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二
[8]次釋大行中初來意。標中云入位者。無期極果尚不為入位。若不為入位則唐喪其功。譬中意者。酪須鑽成。蘇假搖熟。成二蘇[A1]已醍醐可獲。住前如鑽搖。名字觀行同譬於乳。六根如酪及生熟蘇。初住[A2]已去名得醍醐。善調三昧。初住可獲。行法下。以略攝廣。
通攝下。釋通名。大論云。秦言正心行處。是心常曲。得行則直。
法界下。解釋論文。四行通依法界一處。又常坐等。約身儀立名。若約法者。常坐名一行。常行名佛立。半行半坐名方等.法華。非行非坐名隨自意等。
一常坐下。從所依教以立行名。又一行者。亦從剪略身儀得名。非所緣理。若所緣理。四行通然。身開遮中云或可等者。即眾集禪堂獨處最勝。故云彌善。結跏者。先左後右。脚齊兩䏶。大論問有多坐法。何故專結跏耶。答最安穩故。攝持手足。心不散故。魔王怖故。大動曰動。小動曰搖。垂熟曰萎。附物曰倚。邀期見理。無蹔脇臥。況復屍耶。仰為屍臥。亦曰淫女臥。覆名脩羅臥。除經行等者。除謂開許。為睡為病佛開經行。直行避虫。不遲不疾。三千威儀。有五處閑處。戶前堂前塔下閣下。四分律。五益堪遠行。能思惟。少病消食。得定久住。食等並開。不得因託。隨一佛方面者。言通意別。應專西方。障起念佛。所向便故。況教多讚。人多行之。時尅等者。時尅須臾。通舉促時。何必漏尅及三十須臾中一耶。尚不得令剎那有間。故云通耳。
不欺佛等者。大論云。菩薩求道不惜身命。而諸佛護念。懈怠貪利不專勤求。是為自欺亦欺諸佛。不負心者。負者不尅也。後不遂初名為不尅。令他悞解故曰欺他。亦欺眾生。口說嘿中順行須嘿。有緣須說。小倦曰疲。大困曰極。內外障者。煩惱見慢等為內惡友。魔等為外。不惜身命誓成三昧故也。與稱等者。釋疑。恐疑不應。專稱一佛。
所以下。引譬。如極憂大喜。歌哭則暢。鬱者。多㒵。怫者。意不泄也。
行人下。合譬。論云。風名優陀那。觸臍而上去。是風觸七處。頂及齗齒脣。舌喉及以𦚾。是中語言生。初五句身業。第六句口業。此二助意。方成機也。
若於法門不了等者。彼在般若故令順大。通及一切大乘行軌。誦經等者。此事尚廢。勿以此語例餘三昧。開誦通餘。遮語兼四。意止觀者。此去四行文中。並粗依本經略示觀相。始末並須依。今止觀此中。縱有似十乘語。而又約略。悉不具足。文中並依彼兩般若經意。語簡意遠。不可謬判。故今四行且在事儀。下文委明。不暇傍述。且依今文略點十觀。法界等。境也。化生。發心也。繫念。止觀也。煩惱。道破遍也。歷法。通塞也。脩道。道品也。觀於業苦。助道也。識觀不濫。次位也。於次位中義兼後二。下去准知。端坐等者。通用止觀立身心相。
蠲除下。明修觀法。從初至乱想止。所治也。莫雜至相貌觀。所治也。從但專下。正明能觀。須信下。勸進須信。法界非三攝故。內證為知。利他為說。法界非邊。故非有無。從勝而說。故且云離。中邊相即。故住無住。心[1]宜法界。故云安處。聞此下。聞於凡夫住處。勸令勿恠。
能如是下。令觀法身。即舉境勸結。前境法以具十號故。作是觀十號。觀十號在應。應即法故。即法身號。亦須更約境智釋號。則法應體一。二號無殊。又復十號諸教不同。譯者見異。大論合無上士調御丈夫為一號。乃至世尊為第十。瓔珞則離為二號。乃至佛為第十。
觀如來下。明境智不二。初牒法身為境。知境由智。故先立云不謂等也。不謂即智。
無有下。明境無相。亦無下。明智無相。如來下。明境智不二。一故無二。遍故無動。本有故不作。遍而無相名不在方。無相而遍名不離方。世即非世。故云非世非不世。雙非名非二。雙照名非不二。[2]非智名非垢淨。
[3]觀此下。結歎。境智不共故希有。遍亡故若空。無上諸過任運增長。
觀佛下。觀成見佛。雖非本期。觀力令爾。即是住法界處。見佛色身亦聞佛說。不乖本期。
為眾生下。述本誓願。大悲故見佛。大智故不取。莊嚴亦爾。只是悲智福慧莊嚴。
佛不證得下。引佛為例。佛無所得。故我無證。取果為證。著法為得。
次觀三道眾生即苦道三德。理等故生如佛。言量等者。生數與佛數無差故等。皆云不思議者。復釋向文。前云生如佛。今云佛如生。亦是歎前相如之理。次眾生界住下。明觀生佛相如之意。意令觀生如佛故也。雖空而觀。故云以無住法住般若中。不取不捨亦由如故。下去皆然。
次觀煩惱道者有二番。初約三諦辨行。寂靜真行。無動俗行。雙非中行。
次不捨下。觀契於理。不捨諸見假也。不捨無為真也。而修佛道中也。向云不捨。即是雙照。今云非修等。即是雙非。
次觀業道者。極重業為境。則輕者准知。五逆者。煞父.母.羅漢。破僧并出血。三煞一妄語。一煞生加行。對境名覺。內了名知。知覺體一。於中無宰。名無分別者。皆約五逆而修觀也。
一切下。以輕例重。不求不去。明逆無生滅。非因果故。名無始終。
法界印下。復以四魔釋成五逆。隨順三道故魔得便。觀為法界故不能壞。魔即印者。苦即實相。陰死二魔即法界印。煩惱即實相。煩惱魔即法界印。業即實相。天子魔即法界印。是故印不壞。
譬如下。舉宿種。如有珠中。忘如失珠。聞信如還得。當知至見佛者。昔從佛聞。今復重聞。義同見佛。從文殊下。佛亦曾從文殊聞故。
身子下。即是彼經三人領解。今文借彼以判行人。以菩薩能了故。了者得名菩薩摩訶薩。近佛座者。以事表理。座謂所依。聞此法者得所依理。即如近座。若約事釋。亦是近座方得聞故。
佛言下。述成。若得初住。見佛法身為念不退。六根似見為行位不退。此三不退。具足一切諸波羅蜜。若以述成。後世行者即義既通。故得通述。
若人下。正勸脩。從初至得入者。具如般若勸學品明。以此三昧是種智故。
如得摩尼下。引譬。彼經云。如得摩尼珠。令珠師治故。華嚴云。加治令妙。然後雨寶。菩薩能知等者。三教菩薩望圓名遲。聞此一行方乃速得。如聞法華方名善行。比丘等者。此二未聞。尚非出家。如淨名云。夫出家者為無為法。
次釋常行中。彼經因䟦陀婆羅菩薩說之。即在家菩薩也。三力者。不可偏辨。彼經云。隨何方佛。欲見即見者。以三力故。是故此經亦名見佛在前立定經。部屬方等。機通四人。二乘非正。在四菩薩。偈中云住處者。三[1]時相應不等故也。或與有覺有觀等三法相應。或喜樂等五受相應。或與諸地諸支相應。或說界繫等。此是助發三昧之法。是故不等。文釋經意。故從總說。然名雖與根本等同。以念佛故定樂倍異。避癡人等者。與惡知識往來儔舊。以能生人不善根故。如寶積經四法應遠離。一利養。二惡友。三惡眾。四同住多笑多嗔多𩰖。
不得至別請者。尚非常儀所許。況三昧者。婆沙乞食有十利。諸律論文皆不許一處令足。乃至七家順少欲法。不損施主。不受別請。普使同活。僧中食者。生諸漏緣世共親覩而不為誡。餚者。亦作肴。菜也。非穀而食曰肴。亦豆也。盥沐等者。洗手曰盥。[2]洗足曰洗(洗字銑音)。左右等者。左出右入。順行道故。內外律者制身口為外。制意地為內。亦[3]可大小兩乘遠防意地。及十善後三。世云小制身口。大制意地。不必全然。故諳大小方為人師。於所聞三昧等者。亦在彼經。大論亦云因師得菩提。豈有不敬。論問善師可敬。惡師如何。答勿順世法能生我智則咸敬之。不以囊臰而棄其金。如夜行以惡人執燭。我求其法不求其惡。如泥木等豈有功德。敬之福生。眾生如佛何況師耶。師重過尚掩。何況輕耶。然凡師未能盡善。故誡行者。當割等者。舉重況輕。須外護等者。不飢不飽。如亦愛亦䇿。涉險者。失一則俱喪。同行當如之。須要期者。立限勿破故也。起大[4]信等者。無非佛法。故不可動。依此起行名大精進。無染曰精。無間曰進。以種智導。故不可及。常與善師等者。求必從善。事必[5]忘過。自護三昧。豈專忘他。又言善者。以善解故。臥出者。經但云睡。今意不許無緣蹔出。若有緣出不許蹔臥。
次口說嘿者。九十日下。教用三業。次或唱下。教用心念。既許先後。意令無𨷂。步步是身。聲聲是口。念念是意。三業具足也。
次辨意止觀中意者。相好為境。是故先念。佛剎者。此云田也。即一佛所王土也。三月常念者。今文云。云何念佛等者。即是經中菩薩於三昧中見佛問文。
從三十二相下。是三昧中佛答文。令我亦逮是相[6]者。爾時應除餘想。謂山林等唯佛身相。
次又念下。於境起觀。初兩句。正推從佛。不用下。推[A3]已叵得。此列四句。佛不用心得者。不用我心得佛心也。不用身得者。不用我身得佛身也。二交㸦句。但略我字。意可比知。
何以故下。釋也。能觀所觀。無相無得。身口是色。智慧是心。色心有者。良由有我。求我叵得。稱法本無。破本無故云壞本。亦絕此壞故云絕本。(其一)空觀也。次假觀中。文引六喻三夢。一寶一骨一像。其意大同。若欲合譬。應知初夢。心性如境。觀如緣想。觀成如夢。此純約行人合也。又法身如境。報身如想。應佛如夢。此純約佛合也。又彼佛如境。行人如想。見佛如夢。此約感應合論也。三夢皆爾。凡心想法。所見皆然。三雖大同。亦有少別。初後二夢明見而不可得。中間一夢明不得而見。並約見邊。即當假觀。
次中觀中。初文是彼經菩薩得三昧[A4]已思惟文。今文准經稍似存略。是得修觀。今略釋之。所見佛者。准前夢文。夢即法性。亦應可見。然順中觀。從心見便。故云心作。佛既心作。見即見心。故見自心是見佛心。若見佛心是見自心。以彼佛心是我心故。即見佛心即是我心。是佛心至見佛者。佛是心故心不自知。心至見心者。所見能緣不可得故。是則一切無非法性。不假更著雙非之言。
次心有想下。釋叵得。心不可示者。明非所說。皆念等者。明真離念。假使有念。亦了皆空。
次偈文頌前次七言偈。轉釋五言。初句者。由觀心佛不二不異故得成佛。次句觀心佛無垢。次句觀五道本淨如氷水喻。喻意可知。次句結意。佛印者。明前所觀即實相印。
無所貪下。釋出觀相。不貪有。不著空。不求中。無三相故所欲皆盡。有謂觀境欲是觀智。能所皆忘故無從生亦無所滅。被壞名滅。自滅名壞。體其本無。名為無滅。滅本自無名無壞敗。道中之上故云要。眾行依之故云本。是印等者。挫小。況迷小乘斷惑名為壞印。二乘尚不能壞生死。豈能壞印。
婆沙下。引論挍量。論純大乘。繫借小辨。如大經中師子吼問。佛廣答。相因各各不同。大論報恩亦具明之。相是觀境。故先明之。[A5]已如前說。大經性品云。如是佛性不可思議。三十二相亦不可思議。婆沙明相。意亦如之。
次明四十不共法中。應云報佛。言法佛者。指不共法名之為法。次實相身方是法身。四十法名。大論廣釋。又大論文以十八不共.十力.四無畏.四無礙.大悲.三念處為四十法。今是婆沙文也。
次勸修中。實智為佛母。見中為佛眼。善權方便父。無緣大悲母。若爾。何以兩母。答。智為所生。悲為所養。悲智不具。真子不成。如搆等者。以一[1]採頃名為一搆。搆字應作𤚼。若聞三昧等者。與論交互。不能具序。今略對之。即是隨喜。四番勝果報四番隨喜。四者。三佛為三番。三世菩薩為一番。彼佛菩薩行菩薩道時。隨喜是三昧。我亦如是。果報四者。一不驚。二信受。三定心修。四能成就。若不修等者。重寶三昧也。有修行者。悲彼不修失大利故。如𪖵人等者。譬不行法人。經卷如栴檀。遇經如手把。無信如𪖵。不肯修行猶如不嗅。如田家子。譬不識法人。行法如摩尼。無識如農夫。反行貪欲。如珠愽牛。
[2]次半行半坐中先釋方等。彼經通四。今為成圓。依此修行事儀未足。故下文中指於百錄聊略也。求夢王等者。法華疏中引五種夢因。疑心.分別.數習并現事.非人來相語。因此五事夢。今是非人來相語夢。佛告華聚。勿妄宣傳。當以神明為證。有十二夢王。若見一王乃可為說。彼經云。魔被調[A6]已。白佛發誓。我等十二大王。常受持此陀羅尼典。華聚問。魔何名。十二經中具列。若不見者。雖行無益。應竭力等者。世多直行。應未稱教。於閑靜等者。僧藍蘭若。亦可俗舍。以通俗故。經云。父母許者可往修習。若不許者。當於宅內嘿自思惟。誦此經典。道場亦如僧中行事。若能如是。於七日中。見觀世音為其說法。若散亂心。反增三途。三途出[A7]已仍為下賤。及室內外等者。俱須香塗。圓壇等者。作蓮華形。五色幡者。不須作諸形像。海岸香者。只是旃檀。請二十四像者。凡建道場。應先嚴淨。然後請像。云擬滅障反招慢殃。道場未嚴先令穢竪。云將像來把來取來。可悲之甚。後分云。滅後供像與佛世無別。鞋屩者。道場內外各別置之。言長齊者。以通俗故。三時洗者。有緣則過。終不可滅。初日供養者。雖三業精誠。須假以福助。日日彌善。不辦從初。滅[A8]己慳貪無由擊動。須請善內外律者。受二十四戒者。為順菩薩律儀。故二十四皆名為重。須有師承。不得輙授不受亦得。經又云。應受六重。如優婆塞法。既云如優婆塞。則七眾通受。經中又問不受六重得行[A9]已不。佛言隨意。故今行事多不受之。佛言唯除二人。謂謗方等及用僧鬘乃至比丘物。言及陀羅尼者。經有四番。應須皆誦。對師說罪者。若不諳內外。何以當之。[3]月十五者。黑白兩月各有二日。多用白月表生善故。法華懺中低取齊日。言七日者。意舉極少。故南岳七載。十人[A10]已還者。經云十人不得過。南山云。余見京邑行方等者。或百或[4]半。喧雜難論。更增罪累。今謂忽若多人。別施何爽。俗人亦許者。[A11]已如前說。但須具三衣坐具。若出道場。還著俗服。經云。若離二丈。得罪無量。阿難言。須剃頭不。佛言不須。今剃頂者。謬也。縫字平聲。不須却㓨。理須別造。不可借舊。此非出家受用之服。
口說嘿者。唱者先導。餘者隨唱。十佛者。具列經文及百錄中。言父母者。方等總持具權實智。故經云。是陀羅尼乃可為父乃為母。十王子者。指諸菩薩。百錄及南山儀中具列十二菩薩。即彼經初列菩薩眾。百錄者。山眾共集大師百事故曰也。三業供養者。身翹跪。口宣唱。意運想。南山云。具如天台。則指法華懺中想六塵文。禮請者。禮儀必須雙膝前詣。兩肘續施。後方額扣。心想佛足。以手接之。陳悔者。陳。列也說也。別則憶先所犯。通則無始[A12]已來。不遲等者。行呪俱畢。思惟具如止觀第五文去。第二時。謂第二周。
意止觀中。先約理觀。次更歷事。例如大經。頭如殿堂等。盤特掃箒等。摩訶者。正境也。非偏小故名之為大。一即一切名秘。一切即一名要。遮惑持智。顯中名正。次經言下。觀法也。與經小異。今借彼語。求者。謂求三昧之人。著。謂於三昧生著。實者。謂於行計我。來者。謂我能往來。問者語者。准例應知。
此與大品等者。一切是總。十八是別。是故云同。十八空至第五卷釋之。大經下。引同。
以此下。歷事修觀。先約經名方便。次尊容道具事儀。心先求夢王。習觀亦先成空假寄事。云先理無初後。只是先以空心修事儀假。由此必得入於袒持場。是所依故。表理境。世以治糓曰場。今治五住為處。亦是[1]所嚴。能嚴非一。不出定慧。供具雖多。唯動不動究竟。戒香遍塗。實理觀陰本空。免三惑子。無緣慈悲必遍法界。惑即法界。故云不離。滅香普薰。慧燈圓照。覺智之佛栖理境。空智從境立。故二十四如法華中。無明至老死為順。老死至無明為逆。如阿含中。生滅各有二十四支。境雖寄昔。智必依圓。饌如法華中鹽酢之屬。被權今實。可以意推。忍衣稱體。全飜曰新。七智除惑。能洗曰觀。師亦所依。故同於諦。亦依所觀立二十四屬。對者義立。謂設法不差。纓絡十種者。彼本業中觀緣起。觀十種不同。一我見不二。二心為。三無明。四相緣。五助成。六三業。七三世。八三苦。九性空。十縛生。彼經具釋。但隨觀別以分十義。事理具如懺三道中文。云等者。引證事理。經中具有七眾懺法。雖曰還生。無任小用。儻聽在數。招偽來姧。況寶梁誠文不云是數。大小區別聽制條分。眼等者。唯至六根方名相似。第七日見佛者。彼經日日各有相狀。無明若破名煩惱淨。三障去等者。婆沙云過二為根。現五為質。現三為華。當二為果。亦是五陰舍空等者。諸教既別。空亦宜殊。今且置餘。唯存圓極。
次勸修中。三分寶者。理無優劣。隨心自分。修雖名全。須分六即。具如經列。從地等者。經廣校量。但能供養。得中分人其福無量。況上分耶。
次釋法華。部屬於圓。不通三教。與前三行圓意不殊。言口說嘿者。亦可兼意。彼別行文。但推四句。故今更加約象修觀。初引二經證二行相故。知二行但成方便。
二經下。釋妨。
南岳下。證不許偏。
特是下。明二不。同故未為正。
妙證下。判文元意。意在證真。真非彼二。則初住也。
今歷文下。歷事也。例如大品師子吼法門。亦如大經波利樹等。於中象觀最為次第。六通如下助道中明。八解如下禪境中說。四攝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皆利人方名為攝。故云利物多端。多端之言須含四教。背者骨法相似也。除彼不似佛乘者也。
次釋非行坐中。初得名。由成四句故。實通等者。據理實論。南岳別行。名隨自意者是。彼問云。出何經。答。出首楞嚴。故下釋中多引楞嚴。大師亦自有自覺意三昧。觀法甚精。
雖復下。會通。名事雖不同。觀法無別。
今依下。幸更依教。諸數下。問也。大小乘經。心所非一。何以三昧[A13]但名覺意。
窮諸下。答。不可具列。舉一蔽諸。
對境下。釋意名。若觀心性。了無三昧。隨心想計。故有三別。心性雖一。隨俗立三。
如是等者。欲觀其同。先略斥異。心想見倒者。婆沙云。無常謂常。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我樂淨等亦復如是。今亦例然。計為常等名為不覺。覺了此[2]例非一異相。唯觀法性方乃名覺。
覺者下。立觀。三名相望合為六句。出般舟經。故六句中。非有約性。非無約名。復不許計性一向為一。所以俱結非一非三。餘合散等准例可知。
若知名下。更有六句複疎重釋。並是雙非。名性叵待。寄此複疎立三觀者。非一假。非三空。雙非中餘五句例。若於單複了達心性。即不思議。
若觀下。立觀之意。意攝遍故。苦破下。例破餘使。既是圓觀則破無明。作是觀者。識意無明。無明尚傾。諸惑安在。
故諸下。攝略。
隨自意下。名異意同。初約諸經。先觀音中。文通意別。例上可知。若准下文。意止觀中二十五三昧仍通圓別。請字初領。反請義有三。具如經中。初託優波斯那是自請。月蓋是為他請。四偈是護法請。又有三義。延請身。祈請口。願請意。又五體身。四偈口。繫念意。機既開三。應亦可爾。准觀音疏方法。亦十行事須撿。准前亦應事理二釋。百錄具有事儀。設楊枝等者。是彼菩薩手執故也。若事表理。楊枝拂動以表定。五體者。准地持.阿含。並云肘膝及頂名為五體。若表理者。如彼經疏。若起。如五陰離薩婆。若投地。如五陰入薩婆若。起即五。表五陰。入即五。表五分繫念。數息者。今依經但從一至十。彼經疏具明。因息起三乘行。[1]稱三寶名者。表除三障。委明行法在百錄中及正行儀并彼本經。故云可尋經補益。百錄行儀並不錄四偈。故令尋經。洗浣發露者。發露如示人。事儀如灰汁。理觀如清水。理體如淨衣。豈藏罪垢令入惡道。午前等者。日夜俱取初分故也。餘依常儀。定不可廢。
經云下。修觀。初觀塵陰。空名尚通。猶在生滅。故更觀幻及以實觀。初空觀中。地無堅者。先觀色陰中之地大。先觀事堅本從緣生而情執有。有即名堅。唯對身根名為事堅。寄事堅名而破情堅。故云有等。四並是堅。餘之三大例之可見。彼因優波斯那問。身子答中。具成觀法。優波因之得四大定。證羅漢果。故知在小。且如地中破初有句。即應得果。為防轉計。故具明之。是故文中具性相空。唯火大中相空文略。色既如是餘陰准知。問。推前三大並用有等。至推火大用自等。其義何耶。答。有二義故。一者依經。經云火大從因[2]緣。宜作自等。二者義同名異。何失。有只是自。乃至雙非。只是無因。經文存略。餘陰不說。若欲比[3]火。應云受無領納。性不可得。若有領納即名為有。乃至雙非亦名領納。乃至識是了別。亦復如是。具足應如第五破假。如是觀者。但以小乘真諦而為如實。問。若爾。應云四諦。答。陰是苦。執是集。觀是道。實是滅。[4]欲知緣覺。執即無明乃至老死。得[5]得真如實名。空觀成觀慧之本者。無觀乃成無益苦行。故知四教但二如實。觀則可知。今且從通至下六字三陀羅尼。方從別圓。況下觀慧純用圓融。次三陀羅尼云消伏者。消除調伏報障之毒。
次毗舍下。破障功能經中具列六障之相。經云。西方去此不遠。疏云。西方極遠。那云不遠。答。凡聖見別。應約有無以論近遠。次明破惡業陀羅尼。
破梵行下。功德能經云。破梵行人聞陀羅尼。還得清淨。設有業障。誦陀羅尼。稱菩薩名。障破見佛。
次釋六字。言六字者。經具三文。今但用二。初治六道以六字。次六根淨名為六字。大悲等名。大師義。立淨於下功能二。初明破根本毒。即見佛道。六字下。正釋能破六道。六道名義散在經論。今略名地獄者。地下之獄。梵云那落迦。此云苦具。鬼者。自古賢良亦有著無鬼論者。感鬼現身吾即鬼也。梵云闍梨多。此云祖父。畜生者。今不論六。但通論之為傍生也。脩羅。此云無天。亦云無端及無酒等。破人道中云天人者。從義立名。即從理名天。言丈夫者。指見佛性方名丈夫。具如涅槃。若准此義。天中亦有第一義天。亦可諸道皆有見性。且從便說故云人道。諸天大樂。下趣又苦。故人最易。標主得臣者。梵王為主。故王攝臣。
次廣六下。約二十五三昧。如幻等四者。南如幻。東日光。西月光。北熱炎。不動等十七者。欲六。色七。無色四。廣如玄文。云在大經聖行品中。
此經等者。結觀不同。今此通在別圓人也。破障通三。破有從二。自調者。從因立名。福厚者。百劫修故。以福助智。故使根利。若下。由起悲心。緣於實際。得念不退。即初住位。
七佛八菩薩等者。七佛者。依七佛神呪經。七佛各有陀羅尼懺法功能。次文即明八菩薩懺經中具列方法功能。下文復有八龍王懺。虗空藏八百日等者。虗空藏經云。未來世中善毗尼者。應教眾生說治罪法。須者撿經。南山行儀亦同此意。今時律者不示懺儀。唯採人過。非為慈悲人師之德。
[1]次歷諸善中。先分別四運。運者動也。四心轉現故名為動。常為九界四心所動故名為運。今推九人。佛仍觀佛。運不出佛。運觀此之正意也。此分門冠下作受。故預論之。又四運中[A14]已未二心亦令觀者。良由世人謂此二心以為無生。故問世人云。觀無生。為觀[A15]已生。云無生。未生云無生。[A16]已生何用觀。未生[2]可觀。故四心中二有二無皆悉有漏。又觀[A17]已未者。如人防火為防正故。須防[A18]已未。況菩薩[A19]已未尚須觀察。[3]今入佛運。今此善心但是欲界人中五塵起滅。又此四運正對今文隨自意中。從末從事。餘必然。雖爾。餘三三昧中。非無諸儀。故須本末一一撿挍。故占察經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萬法唯心。二者實觀。唯觀真如。今文即是唯識歷事。故云能了此者即入無相。仍了十乘方成一家入道之軌。故傅大士獨自詩云。獨自作問我。心中何所着。巡撿四運并無生。千端萬緒何能縛。故知大士亦以此法而為心要。大士雖無十界之言。千端萬緒足可該攝。言一相無相者。觀九叵得名為一相。一相自無名為無相。
問下料簡。[A20]已未問竟。答中先未次[A21]已。皆有法譬。初觀未者。既非真無。何以不觀。既非真滅。後起由茲。是故觀之。令不起九。作字去聲。作所作事名為作作。北方一向從入聲者。此鄉音耳。
次念[A22]已下。答待正為[A23]已。終非永無。諸意同前。
次問者。三世既無。那觀[A24]已未。現尚不住。三世者何。次答中先總非之。若過去下。別答。先牒難次。云何下。正答。若不觀者。云何聖人亦觀三世。鬼神下。引劣況勝。問鬼何以知。答。具如婆沙。鬼知女人過未心也。當知汝全不識剎那三世。如何觀心。龜毛兔角見者。汝三世無如彼二物。此取走菟水龜為喻。若飛菟陸龜。容有毛角。故大經云。如水龜毛。如走菟角。
當知下。結。若以三世心為境者。則離斷常。何者。不常故不實。不斷故可觀。不以不實云不須觀。以不實故所以可觀。
若起下。結斥。若起斷滅。萬行都傾。是故須觀[A25]已未二心。故汝引經不閑教旨。
行者下。勸進。識了諸運隨起觀之。觀彼[A26]已起故云反照。
次歷下。正明起觀。初約十二事共論檀。受即領塵。作謂為作。問。嘿何名作。答。作嘿相者不出十界。若有等者。正辨觀境。從強先觀。有塵且捨。塵即財物。無者觀作。於中先受。次作受中三觀。初空觀中先牒運境。反觀下。修觀。亦以四句推自他等成性相空。云內出不待因緣者。此逐語便。應云內出不待緣名空觀成。問。淨名云。所觀等盲。今云何言能觀如盲。答。淨名以所顯於能耳。彼是譯者之巧。巧便釋彼經。空明各各等者。眼見色時。五緣和合。謂空明根境識也。唯耳鼻舌身不假於明。餘同於眼。今文隨便。但略言之。故不云識。不同小乘根識互競。
因緣下。次明假觀。先牒空為境。能為十界而作通因。又以無間滅意為因。根塵空明以之為緣。和合生識。眼識因緣生意識者。依初剎那生眼意識。依意識生眼識者。只由意識無間滅。因成於意根。對餘境時復生眼識。是故二識更互為因。
眼識能見等者。此依經部得云識見。如是次第生於十界。貪染等者。貪為惑本。毀戒墮獄。毀戒具如篇聚中明。實愛云不。故墮謟誑。計我等者。誰不患。獨云在畜。語通意別。以眷屬為所。能計為我。齊聖斷者。此乃通方。他惠等者。他惠乃取。離不與取。下句顯上。成他惠義。不惠不取。故云不與不取。以禮忘財名之為惠。若為父母夫主[4]佛法之所[5]遮者。為不與取。他惠仍離。非時處理及量及衒賣等。別論則爾。通意可知。自餘色等一切皆爾。讓。義也。貞。正也。動中規矩。禮也。明即是智。餘名同舊。五常具五戒全。十善備。十惡息。但是欲界地居人天。餘並略也。
觀四運下。明二乘四運。初念處觀。顯聲聞乘。無常故生滅。不淨故不住。以苦故三受。無我故不自在。因緣一句自顯支佛。
觀[A27]己下。菩薩離三。初是六度。自愍傷[A28]己。愍彼觀他。
所以下。釋六度相。捨不能亡一句。寄斥藏兼凡。藏同凡故。
今觀下。通觀。言三事者。意云根塵受者為三。非施者等。引經不住。證不住塵。塵若不住。根受亦爾。餘五亦然。見根塵空。即見施者等空。義兼兩三。可以意得。
如人下。引譬也。住相如暗。眼則無用。不見無相。若有空眼及不住。曰見三事空。是無著慧。諸見皆空。故云種種。
直言下。重消經意。經被利根。相猶難解。今准中論以四句推。方名不住。故前文中無四相者。但離六十二為離我人。名為菩薩。非獨初果破見而[A29]已。然此但是真諦無相。言六十二見者。大經云。因於五見。生六十二。即是三世二十[1]身并根本二。故六十二。大論廣釋。今此未具恒沙佛法。復能利他。故是通教菩薩界也。問。若通教者。何故云趣。然但云趣。不云不過及不可得。故且屬通。如玄文云。周行十方界。還是瓶處如。今一家文處處引此。一切法趣皆證圓教。但[2]頌委知。言通義別。分別則易。
次又觀下。通教佛界。故四德名不涉於別。於真諦中不變故常。無受故樂。非業故我。無惑故淨。
如是下。出假也。於彼通空見十四運。故云種種。此屬別教。故云假名。若向四德屬圓。佛者屬菩薩。全無別教相狀。故通佛德。但云虗空及不染等。至此方云假名四運。
若空下。中道四運。必於十界空假明中。方名圓中。對前成十。所以前九義當思議。餘五塵語略。但以圓心覺了三諦。
[3]次約六作中初空觀者。意與前同。
次而由下。假觀。心為十界之由。而云為何事等。毀戒地獄。誑他鬼也。眷屬畜生。勝他脩羅。義讓人也。善即欲天。禪即色界。涅槃二乘。慈悲下。六度。方便下。通教。如此下。別教。空心入假。故云如此。攝空成假。方名恒沙。前辯通教既但成空。今假理亦兼於通別。前指九界。故云如是。九界即空。故成別俗。又觀一運下。中道也。問。文引捨衣。那證六作。答。正引捨服證六作檀。及引佛道以證圓中。此六作中一一具六。六中一一又各具六。即是以五嚴檀。乃至以五嚴智。諸大乘經一切皆爾。今文所用多用楞嚴。如大品中亦有六塵相攝品。攝大乘中有互顯章。今初文中云以大悲眼者。如勝天王云。菩薩行時。見諸眾生同一子想。視之無偏。名大悲眼。眾生於菩薩得無畏者。正當無財運於六作。施其無畏故得名檀。無傷損者。稱理觀之方名無損。即如殃掘無減修也。見罪福法界名無罪福。不為空假所攝。名想不起。想不起故。名無動搖。遍一切處。名為無住。陰即法界。故亦不動。心無前思等者。念念稱理。無先橫思後乃方覺故。一切法中等者。念念法界。何物能問。不得身心等者。不得二邊。邊即中故。禪中既爾。前後例然。語異意同。善須思釋。無受等者。不領受邊。不念著中。不味涅槃。不乱生死。六分者。二手二足及以頭身。
雲影如下十喻中說。問。文語通途。如何得知彼經屬圓。答。經明次第六度文竟。佛告堅意。云何一念具行六度。堅意答佛。正用此文。
又行中下。重辨禪慧二波羅蜜。皆先舉過。後辨其得。初文舉禪過也。豈法圓融而令生著。
今觀下。辨禪得心尚無心。豈更計有楞嚴定處。當知下。重判。
行者下。舉慧過。有能計者。以自為麤。況復自高。豈名為慧。著心障智名為智障。一切外道皆自謂是。今既自高。反同外道。豈唯失於中智而[A30]已。
即反下。次明慧得亦只反照著智之心。觀者是我。及非觀者。謂散心人。中智之心無彼二待。觀者既無下。了計者無所觀亦破。不得下。重破能計。是文正意。故復言之。
大論下。引證。破能觀想計有中智。名為戲論。念在意地。戲論通說。說必假心。名戲論心。今滅其本。故念想除。名戲論滅。論為罪因。故論除罪滅。本修中智。由著妨中。故眾罪除。復本常一。如是等者。此無著人方見妙慧。大集等者。所觀能觀名為心心。能如是照。名為常一。
如是下。結成。三三昧.道品.六度。名異義同。故六度後亦結三脫。具如第七。又破下。結成諸波羅蜜。破倒故毒滅。毒滅故越有。越有故降魔。降魔故度滿。三倒者。謂心想見即見惑攝。貪嗔癡等即思惑攝。此三倒等。言雖似近。文意皆遠。皆須具於麤細二意。若麤惑者。即是圓人麤惑先除。若細惑者。並約界外。須作麤細一體以釋。
攝受下。況釋尚成一切。況三倒等。
次更歷下。次以尸為頭。以五嚴之。歷十二事。初明尸歷十二。此中一一別出觀相。不同前文引首楞嚴。初約作受。以事為境。對塵制心。故喻油鉢。六作動止。故曰威儀。油鉢緣(云云)。
但名下。斥事。准理亦應合斥持戒。墮苦。如大經云。有四善事墮三惡道。為利持戒即其一也。
若得下。明觀意。具如檀中。下四例然。
謂觀下。空觀。未見者且舉六受之初。六作文略。即以六道四運為境。二聖為觀四句乃至六十四等。故云種種。所起謂六道。能觀謂能推。能所俱泯方成衍門。不內不外者。明六受空。不去來者。明六作空。能如是下。假觀。直列十戒。不出十界者。事戒尚[A31]已斥成觀境。故不復論。淨若虗空。牒前空觀所觀之境。七支無染喻之若空。十戒對觀。至第四卷中方具明之。
心既下。中觀。
色者色法下。以五嚴尸。文相漸略。色者即能見識。色法即所見色。受者即領受也。此等皆須約圓釋。之檀後列忍者。越却所嚴。色色者等。具足應列色者等三。何但下。況出一切。大意同前。
此下。結成。三三昧等文略。但例前[1]文。
觀色下。例餘作受。准文亦應更例六作。或是文悞。引法華者。威儀證作。佛道仍通。
次歷下。以忍為頭。亦以五嚴。文相更略。但舉事忍及以空觀。初可意等。事忍也。次於違下。空觀。無見別舉六受之初。無作則通舉六作。見即能見。言所見者。謂於見色而計我也。作亦如是。假中結成。一切並略。
次歷進中。先述舊釋云無別體。篤。厚也。今應作督字。卒也。勤䇿也。義而下。今出別體。通義非無。故縱容云義而推之。
例無明下。例釋也。如無明惑亦有通別。謂獨頭相應。今且下。正出別相。而非下。斥事。若如大師誦經觀法。則事理具足。
今觀下。理觀。初文空觀。念念者。略明中道。文略假觀。不間名精。念念名進。問。若但寄誦經。何關作受。答。通云作受。何必一行具六。故一切善。作受所攝。寄誦經明。不無其理。即對六塵誦而無間。即是於受而行精進。唯對六作。闕於臥嘿。病通臥誦。嘿誦無妨。
次歷諸禪。初文事禪。
但是下。斥事觀。
入定下。理觀。以心況定名。散心尚無。豈更計定。定即事禪。不計定散見禪實相則攝一切。故論第五下引證諸師辨誤。論意正觀九想實相。故行相後說力無畏。不壞法人於第八中尚具諸用。大乘於茲具足佛法。問。餘想發不。答。餘想非無。多在第八。
次歷智中文略。但云論文八種解釋。於八種中具有三教。於中具有能嚴所嚴。
今且下。正釋。初明世智斥事。
四運[2]權下。約理。理即三智。故云如上。歷十一事。故名為餘。
問下。料簡。正簡諸度止觀。便亦可六度不出止觀。是故雙列。
答文可見。先答六度。次觀如下。答止觀。定室慧燈二事具足。方破大暗。若不等者。小乘尚闕。況大乘耶。浣衣等者。文在大經。如浣[3]垢。先以灰。後以清水。今以楞嚴灰。種智水。浣三惑垢。淨實相衣。刈草者。文在大論。如刈菅草。執寬則傷手。執急則無損。手執如定。刀斷如慧。
又般若下。重述般若出正圓意。又般若下。後更重辨。言法界者。攝一切法。一切法者。亦即六度。故重釋云。般若諸法。彼此相即。
[4]次諸惡中。初明觀境。夫善惡無定等者。先且通辨未為觀境。以通深故。今從極義而為觀境。言寧起等。乍者。起三途心不生二乘念。毒器者。大論斥三藏菩薩也。大經云自此等者。迦葉於四相品乃自序云。未聞常前未免邪見。今亦如是。未稱理來尚名邪見。此通途說。非如六宗。
次若達下。以著為惡。以達為善。相待絕待俱須離著。圓著尚捨。況復餘耶。
今就下。別示今境。即重蔽也。
前雖下。明觀惡意。儻若純惡。不觀失利。
出家下。況釋也。出家猶偏。在家純惡。
如佛下。引佛世人觀惡益相。殃掘下。別舉惡人。先明惡人有道。殃掘煞一害多人。人是重境。所煞又多。兼欲害佛。尚能得道。況偏惡耶。祇陀末利等者。出未曾有經。祇陀有破五戒之惡。末利有犯八戒之[5]遂。並有安國利物之善。善財南求。於一一善知識所各得若干法門。至和須密多所得離欲際法門。欲是惡之本也。法門是善之本也。提婆達多本是佛師。豈專邪見。若諸下。結大權示迹淺深難量。一往觀文。如殃掘等似如凡夫。和須蜜多久[A32]已入位。須指初為長者妻時。於欲能離。名惡有善。若永為凡夫。如何證得離欲際門。故知殃掘且從迹說。亦以煞為利他法門。令煞人者知有善分。又凡云示者。示為實行。示為惡時。令無量人不敢為惡。縱是大權且從實說。又世人多迷示迹之義。凡諸勝行皆判屬權。若如是者。一切菩薩皆悉虗搆。只緣實惡者墜。改惡者昇。[1]是故聖人示為昇。是故聖人示為昇墜。令實行者改惡從善。是故文云。雖行眾蔽而得成聖。
又道不妨下。明善中有惡。如出曜經。只如西土未斷肉時得果[2]者。畢陵尚慢者。得羅漢[A33]已。猶以惡口而咄河神。身子生嗔者。得無學後尚似恨佛。
譬如下。引譬也。如太虗空都無明暗。明暗約色故有相除。法性太虗無善無惡。但於凡情謂有相除。故約凡小以辨善惡。不相妨者。由聖不二。如是達者方顯菩提。所以令於無中修觀。令見惡性本無之理。
若人下。正明修觀。雖用九想。欲想彌增。故令依今四運推撿。恣其意地制其身口。以觀推窮欲必破壞。故云蔽若不起不得修觀。
譬中。綸者𮈔索也。即釣繩也。亦可作輪。釣法似輪故也。大論云。吞鈎之魚雖在池中。在水不久。行者亦爾。深信般若生死非久。重欲如魚強。觀微如繩弱。恐觀力劣却為欲牽。是故且恣。不可爭牽。觀法如鈎。恣起如餌。餌者食也。欲輸觀便名為入口。長時為遠。少時為近。增盛為浮。微劣為沉。恒以觀觀名為不捨。無使成業以至當來。名為不久。欲壞觀成名為収獲。初成為収。入位為獲。於蔽下。合譬。若無等者。此觀既有治欲之能。縱起重欲彌觀唯妙。故云有魚多大唯佳。[3]數起為多。深重為大。此蔽不久者。復重借喻帖合御進也。大經云。如以呪術呪藥令良。塗屣觸毒。毒為之消。欲如革屣。觀如良藥。塗如用觀。觀成入欲名為觸毒。以欲為門名堪乘御。
云何下。別明用觀。貪欲在初者。六蔽三毒並有首故。亦為三觀初空觀中四運即是用觀方法。
為當下。正明用觀。且以初運望第二運而為觀法。先列四句。
若未下。却覆推撿。即滅而生等者。生滅既反。滅處豈生。生則義違。燈滅處生相反亦爾。若離等者。滅外自生故成無因。滅外生焰亦復如是。若許無因其過最。[4]其生無窮故。乳酪之喻亦復如是。
次未貪至無因者。貪雖未起。體性是生。[5]初立句竟。次為即離者。先定。若即下。難不滅是生。即此復生。故成並生。展轉生故。生則無窮。
若離下。次推離句。無因同故。故云亦也。若亦滅下。難第三句。若俱存者。如相違能生。是故不可。豈相違法二共為因而能生果。是故互責云不相須。滅與不滅故名不定。定此不因豈生定果。若其下。以一異責相違。不一異不相關豈共為因而能生果。乳滅不滅能成酪者。無有是處。若非下。難第四句。凡立第四皆破第三。破第三故亦責能破。更至第四。云為有無為若俱有無。還同第三。若單有無。復同[6]第二。不異前三何須別立。是故結云。何謂雙非。乳譬准說。假立賓主念念推撿。使一剎那無逃避處。性相俱泯方名即空。
次還轉下。准理合有六十四句。現文唯有一十六句。如向四句責生[A34]已竟。還轉向句推無生等三。只應合云不生等。三文中乃云生乃至非生不生。多恐文剩。問。不生等三何須推之。答。前雖推生。生蹔不生。或既未破。恐起橫計轉至下三。故更推之。若推無生。應以滅等四句對不生推。第三第四亦復如是。一一復責亦同推生。此乃[A35]已成一十六句。從[7]欲至正。從正至[A36]已。從[A37]已至未。更成三箇一十六句。所以推[A38]已復對未者。前息名[A39]已。對後名未。恐對後境此心必生。是故此後以[A40]已對未。用一十六句。是則初息名[A41]已。息[A42]已名未。故此未心通對十界門。[A43]已但名滅。未名未生。云何並具生等四句。答。觀念念心並是於生。望前後境名[A44]已名未。[8]此[A45]已未體[9]體是生故。故須推之。若推[A46]已未但名滅者。何不難欲及正。但是於生。何得用於不生等三。推法防計理須然也。若纔觀便悟。一觀即是。尚不至二。豈六十四。依無生門及以占察。真如唯一。妙境亦然。然文中初且入空寄次第說。使舉觀便壞一切惑本。是故具論方疏具備。合隨餌時等助之功。良有以也。
觀貪欲下。結成空觀。文云雙照者。只是於貪欲假推破為空。假既破[A47]已。空假同時。故云雙照。空假既泯復曰雙(云云)照。如是空之與假。只是入空。故注其一。若圓亡照。必須委約三千空假。
若蔽恒起下。觀成氣分。問。撿[A48]已不起。何得復云而起而照。答。言起照者。明照恒有。未必[1]照於起。今明此觀有破蔽功。故云起照。理須起不起俱照。照不照俱亡。亡不亡咸泯。泯不泯湛然。展轉使稱會空之道。
又觀下。假觀。還觀作受一十二事。一一十界名之為假。凡恐濫通。但以三十為准。
如是下。中觀。初辨觀相。還指空假。即邊而中方名妙中。如是之言正指空假。於此見中故云分明。幻化指十界。與空指性相。性相即中。三法相即。故無妨礙。此中雙照方是中道。故傅大士獨自詩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萬品。荊棗藂林皆自平。故知大士亦於作事令修三觀。
所以者何下。重釋三觀相即之相。故此法性與蔽相即。極麤對細既成觀竟。餘一切法安非三諦。若蔽礙等者。觀蔽法性。性無起息。起息從蔽。問。若爾。何名體一。答。只緣體一。見性之時何蔽之。是則從理俱無起息。從事蔽性不同。若絕待者。二名俱無。若得此意。但觀法性。誰見起息。只一法性得二空名。
無行經下。引證也。經意正令蔽性不二。故重誡之不許分別。淨名下。重引證者。非道即蔽。佛道即性。眾生菩提亦復如是。故得引同即是之言。皆是約性六即簡之。方免諸失。為增上下斷疑也。疑云。何故經中令斷貪欲。是故破云為增上慢凡夫謂證二乘。謂極為此二人說斷貪欲。凡夫癡慢故須令斷。二乘機近故且令斷。若純大菩薩唯論體性。故今觀蔽不為此二。一切塵勞即了因種。五無間業即緣因種。六入七識是正因種。故知欲蔽即法性種。經中別對。今文從通。是故但云蔽即法性。山海色味者。如須彌色。大海醎味。毗曇.俱舍並云妙高四面各有一色。東金.南璃.西銀.北頗。隨其方面水皆同山色。眾生入中亦同其色。海味者。大經云。眾流入海同一醎味。文隔字對。故云山海等一切諸法同一理味。
常修下。結位。猶恐迷位故須結之。不云理即者。現修觀故。破蔽根本者。觀法雖頓。惑未頓除。初住方始分破根本。
於貪蔽下。結成橫竪。六即淺深故竪。諸度力等故橫。諸善不結者。以少濫故。
次觀嗔中。文相漸略。可類知故。亦指重嗔方為今境。鬱謂不暢。勃謂卒起。
常恣下。意亦例前。亦合具有六十四句。但是文略。今隨語便但云既不得等。滅是不生從誰等者。推其作受寄主叵得。故名為誰。即空觀也。十界假觀。四德中觀。
是為下。引證。前[A49]已具引淨名等。故今且略。
觀犯戒下。以例餘蔽餘毒兼及諸惑。故云一切。癡帶於邪故云邪癡。則因緣法是其正治。
四觀無記者。亦先立觀境。𧄼瞢者。無所明也。異善惡故。
所以下。用觀意逗此人故。
大論下。證無記人心似無知。論中既云有於般若。是故得觀。向云奈何。一往折伏。後更開許。故復引論。何者。有為之法三性攝盡。若不觀者觀境不遍。又若任善惡亦無觀慧。何但無記然。且善惡易動。無記難[2]擡。故先抑之。又且從報法。如向所論。總而言之。蔽度之外悉屬無記。
觀此下。推令成境。以難緣故。對善惡辨。
從異者下。以四句推現。文但有四句推法。防計亦應具須十六。既無四運不慮轉計至六十四。若待於記。亦可望記以為四運。劣故且略。文中但作非合散。應知無記心性與善惡何別。
又歷下。歷十二事。事即是處。無記及者例前可知。
如此下。結成三觀。初是空。十界是假。法性是中。
常寂下。以止觀結。引證同前。無記是癡。即無行經。三毒所攝。不須別引。淨名經意。略亦同前。亦應更對增上慢人及結攝等。但是文略。
復次下。以三止觀結前三章。最後善者。指諸惡初通相。善惡圓居最後。是故成漸。如諸思議境。亦圓居最後。況復結文非修行相。善惡俱等者。善惡俱圓故得是頓。言襵牒者。非前二収。不出前二。或善或惡。或空或有。故成不定。初文略判行異理同。以隨自意對三辨別以明[3](云云)。發動障不同。理觀不別。問。常坐觀三道。常行觀佛相。方等觀道具。法華觀白象。云何得同。答。歷事云別。理觀本同。
[1]若但下。不許但事。又不得下。令事有本。
方法下。判通別。但三昧非一向須。亦非全無。
問下。簡勸修有無防護。鈍根濫行之人故須此簡。若准七佛八菩薩等。非無勸修。據大分說。故且云無。
淮河下。明師有自行之失。即淮北。河北耶。空之人濫稱大乘。入惡無觀。故以[2]投虵而喻其人貪欲如虵。觀法如禁。觀欲如[*]投。不善四句。入惡設觀如無禁者。
不識下。明教他失。自善既失。後以教他。他亦時有得空見者。便為證驗。
盲無下。明弟子謬受。受無教名鈍。數起貪欲為煩惱重。更遇邪師彌增。[3]宿令下。自他俱失。忽輕也。自他失故。民棄王滅。今時吳越餘風尚存。將孤戒為小乘。以合雜為無礙。隨朝尚有。故云未改。史記下。引事類失。初引史記。以類其師妄授之過。故以幽王迷於褒似類損法失。阮藉下。類弟子謬受之失。於中初舉公卿效阮為類。又阮藉愽識而託狂。後代無難而專效(云云)。習三昧者應須觀時為難逢障令於惡修無難。何須捨善從惡。依教修觀。如用文武。無故入惡。如效誕逸妄授邪法。如阮狂酣。弟子妄受。如公卿子。宇文下。明周武信讖以類妄受。圖讖如惡師。周武如弟子。故周武信讖云黑衣當王。而謬以僧為黑衣。故云失也。亦由元嵩魔業者。周武[A50]已忌。更加元嵩。故云亦由邪從相許共滅佛法。譬如西施等者。西施心病而嚬。效呻者無病如加醜。[4]冥入惡修。彌增[5]現美。捨善從惡失之逾深。雖引俗書亦非徒設。試為合之會文意。小乘如貧者。大乘富人。修事善人如穴者。習世定人如飛者。是四種人皆蔽惡見。是則小乘涅槃如遠徒。大乘祕藏如杜門。堅固事戒如深潛。期心上界如高逝。更將四句以對四教。四教之人皆悉不喜惡見耶空。三藏斷如貧者。通教即空如富人。別教緣中如穴者。圓教寶所如飛者。色外之空如遠徒。空外無色如杜門。理在惑外如深藏。無非三德如遠逝。彼諸人下。重責欲㺃逐入惡雷。無觀凡夫猶如倉蠅。而專入惡如黏欲唾。
其師過下。明師差機迷旨之失。此師不達入惡之語。譬如下。更引譬也。熱甚口噤。宜治黃湯。不可惜齒而令損命。重貪如熱甚。失治如口噤。四句如黃湯。觀欲如鑿齒。入惡雖鄙為存慧命。縱惡不觀如不鑿齒。
佛亦下。合。通合逗機。惡中有機如快馬。是則利根如快馬。起惡如僻路。聞觀如鞭影。欲息如至路(云云)。
若有下善機。
佛具下。結過。非有難時。不應用惡。
何意純用下。引經類釋。事不獲[A51]已令於惡修。汝不觀機。純令用惡。如諸外道純用邪常。故引大經舊醫為例(云云)。
故阿含下。引證適時。故增一中佛告比丘。如放牛人。具十一事令群增長。比丘亦爾。具十一事令成道得通(云云)。
復次下。以事驗人。
又不下。責其差機。
淨名下。舉小況凡。
自是下。傷歎。則戒海等者。其於佛法猶如死屍。如律(云云)。
無令等者。引譬。擯棄無令惡見居淨眾中。如長者宅草尚不容。豈留毒樹。犯輕令[6]海如不受草。重者棄之如去毒樹。
復次撿其下。斥師自行行偏違心。初難違心。
所以下。簡勸誡意。尚須誡忌豈更勸修。次譬者。入惡稱病如服黃湯。指惡為道名為失度。須備律教裁斷補之。
次問者。心觀如水。理性如珠。諸行如風。何益於觀。答中二重。各有譬合可見。於化他中。尚須番番皆具四悉。一一尚成一十六句。
問善扶下。約根遮簡。善即上三及隨自意中諸經及善。此善順理可修止觀。惡既乖理何不棄之。以從善修。答約四句故。故須觀惡。大論佛知眾生上中下根。論寄小乘。今通用之。四教咸有。於四句中根鈍遮重俱無所答。身子一聞即悟四諦。不須入惡。
次闍王等者。正當於惡有觀之人。闍王造逆。殃掘煞人。聞法便悟豈非觀惡(云云)。次如槃特者。根性極鈍。九十日中不精一偈。而能得果。於今乃是無惡之人。第四句可知。以是下。結勸。通謂乘種信法二行俱可為乘。俱名止觀。故勸行者不可修。
大經下。更引以乘戒釋出根遮。經云寧作等者。引證乘也。故梁武願文云。寧作提婆達多長淪惡道。不作鬱頭藍弗蹔得生天(云云)。
如醉婆羅下。引證。戒為得果之由。乘必藉戒。亦如戲女蹔披戲弄。尚為遠因。是故乘戒不可不集。
第三果報者。果報名通。今意在別。是故須加無障礙言。違寬順狹。妙尅邊通。収教乃周。攝人方遍。故對方便同居曰邊獨。以實報稱順曰妙。故未破無明皆名違。初住[A52]已上方名為順。是則六道三藏。菩薩通初二地。兩教二乘方便之位。別圓外凡皆屬有邊。報在界內。准此望之。以或判之。則知方便。實報相狀比類可知。
設未出分段者。猶未入滅。所居莊嚴。名為華報。異七種方便者。圓人雖在界內。莊嚴尚勝生彼方便土者。故云也。言七種方便者。人.天.二乘.三教菩薩。
問下。料簡。問意者。次第禪門大章第七既名修證。證即是果。與此果報有何差別。答意者。修證但名習因習果。今此報果隔在來世。彼習因果但為報因。及方便土並在變易。小教中無。
四裂大網者。破執權實教上之疑。破自他疑故名為通。應曉八教。洞解圓心。方除權實一切疑網。
若欲下。裂他也。八相起教位在初住。乃至成佛即指妙覺。即四十二位俱能裂網。起十界身。故云乃至八部等。略如五略生起中[A53]已釋。
第五歸大處者。初文總序旨歸來意。
膠手等者。心性如手。惑著如膠。隨文封滯迷於旨歸。如手有膠觸抅斯著。囈夢難醒等者。夢甚故寢。寢故難醒。法性如眠。無明如夢。僻執如寢。重故難醒。封者閉塞也。諸教諸門各執一隅。故云齊。意局[A54]己私情故云齊意。競執等者。以大經春池喻譬上各執。
旨歸者下。釋名也。文者教也。旨意也。歸者趣也。
譬中所趣所向。譬文旨也。故識教旨達遠理。則不稽教不滯理。
譬如下。重譬密教。言密語者。如大經中鹽水器馬一名四實。智臣善知洗時奉水。食時奉鹽。飲時奉器。遊時奉馬。大王但云先陀婆來。章安云。此亦可與四教四門意同。故不許偏計。又自入下。約自行化他分字釋義。
次正釋。中二。初正釋三德。次寄旨歸以辨三德。初文總別二解。文中從義多作指字。義當能指。即是旨之能詮名也。指示令他歸三德旨。約自行邊唯作旨字。初云總相者。但總云三。未各開三。故且云總。問。如來久證。今何故云不久自住。答。約化儀說。非約自行。從真起應示同未入。化訖歸寂表自行終。雙林所表亦復如是。
次別釋者。一一開[1]三。還對德故名為別。次約不思議者。大同總別。但直爾作三身等名。令知身等不三而三。不一而一。名不思議。顯前總別相即相冥。次更約事理。亦先總次別。初意者。總約障德不異而異。事有新故理無新故。
又說者下。別釋三惑以對三德。若達下。結問三德總別之相。言縱橫開合等者。舉例也。文列必先身次智後脫。故名為縱。一一開三故名為橫。亦名為開。三即是一故名為合。發心為始。究竟為終。若約化儀。則鹿菀為始。雙林為終。皆應以不思議等。故云例皆如是。次約旨歸者。能旨能歸即三德教。所旨所歸即三德理。是故更約一重釋之。
旨歸三德下。會異名也。三德既収一切諸法。故應須會諸法異名。當知下。結。相即法身。說即般若。力即解脫。三德皆言種種者。一一各具一切德用。然復各各更互相具。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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