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續釋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二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二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具修威儀者,具謂無闕,修謂整飾。凡入僧中及對一人作法時,應整衣肅容三業必恭,以表至誠也。向下具儀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語娑檀陀。律攝云:是相敬言,於苾芻若少若老,不應呼名及姓氏等。老呼小者為具壽,小稱老者云大德。而言一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於己也。如法僧事者,此是總句。律中因六羣稱事與欲言:我以此事與汝欲及清淨。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淨來,不持餘事欲清淨來。故所羈留僧事諸比丘白佛,佛言:不應稱事與欲,自今已去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憶姓相名類者,隨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
釋 此引開緣備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已,疑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已,疑不受四人欲。佛言:若能盡記識字者,隨意多少受。不能憶字者,當稱姓。不能記識姓者,當稱相。不能記相貌者,但言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亦得。
續 僧祇律云:當明日布薩,今日與欲,不名與欲。又云:時集應與清淨欲,非時集應與羯磨欲文。原文唯引本律明時欲。若尋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僧事,與欲羯磨。餘詞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釋: 受乃領納憶持也。若與者,能廣略如法與其受者,不善憶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過,若出界外去,若罷道入外道眾、別部眾,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七緣,若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擯、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爾,應更與餘者欲。
釋 受欲已便命過者,生死呼吸不與人期。出界去者,倏爾緣牽身逐事往。若罷道者,貪欲熾盛戒羸還家。入外道眾者,知見顛倒棄正從邪。別部眾者,四諍反和部黨各分。至戒場者,異界經行忘誤所受。明相出者,後夜已過時屬次朝。律中有如是七緣,諸比丘與欲已,一一生疑作念:為失欲?不失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難人乃至離見聞處,義准前釋。通前命過等七種,此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縱然持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爾。應當更與餘者欲。
僧祇云: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者,出界外與欲人,出界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難事驚起,無一人住者。如是等並名失欲。
釋: 不足數中說。五種失欲者,謂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若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種失欲。在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內與欲,非界所攝,不在集中。若布薩日,先有事緣出界,界外不須與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為因緣,有誤他欲。與欲人出界者,法因人開,人去法失。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者,律中,時有病比丘與欲已,聞僧中說法、毗尼,自力就聽,坐久疲苦,以先與欲,默然離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謂持欲人已至僧中,與眾同遭水、火、賊、獸等難,一齊驚起,四散各避,界內無一比丘。如是等,並名失欲。
十誦云:與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與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眾人,皆不成欲。
釋 尼等四人,謂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狂等三人,謂癡狂人、亂心人、愚鈍人。倒出眾人者,謂受欲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已至僧中復倒出去,如是等皆不成受欲。
十誦云:取欲清淨人,若取時,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淨欲。
釋: 取者,索也。謂比丘正索彼人欲時,彼言:我已捨戒,作沙彌、作優婆塞、作白衣,我已入外道,我非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則布薩不共,所以與時欲不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爾。
續 僧祇律云:若上座,應言:我是僧上座。不應受。若教授尼人,若誦戒人,應各自說,不應受。若守房人,若病人,應言:我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是乞食,我是阿練若,我是糞掃衣,我是大德人。不取欲者,越毗尼罪。
釋 上座者,夏臘超羣德業無等,律制僧中序四上座,凡說法開導應供受施,一切作為眾皆恭敬。若教授誦戒者,具德受差已有其任,如是三人理無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與欲故宜善却。若言我是乞食等,此謂自彰頭陀,矜己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餘比丘。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若自身緣絆,他欲在己,則兩皆失欲,僧事羈遲,故聖慈應機,復開轉授。今文為受多人欲,若但受一人欲者,更眾多二字作某甲,餘詞無異。
三、明說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爾與人欲,應與堪能持欲僧中說者。
釋: 此明不得疾與無智者欲,應與堪能持欲者。謂詣一往守護戒品,智憶不忘人所,具儀與之。如是之人,方知時欲、非時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為說。此引僧祇者,為顯前失欲諸緣,皆由與者倉卒不擇其人故。
釋: 羯磨是總稱,凡時集誦戒者,非時集秉法者是。如上問已,謂如上應法和合,簡眾是非。羯磨人問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於本座合掌答云:是。答已起座,具修威儀,至羯磨者前,作禮一拜,長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詞同上。
釋: 准義說竟,理無默然。諸部文闕答辭,唯根本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時,及隨時白事,皆應答云奧箅迦,此翻云好。又云爾,答云娑度,此翻云善。若不作是說者,得越法罪。故今說竟,羯磨者答善,彼說者答爾。一拜起已,歸復本座。此就坐聽誦戒之儀。若是常時立作羯磨,則出入不離本位。向下准此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並成。若故不說,得突吉羅。若病重者,應舉至僧中。恐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別眾故。若中道逢難,界外持欲來,得成。
釋: 此引開緣。睡眠是五葢煩惱,入定乃剎那三昧,暫忘由專念善品。既非有意,並成說欲。若存心故不說者,成犯。彼如法與者,無別眾過。若病重者,為不能現身相故。若中道逢難者,律云:時有受欲比丘,遇道路隔塞,賊獸及河水大漲,不得至,更從界外來至僧中。諸比丘生疑,白佛:為失欲不失?佛言:成與欲,清淨不失。此謂界寬路遠者,引據便用。
△八、正陳本意
釋 陳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緣開與欲,僧無別眾,身心既集,意欲何為?故第八、復明正陳本意。
謂僧私兩緣,僧中或創立法處則竪標唱相,或常所集用則行籌告白等。
釋。 初句總標本意,謂所為之事無越僧私兩緣,向下分釋。若就僧中公事大約有二:一者或始擇淨地創立伽藍以為法起,託處必結場界攝衣,此則竪三重之標、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齊畔,以便出入經行。次者或尋常集僧作法辦事,如布薩安居受施滅諍等,此則先須行籌次方告白,若餘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籌。斯陳僧中公緣之本意也。
私事亦二:若違情治罰,則作舉乞罪;若順情請許,多須乞詞。並至文具顯。上乞音氣,與也;下乞音詰,求也。
釋: 就私事中,亦有二種,特為一人,非公名私。情者,理也。若共眾居,違理縱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條,必依治罰,或作三舉,與罪白四羯磨。作舉唯是七法,與罪通乎篇聚。順者,不逆也。若善順治罰,如教改悔,僧中請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眾愍聽許,作法仍淨。此則多用求詞,事有巨細,並至文具顯,斯陳一人私緣之本意也。
△九、問事端緒
釋 端緒,猶頭緒也。上陳本意事有僧私,凡會作辦委僧量宜,必先對眾問其所以,故第九復明問事端緒。
△十、答所成法
釋: 問則唯言端緒,律教勿紊;答則當依事說,法施有據。若事未確,法亦徒宣,故第十復明答所成法。
律云:應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法緣通別。說戒、自恣,應在後作;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若結界、捨界,理無雙答,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釋: 初句正明問答,次二句總標答中之差別,下三句隨事別釋,末二句乃叮嚀之語。然事有先後,此但指說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諸羯磨,然後說戒。又如十誦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應說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說,皆是露罪懺悔之法,不同餘事集僧便作,必須清淨方堪誦聽。故先令發露作法懺悔已,次後方可說戒、自恣,故云事有先後也。然雖今非昔比,不能當下作法懺除、預期懺摩,即名先事發露無覆,亦名清淨說戒、自恣。又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者,謂此二種答法義兼通別,不同餘法唯一別名而已。如受戒羯磨,若在一切羯磨中論,其名各別;若但於受戒中論,其名是通,以戒有多種不同故。凡遇作法問答時,不得但以通名答受戒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某戒羯磨。又如捨墮羯磨,通別亦爾。倘懺第一畜長罪者,不得以通名答懺捨墮羯磨,亦不得以別名答受畜長衣、懺悔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畜長衣、波逸提、懺悔羯磨。如是則事與罪名兩得無遺,乃名如法善答。故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也。又云結界、捨界理無雙答者,謂解舊結新雖在一時,其結解事異,豈可將兩事於一問中雙答哉?理應先答解界作法,解已更問方可答結。如是隨事問答,使法無缺。若不詳知原委,則有三過:一、人非堪任,二、於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復叮嚀云: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已上十科,總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時,先當稱量。即第一稱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託。即第二法起託處。臨行僧事,先鳴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槌既鳴,盡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約界。任羯磨人問: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應法和合。問:未受具戒者出否?即第六簡眾是非。問: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即第七說欲清淨,其第八正陳本意,攝稱量中。僧今和合,何所作為?即第九問有端緒。僧中維那合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制有增減,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薩時,於簡眾下加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若自恣時,問改請教誡、作請自恣?若結界及滅諍時,不問說欲?凡後文書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義。初明僧法竟。
○中明眾多人法
釋 前列對首羯磨綱目法有三十六種,今復申明,便於稱量。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等,通二界,人唯是別。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二界盡集,人非別,眾法則兩異。並前須明識,義無雜亂。
釋: 此文將二種對首比論,令曉所託中之差別也。若但對首,三十一法必須別眾,二人屏作,對眾犯非。若作眾法,對首五法隨界盡集,不應別眾,別則犯非。是謂二種對首並通二界,法則兩異。如斯制義,無容雜亂。
○後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獨秉。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界通二處,有人不得。並如前集法中列三相應。然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釋: 此申明三種心念也。謂但心念有三法,若作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對首心念有七法,眾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論界則二處隨依,秉法則量度現前。若果無二人、三人、四人,且作心念以辦前事,斯乃開中復開,貴乎用時善用。並如集法中所列三種心念名相,各各分別已定,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釋 篇首標云:緣通成壞,教相須張,故上句結前僧法稱量十科,及對首心念五種,引制詳辯成法之緣已竟,此後復明非法之相,俾知緣壞,准律可憑。
○僧法羯磨具七非
釋。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緣六羣比丘發起。六羣,或云六眾,謂聚集成眾,羣出隊入,作諸非威儀事:一、難陀,二、䟦難陀,三、迦留陀夷,四、闡陀,五、馬宿,六、滿宿。此之六人,無法不曉,通達三藏內教,精諳五明百藝之術,俱是豪族,共相影響,契交為友,宣通佛教,內為法門之棟梁,外作佛教之大護,興起制緣,建立毗尼,所謂大權示現。人各弟子九人,共為六十,故號六羣比丘也。先標七非之名,隨依揵度釋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謂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絡互作。
釋 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者,此制文繁,依律略為四句收之。初句謂一人舉,一人舉,二人舉,三人舉僧。
二句謂二人舉,二人舉,一人舉,三人舉僧。
三句,謂三人舉、三人舉、二人舉、一人舉僧。
四句,謂僧舉僧此第四句,以四種僧互舉作句,如上復成四句、一白、眾多白,乃至交絡。互作者,謂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已,一唱說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眾多白,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三百,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眾多白,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二白、三白、眾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應作,故云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其單白、白四,各有七句,唯除本法,餘句亦爾,故云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互聯絡而作也。
若有病無藥,有藥無病,有事有法,施不相當。毗尼母云:若說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並非所攝也。
釋 上二句,設藥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不相當,結顯非法非毗尼不應作之義。復引母論者,謂羯磨一句,說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三者,於事無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相,並非所攝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顯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謂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名為非法。應來者不來、應與欲者不與欲來、現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別眾。
釋: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事羯磨,以如是法辦如是事故。若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者,非法。若鳴槌集眾,聞聲不來及不與欲,雖來同集現前,然意不喜悅,所為得呵人便呵而不忍者,是名別眾。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釋: 此則人雖共秉,信鼓無違,法不如制,非過難逭。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如法反非法,別眾同前。
釋: 此則法遵定制,人乖准約,事無成濟,罪有所歸。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謂先作羯磨,後作白,名法相似。別眾同前。
釋 羯磨問忍。據白憑僧,以後作前,理逆緣壞,名曰相似毗尼。過在秉法,輕侮別眾,同前無慈體以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謂如法羯磨,須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應法,違呵不止,即名非法。
釋 初二句,標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得呵人呵者,正顯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罰,乃是無過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眾僧應住而莫強作。若住已不作,則於法相應。若彼遮而不止,縱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謂諸苾芻同一界內作羯磨時,眾不盡集,合與欲者不與欲。雖然總集,應遮者遮而不止,強為羯磨,如是名為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與今文呵不止羯磨第七非一也。
○義立七非
謂律據事,隨事分七,今以義求,收非斯盡。謂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義同過別。白二、白四,類亦同之。若不別明,成非莫顯。
釋: 此明准上制義,立下七非。謂上列僧法七非,律載瞻波揵度,據六羣所作事起,故佛隨事分七。今以此七義,求覓一切羯磨之非,則收斯盡矣。謂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然非法之義是同,而犯過之相復別。白二羯磨五十七種,白四羯磨三十八種亦爾。若不一一辯別分明,臨時成非,莫能顯了。
釋 上准一僧法之非義,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一單白之非義,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謂識過不懺、疑罪不露、界內別眾人、非應法等。
釋: 律制犯者,不得聽戒,懺悔已聽。若誦戒時,憶識所犯不懺而集,於犯有疑不露而聽,同界不來及不與欲,不簡小眾集離見聞坐誦立聽,故云人非應法等。
△二、法非
謂三人以下,單白說戒,顛倒錯脫,有呵不止,說不明了等。
釋: 律制四種僧滿單白羯磨說戒,但有三人二人唯聽對首布薩,若三人以下單白說戒,或文句顛倒錯脫遺忘,或戒文生澁說不明了,若有呵不止,此釋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謂時非正教,廣略無緣,眾具有闕,界非聖制。
釋 言:時非正教者,顯人尠決信,作事多任情也。廣誦者,乃一定恒規。略誦者,因難緣故聽。難謂水、火、賊、獸、重病、非人及王等。緣謂眾多、座少、露濕、天雨、鬬諍已久、說法、夜半等。眾具謂座敷、水器、燈火、舍羅等。界非聖制,謂結小界屋內不解,或場界之相互亂。如是皆違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釋: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葢義用母論,事謂人法。今合顯之,則事如無過,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雖應教,人事乖越。
釋: 謂法雖應教廣略知時,秉誦文純無諸顛脫,唯人乖眾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曉。
△六、法事非
釋: 謂人雖清淨法食俱同,其羯磨誦戒尚未通諳,非界而託眾具有闕,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緣壞。
△七、人法事非
三相並非如前類取,理須條貫諸緣,明曉成敗。
釋 理須條貫諸緣者,謂緣據律制總攝人法事三,今以此三理須條貫合具互顯七非,則一百三十四種僧法一一明曉,方能獲益離過,名善作羯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況今像末,烏可輕哉?義無怠慢。
釋: 此引古勉今,誡其精學也。按瞻波揵度云:時有異住處眾僧,與比丘作訶責羯磨,乃作非法別眾。餘眾僧聞彼作非法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與作訶責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復有餘處僧聞彼眾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別眾。餘處僧聞彼眾僧作法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相似別眾。餘處僧聞彼眾僧作法相似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是念:我當云何?諸比丘白佛,佛言:諸如是羯磨不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此引古也。況今像末,烏可輕哉?義無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當代而言,如前序明,謂況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為比丘,何肯輕視而不學哉?更當精攻守持。故云義無怠慢。
○對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對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顯非相;餘說淨等法,類解於緣有異。
釋 但對首三十一法,今准義且取受持三衣一法,用顯非相俾知其成。餘說淨等三十法類解無殊,於所犯緣復各有異。
△一、人非
釋: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懺,懺者不得對犯者悔,今犯者但舉重以攝輕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通兩處,唯是二人別作對首,不聽三人已上。今云有呵者呵,則現前有多人明矣。對僧謂於界內集眾,對俗謂向寺內淨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謂持法錯脫,說非明曉。
釋: 謂守持三衣條相各異,如缺從長受法名殊,或衣相錯稱,或受法脫忘,雖知相法說不明了等,皆犯法非。
△三、事非
謂犯捨異財不合聖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釋: 財者,凡入所用皆曰財。異者,謂非同清淨衣物。律制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不合聖教。五大上色者,佛讖將來弟子分律為五,以衣表部。雖云青、黃、赤、皂、木蘭,然青非東方之青,黃非中央之黃,須壞正色去其愛好。又母論云:色中上色衣不應畜,謂錦、文、鬘、華等衣,受持不成,皆名事非。
並如上例。知交絡識相。
釋 眾法對首有五,今取捨墮:一、法條,謂條貫人、法、事。三、具解七非之義。餘者四法,例非是同,示過有異。
△一、人非
謂界內別眾人,非應法呵人,設呵置上即非。
釋: 此法二界盡集,人非別眾。若謂眾法對首唯是三人,界內有眾不集故別,豈名和合?若集同居僧中捨懺,來者不來、與欲不與、容小眾見聞、不遣白衣人出,此謂人非,應法呵人。設呵置止即非者,謂知他有事,設欲要呵理當即呵,若覆心中置止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捨懺還財,諸法乖正。
釋: 謂捨財求懺,請乞顛倒,懺主不秉,單白小罪,八品未悔,是五長者無緣即還,非五長者隔宿作法,或捨已不還,任其雜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必非聖制,理無懺捨。並識相而加法,非有疑而過分,有違加無,知罪亦爾。
釋: 謂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唯聽三九僧中捨懺。若用雜野蠶綿作具者,自以斤斧細斬和泥塗其壁埵。若自捉金寶及種種賣買者,應對俗捨彼與淨物,或令與僧或還本主。此三設類餘法決不可為,故云必非聖制理無懺捨。然三十捨墮罪種名相各異不同,八品小罪全闕未定,有兼著用復不兼者,並皆先識種相而後加法,非容有疑不識而過分加懺。斯由不學毗尼有違正制,當於本罪外更加一無知波逸提,故云亦爾。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顯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釋: 謂此有三法,餘二緣異,例非是同。
△一、人非
謂對人懺悔,體非佛教也。
釋: 此法乃正身誠意,獨秉無人。若具儀向他,則乖制體,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釋: 但心念者,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以辦前事。雖言制唯,一說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減句,錯忘犯緣,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緣故,悞犯則輕重。或境通眾多,未了前相。
釋: 由事緣故悞者,謂作事隨緣造業在心,如有心故為犯則成重,失意悞作犯則成輕,若以輕為重、將重作輕,是名事非。或境通眾多者,謂眾學百條事非一槩,並須識相以牒名,八品隨生故犯不無,必當詳詰而露懺,若不明了盡屬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顯相如上
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別眾、界緣兩處,並須准例隨事曉知之。
釋: 此二心念,人通別眾,眾有不別,界緣兩處,處定身棲。對首心念有七,眾法心念有四,並須准上例非,各隨事緣明曉,方稱善知作持,堪尸律學。
已上宣祖各取一法,類例於餘。緬思羯磨,弛廢已久,雖云類例,恐未能徹。今於後諸篇文中,隨法立非,誠太瑣瑣,為便初學,閱者勿厭。
第一集法緣成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二
音義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之心,徹照無礙,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不履地,身能飛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名即至,謂呼一切男女巨細眾生,聞呼即至;五、石壁無礙。
五明一、聲明:聲即聲教,明即明了。謂世間文章筭數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萬法生起之因。謂世間種種言論,及圖書印璽,地水火風,萬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醫方明。醫方,即醫治之方。謂世間種種病,乃至神鬼呪詛,皆悉明了其因,通達對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業,巧即巧妙。謂世間文詞讚詠,乃至營造城邑,農田商賈,種種音樂卜筭,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業,悉皆明了。
五、內明。內即佛法內教,謂持戒治破戒,禪定治散亂,智慧治愚癡,乃至善修行種種染淨、邪正、生死、涅槃對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此云智母。
練此同煉煅練也。
五葢葢即葢覆義。
一、貪欲。葢貪欲者,引取無厭曰貪,希須樂慕為欲。謂諸眾生,貪愛世間男女色聲香味觸法,及財寶等物,無有厭足。
二、瞋恚。葢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謂諸眾生,或於違情境上,或追憶他人惱我及惱我親,而生忿怒。
三、睡眠。葢睡眠者,意識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葢掉悔者,掉,動也。身無故遊行為掉,掉己思惟心中憂惱為悔。
五疑葢。疑者,猶豫不決之義,即癡惑也。無明暗鈍,不別真偽,猶豫之心,常無決斷。諸眾生由此五葢等惑,葢覆心識,而於正道不能明了,禪定善法不能發生,沉滯三界,不得出離,故名為葢。
末法五百年謂末法萬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百年中,比丘雖無修無證,亦有解脫、禪定、持戒、多聞、布施者,佛知其法漸衰,故說次第也。
第一,一百年堅固解脫。
第二,一百年堅固禪定。
第三,一百年堅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堅固多聞。
第五,一百年堅固布施
弛廢上音始,謂不遵禮度也。
慣關,去聲,習也。幼成若天性,習慣如自然。
瑣瑣繁碎也。
尸主也。
趣爾上音娶,疾也。
△六、簡眾是非
釋 簡者,簡別也。眾者,謂出家五眾並白衣人也。上云應法和合應來者來,然恐來中雜其非眾,故第六復明簡眾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眾。由沙彌盜聽比丘羯磨說戒,同僧法事,名曰賊住。於受具時,便成遮難,故當令出。五分律云:若布薩時,遣沙彌著不見不聞處,應看牀下,以燈火徧照。而云等者,攝白衣人也。緣平沙王信敬三寶,差人守僧伽藍。於布薩日,恐違王命,不敢遠去。佛言:當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爾者,諸比丘出界布薩,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說戒。
又云:有四滿數:一者、有人得滿數不應呵,若為作呵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明滿呵四料簡也。初句總標,向下別釋。若僧已為作呵責羯磨者,此因鬬諍罵詈,於眾中起諍事故。若已為作𢷤出羯磨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惡行污他家故。若已為作依止羯磨者,此因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諸白衣雜住親附,不順佛法故。若已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此因以下賤言,譏罵信樂檀越故。如是四人,雖經羯磨,乃苦切治罰,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僧住。若與眾同集,但得滿現前之數而已,不得遮僧羯磨。若遮者,則犯所奪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云有人得滿不應呵。
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呵,謂若欲受大戒人也。
釋: 若欲受大戒人,是謂沙彌也。故不得滿僧數,應呵者。彼臨受戒,正秉白四時言:我不受大戒。此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據十誦毗尼序中,佛言:沙彌受具戒時,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滿數,應呵。
三者,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
釋 此第三中,廣引律證。先明尼及小三眾。若大僧界內和集,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舉過治罰等事。其比丘尼並小三眾,不得作滿數人,不得呵遮大僧羯磨。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
釋 十三難者:一、犯邊罪;二、犯比丘尼;三、賊心受戒;四、破內外道;五、黃門;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羅漢;九、破羯磨轉法輪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謂之十三難。人儻受戒持,知有無容受戒。設有眾不知,受已後若知者,即當滅擯不與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後有犯,犯則非僧,故不得滿四種僧數,不得眾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
釋 三舉者,謂不見舉、不懺舉、不捨惡見舉。若滅擯者,絕其形跡曰滅,棄之界外曰擯。法食無分,永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當如是。應滅擯者,謂事露實犯,法應滅擯。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別住者,謂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別住一邊,而不現前和會。如是之人,不得滿僧數,不得遮羯磨。
若戒場上,若神足在宣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
釋: 已上滿呵雙明,此下唯明不滿也。戒場大界標相各別,神足在空非地所攝,眾中隱沒顯異無形,離聞在見秉白莫聽,離見在聞自身屏障,若為他人作法現前僧不滿數,欲將彼等為滿數者不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
釋: 此句結上。謂尼及小三眾、十三難人、三舉、二擯、別住、戒塲、在空、隱沒、離見、離聞,是二十八等人,於四種僧中皆不得足數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誦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釋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羣所制,彼等自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與他人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足二十人與他出罪。
十誦緣起亦爾,謂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還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夜竟尚未出罪,不應作足數人與他覆藏羯磨乃至出罪。本律中文闕行竟,故引十誦以補之。
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閙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啞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釋: 睡眠者,心落無記身徒臨座。亂語者,口無禁忌言多擾眾。憒閙者,心亂不靜意緣別境。入定者,攝心反觀問答不覺。瘂者,應成白四言不能證。聾者,難於察聽是非罔諳。啞聾者,言聽雙闕無益前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覺昏昧。亂心者,語言顛倒坐起乖儀。病壞心者,四大相違自無主宰。樹上比丘,謂樹上作。安居者,託處有異遠眾非同。白衣者,謂雖已剃髮戒品未沾。此十二種人,中邊國土受戒不得足師僧之數。豈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滿數故。
摩得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
釋 重病者,心緣痛苦,難候事畢;邊地者,國語有殊,言說不解;癡鈍者,愚無所知,不誦毗尼。如是三人,亦不成受具滿眾。
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釋: 若與欲人者,謂凡滿眾之人,皆為作法中證明。一人秉白羯磨,餘眾察其是非,如法則忍可,非法即應遮。故須本人現前,餘眾與欲則可。若以與欲人滿中邊授具師僧者,不許。若隔障者,謂其人雖集,復有屏風簾幔等隔障,視聽非明,故不得滿眾。若半覆露者,謂半隱半顯,仍同異眾,非現前數,故不聽滿眾。中間隔障者,謂人已來集,身無遮隱,中間復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覩,故不得滿眾。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雖無物隔,覆露仍異,故不成滿眾。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雖無覆障,坐處是一,與眾復遠,手不相及,故亦不聽滿眾。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第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
釋 凡入眾為足數僧者,坐起行來同眾不異,異則不和。在眾非眾而云臥者,為足四儀不闕法數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別眾之由事因。六羣比丘彼於布薩日作念云: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令眾羯磨不成遮故。佛知呵責六羣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說戒。
釋: 彼律云:布薩日,病人若來僧中,若病者多不能來,僧應集病人所羯磨說戒。此明別眾病尚無開,況餘小緣而違聖制?
佛言:別眾義。如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
釋。 初三句准律出義,下依律釋明。受戒揵度云:時諸比丘有與眠人受具,覺已還家。諸比丘言:止!莫還家,汝已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與酒醉人受具,有與狂人受具,有與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已,得本心已,瞋恚止已亦爾。此謂正受戒時,心境不稱,受已還家,非僧所攝,故云別眾,義如醉人等。初篇捨戒法云:若於顛狂人前捨戒,亂心人前、痛惱人前、聾啞人前、中國人在邊國人前、邊國人在中國人前捨戒。此謂正捨戒時,自語前人不解,雖未成捨,捨念已決,體非比丘也。末二句總結。第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謂如前廣引毗尼,詳明所遮等緣,並不成應法,滿數僧故。
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
釋: 前文唯簡滿數之僧,此復兼明別眾,故云又復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初句謂有人不得於受戒、出罪、受懺、治罰等羯磨僧中足數,以被治罰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懺悔,故餘羯磨中得足僧數。若離見聞處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數僧,犯別眾過,此即被呵責等四種人是也。二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數,雖在界內不犯別眾,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難、三舉、二滅𢷤等人是也。三句謂有人於受戒及一切羯磨中皆不得足數,若不來、不與欲、犯別眾罪,此即瘂聾、癡鈍、亂心、重病、邊地等人是也。為彼不能證明是非,故皆不聽足數,由本是比丘,故不來犯別眾。四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於一切羯磨中皆得足數,不來、不與欲、犯別眾,此即清淨無過比丘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簡之如法,是謂羯磨成也。不能如是一一簡之非法,是謂羯磨壞也。斯乃四句差別之義。若和集秉白,以便臨機明曉,是為善閑毗尼,熟練成壞兩緣。
四者、有人得滿數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釋: 此謂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來集不離見聞,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語可聞,是故稱名善也。由善而無過,亦得滿僧數,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七、說欲清淨
釋 前應法和合,是非已簡。若有應與欲者與欲來,不知與說軌則為何,故第七復明說欲清淨。
律云: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於中有三,謂與欲、受欲、說欲等法。
釋: 此中總引第二分說戒揵度,先標三法,後別明之。俱攝但對首內,與欲法屬公私也。
一,明與欲法。
釋: 與者,付授也。欲者,樂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行如法僧事,此則人人樂欲,和合共辦。由被緣務所羈,不能躬詣,故將自己樂欲之心,對一知法比丘,具儀說之。乞彼至時,傳向僧中,俾知心同不異,以准現前集眾。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辦。緣斯故開與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唯除結界一法。
釋: 此按本律聽三寶及病事與欲,然於法病二事開緣未詳,今採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與欲,或現有病、或恐病將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困、或遭饑渴寒熱、或稟性多有闇睡,修餘善品冀遣惛沈、或於靜房自誦戒本、或於他聽受戒義、或守文句人繫心思義恐其廢忘、或創始修得妙觀現前為伏心故、或於覺分善品不令間雜,若雜緣恐失正念、或時見諦,得斯皆與欲無犯。若與欲者多、同集者少,老苾芻當廢餘善事,當赴其處。若苾芻懈怠及為鄙法而與欲者,得突色訖里多罪即突吉羅。唯除結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緣方成,唯結界羯磨只具七緣:一者無處可託、二者無界可約,既無界攝故不說欲。又則結界先唱方隅,必知縱廣創立之限應須盡集,故亦不聽與欲。據滅諍揵度中,用多人語及草覆地滅諍,亦不聽與欲,恐不現前後更發起諍事故。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成與欲。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
釋 現身相者,時有病比丘,於布薩日不能口說清淨欲。諸比丘白佛,佛言:應與身清淨欲。若舉手、若舉指、若搖身、若搖頭,乃至舉一眼,名與清淨欲。若病者不現身相,若四種口說言音不明等,皆不成與欲。應更與餘者欲,謂待病人惛沉甦惺再現身相,及餘四再向他人言說明了,俱成與欲。
又云: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
釋 律中制緣,因六羣比丘與欲不與清淨,僧中事起不得說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而羈留羯磨說戒。以此白佛,佛言:與欲時應云:我與欲清淨。准此,謂一令告其自己樂欲之心,一令告其半月清淨無過,雖不現前亦不礙於眾僧作法,故云與欲清淨。一時具說,不得單說也。
若欲廣說者,應具修威儀,至可傳欲者所,如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