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二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聞佛示誨。身心泰然。
泰然者。從佛呵為非心。即起驚疑。及聞離塵斷滅。轉更不安。所以然者。正以離識心外更不見心。今蒙根中指出。宛然別有寂然不動。驚疑頓息。所以安樂。
△二悔前迷執。
念無始來。失却本心。妄認緣塵分別影事。
見不動心方顯識為塵影。故悔迷真逐妄。
△三以喻狀喜。
今日開悟。如失乳兒忽遇慈母。
背真執妄。如兒背母。慧命懸危。如失乳將死。今見本心。如忽遇慈母。慧命復續如食乳而生。
△二通別兩請。又二。一會眾通請。
合掌禮佛。願聞如來顯出身心真妄虗實現前生滅與不生滅二發明性。
首句。謝前請後。心即指前見性。小乘雖知身是無常。但一向迷見為眼。同身壞滅。今雖乍領。即是不動之心。然迷混之久。實無智辯以自發明。此見如何不與色身同滅。故求佛發明之。
△二匿王別請此。以別除斷見。乃是旁兼。故科別請。然以王發起者。有二意。一以就王之老相易示變遷。二以顯身之無常。至貴不免(問佛指根性。正意元為改權宗生滅之因。以立成佛真因地心。何暇且破凡夫最淺斷滅之見。答權小鈍滯固可矜憐。凡外迷淪猶宜哀救。況喪本受輪。禍孽莫甚於斷見。佛慈平等。故因此處可以警悟。乃兼與除之非正為也。此方名教多言。人死靈隨氣散。無復存者。是為大惑。請沉玩於斯焉)分為四科。一教前邪惑。
時波斯匿王。起立白佛。我昔未承諸佛誨敕。見迦旃延毗羅胝子。咸言此身死後斷滅。名為涅槃。
迦旃延。此云剪髮。毗羅胝。此云不作。外道六師之二。說道不同。皆以斷見為主。涅槃多義。而猶以不生滅為要義。得涅槃者。一性恒常。遠離生滅。今反以身死性即斷滅為涅槃。真邪說也。蓋匿王未聞佛教。先受此惑矣。
△二教後仍疑。
我雖值佛。今猶[A1]狐疑。
狐乃疑獸。過水聽氷。必多反覆。人有疑者似之。此亦示同。故云爾也。
△三願聞不滅。
云何發揮。證知此心不生滅地。
此心即指見性。求佛顯示。此性果不生滅。則宿疑無不決了。
△四明眾心同。
今此大眾。諸有漏者。咸皆願聞。
據除斷見麤惑。則此有漏。似惟指於界內凡夫二乘有學。若辨見性真常。則雖小乘四果別教三賢。亦須普指。以彼自來未明見性是真常心故。
△二如來徵顯不滅。分三。一顯身有變。又二。一略彰變滅。又曲分三。一徵定必滅。
佛告大王。汝身現在。今復問汝。汝此肉身。為同金剛常住不朽。為復變壞。世尊。我今此身。終從變滅。
其意可知。
△二徵定滅由。分為三。一怪問預知。
佛言大王。汝未曾滅。云何知滅。
△二略舉變相。
世尊。我此無常變壞之身。雖未曾滅。我觀現前。念念遷謝。新新不住。如火成灰漸漸銷殞。
△三明知必滅。
殞亡不息。決知此身。當從滅盡。
佛言如是。
印其所說不謬。略彰雙滅[A5]已竟。
△二詳敘變滅。分三。一令較量老少。又二。一故問令敘。
大王。汝今生齡[A6]已從衰老。顏貌何如童子之時。
前言總略。未盡精詳。今故舉老少之懸殊者。令其相較。激引之而欲其詳敘也。
△二甚言不同。
世尊。我昔孩孺。膚腠潤澤。年至長成。血氣充滿。而今頹齡。迫於衰耄。形色枯悴。精神昏昧。髮白面皺。逮將不久。如何見比充盛之時。
佛問老少。王加長成。三時發明。以顯不同。耄者只表老而昏忘。不必局定歲數。下枯悴釋衰。昏昧釋耄。髮白面皺。又顯然可驗。其不久者也。老年者安可恬不知懼。
△二令詳敘變狀。又二。一如來引問。
佛言大王。汝之形容。應不頓朽。
△二匿王具答。分二。一不覺漸至。
王言世尊。變化密移。我誠不覺。寒暑遷流。漸至於此。
密移不覺。莊生亦喻夜壑負舟。彼謂造化密移。豈知行陰所遷。
△二徵釋推知。又二。一麤推且限十年。
何以故。我年二十。雖號年少。顏貌[A7]已老初十歲時。三十之年。又衰二十。于今六十。又過于二。觀五十時。宛然強壯。
任運不覺。作意推度。始得知之。此科時寬人雖可覺。然亦豈知二十三十比前童年[A8]已為衰老。是則少者當亦可以警無常矣。
△二細推乃至剎那。
世尊。我見密移。雖此殂落。其間流易。且限十年。若復令我微細思惟。其變寧惟一紀二紀。實惟年變。豈惟年變。亦兼月化。何直月化。兼又日遷。沉思諦觀。剎那剎那念念之間。不得停住。
此科推至極促之時。方是凡夫麤心所不覺者。尚書。殂謂魂升於天。落謂魄歸於地。乃死之別名。今經但以壯色日去為殂。老相日遷為落。紀者十二年也。牒前寬數變其文耳。自年以至剎那。方是密移之不覺者也。剎那至短。攝在念間。教中謂一念具九十剎那。以利刃透九十紙為一念。凖分剎那。
△三乃總結必滅。
故知我身終從變滅。
此雖如來令其詳敘肉身念念遷謝之相。將欲顯後見性全無遷謝。然亦可以為觀身無常之厭。然權小厭之。取灰斷果。求變易身。乃其舊見。今令依圓人見解。不離根中。頓領常性而[A9]已。顯身有變[A10]已竟。
△二指見無變。分四科。一徵定不知。
佛告大王。汝見變化遷改不停。悟知汝滅。亦於滅時。汝知身中有不滅耶。波斯匿王。合掌白佛。我實不知。
滅中不滅。正王所昧。使其早知。何由惑於斷見。
△二許以指示。
佛言。我今示汝不生滅性。
△三引敘觀河。
大王。汝年幾時。見恒河水。王言。我生三歲。慈母携我。謁耆婆天。經過此流。爾時即知是恒河水。
耆婆。此云長命。謁此天神。求長命也。
△四詳彰不變。又二。一先彰所見不變。所見即恒河中水。欲因所見之水不異。引顯能見之性不變耳。又分為三。一躡前變滅。
佛言大王。如汝所說。二十之時。衰於十歲。乃至六十。日月歲時。念念遷變。
△二令較所見。
則汝三歲見此河時。至年十三。其水云何。
△三直答不變。
王言。如三歲時。宛然無異。乃至于今年六十二。亦無有異。
先彰所見不變[A11]已竟。
△二次彰能見不變。能見即根中見性。因所顯能。易於開悟耳。分三。一躡前身變。
佛言。汝今自傷髮白面皺。其面必定皺於童年。
△二令較能見。
則汝今時。觀此恒河。與昔童時觀河之見。有童耄不。
△三直答不變。
王言不也世尊。
問約老而聰明不衰者。可說不變。然多有老眼昏暗者。則何通之。答自是眼暗。非關見性。若但論眼。則固有少而昏盲者。何待老來。且前指見科中。[A12]已有盲人矚暗之喻。彼許全見黑暗。亦無損於見體。豈止昏華乎。當知。此中但是就匿王不病之眼。以驗見性不變而[A13]已。非說肉眼能不變也。豈可故取病眼為難乎。指見不變一科[A14]已竟。
△三正申二性。以前通請中願聞生滅與不生滅二發明性。如來[A15]已引觀河。驗定至此。乃申二性。以結歸前之所請也。又分二。一詳與區分。又二。一因皺以分變與不變。
佛言大王。汝面雖皺。而此見精性未曾皺。皺者為變。不皺非變。
△二因變以分滅與不滅。
變者受滅。彼不變者。元無生滅。云何於中。受汝生死。
匿王既因身之衰變。而預知身之必滅。何不因見之不變而預知此見死後必不滅乎。可以深發省悟矣。於中者。即於身中也。受生死者。與身同受生滅也。言既不與身同變。必不與身同滅矣。往往宗家謂。不離身中。即有不滅性體。正謂根中見聞等性。非謂方寸之中臟腑之內別有性命。即同阿難初執身內識心。
△二責留斷見。
而猶引彼末伽黎等。都言此身死後全滅。
末伽黎。此云不見道。等者等前請中二人。皆一類斷見外道故。佛責與王請互舉之。如來徵顯不滅一科[A16]已竟。
△三王等極為喜慶。
王聞是言。信知身後捨生趣生。與諸大眾。踊躍歡喜。得未曾有。
王本為除凡夫斷見之惑。示同就問。故此即惟就王。結彼一類懷斷見者。方喜其有趣生之性而[A17]已。非普結會眾同有是喜也。以捨生趣生。正四相中人相。權小喜此。是損非益也。問權小豈無喜乎。曰必喜。離識心外。別有此本常之性。自此而修大定成菩提。端有望矣。曰經家何故只就王結曰。王是旁兼之問。意中惟就此機會。決了斷見而[A18]已。斷見既除。其意[A19]已盡。何不結了。問為何不結會眾之喜。曰此有二意。一者小悟之喜。不必重結。謂逐節開悟之喜。此科之首。[A20]已敘身心泰然等。若使再結。還同前語。何用重繁。二者大悟之喜。須待後結。以心未大開。餘疑未盡。阿難等方欲種種興問。何暇結喜。直待三卷末方結云。各各自知。心徧十方。乃至獲本妙心。常住不滅。禮佛合掌。得未曾有。始是普會之喜也。顯見不滅[A21]已竟。
△四顯見不失。此若據其科名。亦足前常字之義。蓋上科約未來說。如云盡未來際究竟不滅。此科約過去說。如云從無始來本有不遺。既惟約於竪窮其屬常字無疑。若據文中發明。體周萬法。量極虗空。亦可以當如來後示周圓之義。又前文求示寂常心性。上二科[A22]已答寂常二字。此科廣大周圓。誠為心性。全體是答心性二字。三釋俱通。宜細詳之。分二。一阿難因悟反疑前語。
阿難。即從座起。禮佛合掌。長跪白佛。世尊。若此見聞必不生滅。云何世尊名我等輩。遺失真性。顛倒行事。願興慈悲。洗我塵垢。
上惟舉見。此復兼聞。足顯佛言隨便。其實四性六精。俱攝見性之中矣。必不生滅。是起疑之端。在上科中。文云。彼不變者。元無生滅。是也。遺失真性。顛倒行事。正是所疑。却在不動科中。是彼全文。因後疑前。非是疑佛。自語相違。但問佛既云不滅。以何因緣。前說遺失。故佛下示。但因顛倒。而說遺失。非因斷滅而說遺失。也可見非真遣失。故通章全示顛倒不失之相。諸註但明顛倒。全忘不失。不知何以銷阿難之疑。請詳今解。當自辯其得失。
△二如來發明。因倒說失。此中舊註差錯。若不預以辯明。非惟經之本旨終不顯彰。即今正解反似差錯矣。註云。順垂為正。逆竪為倒。此言非是。且與後結合處語相乖反。蓋為錯會首尾相換四字故。致差誤至此。不知首尾相換。正明不失。非說顛倒。良以。臂之正倒。元無一定。阿難與佛。俱惟順於世間。但取臂之雖倒不失人所易明。心之雖倒不失人所難曉。以易例難而[A23]已。請觀今解。分二。一即臂倒無失為喻。又三。一定臂之倒相。
即時如來。垂金色臂。輪手下指。示阿難言。汝今見我母陀羅手。為正為倒。阿難言。世間眾生。以此為倒。而我不知誰正誰倒。
母陀羅手。此云印手相好也。不知誰正誰倒者。正以臂無一定倒正故。但順於世間。說此下垂為倒。
△二定臂之正相。
佛告阿難。若世間人。以此為倒。即世間人。將何為正。阿難言。如來竪臂。兜羅綿手上指於空。則名為正。
佛意。亦以臂無一定正倒。既世人以此為倒。即依之為倒。遂問世人以何為正。亦將依之以為正也。但欲取喻不失而[A24]已。非辯正倒之是非也。
△三明顛倒非失。
佛即竪臂。告阿難言。若此顛倒。首尾相換。諸世間人。一倍瞻視。
即竪臂者。即依上指為正也。若此顛倒首尾相換者。此二句。正明顛倒無失。蓋佛上竪時。[A25]已順世間成正。却言若將此臂顛倒下垂。但是將上竪之首換。為下垂之尾而[A26]已。豈將此臂真遺失哉。末二句。一者同也。倍者多也。如言心之顛倒不失。世人固所難知。臂之顛倒不失。乃世人同見而無差異。多見而非一人。蓋言明白易見。宜當就喻發悟也。且與下合喻。全無乖反矣。
△二以心倒無失合喻。分四。一據名略以合定。
則知。汝身與諸如來清淨法身比類發明。如來之身。名正徧知。汝等之身。號性顛倒。
清淨法身者。即相即性。即有即空。現前三十二相。即是法身。非比相宗最後佛身有為無漏。非比空宗破相為妄報化非真。此之性宗。山河全露。萬相皆如。說報化與法身異體者。當墮地獄。比類發明者。即令依臂悟身心也。達心包萬法為正知。達萬法皆心為徧知。如來達此。名正徧知。身如臂上指非新得也。執色身包心為倒知。執心外有法為倒見。凡小執此。號性顛倒。身如臂下垂非真失也。此但略合。詳合更在下文。
△二徵顯身無正倒。
隨汝諦觀。汝身佛身。稱顛倒者。名字何處。號為顛倒。于時阿難。與諸大眾。瞪瞢瞻佛。目睛不瞬。不知身心顛倒所在。
此雖示身無倒相。亦見阿難等不明顛倒實義。意謂凡物名相多不相離。故令循名而覓相。如以黑為名者。若對白物。必歷然有黑相可見。與白者逈別。今汝身既以顛倒為名。對我正徧之身。亦當歷然有顛倒之相。與我正徧者逈別。而後可也。今隨汝觀。顛倒果何在乎。由是眾等竟不得其倒正之相。然所以不得者。斯名有三義甚深不同諸名。一者不在當體義。蓋名雖在身。而義乃從心故也。二者非可相見義。但可義求。非如有形之物可以相取也。三者更不在心義。以顛倒但眾生執迷之見。而心實不依之。以真成顛倒故。知此顛倒也。在心尚不可得。在身豈可得見乎。下文方具示。令以義求矣。
△三詳示正倒從心。分三。一標如來慈悲告眾。
佛興慈悲。哀愍阿難及諸大眾。發海潮音。徧告同會。
愍其顛倒。尚不知其所在。何由而有發悟之期。應不失時。名海潮音。以其瞪瞢瞻望適當可教之時也。
△二引昔教以明正相。此科正合喻臂之上竪。分三。一示為尋常之教。
諸善男子。我常說言。
佛所說法。皆到一切智地。而眾生隨類各解。如一切唯心造。凡小解為業造。權教解為識造。圓頓直了真心變現。今約深義。重明昔教也。
△二萬法惟心所現。
色心諸緣。及心所使諸所緣法。惟心所現。
色即十一色法。心即八識心法。諸緣即生心之四緣。生色之二緣。心所使即五十一心所法。諸所緣法。廣至善惡邪正世出世間一切事業因果法門等。惟心者。惟眾生本具一真法界之心。亦即如來藏心。乃變現萬法之實體。故曰惟心所現。此科重一現字。見萬法即心也(問前謂見性是黎耶體即如來藏心。又即萬法實體。似為能現。今色心之心。既該八識。則黎耶[A27]已為所現。而惟心之心。當另有純真之心。何得仍取如來藏心以釋之。答前七等。但為所現。真心但為能現。而此黎耶。能所俱進。以對真心。降為所現。以對萬法。升為能現。蓋與真心。本無二體。但惟帶妄而[A28]已。故今斯文。任說真心。亦惟屬於示見不失。以眾生現量離此無別可指。經中偏是此義。待至下科。當極明之)。
△三萬法常在心中。
汝身汝心。皆是妙明真精妙心中所現物。
身即五根。心即八識及諸心所。其餘俱攝皆字之中。不屬空有曰妙。遠離晦昧曰明。萬法實體曰真精。具此諸義曰妙。心中所現物者。言妙心如海。而萬法如海中之影。心包無外。而萬法皆在心中。此科重一中字。見心包萬法也。合上科萬法即心。此科心包萬法。即是心之正相恒不昧。此即正徧知身。仍當補云。如我竪手等無有異。豈別有所得耶。此意必有。但文略耳。引昔教以明正相竟。
△三責遺認以明倒相。遺謂遺真。認謂認妄。責其但因遺真認妄遂成顛倒耳。足知是迷顛倒非心顛倒也。又分三。一怪責遺真認妄。
云何汝等。遺失本妙圓妙明心寶明妙性。認悟中迷。
前問意。何因緣故。說為遺失。此科即其因緣也。蓋是遺真認妄。全不覺知。雖未遺失。義同遺失矣。本妙二字。另說言。其不假修成。本來空有不覊。自在解脫之意。下圓妙明心寶明妙性。二句相對。圓乃通融流動。用之相也。寶乃清淨堅實。體之相也。故依環師解。心之與性。體用互稱。心則從妙起明。圓融照了。如鏡之光。性則即明而妙。凝然湛寂。如鏡之體。此解甚好。心性單言。各兼體用。心性對舉。體用暫分。因文立意而[A29]已。非一定也。此正責其遺真。末句責其認妄。悟即上二科。萬法即心。心包法外。迷則敵體相[1]番。謂法皆心外。心墮法中。認悟中迷者。謂見雖迷執顛倒。而真心與萬法。實不曾依之。果成顛倒。如人迷東為西。方實不轉。乃是於不顛倒中。而妄計顛倒。故曰認悟中迷。
△二詳彰認遺之相。上科但是標。下此科全以釋成。分二。一法說。又二。一彰認妄之相。又曲分為四。一誤認器界。
晦昧為空。空晦暗中。結暗為色。
此科。即誤認山河諸法心外實有。正番萬法即心。然此科及下科。圓師之註甚好。今全取之。晦昧為空者。迷性明故。而成無明。由此無明。變成頑空。即下經云。迷妄有虗空也。空晦暗中結暗為色者。所變頑空。與能變無明。二法和合。變起四大。為山河依報外色。即想澄成國土也。
△二誤認根身。
色雜妄想。想相為身。
此科。即妄認五蘊四大。為自身相也。圓師云。以四大色。雜妄想心。變起眾生正報內色。想謂妄心。相謂妄色。色心和合。五陰備矣。即知覺乃眾生也。
△三誤認心性。
聚緣內搖。趣外奔逸。昏擾擾相。以為心性。
此科。即妄認緣塵分別為自心相。聚緣者。環師以圓覺妄有緣氣於中積聚釋之。最是。但愚意與圭峯所解不同。夫緣氣者。即精神魂魄等。潛住五臟者。乃我執習氣之所妄成。於中者。於身中也。積聚者。結為命根。繫於生死耳。蓋我執雖徹底虗無。而積劫堅執。妄理相應。保之則生。斷之則死。所謂從畢竟無成畢竟有矣。內搖者。如云有動乎中必搖其精。現見勞慮太過者五臟隨病。此眾生所以多不信身中本無性命也。趣外奔逸者。逐境緣慮也。此二句。雖總言妄識。而聚緣二字。連持命根。似為第八功能。內搖外奔。騰躍妄想。似為前六業用。昏擾擾相者。聚緣迷執故昏。內搖外奔故擾。誤認此昏擾者。以為靈用。而妄稱心性。問前謂見性是八識實體。今復以聚緣為八識功能。得失何分哉。答此識真妄和合。故見性取其一分真理。聚緣取其一分妄情。凡言八識去後來先等者。皆以妄情言耳。後倣此。
△四遂成顛倒。
一迷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
上二科。尚是顛倒之由。此科方成大顛倒矣。蓋心反轉入身中。萬法俱包心外。正番心包萬法。所以為顛倒也。嗚呼自非佛了義之教。誰不計其性命在於身中萬法但為心外者乎。然命在身中。道教計之特甚。法居心外。小乘在教猶然。正徧知覺。亦甚深哉。
△二彰遺真之相。
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虗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
心在身中。但惟顛倒之見妄執而[A30]已。豈無邊大心果。依其妄見。而轉入於身哉。正同迷東為西。而東實不西也。故身及虗空。依舊在於心中。而大心依舊。包於法外。但迷時不覺知耳。斯則不知二字。便是顛倒。豈有實體可得哉。法說[A31]已竟。
△二喻說。分二。一喻遺真認妄。
譬如澄清百千大海棄之。惟認一浮漚體。
遺失包虗空大地之心而不認。如棄百千大海。但認蕞爾身中有我之心。如認一漚。
△二喻以妄為真。
目為全潮。窮盡瀛渤。
展轉倒執。乃謂身中方寸之心。能包虗空大地。如說一漚全包大海。問此何異於一毛孔中包盡剎海。答彼達諸法性全法界故。一毛稱性。即包無餘。如說真摩尼珠價直一國。誠不虗矣。此不達諸法實相。但將昏擾妄想。謬計身中。而又倒執能包虗空大地。是尚無體可得。憑何廣包。如說水泡價直一國。真大迷妄。安可同乎。詳彰認遺之相竟。
△三深責迷倒之甚。
汝等即是迷中倍人。
如我垂手。等無差別。如來說為可憐愍者。
此方攝上。認妄遺真之倒執。而結歸前喻。但同下垂之臂而[A34]已。豈真有所遺失哉。法喻方不乖反。向使上竪為倒。當云如我竪手。何得云垂手乎。詳之。如來說為可愍者。如云。使其真[A35]己遺失。似猶不足深憫。今本無遺失。而常如遺失。似懷珠困窮。故親友矜嘆而切責也。此中雙明雖顛倒而不失雖不失而顛倒。知前義則不孤本有。知後義則不廢修行。亦性修不礙之旨也(前阿難聞呵非心。驚謂捨此更無。將同土木。如來安慰。許以真心有體而[A36]已。非正開示真心也。譬如許人以物後日方以與之。長水彼處即謂。開示真心。以許為與。何有實惠哉。故此不失科中。正倒二相。方是開示真心之正文。而阿難到此。方知於緣塵外更有如此廣大心體。而如來所許果爾非虗。請與前之許辭。對觀甚有味矣。可見通釋佛經能詳語脉為妙。不可潦草錯會)然此科。似顯心一周。而下六番搜其餘疑而[A37]已。顯見不失[A38]已竟。
△五顯見無還。自上科觀之佛之開示。可謂盡心吐露矣。特阿難未能極領。種種疑之。故有下文諸科。向使於見性略有破意。是助其疑矣。更肯領之乎。破妄見之言。足知其非是也。此科還者去也。科名獨標去意。而文中具有來意。顯無去來耳。按阿難前求兼足寂常二義。分四。一阿難求決取捨。又四。一述聞法雖悟本心。
阿難。承佛悲救深誨。垂泣叉手。而白佛言。我雖承佛如是妙音悟妙明心元所圓滿常住心地。
悲救者。救其顛倒受淪也。深誨者。誨其極領正徧知也。感佛深慈。故至垂泣矣。觀雖之一字。便是尚有所疑。而未能極領之意也。末二句。述前三科。包括虗空曰圓。周徧萬法曰滿。此即述上不失科意。常即不滅。住即不動。更述上之二科耳。
△二明不捨悟法緣心。
而我悟佛現說法音。現心緣心。𠃔所瞻仰。
此述承教悟道而全歸功於聽法緣慮之心也。阿難多聞重法之人。於此一種緣法領悟之心。更所難捨。意云。別種緣心或可捨擲。今我悟佛所說法時。現用緣心。承聽領納。方倚用之。豈可遽捨乎。
△三明未敢認取本心。
徒獲此心。未敢認為本元心地。
此心。即指上所說妙明心體也。正因不捨悟法緣心故言徒獲。圓滿常住真心。反不敢認為本元心地。以認此須當捨彼。今既不忍捨彼緣心。故亦不敢認取於此。又若捨此緣法之心。却後將何承領佛法。縱不惜此緣心。而獨不重於佛法乎。此與下文云何得知是我真性。一類反疑真心之意。舊將此心指於緣心。殊無意味。良以。彼尚堅執不捨。何又不敢認乎。
△四願如來與決取捨。
願佛哀愍。宣示圓音。拔我疑根。歸無上道。
圓音有三不可思議。一者殊方異類皆同本音。二者大小淺深隨解皆益。三者有緣隔遠皆同目前。疑根者。緣心真心。兩持不決。根心難拔。故求佛拔之。無上道。即阿耨菩提。如人惑於岐路。導師指之。方可決一而歸。
△二如來破顯二心。破謂破緣心。顯謂顯見性也。分二。一破緣心有還。又分三。一先破所緣之法。即現說法音也。不捨緣心深故。既全為於重法故。須破法非真。而緣心自捨矣。分三。一法說。
佛告阿難。汝等尚以緣心聽法。此法亦緣。非得法性。
緣心之緣攀緣也。法緣之緣塵緣也。以法音即聲塵攝。故亦非真。若落紙墨。更是色塵。末句正出非真之故。法性者真理也。圓師云。教詮真理。理是眾生之心。故知妙明心地。方是真理。豈可即執聲教為真理哉。
△二喻說。又分二。一因法觀心喻。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
上人字喻說法者。下二人字。喻聽法者。指喻於法。月喻聽法者之自心。標指示月喻說法顯心。因指當應看月喻聞教自合觀心耳。
△二執法忘心喻。又為二。一正舉執忘。
若復觀指。以為月體。
喻但惟執佛聲教不解反觀自心者也。
△二雙出二過。就分二。一併法俱失過。
此人豈惟亡失月輪。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標指。為明月故。
合法當云。此人豈惟不達自心。亦復不知教意。何以故。以他聲教。為[A39]己自心。自他不分。安知教意耶。
△二兼迷法相過。
豈惟亡指。亦復不識明之與暗。何以故。即以指體為月明性。明暗二性無所了故。
合法當云。此人豈惟不知教意。兼亦不了教心體相。何以故。教以聲塵為體。以自無覺照為相。心以靈知為體。以本有覺照為相。斯人即以無照之塵。為有照之心。有照無照。二不別故。對詳法喻。歷歷可見。
△三結定。
汝亦如是。
言汝之迷心迷教。及迷教心體相。亦如亡月亡指及亡明暗者。無以異也。先破所緣之法[A40]已竟。
△二正破能緣之心。揀前先破。方拔不捨緣心之根柢。非正破緣心故也。分三。一正破緣聲之心。揀後緣色等。俱為兼帶。以但因不捨緣佛聲教之心而起破也。又二一縱言離聲當有。
若以分別我說法音。為汝心者。此心自應離分別音有分別性。
分別法音。乃取能分別者為[A41]己真心。即不捨緣心也。此心下縱之。令離聲塵更覓分別之自性耳。
△二喻明離聲無性。又分二。一舉喻。又二一正以客喻。
譬如有客。寄宿旅亭。暫止便去。終不常住。
前佛但以客喻身境。予謂兼喻緣身境之心。此佛以客正喻緣心。
△二反以主顯。
而掌亭人。都無所去。名為亭主。
此雖但以反顯緣心非主。而實即以見性為主人也。
△二法合。又二。一先合主喻。
此亦如是。若真汝心。則無所去。
言當如亭主也。
△二後合客喻。
云何離聲。無分別性。
離聲無性者。言何但如客之暫止便去耶。正破緣聲之心[A42]已竟。
△二兼破緣色之心。
斯則豈惟聲分別心。分別我容。離諸色相。無分別性。
聲分別心者。聲上分別心也。離色無性。與離聲無性。一例可知。
△三廣至緣法之心。
如是乃至分別都無。非色非空。拘舍離等昧為冥諦。離諸法緣。無分別性。
如是乃至者。例上聲色二塵。中間超過香味觸并法處所攝。半分生塵。留彼半分滅塵。結為冥諦耳。分別都無者。前之五塵。及法處生塵。皆不行分別。所謂內守幽閑也。非色非空者。如八定後三所緣。即離前四所緣一切色等故非色。復離空無邊處所緣無邊虗空故非空。蓋自識無邊處。乃至非非想處所緣。皆是此境。即法處滅塵耳。拘舍離。華言未詳。即末伽黎。連此三字。方成一名。乃其母名。亦連母為名之例也。昧者不達而妄立也。冥者冥然莫辨。諦者妄稱真實耳。蓋外道立二十五諦。首號冥諦。彼謂冥初生覺。是萬法之元始。尊為極則之理。今非色非空。正齊此見矣。末二句諸字助語。與前離諸色相一樣。意謂縱使心之分別都無。亦但離於麤分別耳。微細流注。固所未覺。縱使境之色空都盡。亦但離於麤境耳。滅塵影事。固不能離。若離諸法塵之緣。即無分別之性。與上之離聲色而無性者。一類無別也。正破能緣之心[A43]已竟。
△三結指此心有還。
則汝心性。各有所還。云何為主。
總承上六處緣心。各隨本塵而生。亦隨本塵而滅。如影隨人。元隨何人。而來者。亦即還隱何人而去。故云有還。云何為主者。言但是暫止便去之客。何以為無去無來常住之主人乎。破緣心有還一科[A44]已竟。
△二顯本心無還。此中專顯真心無去無來常住為主。大異緣慮客心暫止便去。所以令阿難決定捨客而取主人翁矣。分二。一阿難求示無還。
阿難言。若我心性。各有所還。則如來說妙明元心云何無還。惟垂哀愍。為我宣說。
△二如來詳與顯示。又分為四。一指喻見精切真。
佛告阿難。且汝見我見精明元。此見雖非妙精明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
且汝見我見精明元者。言汝見我之時。即此能見之體。靈明之用。出自本元也。此乃稱舉其名下方喻其切真矣。雖非妙精明者。微露帶妄之意也。以此心既為六精之一。而又在處明了不昧。固[A45]已現具精明之體。特以二種顛倒見妄未除。故言雖非妙精明也。蓋表其[A46]已具精明。而但欠於妙耳。然觀雖之一字。亦暫以抑之。而喻中隨即揚其切真。如第二月非是月影者。蓋月有三相。第一是天上淨月。第二是人以手揑目望月。遂成二輪。取其揑出者。為第二月。第三是水中月影。意以第一月。喻純真之心。第二月喻見精明元。第三月喻緣塵分別。今言見精如第二月者。明其雖非即真。而實與真心非有異體。但帶無明。除之即真。亦如二月非與真月有虗實之差懸遠之隔。但多一揑。放之即淨矣。非是月影者。明其非同緣塵之心。但是前塵之影。乃如水中月。其與真月。上下懸隔。虗實不倫矣。意欲令人決定捨於第三月。而決定認取第二月。則第一月不遠即在矣(問何不即指純真之心。而乃用此曲示。費此申明乎。答前言待下科而極明者。正此處也。蓋究竟離妄。純真之心。惟佛乃具。等覺尚帶生相無明。何況地前諸位。乃至五住凡夫。現前何有純真之心。然而真雖不純。體終不變。如金在鑛。離鑛無金。特鑛有真偽。非金師莫能辨識耳。故佛直指根性為心。如指鑛說金。金即在鑛。非離鑛外而別有金也。此處秪因其無明未剖。尚有歡於妙之一字。故佛略抑揚之。意在表其切真耳。非如緣塵呵其非心無體也。諸註。於此發妄。太過如輕。加緣塵之名。將濫同於三月。強索有還之處。似公抗於佛言。縱有理據。殊妨領悟徒引人之猶豫。不敢直認見性為心。其失非小。不知眾生現量離此根中之性別無可指。故諸祖指示。率多取於六根門頭者。奉佛密旨也。行人時中。但請認取此性。萬無一失。譬如收買金鑛者。時下雖非精金。真金終不外鑛而得。使其棄鑛求金。非惟并金亦棄。將必惑於鍮石。而真金終不可見矣。豈不大可惜哉)。
△二許示無還之旨。
汝應諦聽。今當示汝無所還地。
即見精明元無還也。
△三備彰八相皆還。舊將八還辯見。對前七處徵心。予前[A47]已辯。七徵固是潦草之言。而又獨以此八還為辨見。仍以對前七徵。尤為孟浪之語。前後十番。皆示見性。而獨指八還。餘皆辯於何法乎。且前七處。乃七大科。豈與此一科為對耶。今總改之云。七處破心十番顯見。則非惟法數相稱。而心妄見真之旨。亦攸分矣。又復分為三科一具列八相。
阿難。此大講堂。洞開東方。日輪升天。則有明耀。中夜黑月雲霧晦瞑。則復昏暗。戶牖之隙。則復見通。墻宇之間。則復觀壅。分別之處。則復見緣。頑虗之中。徧是空性。鬱𡋯之象。則紆昏塵。澄霽[A48]斂氛。又觀清淨。
此八種。俱是色塵。俱是眼家所對之境。俱各有體有相。如日輪是體明耀是相。夜晦是體。昏暗是相。乃至戶牖墻宇分別空性昏塵澄霽俱是體。通壅緣虗鬱淨俱是相。此八塵作四對意各取其相之相反為對也。謂明暗乃至鬱淨相反。惟空虗塵鬱體相顛倒。下文還處自見。分別即前塵分別。指種種諸物。而言如松棘鵠烏雜在之處也。緣指種種異相。而言如直曲白玄差異之相也。下頑虗則是全無諸物之處。徧是空性者。逈然惟見一空相而[A49]已。蓋緣是異色。空是同色。同異相反。生成對偶。且經後文。虗空為同。世界為異。即其證矣。舊註乃以分別作分別之心。則下緣字與上何別。而又如何見之。且下虗空與何為對。蓋八種俱取塵相有還。對顯見性不與塵而俱還。離塵別有全性。所以異前大科中緣心與塵俱還離塵無性也。何必此中又加分別之心乎。字同意別。善須辯之。
△二各還本因。又二。一許還本因。
阿難。汝咸看此諸變化相。吾今各還本所因處。
諸變化相。即上八種相。本所因處。即上八種體。
△二徵起詳釋。又分為二。一釋成一相。
云何本因。阿難。此諸變化。明還日輪。何以故。無日不明。明因屬日。是故還日。
是故還日者。如云隨日輪而俱來者亦與日輪而俱去也。
△二以類俱成。
暗還黑月。通還戶牖。壅還墻宇。緣還分別。頑虗還空。鬱𡋯還塵。清明還霽。
此中觀虗之還空鬱之還塵。足驗前之體相顛倒。其餘例日可知。各還本因[A50]已竟。
△三更明該盡。
則諸世間一切所有。不出斯類。
汝見八種見精明性。當欲誰還。何以故。若還於明。則不明時。無復見暗。雖明暗等種種差別。見無差別。
見亦言八種者。由前列八相時。一一相中。皆須對於見性。若無見性。憑誰取相乎。故見亦隨相而言八種矣。當欲誰還者。言見性於此八相之中。畢竟與何相而俱還乎。此方難問下乃徵釋。明其實無還也。蓋與一相俱還者。諸相復將何見。今諸相任遷。一一皆見。足知八塵於見性之中。自相往來自相凌奪。而此見體朗然常住不動不遷。豈同前來緣塵之心與塵俱還乎。如來破顯二心[A53]已竟。
△三承前判決取捨。
諸可還者。自然非汝。不汝還者。非汝而誰。
諸可還者。總述前聲色等六種緣心皆與塵而俱還者也。自然非汝者。言其既皆屬塵。自不屬汝。決定汝當棄捨。而不須執悋矣。不汝還者。總述後八種見精不與塵而俱還者也。非汝而誰者。言既不屬塵。自屬汝之本心。決定汝當認取。而不可猶豫矣。
△四結嘆自迷淪溺。
則知汝心本妙明淨。汝自迷悶。喪本受輪。於生死中。常被漂溺。是故如來名可憐愍。
心即見性。本字總貫妙淨明之三字。是本有現具。不從修得之意。不為諸塵所遷。而緣心不能超勝曰本妙。不為諸塵所蔽。而緣心不能障礙曰本明。不為諸塵所染。而緣心不能疑混曰本淨。迷悶者執悋緣心也。喪本者。反疑棄於本妙明淨也。受輪漂溺。皆其自取。所以可愍也。顯見無還[A54]已竟。
△六顯見不雜。此一大科。舊註似全不知。問處何疑。答處何釋。總成錯解。故不勝其辯正。但請詳究今解。當自覺是非顯然不難辯矣。又分為二科。一阿難以物見混雜疑自性。
阿難言。我雖識此見性無還。云何得知是我真性。
此疑。蓋謂承佛上示。雖知此見不與諸相俱還。而實常與水陸空行等物。混雜無分。今於諸物之中。將辯何者是我見性。何者是物相乎。言其不可分析也。由此問意詳下答意自然應合分明。只重我字。不重真字。故吳興之解非是。
△二如來以物見分明顯自性。分四一先列能所。欲與揀擇分析。先須列下能見之性與所見之物。然後乃可於中擇而分之也。就分為二。一列能見之性。又分為二。一聖眾見。又曲分三。一聲聞見。
佛告阿難。吾今問汝。今汝未得無漏清淨。承佛神力。見於初禪。得無障礙。而阿那律。見閻浮提。如觀掌中菴摩羅果。
阿難方證初果。故云未得無漏。天眼亦未遠見故。仗佛神力。方見初禪。按初禪但能見一四天下耳。阿那律。此云無滅。昔因其施供。受福不滅。是佛從弟。晝眠被訶。精進失目。遂證四果。得天眼。見大千如觀掌果。今云閻浮提。豈反劣於初果。恐是娑婆界三字。而筆受者誤也。且四見從狹向寬。其序可詳。菴摩羅。此云難分別。桃柰相疑。生熟難分。此方所無也。
△二菩薩見。
諸菩薩等。見百千界。
一大千為界。菩薩所見。累至百千。其實地上更多。雖亦至廣。總皆有限。
△三如來見。
十方如來。窮盡微塵清淨國土。無所不矚。
窮盡則無限量。數如微塵。則不可數。佛眼所觀淨穢皆同。清淨聖眾見[A55]已竟。
△二凡品見。
眾生洞視。不過分寸。
不過分寸。有二意。一者對勝說劣意。自諸聖極於如來。較至眾生。縱窮其量。亦不過分寸而[A56]已。二收盡含生意。上既齊於如來。下必齊於蜎蝡。故廣至窮盡國士。狹至不過分寸也。蓋言見量雖殊。均為能見之性而[A57]已。列能見之性[A58]已竟。
△二列所見之物。
阿難。且吾與汝。觀四天王所住宮殿。中間徧覽水陸空行。雖有昏明種種形像。無非前塵分別留礙。
此則獨約阿難所親見者。欲其自審擇也。四天王即居須彌四面(東持國。南增長。西廣目。北多聞)住山腰而齊日月四萬二千由旬之高。曰水曰陸曰空行。舉此三處。即上自四天下。至大地一切物相所在之處。前塵者。目前諸塵。遇住不過曰留。障隔不通曰礙。謂留礙於視耳。先列能所[A59]已竟。
△二就中揀擇。又二。一先令自擇。
汝應於此分別自他。
於此者。即於能見所見之中也。自即見性。他即諸物。先令自擇者。欲其隨教自審。庶得真知耳。
△二次與代擇。
今吾將汝。擇於見中。誰是我體。誰為物相。
代擇者。知其自不能分。令其假佛智辯。轉得分明耳。將汝者。將阿難之見也。擇於見中者。擇於佛之見中也。體即見體也。就中揀擇竟。
△三物見分明又四。一正言物不是見。
阿難。極汝見源。從日月宮。是物非汝。至七金山。周徧諦觀。雖種種光。亦物非汝。漸漸更觀。雲騰鳥飛。風動塵起。樹木山川。草芥人畜。咸物非汝。
極盡也見源即眼根也。如云盡汝眼力也。日月宮最上物相也。七金山等。居中物相也。須彌外七重圍之(一持雙。二持軸。三擔木。四善見五馬耳六象鼻。七魚嘴)皆以純金為體。此中光明最多。故言種種也。漸漸下最下物相也。雲騰鳥飛。自金山視之。亦居最下。汝字對物。即見性也。三番言物非汝故。此科是正言物不是見也。
△二正言見不是物。
阿難。是諸近遠諸有物性。雖復差殊。同汝見精清淨所矚。則諸物類。自有差別。見性無殊。此精妙明。誠汝見性。
上科。徧言物皆非見。此科。仍於諸物之中。擇出見性。顯然非物故此科是正言見不是物也。然分擇之法。亦惟約於有無差殊而揀別耳。蓋諸物羅列於見性之中者。千態萬狀。是有差殊。見性徧見於諸物之上者。朗然一照。是無差殊。然此無差殊之體。何甞混雜於有差殊之物相乎。故結言。誠汝見性。而不是物也。
△三反辯見不是物。上二科。[A60]已將物象見性分析明白。自此科與下科。乃反其辭而辯之。以番顯前二科令其增明而[A61]已。此科番顯前見不是物之科。承上意云。物有殊而見無殊。足知見不是物矣。由是即番轉云。若見是物則汝(云云)其語意自見矣。舊因此意不明。以致管見。疑其不接別有闕文。真以訛傳訛也。又二。一辯定非物。分二。一先用轉難破其可見。又三。一是物必成可見。
若見是物。則汝亦可見吾之見。
此科番上科云。若我無殊之見性。見於差別物時。此見即是彼物。則見性當成可見。故汝亦可見吾之見。何以故。見既是物。當成差別之相。豈不歷然可見乎。理實不然。亦暫縱以顯其謬耳。
△二可見必依同見。
若同見者。名為見吾。
文因難省。故此二句。別為一科。意云。見吾之見。實無迹之可憑。若取於彼我同見物時。即彼同見之物。遂謂見吾之見耶。
△三難其當見不見。
吾不見時。何不見吾不見之處。
言吾觀物實無一定。有時縱目取相則見物。有時收視離相則不見。汝若當吾見物之時。依彼同見之物。謬言見吾之見。若當吾收視離相。不見物時。何不并吾不見之體亦見之。而指其所在耶。意明不見之時。既不能見。同見之時。亦豈真能見哉。不過謬執而[A62]已。先用轉難破其可見[A63]已竟。
△二躡開兩途俱證非物。躡上不見之處。而開或見或不見之兩途。俱反證於見性之非物耳。此科本旨。極為簡妙。而文稍隱略。從古註家。展轉支離釋之。本意越晦。如五重結歸存三隱二枉費工巧。悉皆非是。請詳今解。當或失笑。就此分為二科。一以可見證成。
若見不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相。
若見不見者。言汝若執言我[A64]已見汝不見之處矣。自然者。不待費力也。彼不見之相。即差別諸物也。蓋正當不見之時。是性是我不見之體。諸物是彼不見之相。自然非彼不見之相者。言我見既[A65]已離物。汝又見我自體。此則不消費力辯之。我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物相矣。何以故。[A66]已離物而又另見。豈尚混為物乎(此處經文。人成錯解者。正因此科非彼不見之相一句所誤。今雙約見物時與不見物時。而更重申之。蓋正當見物之時。見性為我能見之體。諸物是彼所見之相。及至不見物時。則見性為我能不見之體。諸物是彼所不見之相。故今言非彼不見之相者。非彼所不見之相也。蓋指諸物而言。即是非物二字。連上自然二字。即同下文自然非物之句。故我科言可見與不可見二途俱證成非物而[A67]已)。
△二以不見證成。
若不見吾不見之地。自然非物。
此比上科。更容易言。當我不見之時。汝若不能見我之見體。此更不消費力辯之。自然我見非物矣。何以故。可見尚然非物。而況不可得見。豈猶同於物相乎。是知二科本來簡捷如此。智者詳之。辯定非物[A68]已竟。
△二結成自性。
云何非汝。
承上。言既不可見。而又展轉皆非是物。云何非汝之自性乎。反辯見不是物[A69]已竟。
△四反辯物不是見。番前正言物不見見科也。分二。一物混例成人混。
又則汝今見物之時。汝既見物。物亦見汝。體性紛雜。則汝與我。并諸世間。不成安立。
此處稍為隱略。故舊亦無所歸屬。當於見物之時下補一句云。若物是見。則明白矣。科言物混者。有情無情不可分也。人混者。汝見我見不可辯也。物雖可以總該。今與人相例。且屬無情。意云。汝今徧見差別物時。若彼諸物。即皆是見。汝見物時。物亦即當見汝。有情無情之體性。紛亂混雜。無復情器之分。是物混也。末三句。遂例云。有情無情。尚不可分。有情與有情益不可辯。是故。汝見我時。反成我見於汝。世間諸人無不皆然。壞世間彼我之相。莫能安立矣。亦是暫縱。理所必無。正義全在下科番顯。
△二人分例成物分。
阿難。若汝見時。是汝非我。見性周徧。非汝而誰。
此科是轉顯正義。言汝見我時。若一定。只是汝見而非我見。彼我分明。曾無壞亂。是人分也。末二句。遂例云。有情與有情。尚不混濫。則汝見性雖周徧一切諸物。有情無情。判然逈別。何至混成諸物而非汝之自性耶。
△四責疑自性。
云何自疑汝之真性。性汝不真。取我求實。
自疑真性者。本是自性。而疑混於物也。性汝不真。取我求實者。言真性在汝。自不信其為真。而取吾言。以求其實。迷之甚也。顯見不雜[A70]已竟。
△七顯見無礙。無還不雜二科。[A71]已示其必為自性。而不雜科中。兼明體之周遍。遂復疑之。以為真性。當有定體。何無一定周徧真我。應得自在。何乃動被物礙。佛釋斯疑。故有此科無礙之示也。分二。一阿難疑見不定而有礙。又三。一躡上疑端。
阿難白佛言。世尊。若此見性。必我非餘。
此處文亦闕略。若此。見性下補一句云。本來周徧。則真性真我二種。疑端方全。且與下文。相叫應矣。
△二雙舉兩見。
我與如來。觀四天王勝藏寶殿。居日月宮。此見周圓。徧娑婆國。退歸精舍。秪見伽藍。清心戶堂。但瞻簷廡。
勝藏寶殿者。天王殿中。眾寶俱在。故稱勝藏。日月宮。皆摩尼寶成。宮殿臺池。天人充滿。日宮雖火摩尼成。而亦清涼同月。但光勝下注成熱耳(請試火鏡光注成燒體實不熱則可知矣)阿難隨佛或時居之。孤山謂。初天惟見一四天下。言徧娑婆國。即指一小剎而言。非大千也。伽藍。此云園。此且舉其徧與不徧兩種見量。下方怪問而擬度也。
△三陳疑以請。分三。一怪問不定。
世尊。此見如是。其體本來周徧一界。今在室中。唯滿一室。
意疑既云周徧即當常徧。今在天本徧一界。在室何唯一室。而若此大小之不定乎。
△二擬度由礙。
為復此見縮大為小。為當墻宇夾令斷絕。
承上不定。而隨情妄擬。兩楹不決。言我一界之見忽遷。而但滿一室者。為是此見內室所局縮大為小耶。為是因墻所隔夾之令斷耶。是必為室墻所礙而致然耳。縮雖見體自縮。亦須因局乃爾。如過卑門。身前鞠脊。是亦由礙也。此固常情計度。必不越此兩楹。然亦安之。而不知疑。阿難代為問辯。凡我究心之人。由此問端。而研佛答處。將必大有啟悟者矣。切須珍重。
△三總結疑請。
我今不知斯義所在。願垂弘慈。為我敷演。
斯義即大小縮斷所在猶言定在也。言於四義定在何義求佛與決也。
△二如來各出其由而教之。分二。一總示大略。
佛告阿難。一切世間大小內外諸所事業。各屬前塵。不應說言見有舒縮。
諸所事業。該餘方圓上下等類。前塵。即天宮精舍諸物等類也。明不定但由於物耳。舒縮意該斷續。若言縮斷。則意完矣。意明見本不因礙而有縮有斷。則見體畢竟非物之能礙。而眾生妄見其有大小之遷者。別有元由。而實不自知也。元由在下諸科。
△二詳與釋教。釋謂出其元由。教謂授以解脫方法。分二。一喻塵教忘。此科以喻明塵。即所以出其不定由塵。而教其忘塵。即解脫矣。又二。一明不定由塵。又二。一示二皆無定。二謂安與不定。又三。一略舉一喻。
譬如方器中見方空。
喻一界見大也。方圓本以互顯。今舉一可以類知矣。
△二開途兩問。
吾復問汝。此方器中。所見方空。為復定方。為不定方。
喻法中一界之見。為復定大。為不定大。
△三兩義俱非。
若定方者。別安圓器。空應不圓。若不定者。在方器中。應無方空。
法中。若定大者。入室見應不小。若不定者。在界應不周徧。意明界室等塵若存則定與不定二義皆不可定。謂其有定有不定。皆非是矣。
△二示義性無在。
汝言不知斯義所在。義性如是。云何為在。
言諸塵不除。則義性本無定與不定。何得必欲求其定在乎。示不定由塵[A72]已竟。
△二教忘塵自徧。
阿難。若復欲令入無方圓。但除器方。空體無方。不應說言更除虗空方相所在。
雙標方圓。而下惟論方者。語略而意必兼也。法中云。欲令入無大小。但忘界室。不應說言更除見性大小之相。何以故。見性本無大小。大小但由於塵。塵忘而大小泯矣。見性更何所除乎。亦猶虗空本無方圓。方圓但由於器。器除而方圓泯矣。虗空更何所除乎。然忘塵功夫。在起行因中。但是觀想。亦惟達界室本空。頓息執持。非更想空。縱觀純熟。心地豁然。泯身空廓。不見界室。始是似無礙非真也。然此處最難透過。若取著之。以為極致。墮一色邊。不復更開矣。直待觀行功極。色陰消盡。十方洞開。無復幽暗。身界內外。影相方明。如見掌果。方是真無礙也。此即入位果中至此。即大小等惑。永不起矣。然亦但是體無礙。非用無礙。大用無礙。更在下科。又當知。此之忘塵。與後耳根圓通中入流忘所。塵異功齊。喻塵教忘[A73]已竟。
△二斥謬教轉分二。一顯謬出由。又二。一以反難顯謬。
若如汝問。入室之時。縮見令小。仰觀日時。汝豈挽見。齊於日面。若築墻宇。能夾見斷。穿為小竇。寧無續跡。是義不然。
令覺觀日之時。豈是用力挽見舒於日邊。若覺觀日非舒。自知入室非縮矣。又令察穿竇時。豈是續見宛有續迹。若覺穿無續迹。自知夾無斷痕矣。
△二出成礙之由。
一切眾生。從無始來。迷[A74]己為物。失於本心。為物所轉。故於是中。觀大觀小。
此迷四重。一迷物。二失心。三被轉。四成礙。意明見本不可礙而物本不能礙。然眾生畢竟成礙者。非由物礙而有縮有斷。但由無始不達萬物皆[A75]已。而迷[A76]己為物。遂失萬物一體之本心。物既不屬於自心。則非惟不隨心轉。而反以轉心。是故動為物礙。而觀大觀小。皆無自由分也。四重可別。是知物本是心。迷之為物則礙心。亦如冰本是水結之為冰則礙水。可見成礙之由。正在自迷。而為物轉耳。豈由縮斷而然乎。問觀小是為物轉。觀大何亦爾耶。答如見一界。則局一界。正為界轉。豈能通於界外及轉界於室中乎。同是物轉無疑矣。顯謬出由竟。
△二教以轉物。又二。一標轉物同佛。
若能轉物。則同如來。
此且略翻第四成礙。以作下科總標之辭。轉物者即以小攝大。以大入小。小中現大。大中現小等。諸玄門妙用也。蓋十玄門。惟佛究竟故。能此即同如來矣。其惟直顯無障礙之大用。下二科方乃四重詳番。
△二明自在無礙。又分為二。一體自在。
身心圓明。不動道場。
迷時。身則蕞爾。彌封滯殻。心則闇然。逐境偏局。所以被轉成礙。今則萬物一體。圓而不偏。達物皆[A77]己。明而不昧。身若虗空。心安如海。萬物皆在身心之中。何物能遷動於身心。故曰不動道場。蓋身心即法界之道場矣。此即番前三重明字。番第一迷物圓字。番第二失心不動。番第三被轉。
△二用自在。
於一毛端。徧能含受十方國土。
毛端。即身毛孔中。正報之最小者也。十方國土。依報之最大者也。毛端含十方。即小攝大。十方在毛端。即大入小毛中。看國而國不小。即小中現大。國外觀毛。而毛不大。即大中現小。此即事事無礙法界。十玄門中。廣狹自在無礙門也。舊註不達毛端國土。二皆屬事。而以事理體用對釋。復不許用。其亦草率不察。理事法界中。安有斯門乎。此科方番前第四成礙。即觀大觀小句也。彼乃正為依礙大被小遷。此則非惟不能礙不能遷。且更能以正報之極小。而容依報之極大。以成無障礙之妙用矣何如其自在乎。又此較前忘塵境界。更是甚深。彼方圓照。此則圓用。蓋照用具足圓融。亦性能之極致矣乎。又若未得斯義。豈惟見局一界。不成周徧。雖見百千界。亦非周徧。何以故。以有分限故。以不能於諸法通融互見故。若得斯義。則非惟一室之小不礙周徧。雖一毛端亦不礙於周徧。何以故。以無分限故。以即於一毛端見徹十方國土故。一一毛端。一一塵中。無不皆然。嗚呼深哉。見性之妙。無以加矣。又此科與上科合論。上科見性。於諸塵中。照體獨立。分明不混。可當阿難所求四義中明字之義。此科見性。於諸塵中。圓融照了。無障無礙。可當四義中妙字之義。顯見無礙[A78]已竟。
△八顯見不分。夫見性。量括十方。體含萬法。其與萬法。非即非離。惟其非即也。故能靈光獨耀。逈脫根塵。身界無干。生死不繫。眾生不達斯義。則混淆真妄。沉溺輪迴。既無智以自分。終何由而得脫乎。惟其非離也。故能塵剎混融。萬物一體。用彌法界。存泯自由。眾生未達斯義。則沉冥滯寂。灰斷纏空。既自昧其家珍。亦何由而能用乎。故前自指見以來。不動不滅不還不雜及無礙之前半。皆約不即之義。分真析妄。以決擇乎離塵獨立之體。今此不分之科。乃約不離義。泯妄合真。以顯洩乎與物混融之妙。雖不失科。與無礙之後半。辭義亦融。非今不分之正義矣。將使眾生明乎不即之義。則不淪生死。明乎不離之義。則不滯涅槃。若相背而實相成也(難云既與物不分。即成萬物。是見何得。文中又言無是見乎。答文殊喻中明言。有是則成二體。不得成一體矣。要須無是無非。方成一體之妙。蓋一體即是不分。當知不分者是非雙絕之旨也)分二。一阿難執身見各體。而疑見在前。究此疑之所自來。蓋由上文諸科。多與明此見性離塵獨立。乃至身境亦無相干。遂以自[A79]己平日所認身心。對今新領見性。細推度之。覺此見體湛然滿。前似與身心判而為二。遂起兩重能所之解。一者約分別以起。謂身心為能分別。見性為所分別。二者約見以起。謂見性為能見。身心為所見。是執見性身心各自有體。遂起斯疑。至於山河萬相。與見各體。更不待言。分四。一領上義而定前相。
阿難白佛言。世尊。若此見精。必我妙性。今此妙性。現在我前。
此科即疑之總意。下二科疑懼皆依此前相而成。
△二標認見必遺身心。
見必我真。我今身心。復是何物。
言若依佛今旨。將此湛然現前之見性。必認為真我。則我平日所認之身心。謂之何物乎。意恐外認見性。必至內遺身心矣。
△三懼墮於過失。分三。一約分別以定親疎。
而今身心分別有實。彼見無別分辯我身。
此科正從第一重能所而來。蓋約分別而成者也。言我身心實能分別彼之見性。而彼見性曾不能分別我之身心。我誠覺其能分別者為甚親。而彼不能分別者。為甚疎也。親疎意約彼我二字見之。
△二明向疎背親之過。
若實我心。令我今見。見性實我。而身非我。
此科從二重能所而來。蓋約見而成者也。言彼見性若果實是我心。主宰於我。令其外見萬物。內見自身。則無別分辯之。疎者。既是於我而分別有實之。親者反非是我。親疎倒換。不免背親向疎之過矣。
△三引佛言反正其失。
何殊如來先所難言物能見我。
言見性既在身心之前。又能內見自身。即同物能見我。然物能見我。佛前[A80]已斥其謬。今何不為謬乎。不依孤山將見性轉成萬物以釋物能見我。彼蓋惑於下文佛約萬物以辯見性。而云然也。不知下有別意。請詳下解自知。
△四求如來開示。
惟垂大慈。開發未悟。
欲佛發明。認見何得不遺身心。見身何得不同物見耶。總會上文。佛則諄諄責之。警其認妄為真。阿難則種種疑之。反恐認真遺妄。此固凡夫我執濃厚者。必然之情。良由不達認妄者必至遺真。而識真者必能融妄。何至有所遺哉。詳佛答處。自見真妄徧融之旨趣矣。
△二如來約萬法一體。而破前相。問阿難既惟約身心。而疑見性在前。佛何不即約身心見性無有二體以釋其疑。而必約萬法一體。以破之者。何也。答此有四意。一者易破前相。蓋阿難執見性在前。佛言須同萬物分明指出。既是非竟無定指。則了無前相可見。既不在前。豈與身心為二乎。二者以疎例親。就眾生之情見。身心至親。萬物至疎。今會疎遠之萬物。尚與此見一體。況親執之身心。獨有二體乎。三者兼除二執。蓋身心者。我執之親依。萬物者。法執之顯境。據前問辭。我執[A81]己自熾然。而法執尚猶微隱。今若順其語。而但說見性身心一體。則非惟法執不能兼破。彼將又執見性身心合為我體。而以萬法為他體。其為二執益增上矣。故佛總與普對萬法。悉顯其無自無他。則二執蕩然無遺矣。四者雙銷二疑。蓋身心是其所親。定聞非一。而起疑。屬現行疑。萬物是其所疎。定聞非一。而不怪。屬種子疑。若更待其疑萬物與見性非一。必且疑不及矣。故就此問。竝與決了。所以雙銷種現也。夫惟破一前相。而四義具存。所以必約萬法而不約身心也。可謂至妙矣。又分為三。一直斥妄擬前相。
佛告阿難。今汝所言。見在汝前。是義非實。
問意雖多。惟此在前。是其謬本。故佛下但破一前相。而諸疑盡釋矣。
△二辯定本無是非。分二。一以無是非發其疑。又四。一辯無是非。此中大段。雖似易明。而其句意參差。須申明之。夫據能辯義邊。有即物。有離物據所辯法邊。有是見。有非見。然經文用義以辯法。或單或雙。至文指之。又分為二。一無是見。此雙用即離。而單遣是見也。又三。一如來問。又曲分為二。一縱成決其可指。
若實汝前汝實見者。則此見精。既有方所。非無指示。
在前則必可指此意易明。斯惟決其可指下方令其對物指之。
△二教其對物指陳。又三。一在前皆可指陳。
且今與汝。坐祇陀林。徧觀林渠及與殿堂。上至日月。前對恒河。汝今於我師子座前。舉手指陳。是種種相。陰者是林。明者是日。礙者是壁。通者是空。如是乃至草樹纖毫。大小雖殊。但可有形。無不指著。
師子自無所畏。威懾禽獸。佛坐此座。表其具四無畏威懾魔外也。
△二躡之教其指見。
若必其見現在汝前。汝應以手確實指陳。何者是見。
△三立格防其混濫。立格防濫者。先將阿難答處立成格式。便絲毫不能混濫。故下阿難兩處答辭。皆順佛格式而不違矣。所謂雙用即離。而單遣是見者。在此科中。又分二。一即物須不壞相。
言即物有見。須當不壞物之本相。如即壁成畵。不妨壁畫兩存。故舉例云。若空是見。何者是空等(問是見無空。是見無物。則是義[A84]已成。何必又要空物仍存。答此順阿難迷執成難。阿難元執身心見性物相皆各自有體相方起前疑。何曾悟得總為一體。今若有見即無空無物。便成一體。無有二相。與前自語相違。況既成乎一體。又不容更說是見。如一文殊無是文殊也)。
△二離物須顯自體。
汝可微細披剝萬象。析出精明淨妙見元。指陳示我。同彼諸物。分明無惑。
披剝析出。即是離物意。精明淨妙。即是見元義相。物不能雜曰精。物不能障曰明。物不能染曰淨。物不能縛曰妙。
△二阿難答。又二。一即物無是見。
阿難言。我今於此重閣講堂。遠洎恒河。上觀日月。舉手所指。縱目所觀。指皆是物。無是見者。
不能即物而不壞本相也。
△二離物無是見。
世尊。如佛所說。況我有漏初學聲聞。乃至菩薩。亦不能於萬物象前剖出精見。離一切物。別有自性。
不能離物而自體分明也。
△三佛印許。
佛言。如是如是。
雙許即離皆無是見。無是見[A85]已竟。
△二無非見。分三。一如來問。又二。一述言揲定其意。
佛復告阿難。如汝所言。無有見精離一切物別有自性。則汝所指。是物之中。無是見者。
如汝所言下。述阿難之言。則汝下揲定其意。如云。據汝所言。則諸物之中。決定無是見矣。
△二對物教明非見。又三。一撮略諸物。
今復告汝。汝與如來。坐祇陀林。更觀林苑。乃至日月。種種象殊。
同前可指諸物。但撮略其辭。
△二重躡前文。
必無見精受汝所指。
躡前揲定之文。
△三正教明見。
汝又發明。此諸物中。何者非見。
△二阿難答三。一無非見。
阿難言。我實徧見此祇陀林。不知是中何者非見。
此方直以標定無有非見。下出所以。
△二徵釋。
何以故。若樹非見。云何見樹。若樹即見。復云何樹。如是乃至。若空非見。云何見空。若空即見。復云何空。
此中單用即物而兼帶雙明非是也。以離物無憑。說於非見。故單用即意。又即見者是見也。復云何樹者。即何者是樹也。然此本明無非。復兼無是者。有二義。一者領前格式覆審致詳也。二者遮止矯亂。恐聞無非。番又墮是。示此雙絕。令息反覆。蓋權人之妙旨存焉。
△三總結。
我又思惟。是萬象中。微細發明。無非見者。
言既朗見一物不遺。便不能於一物上發明非見也。
△三佛印許。
佛言。如是如是。
許其無一物而非見也。問前言此一大科。惟明一體不離之義。今許無非見。似合一體不離之義。何乃首許無是見耶。若萬物皆無是見。何成一體之義乎。答說是說非。皆不成乎一體。此義待下文佛以文殊為喻中。當自明矣。姑少俟之。辯無是非[A86]已竟。
△二大眾惶悚。
於是大眾。非無學者。聞佛此言。茫然不知是義終始。一時惶悚失其所守。
非無學者。會通其意。應指小乘深位。或權漸初心良以。滿慈尚如聾聞遠蚋。豈小乘有學。遽能不疑乎。是義者。即無是見無非見之二義也。不知終始者。後度不測其終。前推莫尋其始也。蓋凡義之淺者。即始可以見終。由終必不昧始。今則後以度佛未說之旨。竟不能測此義之歸趣。是不知其終也前以推佛[A87]已說之言。初不能尋此義之由來。是不知其始也(舊註意指無是見為始。無非見為終。此[A88]已無甚意味。然不云終則物無非見而云終則見性非物。不云始則物無是見而云始則見性是物。此固違反經文。失之千里而後更以現在我前為始。此阿難所迷執者愈無謂矣)失其所守者。意謂或是或非。決於一定。則可為守。今則雙許俱無。曾無一定。故驚疑而失所守也。
△三佛慈安慰。
如來知其魂慮變慴。心生憐愍。安慰阿難及諸大眾。諸善男子。無上法王。是真實語。如所如說。不誑不妄。非末伽黎四種不死矯亂論議。汝諦思惟。無忝哀慕。
慴亦惶悚之意。無上者。證極之號。法王者。於法自在之稱。真實只作一決定意。如說苦決定苦。說樂決定樂。通真俗諦如所如方是稱理之談。上如字即稱下所如二字。即真如理。不誑者。無賺誤之過。不妄者。無虗偽之愆。惟具四相。不必強同五語矣。不死者。終不決於一定也。又教中言。此外道妄謂。有不死天一生不亂答人者。當生彼天。矯亂論議。在十卷行陰魔中。四種。謂亦變亦恒亦生亦滅亦有亦無亦增亦減。皆持兩可終無決定。今無是見無非見。決定雙遣。不俱不立。豈同彼矯亂不定哉忝者孤負之意。哀是佛哀。慕是眾慕。蓋當機者。佛哀愍之。望其領悟。眾期慕之。望其啟發。此乃囑令研審。不可孤負上下之望也。
△四文殊代問。復分三。一代問之意。
是時文殊師利法王子。愍諸四眾。
△二代問之儀。
在大眾中。即從座起。頂禮佛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二代問之辭。又分為四。一標眾疑。
世尊。此諸大眾。不悟如來發明二種精見色空是非是義。
二種。即是與非。是二種義也。色空總該諸物。末句蓋以一義字。雙貫上是與非是。成二義也。是義者。即無是見之義也。非是義者。即無非見之義也。一往讀之。缺二無字。語之略耳。
△二述眾意。
世尊。若此前緣色空等象。若是見者。應有所指。若非見者。應無所矚。而今不知是義所歸。故有驚怖。
應有所指者。怪其不能指出也。應無所矚者。怪其不能無矚也。義即無是無非二義。所歸。即彼二義因由。
△三檢眾過。
非是疇昔善根輕尠。
言其非同淺善根人執有不定。是非輕疑佛言矯亂者也。
△四求佛示。
惟願如來。大慈發明。此諸[A89]物象與此見精。元是何物。於其中間。無是非是。
求佛說出元是何物。則無是非之因緣。自彰顯矣。末句以一無字。雙貫下是與非是也。如云。此見與物。元是何物。而乃無是又無非是乎。合前是非是義。乃是上貫。此是下貫。似此二種句法最多。後皆倣此。以無是非發其疑竟。
△二曉以無是非之故。上科文殊述眾但疑。何故無是而又無非是。故佛此科曉其故也。分三。初一真無是非。當知此科全是諸聖圓觀。大定行人。切宜究心。若常住此境界。念念不昧。成佛何疑。分四。一舉諸聖正定。
佛告文殊及諸大眾。十方如來。及大菩薩。於其自住三摩地中。
大菩薩。獨取圓頓教中深心之眾。自有二義。一自獨也。不共凡外權小之意。二自從也。從發心位。直至成佛位中。住者常在之意。所謂那伽常在定。無有不定時。通於四儀。非獨取坐。非有入出也。三摩地。即前三摩提。首楞圓定之總名也。然此定非制心強作。乃是性本如是。無始迷之。今不昧而[A90]已。
△二了妄無實體。
見與見緣。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
上科。文殊雙舉諸物與見精為問。今亦雙舉以答。故知此科見之一字。即舉見精。見緣想相四字。即舉諸物。然見緣即六塵色空等物。想即六處識心。相即六根身相。前文云。想相為身。蓋合根識。以成身相。今此想相。并指心身也。蓋此中并將見性與外之萬物內之身心。總成合會。明其萬殊則妄而一體元真也。本科明妄皆如目病見空中華。非作故無。本性無故。
△三達妄即一真。
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
想相攝入緣中。故知緣之一字。并攝根塵識三。乃與見精為對耳。元是二字。正答文殊之問。彼問見精物相元是何物。今答云。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也。此於三種中。真性菩提耳。蓋指本覺真心。從本以來。不可縛。不可染。不可蔽之本體。此是攝妄歸真。亦是攝用歸體矣。
△四結無是無非。
云何於中。有是非是。
意明。諸物若與見精有二體者。可說是見及與非是見也。今惟一菩提妙淨明體。憑何說是。及說非是哉。此所以無是見亦無非見也。問佛初惟以見為性。而曲明其不與身心萬物為侶。似謂見獨真而餘皆妄。令人獨依見性也。今乃論妄則降見性同是空華。論真則升諸法同為真體。固是理極之論。其奈人之用心。將何所適從乎。答下文雖有本喻不釋斯難。今仍更助一喻。庶有發明。一真如大海中水。見精如水之光。諸所物相。如水中之影。特因愚者認影為實。反忘其水。今欲令其捨影認水。其柰水體瑩徹。不見其形。故且令其認彼水面之光。故一一斥影為妄讚光為真。欲其即光以識水也。而彼愚者。復報光影各自有體。橫起是非。故復明其光影二皆無有自體。全惟一水。是其實體。故知光影雖曰皆虗。然以光較影則影有生滅。光無去來。影各偏局。光通周徧。又光影雖皆即水。然取影則有淪溺之危。識光明有得水之益。且影自是外境所暎。而光實自體無餘耳。然則由斯喻。而詳彼見精之與萬法。雖同妄同真。而得失差別。仍判然矣。一真無是非竟。
△二於一真總喻。又二。一佛喻一真索是非。
文殊。吾今問汝。如汝文殊。更有文殊是文殊者。為無文殊。
如汝文殊者。舉文殊一身。喻一真之體也。更有下二句。索是以喻萬物是見也。末句索非以喻萬物非見也。無字即非字。當時只合著一非字為妙。譯人略傷巧耳。意云。如汝文殊。但惟一身。今就此身之中。更有是文殊之處乎。為有非文殊之處乎。
△二文殊直答無二相。此科吳興三配俱是。然因其隱略難明。分三。一領惟一相。
如是。世尊。我真文殊。
如是世尊者。領諾佛旨而直答也。我真文殊者。言惟我一身而[A91]已。答前一真之喻也。
△二答無二相。又二。一無是相。
無是文殊。何以故。若有是者。則二文殊。
答前色空無是見之喻也。無是文殊者。言我既惟一身。不可更說於是。此一句斷定。何以故。乃徵起釋成也。言其但說於是。須二文殊一是一非。方可對非說是。今乃惟一。故無是也。反言以顯之也。
△二無非相。
然我今日。非無文殊。
答前色空無非見之喻也。承上言尚不容於說是而況更可說於非乎。蓋非無二宇。意既相同。即可換過云無非文殊。即明快矣。又順無字。別作一說。於佛問處。當云副本體而更有。方可說是。并本體而全無。方可說非。今汝文殊為副本體而更有是文殊耶。為并本體而全無文殊耶。至於答處。亦順此為對。不必改非而對是也。斯則是非在有無下落一層耳。於文頗順。而意稍難省。姑存備考。
△三結無二相。
於中。實無是非二相。
一故無二。
△三總以法合喻。
佛言。此見妙明與諸空塵。亦復如是。
此蓋雙舉見與諸物。言其即如文殊。但惟一體。所以無是見而亦無非見也。一體即菩提妙淨明體耳。辯定本無是非[A92]已竟。
△三教出是非之法前欲曉以無是非之故。故從二妄合成一真。乃於一真。總喻而總合。今欲教以出是非之法。故從一真起為二妄。乃於真妄別喻而別合。上有法喻合之三科。今亦準下。復分為三。一曲顯真妄二相。
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及與聞見。
本是者。對下妄為先出其實相也。妙明者。寂照不二之意。無上菩提者。惟取本覺果體。不取樹下證得者。此之果體。人人本具。雖佛隨相證得。亦無絲毫加尚。但證本有而[A93]已。故曰無上。本無染污曰淨。本無欠缺曰圓。總上諸義。為一真心。以上明其本惟一真心體而[A94]已。妄為者。對上本。是出其妄相也。言其本從一真。詐現二分色空。即相分所攝。聞見即見分所攝。然而既云妄為。即非實有。雖非實有。宛見差殊。故多迷也。
△二別舉真妄二喻。又復分為二科。一二月終墮是非。
如第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
如字承妄為二分而言。此之二分。如揑目所見二輪。然與前不同。前單喻見。此則兼喻色空。又則因此。乃知見精如帶揑之本體。色空如揑出之旁輪。既見二輪。二俱墮妄矣。誰是誰非者。舊註直作明無是非。似乃仍合。文殊之喻。頗失參差。今則合詞。在於下文。與上無干。乃是迷者擬度之辭。意以揑出二輪。雖非實有。宛見差殊。苟昧者但惟執此。則必妄擬其誰為是月。又誰非月。是非往復。終不能忘。此則永墮是非。必不能出矣。
△二一月方出是非。
文殊但一月真。中間自無是月非月。
若知本月。但惟一體。元無二輪。自無是非可言。永出妄擬之戲論。舊註二月[A95]已無是非。何用一月。且與下文何屬乎。
△三以法各合二喻。分二。一合二月終墮是非。
是以。汝今觀是與塵。種種發明。名為妄想。不能於中出是非是。
是以二字。正承上二喻而來。此處塵字。與種種字。所含非淺。乃是佛慈指教。須將問處盡與決了。見即見精。塵則內而身心。外而萬物。咸皆該盡。心亦屬塵者。以其為塵影故也。種種發明者。約身心而言。見性在前。約萬物而言。是見非見。俱是虗妄亂想。不得真實。而竟不能出是見與非是見也。正猶觀第二月。而恣其擬度。終不出於是月非月之妄論也。
△二合一月方出是非。
由是真精妙覺明性。故能令汝出指非指。
克體而言曰真精。約照用而言曰妙覺。明合斯體用。而總明為性。持業釋也。蓋前會妄歸真。攝用於體。故曰體。及其從真起妄。屬隨緣用。故曰心。此則會融體用故曰性。總一真而[A96]已矣。如曰汝如了知見精與身心萬物。元一真性。本惟一體。方得頓悟。萬法悉無自他之別。肯復擬見性於身心之前。而言其可指度。見性於萬物之內而言其不可指哉。正猶觀第一月。則妄擬莫施。是非自盡矣。蓋此指字。正應前既有方所非無指示之指也。且初堅執在前。似妄謂可指。及對物詳辨。又似謂不可指也。是皆妄想所惑。擬度紛然。今乃既悟一真。斯疑頓絕矣。故曰出指出非指也。示見不分[A97]已竟。
△九示見超情自然因緣皆是妄情計執。今此見性竝不屬此。故曰超情。分二。一正遣情計。又二。一隨問別遣。又二。一非自然。又二。一阿難約徧常義而疑自然。又三。一領性徧常。
阿難白佛言。世尊。誠如法王所說。覺緣徧十方界。湛然常住。性非生滅。
覺謂真性。緣即萬法。總言徧十方界者。領上不混無礙二科中見性周徧。而不遺不分二科。更領見性與萬法同體周徧。故成此徧義也。湛然常住者。領上不動無還二科。性無生滅。領上不滅一科。總攝之而成此常義也。
△二躡之起疑。又二。一疑濫於外計。
與先梵志娑毗迦羅所談冥諦。及投灰等諸外道種。說有真我徧滿十方。有何差別。
梵志。此云淨裔。謂是梵天苗裔。即婆羅門。云先者古人也。娑毗迦羅。現首卷冥諦現無還科中外道二十五諦中第一諦也。本是法塵中滅塵。非色非空之境。謬稱冥性常住。作諸諦冥初之本源也。夫外道窮理深者。但伏六識現行種子。全迷末那。具在所執冥諦。似非八識。應惟法塵。投灰。苦行外道也。真我徧滿十方者。外道所執我相。不出三種。一大小。二微細。三廣大。此廣大我也。或即神我。乃二十五之末後諦耳。然所以非真者。象外取空。別有自體。此但分別影事。豈正覺乎。有何差別者。言如來說周徧常住。外道亦說。何以異乎。
△二疑違於自宗。又二。一舉昔宗。
世尊。亦曾於楞伽山。為大慧等。敷演斯義。彼外道等。常說自然。我說因緣。非彼境界。
楞伽。此云不可往。惟神通可達。佛曾在此。說楞伽經。大慧者。彼會當機菩薩也。斯義者。即差別之義。蓋廣辨內教與外道所以不同之義。外道說自然者。大義謂內而心性。外而萬物悉本無因。自然而然。斯則撥無因果。不立修證。故佛廣說因緣。以破之。因謂親因種子。緣謂助發資緣。內而三乘等性。須由宿生根種。復假諸教助緣。方生諸果。外而百糓等物。亦須根種為因土等為緣方生芽等。非彼境界者。大異於彼所說也。
△二疑今違。
我今觀此觀性自然非生非滅。遠離一切虗妄顛倒。似非因緣。
自然二字判定下出其故。末句正疑違宗。本有不遺故非生。究竟不壞故非滅。即常義也。一真一體故遠離虗妄。無自無他故遠離顛倒。即徧義也。涅槃每以不徧為無常因。足見徧是常因。而二字合為一義。故總惑為自然。當知。述領徧常。不為差謬。目為自然。方是大差。末言大似違反昔宗。濫彼自然矣。
△三求佛開示。
與彼自然。云何開示。不入羣邪。獲真實心妙覺明性。
承上。既似外計。又異因緣。則我教亦有自然之義矣。然不知與彼自然何不同乎。願佛顯示之。蓋恐一涉於邪。又成虗偽。復入昏冥。故言不入羣邪。方得真實妙覺也。
△二如來約隨緣義以破之。分二。一直斥其非。
佛告阿難。我今如是開示方便真實告汝。汝猶未悟。惑為自然。
蓋阿難實以為自然。而但求不同於外道。不知何但不同。亦且了無自然之意。故佛惟破自然。而不復分別外道也。言詞善巧曰方便。理趣究竟曰真實。
△二詳破其非。又復分二。一牒索自然之體。
阿難。若必自然。自須甄明。有自然體。
△二即與甄明見性。又二。一標列詰問。
汝且觀此妙明見中。以何為自。此見為復以明為自。以暗為自。以空為自。以塞為自。
以明為自者。以見明為本然體也。餘[1]放此。
△二詳與難破。
阿難。若明為自。應不見暗。若復以空為自體者。應不見塞。如是乃至。諸暗等相。以為自者。則於明時。見性斷滅。云何見明。
應不見暗者。言見明既是其本然不變之體。只合見明。及至明去暗來。即應斷滅。全不見暗。方成自然。餘放此說。今皆不然。悉能隨變隨見。何成自然。非自然[A98]已竟。
△二非因緣。又分二。一阿難番自然而疑因緣。
阿難言。必此妙見性非自然。我今發明。是因緣生。心猶未明。咨詢如來。是義云何合因緣性。
阿難因領性體本來徧常。似不合於昔之因緣。而但不知此本然徧常。云何符合因緣之旨乎。是誠未了今教亦且超然不墮因緣。
△二如來以不變義以破之。分二。一躡問對現。
佛言。汝言因緣。吾復問汝。汝今因見。見性現前。
汝今因見下。應補明等二字。其意方完。言其對境始現也。
△二別為破斥。又二。一破因。又分二。一標列。
此見為復因明有見。因暗有見。因空有見。因塞有見。
△二逐破。
阿難。若因明有。應不見暗。如因暗有。應不見明。如是乃至因空因塞。同於明暗。
若因明有應不見暗者。言其既以明為生見之種子。及其以暗代明。即如以沙易糓。則苗何以生。反其因也。餘放此。
△二破緣。又二。一標列。
復次阿難。此見又復緣明有見。緣暗有見。緣空有見。緣塞有見。
△二逐破。
阿難。若緣空有。應不見塞。若緣塞有。應不見空。如是乃至緣明緣暗。同於空塞。
若緣空有應不見塞者。言其既以空為生見之助緣。及其以塞而代空。如以火而易水。則蓮何以發。反其緣也。餘放此。問自然因緣。皆約明等為破。有何別乎。答見性作自體。明等作他法。破自然則顯自體全能隨他法。是隨緣義。見其非自然滯一之體。破因緣則顯他法不能變自體。是不變義。見其非因緣所生之法。二義皎然。是則明等雖同。取義各別矣。隨問別遣[A99]已竟。
△二更與迭拂雙承上非自然非因緣二大科。重重拂迹也。又分三。一拂[A100]己說者。
當知。如是精覺妙明。非因非緣。亦非自然。
不變之真體曰精覺。隨緣之靈用曰妙明。末二句申言。體既不變故非因緣。用既隨緣故非自然。通下雖皆疊拂之文。然上文但惟反詰之辭。此則方申其正義。
△二拂未說者。
非不自然。無非不非。無是非是。
此中缺非不因緣一句。但是遺脫。理應有之。蓋恐聞非自然而遂謂不自然。故曰非不自然。恐聞非因緣。而遂謂不因緣。故亦應云非不因緣。二非不中。兩箇不字。即是前非自然非因緣上兩箇非字。此以雙非遣兩非也。合云非非自然非非因緣。當自省矣。後恐又落於二非不中。故復以一無字。竝遣前單非與雙非也。如云固無非自然非因緣。亦無非非自然非非因緣也。上二句無非也。下二句無不非也。至於無是非是者。又恐人聞諸非盡遣終歸一。是故此遺之云。無是自然。無是因緣也。又恐人聞既不存是還成非是。復遣之云。無非是自然。無非是因緣也。初一層無是也。次一層無非是也。當知無非不非為躡遣。蓋總躡前義而全遣也。無是非是為對遣。蓋防其對非成是而對遣也。
△三情盡法真。
離一切相。即一切法。
此二句。推廣印定也。上句盡其餘執也。末句推廣而言。不獨見性但能離相。則即一切法。無不皆真也。相謂一切情計之相。非謂法之自相也。是可見法本無差。情計成過。諸情蕩盡。法法元真。但用忘情。無勞壞相也。又當知。盡遣之後。方得全真。非是亦遣亦存。竟成不定矣。溫陵意謂。離徧計知。即圓成實。與此解同。缺依他起者。且超略而論也。理實下文釋迷悶科中。方遣依他起矣。又當知。隨問別遣科。如以藥除病。更與疊拂科。如種種消解諸藥毒耳。正遣情計[A101]已竟。
△二責其滯情。分二。一正責用情。
汝今云何於中措心。以諸世間戲論名相。而得分別。
於中者。於精覺妙明中也。措心者。作意妄想也。諸世間者。相宗中。有學者世間。非學者世間。自然者。外道所宗。即非學者世間。戲論因緣者。權乘所宗。即學者世間。戲論。蓋言此理離名絕相。逈非諸世間戲論所能及之。而子云何(云云)。責其迷也。
△二喻明無益。
如以手掌撮摩虗空。秪益自勞。虗空云何隨汝執捉。
顯見超情[A102]已竟。
△十顯見離見。常途情見二字不甚相異。但分本末。俱屬徧計。此則情與彼同。見與彼異。即指見精自體耳。夫見精既曰真妄和合。則可約義而分真妄二見(問懸示中。不許心見為二。今何又言二見。答此但約真見帶妄時。即名妄見。離妄時即名真見。豈真有二體耶。如第二月。尚不許其為影。豈許其有二體乎)今言離見者。即真見離於自體中。一分妄見而[A103]已。非謂離身邊等見也。此即離依他起性矣。分二。一阿難以今教而質昔宗。又分二。一躡今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必妙覺性。非因非緣。
上科自然因緣二皆被斥。而不問自然者。以非自教也。因緣自教。一旦盡違。故獨躡之騰疑起問不[A104]已也。
△二質昔宗。
世尊云何常與比丘。宣說見性具四種緣。所謂因空因明因心因眼。是義云何。
阿難所引見性。蓋是眼識。如來所示。乃是根中之性。規矩。謂愚法聲聞。不分根識。信乎如來。知其心麤。且不與分。但就語破之。大乘眼識九緣方生。小乘法中。麤具四緣。缺一不可。然皆眼識得生之緣。而舊註迷為萬法之緣。誤之甚也。心指第六識。以小乘不達七八心法惟一也。儒云。心不在焉。視而不見。是也。順世淺解。此為確論。目前不空。不明何以有見。無心無眼。更不待言。所以必墮因緣。今示見精全不托此。下文自明。末問意云。豈今是而昔非耶。抑今昔同而我未達耶。
△二如來深明其權實不同。分二。一明昔宗非第一義。又二。一直斷其非。
佛言阿難。我說世間諸因緣相。非第一義。
此明昔教與今教大不同也。言我昔說因緣。但為對治自然及邪因緣。誘引小乘。一時權宜之說。非今所說第一修證了義之教也。何得取彼而難此乎。
△二明其不了。又二。一定世間義。又二。一如來雙徵。
阿難。吾復問汝。諸世間人。說我能見。云何名見。云何不見。
探其所藉之緣。
△二阿難雙答。
阿難言。世人因於日月燈光。見種種相。名之為見。若復無此三種光明。則不能見。
單舉明緣。顯四中缺一不見。餘可例知。
△二正明不了。又三。一無明非是無見。
阿難。若無明時。名不見者。應不見暗。若必見暗。此但無明。云何無見。
無明便謂無見。常情皆然。故躡此以應不見暗詰之。汝謂無明既[A105]已無見。即當并暗不見。然決無此理。由是下三句。乃申其正義焉。
△二雙以例成不見。
[A106]阿難。若在暗時。不見明故。名為不見。今在明時。不見暗相。還名不見。如是二相。俱名不見。
此反例顯謬言。若明暗相例。遂至二皆無見。豈不大謬。
△三結申正義雙見。
若復二相自相凌奪。非汝見性於中暫無。如是則知二俱名見。云何不見。
上科但是因謬反顯實無二不見理。故乘其必悟。而申以正義。令知明暗中俱是見也。當知。順世間惟許明見。不許暗見。須假多緣。今自指見以來。即取暗中有見。然則暗中之見。尚不用眼。何假空明及分別耶。是則顯一暗中之見。則四緣俱破。故曰舉一該餘。明昔宗非第一義[A107]已竟。
△二示今教為第一義。蓋雖總明第一義。而其中兩重。有淺有深。有[A108]已說。有未說。亦即是結定[A109]已說。而發起未說也。分三。一先定離緣。
是故阿難。汝今當知。見明之時。見非是明。見暗之時。見非是暗。見空之時。見非是空。見塞之時。見非是塞。
此一重為淺。為[A110]已說。蓋自體離緣之義。從引盲人矚暗。直至非因非緣文中。屢有此義。今重顯疊定者。以起下文耳。又顯從前所說皆離緣第一義[A111]已自超乎因緣宗矣。其曰見明之時見非是明者。言能見之性。非即所見之境。能所判然。不難分辯。餘三放此。
△二例成離見。
四義成就。汝復應知。見見之時。見非是見。
此一重為深。為未說。更顯向後說者皆離見第一義也。而因緣中義益逈乎其不可及矣。四義即明暗空塞之四。成就者。成就能例之法也。前[A112]已重重發明見精中真妄和合。今此上一見字。即見精中本體。真見下一見字。即見精中所帶。一分無明妄見。從無始來。此之真見。常墮妄見之中。如人墮水。豈復見水。後於聞教得悟之時。忽爾真見現前。方能徹見妄體。然纔一見時。則斯真見之體。[A113]已即脫于妄見。不復墮于其中。故曰見見之時見非是見。非是二字。即脫出之意。如人必登於岸方能見水。故纔一見水[A114]已。即不在水中矣。良以。上之四義。皆以能見之性。見於所見之境。而性即非境。今亦例此。以能見之真見。見於所見之妄見。而真見即非妄見矣。此義難分辯。故以四義易辯者。而例顯之。然見之所以為妄。而真見所以非妄見者。待佛後釋迷悶處。自發明之。通上十番示見。則帶妄顯真[A115]已極。將剖妄而出真。故此以發其端也。
△三責而勉之。又二。一責之。
見猶離見。見不能及。云何復說因緣自然及和合相。
見猶離見者。言此真見尚猶離於見精之自相也。見不能及者。見精亦自不能及也。良以。有妄見時。真見全隱。及至真見現前時。妄見[A116]已空。故終不能及也。云何下。方責其執悋昔宗愈不可及矣。和合未說。而言及和合相者。蓋與因緣一類戲論不相捨離者也。
△二勉之。
汝等聲聞。狹劣無識。不能通達清淨實相。吾今誨汝。當善思惟。無得疲怠妙菩提路。
局溺舊聞曰狹。得少為足曰劣。乏甄別之智曰無識。徧計依他了無干涉曰清淨。實相者。空宗性宗。曲直稍別。空宗謂凡所有相皆是虗妄。是雖空色不二。須見諸相非相方為實相。依此則須破妄相。而後顯實相。性宗則山河全露法身萬相當體真實。依此則即相直顯實相。下文二意具有。自此乃至。陰入處界盡處半同。空宗。以皆破妄顯真故也。然隨遮隨表。異空宗之無表。故曰半同。七大方同後義。故佛重標至文再明。達此方到果海。故曰妙菩提路。極勉其不可中路而懈退矣。通上十科論之。初科。則顯其脫根脫塵逈然而靈光獨耀。二科則顯其離身離境凝然而本不動搖。三科則顯其盡未來際究竟不滅。四科則顯其從無始來本有不遺。五科則顯其無往無還挺物表而常住。六科則顯其不雜不亂超象外以孤標。七科則顯其性元自在轉萬物而大小何局。八科則顯其體本混融譬一月而是非莫辯。九科則顯其諸情不墮遠越乎外計權宗。十科則顯其自相亦離轉入於純真無妄。顯見至此。可謂顯之至矣。舊解總將如是顯意。而悉為破見。此予所以不得[A117]已而重疏之一端也。特惟就眾生迷位。而尚有二種見妄未除。故曰帶妄顯真耳。帶妄顯真[A118]已竟。
△二剖妄出真。二種顛倒見妄。如璞蘊玉。而見之真精。如玉在璞。故帶妄示真。如指璞說玉。雖珍貴非虗。而麤石未剖。美玉未瑩。此科剖妄出真。如剖璞出玉。精瑩煥發矣。是以。前之破識。破至無體。乃為真破。此之剖妄實體反露。所謂不畢竟破。似破而實顯也。可槩以為破乎。分二。一請許懸應。所請意遠。應在後文。非局本科。故佛隨請而許。亦非局近。是以并云懸應。分二。一阿難述請。又分二。一述意。又二。一述未開。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佛世尊。為我等輩。宣說因緣及與自然。諸和合相與不和合。心猶未開。
因緣等四義。世間戲論中。所必具者。故後二前雖未問。而今則竝陳。然總云未開者。有二意。一者言總意別。別指後二而言四義未盡開也。二者義有相關。謂和合與因緣相關。不和合與自然相關。倘屬後二。則前二亦未全離。故總云未開耳。然意中惟望。更說後二。決無望佛。重拂前二。故舊說非是也。
△二述迷悶。
而今更聞見見非見。重增迷悶。
本惟望佛。次第更談和合等義。今因不達見見非見。迷悶是急。故先希釋此也。述意[A119]已竟。
△二哀請。
伏願弘慈。施大慧目。開示我等覺心明淨。作是語[A120]已。悲淚頂禮。承受聖旨。
慧目觀空者也。佛啟清淨實相。而阿難又乞慧目。則此下圓發空如來藏無疑矣。纖疑在念。則覺不明淨。是須釋迷悶而開未開。夫然後覺心無不明淨矣。
△二佛慈許說。分二。一將示妙修。
爾時世尊。憐愍阿難。及諸大眾。將欲敷演大陀羅尼諸三摩提妙修行路。
此經家敘佛意也。觀將欲二字。則其意甚遠。在五六卷。蓋凡欲事妙修。先求真智。廣開真智。皆所以為妙修之地。故佛方近談微密觀照。而經家先遙敘此。其旨深矣。陀羅尼。此云總持。謂總一切法。持無量義。正以解固。欲其周圓。而修當執其簡要。此經了義之修。最為簡要。陀羅尼雖通顯密。且就顯言。故圭峯疏釋不取多字一字。偏取無字。即淨圓覺心。今應亦取無字。即圓湛不生滅根性也。諸三摩提。總目二十五圓通。妙修行路。密指耳門。意言諸圓通中妙耳門也。以此二句。釋上陀羅尼。顯修門中耳根圓通即大總持也。不依舊註平派定慧止觀等。按後阿難請入華屋。即有得陀羅尼入佛知見之語。及佛許云。開無上乘妙修行路。又云。於佛如來妙三摩提。不生疲倦。語意全合。足徵此處是預指後之修門也。
△二先開真智。又三。一明其未了。
告阿難言。汝雖強記。但益多聞。於奢摩他微密觀照。心猶未了。
寄斥多聞者。但恣口耳。未了實義。奢摩他。即性具本定。微密觀照。即本具照體。朗然現前也。檢異起心對境思惟麤觀曰微。檢異制身靜坐出入定相曰密。又離妄絕相曰微。即相無相曰密。故今所說見見非見。乃至七大徧周。正離妄絕相。微妙觀照。下文滿慈二答。正即相無相。祕密觀照。是知此意照盡三如來藏。是謂真智。必由此真智。方能造後妙修也。
△二正許開示。
汝今諦聽。吾當為汝分別開示。
△三兼被未來。
亦令將來諸有漏者獲菩提果。
有漏尚令成佛。無漏不待言矣。
△二分別開示。分二。一釋其迷悶。阿難以未開迷悶。二者竝陳而迷悶更急。故佛今則先與釋其迷悶。前[A121]已辯明。此中并無重拂因緣自然之意。勿強索之。分三。一雙標二見。於一妄見。分之為二。非真妄二見。分二。一總出其過。
阿難。一切眾生。輪迴世間。由二顛倒。分別見妄。當處發生。當業輪轉。
此明見妄若存有此等過。故須剖析而離之。一切眾生。不止凡夫。亦兼小聖。輪迴世間。不止七趣分段。亦兼二乘變易。以此是凡小俱迷之境。而結尾期在圓滿菩提不生滅性故也。然此二句。方以總標大患。下乃推原。皆由見妄能現境起業而致然也。言二者。即下同別之二也。云顛倒分別者。正見妄之體相也。謂迷別為同(本是[A122]己心別業自現之境。而視為心外同他共住之境)迷同為別(本是自惑所現與眾同分之境。而視為心外與[A123]己無干之境)迷虗為實(本是惑業虗影。而視為心外實有定相之物。此之三迷。舊解但了後一。前二罔知。至下當發明之)恒作如是見解。故曰顛倒分別。然此分別。乃任運歷然不昧而[A124]已。所謂微細流注分別。非作意計度麤分別也。總謂之見妄者。體即陀那細識。見分中和合一分深惑。下文諸佛所稱俱生無明生死結根。是也。此方出見妄體相。末二句。正明其現境起業為引發輪迴之本也。當字去聲。當處者全法界心。徧成迷惑之處。本非處而言處耳。發生者。盡法界徧現情與無情一切世界。下文謂無同異中熾然成異者。是也。此蓋但由惑現未及業招。方是同分境現耳。當業者。即於當處惑境之中。取著造業也。輪轉者。隨業受報。次第遷流。成無邊輪迴也。此蓋不但惑現。更由業招。即是別業境成也。即處與業二俱言當者。顯二意。一當處顯不動意。如夢所見。無量多境。無量奔馳。不離床枕。寸步無移。二當業顯無物意。言惟是自業幻成。妄取妄受。更別無物也。是則見妄能招如是大患。故不可不了悟而遠離也。
△二別列其名。
云何二見。一者眾生別業妄見。二者眾生同分妄見。
夫唯心境界。極盡十方。唯我一心。本無親疎遠近之分。今為見妄所迷。不能同佛全體住持全體受用。於是。有見其自所住持現得受用。而為親近之境。有見其他所住持非[A125]己受用。而為疎遠之境。然親近者。不惟惑現。而更兼業繫。蓋自業發明。還自取著。非心外實有與他共住之處。故曰別業妄見(特由顛倒分別。乃妄見其心外實有與他共住。豈真實哉)其疎遠者。雖非業繫。而但由惑現。蓋與眾同惑。而還同眾見。非心外實有與[A126]己無干之境。故曰同分妄見(亦由顛倒分別。乃妄見其心外實有與[A127]己無干。豈真實哉)當知此與舊說不同。舊謂別業約一人。同分約多人。便與萬法唯心相背。今惟約阿難一心兼具此二種妄見。但約業別別見惑同同見分之耳。却自阿難以例一切眾生。人人皆具此二種妄見。方為盡理。
△二各舉易例。舊說目眚災象二皆為喻。以喻後之一處多處。則背戾後文。其過無窮。不暇委辯。今竝是法如字。乃是舉法之辭。但有難覺易知之分。後文有證。良以親近之境。雖為別業。實亦與眾共住同見。誠難覺其為別為虗也。至於眚見燈輪。則又別中之別。虗上之虗。是乃最易知其為別為妄者矣。疎遠之境。雖為同分。然見其與[A128]己懸隔。而又各受用不一。誠難覺其為同為妄也。至於瘴惡灾象。則又同中之同。妄中之妄。是尚可易知其為同為虗也。故佛舉眚影災象易知者。將以例後一處多處之難知者焉。問佛後合明何無同別。答如來言不虗發。語必開迷。既標顛倒。又列差別。別業同分。必是眾生迷昧之境。前標既有。可不隨明。後結若無。何勞強贅。曲順金言而[A129]已。然合明處略之者。正意歸重見妄。以釋迷悶故也。就分為二。一別業妄見分為四科。一先以徵起。
云何名為別業妄見。
△二陳其所見。
阿難。如世間人目有赤眚。夜見燈光。別有圓影。五色重疊。
目雖浮根。而眾生聚見於眼。即見精所寄之處。眚雖浮根之病。而實因有見性。方有斯病。亦即見性之病。而燈輪即見病之影。但好眼為無明根本見病。而赤眚為浮根枝末見病。身境為根本見病之影。而燈輪為枝末見病之影。以此眚影為例。即有兩重易知。一者易知其為別業。以於燈輪明知其為自[A130]己獨見之境。二者易知其為妄見。以又明知燈輪非實有也。故先陳此。取為能例。意在例後兩重難知焉。又佛向下。即離妄因等科。皆就此易知能例之法。而寄辯詳明。到下所例。一言以蔽也。故此須當一一配例明白。庶至下文。不費詞而自明矣。目惟取其所具之見性。與後見身境者。同體無別。但此雙帶本末二病。而後惟有本無末。故用相例焉。眚例無明。燈例界內。輪例身境。當與下文相為照應無差忒矣。
△三了無其實。又復分為二。一審於二處。
於意云何。此夜燈明所現圓光。為是燈色。為當見色。
例云。此三界內所現身境。為彼界內實有耶。為汝見性實有耶。
△二難其即離。又二。一難即燈即見。
阿難。此若燈色。則非眚人。何不同見。而此圓影。惟眚之觀。若是見色。見[A131]已成色。則彼眚人見圓影者。名為何等。
先以非眚不見破即燈。非眚人以例諸佛。蓋斷盡無明。同無眚病。例曰。若身境是界內實有。而斷盡無明之人。如何不見。何必惟有無明者。然後見之乎。次以色不自見破即見。例曰。若以身境即是見性實有。則見性[A132]已成身境。即不能以自見。而今見身境者。復是何物以見之乎。
△二難離燈離見。
復次阿難。若此圓影。離燈別有。則合傍觀屏帳几筵。有圓影出。離見別有。應非眼矚。云何眚人。目見圓影。
先以傍觀無體破離燈。例曰。若復轉計身境離彼界內而別更有體。則夫界外涅槃。應當更見身境。蓋二乘出三界外。即空不見問與佛何異。答佛即三界。不見身境。如非眚人即燈不見毛輪。二乘如帶眚人離燈向於屏等方不見也。非真不見。若復來依舊有矣。次以非眼莫矚破離見。例曰。若復轉計身境離見性而別有自體。則憑誰知有身境。今何無明之人。必用見性見之乎。了無其實[A133]已竟。
△四詳示妄因。上科但舉即離皆非。足顯虗妄。而未出虗妄根由及無病見體。此科方具示之。分為五。一正指妄因。
是故當知。色實在燈。見病為影。
色實在燈者。言彼五色實須在燈上而後現也。以屏等不出無離燈理。見病為影者。言雖不離燈現。而實非即燈之影。乃見上眚病之影也。見病二字。正是真實妄因。然上句例山河實須在界內方見。而亦非即界內實有。但是根本見病之影而[A134]已。
△二見體無干。
影見俱眚。見眚非病。
首句牒前病影也。上見字指見病。言字之略也。應云。影與見病。俱是一眚而[A135]已。意明影病一體。未有影非目病。亦未有目病無影者也。故合影與病。方稱為眚。故曰影見俱眚。次句特指能見。眚之見體。常自非病。而與眚本不相干矣。以若見即是眚。應不自見。今既宛然見眚豈能見之見體即所見之眚病乎。此意最重。正惟有此。無病見體。所以見見即非見也。不指有智眚人而言。後文有照。至當指之。
△三誡人妄情。
終不應言。是燈是見。於是中有非燈非見。
觀不應二字。明是誡止之辭。蓋言既惟病影。一無實體。則說即說離。皆不中理。故誡止之。
△四喻明所以。
如第二月。非體非影。何以故。第二之觀。揑所成故。諸有智者。不應說言。此揑根元。是形非形。離見非見。
此方是喻非體非影者。準下文。既以月形見體。對辨是非。此應即是以見體月影而雙標也。故非體者。非見體所有也。非影者。非月影所現也。下之徵釋。正出第二月。真實妄因。惟在一揑字而[A136]已。以揑則有。不揑則無故也。同前燈輪。真實妄因。惟在一病字而[A137]已。故曰見病為影。亦以病則現。不病則不現故也。末二句。吳註。只取雙是雙離。而[A138]已形月形也。雙是形與非形者。猶言是月非月也。雙離見與非見者。猶言非見是見也。蓋離見即非見。離非見即是見也。文法之巧耳。大端以月對見。而雙遣揑輪之是非。意在喻明。以燈對見。而雙遣眚輪之即離耳。是非亦即離也。
△五以法合顯。
此亦如是。目眚所成。今欲名誰是燈是見。何況分別非燈非見。
承上可見。二月非實。惟揑是其根元。燈輪本無。惟眚乃其病本。夫既徹底虗妄。憑何說其即離。又既離即皆非尤見徹底虗妄矣。蓋眚與無明。皆如揑也。燈輪身境。皆如二月也。例之易見。別業妄見[A139]已竟。
△二同分妄見。又分三。一先以徵起。
云何名為同分妄見。
與前徵對。
△二陳其所見。又二。一總舉洲國。又二。一海中洲數。
阿難。此閻浮提。除大海水。中間平陸。有三千洲。
大海。即七金山外醎水海也。平陸。即無水地。水環陸地曰洲。一大餘小故數滿三千。此惟須彌之南一面洲也。
△二洲中國數。又分二。一大洲國數。
正中大洲。東西括量。大國凡有二千三百。
大洲。即指閻浮。舉大國以略小國也。
△二小洲國數。
其餘小洲。在諸海中。其間或有三兩百國。或一或二。至于三十四十五十。
此皆布於大洲之外者也。總舉洲國[A140]已竟。
△二別舉所見。又二。一兩國同洲。
阿難。若復此中。有一小洲。只有兩國。
舉最小之洲最少之國。以況大多也。
△二一國所見。
惟一國人。同感惡緣。則彼小洲當土眾生。覩諸一切不祥境界。或見二日。或見兩月。其中乃至。暈適珮玦。彗孛飛流。負耳虹蜺。種種惡相。
暈適珮玦。皆兼日月。環匝曰暈。薄蝕曰適。珮玦近日月灾氣之狀也。彗孛飛流。星之災象。星芒偏指曰彗。四出曰孛。橫去曰飛。下注曰流。負耳虹蜺。單是日之灾象。夾日而成負耳。映日而成虹蜺。末句該盡其餘之意。陳其所見[A141]已竟。
△三了無其實。
但此國見。彼國眾生本所不見。亦復不聞。
同一天象。此有彼無。足知非實。此說妄處。比別業中。既略即離。復缺妄因。略者。意欲準上。缺者。留待下進退文中例出也。然此亦有兩重易知。一者易知其為同分。以其明知與舉國見同也。二者易知其為妄見。以又明知他國不見也。故先陳此取為能例。亦欲例後兩重難知者焉。各舉易例[A142]已竟。
△三進退合明。分二。一總標例法。
阿難。吾今為汝。以此二事進退合明。
此科舊解。標雖在此。却乃隔後多文。別取數句。以為其義。遂致管見。謂為錯簡。欲以改移其文。今於印本。雖未敢動。而傳講者。皆抄寫指授。以為確論。今反覆詳之。乃是不識本旨。反謂經差。若果改移。大亂佛旨。痛宜戒之。當知。齊此標後。直至迷悶科終。三番相例。皆是進退合明正文。又進退亦異舊說。蓋佛談經。如人入宅。從前向後為進。從後番前為退。然亦有兩說。竝於理通。智者審之。一者若約例處現文。則三節分屬進退合明。謂初例(例汝今日觀見山河)是進以合明。次例(例彼妄見別業一人)是退以合明。後例(例閻浮提三千洲中)復是進以合明。二者若約結處深意。則三節各有進退合明。謂初結(皆是乃至所成)約燈輪依正進退合明。次結(俱是乃至所生)約灾象燈輪進退合明。後結(同是乃至妄死)約灾象諸國進退合明。至文一一指之自見。
△二依法取例。又二。一例明別業。又三。一舉能例法。牒定眚妄。雖總牒前別業。而意多取於詳示妄因中義。以作今能例之法耳。又四。一促舉前法。
阿難。如彼眾生別業妄見。
此科總舉下三科詳牒也。觀佛直呼前之眚輪。以為別業妄見。何得執為譬喻。此一驗矣。
△二妄境似有。
矚燈光中所現圓影。雖現似境。
△三妄體本無。
終彼見者。目眚所成。眚即見勞。非色所造。
見勞者。即見病妄發勞相也。非色所造者。非實色所造也。蓋言惟是一眚所現。更無他物。即前影見俱眚句耳。
△四真體非病。
然見眚者。終無見咎。
蓋見眚者。即能見眚之自體也。良以。眚不見眚。而見眚者。乃見之真體。彼固無恙。故曰無咎。此即前見眚非病句耳。
△二就所例法進退合明。約前分屬。言總意別。後義正齊。分二。一總成例意。
例汝今日以目觀見山河國土及諸眾生。皆是無始見病所成。
例者。同是一例。言無異也。今日目觀者。明現前親住親見近境異後懸遠之處也。次二句。依正可知。無始見病者。即根本無明。初成業識。轉生見相二分。則見如眚瞖。相如燈輪。從此浩劫。莫復清淨。故曰無始見病。此科是第一進退合明。若依前義三節分屬。此屬進以合明。謂進前文燈輪易知之別業合明。後文依正難知之別業。則結文皆是二字。但惟徧舉國土眾生而[A143]已。言此國土眾生。皆是無始根本見病之影。與燈輪枝末見病之影。一例而無別也。此說順而易於省解。若依後義。三節各有進退。例處同前無異。惟於結處差別。皆是二字。乃是雙舉燈輪依正而言。皆是無始見病之影。故具足進退之義。蓋進前燈輪。以合明後之依正。則此依正。固無始見性所帶根本見病之影。與燈輪而同一例也。退後依正。以合明前之燈輪。則此燈輪。亦無始見性所帶本末見病之影。與依正同一例也。雖久暫不一。而無非見病展轉幻生矣。此說稍難領會。而意則圓足思之(問目眚但一時之疾。今亦謂為無始見病。恐非佛意。答此正據佛意。下文於眚妄瘴惡相例之。後亦結俱是無始見妄所生。故知然矣。但比身境。更多一轉。所謂雙帶本末二病而[A144]已。推末由本。故本末同結之。問燈輪合明依正。固是以易知例難知。依正合明燈輪取何意耶。答依正虗妄固比燈輪。難知。而目眚遠因亦是無明轉生。猶不易曉。故佛互相發明。有深意存焉。要顯本末見病皆無始無明之過也。後皆倣此)。
△二詳應前文。又分為三。一合明妄境似有。
見與見緣。似現前境。
見即目見。緣即國土眾生。
△二合明妄體本無。
元我覺明。見所緣眚。覺見即眚。
覺明即本覺墮於無明之中者也。見所緣眚者。見自所帶無明之影也。覺見即眚者。謂覺明所見無明之影。即是眚病。此句宛是影見俱眚之意也。
△三合明真體非病。
本覺明心。覺緣非眚。
緣字雙指見與見緣。妄見對覺心。亦是覺心之所緣故。妄見屬諸緣之中。是則覺心能覺諸緣者。而謂之非眚。正以合前見體能見眚者。而謂之非病顯然孚契。乃知凡言見眚。皆指見之本體。非謂有智眚人。當於此而照驗聖言。正以此體本來離妄。所以到下文。纔覺即離。更無留難。故知詳應之科。雖足例意。而正為下釋悶張本也(此阿難所見身境等。即有兩重難知。一者難知其為別業。以[A145]己見與眾不異也。二者難知其為妄見。以又因同見實信其必有也。故以前眚影中兩重易知者。而例之以知焉。問身境同見。何以類眚影之別見。答眾生依自心法界。而迷起夢境法界。唯心夢境非有故。為別為虗。見同眾人不過業同同見耳。豈同外教共一而實有乎。譬如千燈。一室各別光滿。又如羣瞖觀燈似同輪。而實各病。及其一人愈。而只消一人之輪。始知非共一而非實有矣)就所例法進退合明[A146]已竟。
△三結見見即離釋迷悶。圓覺云。知幻即離。正同見見非見。故科名擬之。分二。一令取上義轉釋。取上覺緣非眚一句之義。轉釋前見見非見之迷悶也。又分二。一用上顯離。
覺所覺眚。覺非眚中。
覺所覺眚。即上覺緣二字。覺非眚中。即上非眚二字。意謂覺本是真。眚本是妄。未覺眚時。覺常墮於眚中。纔覺是眚。覺早出於眚外。故別業中。許多發揮。只為成就此二句。意在顯其真本超脫。釋前迷悶之情也。
△二轉釋前語。
此實見見。云何復名覺聞知見。
實字亦即字之意。見見乃是前語上科。覺字即上見字。眚字即下見字。故覺眚即釋見見。非眚即釋非見。意云。覺眚即脫於眚。便是見見。即脫於見。云何復名為見我所以言非見也。兼聞知覺者。一體同具也。為因見見難省。故變字轉顯非兩法也。
△二令對目前會釋。指向目前。便類宗通。更加說破。仍歸教意。又二。一通指是眚者釋妄見。
是故。汝今見我及汝并諸世間十類眾生。皆即見眚。非見眚者。
見我者。即觀佛相好也。故知自惑未除。雖觀佛勝相。亦是眚影。及汝者。指阿難自身也。世間即上山河國土。十類眾生。同前十種異生。皆即見眚者。皆即見上之眚病也。非見眚者。非是能見眚之真體也。此二句。判定是妄非真矣。
△二別指非眚者。釋非見。
彼見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見。
彼者。指法之辭。見真精者。即能見眚真精也。又解彼見仍指妄見。真精方目真見。而此真精。是彼妄見真實之體。故曰彼見真精。性非眚者。言是乃性體而非眚妄也。此二句。判定是真非妄矣。末句結歸釋疑。夫妄非真。而真非妄。故知真見性本常離於妄我所以。謂真見見于妄見之時。即脫於見。而不可復名以見也。汝何迷悶于此哉。是則世界眾生。既惟自心別業妄影。則凡夫不必欣上厭下種種取著。二乘不必怖有淪空種種厭離。速惟務求見見。而除一[A147]己之深惑。即不墮於妄身境矣。此於三道中。初悟惑道。了三本空。猶是近離。而非遠離。遠離之意。在後同分尾中。例明別業[A148]已竟。
△二例明同分。分三。一舉能例法進退合明。舊說進退合明。單屬此科。首六句。蓋因其文。有往復之狀。而成誤也。以致管見。踵之欲以取前標辭。加於此科之上。而并將全科。移於本覺常住之後。復取前云何名為同分一節經文。補置此處。則三番進退。及首尾相收之旨。俱失之矣。若更依彼法喻參之。謬亂尤甚。傳講者畏於悖註。而敢於違經。痛宜戒止。且今詳究經文。毫髮不錯。由是曲順本意解之。仍於各文。詳申其故。智者請加研味。庶有發明。當知此科乃是第二番進退合明。若依前義。分屬進退。此屬退以合明。蓋退後同分。以合明前之別業也。此亦容易省會。分三。一促舉前法。
阿難。如彼眾生同分妄見。
上文別業未例之前。先促舉云。如彼眾生。別業妄見。今此同分未例之前。亦促舉云。如彼眾生同分妄見。顯然對待。誰敢妄移。蓋總以舉前一國所觀種種灾象也。然此科具能所二例。若遠對後科。例閻浮等。則此為能例。彼為所例。若近對本科別業妄見。則此為所例。別業為能例。所以難省其故。至下自見。請先記之。
△二取例別業。問灾象既為同分易知之例。即當直以例後閻浮提等。何必又取例於別業。答前文促舉之下。即以牒定眚妄者。全以牒前詳示妄因科也。蓋必妄因成而後可例下身境之同妄矣。今此促舉之下。亦當牒定妄因。其柰前之災象文中。元缺詳示妄因。佛意不欲另示妄因。正欲留待此處取例於別業之妄因焉。所以無牒辭而加取例耳。問何故如此。答眚影灾象。雖皆易例。而灾象比於眚影。稍似難知。故此亦是以易例難。令知同彼眚影一例虗妄。然後妄因成而可以例下閻浮等也。後問略同吳興。又二。一逆以取例。
例彼妄見。別業一人。
蓋先舉能例。後就所例。乃為順例。今翻以所例。倒就能例。故曰逆以取例。逆即退也。故約前義。屬退合明(問何故如此。答促舉同分之易知。將以例後同分之難知。故不得不首舉同分以對前別業中促舉之科。然特為自。缺妄因。須取例於別業。又不得不退就別業而逆取之矣)。
△二順以釋成。上文不得[A149]已。而能所倒置。終為不順。理須回文釋之。故曰順釋(問豈非依舊進合。答但望促舉之科。能所顛倒畢竟是退)又復曲分二。一回文標同。
一病目人。同彼一國。
依舊。以能例別業居先。所例同分居後。而略以標同下科詳以例出矣。
△二例出妄因。
彼見圓影。眚妄所生。此眾同分。所見不詳。同見業中。瘴惡所起。
此舉別業。但惟眚影。是其妄因。以例同分。但惟瘴惡。是其妄因。豈有天象之實體哉。
△三合明同本。
俱是無始見妄所生。
惟此俱是二字。無有二說。但依後義。雙舉燈輪灾象而言。其俱是等也。正因此處推知前之皆是後之同是。咸有進退合明之義。生謂轉生恣生也。據現前雖皆一時之事。而展轉推本。故俱是無始見妄。從本恣末而生也。進退合明者。進燈輪以合明灾象。則灾象固一國之眚醫也。退灾象以合明燈輪。則燈輪亦一人之瘴惡也。故曰俱是無始見妄展轉恣生矣。
△二就所例而進退合明。上之一國灾象。既例眚影。妄因[A150]已彰。即為此節能例之法。而此閻浮等。乃為所例。由是就之。而進退合明矣。此即第三番進退合明。若依前分屬之義。亦是言總意別。但屬進以合明。謂進前一國灾象合明後諸剎也。若依後義正齊。分二。一普例世間。分二。一器世間。又二。一從狹至廣。
例閰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并泊十方。
首一例字。正承上同分妄因。以為此節之能例故也。海本是一因。須彌四面。有四大洲故。海亦隨洲稱四大也。裟婆世界。有百億四天下。本師一佛剎土耳。十方則諸剎土無量無邊沙塵莫盡其數。
△二總標有漏。
諸有漏國。
諸字總指廣狹諸土有漏義。見前無漏。下對當機。且指同居。
△二情世間。
及諸眾生。
即上諸國眾生也。合情與器二種世間。皆自心與眾同分所見之境。不取眾人。皆為能見也。普例世間竟。
△二合明同妄。復分為二。一合明前六字。
同是覺明。無漏妙心。見聞覺知。虗妄病緣。
若依前義。則同是二字。亦惟徧舉諸國而言。同是無漏等。此乃合前能例中俱是無始見妄六字也。但彼只言無始見妄。而不言所依之真。此則覺明無漏妙心。乃其所依之真。見聞覺知虗妄病緣。乃其所起之妄。承上例下。云此之十方各所見世界眾生。雖各種種不同。與彼一國所見不祥。同為一例。同是(云云)。覺明無漏妙心。即是在纏之體。覺明不必泥作無明。應是覺湛明性。此自其本淨而言。無漏自其無染而言。正反於上有漏也。蓋其體非無明。不屬諸有。而又欲境諸見。逈不相干故也。總此本淨不染二意。故曰妙心。持業釋也。見等皆指妄者而言。連下虗妄病。通為一顛倒分別見妄。而兼聞覺知者。一體所具也。此所謂能生諸緣緣所遺者。而緣之一字。即指上世界眾生。如云此諸世界眾生。皆即見等妄病之緣而[A151]已。
△二合明前二字。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
合前能例中所生二字也。但上無死字。意亦深含。然此死字。意是滅字。方通無情。蓋通本上來必兼依正。世界。則成住壞空。眾生則生老病死。二俱言和合者。言生不自生。以和合發起故生。滅不自滅。以和合終盡故滅也。然既虗妄病緣所為。則於本無中。而妄見生滅。故皆曰妄耳。又當知。二乘見界內是生界外是滅矣。上解但依前義分屬。有進無退。若依後義。進退兼具。應云。進一國以合明於十方。則塵剎固即瘴惡之虗陳。退十方以合明於一國。則瘴惡亦即生滅之妄現。故結之曰同是覺明等(此中亦有兩重難知。一者難知為同。以淨穢苦樂逈別也。二者難知為妄。以與塵剎見同也。故以前瘴惡中兩重易知者。而例知焉。問隔異無干。何為同分。現見各有。何為我妄。答自心無明稱法界而無際。一切生界依無明而住持。故見生界未消殞者。自心無明未除也。無明未除。則無邊生死皆同分耳。可同凡小。苟安自足。謂無干乎。譬如病目見華遍空。同我眼病。豈以近遠而分自他虗實乎。此小註與前別業小註中意。亦是破迷要義。但經文前顯後隱。故小書之以備觀)就所例法。進退合明[A152]已竟。
△三結離見即覺教取證。圓覺云離幻即覺。即同此意。故科名擬之。敵體番上文同是等。而了前大標中總出之過。以結歸也。上是從真起妄此是反妄歸真。分二。一離見。又曲分為二。一離見緣。
若能遠離諸和合緣及不和合。
番上緣字及和合二句。而了前標中當處二句也。意曰。生滅深惑。雖由見妄。而業果循還。現溺見緣。若能首先遠離(云云)遠離者。了知苦果皆由業招。妄招妄現。於是不造諸業。斷世生緣。即遠離諸和合也。既不趣生。亦無老死。即遠離不和合也。若兼二乘。則不見界內為實有。即離和合。不見界外為真滅。即離不和合也。斯則業果二道。先[A153]已息矣。
△二正離見。
則復滅除諸生死因。
番上見聞覺知虗妄病。而了前二種顛倒見妄也。蓋二種見妄。正無明深惑。即業果由之以起。乃生死親因也。滅除之者。即後耳根圓通中。斷二執。證三空。窮至生相。而惑道竝盡矣。三道既盡。齊此屬於反妄。
△二即覺。又分二。一極證二果。
圓滿菩提不生滅性。
菩提是智果。見妄除而惑盡故。圓滿智果。不生滅性。即涅槃是斷果。見緣除而業果盡故。圓滿斷果。
△二永斷輪迴。
清淨本心。本覺常住。
此即完復上之覺明無漏妙心。而了標中輪迴世間矣。然涅槃由斷。尚帶修心。菩提由智。亦兼始覺。今復言本心清淨本覺常住者。表二義。一表皆但還復本有。非從外得。二表要必圓滿涅槃。而後本心清淨。圓滿菩提。而後本覺常住。性修雙即。而前所謂輪迴世間者。於此永絕矣。二科皆屬歸真。是則別業。後釋迷悶中。全顯此心不變之體。常自離妄。而極勸人之了悟。同分後教修證中。全顯此心隨緣之用。與妄相應。而極勸人之修證。修無了悟。則畢竟鈍滯無歸。悟不修證。安得現前受用。修心者。務請不取見緣。不隨見妄。而觀塵剎依正。全影全心。念念不昧。是謂常住三摩地中。固知取證無疑。而庶不負佛詳勸之至意矣。釋其迷悶[A154]已竟。
△二開其未開。前阿難述意以請中。先述未開。後述迷悶。而佛與先釋迷悶者。先其所急也。今迷悶[A155]已釋。次應開所未開矣。分二。一牒前述意。又分為二。一牒[A156]已開。
阿難。汝雖先悟本覺妙明性非因緣非自然性。
而猶未明如是覺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二逐意發明。又二。一破和合。又復分為二科。一總舉妄惑。
阿難。吾今復以前塵問汝。汝今猶以一切世間妄想和合諸因緣性。而自疑惑證菩提心和合起者。
以前塵問者。對前塵而辯問也。語兼因緣者。驗旨趣之相關也。言此本是世間之義。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帶證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覺。蓋佛果依本覺心而始證故。本覺即是證菩提之心。
△二別為破斥。分二。一破和。和者如水和土之類。又分二。一舉法標列。
則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和。為與暗和。為與通和。為與塞和。
仍用見精者。以真見無別異體。況此現與明對得以施辯矣。
△二破一例餘。又分二。一破一。又分為四科。一不見和相。
若明和者。且汝觀明。當明現前。何處雜見。見相可辯。雜何形像。
可見曰相。見相可辯者。言所見之相分明可辯也。即指所對明相而言。言彼明相雖分明可辯。若言見與之雜。何有交雜之相可見乎。不可釋辯為分。以可分即墮非和也。而況理實不可分乎。
△二不具和體。實質曰體。又分二。一離即雙絕。
若非見者。云何見明。若即見者。云何見見。
凡物之雜和者。必先相離。而後相即。乃得成和。今離即雙絕。何由而成和乎。文中非見。即非皆望明相為言。初云。此明若非是見。則應無所矚。今乃云何見明。是初無相離矣。次云。此明若即是見。則見不自見。今乃云何見見是後亦無相和矣。然此科方是無和體之由也。
△二躡成破意。
必見圓滿。何處和明。若明圓滿。不合見和。
此科方正破無和體也。躡前云。此明既不非見。則全體皆見。而必見圓滿。何處容明而與之和乎。既不即見。則全體皆明。而必明圓滿。更不合容於見而與之和矣。
△三不得和名。
見必異明。雜則失彼性明名字。
召體曰名。性本也。言此見若果先異明而後雜明即當失彼本明名字另立名字。如水被土雜而另名為泥也。今何但名為明。而無被雜之異名乎。
△四不成和義。
雜失明性。和明非義。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和[A162]已竟。
△二破合。資中曰。合者如蓋合函之類。又分二。一舉法標列。
復次阿難。又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合。為與暗合。為與通合。為與塞合。
△二破一例餘。又二。一破一。又分為三科。一正破合明。
若明合者。至於暗時。明相[A163]已滅。此見即不與諸暗合。云何見暗。
溫陵曰。合則附而不離。故合明既不相離。則明滅隨滅。不復合暗。既不合暗。憑何以見於暗乎。
△二防破轉計。
若見暗時。不與暗合。與明合者。應非見明。
恐轉計之云。前見明時。實與明合。今雖見暗。却不與合。乃破之云。若見暗時。不與暗合。是既見時不合。則必合時不見。是故汝前言與明合者。應非見明。
△三躡歸正破。
既不見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
言明尚不見。云何與明合。而知明非暗乎。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和合科[A164]已竟。
△二破俱非。又復分為二。一承示轉惑。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覺元與諸緣塵及心念慮。非和合耶。
妙覺元既屬根中之性。此句標根。次句兼塵。次句該識。正辯根性。連帶塵識。非則俱非也。真際曰。和合不成即非和合。形對必然也。
△二逐意發明。分為二。一牒惑示問。
佛言。汝今又言覺非和合。吾復問汝。
△二別為破斥。又復分為二。一破非和。又曲分為二。一總各標列。
此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和。為非暗和。為非通和。為非塞和。
△二破一例餘。分二。一破一。又三。一定其有畔。
若非明和。則見與明。必有邊畔。
體相雜入。既謂之和。故體不相入。方為非和。如磚石竝砌二體各不相入。而中間必有邊畔。故先定其邊畔也。
△二索其畔處。
汝且諦觀。何處是明。何處是見。在見在明。自何為畔。
倘許有畔。即對見明。索其指出。
△三攝成破意。
阿難。若明際中。必無見者。則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
言縱有邊畔。則亦如磚石之不相入。見中無明。明中無見。今以見望明為辯故。單言。明中無見。則[A165]已不知明在何處齊何處而分畔。故云畔云何成。不成畔義。則自不成非和義矣。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非和[A166]已竟。
△二破非合。又分二。一總各標列。
又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合。為非暗合。為非通合。為非塞合。
△二破一例餘。分二。一破一。又二。一明其乖角。
若非明合。則見與明。性相乖角。如耳與明。了不相觸。
非合即離故。逈不相遇。方為非合故。經自喻明之與耳也。如人合目以耳聽。明終不知其所在。豈非了不觸乎。
△二躡成破意。
見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此後無結尾者。以本屬前超情科中餘意。故不另結。必欲結之。可准前文云。當知。如是精覺妙明。非和非合。非不和合。乃至隨汝執捉。自此顯見[A167]已極。而奢摩他。從根指心方便。亦盡向後。轉名如來藏性。不復呼為見性之偏名矣(問上既帶妄。未顯純真。剖妄之後。似當更顯。何但補超情尾而更別無說乎。答此有二義。一者純真。言語道斷故。此蓋不但見性。諸法窮至真際。皆不可說。經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等。其文非一。二者前文。[A168]已即顯真故。謂若依方便言顯無言。則前表見。即識精明元真妄和合。則十番所顯。即其本具之真。何干於妄。二見所破即其本具之妄何礙於真。況先顯後破。別有其故。前[A169]已表明。豈可因其未及除妄而遂疑所顯非真耶。倘必疑佛顯真非實亦應疑佛破妄是虗破。顯俱不信受是外道非佛弟子。三者後不出此真性故。良以四科七大所顯如來藏性。非別有體。即此見性。轉名藏性耳。豈可謂此後更別無說乎。又此科可以為理法界之由致。若不由此方便從於根中識取。迥脫根塵。廣大寂常靈知之自性。將何以入真空絕相之法界耶。然但謂之由致非惟約此即為理法界也)剋就根性。直指真心[A170]已竟。
△二會通四科即性常住。四科即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也。前科言寂常妙明之心。最親切處。現具根中故。剋就根性。直指真心。然雖近具根中。而實量周法界。遍為萬法實體。今於萬相中。一一剖相出性。是以齊此。不復稱其見性之別名。乃舉其總名。曰如來藏心妙真如性。但是總別異稱。體惟一而[A171]已矣。分二。一總為剖出。剖謂剖開相之妄。出謂顯出性之真。又二。一剖出但知虗法。此一類法顯然不實。人皆易見。然凡外權小。亦但皆知其相之妄。而實皆不達其性之真。故佛特為剖相而出性焉。又二。一舉法自相。
阿難。汝猶未明一切浮塵諸幻化相當處出生隨處滅盡。
蓋上文妄見。即見之相妄也。真精。即見之性真也。故此承上言。不但見精相妄。而性真汝猶未明(云云)。然此科。且舉其自來本相。而未明真妄。開妄出真。在下科中。浮塵幻化如陽𦦨空華乾城夢境。與上文燈輪灾象。皆是也。當處出生言來無所從。隨處滅盡言去無所止也。
△二剖相出性。
幻妄[A172]稱相。其性真為妙覺明體。
首句剖相。幻妄猶言虗偽也。稱即名也。言其徒有虗偽名相而[A173]已。末二句出性也。言彼實無自性。其性即眾生妙覺明之實體而[A174]已。無相而能現相。故稱為妙覺明。准前即覺湛明性。良以。妙覺明體如鏡。浮塵幻化如鏡上之影。影雖至虗。離鏡則無。故全影即鏡。是知影之體即鏡體矣。所以諸相至虗偽者。其體皆至實。以其即妙覺明體故也。然先以開出乎此。而後以例明陰入等法者。有二妙義存焉。一者比類知妄。謂因幻化等相不實。而知陰入等相不實也。二者比類信真。謂彼等至虗之法。尚是真覺之體。況此陰入等法。猶非真覺之體乎。皆信之無疑矣。
△二剖出似實有法。此一類法與前法雖皆依他起性。而則法人易識其為虗。斯法人難覺其為妄。是故凡外執為實有。二乘計成心外。大乘法相宗人猶言似有不無。今之科名。略依彼立。惟圓實宗人。方了依他無性即是圓成。茲佛剖相令知依他無性也。出性令知即是圓成也。分二。一歷舉諸法。
如是乃至五陰六入。從十二處。至十八界。
承上言。不但此等浮幻之法其相妄而其性真也。如是乃至五陰(云云)。此科且舉平日所談諸世間法。以推論性相。亦是不離目前。令見實相也。五陰即色受想行識。六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十二處即前六根加色聲香味觸法六塵也。十八界即六根六塵更加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之六也。別經三科。此加六入而[A175]已。各盡萬法。不過色心二字。對機開合。故廣略殊。至後詳釋。
△二剖相出性。又二。一觀相生滅全妄。
因緣和合。虗妄有生。因緣別離。虗妄名滅。
因緣解現前超情科中。今惟解明色陰。餘可例知。如五根六塵。合為色陰。須於前世對此諸法取著薰種納於賴耶識中。所謂因也。至於中有。自求父母之時。即父母為境。引發憎愛。所謂緣也。此固因緣和合。由是在胎而結五根。出胎而住六塵。名之為生。若深究此生。亦同夢等。來無所從。當處出生。故曰虗妄有生。然此因緣。本是生滅之法。隨前業力。而為修短之限。限盡即當分散。此固因緣別離。由是五根六塵。一時俱失。名之為滅。若深究此滅。亦同夢等。去無所止。隨處滅盡。故曰虗妄名滅。色陰如是。餘一切法亦復如是。
△二論性即妄皆真。又二。一妄本是真。
殊不能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常住妙明。不動周圓。妙真如性。
生滅去來者。蓋入處界。不過色心二法。約色則有生滅。約心則有去來。言此生滅去來。既皆虗妄。既無自體。而所以能現乎此者。果是何物。當知。本如來藏(云云)如來。藏總目眾生本覺性體。言眾生心中隱覆如來。故名如來藏。即起信論中之一心也。一心開二門。一者心真如門。二者心生滅門。眾生順生死流故。生滅全顯。而真如全隱。然生滅無體而其體全是真如。故佛明此生滅去來。即眾生如來藏中妙真如性。隨緣詐現而[A176]已。其常住等八字。皆稱此真如之德也。本無生滅曰常住。不滯明寂曰妙明。本無去來曰不動。不徧空界曰周圓。常住不動離於凡夫之生死。妙明周圓揀於二乘之涅槃。此固各就多分。若確論則仍各全揀。復兼權乘。具此眾妙。故曰妙真如性。亦即前十番所顯見性之全體也。
△二真本無妄。
性真常中。求於去來迷悟生死。了無所得。
言不觀妄是真如故。妄似有體。今既是真常性體。則去來迷悟生死。於真常中。亦是幻妄稱相。杳無實之可得矣。如覩鏡中之物。不知是鏡中之影。固悞謂有體。纔知是鏡中之影。則惟鏡而[A177]已。豈復有一物之可得哉。添迷悟二字。約人即是凡聖。約法即生死涅槃。蓋迷悟在人。而理中實無迷悟之體可得。如迷東為西者。從迷至悟。東常不轉。何有真實迷悟差別之體哉。總為剖出[A178]已竟。
△二別為剖出。即前四科。一一詳列而剖出也。就分為四。一五陰。又復分為二科。一總徵。
阿難。云何五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陰字去聲。蓋覆也。新譯五蘊。謂積聚有為。今從舊譯。謂蓋覆真性也。二義兼之始備。此蓋合色開心。為愚於心不愚於色者說耳。然徵問之意。以陰等本是世間有為之法。今上科一旦許即藏性。故須徵起釋明。然妙真如性。影略常住等義。後皆倣此。
△二別釋。分五。一色陰。既合五根六塵。為一色陰。則非惟色身。亦兼器界。又復分三。一舉喻合法。又二。一舉喻。又分二。一依於本無。
阿難。譬如有人。以清淨目。觀晴明空。惟一晴虗。逈無所有。
△二起成有相。
其人無故不動目睛。瞪以發勞。則於虗空。別見狂華。復有一切狂亂非相。
金剛以無相為非相。故此以華滅為非相。蓋見空華者。非但見生。亦見於滅。其曰復有一切。取喻良多。後當釋出自見矣。
△二合法。
色陰當知亦復如是。
以妙覺明圓照法界。如以淨目觀晴空也。清淨本然一法叵得。如晴虗無有也。此其所依之真。合喻中。依於本無。性覺必明。妄為明覺。如人無故瞪目也。勞久發塵。而十一色法。彌滿亂生。如虗空見華也。四空與舜若多神。乃至二乘涅槃。妄解色滅。如見非相也。若無此破。彼等妄謂離於色陰矣。此其所起之妄。合喻中。起成有相。
△二就喻詳辯。又二。一標非二處。
阿難。是諸狂華。非從空來。非從目出。
雖以目喻覺明空喻法界。然如珠自照。本無二相。目空誠有二相。合此詳辯。稍不能通。懸求佛意。但是以目觀見身界無異觀見空華。故辯得空華無所從生無所還滅。則身界自可信解。然立此兩處。亦非無旨。空來破凡小計色從心外有也。目出破權教不忘色從心內生也。問萬法唯心。何又破從心內生乎。答法雖唯心。而實亦不曾生故。終亦無所滅。此圓頓人。一悟無生。全妄即真。權人不忘法從心而有生。故須滅妄始真。請詳下目出之破當自見矣。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從空來。又三。一出必有入。
如是阿難。若空來者。既從空來。還從空入。
△二不成空體。
若有出入。即非虗空。
莫說實體。但約虗空。既無內外。自無出入。凡有出入。即不成虗空矣。
△三不成空義。
空若非空。自不容其華相起滅。如阿難體不容阿難。
首句方言便是實體。蓋轉一步也。次二句謂。華本空體。今空既非空。則自不容於自體之華。方合下喻。蓋由虗空以容為義。無所不容。豈自華亦不容乎。自字與容字俱重。末二句。以喻明喻。言自體不容於自體。決無是理。與前十九界七塵同意。乃必無之事也。此是展轉不通之義。說畢取次結歸云。既無自不容自之理。則無空不容華之義。不容之義不成。則非空之體不立。非空不立。出入何憑而計從空出者無有是處矣。就喻順解[A179]已竟。若約法中。計色從心外有者。亦說色法俱從空出。西域凡小推論。身界成壞。皆是微塵聚散。而析塵無[A180]已。必至虗空。故執諸色皆從空出。此方儒道經書不一。而意旨皆謂。虗以生氣。氣以成形。是萬相固本於一氣。而一氣乃始於太虗。質之西域。則從無而有。旨趣大同。然法喻既皆虗空。則其出入破法准喻無異。大柢世智不達太虗。何所從來。身界豈窮根本。但見萬有皆從無起。遂謂無為有源。豈知非其源乎。
△二非從目出。又分為三。一出必有入。
若目出者。既從目出。還從目入。
△二約入以破。雖出入竝言。而破意不在出字。惟在旋字。故曰約入以破。又二。一有見。
即此華性從目出故。當合有見。若有見者。去既華空。旋合見眼。
△二無見。
若無見者。出既瞖空。旋當翳眼。
言體既無見。而徒能遮障。則旋豈不翳於眼乎。
△三約出以破。
又見華時。目應無翳。云何晴空號清明眼。
若果華從目出。則凡見華者。華[A181]已出目。皆當無翳。而號清明眼。何今見必[1]睛空一無華相。然後為無翳。而號清明眼乎。准此破色從心生者。云迷時色既出心。悟時色應入心。有知入當見心。無知入當障心。又迷者色出心應無障。悟者色入心應有障。云何無障然後號清淨心乎。思之。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色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二處求之。既無從出。足知虗妄。本無生體曰虗。循業偽現曰妄。此句結其相妄。末二句。即是結其性真如。云相既虗妄。而能現者竟何物乎。本即是非因緣非自然之妙真如性也。然非因等。即前常住等。蓋常住不動。則體恒無變。故非因緣。妙明周圓。則隨緣遍現。故非自然。夫性本非外。豈從心外而有。性本無生。何曾心內有生。此二處所以俱非也。大異舊說。智者著眼。下皆倣此。色陰[A182]已竟。
△二受陰。此下開一心法為四陰也。前三即徧行心所。行陰即思。後一仍合八識心王。略開為四耳。今此受者。領納為義。唯識云。領以為境。令生覺受。數不出三。謂對違順雙非之境。而生苦樂捨之三受焉。又分為三。一舉喻合法。又二。一舉喻。又二。一依於本無。
阿難。譬如有人。手足宴安。百骸調適。忽如忘生。性無違順。
此就自法為喻也。以所用即身識領受。觸塵但事出假設。受局一識。故得為喻耳。無違順但無苦樂二受。忘生正是捨受。喻故淺言。
△二起成有相。
其人無故。以二手掌於空相摩。於二手中。妄生澀滑冷熱諸相。
本無外塵觸之。而妄覺瀝滑等也。
△二合法。
受陰。當知亦復如是。
以其喻即自法故。不必法喻配合。但當了喻之妄而會法之妄也。夫藏性無受。如人[2]晏安迷生諸受。如摩覺澀等。
△二就喻詳辯。又復分二科一標非二處。
阿難。是諸幻觸。不從空來。不從掌出。
四陰皆心。眾生認為[A183]己靈。不同色陰計從內外但計實有。今亦以二處無從。顯其虗而非實耳。或以根塵分配。亦可思之。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從空來。
如是阿難。若空來者。既能觸掌。何不觸身。不應虗空選擇來觸。
△二非從掌出。又三。一約出破之。
若從掌出。應非待合。
此不待合。與下不同。蓋言掌能出觸。則孤掌即出。何須待合乎。
△二約入破之。
又掌出故。合則掌知。離則觸入。臂腕骨髓。應亦覺知入時蹤跡。
反顯既不覺入自然非掌出也。
△三出入破。
必有覺心。知出知入。自有一物。身中往來。何待合知。要名為觸。
此觸之自體。既能往來。則無時而不可出。何須待合乎。此約出入。故不同上。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受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受陰[A184]已竟。
△三想陰。唯識云。想能安立自境分齊。前五隨念。第六計度。七八憶持。然各緣各境。故有分齊。憶持謂於境領納之後。攝其全體。印持不忘。與間斷浮想不同。分三。一舉喻合法。又分二。一舉喻。
阿難。譬如有人。談說酢梅。口中水出。思蹋懸崖。足心酸澀。
此亦就自法為喻也。作喻故單取意識之懸想而[A185]已。
△二合法。
想陰。當知亦復如是。
例諸想皆同於此。可見目前身界。為想所分別。憶持者。皆如念中之酸味思裏之懸崖。本非實有。而堅滯不忘者。想陰覆之也。
△二就喻詳辯。又分三。一標非二處。
阿難。如是酢說。不從梅生。從非口入。
酢說語略。謂酢說所引之水也。
△二展轉推破。
如是。阿難。若梅生者。梅合自談。何待人說。若從口入。自合口聞。何須待耳。若獨耳聞。此水何不耳中而出。
生入皆指水。言梅不談則非梅生。口不聞則非口入。耳不出則非耳致。但追究得此水無所從來。自顯想陰不實矣。
△三比類發明。
想蹋懸崖。與說相類。
酸澀同上口水。應云。崖不思則非崖生。足未觸則非足入。心不酸澀則非獨由心。酸澀無所從來。足顯想陰之虗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想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想陰[A186]已竟。
△四行陰。唯識。此陰即徧行之思。亦即業行。於百法中。攝法最多。遷流為義。分三。一舉喻合法。又分二。一舉喻。
阿難。譬如瀑流。波浪相續。前際後際。不相踰越。
不相踰越者。前不待後。後不及前也。
△二合法。
行陰。當知亦復如是。
此陰常解。謂心心不住。念念遷流。而實有麤有細。若究其根心潛伏之本。乃比前二為細。如後經言生機綱紐。是也。然內由此念。則外之造業趣果無量。麤相似瀑流之不可遏。故約迷途。則細隱而麤彰。約修位。則麤盡而細顯。今約迷途故。譬彼瀑流矣。又既屬於徧行。則各識皆具麤。屬前六細乃七八耳。
△二就喻詳辯。又分二。一標非即離。
阿難。如是流性。不因空生。不因水有。亦非水性。非離空水。
首三句。總是非即意。首句又是非即空。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然因水尚疎。謂因彼生此。如父子非一。水性即親為自體。非水性者。謂非水一定之性也。末句。非離意。總番三句也。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即空水。又分二。一非即空。
如是阿難。若因空生。則諸十方無盡虗空。成無盡流。世界自然。俱受淪溺。
△二非即水。又分二。一非即因水。
若因水有。則此瀑流。性應非水。有所有相。今應現在。
性應非水者。言體應不與水一也。有所有相者。言若別有自體也。
△二非即水性。
若即水性。則澄清時。應非水體。
性當一定故。有流既為水性。無流必失水體矣。
△三非離空水。
若離空水。空非有外。水外無流。
言此流於空於水皆不能離。空非有外。豈能離空。水外無流。豈能離水乎。就喻順釋[A187]已竟。若約法釋。則空喻外境。水喻內心。流即行陰。若計境生。則境應有知。一切無情。悉能有念。若計因心。則應別有自體。若計即心本性。則行陰盡者。反失心性。行豈即心境乎。若計離於心境。則境實無邊。而心外無行。行豈離心境乎。思之。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行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行陰[A188]已竟。
△五識陰。分為三。一舉喻合法。又二。一舉喻。
阿難。譬如有人。取頻伽瓶。塞其兩孔。滿中擎空。千里遠行。用餉他國。
虗空喻識。足知非破無體無性。但破其無去來耳。良以。八識全收八海七浪。而八非畢竟無體之法。其體即藏性也。厥旨深哉。頻伽譯好聲鳥也。瓶形象之。
△二合法。
識陰。當知亦復如是。
孤山曰。瓶喻妄業。空喻妄識。業牽識走。如瓶擎空行。捨身受身。如餉他國。愚謂但約現身。尤益日用。身即喻瓶。空乃喻識。千里萬里。但是身之往來。識常不動。以總攝藏識識海周徧矣。
△二就喻詳辯。又二。一標非來入。
阿難。如是虗空。非彼方來。非此方入。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彼方來。
如是阿難。若彼方來。則本瓶中。既貯空去。於本瓶地。應少虗空。
去字亦是來字。譯之誤耳。於本瓶地者。彼方元置瓶之地也。
△二非此方入。
若此方入。開孔倒瓶。應見空出。
捨身如彼方來。而前身之識。未甞少受身如此方入也。而後身之識未甞來。問識以了別為義。死身現無了別。何言非少。生身現具了別。何言非入。答周徧約冥具之體。了別約迷中之用。體常不動。用可牽移。然而迷則任牽。悟則同體。佛正欲眾生悟全體而周大用。故喻識如虗空。令知身死非去。未死之先。本不偏局於此也。身生非來。未生之先。本亦常徧於此也。但因不了。互成明昧。業遷使然。今了徧周。勿順妄業。更於現身。往來萬里。不隨身轉。常冥不動之體色盡洞開。無復明昧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識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通論。五陰色想。皆據當體而破。受據所受之塵以破。行識皆據妄狀而破。然前四破無自體。後一但破往來。又雖破其相妄。實皆顯其性真。五陰[A189]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二
校注
[0219001] 番翻音通下準知之 [0233001] 放仿音通下準知之 [0247001] 睛疑*睛(睛ハ晴ナランカ。[○@編]) [0247002] 晏疑宴【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12 冊 No. 275 楞嚴經正脉疏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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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顯見不滅。此示常義。分三。一會眾領悟更請。又二。一敘述眾悟。又曲分三。一得悟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