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九
[5]初釋禪境。初來意中云長病等者。准諸部阿含。五事退果。長病。遠行。諫諍。營事。多讀誦。文雖在小。障義必通。三十六垢。未撿。
次上諸境下。來意。池。初住也。真如觀成故云入流深。此位具足事理諸禪。何須更觀。若魔事等者。魔過無境。須依通修。若不說之必起見愛。故云日增。
次若謂下。縱容判之。若存而不觀。多生諸過。恐棄而不習反入散心。散心為境。豈及諸禪。觀多入品。故不可棄。
但禪支等者。引教稱美。九禪非境。且通引之。況九禪中多是事禪。有體化他故異於小。故大小教無不讚美。言四禪八定。四在八數。今重對者。諸經對欲通得定名。若直發九禪即菩薩境攝。
次別釋。初開合者。先列。次辨。離合五門者。五停心也。大小由入故名為門。十五門者。五各開三。則事理禪足。故下文云。若五門者有所不収名狹唯事。若十五中理非今境。為令事足演略令廣。去理存事。
合廣處中恐人不曉。故須對辨。故先問起。答中先總次別。別中先開五為十五中。事闕則從事開。開但有理則存事守本。故數息.不淨兼開各三。并三為九。神通非九。九家之用云念佛。毗曇云方便者。開教不同。[A1]已如前辨。
次合十五為十者。初六不合。次九門中但合為三。[1]無從三開即令存事。慈心有三存眾生緣。一若開法緣屬二乘。無緣屬菩薩。通云兩境。二乘唯法緣。菩薩通三教。教位簡之。方申諸意。次因緣存三世。三世全是事。二世一念附理。若開亦屬二乘境収。念佛唯存念於應佛。法報屬理。易故不論。神通若收無漏通者。亦二乘境攝。
若但下。結開合意。雖開合等者。但為治障只合為五。若攝事理須存十五。今為判發。異後兩境。故但十門。次判漏無漏者。先略斥二論。今非全奪故云小異。明有漏雖同。由無諦觀。既喻胡苽。何須緣諦。故三專略。即屬有漏。四十八年者。證有漏禪。自行等四。各十二門故四十八。皆是有漏。十二門。四禪.四空.四等。
如迦稀那下。證事禪無漏。禪法秘要經中因佛為說。九旬修之得阿羅漢果。
次引大經。亦證無漏。經既稱為聖戒定慧。仍非是二乘所知。二論如何判在有漏。[2]佛等者。慧聖行。末行如是開示二乘。菩薩聞[A2]已奉行。故知二乘[A3]但行小分。引大品者。出世及以涅槃初門。不應有漏。言九想開諸不淨門者。諸因不淨。所得禪者名不淨門。故背捨去。皆因不淨故以九想而為初門。不淨成故。三十七品成故。不唯有漏。譬二石者。南石性冷。北石性熱。二膏名等。所用不同。故雖事禪漏無漏異。
若無漏緣下。通難。難家意以根本並難九想俱能作無漏緣。應俱無漏。言六地等者。婆沙云。云何得天道。為得決定。為得無漏。答。決定則六地。未到中間四根本。成論無未到。以欲定替之。餘同婆沙。得無漏者。應云九地。前六加三空。即以初果為決定無學得無漏。言七地者。有師不取未到中間。大論中意。欲定與未到。有無從人。
次六地下。答者今單論禪。不開諦智。是故根本不同諸禪。所以下。去取不取。十想者。十想分三。位在見修無學。有斷惑義。故今不取。
慈心下。判慈心禪。慈至神通終無孤立。故此諸禪並從他判。
次來意等者。問如文。答者先對禪門。彼禪門中方便中云方便有二。所謂內外。外謂二十五法。內有五門。一止。二撿善惡根性。三安心。四治病。五魔事。止門又三。一繫緣。二制心。三體真。體真止後明發五輪。五輪禪禪後方驗善惡。故云禪門先發等。此且據文前後。若論發相。利鈍意別。若彼此互論。亦互有利鈍。又若今文全不觀陰。乃成智鈍。對治下。與五門對辨。
次深淺者。即是十門生起次第。前淺後深。特勝有念處故在根本。後通明細。於前故總後明別。此三等者。即後二。依根本故通云根本。[3]復不假根本。并治惑力強。故得居三後。九想治外。未治自心。故治內外居九想後。九想背捨。觀想仍略。略故名總。大兼依報。細故名別。十二因緣云正見者。破斷常故。治我人故。前從別說故。二世破我。凡為下因。聖為上果。次互發者。初之八種者。陰境七隻。義収前九。故今不論。於九雙中又除作意。前陰作意餘九任運。今唯任運是故不論。
大章第二禪發因緣者。內種為[4]內。外加為緣。初內種中法譬各二。初法中引大經初地味禪者。一切眾生皆曾兩緣得根本定。從近情下。釋上劫初火灾起時。無不皆得第二禪定。此劫成來[A4]已經九減。且望第八。故曰近情。從久遠下。八減[A5]已前無始[A6]已來。誰不修得。無不有種。故發不定。次譬近可見。
次辨不同。初法。法中云昔有等者。次不次是八雙之初。乃至[5]修等者。是修不修。修是作意。不修是不作意。修不修門雖非最後。但略餘七。故云乃至欲辨往昔修不修別。故取作意不作意門。今初觀陰。名非事非理。修發得諸禪。名為事發。彼禪門中具列事理四修四發一十六句。欲對今簡。亦應可見。
次譬中云梅四等者。熟時各別。如發不同。次宿習去。合總。言種者。即八雙也。是故今發亦八不同。
又雖下。外加。先所。次能。初所中法。文可見。次譬者心性。地中雖有禪種。假止觀雨及聖日光。方可成於支葉華菓。
次別加中。初法可知。譬中鴻者大也。今如文。引淨度經者。經云。如是人輩。億百千佛亦不能度。況復一佛。人為自度耳。淨度菩薩云。眾生須聞十二部經。今文會之。只是感應。
次正明發相。初約四行以判多少。常行最少故不言之。亦非全無故但云少。故前引經云。有少中多住處差別。欲定有無。二論不同。今依成論。十善是彼欲界法故。電光者。經云。初入法者。聞法得度。譬如電光。即初果也。阿難者。阿難因之得第四果。故定亦得金剛之名。
從金剛下。釋疑。疑云。云何欲定名金剛耶。釋者。夫電光者速疾為義。以速疾故立電光名。以斷盡故得金剛稱。此名金剛以為電光。非全電光得[A7]金剛名。冏者。[1]日圓明也。
無所知下。斥偽。先法。次譬。譬中云灰䨱火者。定火如火。定體如灰。妄計如蹈。計成墮苦如被燒然。
若依下。二論互執。次引大論。准佛意說不同偏[2]淨。[3]今釋佛意通有四分者。四相別故。並有此分故云四分。欲取進分。為今文相。
退分者。有因緣退名緣觸退。無亦任運二十五種。吐納等者。吐去也。納取也。五緣或五法。皆取呵欲棄蓋名去。調五事中有去有取。以除不調取於調故。於靜心下。因緣中云三障四魔者。通論三四。各攝十境。故得三障攝於四魔。更加天子即四魔也。
次護分中。善以等者。具如前禪門所明。住分者。地地皆有二種住故。橫竪者。如十境互發中。
次明四分互通之相。將向所釋。更互釋之。可以意得。次正釋。四十去三存進。為明遍故須從近說。進中復須從任運說。明發便故。於初禪中先辨八觸。次十功德。三五支。四品數。
初八觸中。初外。次內。言一切等者。大經云。一切眾生皆有初地味禪。二家各據。故今評云。皆隨性過。專修根本。不應辨性。今兼衍意破執故說。言體用相添者。輕煖冷重是體。動痒澁滑是用。若動下。以四分判觸。既知三相。宜防於退。動觸下。十德。魔境文略。至此委明。
釋善心中云信一切賢聖等者。如前簡性亦寄衍門。如腦者。腦即熟皮藥也。頭中髓耳。沸羮等者。冷同熱同其味不等。一觸十德。樂味永殊。如開等者。帶欲如開門。邪入如賊進。鬼復隨入。又名鬼禪。
大論有風等者。論釋三覺。三覺於禪有成有壞。東北等者。更加風雨。讀之則便。雲長則雨。雲散則晴。恬愉者。只是悅樂。
毗曇二十三心數者。十大善地。十通大地。忻厭隨一并覺觀二。五支起時非無餘數。故云一時。五支相強。從強得名。
有人云下。判支不同。欲第九心者。他云欲九品心。至第九心即屬五支。云欲定前最為落漢。
同起等者。二論不同。此且依毗曇。成論則前後。如一下。辨前後意。初有細聲為麤所蔽。麤聲過[A8]已細聲方現。
次初開等者。次第相生而顯一心。覺是名覺支。知貴是觀支。喜樂是喜樂支。定相是一心。雖初覺具四。為初所蔽。未得四名。觀等亦然。思之可見。次分別去。譬餘支成。分別是觀。餘是三支。
如人下。別顯一心。食時譬前四。食[A9]已譬一心。亦如下。重譬一心。對欲雖樂。反則疲極。欲如四支。不如一心。故欲入一。四皆為惱。
若四禪下。釋疑。先疑。次今分下。釋。若進下。釋別支意。次釋支名。指在修證。更准婆沙以擬略知。論問。支是何義。論答。隨順義。圓滿義。堅固義等。隨順當地。圓滿當地。五有何義。答。覺悟名覺。細心分別名觀。慶悅名喜。恬愉名樂。寂然名一心。為對五欲故立五支。應對等者。應字須加。
言若欲下。明二禪。先作方便。言但呵覺觀者。亦可總呵三十二為首。餘者隨去。又難斷者。呵之言。即發等者。五支滅[A10]已。唯定無支。故云禪定從一心後寂然。故云轉寂。言退禪者。捨初名退。非退失也。無前功德故云篾屑。
若不下。禪發。混四大者。不同八觸。四大各別。故云混也。言四支者。離覺觀垢故云內諍。與喜俱發名為慶喜。受喜中樂故名為樂。樂受心息故名一心。若欲呵喜。准初禪說。言五支者。樂生捨喜名為捨。護令增長名為念。善巧離著名為慧。快樂遍身名為樂。此樂並異初二禪樂。樂謝入一心。
次四禪。亦先設方便。言四支者。捨下勝樂名為捨。等智照了名為念。無下地染名清淨。定體無動名一心。無色四處。滅色方便如前說。
[1]次明亦有漏亦無漏。初來意。准禪門中根性有三。慧多定少說六妙門。不必至上地能發無漏。以遍歷一切諸禪法故。定多慧少說特勝。慧性少故。須至上地能發無漏。若定慧等者說通明。具發上下皆能得無漏。若對治者。反前說之。今明發得。隨發而判。問。今文何故不明六妙門。答。數隨[A11]已在根本中說。後四入理。非此中意。問。何故明特勝。答。修九想起過。今修特勝。勝九想故。故得名也。如律中云者。十誦律云。在婆求河。四分云。婆求園因修九想。無量比丘持刀自煞。或欲煞等。故佛改觀令修特勝。若爾。何不著前。答。依治則爾。深淺不然。
大黃等者。無漏觀觀身貪欲如熱病。九想如瀉藥。自害如太過。未知盡漏名弱。唯專厭身如弊藥。藥本治病。今反為蔽。更修特勝。猶兼不淨。如並下。補。進發無漏如身復。
如廉食等者。治欲人也。身修觀如噉猪䐗。念處身如貯糞物。不即自害如猶強食。九想觀成猶如臰䐗。雇人自害如不復食。廉字應作䭑。薄食也。
特勝發者下。正明特勝發相。一一位中皆云道品者。以有念處。念處屬道品故。初後各五。中間各三。如次以對身等四念。初五身念。初云入出者。入至臍。出至鼻。照之不亂。及以輕重麤細等。知長短者。猶如旋師。旋師弟子知繩長短。根本下。辨異。三譬。並譬根本。暗證今有。觀慧者。即顯今也。前八下。又斥根本。五糓者。黍稷麥稻麻。
從心受喜下三。對受念處。心作下三。對心念處。大集等者。無內淨。觀無常下。五法念處。餘處等者。從初至此亦觀無常。故云餘處。此禪息斷外道計常。故成別治。無色四處最須辨別。文相極略。云空散是欲。[A12]誡欲名離。又觀此離名觀離欲。無所有處云若多若少等者。空處名多。無所有處名少。離是多少。故云皆無。少即是滅。故云觀滅。橫對念處。理異根本。念處是橫故云橫對。根本是竪故云竪對。故舉譬云食無鹽等。
次明通明。初來意云三十六物者。與特勝同。諸文皆云內外中間各有十二。唯禪門中[A13]但分內外。內有二十六。外但有十。具如禪門。華嚴等者。禪門中云。有人修得。不知何名。北國諸師立名通明。能得三明六通。因中說果故云通明。
次正明發中。初約大集以釋五支。經有五句合之為三。初釋如心可見。又識俗下。釋大覺。九十九等者。如禪門中。大小骨有三百六十。髓有九十九重。委在禪門。從思惟去。言真俗者。只是如向所明真俗。言上覺支等。對根本辨異。彼無觀慧故斥云解。
初禪如泡乃至第四如鏡像者。約喻辨法。漸漸深細。無色無可以之為喻。但至四禪。故至無色但云三事。空滅三種受想者。法行比丘作是思惟。無色猶有識想觸想及虗空想。若修無想。永滅此三。又滅十大地中受想心所。故通言之。若婆沙云。但云滅受想二有俗觀故等者。判漏無漏。此但判向如心等中真俗之文。帶皮肉等名之為俗。稍深細前名之為真。
此禪等者。有漏名事。無漏名理。諸地一一[A14]已有觀慧。況至滅受想。故斥論師不知用之為八解脫。道謂道共。定謂定共。毗曇義強。引之以斥論師不當。汝但有無漏理定。則無八解事禪。汝論則無俱解脫人。
約外道者。正破還將戒慧以破彼定。是則等者。既無客定何殊外道。言八術者。大經云。復有明醫曉八種術。經文自以八復次釋。古師多釋。且取常無常各四為八。故八俱無。若許有戒慧。容有無常等四俱無常等。八亦不成。
次不淨下。明無漏禪。先標二人。次二發相。先明壞法中願智等者。既進至燒想。無可以修背捨等禪。事禪之中超越最高。故名為頂。此禪又能轉壽為福。故名願智。俱舍云。如願而了故云願智。雖言燒滅等者。身想雖無而身實在。
此人下。辨壞法人有退無退。如毗曇等者。婆沙問。阿羅漢退。不應二三兩果亦退。答。由第四退。牽二三退。猶如沙井。上下有塼中間無塼。上塼若墮牽下者墮。初果底。是故不退。若爾。亦應云二三退。答。雖不言之。實退三。若爾。何不退初。答。爾前無果。退無住處。無有更作凡夫義故。然慧脫人亦不併退。有退義故。故須說之。阿含下。引第三果退為第四例。亦是慧脫。是故有退雖退。此生定得。
若不壞法下。釋不壞法人。初明不壞法相。言觀練等者。此四具如法界次第。九次第定。於初禪至滅受想。次第無間入。
若修時下。對修辨發。愛多等者。約自他身以為內外。初集俱觀。集熟除肉。不壞法人[1]俱至第八。㬝(麤鄧反)。潰散也。如捉淨法婆羅門等者。文在大論。
釋食不淨想中。婆羅門者。多修淨法。有緣須至不淨國中。因食他餅謂為淨潔。大是不淨搥胸乾嘔。我當云何破此淨法。我[A15]已了矣。以喻假想合之可見。嗚應作歍。此是[2]鳴字耳。
如是想者下。是特勝辨異。如貪食人等者。愛身如貪食。身如猪䐗。實觀如審知。存身如強食。見虫如假想。厭強如不食。前特勝下。合喻。六賊。六欲也。九通治六。若別治者。死想治威儀。言語二欲。脹壞噉三共治形貌。血塗膿爛青瘀共治色欲。骨燒共治細滑。一欲散治人相。怨詐者。愛實是怨。親人如詐。
如是下。乃至發衍本習現觀二因緣故。大小同為貪欲所障。障去習發各稱本期。釋論下。破謬兼證發大。故知諸師不曉論旨。
次釋背捨。先對前門以辨次第。先根本味。次根本淨。次無漏中四種事定。但說於觀。餘三屬理。觀中次第。九想之後須明背捨。言總別者。總與不壞法人共也。別在菩薩。定聖行也。
又背捨下。判因果及釋名者。從因受名。因時厭背。捨離煩惱。故名背捨。三界結盡。轉名解脫。從背者下。重述從因。言淨潔五欲者。欲界五欲不名淨妙。從欲定去。至非想來。雖有著心名淨潔五欲。以背捨對治。厭離不著。故名背捨淨潔五欲。一內有者。略列初後。釋中具足。忽見身等。依修而發。亦從足起。𣫝者。深山谷也。屍如彼谷。薩埵等者。即金光明薩埵王子。修大乘人得此觀助。能令厭身。大法成就。
大經下。引證。聖行品具列骨節互相因依。依因指骨以柱足骨。如是乃至上有髑髏。復因頂骨。乃至掌骨以柱指骨。今文先想皮肉。至骨相成此法。
增進等者。經論不同。或云青黃赤白。光隨向上等者。此未成相。漸至成就則遍十方。如須彌山等者。四方皆隨須彌一色。四色亦爾。遍不相礙。
如是遠久[3]等。更却牒前。先初發時但久觀骨。光應自發。八色者。見地如黃白淨地。水如深淵清水。火如無烟淨火。風如無雲逈風。青如金精山。黃如葡蔔華。赤如春朝露。白如珂貝雪。復逆順緣令速成就。黮黮(他敢反)。應作𪒠。彼帶皮肉者。對特勝辨。若三藏者。真諦也。從大乘去。今家探取衍門開權意。說故下。結云界外法也。文中先舉三學。況釋八色。當知即是不思議法。此別二論。辨異故來。今依大論。並異前三。並非通途。故今不取。
次內無色等者。次明第二。先明折內骨人。次明體滅。於中又二。先法。次喻。喻好馬等者。欲滅即滅。所以俱用折體觀者。准界外法。尚通別圓。何況體空。亦恐習發故通列之。新法未發者。未有內淨。
以不淨下。簡示。忽見下。正釋中間。今以下。正判。用此一意並破前三。何者。以極淨故在第四禪。勝處一切處。非第四不成。有身證故在第三禪。仍約初後以分三四。若定結位須歸第三。[A16]但依此解前三俱壞。緣淨故淨者。即以第四為極淨。緣此色等者。三四起時瑩練初二。故名三四為初二緣。是故三四獨得淨名。是故更開四句釋之。前三屬初二。第四屬第三。初句者實不淨上更加假想。二交互句對於初二。初二有淨未[4]過淨緣。故不名淨。今第三淨無前不淨。故名淨淨。空處[5]云過一切等者。具如第六卷。但彼依根本。今從淨禪。若凡夫等者。斥根本。聖人等者。立聖斥凡。然此背捨實通凡聖。
又識生滅下。釋無所有。次釋非想者。能忌前三故云捨識無識。無識即是無所有處。故名非想非非想。識處如㿈等者。聖種如前滅受想中。云細煩惱者。細惑有十。受想行觸思欲解念定慧。斥彼有惑。今捨能緣等者。釋滅受想名。依名出體。非想地中猶有能緣。今滅能緣。復滅能滅。方得名為滅自他地。
從若以所滅下。破舊。但滅他地。何殊根本。今從下。正釋。釋前初解捨能緣等。即滅他地。無復能滅。即滅自地。斥論師云後四等者。成論無漏[A17]但依根本。故以前三背捨而難論人仍有縱奪。八中且除滅受想一。於前七中後四唯緣空可爾。此是縱也。前三背捨不淨八色。異於根本何以棄之。此即奪也。
若過下。判習。前七解脫攝得八定。故約八定以論發習。滅受一定不得論習。是故前亦不以為難。九次第定等者。九想初文[A18]已列。四定未暇簡出。故今重釋。小乘定無。大乘或有。發宿習義。
[1]次大不淨者。約此乃至總別相者。亦准前文以判總別。次正釋者。丘。小陵也。羮作穢汁等者。具如大經。佛答迦葉。明一切法皆悉無實。故引比丘觀不淨想。
復次下。明境轉。所由由心轉故。故引二緣以例心轉。過現雖殊皆心所轉。況今發相亦由往心。執石等者。如大經釋摩男凡有所執皆悉成寶。僧護所見亦復如是。因與價人採寶。却迴至岸。失伴次第。見於五十三所地獄。依報無非地獄故也。
若執下。由境轉故有破結之功。言此觀契轉變等者。想成實見。如通者變物。契彼通用。故云契也。又物有變理。通方能變。故知不淨亦復如是。況[2]元是藏理。取之自差。汝等所行是菩薩道。
若大小等者。根本有漏[A19]已如前說。不淨業緣未即無漏。若用斷惑隨依一地。故云自上皆除。
若人下。約大不淨以明背捨。始終俱破依正二報。若論下。約於背捨以明勝處及一切處。婆沙云。勝於煩惱故名勝處。
大論下。引論辨根。禪門云。修背捨竟修勝處。下根也。今從中根。即於第三以成勝處。上根於前成四勝處。至今便能成於後四。此仍准教。若上根。隨見骨根。
從若多等。正明發相。大名多。滅名少。皆有好醜。乃至最後皆悉不淨。背捨中淨亦名不淨。未能展轉大好醜故。又所依不淨。大小不同。勝處亦有依正之別。
[3]推位等者。如吳泰伯是太王長子。以讓弟故。託入東吳。還牛等者。堯聘許由為九州長。聞而洗耳。隟父譏之尚不飲牛。今且與之終成寡欲。
大論青黃等者。從四勝處但有四色。今列八色。為知經論所列不同。分假實故。此依三昧。意緣色判必不得同眼根所得。故判見色名之為實。立地等名故名為假。則一切處假實俱見故。與俱舍假實飜倒。
此四勝處內外色盡等者。自為內。他為外。唯有八色故無好醜。但有多少者。辨色廣狹。
次明一切處者。八除前四。假實俱觀。更加空識。以皆遍故。得一切名。唯不動等者。不動即第四禪中初支。及以念慧即第三支。
次正明發者。先處。次入。名別事同。會異故來。遍而復入。故名為入。遍非不入。故是異名。
此乃下。破他人云勝處緣外。今意不爾。骨人放故。心自有故。前尚判為界外之色。豈全外來。大論下。釋疑。恐不解論。引而申之。故云借外。
若通明下。縱而辨別。通明觀後。容可緣外背捨八色。故不同之。復次菩薩下。菩薩縱發。尚具諸度。何況八色。故云隨心即成。此[4]以通別菩薩為況。文列六度。初檀可見。尸中略出三戒。害彼下。煞。引物下。盜。欺詐下。妄。乃至慧中云不生不滅。知不是藏。一切下。通具諸法。道品是慧。如快馬等者。譬勝處心。
是時下。勝處功能。觀為妙境。多入五品。因茲入住。故云近池。
齊此等者。且明分齊。亦得等者。如前破舊不曉論旨者是。
次明慈定。初中云得解者。寄修辨發。准教則善。成就名解。所緣有三者。謂怨親中人。約處即是廣大無量十方。三人俱上。樂[5]名成就。諸經論中具有修相。修相者何。謂怨親各三。并中成七。樂分三品。初從上親以對下樂。如是漸增。上親中樂。中親下樂。乃至上怨得上上樂。又遍十方名慈成相。悲喜亦然。唯捨從中人以為初觀。次怨。次親。怨從上品。親從下品。皆先易故。隱沒等者。唯根本禪內外俱隱。及內外皆不隱。餘皆不隱。因緣[A20]已下。一切悉然。
釋觀支中。云或得人中天上樂者。婆沙中問。與何處樂。答有說三禪樂中勝故。有說四事[A21]已曾得故。此名同等者。諸淨禪中皆有初禪。支觸名同。樂味則別。
若發等者。寄修辨功。梵民為梵眾。臣為梵輔。婆沙問。梵福云何。答。有云一切眾生福。有云輪王福。如是釋王乃至梵王。有云除近佛菩薩。餘一切人福。佛或時等者。婆沙所列具如今文。當知小乘亦具二說。
從菩薩下。明大乘中處處皆有。婆沙中問。餘三無量心何故在無色。答。彌勒始知。
從若先[1]得下。明二禪[A22]已上發得慈定。但云根本則總収之。亦應明位及判大小等。
若依特勝下。次依淨禪。發慈定中云是一邊者。定相既別。或可俱時。或可前後。故云一邊。不淨取等者。破壞違樂。慈定不成。雖無下。答。雖順涅槃。與法緣合。此因通難。一往答之。無漏法似涅槃故。以對法緣。
問慈緣眾生等者。二義相違。云何相發。答意者。定法難思。唯當仰信。大乘尚六俱發互發。何須致疑。慈定亦能下。作莊嚴釋。何但相發莊嚴。更美慈心。既爾。餘三例然。或互相發。此之四字明大小不淨發於慈心。今文存略。言相發者。語雖兼前。今文正明不淨發慈。餘三無量心者。准慈心說。
若四無量下。判漏無漏。即從所依以辨能依。因緣等者。明慈定所依。所依既多。能依隨轉。次譬者。譬所依多。能依即多。譬有二意。初譬法體深廣。次譬法妙難思。次合中。初正合慈。次兼合四。山左等者。太華[A23]已東名為左兒。不識京畿珍羞之味。周孔注云。置滋味曰羞珍者。味中之上。井蛙等者。海若。海神名也。非者斥也。衒井寬而斥海狹。
因緣禪者。此是行者立觀之要境。翻邪向正之始行。體即三因佛性。正種能成摩訶衍妙乘。故於此中廣明乘相。
正明發中云能緣所緣等者。觀十二緣凡有二種。若推果知因。如先觀愛。具如玄文。若推因知果。即如今文。雖明發得。寄修方知。於定心中所緣善惡。能所和合。得名為業。業必招果故名為含。
次推。由取乃至無明。故息現因令免當果。六皰者。頭身手足。又云眼耳鼻口及二十指為二十四皰。若因根本等者。則根本等皆成因緣。即忻慕為因。稟教為緣。定體成就。名所生法。即名因緣以為能成。即是有支。隨何地定成何有支。言諸禪者。即且約根本。即指根本竪論諸地。
如是等至取初禪相者。應云非想。且從初說。麤細住等。非心所期。是故不論。
如前二十五方便者。本期各別。具如第四釋五法中約初禪釋者是也。言悕望者。即五法中欲故二十五法。皆期初禪。又知此受等者。約觀境立名不同。
三世上至等者。但有界繫皆屬因緣。不同婆沙界繫。料簡如向。因緣發根本者。初發因緣。謂推三世增減。四生不同。具如玄文因緣境中。及俱舍.婆沙等。並於定中所見分別。乃至三世相異。立十二名。推根本等以成十二。復從十二發根本等。乃至特勝等者。應云特勝等因因緣發。以因緣等多依根本。今從所依。故云因根本發。亦同慈心依根本發。判屬有漏。依特勝.通明亦同慈心。故云例也。
次此觀下。明受名不同。三世等者。判事理。雖云思惟不能破惑。次譬者。五停如密室。念處如明燈。故知密室無破暗功。如富那下。證能破惑方名理觀。欲聞慧者。指四念處。言領解者。如大經中佛問。汝見世間常無常乃至邊無邊等耶。若言常等名見名著。又問。汝若燃火。是火滅時汝知不。答。如是乃至五陰。若愛滅時則二十五有滅。故領解云。我[A24]已解[A25]已。
此因緣下。判今屬事。次引經論所出不同。皆可為境。瓔珞十種者。彼明第十地十種觀法。至第六因緣觀中具列十種。具如第二卷引。
次明觀者。通論十禪。總一觀法具如後列。若別論者。一一別出餘禪。不云今此別出者。以少故。九禪待發因緣不然。稍似陰境。以恒現故。兼現及發。故可別觀。初龍樹下。明觀意。論通大小。因緣為宗。故今引之證通。觀論師下。辨謬。
今言下。破謬。凡云宗者。別顯宗致。二諦語通未足辨別。言何品者。以論通意破無別宗。況遍諸教豈獨論宗。而皆破盡者。論中諸品皆破為名。如云破六情破染染等。品內觀法破皆盡淨。六情是俗破即名真。故知二諦非論別宗。
論初下。正示。論宗則通別皆別。故不同舊。捨別從通。北師下。重斥。縱語因緣全迷通別。指傍指救。宗旨不成。故論後文傍申小義以救小宗。故論云。[A26]已聞摩訶衍竟。今明二乘義。況於前文小是所破。如何所破用立為宗。
佛去世下。出論觀意。佛在根利廣觀非宜。佛去世後多迷緣起。故廣破緣起以為觀法。次明今文。依論觀法十乘入道。廣破修發二種計相。
次思議下。初境中思議。正用大經觀因緣智。正當今文四聖法界。圓在思議。進退比說前六可知。聲聞中云七種學人者。三果四向多生欲色。亦有無色那含。具如前說。下智且以聲聞攝。當教中因位三乘通教。緣覺亦復如是。次明中智。云結業盡不盡同前者。緣覺無有當生不盡。既攝三乘且通總說。須判聲聞盡等同前。
次若轉下。六度菩薩經中通漫。總攝三乘。今從心異與小共。又為成十界。則三菩薩別為一流。雖俱發心所期又別。故今復離三位釋之。此六度中雖云般若。終成伏惑通教菩薩。云轉等者。空慧[A27]已成。般若度竟。又云轉行有為六度者。應云五度。但通說六。亦可轉事成事。即生滅智。菩薩語通。未斷同前。以即空慧導於五度。逈異事度。故云福勝。以因緣故報生亦勝。不及別圓。復名為小。應云八九地前。何故云六七前。八九是斷[A28]已位。六七正斷位。
次若轉下。上智轉見思等三為一切智等三。但至行向者。且讓證道同於佛界。為存次第。彌在地前。言同前者。住中同前斷見思位。界內塵沙同兩菩薩。界外雖別。且從通論。若轉下。明上上智。先明上觀為不思議境之能觀。
次重釋不思議境。初總立三佛性。次若通下。辨通別。雖有通別。共成圓義。通謂支支皆三佛性。次若別下。別對三性。
何以故下。判別對意。道即是德。故別對之。若爾。何得有通。答。別義復通。從理便故。故別對中三皆正因。次性德下。釋前三德。不縱不橫。初後不二。淨名下。證不二。生即佛故。故知不二。
若五品下。判位。云未斷同學人者。同初果向。鐵輪同無學者。且一往以長別三苦輪對之。雖復變易等者。六根斷惑雖同。二乘生變易土。其處亦等。依正勝劣不異二乘。五根屬福。故云生福。內智功用從初永乖。釋論下。證二乘人變易身劣。根鈍即五根劣於六根。若別圓下。明勝前二教。此即聖位。不與前同。證道同故是故合說。仍順教道立本別名。
若三賢下。證聖因位始終皆勝。故前明別但在行向。初地[A29]已上入圓三賢。是故約證不分別圓。但語三賢十聖位耳。
若最後下。次明果位。先明三德。次三涅槃。淨名下。證前善惡成方便淨。善惡是縛。即縛論脫。惡中舉極。故云五逆。
復次下。對不思議十如十境等。及問答料簡。顯前因緣。三德難思。初對十如有兩重者。以由因緣有兩因果。次對十境者。通論十境皆十如理。今從名便故復別對。文雖別對須在一念。
次十二因緣下。不攝入一念。華嚴等者。經但云具。不云十界。只是語略。凡諸大教云一念者。例皆如是。
問十二門等者。釋疑。緣謂因緣。法即所生。因緣生法悉皆無生。以論中問而問今文。今文處處云在一念。論問意者。為在一念心。為在多人心。為在此等一念心耶。
答中初總答者。多人一人。於今一念悉皆具足。雖多人心不出百界。百界一念本非一多。次引大品以釋相即。諸法趣因緣。因緣即一念。因緣是百界。一念皆具足。今說下。飜前難且直爾云十二因緣者。指向兩經並云一念具十二緣。其實經意正云十界。
復次下。定前一念以成觀境。故今即是一念禪心。而觀境故。簡示云不同妄念能了妄念無一異相。達此無相。具一切心。三千具足方乃得名一多相即。
譬如下。具足須如陰境三喻。故指法華安樂行等。
真正下。次明發心。約前一念而分因果。為弘誓境。故簡生等三假名義。當別教故也。次引華嚴者。三教皆是菩提心魔。
約此下。正明發心。約一念心生此十境。[1]遠飜此境以起弘誓。次安心中即是一念十界。三道苦即法身。非止非觀。業即解脫止也。煩惱即般若觀也。二即法身而寂而照。
次破遍中。文雖寬狹。不殊陰境。此文既狹。故即橫竪而推一念。
次通塞中。亦寄於次以論不次。出假文中云不通不塞者。不通只是塞。不塞只是通。次於番番下。撿校三假等文。亦寄次第。
道品中。亦先道品。次三空。初道品中初明念處。作通別兩番。初番文中。身念[A30]已云十法界竟。下三[A31]但云一切十界。皆具四念。故名為通。
別中又有三番不同。初番闕受念。應云無明行名色生死。愛取有支中受陰受念處攝。然別中兩番皆具五陰。取義各別。初又但取現文。以屬念處。次取現文。以望過未。過未墮世。以屬法故所以少別。
次料簡者。問意者。數人生死是不相應行。只應法念處攝。何以通釋皆具四念。及初番別釋並云具三念處。謂身心法。答中意者。恐通釋無憑。故引大經證成通義。經既生滅皆具五陰。即是生死各具四念。俱舍有部明十二緣。亦皆具五。何獨大經。雖借權文寄事申義。當知只是一念以辨通別。若通別等者。指前二對皆成妙境。
次結成三空。還約陰境無明等三假以說。不取等者。先列不取等四名。次列新舊等四。即不受新。不著舊。不念內。不分別外。新即愛取。舊謂無明。內謂內心。外謂外境。亦約一念亡此四相。無依等者。不依四句句。即四相無所見者。不見句與無句。不住亦爾。理本無修亦無造作。無因可修。無果可得。
次對治者。初明來意。云前道品等者。前雖云觀十界。念處但是觀理。何以故下。釋用治意。無明行有各通淺深。今從別說。乃以障中無明為理惡。事中行有以為事惡。理惡[A32]已覆於理慧。事惡復助而覆之。故舉譬云賊多我一。兩惡為賊。多理慧義。我一真理。如王理慧。如將兩惡如賊。須加助破。若有下。判進否。雖六皆名蔽。隨重設治。輕者自去。
助道下。次明攝於調伏根等。又佛威儀者。前舉十力等。今明成道等。故知十力等。還用成道等。方成威儀故。故引大品是為坐道場。釋成法華轉法輪等。言於此者。只是三德實相一乘。三德只是十二因緣。此四皆依十二緣故。初釋成道中並於同居。現四成相亦應結云。此是同居成道之相。文無者略。
次轉法輪中具有八教。初是頓。四教是漸。次不定。次秘密。四佛成道元在法輪。既依法華。不明八教無以顯妙。此一既爾。前一後二准例可知。釋籤文中委料簡竟。初華嚴是頓。若鹿菀下漸。法華涅槃非頓漸攝。但是會漸而歸於頓。藏等四教處處列之。故今略云四教。兩處五味不同者。總収漸頓而開顯之。又復下。不定。又復下。引證祕密。故知漸初[A33]已密。聞大即大菩薩。
所以者何至意也者。今依中論。用大經意。立因緣等以證密聞。
次約因緣明入涅槃。釋中云假名中道者。藏通兩教[A34]已明於空。故今不論。但論假中。方便實報至可解者。成道轉法輪略可比知。彼二土入滅。其相云何。[A35]但是緣機。興處劣應。滅處名之。為滅無別。遺身舍利等相故。此土涅槃亦是機息名為滅度。是名下。文略。應云十二因緣觀。助道攝法義也。
次明次位者。只是因緣證悟階級。迦羅可知者。欲例二脫。約通有無而判大小。大論委釋大小之相。
從飜五度下。三藏菩薩也。准此句意。應云。無明為般若。行有為解脫。此文似倒。次若飜下。通教也。言四忍者。伏信乾慧順即性地。無生即是見地。[A36]已上仁王五忍以判別位。[A37]但加寂滅。次無明去。別[2]住也。前明智行[A38]但論出假。雖云無明只是無知。至此具列六輪位者。智行則簡向後。判位須明始終。彼瓔珞經列眾多六。皆碾結惑。故名為輪。即住行向地等妙。如次以對銅銀金瑠璃摩尼水精。今明因位。退加十信以判。故不取妙覺。從因義故。
飜無明至高下者。圓位六即。初明理中下之五即。以理為本。故釋十二皆是法性。法性無盡。次以大乘無盡等。次更引論證於大乘。次引普賢觀證大乘空。辨能乘人。乃至大品亦復如是。七番者。指[1]次前七重觀法。故七是所行。今是所階。第四云戒少急者。前非不持。但且當理。於自止作必無虧玷。眾法作行或當稍寬。又止持中。於雙持雙犯事必須具。單持別犯或可未具。又止作中。自行從制終無所關。為物從開理未能具。故前四品通名為寬。至第五品一切不虧。
若寂滅下。釋疑。先立疑云。諸地相即如無分別。況復眾生即是涅槃。何須次位。不生不生下。釋。如雖無位。位從事生。事謂惑智及因果等。故使見如諸位隨生。凡夫迷如豈能知見。如不等位亦不同是。則皆由入位方能說位。汝不知位由不見如。如畫虗空等者。自行真滿猶如虗空。大悲利人如種如畫。乃得名為方便善巧菩薩栴陀羅。栴陀羅者。此飜煞者。自濫上位。自害常命。若為他說。害他慧命。以是而推。斯困者眾。安忍者。初所忍境。即三障也。障是十境。[A39]已如前說。今略別對。意亦可知。還以一念因緣以對。一念十境。十界一一無非三障。似解未發。應於十境安忍違順。復知事忍即理忍故。住忍辱地等者。證忍非事。即是觀行。寂滅忍也。即中道觀。安三諦地。住真柔和。住俗不暴。皆由安於中道理故。
無法愛中云真似者。初泛標二位。次釋二位。先列相似三法。以智下。誡離似著。若於下。示頂墮相。云何下。示起愛相。若不下。示離愛入真。入理下。示真位中見愛之相。次引大論示真位愛。明雖有愛任運進入。
次念佛禪發者。今辨發相。未暇辨其往生。滅[2]滅罪長福。見理等緣。神力從解脫德起。智慧從般若德起。福是相因從法身起。若見相時。具知三法從三德生。復知三法各有益相。兼識相好。修因不同。故云如是等。若深解相海者。即以色相無邊名海。念佛乃至一邊者。各不相妨。[A40]已如前辨。
三種法門者。一感動。二相好。三善業。初是相用。次是相果。三是相因。念自他等者。大論釋六念中云。念佛僧天是念他。念法捨戒是自念。
次明今文。言丈光等者。大論云。丈光者。以眾生少福少智。不堪多光。利根福厚所見無量。今不隔利。利多在理。故此不論。故云丈光。雖寄四悉終成無量。不在此中。或劣丈光。如見雜類。並是今文正意也。所喜是世界。所宜是為人。對治如文。得度是第一義。
次神通者。諸不合論。但略辨相。以備發得。大經略明大小不同及外道等。今且在五。未分小大。大容發五並可略知。
特勝通明多發等者。以彼兩禪存身修觀。既見三事漸漸細微。身通從生是則為便。餘非不發是故云多。背捨等多發等者。既辨好醜故能轉變。
次辨通中云但非無漏者。於三明中容發餘二。一一通中皆有五支者。應云一一通中種種五支。以通必因多種禪故。
正修止觀中。初來意中云貪著等者。經斥菩薩若不利物義當住禪。故云以方便生等。今亦例然。得禪不觀令成佛界。自闕出要何能利他。況禪為胡苽作六界因。次思議境。舉胡苽譬。准意可知。為成二乘尚須觀察。況無上乘。
次正釋中。四禪比丘地獄界。飛狸。畜界名。利鬼界。勝意由謗。是故墮惡。非關聞法。所以謗者。由著事禪。
若用薰十善等者。從根本說。以無作戒至解脫故。若根本未發。即指欲天。文無修羅。應云為勝而修諸禪。如大通等者。彼劫諸梵及今諸天。有不來者。即是戒急定寬之類。三惡是俱寬。敘不來者。故云了無一人等。若專不淨等者。明依此等得無漏人。所言等者。等取特勝。以特勝禪兼有漏故。故不標初。
次從若觀下。兩重釋者。能破蔽故名為菩薩。從四諦邊名為聲聞。從又禪去。更別明菩薩者。雖從破蔽猶涉聲聞。是故更論。由時長故。由弘誓故。又觀禪者。多教緣覺。不辨觀前。又三藏文中未列緣覺。今居三藏兩乘之後。復在通教兩乘之前是故也。次通教中云等者。即等緣覺。別教云即。非謂融即。[A41]但順論文。故別判云有生有滅。
何以故下。釋生滅相。若論生滅其相無邊。且約大分示生滅相。以列五節。以後傳傳滅於前前。實無二故。故地前法至入地時皆同一味。
五行中云舉要等者。五行入地。准向可知。言九法界戒定慧者。菩薩亦在九界中收。況在九界皆修三學。唯無間獄闕於現行。只是一行而立五名。非一五行而一五行。仍從本因判為次第。次以是五行生十功德者。亦寄次第故得云生。初地[A42]已上由地前生。五行文末雖復重釋。初地重明第一功德。乃至第一以對十地。若作總別。地地皆具五行十德。十德對地又復宛然。
次明[1]不議中云無量定散者。一念禪心猶具十界。若定若散。何以故下。釋。見性則定。[2]共性則散。定散悉解一念不二。法性無明亦復如是。是故名為不思議境。雖超越下。釋向定散等非小所知。小乘亦在常情所攝。准經不知[3]識。義通三教。理性本寂故云超越。無始未顯故云不離。經言下。引大經證。雖即下。釋經也。語似事定。既即眾生。須指眾生心性理滅。是故得云亦非不是。
何以故下。轉釋。理雖本滅。若約眾生復非即離。恐悉理[4]是。故云未始。非恐濫果。故云未始是。不即故不是不離故不非。言未始者。未只是無。是故須以六即判之。不[5]雜等者。如前第五發心中簡。
安心中云善巧者。即六十四番。
若觀去寄顯體中三止觀名。於今一一三諦具足。如體真中云二邊寂滅。即三諦俱寂方名體真。空觀中云照法性淨。初止初觀三諦具足。餘二准知。故後結云在一念心。為破二邊等者。諦體本無一三中邊。破二名一。破邊名中。破偏名圓。破生滅故而云寂滅。為破次第故名一心。妙理實無如是等別。
何意下。約禪治蔽。如前味禪望真成蔽。況望中理而非蔽邪。問。九想[A43]已去何得有蔽。答。禪雖非蔽。由著故爾。涅槃戲論亦復如之。胡苽作因尚生地獄。蔽仍通善何恠之有。故以不捨十禪名慳。尚捨十界依正。何以慳於事禪。若著禪味尚破道共。況復具足。餘四准知。
黑齒梵天者。梵尚有嗔。自餘寧免。故皆云尚。當苦到等者。於禪成蔽。尚苦到悔除。況煩惱業魔縱而不捨。世人自謂無罪不須悔者。不然。一一治中皆以事度治於事蔽。助成理度。故云破隨道等。
次結中。具如第七事理攝法行人等者。所觀法不逾前七故。
次位者。正為防濫。後之二法。䇿淺令深。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九
校注
[0846005] 止觀卷第九之上會本卷九之一 [0847001] 無疑元 [0847002] 佛下一有說字 [0847003] 復一作後 [0847004] 內疑因 [0847005] 修上一有事字 [0848001] 日一作月 [0848002] 淨一作諍 [0848003] 今上一有今則下三字 [0849001] 會本卷九之二 [0850001] 俱一作但 [0850002] 嗚下一作呼字 [0850003] 等下一有者字 [0850004] 過一作遇 [0850005] 云一作去 [0851001] 會本卷九之三 [0851002] 元一作無 [0851003] 止觀卷第九之下 [0851004] 以通一作通以 [0851005] 名下一有為字 [0852001] 得一作發 [0854001] 一無遠字 [0854002] 住一作位 [0855001] 次下一有位字 [0855002] 減字疑剩 [0856001] 不下疑脫思字 [0856002] 共一作失 [0856003] 一無識字 [0856004] 是字疑剩 [0856005] 雜一作離【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5 冊 No. 919 止觀輔行搜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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