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毘舍離七百結集[A1]
一
佛滅以後,佛教界的第二件大事,是毘舍離的七百結集。這一次結集,起於耶舍迦乾陀子。他在跋耆族的毘舍離,見到了「十事非法」,主要是跋耆族比丘以銅鉢向信眾乞取金錢。耶舍認為不合佛制,在信眾面前,指證乞求金錢的非法,這可引起了跋耆比丘的反感,將耶舍驅擯出去。耶舍到西方去,到處指斥跋耆比丘的十事非法,邀集同志,準備到東方來公論。跋耆比丘知道了,當然也多方去宣傳,爭取同情。後由西方來的七百位比丘,在毘舍離集會。採取代表制,由東西雙方,各推出代表四人,進行論決。結果,跋耆比丘的十事,被判為非法。
七百結集的論定「十事非法」,為現存各部律的一致傳說,可見當時的佛教,雖有學團分化的情形,還沒有發展到宗派對立的階段。據《僧祇律》說:事為「佛涅槃後」。《五分律》、《四分律》,作「佛泥洹後百歲」[A2],意思是:佛滅後一世紀;佛教一向以佛滅紀年,總是說佛滅一百年、二百年等,《善見律》解說為恰好第一百年,就未免誤會了!《有部律》說「佛涅槃後一百一十年」,那是近於《異部宗輪論》說,看作阿育王時代的事。但這是不對的,七百結集應早在阿育王以前。應解說為:在佛滅一百年以內(參閱拙作〈佛滅紀年抉擇談〉)。
屬於上座系統的律典——《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十誦律》,所說大致相同;今依之而論述。《大眾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律》,雖同樣的判決十事為非法,而敘述的人事,頗有些出入,這留到末後去說明。
二
七百結集,是東方與西方比丘間的異議,所以先從東西方說起。佛時,以東方摩竭陀國的王舍城,西方憍薩羅國的舍衛城,為兩大重鎮,相去四十五由旬(一由旬約合三十里)。佛陀晚年,多住舍衛城,因而遊化東方的提婆達多,向佛「索眾」,引起了破僧事件(參閱拙作〈論提婆達多之破僧〉)。一直追隨佛陀的阿難,由於多住西方,也與久住東方的大迦葉,存有多少歧見(參閱拙作〈阿難過在何處〉、〈論王舍城五百結集〉)。這一情勢,佛滅後逐漸嬗變。在東方,摩竭陀的首都,由王舍城移到恆河南岸的華氏城,與恆河北岸相距五由旬的毘舍離,遙遙相望。七百結集時代,東方佛教的重心,以毘舍離為首;而跋耆族比丘為東方系的主流。在西方,舍衛城衰退了,佛教向西擴展,摩偷羅的佛教,逐漸隆盛起來,成為西方佛教重鎮。摩偷羅距離舍衛城,約四十由旬,東西的距離更遠了。佛在世時,摩偷羅的佛法,並不發達,傳說:「末土羅城有五種過失:一者土地不平,二者處饒荊棘,三者瓦石充滿,四者人民獨食,五者多諸女人,所以(釋尊)不入此城」(《根有書藥事》一〇)[A3]。這是一片荒瘠的邊地,但已預記了此地佛教的未來隆盛。《增支部》(五.二二〇)也有摩偷羅五失的傳說。摩偷羅城外,有優樓漫荼山(或作烏盧門荼山、牟論陀山),初由那吒、婆吒弟兄,在這裡建寺,負有盛名(《阿育王傳》三;《根有律藥事》九等)。該寺的建設,是阿難弟子商那和修的時代。還有優尸羅山、阿吁恆河山,都為後來西方大德的道場。
佛滅以後,比丘們雖多少有不同的意見,但大家依法修行,也以律持身,和合共住,並無強烈的宗派對立。以阿難來說,佛滅以後,大迦葉(《雜阿含經》四一.一一四四;《相應部》一六一一)、優波離(《四分律》五七等)雖對之總是有點不調和,也不成大問題。王舍城結集以來,大體上大家尊重僧伽的意思,尊敬大迦葉;說到律,推重優波離;說到法,推重阿難,成為一般公認的攝導僧伽的大德。從傳記上看來,王舍城中心的佛法——阿難與優波離的弟子,漸向西方宏化,而建樹了西方佛教重心摩偷羅的佛教。如阿難的弟子商那和修,再傳弟子優波笈多(見《阿育王傳》等);優波離的弟子陀娑婆羅(《大眾律》三三);四傳弟子目犍連子帝須(《善見律》),都是以摩偷羅為住處而向外開展的。阿難自身,經常以王舍城、華氏城、毘舍離為遊化區;他的晚年,特重於東方。所以阿難入滅,他的遺體——舍利,有分為兩半為華氏城與毘舍離所供養的傳說(《阿育王傳》四;《根有律雜事》四〇;《西域記》七;法顯《佛國記》)。這表示了阿難晚年的弘法,得到了恆河兩岸的一致尊敬。阿難晚年的化導,對東方佛教,無疑會給予深遠的影響!
三
七百結集中的西方比丘,引起問題的是耶舍伽乾陀子,有部傳說為阿難弟子(《善見律》的譯名不統一,極易引起誤會)。從他所爭取的同道所代表的佛教來說,是屬於西方系的。支持耶舍的同道,論地點,有波利耶比丘、阿槃提比丘、達[A4]嚫那比丘。最有力的支持者,是摩偷羅的三菩陀、薩寒若的離婆多。波利耶比丘,《銅鍱律》說六十人;《五分律》說共九十人;《十誦律》也說波羅離子比丘六十人。在當時,被稱為「波夷那、波梨二國比丘共諍」(《四分律》)[A5]。在這次爭議中,波利耶比丘首先支持耶舍,這可見波利耶比丘的重要性了。傳說當時波利邑比丘都是頭陀行者,或糞掃衣者、常乞食者。在經律中,早在佛世,波利邑比丘即以頭陀苦行著稱(《雜阿含經》三三.九三七;《銅鍱律.小品.迦稀那衣犍度》);到那時,還保持重頭陀苦行的風格。《銅鍱律》及《五分律》曾說:佛在毘蘭若(屬拘薩羅)三月食馬麥,販馬人是從波利耶來的(《五分律》一);波利耶比丘從沙祇到舍衛城來(《五分律》四、二二);有估客從波利到拘薩羅來(《五分律》二〇)。這可以推見波利耶比丘是從西方來的。考《西域記》(四),有波利夜呾囉,在摩偷羅西五百里,應為今 Alwar 地區。阿槃提的首府優善那,即今 Ujjain。達[A6]嚫那譯義為「南」。在早期經律中,有南山、南路。南山在王舍城以南,今 Sona River 上流地區。南路即達[A7]嚫那,總是與阿槃提一起說到,而又說在阿槃提以後,所以應為阿槃提以南。法顯《佛國記》說到達[A8]嚫的大伽藍,與玄奘所傳(《西域記》)的南憍薩羅相合。當時佛法向西南的開展,已有了重大成就。摩偷羅本為佛教「中國」的邊緣;阿槃提為邊地;而現在已能起而與東方——「中國」相爭衡。西南佛教的隆盛,明白的表現出來。
主持公論而要取得勝利,在以上座為重的當時,非有聲望卓著的大德,是不能成功的。所以耶舍到摩偷羅的阿吁恆河山,懇求三菩陀舍那婆斯相助;這就是阿難弟子商那和修,向西方宏法,勸發那吒弟兄建立寺院的大德。還有離婆多,「多聞通達阿含,持法持律持母」(《銅鍱律》);「得慈心三昧,有大眷屬」(《五分律》)[A9];「梨婆多大法師,難問阿毘曇」(《十誦律》)[A10]:這是一位博通三藏,聲望卓著,有眾多弟子的大法師。《十誦律》說梨婆多在薩寒若;《銅鍱律》說在薩寒若會到了他;《五分律》說在拘舍彌;《四分律》說求離婆多於婆呵河邊,又約會共從婆呵河出發。雖然傳說不同,其實地域相近。依《增支部》(六.四六,一〇.二四、八五)所說,薩寒若屬支提國,支提與拘睒彌為鄰;拘舍彌在今 Allahabad 西南三十一哩的 Kosam 村。支提在拘舍彌以西;現有 Bewt 河,應即《四分律》說的婆呵河。薩寒若應在該河流入閻浮那河處附近,因為離婆多從此沿河而下毘舍離;毘舍離的跋耆比丘,也曾由水道來見離婆多。離婆多遊化的中心區,在拘舍彌附近的薩寒若。論地點,在東西方的中間;約學行風格,也與西方系不完全相同。離婆多代表了中間(偏西)系,所以為東西雙方所極力爭取的大德;在這次會議中,有左右教界,而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拘舍彌一帶,與阿難、闡那,有深切關係。離婆多本來不願意參與此一論諍,所以聽說耶舍他們要來找他,他就預先離開了那裡(《銅鍱律》、《四分律》)。然而非獲得離婆多的有力支持,不可能取得勝利,所以耶舍與三菩陀,不遠千里而一程一程的追蹤而來。依《銅鍱律》,離婆多初在須離,雖未能確指所在,但一定在摩偷羅與僧伽賒之間。因為佛在毘蘭若(屬拘薩羅,近雪山)三月安居後,也是經須離而到僧伽賒,伽那慰闍的。離婆多先走一步,到了僧伽賒,耶舍追蹤而來,可是又遲了一步,離婆多已去伽那慰闍了。僧伽賒是佛從天而下處,在今 Etawah 洲的 Sankisa。伽那慰闍即奘譯的羯若鞠闍——曲女城,在今 Kanauj。離婆多的行蹤,是向東偏南走。以後又經過優曇婆羅,阿伽樓羅;耶舍一直追蹤到薩寒若,才見到了離婆多。離婆多為耶舍的至誠所感動,才答應幫助他。於是集合了波利耶比丘,阿槃提比丘,達[A11]嚫那比丘;還有摩偷羅比丘,離婆多的學眾,總有七百比丘,沿恆河東下,以盛大的陣容來到毘舍離。
四
毘舍離比丘,是跋耆族,譯義為金剛。跋耆族分布的地區極廣,由毘舍離向北,一直到波波以南的負彌城,還是跋耆族,如《中阿含經》(三六)《地動經》說「金剛國,城名曰地」[A12],地即負彌的義譯,屬於跋耆。由毘舍離「東北行五百餘里,至弗栗恃國」(《西域記》七)[A13],弗栗恃為跋耆梵語的對譯。弗栗恃「周四千餘里」[A14];西北去尼泊爾千四、五百里;從該國的「東西長南北狹」[A15]而論,約從今 Purnes 北部,向東到 Goalpara 一帶,位於錫金、不丹以南,古稱央掘多羅(北央伽)。可見跋耆族的區域極廣。這次論爭,被稱為「波夷那、波梨二國比丘共諍」(《四分律》)[A16]。考《五分律》有波旬國,即波夷那的音譯。佛涅槃前,受純陀最後的供養,是波波國。但在白法祖譯的《佛般泥洹經》(上)、東晉失譯的《般泥洹經》(上),都作波旬國,可見波夷那為波旬的異名(經律中,每有同一地點,有不同名稱)。波波——波夷那與拘尸那相鄰,都是摩羅族,譯義為力士。當時的論爭,波夷那比丘起著領導作用,這可以想見,由於佛在拘尸那入滅,引起該一地區佛教的隆盛。雖東方佛教的中心區在毘舍離,而波夷那比丘卻是東方的中堅。
這一次論爭,跋耆、波夷那比丘,向外爭取僧伽的同情支持,所持的理由,著重於地域文化。如《銅鍱律.小品.七百結集犍度》說:「諸佛皆出東方國土。波夷那比丘是如法說者,波利耶比丘是非法說者。」《四分律》作:「波夷那、波梨二國比丘共諍。世尊出在波夷那國,善哉!大德!當助波夷那比丘。」[A17]《十誦律》作:「諸佛皆出東方,長老上座莫與毘耶離中國比丘鬪諍。」[A18]這意思說:釋尊出於東方,所以一向是邊地的波利耶(阿槃提、達[A19]嚫那)比丘,不能正確理解佛的精神、佛的意趣。論佛法,應以東方比丘的意見為正,應該支持東方波夷那比丘。釋尊並無地域觀念,平等的對待十方比丘,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從文化的傳統影響來說,釋迦族——東方的聖者,應多少受到釋迦——東方文化特性的陶冶。以這點來說,釋迦族及東方人民,應該更易於理解,更正確的契合佛的真精神。這樣,東方比丘宣示的理由,也就不無意義了!但當時的東方比丘,是否與釋迦族有關?釋尊誕生於釋迦族的迦毘羅衛;約當時的政治關係說,附屬於憍薩羅,不妨說佛出憍薩羅,這是無疑的事實。所以,以「佛出東方」為理由,已多少感到希奇。而如《四分律》所說「世尊出在波夷那」,更使我們驚異了!釋迦族與跋耆、波夷那有何關係,而東方比丘以此為理由而爭取比丘僧的同情呢?
考究起來,釋族與跋耆等東方民族,有著密切關係。一、佛在王舍城乞食,為一婆羅門所訶拒:「住!住!領群特慎勿近我門。」(《雜阿含經》四.一〇二)[A20]《別譯雜阿含經》(一三.二六八)與「領群特」相當的,為「旃陀羅」,可見佛被婆羅門看作卑賤的階級了。巴利文典與此相當的,為《小部》的《經集》(一.七),「領群特」或「旃陀羅」一詞,作 Vasalaka,即毘舍離人。正統的婆羅門,對東方的毘舍離人,確乎是一向輕視的。佛出迦毘羅衛而被稱為毘舍離人,一定是容貌、語言等相同(或近似),也就是同一民族的分支,這才會被稱為毘舍離人。可稱為毘舍離人,那更可稱為波夷那人(與迦毘羅衛更近)了!在跋耆與波夷那人看來,佛是出在他們這一族系的。
二、《長阿含經》的《種德經》(一五.二二)、《究羅檀頭經》(一五.二三),有六族奉佛的傳說,六族為:釋迦、俱利、冥寧、跋耆、末羅、酥摩。釋迦,為佛的本族。俱利,即《西域記》(六)藍摩國的民族。俱利與釋迦族,最為密切,傳為釋迦的近支。首府天臂城,《雜阿含經》(五.一〇八)即作「釋氏天現聚落」[A21]。與釋族互通婚嫁(釋族素不與異族結婚(《五分律》二一)),如佛母摩耶、夫人耶輸陀羅,都是拘利族。冥寧,《長阿含經》(一一)《阿㝹夷經》,說到「冥寧國阿㝹夷土」[A22]。《四分律》(四)作「彌尼搜國阿奴夷界」[A23];《五分律》(三)作「彌那邑阿㝹林」[A24]。冥寧的原語,似為 Mina。阿㝹夷即釋尊出家時,打發車匿還宮的地方,在羅摩東南境(《西域記》六),近拘尸那。在巴利經律中,與冥寧相當的,是 Malla(摩羅)。自此以東,就是拘尸那與波波等摩羅族。但六族中,冥寧與末羅(即摩羅)並列,從音聲,區域來說,都可推斷冥寧為摩羅的音轉,摩羅族的分支。跋耆為摩羅東南的大族,已如上說。酥摩,為七國中的數彌(異譯速摩、蘇摩等),巴利語 Sovīra,梵語蘇尾囉,即喜馬拉耶山區民族,一般認為即今尼泊爾一帶。《長阿含經》特地說到這六族信佛,都是恆河以北,到喜馬拉耶山區民族,意味這六族的特別信奉。七百結集中的東方比丘,也就是這六族比丘的教團。
三、釋尊被稱為「釋迦牟尼」,意義為釋迦族的聖者。而佛的堂弟,多聞第一的阿難,竟被尊稱為「毘提訶牟尼」——毘提訶族的聖者(《相應部》一六.一〇;《雜阿含經》四〇.一一四三;《小部.譬喻經.獨覺譬喻》)。毘提訶為東方的古王朝,有悠久的傳統。《奧義書》與業力說,都在毘提訶王朝發達起來。毘提訶的首府彌絺羅,在恆河北岸,毘舍離「西北減二百里」(《西域記》七)[A25]。毘提訶王朝解體,恆河南岸的摩竭陀國,尸修那伽王朝興起。據《普曜經》(一)、《大方廣莊嚴經》(一),摩竭陀王族也是毘提訶族。而北岸的毘提訶族,散為跋耆、摩羅、拘利、釋迦等族。阿難晚年遊化於東方,受到恆河兩岸(摩竭陀、跋耆等)民族的崇奉:被稱為「毘提訶牟尼」,即毘提訶族的聖者。確認跋耆等東方民族,與釋族有密切關係(參閱拙作〈佛教之興起與東方印度〉),那麼釋尊被稱為毘舍離人、波夷那人;阿難被稱為毘提訶的聖者,也就覺得確實如此了。
東方比丘以民族文化為理由,以佛教的正宗自居,實與佛世的釋族比丘中心運動相近。闡陀說「佛是我家佛,法亦是我家法」[A26],「汝等不應教我,我應教汝等」[A27];這豈非與「諸佛皆出東方,長老上座莫與毘耶離中國比丘鬪諍」[A28]的意境一致嗎?釋族比丘,自提婆達多「索眾」,變質為破僧而失敗,阿難受到大迦葉學團的壓制,釋族又以毘琉璃王的征服而受慘重的損害,不免一時衰落,而造成重律的(或苦行的)上座佛教的隆盛。但經阿難晚年,長期在東方宏化,逐漸促成東方民族,也可說泛釋族佛教的興盛與團結。七百結集中的東方比丘,繼承了這一傳統。阿難從佛二十五年,深受釋迦族聖者(釋迦牟尼)宗風的陶冶,如尊重大眾的(佛自己不以統攝者自居;阿難答雨勢大臣的疑問,最足以表達此意),正法中心的,律重根本的,男女平等的,闡揚法義的,少欲知足而非頭陀苦行的,慈悲心重而廣為人間化導的。這次諍議中的「十事」——「器中鹽淨,兩指淨,近聚落淨,住處淨,後聽可淨,常法淨,不攪乳淨,闍樓伽酒淨,無縷邊坐具淨,金銀淨」(此依《銅鍱律》,諸部律小有出入),除金銀戒外,盡是些衣食住等瑣細規制。跋耆比丘的容許這十事,實只是繼承阿難所傳如來的遺命,「小小戒可捨」的學風而已。
五
西方的上座們,經驗豐富,懂得論諍的勝負關捩所在。如對於離婆多的爭取,千里追蹤,真做到仁至義盡。又如七百比丘到了毘舍離,三菩陀與離婆多,首先訪問當時東方的第一上座一切去(或譯樂欲)。首先交換意見,而取得一切去的支持。再看東方系比丘,顯然是差多了。他們也知道離婆多的重要,遠道去拜訪,但重在爭取離婆多的上首弟子(這一著,最是壞事),想以弟子們來左右離婆多的意見。這不但以「佛出東方」為號召,對離婆多來說,並無民族的共同感;而爭取他的弟子,更刺傷了離婆多。結果,離婆多驅逐了少數弟子,而自己作了西方的忠實同道。還有一位名沙藍的長老,本是東方系的。據說:他在獨自考慮中,受了天神的啟示,而認定東方為非法非律。沙藍改變了主意,東方比丘們並不知道,還推選他做代表,這怎能不失敗呢!又如一切去長老,也不曾能推重他、取得他的支持。總之,東方系但知人數眾多,想以多數來決定一切。但這樣的人多口雜,是不適宜於討論的。於是雙方推選代表,取決多數;一切去、沙藍、離婆多,都贊同西方的主張,而東方不能不失敗了。尊重僧伽的公決,東方也不能不接受十事為非法(《僧祇律》也這樣說)。但這是東方系最後的失敗,大眾的力量,越來越強,不久終於不受上座的節制而獨立成部了。
六
七百結集的爭議,起因於「乞求金銀」(《僧祇律》只此一事)。在《波羅提木叉》——《戒經》中,並沒有「乞求金銀戒」(學處),這是值得注意的事!這不是說比丘可以乞求金銀,而是說:可乞求與不可乞求,是次要問題,主要是比丘們可否受取金銀,也就是可否持有(私有)金銀等貨幣。對於這點,想略為論列。
在《戒經》中,與金銀有關的,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有三戒(學處),屬於波逸提的一戒(捉取他人遺落的金寶)。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三戒是:不得受取金銀;不得出納求利;不得販賣。販賣,即一般的商業。出納求利,是貿易金銀(如現在的買賣黃金、美鈔、股票,以求利潤)、抵押存放生息。這可見比丘是容許持有金錢的;否則也就不會有販賣、出納求利了。現在,專門來說不得受取金銀的實在情形。
統觀各部廣律,對於金銀錢等(貨幣),有「淨受」與「不淨受」的二類。不淨受,是不如法的受取,犯尼薩耆波逸提。這是說,不如法受取的金錢,應該捨(尼薩耆)去。不如法受取的過失,應該向僧眾懺悔(波逸提)。對於不淨受的金錢,應該「捨」,是怎樣的捨呢?中南部舊傳的《僧祇律》、《五分律》、《銅鍱律》,是比較嚴厲的。依《五分律》(五)說:凡受取而不淨的,「應僧(四人以上)中捨,不得(捨)與一、二、三人」[A29]。捨給大眾,大眾也還是不要,委派一位比丘,把金錢拿去丟在河裡、坑裡。這似乎相當的嚴厲,而事實卻並不如此。被委派的比丘,不必丟棄,也不用向僧眾請示(請示,那就行不通),可以自己作主(論理,這是非法的),「使淨人以貿僧所(須)衣食之物來與僧,僧得受。若分者,唯犯罪人不得受分」[A30]。淨人買了東西來,大眾心照不宣,就共同受用了!我想,這也許是金錢的得來不易,說丟棄,未免不合實際,才有這表面上丟棄,而暗地裡受用的現象。戒律流於形式、虛偽,這是最不足取法的了!《僧祇律》(一〇)與《五分律》,原則上相近,似乎真實些。《僧祇律》沒有作形式的丟棄,而是「僧中捨已,不得還彼比丘,僧亦不得分。若多者應入無盡藏中」[A31]。無盡藏,是寺院的公有經濟機構,對外存放而收取利息。多的捨入無盡藏,少的用作四方僧臥具等。《僧祇律》是嚴格的,更近於古制的。
流傳於北方的《有部律》、《四分律》,對於不淨受的金錢,處理的態度是寬容的多了!依《四分律》(八),不淨受的金銀錢等,也是要捨的,但並非捨給僧眾,而是對一位守(護僧)園人或歸依佛法的優婆塞說:「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A32]這就是捨。既然是守園人或優婆塞,是明白這一「作法」的意義的,所以,「若彼人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使掌之」[A33]。這是說,比丘已經捨了,守園人或優婆塞(為比丘作淨人的),會還給比丘的。那時,就不要以為這是自己的,要作為是對方所有的金錢,叫他管理。自己什麼時候需要,就什麼時候向淨人索取物品。這樣的「淨施」一番,不淨受來的金銀,就可以想作別人的而等於持有了,也就是不淨的成為淨了。有部《十誦律》(七)、《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五)態度更寬容些。先將金銀等分為「重寶」與輕物:鐵錢、銅錢……木錢,如不淨而受了,犯突吉羅。這是不必捨的;可見低值的鐵錢、銅錢,是可以(自己)持畜的了。金銀(琉璃、瑪瑙)等重寶,重價的貨幣,是應該捨的,但又分多與少。數目太小,那就「少應棄」,丟了就是捨。如多呢,與《四分律》一樣,捨給「同心(知心、知己)淨人」[A34],而事實上仍舊屬於自己所受。總之,《五分律》等是捨給大眾,不再為本人所有;而《四分律》等是捨給知心的淨人,實際上還是屬於本人。
上面所說,是對於「不淨受」的處置辦法。但怎樣是「不淨受」,怎樣才是「淨受呢」?如有布施金銀錢,而「比丘自捉金銀及錢,若使人捉,若發心受」(《五分律》五)[A35],就是不淨受。《四分律》說五種取:手拿也好,用衣服拿也好,要施者把錢放在衣角(在中國當然是衣袋了)裡也好,放在地上也好,叫淨人拿也好,總之,如自己想受取這些金錢,看作自己所有的,那就是「不淨受」,犯尼薩耆波逸提。這應該是佛制的本意。原始的出家特性,是捨離夫婦等家庭關係及捨棄私有的財物,而過著乞化的生活,名為比丘。所以佛制,除生活的必需品而外,比丘不得受取金銀等(珍寶)貨幣。不得受取,當然不必說「乞求」了。「不得捉取」,中國習俗以為兩手不能拿錢,早就誤解了!然而這一原則,在實施起來,是非常困難的。我們的生活必需,飲食最簡單,當天乞食為生就得了。就是乞不到,餓一天也沒有什麼了不起。但其餘的衣、醫藥、旅費,到臨時乞化,有時會發生困難的。而且,有的信眾施衣、施藥,所施的金錢(這可能信眾的事務繁忙;對僧眾來說,也可以買得更適合些),難道就不要嗎?這就產生佛教特有的「淨人」制。每一比丘,應求一「執事」的淨人。這或是寺內的「守園人」,或是歸依的優婆塞(現在泰國都是少年),請他發心代為管理。如得到淨人的答應,那就好辦了。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二一)說:「若有他施衣價,欲須便受;受已,即作彼人物心而持畜之。」[A36]除了有部的特別方便外,一般是:比丘不能作自己物想,不能自己拿,也不能叫淨人拿走。只能作為別人的東西,而對淨人說:「知是!看是!」叫淨人看到金錢,叫淨人知道,淨人是懂得代為拿去,而不要明說的。這樣才是淨受,不犯。
可是,問題又來了。如還沒有淨人,或者淨人不在場,那怎麼辦呢?據《善見律》(一五)看來,那只有留著等待淨人或佛教的信眾了。但如時間不早,又沒有人來,不知道應該怎麼辦?一切仰賴淨人,到處有淨人跟著,這在古代印度,也就不可能完全做到。《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二一),據一般來說,也是「應使人持,不應自捉」[A37]的。但另有一套非常方便的辦法,比丘自己把金銀受過來。「受已,持物對一苾芻作如是語:具壽(即長老)!存念!我苾芻某甲,得此不淨物,我當持此不淨之物,換取淨財。如是三說,隨情受用,勿致疑心!」[A38]換句話說,不妨自己先拿了,只是向別的比丘申明,這就是淨受。北方的有部,對於鐵錢、銅錢,是不犯捨墮(犯突吉羅),是可以持有的。即使是金銀,也可以自己捉取、自己保存。只要不作私人所有想,向別的比丘申明,就稱為淨。有了這種制度,北方有部比丘,大概都是自取自持。有部比丘來我國的最多,中國僧眾沒有淨人制,很少手不捉金銀,大概是深受一切有部的影響吧!蕅益大師也覺得:「懷素所集羯磨,亦復採取此法。此在末世,誠為易行方便,斷宜遵奉矣。」(《重治毗尼事義集要》五)[A39]
有部律師,我國的四分律師——懷素、蕅益,雖推重這一自己拿、自己持有的辦法,認為清淨,但從佛制「不得自手捉」[A40]的明文來說,總不免感到有點問題。有部的化區,淨人制並不普遍,這才不能不有通變辦法。其實,淨人制也是問題多多。淨人受取的金錢,略分二類:一、完全由淨人保藏;一、由淨人拿來放在比丘房裡。這都有時會發生困難的,如放在比丘的房裡,「若比丘多有金銀錢(而)失去」(《僧祇律》一〇)[A41],或是被人偷去,也許是藏在那裡而自己忘記了。比丘平時不能手摸錢,不見了,也不能翻箱倒籠去找的。找到了,是犯尼薩耆波逸提的。這因為,原則上不能說是自己的錢呀!想作自己的錢而去找,就犯了。如放在淨人那裡呢,到要衣要鉢時,可以去向淨人求索(衣鉢,不是索錢)。如淨人不買給比丘呢,可以明白的向他求索三次。再不給,可以一聲不響的,到淨人面前去三次。再不給呢!如再去求索,求到了犯尼薩耆波逸提。因為原則上,這不是比丘的錢呀!所以如三索三默而還是不給,或請別的長老去說,或向布施的施主去說;讓施主知道了去索回。這一制度,除了比丘真能心無繫著,否則是糾紛不了。即使不起糾紛,也會氣憤不過、增長煩惱。論理,金錢不是比丘私有的,所以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比丘也不許強索,不免助長了淨人吞沒金錢的風氣。
原則上,比丘私人不應該持有金錢,而在人事日繁、貨幣越來越重要的社會中,事實上又非持有不可。沒有錢、有錢,都是夠麻煩的!律制的根本意趣,是不得私有,當然也不得乞求。但在實際情況中,不得私有,已經過「淨施」而成為可以持有;不得乞求,當然也要演化為清淨的乞求了!跋耆比丘的乞求金銀,是這樣的:逢到六齋日,信眾們來寺院禮佛、聽法。拿放滿了水的鉢,放在多人集坐的地方,「指鉢水言:此中吉祥!可與衣鉢革屣藥值」[A42]。這是公開的乞求、為眾的乞求,將布施所得的金銀,均平的分給比丘們。這是在東方經濟的日漸繁榮、貨幣流通越來越重要的情況下,適應環境而有的新的作法。無盡藏的制度,也是起源於毘舍離的。西方的上座們,忘記了比丘不得受畜金銀的根本意趣,自己早已從「淨施」而成為可以受畜,看作如法如律。對於不太習慣的公開乞求,心裡大不滿意,這是當時東西方爭執的主要問題。
在《波羅提木叉》中,沒有不得乞求金銀戒,而是不得受畜金錢。當時的西方比丘,雖引用這「不得受取金銀」學處(戒),而其實是引用《摩尼珠聚落主經》(《雜阿含經》三二.九一一;《相應部》四二.一〇)。在某次王臣間的閑談中,摩尼珠聚落主以為:釋子是不應乞求金銀的。佛知道了,就告訴比丘們:「汝等從今日,須木索木,須草索草,須車索車,須作人索作人,慎勿為己受取金銀種種寶物。」[A43]這一經文,還是著重在不應「受取」;因為可以受取(如衣鉢等),也就可以乞求了!受取與乞求,在佛的律制來說,毫無差別。西方比丘容許「淨施」的受取,而堅決反對清淨(水淨)的乞求,從《摩尼珠聚落主經》來說,可能是適應西方社會的一般要求,但忽略了適應於東方民族間的佛教情況。總之,不得乞求金銀,是律無明文規定,規定的是「不得受取金銀」。東方以為,既可以受取,就可以乞求。西方卻容許受取,而不許乞求。「如法如律」,原是不大容易明白的。我一向不曾好好的研究它,也就說不出究竟來。近十年來的中國佛教,似乎越來越重律了!希望有人能作深入的研究,因為這是僧制的一大問題。
七
大眾部的《僧祇律》,但說乞求金銀一事,對東西方的爭議經過,非常簡略。大眾部是東方的學派,所以不願多說吧!七百結集的大德,除耶舍(又作耶輸陀)而外,有優波離的弟子陀娑婆羅(這實在是優波離的二位弟子,而被誤傳為一,留待別考),這就是《銅鍱律》所傳的陀寫拘。《僧祇律》是東方系的,所以對持律耶舍——七百結集的發起者,表示非常的輕視,曾譏諷「耶舍制五波羅夷」[A44],說他不明戒律(《僧祇律》三〇)。
從摩偷羅傳出的有部舊律——《十誦律》,對七百結集的記述,大體與上座系各律相同。但發展於迦濕彌羅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四〇),所說大有出入。據《雜事》說:從佛世的大迦攝波(即大迦葉),傳阿難、奢搦迦(同時還有末田地那)、鄔波笈多、地底迦、黑色、善見,「如是等諸大龍象皆已遷化。大師圓寂,佛日既沉,世無依怙,如是漸次至一百一十年後」[A45],有七百結集。奢搦迦就是三菩陀舍那婆斯;鄔波笈多就是優婆毱多;從大迦葉到優婆毱多,是根據《阿育王傳》的五師相承。奢搦迦就是三菩陀,為七百結集中的重要大德。鄔波笈多與阿育王同時。這樣,怎會又傳地底迦等三代,才是佛滅一百一十年呢!這是晚期的七世付法說,《雜事》把它編於七百結集以前,實在錯誤之極!不足採信!
校注
【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第 27 冊 No. 27 華雨集(三)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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