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五
庚二、特釋學戒之理以護正念知,為清淨防護一切善法之方便。分二:
辛一、總科;辛二、別義。初中分三:
壬一、發心已應學學處之因;壬二、明方便般若別別而學不能成佛;壬三、釋學所學之次第。今初:
惟發願菩提心功德雖大,若不以修諸學處為心要,不能成佛,故應學菩薩行。如《三摩地王經》云:「是故應以修行為心要,何以故?童子,若以修行為心要,無上圓滿正覺不難成就故。」《修次》初卷亦云:「如是發心之菩薩,知自調伏未調伏他,於自身施等修行,應勤加行。若不修行,不能成菩提也。」修行亦唯是受戒已,學所應學而已。
壬二、明方便般若別別而學不能成佛:
成佛之道,須依無倒方便,依於倒誤之道,任其如何勵力,所求之果不可得故。僅唯無倒,支分不具,果亦不生,故應學於完全而又無倒之學處。彼復云何?如《毗盧現淨經》云:「秘密主一切智智,從悲心根本生,從菩提心因生,是依方便而到彼岸。」即是大悲心與世俗勝義二菩提心及施等波羅蜜也。
壬三、釋學所學之次第:
受持願菩提心已,先修欲學學處之欲心,次應受菩薩戒,次於學處應如法學。學處種類如《經莊嚴論》說,攝於六度,觀待增上生,觀待二利成就。利他一切種圓滿成就,攝一切大乘,依一切種道或方便增上,觀待三學、六度之數決定。此中復分六度之因、體性、差別、名義及果。初因者,謂殊勝大乘種性,及內緣依止善知識,而緣大乘廣大經藏,般若大悲所攝持之菩提心也。二體性者,佈施體性謂善捨心及彼意樂發起之身語業。持戒體性者,謂斷除害他為根本,及唯為自利獨求解脫之斷心所攝持。安忍之體性者,謂於損惱及所生眾苦安忍不動之心,及於法安住甚深勝解。精進體性者,謂為攝善法及饒益有情故,心現踊躍,及由彼發起三門業之發動。靜慮之體性者,謂心於隨一善所緣專注一境。般若之體性者,謂緣於勝義或世俗境於安立法最極分別也。第三差別者,佈施中有法施、財施、無畏施。持戒中有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忍辱中有耐他怨害忍、安受眾苦忍、諦察法忍。精進中有披甲精進、攝善法精進、饒益有情精進。靜慮中有現法樂住靜慮、成辦功德靜慮、饒益有情靜慮。般若中有通達勝義般若、通達世俗般若、饒益有情般若。第四名義者,梵語拉那,言於所施物能捨,是佈施義。梵語屍羅,言煩惱熱惱能令清涼,是律儀義。如是由定名之門能忍瞋忿,故名忍辱。於勝法加行,故名精進。持心,故名靜慮。通達勝義,故名般若。第五所得果者,如云佈施受用戒安樂等。體性及差別,如前廣釋。波羅蜜多道次廣略二種應知,修行之理今當釋。
辛二、別義。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初中分二:
癸一、廣釋修行之理;癸二、結歸應須實修非唯空言。初中分四:
子一、守護學處之方便為守護心;子二、守護心之方便為守護正念知;子三、以正念知守護心學行之理;子四、學處完全圓滿之支分。初中分三:
丑一、由守護心即能守護一切;丑二、明其故;丑三、勵力守護其心。初中分三:
寅一、總明應守護心;寅二、失壞心之罪過;寅三、守護心之利益功德。今初:
諸欲守護施等學處令不失壞者,於顛倒境應極謹慎防護其心令勿搖動,若縱心散亂而不防護,能護其學處者決定無有也。
寅二、失壞心之罪過:
若於顛倒境放縱心象,能致無間大患。通常狂醉難調之巨象,不能現世為患如此之甚,故應勵力守護心也。
寅三、守護心之功德。分二:卯一、總明;卯二、廣釋。今初:
普於三門,悉以正念繩,於善所緣,牢繫自心巨象,於現後世悉無一切怖畏,三士道次第一切善法,悉在掌握,故於善所緣,任何時中,不應失念也。
卯二、廣釋:
應繫心於善所緣境,猛虎獅子巨象猿猴毒蛇乃至一切人類怨敵,後世有情地獄之獄卒,以明咒傷人之魔女空行等,及夜叉象,所作損害,但自心能以正念繩繫於善所緣,即能遮心怖畏之因,由是彼諸怖畏悉如被拘繫,毫不能為害。但由正念正知之門,能調自心,令不趣於罪行,彼等悉皆如被調伏,故應調伏其心也。
丑二、明其故。分二:
寅一、過失依轉心起;寅二、功德依心轉起。初中分三:
卯一、引經;卯二、釋理;卯三、攝義。今初:
自身所受之怖畏痛苦,皆自心造。是故能仁於一切所知無倒宣說,謂現後世一切怖畏無量痛若,悉唯由自惡心所生。如佛於《寶雲經》中云:「心自在故一切法自在。」又云:「善或不善之業悉由心所積集。」又云:「心為一切法前導,若遍知心即遍知一切法。」《法集經》云:「諸法隨心轉。」皆明此義。
卯二、釋理:
有情地獄中受苦者,若非由其先造罪心之所出生,有情地獄之兵杖刀劍等,誰為製造?捨自在天等外別無能造作者也。彼諸熾然熱鐵地基是誰所造?崎嶇石山之上,上下不息之女鬼等,復由何出生?更無別餘能作者故,無因而生亦不應理,故彼一切悉唯由自造罪心生。佛於《正法念處經》等作如是說也。別本或有作「大猛火聚」者,係不正本。
《正法念住經》云:「有情敵中大怨敵,此外更無別怨仇。」或有未細諳因明者,輕毀業果,作如是說,謂人見清水、鬼見膿河,是先惡業增上顯現,此中鬼等所受用之膿河纖毫亦無,若有於人亦應顯現,然不顯現故。此說於法不應道理,若許於彼顯現非有即是雖有而無者,地獄猛火亦唯先世惡業異熟增上所現,應許此中無火,於劫盡時,亦應言最後地獄亦無,便謗業果也。且於人可以顯現者亦不成也。如順世外道及汝所許,地獄中亦應無生苦之冷熱觸也。
卯三、攝義:
若爾一切罪悉依心轉起,則三界一切悉由心造,此外更無可怖之事也。
寅二、功德依心轉起。分六:
卯一、佈施依心轉起;卯二、持戒依心轉起;卯三、忍辱依心轉起;卯四、精進依心轉起;卯五、靜慮依心轉起;卯六、般若依心轉起。初中分二:辰一、非必悉免有情匱乏佈施波羅蜜多方為圓滿;辰二、由修捨心施到彼岸。今初:
若施波羅蜜,須令眾生悉免貧困方為圓滿,若今尚有貧乏眾生,以彼有故,昔諸佛救護尊,施波羅蜜云何圓滿?不應圓滿也。
辰二、由修捨心施到彼岸:
是故佛說盡捨身財善根所攝一切法,及其福德果報,悉欲施與眾生,由修此捨心,施波羅蜜便成圓滿,以此之故,施波羅蜜唯依心轉。
卯二、持戒依心轉起。分二:辰一、非要待無所殺之有情戒波羅蜜方為圓滿;辰二、由修斷離心戒度成圓滿。今初:
非要待無所殺有情,戒波羅蜜方為圓滿。若欲盡驅魚鳥野獸等至於何處,令任何人亦不得殺之,必不能也。
辰二、由修斷離心戒度成圓滿:
以此之故,由修斷離惱害意樂及不與取意樂之心圓滿,戒波羅蜜圓滿。經云:「何謂戒波羅蜜?謂不損惱他之斷心。」
卯三、忍辱依心轉起。分三:
辰一、法;辰二、喻;辰三、法喻合。今初:
但能摧伏忿恚之心,外諸怨敵悉皆如被摧伏,即為忍辱圓滿,應非要待瞋恚所緣之境滅盡。悖逆有情如虛空無邊,云何能令彼等悉被摧伏?勢不可能故,是故忍辱亦隨心轉。
辰二、喻:
為免刺等傷足故,欲於地上悉以皮革覆之,爾許皮革何由可得?如是欲免刺等傷足者,但以靴底大小之皮革襯自足下,等同地面悉皆被覆也。
辰三、法喻合:
如上引喻,外境能作損惱之一切法,我欲悉皆遮止,亦勢不可能。但須遮我此心緣彼等境而起瞋恚,由修此行,忍辱便成圓滿。我何故更須遮餘諸瞋恚境,不能亦不須遮彼故。
卯四、精進依心轉起:
精進修行究竟,亦依心轉。如修初禪等住,僅一生起等住所攝明顯喜心,亦能生梵天等處,若不依有力之心,與身語俱之心所得果,味著微劣喜受,不能如是生於初禪等處,故唯依有力之心隨轉也。
卯五、靜慮依心轉起:
靜慮波羅蜜多心離沉掉,亦自能圓滿。若依厭患作意攝持之心,雖長時持誦陀羅尼及修斷食等苦行,心於外境馳散,仍是無明。佛於經中告諸比丘,心於欲境馳散,而修念誦苦行等,空無果也。謂不能與所欲求之果,唐勞無義也。
卯六、般若依心轉起:
般若於心隨轉,若任何補特伽羅,於法要或殊勝義,於非器不開示故,彼於心之秘密勝義諦不能了知,雖欲證無上樂,摧生死苦,唯漂流無義深淵,不能得其所欲,故般若亦隨心轉也。
丑三、勵力守護其心。分二:
寅一、總明;寅二、別釋。今初:
既止惡修善,皆如是依心隨轉,故應以正念知,善持自心,嚴密防護,勿令失壞。除防心為真懺悔外,別餘念誦等不防心之懺法,雖多何益,無所用也。
寅二、別釋。分四:
卯一、防心之法;卯二、應須防護之理;卯三、防護之功德;卯四、為護心故力存正念。今初:
如人身有瘡,若居取暖之處,與掉舉不慎之眾共住,常謹畏慎護其瘡。今若處於能為生煩惱緣之眾中,亦須常護其心瘡,若不防護,由彼外緣,便能斷善趣及解脫道之命也。
卯二、應須防護之理:
為怖身瘡小苦,尚應謹護其瘡,為怖畏失壞其心,當受眾合地獄山壓等苦,如罪墮心瘡,何能不護?應思維其重大過患而守護之也。
卯三、防護之功德:
若安住如是滅煩惱行之緣,雖處具瞋恚之惡人眾中,或具貪染之女人眾中,亦無不可,精勤護戒,心能堅住不壞也。
卯四、為護心故誓存正知:
我之衣食等利養、禮拜等恭敬,乃至資生養命之緣,悉可喪失,亦寧可失壞除防心善外別餘善法,唯此大乘心,無論如何不可失壞也。
子二、護心方便護正念知。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別釋。今初:
若離正知,不能護心,故我寂天,今對諸欲守護其心者前,合掌啟請,願於此無忘善所緣相之正念,及觀察三門時非時之正知,常勤守護,寧捨生命,亦毋壞失也。餘本或作勤護戒者,亦作如是釋也。
丑二、別釋。分二:
寅一、不正知之過患;寅二、守護正知之方便為守護正念。初中分五:
卯一、離正念知一切所作悉下劣無力;卯二、般若不能清淨;卯三、律義不能清淨;卯四、失壞先所積之善法;卯五、障未作善法成就。今初:
世人若為病所纏擾,耕種等事悉無能力。如是若心為昧於取捨之不正知所纏,於一切善業皆無能力也。
卯二、般若不能清淨:
若離正知,般若不能圓滿。具不正知之心,先縱精勤聞思修,譬如罅漏之瓶水,不能貯終歸漏失,失壞正知之後不能安住正念,般若終失壞也。
卯三、律義不能清淨:
縱具多聞,於法淨信,多方奮勉勤修善法,若於取捨處,昧無正知,由斯過患相續便為罪墮所染,故應勵力守護正知也。
卯四、失壞先所積之善法:
不正知之人,為諸煩惱賊,隨忘善所緣壞失正念之後,劫先所集諸福德財,近所積集亦被劫奪,如人被盜,便趨貧困,善法貧困,便趨惡趣也。
卯五、障未作善法成就:
若不以正知守護,此煩惱劫賊群,正尋求劫奪善財之機會,若得其便,即劫奪善法,且摧壞其善趣及解脫果之命根,如是思維不正知之過患已,應勵力守護善觀三門所作之正知也。
寅二、守護正知之方便為守護正念。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不正知過失甚多,故為守護正知,應恃不忘善所緣之正念,閉置心房之中,任何時中,不許越其門間一步也。若失正念,亦應念惡趣諸損惱,無問收回安住心中。
卯二、別釋。分三:
辰一、外緣依心善知識;辰二、內緣如理作意;辰三、由正念生正知之理。今初:
守護正念之方便,依自和尚、阿闍黎、同梵行諸尊重者,或諸善友,或依親教所說教授,知慚識愧,由懼他訶厭故,具足善根之補特伽羅恭敬學處,不忘善所緣相之正念,自易生起,於聞思修三任有所作,悉應善護正念也。
辰二、內緣如理作意:
復次諸佛菩薩,於諸時處,一切所知,具無礙見,我常安住一切諸聖目前無有覆藏,如是思維,觀自羞愧,恭敬大師及法,怖畏異熟,當如是思維具足正念也。
辰三、由正念生正知之理。分二:
巳一、生正念之理;巳二、由彼生正知之理。今初:
如是思維,隨念諸佛並法僧功德之正念,於彼補特伽羅數數生起,故亦易能生三寶正念也。
巳二、由彼生正知之理:
由斯正念,何時為守意根門防護煩惱正念安住,其時即有觀察是時非時、應不應作、如實而知之正知,偶一失壞,亦能回復。修行善不善巧,視守護正念正知之法如何,故於此應善巧也。
子三、以正念知守護心學行之理。分三:
丑一、學律儀戒之理;丑二、學攝善法戒之理;丑三、學饒益有情戒之理。初中分二:
寅一、於三門串習勵力;寅二、守護勿失。初中分三:
卯一、觀察身語串習;卯二、觀察意串習;卯三、釋應心應作分齊。初中分四:
辰一、身有所作先觀其意樂;辰二、屬於瞻視等之所學;辰三、配合別餘威儀;辰四、觀察心住串習。今初:
於往還等時,若先了知如是發起心此有過失,此無過失,其時若見發起心有過失,即應正念對治法,持心而住,不為罪力所動。
辰二、屬於瞻視等之所學。分四:
巳一、總明眼瞻視之諸行;巳二、疲勞時應如何;巳三、他補特伽羅來前時當如何;巳四、憩息之時當如何。今初:
我於何時終不散亂觀無義境,令心失壞故。決定思維唯善所緣,恒時瞻視,目光所及唯應及一中軛許。
巳二、疲勞時應如何:
為調身界或作觀疲勞,為息勞倦故,應偶一放目觀諸方隅。
巳三、他補特伽羅來前時當如何:
如是瞻視之時,若見有人在目及處,或行來至前,應舒顏瞻視,贊言善來。又復行道之時,為觀道中有無怖畏,亦應數數觀察四方。
巳四、憩息之時當如何:
又憩息已起行之時,面當向後,觀察後方有無他物等。既觀前後有無坑坎險地等,知其所應而後進退也。
辰三、配合別餘威儀:
如是於身語所作一切時中,應知是自他利益所須而後行也。
辰四、觀察止住諸行:
坐於何處之時,應預思維身之所作,知身應如是住,次於當時,復應觀察,此身安住如何威儀,勉成無過之習慣也。
卯二、觀察串習。分二:
辰一、繫心善所緣境;辰二、觀察於善法能否專注一心。今初:
心如狂象醉傲難調,自所承許專修之法,心所緣境猶如大柱,云何能繫心所緣令不縱逸?即應勉力為之,常應如是練修也。
辰二、觀察於善法能否專注一心:
我今正勤修三摩地,無論如何於善法不應動搖,雖一剎那亦不許彼馳散餘境,應再再分別觀察此心,所修儀軌是所應修抑不應修也。
卯三、釋應止應作分齊:
害自生命之怖畏,及供三寶等之大施會,彼關係多數有情義利等故,若自身心極小細行有力不能及者,開許聽便。《無盡慧請問經》云:「如是佈施之時,持戒所攝法應當暫捨。」言二者若不能同時並行,以學佈施為主之佈施時中,於微小律儀不能修者,當捨置也。
經文所說是應先於道之次第善巧,再依次修令圓滿之義。由佈施故,戒轉殊勝,云何言捨置耶?凡定須依次而學之事,先以慧心思維而從事其事,此外更不思維餘法,謂最初從事佈施,即於彼繫心思維,立求此佈施即時成就。若如是於道次第決定而學,一切悉皆巧成就。若不然者,前後次第顛倒,二者皆不能究竟成辦也。若能如是無倒了知道之次第,不知次第之不正知隨煩惱,即不能增長,故於道之次第應善巧也。
寅二、守護勿失。分二:
卯一、身之所學守護勿失;卯二、心之所學守護勿夫。初中分三:
辰一、勿隨散亂自在;辰二、斷無義行;辰三、作所作時觀察發起意樂。今初:
王賊談論等種種戲笑之語,及歌舞等多種希有奇觀,悉皆不應趣入。若有必需或為他所使,應於其事斷離貪著。
辰二、斷無義行:
無故掘地斷草,及占相觀星等,雖非比丘,亦應正念如來所制學處,恐懼過患,即時捨棄也。
辰三、作所作時觀察發起意樂。分三:
巳一、總明;巳二、別釋;巳三、攝義。今初:
若於何時欲動身或欲發語,應先觀察自心,勿隨罪惡自在如何進退,應依正理堅毅而行。
巳二、別釋。分五:
午一、欲生煩惱之時當如何;午二、掉舉等時當如何;午三、得利養恭敬時當如何;午四、思維利他時當如何;午五、欲生瞋忿怯弱時當如何。今初:
若時自心欲起貪瞋,其時身勿作事,語勿發言,力持對治,如槁木而住。
午二、掉舉等時當如何:
若於境散動而掉舉,或以戲言而為調笑,或恃功德而興我慢,或恃壯盛而起醉傲,或觸他隱惡故令激惱,研磨者求利不知足,或以詭譎誑惑於他,或稱己功德衒揚自矜,或訶他過失而興譏謗。或作輕侮,或與鬥爭,其時唯有依對治法,寂然不動,如槁木而住。
午三、於利養恭敬當如何:
欲求資財等利養、敷座等恭敬,及悅耳美聞,或欲求僕使眷屬,及令己身心適悅之順承,爾時應功持對治,如槁木住。
午四、思維自他利時當如何:
思維自他利時,若輕棄他利,唯求自利,欲發諸語言,彼補特伽羅,爾時即應如槁木住。
午五、欲生瞋忿怯弱時當如何:
於瞋恚及苦等不忍,於善法不踊躍,由懈怠自在,於修善等之怖畏,如是毫不檢束之狂妄無慚,無稽妄語,貪著自黨親友,如是等心,應以加行力持對治,如槁木住。
巳三、攝義:
如是於煩惱心及動無義事之心先觀察已,爾時應如具力勇士對治其心,堅固執持,令勿趣於惡事。
卯二、心之所學守護勿失。分三:
辰一、別以對治守護;辰二、共通對治;辰三、修對治加行之理。今初:
云何守護其心?於諸所學斷除猶豫及顛倒解,具極深勝解。於三寶及諸所學深信悅樂,至誠倚任,具殊勝信,意樂加行,堅固恭謹,普於一切具謙下心。由自尊重,恥諸罪行,具足慚愧。思維過患,於異熟業果,具足怖畏。諸根寂靜,諸有所作恒求令他歡喜。若於人作饒益,或有愚人積生瞋惱,作不隨順行,違所欲求,亦終不厭患,且生悲愍,謂彼是煩惱所生,自無主宰,故生此心,應令彼離煩惱,勿令自己隨煩惱轉。如《經莊嚴論》云「恒常思維彼由罪力不自主,具智慧者,於人勿執責罪心」等。又《四百論》云:「瞋病由鬼所持,非由醫人所迷亂,能仁觀見諸煩惱,但離煩惱不棄人。」
辰二、共通對治:
無隨行自性諸罪之諸善事,多分以不損於己而能利益有情為增上,由以通達空性般若攝持故,作事如幻化,常持其心令無驕慢。
辰三、修對治加行之理:
費時經久備歷艱苦,方得此殊勝有暇之身,如是再再思維暇滿大義難得,如前所說思維應成辦大義之心,應堅固執持,如須彌山,無論如何終不動搖也。
丑二、學攝善法戒之理。分二:
寅一、斷除身執去不學戒之因;寅二、於修善應善巧。初中分五:
卯一、於身不應貪著之喻;卯二、修身不淨觀;卯三、身不堅實想;卯四、於身不應貪著之理;卯五、身速壞故應用以修善。今初:
人死之時鳥鳶等鳥,貪死屍肉,悉來攫其屍身,互相爭奪曳之他處,心於其時不知憂惱,然則今時何故貪著於身而與諍競?不應貪著也。以此之故,汝何故執此身為我所而愛樂守護之?貪著此身能生眾多不可愛樂事故。若謂此身是自己之所切需,汝心與身二者既各各別異,心既不久即捨此身,身亦捨心,身之所屬於心何涉?不應執為我也。
卯二、修心不淨觀:
若謂從本以來久執為我不應棄捨,於無我中愚昧執我之愚癡心,汝於不淨之身若執為我,何故於潔淨木像不執為我,而守護此不淨聚積垢穢朽壞之機輪,是何理耶?不應貪著故。
卯三、身無堅實想。分二:
辰一、於身份分剖析而觀,毫無堅實法可保信者;辰二、於無堅實法不應貪著。今初:
從皮膚起,以己慧心,別餘身份,依次層層分析,實無堅實,唯有血肉骨瑣網絡中,應以智慧刀,理解剖析。觀其有無堅實法,骨等亦紛紛剖析,從頭至足,觀之自身,以慧觀察,此身中有無堪忍觀尋之堅實法,可以保信之堅實法纖毫亦無也。
辰二、於無堅實法不應貪著:
如是勵力尋求,與此身中仍不見有堅實法,汝心今何故以貪著愛染心,守護此身?於彼不應增上貪染也。
卯四、於身不應貪著之理:
雖然此身終有纖毫可貪著者,於身不應貪著,此身為不淨蘊,汝既不能食身中所有不淨,膿血亦不可飲,如是腸胃等亦不可吸食,身有何可供汝受用者,何所用之?若仍加守護,唯為供狐狸鴟梟啖食是唯一應守護之因也。
卯五、身速壞故應以修善。分四:
辰一、速當死滅之身應以修善;辰二、不應貪著守護纖毫之事不作之喻;辰三、既與雇值應令成辦所欲之事;辰四、應安立如船之心成辦一切有情義利。今初:
此身由自性之門毫無需要,得暇滿全備之圓滿人身,唯應用以成就善業,汝雖守護,不用以成辦所求義利,死王仍從汝手奪之,毫無憐恤而斷其命,投之鳥獸,其時之心,任汝如何,決不能不與彼相離也。
辰二、喻明不應貪著守護毫不作事:
譬如世間僕使,不聽命作事,主人亦不與衣食等,辭而去之。勵力奉養聘請此身,仍不聽主宰而他往,為汝計者,汝何苦辛勤奉養之,不應爾也。
辰三、既與雇值應令成辦所欲之事:
若於此身已與養命之緣衣食等以為傭值,今應令我之義利善業,不應於此身衣食等悉皆施予而毫無利益也。
辰四、應安立如船之心成辦一切有情義利:
此身僅為勉成善事往來所依,故應於彼建立如船之心,依彼能渡生死大海,為成辦有情義利故,應轉成如牟尼寶大覺果位之身也。
寅二、於修善應善巧。分三:
卯一、庸常細行悉應莊嚴;卯二、與他為伴應善巧;卯三、於三門作業應善巧。初中分三:
辰一、遇他人時當如何;辰二、舉置器物時當如何;辰三、隨智慧行成諸所作。今初:
如是於自身心能自主宰,常對他人舒顏含笑,若悉見顰眉蹙額愁容者,是為眾生親密善友,當發言時,應作質直語也。
辰二、舉置器物時當如何:
勿不經意率爾投擲床座等器具,令大聲震動,損惱他人故。
辰三、隨智慧行成諸所作:
啟戶勿粗猛有聲,致驚室內之人,常應作生福生樂之威儀,威儀嫻雅能成義利。喻如水鳥貓狸及竊賊等,悄聲匿跡而行,能成各各現前所求之事。佛言諸發願菩薩,常應行於如是威儀也。
卯二、與他為伴應善巧無罪。分五:
辰一、作饒益語應如何;辰二、於作諦實語者應如何;辰三、於作福德者應如何;辰四、讚他功德時當如何;辰五、隨喜他善之功德。今初:
於他善巧勸請善法加行求得教授,或己未請而彼為我作饒益語,當歡顏恭敬頂戴受持,恒離驕慢,善自檢束,於一切人前咸居學者之地。
辰二、於作諦實語者應如何:
於一切說諦實語之善言,應贊言善哉。
辰三、於作福德者應如何:
若見他人作供養三寶等福德,應現前讚揚,並善發歡喜踊躍之心。
辰四、讚他功德時當如何:
若恐現前稱說令其面愧,當背其人讚其功德,若聞人讚他人功德,當隨許言「實爾」。若聞人讚己功德,當以無驕慢心,觀己有無所說功德,若有應知是有功德事,不應起驕傲心。
辰五、隨喜他善之功德:
於菩薩三門精進一切隨喜故,此隨喜心重價難購極為希有,由如是隨喜功德,今生不受他人嫉妒,能備受歡喜安樂。修隨喜於己現生受用等是否有損?當然無有,後世復能得大安樂故。若不爾者,於他功德生瞋恨心,由斯過失,現世心憂身苦,後世復能生大苦受。
卯三、於三門作業應善巧。分三:
辰一、語時如何;辰二、視時如何;辰三、唯應作屬於善業之事。今初:
與他談論時,出於至誠,前後聯貫,文義顯明易曉,適悅人意,發起心無貪瞋,軟語善說,多少適時,應如是說,如《十地經論》所說。
辰二、視時如何:
目覩有情時,如渴逼惱飲清冷泉清涼適悅。作是思維,我依彼等即得成佛,引發意樂,於彼有情應慈眼瞻視。
辰三、唯作有關善業之事。分三:
巳一、應於殊勝福田佈施;
巳二、於諸善業以自力成;巳三、令善法輾轉殊勝觀察需要而作。今初:
恒常如流修積善法現行貪著謂猛利慾樂,對治法謂無貪等相違品,以此發起心,於三寶等殊勝功德福田、父母等恩田、貧窮等悲田而行供施,能成大善,應勉為之。
巳二、於諸善業以自力成辦:
於取捨進退善巧,且於善法具足淨信,我應常時修諸善法,非如唯由他教而作,於諸善業亦不觀待他助也。
巳三、令善法輾轉殊勝觀察需要而行:
佈施乃至般若等波羅蜜,應令展轉增上而行,於施戒等,非必要之小善,勿過矜持,應於大善致力。若力不能並行,當密護其大者,而顯捨其小者。大小云何安立耶?如現世自利他利二者不可得益,當以他利為重也。
丑三、學饒益有情戒之理。分三:
寅一、承許利他;寅二、自離罪染攝受他行;寅三、隨護有情心離罪染行。今初:
如先所說之菩薩,於取捨處悉了知已,應常為他利而住精進。為他利故有多種應作之事,自身當為罪行所染。具大悲心之佛,於久遠秘藏之事,亦現量觀見身語七支不善,諸於求自利為主之聲聞所遮心者,於相應時,於諸菩薩,亦加開許,不惟無罪,且成大功德。《大密方便善巧經》云:「商主以大悲心殺一惡人,摧壞多劫生死流轉。」亦如《婆羅門童子出曜經》所說也。然大悲心深遠見所說身語七支開許,惟為菩薩說也。
寅二、自離罪染攝受他行。分二:
卯一、財攝受;卯二、法攝受。初中分三:
辰一、衣食施不施之差別;辰二、為細事不應傷身;辰三、施身之時及因。今初:
受食之時,於諸顛倒墮落之畜生餓鬼,無依怙之病者,若有同住禁戒之同梵行者,悉應分與一分,經云「自於一切受用亦應知量」,謂應知量而食,離依食所生之罪,如親友嘗所說而發心。菩薩比丘大衣、上衣、作務衣三法衣之外,有餘資具應以佈施。三法衣之外有餘資具應施,唯有一種更無有餘則不應施,障梵行故。
辰二、為細故不應傷身:
若能善護自身,為正法修行所依能成自他廣大義利,為利他瑣屑之事,不應傷損,應如護瘡傷,善恃護之。若能如是依暇滿身圓滿三學,便能令有情意樂速疾圓滿故。如《四百論》云:「雖見身如仇,仍應加恃護,具戒若長壽,能成大福德。」
辰三、施身之時及因:
菩薩雖從初以來,已將身等誠心施與有情,然遇乞身肉等難行苦行,將生厭患退悔之心,故愛他如自之悲心意樂未清淨,不應作施身之加行,如《集學處論》引經廣說,非時捨身是魔業故。若自心已離慳吝等施障,為無遇圓滿大義時,無論現生他世必為成辦大義利之時,始捨身也。
卯二、法攝受。分三:
辰一、聽者身威儀不具不應說法;辰二、觀機意樂差別;辰三、於樂大乘者不應說小法。今初:
於法及說法人不恭敬者,不應為說法。若威儀不具纏首,持蓋杖刀劍,以衣等覆頭等,亦不應為說法也。
辰二、觀機意樂差別:
於非器意樂下劣者,勿說深廣法。若無男子唯有女人不應為說法。如大小乘等高下之法,若分別好惡是非,是否成佛方便,悉成斷滅佛法之說,故悉應平等恭敬普皆修行。
辰三、於樂大乘者不應說小法:
若已轉為廣大法器,具足大乘種性,如引入聲聞乘,為說小乘法,則非所宜。佛說成墮故。律儀戒仍應普皆修行,不得棄捨,於堪能法器,為說但念誦經咒即成清淨,是以經咒惑他人,非所應也。
寅三、隨護有情行離罪染行。分二:卯一、廣說;卯二、攝義。初中分三:
辰一、防止身失威儀令他不信;辰二、指示道路等時應如何;辰三、睡時威儀應如何。今初:
通常律藏所說諸細行,出家菩薩亦應守護,除開許時,能令他人生不信心。在家菩薩亦守護。棄漱口之楊枝及涕唾等,應以土掩之。便溺等作淨及通常所用之水,若棄院內,為諸天所訶,不應棄於其處。含飯盈口,呷呷作聲大張口而食,皆所不應。坐於座上勿舒足而坐。勿以兩手同手互相摩擦,次第而摩無過。坐於馬等騎乘床榻等坐具,勿與他婦女共,在家菩薩與非己眷屬之他婦女共坐亦不應也。總之一切威儀,凡能令世人不信者,悉勿令現見,己所不知者,於彼時處,應問知而防止。
辰二、指示道路等時應如何:
於他作指示時,不應以左手一指指之,便成輕慢之舉故,應具恭敬以右手向上諸指悉指示之,指示道路亦應如是。無故不應過分猛搖其手,成輕躁故。應輕搖其手彈指作聲,若對他作甚大高聲,亦非威儀也。
辰三、睡時威儀應如何:
睡時應如大師示現涅槃相時,獅子臥法,頭向所欲之方,右脅而臥,左足壓右足上,頭枕右手,法衣嚴覆而臥,睡時依正念知,於善所緣顯明作想,思維明當早起,最初睡時,決定應作如是加行,思維睡眠增長身力之後,當勤修善法,應如是而睡也。
卯二、攝義:
經論所言施等菩薩行,有無量差別,若不能悉皆如說修行,唯最初淨治自心之行如前所說,定能悉皆修行,爾許是所應修也。
子四、學處完全圓滿之方便。分二:
丑一、廣說;丑二、攝結。初中分四:
寅一、能令學處清淨之因;寅二、學處之體;寅三、所為;寅四、從何聞思。今初:
雖致力學處仍有罪染,又當如何耶?若為根本墮所染,應如《集學處論》所云:「夢見虛空藏菩薩,現前安住求懺悔。」既懺悔已,別重受。中下犯及四十六惡作,及如《集學處論》所說之諸罪,若有違犯,應日夜各三次誦三聚戒,是懺罪集福,能令善根無盡增長之方便。復應依止皈依三寶及菩提心,如前所說,由四力完備之門,消滅殘餘罪墮。
寅二、學處之體:
不論為自利或為利他,任何時處,三門作何加行,悉應勵力,如佛於學處所說,何事於何處應如何行,即如是離諸過染而行。佛子菩薩未學之事,所知法中決定無有。於一切處如是安住學處之善巧者,決不能不生福德,不應生不信之心也。
寅三、所為。分二:
卯一、善根迴向一切有情義利;卯二、大乘善知識及學處,終不捨離。今初:
現前或輾轉能成有情義利之外,不作別餘之事。唯為有情義利,一切善根悉迴向菩提故。
卯二、於大乘善知識安住學處者,終不捨離:
大乘善知識者,謂於大乘法義悉皆善巧,安住菩薩殊勝戒者,於彼常應依止,寧失身命亦不捨離。
寅四、從何聞思。分二:
卯一、依經學;卯二、依論學。今初:
如《密嚴經》能害喻,依師之理當修學,
如《密嚴經》載能害之事,廣說依師之理云「善男子,若諸菩薩,真為善知識所攝受者,必不墮惡趣」云等應當學。復次本論所說應學處及佛說別餘學處,誦諸大乘經應知。諸經廣明諸學處,故應讀經也。特於初受戒者,《虛空藏經》首當閱讀。
卯二、依論學:
何故常須學行?謂彼《集學處論》中,於身財善根等,應捨應護以三十二科之門,極廣宣說,故於彼論定須再再瀏覽。又若不能如是廣學者,本論主所造諸經集論文較略,應觀龍樹菩薩作之《諸經集論》卷二,應勉力閱讀。
丑二、攝結:
凡諸經論中遮止者應斷,未遮止者應行,為護世人之心免其不信,見是菩薩學處,即應正修行也。
癸二、結歸應須實修非唯空言。分二:
子一、於學處悉應以正念正知守護;子二、實行之義。今初:
於身語及意一切時中,應以了知於學處違順,是否為無記或煩惱自在轉之般若,再再觀察,總攝而言,唯此是守護正知不失壞之性相也。
子二、實行之義:
如是知已,應身修加行,實踐此事,若無修行唯多誦名數文詞,有何利益?毫無所補。譬如醫生但誦藥方,能有益於病人否?無所益也。
總之,雖有三聚戒,而律儀戒別解脫戒正制及其共學,於初學特為重要,彼能守則其餘一切皆能守,彼不能守則其餘一切皆不能守,故《集論》說失壞律儀戒,則一切皆失壞也。執言別解脫戒是聲聞法,別求菩薩所學者,是不了此義之大錯誤。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之根本,為學於斷除自性罪之律儀戒,及於防護諸律儀相違品之心再再依止,彼亦即是具足六度而修行也。
攝頌云:若人能於三士道次第,以彼修行而為心要者,依於守護正念與正知,此理應當常時善巧行。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守護正知品第五
【經文資訊】《藏外佛教文獻》第 W04 冊 No. ZW04n0033 入菩薩行論廣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12-23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藏外佛教文獻》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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