,寶【考偽-大】 [0437001] 惰【大】,悍【甲】 [0437002] 解【大】,引【甲】【乙】 [0438001] 逸【大】,放逸【甲】 [0439001] 怯【大】,性【甲】 [0439002] 愛【大】,憂【考偽-大】 [0439003] 八道【大】,七覺【考偽-大】 [0440001] 各各別翻又【大】,〔-〕【考偽-大】 [0440002] 故【大】,又各各別翻故【考偽-大】 [0440003] 者【大】,〔-〕【考偽-大】 [0440004] 根【大】,相【甲】 [0440005] 約【大】,得【乙】 [0440006] 現【大】,理【甲】 [0441001] 相翻【大】,翻相【甲】 [0441002] 雖【大】,解【甲】 [0441003] 曰【大】,〔-〕【甲】 [0441004] 有【大】,至【乙】 [0441005] 異類論作類異 [0442001] 色【大】,色界【甲】 [0443001] 三【大】,四【考偽-大】 [0443002] 八【大】,七【考偽-大】 [0443003] 論【大】,證【考偽-大】 [0443004] 所【大】,取【甲】 [0443005] 彼【大】,故【乙】 [0443006] 於【大】,放【甲】 [0443007] (成唯…本)十字【大】,〔-〕【甲】,此下乙本奧云南都東大寺北中門拾之即致修補畢正安二年十月三日寶地 [0443008] (成唯…六末)十字【大】,〔-〕【乙】 [0443009] 沙門基撰【大】,〔-〕【乙】 [0444001] 答【大】,無漏不順苦如何必苦具答【甲】 [0444002] 并【大】,辨【甲】【乙】 [0444003] 勝【大】,等勝【甲】 [0444004] 己於【大】,於己【甲】 [0444005] 滅【大】,於我【甲】【乙】 [0445001] 疑【大】,〔-〕【甲】 [0445002] 五十八【大】,〔-〕【甲】 [0445003] 即【大】,則【甲】 [0445004] 遂【大】,逐【考偽-大】 [0445005] 也【大】,色【甲】 [0446001] 計【大】,許【甲】 [0446002] 全【大】*,令【乙】* [0446003] 个【大】,分【甲】 [0446004] 色【大】,我色【甲】 [0447001] 有【大】,〔-〕【甲】 [0447002] 想【大】,總【甲】 [0447003] 問【大】,得問【甲】 [0447004] 等【大】,中【乙】 [0447005] 化【大】,他【甲】 [0447006] 真【大】,實【乙】 [0448001] 無【大】,因無【甲】 [0448002] 作【大】,住【甲】 [0448003] 又【大】,人又【甲】 [0448004] 前【大】,已前【甲】【乙】 [0448005] 作【大】,住【甲】 [0448006] 勿【大】,而【乙】 [0448007] 失【大】,室【甲】 [0448008] 樂【大】,欣樂【甲】,欲樂【乙】 [0448009] 且【大】,具【甲】 [0448010] 彼【大】,後【甲】 [0448011] 若【大】,答【甲】 [0448012] 戒【大】,或【甲】 [0449001] 三【大】,四【考偽-大】 [0449002] 類【大】,引【校異-乙】 [0450001] 生字論作具 [0450002] 及集【大】,〔-〕【考偽-大】 [0450003] 逐【大】,遂【甲】 [0450004] 五【大】,六【考偽-大】 [0451001] 斷【大】,下別明斷【甲】 [0451002] 五【大】*,八【乙】* [0451003] 門【大】,理門【甲】 [0451004] 許【大】,計【甲】 [0451005] 五【大】,九【考偽-大】 [0452001] 在【大】,說【甲】 [0452002] 及【大】,〔-〕【甲】 [0452003] 住【大】,注【考偽-大】 [0452004] 問【大】,以【甲】 [0452005] 三【大】,二【甲】 [0453001] 總【大】,結【甲】 [0453002] 以【大】,已【甲】 [0454001] 應【大】,〔-〕【乙】 [0454002] 起【大】,執【考偽-大】 [0454003] 俱字論作諸 [0454004] 乃【大】,及【甲】 [0454005] 癡【大】,貪【甲】 [0454006] 勝【大】,他得勝【甲】 [0454007] 起【大】,不起【甲】 [0454008] 先【大】,前【甲】 [0454009] 任【大】,住【甲】 [0454010] 地【大】,故【甲】 [0455001] 問【大】,問已【甲】 [0455002] 斷【大】,所斷【甲】 [0455003] 俱【大】,修【甲】 [0455004] 共【大】,先【甲】 [0455005] 二【大】,十【甲】 [0456001] 行【大】,行相【甲】 [0456002] 己【大】,己見【甲】 [0456003] 迷【大】,親迷【甲】 [0456004] 不【大】,亦【考偽-大】 [0456005] 迷【大】,非迷【甲】 [0456006] 疑【大】,癡【甲】 [0456007] 七【大】*,六【考偽-大】* [0456008] 我【大】,〔-〕【甲】 [0456009] 以【大】,行以【甲】 [0456010] 若【大】,各【甲】 [0456011] 餘【大】,除【甲】 [0457001] 勒【大】,勤【甲】 [0457002] 貪【大】,令【甲】 [0457003] 列【大】,例【甲】 [0457004] 忿【大】,忿等【甲】 [0458001] 必【大】,心【甲】 [0458002] 至覆【大】,〔-〕【甲】 [0458003] 論【大】,〔-〕【甲】 [0458004] 多【大】,名【甲】 [0458005] 現【大】,現世【甲】,現誑【考偽-大】 [0458006] 㥜【大】,帽【甲】 [0458007] 捨【大】,揜【考偽-大】 [0459001] 惱【大】,總【甲】 [0459002] 但【大】,俱【甲】 [0459003] 然【大】,門然【甲】 [0459004] 聖【大】,答聖【甲】 [0459005] 必【大】,非【乙】 [0459006] 檻【大】,攬【考偽-大】 [0459007] 懈怠【大】,放逸【考偽-大】 [0459008] 體【大】,恥【考偽-大】 [0459009] 相【大】,想【考偽-大】 [0460001] 令【大】,合【甲】 [0460002] 故字論作性 [0461001] 故字論作性 [0461002] 雖【大】,〔-〕【甲】 [0461003] 戒【大】,惑【甲】 [0462001] 二【大】,第一第二【甲】 [0462002] 八【大】*,九【考偽-大】* [0463001] 亦緣【大】,〔-〕【甲】 [0463002] 今【大】,令【甲】【乙】 [0464001] 門【大】,〔-〕【甲】 [0464002] 在【大】,〔-〕【甲】 [0464003] 定【大】,嫉【考偽-大】 [0464004] 初明【大】,〔-〕【甲】 [0464005] 身【大】,〔-〕【甲】 [0465001] 末【大】,末終【甲】,此下乙本奧云保安四年癸卯三月四日於貞松房西部屋移點了酉剋許法相末葉實憲之本大法師祐弘偏為令法久住之□應永二十一年林鐘二十一日【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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