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疏記科會卷第三
金剛經疏記科會卷第三
校注
[A1] 已【CB】,巳【卍續】
[A2] 已【CB】,巳【卍續】
[A3] 已【CB】,巳【卍續】
[A4] 已【CB】,巳【卍續】
[A5] 己【CB】,巳【卍續】
[A6] 己【CB】,巳【卍續】
[A7] 己【CB】,巳【卍續】
[A8] 己【CB】,巳【卍續】
[A9] 已【CB】,巳【卍續】
[A10] 已【CB】,巳【卍續】
[A11] 已【CB】,巳【卍續】
[A12] 已【CB】,巳【卍續】
[A13] 已【CB】,巳【卍續】
[A14] 已【CB】,巳【卍續】
[A15] 已【CB】,巳【卍續】
[A16] 已【CB】,巳【卍續】
[A17] 已【CB】,巳【卍續】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25 冊 No. 491 金剛經疏記科會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5-18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卍新續藏》所編輯
【原始資料】CBETA 人工輸入,CBETA 掃瞄辨識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二正宗分二。初標列章門。二依章隨釋。
初標列章門。
【疏】第二正宗分。二門分別。初約無著七種義句以懸判。後依天親門答斷疑以科釋。
【記】正宗中疏二。初標章門。
○以一卷經文。二論解釋。大雲青龍皆二論並行。今即不爾。何者。以無著配十八住處。天親斷二十七疑。旨趣既殊。科段亦異。或一疑中有四住五住。或一住中有二疑三疑。乍合乍離。連前帶後。以是之故。文涉交加。理則不必深玄。學者以之難解。今既別釋。庶不相干。傳講之流。少力多獲耳。
△二依章隨釋二。初約無著七種義句以懸判。二依天親問答斷疑以科釋。初約無著七種義句以懸判三。初正示七句。二總指後四。三廣釋第三。
【記】初中三。初正示七句。
△初正示七句二。初牒標。二列釋。
初牒標。
【疏】初中。七義句者。
【記】七義句者。論述歸敬偈[A1]已。即云。成立七種義句[A2]已。此般若波羅蜜。即得成立。義句。揀文句也。既以一義為一句。此經共有七義句也。七義句名。疏中自有。於中。前六顯示菩薩所作究竟。第七顯示成立此法門故。然此七句之文。教理行果。悉圓滿矣。於中一二三四。是行也。五。理也。六果也。七。教也。齊此懸判一科。唯依無著之名記之。
△二列釋七。初種性。二發起。三住處。四對治。五不失。六地位。七立名。
初種性。
【疏】一。種性不斷。謂護念付囑。
【記】疏一種性不斷者。此非凡夫二乘及權教菩薩。意明佛種性不斷也。
○謂護下。指經。便是釋意。謂以小付大。囑大化小。展轉如是。寧有斷絕。如人父母。付囑子孫。(云云)。此是空生之本意。故以此事讚佛。引起問端也。
△二發起。
【疏】二。發起行相。謂申請讚許。
【記】疏二發起行相者。既欲種性不斷。故須發起修行之相也。
○謂申下。指經。其實佇聽亦在此攝。
△三住處。
【疏】三。行所住處。謂十八住。從佛正說。直至經終。是無相行所住處矣。
【記】疏三行所住處者。既有能發。必有所發也。
○十八住名義。下文廣釋。
○從佛下。指經。
○是無下。釋名義。此既相之無相。非一向之無相。略見行玄。為順本宗。故標無相也。
△四對治。
【疏】四。對治。謂一一住處。皆具邪行。共見正行。二種對治。
【記】疏四對治中。邪行。即不正行也。但不順佛道。皆名邪行。
○共者。不一義。見者。分別情。正行者。即雜見之正行。非純正之正行也。
○二種對治者。以正行治邪行。是一對治。以無分別智治分別見。是二對治。然邪即全治。共中即但治於見。不治正行。如披砂揀金。而去砂不去金。今經中。但有能治。無所治也。且如第一住處中。不度眾生為邪行。度眾生為對治。於度眾生時。見有眾生是所度。見我是能度。是分別見。度而無度為對治。此理實同時。義分前後。初住既爾。餘可例知。故論云。行諸住處時。有二種對治。
△五不失。
【疏】五。不失。謂由對治離增減二邊。不失中道。
【記】疏五不失中。謂由下。明意也。
○離增減者。謂執有為增。執無為減。前墮此二。則失中道。今皆離之。故得不失也。如經中。即非佛法。是勝義諦。遮增益邊。是名佛法。是世俗諦。遮損減邊。其餘即非是名。皆例之也。論最後結云。菩薩離此二邊故。於彼對治。不復更失。故名不失。
△六地位。
【疏】六。地位。謂由不失中道。成賢聖位。信行地。淨心地。如來地。
【記】疏六地位中。謂由下。釋。以二邊邪僻。置之不論。中道乃是大菩提路。故於此中。分立地位。如往帝都。有三路異。兩邊皆非。中道即正。正路之中。方可論於遠近遲速等也。法中亦爾。故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信行下。分位也。於十八住中。前十六住是信行地。此當三賢。依信起行。故名信行。亦名信解。依信起解故。第十七住是淨心地。此當初地。離分別障。親證真如故。第十八住。從第二地[A3]已去乃至佛位。通名如來地也。
○又以諸家明地位。或廣或略。廣則五十二位。略則泯之全無。今則均於廣略。去其太甚。說三地五位矣。
△七立名。
【疏】七。立名。謂由前六。智慧堅利。位地濶狹。故名金剛。
【記】疏七立名中。謂由下。釋。謂約三種法上。立金剛名。一約般若體用名金剛。此如金剛堅利。二約地位濶狹名金剛。此如金剛杵形。以信行一僧祗。淨心只一剎那。佛地二僧祗。如金剛杵。初後濶。中間狹故。三約文字名金剛。此如畫像也。以詮信行地七紙餘經。佛地三紙餘文。淨心地五行經。如彼畫像。亦初後濶。中間狹故。又此三者。法喻之上。皆展轉而成。喻中。且根本是堅利金剛。因造以成其杵。因畫以成其像。法中。根本是體用般若。因修以成其位地。因詮以成其文字也。又此法喻各三事中。一事即實。餘二皆虗。喻中。堅利金剛是實。杵形畫像皆虗。法中。體用般若是實。位地文字皆虗。以此三事。首末相似。故立金剛之名。然前一是佛本意。餘二是菩薩及古德意也。
○由前六等者。於中。前五堅利。第六濶狹。濶狹之中。含能所詮也。
△二總指後四。
【疏】後四但約第三句中十八住說。無別經文。
【記】疏後四下。二總指後四。
○應先問云。第三句內。說盡經文。未知後四。如何配攝。故此云也。
○謂一一住說對治故。於對治處。顯不失中道故。於不失中。立位地故。於前六中道。立名故。(云云)。
△三廣釋第三三。初正辯十八住處。二重以八義相攝。三更約地位配釋。初正辯十八住處二。初牒標。二列釋。
初牒標。
【疏】十八住處者。
【記】疏十八下。三廣釋第三。三。一正辯十八住處。疏中具列十八住名。略釋其義。兼明對治十二種障。便指經文。令知科段所屬。
○然每住經文。疏但略標三字五字。緣以經本科段首尾文勢稍重。恐言涉相濫。故不標最初之字。但取其次異文。亦不結終齊至何處意在省約耳。向下隨文略敘首末。以隔前後。
△二列釋十八。初發心住。二波羅蜜相應住。三欲得色身住。四欲得法身住。五修道無慢住。六不離佛世住。七願淨佛土住。八成熟眾生住。九遠離外論住。十觀破色身住。十一給侍如來住。十二遠離退失住。十三忍苦住。十四離寂靜味住。十五證道離喜住。十六求佛教授住。十七證道住。十八求佛地住。
初發心住。
【疏】一。發心住。經云應如是降伏其心所有一切等。
【記】一中發心者。謂發廣大第一等四種心也。
○經文從佛告須菩提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降伏其心。乃至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
○以大乘菩薩。最初法爾合發是心。故十八住中。居其第一。
△二波羅蜜相應住。
【疏】二。波羅蜜相應行住。不住色布施等。
【記】二者。經從復次須菩提。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乃至須菩提。菩薩但應如所教住。
○不住等者。等有二意。一則等於餘文。如上所引。二則等於餘義。謂等餘戒等五也。
○此則雖是指經。便兼釋義。則波羅蜜是所應。戒等是能應。能所兩合。故云相應。由是。但行施戒等。不能離相。或行離相。不行施戒等。皆非相應行。直於行施戒等處離相。離相處行施戒等。方得名為相應行也。
△三欲得色身住。
【疏】三。欲得色身住。可以身相等。
【記】三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身相見如來不。乃至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問。色身是相。何以離相求之。答色身之相是影。法身無相是體。欲得有相色身。須見無相法體。未見法體。不能現相。是故先令見相無相。方得色相之身耳。此中意在文外。故論以意科也。
△四欲得法身住。
【疏】四。欲得法身住。法身有二。一言說法身。頗有眾生等。因言顯理故。二證得法身復有二。一智相。如來得阿耨等。二福相。若人滿三千等。
【記】四中言說者。經從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問。法身非言說。何故以言說為法身耶。故疏釋云因言顯理故。此有二意。一以言說顯於法身。法身非言說。二文字性離。即是法身。無別法身耳。
○智相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得阿耨菩提耶。乃至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則以無相無為法為智相也。故起信云。以智相無可見故。
○福相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乃至須菩提。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
○斯則以持說此經。獲無漏福所感微妙色身。名為福相也。然是法身之福相。福相非法身。依主釋。
△五修道無慢住三。初正示此文。二通敘後段。三別結對治。
初正示此文。
【疏】五。於修道得勝中無慢住須陀洹等。
【記】五於下。文三。初正示此文。
○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須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不。乃至是樂阿蘭那行。
○得勝者。以小乘四果。勝於四向等故。對劣彰勝也。此即以小況大也。小人尚猶無過。君子豈合有𠍴。由無慢故。方得證果。故經皆言。我不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等。
△二通敘後段。
【疏】從此至十六住。如次對治十二種障。意明欲求色身法身。須離是障。障盡故。入十七證道住。
【記】從此下。二通敘後段。
○意明等者。敘次第之意也。先問云。前之四住。何不言離障耶。故云也。意云凡欲修進。先須發心。發心[A4]已。則修行。故有第一第二。發心修行。本求佛果。佛果之內。唯有二身。麤細之間。先色後法。故有第三第四。前修勝行。恐有慢心。障入聖位。故說小果以況大乘。今離障。進入十迴向位也。故從第五。方說離障也。
○然此十二障。每至一住。皆須躡前。以辨來意。如云。雖得無慢。猶自少聞。故於第六住中。對治少聞障。他皆倣此。以此諸障。皆在地前。能障見道。非是地上。故云障盡入證道也。然障是所治。文在經外。住是能治。正是經文。若相望說之。理則明矣。
△三別結對治。
【疏】今當對治第一慢障。
【記】今當下。三別結對治。
○然準五蘊論說。慢有七九二種。但開合之異。此約入道人說。七者。論云。一慢。於劣謂勝。於相似謂等。二過慢。於相似謂勝。於勝謂等。三慢過慢。謂於勝[A5]己計勝彼。四邪慢。[A6]己實無德。計[A7]己有德。五我慢。謂於五取蘊。計我我所。六增上慢。謂於勝妙法中。未得謂得。七卑劣慢。於多分勝。計[A8]己少分劣。今所離者。即五六也。以證我空故。取自果故。
△六不離佛世住。
【疏】六。不離佛世時住。昔在然燈等。離第二少聞障。不離佛世。則具多聞。
【記】六者。經從佛告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昔在燃燈佛所。乃至實無所得。
○云何離障得成住耶。疏次云離第下。所離障。不離下。結成住義。於中。上句成住。下句離障也。若離佛世。不名住處。無佛說法。則是少聞。便成其障。若不離佛世。乃成住處。常遇佛說法。則具多聞。便離障也。
○然凡是修行。智慧為本。欲得智慧。必須多聞。故依佛住。離少聞障也。故經云。多聞增智慧。勤問第一方。
○問。若然者。據今經云。於法實無所得。豈成多聞。答。此是聞而無聞。得而無得。無得而得。是真得。無聞而聞。是實聞。故成此住。
△七願淨佛土住。
【疏】七。願淨佛土住。菩薩莊嚴佛土不等。離小攀緣作念修道障。緣形相土則小。無緣則大。契法界故。
【記】七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菩薩莊嚴佛土不。乃至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離小下。所離障。攀緣即是作念。葢一義耳。
○緣形等者。意云。若取色聲等相為土。即有分限。故名小也。以不如法身故。若不取相。分別不生。心境兩忘。竟何分限。故云大也。契法下。釋所以也。意令忘懷嚴法性土。不令生心嚴法相土也。故經云。不應住色等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偈釋云。智習唯識通。如是取淨土。非形第一體。非嚴莊嚴意。
△八成熟眾生住。
【疏】八。成熟眾生住。人身如須彌等。離捨眾生障。若見大小。不能濟物。
【記】八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譬如有人。身如須彌山王。乃至是名大身。
○成熟者。即由教化令眾生成種。根熟有所悟證。
○離捨下。所離障。若捨眾生。即不能教化。故令離障。方成住也。
○若見大小下。反釋所以。意言能濟物者。葢為不見大小也。故經云。佛說非身。是名大身。豈存大小。若見大小。則有高下親疎憎愛。心既不等。寧曰大悲。縱使化生但成愛見。憎者則去。便捨眾生。云何成熟。反此用意。則物無有遺。遲速之間。皆能成熟。
△九遠離外論住。
【疏】九。遠離隨順外論散亂住。如恒河中所有沙等。離樂隨外論散亂障。恒沙寶施。不及持經。如何外學。不修正法。
【記】九者。經從須菩提。如恒河中所有沙。乃至如來無所說。
○離樂下。所離障。然隨順外論。即是散亂但能遠離。即成住也。即儒墨文筆。除佛教外。皆外論也。以外論之事。是名利源。既若求名。豈得心無散亂。況得之則樂。失之則苦。苦之則憂。樂之則溢。由斯業累。世世沉淪。反推其本。皆由隨順外論耳。
○恒沙下。舉持經福多以責外學。意云。持經者功德若此而不修行。名利之源。是輪迴苦本。如何隨順。却乃修學。
△十觀破色身住。
【疏】十。色及眾生身摶取中觀破相應行住。三千世界所有微塵等。離破影像相中無巧便障。既離散亂。與定相應。以細末不念二種方便。破麤至細。泯細至空。則除影像之相想。
【記】十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微塵是為多不。乃至是名世界。
○色是依報。即外四大。身是正報。即內五蘊。摶取者。即和合義也。但秦魏譯異爾。然摶取約法。相應兼人。二事相望。總有三對。一。內身色蘊。及外器界。但合微塵所成。名為摶取。見有身器為依正執取等。即是相應。二受等四蘊。但合心心所法而成。名為摶取。見有苦樂受等。即是相應。三。色心和合以成此身。名為摶取。見有心色。即是我人相應。行即遷流造作之義。觀破之義。如下所明。
○影像相者。謂色心等法。是法界中之影像。亦可是業識之影像。離破下。所離障。無巧便者。由無善巧方便。不能破此影像。乃名為障。若有巧便破之。則成其住也。巧便之相。彰在次文。
○既離下。躡於前住以為方便之本。由無散亂。則成其定。從定方能發慧。觀而破之。
○以細下。正示二種方便。巧便之相也。然破色具二。破心唯一。除細末也。以心心所法。不可析破故。麤色顯著。難忘執情。析至極微。易祛妄念。故須具二。如下文說。
○相想。即心境也。心境兩忘。故云除。
△十一給侍如來住。
【疏】十一。供養給侍如來住。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等。離福資糧不具障。不以相見。常見法身。名為給侍。福無邊矣。
【記】十一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乃至是名三十二相。
○離福下。所離障。欲入聖道。須福資糧。如人遠行。豈可空往。佛為至聖。是福之因。供養給侍。無不獲福。即以此福。為其資糧。若供養得福。即是住非障。反之則是障非住也。
○不以下。或問。文云不以相見如來。如來尚不得見。云何給侍耶。故此釋也。此即但以智慧隨順相應。名為給侍。然非謂棄却相身。別侍無相之佛。但了相即非相。不生執著。乃曰相應。凡所供養親近恭敬。皆名給侍。若生執著。不順於理。雖常見佛不名為見。如下文云。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華嚴云。若人百千劫。常隨於如來。不了真實義。盲瞑不見佛。又如佛昔三月昇忉利天為母說法。後降閻浮。有蓮華色比丘尼欲先見佛。化作轉輪王隊仗。往至佛所。佛乃訶之具陳上事。時須菩提。在於山中。亦欲見佛。尋復思念。空無相理。是真法身。何用見色相。言[A9]已復坐。竟不往見。於是佛告蓮華色言。須菩提先見我竟。汝[A10]已在後。故知執相迷真。對面千里。虗心體物。天地一家。故古人云。肝膽雖近。情生則隔。江山雖緬。道契則隣。是知通達妙理。方真給侍。若斯給侍。是侍真佛。故所獲福。無有邊際。
△十二遠離退失住。
【疏】十二。遠離利養及疲乏熱惱故不起精進及退失住。恒河沙身命布施等。離樂味懈怠利養障。恒沙命施。猶劣受持。豈為一身。躭著利養。身疲心惱而懈怠耶。
【記】十二者。經從須菩提。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乃至是名第一波羅蜜。
○離樂下。是所離障。然障名有所闕略。若取周備。不過住名。但樂味成障。遠離成住。且約為障起過。有其五重。一為身求利。二由求利養。令身疲乏。此復有二。一由放逸。令身疲乏。二求不得。身亦疲乏。三由身疲故。令心熱惱。四由心熱惱故。不起精進。五由不精進故。退失功德。
○恒沙命施下。釋成對治經苦較量。意令改革。以見大利故。不求小利。既不求利。身則不疲。身既不疲。心則不惱。心既不惱。則起精進。既起精進。則能受持。獲無邊福。故知經意。為治此障。成其住也。
○一身者。一報身也。意云。豈為一報之身。終日求名求利。求之不足。未始稱情。縱使多財。死為他物。持經功德無量無邊。盡未來際。用之不竭。利害若此。人何不然。無常經云。眷屬皆捨去。財寶任他將。但持自善根。險道充糧食。
△十三忍苦住。
【疏】十三。忍苦住。忍波羅蜜割截身等。離不能忍苦障。無我等相。累苦能忍。
【記】十三者。經從須菩提。忍辱波羅蜜。乃至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
○離不下。所離障。此但不忍為障。忍之成住也。
○無我下。出忍之所以也。斯有兩意。所謂通別。通則由無我相。雖累遭割截。常能忍受。別則由無我故忍。由累苦故能忍也。
△十四離寂靜味住。
【疏】十四。離寂靜味住。當來之世。若有人能於此經受持讀誦等。離智資糧不具障。日三時捨身。一一沙數。不及信經。如何唯專禪定。耽寂靜味。闕於智慧。而不持說。
【記】十四者。經從須菩提。當來之世。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能於此經受持讀誦。乃至果報亦不可思議。
○離智下。所離障。若躭寂無智即是障非住。若離寂修智。即是住非障。
○日三時下。指經對治。意云欲證聖性。非智不階。經苦較量。意在䇿發。此同革嚴經中訶勸之相。彼云。法性真常離心念。二乘於此亦能得。不以此故為世尊。但以甚深無閡智。
○然此是對治之別意。故須一向而言。令人捨定修慧。若據究竟通論。必須定慧等學。涅槃經中說。定慧不等。不見佛性。無明邪見。自此而生。前第十一住。便是定門。對治不同。故須然也。修習之者。須兼行之。
△十五證道離喜住。
【疏】十五。於證道時遠離喜動住。云何住降等。離十一不自攝障。我能住降。心生喜動。動則不能自攝。
【記】十五者。經從爾時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
○離十一下。所離障。謂動不自攝。則是障非住。若自攝不動。則是住非障也。論中則云自取障。
○我能下。釋。意云由計我故。遂起降住勝能之心。不覺喜動。故不自攝。今經既云無一眾生得滅度。無法得菩提則不計勝能。故能對治也。
△十六求佛教授住。
【疏】十六。求佛教授住。於然燈佛所。有法得菩提不等。離十二無教授障。欲入初地。須佛教授。故約遇佛得無所得。而證道矣。
【記】十六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於然燈佛所。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乃至是故名一切法。
○離十二下。若無教授。即是障非住。若得教授。即是住非障。
○欲入下。釋成住義。雖三賢位中。亂修六度。經一無數劫欲入聖道。要佛䇿發。故於資糧位後。立加行名。其猶鑽火。火欲出時。倍加功力。遇佛。然燈佛也。得無所得者。即然燈與善慧授記。當得作佛。號釋迦牟尼。非佛與法。故云無得。
○問。此說善慧得記。進入八地。何故將此配地前耶。答。欲入初地。須學八地用心。方可得入。若學初地。竟不能入。如人學射。可知。又將證八地。猶須教授。欲入見道。豈得不然。
○然從第五。至此住中。每住對治一障。此障障於見道。今則加行位極。對治[A11]已盡。故云而證道矣。
△十七證道住。
【疏】十七。證道住。人身長大等。攝種性智。證徧行真如。成法報身。故長大矣。
【記】十七者。經從須菩提譬如人身長大。乃至佛說一切法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
○攝種性下。釋成住義。智體即觀照般若。是能證也。即妙平二智無分別也。以得此智。生如來家。決定紹佛種故。斯則地前加行之智。至於初地。轉受此名。
○證徧等者。體即實相般若。是所證也。以徧在一切法中故。唯識云。由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論中則名平等智。然有五種平等因緣。一麤惡平等。二法無我平等。三斷相應平等。四無希望心平等。五一切菩薩證道平等。有是五種因緣。故名平等智。故論云。入證道時。得二種智。一攝種性智。二平等智也。然所證是理。今云智者。斯有兩意。一準起信論云。依此法身。說名本覺。二則理智冥合。能所不殊。如珠與光。不相捨離。
○成法報身者。攝種性智至果得成報身。平等智至果得成法身。
○故長大者。論即云妙大。妙即報身。以萬行功德所莊嚴故。大即法身。真如實理。徧一切故。
△十八求佛地住二。初標六種具足。二列六種具足。
初標六種具足。
【疏】十八。上求佛地住。於中復有六種具足。
【記】十八者。自此[A12]已下。皆求佛地。於中復有六種具足。具足者。圓滿義。謂轉捨二障。轉得菩提涅槃。攝轉具足也。
△二列六種具足六。初國土具足。二無上見智淨具足。三無上福具足。四無上身具足。五無上語具足。六無上心具足。
【記】既證聖性。生如來家。須示佛果功德。令其欣趣。然其果德雖多。以要言之。不出依正二報。二報之內。先明所依。若無所依。能依何立。正報之內。不踰福智。智引福故。先智後福。然後別顯三業。依次所明。
△初國土具足。
【疏】一。國土淨具足。我當莊嚴佛土等。此教二地[A13]已上諸大菩薩。
【記】一。經從須菩提。若菩薩作是言。我當莊嚴佛土。是不名菩薩。乃至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
○此教下指位。即從二地至於等覺。當修道位。謂莊嚴之時。離能所相。名之為淨。稱周法界。故云具足。故經云。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
△二無上見智淨具足。
【疏】二。無上見智淨具足。有肉眼不等。此下皆唯佛果。故云無上。無上之言。貫通下四。
【記】二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肉眼不。乃至未來心不可得。
○見淨者。即五眼也。見即無見。名之為淨。無所不見。名為具足。
○智淨者。即悉知諸心等。知即無知。名之為淨。無所不知。名為具足。以智見不別。故當一處。
○此下等。即指位。揀非修道。即無學位也。
○下之四段。皆合有無上之言。故云貫通下四。
△三無上福具足。
【疏】三。福自在具足。若人滿三千界七寶等。
【記】三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乃至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
○問。前[A14]已頻說施福。與此何別。答。前所說者。皆是較量不及受持之福。今此說者。乃是無住稱性之福。非能較量。故不同也。
○問。佛是果。布施是因。云何果中即說因行。答。凡是果德。皆彼因成舉彼無住之因。以彰稱性之福也。
○言自在者。揀有漏之福不自在也。
○若準論中。此與智淨合為一段。意明福智不相離故。則於身中開之為二。謂色身具足。亦盈六數。今則合後開前者。意云。福之與智。迢然不同。配攝因果。五六有異。異須開也。相之與好。同是一身。兼對下語意以成三業。故須合也。
△四無上身具足。
【疏】四。身具足。佛可以具足色身等。
【記】四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乃至是名諸相具足。
○此明如來真應具足。如經云即非具足色身。明真身也。是名具足色身。明應身也。即非諸相具足。明真身也。是名諸相具足。明應身也。
△五無上語具足。
【疏】五語具足。汝勿謂如來說法等。
【記】五者。經從須菩提。汝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乃至是名說法。
○說而無說。無說之說。是真說法。
○具足者。無法可說無所不說是名說法。
△六無上心具足。
【疏】六。心具足。佛得阿耨菩提。為無所得耶。乃至應作如是觀。
【記】六者。然於心中。復有六種。一念處。二正覺。三施設大利益。四攝取法身。五不住生死涅槃。六行住淨。化度眾生。大悲為本。故先明念處。自未成佛焉能度他。故次明正覺。自利既滿。即合利他。故次明施設大利益。猶恐滯相。故次明攝取法身。又恐住空有。故次明不住生死涅槃。又恐執施化跡。故次明行住淨也。以此六義。別對經文。廣如彼論。避煩不敘。
△二重以八義相攝二。初標。二配。
初標。
【疏】又十八住。略為八種。亦得滿足。
【記】又十下。二重以八義相攝。
△二配二。初以六攝十八。二以二攝十八。初以六攝十八四。初以二攝二。二以一攝二。三以一攝十二。四以二攝二。
初以二攝二。
【疏】一。攝住處二。波羅蜜淨住處。一二次配。
【記】一者。
○是籠羅包納之義。即以普度眾生。現無違反。是故配同第一發心住也。
○二者。淨與相應。葢一義耳。是故配同第二住也。
△二以一攝二。
【疏】三。欲住處攝三及四。
【記】三者。雖三色四法。皆是欲得。由此配同三四二住也。
△三以一攝十二。
【疏】四。離障礙住處。即前十二障也。從五至十六。
【記】四者。可知。
△四以二攝二。
【疏】五。淨心住處。六。究竟住處。上二次配十七十八。
【記】五者。正當淨心地。故同此住。
○六者。正當究竟位。故同此住。
○雖通修道。就多故說。
△二以二攝十八。
【疏】七。廣大住處。八。甚深住處。上二各攝十八住處。一一住中。皆深皆廣。
【記】一一下。明各攝義。如第一住中。普度四生。廣也。令入無餘涅槃深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廣也。菩薩無我人等相者。深也。初住既爾。餘則例知。若五百生忍。廣也。並無我人。深也。
○若細言之。前以六住攝十八住。後以二住攝十八住。皆得滿足。
△三更約地位配釋二。初標。二配。
初標。
【疏】十八住文。配位地者。
【記】十八住文下。三更約地位配釋。
○然諸教中。所說地位。或有或無。如楞伽經云。十地即為初。二地即為入。乃至無所有何地。此明無也。仁王纓絡等經。即是說地位。是明有也。然此有無。皆隨機說也。若華嚴。行布萬差。圓融一際。有無無閡。斯則稱性之說卷。然依華嚴有無無閡。方為了義。以約法即無。約人即有。人法既不相離。有無故合均齊。然其行人。念念須冥佛境。反窮果海。自然階降不同。若預等級用心。畢竟障於證入。故華嚴疏云。修則頓修。位分因果。況此經宗無相。豈合列位淺深。但約情惑漸薄而位地轉高。義相稍同。故略配攝也。
△二配三。初配資糧。二配加行。三配三道。初配資糧三。初十住。二十行。三十迴向。
初十住。
【疏】第一。十住。
【記】第一十住者。十住。謂第一發心住。二治地。三修行。四生貴。五方便具足。六正心。七不退。八童真。九法王子。十灌頂。
○今配十住者。與彼初住名同。故配之也。
○問。此但云一。如何配十。答。以初攝後故。
○問。何故不言十信位耶。答。亦攝入十住位中也。以前之十住。通名信行地故。亦同華嚴合前開後也。故發心一住。前攝十信。後攝餘九耳。
△二十行三。初前六。二第七。三後三。
初前六。
【疏】第二十行中前六。
【記】第二十行等者。十行。即一歡喜行。二饒益。三無瞋恨。四無盡。五離癡亂。六善現。七無著。八尊重。九善法。十真實。
○前六者。十中前六行也。以配此中第二住處。以此住處。說六度故。即布施配歡喜行。持戒配饒益行忍辱配無嗔恨行。精進配無盡行。禪定配離癡亂行。智慧配善現行。心離分別。善巧示現故。
△二第七。
【疏】三第七行。
【記】三第七行者。不以相見如來。即無著也。
△三後三。
【疏】四。後三行。
【記】四後三行者。配第四住中三種法身。
○謂言說法身。配尊重行。於佛言教。生尊重故。
○智相法身。配善法行。以真如無為。是真善法故。
○福相法身配真實行。以持經之福無漏真實故。
△三十迴向。
【疏】五至十四。如次配十迴向。
【記】五至十四配十迴向者。一救獲一切眾生離眾生相迴向。二不壞。三等一切佛。四至一切處。五無盡功德藏。六隨順堅固善根。七等心隨順一切眾生。八真如相。九無縛無著解脫。十法界無量。
○五配第一。離慢即是離眾生相也。
○六配第二。遇佛多聞。信解行等不壞。
○七配第三。諸佛離相。既不住色。即等佛也。
○八配第四。既見大身非身。是真如際。方至一切處。
○九配第五。不隨外論。受持此經。即得無盡功德。
○十配第六。觀破五蘊。與定相應。善根堅固。
○十一配第七。既不取相即於眾生等隨順之。
○十二配第八。經云。離一切相。即名諸佛。即真如相也。
○十三配第九。割截不瞋。即無縛無著也。
○十四配第十。經云無有邊不可思議功德。即是法界功德也。
△二配加行二。初前二位。二後二位。
【記】十五煖等者。配四加行位也。
○然此四位。由三賢菩薩。[A15]已經一無數劫。修集福智資糧。為入見道。故復加行。
○煖頂二位以四尋伺觀。觀所取名等四法。假有實無。即所取空。
○忍世第一。以四如實智。通觀能所名等皆空。然忍有三品。謂下中上。下品即所取空。中品順能取空。上品印能取空。世第一二空俱印。然皆滯相。未能證實。故唯識云。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初前二位。
【疏】十五。煖頂。
【記】若配經文。即十五住經云。實無有法發阿耨菩提心者。以菩提能發所取。既言實無。即所取空。當煖頂二位。
△二後二位。
【疏】十六。忍世第一。
【記】十六住中云經。佛於然燈佛所。不得菩提。是印所取空。當下品忍。
○次云如來者即諸法如義。即順能取空。然猶未說後時不得。即知未能印持。故當中品忍。
○次云實無有法佛得阿耨菩提。此明後時畢竟不得。即印能取空。當上品忍。
○次云如來所得法此法無實無虗。乃至即非一切法。即雙印二空。當世第一位也。
△三配三道二。初前一道。二後二道。
初前一道。
【疏】十七。初地。
【記】十七初地者。如前疏云攝種性智證徧行真如等。故當初地。
△二後二道。
【疏】十八。從二地乃至佛地。
【記】十八等者。於中合有二。
○謂此住中。初國土淨具足。當修道位。故前疏云。此教二地[A16]已上諸大菩薩。
○從無上見智淨具足[A17]已下。皆究竟位。故前疏云。此下皆唯佛果也。
【記】是則十八住中。前十四資糧。十五十六加行。十七見道。十八中初一具足修道。餘即無學道也。
【記】懸判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