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三
[2]釋大章第二釋名。夫立名不同。或有因緣。或無因緣。涅槃亦爾。無有因緣強為立名。止觀亦爾。即此無因名為有因[3]緣。為眾生故隨機立稱。又依世名立出世名。故知眾聖立世名字為出世名而作方便。立止觀名例之可見。大意對此名為總別。亦曰廣略。前略後廣為解義故。前廣後略為攝持故。今演前略令義易解。是故廣明亦為四悉。因緣不同故更廣略。初結前生後。亦名來意大途結前復以下生後大途等者。途道也。未委論其蹊徑。故曰大途。挭。略也。槩。平也。只是粗略出其大綱。故大意中自他因果行解略足。復以何義名為止觀。今更開為四門解釋。前三能詮。後一寄所。待詮次第。絕詮不次。會異。會於待絕異名。初相待者。彼此互形曰相。彼此相望為待。㽵子云。而人七尺不得名最。螻蟻七[1]尺而得名大。今云待者。唯有待麤成妙。更無待妙成麤。今文既依法華大槩。准彼故有相待絕待之名。下去思議不思議等。亦復如是。今文更無前部可待。但立待相以顯於絕。下去一切皆悉如此。三止觀者。雖開三名。名猶通總。該括三諦。未判淺深。至顯體中方分優劣。諸惡等者。語似見思。其意仍通。所引文證悉皆如是。若欲預借顯體中文令識別者。謂止息見思。停心真理。真理不當止與不止。俗中准說。三觀亦然。故下文云。前三成次三。後一具前三。次停止中云緣心諦理。及引仁王。通而未別例前可知。
第三止中云語通意殊者。其言似通前之二止。意則全別。今云對不止以明止。上二亦云對不息以明息。對不停以明停。故云語通上。則能所相對體異。今乃無明法性體同。故得與上其義稍別。今別約等者。正出第三。所言別者。二止皆有一智一斷。從強受名得止觀稱。今唯[2]論諦理。理非能所。但由具惑與惑相形。是故第三不同前二。又前二是止。當位立名。第三非三非止。亦與惑對辨。假立止名。且順思議。須此辨異。
如經下。引證體一。無明法性皆非生滅。理雖俱非。若云法性須云寂滅若。云無明須云生滅。但尋此名不知別體。初觀中云利钁等者。應作𣃆字。硺者非體。大石曰盤。粉石曰砂。小石曰礫。所𣃆雖別。今且從通。法華穿鑿意亦如之。
次引瑞應。意在達邊。且置息義。第三准說。
次釋絕待者。先破橫竪。次正明絕。初文者。以橫竪破。令成橫竪。令知橫竪。未名為絕。四句法[3]華等故名為橫。生等淺深故名為竪。初橫破中。前[4]三二皆云照境為正。除惑為傍者。何耶。欲判性過。先識傍正。雖俱智斷。得名各別。從正墮自。從傍墮他。云照境者。且隨語便。准義應云。依諦為止。息惑為傍。至下釋觀方可云照。從若非下。判墮共性。文似雙非。意實雙取。故云智斷因緣故止。雙異前二故云雙非。三不止止判墮無因。俱離前二。非止離自。非不止離他。觀亦如是。可以比知。然能詮名不出三教。權執近名。須除情計。
四句下。斥待。可思可說。名可思議。性執未傾。名為結惑。結惑是生。名結惑生。被橫法破。名可破壞。
起滅去。別約三止三觀破也。但舉中間一止一觀。中例前後故不別說。
又竪下。次竪破者。從前四生名為生生。設法之言須約三諦。若猶起執初觀猶無。若破此生即入無生。待生得名。名生不生。待真名俗。名不生生。待邊名中。二邊俱生。名兩不生。應各具三。且立二止。故云止息見思停住真諦。下可例知。故不別說。若以四橫入初句中。若破竪[A1]已則橫竪俱破。
皆是下。雖橫竪不同。能計義等。故云待對破壞等也。問。竪[A2]已至空假中。何以云生結惑。答。有二義故。一者預計俱猶在凡。理有結惑。二展轉生後後。皆是前前結惑。
尚未下。別斥。攬相待名。成絕待[A3]已。還以待名。展轉相況。故相待中雖得名止。若望於絕。還成不止。故相待三未成絕中初之二止。況不止。止觀亦如是。中雖無[5]待。由因待生。故三諦待。俱未名絕。
何以故下。釋前斥意。遣執不盡。釋前待中橫竪性執。言語道等。釋前相生成可思議。業釋惑。果釋生。亦可業果二俱是生。言不絕者。釋可破壞。
今言下。方正釋絕。先明所絕。即橫竪諸待。煩惱只是四句性計。由性計故。有業有果。稟教修觀。次第證得。皆是可思。是故須破。
悉皆下。明能絕。止觀雖云在能。絕還是即待。故名為止。止亦自亡。名不可得。觀准說之。
止觀尚無等者。以能以呪所。能絕尚無。豈別有所。
故知下。結釋絕意。言皆不可得者。皆言別出能絕所絕。待對既絕下。總結也。以絕望待。待仍所絕。有為及可思等。一一對前待中不絕以說於絕。顛倒等者。橫竪四句皆名為相。
亦是絕有為等者。隨所絕處得名不同。
絕待止觀等者。次辨利他。自既證絕。能隨機說。故云亦可得說。若爾。第一義悉亦是化他。所以四章對於四悉。問。今明絕待。何以四章對利他四。答。自行唯絕。化他通四。故玄文中開麤四悉成妙四悉。今對四章。妙四悉也。說為止觀者。如是四章莫非止觀。
此之下。結成二空。初明性空。亦不在下。相空既破。橫竪絕。理唯實。實體只是二空之體。
是字下。結名。
亦名下。絕待異名。
故如此下。釋絕待相。有法喻合。文相可知。
世人下。斥謬。世情說絕。絕終不成。互待無[A4]已。名為輪轉。若得意下。既達絕理。無復分別。緣絕不[1]忌。猶名為待。是則唯證。名真慧開。又得意去。明絕不可議。心行去。明絕不可思。隨智去。說絕階位。亦不下。翻前謬解。等者。等取輪迴。
種種下。重片真慧。舉位功能。
如前下。引譬。前者進也。如進火杖。非[A5]但進火。亦乃自燒。非[A6]但絕待。亦乃自絕。故云絕[A7]已復絕。
若爾下。釋疑。疑云。若真慧開。初心何益。
今以下。釋。六即言之。故無所失。
三會異者。異名皆絕。約會絕異名。諸經下。會止觀異名。雖通名絕。寂照宛然。令諸異名。無非寂照。故諸異名皆云絕等。所以者何下。釋會異意。雖皆三德異名。人無知者。初般若下。會觀異名。解脫下。會止異名。如虗空下。會止觀不二異名。此即三德也。
般若是一法下。大論讚般若偈文。解脫亦爾等。大經百句解脫文。虗空等。亦大經文。譬如虗空亦有四名。一虗空。二無所有。三不動。四無礙。空無形色尚具四名。況不思議非止非觀。問。何不但會止觀二名。何須列二會法身耶。答。止觀必有不二故也。
當知下。結。
又止觀下。待既絕矣。不移待名而成絕名。還約息等以自相會。止亦名觀即是停止。觀亦名止即是貫穿。不止即是不止止也。不觀即是不觀觀也。便成圓絕三止三觀。
四通三德中。初文明用名之意。二重問答意亦可見。自他等者。常觀涅槃。自行修也。亦令眾生。化他修也。安置諸子。化他後也。我亦自住。自行後也。初曰修後名入一部。只明自他初後。若用下。正明相通。初以兩字共通三德者。諸教或有不二等義。故須共通以申不二。
問下。釋疑。疑云。何以二法而通於三。答。唯圓能通。不二而二。通於二名。二而不二。通於法身。大品下。引證。既用十八及一百八以證止觀。當知一空一切空。一空一切定。一定一切定。一定一切空。列數從事。其理恒同。故引大經。重證二名義兼三德。二十五云。一切眾生皆悉盡有首楞嚴定。亦名般若。亦名金剛三昧。亦名師子吼。亦名佛性。故五名中二定二慧。佛性不二。
復次下。各通。以止觀名互相有故。如止有觀。亦復自有非止非觀。觀亦如是。故可止觀各自通三。共通從名。各通從義。止觀各有三義故也。
復次下。三德通止觀。問。德是所通。何以反通能通名耶。答。非但名召於理。亦乃理應於名。又名即理故。止觀通德。理即名故。德通止觀。又彼此並三。故得並通。於中先共次各。共謂共三德通。各謂一一皆通三止三觀。若信下。引喻勸信。
而諸經下。名偏意圓。然唯圓經則可得云名偏意圓。三教不爾。須玄識之。以觀部旨。若論佛意。一切皆然。
止觀亦爾下。引於止觀。以例諸經。又通諸三名者。若以離合為言。亦可諸二四乃至千萬。三名無量。故云一切。准金光明.觀音玄.淨名疏。並以十三為方。頌曰。道識性般若。菩提大乘身。涅槃三寶德。今亦依彼略屬對之。寶性法身。實智般若。方便解脫。三佛性者。正因法身。了因般若。緣因解脫。三寶者。法即法身。佛即般若。僧即解脫。三道者。即苦法身。煩惱即般若。業即解脫。三識者亦有異解。今依真諦。九識即法身。八識即般若。六七即解脫。三般若者。實相即法身。觀照即般若。文字即解脫。三身如旨歸中三涅槃者。性淨法身。圓淨般若。方便淨解脫。
問云何下。廣判三德。欲出舊解。先引大經。問。起是彼經中宗極之義。又是一家行解旨歸。故須委簡。舊人大小各有三師。見[A8]已方識今家之妙。大經云。如摩醯首羅面上三目。伊字三點。故今憑之以辨法體。章安云。西方伊字。如此方草下字。驗他所釋。字義不成。塗灰外道謂自在天亦有三身。豈有三名能令法正。初小乘師云。種智[A9]已圓者。以三十四心斷智為圓。父母生身為果縛在。但是有餘。故脫未具。猶資段食。段食非一。是故云雜。一優謂般若。二劣即餘二。[2]以字一長二短故也。
次。又云下。第二師言。先得者百劫滿。次得者謂即三十四心。後滅者謂八十入滅。故云方具。若入下。第三師。初云若入者。既有身在。名[1]為法身。智識不行。名無般若。故云無智。羅漢在無色等者。無色[2]般含至入般[A10]已。名為羅漢。唯心無色。似有般若。若入無餘。即名無身。滅智即無智。孤一解脫故云孤調。各屬一人。名不相關。假使三法若在一人。謂滅定起。有斷結智。不在無色。復名有身。定當無餘。名有解脫。故且名並。若累在一人。前後得之。復名為縱。此小三師。永無伊義。
次大乘三。初云法身是正體者。以本有故。是故居初。餘二當得。是故居次。二中般若。必居無累之前。故成縱也。言此二等者。般若解脫彌滿亘遍。雖修種智及以解脫。皆悉分得。分得故淨。未滿故穢。生世無別。綺文故耳。經時次第。故名為縱。次師云無前後者。從體具邊故名為橫。義必前後。故名為縱。後師云俱不殊者。俱從本有故不殊。據行證得故前後。故云隱顯。法身在纏故隱。出纏故顯。餘之二德。種子則隱。究竟故顯。三德俱然。故並成縱。此並不會大經法喻。今明下。今家正釋。方順經旨。性三本具。名為理藏。皆不思議等者。皆不可以三一一異言之思之故也。身常等者。修向理藏。至果滿時方云身常。智圓斷具。眾生本有。故云理也。言行因者。六即之中。別在究竟。通在五即。今為對理。別在究竟。心非前後故不縱。理從因果並一時。具而皆互。融故非橫。言相宜者。且從行說。其實由理。能種種者。三德並理。俱有化用。故皆種種。息化成隱。故第一義。
次即一下。約字義者。三點一伊。一伊三點。更無前後。豈更縱橫。應知大經始終三德(云云)。
問下。料簡。有二問答。初文正判。次文開通。初問三四俱在涅槃。云何同異。答意者。涅槃不殊。三四不別。故今會通。令識不二。復有通別。所言通者。德皆具四。通復二解。初身常故。二德亦爾。餘三亦然。故名為通。復以二德反例法身。佛是覺了。覺了是智。故屬般若。復能調他。故屬解脫。是故佛字具有二德。次引大經者。因滅五陰。皆具四德。若依下。復轉五陰及四念處。別對四德。故名為別。依圓等者。通別各二。但約法數。未有行相。故今更判。初觀名頓。後得名別。
次開通中。初問者。如旨歸中。障之與德俱有發心。畢竟所治所得。此則三障皆悉至極。今將三道四倒以並三障。既名異義同。應俱至極。開謂開柘。通近[3]令遠。答意者。為開故。先許問云俱可至極。次為解釋。於中重明三障義通。故方破盡。故云至極。
從又約下。正示三道四倒至極。報障分三。既至於極。各開三道。理須至極。當土各有三道故也。惑既淺深不同。業報理合差別。約三煩惱各開四倒者。即見思有常等四。無知有無常等四。無明又有常等四也。問。苦及煩惱既各開三。何以不明業亦三耶。答。業在其間。任運合開。亦可准知。故不論耳。問。諸倒何以[A11]但四。非三非五。答。理本無名。對倒立德。是故爾耳。佛初破邪。說無常四。次破於小。以說常四(云云)。
次釋體相中。體不可顯故立四章。四章之中。教相眼智能詮能倒。得失辨行。約教進否。以能顯所。故復四章。初明來意。亦名結生。初至若向。結前二章。既知至如前。結前大意。名字至若向。結前釋名。須識[A12]已下。生後顯體。大意通於因果自他。故云豁達。釋名遍該橫竪。故云曠遠。曠。橫廣也。遠。竪深也。如釋名中。相待有橫有竪。絕待橫竪不二。此約橫竪而論不二。通德竪遠。會異橫廣。此約不二以論於二。如前與若向亦有小別。以小遠者。為前以稍近者為向。須識等者。復以體相望於前二。前二俱橫。體相唯竪。故云淵玄。
次開章別釋中所詮諦理為體。分別不同為相。亦云顯體者。體是所顯故也。
夫理下。明四章所依及以生起。先能詮教。次所詮行。次所至理。次辨是非。若從生起則四章相成。解釋文旨則當文殊絕。問。教相與釋名何別。答。彼辨通名。今明教別。問。既云顯體。那論教行。答。以能顯所。如前釋名則以所願能。
次法華下。明用章意。釋名既用玄文待絕。故今依於顯實四義。經云開佛知見。所知所見以為理一。教菩薩法即是人一。常為一事即是行一。為眾生說即是教一。疏釋理一復離為四。以能顯所亦同今文。四智如眼智。四門如教相。次位如境界。觀心如得失。於中先教相者。教家之相故云教相。言通別者。前名既通以教別之。初明有漏界內法也。止善所治。即煞盜等。行善所生。即放生等。
四禪等者。准下攝法。此據多分。若委說者。四禪各以一心名止。餘支名觀。今通屬定故且云止。四無量心。前三觀相。第四止相。又悲是止相。慈是觀相。喜心具二。今通云者。非定不尅。六行觀者。亦可猒下為止。忻上為觀。今從忻猒通名為觀。
大論下。斥奪。且以三乘望於有漏。名非真知。若二乘下。以折望體多屬止者亦且大分。若別論者。如十想中前七屬觀。後三屬止。亦可俱觀。皆云智慧相應故也。具從大判。無學後三近於止故。八背亦可前三屬觀。後五屬止。色望無色宜作此判。九次第定。練八背捨。亦可隨彼。亦據大分且判為止。猶有此等故云一往。有作四諦慧等者。一往雖復從禪判止。大經九想在慧聖行。既慧為名亦可名觀。
此之下。斥拙度也。巧拙相形。並皆一往得止觀名。具論各具。
[1]次明巧度通於次第三止觀相。故大論中以形三藏名為拙者。故衍三教通名為巧。是則次與不次俱名為巧。
初明止中體真之名。是可辨異。委論空觀須辨二空。第二止者。三乘所證大同小異。若二乘下。釋其不須方便止也。止是空。動是假。空心入假故云常一。次第三中云偏行等者。行字平呼。斥前二止意之所趣曰行。意之所依曰用。體真觀二偏趣於真。依真起行。方便觀二偏趣於俗。依俗起行。並未觀中故並名偏。又涅槃住空。偏行出假。流動名偏用。又知俗非俗義。通二種賴緣施權。二俗俱寂。故云寂然。此三止名等者。謙退之辤。
次引論證。何但望觀亦可義立。言依觀者。大小乘經處處雙列定慧二名。既許三觀。止可徒然。所以瓔珞三觀義必兼止。成論有止觀品。阿含立教皆云止觀。次詳此下所言同者。前乃息惑名息。今亦體真為真。前則停理為停。今亦停心俗理。前以法性非止不止。今以息於止不止邊言於異者。前三共一諦。今三各一諦。前三成次三者。次之與後並指今文。前指釋名故顯體中一一皆假。釋名三故云成次三也。如體真止。須息見思。停心真理。知真法性。非止不止。餘二亦然。是故後一皆具前三。
次明三觀。彼本業經兩處明文。下卷佛為文殊.普賢.善財及法慧等七菩薩說三觀之義。今與所將悉皆修習。上卷至初地文。即對地前二觀。立於次第三觀。人不見之。謂為𦚾臆。於中為二。先依經列。次所言下。釋。釋中二。先正釋。次辨同異。初文自三即三觀也。初空觀為五。初通約詮。即能所共論。無俗無以知真。故須二諦。
次又會下。別以二諦為所詮。以證況修。知須二諦。有法譬合。初法意者。初修之時尚見二諦。既見假見真豈無二諦。次譬中。雲即是障。障除名發。發即開也。雲除空顯。萬像必明。上如真顯。下如俗明。由真下合。真俗俱顯豈不具二。
三又俗下。約破用說。知須二諦。有所破俗。即有能破真。故須立二。
次又分別下。約情智說。須有二諦。以依大經須有情等。約情說俗。約智說真。身因不同。俗也。無非解脫。真也。若大乘中。如般若一法立種種名。解脫亦爾。多諸名字。此皆情智真俗意也。問。既未見真。只應隨情。何得智等。答。今通遍說。何必一人。
第五料簡。總有八番。初以第二釋難今假觀。前則破俗用真。今則破真用俗。俱有破用。應俱名二諦觀耶。答意者。於理實爾。雖俱破用。今破真用俗能利他人。前破俗用真但能自行。故今從勝與平等名。次以第三難於第二。第二望初。勝故別受平等之名。第三望二。何不從勝。第二用偏尚名平等。第三用等最名平等。何不名耶。答意者。前二望後俱未平等。第二望初第二則等。今從中說理勝第二。雖不名等。假不及中。則中名更勝。次問雙難前二。前二俱觀。亦可俱入。何故前真次方入假。答中但答初觀。准知第二。二義各別。觀入各異。
次問者。前問真俗破同。今真中難俗。真中是真可得稱諦。俗則非真安亦稱諦。真中即是界內外真。俗諦即是界內外俗。內外名同故並云俗。答意者。真諦是理。名理法性。俗諦是事。名事法性。二並法性。故俱稱諦。
次問者。諦即名實。俱涅槃耶。答意者。諦名既同。雖分真俗。同名涅槃。世出世異。
次問。俱稱涅槃。涅槃無漏。俱無漏耶。答意者。夫入無漏。必先正見。同名正見。世出世別。
次問。無漏即無生。應俱無生。答中亦以名同體異為答。如大經中。牛中無馬。馬中無牛。彼此互無。亦名無生。次問者。從假之言。為破不破。答中開為三十六句。如下煩惱境中。今初且對文中四句。破謂破假。入謂入空。不破而入即體法。無學破入。折法無學破不入。得禪外道不破不入。一切凡夫破與不破。亦俱從假。亦俱入空。即前二句。破與不破亦是從假。而不入空即後二句。
次釋第二觀。為二。先法。次譬。初文言異時平等者。將初破用。對後破用。方得平等。次今當下。有兩重譬合。初譬入空。次顯入假。凡盲俱不見。二乘見真俗。從假下。合。雖見二諦。但能用真。故云不能分別。四種四諦名為種種。卉舉三草。樹標二木。卉是草之總稱。根莖枝葉疏中以喻信戒定慧。四教皆有信等四法。四種道滅名藥。四種苦集名毒。入空之時未能分別。名不能用。次譬入假亦見二諦。名見空色。方能分別四四藥毒。遍四四諦故並云皆。所被九界名為益他。此譬下。合。
三明中道觀。為三。初正約瓔珞經文以釋中道。次料簡。三總結。初文者。彼二觀後即云因是三空觀為方便得入中道。雙照二諦。心心寂滅。自然流入薩婆若海。即入初地。今初。釋方便者。有二不同。亡照俱得名方便故。初言二空空。假空。空空。即是亡。即雙亡也。由前二亡以為方便。今入中道任運俱亡。
又初觀下。釋雙照方便。由前異時用空用假。今入中道任運雙照。故引經云。心若在定等也。生滅只是二諦境也。
次問答。料簡又二。初正問答。次引經釋。初文有二問答。初問者。引經釋妨。[1]問意。入地名等。偏相如何。答意者。地前偏多不見性者。屬次第意。次難。向[2]答偏多故不見性。復引大經以難前答。慧眼在前尚得分見。云何而言二俱不見。此引大經佛答師子吼云。慧眼見故而不了了。此答意者。偏教則二俱不見。圓教則慧眼能見。慧眼之言位在十住。以住為慧。非謂二乘見空慧眼。
次引經證又二。初明慧眼能見。佛眼尚得名為慧眼。況十住耶。言如斯者。指前十住不及世尊。如夜等者。以十住菩薩無明煩惱未盡故也。空中鵝等。意亦同之。復引法華穿鑿等喻。以證第三觀圓住方見。見名見水。次二教下。結二教二觀所不能見。二教即藏通。故如乾土全未見中。別如泥者。教道雜故。由初知中。故但云二。二行不到者。結前約觀即二觀不見。兩教二乘通別入空。菩薩空行所攝。三藏通別出假。菩薩假行所攝。是故總云二行不到。別教後心次第到中。故但云二。
次此三觀下。與前釋名以辨同異。准止可知。
次此依下。判結。巧度雖有空假。俱屬權門。故此三觀用昔教中相待名義以為總詮。次第教相以為能顯。次第三諦以為所顯。為此義故。非圓頓相。借義顯圓。
復非通別故下。結[3]文。
位通大小。於中又二。先判屬大。
次以義下。判屬次第。約未會邊。故云各別等。以次第義。隨次第相。一一條別。此總標教相。若論下。約觀智人以釋別相教義未融。遂使觀等亦未融。即三權一實。三[4]轉淺深。觀因既然。智果亦爾。故使智亦前後優劣。法總人別。故通大小。通別諸位。攝在其中。傍兼於小。故小非正。
次圓頓者。絕待為能詮。三一為所顯。於中為二。初直明圓頓。次開顯諸名。初又四。初止。次觀。三明止觀同時。四例結。初又法喻合。初法中。止為能緣。諦為所繫。故經云繫緣一念等。次譬中。雙譬止諦三一不二。止諦下。合法中與譬。合文三一一三上下不同者。隨語便耳。總而言之。只是三一不二而[A13]已。
次以觀下。明觀觀境互作觀發言者亦明即一而三。觀發同時亦法譬合。合止與觀文翻倒者。亦隨語便。無別所對。譬中云天目者。嚴彼天顏而照大千。嚴譬備德。照譬遍見。
合文三。初正合。次不權不實等者。顯妙斥麁。不權不實。斥前三觀。權實淺深不優不劣。斥前三智。優劣前後不並不別。斥前字義。不大不小斥前三人。諸位大小。三故中論下。引證互融。
三又如下。明止觀同時又二。先譬止觀與體不二。次眼喻下。合。並可見。然止觀互融故不二。諦境名異故不一。止觀有二用。諦境無二能。四若見下。例結勸曉文旨。
次何但下。開顯諸名同一實名。於中又二。初[5]總。次其相下。示相。於中又三。初開顯體中次第三止三觀。教既開[A14]已。體無復麤。次體真下。約顯體名開。釋名中相待麤名。准例亦應開於方便及息二邊。准體故。
三如此下。結。於中二。初總結次第名義。次結歎。初又四。初正結。次引經結。三雖多下。引論結。四眾名下。總結。開[A15]已無外。故云皆圓。次相對下。結歎。待絕結前釋名成不思議。對體結前次第教相成不思議。各有所主。故云對體。開[A16]已無障故云無礙。皆攝一切故云無減。具足故頓。無減故圓。次眼智者。初釋名來意。體則等者。體實非於眼智因果。所言非者。非能有所。因所立能。故以能顯所。說教尚難。況體可示。
雖叵下。還假能顯。
止觀下。別判止觀成眼智。眼智取於體。理雖無親疎。事行有近遠。
其體下。釋能顯意。三止者下。正釋。初釋次第近遠二因。即以止觀對諦成於眼智。初三止中。陀羅尼者。圓頓遍攝得總持名。今約次第且從出假。大論釋云是慧性故。法眼等者。病等三能破。障於神通無知。不二相見等者。雖引彼。用義稍別。彼以如來天眼對斥小宗。佛住不思議。能見三土。今明出假。異凡夫有及二乘無。名不二相。具能分別淨土因果。名見淨土。
問下。料簡。初約慧眼一切智。問可見。答借大經四句。問。前以因觀為智。今以因聞為知。相既不同。何以釋彼。答。名異義同。聞觀俱是慧性故也。問。知而非見。對二乘竟。何以見而非知復對支佛。答。前據佛世稟教二乘。見而非知。即無佛世獨悟支佛。
復次下。重約信法以對知見。問。前何以止觀為眼因。今何以信法為眼智因。答。聞觀思止。義類同故。
次明不次第者。如前下。開前遠由。次得下。開前近由。次眼故下。以近例遠。俱不二也。
佛眼下。釋眼智。王三昧者。證佛眼具五大品。證佛智具三。
問下。料簡。初問中云欲得者。或是一人前後。或多人各各皆云當學。豈名一心。答者。說雖次第。法必一心。
金剛下。次明五眼。皆云佛有。故在一心。只得等者。應云佛眼而有四用。云何言五。答。實如所聞。今具舉五。通明體用。若作總別。只是圓常。不思議見而有五別。所以者何下。釋。天親.無著非不解釋。未若龍樹最為委悉(云云)。故經云下。引請觀音。以證金剛佛能令他發菩提心。如生佛子。故云父母。而獨稱下。明佛眼意。此乃寄於癈麤而說。
佛智下。釋一心三智。故智下。結得名由。境之與諦下。明止觀不二。當知左右與眼目。一法二名。只如一物在人左右。乃令此物左右名生。二名之下更無別法。今將下。立異顯體。體既不二。還借異名顯不二體。以諸教中多皆以觀對境。以止對諦[1]諦。故今始末皆悉依之。用此下。結。只是以能顯所。雖即不二。依教能顯。
如此下。結歸師資所傳之法。諸文雖多不逾本行。出自本師。故云實非等也。雖寄經論以立章門。修行次第非開外入。為避嫌疑。幸依次第。
三明境界者。正是所顯。前之二門足顯所詮。鈍者不了。更此一科。不云教相但云眼智者。且從親說。
夫信行下。牒前二章以明來意。宜在教相。名尚多聞。圓妙即是今所顯境。宜在定慧。名宗深觀。正境與圓妙。異名而[A17]已。更明能家之所。故論之。
經云下。正明境意。何事說境。令遠近因識其所趣。則曉能趣。不廣其功。
若為下。境為說由。復是逗物隨情等本。一切莫不託茲妙體。初文明聞者迷教。今用四譬望經稍別。依義不依語。何局之耶。[2]且體是實。可譬有門。米抹柔軟。可譬空門。雪有非有。譬第三門。鶴飛於空而不住空。譬第四門。是諸等者。結過也。執能通門。不見常樂真乳之色。此則還依經意。
所以常途下。明說者迷教。初序凡師執教者眾。如梁昭明序二十三家。各執不同。在弘明集。並是不了。赴情二諦。若各執者。失佛方便。失於一理而赴眾名。婆沙小乘何曾不明第一義諦不空中道等。雖服等者。說文云。未冠而死曰傷。今亦如是。未證失意曰傷。甘露是天家妙藥。故喻於常。由各據名。失佛方便。
經稱下。明二聖往因。亦迷隨情出妙勝定(云云)。今世下。明近代凡師迷於隨情。鏗。堅也。
若識下。明識者達教。無迷異名。俯。下接也。
隨情智下。釋隨情智。一情一智相對得名。故名情智。言不得一。所論三者。圓教觀智雖始終俱三。若釋情智必須約位。故真俗屬。位在相似。讓中屬智。位在分真。以相似中八信前後而分真俗。
次釋隨智者。三皆屬聖。即初住[A18]已上。當知一切皆有三法。是故章安作與奪釋。雖俱具三。二乘尚迷真俗之名。況復中耶。
三諦下。歎釋三諦。從勝而說名曰雙非。所非即中。二而不二。第十九經釋十事功德。初云不與二乘共不可思議。聞者驚恠。乃至世間所無。今文從義。云百非四句。經文寄地。證同於住。故與隨智其義不殊。引法華經唯佛與佛。即是果地隨智。
不可下。結斥。初住法性。三諦一諦尚非六根所知。況復凡情能測三諦乳之真色。是則相似。猶無明盲。若准法華。應約三教明不知人。
今更下。引二釋三。只是離合得引之。初文略示二諦以顯三諦。三既有三。三豈無前。約三諦粗點綱紀。今明二諦委明相狀。
疑者下。釋疑。疑云佛依二諦既有三番。如何三諦亦有三耶。
今例下。釋。既是開合。二即是三。若欲別論。約中別說。今依大論即具三相。論問佛何故生兜率。答佛常居中等。今則分之以對三義。論云中天中國。中夜中日。即隨情也。論云行中說中。即情智也。中夜入滅及得中道。即隨智也。又此諸中並皆隨他。自證[1]宜寂即是隨自。自他相對即是自他。
又一一下。更約情等以明四悉。若無四悉。自他何施。隨情稍廣。餘二則略。初文先教次觀。觀教即信法二行。初從歡喜乃至發徹須細。約三諦以立四悉。乃至觀心下。約觀也。文略前三。故云乃至第一義明三諦相。
如是下。明教觀益相。言應在等者。即是三中隨指一二。展轉互望七益不同。謂應在俗不在真。真中亦然。即是應一也。在二不在一。准向可見。一二各三。并具成七。並圓初門。赴機各別。佛說生等者。釋向不同生。即二諦無生謂中。此且寄中望二諦說。餘有兩二兩一及以具三。准例說之。若依二諦。生即是俗。無生即真。四諦三生。一是無生。隨得益位名為得度。若約四悉。亦可以三對第一義為生無生。故法華引四悉文。一一皆云種種。一一悉檀所被多故。今約修觀且約諸諦。經意必在八教四味。
何故性屬等者。更重料簡中間二悉。初問性行俱通善惡何消。經性屬生。善行屬對治。若通下。答。性名不改。自昔至今。今生宿善故屬生善。行謂為作。現作諸惡。斷現惡故名為對治。若通釋性。雖在往今有冥顯。現作為顯。潛伏為冥。行雖現惡。冥顯亦爾。消經義便。從別捨通。是則生冥伏善。治彰露惡。若[A19]已生之善。冥伏之惡。乃非今文逗物之意。
如佛未出下。約佛化儀以例二悉。三乘善根冥伏未現。佛助生之名為生善。凡夫外道惡行彰露。佛對破之名為對治。
憶想為第一義者更。釋第一義。未見理來無非憶想。若遇佛法想皆成慧。想居三中。想[2]到若正心見自正。如此四悉並隨情也。餘二例知。
是則三四下。以此合數。責彼謬執。勸順教捨執息爭研心。觀成見諦乃可定說。如雲除等者。三惑障除。上顯即見。中下明見二諦。師子吼者。大經名決定說也。說諸眾生皆有佛性。
私謂下。章安私釋。二諦在聖本示凡夫。雖本示凡。實未證得。語證則奪。凡夫無分。故云併奪。約教則凡夫俱。得云併與。若云凡夫聞教知俗。是則半與半奪。
[3]二明境智離合者。初約諦中。先總次別。先總序諸經合通四教。初三藏。二三離合者。當教菩薩但二無三。初文是俗。從後心下。真也。故始終唯二。令煩惱等者。論云消煩惱脂。肥功德身。如王令臣覓無脂肥羊。臣以狼怖令其無脂。飲以起草令其身肥。喻三藏菩薩三祇之內伏煩惱脂。肥六度身。六度因緣(云云)。百劫種相(云云)。
菩薩但照下。釋其假立中道之名。但從俱照立以中名。中名既假。智眼非真。故云更加也。
離則下。辨離合相。或分屬弟子。或佛自對。因則前後但二。始終在佛。餘人所無。是故得於三諦之名。
次三乘下。通教。此教菩薩利者見中。故云真異。引大論者。智者指通利根菩薩。不空只是不[A20]但空也。三德具足。名大涅槃。大品下。引證。如日智之約照中也。法華被會。非離合意。既空異下。正明離合。但及不但。名為空異。一切智一切種智所照別故。真既含二。智亦不一。故於真諦離出中道。故云則有兩諦之殊。而今合者。且依鈍根。[1]二乘下。開出二乘及鈍菩薩。於利方有中道之名。言淨佛土者。淨名云取於淨土皆為益生。故云布施等是菩薩淨土。後成佛時。能捨眾生來生其國。結緣之時以五種施攝取眾生。有緣機熟。八相之處攝五類生成熟獲益。未成佛前處處調熟。如是皆名淨佛國土。諸大乘經意皆如是。
昔莊嚴下。破古莊嚴云出外。開善云不出。此由古人不達通教利鈍離合。故使二家各朋[A21]已計。故並破云作義不成。二家非不各得一途。故云片意仍成。總失一教大體。若得今意。出與不出二義俱成。古來等者。任二所說。各謂幽深。是非難分。古來不判。是故相與雙美二說名為風流。言風流者。動息清雅。於今乃成舉[2]正失措。若依今釋風流有餘。
次別教者。初明有無為俗。以異前兩。合前二教真俗成俗。俗者是下。釋俗諦義。既合有無攝彼凡小。有此不同稱之為俗。
勝鬘下。證二乘人為俗所攝。大經亦爾。
若論下。正明開合不同。通教約鈍無中。
[3]次明圓教。初引大經者。尚無一諦豈有二三。為眾生故。以方便說。
法華亦爾。助顯開實。立二三名。但讚佛乘。眾生沒苦。論三教並異方便。
次明下。二四開合。但橫竪異。諦體無別。問。橫竪云何。答。三諦相望有淺深。故名為竪。苦集滅道二二相望無復淺深。故名為橫。二中一一又無淺深亦名為橫。問。前三容爾。圓融如何。答。為實施權。圓亦橫竪。開權顯實。俱無橫竪。又雖非橫竪。義似橫竪。如六即位而名為竪。諸波羅蜜而得名橫。
今將下。約智開合。智不自分。還須依諦。諦體恒三。智增減者。約機教說。以三為准。諸經多然。今且依之。
一智者下。初對三諦辨智離合。從一至四以觀三諦。以一對三乃至以四對三。文相可見。請尋文相。初雖一智一諦。語[A22]已含三。至三智文。將向一智開對三義。是故得是離合之相。若二智下。二智觀於二諦。智諦雖二。義亦含三。如云權即一切智道種智。觀於俗中有無二諦。若離權為二。對真為中。是則俱三。三智觀三。主對易見。四智者。權實二智因果故四。二之與四亦只是三。如向所辨。言智慧者。通則無別。別分因果。如經中云。諸佛智慧。此則從通。論對因果。此則從別。識此二義。教門意盡。今依論文以分因果。慧上加道及種。智[4]加一切及種者。道是因義。種謂種別。則顯因果事類不同。果上法遍。復加一切。又言因中理體等者。因時諦理一念具足。果滿有用。故加一切。因中道慧理具中道因。中道種理具二諦。若至果時。一切智見中。一切種智見於二諦。此一切名。不同二乘。對義別故。因中道慧是實。道種是權。果時一切是實。一切種是權。言總別者。直語道慧及以一切。故名為總。各加於種。種故名別。直云道慧道種慧故名為單。各加一切故名為複。
如是下。結智照境。因果俱三。
若經中下。舉例。若得前諸智。從一至四唯觀三諦。假使諸經五至無量。亦觀三諦。故云使入。
次約十一智者。餘教唯十智。大品加如實。若十唯藏通。十一通別圓。及以通利根。而言十者。世及他心苦集滅道法。比盡無生。十與十一隨數照境。合而言之亦照三諦。世及他心照俗者且約有漏。苦等照真且約通藏。如實照中兩教如前。而諦不開故云不動。
復次下。明俱開者。隨境設智。俱不開者。唯一佛乘亦名開權。若智去結歸顯體。教辨開合意在顯體。
次約諦智合辨者。諦智並論故云合辨。四教兼接五段不同。一一段中皆先境發智。
次明智緣諦。初三藏中兩諦共發者。唯佛雙照假立中名。是故云共通中。云真諦共發二眼智者。真含中故。
次接中云開真出中者。接得入證。方乃中出。
次問意者。何以但別接通。不云藏圓。答中初明通須別接。若初後不聞。即屬前二。初後皆聞。即屬後二。復有通人八地聞中。進破無明。見中必假通教二觀。故云別接。言別接通者。有二義故。教隣近故。中理別故。
不以下。明不接餘教之意。不接藏中云不以此果者。不斷惑因。不名接故。地住八相。不受果名。通中九地為因。第十地八相為果。若被接者。亦得八相仍舊望因。且受果稱。故不接餘教。有四義別。一者。三藏因拙不可接故。二者。中續接之故得名接。三藏菩薩始終同凡。無中續義。三者。地住真因亦破無明。[A23]已有八相任運流入。何須更接。四者。不受接名。教中無故。文中初義即此第一不可接也。第二正當通教。若接入教。但在行向。入證在地。若接入圓。望別可見。今文中無。若三藏菩薩非不趣後。不受接名。三祇百劫入別在信。圓在五品。但名初心。不名中續。然雖接通二地來者。亦同三藏。故四念處云別圓用通為前方便。即此義也。又云不將此果接十地因者。被接之義始破一品。豈將接別破十品因。自望妙覺名因。不趣一品之果。若接初地一品義齊。況復還成以別接別。若接地前自用圓果。何須却指一品之果。言不接十住者。尚不接別十地。豈更接圓十住。比向接別可以意知。第四義者。只以別理接於通理。玄文有圓接別者。存教道故。今但論觀故置不論。問。接與不接。何者為最。答。始終不二。則不接者勝。如歷任至極。則從接者強。
次明得失者。初標自他思議不思議以為得失。故知圓人離計復能利他方乃名得。
若言下。出性過相。此中性過語勢稍別。諸文則境智各論。今乃境智對辨。雖復對辨義仍從單如。初文云不相由藉者。語似自然乃是自性。何者。智不由境是自性智。[A24]境不由智是自性境。為相對說。云不相由。故智中云。智從心生自然照境。
如物下。譬自性也。
若言下。他性境智。言相由者。語似共生乃是他性。智由於境。境由於智。故云相由。譬中相待亦是對說。若言境不由境等。共性境智語似無因。乃是共性。既不獨由單境單智。境智因緣故境故智。故名為共。亦應立譬云。不獨由長不獨由短。名長名短。
若言下。無因性則不由境智故有境智。亦如是。亦應譬云不由長短。長而短。意欲斥前所計最劣。所以云計有過者以增苦集失道滅故。初增集中云四取等者。依四句著故云依倚。依此自高故有愛恚。有愛恚故亦生癡慢。具八十八故云一切執成。戲論為諍競本。由成茲業轉至來世苦果深廣。故云如海。當知下。結計成過。
故龍樹下。破性辨得。伐者傾倒也。破亦如計。還相對說。故云相由。若單說者。例餘准知。此中尚破圓計。不獨破外。龍樹用此申通佛法及成教觀。世多不依徒立餘計。況復龍樹無依佛經。如大經中佛告須䟦。一切無自相。亦復無他相。無自他共相。亦無無因相。是例甚眾。故大小教無不用之以為觀法。
今以下。今家用之以成二空。性破即性空。無依即相空。空故非邊。故云常一。與中智合。名見般若。
次以是下。以句對教。對教四句如常所用。欲令義遍故復各對。總別四句一念具足即是圓人。一念四句橫竪收束一切諸法。但舉初後。中間可知。若第十卷。但以君臣對於自他。豈非大師於法自在。今生生等。以對藏等其相如何。三藏人云。境常生滅豈待於智。智亦如是故名為自。通教人云。由無生智令境無生。名他性境。智亦如是。別教人云。由本有理。復藉緣修。和合方能見本有境。故名為共。智亦如是。若從假說。由所化境及悲智心。令境成益。智亦如是。圓教人云。不可思議。非境非智。若照不照。境自天然。名境不生。若觀不觀。智恒本有。名智不生。既俱不生。假名境智。文中且立身子.淨名以證初後。若欲比知。三乘無說以證通。無言菩薩以證別。皆云苦集不生者。斥前性計但是苦集。今觀法性四俱叵得。若別說者即當教理。皆不可說。
雖不下。為他四說。
雖作下。結成二空。言如前者。具如向來。始從若言至心行處滅。故金光明者。彼經云。不可思議智光。不可思議智炬。不可思議智行。不可思議智境。經加光炬以歎境智。皆是圓義。故皆云不思議。具如體相中說。
若破下。判不思議權實。如是下。約教以判。顯不思議。初三藏也。即約從別。教教皆四。則教教對凡方有性計。又前二教聖於後同凡。全同性計。當教化他亦名為得。展轉相望乃至圓教。自他方乃名得。別執真緣成四計者。佛赴緣說。執則成過。圓教方云教證。實者形斥別教。藏通俱權。別證方實。然別教教道人多迷之。是故今文借地論判有二義。一者約行。地前為教。登地為證。二者約說。為地前人始終俱教。親證名證。如云真如為惑所覆。十度對地。向後觀中五地世學等。
何故下。釋教證義。
無思下。正明圓人無失成得。以明今文顯體之相。
次明攝法者。初來意立疑。
次今則下。釋。先總釋。應知名略。所攝必周。
何者下。釋。先舉喻云。如得穴得珠。遍治遍具。是故二名無法不攝。故大經云。於一名下說無量義。或作一義說無量名。大品下。既云皆學皆入。故知遍攝。
今更下。開章別釋。一實定慧以為能攝。事理等六以為所攝。所屬於能故云攝法。雖辨六義理無分張。成論小乘尚以止觀遍攝小教。況大教耶。此中列六。全依成論。大小雖別。能詮名等。
從事理下。略結所攝。事即五章。理即理也。解即是智。位通因果。復攝於理惑智行教他餘自。自行化他因果攝盡。此之六章文六義二。各次不次意唯圓頓。
一以下。別釋為二。初六義當次及不次。後相攝文唯是不次。初云理者。只是權實。約教分四。今唯所詮。是故但二。
次攝惑中。還約理辨。由迷二理通別惑生。迷理之本所謂無明。故通別惑皆約因緣。初迷權中云獨頭者。婆沙云不共無明不與使合。論問亦有不共掉等。何以不論。答無也。所受喜樂者。樂。五教反。
是十二下。束為三道。展轉互通。故名為道。大論.地論.婆娑.俱舍。其意悉同。
成論下。引證三道。問。三障三道餘二名同。苦報二名不同者何。答。名異義同。報上加苦。又有報皆苦。問。障道何別。答。能蔽名障。互通名道。並從過患以立名也。合十二互通。故名為道。又與論同。論名業道。今須三前行等者。辨起前後。將教所列對行辨之。文列次第。身口在前。意三居後。先起意地。故云前行。文列在後。故云後三。身口後起。故云後行。文列在前。故云前七。中字但是助成其語。亦如五陰。文列與起亦互麤細。四諦因果亦復如是。今以成論十業道義以釋三道。論十不善業道品云。前行後三。後行前七。三是業非道。七亦業亦道。今文初[1]二句及第四句與論文同。義亦不別。但第三句。論意以能行為業。所行為道。故以意三是能非所。故云是業非道。今意乃以能通為道。故云能通。今文前七復有二義。是所行故亦同論意。故云是業復是道。二是能通。通至後世。復名為道。三道義成。因緣理具。牽連等者。阿含中佛責不看病比丘云。汝為何事而出家耶。為畏王等。為捨牽連。三世繫續。故名牽連。十二輪者。展轉不窮。
若迷實理下。次釋界外對。亦立相應獨頭。名同意別。須對界外諸使明之。等覺猶有二種無明。故引寶性證界外二種。三種意生等者。准楞伽云。佛告大慧。譬如意去速疾無礙。故名意生。又云意憶生故。名為意生。三別名者。經云。三昧樂意。三四五地心寂不動。二覺法自性。即八地中普入佛剎。故以法為自性。三種類俱生。了佛證法。經約通教及別接通。今文諸處皆云在前。三教者以義通[2]教。故既云八地覺法自性。當知三昧通至七地。即入空位。故云三昧八地。入假故云普入佛剎種類。入中故云了佛證法。依今家判。但以修中為了。未必[A25]已證。若接入別。在住行向。經兼始終故並云地。即通十地。今謂作意生故。顯非證道。故今家判與經意同。言五種者。經唯有三。今義開五。三昧開出三藏二乘。覺法開出別教十行。亦可為七。即兩教二乘各開二種。故云凡有多種。
三種意因移者。變易土中因移果易。及通菩薩等者。等取別教十住塵沙。雖不等者。釋疑。疑云。界外潤生但由無明。何須先斷塵沙惑耶。釋云。障化道故。化道未行無由耶理。是故先斷。塵沙為枝。無明為本。探說後位。故云皆去。故知假觀正攝等者。三中初人斷彼塵沙。是人必能進斷無明。故云攝也。若別論者。無明始終中觀所攝。若別圓等者。約相攝故。故兼圓人。此中正意明三意生。後之二人。別惑之名義兼無明。故云被伏。若單塵沙。界內[A26]已斷何須論伏。故於界外但更修觀破彼無明。故云三道從斷位說。故云初地。既但云地故知意生。且論權位不爾。豈圓六根更入別地。二十智者。玄文智妙且列謂三藏七。通教五。別圓各四。亦為三觀所攝者。四教各有斷伏之位。辨觀不同。不出三觀。對位判之亦應可見。然有通別。通則藏通。通為空攝。別假圓中。別論如前。
次攝行者。不出正助。毗婆舍那等者。引大經證。今以定助慧者。具舉須助。是故引之。其實定慧俱是正也。事慈等觀方乃是助。四教皆以前前助於後後。自他悉然。言俗理者。恒沙三昧。言俗事者。神通等也。中觀中云摩訶衍者。具如大品廣乘品中。須辨通別以應今文。十二因緣即佛性者。從三道說。具如三法中說。從復次下。廣明法教。四意止者只是念處。心止四境名為意止。三十七品。如十乘中。四諦中三有為者。苦集有為有漏。道是有為無漏。故此三諦並名有為。十六行者。諸論廣明應略知名。苦下四行。無常.苦.空.無我。集下四行。集.因.緣.生。滅下四行。盡.滅.妙.離。道四行者。道.正.迹.乘。婆沙云。見苦時亦見餘三。文不說者。有餘之義。三諦亦然。
十八不共至下。助道中明。今文但對九法。餘九法無。應云。無異想.無不定心.無不知[A27]已捨。止攝。欲.精進.念.慧.解脫.解脫知見無減。觀攝。三三昧在第七。末明六度。如隨自意及助道中。九大禪。如法界次第中。百八三昧。楞嚴為首。委如大論。十八空如下第五卷。十喻偈曰。幻炎月空響城夢影像化。五百陀羅尼。聞持為首。名在大品.大論。
[1]次攝一切位者。初來意中欲辨有位先明無者。聖心本寂。逗物機異。自非絕位安能判之。又真無俗有。雙美故也。故楞伽佛語心品云。第一義中無復次位。經文無位。唯此一文。上下諸文咸明次位。而多明通別少說藏圓。經文具有四教文相(云云)。
大乘下。明有次位。良以下。和會有無。兼防執見。故云何嫌。初明三藏七賢。即七方便。七聖者。信行.法行.信解.見得.身證.時脫.不時脫。二十七賢聖者。初果向三。謂信行.法行.無相行。及初果為四。二果向二果。三果向三果。於此第三開為十一。謂中.生.行.不行.樂定.樂慧.轉.現.信解.見得.身證。并前七是為學人。十八開無學為九。謂退.護.住.思.死.不退.慧解脫.俱解脫.不壞法。俱舍小別。大略可知。
通教位者。既無四門論部位別。故但依經列共十地。次別地位者。楞伽初地為佛所加。百界作佛華嚴亦然。今家多用瓔珞。地位定故。不得意成三十心等者。施設教道。意在見實。猶居地前名不得意。或純假觀者。一者且辨失意之位。二者教法只在地前。初地即入。初住故也。
圓位中開示悟入且證因位。等覺或在十地中明。開合四句判圓位次。具如玄文。十四般若者。問。仁王但有十四忍名。今何故云十四般若。答。忍因智果。忍伏智斷。今經從斷說。問下料簡者。為不曉者更重立疑。執前楞伽及諸大乘。明空蕩相何須明位。而云止觀攝於次位。答中還以如前所引大乘意答。
雖說下。牒前。良以[A28]已下諸文汝避有入無。意偏文局。便同外道邪見等也。
中論下。引論以斥執無位人。位即因果。若執無位。何殊外人撥無因果。
無何等下。重徵執者無何因果。見既未證。但破生滅。尚不下。況尚無三藏。況有後三。此斥下。結意斥執於無位之人即同外道。都無因果。若斥下。一往與之。汝若以大破小。應須有後三番。汝既大小俱無。焉得不同諸外。
[2]如我下。正出今家破用之式。但以智破惑。名之為如。汝所破但以惑破智。謂之為破。不同外道。推與誰耶。問。下引論偈。一一位中及以料簡。皆云破三道者。何耶。答。前初明理。理全是惑。乃至智位三道。即是此等所破。故須明之。
點此等者。此引中論序文。言一語者。即是破也。以大破小為治內。以小破邪為治外。序云。百論破外以閑耶。斯文袪內之留滯。今文通用彼序兩意。以成一家破立之式。准教大旨。復應以圓破偏。今但下。還前來二諦釋義。二諦是有無。有無皆有教。
次引中論者。論有四句。且以三句對於三觀。觀理淺深故生諸位。此中不以初句對次位者。即指因緣但是所觀。故今並從能破立位。言為如佛者。以佛地邊有菩薩地故。又如[A29]佛者。至此地時亦能八相。八相如佛。故云如也。
六攝教者。但有指撝分判皆名為教。是故通攝邪正偏圓。僧佉等者。一切外道所尊有三。謂迦毗羅等。具如第十卷中。此即其一。
九十五道者。此指別耶。准九十六道經。於中一道是正。即佛道也。故大論云。九十六道中。正者唯佛。於九十五中。二名似正。謂阿毗曇道.修多羅道。五行六甲。白虎通委釋其名(云云)。陰陽者。太玄經云。營大功明萬物者曰陽。幽無形不可測者曰陰。俗之所計。一切世間莫非陰陽。故此世法流於世間。本為濟世。世人計之反入邪道。八卦者。震.兌.離.坎.乾.坤.艮.巽。一卦六爻。爻謂適時之變也(云云)。五經者。白虎通云。孔子見周道陵遲。自衛之魯。以定五經而行其道。禮記經釋曰。溫柔敦厚詩教也。疎通知遠書教也。廣愽易良樂教也。潔[A30]靜精微易教也。恭儉謙敬禮教也。屬辭比事春秋教也。今時謂禮.樂.尚書.詩.易.春秋。有云傳禮各三等(云云)。此今略知。不須廣釋。云何下。明出世教。二論不同。初如第一卷辨。次空經中具含七教。無秘密者。如前料簡。觀心下至如來等。即藏等四。
又觀心下。頓。
若觀心下。漸。法華會歸。故非八數。涅槃約人。皆知佛性。故四句皆即。若准大經。華嚴初頓。今逐語便。且別明之。漸中仍更存於四味。故以三藏為乳。加共般若為酪。雖無別部。取方等中一會一時。單共者是方等般若。皆云即者。約能攝說。次明法華.涅槃者。顯能攝。同用二部。次不定中。云若觀因緣。又觀因緣即是佛性者。此有二意。一現在習圓。成不定人。無知圓理。或且觀生法。重觀見性。二者發習。發習又觀。即是習發故也。故云煞人。空假中三准此說之。
略攝下。以略例廣。
復次下。明心攝意。文具二意。即是能詮。所化不同。言所化者。破心微塵。出一切法。約佛先得。即是能化。
上六下。第二互攝。問。如前[A31]已足。何須更明。答。前雖似具。未互相收。故更明之。故今文云。次第可解。言直以者。一文尚遍。況六互攝。如一金中具一切法。今只此六何足可收。然雖互收。應知理惑。唯理具五。若餘四門即事理兩具。惑則有二義。一具觀惑及以智體。體是惑故。惑既如是餘五亦然。細思作之。說不可盡。
次偏圓中。初來意者如前所攝。六重兩攝。一一相攝。及以互攝。故云無法不收。收法既多。故須分別所攝相狀大小。即是略標。初二兩門。共不共明。用三四兩門。半滿同大小故不別明。故圓頓實三。一向不共。偏漸權三。有共不共。藏通是共。別是不共。權實雖與前四門同。須將權實以簡前四。小半一向權。大滿有權實。圓頓一向實。偏漸一向權。思與不思。更簡前五可見。故此五章文五義三。半滿同大小。漸頓同偏圓。權實判向四意。唯在於開。
夫至理下。說章意。無說而說。具有自行化他二諦等意。具如前說。
以小下。明意。言須識所以者。豈以方便名同而令大小理同一。況復大中仍須簡擇。是故方便種種不同。
小者下。正釋。初是小乘觀相。
如釋論下。示邪顯正。初二句立。次二句釋責。
次折下。破。言方分者。無塵而[A32]已。有必對方。方即有分。即有十分。次破其更折極微。若塵可盡。則諸塵悉盡。如何和合而得成身。故盡不可。若一不盡。塵則是常。若一塵是常。諸塵悉常。若是常者。身應不壞。故非正折。折心亦爾。折至剎那。盡與不盡過亦如前。故知心色非斷非常。
論文下。示正折相。折非正宗。故云仍明。亦先色次心。但觀無常。不觀盡等無明等。始從無明至中陰時。我與父母無明和合生於色身。正必有依。並由心造。心色無常。安計不盡等。如是推時尚見法性。何但無常。即三道本壞。
折名下。得名之由。我佛法中本無折名。折名乃由對耶立正。何但折法功能。佛法如甘露。見著如多服。失理如早夭。於外生計如䥫鏁。於內生計如金鏁。計由內心。故名為自。既與外同。故成無因。
故大論下。明用破意。破能計著。本不破教。
凡有下。依門修觀即須具十。若不涉十則乘壞驢車。次明大者。初示觀法。大人下。引人教驗。
例如下。引例。凡用例義有逆有順。此中乃是反以小例。若小中有大猶名小。故大中有小仍名大。
所言下。對辨法體。兩重法譬。先折次體。折中云三藏名假等者。攬陰成生之假陰實。既橫計實。須折入空。
今大乘下。次體。生陰俱有二空。是故皆假。此中雖以鏡像譬衍。小乘亦謂像是實有故。故婆沙云。鏡像是有法。眼識所得故。毗曇人計像別有一。具四大種起。言婆沙師譬者。即正量部異師所計。似於衍門。故毗曇師不受此義。引佛在一方木上者。佛從耆山入王舍城。中道見之。坐上說法。木可為通所[1]愽。今文從義。而云金土。二義同故。端㲲亦從因緣有。故與㲲木義同。此十八空義通三教(云云)。
復次釋情理不同。且從巧拙以情理判。大乘去。釋隨理。對彼三藏即不即異。得事理名。即義復深。以空含故。分於見性。不見性別。言尋幻等者。尋幻得師。如見通理。尋師得法。如見別理。夢喻亦爾。眠.夢.眠心。三法不同。
若爾下。合。與喻而不相應。[A33]但云尋幻得無明。尋無明見佛性。不云尋幻得真。尋真見佛性耶。答。真即無明。若尋無明即是尋真見佛性也。
次明體門修觀。應云三四。從總[A34]但四。此觀下。判諸門生著悉用幻破。故知大也。
若得下。斥奪。十二門著尚須幻破。終不下。斥莊尚不識小。能之與所若著若破。況復大耶。是故永別。然世講者隨於名相。濫禪者或於正理欲將逍遙齊於正理。豈可同年。王瞀夜云。逍遙者。調暢逸豫之意。夫至理內足。無時不適。忘懷應物。何往不通。以斯而遊天下。故曰逍遙。法既不齊。人亦可判。且置法[1]法報。以應比之。優降天殊。是非永隔。南山有十喻九箴。用形耶說。具如甄正.辨正.笑道.心鏡.破耶.二教.牟子等文。廣明異相。古今辨異非是一途。猶有不肖之輩。尚云有何彼此。螢日等者。圓門生著尚須三藏有門破之。況復莊老而濫佛耶。山毫相絕者。彼齊物論云。秋毫不小。泰山不大。今棄彼[2]均齊。借用相施。自言道真等者。迦葉覩佛大神變[A35]已。仍為矯言。云不如我。
次明半滿者。名在大經。今非判一期一往辨法。蹔且用之。九對十二。以分半滿。
世傳下。多師所計。總云世傳。涅槃是滿。乍可縱容。法華.華嚴如何並半。流支所判復非通方。般若去滿。何以不簡二乘半耶。
今明下。今意云既符大小。准彼可知。以半滿替大小。約五時委悉明之。
次偏圓者。亦對前二以辨通局。兼以譬顯。於義自明。
言通別者。通論以小為偏。於理未失。但偏義稍遠。與小不同。故須更辨。言半月者。彼方為言。於此乃是半中之半。亦可月形半故名為半月。上弦初八九。下弦二十二三。以由前月大小別故。故使兩弦奢促不同。故今以弦譬小半。時節定故。從朔至望餘闕一日。並譬於偏。以偏義長。故云始自等也。弓蛾並類。初後月形故智偏半。二義不等。
小半下。合。引大經者。未聞常來。皆名偏故。
四漸頓者。由前得後故云由。賴淺至深故云藉。由為中故。先修二觀。故云由深。足極二名。有通有別。通則俱通初後。別則極後足初。初心修觀萬法具足。或盡德滿至後方極。此亦下。同異。亦云大小。可以意得。
今更下。料簡。亦是廣釋。初約四句。下約七教。正明開權。至權實章其義方顯。初三四句中。前之二教。據設教意而得漸名。非稟教者。別教[A36]但知頓理而[A37]已。行必經時故成方便。方便之言兼於二義。藉地前故。聞但中故。
復次下。以觀等四。約於教證驗其權實。所以圓教四法咸實。言唯此等者。約人則對斥二乘。約理則對斥二諦。教行二種比說可知。言入室等者。慈室解脫。忍衣法身。空座般若。觀於三德。故云行實。
次前兩下。約教等四以簡權實。則三法及教因通果塞。故前二教。在因則四法俱有。稟於權教。行於權行。以入因位成於因人。在果乃有成佛之教。無實行人來證此果。何以故下。釋出無意。以灰身故。何處更有行證及人。假使至於三十四心。亦非佛果。別教有無似同前二。但至初地任運入圓。故不同前貶為灰斷。初地尚爾後位准知。言後果者。應云妙覺。初地尚無何況妙覺。初地似果故用況之。果反成因故果無人。
復次下。約開會簡別。言不知者。不知圓融故也。言雖非即者。非謂所行。開仍非即。判昔所行。今開方頓。依本習入故云各乘。稱本所習故云適願。開其所習故云決了。言別理者。通別之別。
故涅槃下。引例助釋。大經不隔。功由法華。故亦得名開漸顯頓。若別接之。言兼二意。一彈斥洮汰。正當別接。位隱在權。說未彰灼。二者至法華會名會為接。此是攝引。非關交際。是故二義前異後同。
復次四種下。約不定者。初漸頓四句。義當八教中二。次兩重四法。義當漸中開四。是故更約不定簡之。[3]無密同前。不必併待等者。前三菩薩隨處入故。
所以下。譬。譬昔聞了因。今隨處得入。此五味譬。泛云味變。非謂法華名第五味。此是昔教。今非不定。
眾生下。合。言奢促者。理教行證。迭論奢促。約行[1]時近遠判之。如支佛者。例理發也。
理發下。引同。若佛未出。若聞華嚴。總名不定。總得名乳。此於華嚴四法判五味發。聞教如乳。觀行如酪。相似如二蘇。增道如醍醐。相似發證。故云相似證發。問。增道是定。何名不定。答。增道是定。超故不定。若三教教行證位。發圓不定。博地名教。凡位名行。聖位名證。言賢聖者。即賢家之聖。方便是賢。豈更從賢。
復有下。通釋不定。名同義異。故非煞人。如本期無漏。煖是有漏。非其志故。亦得名為不求自發。三惑全在。故云全不。若修中道去。約修中說。亦非煞人。麤惑前除。號為無漏。無明未破。故非煞人。
復次四種下。約漸等料簡。先立四因。名二為漸。四果為圓。漸圓名同。故更簡之。
從圓圓下。二句互簡。故知三教之果非圓家果。三教之因非圓家因。亦應更云漸圓非圓圓。漸漸非圓漸。法華疏者。指玄文耳。
然漸漸下。簡開可否。前三教佛不須開故。故云不可更成佛也。
例下。例餘四章。可否亦爾。然大小半滿復須分別。如云大家之小。或指衍中二教。或指衍中二乘。大大或指三教果。或指圓因果。小大者。或三藏菩薩。或三藏佛果。半滿意同。若欲開通。准此說之。觀心往推等者。佛依心說。師順佛心。心與法合。不違法相。
次引四教。四教俱有圓漸之文。第六撿文未見。恐文誤。三十二經如文。但第九文如牛新生。經文在後。今移在前。順次第故。第八文證不定者。恐悞。文在二十七。[A38]但經列五味以五道合之。今以五時合者。只是於五道身而經五味。亦不相違。
今約下。列上下文。皆應作此料簡引證。雖可例今。應如前文料簡大小異偏圓也。
五權實者。本是如來功能。故曰權謀。不同藏通有謀之權。故引法華證是體內。暫等用者。與今意同。故借之也。問意者何意用權。答意者以順機故。五味判者。不約五味無以顯法華部實。
今更下。開前四悉展轉說之。似未永癈。但[2]似判耳。故更料簡。開四俱實。
又四種下。以教望理。理實教權。教雖有實。從說並權。等是等者。難教中權實。俱名強說。可以權實更互不耶。
以有下。答。約說則權實不濫。望理則理實說權。
又此下。更判。
何故下。釋。教即理故。俱不可說。
此非權等下。示同。雖復雙非。終無異轍。向以下。重示。只是開權。無得別求。若異下。遮。有別所觀。能觀應異。能[3]所不可別之。
對權下。釋。無別所以破權說實。故須雙明。欲俱癈教故須雙非。對破與癡。教意俱顯。故雙非理是所開理。故云無二無別。說異故不合。理同故不散。
雙非下。一止觀結。
觀故下。異名。
此非下。總結。一切俱理。理無定計。猶屬等者。恐更計雙非。故結云亦是。問。玄中先開後癈。此何先癈後開。答。彼消蓮華。先開為便。此[A39]但約法。先癈為便。又彼約開。於部教開[A40]已方乃名癈。此約展轉論癈。癈前仍似未開。故更癈後明開。開前未開之癈。又亦可癈約於待。故且前明。
問為實下。因簡接義。總有五問。以一問字冠下五句。一問為權實。二問非四數。三問[A41]但接通。四問被接位。五問入何位。
答中二重。先教次諦。先約教中答初問者。凡云被接。豈盡入證。
四教下。答第二問。若將別接。但用其終。諸教下。答第三問者。從教乃圓接通別。從理則且從隣近。若從實論。理只是一。
若齊教下。答第四問。八地方接。此約下根。九地下。答第五問。從下根來。多至初地。中上入者。此則不定。又下根人若案位入。但在地前。若進入者方入初地。言九地伏十地破者。仍本立名稱九十地。入別圓[A42]已但云地位。
若就下。約諦答。闕答四數。非正顯理。故且闕之。第一者。空中合論。空權中實。
破見下。答第四。即八地也。問。何須至八。答。示真同中。故須真極。證[A43]已方示。見斷粗通。若爾。中上云何。答。且從教觀。故異於下。是故諸教多附於下。聞[A44]已下。答第五問。但云別位不示名者。一以入者不定。二者別名據在十地。如別語圓位。以初住當之。
三藏菩薩下。答第三問。伏惑如前說。二乘待會故不論接。問。玄文法華唯會。今何以接。答。今處處論會。論修觀邊。且借接名。暫用無妨。況接在菩薩。與會不殊。玄文簡之為辨今昔。接義通今。會名隔昔。從意義論二名互通。於理何爽。況開明之。處處無妨。
問三權下。簡理教權實二番。初番可見。次番問[1]兼。初問通別仍名為權。次問三藏初後不知。即與涅槃.勝鬘相違。二經皆有文云知。答中先明初意。別雖聞實。教道仍權。通別者問。教終是權。
若言下。答第二問。先牒難。
大經下。通於中。先通大經。汝所引經作此難者。今為通之。初明不知。言自力者。無聖力加。尚不得在彈斥洮汰。況蒙記耶。
次舉譬不知。
羅漢下。合不知。故引法華證知因他。又云下。結前自不知。兼舉大況小。
次經稱下。正申經意。經非知大。但齊知[A45]已理。經作此說者。舉昔斥今。不聞小常。小尚不具。況未聞大。能趣道耶。故准法華。爾前無分。滅後小證尚㑏四依。若決了時。小名復沒。故經稱知但在真諦。故須引昔言見法身非常住也。
又律儀下。次申兩文歸戒之難見。空上名道。但無表況。但事律儀。
故華嚴下。證非常住。若得常住何不名佛。
若不下。結成。既具禁戒。常名不局。
又舉下。例先引經。
欲名下。例。
故三藏下。結答所釋。不違大經。次通勝鬘。汝引勝鬘作此難者。須分二初。初標遠初。故云莫不結緣。王子且指示迹。故云遠尋。
若取下。指近初。業若古下。重釋遠初。聞小亦以大常為本。若全未聞大小都無。誰論禁戒具不具耶。覆相論之。云聞小常具小禁戒。開顯論之。皆由根本。怖畏等者。如舍利弗發大心[A46]已。不能達於乞眼之境。便生小志。故懼大道難成。不如且取小果。出大論(云云)。法才王子者。說瓔珞時八萬人退。謂淨眼天子.法才王子.舍利弗等欲入七住。為惡知識退。乃至千劫起大邪見。及涅槃者二十六經。師子吼白佛。佛性若常何故有退。佛答意者。豈以退故令道無常。
譬如下。譬意者小乘牙莖枝葉等用。皆由昔發菩提心地。
小乘下。合。言不成羯磨者。即指未曾發菩提心者。私謂曾發心者。必指初為地。全未發大者。准佛化意。當尚攝微善。曾發於小。何所隔耶。故知應是抑挫之言。又准佛化。無不皆從大乘繫種。不輕尚以佛性強毒。豈容單以小為化初。故初自正。若作等者。四念處初不違於小。久遠之初不乖於大。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三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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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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