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三
復次阿難。云何六入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入者。璿師謂境入之處。是也。觀下吸字。正與入字相應。以六根各能吸入所對之塵故也。
△二別釋。又分為六。一眼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即彼目睛瞪發勞者。兼目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即彼者。吳興謂。取前能喻之眼。為今所喻之法。是也。意云。即彼目見空華。固是目睛。瞪發勞相。更兼目與勞。諸所妄見。又同是菩提心上之勞相也。如言子固是父之所生。而兼父與子。又同是祖之所生也。兼目與勞。即見與見緣也。但前一勞字。指空華言。後二勞字。皆指目所對之妄塵言也。雖單重目。而非塵無。以表見故。須兼之。觀下當自省矣。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明暗二種妄塵。發見居中。吸此塵象。名為見性。
首二句。是所托之塵。次二句。是妄現之見。末句。因得其名可見但有其名而[A1]已。只是根攬塵而成名。不可交互平言。
△二離塵無體。
此見離彼明暗二塵。畢竟無體。
前文但約離明見暗。而顯見之不隨明滅。今若明暗雙離。畢竟見性作何形狀可見。但是托塵妄現。而實無其體也。問前取根性離塵有體異彼緣心。今云明暗雙離。畢竟無體。何異緣心之無體乎。答淺論之。前因眾生離緣心不見真心。乃就根中指性。令識真心。然自是心非眼之後。但惟顯性。不復論根。所以極表其離塵有體之真。今因[A2]已領真性。尚執六根別有體相。未融一性。更須令知六入無自體相。所以極破其離塵無體之妄。雖說見性。乃根中局執之自性。非同前離眼廓周之見性也。是前顯性。而此破相。所以異矣。更深究之。此之破相。亦欲其離相即妙真如性耳。則顯性之旨。依舊同矣。豈如緣心真破其一定無體哉。四卷末。阿難亦有此問。再當參互觀之。
△二無所從來。上科推妄。此科驗知。後[1]放此。又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見非明暗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約世情根出。乃為正計。餘二防轉計而[A3]已。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明來。暗即隨滅。應非見暗。若從暗來。明即隨滅。應無見明。
首三字。總徵寄居此科耳。明暗既以相反。生滅自爾互換。同前因緣之破。可知。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明暗。如是見精。本無自性。
必無下三句。一氣讀之。如云。若謂單根能生見性。則雙離明暗。而見精本無自體也。
△三不從空來。
若於空出。前矚塵象。歸當見根。又空自觀。何闕汝入。
空包根塵。若能出見。則根塵俱成可見。且墮外物見我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眼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阿難。譬如有人。以兩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勞故。頭中作聲。兼耳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瞪目以見空華。變為塞耳以聞頭響。准上。前一勞字。指頭內虗聲。而後二勞字。指耳所對一切聲也。自此以下。皆當請看上文以例之。無不明矣。葢目瞪發勞。止見空華。菩提發勞。則見聞嗅甞覺知齊發。故皆言瞪發勞相。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動靜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聽聞性。
動即有聲。靜即無聲。
△二離塵無體。
此聞離彼動靜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聞非動靜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靜來。動即隨滅。應非聞動。若從動來。靜即隨滅。應無覺靜。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動靜。如是聞體。本無自性。
△三不從空生。
若於空出。有聞成性。即非虗空。又空自聞。何關汝入。
此惟以有性非空小異於歸當見根之文。餘竝準上可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耳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耳入[A6]已竟。
△三鼻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勞。則於鼻中。聞有冷觸。因觸分別通塞虗實。如是乃至諸香臭氣。兼鼻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冷觸本是身入所對之塵。此因畜鼻之勞。無別香臭。但有冷觸。姑借之以例諸香臭氣同一妄耳。且此益驗上文後二勞字便指諸色諸聲也。
△二辯妄無實。又二。一無有實體。又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通塞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臭聞性。
塞者。但謂無臭。不必氣之不通。
△二離塵無體。
此聞離彼通塞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一總以標列。
當知。是聞非通塞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通來。塞則聞滅。云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則無聞。云何發明香臭等觸。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通塞。如是聞機。本無自性。
機者。但是變文。不必說其發聞。以正破根生故。
△三不從空來。
若從空出。是聞自當迴齅汝鼻。空自有聞。何關汝入。
迴齅汝鼻。同上歸當見根。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鼻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鼻入[A7]已竟。
△四舌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舌䑛吻。熟舐令勞。其人若病。則有苦味。無病之人。微有甜觸。由甜與苦。顯此舌根不動之時淡性常在。兼舌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此經了義。雖六塵各二。而前三妄依真起科中。惟明動通。此下三入皆雙用所加淡離滅是也。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甜苦淡二種妄塵。發知居中。吸此塵象。名知味性。
△二離塵無體。
此知味性。離彼甜苦及淡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甞苦淡知。非甜苦來。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甜苦來。淡則知滅。云何知淡。若從淡出。甜即知亡。復云何知甜苦二相。
△二不從根來。
若從舌生。必無甜淡及與苦塵。斯知味根。本無自性。
△三不從空來。
若於空出。虗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關汝入。
自味非口。似異上而重下。如云。但以虗空自當知味。不必用口然後乃知。庶不重下文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舌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凖上舌入[A8]已竟。
△五身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觸於熱手。若冷勢多。熱者從冷。若熱功勝。冷者成熱。如是以此合覺之觸。顯於離知。涉勢若成。因于勞觸。兼身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此以二手俱是身根。無別觸塵。徒以冷熱互勝。妄成合離之覺。說為虗妄勞相。而身入一切妄覺。皆類於此。以此合覺之觸者。即指冷熱相涉之觸也。顯於離知者。葢身家離塵。權小不達。故以合覺形顯之。如云。合時知合。自顯離時亦必知離矣。從初至此。是舉合離二覺。涉勢二句。是總承結斷其為虗勞而[A9]已。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離合二種妄塵。發覺居中。吸此塵象。名知覺性。
△二離塵無體。
此知覺體。離彼離合違順二塵。畢竟無體。
違順即合離中之違順。故惟二塵。葢或離或合。覺苦即是違。覺樂即是順也。
△二無所從來。又分為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覺非離合來。非違順有。不於根出。又非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為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合時來。離當[A10]已滅。云何覺離。違順二相亦復如是。
雖開四相。終惟二塵。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出。必無離合違順四相。則汝身知元無自性。
△三不從空來。
必於空出。空自知覺。何關汝入。
此入竝下入。俱於是科。缺前二句。但有後二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身入[A11]已竟。六意入。又分為三。
△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勞倦則眠。睡熟便寤。覽塵斯憶。失憶為忘。是其顛倒。生住異滅。吸習中歸。不相踰越。稱意知根。兼意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準上諸入。根皆惟一。如眼但名見。耳但名聞等。塵皆分二。如色分明暗聲分動靜等。今意亦當但名為知。而法亦但當分為生滅。故知寤寐憶忘生住異滅八字。參互成文而[A12]已。實皆法塵。實惟生滅二義而[A13]已。又準上眠寤。亦當作假設取例之意。如目瞪成勞。則見空華。意倦成勞。則現眠寤。是也。至於憶忘。但顯眠寤之相。寤即覽塵。眠即失憶矣。此方舉畢假設之事。是其下承上假設之事為例。一切憶忘。皆同眠寤。因以釋成意根之相。顛倒者。首尾循還之意。生住異滅。亦即是憶忘。而各分前後耳。初憶為生。正憶為住。始忘為異。忘盡為滅。吸習二句。吳興謂。吸習此相中歸意根四相剎那前後不雜。是也。稱意知根者。就便釋名而[A14]已。勿多發明。恐濫於下文名覺知性矣。
△二辯妄無實。分二。一無有實體。又分二。一托塵妄現。
因于生滅二種妄塵。集知居中。吸撮內塵。見聞逆流。流不及地。名覺知性。
生滅總該前八。不止住異也。見聞二句。依孤山意。所謂憶則逆緣謝落五塵。忘則昏住不及之境也。逆流即生塵。不及即滅塵耳。名覺知性者。言但塵之憶忘。假名知性而[A15]已。
△二離塵無體。
此覺知性。離彼寤寐生滅二塵。畢竟無體。
寤寐不同上之眠寤。彼是假設。取於睡時。此是法塵但約神思昏明而[A16]已。非指睡時即生滅。故但二塵。
△二無所從來。分為二。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覺知之根。非寤寐來。非生滅有。不於根出。亦非空生。
△二徵起逐破。分三。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寤來。寐即隨滅。將何為寐。必生時有。滅即同無。令誰受滅。若從滅有。生即滅無。誰知生者。
寤寐但廣破意仍即生滅。則師謂為受二字皆是知字。變文成句耳。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出。寤寐二相。隨身開合。離斯二體。此覺知者。同於空華。畢竟無性。
此以寤寐二字。通該生滅等八字也。此節稍難發明。準上諸文詳來。如云。若汝執定惟根自出。而無關寤寐。殊不知。此二塵常自隨身開合。無時暫離。若汝覺知之根。離此二塵。畢竟無體。方與諸文相類。身開合指身中肉心。狀如蓮華。開則明而合則昏矣。
△三不從空來。
若從空生。自是空知。何關汝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處當明入處。界三科破法。有三種差別。一者約緣破。言不局本法。廣破外緣也。如滅火。不徑樸火。但抽去其薪。火自滅矣。以火無自體也。二者更互破。言二法相依而立。即須更互破之如蛟水相依。兩皆為患。除之者驅蛟絕水之本。泄水破蛟之居也。三者從要破。此有兩種。一者二法從要破。如兩木相倚而立。但推倒一邊。二皆倒矣。二者三法從要破。如筋膠角三合為弓。而膠為其要。但除去其膠。則筋角皆不成弓矣。故此六入。全是約緣破塵。即其緣也。下十二處兼更互及二法從要破也。眼色耳聲四處。更互破也。餘八處二法從要破也。又惟身觸二處。獨約根破。餘六處皆獨約塵破也後十八界全是三法從要破也。然文雖從要。而意實竝破。非同六入。正意在根也詳其結處蓋可見矣)六入[A17]已竟。
△三十二處。此葢開色合心。為愚色而不愚心者說也。色本是一。開為五根。六塵成十一處。故曰開色心。若對上五陰。則合受想行識之四。對下十八界。則合六識及意根之七。總收為意之一處。故曰合心。分二。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十二處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處方所也。又定在也。六根六塵故有十二。相教權立言。根一定在內。塵一定在外。又眼惟對色。耳惟對聲。各有方所定在。今融歸一性。正皆破彼方所定在也。徵意準上。
△二別破。分為六。一眼色處。分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且觀此祇陀樹林及諸泉池。
觀之一字。即是根處。下即塵處。後皆倣此。
△二雙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色生眼見。眼生色相。
約凡小心外有法根塵不干。即不中此難。此約權宗心法相生意。謂色現而後起見。離色則見無可表。故說色生眼見。又眼觀而後色顯。離見則色不可得。故說眼生色相。此固權宗。曲引法執者。漸入唯識之境。實非無生了義也。故此徵起破之。
△三分文難破。又分二。一破見生色。
阿難。若復眼根生色相者。見空非色。色性應銷。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色相既無。誰明空質。空亦如是。
見空非色色性應銷者。言眼既生色。眼具色性。見空非色。色性應失矣。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者。言性相相待而生。色性既銷。色相應泯矣。色相既無誰明空質者。言空色相際而顯。色相既無。空應不顯矣。空亦如是者。言眼生空相。例此可知矣。
△二破色生見。
若復色塵生眼見者。觀空非色。見即銷亡。亡則都無。誰明空色。
比上易省。非色見銷者。言既無能生之色。自無所生之見。無見全無所明。故曰誰明空色。準上科仍當有空亦如是句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見與色空。俱無處所。即色與見。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無處所者。無內外定在之住處。此尚明其無處。虗妄者。竝體一無也。葢相生之計。正由妄執眼色實有二處不達一體故。對待起此妄計。今約相妄。則無體偽現。尚無二處。說誰相生耶。約性真。則見色一體。本來但是一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而[A18]已。和誰相生耶。後皆放此。夫觀始曰俱無處所。次曰二處虗妄。顯是平破。不同上之正破。六入塵惟帶言而[A19]已也。眼色二處竟。
△二耳聲處。分為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更聽此秪陀園中。食辦擊皷。眾集撞鐘。鐘皷音聲。前後相續。
根塵準上。
△二雙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聲來耳邊。耳往聲處。
詳下破意。此中當缺一句。為無來往。葢有來往是凡小妄情。無來往是法相戲論。所謂離中知也。今竝破之。是則雙徵者。應是雙徵有來往及無來往之二計矣。
△三分文難破。又分三。一破聲至耳。
阿難。若復此聲來於耳邊。如我乞食室羅筏城。在祇陀林。則無有我。此聲必來阿難耳處。目連迦葉。應不俱聞。何況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門。一聞鐘聲。同來食處。
此約聲一聞多以破也。喻中一身尚不能竝往二處。法中一聲豈能徧至多耳。可見計聲往耳邊者妄也。喻意不可難以神通。
△二破耳至聲。
若復汝耳往彼聲邊。如我歸住祇陀林中。在室羅城。則無有我。汝聞皷聲。其耳[A20]已往聲皷之處。鐘聲齊出。應不俱聞。何況其中象馬牛羊種種音響。
此約聞一聲多以破也。喻意仍前法中一耳豈能徧往多聲。可見計耳往聲邊者亦妄也。
△三破無來往。
若無來往。亦復無聞。
無往來者。耳根聲塵。各住本位。兩不相到。據此則應聲發耳不能聞。譬城園二人各不相到決不相知。又如薪火各住一處終不成燒。然則法相所謂離中知者。亦戲論耳。豈了義哉。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聽與音聲。俱無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承上有往來及無往來二計。俱非如此。是果何故而然哉。亦由相妄性真而[A21]已。自相妄言。當知。聽與音聲各皆周徧。俱無一定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自體。亦不可得。權小妄局了無實義。是則尚無二處。說誰來往及不來往。自性真言。當知。聽與音聲。非畢竟無法。但惟一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而[A22]已。實無二體。和誰來往及不來往耶。問既惟一體離知何過。答一體非二豈得言離。若實有離。安能有知。斯則由無二相而惟一性故。二計俱非。由二計俱非。方顯其惟一體而無二處。當知。一體無二。惟此二處偏顯。故此詳明。餘皆準此思之。耳聲二處竟。
△三鼻香處。分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又齅此爐中旃檀。此香若復然於一銖。室羅筏城四十里內。同時聞氣。
四十里同時聞氣。即顯鼻不蒙煙之相。舊註疑其有違法相合中之知。不知此是法性了義。正破法相。豈反以彼而難此。據法性。根塵各皆周徧一體無分。而離知合知。皆為戲論。但常香鼻必蒙煙不顯合知。為不了義。惟此異香。不待蒙煙。正可因之。以明根塵各徧不待合知之了義。故佛取之。有深意也。且諸物皆有異者。不止旃檀。如藥樹見色而愈病。塗皷聞聲而毒人。梟目晝暗而夜明。麥草秋榮而夏稿。豈可皆泥於常。而不信其異乎。
△二詳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香為復生旃檀木。生於汝鼻。為生於空。
此惟單徵香塵。了無生處。二法從要破也。
△三分文難破。分三。一破從鼻生。又分二。一按定鼻生須出。
阿難。若復此香生於汝鼻。稱鼻所生。當從鼻出。
△二依出轉破其謬。又分二。一體用不相應。
鼻非旃檀。云何鼻中有旃檀氣。
肉體而非香體。何有發香之用。
△二名義不相應。
稱汝聞香。當於鼻入。鼻中出香。說聞非義。
聞字即名。以入為義。出非義也。
△二破從空生。
若生於空。空性常恒。香應常在。何藉爐中。爇此枯木。
△三破從木生。
若生於木。則此香質。因爇成煙。若鼻得聞。合蒙煙氣。其煙騰空。未及遙遠。四十里內云何[A23]已聞。
此可見尚不許是異香殊勝之力。以但常情習執許之。則墮香生於木。何況必欲同常香之蒙煙乎無生了義。甚深難解。沉思可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香鼻與聞。俱無處所。即齅與香。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鼻聞二字。似兼浮塵勝義二根。以根對塵。仍為二處。非有三法也。承上詳究。香塵尚無生處。而齅性豈有處所哉。故曰俱無處所。即齅與香二處生體了不可得。齊此結妄。至於歸真。意同於上。鼻香二處[A24]已竟。
△四舌味處。分為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二時眾中持鉢。其間或遇酥酪醍醐。名為上味。
此中舌處不顯寄隱遇字之中。
△二詳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味為復生於空中。生於舌中。為生食中。
△三分文難破。分三。一破從舌生。又三。一按定一舌。
阿難。若復此味。生於汝舌。在汝口中。秪有一舌。
△二當成一味。
其舌爾時[A25]已成酥味。遇黑石蜜。應不推移。
石蜜。溫陵言即沙糖也。由言舌自生味。故招此難。言舌既生味。當如樹之生果。或酸或甜。但成一味。今若元生酥味。豈能遇糖而變。
△三兩途難破。又二。一不變即失舌義。
若不變移。不名知味。
舌以知味為義。約此即失知味之義。
△二變移即須多體。
若變移者。舌非多體。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成多舌之過也。依前樹喻。若欲兼生多果之味。須有多種之樹。法中若欲變移多味。理須具有多舌。云何多味而一舌之知能徧生哉。
△二破從食生。又二。一食不自知。
若生於食。食非有識。云何自知。
△二轉成他知。
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預於汝。名味之知。
言他自知。何干於汝。而汝舌稱有甞味之知乎。
△三破從空生。分四。一標令噉空。
若生於空。汝噉虗空。當作何味。
△二按定一味。
必其虗空。若作鹹味。
△三展轉成謬。又三。一通身常鹹謬。
既鹹汝舌。亦鹹汝面。則此界人。同於海魚。
△二知鹹味淡謬。
既常受鹹。了不知淡。
言鹹味無時而脫。何由而知淡。
△三形對并失謬。
若不識淡。亦不覺鹹。
言鹹淡相待而顯。今既如海魚常處鹹中。曾不識淡。為何狀豈覺[A26]己所處為鹹哉。故俱無辯矣。
△四竟失味義。
必無所知。云何名味。
言味托知顯。今一無所知。則味塵全失矣。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味舌與甞。俱無處所。即甞與味。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甞同前。亦指二根。此亦辯塵況根而相妄性真。結意皆準上文可知。舌味二處[A27]已竟。
△五身觸處。此當先知觸不同於諸塵。葢諸塵皆持業釋。如色即是塵也。獨觸為依主釋。身所觸之塵也。故單塵未及身觸。但惟是色。不名為觸。以身觸知。方以得名。而觸即身分之覺也。是必具能知之用者。方能成觸。所觸而無知者。但受觸而[A28]已。豈能自成其觸哉。明此而下之破意可領矣。分為三。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
當知觸塵固與諸塵不同。而此處佛所舉之觸塵。復與諸觸塵不同也。吳興前謂。五陰用喻明法。六入假設取例。十二處以下皆現前實法。不假喻例。由疎向親。此說頗好。然前鼻香及此二處。雖非假設。亦有取例之意。良以。同時遠聞。旃檀獨有。特借之以顯非木非鼻根塵各徧。因以例諸香皆爾。然猶有根塵之分。今此手頭。皆是身根。無外觸塵假摩以成觸相。而根塵互不可分。因例諸觸。皆類此之虗妄。自顯其無二處而惟一性矣。
△二開途難破。開為二觸一觸之兩途也。諸處徵辭。該盡全文。故先徵後開。此處徵意。所該一途故。先開而後徵也。分二。一約二觸破。因下改轉一觸。故知此約二觸。葢因頭手二皆有知。人或有執。二皆成觸。故作此破也。又三。一徵定能觸。
於意云何。此摩所知。誰為能觸。能為在手。為復在頭。
觸之由成須能所相合。故徵能觸是誰。
△二破不成二。
若在於手。頭則無知。云何成觸。若在於頭。手則無用。云何名觸。
若各各有。則汝阿難應有二身。
此因所觸無知被破故。轉計能所二各有知。以救前過。即以二身之謬破之。約二觸破竟。
△二約一觸破。分三。一按定一體。
若頭與手。一觸所生。則手與頭。當為一體。
一觸所生。謂手頭但成一觸。番前兩觸也。當為一體者。因觸定體無復能所。意葢按定而下遂破之。
△二破一不成。
若一體者。觸則無成。
承上言。若能所既泯。對待斯絕。何成觸義。
△三防轉二體。
若二體者。觸誰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應虗空與汝成觸。
觸既是一。能所但從一邊。二體既共一觸。能所須從於觸。在猶屬也。故須先究此觸屬能屬所。一觸若屬於能。則二體皆從觸而成能。誰為所觸。故曰在能非所。下句番上可知。末承上云。二體皆能。豈虗空與汝成所。二體皆所。豈虗空與汝成能耶。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覺觸與身。俱無處所。即身與觸。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覺觸者。所覺之觸也。與身者。與能覺之身也。夫約二觸。則一知二知。了不可定。約一觸。則一體二體。無所適從。故知身觸二處。無實處所。無實體相矣。然二相既虗。一性自顯。故曰本即是非因緣(云云)。身觸二處[A30]已竟。
△六意法處。分四。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無記三性。生成法則。
此有二說。一者準諸處。則意中二字為根。下皆法塵。而三性即法塵所具。如忽然善事影子現於意中。即善性法塵。餘二準此。無記即非善非惡之事。唯識云。善惡不可記別。名無記性。則不專昏住。而昏住亦攝其中。依此說則生成乃自然之意。法則者法塵之定則也。二者異諸處。則意中屬根所緣。即指法塵善惡等六字。是所帶之識。生成法則者。言意中所緣法塵。乃意識三性中生成法則也。良以。法塵不同色等有實性境。此惟意識之獨影耳。識不起則終不現。故須帶識而言是彼生成。且合唯識宗中前六識俱通三性。前說於文似順。後說於教實合矣。智者詳之。
△二雙以徵起。
此法為復即心所生。為當離心別有方所。
此中心字。依前說即是意根。而意根即第七識心。若約處攝百法。則八王意處總收。依後說則第六識心也。然作意根者理長。
△三分文難破。又分二。一破即心所生。
阿難。若即心者法則非塵。非心所緣。云何成處。
非塵言即心也。非心所緣者。言心不自緣也。是心所緣。方成法處非心(云云)。
△二破離心別有。分二。一總詰。
若離於心。別有方所。則法自性。為知非知。
法自性者。法塵之自性也。此但雙詰知與非知兩途而[A31]已。
△二各破。分二。一約有知破。又分二。一轉塵為心。
知則名心。
言法塵若許有知。即當是心。向下却雙詰。此心異於汝耶。即是汝耶。方乃雙破異即。
△二異即皆謬。又分二。一異[A32]已成他謬。
異汝非塵。同他心量。
汝字即指兩說中根識。承上言。法塵既即是心。然則此心。若與汝根識別異。不是一體。則別是一心。豈不同他人心量乎。
△二即[A33]已何二謬。
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於汝。
若即汝心。則應不相對待。無有二相。今何心境相對。宛然與汝為二乎。約有知破[A34]已竟。
△二約無知破。又分四。一檢非徵處。
若非知者。此塵既非色聲香味離合冷暖及虗空相。當於何在。
此檢其非彼五塵。而徵其定在何處也。言既離心而又無知。當即是外塵。即當有所表示。然此塵既非色(云云)等相當於何在乎。
△二明其無在。
今於色空。都無表示。
言世間惟有色空。名一切處。今於(云云)則畢竟無所在也。
△三防其轉計。
不應人間更有空外。
恐轉計云。此塵更在色空之外。然色容有外。空豈有外。故曰不應(云云)。
△四竟不成處。
心非所緣。處從誰立。
承上言。既畢竟無定在處。則非心之所能緣。且原依心之所緣。方立法處。今既非心所緣。則法處從誰立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法則與心。俱無處所。則意與法。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相妄性真。準上可知。十二處[A35]已竟。
△四十八界。此開色開心。為心法俱愚者說也。界攝百法。頌曰。根塵各五界。十色隨自名。八王歸七心。八十二皆法。葢意根界。即第七識。而七八相依故。第八亦意根所收也。法塵尋常但屬色法。或曰法塵無相而有影。故半心半色。即應十分半色七分半心。分二。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根塵識皆六。故成十八界者。依古解種族也。各成界限。不相雜亂之意。惟依十八種族為正。又釋為因。不與破意相關。葢惟破其界限。融歸一性。非破其能生諸法。故不用之。
△二別破。分六。一眼色識界。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如汝所明。眼色為緣。生於眼識。
如汝所明者。吳興謂。就小乘所解因緣生法而破之。是也。彼所謂眼根色塵內外相對。於其中間。生於眼識。內外中間故成三界矣。下皆放此。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為界。因色所生以色為界。
三惟徵詰於識。準前弓喻。從要而破。可知也。又如三家比隣而住。徹其中家左右界墻。則三家界限俱不成矣。承上生於眼識徵起。二為字當作名字訓之。良以。根塵各有別名。而識則無之。若不係以根塵。無所分別。然係根義多。而於自在位不濫。故諸經多係於根。今依權小。根塵皆生乎識。則應二係不定。故佛雙舉詰之。如云。汝謂眼色生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名界。而謂之眼識界乎。為復因色所生以色名界。而謂之色識界乎。觀後結處。前三係塵。後三係根。葢可見矣。後皆準此。
△三分合難破。又三。一破因眼生。又二。一無塵廢識。
阿難。若因眼生。既無色空。無可分別。縱有汝識。欲將何用。
無塵不用識也。
△二無表非界。
汝見又非青黃赤白。無所表示。從何立界。
單根不立界也。葢根塵相對。表示內外。然後識界立於中間。今無塵單根。而根之自體。又無青等。則是但惟一體。無復內外以表示。將以何為中間。而立於識界乎。
△二破因色生。此科文法。如繩床脚十字交义兩頭互到。故俗呼為交床。本意元是變與不變。皆應不識空。皆應不立界。而交錯成文。乃前以從變為不識空。而後以不變為不識空。前以不變為不立界。而後以從變為不立界。文極巧矣。就分為四。
△一從變不識空。
若因色生。空無色時。汝識應滅。云何識知是虗空性。
△二不變不成界。
若色變時。汝亦識其色相遷變。汝識不遷。界從何立。
言若諸色遷變[A36]已歸滅盡。而汝識又識其色相遷變。則是汝識不隨色遷滅矣。下乃結成破意云。色滅而汝識不遷。是識獨存。無復對待。更與何法分限而立其界乎。
△三從變不成界。
從變則變。界相自無。
此言非但不遷無以立界。縱從其遷變。則應[A37]已歸變滅而竝其界相皆無矣。從何立界乎。
△四不變不識空。
不變則恒。既從色生。應不識知虗空所在。
此言非但變滅不能識空。縱使不變即成恒性。既從色生。則應惟恒識色不復識空之所在矣。
△三破共相生。
若兼二種眼色共生。合則中離。離則兩合。體性雜亂。云何成界。
合離二句。前句上合字與後句上離字。皆屬根塵。前句下離字與後句下合字。皆屬於識。合則中離者。言此根塵若合一處。其間自無空隙容識。而中界之識。即應離而在旁。何成中界。又此根塵。若離在兩處。則所生之識。亦當分在兩處。而與之各合。即環師所謂半合根半合境。亦不得為中界。末二句。謂兩合則雜。中離則亂。故曰。體性雜亂。何能成中界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眼色為緣生眼識界。三處都無。則眼與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可分前半至三處都無作結相之妄。分後半至科盡。作歸性之真。三處都無者。言所生眼識。既不成界。能生眼色。何得成緣。良以。中界既無。內外叵得。所謂為緣生識。不過順世權立。都無實義矣。色界者。色識界也。此係塵以為別名。而又略一識字後二科放此。言此三界。約相全妄。約性全真。本惟一非因緣非自然之性而[A38]已。豈有三相可得哉。下五科放此。眼色識三界[A39]已竟。
△二耳聲識界。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生於耳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耳所生以耳為界。因聲所生以聲為界。
△三分合難破。此下諸界不同前界但惟破識無生。今雖亦約於識。却乃專破根塵了不可得。後方結言無可立界。平破之旨。於此益明。下皆放此。分三。一破因耳生。分三。一約勝義根破。
阿難。若因耳生。動靜二相。既不現前。根不成知。必無所知。和尚無成。識何形貌。
勝義根者。清淨八法所成。許具聞義。又聖人所見之境。肉眼不見也。長水曰。若無前境。根自無知。若實無知。更有何識。
△二約浮塵根破。浮塵根者即肉耳也。麤浮八法所成。本無聞義。二根科名。竝依長水。又分為二。一離塵無聞。
若取耳聞。無動靜故。聞無所成。
取耳聞者。即取肉耳能聞也。末二句破意且同上科。
△二徒肉非界。
云何耳形。雜色觸塵。名為識界。
云何者有況又意。雜色觸者。於浮根四塵。略舉其二。謂色可覩見。觸可執捉。有形之物。若徒取此。無情所攝。非心識倫也。云何立識界乎。
△三約二根結破。
則耳識界。復從誰立。
言識於二根畢竟從誰立界乎。破因耳生[A40]已竟。
△二破因聲生。又二。一約根塵雙失破。
若生於聲識因聲有。則不關聞。無聞則亡聲相所在。
長水曰。聲能生識。何假於聞。若無有聞。聲亦不有。
△二約根塵雙存破。又分三。一證成聞識。
識從聲生。許聲因聞而有聲相。聞應聞識。
首句牒定也。許聲二句。言兼許有聞也。意欲救前所破。末句仍以破之。言識因聲生。即當與聲為一。則聞聲時。豈免聞識之過。
△二兩途俱非。
不聞非界。聞則同聲。
非界者。聲非生識之界也。同聲易知。雖顯雙非。意猶明其必至聞識。
△三躡成無知。
識[A41]已被聞。誰知聞識。若無知者。終如草木。
躡上聞識遂成無知之過也。言識不同聲方可分別於聲。今[A42]已被聞。即同於無知之聲境。復有誰來知此聞識乎。末二句。結破遂墮於無情之過也。
△三破共相生。
不應聲聞雜成中界。界無中位。則內外相。復從何成。
言若謂根塵共生。則不應聲聞交雜以成中界。葢既曰交雜。即不成中矣。下言必有中位。方分內外。今無中界。何分內外界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耳聲為緣。生耳識界。三處都無。則耳與聲及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後準上。耳聲識三界[A43]已竟。
△三鼻香識界。又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生於鼻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鼻所生以鼻為界。因香所生以香為界。
準上。
△三分合難破。分三。一破因鼻生三。一雙詰二根。
阿難。若因鼻生。則汝心中以何為鼻。為取肉形雙爪之相。為取齅知動搖之性。
△二約浮塵根破二。一先轉其體。
若取肉形。肉質乃身。身知即觸。
謂鼻根轉為身根。鼻知轉為觸塵也。
△二次失其名。
名身非鼻。名觸即塵。
雙表無鼻名也。謂名身則是身名非鼻名。名觸則即塵名非鼻名。
△三躡破非界。
鼻尚無名。云何立界。
△三約勝義根破二。一總詰知性。
若取齅知。又汝心中。以何為知。
△二詳分難破。又三。一非肉知。
以肉為知。則肉之知。元觸非鼻。
即同上之身知即觸。
△二非空知又分二一轉知屬空而廢肉。
以空為知。空則自知。肉應非覺。
空指鼻孔。肉指鼻頭。此科方墮鼻肉不覺之過。
△二攬空為自而廢身。
如是則應虗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難應無所在。
葢由鼻孔之空既有知性。則一切虗空。皆應是汝。又鼻上之肉。既無知性。則汝徧身之肉。皆應非知。下躡此二意。遂成無在之過。葢約空是汝則虗空無在而汝亦應無在。約身無知則縱身有在而亦應不覺其在於何處也。
△三非香知不可濫下香生之文。此因破鼻生識界。而遂追究。取何為鼻。既破浮塵。復究勝義之知。依何為體。由是破肉與空。而遂及於香。是葢破香具鼻根之知。非同下之破香生識也。又分為二。一轉自成他謬。
以香為知。知自屬香。何預於汝。
預干也。言既轉將自知成他香知。彼自有知。何干於汝乎。
△二攬他為自謬。謂攬外香塵為[A44]己鼻生也。又二。一縱外成內。
若香臭氣必生汝鼻。則彼香臭二種流氣。不生伊蘭及旃檀木。
暫縱外塵。為內根生。
△二氣鼻從破二。一從氣破鼻。從氣之二破鼻之一也。又三。一離氣齅鼻。
二物不來。汝自齅鼻。為香為臭。
△二必不兼聞。
臭則非香。香則非臭。
言若汝鼻本惟是臭。必不兼聞於香。是香反此。
△三兼聞墮二。
若香臭二俱能聞者。則汝一人應有兩鼻。對我問道。有二阿難。誰為汝體。
此因謬執香臭俱生於鼻故。作此破也。言若雙生香臭。須當雙具二鼻也。此二鼻非指肉鼻。即指勝義靈知故。下躡二鼻。便索二身。
△二從鼻破氣。從鼻之一破氣之二也。又分二。一因根合塵。
若鼻是一。香臭無二。
言氣既鼻生。而鼻又惟一。所生香臭。即當渾一無分。
△二合塵廢界。
臭既為香。香復成臭。二性不有。界從誰立。
首二句。牒合香臭而互奪也。末二句。有兩說結破一說因互奪而至俱無。如是則根知尚自無體。識界從誰立乎。又說兩氣互同。無一定之分。辯何所了別而立識界乎。竝通。
△二破因香生。分三。一成不知香。又二。一縱成香生。
若因香生。識因香有。
△二以喻難法。
如眼有見不能觀眼。因香有故應不知香。
見因眼有。既不見眼。識因香有。應不知香。
△二兩途俱非。
知即非生。不知非識。
溫陵曰。若曰能知。即非香生。若曰不知。即不名識。皆不可也。
△三二界俱破。
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識不知香。因界則非從香建立。
因界。即指識界。以界具因義故也。承上言。若不知香。豈但非識而[A45]已哉。將必并香識二界俱不成立矣。何以故。葢香非(云云)。香非知有者。香不由識而顯也。據此即應香界不成。以香必假知而顯。離知豈得自成乎。識不知香者。識不緣香而發也。據此即應識界不立。以識必托香而立。無香豈得自立乎。仍總結云。亡識壞界。其過無窮。豈可謂識因香生乎。
△三破共相生。
既無中間。不成內外。彼諸聞性。畢竟虗妄。
據上所破。則中間識界。既以叵得。而內外根塵。亦復不成。夫內外不成。則能共生者無實。中界不立。則所共生者非真。嗅聞之識。豈不畢竟虗妄哉。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鼻香為緣。生鼻識界。三處都無。則鼻與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鼻香識三界[A46]已竟。
△四舌味識界。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舌味為緣。生於舌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舌所生以舌為界。因味所生以味為界。
△三分文難破。分四。一破舌生。分二。一根轉塵亡。
阿難。若因舌生。則諸世間甘蔗烏梅黃蓮石鹽細辛薑桂。都無有味。
前四味可知。後三味同一辣味。都無有味者。約上識因舌生。則是不假外之味塵。而舌之體上。自能分別成味。故云爾也。
△二教甞難破二。一教自甞舌。
汝自甞舌。為甜為苦。
躡上舌自有味。而成難也。
△二兩途俱非。又分二。一舌苦誰甞。
若舌性苦。誰來甞舌。舌不自甞。孰為知覺。
若舌性苦者。舉一味以為例也。誰來甞舌者。先反問也。下二句申正義也。孰為知覺者。言舌既不自甞。其舌孰從而知覺其為苦乎。
△二非苦何界。
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言舌性若本自非苦。則諸味皆自不生於舌。無可了別。云何立識界乎。破舌生[A47]已竟。
△二破味生。又復分為二。一不成知味。
若因味生。識自為味。同於舌根。應不自甞。云何識知是味非味。
識自為味者。識即是味也。味不自知。同於舌不自甞。遂結無知。
△二更成相壞。又三。一以多壞一。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識應多體。
以味之多。壞識之一也。謂能生之味。本是多體。則所生之識。亦應非一。如母多子亦應多也。
△二以一壞多。
識體若一。體必味生。鹹淡甘辛和合俱生諸變異相。同為一味。應無分別。
以識之一。壞味之多也。謂所生之識。本惟一體。而能生之味。亦應非多。如子一母亦應一也。吳興曰。鹹淡甘辛。略舉四味。和合者。眾味共成也。俱生者。本性不易也。變異者。燒煑異本也。予謂。變異者。正是醞釀酒醋之類。而燒煑猶次之矣。
△三躡失名義。
分別既無。則不名識。云何復名舌味識界。
躡無分別。遂失識名。以識正惟分別。是其義也。
△三破空生。
不應虗空生汝心識。
按前雙徵。不合有此科。且諸界皆無屬之味生。又頗無意味。疑若衍文。殊未敢定。然佛語自在。依孤山意。別開一科無傷。
△四破共生。
舌味和合。即於是中。元無自性。云何界生。
元無自性者。言合而為一。無兩開各自之性也。云何界生者。言根塵既[A48]已合一。尚無自性。豈有中間空隙以容識界之生乎。孤山曰。初因舌破自生。二因味破他生。三空不生破無因生。四和合破共生。此意亦好。別界不全。又當知。彼是般若密意。但破四生妄計。以顯諸法無生而[A49]已。此更直指一性。以顯諸計皆妄。方為真了義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舌味為緣生舌識界。三處都無。則舌與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界者。舌識界也。此與下二科。皆係根以為別名。餘并準上。舌味識三界[A50]已竟。
△五身觸識界。分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身觸為緣。生於身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身所生以身為界。因觸所生以觸為界。
△三分合難破。又分為三。一破因身生。
阿難。若因身生。必無合離二覺觀緣。身何所識。
溫陵曰。覺觀即身識。而以合離二境為緣。若無緣則無識矣。
△二破因觸生。
若因觸生。必無汝身。誰有非身知合離者。
躡無身而決其必不知合離矣。
△三破共相生三。一標定合顯。
阿難。物不觸知。身知有觸。
物不觸知者。徒物不能自觸而知也。身知有觸者。必因合身方知有觸也。先以標定觸知必因身合。而顯所以張下正破之本矣。
△二正破共生。又分為三。一所生無兼相。
知身即觸。知觸即身。即觸非身。即身非觸。
科云所生者即識也。無兼相者。無雙兼根塵之相也。首二句約雙即。破其不得為共生也。二知字即承用上科合顯之知也。承上如云。身觸合處。其知性固歷然而顯。若即因此而計其共生。則當審此知性知身乎知觸乎。若言知身。則此知即是觸知。何以故。觸者身之對也。此之知性。必與觸一。而後可對知於身也。知觸即身。反此番之。末當結云。此但屬於一邊。何以為共生乎。當記二即字。乃是知即觸知即身。不可誤作身即觸觸即身也。次二句雙非破其不得為共生也。如云此知也。既單屬觸便不得兼屬於身。故曰即觸非身。既單屬身。便不得兼屬於觸。故曰即身非觸。末當結云。竟不得兼於二邊。何以為共生乎。亦但記二非字。乃是知非身知非觸。不可誤作觸非身身非觸也。
△二能生無對相。
身觸二相。元無處所。合身即為身自體性。離身即是虗空等相。
科云。能生謂身根觸塵。無對相者。無對立內外之二相也。首二句標定。下四句釋成。標中之義。合身離身。皆以觸言。前二句謂觸與身合。即成一體。不可復分。後二句謂觸與身離。即與虗空同相。等即同也。此葢言其竝上一體亦無也。未合離皆無二相。意葢顯其二相尚無處所。何得為能共生識之本乎。
△三能所互不成。
內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復立。內外性空。
前二句。因能生根塵不成。致所生之識不成。後二句。因所生之識不成。致能生根塵不成。中與內外。亦同上解。但顛倒其義。故曰互不成也。正破共生[A51]已竟。
△三總以結破。
則汝識生。從誰立界。
此方顯結不能共生也。言三皆無位。界無從立。何有共生之理。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觸為緣生身識界。三處都無。則身與觸及身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身觸識三界[A52]已竟。
△六意法識界。分為四。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意法為緣。生於意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意所生以意為界。因法所生以法為界。
△三分合難破。分二。一破因意生二。一根塵存亡破。
阿難。若因意生。於汝意中。必有所思。發明汝意。若無前法。意無所生。離緣無形。識將何用。
於汝下三句。塵存則意存也。言意中必有所思之法塵。而後顯意根之相。若無下二句。塵亡則意亡也。若無前所思之法塵。意根亦無所生矣。末二句。躡之正破意之生識也。離緣者。離法塵也。無形者。意根無形也。言離法則意根無形。若是則根塵悉泯。識將焉用哉。此與前耳聲識界中。約勝義科。其意全同。
△二根識同異破。又分三。一雙審同異。
又汝識心。與諸思量兼了別性。為同為異。
管見意好。詳經意本。是單舉首句。對下二句為論故。首句作識。而下二句同作根。於理為順。葢正取思量為意根。而略帶八識了別之性也。故兼者即帶也。重輕之分允當矣。
△二別為致詰。又分二。一詰同意。
同意即意。云何所生。
識若同意。則與意無別。無復能所。云何是意所生乎。
△二詰異意。又二。一正破異意。
異意不同。應無所識。
知性具於意根。識既與根別異。即當墮於無情。故曰應無所識。
△二兩途俱非。
若無所識。云何意生。若有所識。云何識意。
言異意無知。即與意為非類。云何名為意生之識。異意有知。即為二體。兩不相干。云何名為生識之意。大科正破意生故也。別為致詰[A53]已竟。
△三雙承結破。
惟同與異。二性無成。界云何立。
根識莫辯。其為一為二。憑何立識界乎。
△二破因法生。又三。一外不涉內。
若因法生。世間諸法。不離五塵。汝觀色法及諸聲法香法味法及與觸法。相狀分明。以對五根。非意所攝。
首句標定。此法字猶指內對法塵。向下即歷舉外之實法。但對前之五根。而非意根所攝。此科先表外之實體。決不入於意根之中。
△二內無自體。又三。一牒標令觀。
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汝今諦觀。法法何狀。
此中三法字。皆指內對法塵也。首二句牒標也。次二句令觀也。何狀者。詰其有何自體可得乎。
△二離外無體。
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越此諸相。終無所得。
色空等猶指外塵。缺略甜淡。惟生滅二字。方是法塵。以此結後者。言離此諸外塵。生滅影子。欲別有實體。超前諸相。而獨存不可得也。越者超於外也。
△三決托外影。
生則色空諸法等生。滅則色空諸法等滅。
言生則是色空諸法之影子生。離彼諸相。決不更有實生之體。滅亦如是。
△三躡意結破。
所因既無。因生有識。作何形相。相狀不有。界云何生。
承上言。外之實法。既不入於內。而內又無自體之實法。則法塵畢竟虗妄。則師云。所因者即法塵也。所因之法。自無實狀。則因之生識。復作何狀耶。狀不有則界亦亡矣。此闕根境合辯之科。愚謂意法本自無相。非同前五根塵有實性境。況分破中。又極明其虗無。故無復共生之相可破。非闕文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法為緣生意識界。三處都無。則意與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會通四科。即性常住[A54]已竟。此科可為理事無礙法界之由致。雖不全具彼之諸門。但悟此而自可達彼諸門之義。故曰由致。良以。凡夫著於事相。而全不見理。權教隔乎事理。而兩不通融。故皆不能入理事無礙法界。今經且將事相。一一融歸於理。即彼十門中。全事皆理門也。既達諸事即理。則眾妙之門。自相次而洞開矣。非彼由致而何哉。
△三圓彰七大即性周徧人皆知。此科理趣深廣。必勝前科實多。不能較其所以勝。舊註謂。前近取身。後遠取物。又云。前悟一身。後融萬法。皆非也。良以。前四科。除六入。餘皆如來對機各立。一一皆該內外。盡萬法。如五陰中色攝十一。謂五根六塵。五根即同見大。六塵即前五大。而後四陰即識大。以此類推。處界更顯然。該於七大。若惟執此。較量前後。攝法全同。曾無優劣。何有四科專於內而七大專於外耶。前淺後深之故元不係此。請申正義。當知。四科即七大中別相。七大即四科上總相。法本無殊。但四科方談其一一皆是性真。而未嘗言其一一皆周法界。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燒林野。至後七大。方談其一一皆周法界。故總名為大。如方說出諸火每一星皆有洞燒之極量也。葢前顯法法當體真常。後乃顯法法圓融周徧矣。豈離前法而別有哉。此固淺深之正義也。分二科。一阿難轉疑雙非。又分二。一執權疑實。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云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我今不知斯義所屬。
如來二句。舉昔所立一大宗名也。葢佛初立教。以和合因緣為宗。同條而共貫。故統言之。益以符前旨趣相關也。一切下四句。撮略一宗之大義也。一切世間。謂一者根身即眾生情世間也。二者器界即無情器世間也。皆各具多種變化。四大謂地火水風。諸經中但談四大。發明猶言出現也。夫阿難躡前四科起疑。而總陳四大。足顯大之為名。但是四科總相。非有別法。不然前未顯排四大。今何舉之為疑乎。齊此是執星權義。云何下疑今教也。撥毀曰排。斥逐曰擯。詞雖似平。而意獨疑其排擯因緣。如曰排擯自然則無可疑。今何竝因緣。而二俱排擯乎。意恠大違自教之宗也。斯義即排擯旨趣。屬收也歸也。言此雙非之旨。畢竟為何等教法中所收屬耶。
△二請佛開示。
惟垂哀愍。開示眾生中道了義無戲論法。
中道則不滯二邊。了義則顯明究竟。戲論反此。謂偏枯不中覆密有餘之說也。夫萬法因緣而有生。正屬有門戲論權應初心之言。而阿難反執之為了義。今經剖相出性。而斯妙性。不滯於有為。故非因緣。不墮於無為。故非自然。正中道了義。而阿難見其一切排擯。反疑為偏空戲論。此固常情迷惑顛倒溺有怖空之故習。故佛於下文。深責之。問佛於示見處。[A55]已將因緣和合等破盡。何阿難今又疑之。答前約見性而論。故阿難但領性體非因緣等。而諸法因緣之執如故焉。今聞陰入處界悉非因緣和合。是以又起斯疑也。葢前疑一性。而此疑萬相耳。善須辯之。
△二佛與進示圓旨。分三。一責迷許說二。一責迷。又二。一明應求施教。
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汝先厭離聲聞緣覺諸小乘法。發心勤求無上菩提。故我今時為汝開示第一義諦。
言昔因緣之教。但為欣取小乘者說。今因汝厭離小乘希冀菩提。故說第一義諦。是知排擯因緣等。正棄戲論。而示了義也。求菩提者。自淫室歸來。即求十方如來得成菩提等。然求佛果。即是厭小乘也。
△二責取捨昏悋。
如何復將世間戲論妄想因緣。而自纏繞。汝雖多聞。如說藥人真藥現前不能分別。如來說為真可憐愍。
此法喻互有影略。葢阿難本有二失。一悋於舊聞。而不能頓捨。二昏於今教。而不能識取。今乃於法中。獨責悋於舊聞。於喻中獨責昏於今教。若全二意。應云。汝方厭權乘。而求正覺。我正擯戲論。而談了義。汝即當盡捐因緣之舊聞。而欣領超情之了義可也。何乃纏繞舊聞。而昏疑了義。如人說藥實未親採。誤執假藥。而真藥現前。反疑棄之。豈不甚可愍哉。
△二許說。
汝今諦聽。吾當為汝分別開示。亦令當來修大乘者通達實相。
初正被當機也。亦令下普被未來也。大揀於小。實揀於權。實相者。終實教中。皆取為體。未可偏目無相。三如來藏。渾然畢具。方始相應。經自佛與阿難釋迷悶。即責其不達實相。今七大科中。又復標許。則知三大科所出藏性。即是實相。在六根尅體所。具妙精明。元在四科全相所。即妙真如性。在七大當體所。本如來藏心以至清淨本然周徧法界。方是一切法真實之相。如是知者。即為通達實相矣。
△二阿難佇聽。
阿難默然。承佛聖旨。
△三正與開示。分二。一總喻性相。此中所用。即比量中。同異二喻。同喻者。與法相類。正明於法也。異喻者。與法相反。反顯於法也。今經。異喻居先。而同喻居後。至下分科自見。又三。一牒取前語。
阿難如汝所言。四大和合發明世間種種變化。
△二異喻別明。又二。一明非不和合。
阿難。若彼大性。體非和合。則不能與諸大雜和。猶如虗空不和諸色。
和合與不和合。以性相相望。而論諸大即相也。諸大之性。即如來藏心也。首二句牒定也。不能雜和者。言性應不能隨緣成相也。是法固反言。而喻亦反顯意。則正明性能隨緣而成相。永異虗空之頑斷。故非不和合也。問阿難惟執和合。佛何竝不和合無兼破乎。答二計相待。若不兼破。則破和合之後。阿難必又以為非和合矣。故佛首破之。杜轉計也。
△二明非是和合。
若和合者。同於變化。始終相成。生滅相續。生死死生。生生死死。如旋火輪。未有休息。
首句標定也。同於變化者。言與相同遷也。始終與生滅稍不同。始終者細相也。生滅者大分也。故生滅各有始終。如生為住始。住為生終。異為滅始。滅為異終。始終相成者。謂因始有終。因終復始也。生滅相續者。謂生而接至於滅。滅而復繼以生也。又生滅兼乎無情。生死局於有識。生死死生者。順次而言也。生生死死者。間隔而論也。如云今生之於來生前死之於後死也。又或如轉蛻業化。則生而復生。故曰生生。如中陰命終則死而復死。故曰死死。如旋二句。言性無不變之體。常隨相遷。竟不能復於無始終等也。此亦法固反言。而喻亦反顯也。意則正明相實不能變性。不同火輪之不息。故非是和合也。問今何現成輪轉。答月岸不移。雲舟見動。若果真動。豈能悟之而頓息乎。異喻別明[A56]已竟。
△三同喻總明。
阿難。如水成冰冰還成水。
上言性相不同彼二物。故為異喻。此言性相惟同此二相。故曰同喻。以冰水非二物故。言二相正明性相本非二物。但有隨緣不變二義而[A57]已。此緣更用同喻。番前異喻。故重呼阿難以起之。言性雖一味。能隨緣而成相。既不如虗空之一於不和。當如何等乎。當如水能成冰。葢水雖一體。自能結之成冰。無所和合而能現和合之相。豈可謂之一定屬於非和合乎。相雖萬殊。能融而歸性。既不如火輪之不息。當如何等乎。當如冰還成水。葢水雖凝結成冰。融之而依然是水。但似和合。而終無變遷。豈可謂之一定屬於和合乎。還字當玩。足顯不變正因不變。故還為水。正於還為水處見其非真和合。若真和合則變矣。如青黃和合即變為緣。豈能還為青黃乎。總立量云。諸大性相是有法。非不和合非和合為宗。隨緣不變故為因。同喻如水冰冰水。異喻如虗空火輪。此意妙甚。宜珍玩之。又當知。阿難惟問四大之相。而佛則雙約性相答之。良以權教所談。雖依性說相。而性是密意。不言即性。阿難久習其教。迷性循相。故和非和計展轉不能忘也。今佛與之。洗前舊見故性相雙舉。而仍以性融相。葢必相得性融。始可以雙祛二計也。且說四科時。實即一一與之融相歸性。阿難領之未徹。故重申而極顯之。總喻性相[A58]已竟。
△二別詳七大。就分為七科。一地大。又三。一標性約析。
汝觀地性。麤為大地。細為微塵。至隣虗塵。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更析隣虗。即實空性。
首句標性者。令其追究根元性體也。隣虗者。與空為隣也。至者。自麤相七分而析展轉至隣虗也。次三句。言此隣虗者。乃析彼極微色邊際相為七分。以成此隣虗之名也。極微色邊際相。作一句讀之。言此極微乃色法之邊際。過此將無色相可謂極微矣。然取一極微。又析七分。方成隣虗。則微之又微。極之更極者也。末二句。言更析遂至於空矣。
△二就析詳辯。又分二。一因析入而定生出。
阿難。若此隣虗。析成虗空。當知虗空出生色相。
此之妄計。大似愚者見空華滅於虗空遂計空中出華。大抵不達萬相真源出於藏心者。未有能出此計者也。故西域凡小共計無異與此方太虗凝結成形者。皆相似也。
△二總牒起而詳推破。又二。一初標牒。
汝今問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間諸變化相。
牒定原問。欲舉隣虗。而拶成和空之謬。令其無遁辭也。
△二詳破。又為三。一約空無數量破。
汝且觀此一隣虗塵。用幾虗空和合而有。不應隣虗合成隣虗。
破意全在用幾虗空一句。葢和合須有數量。或二或三。和合為一故。難云用幾(云云)。末二句遮轉救也。設救云。我言和合但合色相。非謂合空以成色相。故此遮云不應(云云)。良以。諸餘麤色。若言是彼細色合成。容或可通。今此隣虗。向下更無細者。唯有虗空。故須合空。若不合空。豈是隣虗合成隣虗耶。設許合成。當有三謬。一者合自成自謬。葢唯合他成自。而未有合自成自者也。二者合一成一謬。葢唯有合多成一者。未有合一成一者也。三者合細成細謬。葢唯有合細成麤者。未有合細成細者也。是則若執諸相和合。須此隣虗亦是和合。若此隣虗既是和合。須是和空而成。葢令其無遁詞也。
△二約色不成空破。此以對待。例顯其謬也。葢阿難所執諸相色空。各居其半。即應皆是和合。故此反破。空非和合。用以例顯色非和合也。又二。一故難成空之謬。
又隣虗塵。析入空者。用幾色相。合成虗空。
言色之邊際隣於空。既須合空而成色空之邊際。隣於色。亦須合色而成空。葢是順彼所執。以為難也。然空者下有缺。當補云。當知。色相出生虗空却接以末二句讀之。後仍有反難。救詞當申。救云。既言析入。何又詰其合成。而阿難不敢如是難者。以析色為空。是彼小乘之自教。諸相和合。是今阿難之自語。故今順彼自語。違彼自教。正以顯彼自語與自教互違。乃墮宗九過中之二過也。是以佛雖故違縱難。而阿難亦不能施辯。何以故。順析入而非和合。則違今自語。依和合而違折入。則背昔自宗。兩處負墮。故默然而不敢辯。此意妙甚。
△二例明成色之謬。
若色合時。合色非空。若空合時。合空非色。
此申正義。而例破之也。四句不平。葢以上二句。例明下二句也。如云。若知合色不可成空。即知合空不可為色矣。可見上科但是故難意在此科相例而明矣。色不成空破[A59]已竟。
△三約空無合義破。
色猶可析。空云何合。
上句縱。下句奪也。色猶可析者。猶可析而歸空也。然猶可亦是權許之辭。其實析色。但自析色。虗空實非析色之成空。云何合者。言空決無合義也。虗空略有四義。不可言合。一無形礙。二無數量。三無邊際。四無變動。據此四義。云何可合乎。後當番轉申正意云。若知空之不可合。則知隣虗非和合而成。隣虗既非和合。則地大元非和合而有。和合之計。豈實義耶。是則阿難惟據麤相。如來究至細塵。良以。既執諸相和合。須以至細之塵為元始也。然細塵與空為隣。必至合空之謬。故惟明一空不可合。則和合之計。自可番轉而破盡矣。妙甚妙甚。
△三結顯斥執。分二。一結顯。又分為二科。一全體圓融。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此科與陰等。俱稱如來藏。理無不融。而義有差別。中之一字。意味即殊。當以喻明。如大富長者藏中寶物無限。每有宅舍。必出藏寶。廣列堂閣之間。然但千萬分中之一分而[A60]已。深藏而未發現者。實無邊量故。上四科。如方指堂閣之寶。說其皆是藏中之物。今此七大。如說此但藏中少分。而彼未發現者。一一充滿。但隨時處。應用若干。即出若干。耳只此[A61]已發未發。較其淺深。當立見也。汝元不知者。意貫下科。此科文分五段。一源委。二相融。三離過。四元具。五帀滿。如來一句。指其源委也。良由不知地大之源委本是如來藏中之物。方乃妄謂從空出色。謬起和合之計。故此一句所以指之也。性色二句。明相融也。權外多計性為空理。而不知內有空色相融。故此二句所以明之也。變地為色有三義。一者標本示廣。葢地為諸色之本。而所該攝甚廣。無情則金木瓦石等。有情則毛膚骨肉等。皆地也。故色所攝法。地當十之七八。二者義具揀異。葢色有顏色形質堅礙三義。而各有滿分少分。顏色以黑白可別為滿分。形質以當體可捉為滿分。堅礙以體不相入為滿分。故水於礙義不滿。火於質礙俱不滿。風於色質全缺。而礙亦不滿。惟地大三義具滿故易名為色。揀異彼三缺而不滿也。三者示同諸經。葢凡般若等諸經舉法。與空相融者。皆色法為首。以等八十餘科。今實示同彼意故。易以色名也。性則言其非相。亦即理而非事也。真則言其非俗。亦即體而非用也。性色真空者。言性具之色。即真體之空也。性空真色者。言性具之空。即真體之色也。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辭。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顛倒言之。又以總成融即矣。此以性真二字無別故。影互用之。若不影互。應有四句。如云。性色真空。真空性色。性空真色。真色性空。字句方全。經以義該文簡故影互之。問此與般若等尋常所談色即空空即色。為同否耶。曰實大不同。葢般若等。惟據目前所對[A62]已發現諸相。而言其即空即色等意。今此不對目前諸相。惟深談如來藏中渾涵未發。即色空融一如此也。後經所謂先非水火。正此意矣。故此性色真色。非但揀於實等諸色。實顯異於事相。俗諦中即空之色也。性空真空。非但揀於斷等諸空。實顯異於事相。真諦中即色之空也。舊以體用真俗理事竝言者。欠研究耳。不知此但全體而大用。尚在下科。具眼者詳之。清淨二字見離過也。良以。色尚檢於般若即空之色。豈墮凡夫之染色。空尚檢於般若即色之空。豈墮二乘之滯空。自來離過絕非。二清淨中。屬自性清淨也。本然二字。表元具也。如來藏中元有之故物所謂悉天真之本具。非緣起之新成。此句揀於權教菩薩修成之惑也。周徧一句示匝滿也。極於無外曰周。周即匝也。貫於無內曰徧。徧即滿也。前雖以寶藏為喻。非世間之寶藏可比。良以。世間寶藏。若眾寶具全。決不能一一匝滿。若一寶匝滿。決不能種種具全。此則二義皆不為礙故。每舉一大。即周匝徧滿於法界。而互不相礙也。法界者。法有軌持二義。界有性分二義。軌即隨緣。持即不變。性即體空。分即成事。總則統於一真。別則開等多種。今此法界。合一真則無容別議。望多種則正周徧於理法界。冥周徧於一切法界耳。以一切離一真悉不可得矣。由是冥中總統之故。方能隨應循發無不足也。
△二大用無限。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此約其本具妙用。能隨能應。不與循業相同。舊於此二句。仍連循業發現通為一氣。及詳下諸大。實從隨心應量處斷之因。得其分屬之本意。請詳下解眾生攝盡九界有情。心以根性言有勝有劣。量以心知言有大有小。若但以劣心小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麤少之色者。固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若能以勝心大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廣妙之色者。亦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世出世間有為無為。亦復如是。通上科論之。則上科是性是體是真是理。此科是相是用是俗是事。故知上之色空早露相用等釋者非也。且既從性起相。便知全相即性。體用等亦復如是。所以說地大即藏中之性也。又當知。陰等四科。皆先剖破相妄。然後結顯性真故。以破相之義。猶半同於空宗。今此七大乃窮自性海淵涵流出諸法故。純標性真。杳無虗妄字面。誠法性宗之獨談。非惟逈超般若。而亦不異於前文也。結顯一科[A63]已竟。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此方約迷位及悟人因位而言。先問云。體既本然周遍。而用又隨心應量。則稱體作用無不自在。何必循業乎。答正由無始未悟久迷本有。以致全不自在。豈惟迷位必循染業而後能發。縱是悟人亦須循淨業而後能現。是故此之四字。雙具兩種不自在意。一者世出世間一切淨妙之色。若不循彼種種淨業。雖欲發現。不可得也。二者三塗四惡一切苦穢之色。若不戒彼種種染業。雖欲不發現。不可得也。葢不戒即是循也。故此四字。非但只表不循業則不得發現。兼表循業則不得不發現。而二俱無自由分矣。然此四字。正是致下二惑之由。故分屬下文。良以。業之起也。似有由藉。故世間淺智眾生。執此生起之近由。而遂惑為因緣性。曾不達圓融不變之體。周徧法界。何所藉於因緣。業之成也。似難改移。故世間無智眾生。執此難改之現量。而遂惑為自然性。曾不達無限隨緣之用。隨心應量。何得泥於自然。是皆為一循業之所惑耳。向使只隨心應量。而不必循業。則眾生皆應達唯心之旨。而不至種種惑矣(問悟人既須循業。佛循業否。答佛在因位循之。却即菩薩因滿果發之後。但惟隨心尚無量之可應。何有業之可循。惟除示現無實業也。故知稱體作用。無不自在。惟佛能之。問現見菩薩作用自在。何言惟佛能之。答菩薩修行未畢。正由循業所發故。今非揀其不能作用自在。但揀其非是不循業耳。然惟圓實菩薩。所循大自在業。所發十玄妙色。與果人敵體相似焉。問何為大自在業。答應即華嚴十玄妙。觀及本經耳門三昧是也。又所應之知。即解悟也。所循之業。即修行也。若惟務修行。而不求圓解。則三祇六度。終無實果。正以知自局。而量自有限也。若但專務多聞。而不策圓修。則恒沙妙理。秪益戲論。正以業不循。而果終不發也。以此而知。圓解圓修。不可不相應矣)識心即六識也。辯析不混曰分別。詳細較量曰計度。即徧計執也。但徒也。徒有言說。即情有也。都無實義者。即理無也。此則和合。即兼於因緣中。不和合即兼於自然中矣。又解但凡也。凡有言說者。推類廣指之詞。如和合及諸重疊是非之計。皆在其中。二釋俱通。夫不知體用及惑執二計。阿難與世間義應互該影略而[A64]已。此全科意。後皆准之。地大[A65]已竟。
△二火大。分三。一標性約求。
阿難。火性無我。寄於諸緣。汝觀城中未食之家。欲炊爨時。手執陽燧。日前求火。
無我者。溫陵所謂火無體寓物成形。是也。故執火者。須憑柴等。離柴等則無當體可捉也。𭬥李曰。陽燧者。崔豹古今註云。以銅為之。如鏡之狀。照物則影倒。向日則火出。淮南子曰。陽燧火方諸也。論衡曰。於五月丙午日。銷鍊五方石。圓如鏡。中央窪。予亦曾見。映日光影注處即燒然。水晶珠注燒全同也。
△二就求詳辯。分四。一舉例。
阿難。名和合者。如我與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今為一眾。眾雖為一。詰其根本。各各有身。皆有所生氏族名字。如舍利弗婆羅門種。優樓頻螺迦葉波種。乃至阿難瞿曇種姓。
此舉和合之例。亦異喻也。意顯下火大不同此例也。此之破法。葢約分開之相。以破和合之計。葢必有分開之相。以為和合之本。然後方同和合。故舉一眾和合而分開各有氏族。以為定例。至下開合二科。而火無生處。足顯和合之計為妄矣。婆羅門此云淨裔。溫陵曰。優樓頻螺。此云木爪林。迦葉波此云大龜氏。瞿曇此云日種。後代改姓釋迦耳。
△二牒定。
阿難。若此火性。因和合有。
△三標徵。
彼手執鏡。於日求火。此火為從。鐘中而出。為從艾出。為於日來。
彼手下標也。此火下徵也。
△四逐破。分二。一開破例審。又分二。一開破。又三。一破從日生。
阿難。若日來者。自然燒汝手中之艾。來處林木。皆應受焚。
自能二句。猶是牒定之辭。來處二句方是破意。言燒林何異燒艾也。
△二破從鏡生。
若鏡中出。自能於鏡出然于艾。鏡何不鎔。紆汝手執。尚無熱相。云何融泮。
自能二句亦牒也。鏡何一句破也。紆屈也。紆汝三句證也。
△三破從艾生。
若生於艾。何藉日鏡光明相接然後火生。
△二例審。
汝又諦觀。鏡因手執。日從天來。艾本地生。火從何方。遊歷於此。
例審者比例而審其所從來也。鏡因三句取例也。火從二句審之也。此審有二意。一者且破和合。葢上科三處無生[A66]已顯。不同舍利弗等各有氏族所生。而此之例審。又言。況彼三物各有從來。而此火何所從來。既無從來。其何以為和合之本乎。足見其非和合性也。二者更索源委。意謂彼三各有來處。而此火何獨無所從來乎。欲人審其來源也。開破例審一科[A67]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日鏡相遠。非和非合。
上言無從生之處。但顯無和合之本。此則正明無和合之實也。言凡謂之和合者。須同一處交雜。安有懸遠相隔。而為和合者哉。缺艾語略耳。艾亦同鏡與日遠也。
△二直審。
不應人光無從自有。
此之直審與前例審不同。彼云從何歷此者。疑問令人審識之辭。此云不應無從者。決定斷其有本之謂也。一疑一決。所以不同。文雖寄于合破科中。而意仍雙承上文云。開之既無從生之處。合之又無和合之相。此火豈無所從來而自有乎。躍然而未說破。到下文文說破也(又開合所分四科以次。酷似不他生不自生不共生不無因生。文雖似而旨各別。彼因人執萬法有生。故詳破生相。顯其無生而[A68]已。此因昧法真源。而妄謂出於和合。故隨破隨審。令其悟真本源也)就求詳辯[A69]已竟。
△三結顯斥執。又二。一結顯。又分二。一全體圓融。
汝猶不知。如來藏中。性火真空。性空真火。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准上。
△二大用無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准上。
△二驗其無限。
阿難當知。世人一處執鏡。一處火生。徧法界執。滿世間起。起徧世間。寧有方所。
葢就上求火之事。以推開徵驗。可見隨心應量無有限極也。此取凡夫現境。尚無限極。聖人分上。愈可知矣。結顯[A70]已竟。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火大[A71]已竟。
△三水大。分三。一標性約求。
阿難。水性不定。流息無恒。如室羅城迦毗羅仙斫迦羅仙及鉢頭摩訶薩多等諸大幻師。求太陰精。用和幻樂。是諸師等。於白月晝。手執方諸。承月中水。
流息。如雨露之有無川源之溢竭。水性大槩如此。迦毗羅此云青色。斫迦羅此云鴛鴦。鉢頭摩訶薩多未詳。溫陵曰。四皆外道善幻術者也。其曰求太陰精。及承月中水者。順諸師計從月出也。十五夜為望。望前為白月。望後為黑月。月當正午。光皎如晝。故稱為晝。方諸陰燧水精珠也。孤山引高誘註淮南子。乃云。大蛤拭熱向月則水生也。而經文明白言珠況珠亦蛤出。以珠取水。應亦拭熱矣。
△二就求詳辯。又為二。一徵起。
此水為復從珠中出。空中自有。為從月來。
△二逐破。又分為二。一開破例審。又二。一開破。又三。一破從月生。
阿難。若從月來。尚能遠方令珠出水。所經林木。皆應吐流。流則何待方諸所出。不流明水。非從月降。
經臨也。即照臨之謂也。遠方者。言珠比所經林木尚為隔遠。又如月當正南。則自珠以南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或珠在平地。則高阜以上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此是以遠證近之必流也。下四句則是流與不流。皆不當理矣。
△二破從珠生。
若從珠出。則此珠中。常應流水。何待中宵承白月晝。
△三破從空生。
若從空生。空性無邊。水當無際。從人洎天。皆同滔溺。云何復有水陸空行。
△二例審。
汝更諦觀。有從天陟。珠因手持。承珠水盤。本人敷設。水從何方流注於此。
除空添盤者。以空無從來不可取例。盤無與水人不疑生。故兩科互為去取也。開破例審[A72]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分二。一合破。
月珠相遠。非和非合。
△二直審。
不應水精無從自有。
准上可知。就求詳辯[A73]已竟。
△三結顯斥執。分二。一結顯。又二。一全體圓融。
汝尚不知。如來藏中。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義皆准上。
△二大用無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一處執珠。一處水出。徧法界執。滿法界生。生滿世間。寧有方所。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水大[A74]已竟。
△四風大。分三。一標性約拂。
阿難。風性無體。動靜不常。汝常整衣。入於大眾。僧伽梨角。動及傍人。則有微風。拂彼人面。
風之動靜不常。人所易見。當不止於垂衣拂衣。但約衣發辯而[A75]已。僧伽黎此云大衣。
△二就拂詳辯。又二。一徵起。
此風為復出袈裟角。發於虗空。生彼人面。
袈裟此云壞色。若從義而翻。則離塵出世等。種種多譯。茲不繁引。
△二逐破。又二。一開破例審。又二。一開破。又為三。一破從衣生。
阿難。此風若復出袈裟角。汝乃披風。其衣飛搖。應離汝體。我今說法。會中垂衣。汝看我衣。風何所在。不應衣中有藏風地。
汝乃三句。言衣即風。風性不住。故應離體。我今六句。令傍觀察審也。
△二破從空生。
若生虗空。汝衣不動。何因無拂。空性常住。風應常生。若無風時。虗空當滅。滅風可見。滅空何狀。若有生滅。不名虗空。名為虗空。云何風出。
此有三破。仍含多義。汝衣二句。不應藉緣破也。言既云空生。即當自生。何假衣動為緣乎。空性六句。體性相異破也。言空以常住為體性。風以生滅為體性故。首二句。以風從空。則應同常。次二句。以空從風。則應同滅。今皆不然。可見體性畢竟異矣。末二句。申滅空之謬。以足空之無滅而[A76]已。若有四句。名實相乖破也。言義須與名相應。名須與體相當。今約無情。則生滅乃有形質之義。虗空乃無形質之名。故曰若有生滅。則非虗空。見名義不相應也。又虗空表以無物為體。風出則是有物非虗。故曰名為虗空。云何風出。見名體不相當也。
△三破從面生。
若風自生。被拂之面。從彼面生。當應拂汝。自汝整衣。云何倒拂。
自汝整衣云何倒拂者。何得只待汝整衣之時。而又倒拂於彼。不拂於汝也。葢出於彼面。而又拂彼面。故曰倒拂也。
△二例審。
汝審諦觀。整衣在法。面屬彼人。虗空寂然。不參流動。風自誰方鼓動來此。
虗空二句。非取從來之例。却即是風空性隔之意。亦現前可別之相。不宜泥也。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風空性隔。非和非合。
此只就風與空性體乖隔而說。非和非合。與前二大稍異。良以。風從空生。人所常執。故多破空生。如此方言虗能生風。其見一也。佛語隨宜無定耳。
△二直審。
不應風性。無從自有。
准上就拂詳辯[A77]已竟。
△三結顯斥執。又分二。一結顯。又為二。一全體圓融。
汝宛不知。如來藏中。性風真空。性空真風。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二大用無限。又曲分為二科。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阿難。如汝一人微動服衣。有微風出。徧法界拂。滿國土生。周徧世間。寧有方所。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風大[A78]已竟。
△五空大。分四。一標性約鑿。
阿難。空性無形。因色顯發。如室羅城去河遙處。諸剎剎種。及婆羅門。毗舍。首陀。兼頗羅墮。旃陀羅等。新立安居。鑿井求水。出土一尺。於中則有一尺虗空。如是乃至出土一丈。中間還得一丈虗空。虗空淺深。隨出多少。
首二句。言其自無形表對色方顯。唯識謂之空一顯色。不必局於鑿土方顯。溫陵曰。西天貴賤。族分四姓。如此方四民。剎帝利王族也。婆羅門淨志也。亦云淨行。以守道居正。潔白其操也。毗舍商賈也。首陀農夫也。是為四姓。頗羅墮利根也。旃陀羅魁膾也。此又智愚之族也。名義集云。旃陀羅此云屠者。屠殺人畜者也。西天淫殺同賤殺者。猶目為惡人。國法令其搖鈴執幟。警人異路。不與良民同行。故亦翻嚴幟也。
△二就鑿詳辯。又二。一徵起。
此空為當因土所出。因鑿所有。無因自生。
△二逐破。又二。一開破列審。又二。一開破。又曲分三。一依無因破。
阿難。若復此空。無因自生。未鑿土前。何不無礙。惟見大地。逈無通達。
逈遠貌。謂極目而視也。言未鑿無空。明因鑿有。何成無因耶。
△二依出土破。又為二。一破有出入。
若因土出。則土出時。應見空入。若土先出。無空入者。云何虗空因土而出。
既未鑿之先。原不見空。則必謂出土而後成空故。此即約出土而難也。意謂既言空因土出而後有。須土先出而空後入。如開池引水者可也。故曰則土出時應見空入。然土出可見。空入何相。故曰若土(云云)。言既無空入之相。則計因土出而有空者。妄情而[A79]已也。
△二破無出入。
若無出入。則應空土元無異因。無異則同。則土出時。空何不出。
防轉記也。仍承上難。必言。土自出入。空何出入。故即約空無出入以難也。意謂。既言空無出入。則土未出時。應即有空。而空土一體不分。故曰則應空土元無異因也。一體遂成同出之謬。故難曰無異(云云)。
△三依鑿以破。又為二。一破因鑿以出。
若因鑿出。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意謂。既言空獨因鑿。不因出土。即應惟以鑿空。何必鑿土。故曰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二破不因鑿出。
不因鑿出。鑿自出土。云何見空。
意謂。若言空非因鑿。與鑿無干。鑿應惟出於土。應不見空。今何隨鑿隨見虗空。開破[A80]已竟。
△二列審。
汝更審諦諦審諦觀。鑿從人手。隨方運轉。土因地移。如是虗空。因何所出。
疊言審諦。令極詳察也。隨方運轉選地施功也。土因地移者。土從地中移出也。無因非是實法故。不取例從來。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鑿空虗實。不相為用。非和非合。
意言。鑿須鑿實空乃是虗。前風空言其性乖。此鑿空謂其用。皆背不成和合相生之義矣。
△二直審。
不應虗空。無從自出。
若此虗空。性圓周徧。本不動搖。當知。現前地水火風。均名五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融性謂融結空性。合會謂會同四大。首三句結空之性也。若此二字。承上破審說下圓周徧三字。重一圓字。良以。尋常論空。亦言周徧。然有色法礙處。即不圓滿。是言周徧。而非圓周徧也。今言空性圓滿。色不為礙。故曰圓周徧矣。此句結其即是性真也。不動搖同後無生滅。蓋周徧表其非此有而彼無此無而彼有。圓滿意也。不動表其非先無而後有今有而後無。常住意也。此句結其離諸妄相也。以上結定空大。向下方是合四成五之意。中三句。先以合會。其名現前。即指目前所對[A83]已發現之法。說其皆藏性。逈與結顯處別矣。均名五大語。會五大名同實乃新許空為大也。末三句。後以會合其體也。性真圓融。即前性圓周徧。本無生滅。即前本不動搖。但上是單結空大。此是合同五大。皆如來藏一句。文總五大。意通上下。上通性真圓融。下通本無生滅。總與申其源委。然記但是以四例空。又當知。非但此一新得大名。雖彼四者。舊稱為大。亦惟據其處處皆有言之。而實相礙互闕非真大也。自今融以藏性圓融常住。方為真大。是則雖非新得大名。而實逈非舊比也。如迦葉等。舊雖久稱聲聞羅漢。必經法華開顯。方乃即真矣。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心昏迷。不悟四大元如來藏。當觀虗空為出為入為非出入。
上科方以空大會同四大。是欲將四大例明空大。此科舉四大令其因空反觀。却是欲將空大發明四大也。昏者情識常暗。迷者動惑於邪也。由昏故迷相。因而致然。前執四大諸相皆和合即其事也。然既暗惑於邪。必背馳於正。故即不悟四大元如來藏非和非合亦非不和合也。下却教其觀空大。以審其有出有入乎及無出入乎。意蓋令其若悟虗空周徧不動非出非入非不出入。即悟四大圓融常住非和非合非不和合矣。經文明皆雙遣二邊。舊註皆墮一邊。所以不敢取也。
△四結顯斥執又二。一結顯。又二。一全體圓融。
汝全不知。如來藏中。性覺真空。性空真覺。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性覺真空二句。比前變其文。而復顛倒其意也。以前俱用本大與空相融。此則本大即是空字。若準前相融。則合兩句。皆云性空真空。文不可別也。今將前指性之空。換為覺字。即改寂為照。義無傷也。則此中空字。乃是虗空之空字。若照前不顛倒。合云性空真覺性覺真空。今文上下交換。然亦無礙。但令人覺其文耳。
△二大用無限。又分二。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阿難。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虗空亦復如是。圓滿十方。寧有方所。
△三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義皆準上。空大[A84]已竟。
△六見大。即根大也。總攝六根。但舉眼根以為例耳。然但取根中之性。非取浮塵。故惟言見等。而不言眼等。意可見也。分為四。一標性約塵。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析。
此中全約見之與塵。為同異等。以破和合之妄執。然其別名塵相二三開合不定。應先總釋。不過色空明暗之四。互為隱顯耳。如總言色空。是合明暗以對空。只言明暗。是開色攝空也。若言明暗空。是開色以對空。如言見空。是空攝色而對見也。至文再指。庶不惑矣。見覺者。猶言見性也。無知者。離塵無別所知。因色空有。釋成上句也。以雙離明暗。無復見之自相。故言因色空有。此即合明暗以對空矣。方以標定。向下歷舉目前現塵也。朝明夕昏。晝之明暗也。白月黑月。夜之明暗也。等即等於空耳。因見分析者。因此塵而見得分析也。方表見托塵立。不可言塵因見分析。以此單破見之和合。非破塵也。此中乃是開色攝空。
△二就塵詳辯。又二。一徵起。
此見為復與明暗相并太虗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擕李曰。此問四句。一同。二異。三或同或異。四非同非異。但經文分兩同兩異。各成一句。斯解與下破處相合。此中亦開色對空也。
△二逐破。又分二。一開破例審。又二。一開破。又四。一破同牒中開色對空破中開色攝空。又三。一牒起徵詞。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虗空。元一體者。
△二約塵顯謬。又曲分為二科。一標定相亡。
則明與暗。二體相亡。暗時無明。明時無暗。
此是先將外塵互相凌奪之相標定也。前半總明後半別明也。
△二正以顯謬。
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云何見明見暗。
言既與暗一體。則明時暗亡。見安得而不亡哉。於明亦然。末二句。言隨暗而滅。云何復見於明隨。明亦然。其謬當自顯矣。
△三結成非同。
若明暗殊。見無生滅。一云何成。
此躡上意而結成也。言明暗任殊而見體恒在。自然顯其非是一體。以上皆開色攝空也。破同[A85]已竟。
△二破異。此科牒中開色攝空。破中開色對空。又三。一牒起徵辭。
若此見精。與暗與明。非一體者。
△二顯不離塵。又二。一離塵令觀。
汝離明暗及與虗空。分析見元。作何形相。
△二離塵無體。
離明離暗。及離虗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
直斷之也。此亦設言離而顯其無自體也。
△三結成非異。
明暗虗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
俱異之異。訓作離字讀之。葢言三者俱離。則此見元無自體。故曰從何立見也。破異[A86]已竟。
△三破或同或異。
明暗相背。云何或同。離三元無。云何或異。
悉是上義。但撮合一處耳。上二句開色攝空也。下二句開色對空也。
△四破非同非異。
分空分見。本無邊畔。云何非同。見暗見明。性非遷改。云何非異。
分空二句。以空攝色。而對見也。見暗二句。言塵殊見一。顯然不同。故曰云何非異。此却開色攝空也。
△二例審。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虗空。壅歸大地。知是見精。因何所出。
汝更三句壘言。以教其著眼之意。初云細審。次細不徒細。而加以微細。審不徒審。而加以詳審。次諦觀[A87]已是切察。而又審於諦審於觀也。此亦開色對空。而加通壅。盡其詳也。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見覺空頑。非和非合。
葢以性體異而言其不成和合也。此亦以空攝色。而對乎見也。
△二直審。
不應見精。無從自出。
準上。就塵詳辯[A88]已竟。
△三合會警悟。又二。一融性合會。
若見聞知。性圓周徧。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虗空并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科意準上。此總該六根覺兼鼻舌身而不言者略也。性圓二句。亦同上科。向下不動與動搖。皆就相言。空之相即不動。四相猶動。合會以性俱不動矣。餘準上。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性沉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沉淪者。溺於權見。無超拔之智也。此不悟與當觀叫應如前。然其中法則不同。上不悟者四大。而當觀者空大也。此則不悟者見大。而當觀者亦見大也。生滅就自體言。同異對外塵言。意令若悟見等。非生滅同異。亦非不生滅同異。則知見等。藏性圓常。非和合。亦非不和合。更深悟也。合會警悟[A89]已竟。
△四結顯斥執。又二。一結顯。又二。一全體圓融。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性見覺明者。言性中之見。即覺上之明也。覺精明見者。言真覺之精。即性明之見也。性見明見。猶言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辭。覺明覺精。猶言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合而言之。不過性見相即而[A90]已。此如來藏中未發真體。不可以覺明為無明。清淨亦稍不同。當云。全見而覺非凡夫根結之見。全覺而見非二乘冥寂之覺。故曰清淨也。本然同前。
△二大用無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總類六根。又二。一類全體。
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齅甞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徧周法界。
見周法界者。牒前見之徧周法界也。溫陵曰。甞觸即舌根以味合方覺。故亦名觸。覺觸覺知。身意二根也。
○妙德者。言見聞等即妙性之德用。瑩然者。靈明不昧也。即略上覺明覺精之意。徧周法界。言皆同見之全體圓融也。
△二類大用。
圓滿十虗。寧有方所。
言發為大用隨心應量圓滿(云云)。十虗作十法界。亦可如見聞等隨量大小。極盡其量。即滿十虗。若約起成根身。或成一根身。乃至普現無量根身。皆其隨心應量之大用。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義竝準上(問此既惟取根中之性。則前[A91]已開顯其全為性體。今何勞復融之而為大乎。答約此經別意。則開悟證入皆依六根故。前特開顯為性之全體。約諸經通意。則惟如來藏。方為性之總相故。今仍以六根。融入如來藏也。又諸教有定相總別有圓融不定。約定相。則如來藏。恒為總相。而萬法皆其別相也。約圓旨。則萬法實皆可互為總別故。前依圓旨。取別為總。見精遂成全性總相。而萬法皆其別相。今依定相。則如來藏。依舊是總。而見與六大。依舊是別。然雖總別不定。仍知二意無乖。良以。前之開顯。今之融入俱有初後二相。前之初相。自根中荐出。及其後相。則會萬法為一體。而根身器界。皆是其中幻影。當即是此中如來藏也。今之初相。亦自目前明暗辯起。與前根中薦出無異。及其後相。則合會結顯性真圓融周徧法界。當亦與前開顯中之後相無有異也。但此中七大。皆許同是圓融。又是依圓旨之萬法互含也。而彼中見性獨許冠於萬法。又是本經之別旨宗要也。故前欲其巧於悟修。而此欲其圓於見解矣。具眼者辯之)見大[A92]已竟。
△七識大。名為四科。一標約根塵。又二。一標舉三法。
阿難。識性無源。因于六種。根塵妄出。汝今徧觀。此會聖眾。用目循歷。
標雖全標三法。意但約根塵以辯識而[A93]已。識性觀下。但因六種根塵。是惟約於前六。而所以無七八者。以八即前之根大。而七亦即是意根故也。性字猶言體相。非謂真性。無源者。狀如野燒。起滅無從也。因根塵者。假托而起也。此以上標定也。汝今下舉約現前眼識因根塵而妄起者。以例餘五皆然。觀即根也。聖眾即塵也。循歷即識也。
△二揀別根識。揀雖對塵。而混濫之意。殊不關塵。良以。識塵體性自別。而根識自來難分。故特與揀別之。又分二。一揀明根相。
其目周視。但如鏡中無別分析。
萬象對照。一念不生。正是根相。
△二揀明識相。
汝識於中。次第標指。此是文殊。此富樓那。此目犍連。此須菩提。此舍利弗。
此即眼識。仍兼隨眼家明了意識。然眼識名。隨念分別。但對性境。初起一念。不帶名言。隨眼意識名。計度分別。亦對性境。起第二念。計執名字。如標文殊等是也。然此自眼家以例餘四皆然。至於意家。離前五識。獨頭自緣。獨影塵境。亦在例中。
△二就根塵辯。又分為二。一徵起。
此識了知。為生於見。為生於相。為生虗空。為無所因突然而出。
問虗空尚可屬塵無因。似非就根塵辯。答云。須約不依根等方成無因。故亦是就根塵辯。
△二逐破。又二。一開破例審。又分為二一開破。又曲分為四一破因根生。
阿難。若汝識性。生於見中。如無明暗及與色空。四種必無。元無汝見。見性尚無。從何發識。
見即根也。此言。去塵無根。則根[A94]已先無。自體憑何者。以發識哉。
△二破因塵生。
若汝識性。生於相中。不從見生。既不見明。亦不見暗。明暗不矚。即無色空。彼相尚無。識從何發。
相即塵也。此言。除根無塵。則塵[A95]已無自相。何能發識。不從一句除根也。既不二句。猶是牒上除根之意。明暗二句。方是轉成無塵之過。明暗色空相即互用彼相二句。結成其非也。
△三破因空生。又二。一牒徵開義。
若生於空。非相非見。
上句牒徵辭也。下句開成二義也。
△二分合例破。又曲分為二。一分二破。
非見無辯。自不能知。明暗色空。非相滅緣。見聞覺知。無處安立。
非見三句。同上去根無塵。非相三句。同上除塵無根。
△二合二破。
處此二非。空則同無。有非同物。縱發汝識。欲何分別。
溫陵曰。處此非相非見之間。識體若空。則同龜毛。識體若有。非同物象。既自無體。安能有用耶。
△四破無因生。
若無所因。突然而出。何不日中別識明月。
言日中無月。分別明月之識。既不得起。然則識豈無因生乎。但經是反詰之辭。開破[A96]已竟。
△二例審。
汝更細詳。微細詳審。見託汝睛。相推前境。可狀成有。不相成無。如是識緣。因何所出。
見託二句根塵也。可狀二句色空也。言此四者各不相混。詳察此識從何出乎。開破例審[A97]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二。一合破。
識動見澄。非和非合。聞聽覺知亦復如是。
溫陵曰。識有分別名動。見無分別名澄。識動見澄。性相隔異。見與識隔。聞知亦然。皆非和合也。
△二直審。
不應識緣無從自出。
準上就根塵辯竟。
△三合會警悟。又二。一融性合會。
若此識心。本無所從。當知。了別見聞覺知。圓滿湛然。性非從所。兼彼虗空地水火風。均名七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本無所從者。不從根塵諸緣所出也。了別見聞覺知者。管見謂會前根大。是也。準前二大。當知下俱無本大。而舊謂別指六識。既異前文。而又缺根大。何成七數乎。管見非之當矣。性非從所。亦不屬諸緣之意也。餘竝準上。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心麤浮。不悟見聞發明了知本如來藏。汝應觀此六處識心。為同為異。為空為有。為非同異。為非空有。
麤浮者。乏於精切之深慧。而惑於著相之淺談。不字雙貫悟字與發明二字。了知即是覺知。譯之誤耳。或了知屬意識。而缺一覺字。非誤則略。智者詳之。依後說則覺兼三識。竝影略也。例上科。惟指本大。六識而言。同異對根塵言。空有就自體言。餘準上。
△三結顯斥執。又二科。一結顯。又二。一全體圓融。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識明知。覺明真識。妙覺湛然。徧周法界。
性識明知者。性真之識。即妙明之知。覺明真識者。本覺之明。即性真之識也。性識真識。以性融大之辭也。明知覺明。直目性體之意也。總是性識融即之意。清淨本然變為妙覺湛然者。良以。根塵雖相倚立。在象猶是歷然。至於識之為相。自來常若空華。故上諸大。皆言清淨。本然者。承上性大相融。雙言其皆離過而本具也。至於識大。既先元無體相。又經融入覺性故。周徧[1]舍吐。皆惟約覺性言之。是以直稱。妙覺即性體。而不必又言其清淨。湛然即性明。而不必又言其元具矣。徧周法界者。葢覺性如鏡。識但如影。知影即鏡體。則惟約鏡之徧周。而說影之徧周矣。或約圓極境界。則亦直說念包十方三世。然是頓說有宗無因。若徵其因。仍用前說。如云。何以故。識無自相。即覺性故。而鏡影即其同喻也。
△二大用無限。
含吐十虗。寧有方所。
此無隨心應量者有二意。一者眾生自知前文諸大。因眾生以根為稟定。塵為外物。俱無自在之分。故佛乃說與隨心應量。顯其亦是惟心自在之法。至於識心。則眾生自來皆知其是隨我自在之法故。不必又言其隨心應量也。二者即是自法。謂心即識心。量即識量。不復自隨自應。如眼不見眼也。含吐十虗。亦約覺性轉顯。然有含有吐。相亦不同。如云運想則含不想則吐也。若依圓極。照前科說。結顯[A98]已竟。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諸識各由種子方起。種子須由宿業。故須循業勝。如上二界。無種不起。前五劣如水母。缺種不起。眼家根識。餘竝準上。問此經首。先正破識心。如七處曲搜三迷決了。名義皆妄。畢竟無體。乃至顯見文中。又復旁兼相形而破。未甞少假寬容。何後於十八界。即[A99]已許為如來藏心妙真如性。至此愈稱。其周徧法界。含吐十虗。是即性之全體。而同彼開顯見性之極量。何前乃妄之至。而後則真之極乎。答前約初心悟修。須從方便決擇真妄。捨生死根本。取涅槃妙心。則識須破盡。決定不用。後約圓解普融。無法不真。無法不如。乃至剎塵念劫。無非一真法界。何況識心不融法界。懸示中雙具二門。此意詳盡。宜研味之。又當知。前之四科。方一一鎔歸於理。未言俱周法界。故惟是理事無礙之由致。今七大總攝上陰等諸事。而言其一一俱周法界。所以為事事無礙之由致也。葢彼觀取事如理融為十門總因。良以。惟事則彼此相礙。惟理則無復可融。今由一一事皆如理融。悉無邊際。方有此事事無礙玄門。是雖尅體而論。似方與事如理門符契無二。其實由此總因。則相入相在等。眾妙之門。無不洞開矣。問若爾三法界由致。無不具在。何又言且談一真。答三法界。同以攝事歸理而為由致。此對阿難之妄執。而一一會妄。以歸真正。惟攝事歸理。融相入性而[A100]已。尚未及於從性起相從理成事。是則三藏之中。正惟屬於空如來藏。而有人強以三觀三諦判之者。欠研審也。智者思之。如來破妄顯真一大科[A101]已竟。
△二阿難悟謝發心。分二科。一承示開悟。此皆經家所敘也。又二。一敘承示。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蒙佛如來微妙開示。
通承破妄顯真科中諸文為言。良以此大開解功夫非近。今當總前撮其大要。令知微妙之實破妄心有三。一七破以密示無處。二重徵以顯呵非心。三縱奪以決其無體。是所以破妄心者。可謂極微細而盡精妙矣。顯真心文中亦三。一示見等。而剋就根性。以指其實體。二示陰等。廣融諸相。以明其一體。三示地等。而極顯圓融。以彰其全體。是所以顯真心者。亦可謂極微細而盡精妙矣。且指根性融諸相時。兼以對顯依正萬相之妄。而相妄性真之旨。纖悉昭徹矣。故經家總以結述於此。以彰下開悟之大本耳。
△二敘開悟。夫奢摩他微密觀照。雖應圓照三如來藏。此由阿難初悟一真心體。是方顯其照徹空如來藏矣。然而理智圓融。境無偏僻。是即惟妙覺明圓照理法界矣。分二。一悟周徧。又二。一總標。
身心蕩然。得無罣礙。
身謂法身。心謂真心。蕩然周徧貌。下文分科詳釋。無罣礙者。妄身妄心不復繫罣隔礙也。葢法身真心。本自現成。而無始恒為妄身妄心。繫罣隔礙。曾不知覺。了無自在。今於言下開通故。得大自在。得大受用矣。
△二詳敘。又二。一心蕩然。又曲分為二。一標能徧意。
是諸大眾。各各自知心徧十方。
眾則位兼深淺。知則悟兼證解。譬如有眾。處暗境中。本自空廓曠蕩。以暗無所見。誤執狹隘。此之位深而證知者。或色陰[A102]已盡。十方洞開。如暗忽得光明親見空廓也。位淺而解知者。或色陰未盡。隨言發大勝解。如暗中聞人說境。本量頓覺。虗豁無邊。不復作狹隘之想也。徧十方者。極盡十方之量也。作十法界亦可。
△二徹悟依報。又二。一轉大為小。
見十方空。如觀手中所持葉物。
虗空是依報最大者。更是器界所依故。并屬依報。手中葉物。即貝葉也。緣彼方以貝葉書字故。手中常持之。見空如葉者。以虗空無大不容。而真心更大。百千萬倍。不可為喻。由心觀空。故空小如葉耳。此科多領七大即心徧周法界之旨。而成此悟也。
△二轉他為自。
一切世間諸所有物。皆即菩提妙明元心。
首二句。即器界萬法。俱屬依報。菩提指本覺果體。前文所謂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是也。妙明元即如來藏心。葢凡小觀物非心。權教謂物為妄。今悟全物皆心。純真無妄也。此科多領上陰等四科。皆即藏性而成此悟矣。至此則斥破妄心之旨。方以極領。更不認緣塵分別以為心。更不惑為色身之內。更不迷[A103]己為物。而是見非見及四大和合諸疑。渙然冰釋也。心蕩然[A104]已竟。
△二身蕩然。又分二。一標能包義。
心精徧圓。含裹十方。
身以含裹為相。四大和合。含裹五臟。是為肉身。心精徧圓。含裹十方。是為法身。故佛祖凡言不離身中及身是道場等語。皆謂法身。非謂肉身。行人悟此法身本來元具。則行住坐臥身常無邊。而無量剎海。皆悉轉入身中。葢世人尋常皆謂。空裹界。界[A105]裹身。身裹心。重重拘縛。曾無超越。今忽心裹十方。身包空外。內外轉換。大小變更。真所謂妙能轉物。常住此身者。方可承當。咳唾掉[1]背無非祖意。四卷文云。身含十方無盡虗空。故知此為法身。況與下文生身相形而言。又且不重上文。
△二徹悟正報。又二。一轉麤為細。
反觀父母所生之身。猶彼十方虗空之中吹一微塵若存若亡。
所生肉身。乃屬正報。此因領上法身虗豁曠蕩包越虗空之外。故見肉身渺小而更浮假如此。葢相形而見也。十方虗空喻能形之法身。微塵喻所形之肉身。若存若亡。狀其渺漠將淪於盡。葢平日麤重者。於此至輕細而不足為累也。
△二轉實為虗。
如湛巨海。流一浮漚。起滅無從。
湛明不動。巨表無邊。起滅無從者。起無從來。滅無從去也。葢平日堅實者。於此至浮虗而不覺其有也。此二科多領前不失科中色身外洎山河乃至咸是真心中物。及不分科中。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等意。而成此悟也。至此則身境客塵之旨。方以領極。更不認五蘊四大以為身。更不惑為我所。不執為實有矣。悟周徧[A106]已竟。
△二悟常住。
了然自知。獲本妙心常住不滅。
此科與上科。義齊而文為甚短者。以周徧全是常住之因。涅槃亦以徧為常義。良以。徧法界既皆即心。則萬劫此法界萬劫此心。豈復有滅乎。故不勞多文。而一語結定矣。了然自知者。指掌分明。不由他悟也。說雖憑佛。悟由自[A107]己。亦親見實到自信自肯之意。本妙心者。本來面目。恒徧一切。但惟迷不自知。非今新得也。常無始終。住無去來。無始終去來故。永不滅矣。此亦領上不滅不失不還及非因非緣清淨本然等意。而成此悟矣。經家於佛說之後偈讚之前。特詳敘此者。正以示奢摩他祕奧觀體。令行人於此著眼。葢通前三卷功夫。全為揭露此至妙至密之觀體也。良以。眾生常輪迴。權乘不究竟。皆緣未見此體。猶如生[1]育故也。行人若能於斯所敘心境一如。不犯思惟。物物頭頭。了然在目。渾是妙心自體。亦不費纖毫功力。身心本來廓周沙界。但不馳散。如是積之歲月。而不心開者。未之有也。當知。本惟一體。若語正因本性。即空如來藏。以一味真如更無餘物故。若略兼了因。即奢摩他祕密觀照。以親見自心。非作意思惟故。若更不避彌天過犯。則西來直指正法眼藏即此而[A108]已。但彼直入無分別。此由方便分別至此無分別處。其歸一也(問此似意盡無餘。然奢摩他未竟。後二藏未談。彼是何意。答微密觀照。此方了其密字。以體屬隱奧故也。後乃兼用盡其精細。始屬微字。宜斟分之)承示開悟[A109]已竟。
△二讚謝發心。分為二。一禮謝標偈。
禮佛合掌。得未曾有。於如來前。說偈讚佛。
得未曾有。言從來未得此等妙悟。而今始得之。除圓教菩薩元具圓解者。其餘凡小權教。皆得未曾有也。又圓教初心。或增深解。或成新證者亦然。
△二正陳偈詞。又二。一讚謝。
妙湛總持不動尊。首楞嚴王世希有。銷我億劫顛倒想。不歷僧祇獲法身。
此下方是阿難之言。初二句讚也。標偈中。惟標讚佛。以法即佛德故不雙標。而解中。仍分佛法。首句讚佛也。孤山曰。妙湛讚真諦般若德也。總持讚俗諦解脫德。不動讚中諦法身德也。又即三而一故曰妙湛。即一而三故曰總持。非三非一故曰不動。尊者十號之一。由證此三。號世中尊。
○惟應讚佛三德。加三諦助明而[A110]已。中諦即第一義諦。仍當補即一。即三方完。又此因感前開示而讚故。讚意應與開示相關。良以。前所示者。生佛等具故。因[A111]己悟而方見佛德也。初於剋就根性中。十番正示二見。番顯悟得。澄清覺海。朗耀性天。浩然無際。即佛般若德也。本此故以妙湛讚之。次於會通四科中。萬相融攝。總別發揮。悟得諸相皆性。萬物一心。森然畢具。即佛解脫德也。本此故以總持讚之。後於圓彰七大中。合會大性均顯徧周。悟得根根塵塵俱滿法界。悉無起滅。各不往來。居然交徹。即佛法身德也。本此故以不動讚之。三一交互。及尊字如前。然三德是所證。尊即能證之人。次四字讚法佛。前云有三摩提名大佛頂首楞嚴王。是也。其實方與究竟堅固相應。王乃尊統諸法之稱也。世希有三字。雙嘆佛法皆難遭也。緣此娑婆界佛出世固難。正使出于世。說是法復難。俱如優曇華暫時一現耳。末二句謝也。上句謝破妄。顛倒想者。謂我法二執分別也。如執緣塵分別以為心相。計五蘊四大以為身相。迷心為在色身之內。認物為[A112]己。迷[A113]己為物。身心萬法。謂為各自有體性相。四大悉疑。和合因緣等。皆是億劫之所惑者。今實併銷之矣。下句謝顯真。僧祇者。如孤山所引婆沙論明。三阿僧祇劫。修六度行。百劫種相好因。然後獲五分法身。乃至如唯識云。地前歷一僧祇。初地至七地。滿二僧祇。八地至等覺。是三僧祇。然後獲究竟法身。
○今云不歷。以教旨大殊故。但辯明教旨。自無可疑。舊註不辯教旨。橫生疑惑。以致紛然無定。今與決之。然舊之所以致惑者。有二因緣。一者執婆沙唯識權教不了之義。二者礙下除惑願成及方證二果之文。今請以圓頓教旨明之。二惑自解。良以。此經多分終實接入圓頓。按頓教之旨。未悟之先。法身本自現成。一念迴光。便同本得。所謂但離妄緣即如如佛。尚不復論證與不證成與不成。豈同權漸之教。必歷僧祇而後獲乎。若執乎彼而不信乎此。是由執走者之遲而不信飛者之速也。何膠柱之深哉。若更按圓教之旨。則行布不礙圓融故。雖未及斷惑究竟。不妨全獲法身全體即佛。如前開示迷心於色身之中者。既名為性顛倒。至後開悟見心於太虗之外者。豈不號為正徧知哉。正徧知即成正覺而獲法身矣。然則執現果。而不許阿難獲法身者。失旨之甚也。又圓融不礙行布故。雖全獲法身。不妨更除細惑更歷諸果更成究竟寶王也。此經後云。理則頓悟。乘悟併消。事非頓除。因次第盡。可為明證矣。如是則雖却後更歷僧祇以成究竟佛果。當亦與此不歷之前先獲法身。了不相礙也。何況圓頓悟後之修。念念是佛。雖進斷通惑。亦與權漸修者。日劫相倍。至於住後斷別惑。以去一生有圓曠劫之果者矣。如是則雖謂其却後更不歷乎僧祇。亦無礙也。若更取於延促同時之玄旨。愈不可以長短拘矣。問若此則阿難與善財龍女同乎。答不盡同也。良以。圓人雖不因果條然。而亦有初心究竟之別。論初心則無不同。望究竟則惑有淺深。根有利鈍。龍女惑盡故彈指功圓。善財利根故一生事辦。是初心與究竟頓齊也。今此會中。如二人者應亦非少。但約阿難所示一類當機。多是中根而又具惑者也。且惟同彼二人發心。而舊證初果。居然未移。下之願成寶王希登上覺。方求齊彼二人之究竟耳。然諸聖惟重初心故。此現獲法身。意非淺淺。經云。發心究竟二不別。如是二心先心難。則可見矣。至於證悟解悟均獲本有法身。殊不係此而為差別矣。
△二發心。又二。一正發大心。又二。一總期報恩。
願今得果成寶王。還度如是恒沙眾。將此深心奉塵剎。是則名為報佛恩。
正以前獲法身方是初心故。今於悟後。方發洪願。以取究竟也。首二句大端是自利以上求佛界。利他以下度眾生。溫陵以首句為智心。次句為悲心。下四字雙運二心。而束為深心。無可議者。而孤山以首句為佛道誓成。次句為眾生誓度。字面顯然。而攝餘二誓。似為顛倒。今當以首句攝煩惱誓斷。葢必斷盡煩惱。方究竟佛道也。以次句攝法門誓學。葢必備達法門。方廣度眾生也。願今二字。雙貫下成佛度生。觀今字便有求其不久即成不待僧祇之意。得果者得究竟菩提也。寶王亦同儒書稱位為大寶也。還度者。言不止惟願成佛。更還願度眾生。非謂待成後度也。奉塵剎雙含侍佛度生偏屬似非。莫若以莊嚴佛土釋之頗切塵剎二意仍不失也。報佛恩者。葢雙運二種深心。以莊嚴一切佛土。為報佛微妙開示之恩也。
△二別求證除。又分二。一於度生求證。
伏請世尊為證明。五濁惡世誓先入。如一眾生未成佛。終不於此取泥洹。
請證明者。求以威神加被。令其終不違於本願也。五濁謂劫濁見濁煩惱濁眾生濁命濁。與此經後所說者不同。意獨指於娑婆一類。若穢界中。百歲以後。濁惡世時。諸惡熾盛。剛強難化者也。先入有二意。一對剎。葢塵剎雖期俱入。而必先五濁者。慈救急於苦難之深者。亦如周文必先𧤩寡。此悲愍心也。二對人。葢五濁人。所怯入故。願勇於先入。倡先率眾。此勇猛心也。泥洹此云滅度。涅槃別名。如則師所引二種。皆應兼之。一不取二乘獨得泥洹。二不取諸佛泥洹。即如地藏所謂眾生度盡方證菩提。此廣大心也。此欲度盡眾生。隱然須兼法門誓學也。
△二於成佛求除。
大雄大力大慈悲。希更審除微細惑。令我早登無上覺。於十方界坐道場。
能破眾生惑之堅體曰大雄。能拔眾生惑之深根曰大力。究竟以與眾生二嚴之樂曰大慈。究竟以拔眾生二死之苦曰大悲。希求也。審詳也。微細惑方該塵沙及根本無明。別惑如下答滿慈者。是也。若約阿難一類。所求思惑亦應該之。八卷結經畢。阿難得證。斷除三界修心六品微細煩惱。敘謝乃稱。如來善開眾生微細沉惑。斯為明證也。然此希除者。求佛以大雄大力。加之破其體而拔其根也。早字與今字同。登無上覺者。求佛以大悲加之盡二死而究竟法身。坐道場者。求佛以大慈加之滿二嚴而現座說法。方是果後度生矣。此觀求除細惑顯然。兼乎煩惱誓斷也。正發大心竟。
△二結以深誓。
舜若多性可銷亡。爍迦羅心無動轉。
溫陵曰。舜若多此云空。爍迦羅此云堅固。謂空性無體尚可銷亡。我心堅固。終無動轉。
○動轉即退轉也。總承前上求下化。而深誓其心。即虗空有盡。我願無窮也。從入正宗。至此說法。當為一周。名破妄顯真周。初銷倒想。說空如來藏。一大科[A114]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三
校注
[0249001] 放仿音通下準知之 [0255001] 番翻音通下準知之 [0273001] 舍疑含 [0274001] 背疑臂 [0275001] 育疑盲【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12 冊 No. 275 楞嚴經正脉疏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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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入開合。原無此科。即內六處耳。分二。一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