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止持會集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
第三十一過受一食施戒
若比丘,施一食處,無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波逸提。
第三十二展轉食戒
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是謂餘時。根本律云:餘時者,病時、作時、道行時、施衣時,此是時。
緣起。 此戒有三制:佛在羅閱城迦蘭陀竹園,與諸比丘遊行人間。有沙㝹婆羅門,以五百乘車載滿飲食,經冬涉夏隨逐世尊,伺候空缺設供而不得便。往語阿難:為我白佛,欲以飲食布地,令佛僧蹈過,則為受供。佛乃聽作餅粥供僧。時阿那頻頭國諸居士,聞佛聽僧食粥及餅,皆大歡喜,快得作福。有一少信大臣,見佛及僧大得供養,即生福田,想辦肥美飲食請僧。然僧先受他請,復食濃粥,不能多食。大臣嫌之,佛言:不得先受請已食稠粥。稠粥者,以草畵之不合是也。時佛還至羅閱城中,有一少信樂師,其事亦爾,由是不聽展轉食亦名數數食。此初結戒也。諸病比丘所請食處,無有隨病藥食。若有隨病美食及藥,畏慎不敢食,恐犯其戒。佛聽病比丘展轉食。此第二結戒也。又有一居士,亦請佛僧施食及衣。比丘畏慎白佛,佛聽施衣時展轉食。故有第三結戒也此戒雖開,亦不得過午食,於後會採中有據。此是遮罪,因食事過分,廢闕寂靜,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展轉食,明其創制;除餘時下,明其隨開。律云:展轉食者,請也。請有二種:若僧次請、別請也。食者,飯、麨、餅等。病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施衣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若復有餘時食及衣。律攝云:謂有施主施與浴衣及餘帔服,或貝齒物等,以充衣直。
結罪。 是中犯者,若今日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如是施與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若比丘不捨前請受後請食,咽咽波逸提。 若不捨後請受前請食者,咽咽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無開緣,二、不捨前受後,三、食已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請與非食。或食不足。或無請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佛言:從今日憐愍利益病比丘故,聽三種足食應食,謂好色、香、味。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第二請,不應受第三請。 第二處不能飽,應受第三請,不應受第四請。 第三請處不能飽,應受已,漸漸食,乃至日中。所言日中者,不聽過午明矣。聽節日數數食。下文共有九句:初三句明有衣請食,中三句明無衣請食,後三句明衣不定請食。而令比丘知除時因緣中復有遮禁,先須酌量,然後赴之可也。
若比丘有衣食請,彼有衣食來,受請不犯,食亦不犯。
又有衣食請,彼無衣食來受請,不犯;食者,波逸提。此謂先請時言有衣有食,彼比丘來赴請時,但有食而無衣,是以受請時不犯,若受食時即犯。
又有衣食請,彼有衣食、無衣食來受請,不犯;食者,波逸提。此謂彼比丘知請有衣,而作衣不定想來赴請。到已,食有、衣無。若食者,即犯;受請來,不犯。 此初三句竟。
又無衣食請,彼無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波逸提。此謂請時無衣,不合開緣。理當善却請主,以護信檀,乃名持律清淨比丘。設聞請即赴,所以來並受食,二俱有犯。
又無衣食請,彼有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不犯。此謂請時主言無衣,彼比丘作有衣想而來赴請,到已有衣,是故違制。受請則犯,有衣受食不犯。
又無衣食請,彼有衣食、無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波逸提。此謂請原無衣,彼比丘作衣不定想而來,既到已無衣噉食,所以二俱有犯。此中三句竟。
又有衣食、無衣食請,彼有衣食、無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波逸提。此謂施主請時言衣,恐有無不定,是以非應開緣。彼比丘亦作衣不定想而來,到已無衣受食,二皆成犯。
又有衣食、無衣食請,彼有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不犯。此謂請時雖言其衣不定,彼比丘作有衣想而來,到已有衣有食,是以皆開。受請則犯,有衣受食無犯。
又有衣食、無衣食請,彼無衣食來,受請,突吉羅;食者,波逸提。 此謂明知白請不定,自作無衣想而來。到已,若無衣受食者,兩罪俱犯。 後三句竟。
不犯者,若得多有衣食請,一一有衣食來,悉皆不犯。
摩得勒伽云:若先受無衣請食,後受有衣請食,不犯。
律攝云:若於一舍,或在寺中,或阿蘭若,為求肥悅,或樂美食,而數食者,得惡作罪。 若輕賤心,矯詐不食者,亦得惡作。
五分律云:若僧所差,若別房食,若白衣來受八戒,設供養,若常食,不犯。
根本律云:作時、道行時,展轉食,皆無犯。
僧祗律云:一切菜,一切麨,一切果,非處處食,非別眾食,非足食,多積舍里,不犯。
此戒大乘同學。
引證。 毗尼序云:阿難先受他請時,忘不憶。復同佛受波斯匿王請,以食入口乃憶。知有二請不與他:一請不敢吐食,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為持戒故。佛知阿難心悔,告令心念,與他便食。優波離問佛:餘人亦得爾不?佛言:除五種人:一、坐禪人專心在道,諸念不生故,二、獨處蘭若自居,無人可對說故,三、遠行造次就路,容有忘念故,四、長病,五、饑餓時依親里住。餘悉不聽。
第三十三別眾食戒
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是時。
緣起。 此戒有八制:佛在羅閱城耆闍崛山中,爾時調達教人害佛,復教阿闍世王殺父,惡名流布利養斷絕,通己五人家家乞食,故制不得別眾食。此初結戒也。有病比丘畏慎不敢別眾,佛知故聽。此第二結戒也。時自恣竟,迦提月中比丘作衣,諸優婆塞念眾疲苦來請與食,報言:但請三人,我等不應別眾。佛言:作衣時聽。此第三結戒也。時有居士欲施食及衣來請,報言:但請三人與食,我等不得別眾。佛言:受施衣時別眾食。此第四結戒也。有諸比丘與眾居士同行險道乞食,時至語眾居士:我欲詣村乞食,少見留待還當共俱。居士白言:此路有疑恐怖,我當供給飲食,莫在後來。比丘云:但與三人,我等不得別眾食。即入村乞食,伴便前進不及,為賊所劫衣服。佛言:若在險道中行,聽別眾食。此第五結戒也。與諸居士乘船順流而去亦如是,為賊所劫故開。此第六結戒也。時眾多比丘遊行詣一小村,諸居士念言:眾僧多而村落小,可與僧作食,勿令疲苦。即至僧伽藍中白:請明日受食。比丘報言:但請三人,我等不得別眾。佛言:聽大眾集時別眾食。此第七結戒也。時瓶沙王姊子欲於外道沙門中出家,設食已往白王。王問言:欲於何處出家?答言:於尼揵子中出家。王復問言:竟與我曹沙門釋子設食不?因而設食請僧,亦如上答不受。佛言:聽沙門施食時得別眾食。乃第八結戒也。此是遮罪,因提婆達多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別眾食明其創制,餘時等明其隨開。律云:別眾食者,若四人、若過四人。五分律云:若於界內別請四人已上,名別眾食。 根本律云:別眾食者,謂別別而食。 律攝云:別眾者,謂不同處食。若四苾芻同一界內,下至一人不共同食,並名別眾。食者,飯、麨、乾餅等。此中所制五正食,餘食無犯。作衣時者,自恣竟,無功德衣一月、有功德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薩婆多論云:作衣時食難得者,聽別眾食;食若易得,不聽。施衣時者,如上一月、五月,及餘所施食及衣。根本律云:施衣時者,謂如拭巾、裙量、縵條量等。道行者,下至半由旬內有來去者。乘船行者,下至半由旬內乘船上下。大眾集者,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此謂人多食不足故。 薩婆多論云:大眾集者,或以法事、或以餘緣。眾僧集會,極少舊比丘四人、客比丘四人,名為大眾。雖大眾集,食不難得者,不聽。沙門施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 若比丘無別眾食因緣因緣即餘時等,彼比丘即當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欲求出,聽使出。若二人、三人,隨意食;若四人、若過四人,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 若比丘有別眾食因緣欲入,尋當起白言:我有別眾食因緣欲求入,隨上座次入。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別眾食者,咽咽波逸提。 若有因緣不說者,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無別眾緣,二、滿眾而受,三、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除餘時。若三人、四人更互食。若有因緣去。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善見律云:別眾食有二種:一請,二乞。如一居士至四比丘所,以正食請言:願大德受之。是名請。一時受,一處食,四人俱得罪即墮罪也。若一時受請,各去各受各食,不得罪。若別請別去,至居士家,一時受食,得罪。是名受請得罪。 從乞得罪者,如四乞食比丘,見居士語言:與我等四人食。或俱去,或各去,一時受食,得罪。是名從乞得罪。 若請四人,有一解法者,欲俱食,畏犯,即作方便行。食時覆鉢不受。居士問言:何以不受?答言:但與三人食,我欲呪願。三人食竟,後便受食,不犯。 若請與飯,至家與粥,不犯。
十誦律云:有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愍故;二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若三比丘別共一處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 若道行乘船,昨日來今日受食,明日行今日食,皆波逸提。緣同行不及伴,因難許開。若前日後日則非開,緣受食故犯。
僧祗律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圓具,一未圓具,皆無犯。 若以食送彼,乃至鹽一匙與彼眾處食,皆無犯。 或施主言:但來入者,我皆與食。或施主別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與食。斯亦無過。
律攝云:若四苾芻同一界內,若四人中一有開緣,若僧伽食,若私己食,並皆無犯。
薩婆多論云:若僧伽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揵椎;二、吹貝;三、打鼓;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隨定作一,勿使雜亂,不成僧法。若不作相而食僧伽食者,食不清淨,名為盜僧伽食,不名別眾罪盜僧伽食,乃計錢多少犯盜也。若作相食者,設使界內有比丘、無比丘,若多、若少,若知有比丘、無比丘,若來、不來,但使不遮,一切無咎。若使有遮,雖打揵椎,食不清淨,名盜僧祗遮謂遮外來客比丘也。若大界內有二處、三處,各有始終僧祗,但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揵椎,一切無遮,清淨無過。 若檀越請四人已上,在布薩界內食,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不爾者,墮罪。 若二處、三處亦如是此謂有多處共結法食,二同界也。若各至布薩處,僧中請一人、若送一分食,則清淨。隨何處不請,僧中一人、不送一分食者,墮罪。 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請四人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揵椎。二處互請一人、若送一分,若有異處比丘,應如法入,乃至一人。不爾者,墮罪。 若僧食時,自在維那自在者,謂任其主宰也以僧祗物別作肥美,四人共食。四人雖在二處,無別眾食罪,但食不清淨。凡是別眾食,盡是檀越食。若僧祗食,一切盡無別眾食,但不如法食。僧祗食者,食不清淨,多得盜僧祗罪。 若檀越舍內請四人已上食,雖打揵椎,若檀越遮者,知一比丘不得食者,盡得墮罪遮者,謂檀越雖遮未來比丘,比丘不應別眾食。若知一比丘不得食者,得罪。
戒因緣經云:毗舍佉母別請佛及五百阿羅漢食,世尊知而故問阿難:頗有一比丘於僧中唱使行否?答言:不也。佛言:愍此毗舍佉不獲一福,云何不食一比丘?食一比丘僧者,得大福,獲大果。若比丘眾中不唱私會者,犯墮。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根本律云:五因緣,早請食來,房中食:一、是客新來,二、將欲行去,三、身嬰病苦,四、是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摩得勒迦云:若檢校人,應於齋食先取自分,食之無過。
按此別眾,其義有二:一者別為眾,如四分等所明;二者別於眾,如律攝所釋。然則乞食不得四人同行,受請必須僧次差往。僧中常食,要打揵椎;請食私房,無緣不聽。聖制昭然,豈容廢越?嗟今叢席私厨,例設美味任餐,致令後學倣效而偭規也。仰祈智者,思幻質非堅,美食難保恒壽;師模任重,嚴制豈可廢亡?。
第三十四過三鉢受請戒
若比丘,至白衣家,請比丘與餅、麨、飯。若比丘欲須者,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若比丘無病,過兩、三鉢受持,還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食者,波逸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彼有大村女,嫁鬱禪國,還父母家,施比丘食。後於異時,其夫遣使呼還,即辦食莊嚴共往。有諸比丘,來至父家乞食。時女見之,即復以所辦食盡與,方更辦具。未還之間,其夫已更取婦矣。又波羅奈城外,眾多商賈車伴共止宿。有一乞食比丘,於一信樂商賈處得食去,展轉告餘比丘乞食令盡。時商主方入城更市糴糧,諸伴先去,在後不及,道路為賊所劫。諸比丘聞知白佛,此初結戒也。於是諸病比丘,畏慎不敢過受食。佛言:聽諸病者過受食。乃第二結戒也。此是遮罪,由食事多貪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至白衣家下,明受食法。無病下,結成所犯。律云:若比丘至白衣家,請與餅麨食請謂發言敬請,與謂施與植福,當問其主。若彼言是歸婦食,商客道路糧者,即應食已出,還僧伽藍中,白諸比丘:某甲家有歸婦食,有商客道路糧。若欲食者,食已應出。若欲持食還者,齊二、三鉢。我今不持食來二、三鉢是其限也。鉢量有上、中、下如上。若持一鉢食還,共分食之謂一界同居,利和均分也。當語餘比丘言:若有至彼家者,即於彼食。若持食還者,應取兩鉢。我已持一鉢還。如若持兩鉢還,共分食之。復語諸比丘言:若有至彼家乞者,可即彼家食。欲持來者,應取一鉢還。我今已持兩鉢還。如若盡持三鉢還,共分食之。白餘比丘言:若欲至彼家乞者,可即於彼食。若欲持還者,慎勿持還。我已持三鉢來。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無病,於彼家過兩三鉢受食,還出彼門,波逸提。 若一足在門內、一足在門外,方便欲去而還住者,盡突吉羅。 若不問歸婦食、賈客、道路糧而取食者,突吉羅。 若持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而獨食者,若不語餘比丘,盡突吉羅。
此戒具四緣方成本罪:一、是歸婦食及商客道路糧。二、自身無病。三、受過三鉢。四、持出彼門。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不違上制。若彼自送至僧伽藍中得受。若復送至比丘尼寺中得受。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若以上鉢取者,應取一鉢,不應取二。若以中鉢取者,極多取二鉢,不應取三。若以下鉢取者,極多取三,不應取四。過取皆得墮罪。
根本律云:要而言之,若苾芻取他食時,過四升半米飯分量已上,當得墮罪。 若施主任取多少者,無犯。
律攝云:若於非人及外道家,過三鉢取,咸得惡作。 若即此座過三而食,除餅麨,但將餘物;或施主歡喜,隨意將去,並皆無犯。 有三種虗損信施:一、施主信心施持戒者,受已與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見者,受已與邪見人;三、過量而受,不自噉食,乃至長受一掬之食,除其施主先有隨意。如斯三事,並名虗損信施,當招惡果。掬者,為兩手所奉也,又撮也。
此戒大乘同學。
第三十五不作餘食法戒
若比丘,足食竟,或時受請,不作餘食法而食者,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祗桓精舍,讚歎一食法。諸比丘即隨所噉根葉華果、飯麨乾餅、若飲漿、若服藥,便當一食,形體枯燥顏色憔悴。佛乃聽於一座上食飯麨餅等令飽滿。律攝云:一座食者,若尊者來亦不應起,既受食已不應離座,下至行鹽及受食葉皆不應起。病比丘不能一座食者,聽數數食。病人無足食法。時諸病比丘若得好美食,食不能盡,瞻病人足食已不敢食,便棄之,眾鳥爭鳴。復聽瞻病人足食已得食殘食。時諸比丘清旦受食,舉已入村乞食,食已還舉所舉食與諸比丘。彼已足食皆不敢食,佛聽取所受食,作餘食法應食。有一長老多知識入村乞食,大得積聚一處共食,持還與諸比丘。眾已足食亦不敢食,佛聽從彼處持食還,作餘食法而食之。當作如是餘食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此作餘食法。彼應取少許食已,當語彼比丘言:我止!汝取食之。是名餘食法。時舍衛國有一貪餮比丘,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便食之。諸比丘嫌責,白佛結戒。此是遮罪,由貪餮無厭,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食者,五正食。於五食中,若食,一一令飽足。有五種足食:一、知飯謂五正食,餘不名足食。律攝云:粥若初熟,豎匙不倒;麨若和水,指畵見跡。此皆成足食,異此不成;二、知持來謂有人授與,從彼受持也;三、知遮謂足食竟,心發言不須也;四、知威儀謂四儀中,皆得受食也;五、知捨威儀謂坐者,行、住、臥;乃至臥者,坐、住、行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而食,咽咽波逸提。 若佉闍尼枝、葉、華、果食,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食,足食已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足食已為他作餘食法、 若知他足食已向之作餘食法、 若自手捉食作餘食法、 若持食置地作餘食法、 若使淨人持食作餘食法、 若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餘食法、 若受他餘食法盡持去,如是等不成餘食法,一切盡突吉羅。
若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疑,盡突吉羅。
此戒具五緣,方成本罪:一、受食飽足;二、足食想;三、已捨威儀;四、不作餘法;五、復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准五分律,尼亦同犯。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非食不作餘食法,自取作餘食法,不置地作餘食法,乃至手及處,若與他他與己作餘食法,若病若病人殘食不作餘食法,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以二利故,聽受殘食法即作餘食法也:一者、看病比丘因緣故;二者、比丘有因緣,食不足故。
律攝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噉食此食取含噉之義也:一、飯;二、麥豆飯;三、麨;四、肉;五、餅。又五珂但,尼即可嚼食此食取嚼嚙之義也,謂根、莖、葉、華、果。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後食五噉食,無犯。 若先食五噉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應知。有五未足之言,謂授食時未即須者,應報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盡!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無且聲,便是遮足。若未為足意,設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惡作罪,由言不稱法故。 若得餘食作法食者,自身樂住,施主得福。欲作法時,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芻,或雖已足未離本座者謂不捨威儀也,對彼作法。彼若自未遮足,應取兩三口食已,而報之曰:此是汝物,隨意應食。此據前人自未遮足,得食無犯。若自足已,便不合食,應以手按,如前報之。 有五不成作餘食法:一、身在界內對界外人;二、不相及處;三、在旁邊;四、在背後;五、前人離座。翻此便成。 若一人作法,設餘人食,並皆無犯。
僧祗律云:聽一人作殘食,餘人皆得食。 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時,即於鉢上碗中作殘者,正得碗中名作殘食,鉢中食不名作。若碗中食汁流入鉢中,得俱名殘食。 若並兩鉢求作殘食,前人止食一鉢中食者,正一鉢名作殘食。 若或餅或菜通覆橫二鉢上者,二俱得名作殘食。餘種種器亦爾。 若比丘足食已,有大檀越持種種飲食至,應問有直月維那知事人未足食者,後彼作殘食。若彼已足食,當從上座未足者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當合坐舉上座至屏處作。 若上座已足食,有客比丘來,應問彼:若未足食,即向彼作。 若客已足食,僧應作方便,勿破檀越善心。或眾中有大沙彌大者謂年滿二十也,將至戒場與受具,教作殘食法已,然後當食五分律與此同也。其法儀准律於作持中詳明。
此戒大乘同學。
引證。 毗尼母經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墮有二種: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三塗。 應施者,若父母貧苦,應先受三皈、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皈戒,不中施與。 復有施處,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計其功勞,當酬作價;若過與,為施所墮。 施病者食,當作慈心,隨所宜與之;若錯誤與食,為施所墮。 嬰兒、牢獄、繫人、懷姙者,當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報。 詣僧房乞者,若自有糧,不須施之;若無糧食,施之無咎。 若比丘不坐禪,不誦經,不營佛法僧事,受人施,為施所墮。若前人無此三業,知而轉施與者,受者皆為施所墮。寧吞鐵丸而死,不以無戒食人信施。 若足食已,更強食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應無度食也。
大涅槃經云:若一切法無常苦空無我,云何為食起身口意三種惡業?若為貪食起三惡業,所得財物眾皆共言,後受苦果無共分者。 復觀一切眾生為飲食故身心受苦,我當云何於是食中而生貪著? 復次因於飲食,身為增長。我今出家受戒修道,為欲捨身。今貪此食,云何當得捨此身耶?如是觀已,雖復受食,猶如曠野食其子肉,其心厭惡都不甘樂。深觀揣食有如是過。次觀觸食如被剝牛,為無量蟲之所啑食。次觀思食如大火聚,識食猶如三百䂎矛。若有比丘乞食,預作是念:願得好者,願必多得,亦願速得,不名於食得厭離想。所修善法日夜衰耗,不善之法慚當增長。若欲乞食,先當願言:令諸乞者悉得飽滿,其施食者得無量福。我若得食,為療毒身,修習善法利益眾生。作是願時,所修善法日夜增長,不善之法漸當消滅。
第三十六使他犯餘食法戒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有一貪餮比丘,被如法比丘所訶言:未曾有!汝今貪餮嗜食者,不知足食不足食、餘食不餘食。聞此語已心懷恚恨。後異時見彼比丘食已不作餘食法,殷勤請與食,欲令他犯戒,彼即受食之。貪餮比丘亦如上返訶詰過。有少欲者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比丘未知已食未食、不知足食不足食,後乃知已食已足食,或作波逸提懺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無犯,故更加知。此第二結戒也。由欲令他犯返詰過故,瞋恚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食有五種,如上殷勤請與食者謂再三頻請,強勸令噉嚼也,欲使他犯者謂欲令彼比丘因此犯罪心生悔惱,此非餘時聞聽因緣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彼比丘即受食之,咽咽二俱波逸提。 若與令食,彼不食棄之,若受而不食舉置,若受已轉與餘人,其與者皆突吉羅。 若不作餘食法與,彼作餘食而食之,與者突吉羅。 若與病人食欲令他犯,若持病人殘食與他欲令他犯,若作餘食法已與他欲令他犯,其與者皆突吉羅。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疑,盡突吉羅。
此戒具四緣方成本罪:一、彼足食已捨威儀;二、足食想欲使他犯;三、以未作法食殷勤請與食;四、彼受已不作餘食法而復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先不知足食、不足食;若與令棄、令舉置、令遣與人,而彼取食之;若未作餘食法與,令作已食,彼不作食之;若持病人餘食與,不令他犯;作餘食法與,不令他犯;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薩婆多論云:若比丘見餘比丘食竟,不囑食,自恣請噉十五種食,隨食何食,皆波逸提。 一切麥、粟、稻、蔴、荍,未作麨、飯、餅,盡名似食。若變成麨、飯、餅,盡名正食。五不正食及此五似、五正,故名十五種。
此戒大乘同學。
第三十七非時食戒
若比丘,非時受食食者,波逸提。
緣起。 佛在羅閱城耆闍崛山中。時城中人民節會作眾伎樂,難陀、䟦難陀往看,眾人與食,食訖故看,向暮方還。又迦留陀夷日暮入城乞食,天陰闇至一懷姙婦家,此婦持食出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謂言:是鬼。怖而墮身由尊者面黑光故,報言:我非鬼,是迦留陀夷。婦即恚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行乞食。諸比丘嫌責難陀、䟦難陀及黑光,具陳白佛,為僧結戒。此是遮罪因,長貪招譏,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時法,四天下食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食者有二種:佉闍尼、蒲闍尼,如上僧祗律云:日中影過一髮一瞬,即是非時。
結罪。 是中犯者,若非時受食食,咽咽波逸提。 若非時藥過非時,波逸提。 七日藥過七日,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服者,突吉羅。 若非時非時想,波逸提。 非時疑、 非時時想、 時非時想、 時疑,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非時食,二、非時想,三、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噉黑石蜜。若有病服吐下藥,聽煑麥令皮不破,漉汁飲之。若喉中哯出還咽,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此戒大乘同學。
引證。 婆沙論云:世尊性離非時食故。如來自誕生王宮,以至涅槃,於中曾無非時之䬸。謂諸佛性,恒處中道,不著二邊,故離非時食。以表中道,故制中食。而中前得食者,表前方便,得有證義,亦令身心獲現利故。中後不食,則少昏睡,無宿食患,身輕安隱,心易得定。有如是義故,故令中食。
毗尼三昧經云:諸天早起食,三世諸佛日中食,畜生日西食,鬼神日暮食。是故佛制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食。
處世經云:佛言:中後不食有五福:一少婬,二少睡,三得一心,四無下風,五身得安樂,亦不作病起也。舍利弗問經云:舍利弗復白佛言:有諸檀越造僧伽藍,厚置資給,供來世僧。有似出家人,非時就典食者索食。與者食者,得何等罪?其本檀越,得何等福?佛言:非時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盜人。非時與者,亦破戒人,亦犯盜人。盜檀越物,非施主意,施主無福。以失物故,但有發心置立之善。舍利弗言:時受時食,時不盡者,非時復食。或有時受至非時食,復得福不?佛言:時食淨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導師。其不淨者,猶為破戒,劫盜餓鬼,為罪窟宅。非時索者,以時非時,非時輙與。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惡魔,名三惡道。破器癩病,人壞善果。故諸婆羅門不非時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況我弟子知法行法,而當爾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非法之人。盜與盜受,一團一撮,片鹽片酢,死墮燋腸地獄,吞熱鐵丸。從地獄出,生猪狗中,食諸不淨。又生惡鳥,人怪其聲。後生餓鬼,還伽藍中,處都圊內,噉食糞穢,並百千萬歲。更生人中,貧窮下賤,所可言說,人不信用。不如盜一人物,其罪尚輕,割奪多人福田故,斷出世道故。
附考 毗尼序云:比丘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令與熬稻華汁飲。與竟,悶猶不止,佛令與竹笋汁。與竟,不瘥,佛令囊盛米粥,絞汁與飲。病猶不瘥,佛令將至屏處,與米粥。
根本尼陀那云:有病苾芻,醫令以水和麨,非時可食。佛言:有無齒牛,食麥後時便出其粒,仍全用此為麨,非時應服。服猶不瘥,用生麥麨多將水攪,以物漉之然後應服。服猶不瘥,佛言:醫人處方令服麨飲,若稠若團隨意應服。凡所有事我為病人非時開者,於病瘥後咸不應作。
根本百一羯磨云:有五種果,若時非時,若病無病,並隨意食:一、訶棃勒,此云天主持來;二、毗醯勒;三、菴摩勒,即嶺南餘甘子,形似梹榔,食之除風;四、末粟者,即胡椒;五、畢茇利,即蒟醬。
四分隨機羯磨云:有渴病因緣,許受非時漿,謂果漿、蜜漿等,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受之。 有風熱病因緣,許受五種七日藥。 有諸病因緣,聽受盡形壽藥,謂一切鹹苦酸辛不任食者,如薑椒之類,乃至白术散丸湯膏之類。 若非時漿,不得留至明日。 若七日藥,不得畜至八日。
南海寄歸內法傳云:牙中食,在舌上膩存。未將淨水重漱已來,涎唾必須外棄。若日時過,更犯非時。文一往傳來以前展轉食,並別眾食戒中開。緣言是非時食戒,聽許。然前戒雖開,亦在日中,過午任噉,訛之又訛。慨今久染邪風,急難除蕩。有云:師命令開。究詰無典可據。有云:參學應須。佛世尚無烟厨,況今叢林與夫蘭若?早則小飡,晚則茶水,備足倍於聖世,精修焉及先賢?不特西域釋子,定日晷以奉行;即此方古德,淨齋法者尤多。實行芳規,俱載傳記。願蹈先踪,開發後學。又若云晚食稱為藥石者,斯非法王永久之軌,凡聖同遵;莫過古人一時之權,勿依恒用。今附辯於此:明知非有,據言是無。凴
第三十八殘宿食戒
若比丘,殘宿食而食者,波逸提。根本部云:食曾經觸,食昔墮罪。
緣起。 佛在羅閱城靈鷲山中。時尊者迦羅亦在此住,常坐禪思惟。時到入城乞食易得,作如是念:我何為日日入城乞食疲苦?寧可食先得者,後得食當持還。即如所念。時諸比丘於小食大食上不見迦羅,疑是命終、若遠行、若罷道、若為惡獸所害。後見問知其故,白佛結戒。此是遮罪,由非法故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食有二種:正食、非正食。如上。
結罪。 是中犯者,若舉宿食而食,咽咽波逸提。
非時、過非時食者,七日、過七日食者,皆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病因緣而服者,突吉羅。 宿作宿想,波逸提。 宿疑、 非宿宿想、 非宿疑,皆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殘食共宿,二、殘宿食想,三、復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宿受食有餘,與父母、與塔作人、與作房舍人計價,若鉢有孔鏬食入中如法洗,餘不出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內宿。噉者,突吉羅。 若己手受,舉共宿者,名殘宿食。噉者,波逸提。 先自取果,後從淨人受而食,突吉羅。 有二種觸食無罪:一、清淨比丘誤觸,二、破戒比丘無慚愧觸。 天食過中,可受七日受。
根本尼陀那云:所餘餅果持與求寂,明旦還得食之。若有希望心,與時惡作, 食時犯墮。 若總無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貧,設是殘觸,酥油服之無犯。 苾芻行路令求寂持路糧,亦得為其擎舉擎下。
又諸苾芻道行應持糧者,既無俗人又無求寂,應勸施主,施主亦無,應自持去。後見俗人共換而食,換處亦無,分為兩分,告俗人曰:汝取一分。彼既入手,應告彼曰:汝取我食,我取汝分。換易而食,此復難求。於第一日應須絕食,明日如有授人受取而食。若無授者,自取一彪拳許食之。至第三日還無授者,食二彪拳。至第四日復無授人,隨情自取飽食無犯。於後路糧罄盡,見有熟果墮地,應取作淨受已而食。若淨人難得者,授已應食,授者亦無,應可自取作北洲想而食。樹上果熟未落地者,應自上樹搖振令墮,自取而食。如上開者並為難緣,若無難時悉皆制斷。
善見律云:若多比丘共行,唯一小沙彌。比丘各自擔糧,至食時各自分分。沙彌得分已,語比丘言:今持沙彌分與大德易。得已,復與第二座易。展轉乃至眾多食,皆無罪。若沙彌不解法者,比丘自持食分與沙彌,展轉易得食,不犯。
此戒大乘同學。
第三十九自取食戒
若比丘,不受食,若藥著口中,除水及楊枝,波逸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有一比丘,常乞食著糞掃衣。時城中諸居士,為命過父母及兄弟姊妹夫婦男女,於四衢道頭或門下或河邊乃至樹下廟中,作飲食祭祀供養。彼比丘自取食之,居士譏嫌。有少欲者聞知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比丘於中生疑,不敢自取楊枝淨水。佛言:除水及楊枝不犯。故有第二結戒也。此是遮罪,因其非法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不受下,明其創制;除水等,明其隨開。律云:受者,有五種受: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或持物與、持物受,或持物與、手受,或遙過物與。與者、受者俱知,中無觸礙,得墮手中。復有五種受:身與、身受,衣與、衣受,曲肘與、曲肘受,器與、器受,或有因緣置地與。根本律云:佛作念言:凡諸苾芻,由不受食,有此過生。是故我今敕諸苾芻,受取應食,令他證知。故如佛所教,受取而食。藥者,酥、油、生酥、蜜、石蜜。楊枝者。第四分云:佛言:應嚼楊枝。不嚼有五過:一、口臭氣,二、不別味,三、增益熱陰,四、不引食,五、眼不明。嚼楊枝有五利益,反上可知。楊枝極長者,聽一磔手;極短者,聽長四指。不應在多人處、溫室、食堂、經行堂嚼,應在屏處。
結罪。 是中犯者,若不受食自取著口中,咽咽波逸提。 非時藥過非時食者、 七日藥過七日食者,皆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不受而食,突吉羅。不受不受想,波逸提。 不受疑、 受不受想、 若受有疑,皆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未受之食,二、作未受想,三、自取而咽咽已。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乞食比丘,風吹鳥啣食墮鉢中,除去乃至一指爪,餘者食,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五分律云:聽嘗食,知鹹淡,但不得咽。 聽從天、龍、鬼、獼猴受食,以施主語受食。 不得受擲食。四分:遙過聽受,為有因緣。五分:擲食不聽,由其輕慢。其事是同,開遮之緣有異也。
薩婆多論云:凡受食者:一、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明。所以非人、畜生邊受食者,曠絕無人授食,是故聽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無智小兒,一切不聽也。
根本目得伽云:正受食時未及得,遂使墮地,應更受食。授者若無,應自取已,除去多分,可食之。
此戒大乘同學。
引證。 薩婆多論云:昔有一比丘,與外道同行,至一樹下。樹上有果,外道語比丘言:上樹取果。比丘報言:我比丘法,樹過人不應上。又言:搖樹取果。報言:我法不得搖樹落果。外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語:取果食。報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敬心,知佛法清淨,即隨比丘,於佛法中出家受具,尋得漏盡。
附考: 內法傳云:梵語憚哆家瑟詫。憚哆譯之為齒,家瑟詫即是其木,豈容不識齒木名作楊枝?西國柳樹全稀,譯者輙傳斯號。佛齒木樹實非楊枝,那爛陀寺目自親覩?然五天法俗,嚼齒木自是恒事,三歲童子咸即教為。近山莊者,則柞條葛蔓為先;處平疇者,乃楮桃槐柳隨意。或可大木破用,或可小條截為,聖教俗流俱通利益。
第四十無病索美食戒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䟦難陀!有一商主為檀越,詣彼家索雜食。商主問言:今有何患乃思此食?報言:無所患苦,但意欲得雜食耳。商主譏嫌。有乞食比丘聞知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病比丘皆畏慎不敢乞,不敢為病比丘乞,得已不敢食,佛咸聽許,此第二結戒也。由生譏嫌,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美食者,乳、酪、魚、肉乳、酪是飲,魚、肉是食。病者,乃至一坐間不堪食竟。
結罪。 是中犯者,若無病,自為身乞如此美食食,咽咽波逸提。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美好雜食。二、無病自求。三、入口吞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別學。按尼律,此犯可訶法。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乞得而食。或己為他。他為己。若不乞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索得,波逸提; 不得,突吉羅。 根本律云:無病時乞,無病而食,乞時惡作,食便墮罪。 無病時乞,有病而食,乞時惡作,食時無犯。 有病時乞,無病而食,乞時無犯,食時墮罪。 有病乞,有病食無犯。 若乞食時,他持飯出,欲須餘者,勿受其飯,默然而住。彼問曰:尊者!欲何所須?作此言時,是表其隨情所欲。若須者,即可隨覓,無犯。
又施主見苾芻時語言:有所須者隨意當索。苾芻隨覓何物無犯。
此戒大乘有病,亦不得食魚肉。若食者,罪結輕垢。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
音義
時拘薩羅國有一村,無僧伽藍及停留之舍,有居士為福德故造立住處,備諸飲食供給往來眾僧,唯施一食不能多供,因以福德施設故,餘律皆名福德舍。
沙㝹婆羅門未見翻譯餘律多云何耆達婆羅門。
維那梵語羯磨陀那,此翻知事,亦翻悅眾。維那二字,華梵雙舉。維是綱維,華言也。那是梵語,略去羯磨陀三字。
偭音麵,背也。偭規矩而改錯。
揣食揣,吹上聲,即摶食,亦名段食,有形段故。
觸食前六識相應之觸,心所對前境生喜樂,如觀劇戲,終日不食而自飽等。又涼煖諸觸,能滋養身。
思食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於可意境而生希望,意思資潤,諸根增長。又思想飲食,令人不死,如小兒視梁上懸囊,及望梅止渴等。
識食第八識執持之相,由前三食勢分所資,令此識增勝,能持諸根大種故。又第七識執第八識為自內我,此是三界眾生因,名之為食。若入滅受想定,令第七識染分心心所滅,不復執第八識為我,便於三界不得久住,故知識是食也。
若約六道分別者,人、畜具四食,段食顯勝;鬼、神、欲天,除段食,則具三食,觸食顯勝;禪天,除段、觸二食,則具二食,思食顯勝;無想、四空并無間獄,除段、觸、思三食,唯依識食而住。
啑色洽切,衫入聲。啑啑,水鳥聚食貌。
䂎音纘,與鐏同,矛戟柄底銳者。
哯出音衍。不顧而吐也。說文云:不嘔而吐也。
貪餮音鐵。貪也。貪財曰饕,貪食曰餮。
嗜食音示,欲也,好也。
圊音清。溷也,廁也。至穢之處,宜常修治,使淨潔也。
蒟音舉,果也。似王爪,蔓生,子長大,苗為留藤,實似桑椹,皮黑肉白,食之辛香。今嶺南人取其葉合梹榔食之。
迦羅 鏬鰕,去聲,裂也。
彪補尤切,音髟。小虎也。
柞 詫𠻬,去聲。
荍音喬,荍麥也。俗作蕎,非。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爾時拘薩羅國有無住處村居士,為比丘作住處,常供給飲食,若在此住者常聽一食。六羣比丘至彼處,經一宿得美好飲食故,復住第二宿,復得美好飲食,念言:我等所以遊行者,正為食爾,今者已得。彼於此住處數數食,居士譏嫌,此初結戒也。後舍利弗遊行詣此得病,恐犯此戒扶病而去,病遂增劇,故更增無病之言,此第二結戒也。因宿食事招俗譏嫌,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住處者,在中一宿。食者,乃至時食乃至者,超略其五嚼也。病者,離彼村增劇者是十誦律云:病者,下至竹葉所傷。
結罪。 是中犯者,若無病比丘,於彼一宿處過受食,咽咽波逸提。 除食已,更受餘襯身衣、燈油、塗脚油,盡突吉羅。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病難,二、有貪心,三、過受入咽。
兼制。 比丘尼,波逸提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一宿受食。病過受食。若諸居士請留食。若檀越次第請食。今日受此人食。明日受彼人食。或水陸道阻。或諸難緣。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十誦律云:過一宿不食,突吉羅。 餘處宿,是中食,波逸提。
此戒大乘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