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六
庚三、學餘四波羅蜜之理。分四:
辛一、學忍辱之理;辛二、學精進之理;辛三、學共不共止所攝禪定之理;辛四、學觀之體性般若之理。初中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初中分二:
癸一、修對治;癸二、遮安住之障礙修忍辱於成就忍之方便作意。初中分二:
子一、思維瞋之過患;子二、思維忍之功德。初中分三:
丑一、不見之過患;丑二、現見之過患;丑三、總明過患。初中分二:
寅一、瞋能斷善根;寅二、了知忍與睼之功過應勤修忍。今初:
能為諸善法生住之障者,悉是瞋恚,應觀其過患,精進防止。百千劫中所積由佈施所生之善法及供養如來等供養三寶修行持戒所生之妙行,由緣於菩薩起一念瞋心,悉能根本摧毀。不僅此也,《集學論》引一切有部所誦律云:「比丘於佛髮爪塔以信心禮拜,其身份所壓之處,直至金輪際有幾許微塵,即有能得千倍爾許轉輪王之善根,如是善根,若傷同梵行者,即能摧毀。」言瞋恚能斷百千劫所積之善根,所瞋之境須是菩薩也,《入中論》中亦作如是說。《房舍犍度廣解》中說瞋恚能斷戒者,明許有力之瞋恚能斷善根也。又復《分別熾然論》中說邪見及害心能斷善根,故於瞋恚等應勵力防護也。
寅二、了知忍與瞋之功過應勤修忍:
能為道障能斷善根之罪無如瞋恚,能摧煩惱熱惱之難行無如忍辱,故應殷重修忍,以多種方便而修習之。
丑二、現見之過患。分二:
寅一、由瞋恚故身心無安樂;寅二、失壞親友。今初:
能生猛烈苦故,若懷瞋恚逼惱之心,心即不能享受痛苦息滅之歡喜,心不能得歡喜,身亦不能得安樂,不能入睡,心無休息之境界也。
寅二、喪失親友:
諸具瞋恚者,縱以名利施惠於人,撫養饒益,令人依附,於彼具瞋之首領,亦有能變叛殺害之者。由瞋恚故令親友厭患,雖以佈施攝受,亦不能令其歡喜依附,故應勵力斷除也。
丑三、總明過患:
總之若有瞋恚,決定無有能安樂住,故瞋恚賊,有前述諸過患,是能生後來諸苦無上正因也。
子二、思維忍之功德,
若有補特伽羅善思維瞋忿過患,謹慎降自瞋恚,定為其人現生他世安樂之因。應勵力斷瞋,若不斷除,如《文殊遊戲經》說,過患極大也。
癸二、遮安住之障,修忍辱於成就忍之方便作意。分二:
子一、遮止瞋恚之因;子二、修習忍辱功德。初中分四:
丑一、因之體性及過患;丑二、誓於遮止瞋恚之方便致力;丑三、正明遮止方便;丑四、於生瞋恚之因應勵力審觀斷除。今初:
瞋恚生苦之相云何?謂於我及我所作,所不欲或障其所欲成辦,由此而生心不適悅,便是增長瞋恚之食,若得心不適悅之食,瞋恚身力便增長,無論如何應摧伏之。
丑二、誓於遮止瞋恚之方便致力:
是故我之怨敵瞋恚之食糧,即心不適悅,應多方消毀之。瞋恚怨敵,除與我為害外,不作他事,此是怨敵之首,應勵力摧毀之。
丑三、正明遮止方便。分二:
寅一、不應心生不悅;寅二、明其故。今初:
若爾,心不愉悅如何防止耶?當善思維受苦之功德,無論如何,我終不應動搖我之歡喜心。心歡喜者,即是心不安樂之對治。遇任何不樂之事,雖於彼心不歡喜,所樂之事仍不能成辦,且能與所樂果之善法悉皆失壞,諸苦悉能生起也。
寅二、明其故:
若於何事,心生不樂,於彼境中若有可補救,復何故不喜?立即補救之,心便無不樂矣。若無可補救為之不喜,復有何利益?如為太空有礙,對虛空而不喜,等無益也。
丑四、於生瞋恚之因應勱力審觀斷除。分三:
寅一、總明生瞋恚境差別;寅二、於作所不樂者遮止瞋恚;寅三、於障所可樂者遮止瞋恚。今初:
於我或我之諸親友,施以苦受及輕蔑,令其所求不得,或以粗惡語面譏,或以惡名背毀,四種不樂之事,欲其不為,我樂不樂,豈能禁怨敵不出此耶?總而言之即世間八法也。
寅二、於作所不樂者遮止瞋恚。分三:
卯一、遮於已作惡者起瞋;卯二、遮於己親友作惡者起瞋;卯三、遮於己怨敵作利益者起瞋。起中分二:
辰一、生苦者應忍;辰二、成辦所求者應忍。初中分三:
巳一、安受眾苦忍;巳二、諦察法忍;巳三、耐他怨害忍。初中分五:
午一、思維有漏皆苦;午二、思維習苦之功德;午三、思維熟習自不難;午四、力斷煩惱之功德;午五、廣說習苦之功德。今初:
安樂之因偶一生,苦因極多數無量。
生死輪迴中,安樂之事,僅偶一發生。苦事極多,未離生死自性所生之苦悉應忍也。
午二、思維修苦之功德:
應思生死以苦為自性,不思維苦,則無超生死之出離心,是故汝心應生堅定解了忍受眾苦。
能遮壞自在天苦行者,謂宇摩天母。諸信彼天母者,為求所好之事,每於仲秋月初九日等,或一日或三日,斷食已或焚身或斷肢體。南部種族住於嘎拉扎巴等地者,為互相角鬥故,傷殘肢體。如是眾苦,為無義事尚且能忍,為解脫有情眾苦成大義利故,我分應受苦,何忿爭為?應忍受也。
午三、思維熟習自不難。分二:
未一、廣說;未二、攝義。初中分四:
申一、久習自成順易;申二、以喻成;申三、所忍之境;申四、熟習則生忍力之喻。今初:
若修堪忍,則雖苦亦能堪。一切心所執受,皆是修習之根本,練習而不轉易者,如是心法決定無有。以此之故,應知若於何時有人說粗惡語等輕微損害練習忍受,地獄火等大苦惱亦能忍也。《父子集會經》廣說云「世尊有三摩地名於諸法安樂行,若誰證得彼三摩地,彼菩薩緣一切法唯受樂受,不受苦受,乃至若以有情地獄之苦逼惱於彼,亦能隨時正住安樂之想」云等。
申二、以喻成:
若謂小苦久習不能忍,蛇蟲蚊蚋等擾,飢渴等受,癍疹疥癩等所生毫無義利之苦,久習亦易忍受,不習則難,何故不見?現見此理應修忍也。
申三、所忍之境:
若遇寒熱風雨疾病繩繫杖擊等逼惱,堅忍不應退卻。若於小逼惱事如此,餘逼惱事當更增長,忍力漸轉小故。
申四、熟習則生忍力之喻:
或有勇士為他兵刃所傷見自身出血,轉增勇毅,或有懦夫,見他人出血亦驚惶顛撲,非由外物力之大小,亦非由身之強弱等而有差別,由心性勇怯而分,故應勵力修安受眾苦忍也。
未二、攝義:
是故若心堅毅,縱受重傷甚至斷命,亦應不以其苦為苦。修大乘道善巧者,雖遇苦受,能行忍辱,不應以瞋恚擾亂其心極清明之體性也。
午四、勉力斷煩惱之功德:
瞋等諸所斷煩惱,與對治法戰鬥之時,創痛雖多,然世間之人,為刀劍等傷受大創痛,仍勇敢殺敵。受身心眾苦所傷,而能摧伏瞋等諸煩惱敵,能勝諸煩惱,故稱勝者。若殺其餘不殺自死之人,如殺死凜,不應稱為勇士也。
午五、廣說習苦之功德:
復次,修苦者,修行之障礙甚大,思維苦過患之功德,依自苦為增上,由彼厭患故除我慢驕傲。依他苦為增上,見彼苦故欲令彼離苦,故於輪迴者起悲心,知彼苦是不善之果,不樂苦故於罪羞慚。不苦而欲求安樂,知彼是善法之果,故於善法生起歡喜。
巳二、諦察法忍。分二:
午一、廣說;午二、攝義。初中分三:
未一、瞋及有瞋者皆依因緣不由自主;未二、破能自主之因;未三、遮止瞋之所為。初中分二:
申一、瞋及具瞋之補特伽羅不由自主;申二、彼等之因緣亦不自由主。初中分三:
酉一、不應瞋有煩惱之人之理;酉二、瞋非隨欲樂而生;酉三、諸惡悉由瞋出不由自主。今初:
若謂他人損害於我故應瞋恨,此不應理。自身膽等病擾亂身份,令不平等,是大苦出生之處,於彼不瞋,何故瞋諸有情?若謂[A1]瞻病因緣所生,自無主宰,是故不瞋,於補特伽羅亦不應瞋,有煩惱之補特伽羅,悉由煩惱為緣而為損惱,亦自無主宰故。如飲酒者,雖非所欲亦因酒而病。瞋恚雖非彼補特伽羅所欲,然由心不適悅等因素,煩惱自然而生,故應瞋煩惱,不應瞋補特伽羅也。
酉二、瞋非隨欲樂而生:
若謂他思維欲作損惱,與煩惱不同,彼人雖未思維當以諸緣生起瞋恚,而緣具時其人瞋恚率爾自生,雖未思維應生煩惱,而瞋恚亦如是自然生起,悉自無主宰故。
酉三、諸惡悉由瞋出自無主宰:
煩惱所有諸罪,及由彼發起之種種罪失,悉由眾緣之力而生,自無主宰。思維此理,故應破除瞋恚,如於水之就下,不應瞋恨也。
申二、彼等之因緣亦不自由主:
煩惱等生苦諸緣聚會,彼等亦未嘗作是思維,言我當生起此苦,彼所生之苦,亦未思維我當生起。是故不應以彼思維欲作損惱為因而生瞋恚也。
未二、破能自主之因。分三:
申一、破數論之我及神我有自在;申二、破勝論有自在之我;申三、知一切眾生皆如幻化不應瞋恚。初中分二:
酉一、破神我自在生起不安;酉二、破能了知之士夫,能自在於境受用。今初:
所謂情塵暗三等分具五性相之神我,能自在生起由不安所攝之諸損害者,究何所許?又於能了知之士夫分別謂為我,及分別彼能於境自在受用者復是何物?皆不應理。我及神我自性,非自有自在,為於境受用,及生起不安故,言當生而便生起,不能作所作。等同兔角故。生果之時,許從神我生果,彼是何物,悉不應理。神我自性不生故。自性不生者,不能生果故。
酉二、破能了知之士夫,自在於境受用:
能了知之士夫,應不能得有時於境不受用之涅槃,所許於境能受用者,若是常實,應常時於境馳散,無於境不執取之時故。
申二、破勝論有自在之我。分三:
酉一、常則不應生果;酉二、不應待緣;酉三、與緣無繫屬。今初:
勝論許我有色常實,及許彼能生損惱等。若彼我是常實,便等同虛空無為,現見彼非能生果之作者。
酉二、不應待緣:
若謂自性是常,遇緣即能生果。常法不能遇緣,縱遇勤苦等諸外緣,緣亦於彼有何作用?毫無作用,彼我無轉變故。緣能為益之時,彼我仍不離前不能生果時之自性,若不離彼自性,彼能為益者於彼我復何所作?不能作纖毫差別故。
酉三、與緣無繫屬:
若謂雖不能轉變其體性,而能於他事作利益亦不應爾。言能令彼我生果之能作者,能於他事作利益者,即是此事,彼與我有何繫屬?我之自身,與彼之生起毫無關聯故。
申三、知一切眾生皆如幻化不應瞋恨:
如是生果之一切所作,悉為他所自在,而彼諸緣亦由前之因緣自在而生,生與不生彼果不能主宰,如幻如化。一切法自性不成猶如虛空,而能作所作事,如是知已於如幻諸法,不起瞋恚,便能摧壞煩惱,於緣生如幻之觀證,應當學也。
未三、遮止瞋之所為:
若謂既無微塵許自性,何故應以何對治遮何所斷,不應能作所作,故亦不應遮止於瞋,作是說者,是不了知於自性空中安立能作所作之義,執二諦相違而起邪見,能斷所斷自性空故,於彼非不應理。通達能斷所斷自性空,依此能盡瞋等煩惱,許煩惱盡便能斷諸苦流故。
午二、攝義:
以是之故,不論怨親,若見非理而作損惱,當如是思維,彼補特伽羅自無主宰,由如是煩惱之緣故爾,應如是息滅瞋恚心,不安樂者作安樂想,而忍受之。
若非他緣自在,自有所需,由自主宰即能得果,任何有情亦不欲痛苦,於諸有情,誰亦不應遭遇苦事。現見有痛苦發生,補特伽羅自無主宰,故不應瞋彼補特伽羅,而應反責煩惱也。
巳三、耐他怨害忍。分三:
午一、悲心方便作意;午二、遮止瞋恚之因;午三、遇不欲之事當思己過。初中分三:
未一、有情或以無知之故自作損害;未二、無知故自身亦能殺害損惱他人不足為奇;未三、是故於彼應起悲心。今初:
損惱他之諸補特伽羅,有時放逸,為煩惱自在,為自求解脫,或為解脫他人,能自穿尖杙,或投險地等而自傷害,或為求財色等思慕徬徨,忿怒斷食等,或為煩惱被詛,或投懸巖,或食不宜毒物,以非福惡趣因之罪行,於己現生及後世而作損惱因他於己作損惱,豈宜以此為由,便生瞋恚乎?
未二、無知故自身亦能殺害損惱他人,不足為奇:
若自為煩惱自在時,即自心所極愛憐之我,亦能殺害,爾時彼等於他人身,何能顧恤不加損害?若作損害,便執為不宜而生瞋恨,不應理也。
未三、是故於彼應起悲心:
如前所說煩惱生時,令人能損惱他,亦能自殺,於彼應起悲心,縱或悲心未能生起,而於彼等瞋恚,豈有是理?極不應起瞋恨也。
午二、遮止瞋恚之因。分三:
未一、若是凡夫本性則不應瞋;未二、若偶然過失而作損惱亦不應瞋;未三、觀現前及輾轉之因不應瞋恨。今初:
若於他人作損惱,是凡愚之本性,或昧於取捨,或雖知而煩惱太重,則於彼固不應瞋,如憎厭火之燃燒性而生瞋恚,不應理也。
未二、若以偶然過失而作損惱亦不應瞋:
若損惱他之過失偶然生起,有情本性決定賢善,是亦不應以作損惱而生瞋恚,如於虛空中偶聚煙雲,不應於虛空而起嫌恨也。
未三、觀現前及輾轉之因不應瞋恨:
若謂他人作損惱故應瞋恨,若瞋現前作損惱者,刀杖等物現加於人而作損惱,應瞋刀杖等。若謂彼非由自主而作損惱,乃人所投擲,而瞋能投擲者,人亦由瞋恚所逼,不由自主,二者之中當瞋於誰?縱使生瞋,應瞋於瞋恚也。
午三、遇不欲之事當思己過。分二:
未一、正義;未二、斷諍。初中分五:
申一、他人損我當思己過;申二、苦因身執過患;申三、前生貪著苦因之過患;申四、以自業故遇他苦因不應瞋彼;申五、瞋即顛倒非理。今初:
我遭遇如是損害,應當思維,是我往昔生中於有情曾作如是損害之事,是故彼作損惱之有情,應於我作如是損惱,如是思維而修安忍。
申二、苦因是身執過患:
復以此故亦不應瞋。他之兵杖及我之身,二者共為我生苦因。彼補特伽羅出其兵杖,我出其身,二者共造我之苦,應瞋於誰?惟瞋他人不應理也。
人身苦聚如瘡疱,偶一觸之痛難忍,
貪愛愚盲自取之,於彼損惱當咎誰。
人身猶如瘡疱,偶一觸之,其苦難忍,由貪著身等,及由無明盲其慧目,我自執取此身,芒刺之微亦能害彼,於彼損惱當瞋於誰?應思是己過也。
申三、前生貪著苦因之過患:
諸愚夫不欲受苦,而貪慕於殺等苦因,由己昔時造罪自種其因,果時自遭其害,何須怨恨他人,唯是己業之所造也。譬如地獄鬼卒及劍葉林等,於己生苦,非由他人,亦從自業生,不能責他,現生所受損害,亦從自業生,當瞋何人?唯是自身罪業,今後應勵力斷除苦因也。
申四、以自業故為他苦因不應瞋彼:
復次,由我往昔不善業所招感,今世始有彼諸補特伽羅為作損惱。由於我作損惱故,彼諸補特伽羅若墮地獄中,豈非我擊彼諸補特伽羅而令顛墜耶?謂己心中有意欲擊墜彼等也。
申五、瞋即顛倒非理:
復次,以彼諸補特伽羅為忍之所緣境,令我得修忍辱,祛除眾罪,而彼諸補特伽羅因我而墮地獄中長劫受苦,是我於諸怨害作損惱,而彼等於我作饒益,於作饒益者,而生瞋恨,汝心何故如是顛倒悖謬而生瞋恚?應歡喜也。
未二、斷諍。分三:
申一、遮他不應能於我作饒益;申二、遮我不應能於他作損惱;申三、破於作饒益顛倒行。今初:
或謂若我為他之罪緣,我亦應入地獄。若思維此事於我作饒益,以此意樂功德而成忍辱,我不入地獄而罪成清淨也。
申二、釋難我不應能於他作損惱:
或謂彼能盡我之罪果,且於我作饒益,彼亦不應入於地獄。我於損惱修忍,自能防護得免於罪,彼諸補特伽羅,於此有何福德可生?不作善業唯作損惱也。
申三、破於作饒益顛倒行:
或謂若作損惱,即是作饒益,我亦應以損惱報之,雖然,若以損惱報損惱,即於作損惱不能防護,我所承許修四善法行及慈悲心之善行,即成失壞,亦壞殊勝難行之忍辱行也。
辰二、於作輕蔑者應忍。分四:
巳一、輕罵等於己身無損;巳二、為瞋所纏之補特伽羅我不應瞋彼;巳三、於障利者不應瞋;巳四、他人於我不敬不應瞋。今初:
若為愛護自心,心非有形體故,惡語刀杖等任何一物終無由能作損害。是故若謂於身分別貪著,身為諸苦所逼故生瞋恚,他人於我作輕蔑粗惡之語,彼不悅耳之言,於自身毫無所損,汝心何故起大瞋恨?不應瞋也。
巳二、為瞋所纏之補特伽羅我不應瞋彼:
他人於我不喜,若於今生,若於他世,若於我無害,不能食我,我何故不悅,而造無義苦因?故不應不樂也。
巳三、於障己利得者不應瞋。分五:
午一、所得速壞故不應瞋於彼為障者;午二、遮邪命得利;午三、喻明不應貪利;午四、不應貪利之理;午五、遮應求利。今初:
若謂輕毀等能障我所求,故我於輕毀等三有時不欲,所為生瞋者,為我所求利養。彼於現生亦迅疾失壞,而瞋恚諸罪,恒常堅住於相續中,故寧不得利養不應瞋恚。
午二、遮邪命得利:
我寧不得利養今日即死,不可瞋他而得利,邪命自活,依之而長壽久存。如我縱然長壽,終亦悉一切,死隨之苦亦猶如是也。
午三、喻明不應貪利:
一人夢受樂百年而醒,餘人夢受樂須臾而醒,二人醒時,夢中所受之樂均不可復得。壽長壽短所受之樂,亦猶如是,死時惟成憶念之境,如斯而已,故不應貪利。
午四、不應貪利之理:
縱得眾多財利,復於彼長時樂享,死時終如被盜洗劫寸絲不掛,不得不空手而行也。
午五、破應求利:
若謂依利養故長久存活,可以四力,淨罪增福,是故應求利養。若為求利而生瞋恚,千劫所積福德亦能[A3]消盡,寧不獲罪?若生罪,則我生存所為之事,爾時即成自身失壞之緣,生存唯能造罪,何用存活?非所須也。
巳四、他人於我不敬不應瞋。分二:
午一、若因道吾惡名能壞信心故瞋,則於道他惡名者亦應瞋;午二、若能忍於他不信,則以煩惱為緣而於己不信者亦應忍。今初:
或謂縱或不應瞋能障利養者,然若道吾惡者,能壞有情於我所起之信心,故應瞋道吾惡者。若為能壞他善根而瞋,於道他補特伽羅之惡者,汝何故不亦如是起瞋?彼亦能壞他信心善根故。
午二、若能忍於他不信,則以煩惱為緣而於己不信者亦應忍:
若對他有情不信者,依別餘補特伽羅為所緣境,而道別餘補特伽羅之惡名,於對別人不信者,汝安忍不恨,則於道自身惡事者,汝心何不亦能忍受?應當能忍,彼亦依他之煩惱生而作如是語故。
卯二、遮瞋於己親友作惡者。分二:
辰一、以諦察法忍遮止;辰二、以耐他怨害忍遮止。初中分二:
巳一、於損壞佛像等者不應瞋之理;巳二、於損害親友等者亦應如是忍。今初:
若謂損害自身雖不應瞋,而瞋損壞三寶者應無罪。於佛像大菩提塔等及正法,以語誹謗說其過失,以身損毀者,我仍不應對之瞋恚,佛等三寶無有能損毀者,若能損者,彼即是可悲愍處,應憫念之,於三寶所,不至由心不安而生令心苦惱之因緣作用故。
巳二、於損害親友等者亦應如是忍:
為己說法之師,及同時之友,及諸親友等,若有為作損害者,雖見他人為作損害,亦不應瞋彼諸親友等,由先作非理之業所招感,如前所述之理,應見為從諸業緣而生,遮自瞋恚。
辰二、以耐他怨害忍遮止。分四:
巳一、不應唯瞋有心者;巳二、不應瞋之理;巳三、思維己過;巳四、思維忍之功德。今初:
於自己親友等,所能作損害者,怨敵等有心,刀杖等無心,二者同一能作損害,何故唯緣有心者,簡擇而起憎厭?不應憎厭,故於損害親友等者應忍。
巳二、不應瞋之理:
有補特伽羅由昧於業果故而作殺等損惱者,復有補特伽羅由昧於瞋心過患對之起瞋,此二人中若無過失尚何待言,若有過失咎將誰歸?二人等皆有過,不應為報復損害而起瞋也。
巳三、思維己過:
所有能令他人於我作損害之業,昔時何故造作,無義自害,一切皆依自惡業起,是則我於他人何須瞋厭?一切皆由業生。如是見已,無論如何應作是思維,安得令一切有情各各相對皆起慈心!自於悲等福德,應勉力修也。
巳四、思維忍之功德。分三:
午一、應為令己善根不壞故勵力;午二、應受輕苦而遮地獄等苦因;午三、應於能成大義之難行歡喜。今初:
譬如房屋被焚,其火趣於鄰舍,若延燒柴草等,資財悉當被焚。為保房屋資具故,應出彼柴草等棄之,不應貪惜。若於親友等任何人心有貪著,依於彼等遭遇損害之緣,瞋恚之火即能延燒,懼焚燒善根福德之財故,於彼貪因,應即於須臾頃棄之,不應貪也。
午二、應為遮地獄等苦因而受輕苦。分二:
未一、喻;未二、法。今初:
若謂離所知識當受苦者,當死之人僅斷其手,若能免於死,何樂不為?如是,若人僅受餓渴等苦,便能免於地獄之苦,豈不善哉,應忍受輕苦而遮止大苦也。
未二、法:
若謂爾許之苦我不能忍者,當思僅現前飢渴打擊等輕微之苦,我尚不能忍,以此之故,地獄苦因之瞋恚,云何不遮止?應勵力遮止也。
午三、應於能成大義之難行歡喜。分二:
未一、應悔往昔虛度多生,於自他利一無所成;未二、應喜今修忍辱難行,能成一切眾生義利。今初:
往昔我為貪著顛倒境之諸欲,造作惡業,受地獄焚燒等苦,經百千劫,而於自利及他利,我仍毫無所成。
未二、應喜今修忍辱難行,能成一切眾生義利:
為成他利時行此難事,爾許難行不足為害,一切大義依彼悉能成辦,眾生所受損害悉能滅除,於此難行之苦,唯應歡喜忍受也。
卯三、遮瞋於己怨敵作利益者。分三:
辰一、遮於怨敵讚揚者不忍;辰二、遮於彼安樂不忍;辰三、遮於彼利養不忍。初中分二:
巳一、自是安樂因應當歡喜;巳二、是他安樂之因不應不樂。今初:
若別餘補特伽羅,讚揚我之怨敵,言彼有功德,若彼能讚揚者,亦得歡喜安樂,汝心何不亦贊彼怨敵功德,如彼補特伽羅生起歡喜乎?若能如是,汝此歡喜他功德之安樂,是諸佛佛子具功德者之所讚許,謂為未來無罪安樂之源,亦是能攝他所調之殊勝法也。
巳二、是他安樂之因不應不樂。分二:
午一、不欲他安樂亦壞自安樂;午二、故應欲他安樂。今初:
若謂於他讚揚,令所贊境之他,亦生如是安樂,汝不欲他得此因讚揚而得之安樂者,於自僕役給予雇值亦令他安樂,亦應停止給其雇值等。由不給予故,現世僕役不為服勞,後世亦不能受安樂。見謂現世,不見謂後世,安樂俱失壞也。
午二、故應欲他安樂:
若他人稱述我之功德時,許彼稱述者心亦安樂,我稱述他人功德之時,不許我心亦安樂,是不應理。如許讚我令他歡喜,讚他我亦歡喜也。
辰二、遮於彼安樂不忍:
欲安立一切有情於無上安樂故,已發菩提心,誓學菩提行,有情自能稍得些微安樂,亦是成辦汝之所欲一分,何故於此生瞋?應歡喜也。
辰三、遮於彼得利養不忍。分二:
巳一、作己之所欲成就想;巳二、作非所不欲想。初中分三:
午一、有情自得利養應當歡喜;午二、喻;午三、於彼不欲即壞菩提心。今初:
欲令一切眾生成佛受三界供,既承許發願,僅見諸有情略得微劣利養,何故心生熱惱?適足成滿自所欲也。
午二、喻:
凡所應養活者,如汝之子女等,汝應自給予衣食等。汝應給予者,彼若自從親友而得養活,汝不歡喜猶可,何反瞋怒為?應歡喜也。
午三、於彼不欲即壞菩提心:
所有衣食等些微利養,尚不欲眾生得之,欲彼有情得菩提果位之補特伽羅是何人耶?若補特伽羅瞋他人些微圓滿之事,彼何能有欲安立一切有情於菩提位之菩提心?是即壞菩提心,故應勵力,斷除瞋他得利之嫉妒也。
巳二、作非所不欲想。分三:
午一、不應嫉他得利;午二、不應捨己功德;午三、應憂己罪不應嫉他善。今初:
或彼怨敵從施主所獲得衣食,抑或施主家中所存資財,一切時中彼物同一悉皆非汝所有,於彼怨敵施與不施,何關汝事?何用嫉妒?不應理也。
午二、不應捨己功德:
若嫉他利養欲自得利養,於利養出生之因,福德及令白衣敬信之行,或持戒多聞等,是自功德故,何故瞋忿而棄捨之?於得利養之因不執取而反摧壞,請問何不自瞋責乎?若瞋恚者應自瞋也。
午三、應憂己罪不應嫉他善:
汝先自造罪為不得利養之因,不惟於此不自憂悔,反欲與他人先作福德者並駕齊驅,不忍而與嫉妒,不應理也。
寅三、於障所樂欲者遮止瞋恚。分二:
卯一、障於怨敵作損惱不應不忍;卯二、障己於己黨類作饒益不應不忍。初中分三:
辰一、怨敵不樂於己無益;辰二、對怨敵起害心於彼無損;辰三、適成自害。今初:
若謂怨敵受損惱,我心歡喜,故瞋障彼受損惱者,縱使怨敵不安樂,汝心於此有何可喜?於汝無益有損故。
辰二、對怨敵起害心於彼無損:
僅由汝心希願,欲彼怨敵遭受損害,亦不能成彼受損害之因,汝所欲之事毫無所成,故不應瞋也。
辰三、適成自害。分二:
巳一、怨敵受害不應歡喜;巳二、若執為可喜,便成自身重大苦因。今初:
縱令由汝希願怨敵受害之心,能致彼受苦,汝於怨敵究何所得?毫無利益故。
巳二、若執為可喜,便成自身重大苦因:
若謂怨敵遭受損害,則我之所欲成就,暢心快意,趣苦之道,無有過於發起猛烈害心者,趣於惡趣故。如漁夫以鉤釣魚而烹之,瞋恚漁夫,垂猛烈害心罪業之釣鉤,鋒銳無敵,定能執諸具煩惱者,為地獄鬼卒投於有情地獄之甕。或釜中而烹煮之。
卯二、障己於己黨類作饒益不應不忍。分二:
辰一、於世法為障者不應瞋;辰二、於福德為障者不應瞋。初中分二:
巳一、於障己讚歎名聞者不應瞋;巳二、作饒益想。初中分四:
午一、僅讚歎名聞無用;午二、不應唯求快意;午三、唯執彼為所求即是顛倒;午四、是顛倒之故。今初:
若謂為障我之讚譽名聞故不歡喜,面贊背譽之名,除所謂人之五欲外,不能成他福德,不能延壽,增我色力,亦不能令身安樂,是故我若能明辨能不能成己義利,讚揚名聞於我何利?毫無利益也。
午二、不應唯求快意:
若但為求快意,不如嚴飾歌舞醇酒婦人也。
午三、唯執彼為所求即是顛倒。分二:
未一、唯讚譽無用;未二、憂彼失壞等如愚童。今初:
不唯無益而已,為求能施之名故,能盡捨其資財,為勇士之名故,臨敵不卻,傷害自身亦所不惜,而博讚揚名聞,彼不過語言文字而已,有何用乎?應善思維我死之時,彼諸美名令誰安樂耶?
未二、憂彼失壞等如愚童:
譬如聚沙為屋摧倒之時,令諸童稚號啕而哭,讚譽名聞失壞之時,若不歡喜,亦猶如是,我心即與愚童相等也。
午四、是顛倒之故。分二:
未一、贊己不應貪著歡喜;未二、若如是歡喜即是所求一切人悉應歡喜。今初:
若由贊己而歡喜,不應歡喜稱讚音聲,彼非心故,絕無讚我之想,不應對彼歡喜。若謂然讚我之時,彼能贊者歡喜故,計彼讚譽者歡喜為我歡喜之因,或讚他人或復讚我皆可,彼能贊之他人歡喜,於我何益?他人相續之歡喜,是他心體,我於彼尚不得而故知。
未二、若如是歡喜即是所求於一切人悉應歡喜。分二:
申一、正說;申二、喜人贊己唯是愚夫行。今初:
彼能贊者安樂,是他安樂,若即是我安樂,於一切人亦應如是。若彼等安樂我即應安樂者,何故餘讚我怨敵,彼能贊者之安樂,亦是他安樂,我何故不安樂?心應安樂也。
申二、喜人贊己唯是愚夫行:
是故若唯謂他人讚我,便於自相續生起歡喜,此若加觀察,毫無意義,不應如是唯以贊揚為歡喜之因,於彼歡喜唯是愚夫行也。
巳二、作饒益想。分二:
午一、障贊歎名即是障惡趣不應瞋彼;午二、能脫生死不應瞋彼。初中分二:
未一、貪著贊歎名聞能生一切罪;未二、障彼即障惡趣。今初:
於破壞名聞者不應利恨,名聞利養,能動搖我之善心,亦能壞我壓離生死之心,於他有德者生起嫉妒,能破壞自善根,亦壞他人圓滿盛事,故是一切罪之出生處也。
未二、障彼即障惡趣:
是故縱有補特伽羅,恒時勤求破壞我之名聞等,彼豈非恒時防護免我墮於惡趣耶?何故瞋彼也。
午二、能脫生死不應瞋彼。分二:
未一、障名等即是令解脫生死故不應瞋;未二、即是閉眾苦門故不應瞋。今初:
復次,我為求解脫生死義利者,不應為名利恭敬等生死纏結所縛。若人障我名利即是解我纏結,云何瞋恨?應當歡喜也。
未二、即是閉眾苦門故不應瞋:
我欲趣入眾苦宅舍,彼如佛為作加持緊閉眾苦舍宅之門不聽我入,云何瞋彼?是我大善知識,應歡喜也。
辰二、於福德為障者不應瞋。分三:
巳一、於福德為障者不應瞋;巳二、非是福德之障;巳三、作應恭敬之境想。初中分二:
午一、應安住殊勝難行;午二、於此事為障是我自為福德之障。今初:
若謂障礙世法者固不應瞋,此怨敵為佈施持戒等福德之障礙,是應瞋恨。於彼亦不應瞋,若欲求福德,別餘難行,無可與忍辱比並者,我何不修安耶?亦極應對之修忍也。
午二、於此事為障是我自為福德之障:
若由我瞋心太重之過失,於此怨敵不能容忍,彼敵之福德之因,現在我前,若瞋於彼,是我自為福德之障礙而已,非彼為障也。
巳二、非是福德之障。分二:
午一、總明;午二、喻成。今初:
忍辱之福,絕無誰何能為損害,萬一有之,即有忍辱福德,彼怨敵即是彼福德隨行親因,云何說彼為作障礙?於作饒益者說為障礙不應理也。
午二、喻成:
如有財物歡喜欲施之時,有乞者來求,非於施作障礙,亦如欲出家者,為出家之和尚阿闍黎,不應說為出家之礙也。
巳三、作應恭敬之境想。分二:
午一、是生功德者故應恭敬;午二、於大師應淨信恭敬。初中分三:
未一、於我作大饒益;未二、不觀待意樂之饒益及不觀待意樂之功德;未三、視如大師。初中分三:
申一、難得殊勝福田;申二、應於彼歡喜;申三、於彼應作利益想。今初:
忍辱福田,較佈施福田尤為難得,於彼應生歡喜。世間作損害之福田,較來求乞者之福田尤為希有,何以故?我不如是於彼作損惱,絕無人能以損惱報我故。
申二、應於彼歡喜:
彼殊勝忍辱福田,如人無心未加勤求,忽然家中發現寶藏,是我修忍辱菩提行之助伴,我於此怨敵,倍應以報恩心而生歡喜也。
申三、於彼應作利益想:
若由彼怨敵與我共同成就此忍辱,則二者皆屬忍因,故忍辱所得之菩提果,應發願先迴向彼作損害者,如是怨敵,是我成就菩提之有力忍辱因故。
未二、不觀待利益功德之心。分三:
申一、無利益心不應便非供養境;申二、有損害心不應便非供養境;申三、故於作忍辱所緣緣者應供養。今初:
若謂彼無令我想續成就忍辱之想,不應供養,然正法為成辦善行之因,又何故供養?當亦不應供養,無令生善之想故。
申二、有損害心不應便非供養境:
或謂此不相同,彼怨敵於我有損害心故不應供養。若彼猶如醫師,惟勤求利益安樂,即非所忍之境,我云何於彼修耐他怨害忍?故於作損害者應歡喜也。
申三、故於作忍辱所緣緣者應供養:
依利益心,忍辱不能圓滿,依極重瞋心所作損害,方能生起忍辱,故唯彼作損害者,是忍辱因,雖無利益心,亦應供養如法寶也。
未三、視如大師。分二:
申一、廣說;申二、攝義。初中分三:
酉一、經云有情與佛福田相等;酉二、理成;酉三、釋難。今初:
於諸有情應當恭敬,故《法集經》云:「有情福田即是諸佛福田,於諸佛法能證得者,較諸佛福田尤為殊勝,於此不應顛倒也。」等下廣大福德種子之有情田稱為勝田,能仁說是積福德田等如大師也。
酉二、理成。分二:
戊一、由敬佛及有情,均能成一切所欲;戊二、恭敬二者,均能成佛,不應有取捨。今初:
應恭敬一切有情,於佛及此等有情敬信者,多能究竟圓滿二資糧故。
戊二、恭敬二者,均能成佛,不應有取捨:
是故從有情及佛二種福田,同能成佛法力等之果,惟恭敬佛,而於有情不如是恭敬,其理何在?不應爾也。
酉三、釋難。分三:
戊一、釋功德不等,不應同一修信難;戊二、於二者生大信心,同為成佛之因,故等應修信;戊三、供養僅具佛功德一分之有情,福德無邊,故應信。今初:
或難云:有情雖是福田,功德不等,故不應如佛供養。無過非唯依彼二意樂功德而安立,由同為佛果之因相等,故於有情若同一恭敬,亦為成佛之功德,故有情與佛同為福田也。
戊二、於二者生大信心,同為成佛之因,故等應修信:
何故說供養具慈心者福德無邊?由慈心所緣境有情殊勝故。信佛生福德者,亦由所信境佛殊勝故。信於二者同為成佛法因一分,故許彼二同為應信之境也。
戊三、供養僅具佛功德一分之有情,福德亦無邊,故應信:
就意樂功德之一分而言,有情與佛實不相等,諸佛無邊功德大海,廣博淵深難可測量,任何人之功德,不能與等故。功德雖不相等,然一佛所有無比微妙廣大功德蘊聚,若有補特伽羅僅能表現其一微少分,以盡三界一切物而供養之,猶嫌其少,其他何足道乎?
申二、攝義:
於佛功德雖不相等,然諸有情,亦有彼微妙法生因之一分,僅表現此一分,於諸有情,亦應如佛恭敬供養也。
午二、於大師應淨信恭敬。分二:
未一、於等視有情攝如一子者應當恭敬;未二、結明故於有情亦應恭敬。初中分三:
申一、成辦如來所欲之主要方便;申二、懺昔所作令佛不歡喜之事;申三、後誓不再造。初中分二:
酉一、明是於佛知恩報恩之主要方便;酉二、成辦此事。今初:
復次,於有情應恭敬之故,不待勸請,大悲激引,為一切眾生親友,以加行為作無量饒益之諸佛,除以恭敬有情勉圖報稱外,別餘方便何能報恩?諸佛歡喜之殊勝供養,無過於利益有情故。
酉二、成辦此事。分三:
戊一、忍有情損惱;戊二、斷緣有情所生驕慢;戊三、斷除損害。今初:
諸佛為有情故,寧捨身命,乃至甘心入無間獄,若饒益有情,即為報能仁恩,故此諸有情,縱於我作任何重大之損害,我不唯不應瞋恚,且誓於一切門恭敬而行,成辦彼一切利益安樂,應勉力也。
戊二、斷緣有情所生驕慢:
復次,若即我所尊如來聖主,尚為有情故,不惜自身,為作義利,我云何於彼有情愚昧不識,驕傲我慢,而不為唯命是從之臣僕?應斷我慢起恭敬也。
戊三、斷除損害。分二:
亥一、不應作損害之理;亥二、若損害有情非令諸佛歡喜之道。今初:
凡有情安樂諸佛即歡喜,若彼受損惱佛心即不悅樂。若饒益有情令彼歡喜,即是以上妙供養令一切能仁自在歡喜,若於彼有情作損惱,即於能仁作損惱也。
亥二、若損害有情非令諸佛歡喜之道:
以此之故,如人遍身烈火熾然,一切食等諸妙五欲,不能令心安樂,若於有情作損害,更無法可令諸佛歡喜,亦猶如是。
申二、懺昔所作令佛不歡喜之事:
若損惱有情,令諸佛不喜,是故我昔損惱有情,所有令諸大悲者心不歡喜之罪,願今各各懺悔無有覆藏,所有因損惱有情而心不歡喜者,願乞悉皆鑒宥容恕也。
申三、後誓不再造:
為求諸如來歡喜故,應承許從今決定調伏害心,誓為世間臣僕。誓者謂承許以堅固精進為世間之僕使也。縱使眾多眾生,以足踐我頂上而行,我亦忍受至死不報,願諸世間依怙悉皆歡喜也。
未二、結明故於有情亦應恭敬:
大悲體性諸佛,於此一切眾生,由修自他平等及互換,悉攝為自體,無有猶豫,既見有情體性,知彼等即是我諸依怙者,於彼恭敬是諸佛所許,何故於彼不恭敬?應恭敬也。
子二、忍之功德。分三:
丑一、總明;丑二、喻釋功德;丑三、結明功德相數。今初:
耐諸有情怨害且作恭敬,即是令諸如來歡喜之殊勝方便,令自相續資糧圓滿故,正真成辦自利,亦是能成他利之殊勝方便。此事亦即能除世間諸苦,究竟二利,是故我恒應修三種安忍也。
丑二、喻釋功德。分二:
寅一、就功德增上顯喻及法;寅二、明勝所舉喻。初中分二:
卯一、喻;卯二、法。今初:
喻如國王眷從中有一人,損害諸人民,人民具遠見者,觀後來得失,雖能於諸眷從作損害,仍不報復,非彼從者一人之力能令如是,國王威力為其助也。
卯二、法:
如是雖極輕微之損惱,亦寧死勿以傷害他人,異熟所感地獄鬼卒,及具大悲諸佛佛子不歡喜,皆為彼援助故。
寅二、明勝行舉喻:
是故於諸有情應當恭敬,猶如臣民,畏其暴君,縱令如國王者忿怒,彼能作災害,如由不敬有情應受地獄之苦否?不能也。縱令如國王者歡喜,亦未能賜汝佛果,如由恭敬有情所得也。
丑三、結明功德相數。分三:
寅一、究竟果;寅二、現法果;寅三、異熟果。今初:
思維由恭敬有情所生之果,未來成佛之功德,應知當修忍辱恭敬有情。言觀待現後世分位之果亦應修忍也。昔人釋此義,言證佛果難,故言尚且,其說非是。今生現法之果雖易見,後世之果極秘密,較證佛果猶難。諸大乘共許佛不依經教成理智能證「因果」極秘密義,其後方證故。
寅二、現法果:
由忍能生現法,今生即圓滿增盛,光榮廣大,善美名聞,安樂歡喜,汝何不見?故於有情,應勤恭敬也。
寅三、異熟果:
生死輪迴之時,由忍能令色相端嚴,眷屬圓滿,無病康寧,具大名稱,長壽久住,轉輪王等廣大安樂,亦能得之。
總之既於瞋忿心重,善法熱忱死滅,魔及心不悅等相違品類了知已,便應勤修耐他怨害忍、安受眾苦忍、諦察法忍,以為對治,令暇滿所依成就義利也。
攝頌云:縱令歷劫修行施等善,瞋恚火焰剎那亦能摧,故應再再修行生忍力,纖微罅隙勿開瞋恚門。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忍辱品第六
【經文資訊】《藏外佛教文獻》第 W04 冊 No. ZW04n0033 入菩薩行論廣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12-23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藏外佛教文獻》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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