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何與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 無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剎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無為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也。亦顯大眾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 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非剎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無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 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 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 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為後法種。
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3]生果在[4]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5]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料簡 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此必異時非果俱有 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不必同。
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俱。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為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1]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見分緣於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
有解云。種望於種為因果。若許同時非因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種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 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 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 前解即[2]與別脫戒體用俱增義。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無有故。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 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說 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3]計執因果同世故 云何復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恒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此非俱有。俱種攝故。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 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如何恒轉 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此闕恒與果俱一義 若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名種子 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其第七識為種不成 又說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俱時故。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為種類 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別。若具六義方名種子𨷂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對治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今言與果俱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剎那而說。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1]雜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 夫因緣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生果。
論。五待眾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此方外道為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 若緣恒有應恒生果。種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緣恒無。
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望色蘊亦得為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轉。為名種不 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 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 此闕何義也 與果不俱故 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 此亦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 攝大乘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虛空。[1]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 故由內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內種識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體。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並攝論有。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引二因。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 無性云。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 天親云。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2]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緣分別辨內外種因.非因緣。熏.不熏別。
論。內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內種是因緣。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內則定熏 故外種子既唯現行。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必以內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非無因緣。從內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釋熏習名。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或由致也 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故。
論。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二辨能熏具緣少.多。三釋熏習義等 初中有三。初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 然五聚法。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等法。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俱時心所。第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3]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說。[4]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5]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 亦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1]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 簡與佛地同 說為不熏。熏時何過 違拒法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受熏。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為王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虛疎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2]密有虛疎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俱時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 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 今依他攝。自無實體。依實說假故 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說者擬今說故 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須簡 若爾空等無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由此故應第一說善。無明簡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 於假識類等。
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為能熏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許為可熏。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知即以此義為正 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義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無記違善.惡品。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 此所熏中何故堅者乃名受熏 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沈香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無為不能受熏 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種 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別成總說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 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 若假說者亦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說 何故不和合 不得為所熏 若爾便許有熏他身 熏他身有何過 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
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簡無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也。
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有二 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由斯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 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 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 即勝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 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為他緣。一切無過 此中總言。意說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 此舉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增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因中無漏為例並然。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習 若佛能熏有何過失 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方是能熏。如所熏說。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1]減故。應非能熏 此有二釋 一云。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為增。然極難也 二云。亦有增減。欲界為麁。乃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 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却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 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增減者 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 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無品類。故[2]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徵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何法為[3]障。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 何分為能熏 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述曰。後釋熏習義 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俱生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4]芽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故以為喻 攝論喻如內熏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舉三法喻喻三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二義其文可解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 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緣未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論。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緣。偏望為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此以[1]大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顯揚破故 然攝論第[2]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識。同此無妨。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故。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下四緣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大乘為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說。
述曰。除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為因緣。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應知假說非實因緣。非辨體故。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不可知。麁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3]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疎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為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然以唯識轉變次第。先行.後境 次略答中。依頌而牒 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 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 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 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 約見.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 初中復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 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 此中了者下。此為廣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 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 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 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 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
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4]復二。初外。後內 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外相 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 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 受是領義。覺義 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 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與聲處 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說。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 即顯依持而領受義 領受義者。謂以為境 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 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 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 不論其聲。聲體虛疎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無礙 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 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緣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 問外器界既以為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體。故與識相[1]遠不為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云阿𥠖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 答名體即聲。聲是能詮。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 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 [2]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為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 問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 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識境漸次能了故 由是彼經復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 與此文同。並不違也 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緣根.塵 生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 護法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 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更當分別 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3]後生現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 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4]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 此義應思 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 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 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 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繫.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5]故。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受義。
論。執受及處[1]但是所緣。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託。此意總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 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2]生種准此應知 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 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3]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
已略解訖。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 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 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 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此說能似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 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
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論。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此返難云。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自說 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能緣 如下所緣緣中說。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論。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經 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 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緣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1]眾.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緣云帶彼相故 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然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自證分。
論云。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云。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却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云。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疎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
何須說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量。見為能量。自證為[1]量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為唯。功能各別故說言三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 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為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2]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 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 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污相故。如末那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內。
述曰。下分別[3]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論。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此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思 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相分心 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緣第二。却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 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1]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2]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 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成 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 三.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 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 若爾內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3]分。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為三。果體一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 [4]頌舊云。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5]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論。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6]逐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自體。不緣第四故 如第三為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為自體故 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覆理齊故 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別過失 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為正智。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諦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 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緣 於中有三。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 初中有二。初總解釋。後諸師說。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1]人為共相。多人所[2]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如所造觸若緣。但緣本實物[3]著。即觸處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緣長等時并緣青等。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為大小時。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說。亦得緣長等。由此[4]准。觸處亦應作是說。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5]以一。
述曰。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中。眾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別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
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眾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1]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下諸師說。初問。後答。此為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異熟識變為此相。問能變者。瑜伽[2]等說於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為是誰緣。故今問也。為凡為聖。為此趣。為他趣。為自界。為他界。為自地。為他地為唯自變。為他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經說故。即立世經。
第二破云。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假為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說。諸佛菩薩若化變為。我所不諱。若實變為。即違理.教。雜穢種子久已[3]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4]娑訶界。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必不下生。變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為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為。此中且舉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為現所居界。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一云次生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何故瑜伽論五十一。云彼識不緣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謂緣種子即是定境。緣外器等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故 問聖定不生無[5]間之處。應不變為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為有救。狹於月藏。
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為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變為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說現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麁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為地。[6]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變本為身。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1]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切 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說。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謂即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諸法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謂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為所緣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若據前緣器中三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不緣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今非彼義。不可用之。無色緣種。亦有解云。即為自體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為相分緣。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緣。答彼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為相分緣。不同如也。設佛見分緣於自證。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
難此解云。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為緣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所亦不離[2]識。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 問有漏種中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繫。此義應思 答不然。繫據縛義。即法體上差別義故。三界繫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繫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繫。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繫。隨見心說。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是異界繫。心是異界繫 答曰。不例。如本識緣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緣於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此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為證 此若不爾七識緣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身.器。見.相得別繫。七識不爾故繫隨相。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眾生界有增減過。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相.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繫 問第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別 難[3]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為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若亦為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答此亦為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於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己有實用。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此應思度 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1]於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2]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今名為共。此即最初總說本識於他亦變。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亦似根故。
以何為證。
論。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繫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為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 今正翻云。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 變似有情。即是五根。眾生數法 情即根是。名薩埵故 變似我者。是[3]末那緣變 及了者。六識緣之。即第八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為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
若爾彼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則不爾。故不為例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變。[4]令則變他。何以為例。又彼色界只是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為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尸骸猶見相續。不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 身為自情變。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論。前來且說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即總料簡 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繫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
或總四力 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 通力所變其事云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即自通力緣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 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為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 上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 或亦名身。有積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 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 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疎所緣緣必有之文應更思審。[1]如樞要說 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緣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為果。即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變為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 一唯緣有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雖緣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 [2]又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繫故。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繫。此義應思 又解異地繫。因緣變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淚故 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說通能變為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之。故華嚴等云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即菩薩等入彼定變 四為唯造色。亦變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十四解 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若為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說與彼定境為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也。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於塵 六又依[3]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復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 [4]及器者。華嚴經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阿含經云。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 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5]及實色中定境者。是 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變境.身為相續。為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6]繫發起故。
述曰。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7]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瑜伽第[8]三說。外器定一劫。若變內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擊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師云。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緣 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續。何故不緣 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如何緣斷法 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復何妨。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說緣。第二段也 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第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 言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 種子何處攝。隨何處攝 雖唯意緣。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 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 問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為極微故。第八不緣。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緣。唯以現行思為體故。別解表業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 若爾如二無心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 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即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緣 遍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此中攝故。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中攝。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假想色故。故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第八所緣必有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 然諸法體。一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無法。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也。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以無體用故 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何故此識不緣無為 若實無為因未證故。若假無為無體用故皆不得緣。於有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緣實非假等。
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為所緣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無法為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也。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亦緣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述曰。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 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緣者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為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 若瑜伽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為勝。順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緣故。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但為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無漏亦爾非必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無諸妨難。由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因緣變。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為有用。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有用 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為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返顯八俱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1]有。
述曰。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深密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廣說。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緣故即不令起。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為有體應第八緣。
論。變無為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緣實無為者。無為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為非實無為。故不變也。論說等言。又無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無為.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為。
論。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述曰。此總[2]結也 問若有漏識因緣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緣無。因緣生故皆應緣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即緣於無.及心等影無為影等。以親證故。知無是無故緣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是遍智故 許亦無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親為所緣。不遮疎故 若爾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故 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緣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亦無有失。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緣見分故。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境有寬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緣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緣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為境。
述曰。無色無色。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緣之。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五十三云。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說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緣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說。於欲界中緣狹小境 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識時。作此行解故。緣此無量行解之種。名緣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 既緣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緣二無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緣者從果為名。非緣此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緣無心定等。如前已說。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為有。
述曰。此舉喻答。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 應信第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心悶絕。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1]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為二。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3]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 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即由二義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4]令根等三法[5]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6]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7]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 今言等者。等取雜集 復言[1]根[2]之第六[3]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4]常相續[5]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6]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7]觸功力。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8]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 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疎.種子。若說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9]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為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為導首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10]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 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 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1]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 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 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 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述曰。解第二[2]數。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3]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雖此亦能至俱說[4]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 於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 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1]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據修中[2]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3]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 此釋一切染[4]愛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 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 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5]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敘計訖。二論主破云。
論。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6]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7]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1]別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
次第十三[2]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 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3]搆取自性受 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疎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 時謂剎那。定同一世 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4]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 此約實義名所緣等 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 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 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別識 行簡依同其境各別 緣簡別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 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5]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 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 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麁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 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1]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 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為自內我。
述曰。常者。相續義 無轉者。一類義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捨俱 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 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 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 [2]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3]禪[4]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 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𧄼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剎那別緣。
述曰。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 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 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 為答此[1]問故次說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 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 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麁重濫不善故 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 二性[2]巧便善。謂有為善法 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 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 四勝義善。謂善無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 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3]未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𢤱戾故。可記別也 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記別故。說名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 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1]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 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2]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3]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 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 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 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 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1]語 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2]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 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諸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 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疎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3]根境等 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 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 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1]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述曰。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 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 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 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 為簡彼宗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恒義 一類者。常無記義 相續者。未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 言施設者。安立[2]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 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 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 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 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 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喻 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1]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 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2]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3]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 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論主[4]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5]反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6]斥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7]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8]外難云。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9]反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 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 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 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言我不離。汝豈離耶 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 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 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 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 應難彼云。既言諸法[1]本來皆有。所待[2]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 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3]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 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 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 此是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4]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 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 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 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5]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 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6]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 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 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7]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 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8]相。實唯現在 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 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論。有餘部說至恒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 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1]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 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
述曰。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二於一法辨 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 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 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意可知。
已下[2]徵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3]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與滅二[4]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 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 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5]體同說。
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 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有為諸法[1]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 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 謂諸聖者。即通三乘 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 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 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 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捨。
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無堪任性[2]亦名麁重。然今[3]但取種子非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說為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 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徵。五釋 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 何故不言離所知障 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 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說至阿賴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 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 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 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 有俱不[4]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論第十[5]四卷.集論第七說 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 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迴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6]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 今說迴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1]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說二乘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五釋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 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 以全未捨故 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 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2]說。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捨。
論。法[3]駃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 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 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 今菩薩地瑜伽[4]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 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5]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論。此[6]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 第二因簡前六地 第三因簡第七地 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賴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為自內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說。無現執藏[7]瑜伽說[8]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 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捨 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為捨故 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識 答實亦應[9]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至阿賴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說。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為捨。第三[1]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2]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論。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3]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
述曰。下結正義。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捨。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名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阿羅漢訖。下正解捨 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攝論第一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1]三.解深[2]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3]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為意。及[4]寶性論等眾名。如別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賴耶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 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 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 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5]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剛心菩薩。云何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 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 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 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 三但為末那緣阿[6]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九種[7]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 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8]料簡 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乘之名 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 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
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
述曰。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 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1]說依縛異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 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 將得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 一云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2]將成[3]熟。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 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 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 二乘正入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4]苦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述曰。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 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 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 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 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 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恒轉。通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 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論。無染污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 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伺 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 [1]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 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 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2]防。何故不許 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 依何靜慮而起此智 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5]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 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6]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 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緣境。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7]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8]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 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9](末)
校注
[0309003] 生字祕作滅 [0309004] 滅字祕作生 [0309005] 明字同學作朋 [0310001] 同【大】,自【考偽-大】 [0310002] 與【大】,當【甲】 [0310003] 計【大】,許【甲】 [0311001] 雜【大】,離【甲】 [0312001] 波字論作陂 [0312002] 但【大】,俱【甲】 [0312003] 簡【大】,間【考偽-大】 [0312004] 校者曰千手院本云除此攝論無四字而次行此簡經部等十二字在于此(註[05]參照) [0312005] 校者曰千手院本云除此攝論無四字而次行此簡經部等十二字在于此 [0313001] 因【大】,同【甲】 [0313002] 密【大】*,蜜【甲】* [0314001] 減【大】,滅【甲】 [0314002] 細【大】,知【考偽-大】 [0314003] 障字祕作礙 [0314004] 芽【大】,可【甲】 [0315001] 大【大】,小【考偽-大】 [0315002] 三【大】,二【考偽-大】 [0315003] 門【大】,問【考偽-大】 [0315004] 復【大】,後【甲】 [0316001] 遠【大】,違【考偽-大】 [0316002] 又【大】,文【甲】 [0316003] 後【大】,復【甲】 [0316004] 想【大】,相【甲】 [0316005] 故【大】,〔-〕【甲】 [0317001] 但字論作俱 [0317002] 生字秘無 [0317003] 不字義演作所 [0318001] 眾【大】,乘【甲】 [0319001] 量【大】,〔-〕【甲】 [0319002] 故【大】,〔-〕【甲】 [0319003] 之【大】,之有三初內外次諸量後廢立此初也【校異-原】 [0320001] 校者曰,或異本至唯識理成五字作皆現量攝四字,具所能緣四字作論故心心所至唯識理成述曰廢立十四字,案古來存之歟 [0320002] 校者曰,或異本至唯識理成五字作皆現量攝四字,具所能緣四字作論故心心所至唯識理成述曰廢立十四字,案古來存之歟 [0320003] 分【大】,分有三【甲】 [0320004] 頌舊【大】,舊頌【甲】 [0320005] 在字經作生 [0320006] 逐【大】,遂【甲】 [0321001] 人【大】,者【考偽-大】 [0321002] 感【大】,惑【甲】 [0321003] 著【大】,者【甲】 [0321004] 准【大】,唯【甲】 [0321005] 以字論作似 [0322001] 者如心上【大】,心上者如【考偽-大】 [0322002] 等【大】,等論【甲】 [0322003] 亡【大】,已【甲】 [0322004] 娑【大】,婆【甲】 [0322005] 間【大】,問【甲】 [0322006] 此【大】,〔-〕【校異-原】 [0323001] 小【大】*,少【甲】* [0323002] 識【大】,識亦不離識【甲】 [0323003] 祕一上有第字 [0324001] 於字義演作又 [0324002] 受【大】,處【校異-原】 [0324003] 末【大】,未【甲】 [0324004] 令【大】,今【甲】 [0325001] 校者曰依義蘊義演之釋者如樞要說四字次下有又解…有用故四十三字(註[02]參照) [0325002] 校者曰依義蘊義演之釋者如樞要說四字次下有又解…有用故四十三字 [0325003] 神字義蘊作體 [0325004] 及【大】,變【考偽-大】 [0325005] 及【大】,乃【考偽-大】 [0325006] 繫字論作擊 [0325007] 生【大】,至【甲】 [0325008] 三【大】,二【考偽-大】 [0327001] 有字論作用 [0327002] 結【大】,絕【甲】 [0328001] 本【大】,本終【甲】 [0328002] 基【大】,大乘基【甲】【乙】【丁】 [0328003] 問【大】,門【甲】 [0328004] 令【大】,合【乙】【丁】 [0328005] 合【大】,令【乙】【丁】 [0328006] 作【大】,功能作【乙】 [0328007] 珠【大】*,殊【乙】* [0329001] 根【大】,於【甲】【丁】 [0329002] 之【大】,三【甲】【乙】 [0329003] 轉【大】,囀【丁】 [0329004] 常【大】,常常【甲】 [0329005] 有【大】,有有【甲】 [0329006] 遍【大】,偏【甲】 [0329007] 觸【大】,觸自性【甲】 [0329008] 問【大】,門【甲】 [0329009] 也【大】,已【甲】 [0329010] 若爾【大】,〔-〕【甲】【乙】【丁】 [0330001] 受【大】,愛【乙】【丁】 [0330002] 數【大】,段【乙】 [0330003] 曰【大】,子【考偽-大】 [0330004] 引【大】,則【甲】 [0331001] 約【大】,將【乙】【丁】 [0331002] 行【大】,得【丁】 [0331003] 為【大】,〔-〕【乙】 [0331004] 愛【大】,受【甲】 [0331005] 共【大】,苦【丁】 [0331006] 土【大】,云【甲】 [0331007] 想【大】,相【甲】【乙】 [0332001] 別【大】,可【甲】 [0332002] 彼【大】,破【甲】 [0332003] 搆【大】,〔-〕【甲】 [0332004] 等【大】,〔-〕【乙】 [0332005] 言【大】,會【乙】 [0333001] 並【大】,受【考偽-大】 [0333002] 問【大】,門【甲】 [0333003] 禪之【大】,〔-〕【考偽-大】 [0333004] 之【大】,定【丁】 [0334001] 問【大】,門【甲】 [0334002] 巧【大】,功【乙】 [0334003] 未【大】,末【乙】 [0335001] 邪【大】,耶【甲】【乙】【丁】 [0335002] 所熏【大】,〔-〕【考偽-大】 [0335003] 心【大】,以【甲】 [0336001] 語【大】,詰【丁】 [0336002] 果【大】,一果【考偽-大】 [0336003] 根境等【大】,〔-〕【乙】 [0337001] 合【大】,令【丁】 [0337002] 異【大】,果【甲】 [0338001] 飄【大】,漂【考偽-大】 [0338002] 牒【大】,辨【甲】 [0338003] 有【大】,一切有【乙】 [0338004] 反【大】,變【乙】 [0338005] 反【大】,變【甲】 [0338006] 斥【大】,升【甲】 [0338007] 摧邪【大】,權耶【甲】 [0338008] 外【大】,外人【乙】 [0338009] 反【大】,變【甲】 [0339001] 本【大】,未【乙】 [0339002] 之字論作因 [0339003] 半【大】,互【甲】 [0339004] 用【大】,能【丁】 [0339005] 十【大】,九【考偽-大】 [0339006] 乘【大】,世【考偽-大】 [0339007] 異生【大】,〔-〕【甲】 [0339008] 相【大】,見【丁】 [0340001] 遵【大】,導【甲】【丁】 [0340002] 徵【大】,微【甲】 [0340003] 惑【大】,或【甲】 [0340004] 法【大】,〔-〕【甲】 [0340005] 體同說三字論作說體同 [0341001] 從【大】,徒【甲】 [0341002] 亦【大】,之亦【甲】【丁】 [0341003] 但【大】,位【甲】【乙】 [0341004] 成【大】,成就【丁】 [0341005] 四【大】,三【乙】 [0341006] 往【大】,住【甲】【丁】 [0342001] 直【大】*,宜【甲】* [0342002] 說【大】,說駃【甲】 [0342003] 駃【大】,〔-〕【甲】 [0342004] 四【大】,三【甲】 [0342005] 未【大】,末【甲】 [0342006] 位【大】,倍【甲】 [0342007] 瑜伽說此【大】,〔-〕【乙】【丁】 [0342008] 此【大】,之【甲】 [0342009] 名【大】,〔-〕【乙】【丁】 [0343001] 牒【大】,假牒【甲】 [0343002] 辭【大】,詞【丁】 [0343003] 擇【大】,釋【甲】 [0344001] 三【大】*,六【考偽-大】* [0344002] 密【大】,蜜【甲】 [0344003] 乘【大】,乘中【乙】 [0344004] 寶【大】,實【甲】 [0344005] 故字祕牒文無之 [0344006] 陀【大】,陀那【丁】 [0344007] 識【大】,識彼說真識為第九名無垢識【丁】 [0344008] 料【大】*,斷【甲】* [0345001] 說依縛【大】,依縛說【乙】 [0345002] 將字祕作約 [0345003] 熟字祕作就 [0345004] 苦【大】,〔-〕【乙】【丁】 [0346001] 問【大】,門【甲】 [0346002] 防【大】,妨【考偽-大】 [0346003] 至平等轉故【大】,〔-〕【乙】【丁】 [0346004] 故【大】,故本【甲】 [0346005] 漏【大】,滿【甲】 [0346006] 三【大】,二【乙】【丁】 [0346007] 遍【大】,通【甲】 [0346008] 智【大】,知【丁】 [0346009] 末【大】,末終【甲】,〔-〕【丁】【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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