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洛迦新志卷八
規制門第八(共分六種)
秦尊僧䂮,釋門之規約初宣;魏倚道臻,佛子之科條益備。蓋出世不離入世,束身所以束心也。況百丈創立叢林,大眾同歸棲止。不遵國法,何以邀王臣之護持?不守清規,何以得比丘之和合?更加世運遷流,羣欽法治。故公布之國典,固宜心懍懷刑;即私制之院章,亦當欲不踰矩。志規制。
僧伽日用軌範
日用軌範者,乃示人人當行。不拘何人何執,總當一一無犯。那管內單外單,咸須各各遵守。一、敦尚戒德,為菩提之根本,作涅槃之基址。二、須甘淡薄,安貧樂道,保護道心。三、寂淨純一,省緣務本,無分其心。四、去私擯邪,奉公守正。五、柔和忍辱,慎事敬人。六、隨眾聽命,威儀整肅。七、勤修行業,無怠無荒。八、遵規處眾,耿直不阿。九、安分小心,無得妄為。十、隨順規制,共勷法門。上來十種,略總善法大綱。不厭委陳,尚有禁例條目,謹列於左:
不得破根本大戒。不得於誦戒時,無故不隨眾。不得不孝父母。不得欺陵師長。不得故違朝廷公府禁令。不得習近女人。不得於受戒之後,不知戒相。不得親近邪師。不得飲酒賭戲。右九事,不犯,名敦尚戒德。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營辦美食。不得著豔麗衣服。不得泛攬經事。不得爭䞋錢。不得田蠶牧養。不得聚集男女,做世法齋會。右六事,不犯,名為安貧樂道。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無故在外閒遊,數歸俗舍。不得習學應赴詞章,吹唱雜藝。不得習學天文地理、符水鑪火等外事。不得習學閉氣坐功,及無為白蓮等邪道。不得好興無益工作等。右五事,不犯,名為省緣務本。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非理募化。不得侵剋信施。不得擅用招提之物。不得廢壞器用不賠償。不得背眾食。不得不白眾,動無主僧物。右六事,不犯,名奉公守正。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破口相罵,交拳相打。不得受辱不忍,見於辭色。不得威力欺壓人。不得侮慢耆宿。右四事,不犯,名柔和忍辱。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戲笑無度。不得高聲談論。不得裝模作樣。不得坐立斜倚。右四事,不犯,名威儀整肅。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無故不禮誦。不得執事怠慢。不得惡人警策。不得作無益害有益。右四事,不犯,名勤修行業。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挑唆鬬爭。不得樹立朋黨。不得機詐不實。不得謗訕名德。不得誣毀清眾。不得徇私偏袒。右六事,不犯,名遵規處眾。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大膽生事。不得謬說經論。不得妄拈古德機緣。不得無知著述誤人。不得招納非人。不得自立徒眾。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彌。不得己事不明,好為人師。不得哄誘他人弟子背其本師。不得無大故擅入公門。不得妄議時政得失是非。不得輕心謗斥先聖先賢。不得以常住產業等與人。不得侵佔人產業。不得另為煙爨。右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不得有過罰而不服。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不得梗法不容執事人行事。不得為執事更變成規。不得不白師友,恣意妄為。不得故與有過擯出人交。右七事,不犯,名隨順規制。若犯,輕者罰,重者出院。(《百丈清規》)
共住規約
棲身息影,端藉名藍。修道循規,必須同志。久參耆宿,以遊歷深而百緒從生。後進時流,因知見淺而初心漸退。以致綱宗失旨,模範多乖。習以為然,積成流弊。某甲住持茲山,自慚薄德;空懷佛制,無報法門。欲挽已往頹風,惟冀方來賢眾:共遵佛說戒律、祖制規繩;調治三業,折伏過非。住斯叢林,原為遵行。如或不然,無勞共住。
[A1]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A2]禪貴真參實悟,弄口頭禪者,出院。
[A3]三五成羣,山門外遊戲雜話并閒坐者,罰。不服者,出院。
[A4]喫葷酒看戲者,罰已,出院。若重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新增)喫煙者,罰。
[A5]故與有過人往復,思害叢林,攪亂好人者,出院。
[A6]鬬爭是非,破口相罵,交拳相打,不論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過犯而瞋,理正者不罰,過犯者責出院。
[A7]米麥等物,不白住持,私賣用者,罰賠償已,出院。
[A8]侵損常住財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賠已,出院。
[A9]施護入寺,執事私化緣者,量事輕重處罰。不服者,出院。
[A10]無公事,私走檀護及本俗者,定非潛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舉者,同罰。
[A11]己眼不明,妄評他人見地,出語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A12]課誦、坐香、出坡,不隨眾者,罰。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A13]禪堂講話者,罰。本堂不舉,待堂外舉者,堂內執事同罰。
[A14]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縱意放逸者,罰。或博弈賭錢者,重罰,出院。執事不舉者,同罰。
[A15]無事不得喫二堂。食時不得談笑。不得爭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結齋先起。不得自攜椀入廚取食。違者罰。
[A16]遇普茶聽規約,除公事,不隨眾者,罰。不得託人取茶果歸寮,與者、取者同罰。
[A17]常住經書,莊嚴器皿,概不借出。違者,罰。若不得已,白眾方借。
[A18]輕視耆德,惡聞直言,妄生誹謗者,出院。
[A19]不聽執事人約束遣調,及不滿期告假者,罰。
[A20]非重病,背眾飲食者,罰。私留親友歇宿者,罰。
[A21]各寮聞報鐘不起者,罰。恃己有功,不順調伏者,重罰。
[A22]凡受信施物,不白執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罰。除親戚鄰友。
[A23]長養鬚髮,概不留單。暑天赤膊,不縛褲腳;冬天烘火,並戴小帽者,罰。
[A24]常住錢物,出入即登記,朔望兩序公算。失記及含糊者,罰。
[A25]堂中出外生事者,嚴擯。借事起單者,永不復入。
[A26]保留有大過人及年輕者,或私招徒眾者,出院。
[A27]叢林無僧值,則內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為僧值,宜盡心糾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罰。失罰者,僧值受罰。
以上條約,真實辦道之規則。同居大眾,各宜珍重。(《百丈清規》)
山中舊規
凡本寺前後左右山場,不但不可侵漁,且風水攸關,竹木務悠久培蔭。斲石取泥,俱所當慎。違者罰擯。
山門基地,東至娑竭龍王祠止,西至土地堂止。內龍沙一股,關係吃緊,有石碑為限,毋得侵犯。
自康熙二十九年創復禪林。以前各家據有之地,會同合山,逐一取明。除舊時所作墳塔外,當依華頂規式,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處建墳造塔;或冒昧侵越,定干罰擯。
概山靜室,披鬀徒眾祝髮,屆期務先知會兩鄰,據實具結。一杜混淆,一防匪類。其茶儀陋規,已經革除,毋庸溷擾。
本山耆舊涅槃,先白常住,鳴鐘通知。常住祇備香燭冥資致弔,不得仍前多事。齋金永革。鐘頭銀一錢,仍付本僧。
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處,每年公議一人輪值年務。今總靜室已廢,總管之名亦為不雅。改耆舊僧三人,棲息道頭下院樓上,掌煙爨簿及香檀散靜諸務。(以香客錢米,俵散各靜室僧,謂散靜。)其合山大眾,或有爭論事故,先向耆舊師剖論。不得已,具白方丈,毋許瑣瀆。內有情真過確者,宜擯、宜罰,公同處分。
向來支應官府及造冊結狀諸費,合山均派。今新復禪規,一應常住自行料理。各庵得清淨安居,努力進修,勿棄寸陰為幸。
天災流行,祈求雨澤,向由常住為首,領眾詣潮音洞迎香。近因外山開墾,眾議往桃花山請聖,供龍中和廟內。雨過之日,誦經酬禮,撥舟送聖。如當事祈求,但在本山請三昧八功德水行香,不往別所。
本山修路,屬磐陀石者,一自土地堂起,至磐陀石止;一自柏子庵起,至潮音洞止;一自潮音洞起,至道頭止。屬千步沙者,自几寶嶺起,至雪浪澗止。屬茶山者,自龍樹庵起,至菩薩頂及東溝、西溝止。屬東寮者,自几寶嶺左山腳起,至東山門止,並濬東荷花池。屬西寮者,自土地堂起,至西山門止,並濬西荷花池。兩寺常住,普濟,則自正山門起,至正趣亭止。再同白華、三元、隱秀三庵,共修至短姑道頭止。法雨,前自智度橋起,至雪浪澗止。後至蓮臺洞止。沿途靜室,自蓮臺洞修至梵音洞止。
後山係寺之來脈,堪輿家俱言不宜建蓋。故常住特買東房基地,與太古堂相易。今留內官生祠外,其餘悉栽竹木,培蔭道場。後人永不許違禁建造。其寺後嶺路,亦不得仍前往來,踏損龍脈。一應行人,俱從几寶嶺下舊路行走。犯者擯治。(《裘志》○以上普濟〈規制〉)
[A28]開山祖塔,木本所存。每歲季冬二十四日,春清明正日,上午,集各房靜室拜掃。若普同塔、蘇公塔、明公塔,隨例舉行。下午,則常住大眾拜掃舍利塔,各房靜室從便。若屬中興子孫,係鐵祖法派者,隨班俱集。
[A29]觀音洞扣公塔,二節於禮祖次日,住持領眾拜掃。
[A30]每歲元旦及長至聖節,各房靜室同詣常住,隨班祝釐,不得藉故失儀。
[A31]新造靜室挂號,必執事僧同本地耆舊,查驗煙爨確實,方登名冊。其俵茶陋規永除。
[A34]絕餽送。舊例鬀度,及示寂除名,俱餽銀禮,謂之俵茶。或有不平煩排解者,亦具禮物,謂之注銷。嗣後披鬀者,祇遵具結。控訴者,祇將理論。自愛愛人,功德不小。
[A35]禁科派。往者常住有役,合山派撥。當事按臨,合山送茶。長至元旦小食,合山辦治。官府事務,及議輪管年,合山斂費。今後一應常住支持,概不干涉合山。
[A36]杜欺陵。恃強陵弱,矜智欺愚,人情不免。和尚顧念法眷,以道相尚。除干禮犯法、名義不容者,依清規治之。並不徇私損害良善。
[A37]省往來。曩者慶生弔死,紛紛盤扛,與俗無異。從今立法,弔死,祇用香燭冥資,喪家亦不囘帛。生辰,概不致賀。世相無常,寄歸一視,此為達矣。
[A38]嚴戒律。展復之始,規制未立,約束不嚴,客樽賈樏多雜腥漿。近來肅然一清。願合山法眷,繼序後賢,永遵無忽。
[A39]公福德。檀信遠來,全為菩薩道場起見。今各靜室,招同牙儈,緣入私囊。甚者香燭亦公出私入,掩人耳目。無論獲罪佛天,即善信誠心,何由上達?况常住拮据萬狀,接待十方。莊嚴道場,百不了一。諸公自外如此,其何以安?又香信齋僧,意在公溥。有䞋無䞋,或饒或否,俱當引致常住。豈可私自設齋?巧者重䞋疊飽,樸者當面錯過。賜受皆虛,福緣安在?以後切莫仍蹈前轍。陰有天刑,陽有人禍,戒之慎之。(《裘志》○以上普濟〈定約〉)
[A40]嚴戒行。苦守清規,當永遵智祖遺誨。
[A41]同甘苦。施主信施,厚薄照分分給。公務執役,無論尊卑,隨力負重。
[A42]省是非。口角致爭,當鳴耆舊執事處分。有難解者,白之常住,依理公斷。若妄控公庭,則公逐過海。勿使有玷僧規。
[A43]節糜費。粗衣淡飯,衲僧家風。勿得著華彩、美口腹,輕浮奢侈,敗壞僧體。(《裘志》○以上法雨〈定約〉)
常住規約
法雨寺〈常住規約序〉云:「法隨緣起,道本融通。夏葛冬裘,因時而變。渴飲飢食,合宜者行。必革弊而興利始有益而無損。令常住之根本深固,庶法門之化道遐昌。上可慰開山中興諸祖之慈心,下可作來哲後賢住持之遺範。是以斟酌時宜,修訂規約,列左。中華民國五年三月,公同議立。」
[A44]住持,為常住之代表,執主持之公權。當上殿過堂,領眾行道。監察全院,督率諸職。各盡責任,毋相侵諉。使眾安和,常住興盛。
[A45]今既革除新老住持交盤之舊例,除住持進院費須自行擔任外,所有常住財務概歸常住,而由監院管理之,住持監督之,始與諸方叢林制度相符。且令德富財貧者,亦能進為住持。
[A46]本寺住持,須由本寺各房、合山長老,於本寺各房法眷中,公舉資格合宜而孚眾望者,任之。任期三年。連舉者得連任一次。若本寺班首中有德望俱優、資格相宜者,亦得公舉。惟須接本寺派下之法,以續祖燈。
[A47]住持,既不負財務責任,固不得連月出外。其有因公事或私事出外,須白眾告假,定期囘寺。
監院,管理常住財務,職任綦重。須集本寺退居及法眷公舉,由現任住持敦請之。若任事三五年後,有功於常住者,議獎。
[A48]常住帳目,每日由監院查對。每月計算,由監院副寺合結,再由住持查對。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年終,為三大算期。三月中大算,由住持邀同退居法眷、客堂、庫房各班首在場。七月中、年終大算,由監院請本寺退居住持及庫房、客堂各班首在場,以昭大公。
[A49]都監一職,上輔住持,下襄監院。須慎選資格相宜、深諳寺規之碩德任之,庶不負古人列職之意。
[A50]知眾,理處本寺及山中各庵僧眾事,責任綦重。須由住持商同本寺退居等,得同意,始得請之。
[A51]常住銀錢,既由監院負責,其庫房執事,須得監院之同意。其餘執事,概照舊例。
[A54]客堂,持叢林之綱紀,肅大眾以禮法。無事時,除應值者外,均宜上殿過堂。且不得自由出外,致曠職務而失體統。
[A55]庫房,事務雖繁,若無要公,每逢朔望,監院亦宜上殿以昭勤慎。餘職遇閒暇時,皆宜發心上殿過堂。
[A56]凡宜上殿過堂而躲懶偷安者,僧值應即檢查。不得徇私縱容,免致眾人效尤。
[A57]本寺香客,住持及各執事不得邀至己庵內請齋或募緣等。若己庵內之香客到寺,請齋、請便飯等,須照各庵一律開銷,不得擅私自便。
[A58]本寺,無論住持、班首、職事,凡與常住公事無涉者,遇有意外之事,由各人自己承當,常住概不負責。
[A59]庫房、客堂等職事,如有不盡職責及輕損常住等,為首領者須秉公檢舉,毋得隱瞞。
[A60]住持,每年由常住酬勞衣單銀幣一百二十圓。監院,酬勞衣單銀幣八十圓。其餘各職,概照舊章。
[A61]本規約遇有不適用時,得於三月中大算時,由住持或都監、監院等,提出修正之。(採訪)
法令
孫大總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章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第六條:「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權。」(中華民國元年頒)
《大總統教令》第十二號《修正管理寺廟條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寺廟,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十方選賢叢林寺院。
二、傳法叢林寺院。
三、剃度叢林寺院。
四、十方傳賢寺院庵觀。
五、傳法派寺院庵觀。
六、剃度派寺院庵觀。
七、習慣上現由僧道住守之神廟(例如未經歸併或改設,從前習慣上奉祀各廟是)。
八、其他關於宗教各寺廟。
其私家獨立建設,不願以寺廟論者,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 凡寺廟財產及僧道,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與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護。
前項所稱財產,指寺廟所有不動產及其他重要法物而言。所稱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三條 凡著名叢林,及有關名勝或形勝之寺廟,由該管地方官特別保護。
前項特別保護方法,由內務部參酌地方情形定之。
第四條 寺廟,不得廢止或解散之。
第五條 凡寺廟,在歷史上有昌明宗教陳績,或其徒眾恪守清規,為人民所宗仰者,得由該管地方官開列事實,詳請該管長官,咨由內務部,呈請
大總統,分別頒給左列各物表揚之:
(一)經典。(二)法物。(三)扁額。
第六條 各寺廟得自立學校。其課程,於經典外,須酌授普通教育。
寺廟創辦學校時,須呈請地方官立案。其從前已設立之學校亦同。
第七條 寺廟須向地方官署呈請註冊。其應行註冊事項,及關於註冊之程序,由內務部另以規則定之。
第二章 寺廟之財產
第八條 凡寺廟財產,應按照現行稅則,一體納稅。
第九條 凡寺廟現有財產,及將來取得財產時,須向該管地方官呈請註冊。
第十條 寺廟財產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住持之傳繼,從其習慣。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繼承之。
前項住持之傳繼,須向該管地方官呈請註冊。
第十一條 寺廟,不得抵押或處分之。
第十二條 寺廟財產,不得藉端侵佔。並不得沒收或提充罰款。
第十三條 寺廟所屬古物,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依照現行保存古物法令辦理:
一、經典。
二、建築、雕刻、繪畫,及其他屬於美術者。
三、歷代名人遺迹。
四、為歷史上之紀念者。
五、與名勝古迹有關係者。
前項物品之保存,由住持負其責任。
第十四條 凡寺廟,久經荒廢,無僧道住守者,由該管地方官查明保護,另選住持。
第三章 寺廟之僧道
第十五條 關於僧道之一切教規,從其習慣。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為限。
為整頓或改良前項事宜,得由叢林僧道舉行教務會議。
第十六條 凡僧道開會講演,或由他人延請講演時,其講演宗旨以不越左列各款範圍者為限:
一、闡揚教義。
二、化導社會。
三、啓發愛國思想。
第十七條 凡僧道有戒行高潔,精通教義者,准照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凡寺廟僧道受度時,應由其度師出具受度證明書。載具法名、年貌、籍貫,及受度年月,交付該僧道。並由度師呈報該管地方官備案。
其在本條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該僧道請求度師,或相識寺廟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為出證明書。並由該度師、或住持、或為證明之僧道,呈報地方官備案。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各寺廟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規,情節較重者,該管地方官,得申誡或撤退之。但關於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處斷。
第二十條 凡寺廟住持違背管理之義務者,該管地方官申誡或撤退之。
寺廟因而受損害者,並任賠償之責。
第二十一條 違背第十一條之規定,抵押或處分寺廟財產時,由該管地方官署收囘原有財產,或追取原價,給還該寺廟。並准照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因而得利者,併科所得總額二倍以下之罰金。若二倍之數未滿三百元者,併科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二條 依前三條規定撤退住持時,按照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另立住持。
第二十三條 違背第十二條規定,侵佔寺廟財產時,依刑律侵佔罪處斷。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廟條例,廢止之。(中華民國十年五月二十日頒)
示令
定海縣知事陶鏞,普陀香客須知示:
[A62]普陀駁船不大,只能容載十人。新定規則,即限此數。
[A63]駁船中釘有船牌,寫明號數及船夫姓名。如遇風浪,中途勒索,除令水陸警查察外,香客可記明船牌,報告警所跟究。惟風浪大時,船夫須多用人力,亦應於規定之外,酌量加給酒錢。
[A64]篼子轎夫、挑夫等,新定規則,取保給照,方准營業。並給符號,佩帶衣襟,以資識別。如無符號者,可不雇用,以防疏失。
[A65]轎金、担力、酒資,分段限定數目,開列清單,由警所蓋印,公佈周知,矯從前需索之弊。香客上岸出香,此項錢文交所居寺庵執事僧開付。如香客體恤苦力,從優犒賞,亦宜令執事僧經手。幸勿直接開付,致效尤請益,糾纏不清,釀生毆詈。
[A66]香期,有一種游僧、瞎僧,到山化小緣,成羣攔路,扳轎、牽衣,騷擾可厭。現已從嚴查禁驅逐。其殘疾瞎僧,則收入淨土堂。惟化小緣僧,其中實有真貧苦行者,礙難概禁。現規定,以「席地坐化」四字為限。香客對於此項僧,多多施捨,結緣獎善。遇有站立募化者,切勿施予開端。如有扳轎、牽衣等舉動,可知照警察及巡照僧拘究。
[A67]寺院庵堂,款待住客,力求完備;不覺而入於靡麗奢侈,殊非清淨道場所宜。縣知事杜漸防微,迭諭沙門,力崇樸素。香客之來,或崇奉教相,或流連光景。人都高尚,住亦暫時。對於居停,幸勿責備求全。共挽澆風,以維佛土。
[A68]詞客騷人,興來題詠,已令僧徒備有筆札,幸勿題壁。題亦不久刮去,轉惜佳句不傳。有一種惡少,以猥褻字畫,污疥名勝牆壁,殊損公德,幸自戒之。如不遵依,派警拘究。
[A69]山中賭博、鴉片,均所嚴禁,犯者拘懲,罪連容留之主僧。主僧報告者,免罪,仍照章提獎。君子懷刑,各其注意。但消遣賭酒食,不以金錢為目的之娛樂品,不在此限。至僧徒,雖娛樂之賭,亦犯清規,有犯必懲。
[A70]普陀佛地,葷腥宰割,向所嚴禁,各寺均不設葷廚。香客到山,允宜素食。如萬不能素食,只可酌帶罐頭。切勿公然以血肉之品妨害香積。
[A71]婦女小孩到山,裝飾宜從淡素。珍寶炫耀,漫藏冶容,戒之為妥。
[A72]梵音、潮音各洞大士示現,誠者見之。佛重螻蟻之生,捨生實屬謬妄。向有示禁,希望香客廣諭癡愚。(中華民國十一年一月給)
定海縣知事陶鏞示諭事:
本知事因公幹到普陀法雨寺。住持循照舊例,率領全寺僧徒,在山門外排班迎接。本知事歉悚不安。當於出寺時,諭免班送。旋到普濟寺,先諭住持,將排班迎送一概蠲除。查叢林緇眾,誦典焚修,自有清規。遊方之外,尋常酬應尚合屏除。豈可擾以世俗之繁文、苛以官場之縟節?查此種迎送陋例,遠自帝王時代嬗遞而來。今則建國共和,立憲平等。在施者,習焉不察,幾自忘貝象之尊嚴;而受者,謝卻不堅,遂未去餼羊之告朔。楚齊兩失,審非小節之疵瑕。儒釋異源,應有折衷之儀式。嗣後縣知事到山,倘有特別典禮,應俟屆時規定。其尋常巡住,祇須各該寺方丈住持、執事首領,於合宜地方行相當敬禮。所有兩廊僧眾、排班迎送,以及撞鐘擂鼓、升礮、扶轎等舊例,自今日始,一律革除。各該僧眾,威儀自重,人格攸關。毋為無禮之恭,致貽有識之誚。除呈報並分令外,合行示諭。全山緇白,一體咸知。(民國十一年一月給)
定海縣知事陶鏞,批准前、後兩寺住持蓮曦、了明,呈定取締公務寮,及篼夫,並寺庵內外單規則:
一、凡前後兩寺公務寮及各庵之工人,無論內單(即在內服役者)、外單(即在外工作者),均須尋覓妥保,方准進單。嗣後發生事故或逃亡時,均由保人負責。
二、前後兩寺公務寮工人,須由該寮頭單(即工頭)隨時約束。有不服者,由頭單告明該管客堂辦理。如再不服,送警局懲辦,或驅逐過海。情節重者,送縣。
三、前後山篼夫,均由公務寮派人帶坡(即帶領);即責成帶坡人隨時約束,不准刁難香客,併額外需索。如違,告明客堂,送警嚴懲。
四、公務寮及各庵內外單工人,因事受屈,須將理由告明庵主或該管客堂,靜候查明實情,秉公處理。不得恃蠻行凶以干法紀。
五、公務寮及各庵內外單工人,遇事不平,如行凶毆人者,不論其理之曲直,當將先動手者拘送官廳,先行重懲其行凶之罪,後再為判斷是非。
六、遇有事端發生,如有從中挑撥及附和者,查明,一併送官嚴懲。
七、禍端釀成,其主動及附和者或畏罪逃匿,除責保跟交外,當將該凶姓名、年貌、籍貫開明,呈請官廳,備文關提,歸案懲辦。
八、遇有庵中出香須用篼子者,各篼夫,須由公務寮指派頂數,不得漫無限制、爭先奪後、強拖香客等情。如違,報警拘究。
九、遇有偷竊柴樹及蔬、蓏等物,當酌量情形,交該管客堂,轉送警局嚴辦。或徑送警局訊究,不准私自弔打。如違,嚴懲不貸。
十、本規則,由呈請縣署核准布告施行。(民國十二年一月給)
普陀洛迦新志卷八終
附錄:王應吉病夢紀靈
明澹凝居士王應吉,素虔奉大士。萬曆壬寅,患痰火疾,水漿不能嚥者七日。九月朔前子夜,夢乘肩輿,循大河滸,忽顛墮水中。鱗甲之類,種種當前。因念此輩,吾嘗啖之,今乘此為難矣。恍惚若有挾其兩臂起崖上者。仰首視之,則赤日懸空,觀音大士倚崖而坐。善財、龍女、鸚鵡、淨瓶之屬具列。以手捫衣不溼,因叩謝。大士謂曰:「汝本善知識轉身,素虔奉我,故來相救。但汝殺業頗多,致有是病。若能戒殺,汝病即愈。」王曰:「此夙心也,謹受戒。」大士曰:「我有醍醐,與汝飲之。」王捧杯一吸而盡。其杯似玻璃,內外通明;醍醐色黃且碧,味殊清洌,不類世間濃郁。飲畢叩謝,倏然而覺,餘香猶在脣吻間,徧身雨汗。移時清涼,心胸開爽。進粥飲之,精神頓囘復。自後遂盟心戒殺,自作紀靈戒殺衷言,誌其事。(《慈心寶鑑》)
校注
【經文資訊】《中國佛寺史志彙刊》第 A010 冊 No. GA010n0009 普陀洛迦新志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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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法鼓文理學院、中華佛學研究所之「中國佛教寺廟志數位典藏」專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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