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論善顯密意疏(卷五)
釋第六勝義菩提心之二
此謂彼果法非從彼自性而生,豈從有自相之他因而生。亦非從自他共生,寧復有無因而生者。若有自性之事,則定從四邊隨一而生。以自性生中定屬有因無因二類。其有因中,又定屬或從自他各別因生,或從共因生之三類。故四宗足矣。
丑二 成立彼宗之正理分四,寅一 破自生,寅二 破他生寅三破共生,寅四 破無因生。初又分二,卯一 以釋論之理破,卯二 以中論之理破。初又分三,辰一 破自許通達真寔之邪宗,辰二 明未學宗派者之名言中亦無,辰三 結如是破義。初又分二,巳一 破從同體之因生,[A4]巳二 破因果同一體性。初又分三,午一 從同體因生成無用,午二 從同體因生違正理,午三 破彼救難。今初
諸法不從自生,由何理而知?頌曰:
彼有生作用之芽,若從彼芽自體而生者,彼生毫無必須出生之增上功德,以芽之自體於前因位已成就故。
數論外道,見有互異諸因共生一果。故說因中若無一同一體性之自性隨轉,則不應理。故說大麥親因之體性,即是水糞等眾緣之體性。如是芽之體性與因緣之體性,亦同體相即。一切果法之體性皆爾。彼雖許種芽互異,不許芽從芽生,然說芽從種子及彼體性生時,以彼二法體性是一,理亦應許從自體生。即是從因位[A5]已有明顯之芽生。此即彼計自生之理。
數論別派不說為生,但說因中不明顯者後乃明顯。然義仍相同。彼宗許總別同體義亦如是,與佛弟子說瓶與有為同體之理極不相同。如是若芽之體性已於種子位具有者,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則應因位非僅有芽之體性,應[A6]已有芽。若芽[A7]已有而更重生者,寔屬無用也。
午二 從同體因生違正理
已生而復重生者,非是正理。「亦」顯非但計從自體性生者為無用,即計果顯者,顯果既於因位中有,亦自宗相違。若謂因中無者,應觀果顯與果之體性為一為異而破之。其破彼之理,謂若計種子生已復更生者,復以何理能遮種子復生而許生芽。復生種子有何障碍。既無障碍,則芽苗莖等於此世間應皆不得生。復有餘過,應彼種子盡生死際無間而生,以已生者復生故。此舉應不生同類果,應唯無間生同類因之二過,斥其違正理也。
午三 破彼救難
若作是念:由水時等能生芽之助緣,令種子變壞,令芽生起,芽與能生之種子同時安住成相違故,是種滅芽生。故無違正理之二過。又種子與芽體性非異,亦非不從自生。此不應理。頌曰:
種子與芽二性畢竟是一,云何彼芽能壞彼種?應不能壞,如芽不壞芽。彼見斯過而不救者,以彼愚昧,以為芽能壞種是果位上事,與自壞自體云何相同耶?然一切體性既更互相即。則說果位與因各別,亦不得成。故不能擇難也。
巳二 破因果同一體性分三,午一 種芽形色等應無異,午二 破其擇難,午三 二位中應俱有俱無。今初
復有餘失,頌曰:
汝宗應離芽之能生因種之形色顯色外,無別芽之長短等形色,青黃等顯色,甘酸等味,及勢力,成熟等。以種芽體性於一切種無差別故。由此能破量,反顯彼二體性非一非都無所異。故此宗反顯,與反顯自續有大差別。言勢力者,如治痔良藥近身即病除,飛行神藥手執即騰空。成熟者,謂由別緣轉成異物,如以乳灌橄欖,蓽苃等,則味轉甘美。
午二 破其釋難
設作是念:捨種子位轉成芽位,種芽僅是分別差別。故即種子體性轉變成芽。頌曰:
若許全捨前種子性,轉成餘芽位體性。則說即種子體性是芽體性,云何應理。以彼位體性即是彼性,離彼位體性外別無彼性也。故說種芽體性一切無異,不成。若謂種芽雖形色等有別,然物體無別。此亦不應理,以若不取形色等,別無種芽物體可取也。
午三 二位中應俱有俱無
復有過失,頌曰:
若如汝說種芽體性於此世間非有異性者,則於芽位應如種子亦不可取,或因種芽體性畢竟一故,如於芽位有芽可取種子亦應為根識所取。欲離此二失,故不應許種芽體性全無異也。若善解此諸正理者,則於妄計一切諸法雖異,而彼法性更互為一,及妄計前位之法性即後位之法性等一切邪執。皆能遣除。
辰二 明未學宗派者之名言中亦無
自命通達真寔義之數論宗,離佛教別計之自生,[A9]已破訖。今顯未學宗派世間常人之名言中,若妄計自生,亦不應理。頌曰:
種子因已滅,猶有彼果可見,故世間常人,亦不許種芽體性為一也。
辰三 結如是破義
自生於勝義世俗二品皆違正理。頌曰:
故汝妄計內外諸法從自生,隨於真寔勝義與世間世俗俱不應理。以是聖者破自生時,不加勝義世俗簡別,直云非自生而總破之。清辨論師云:「諸法勝義非自生,有故,如有情。」所加勝義簡別,誠為無用。
卯二 以中論之理破
復有過失,頌曰:
若計果從自生,則所生果與能生因,所作業與能作者皆應成一。然彼等非一,故不應許自生。以犯此論與中論廣說諸過故。其初過者,如中論云:「因果是一者,是事終不然,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謂因果若是一性,則父與子,眼與眼識皆應成一,第二過如中論云:「若然是可然,作作者則一。」他雖救云:若謂父與子,作者與業體性應一,此是我所許。若謂總應成一,則犯不定過。然如前說若計體性是一,則果相亦應是一。故不能釋難也。以是若怖所說眾過,欲求無倒通達二諦者,不應妄計自生。又有自生與無自生相違,既遮除一品,則於餘品决定。故無自生,定是所許。
寅二 破他生分二,卯一 敘計,卯二 破執。今初
自教寔事師言:自生無用故,自生非理。由無自生故,共生亦非理。無因生乃最下計亦應破,惟云「豈從他」而破他生,不應正理,以諸經說由他自相之四緣能生諸法,雖非所欲亦須許由他生。何等為四緣?有說:因緣是五因性,除能作因。如俱舍云:「因緣五因性。」所緣緣,謂六識所緣境一切法。如云:「所緣一切法。」等無間緣,謂除入無餘依涅槃心,其餘已生心心所法,如云:「等無間非後,已生心心所。」增上緣謂能作因。如云:「增上即能作。」六因,如俱舍云:「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徧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
又有說云:「能生者謂因」,此約體相而說。謂若有法為彼法之能生,住種子性,此法即是彼法之因緣。如年老人依杖乃起,正生心心所法要依所緣乃生,此法即是彼所緣緣。因滅無間即生後果,此因是果之無間緣,如種滅無間即能生芽。釋論云:「如種滅無間為芽之等無間緣。」顯句論破無間緣時,亦破芽之等無間緣。佛護論師亦如是說。此是許色法亦是等無間緣之宗派。若有此法彼法乃生,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緣。
顯句論說:「前生,俱生,後生諸緣,亦皆攝於四緣中。」釋論除初句,餘亦如是說。般若燈論譯為「餘部所計先生,有,無諸緣。」其義相同譯文較善。入中論疏解此義云:「上座部所說先生緣者謂諸根現識之先生所緣緣。有緣者,謂因緣與增上緣。無緣者,謂無間緣。」此等唯名字略不同,察其體相,仍四緣中攝。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緣故。當知更無第五緣。如俱舍云:「心心所由四,二定但由三,餘由二緣生,非天次等故。」
卯二 破執分二,辰一 總破他生派,辰二 別破唯識宗。初又分五,巳一 正破他生,巳二 釋世間妨難,[A10]巳三 明破他生之功德,[A11]巳四 明全無自性生,[A12]巳五 明於二諦破自性生之功德。初又分三,午一 總破他生,午二別破他生,午三 觀果四句破他生。初又分二,未一 以太過破,未二 破釋妨難。初又分二,申一 正明太過,申二 决擇彼過。今初
此他生義不能安立,違教理故。教如稻稈經云:「此名色芽非由自生,非由他生。」違此等眾多破他生教故。今當說違理失。頌曰:
若謂他有自性之因,能生有自性之果者。如是則從能破闇之火燄亦應生所破之黑闇。又應從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何以故,以凡一切非能生彼果之法與汝許為因果者,同是有自性之他故。此是依他許之因,出二種太過之失。解釋此二過,謂如能生之稻種,異於自果稻芽,是有自性之他,諸非能生稻芽之火,炭,麥種等,亦是異於稻芽有自性之他。既許二種他義相同,則從他性之稻種能生稻芽,亦應從火炭等能生稻芽。又如他性之稻芽從稻種生,則瓶衣等法亦應從稻種生。如中論云:「因果是異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申二 决擇彼過分二,酉一 明他生犯太過之理,酉二 許太過反義亦無違。今初
此計他生犯太過之理,藏人有云:「因果定須前後,是他必須同時。」極不應理,如是則破他之過,自亦同犯故。若強抵謂自無所許者,則推求彼理,徒勞無義。又藏人多云:「如因明師成立有煙决定有火,及成立所作性决定無常,是為成立一切時處皆决定無誤。然成立時,要先於灶及瓶等少分法上成立决定。次以彼時處與餘時處,二種决定相同為因,乃於一切時處之上,成立為决定無誤。如是今者,亦以同是他故之因,出太過之失。此即同類推比之因也。」此乃未解論義復不善因明之亂說。若於有煙及所作性,不加時處簡別,能總成立有火及無常,决定無誤者。則於非有火及非無常,以為可有煙及所作性之疑惑皆能斷除。然此二法雖非因果,而是他者,寔無量無邊。故彼二事不能相同。(二事謂因明中决定,與此處之破他生)此所說之推比,實乃不善正理之能破也。餘處已廣說。
若爾云何?如顯句論云:「許世俗中唯眾緣生,非許四邊生。以諸法應有自性故。然彼非理。若許唯眾緣,因果亦是互相觀待而有,非自性有。故非說諸法有自性。」此說自宗所許生與不許生之差別理由。謂若許四邊生即須許有自性。故亦顯說,許他生則須許自性生,許唯緣起生,則不須許自性生。故知所言他生之他,非泛說他,乃有自性之他。是對許彼義者出太過之失,非說凡許他者即犯太過之失也。下破許前後剎那互異而是一相續云:「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不應理。」亦說若異是由自相而成,則計前後是一相續不應道理。與此處難道理相同。此復若是有自相之他,則能破其觀待關係。若成無關係之他,則此一果,既從此因生,亦應從一切非因生。又此一因,既能生此果,亦應生一切非果之法。太為過失。其未善了解如斯正理者,是因未善分別,齊何為所破之量,齊何是所許之緣起建立。致有彼失。故當憶前說所破之量齊也。
酉二 許太過反義亦無違
若許前說二太過之反義者,則顯句論說:「太過反義亦唯屬他,非是我等,自無宗故。」又云:「說無性者為說有性者出太過時,何能成為太過反義。」又云:「成立太過,唯以破他宗為果故,非有太過之反義。」復如何通?答:無過。彼等唯約破自生說,破自生之二過應爾。非中觀師所出一切能破,皆如是也。彼能破之法(後陳),非說「生便無用無窮」,是說:「復生無用無窮」。其反義,為「復生有用有窮」,唯是數論所許。因為自無彼宗,故無違犯許彼宗之過失。此是初段論義。佛護亦云:「又生無用」,加一又字。顯句論亦說又字。本論則云:「若計生[A13]已復生者。」故有與復生雖犯相違,然有與生則不相違。如是有與復生有窮雖成相違,然有與生有窮則不相違。第二段論義,謂說無自性之中觀師,對說有自性之數論,出前所說二太過時,自並未許彼反面義。自不許彼,非不能自由。故自不許彼二太過之反義。第三段論義。謂雖不能以彼二能破法之反義,「復生有用有窮」為因,成立無自生,然彼能破非全無果。以彼成立數論所不樂之復生無用與無窮,便能破數論所許之自生。即以此為果故。
今此二太過之反義則自宗亦許。故當知能破之反義,有自許不許之二類也。
未二 破釋妨難分二,申一 釋難,申二 破救。今初
他釋論云:因果二法雖是有自性之他,然非一切能生一切,現見因果各別决定故。頌曰:
若法由他法所作,定說此法為彼法之果。故果决定。若彼因法能生此果,則彼雖是有自性之他,亦是此法之因。故因决定。以是當知唯特殊之他乃可立為因果,非凡是他者皆可立為因果。復次稻芽要從與自是一相續所攝之稻種乃生,非從相續不一之麥種等生。縱一相續攝如後剎那不能生前剎那,猶非能生。要前剎那生後剎那,乃是能生。是故稻芽不從麥種等生。非從一切能生一切也。
申二 破救
當問計因果有自性者;稻種稻芽,由何因緣各別决定耶?若謂見彼决定故。當更詰問:何故見其决定耶?若僅說云:由見彼决定,故說見彼决定。不能說明决定之理由,則不能救前說之過。由未說明,有自相之他與見彼决定不相違之理由,故終不能釋前難也。
復次,既是有自相之他,則世所共知遍通一切是否因果都無差別。即此亦能違害敵宗。頌曰:
如麥種,蓮子,甄叔迦花等,由是他故,非稻芽之能生,不具生稻芽之能力,非一相續所攝,非同類前剎那。如是稻種亦非具觀待稻芽之四種差別,以是有自性之他故。此理是說既同是無關係之他,則不能安立具不具四種差別之不同也。
午二 別破他生分二,未一 依前因後果破他生,未二 依同時因果破他生。初又分二,申一 正破,申二 釋難。今初
如是依敵者所許有自性之他[A14]已破訖,今當宣說因果二法决無自性之他。頌曰:
如現有彌勒與鄔波笈多,互相觀待,乃見此異於彼而是別法。然芽與種非同時有,種未變壞定無芽故。以種子中無異於芽之自性他,他尚非有,云何可說種子是異於芽之他耶?既無自性之他,則計有自性芽從種子生,决定不成。故當棄捨諸法從他生之宗。
此說,若種與芽異而有自性。有自性者終不可改,於種子位亦應與芽異。若果爾者,則彼二法理應同時。然此非有。故彼二法無自性他,非於名言亦破彼二法有異也。當知此與所破有關。
申二 釋難
上說:「芽種既非同時有」,不應道理,如秤之兩頭,一頭昂起即一頭低落,現見同時非不同時。如是所生之芽與能生之種,如其次第生滅二事亦是同時,故種芽二法亦同時有。以有他故,無上過失。頌曰:
雖作是計,然非正理。頌曰:
若以秤喻,便計種芽之生滅二法為同時者,此不應理。設秤兩頭同時有故,昂低二事可是同時。然種與芽非同時有,故不應理,如何非有?頌曰:
正生謂現在趣向於生,則芽之自體尚在未來,故現在非有。正滅謂現有趣向於滅,故現在仍有。芽趣向於生時,種子是現在,芽是未來。爾時此種芽二法,如何能與秤之低昂相等耶?定不相等,以秤之兩頭俱是現在故,低昂二事,可同時有,然種芽二法同時非有故。他以生滅二事同時故,說種芽二法亦是同時,以秤低昂為喻。此是顯彼法喻不合。非說若二作用同時,則彼二法亦必同時也。若作是念,種芽二法雖不同時,然彼二之作用(生滅)是同時有。此亦非理,以彼敵者離法外,不許有彼作用故。此是破二作用有自性。復有過失,觀待生起作用名能作者之芽,於趣向生時猶是未來,故於爾時尚屬非有。爾時既無所依作者之芽,則能依作用之生,亦非有體。由生與滅非同時有故,計二作用同時不應道理。
若謂稻稈經云:「如秤低昂之理,於何剎那種子謝滅,即彼剎那有芽生起。」豈非以秤為喻耶?故破種芽如秤低昂,不應正理。釋論曰:「雖舉是喻,然非說他生,亦非說自相生。」由是當知,論言「此生」者唯破有自相之生,非破芽從種生也。若經非說種芽同時如秤低昂之理者,則彼譬喻,意說何等同時耶?釋論云:「是為顯示同時緣起無諸分別如幻事故。」此所說同時緣起者,當是二種作用同時而有。以經中如秤低昂之喻,必顯同時有法,然不可說種芽二法同時有故。以是當知前破二種作用同時者,是破有自相之作用,非總破二種作用同時。故凡許有生,則應許因趣於滅與果趣於生,二事同時也。許此與許有生及名言生,雖無過失。然許勝義生及自相生,則成相違。以前者,說因果之生滅雖是同時,然因果二法不必同時。後家則說若作用同時,則因果亦必同時也。
又生果之作用,必曰「此生」,依芽等作者而立,故成為能依所依。但能依所依若勝義有,則不應成為他性。一切時中皆須有所依,故芽等趣向生時,亦應有生起作用所依之芽,則因果二法,犯同時有等過失,不應道理。其名言生,能依所依雖同時轉,非一切時皆必如是,故不相同。又與種子同時之生芽作用,是芽趣向於生之作用。雖此與芽亦是能依所依,但於彼時芽尚未有而有作用,亦不相違。如遣所依處亦遣能依法,是通常規。但種子是所依處,芽是能依法,於生芽時,種子雖遣,芽固存在,亦不相違。(同體係者,無所依則無能依,因果係者,因滅果猶存也)
若善了知以如是理破除他宗而自宗無犯,能正安立無過之中觀宗者,乃是中觀師。若破他時專說似能破,至他反難時,則以抵賴為能事,即顯句論所說:「吾等不與瘋狂辯也。」
未二 依同時因果破他生
有作是說:若種與芽非同時有,以無自性之他故,他生寔不應理。若因果同時有,以有他故則有他生。如眼識與俱有受等。眼,色,俱有受等,唯同時者,乃生眼識。如是眼等與心亦唯同時者,乃是受等之緣。破彼,頌曰:
若汝妄計,與眼識同時之眼及俱有想等為能生因者,觀待想等縱使有他,然因位已有重生復有何用,既無少用,故他生非有。
若欲避免無生之過,謂因位無彼果者,則前後法中無自性之他,過失如前[A17]已說。此理是說:所計因果縱使有他,然無自性之生,故他生非有。前理是說,所計因果即使有生,然無自性之他,故他生非有。汝所言他生,但有其名,空無實義也。
午三 觀果四句破他生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卷五終
校注
【經文資訊】《大藏經補編》第 9 冊 No. 44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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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明執彼違品之寔執
一切唯由名言增上安立為有,若執非如是有,即是執實有,勝義有,真有,自性有,自相有,自體有之俱生執。此執所執之境,即是假設寔有之量。於所破上所加勝義簡別,有二種勝義,此派亦同。中觀自續派雖於所知不許寔有等三,然自性等三,則許名言中有。此於暫時未能通達最微細之真寔義者,寔為引導證彼之大善方便也。如是當知諸法體性若不依名言分別,非由分別增上安立,說彼體性即所破之我。此我於補特伽羅上非有,即補特伽羅無我,於眼耳等法上非有,即法無我。由此可知若執彼體於補特伽羅及法上有者,即二種我執。如四百論釋云:「所言我者,謂諸法體性不依仗他,由無此故名為無我。此由法與補特伽羅之差別,分為二種,謂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本論亦云:「由人法分二。」故二無我,不由所破分別,乃以所依有法而分。俱生我執薩迦耶見,本論破他以諸蘊為所緣。釋論說緣依蘊假立之我。故起我覺之所緣,乃唯我及唯補特伽羅。其行相,釋論云:「我執於非有我妄計有我,執此是寔。」此謂執彼我為寔有。釋論又云:「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而轉,是染汙慧。」此說俱生薩迦耶見之所緣,任運能起我覺。故執他補特伽羅為自相有之俱生執,雖是俱生補特伽羅我執,然非俱生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而轉者,非顯我我所執行相之境,是說於彼二自相有起執,即為行相。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之所緣,謂我所法,非以我之眼等為所緣。其行相,謂緣彼所緣,執我所為自相有。
若爾,何故釋論解我所云:「次念云:此是我所。謂除我執境外,貪著餘一切事。」此豈非說計着眼等事為我所,即是我所執耶?彼論意說於眼等見為我所,執我所為寔有。非說眼等是我所之所相事。若不爾者,則薩迦耶見與法我執應無差別。
俱生法我執之所緣,謂自他相續所攝之色蘊等,眼耳等,及非相續所攝之器世等。行相如前說。
此二種我執,即繫縛生死之無明,七十空性論云:「因緣所生法,分別為真實,佛說是無明,彼生十二支。」此說緣諸法執為真寔,即生死根本之無明。從法我執,引生補特伽羅我執之無明。故說從彼生十二有支。
破此無明,必須見彼所執為空及無彼所執之我。七十空性論云:「見真知法空,無明則不生,此即無明滅,故十二支滅。」法界讚亦云:「若執我我所,即妄計外法,若見二無我,三有種當滅。」又云:「最上淨心法,是為無自性。」四百論亦云:「若見境無我,三有種當滅。」又云:「故一切煩惱,癡斷故皆斷。若見諸緣起,愚癡即不生,是故於此中,勵力宣此說。」此所說癡,是三毒中之癡,故是染污無明。此說滅彼無明,必須通達空即緣起之甚深緣起義。釋論解「故瑜伽師當滅我。」謂由破除我執之境,通達無我。故若未能破我執境,但於彼境攝心不使散亂,不可說為通達無我。此謂心於境轉,總有三相:一執彼所緣為寔有。二執為無寔。三都無彼二差別相。如未執無寔時,非即執為寔有。故未緣二我時,亦不定緣二無我。有無量心住彼第三類中,是故要於自身認識二種我執,次於自所誤執之事,抉擇非如執有。若不爾者,唯於門外破立,全不得要領,如賊逃林中,於林外追尋也。若能善知寔執,則知有無量分別非二我執。彼妄執凡分別心所取之境,皆是觀察真義正理之所破等邪執,皆可斷除也。
壬二 以理成立聖教真義分二,癸一 以理成立法無我,癸二 以理成立人無我。初又分四,子一 就二諦破四邊生,子二 釋妨難,子三 以緣起生破邊執分別,子四 明正理觀察之果。初又分三,丑一 立無自性生之宗,丑二 成立彼宗之正理,丑三 破四邊生結成義。今初
前說十種平等性中,此以正理成立自性無生平等性,則餘平等性亦易知之,故聖者於中論初云:「非自非從他,非共非無因,諸法隨於何,其生終非有。」終謂畢竟。隨於何,謂任於何,此所依聲,(於何)明無生之所依,謂時處宗派。於彼三事中何法不生?謂能依之內外諸法。由是「非自」等論義,應如是配釋:內外諸法,於任何時處宗派,自生決定非有。餘三宗亦應如是配釋。顯句論雖譯為「從自諸法」,然以今譯為善。或念不生,為處所增上,如有處不生鬱金花。時間增上,如有時不生五穀耶?今云隨於何時何處即破彼執,故論置「終」字,非全無義。或念依中觀宗增上雖是無生,依寔事宗增上應是有生。今云隨於何宗,即破彼執,非但於寔事宗無生也。釋論云:「此中非字,與有之能立自生相連;非與有相連,破有義亦成立故。」此謂論義不可如彼以後二句為宗,前二句為因者所釋,當釋為「從自生終非有」,餘三宗亦爾。若有自性生,則必須許成立彼之四生隨一,故云有之能立。末句(破有義亦成立故)之義,謂若能破四邊生,則亦成立破自性生。故彼量式,無不成立無自性生之過。[A1]故不可如中觀明論所說,以破四邊生為因,成立無自性生。
又「諸法隨於何時處宗派,從他生决定非有。」顯句論云:「唯由此因緣許世俗有,非許由四邊有,應說諸法有自性故。」故他生二字,非聖教之名言,乃餘宗之名言,意指有自相之他。若許彼者,即應許有自性。故此宗於名言亦不許有他生。雖名言中許因果異體,然彼非是他生之義。如名言中說一一法各有二體,然不許彼體即自性生之體生。
顯句論說諸法無自生之宗,是無遮。餘三宗亦爾。故决擇無自性時之所立,即唯遮所破之無遮。如顯句論云:「世間所有言,無事無所有。此等為顯無遮故,無事即無自性義。」釋論亦云:「已說四宗,為以正理成立故。」下文亦以破四邊生為因,說諸法離自性生。顯句論破四邊生之後云:「故生非有,是所成立。」故非不許成立諸法無自性生。顯句論云:「諸比量,唯以破他宗為果。」此說諸比量式,唯破他人自性有之宗,不更成立別法,然非遮成立彼破。故彼又云:「吾等非成立有無,唯破他人增益之有無,破除二邊成立中道。」此說唯破他人所計之有邊無邊,此外不成立餘法。然非不成立破除二邊,以說破除二邊成立中道故。若謂亦非無自性者,則應成有自性,離此更無第三品故。如廻諍論云:「若即無自性,遮於無自性,由遣無自性,即成有自性。」雖許有如是能立所立,然非自續派,如餘處[A2]已廣宣說。
二種遮遣之相云何?凡言遮者,謂由內心正遣所遮而得通達。若僅於有事法遮非自,如云非自體。此猶非是遮。又如法性及勝義之名,雖未正遣所遮。然心中現起彼義時,必現起遮遣戲論之相,此乃是遮。遮有二種,一曰無遮,謂心遣所遮法已,不更牽引或更成立餘法。如問云婆羅門可飲酒否?曰不可。此語僅遮飲酒,不更成立可飲餘物。二曰非遮,謂心遣所遮法[A3]已,更牽引或成立餘法。如欲明某人是首陀,種姓,曰此非婆羅門。此語非但遮婆羅門,亦成立離婆羅門外之首陀種人。於引餘法中又分勢引直引時引三種。初如云:胖祠授晝日不食。此語義飲餘法。二如云:有無我。此語能遣所遮及直引餘法。上二是別引,亦有一語俱引者,如云:胖祠授晝日不食而不瘦。三如已知某人非剎帝利種即婆羅門種,然未决定究為何種。若於爾時云此非婆羅門。此語雖未明說而意已顯。般若燈論大疏引頌云:「其遮由義顯,一言而成立,彼俱不自顯,非遮餘是餘。」
有說:若與所立事合,即非無遮。此不應理。如婆羅門雖是所立事,然說婆羅門不應飲酒,仍不礙其為無遮。如聲是現見境,而聲無常不妨其為不現見境也。有說:若與所依合即牽引餘法。此亦不應理,如婆羅門是觀察引不引餘法之所依,非彼即所引之餘法也。
如是聖者四宗本論成立,頌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