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起信論疏筆削記會閱卷第二
一。約法生起本末顯分齊。
謂依此論所詮染法。從本起末。略有五重。以對諸宗。顯其分齊。
【記】前以能詮為門。故云約教。此以所詮為門。故云約法。法者。權實義也。先生為本。後起為末。依詮染者。以淨法是攝末歸本義。今明從本起末。故唯取染。列別不攝曰種。等而升進曰重。今約法義生起。故不云種而曰重也。略五重者。廣即十四。今於十四之中。類束為五。即一心二門二覺三細六麤之法。故云略也。對諸宗者即前五教。也。
△次釋義(二)。初正明。二別示。
初正明(五)。初一心。次二門。三二覺。四三細。五六麤。
初一心。
五重者。
初。唯一心為本源。
即華嚴經一真法界。然華嚴所宗。雖四法界。而彼疏云。統唯一真法界。謂寂寥虗曠冲深包博。總該萬有。即是一心(正當此門)。體絕有無。相非生滅。莫窮其始。寧見中邊(即下心真如門)。迷之則生死無窮。解之則廓爾大悟(即下心生滅門)。
【記】五重者。五中二三。以略分真妄。故云開云明。後二唯約妄論。具顯次第生起。故言生也。一心為本源者。為。是也。謂此一心。是一切染淨法之根本。其猶水源。為萬流之本。更無有法。為心之本。故云唯一心。本。即源也。經云。諸法所生。唯心所現。一切因果世界微塵。因心成體。法喻雙顯。故云本源。華嚴下。配。教。此是圓教之所宗故。準下四段。應云。初唯一心為本源。所言法者。謂眾生心。是心則攝一切世間出世間法。即華嚴經一真法界心。圓教分齊也。四法界者。如前所列。然四種皆稱法界。而界義不同。謂理法名界。界是性義。謂與一切染淨諸法為體性故。事法名界。界是分義。一一事法分限別故。後二法界。具性分義。可知。義雖有四而體是一。故混四為一。一外無四。故云統唯一真也。謂寂寥下。總萬有以出體。彼曰法界。此曰一心。謂此一心。是法之性。故曰法界。隨義立名。體元無異。故以一心為法界體。
初二句。顯德相。寂。謂無聲。寥。謂無色。虗則中無妄染。曠謂寬徧十方。冲即是深。豎通三際。包即容受一切無餘。博則能入一切咸徧。
總該下。明該收。萬有者。一切法也。萬有不出一心。是故一切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也。此但意在出體。不在收於萬法。恐存心外之見。故云總該等也。然諸教中。皆說萬法一心。而淺深有異。今約五教。略而辨之。一。愚法聲聞教。假說一心。謂世出世間染淨等法。皆由心造業之所感。推徵則一心之義不成。故云假說。二。大乘權教。明異熟賴耶以為一心。三界萬法。唯識變故。三。終教。說如來藏以為一心。識境諸法。皆如夢故。四。頓教。泯絕染淨以說一心。顯體離言。絕諸相故。為破諸數。假名一也。五。圓教。總該萬有以為一心。事理本末。無別異故。如上所說。前二教淺。後三教深。於三教中。義有淺深。體唯真性。今之所辨。即第五也。注云正當此門者。指此初重一心本也。下云。依此一心。有二種門。則知此論所詮。理極於是。故上指陳。即華嚴經一真法界。但彼以性相俱融。名為法界。此約克指法體。故曰一心。以此為異也。體絕有無者。肇公云。欲言其有。無狀無名。欲言其無。聖以之靈。故下文云。非有非無等。相非生滅者。非。不也。相。謂無相之相。相即性也。論云。非前際生。非後際滅。般若亦云。不生不滅。莫窮其始者。莫。無。窮。鞠。始。初也。既非生滅有為之法。則無能尋鞠盡其初際。然不唯無始。抑亦無終。此但影略。故云無始。此則覆釋前來相非生滅。以非生故無始。非滅故無終。寧見中邊者。邊。謂二邊。中。即中道。二邊既泯。中道不存。故云寧見。寧何也。此則覆釋前來體絕有無也。有無。即是二邊。前則略舉。[A1]但言有無。今則具顯。故云中邊。注云真如門者。彼疏所說。即是此中真如門義。然但因以指配。未是正開。次下即明。迷之下。即序中逐迷悟而升沈之義。解。即初悟。悟。即證入也。故經云。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即斯義也。注文生滅門者。如前可知。
△二二門。
二。依一心開二門。
【記】依心開門者以論云。依一心法。有二種門也。
一者。心真如門。即頓教分齊也。始教中空義。亦是密說此門。
【記】真如門者。於中有離言依言。依言之中。復有空不空二。具如下說。
頓教。分者。以此門中。說心性不生不滅。乃至離言絕慮等義。故當此教。密說者。如心經云。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等。即是真如之相。雖明其相。而不克顯真如體性。故云密說。理實無異。故今配之。但空宗人。不知如來遣相處以為顯真性。故此一門。非彼分齊也。
二者。心生滅門。謂依如來藏。有生滅心。所謂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為阿黎耶識。即終教分齊也。
以始教相宗。不知佛說如來藏以為阿賴耶。故非彼分。
【記】依如來藏下。全引論文。顯生滅相也。終教者。詮法窮極。非同始教是衍初門。故名終教。今起信論。正明此義。以始教下。揀顯。以始教中。亦說賴耶。而不說是藏性所成。今說性成。故非彼分。故密嚴云。佛說如來藏。以為阿賴耶。惡慧不能知。藏即賴耶。識。則分教中識義。亦是密說此門也。
△三二覺。
【記】後門。謂生滅門也。二義者。論曰。此識有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法。云何為二。一者。覺義。二者。不覺義等。故依此明也。覺義者。論云。所言覺者。謂心體離念。離念相者。等虗空界。即是如來法身等。於中有始覺本覺。本覺復有隨染性淨之異。具如論說。
註前真如等者。通前後妨難。或曰。前真如門。及此覺義。為何不明開義生法。唯於後門後義。明生起耶。故此釋之。不變。非隨緣。淨相。是本覺。反流。即始覺也。此上三義。並不可說生起末中染法倫次之理。以義不順故。唯此生滅。及不覺義。即可言其生染次也。故前標云。依染法從本起末。而不言淨法從末向本。由是前門前義。不言生起也。不覺義者。論云。所言不覺者。謂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不覺心起而有其念等。於中有根本枝末之異。枝末復有三細六麤。如次所引。註文前生滅等。如上可知。若無相宗。齊此覺義。以彼宗未明空相。即真如心性。故說諸法。無不是空。縱有一法勝涅槃者。我亦說為如幻如夢。凡所有相。皆是虗妄。離念相者。即是法身。依此法身。說名為覺。故空宗詮法。唯齊覺義。疏不說者。準上二門分判推故。例下唯識分齊知故。
△四三細。
四。依後義生三細。
一。業相(賴耶自體分)。二。轉相(見分)。三。現相(相分)。即唯識宗。齊此業相。以為諸法生起之本。以彼宗未明此等與真如。同以一心為源。故說真如無知無覺。凝然不變。不許隨緣。但說八識生滅。縱轉成四智。亦唯是有為。不得即理。故詮法分齊。唯齊業識。
【記】後義者。即不覺也。依此不覺。起業等相。此三屬本識位。對後事識六麤。名之為細。故論云。復次依不覺故。生三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等。業相者。約動作為因二義得名。故論云。一者。無明業相。以依不覺故。心動說名為業。覺則不動。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
轉相者。前之業相。轉至此位。為能見故。故論云。二者。能見相。以依動故能見。不動則無見。現相者。以依能緣之心。帶起所緣之境。故論云。三者。境界相。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離見則無境界。注自體等者。以唯識說有漏識自體生時。轉似二分。似能緣相。名為見分。似所緣相。名為相分。雖文異而義同。故今注配。自體。即自證分也。即唯識下。配教。齊業相者。彼說諸法生起。但依賴耶以為其本。故名此識為總報主。一切種子。根身。器界。皆此識變。仍獨說此以為所熏。熏成種[A4]已後起現行。皆依此識。故云生起本也。以彼下。出所以。此等者。指三細二覺生滅門也。緣以彼宗。未說一心。是真如生滅二門之源。以留之於終教說故。若盡說[A5]已。何分權實耶。
故說等者。以不知真如即心。故說無知無覺。
凝然不變者。說此無知覺體。堅如玉石。不可受熏。以不是可熏性故。既不受熏。焉能隨緣。由是但執真如不變。不許隨緣也。但說等者。既不許真如隨緣。成諸染淨。故說賴耶為生滅本。由是明法生起。但齊業相也。
縱轉等者。以彼所說。轉第八為大圓鏡智。第七為平等性智。第六為妙觀察智。前五為成所作智。根本既唯生滅。成智亦是有為。理是無為。不得相即。如鎔金範土。各成其器。豈得相即耶。
故詮法下。結成可知。
△五六麤。
五。依最後生六麤。
一。智分別境界。二。生苦樂受。三。著苦樂。四。計名字。五。造業。六受報。
二乘所明諸法。唯齊第三人乘天乘。唯齊第五。
【記】最後者。即現相也。六麤。是事識位。涉於外塵。其相顯著。總名為麤。故論云。以有境界緣故。復生六種相。
智分別境界者。智相也。以有外境。牽起內心。令其分別。是好是惡等。故論云。一者。智相。依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
生苦樂者。因前分別。遂起苦樂覺心。故論云。二者。相續相。依於智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
著苦樂者。執前苦樂。取之為實。故論云。三者。執取相。依於相續。緣念境界。住持苦樂。心起著故。
計名字者。以執取實。故聞名總相。便生瞋喜等。故論云。四者。計名字相。依於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
造業者。以貪瞋盛故。發動身口。造諸善惡不動等業故。論云。五者。起業相。依於名字。尋名取著。造種種業故。受報者。謂業累既成。牽至苦果。如繩所繫。不自在故。故論云。六者。業繫苦相。以依業受果。不自在故。
初是俱生法執。次是分別法執。三是俱生我執。四是分別我執。皆惑道。五業道。六苦道思之。
二乘下。對教淺深。第三者。是我執俱生。二乘教中說斷此者。名為我空故。
人天等者。以彼教中。[A6]但別善惡業緣。受報好醜。故當造業。而不知業從何生。故詮法分齊。不到第四。
△二別示。
若取血脈相承。一向躡前起後以明生起。略有八重。一。以一心為本。二。不覺一心成業相。三。能見相。四。境界相。五。分別相續(法執)。六。取著計名(人執)。七。造業。八。受報。
【記】血脉相承者。[A7]但約迷本一心邐迤生起不斷絕義。更不旁說真如本覺。故云一向等。
略八重者。廣則十四故。以真如門及覺義。非是生起倫次故。生滅門不覺義。全體是業相故。智相相續。皆法執故。執取計名。皆我執故。由是相從。略成八也。
若約教乘判。初即圓頓。二通終始。六則小乘。七乃人天。例前思之。
△四被機(二)。初標門。次釋義。
初標門。
四。明教所被機者。
△次釋義(三)。初總明所被。二重辨兼正。三別指下文。
初總明所被。
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無非所被不同法相宗。唯被菩薩性。及不定性。
【記】一切下。顯實教。此約畢竟。兼正合論。故皆被也。故涅槃經云。凡是有心。定當作佛。圓覺云。有性無性。齊成佛道。又云。譬如大海。不讓小流。乃至蚊䖟。及阿修羅。飲其水者。咸得充足。金剛經說。發菩提心人。令度四生九類。皆入無餘涅槃。若其定有不成佛者。何勞發此心耶。以一切眾生。皆本有佛性。[A8]但得聞之。無不獲益。謂宿機深者悟入。淺者信解。都無宿種者。亦皆熏成圓頓種子。如華嚴經食金剛喻。
不同下。揀權教。彼說定性二乘。以性定無改。況至無餘位中。身智俱盡。誰為修行。又無性之人。無其善種。善種既無。憑何修進。以此判之俱非所被。然彼但約即今長時而論。故不統收。亦是留在實教中說也。
△二重辨兼正(二)。初約三聚辨。二據五性說。
初約三聚辨。
然一切眾生。三聚統收。
此論正唯為不定聚。故下文云。依未入正定聚眾生。故說修行信心。
兼為邪定作遠因緣。兼為正定令增妙行。
【記】然下。三聚有三說。
如小乘。即以五無間業眾生為邪定。以聖位中學無學人為正定。以餘凡位中漏無漏七方便人為不定。
權教以無種性人為邪。以菩薩為正。以不定性人為不定。終教以一切異生為邪。三賢為正。十信為不定。今依後說。此論下正為可知。兼為邪定者。但得見聞。自然成種。他時顯發。必至解脫故。法華繫珠。涅槃毒鼓。華嚴有八難頓超之說。又云。設有不生信樂。亦成善根。無空過者。乃至究竟入於涅槃。此明雖謗墮惡。由聞歷耳。終醒悟故。下論云。為令眾生。離一切苦。得究竟樂。皆此類也。兼為正定者。論云。為欲解釋如來根本之義。令諸眾生。正解不謬故。疏配三賢。故當正定也。
△二據五性說。
準此義例。則五性中。正被菩薩性。及不定性。令修信心。兼為餘性作遠因緣。
【記】準下。例辨五性也。五性之說。權實共出。前教義中。判為未了者。約彼定執三無二有。故名為權。今說被教。故須約性。性雖說五。俱為所被。非同權宗定執有無也。正被下。可知。
兼餘性者。二乘又無種性也。
以二乘人。實無定性。雖亡分段。然有變易之身。但得聞斯教。決定迴心。涅槃說四果及緣覺。極遲經八。六。四。二萬。十千劫。如次迴心。猶如醉人。醒有遲速。三昧酒醒。亦復如是。故楞伽云。三昧酒所醉。乃至劫不覺。酒消然後覺。得佛無上身。
無性之人。但無善性。若聞斯教。善種自成。遇緣發起。必當成佛。楞伽經說二種闡提。一。大悲菩薩。二。斷善根者。佛說二中永不入者。唯大悲菩薩。應知斷善根者。聞經獲悟。後必得入。涅槃經中具有此說。今此論云。謂示修習止觀。對治凡夫二乘心過故。其中義含定性無性。故下文云。對治二乘不起大悲狹劣心過。遠離凡夫不修善根。且不起大悲。豈非定性耶。不修善根。豈非無性耶。當知實教。
雖說五性。然非定五。俱為所被。
△三別指下文。
又因緣分中。別明所被。至文當辨。
【記】別明所被者。一論所被。不出三根。說有通別。
通則不分論文。但上中下根。依之總入。別則立義解釋兩分。被上根悟入。修行信心分。被中根。勸修利益分。被下根。然上根不必聞中下之法。下根必兼聞中上之法。中根可知。
此說猶是別中之通。若更細論。兼約地位所配。則立義分。及解釋分中顯示正義。對治邪執。被三賢菩薩。為上根悟入。分別發趣道相。被十信滿心。為中根。修行信心分[A9]已下論文。被十信住心入心。為下根。
又就十信位中。自有三根之異。謂以十信滿心為上根。此則如上所配。以十信住心為中根。此依第四分中四種信心。及四種修行悟入。以十信初心為下根。
就此下根。復有三種。謂以四行之後。止觀之前。一段論文。被下根悟入。以止觀一門。被中根。以勸生淨土一門。被上根。其勸修利益一分。總䇿前三。
因緣一分。但明論起由致。故於此分。不別明被。如下疏配。
△五詮體(二)。初總標。二別釋。
初總標。
五論能詮教體者。
略作四門。
【記】能詮教體者。通明諸佛教法。乃至此論。以何為體。而能詮顯無量事理。
今且略以四門解釋。
△二別釋(四)。一隨相。二唯識。三歸性。四無礙。
一隨相。
一。隨相門。
於中或唯名句文。謂能詮諸法自性差別二所依故。
或唯音聲。離聲無別名等。攝假從實故。或假實雙取。四俱為體。
又徧於六塵一切所知境界。總有生解之義。悉為教體。
【記】隨相者。謂約六塵境相以出體故。
於下。中有四義。初名句文。名句文者。即聲上屈曲詮表。是假非實。屬不相應行所攝。故論云。一名二名多名。是曰名身。一句二句多句。名曰句身。一字二字多字。名曰文身。
能詮諸法自性者。名也。名是能詮。諸法自性是所詮。如言色。言心。言水火等。各各詮表法自性故。
差別者。句也。句是能詮。諸法差別是所詮。如言形色顯色。真心妄心等。諸法例然。一一法中。揀令別故。
二所依者。文也。二即名句。文即是字。以此通為名句二法所依止故。
由是名則次第行列。句則次第安布。文則次第連合。此等親能詮表義理。由是取之以為教體。
或唯下。二。唯音聲。以聲是教主言音。謂佛唱詞。評論。語音。語路。語業。語表。故云音聲。
離聲下釋。以名句文三。雖親能詮表義理。但是聲上屈曲之相。從假建立。無有自體。聲是色法。色法是實。名等是不相應行。非色非心。但約色心分位假立。由是實外無假。所以攝假從實。但取聲為教體。故云離聲無別名等。婆沙論云。佛教以語業為體。
假實下。三。通四法也。如上兩說。各有理教為定量故。不可偏取。今悉收之。以唯音聲。則不能詮義。唯名句文。則別無自體。四法皆取。始成教體。如水與動。方能運舟。於此二中。不可趣一。如人汎然發聲不吐詞句。何所詮表。若無聲者。名等何依。故今雙取也。故俱舍云。牟尼說法蘊。數有八十千。彼體(教體)語(音聲)或名(名句)。此色(音聲)行(名句)蘊攝。
又徧於下。四。徧。一切。也。一切雖多。不出六塵境界。但能生於物解。即為教體。豈獨在於聲名句文。故淨名云。有以光明而作佛事。有以菩提樹。衣服臥具。乃至八萬四千諸塵勞門。眾生謂之疲勞。諸佛即以此法而作佛事。楞伽云。大慧。非一切佛土。言語說法。有佛國土。直視不瞬。口無言說。乃至有佛國土。動身名說法等。且香積世界。餐香飯而三昧顯。極樂國土。聽風柯而正念成。絲竹可以傳心。目擊以之存道。既語默視瞬皆說。則見聞覺知盡聽。苟能得法契神。何必要因言說。如楞嚴經二十五聖。於十八界七大性。各從一門而得圓通。此中六塵。猶且約境。餘者例知。天台云。手不執卷。常是讀經。口無言聲。徧誦眾典。佛不說法。常聞梵音。心不思惟。徧照法界。皆此義也。
△二唯識。
二。唯識門。
謂說者淨識所現文義為增上緣。令聞者識上文義相現。故下文云。若離自心念。則無一切境界之相。是故一切聲名句文。皆是自心之所顯現。
【記】唯識者。約妄心以出體。
今先約本影相對。對於諸教。總成四句。
一。唯本無影。即小乘教。以不知諸法。唯識所現。皆影像故。
二。唯影無本。即終教也。以佛果無別色聲功德。唯有如如及如如智獨存。但以大悲大智為增上緣。令彼根熟眾生。心中現佛色聲說法。是故佛教。但是眾生心中影像。故華嚴云。諸佛無有法。佛於何有說。但隨其自心。為說如是法。
三。亦本亦影。即大乘權教。謂以佛自宣說若文若義。皆是妙觀察智相應淨識之所顯現。名本質教。若聞者識上所變文義。為影像教。諸佛眾生。互為增上緣。方有所起教。故唯識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四。非本非影。即頓教也。非唯心外無佛色聲。眾生心中影像亦空。以性本離故。相本絕故。即無教之教耳。故淨名云。其說法者。無說無示。其聽法者。無聞無得。
今此所明。即第二句唯影非本也。說者淨識等者。此中語勢。似於本影具足一句。然意明唯影非本。雖云淨識所現。意顯大悲大智為增上緣。又此但言佛為眾生增上緣。而不言眾生為佛增上緣者。意在唯影也。又佛淨識。即是眾生真心。佛現。即眾生現。二俱影也。引證文則明矣。豈可見云淨識所現為增上緣。便作本影雙取。同於權教。須以意通。不以文局。學者思之。
故下。文具云。一切諸法。唯依妄念而有差別。若離心念。則無一切境界之相。
是故下。結意。言自心者。即是妄識。非謂真心。下文云。三界虗偽。唯心所作。離心即無六塵境界。
△三歸性。
三。歸性門。
此識無體。唯是真如。故下文云。是故一切法。從本以來。離言說相。乃至唯是一心。故名真如。
【記】歸性者。約真心以出體也。
此識等者。則前門中。[A10]已收差別之境。但唯能變識心。今又攝前識心。[A11]但是一心。一心。即真如性也。名為歸性。故云此識無體也。其猶人睡作夢。見種種物。物不離夢。夢不離人。即展轉推尋教法真實之體。極至於此。古人云。心即是經。即斯義也。
言一切者。即色心等法。非今方爾。故云從本[A12]已來。超過離名字相。離心緣相。故云乃至。然離言說。則非前音聲。離名字。則非前名句文。離心緣。則非前唯識。一心真如。則成此歸性門也。亦同圓覺疏云。生法本無。一切唯識。識如幻夢。但是一心。楞嚴云。見與見緣。似現前境。元我覺明也。
△四無礙。
四。無礙門。謂於前三門。心境理事。同一緣起。混融無礙。交徹相攝。以為教體。以一心法。有二門故。二皆各攝一切法故。
【記】無礙者。約三門無礙以出體也。謂於下正釋。心即唯識門。境即隨相門理。即歸性門。事即一二門。以對理成句。故重牒之。同一緣起者。上之三門。同為一大法界緣起。謂境不自境。由心故境。心不自心。由境故。心未有依真之妄。不從真生。未有隨妄之真。不依妄顯。如是。則境是心境。心是境心。真即妄真。妄即真妄。互相依倚。互相資假。隨有所闕。則皆不成。故云同一緣起也。混融等者。即無障礙法界也。謂若心若境。若理若事。一多即入。俱無礙故。斯則動止縱橫。無非教體也。以一下。出所以。如上心境理事得無障礙者。以一切法。不離二門。二門唯一心故。以歸性。即當真如門。前二。即當生滅門。二門不二。即是一心。以此一心融之。故得同一緣起。無礙自在也。
△六宗趣(二)。初標章。二列釋。
初標章。
六。示所詮宗趣者當。部所崇曰宗。宗之所歸曰趣。有二。
【記】所詮宗趣者。前辨能詮文體。此明所詮義趣。義中可尊可重可崇尚者。故名為宗。歸向往詣。故名為趣。當部等者如法華宗一乘。涅槃宗佛性。華嚴宗法界。維摩宗不思議解脫等。然宗有多種。若約立敵相對以明宗者。即語之所表曰宗。此則但取一期所論之義。如言聲是有法。定無常為宗等。若約修習行人以明宗者。即心之所尚曰宗。如各隨所習經律論等。今明一部所崇尚者。為尊為主。目之為宗。宗於此者。終歸何義。謂令信解行此法故。必至證入也。故曰宗之所歸。
△二列釋(二)。初諸宗。二此論。
初諸宗(三)。初正辨明。二指此論。三會五教。
先正辨明。二先總。次別。
先總。
初。總辨諸宗。一切經論。通大小乘。宗途有五。
【記】總開。如文。
△次別(五)初小乘宗。二破相宗。三立相宗。四法性宗。五法界宗。
初小乘宗。
一。隨相法執宗。即小乘諸師。依阿含等經所立。以造諸部小乘等論。
【記】一下。隨相法執者。標名也。宗於事法。故云隨相。計法定實。語云法執小乘諸師者。宗主也。根本。即上座。大眾展轉分成二十部。阿含等者。所依經也。等於正法念。佛本行等經。
以造下。所造論也。即婆沙俱舍等論。下諸門中例有此四。
△二破相宗。
二。真空無相宗。即龍樹提婆。依般若等經所立。以造中觀等論。
【記】真空無相者。即色即空。空病亦空。故言真空。離一切相。故云無相般若等。等於八部。及諸空經。中觀等。等於百論。十二門論之類。
△三立相宗。
三。唯識法相宗。即無著天親。依解深密等經所立。以造唯識等論。
【記】唯識法相者。唯遮境有。識揀心無。一切諸法。唯識所變。宗相法故。名法相宗。唯識等。等於對法。百法之類。
△四法性宗。
四。如來藏緣起宗。即馬鳴堅慧。依楞伽等經所立。以造起信等論。
【記】如來藏緣起者。即如來藏心。隨染淨緣。起成諸法也。楞伽等。等於勝鬘。密嚴等經。起信等。等於佛性。寶性等論。
△五法界宗。
五。圓融具德宗。謂事事無礙主伴具足。重重無盡。即華嚴經。
【記】圓融具德者。圓謂圓滿。性相周徧。融。謂融和。理事無礙。具德者。重重無盡。一塵一毛。無不稱性。無不包徧。如前圓教中明。
△二指此論。
今此論宗。當其第四門也。
【記】第四者。即如來藏緣起宗。以論所詮。明如來藏。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名阿黎耶等。廣辨染淨諸法緣起故。
△三會五教。
然此五宗。對前五教。互有寬陿。
教則一經容有多教。宗則一宗容具多經。隨何經中。皆此宗故。
【記】然但佛說成教。人尚曰宗。宗教不異。由是本疏隨教而辨。今則以經料揀。故有寬狹不同也。一經容多教者。如華嚴中。具說十惡十善。即人天教也。說四諦十二因緣。即小乘教。具列地位。即分教。三天偈云。法性本空寂。無取亦無見。性空即是佛。不可得思量。即始教。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即終教。初發心時。便成正覺。即頓教。一切無礙。即圓教也。餘經之中。或五四三二。多少不定。
宗具多經者。如此一論宗中。宗百餘本大乘經也。
隨何等者。但是諸經了義。皆此所宗。又如一切經中空義。皆是三論所宗。餘皆倣此。
此上所明。但約宗教俱寬義說。若約狹義。如前五教。各詮一義。互不相通。如一經只詮一義。此名教狹。宗隨教說。亦復如是。此名宗狹也。
△二此論(二)。先總。次別。
先總。
後。唯明此論。
又有總別。
總以一心法義為宗。信行得果為趣。
【記】一心法義者。以此論中所詮義理。雖則廣多。然所宗尚者。皆為顯示一心法三大義也。故為其宗。
宗此法義者。意在何也。為令生信。正解不謬。依解修行。行成入證。證極得果。歸此一心。故名為趣。然若信一味空理。則厭欣都絕。若信一向法相。則聖凡懸隔。斯皆不能起行趣證。今令信一心是凡聖之源。但由迷悟。使之有異。則必能起修。庶幾果證矣。
△次別(二)。初列釋。二結示。
初列釋。
別者。有五對。
一。教義對。教說為宗。義意為趣。如下文令捨言取意等。二。理事對。舉事為宗。顯理為趣。如從生滅門入真如門等。三。境行對。以真俗境為宗。止觀行為趣四。證信對。以成信不退為宗。登地入證為趣。五。因果對。以因為宗。克果為趣。
【記】教說等者。以言詮義。義顯言亡。如乘筏渡河。至岸捨筏。
如下文者。具云。當知如來善巧方便。假以言說。引導眾生。其旨趣者。皆為離念。歸於真如。理事者。先宗後趣。合云事理。下有倣此。
舉事等者。廣說生滅染淨者。皆為歸於真如理故。
如從等者。文云。復次顯示從生滅門。即入真如門。所謂推求五陰色之與心。六塵境界。畢竟無念。乃至若能觀察知心無念。即得隨順入真如門。以真俗等者。真理一味。向即心絕。俗境萬差。觀則智起。因此以成止觀二門。故下文云。所言止者。謂止一切境界相。隨順奢摩他觀義故。所言觀者。謂分別因緣生滅相。隨順毗鉢舍那觀義故。
成信。即十信位緣。不退。即三賢[A13]已上。地前比觀。未造真如。意在登地親證聖性。
以因等者。地上所行十波羅蜜。意在尅證佛果菩提。
△二結示。
此五是從前起後。漸漸相由矣。
【記】相由者。初由教故得義。二由義中事。故顯理。三由事理為境故。以成止觀行。四由止觀故。入證地位。五由入證。故得果。斯則展轉相因。從淺至深。傳論宗趣也。
△二隨文註解(二)。初解名題。二釋文義。
初解名題(三)。初論題目。二造論主。三譯論人。
初論題目。
大乘起信論。
【疏】大者。當體為目。包含為義。乘者。就喻為稱。運載為功。
大乘。即所信之境。起信。即能信之心。心境合目也。
此則大乘之起信。又亦起大乘之信。
【記】論題。中二。初。釋前四字。四。今初總釋四字。
言當體者。不同權教解大者揀小為義。大外有小可揀。豈成至大。今以心性。體無際畔。絕諸分量。心行處滅。言語道斷。無以名之。彊名為大。然大有二義。一。是常義。謂豎通三世。無始無終。無有一法先之。唯此先於諸法。故名大也。涅槃云。所言大者。名之為常。二者。偏義。謂橫該十方。十方窮之。無有邊涯。涅槃又云。所言大者。其性廣博。猶如虗空。
包含者。以論云。是心則攝一切世間出世間法。又經云。心精徧圓。含裹十方等。體若不徧。寧曰包含。若不包含。豈名為大。由是包含。是大之義也。
運載等者。然乘有五種。謂人。天。聲聞緣覺。菩薩。雖則皆有運載之功。總名為乘。
且義有大小。而載有近遠。人乘者。謂三歸五戒。運載眾生。越於三塗。生於人間。其猶小船。纔過谿㵎。天乘者。謂上品十善。及四禪八定。運載眾生。越於四洲。達於上界。如以次船。渡小江河。聲聞乘者。謂四諦法門。緣覺乘者。謂十二因緣法門。皆能運載眾生。越於三界。到有餘無餘涅槃。成阿羅漢。及辟支佛皆如大船。越大江河。菩薩乘者。謂悲智六度法門。運載眾生。總越三界二乘之境。到無上菩提。大般涅槃之彼岸也。如乘大舶。過於大海。法華云。若有眾生。從佛世尊。聞法信受勤修精進。求一切智。佛智。自然智。無師智。如來知見。力無所畏。愍念安樂無量眾生。利益天人。度脫一切。是名大乘。菩薩求此乘故。名為摩訶薩。此乃由能乘有利鈍。故所乘有勝劣。令所越有廣狹。俾所至有近遠。
今言乘者。則第五菩薩乘也。然上所說。但約常塗以六度萬行為所乘體。今此論中明所乘者。直約體相二大。故下文云。一切諸佛。本所乘故。一切菩薩。皆乘此法。到如來地故等。由是亦名佛乘。一乘。最上乘。今就通稱。但言大也。言雖不異。其義不同。由是此文。逈異常說。常塗又說。須待能所相契。方得名乘。今論直目眾生心。以為大乘法。豈得須具能所耶。故涅槃云。佛性者。名為一乘。
大乘下。舉所信以明能信。謂由有此一心三大為勝境故。緣此勝境而發忍樂之心。名為起信。若不然者。信何法。是何信耶。信憑何起耶。是故心境合為目也。
大乘之起信者。謂由大乘為所緣境故。而發得能緣信心。此則緣大乘以起信心。非起餘心也。所緣勝而能緣劣。大乘之起信。依主得名。此約境以顯心也。
又亦下。對宗以別行。謂信通大小。理宜揀之。今起大乘之信。非起餘信。即以別揀通。亦依主釋也。
【疏】又大者就義。謂體相用。乘者就人。謂菩薩等。
【記】又大下。二。別釋大乘也。
就義等者。論云。所言義者。則有三種。云何為三。一者。體大。謂一切法。真如平等不增減故。二者。相大。謂如來藏。具足無量性功德故。三者。用大。能生一切世間。出世間善因果故。
就人等者。論云。一切諸佛。本所乘故。一切菩薩。皆乘此法。到如來地故。
準本疏說。於三大之中。體相是所乘。用大為能乘。三大之中唯一心轉。是故亦大亦乘。持業釋也。
【疏】又依雜集論。由與七種大性相應。故名大乘。
一境。二行。三智。四精進。五方便善巧。六證得。七業。
【記】又依下。三。別釋大字也。
七種相應者。此皆約人而說。
境大性者。以諸佛所說廣大教法為所緣故。行者。自利利他二利行故。智者。我空法空二無分別智故。精進者。三祇修行無疲厭故。方便者。不住生死及涅槃故。證得者。佛地功德悉圓滿故。業者應現十方化眾生故。上六如初。皆言大性。
然於七中。前五是因。後二是果。果中之二。前體。後用。體即智淨相。用則不思議業相。亦即四鏡之後二也。
莊嚴。瑜伽。顯揚等論。並同此說。
【疏】起。謂發起。以有本覺內熏為因。善友聞熏為緣。於此勝境。發希有信。能令心淨。如水清珠。何故但明信而不言餘行。以是行本故。論為初機故。故下文云。自信[A14]己性。知心妄動。修遠離法。又華嚴云。信為道源功德母等。
【記】起謂下。四。別釋起信二。初。正明。
以有本覺等者。約因緣以明發起也。夫有為法起。必因緣力。因緣互闕。皆不成立。今信所起。須具因緣。故論云。自有熏習之力(自體相熏)。又為佛菩薩等慈悲願護故(用熏)。能起厭苦之心(信心)。乃能進趣。向涅槃道。
勝境者。如下所說信真如。及佛。法。僧。以信真如。是萬法本。佛是報身。法是六度萬行。僧是地上菩薩。并餘三寶四諦。最為勝故。
希有信者。以所信之境勝故。令能信之心。則為希有也。若信釋迦彌勒是佛等。則為易有。今信眾生心中真如。是凡聖通依。迷之則六趣無窮。悟之則三資不斷。此為難有。如信皇后王胎。貧女聖孕。難易可知。此上五句。解起字也。
能令下。釋信字。水清珠者。清水珠也。謂眾生心如水。疑如濁。信如珠。珠投濁水。水必澄徹。信起疑心。心必清淨。故唯識云。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如水清珠。能清濁水。金剛亦云。信心清淨。則生實相。信即清淨心也。
何故下。二。通防。問意云。從因至果。有無量行門。何故此中。獨明於信。又信是最淺之法。望於解行證果。未足為奇。如何題中唯明此耶。
行本者。答前問也。信之一法。為入道之弄引。河沙善品。因之而起。苟無其信。安能起行而至證果。
為初機者。答第二問。初機。即十信菩薩。位居外凡。未入劫數。今論正被此輩。故下文云。是中依未入正定聚眾生。故說修行信心。然是初機之上根也。根若稍下。則先入小乘。漸次之大。自信[A15]己性等。及華嚴文。並證行本之義。此義前未說故。故偏引證。初機之義。懸談[A16]已明。故此不說。餘文可見。
【疏】論者。建立決了可軌文言。判說甚深法相道理。依決判義。名之為論。
又論者。集法議論也。謂假立賓主。往復徵析。論量正理。故名為論。
【記】論者下。二釋論字。然論有二類。謂宗。釋也。釋論。即隨解佛經。猶如章疏。即智度。金剛。法華論等。皆此類也。宗論。即宗經建立。如瑜伽。唯識。婆沙。俱舍等。
建立下。此約宗經解論字。謂建立決定顯了可為軌則文句言辭。判斷宣說佛經之中。深妙法義行相理趣也。
依決下。結名為論者。是決判義也。
又論下。約立理解論字。謂纂集教法。商議論量。自問自答。往復徵詰。開析道理。發揮真趣。令正理成立。邪宗摧破也。
此上二解。前釋。後宗。或可俱約宗論。非釋論也。
然此五字之中。有法有喻。約理約行。體用心境。因果教義。總為題目也。如前開題處說。
又此一論五分之文。亦不出題中五字。謂解釋分中顯示正義。對治邪執。是大。分別發趣道相。是乘。修行信心分。是起信。初後二分。義當於論。立義分中。即通大等四字。
△二造論主。
馬鳴菩薩造。
【疏】名馬鳴者。此菩薩初生之時。感動諸馬。悲鳴不[A17]已。又善能撫琴以宣法音。諸馬聞之。咸悉悲鳴。中印土月氏國王。將欲試驗以行正法。取馬七匹。絕其水草。[A18]已經六日。至第七日。宣告集眾。王躳禮請。升座說法。令於眾中。以草穀等飤其餓馬。馬皆不食。唯悲鳴垂淚。諦聽法要。於是遠近敬伏從化。故名馬鳴。
言菩薩者。具云菩提薩埵。此云覺有情。亦有三釋。一。約境。所求所度。二。約心。有覺悟之智。餘情慮之識。三。約能所。所求能求。三皆如次配覺及有情。
造者。製作。佛滅度後。六百年內所造也。故摩訶摩耶經云。如來滅後六百歲[A19]已。諸外道等。邪見兢興。毀滅佛法。有一比丘。名曰馬鳴。善說法要。降伏一切諸外道輩。
【記】名下。初。釋馬鳴。初生等者。一義。又善等者。二義。中印等者。三義。咸。皆也。躬。身也。餘並如文。
二。釋菩薩。具云等者。以此方時俗。不貴秦音。故存梵語。厭繁好簡。又削提埵二字。由是但云菩薩。
亦者。例前義也。例前馬鳴之三義故。
所求是佛。佛即是覺。所度是生。生即有情也。此即全取所求所度之境。以彰能求能度之人。即有財釋。覺悟智者。即始覺之智。情慮識者。即六染等識。此亦全取所有覺智情識。以立能有者名。亦有財釋。所求是佛智。佛智即是覺。能求是自身。自身即有情。此即求菩提之薩埵。以勝顯劣。依主釋也。
此三義中。初唯約境。次唯約心。後雙約心境。又初約悲智。二約真妄。三約人法。由是約心境悲智真妄人法以明菩薩。理無不盡也。又智度論云。菩提。為無上智慧。亦名為覺。亦名為道。薩埵云眾生。或云大心。或云勇猛心。小品云。是為覺一切法無障礙故。名為菩薩。當為大眾作上首故。名摩訶薩。道行云。是人於一切法悉了知故。名菩薩。天上天下最尊勝故。名摩訶薩。三釋造字。製作者。揀非撰述也。佛滅等者。明造論時。二五百初。解脫者少。故造此論以被入證也。摩耶等者。準摩訶衍論說。有六馬鳴。前後異出。一者。勝頂王經說。佛成道十七日。有一外道。問難於佛。名曰馬鳴。二者。摩尼清淨經說。佛滅後一百年。有一菩薩出世。名曰馬鳴。三者。變化功德經說。佛滅度後三百年。有一菩薩出世。名曰馬鳴。四者。如疏所引。五者。常德三昧經說。佛滅後八百年。有一菩薩。出世。名曰馬鳴。六者。莊嚴三昧經說。過去有一菩薩。名曰馬鳴。具說有六。今當第四矣。然準大論所說。此菩薩道成先劫。號大光明佛。今乃助化。示居八地。父名盧伽。母名瞿那。又名功德日菩薩。如別處明。輩。流類也。
△三譯論人。
真諦三藏譯。
【疏】總有二譯。
一。西印度優禪尼國。沙門波羅末陀。此云真諦。梁元帝承聖三年。於衡州建興寺譯成一卷二十四紙。月氏國婆首那王子譯語。沙門智愷筆授。沙門慧顯慧旻曇振等。并黃鉞大將軍太保蕭勃證義。然此三藏。梁陳二代。勅譯經論。總三十四部。一百四十一卷。其博解神異。具如譯經記。
二。于闐國沙門。實叉難陀。此云喜學。大周則天時。於東都佛授記寺譯成兩卷。亦二十四紙。沙門波崙玄軌筆授。復禮綴文。弘景法寶法藏等證義。今解前譯。
【記】波羅末陀。亦名拘那羅陀。此云親依。
梁元帝等者。以此三藏。是梁武帝太清二年戊辰歲。見帝於寶雲殿。帝勅譯經。自太清二年。迄元帝承聖三年歲次甲戌。於正觀等寺。譯金光明。彌勒下生等經。起信論等一十一部。合二十卷。此論乃是其年九月十日。與京邑英賢慧顯智愷等。於衡州建興寺譯。并翻論旨玄文二十卷。屬候景作亂。遂欲汎舶西歸。遇風飄還。廣州刺史。留住制止寺。請譯經論。自陳永定元年。至太建元年[A20]己丑。更譯佛阿毗曇論。及俱舍論等。總梁陳二代。共譯經論。三十四部。一百四十一卷。博解者。
羣藏廣部。罔不措懷。藝術異解。例素諳練。
神異者。或敷座以憑河。或當暑而無汗。餘如疏文大周者。以則天初載二年九月九日。改國號為大周。改元為天授元年。故曰大周則天也。
懈前譯者。以後譯之本。是疏主證義。恐涉情黨。故解他本。
△二解文義(三)。初歸敬述意。二正述論文。三總結迴向。
初歸敬述意(二)。初歸依三寶。二述造論意。
初歸依三寶。
【疏】歸三寶者。略有六意一。荷恩德故。二。請加護故。三。令生信故。四。為儀式故。五。表尊勝故。六。顯益物故。
【記】歸依三寶。諸論具闕不同。有具歸者。如智論等有唯歸佛者。如地持論等。有唯歸人者。如十地論等。有並不歸者。如十二門論等。此乃各隨作者之意。今所歸者。具也。荷恩者。佛大慈悲。故垂之以教。教不自闡。傳之以僧使我於苦不至。於樂有得。即知三寶於我大有恩德。為感荷故而歸命之。
加護者。將欲造論。摧邪顯正。先歸三寶。請以冥資。助增智慧。使其通曉。故云加也。恐其魔嬈。有成難事。假以威力。防外障緣。故云護也。生信者。論主示居因位。種智未圓。所述論文。恐鮮有信。承力而作。必信無疑。
儀式者。夫臣子之道。欲有所作。必先告於君父。今遺法弟子。將造論文。必先歸命三寶。為後代儀式也。
尊勝者。三寶尊重。首出眾物。為世良田。論初歸之。表殊勝也。益物者。然佛法僧。能益庶品。其利博哉。凡愚迷倒。莫有知者。故伸歸命。以顯於物有大利益也。
△科中分二。初能歸分齊。二所歸三寶。
初能歸分齊。
歸命盡十方。
【疏】歸命二字。顯能歸至誠也。歸者。是依投。趣向義。命者。總御諸根。一身之要。人之所重莫不為先。舉此無二之命。以奉無上之尊。
又歸者。是還源義。眾生六根。從一心起而背自源。馳趣六塵。今舉命根。總攝六情。還歸一心。一心。即一體三寶。厭能歸之體。必具三業。欲顯佛有天眼。天耳。他心故。又圓滿三業善故。成就三輪因故。或見不聞處。聞不見處。不見不聞處。則身語意。如次歸依。在見聞處。則三業皆歸。今云歸命。是意。意業最重矣。
【記】歸者下。先。釋文二。初。事。相釋。依投等四字。共成歸義。謂歸依。歸投。歸趣。歸向故。
御根下。約能連持色心種子不斷功能。名之為命。由命御之。使根不壞。即不相應行法所攝。一身下。命在身存。命終身壞。人之所重。無以加焉。舉此下。約所歸以明能歸也。命可重者。由無二故。佛可重者。由無上故。今以可重之命。歸於可尊之境。是所宜也。
又歸下。二。觀行釋也。
眾生下。且明迷源也。雖言六根。兼取六識俱從一心分湛所起。以本是純元之一心。背之遂成六種根識。識不自起。由塵所發。念念奔逸。莫能自反。即背覺合塵之義。故佛頂經云。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
今舉下。正顯還源義。總攝六情者。情即根也。以命能總御諸根。故今舉總攝別。但言歸命。以命還於一心之時。餘皆隨合。故經云。一根既返元。六根成解脫。又云。一處成休復。六用皆不成。然上所說。但派一為多。即是背義。攝多為一。即是歸義。實無能背所背。能歸所歸也。
一心下。謂有覺照為佛。可軌持為法。具萬德和合無違為僧。一心之上而辨三義。故云一體。
然能下。二。出體二。一。通。約三業也。能歸體。即馬鳴身口意也。業。即三用。
欲顯下。釋具三業所以。疏有三意。一。顯佛勝德。二。圓自善根。三。為彼來果。以身業歸。顯有天眼見。以口業歸。顯有天耳聞。以意業歸。顯有他心知。
圓滿下。昔以三業悉皆不善。謂殺等十支。今既歸佛。即三業皆善。以身禮口讚心緣。即殺盜婬等。自然不生。
三輪因者。三輪是果。謂神通。正教。記心也。因。即三業善。三輪之因。依主釋。以因中身業歸。果獲神通輪。謂如意。天眼。天耳通也。此能引邪歸正故。因中口業歸。果獲正教輪。謂宿命。漏盡通也。此能觀根說法令解脫故。因中意業歸。果獲記心輪。謂他心通也。此令未信者信。未修證者修證。或與記莂等。俱名輪者。以能摧輾眾生惑障故。
或見下。明歸之儀式。此乃不論三業前後。但隨見聞等處。則用三業對而歸之。此有四句。如疏列配。然上二句。且約一期句數配屬則可。若細推之。就佛就機。恐無此理。如佛得自在。豈有見而不聞等處耶。若就機者。如見佛身。不聞說法。豈只以身作禮。而不意敬口讚耶。如聞說法。不見形相。豈只口讚而不運意作禮耶。又雖不見聞。如專意念佛之人。豈無身口耶。況身口由心所使。意業不行。身口不動。若如此。所配豈約一期。
今云下二。結屬意業。以身口皆由意使。故意為根本。餘二為末。況三界唯心。萬法唯識。誠為可重。故但意業。
【疏】盡十方三字。明所歸分齊也。非直一方三寶。每方非直一二等剎中三寶。顯三寶普徧故。歸心廣大故。揀異小乘故。
然三寶又有住持。別相。同體之殊。為福之田。皆可寶重。
今所歸者。意歸別相。理該同體也。
【記】非下。初。明處所分齊。非直者。不但也。謂不但於一方三寶而展歸命。此解十方也。
每方下。釋盡字然有兩意。謂每方不但一剎兩剎。每剎不唯一佛二佛。
顯三寶下。釋所以也。普偏者。經云。毗盧遮那。徧一切處。此法身徧也。法身是理。報身是智。理智不二。報身亦徧。法報是體。應身是用。即體之用。應身亦徧。餘二寶例知。此約所歸。
廣大者。約能歸。由所歸普徧。故能歸廣大。能所相稱。如函與葢也。
簡小者。約教釋也。亦是通約能所。以小乘中。不信有他方佛。今言盡十方。故揀異彼也。
然三下。二。明三寶分齊也。
住持者。雕鑄塑畫等像。佛也。經律論三藏教文。法也。比丘等五眾和合。僧也。依如是法而住持故。
別相者。五教淺深不同。佛即三身十身。法即教理行果。僧即三賢十聖八輩上人。以五教不同。三寶各異故。
同體者。雖有本性觀行融通之異。並以覺照為佛。軌持為法。和合為僧。皆約一法體上說故。
為福下。通釋寶義。葢能生福利。故喻之以田。咸可尊重。故褒之以寶。由是三皆可寶。故云三寶。帶數釋也。
然汎論田有三種。一。敬田。即三寶。恭敬生福故。二。恩田。即父母。報恩生福故。三悲田。即貧病。悲愍生福故。此約一期別義而說。然亦非可局定。如三寶豈無恩耶。智度論說。令傳法修行。報佛恩故。疏中六意之初。以荷恩德故。又父母豈不敬耶。如論語。子游問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貧病豈無恩耶。佛因眾生。方得成道。故佛化身。名為恩德。故華嚴云。因於眾生而起大悲。因於大悲。生菩提心。因菩提心。成等正覺。又云。若無眾生。一切菩薩。終不能成無上正覺。是故菩提。由於眾生。又此悲境。豈得不敬乎。故禮記曰。毋不敬。孝經云。敬其父。即子悅。敬其君。即臣悅。敬一人。而千萬人悅。所敬者寡而悅者眾。又佛法中。一切恭敬。又於父母。豈無悲耶。且悲能與樂。孝經云。養則致其樂。又於三寶。豈無與樂之義。苟能供養。即斯義矣。故知三田。各通三義。今約別說。故以三寶獨稱福田。
今所歸下。結簡。該同體者。以今法寶中體相二大。正是同體三寶。故云該也。別相是正。同體是兼。在文可見。
疏中不配住持者。以住持佛法。二俱色收。全用此中體大為性。故下云。謂一切法。真如平等不增減故。又彼僧寶。不離五眾。此亦體大所攝。故下文云。真如自體相者。一切凡夫。聲聞。緣覺。菩薩。諸佛。無有增減等。此中同體。便攝住持。故不言也。
△二所歸三寶(三)。初佛。二法。三僧。
初佛。
最勝業徧知。色無礙自在。救世大悲者。
【疏】佛寶也。最勝者。過小曰勝。超因曰最。
業者。總舉三輪業用。謂意徧知。身無礙。語能救世也。
【記】最勝業。總標也。
過小有兩意。一。佛果(三身三德)。過於小乘之果故(羅漢辟支佛)。二。菩薩所歸之佛(報身)。過於小乘所歸之佛(化身)。超因亦二意。一。佛果(妙覺)。超於菩薩之因故(等覺[A21]已下)。二。真應無礙(自受用身)。超於菩薩所見他受用身故。然若據馬鳴所見。合是他受用身。今以意業歸之。不取眼見。眼見則隨其功力。意歸則極至真身。故當自受用爾。上各二義中。前義為正。
業者下。標。謂意下。釋也。意明業之一字。通身口意。如疏所配。
然最勝之言。亦通三業。謂徧知是意業最勝等。亦可救世。利他。餘當自利。即自利利他。悉圓滿也。若配三德。即如次為智。斷。恩也。
【疏】徧知有二。一。真智徧知心真如門恒沙功德。二俗智徧知心生滅門緣起差別。理量齊鑒。無倒徧知。
【記】徧知下。別釋。中四。初。明佛意業。
真智下。亦名實智。根本。正體智等。此智證理之時。盡真如際。無不圓極。故名徧知。即如理智證真義。
俗智下。亦名權智。後得等。此智分別緣生染淨等法。無不明了。亦名徧知。即如量智達俗義。
理量下。雙結也。謂此二智緣二境時。不前不後。亦不一時。智體無二。境亦無二。智無二者。其體不異。其用有殊。約知真處。名為真智。約知俗處。名為俗智。境無二者。謂色即是空為真境。空即是色為俗境。由是證真時必達俗。達俗時必證真。證真達俗。竟無前後。況無心外之境。何有境外之心。心境渾融。為一法界。強分能所。故曰智境。了無能所。方曰無倒徧知。無倒。即正也。如理如事故。
【疏】色無礙自在者。如華嚴說。乃有多種。今略舉四。一。大小無礙。謂一一根。皆徧法界。而不壞諸根之性。又不雜諸根之相。二。互用無礙。謂諸根相作。三。事理無礙。謂現色炳然而不礙舉體性空。四。應機無礙。謂圓迴之身。十方齊應。多機頓感。身亦不分。
【記】色無礙下。二。明佛身業也。
華嚴等者。即不思議品中。一一根徧。即大也。不壞根性。即小也。性。即體性。不壞見聞之體故。謂眼見耳聞。對境不錯。
不雜等者。正徧之時。根相宛然。各有區別。不相渾雜。所謂度量。則不見邊涯。覩對。則未甞移易。捨以極至梵天。不見丈六之頂。徧滿法界。不起寂滅道場。大小無礙。為若是也。
相作者。謂一一根。皆能見聞覺知。非同凡夫眼唯見色等。
炳然者。謂分明無亂之義。斯即事也。性空。即理也。謂所見之空。全性而起。色正起時。即是性起也。斯則事不礙理。本疏復云。妙理常湛而不礙業用廣大。此句即理不礙事。此乃性起為相。一多緣起而無邊。相得性融。千差涉入而無礙。其猶鏡像水月。思之可知。華嚴云。佛身無去亦無來。所有國土皆明見。又金剛云。三十二相。即是非相。又下論云。色性即智。智性即色。徧一切處等。皆斯義也。
圓迴下。然通兩意。一。約一會之中。各見佛面。二。約他處。徧應同時。
十方下。約處顯徧。無有一處而不有佛故。
多機下。約機釋疑。聞說十方齊現。將謂分身赴感。今云多機頓感應雖一時。而其佛身。寂焉不動。如一月影。千萬人見。各隨其人。東西而去。影且不分。佛亦如是。故華嚴云。佛身充滿於法界。普現一切眾生前。隨緣赴感靡不周。而常處此菩提座。
【疏】世者。三世間中。是眾生世間。即所救也。大悲者。三緣之中。是無緣悲。即能救也。無緣最勝。故云大悲。佛性論云。悲者。暫救。不能真救。大悲者。能永救濟。恒不捨離。然萬德之中。如來唯用大悲為力。故偏舉之。
【記】世者下。三明佛口業。中三。今初。所救。
三世間者。智正覺世間。眾生世間。器世間。正覺為能化。眾生為所化。器界為化處。以器界是無情。正覺是佛。故唯眾生為所救也。
大悲下。二。能救也。三緣者。謂四無量心。皆具三緣。一。眾生緣。緣於眾生。如父母眷屬等。二。法緣。緣於眾生。俱是眾法合成。三。無緣。不見眾生及與法相。今雖言悲。必具四無量心。
無緣下。釋大字。於三緣中。此最勝者。謂與法性同體。故名為大也。
佛性下。引證蹔救等者。反顯也。謂蹔起緣心。好行小惠。見貧苦者。或施以金帛。濟以衣食見危難者。或施以無畏。致之安樂。不忘我人眾生之見。有厚薄親疎之心。此則必不長久。不唯不久。抑亦不普。以見眾生及以我相。生疲勞故。由是佛法訶為愛見也。
永救等者。順明也。謂見眾生。本成佛道。如我無異。傷此迷倒。妄處輪迴。若返其源。定當作佛。是故為化一眾生。於微塵處。經無量劫。難行苦行。於一既爾。於多亦然。此乃不唯久永。兼能普救。方曰大悲。故下文云。所謂發願。盡於未來。化度一切眾生。使無有餘。皆令究竟無餘涅槃。以隨順法性無斷絕故。法性廣大。徧一切眾生。平等無二。不念彼此。究竟寂滅故。
然萬下。三。通妨也。或曰。佛具無量功德。何以唯舉大悲。故此通之。萬德者。謂三明。八解。五眼。六通。十力。四無所畏。十八不共法等。佛德無量。今言萬者。舉大數爾。以本性功德無量。故果顯之德。亦無量也。
大悲為力等者。準阿含說。凡力有其六種。謂孩子以啼。女人以瞋。國王以憍慠。沙門以忍辱。羅漢以精進。佛以大慈悲。如佛垂登正覺。魔兵大至。佛入慈定。魔即退敗。況大慈悲。是佛心體。故經云。佛心者。大慈悲是。今請加護。理合稱之。
【疏】者者。結德屬人。即徧知色無礙救世之者。
【記】者下。疏牒論文。故重言者。德即上說三業功德。人謂徧知者。色無礙者。救世者。者。謂人也。
△二法。
及彼身體相。法性真如海。無量功德藏。
【疏】法寶也。然四種中。教淺理深。行分果圓。今取深圓。唯歸理果。故約彼佛身以明法寶。是果法也。顯身之體相。是理法也。
【記】法下。先。出體。四種。即教。理。行。果。
教淺者。能詮麤顯。是假名故。理深者。所詮真實。智所證故。行分者。因位功力。未究竟故。果圓者。智斷二德。悉成就故。
今取下。去取。初二句。標。
故約下。正配論文。約佛明法。即當果法。
顯身等者。身是用大。依體相起。由佛證得體相二大。然後起用。既為所證。即當理法。
【疏】初句。標。及者。有二義。一。揀前義。顯是二事。二。合集義非[A22]但歸佛。亦及法也。
此中及言。顯佛與法。是非一義。彼身體相。顯佛與法。是非異義。體。謂體大。相。謂相大。
以用大中。辨佛報化二身。是故體相二大。自是法身。屬法寶攝。以彼用大。依體相起。會用歸體。故云彼身體相。
【記】初下。次。釋文二。先。解初句二。初。單解及字。
揀前者。明法不是佛。如言彼子及父。即知子父不同也。
合集者。明佛法皆歸。如言請子及父。即知非獨一人而[A23]已。
此中下。二。通釋此文二。初。正釋文。非一義者。彼佛及法。二不同故。非異義者。此法離佛。非別有體。即是彼身之體相故。當知佛法。不即不離也。以是一心。義說佛法也。
以用下。二。通伏難。初。正通也。難曰。既云彼身體相。合配屬佛。其義則順。何以却云法寶耶。故此釋之。以佛有三身。用大之中。[A24]已攝報化。即屬佛寶。體相二大。正是法身。配歸法寶。於理甚宜。
以彼下二。轉釋。或曰。此句既屬法寶。何故復言彼身。彼身豈非佛耶。故此釋之。謂依體起用。用不離體。故今約用以標體相。會用歸體。故云彼身。非謂都屬佛寶。
【疏】次二句。釋。上句。釋體大。法性者。明此真體普徧之義。非直與前佛寶為體。亦乃通與一切法為性。即顯真如徧於染淨。通情非情。深廣之意。故智論云。在眾生數中。名為佛性。在非眾生數中。名為法性。
言真如者。此明法性徧染淨時。無變異義。真者。體非偽妄。如者。性無改異。
海者。約喻釋疑。疑云。真既不變。云何隨於染淨。既隨染淨。云何不變。釋云。如海因風。起於波浪。波雖起盡。溼性無變。無變之性。不礙起浪。浪雖萬動。不礙一溼。是故動靜無二。法準思之。
【記】次下。後。解餘句二。初。正釋體相二。初。體。中三。初。釋法性。
上句釋體大者。即法性真如海一句。釋上標中體之一字。
法性下。略標。意謂顯真性平等頓周。情與非情。共一體故。染淨因果。皆此性故。故云普徧。
非直下。釋也。若言佛性。即但局於果。不通諸法。若言法性。則無所不該。不唯於佛也。一切法。即色心染淨等。性。謂真性。即體大也。
即顯下。結也。染。謂世間法。淨。謂出世法。情。通凡夫聖人。非情。通淨土穢土。深則豎窮三際。廣即橫該十方。故華嚴云。法住徧在一切處。一切眾生及國土。三世悉在無有餘。亦無形相而可得。
智論下。引證。今則一往隨名定義。故有斯文。若知三名一體。情與非情。俱佛性也。只是真如一法。隨相異名。既名隨相異。則法性語通。佛性語局也。以佛亦即是法。以法未即是佛。由此佛性法性。同而不同。故金錍云。然雖體同。不無小異。凡有性名者。多在凡在理。無性名者。多通凡聖等。應知名雖有異。其體元同。故圓覺云。與一切法。同體平等。論下文云一者。體大。謂一切法。真如平等。不增減故。
言真下。二。釋真如。
此明下。標意也。以無變異。故名真如。
真者下。釋義。偽。謂詐偽鍮如真金。妄。謂虗妄。影如本質。今明法性。悉無此事。故名為真。
無改異者。過去如現在。色中如受中。染處如淨處等。故經云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無有變異。故名為如。又真者不可遣。如者不可立。故下文云。無有可遣。以一切法。悉皆真故。亦無可立。以一切法。皆同如故。法性若此。故曰真如。
海者下。三。釋海字。疑意釋意。如疏可知。法準思之者。應云。真如隨緣。成於染淨。染淨雖成。真如不變。無變之性。不礙染淨。染淨萬差。不礙一性。是故性相無二也。由是海之一字。以喻真如隨緣不變。
【疏】下句。釋相大。謂此法身如來藏中。含攝蘊積無邊恒沙性功德故。或此句。亦攝教行二法。教含所詮之德。行攝所成之功。當知此中。通四法寶。俱有含藏之義。
【記】下句下。二。相二。初。正釋相大。即無量功德藏一句。釋上標中相之一字。
法身者。約果。如來藏者。據因。以體不二。故雙舉也。藏約含攝。身名積聚。所攝所積。皆性功德。如下文云。二者。相大。謂如來藏。具足無量性功德故。所謂自體。有大智慧光明義。徧照法界義。真實識知義。乃至云。無有所少義故。名為如來藏。亦名如來法身。
或此下。二。却收教行。初兩句。標。即是前來所揀淺分者。今約義却收。表無所遺。謂教及行。俱有含攝。悉名為藏。
教含下。釋也。教為藏者。以能含藏所詮無量事理之勝德故。此乃所詮名德。能詮名藏。德之藏也。教義二法。不相捨離。故華嚴云。文隨於義。義隨於文。是以能詮之教名為藏者。即德藏也。
行攝等者。釋行名藏也。以行能攝藏所成功故。此則所成名功。能成名藏。功之藏也。然功行二法。亦不相離。但修習名行。成就曰功。是以能成之行名為藏者。即功藏也。下文云。如來功德。皆因謂波羅蜜等無漏行熏之所成就。
當知下。結也。然理中含藏。唯是性德。果中含藏。兼修生德。教含義德。行攝功德。由是四種皆名藏也。雖通四法。但教行是兼。理果是正。宜善分別。
【疏】又海之一字。通喻體相。永絕百非。如海甚深。包含萬物。如海廣大。無德不備。如海珍寶。無像不現。如海現影也。
【記】又下。二。重釋海喻。此有四義。體相相半。前二喻體。後二喻相。體則豎窮而橫廣。相則具德而現法。亦可體相皆具四義。以此二法。不相離故。只是一體而有二名也。故皆具四。
百非者。此於一異有無等四字上明之。謂一。非一。亦一亦非一。非一非非一。為一四句。異等例此。共成十六。又過現未來。各有十六。成四十八。又[A25]已起未起。各四十八。共成九十六。并根本之四。都成百非。然過雖無量。總而言之。不出一異等四。是故約此以明百非。此等俱無。仍非蹔爾。故名永絕。故下文云。當知真如自性。非一相。非異相。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俱相。非有相。非無相。非非有相。非非無相。非有無俱相等。若以此十句。一一能生十使煩惱。亦成百非也。
是則言語路絕。心行處滅。不可識識。不可智知。深中更深。故云甚深。故智論云。智度大海。唯佛窮底。
包含物者。如下文云。是心則攝一切世間出世間法。
諸法雖多。不踰世與世出。今皆攝盡。此即大中又大。故云廣大。如楞嚴云。外洎山河虗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
無德不備者。如前所引相大中文結云。乃至無有所少義故。無不備者。葢言備也。
無像不現者。隨染緣。即現三細六麤等染像。隨淨緣。即顯十力四無畏等淨像。故下文云。謂如實不空。一切世間境界。悉於中現。不出不入。不失不壞等。楞嚴云。色心諸緣。及心所使諸所緣法。唯心所現。汝身汝心。皆是妙明真精妙心中所現物。華嚴云。譬如深大海。珍寶不可盡。於中悉顯現。眾生之形影。甚深因緣海。功德悉無盡。清淨法身中。無像而不現。更有八奇特。十勝相。皆喻真性也。
△三僧。
如實修行等。
【疏】僧寶。也。
僧通凡聖。寶唯聖位也。聖通大小。菩薩為勝。是故此中。唯歸地上大菩薩僧。
【記】初。總相簡辨也。凡聖者。凡。謂內凡三賢。外凡十信。及未入位者。但方袍圓頂。亦名凡僧。聖。謂小乘四果。大乘十地。
寶唯聖位者。以能發無漏智。斷障染。證真理故。
菩薩為勝者。以行二利。除二執。斷二障。證二空。比對小聖。此為勝也。
是故下。結揀。大揀地前。菩薩揀小。若據馬鳴所歸。合是九地[A26]已上。今約地上。同是如實行故。所以歸之。
【疏】謂證理起行。名如實修行。下文云。依法力熏習。是地前行。如實修行。是地上行。滿足方便。是地滿位。此中舉中。等取後也。
又依寶性論。就地上菩薩。約正體後得。說二修行。彼論云。一。如實修行。了如理一味。二。徧修行。備知一心有恒沙法界。今此文中。舉正體。等取後得。故云等也。
【記】二。正釋當句也。二。今初依本論。證理起行者。謂地上菩薩。發無漏智。證真如理。所起之行。一一契真。無不如實。實即實相也。行如於實。名如實行。
下文。即隨染本覺智淨相文。彼文但云。依法力熏習。如實修行。滿足方便。今疏隨文配位。故有是地前等言也。
地滿位者。以地滿行絕。故言位而不言行。今舉如實。以等地滿。故云舉中等後。
二。又依下。依寶性也。前約地位豎論。故以地上等取地滿。今約智行橫說。故以正體等取後得。
了如理者。此依真如門修其止行。亦是離相行。亦即證真義。故名如實。
備知等者。此約生滅門修其觀行。亦是隨相行。亦即達俗義。故名徧修。如下文云。謂觀一切法自性無生。離於妄見。不住生死。觀一切法。因緣和合。業果不失。起於大悲。修諸福德。攝化眾生。不住涅槃等。此同淨名經云。能善分別諸法相。於第一義而不動。
然此二說。約位約智。雖則有殊。俱就地上而論。故皆取之。然據論主示迹因地。合歸一切聖賢。若以此而言等字。通於下位。即以聖等賢。以大等小。自然合前歸心廣大。理該同體之言也。
【疏】又解。次上一句。亦屬僧寶。上句舉德取人。謂地上菩薩。隨修一行。萬行集成。其一一行。皆等法界。積功所得。故云功德。人能攝德。故名為藏。下句即正歎行德也。據後譯云。無邊德藏僧。勤求正覺者。即符後解也。
然菩薩雖屬僧寶。修行所成之德。則屬法寶。由是前解攝屬法也。
亦如體相是佛法身。而攝入法寶。故知此句。文通上下。
【記】三。兼取上文三。初。正釋。舉德取人者。如名人為三藏等。
隨修一行等者。謂此菩薩修一行時。具一切行。以此一行。如理起故。理體具足。無不攝故。故云集成。
等法界者。此之萬行。既依理起。故一一行。皆契於理。理徧行徧。故云等也。所謂非真流之行。無以契真。即斯義也。
積功所得者。德者。訓得也。即地上菩薩所修等法界之行。名之為德。由地前久積功力。至於地上而獲得故。此乃功力為因。是能得。實行屬果。是所得。今因果合論。故言功德。
人能攝德者。功德多少。屬於一人。若無其人。約何言德。人有此德。則人是功德之藏也。
正歎行德者。是前積功所得之行。即如實等法界行也。
據後下。引證。可知。
然菩薩下。二。通妨。或曰。此句既屬於僧。何以前文指云法寶。故有此釋。如前教理行果。俱名為法。今此是行。故屬法寶也。
亦如下。三。引例。此則前於佛中取體相。後於僧中取功德。共成法寶。若使體相歸佛。功德還僧。則何有法寶而歸敬之。
通上下者。在上為法。在下為僧。如前體相之文。在上為佛。在下為法。故引為例也。
△二述造論意。
為欲令眾生。除疑捨邪執。起大乘正信。佛種不斷故。
【疏】述造論意也。亦是歸敬意。
【記】初。顯意。疏出兩意。上正下兼爾。
【疏】初句。舉所為機。所為機者。[A27]已如前辨。
【記】二。釋文。中二。初。總釋此偈三。初釋初一句。
所為機者。唯眾生二字。餘皆能為。屬菩薩也。眾生通於三聚五性。於中為有兼正。如懸談所辨。故云如前。
【疏】次二句。明所成益。上句令離過。由疑故迷真。失於樂也。由執故起妄。種於苦也。十地論中。菩薩三種觀於眾生。起大慈悲。一。遠離最上第一義樂。二。具足諸苦。三。於彼二顛倒。解云。真樂本有。失而不知。妄苦本空。得而不覺。故云顛倒。故令菩薩興悲造論。
故解釋分中。文有三段。一。顯示正義。即除疑也。令悟真樂。二。對治邪執。即捨邪執也。令離妄苦。三。分別發趣道相。即此下句。起大乘正信也。意令成行。
既於真不疑。於邪不執。未知於何起行。謂於大乘。以一心三義。是究竟根本法故。
未知於大乘起何行。謂起正信。以信是眾行之本故。即翻疑云信。翻邪執云正。
【記】次下。二。釋中二句二。初。釋上句明離過二。初。正解此句。
言離過者。過。即疑執也。由疑下。
釋疑執之相。迷真者。雖有如無。謂之迷也。故下文云。所言不覺義者。謂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不覺心起而有其念等。
既迷一真。即菩提涅槃二無上樂。棄之如遺。故云失樂。
起妄者。妄即五蘊色心。認虗為實。謂之執。此則因迷起似。執似為實。從微至著。展轉發生。故圓覺經云。妄認四大為自身相。六塵緣影為自心相等。
既起於妄。則三苦八苦。自此而生。故云種苦。故下文云。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
十地論。即天親所造。解華嚴十地品也。
遠離等。即前迷真失樂義。
具足等。即前起妄種苦義。
彼二。即失真樂。具妄苦。於此不知不覺。故名顛倒。
失不知者。如法華說。窮子於[A28]己庫藏以為他物。雖付主執而不希取一餐之意。斯則日用而不知也。
得不覺者。亦如法華說。火宅諸子。戀著嬉戲。了無出心。亦復不知何者是火。云何為失。但東西馳走視父而[A29]已。然此三種。不出於二。以顛倒無體。只就前二。約不知覺。便成顛倒。合為三也。
故令下。結歸聖意。以菩薩觀彼眾生有如是過。是故造論。
故解下。二。通。對下文。一者。正義既顯。疑情自除。真常二樂。因茲永悟。二者邪執雖多。治之則捨。無涯妄苦。由此永離。三者。諸佛菩薩所證道相。分別令知。使發心趣向。即成信行也。然此後段。因配論文。未是正釋。
既於下。二。解後句明成行二。初。釋大乘。既於等三句。躡前成問引起論文。
謂於下一句。正以論答。
以一下。釋所以。此中二句。初句是出大乘體。大乘之體。只是一心。為萬法本。德相具足。應用無盡。故說心義也。次句正明於彼起行之由。究竟者。是決定無上義。謂若說若解。約行約證。皆以此為究竟決定之法。根本者。揀非枝末法也。此是所說法門之根本故。又一切染淨等法。皆從生故。故下文云。一者。信根本。所謂樂念真如法故等。又云。謂欲解釋如來根本之義。令諸眾生正解不謬故。此即皆以一心等為根本也。若於此起行。方名正行。
未知下。二。釋正信也。初亦躡前問起。次亦論答也。
以信下。釋所以。眾行雖多。皆以信為根本。故十一善內。五位之中。皆信居首。華嚴云。功德母者。即斯義也。
即翻下。結配前句。謂以正翻邪。以信除疑。是正敵對也。
【疏】後一句。明成益意。謂令眾生。離過求行。使信成滿。入住不退。堪受佛果。故云佛種不斷。故下云。信成就發心者。畢竟不退。入如來種中。正因相應等。
【記】後下。三。釋後一句。必使眾生離疑執之過。求正信之行者。意欲令其信滿入住。趣證大果。即是佛種不斷也。信滿。即十信位極也。入住。即三賢之初。十住位也。不退者。通說則既入十住正定聚中。信[A30]已成根。根深難拔。故云不退。別則十住中。第七名不退住也。堪求佛果者。信既不退。決定成佛。不同十信位中毛心未定故。既入十住。行願漸成。功德增長。唯進無退。堪能紹繼。的趣菩提。佛種豈斷耶。
引文可知。
【疏】又解除疑者。汎論疑惑。乃有多途。求大乘者。所疑有二。一者。疑法。障於發心。二者。疑門。障於修行。
今立一心法以遣前疑。開二種門以遣後疑。
【記】又下。二。別釋除疑也。此是海東疏義。此義稍切。故引用之。多途者。謂疑佛。疑法。疑因。疑果。一。多。空。有等。疑有無量。故曰多途。
求大乘者。是決定求趣大乘之人。故無率爾之疑。但有茲二。
疑法等者。疑云。大乘法體。為一為多。法體若一。彼此無異。我即是佛。何用更求。眾生本成。何須復度。悲智既息。願約亦止。三種發心。由是不為。故云障於發心也。法體若多。彼此成異。彼自成道。我自沉淪。如何發心。求彼佛道。我既如此。眾生皆然。何須發心。度令成佛。又若多者。如經所說。十方世界。唯有一乘。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一心一智。無畏亦然。如何會通。由此猶豫。不能發心上求下化。疑門等者。疑云。進趣之門。合有無量。未知於此依何等門。若使總依。如何頓入。若取一二。何是何非。由是遲迴。不能修行。
立一心等者。謂大乘之法。唯是一心。一心之外。更無別法。但由無明。迷自心海。起成六道波浪。波浪雖起。不出一心之海。約相。即不妨上求下化。約性。則不礙彼此體同。大悲大智。由此發起。故無疑也。
開二門等者。謂行雖無量。不出二門。依真如門。修於止行。依生滅門。起於觀行。若止觀雙運。萬行斯備。入此二門。諸門皆達。由是解之疑心自息。必修行也。故圓覺云。方便隨順。其數無量。圓攝所歸。循性差別。當有三種。即是依此二門。修止觀及俱行也。論本為此。故立一心法開二種門矣。
大乘起信論疏筆削記會閱卷第二
音釋
音菊。窮究也。
鎔音容。銷也。
邐𨒶音里拖。連接也。
虻音盲。蚊虻。
評音平。較論也。
婆沙此云廣解。亦云種種說。論名。
俱舍翻藏。含攝義。論名。
牟尼此云寂默。佛名。
瞬音巽。動目也。
餐與飡同。吞食也。
柯音軻。枝柯也。
牒音蝶。躡前文而起者曰牒。
阿含翻無比教。經名也。
楞伽此云不可往山。亦經名。
陿與狹同。音洽。陜隘不廣也。
筏音伐。編竹以渡水也。又船也。
奢摩他華言止。定也。
毗鉢舍那華言觀。慧也。
裹音果。包也。
舩同船。音然。舟也。
舶音迫。海船。
纂音鑽。與纘同。集治也。
詰音吉。問難也。
撫音府。按。摩。彈。擊也。
匹與疋同。音僻。配。合。偶也。又單亦曰匹。
飤音寺。以食餧飼也。
迄音乞。至也。
製音制。造也。
愷音。慨。
旻音明。
鉞音越。
闐音田。
崙音輪。
綴音醉。聯也。
例素例。類也。槩也。素。謂平索。素甞也。
諳音暗。曉也。歷練也。
譯音易。翻梵語為華言也。
嬈音饒。擾亂也。
莂音筆。草繫以記之也。
輾音輦。車輾。
函音咸。盒函傘函等。
雕音凋。木雕。
塑音素。泥塑。
鑄音註。銅鑄。
炳音柄。皎明也。
錍音悲批。箭鏃也。
鍮音偷。鍮石。銅似金。
踰音魚。超出也。
躡音業。蹈也。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5 冊 No. 768 起信論疏記會閱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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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二)。先開章。次釋義。
先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