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二
第二藏教分攝者。
△二釋文二。初略釋。
藏即三藏二藏。教即五教。分即十二分。
△二廣釋三。一釋三藏二藏。文二。一釋三藏。文二。一列名釋義。又二。初列名。
言三藏者。一修多羅藏。二毗奈耶藏。三阿毗達摩藏。
△二釋三藏義三。一釋經藏名義三。初標名。
今初。修多羅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云契經。謂上契二諦三諦四諦之理。下合異類眾生之機。方名契經。即貫義.攝義.常義.法義。謂貫穿一切義理。攝持所化眾生。常。即古今不易。法。即十界同歸。
△三引餘名證。
更有雜心五義。或曰涌泉。注而無竭故。或曰出生。則輾轉滋多義味故。或曰顯示。以佛聖教。顯示事理真俗故。或曰繩墨。楷定邪正無偏曲故。或曰結蔓。能貫能攝。如結蔓故。總上五義。不出貫攝常法。四義等故。餘義等名。恐煩不引。
鈔。餘義等名者。西域更稱云席經。或曰線。或曰聖教。古德見此儒墨。皆稱為經。遂借彼席經。以目聖教雙含二義。俱順兩方。借義助名。更加契字。揀異席經甚為允當。故曰恐煩不引。
△二釋律藏名義三。初標名。
一毗奈耶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名調伏。調練三業。通於止作.制伏。唯明于止。止。即三業七支各各防非。作。是三業七支各各俱善。是以不但永斷十惡而防非。轉更勤修十善而培德。即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之義也。
△三引餘名證。
或曰毗尼。此翻滅義。從因至果有滅義故。或云尸羅。此翻清凉。除煩惱熱有清凉義故。或云波羅提木叉。此翻別解脫。離諸過惡。有解脫義故。雖梵音楚夏。而大旨無殊。悉調伏義故。
鈔。從因至果有滅義故。一滅業非。謂不殺盜等。故律中云毗尼。二滅煩惱。是發業之本。故律云為調伏貪等令盡。是故世尊制增戒學。三得滅。果即無為果。故戒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前二是因。後一是果。解脫者。梵語波羅木叉。此翻別解脫。此就因得名。然有二義。一揀定道。名之為別。二三業七支各各防非。故名為別。亦翻隨順解脫。此據果立。隨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亦云性善。如十誦律。亦名守信。如昔所受實能持故。
△三釋論藏名義三。一標名。
三阿毗達摩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云對法。然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涅槃是善是常。故名勝義法。二法相法。通四聖諦。相者。性也。狀也。二俱名相。法既有二。對亦有二。一者對向。謂向前涅槃故。二者對觀。觀前四真諦理故。其能對者。皆無漏淨慧。及相應心所故。由對果對境。分二名故。故慧但是對。而非是法。非所對故。舊譯為無比法。以詮勝慧故。
鈔。慧者。是五別境中慧。相應心所。即五徧行心所。作意觸受想思。與八識心王相應故。由對果對境下。謂涅槃為果。四諦為境。涅槃四諦二種為所對。無漏淨慧為能對。故云。慧。但是能對屬心。而非是果法及四諦境法為所對故。由斯淨慧心。能對果境二法。而成論之義故。
△三引餘名證。
或曰優波提舍。此翻論義。賓主問答有往復故。或云磨怛理迦。此翻本母。以教與義。為本母故。或曰磨夷。此翻行母。以依教義而成行之母故。雖梵音不同。皆屬對之義故。
鈔。教為能詮。義為所詮。為依教義而成諸乘行故。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正屬修多羅藏。兼律論。故文云。如來滅後。後五百年。有持戒修福者。於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為實。豈非般若之法。總以持戒而為其本。兼律義故。前後上下之文。全以賓主問答。往復窮通。斷疑生信。兼論義故。
鈔。前五百年解脫堅固。第二五百年禪定堅固。第三五百年持戒堅固。第四五百年多聞堅固。第五五百年塔寺堅固。後五百歲者。近于鬪諍堅固。又前兩個五百年。正是正法一千年。次兩個五百年。乃像季一千年。次後兩個五百年。正是末法一萬年初季。尚有持戒修福者。言此經有大根機而受持者。總以多生劫來。即持戒定人為本基故。義兼律儀故。須菩提謁而問之。世尊答而斷之。斯為賓主往復問答。是為論義所攝故。以上三藏列名釋義竟。
△二釋二藏文二。一正釋二藏名義。又二。初標立名。
言二藏者。
△二釋義。又二。一示名義。
一聲聞藏。二菩薩藏。即前三藏之教。詮示聲聞理行果故。名聲聞藏。詮示菩薩理行果故。名菩薩藏。
鈔。聲聞者。因聞[A1]苦集滅道四諦法音。而依教奉行修自利法。名為聲聞。行六度萬行等。修二利法。名為菩薩。即前經律論三藏教典。詮示小乘生空理。詮示小乘戒定慧行。詮示小乘偏真涅槃果德。由斯詮示小乘教行理果四法。攝屬聲聞藏故。又前教是能詮。理行果等為所詮。又菩薩藏中。教。即十二分。理。即二空真如理。行。即六度妙行等。果。即是無餘大涅槃果德。由斯四法。攝屬菩薩藏故。
△二攝歸半滿。
又由緣覺之人。多不習教。出無佛世時。攝屬聲聞故。但分為二。即大小半滿之不同耳。
鈔。緣覺有二。一聞十二因緣悟得果者。名為緣覺。二出無佛世時。如釋迦往昔。為忍辱仙人。獨自了明。名為獨覺。獨覺又二。一不發大乘者。自真獨覺。二[A2]已發大乘者。是假名獨覺。因由不籍教故。攝歸聲聞藏。若[A3]已發大乘者。攝歸菩薩藏。半滿之不同耳者。一九部法為半。法花云。我此九部法。隨順眾生說。二十二部法為滿字教。如華嚴等故。又古德判一代時教。一有相教。二無相教。三同歸教。四常住教。前有相教為半。後之三教為滿。又三教中。前無相教為半。以無相者。未純顯中道義故。後之二教為滿。以純顯常住中道了義故。是知半滿。未局聲聞。故曰不同耳。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屬菩薩藏攝。文云。此經如來為發大乘等。即菩薩藏攝故。
鈔。此般若法。是諸佛母。三藏之骨髓。萬行之本源。菩薩之所歸。諸佛之所證。非菩薩藏攝而何。如來為大乘等。等者。等下文故。經云。如來為發大乘說。為發最上乘者說。又云。樂小法者。不能聽受讀誦。為人分別解說等。故不屬聲聞藏。屬菩薩藏攝。以願示大乘。二空真如。圓頓法故。
以上釋三藏二藏。若名若義一科[A4]已竟。
△二釋五教。文二。初釋五教名義。分三。初標。
言五教者。
△二釋名義。文五。初釋小乘。又二。初立名。
一小乘者。
鈔。賢首大師。依華嚴經。判一代時教。立為五教。初小乘法。即天台藏教。以天台立藏教名。故受招難。以濫三藏名義。故賢首立小教名耳。
△二釋。
所說唯是人空。縱少說法空。亦不明顯。以依六識三毒建立染淨根本。未盡法源故。
鈔。初小乘中四。一約法數多少。二約二空差別。三約所依根本。四結成有餘。
今初言七十五法者。五類法中。有多少故。
謂色法十一。俱舍頌云。色者。五根.五境.及無表色。
二心法。一即是意識。
三心所有法。共四十六。謂大地法有十。俱舍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遍於一切心。大善地法有十。頌云。信及不放逸。輕安捨慚愧。二根及不害。勤唯遍善心。大煩惱六。痴.逸.怠.不信.昏掉.恒唯染。大不善有二。謂無慚及無愧。小煩惱法有十。頌云。忿覆懢嫉惱。害恨謟誑驕。如是類名為煩惱地法。不定有八。謂悔.眠.尋.伺.貪.嗔.并慢.疑。上之六類。有四十六。
四者.不相應行法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異熱.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二名.十三句.十四句文。故頌云。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及生住異滅。并名句文身。
五者.無為有三。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虗空。
總上五類之法。合七十五法。
於此大乘欠二十五。次下當明。今文中雖不云數。義含在內。所說唯是人空下。二明二空差別。謂二乘人。以其根劣。未堪聞說二空真理故。故智論三十一云。小乘弟子。鈍根故。為眾說生空。起信論云。法我見者。依二乘根純故。如來但為說人無我等。縱說二空。少未明顯。以依六識三毒建立下。三明所依根本。
然小乘計生死根本。雖有多種。略舉其三。
一計識心。如正理論第八說經部師。以現在色心等。為染淨因。意云如大乘中。第八為所熏故。
二者.三毒為因義。如大乘中。明前七識為能熏故。令引阿含。但證三毒耳。而云等者。謂以三毒為因緣故。起於三業。三業因緣故。起於三界。是故一切法中。論十二因緣品云。眾生痴所覆。為後起三行。以有此行故。識受六道身等。即其義也。
三者.今取上二義。同有能所熏。熏方流轉故。若爾。焉異大乘。然則以參經意而不同者。但六識非第八為所熏縱說賴耶。[A5]但有名字。能熏又非七識。故全不同。
四者.未盡法源故者。謂由無為法只有擇滅。非擇滅.虗空等三種。而未有真如等無為。明二空故。所以未盡法源故耳。
△二釋始教。文二。初列名。
二大乘始教。
鈔。大者。簡小為義。乘者。運載為義。由前小乘教中。只能自利。今大乘中。而普運一切。故云為大。始者。因對後[A6]已盡之說。今此教中。未盡之說。故名為始耳。
△二釋文二。一釋名義。
由第二時。但明于空。第三時。說三乘。不許定性闡提成佛。未盡大乘至極之說。故名為始。有成佛。有不成佛。復名為分。
鈔。第二時但明於空者。依智光論師判一代時教。由前第一時小乘教中。明心境俱有。第二時為中根人說法相大乘。境空心有。顯唯識道理。以中根猶劣。未能全入平等真空。故今疏云。第二時。但明于空。第三時。為最上根說無相大乘。辨心境俱空。平等一味故。疏第三時說三乘不許下。非智光論師第三時義。即單取戒賢大師依深密經中意云。初小乘中說獨佛一人有大覺性。餘不說有。故皆不成。次一向成。是第二時中。唯說一乘。一切眾生皆得成佛。為一向成。若盡成。為太過。若盡不成。為太不及。故皆為方便。並為不了。以初未堪聞大。一向抑故。第二時勸令欣佛。一向揚故。第三時中。說三乘依理正說。有性皆成佛。無性不成佛。非太過也。故稱為了。以普發一切乘故。此依深密經中意。是權說也。何則。夫深密中指第二時。云許一切眾生成佛。是法華最上一乘之實說。焉可依深密中云。第二時暗指法華為不了義乎。故清涼云。誰判法華為不了義耶。又深密經中云。一切趣寂聲聞種性。雖蒙諸佛教化。終不能當得阿耨菩提。斯皆決定不許定性二乘。及無性闡提成佛。豈實說耶。故云未盡大乘至極之說。故今取智光論師。第二時判義。謂境空心有。法相大乘。及依深密經中第三時教義。今賢首大師。總合一教。乃大乘之初門。俱即不了。故立為始。復名為分。以有成佛。云有不成佛故。乃立分耳。
△二釋教義。
所說則廣談法相。少及法性。其所云性。亦是相數。以依八識建立生死。及涅槃因。諸義類故。
鈔。所說則廣談法相下。云大乘法相。有一百數。
謂色法十一。心法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心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無為有六。故成百數。
於前小乘七十五中。加二十五。謂心法加七。小乘唯一意識故。心所加五。不相應行加十。無為加三。並如彼說。
疏少及法性者。法相法有九十四數。而無為屬性。只得六數。故少及法性云耳。其所云性。亦是相數。今無為法。是法性義。尚以決擇分明。而有六數者。則可知雖云其性。亦在名相數耳。疏以依八識下。謂小乘法以第六意識為染淨因。今始教中以依第八識而有涅槃。故云。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界即因義。謂種子等。疏云。諸義類者。即總結始教中多義也。乃是疏中敝煩意耳。若欲廣知。具如唯識論及花嚴玄談中說。
△三終教。文二。初立名。
三大乘終教。
鈔。前大乘始教中。未盡之說。故此教中[A7]已盡之說。故名為終。若依智光論師判義。正是第三無相大乘中義。雖後頓圓二教。亦在義中。少分攝耳。
△二釋文二。初釋名義。
由出中道妙有。定性闡提皆當作佛。方盡大乘至極之說。故名為終。稱實理故。復名實教。
鈔。由出中道妙有下。以實相離相。中道妙有。非色非空。故虗相本盡。真性本現。一切眾生本來是佛。豈以定性二乘及無性闡提。而無成佛者乎。前始教中。有成佛有不成佛故。今此教中許一切眾生悉當成佛。比前義勝。故云。方盡大乘至極之說。名為終耳。由純顯實相妙理。故復名為實教。
△二釋教義。
所說則多談法性。少及法相。其所云相。亦會歸于性。以依如來藏。隨緣成立。諸義類故。
鈔。所說則多談法性下。以唯顯實相第一義故。其所云相。亦會歸于性者。如說五蘊。五蘊即空。空即法性。又華嚴云。三世五蘊法。說名為世間。彼滅非世間。如是但假名。又云。有諍說生死。無諍說涅槃。生死及涅槃。二俱不可得等。又如說心。心即離念。即如此經。雖云行施度等行。皆歸離相妙行。是般若性。故云其所云相。亦會歸于性耳。以依八識如來藏。隨緣成立諸義類故者。如來藏隨緣成立。有二義。起信論云。一者心真如門。二者心生滅門。是二種門。皆名總攝一切法。心生滅者。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依。所謂依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一切眾生平等一性。俱是真如隨緣成立。依他無性。即圓成故。一理齊平。故說生界不減。佛界不增。如是義類。廣多無盡故。
△四頓教。文二。初立名。
四頓教者。
鈔。由前小始終三教。總名為漸。今此中離言絕待。對前漸教。故名為頓。以頓者。不立漸次義故。
△二釋文義二。初釋名義。
總不出說法相。唯辨真性。一念不生。即名為佛。無漸次故。說名為頓。
鈔。一念不生。即名為佛。以觸處逢真。無漸次義故。立頓字名耳。
△二釋教義。
五法三自性俱無。八識二無我俱遣。訶教勸離。毀相泯心。諸義類故。
鈔。一名.二相.三妄想.四正智.五如如。三自性者。一徧計.二依他.三圓成。即三自性也。二無我。一者人無我。二者法無我。訶教勸離者。以達摩西來不立文字。以心印心。以法印法故。五法三自性。及八識二無我理。一切俱掃。以言語道斷故。如是義類。廣如楞伽.金剛等經諸妙義故。
△五圓教。文二。初立名。
五圓教者。
鈔。由前以漸而立頓名。以頓而立漸名。以漸而立頓名者。即小始終三教。以是法不可示。言辭相寂滅故。是名為頓也。以頓而立漸名者。一切聖賢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故名為漸也。是以頓不礙漸。即行布次第故。漸不礙頓。即觸處圓成故。由是頓漸無礙。得入圓宗。故今第五。立圓教名也。
△二釋文義二。初釋名義。
統該前四。圓滿具足。得名為圓也。
鈔。統該前四者。即小始終頓四義。攝歸圓故。如海百川。以普同一味。名圓滿具足也。是以圓信.圓解.圓修.圓行.圓證。以因該果海。果徹因圓。得名為圓義也。
△二釋教義。
所說唯是無盡法界。性海圓融。緣起無礙。相即相入。帝網重重。主伴交參。無盡無盡故。
△三結五教名義。
以上五教之義。廣如華嚴玄談中辨。恐煩不引。
鈔。恐煩不引者。指略在廣。義有所陳。
△二攝屬所歸。文三。初正屬所歸。
今此經者。正屬于終。兼通于頓。義該小始。
△二引證。分三。初證終教義。
文云如來者。即諸法如義。又云。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又云。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等。斯為事理圓融。二諦無礙。特顯中道。即法華諸法實相之妙義也。又云。信心清淨。即生實相。攝終教義也。
△二證頓教義。
又云。離一切相。即名諸佛。即頓教毀相泯心之旨也。又云。以無我等四相。修一切善。即得阿耨菩提等。亦頓教義也。
△三證始教示顯性義。
又云。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者。斯借小乘心外有法。以探尊者。是該小教義也。尊者領意。即轉破云。不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破相顯性。即借始教之義也。然此經者。雖借小始二門之用。攝歸終頓之源。直指一乘無二法故。
△三釋通妨難。
問。何得不攝歸圓教。答。但屬圓教少分。以不陳之。故賢首大師。判華嚴為圓教一乘。有二義故。一同教一乘。二別一乘。同教一乘者。則同頓同終。別教一乘者。則不可思議。今此經者。即華嚴同教一乘所攝。非別教一乘攝也。
△三釋十二分。文三。初列名。
言十二分者。一契經.二應頌.三授記.四孤起.五因緣.六無問自說.七本事.八本生.九方廣.十未曾有.十一譬喻.十二論議。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以屬八分所攝。此經既屬修多羅藏。豈非契經所攝故。尊者因請而說。即因緣所攝故。若以色見我及一切有為法等偈。即孤起所攝故。歌利王割截身體。即本事所攝故。如來為發大乘者說。即方廣所攝故。我從昔來。所得慧眼。未曾得聞如是之經。即未曾有所攝故。如夢幻泡影等。即譬喻所攝故。賓主往復問答。即論議所攝故。雖文中過去然燈授記及五百世作忍辱仙人俱屬本事所攝。非授記及本生所攝故。至於應頌文義全無。故非所攝。是以十二分中。惟屬八分之所攝故。
△三總結。
以上第二藏教分攝一科[A8]已竟。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二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25 冊 No. 499 金剛經法眼懸判疏鈔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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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藏教分攝三。一總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