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五
第五教體淺深者。
△二開列章。文五。初結前生後二。初是結前。
[A1]已知此經。優劣之機。普皆攝故。
△次生後義。
未知何法。而為教體。
△二通括大意二。初明道非言象。
夫道本忘言。非言象而莫入。法本無說。非名句而奚窮。
△二示法離名相。
是以無言之言。以顯絕言之理。無相之相。以彰離相之源。
鈔。法華經云。是法不可示。言辭相寂滅。又云。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佛子行道[A2]已。來世得作佛。此總顯無言之言。無相之相。以彰離言離相之源故。
△三標列彰數。
今依遵古所判。略分有十。一音聲語言體。二名句文身體。三通取四法體。四通攝所詮體。五諸法顯義體。六攝境唯心體。七會緣入實體。八事理無礙體。九事事無礙體。十海印炳現體。
△四科揀優劣。
前四通小。後六唯大。又前七通三乘。後三唯一乘。
△五別列名釋二。初合釋前三。又二。初雙標假實。
就前大小乘中。通用四法。一聲.二名.三句.四文。取捨不同。各有三說。
△二雙釋諸乘三。初先釋小乘三。一簡實非假。
一應作如是說。語言為體。其名句文者。但顯佛教作用。不能開示佛教自體。
鈔。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者。為名句二種所依。故名句文等。但顯佛教作用。故說語言聲音。為佛教體。謂若無其聲。云何能知名句文身。作用差別之義。故則定聲為體。
△二揀假非實。
二云名等為體。謂名句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連合。故聲但依于展轉因故。謂語起名。名能顯義。定名為體。舉名以攝句文。
△三會通四法。
三者。然俱舍意。情無去取。若取其雙存。即合四法。以為教體。以上小乘中論。
鈔。情無去取者。謂前論師。以聲為體。後論師。以名等為體。俱有偏僻。今俱舍論師。以情無去取。亦不單取其聲。而去其名等。故雙存兩用。即合四法。以為教體。以上小乘中論者。云結四法。義在小乘。
△次釋大乘假實。文四。初釋雙標意同。
今大乘中三意。亦同前故。
△二攝假從實。
一云。攝假從實。以聲為體。離聲。無別名句等故。
△三攝實從假。
一云。以體從用。名等為體。能詮諸法。謂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二所依故。
△四釋假實雙用二。初釋雙用。
三云。聲名句文。合為其體。由前二說。皆有理教。為定量故。
鈔。聲。乃名等體。名。乃聲之用。離聲。名等不顯。離名等。聲要何用。況又體不離用。用不離體。故體用雙彰。以為教之定量故。
△二引教義證成。
深密第四云。不可捨于語言文字。而能宣說。淨名云。以有聲音語言文字。而作佛事。此經云。聞是章句。乃至一念生淨信者。既云聞者。非聲豈能知章句乎。
△三雙結定量。
良以因聲故有缺曲。唇喉齒舌。風息為緣。故有名句語言文字。由斯文字流傳後代。方生意解。生淨信故。若缺其一。何能成就。是以定量四法。皆為教體。
鈔。良以因聲故有缺曲下。謂佛之教體。由假因緣而得生故。由是故有語言文字。流傳刊梓竹板。記存永載。令諸眾生見聞意解。入佛智故。若缺其一下。謂缺其一法。不能為佛教體。奚得成就者乎。是以定量四法下。以大小三乘。局定聲名句文。通用四法而為教體。
第二向下七科。次第列釋。故通攝所詮。仍歸第四名耳。
△四攝所詮體。文三。初標。
四。通攝所詮體者。
鈔。由前局定聲名句文四法為教體者。單屬能詮。非屬所詮義。所云詮者。表也。以表詮佛性妙理。故聲名句文四法為能詮。以能詮出諸妙義作用。故諸佛妙義為所詮。所詮真俗二諦。令人心地開悟作用故。以斯二法。缺一不可也。故若無所詮作用。能詮文字則無用矣。故第四有通攝所詮文義說也。
△二釋文引證。
瑜伽八十一云。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如是二種總名一切所知境界。此明文義相成。若不詮義。教文何用。
鈔。瑜伽下。明文義二種。缺一不可。展轉互相依故。大經云。一即是多多即一。文隨于義義隨文。如是一切展轉成。此不退人應為說。此明教義相成下。釋上缺一不可。所以由無所詮妙義。而斯語言文字則無用矣。
△三結前義。
故知通所詮。成契經體。
△五諸法顯義。文二。初釋名。
第五諸法顯義體者。
鈔。前中一文.二義。以為教體。今此諸法顯義體中。謂觸處成真。得意忘所。廓然無寄。假如不得得意忘所之旨。而諸文妙義。盡屬知解宗徒。反成障礙。故知觸處明真而成教體者。方得入法界矣。況一切眾生機悟不同。或得語言文字義。而省悟者。或以擊竹聞聲。而省悟者。或以觸身痛癢。而省悟者。是故楞嚴經中。二十五圓通。及古之聖賢。莫不皆然也。故第五門有諸法顯義體等說。
△二釋文三。一釋根塵為體。
謂一切諸法。徧于根塵。皆為教體。
鈔。一切諸法者。即六根.六塵.六識。本是全體。大法界心。是以全體大法界心。所以根根塵塵周徧法界。觸處成真。照體獨立。而為教體。故清凉云。遇三毒而三德圓。入一塵而心淨。又華嚴云。知一切法。即心自性。成就慧身。不由他悟等。其文非一。問。楞嚴云。此方真教[1]主。清淨在音聞。何得諸法以為教體。答。非語言文字。未為教體。此名句等者。乃局一方之境耳。若諸法顯義體者。而通方大用。普攝羣機。乃為妙也。
△二出諸法顯義所以三。初示正義。
故知見色聞聲無非般若。觸心了境本是真如。
鈔。圭峰師云。鏡心本淨。像色原空。由像色本來空故。所以心本淨也。故靈源禪師見桃花悟道云。三十年來尋劍客。幾回葉落又抽枝。自從一見桃花後。始信從前更不疑。故曰。觸心了境。本是真如。以為教體。
△二引諸教證義四。初淨土經證。
極樂國土。水鳥樹林。皆演妙法。
鈔。引彌陀經證者。有二。一有情說法。二無情說法。初有情說法者。即極樂國土。眾鳥和鳴。及諸天人民。羅漢菩薩而說法也。次無情說法者。即微風吹動諸寶行樹。及寶羅網出微妙音。譬如百千眾樂同時具[2]足。是諸眾生聞是音者。自然皆生念佛念法念僧之心等。乃至樓臺殿閣。光明徧照十方。塵劫無不皆演妙法。斯顯情與無情。同圓種智。
△二引大經證。
華嚴雲臺寶[3]網。共轉法輪。
鈔。華嚴性海。雲臺寶網。同演妙音。毛孔光明。皆能說法。又云。塵說剎說。熾然說.無間說.三世說.眾生說等。又偈云。剎說眾生說。三世一切說。故清凉老人云。花香雲樹。即法界之法門。剎土眾生。本十身之正體。是故動念無非法界。觸目本是菩提。故淨名云。或有世界以光明而作佛事。或有世界以飲食乃至語默動靜而作佛事等。但能得法入心。觸處逢如。無非皆法輪耳。
△三引古德意證。
是以撲落非他。縱橫非物。山河大地全露真常。目擊道存。吹毛大悟。崖中端坐天帝散花。何用文義。而詮教體。
鈔。古有一僧。因掮柴薪。路中忽然墮地。作聲有省。偈云。撲落非他物等語云云。目擊道存者。出莊子文中。因仲尼終日。久慕溫伯。直至見之。夫子以目擊瞬視。一言不發。拱手而歸。門人問之曰。夫子終日欲見。直至今日見之。一言不語者。何也。孔子曰。彼人者。以目擊而道存。何以語之也。吹毛大悟者。昔有鳥窠禪師。侍者終日久事。禪師一言不示。侍者欲辭而去。師問曰。為甚去之。侍者曰。學人立事多年。和尚一言不示。故往別處再求佛法。師曰。我這裡濫賤的佛法。汝何不求。者曰。何處。願求指示。師以身上拈取布毛。一吹。者忽然大悟。即曰。學人會也。更不別求參學矣。崖中端坐。天帝散花者。一日須菩提。岩中端坐。即有釋提桓因天主而來散花。須菩提問曰。散花者誰。主曰。是我。因尊者善說般若。故來散花。者曰。我乃無說。主曰。我乃無聞。汝以無說而說。我乃無聞而聞。是故無說無聞。以談實相。何用文義。而詮教體。
△四引本經義證。
應知如來入城示眾。托鉢回歸。祇桓敷座。善現擎拳。無非直示家珍。何容囑語叮嚀。重宣饒舌者哉。故下文云。如來者。即諸法如義。
鈔。應知如來下。即是如來行住坐臥。穿衣吃飯。語默動靜四威儀中。師弟禮節等意。無非尋常日用之事。豈越人間分外之相。有奇特也。苟能觸處明如。一卷離言般若宗旨。早[A3]已為諸人註破了也。何必要歸來趺座。囑示叮嚀。重宣饒舌者哉。故孔子曰。吾無隱乎爾。吾無行。而不與二三子者。又中庸云。鳶飛戾天。魚躍於淵。言其上下察也。斯則以無言為言。無示為示。古德所謂任性逍遙。隨緣放曠。但盡凡心。別無聖解耳。
△三結示前義。
是以語默動靜皆說。則見聞覺知靜聽。苟能得法契神。何必要因言說。乃至八萬四千諸塵勞門。眾生以此而為疲勞。諸佛以此而作佛事。
鈔。是以下。若語言.若默然.若動若靜.如瞬目揚眉等。無非皆宣說耳。則見聞下。若見色.若聞聲.若覺若知.通身六根。無非皆聽聞耳。古德云。若將耳聽終難會。眼裡聞聲始得如。故曰。苟能得法契神。何必要因言說耶。斯則總明法非定法。應無所住。而[1]省其心也。乃至八萬四千下。言眾生本自觸處無生。蕩然清淨。良以無始無明熏習力故。故舉心即錯。動念即乖。故淨土懺云。毗盧遮那。遍一切處。其佛所住。名常寂光。是故當知一切諸法無非佛法。而我不了。隨無明流。是則于菩提中見不清淨。於解脫中而起纏縛等。故曰。八萬四千諸塵勞門。眾生以此而為疲勞。諸佛以此而作佛事。又淨名云。諸佛菩提。在六十二見中求。
△三總顯實相心法為詮。
此之一門義通三藏。理徧諸門。祖印相傳者。惟此一事而[A4]已矣。
△六攝境唯心。文二。初釋名義二。初正標釋名。
第六攝境唯心體者。總收前五。並不離識。
鈔。謂前之五體。皆心所變。以心外無法故。如聲是色。即二所現影。況聲上[2]缺曲。假立名句文身色法。是以聲色二法。能詮之體及所詮之義。并諸法顯義等。離心外無體可得。
△二略引唯識義證。
一切所有。唯心現故。
鈔。一切所有下。引唯識義證。以遮外境。識表內心。離識之外。更無別法。彼引多教義證。成立唯識義旨。所以證者。以不籠統真如。顢頇佛性。故[3]啟信論云。依一心法。有二種門。一心真如門。二心生滅門。然此二門。皆各總攝一切法。以此二門不相離故。梵行品云。知一切法。即心自性。故唯心現。
△二釋文二。初立數。
然有四門。
△二釋義。分四。初釋唯本無影。
一唯本無影。謂即小乘。不知惟識故。
鈔。惟本無影者。謂只知有聲名句文。四法本質。不知聲色如像故。若知聲色如影像者。以心外無法。像色原空。即了惟識故。
△二亦本亦影三。初正明本影。
二亦本亦影。謂大乘初教。佛自宣說。若文若義。皆是如來。妙觀察智。淨識所現。名本質教。
鈔。若謂如來實有說法。故名本質。因位說聽。由於意識。故果位中亦惟意識。故云。妙觀察智相應淨識。以果位中智強識劣。故說此識與智相應。此智能於大眾會中。雨大法雨。故能說法智所依王。即是第六。故云淨識之所顯現。而言淨者。純無漏故。唯識疏云。既云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
△二引證二。初佛地論證二。初機感文義自生。
佛地論云。有義聞者。善根本願。增上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相。是佛利他善根所起。名為佛說。
鈔。眾生今生。有義聞者。亦係眾生往昔修習善根。發愿親覲諸佛菩薩。及大善知識念。故得今世增上緣力。得覲於佛。由是如來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相是佛利他善根所說名為佛說者。法華經中云。舍利弗當知。我本立誓愿。欲令一切眾。如我等無異。是佛利他善根。同行起也。今如來淨識上。文義相生。契機而說者。是滿佛果德中愿也。
△二文義生佛自現。
若聞者。識上所變文義。名為影相。此文義相。雖親依眾生。自善根力起。而就強緣。名為是佛說者。展轉增上緣力。生佛二識。自然頓現。
鈔。若聞者下。單指眾生分上。第六意識中所變文義。名為影相。非心外有法故。此文義相雖親依下。指佛自分中力也。謂雖是眾生善根熏習之力。到底而就佛強緣。自誓願力而宣演之。名佛說者。展轉增上緣力。生佛二識自然頓現者。由眾生昔自善力及佛本自願力。故感二互相應。如鏡互照。煥然齊現。無前後際故。
△二指本經義證二。初機感生。
是知善現啟請。佛宣章句。皆由尊者及諸法會眾善根力。始聞般若。文義影相。自識方現。
△次佛自願力應。
如來昔誓願力。熏習淨識。而宣演之。
鈔。法華經云。如我昔所願。今者[A5]已滿足。化一切眾生。皆令入佛道等。其文非一。
△三結彰本影互現。
彼此無非增上緣力。皆繫唯識現故。文義相生。是為亦本亦影耳。
△三唯影無本三。初正釋無本義。
三唯影無本。謂大乘實教。離眾生心。佛果無有聲色功德。唯有如如及如如智獨存。大智大悲增上緣力。令彼所化根熟眾生。心中見佛說法。是故聖教。唯是眾生心中影相。
△二引經證義二。
大經云。諸佛無有法。佛于何有說。但隨其自心。謂說法如是。此經云。莫謂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又云。若以聲色見聞于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等。
鈔。初引華嚴證離眾生心。佛果無有聲色功德。唯有如如智等獨存。次引本經證。非但離眾生心而佛無有聲色功德。然佛證自受用際中。亦本來無有聲色。故誡之曰。莫謂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以是法不可示。言辭相寂滅。故下偈重又誡之曰。若以聲色聞我者。是人乃墮有為坑中。落邪見故。以心外有法不能見如來法身也。無非眾生機感有見。而實如來無所見也。
△三結歎唯影無本。
是以離眾生心。佛本無聲色可得。但隨眾生往昔自善根力。心中見佛聲色者。俱影相耳。
△四非本非影。三初正釋。
四非本非影。如頓教說。一切法界本無聲色影相。言亡絕慮。性本離故。
鈔。疏引頓教。義明非本非影。一切法界本無聲色影相等者。[A6]起信論云。以一切法。唯同如故。當知一切法不可說.不可念.不可立。是故此法從本以來。離言說相.離名字相.離心緣相。畢竟平等。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心。故曰。言亡絕慮。性本離故。
△二引本經證義。
故下文云。應離一切相。是阿耨菩提。故云非本非影。
△三指略在廣。
龍樹等宗。多立此義。
鈔。龍樹等宗下。等宗者。等餘宗故。謂龍樹依智度論。總判離相以為宗要。故此經破相顯性。為此經之要義。故下文云。離一切相即名諸佛等。又此四門。前是小教。以不了名等。四法聲色。是影像故。二是始教。故雖知是。而未脫盡聲色意解。還存法相見故。三是終教。以一聲色無本唯影故。四頓教。由離言絕待。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識識。是故言語道斷。心行處滅。故非本非影耳。
△七會緣入實三。初釋名義。
第七會緣入實者。前來六門。同入一實故。
鈔。夫唯心頓現一切法者。緣會而生。緣謝而滅。前來六門。同契真如實際法故。法華云。唯此一事實。餘二則非真。又云。無量眾所尊。為說實相印等。
△二列數標名。
亦有二義。一以本收末。二會相顯性。
△三釋。文二。初以本收末。又二。初正釋。
前中。以聖教從真如流。故不異於真。攝論云。此真如所流教法。最為勝故。此經破相顯性。惟示真如。金剛般若所流分教。最勝殊妙。超餘法故。
△次引證本經如義。
下文云。云何為人演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等。斯即以本收末。一一文字。攝歸如故。
△二會相顯性二。初正釋。
二會相顯性者。謂差別十二分教。從緣無性。即本真如。故虗相本盡。真性本現。
鈔。如來言說皆順於如。故金剛三昧經云。如我說者義語非文。眾生說者文語非義。仁王二諦品云。大王。法輪者。法本如。應頌如。乃至論義如等。此經明教即是如。不說如皆是教。若取諸法顯義。皆為教體。一切法皆本如也。則無如非教。故云。虗相本盡。真性本現。
△二引證。
下文云。如來所說一切法。即非一切法。解曰。既所說教從緣無性。即非一切法也。
△四結諸法如義。
斯乃從緣入實。會相顯性。即諸法如義。而為教體。
鈔。法華云。諸佛兩足尊。知法常無性。佛種從緣起。是故說一乘。斯則總以諸法如如之義。而為教體。
△八事理無碍體。分三。初列名。
第八事理無碍者。
鈔。由前因緣生滅之法。從緣成立。各無自性。眾生不了。由遍計性。執取我法。以為實有。若除遍計。依他無性即圓成故。故前有會緣入實義。所謂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四相同時。體性即滅。唯一真如。無二法故。今此門中。以真如玅理。不礙隨緣。成立一切法故。即理不礙事義。而一切法。又不礙凝然真如。一味平等。即事不礙理義。如水成波。波即水故。由事不礙理。理不碍事。為之事理無碍法界。而為教之體故。
△二釋。文三。初理不礙事義。
謂一切教法舉體真如。即不礙十二分教。事相燦然。故云。如來說一切法。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鈔。以真如體。雖非生滅。而隨緣自性。成立一切法故。法華云。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於道場知[A7]已。導師方便說。即舉體真如。不礙十二分教。事相燦然。若有礙者。焉能說之。又云。於一佛乘。分別說三。一佛乘者。即真如義也。分別說三者。由真如故。成立一切法也。是故諸大乘經。總依真如實相而為根本。又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故云。如來說一切法下。引經證成可知。
△二事不礙理義。
雖真如舉體為一切。不礙一味平等。故云如來說一切相。即非一切相。
鈔。由真如法體。雖是隨緣一切法等。而一切法等相又不礙真如平等一味。故法華云。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依他無性。即圓成故。
△三雙證二義無礙。
又云。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菩提。解曰。無高下者。性相融鎔真俗一貫。是為一味平等。無高下故。
鈔。起信論云。一心中有二門。一生滅門。二不生滅門。以此二門不相離故。又云。心真如者。即是法界大總相法門體。所謂心性不生不滅。一切諸法。惟依妄念而有差別。若離心念。則無一切境界之相。乃至云畢竟平等。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心。故名真如。故曰。性相圓融。真俗一貫。乃為一味平等。無二法故。
△九事事無礙義三。初釋名。
第九事事無礙體者。謂前八門俱收此經。以為教體。雖後二門。未收此經。其少分義。亦兼攝耳。
鈔。釋名來意可知。更不繁釋。
△二釋文二。初正釋。
何則。夫談真則違俗。舉俗則違真。今既真俗圓融。事理無礙義。故亦有事事無礙體也。
鈔。談真。則真顯俗隱。而違之也。談俗。則俗顯真隱。而違之也。今既真俗下。謂由真非俗外而俗不違也。俗非真外而真不違也。是故即俗而真。即真而俗。用不離體。體不離用也。故大經云。菩薩以有為界。而不滅壞無為之體。以無為體。而不滅壞有為之相。又無為體即有為故。一即一切。以有為相。即無為故。一切即一。一即一切。一切即一。故即事事無礙體也。
△二引證二。初引大疏義證。
清凉云。理隨事變。則一多緣起之無邊。事得理融。則千差涉入而無礙。今夫一般若法。理貫十門。義通三藏。八萬行門。百界千如。以一貫之。豈非一法即多法。多法即一法。
△二引心經義證。
是故心經。以般若空義。貫通五蘊六入十二處十八界。世出世間。聲聞法.緣覺法.菩薩法.乃至涅槃三世諸佛。皆依般若法故。而證阿耨菩提。若百川歸海。普同一味。雖以一滴。逈異百川。以一味義。具多味故。
鈔。大疏云。一切諸法真心所現。如大海水。舉體成波。以一切法。無非一心。故大小等。隨心迴轉。即入無礙。
△十海印炳現體。文三。初釋名。
十海印炳現體者。
鈔。華嚴大疏云。譬如大海。普印四天下一切森羅萬象無不炳現。如來海印定光三昧亦復如是。而能普印一切色身三昧。故下偈云。或現童男童女身。天龍及以阿修羅。乃至摩睺羅伽等。海印三昧威神力等。即以海印炳現。而為教體也。
△三釋文三。初正釋。
如前差別無盡妙義。皆是如來海印定中同時炳現。雖此經義未曾唱明。然默契心源。海印定光亦含此義。是知舍衛托鉢。洗足跏趺。一動一靜。一語一默。皆如來性識浪渟。湛如巨海。月落澄潭。本非來去。
△二引證。
故經云。如來。若來若坐若臥。是人不解我所說義。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
△三結嘆。
是知二門。義屬兼通。未若華嚴愽唱。帝網重重。無盡無盡。故慎勿局定。以說無耳。
△三總結十義。
以上第五教體淺深一科[A8]已竟。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五
校注
[0646001] 主疑体 [0646002] 足疑作 [0646003] 網【CB】,綱【卍續】,綱當作網次同 [0647001] 省疑生 [0647002] 缺疑屈 [0647003] 啟起義通當作起下同【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25 冊 No. 499 金剛經法眼懸判疏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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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禮。文分三。初標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