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續釋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
此是我物。
釋: 此乃眾法心念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原卷付於第五科之末,今故別釋也。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者,此謂信心檀越已知此處唯一比丘安居,供養所須而無乏少,自恣日恐異處安居者來,所以多備衣財,意欲通施。其日若無來者,檀越本為僧施故,令作眾法心念:法可爾,受得僧施。如制三說已。若取不取,更有比丘來,不應與分。為心念羯磨竟已,遮後來人也。
續。 此准眾法對首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今依律續入。佛言:若二比丘住處大,得僧夏安居衣,應更互三語,受如是言:
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等分。三說。
若三比丘亦爾,唯異二長老憶念,餘詞同。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
○六、非時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者,並通十方,皆與施福。故律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正法如後分亡人輕物中說。
釋 道乃出塵梵眾,俗謂居家士女。道施但隨所長六物,俗捨多約四事布施,然由離世脫凡,須行檀施而得越度,是以道俗俱稱檀越也。其所施之境並通十方,皆與能施者為生福之緣,故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此法。即白二綱目中分四方僧物法為僧物,兼時非時,故上時僧得施法,並此皆准後分亡人輕物中說者,乃漸例明據也。
二者、若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分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十誦:有比丘死,衣物眾多,王家親屬欲並取物。佛言: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財法必緣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說之。
釋 此引緣,先明物有所屬乃至今時等四句,略陳鈔中興廢是非之義,故末云廣如鈔中說之。今准略以推其廣也。若論世俗亡物者,人生有親依國有主,商估出內王境生財,貴祿榮豐君恩欽給,乃至農耕其產藝習其業,自立祖遺足須餘積,有嗣則父子相承,無後則盡入王家,理難越分法有定判。若論出家物者,辭別君親非俗臣子,不務耕織淨五德以為福田,隨受檀施遵正命而辦道業。自佛勸斷已來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四事必緣僧得。僧有過現,現則自增施福,過則物任存分,猶若海潮泛之衍布四流,湋之還歸於海。比丘既爾,尼部亦然。而云佛法非分,制別三施應入二僧,果因如是。准文財兼法者,謂不特利養必緣僧得,今佛滅涅唯法住世,若欲從學聞思決疑進道,冀定水浣滌塵心,希慧炬焚燒業種,己利濟人轉凡成聖,苟無弘化導迷之僧,焉遂捨家趣向本志?故雙舉財法以推其源。然法且置此,但明所得之財也。嗟斯末世披緇盈篋悋不行施,律教封函怠無勤學,沒後相傳以為己業,現前作法尠有依持,豈知遺毒沿風愚迷孰反?今遵正制故析詳明,此謂鈔中之廣義也。
○二、分法十種
一者、糞掃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釋: 彼律:一比丘被水漂死,衣鉢掛界內樹上。眾見謂屬僧,不敢取。佛聽作糞掃衣取。
二、現前取,如十誦學悔人、𢷤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
釋: 彼律云:一住處,一守戒比丘、一被擯比丘共住。若守戒者死,衣鉢屬被擯者。若被擯者死,衣鉢屬守戒者。餘比丘來不應與。一守戒、二被𢷤、三四被擯亦如是。又有學沙彌死,是衣鉢不知云何?佛言:當死時現前僧分。
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釋 律云:時有一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諸比丘不知其衣鉢當與誰?佛言:隨其所欲往處應與文。須知此見非眼見也。今謂見和同解,故欲往之,即隨同解處應與。
釋: 律中有一比丘被舉已命終,諸比丘不知衣鉢當與誰?佛言:隨所共羯磨舉,僧應分文。功能者,有益於事曰功,善辦成就曰能。三舉者,謂初作舉,作舉已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處所也,乃七羯磨後三所制。此顯羯磨功德難思,眾僧能依律濟,彼雖命終成濟已辦,故立名云功能取也。
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
釋 律云:有一比丘,人間遊行,到無比丘住處村,到已命終。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信樂優婆塞,若守園人,應掌錄之掌謂主掌,錄謂收拾檢束也。若五眾前來者,應與。論云:若比丘二界中間死,隨先見者所取文。律云前來,論云先見,雙引證明者,以誡後來後見,慎勿強爭取也。
釋: 此謂二界邊畔隣近,於彼此所隔之中死也。由其心欲往而面所向,此推亡者之情。根本部中佛言:於兩界中間死,隨頭所向得衣鉢。若頭在兩界,二處俱得,義亦同論。
釋 沙彌生時所乏衣物,皆和尚以長物與之。律明以二事攝弟子故,僧中分物沙彌不定,須𠙥僧忍度量而與,所以死後衣物若干令和尚知,隨彼和尚或將散眾或給一人,不同比丘亡物,此未受具人無僧法可作。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云:滅擯人物。
釋: 此謂受具為僧,與比丘共戒同戒。既犯四重,體是白衣,滅擯絕迹,非僧所攝。是故死後所有衣物,仍歸俗眷親里。此制死以警生,清淨眾理,不宜取分。
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人不寄處等。
釋: 彼律云:有一比丘,處處寄衣物。是比丘死,有眾多看病人,現前僧分物竟。諸比丘語看病者言:彼處處所寄衣物索取。以現前物不與,令彼等自索取也。往取不得,便共鬬諍。與寄物處鬬諍。今謂寄物比丘死於何處,即隨處分物。餘所寄物,彼處自有僧分,不得索取,致興鬬諍。律攝亦同此義。謂若亡人寄物,即於所在處,眾共分之,故云寄人不寄處等。
十、在眾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說。
釋 大約分亡物,不逾下文八法。其事制已備,是非已明,復贅云廣,亦如鈔說者,非謂更有作法之式,莫過潤文之廣耳。若能精諳此下八法,於廣義自徹無疑矣。
○三、同活共財法
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之物已外,中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具招兩過。
釋: 此法律無正斷,若依理判索取分別共財者,如二比丘一向契悅同活共財,一切所有盡屬二人,一人既死物各應半,一半屬在一半屬亡,其隨身衣物是各自有者,除此之外所存共財若干,應入僧中分散。然彼同活共財大眾莫知,此則唯任在者籌量,從公而言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絲毫無隱,方為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其負亡者之愆及盜僧物之咎,豈能逃乎?故云具招兩過。
○四、負債法
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已應索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償。有餘,與瞻病人。僧祗云:當深察前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反此不得。
釋: 負債之緣多約衣,故比丘三衣無缺。
載,四事任緣,聖行已彰。若緣鮮欲新,難求逼惱,縱避外譏,貸內早露。凡染未蠲,倏爾無常,相摧後悔,持戒不淨。負債生可易償,因果死將孰代?若非佛慈,開聽令酬,則死負生者極苦,而生負死者亦然。
○五、明囑授
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人臨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若生時與人未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釋 本律云:終後與者,死非物主與,即用僧物故,所以索取僧分。五分云:生時與者,物已屬主,僧不合取分,故應須羯磨與之。不則二俱攝盜,故須詰問。
○六、分物時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戶鈎付僧知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毗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也。
釋: 若病者死不可信者,謂是人在日多貪,毫不惠施,口每言無,其囊多畜,故制應鎻彼戶,鈎付維那,然後供彼身骨,一則防恐遺失,次則俾眾無疑。本律缺殯殮送喪,復引母論,以明還時如法集僧分之也。
○七、斷輕重物
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𭨃卷擗除,擔入眾中。
釋: 此明亡者無看病人,僧應取物,洗浣𭨃乾,擗開襵已,除垢淨潔,擔入僧中。若與上毗尼母送喪還寺分之而會用者,謂供亡身,或三朝一七,於此日內,應浣洗潔淨,至送喪日還寺時,集眾分也。若即亡即送者,事可權開,不局先浣。下引本宗白者,若有看病,並無看人,通用無異。
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彼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如是三說。
毗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著已,遣一人處分物,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一處也。
△正明處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一切屬僧。若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燈臺、繩牀、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灌、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諸種種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
釋 知識者,聞名曰知,覩相曰識。知識而云多者,由此比丘名遠德布信仰趨歸,弘化以樹法門,匡眾而居師位,意憩攀緣供盈無乏,故爾長物致多,此所謂多知識比丘也。無知識者,然彼比丘或方始受具隨眾依棲,化利未堪名行靡備,或獨善其身濟志絕舉,幽遯林野稀詣檀門,助道雖弗欠慮,衣物僅足無餘,此所謂無知識比丘也。一切屬僧,此句總標,准律文中且就多知識亡比丘物釋之。若園田果樹別房等,據制緣由,瓶沙王請佛及僧百日供養,所差辦供俗人少信作食不如法,諸比丘求食時惱亂,王知白佛言:我今當供養田宅具足隨意。佛言:聽之。是故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等,如是並非所分之物,盡屬四方僧,故下明可分之物也。
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剃刀、衣、鉢、坐具、針筒、俱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
釋: 氍乃毛席,氀是毛布也,西域用以敷臥,准量長計四尺八寸,廣該八尺,毛長三指者,乃輭厚之極也。此以五印所產而言,梵語俱夜羅,翻云小小物,並剃髮、刀、衣、鉢、坐具、針筒等,此是可分物。本宗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中閱取,聯其本宗可分不可分之類判斷。
若據五分律云:若舍勒譯為內衣,似今短裙也、單敷、襯身衣、被線囊、漉水囊、大小鉢、戶鉤,如是等物是可分,現在僧盡應分之。若錦、若綺、雨浴衣、覆瘡衣、蚊㡡、經行敷、遮壁風、單敷、坐臥牀、盛藥物、繖葢、錫杖等,是不可分,應屬僧用。
母論云:若有奴婢,應放令去;若不放,使作僧祇淨人。駝、馬、牛、驢與寺常住,運致此亡比丘。若有生息物在外,應使寺中淨人推覓取之;得已,入此寺常住僧。凡鐵所作,應可分物:鐵鉤、鐵鐲、𨯤、釿、斧、刀子、剪刀、鐵杖、香爐、火爐、槃、桎、香筒。
律攝云: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所有資生與三寶雜亂不可簡別者,此死人物三寶共分。今准上律論所明,以聯本部之類斷判也。
當觀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知,具如量處重輕物儀中。
釋: 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者。凡是亡物,詳細檢束,送喪還寺,集僧應分。若多日緩佇,恐生私弊;若即刻急辦,致物遺忘。必欲廣知,具如量處輕重儀中者。此儀是事鈔之一科也。彼云:僧祇分四種常住,量處分之。梵語僧祇,此翻四方僧物。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通分賣,故重言常住。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此二名僧祇物。三者現前,現前謂僧得施之物,唯施此處現前僧故。四者十方現前,如亡五眾輕物也。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此二名現前僧物文。准此第四,謂亡眾物,是僧有分,不定客舊。若未鳴槌作法前,倘私心存留,或以故易新,得物直五錢,過五錢,減五錢,是盜十方僧物,計直成罪。若已鳴槌作法時,或詐稱生與,設妄言負欠,得物多少,計錢成罪,是盜現前僧物。不思有相皆壞,凡物咸虗,無常苦空,人生孰免?正宜觀境對治,繫念勤修,何得癡心愛著,因物興非?此謂袈裟下失却人身,解脫中自反縈縛。智者覩斯,則人境歸已,彼亡若此,我復亦然。為加行增上之勝緣,作越苦真修之對治,物雖有分,意不在茲,因體集和,故參來眾。是以楗槌為分亡物,其中警䇿,實益現前。
○八、量德賞物
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則不得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
釋: 藥食應病,必有深益;病藥相乖,無益有損。是以莫遂病人之情,唯善調理之方。若不可食者,縱彼嗔恨,亦不應與;若可食者,雖彼嫌惡,愈勸令飡。然則病須藥治,食資為先;疾因食成,斷食為本。此為看病之初德也。
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
釋: 沉疴枕席,坐起實艱,汙穢不淨,誠為嬰苦。若能憐之,朝夕更換浣洗,早晚除潔唾器,令彼寢息,身心獲安,不以臥敷,穢惡增苦,此為看病之第二德也。
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
釋: 出家雜處,以戒為親。安則同修,病則互看。若非慈心,何得痛癢相關?醫藥瞻視,因懷愍念,不為衣食待訊,起𢯾臥揗。此為看病之第三德也。
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
釋: 土產草木,性稟溫涼,醫諳方脈,劑別羣生。丸散則服按時節,湯煎則火須文武。若能經理,病藉藥差;設遇定業,岐黃難治。心盡始終,至逝乃畢。此為看病之第四德也。
釋: 艸根木皮,但療形疾;無上法藥,乃除業癐。用形藥而參法藥,令身安以致心安。於是在病者了解苦空,無眷戀之情;在己分能觀幻化,入勝義之理。二利緣斯,六和名稱。此為看病之第五德也。按十誦云:病人有五事難看:一、惡性不可共語;二、看病人教不信不受;三、應病飲食不應病飲食,不知自節量;四、不肯服藥;五、不肯自忍節量。若反此五法,則病人易得看也。
僧祗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命作,並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燈遇命終者,便得此物。
釋: 一者暫作,謂非舉念願為,乃偶爾作之,既無多日,故不合賞。
二者,僧差作。謂界同居止,病應相瞻,眾若雜臨,反增煩亂。故所輪差值日,以侍湯藥。若不看病,毗尼訶責無慈,梵網罪結輕垢。古德勉僧看病云:四海無家病比丘,孤燈獨照破牀頭。寂寥心在呻吟裏,粥藥須人仗道流。由是差往看病,故爾不合賞之。
三者、自樂福作。謂八福田中,悲田福勝,因思教明,看病報感,多劫無災。佛兜羅綿手,亦由愍病撫摩所獲,既為發心求福,此則不合物賞。
四者、邪命作。謂本無慈心愍苦,不為求福願作,因見病者藥食豐足,囊篋貯長,外託瞻侍,內存惡貪,豈特理無譽賞,推情法應訶責。設若比丘實為饒益病者,善能料理隨病藥食,欲令速差,不致彼㽽,如是慈心極切,下至然一燈,遇病者命終,便得此物。
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
釋: 此有二義:一、謂久病延纏,看者疲極,不無相替息勞,故有多人更看。二、或看病人自有緣牽,始終不能其事,故以多人續看。看者既多難賞,故制唯與究竟。若病者臨終時,有二人、三人在前,俱名究竟,賞時均與。
律云:應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極與看。病與上三衣,隨看中、下,與衣亦爾。
釋 言:受持衣者,揀非長也。長衣入僧可分物中,若不知是受持、不受持衣者,當度量看病人德與之。若極用心求覓藥餌,復善說法安慰病者,此則五德全具,應與上三衣。於五德中不能說法,但具三、四者,應與中三衣。若具一、二,無後第五者,應與下三衣。此就不知衣而察其人與也。
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
釋: 若不信者,謂瞻病人自言德具,曾為病者頻頻說法,眾僧應察彼人,若一往少學未諳法律,當於六物內擇取中者與之。此就自言難信者賞爾。
五分十誦云:比丘病,二眾合得;比丘尼病,三眾得。
釋: 此明二部五眾,各攝大小。部既有殊,物難混取。嗟今末運,生時投木桃於白衣,結為知友;死後分布帛於居家,反認俗親。豈知生前惠俗,早已為施所墮;終復給分,仍盜僧物邀人。准斯,出家僧尼尚且有禁,而亡遺物安得任己私情?知律者寧無慨歟!
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眾同之。
釋 白衣者,或僧寺執役淨人,或私畜行童隨侍,由無僧德但發好心,眾和量宜應與少許。而云尼三眾看比丘病,准同此者,佛世尼流持戒精純,或有親里尼而瞻看病者,乃興悲運慈敬僧猶佛,亦非槩允必觀其人。然今劫濁僧誰如律訓尼?尼未並尊於僧,縱彼持戒清貞,雖死不宜令侍,譏嫌當避,但可知此慎勿行此。今文引者,為明看病之廣制也。
十誦云:看病人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者,留待還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賞之也。
釋 薩婆多部云:看病者出界,非己因緣,本為病人,不辭勞涉。病人既終,僧分物時,應留賞分,待還付之。彌沙塞部云:若界內比丘病,異界比丘來看,雖住止不同,由道誼契合,聞知不忍,相棄慈憐,故就躬瞻。此二皆推心稱德,故引證以為後式也。
△正明賞法
佛言:應與瞻病者六物,謂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應如是與。
釋 准常作前方便,答云:分亡僧物羯磨,應如是白二羯磨與之。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賞,若無德者,理非僥倖。必知事勞無有法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後和僧准論,隨功賞贈。
非 一人非謂看病,乏德集眾少和等。
二法非,謂持秉失儀,文詞違律等。
三事非,謂衣錯、好惡、有持與長等。
後四非相准前。
○九、分輕物法
毗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之言,則五人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釋: 先引母論為證人法,次例展轉,故引非時僧得施也。展轉即下文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若用此法,必須五人已上,方不墮非,以成辦事。據本律,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有人存三翻羯磨,亦有存二翻羯磨,復闕展轉之言者,此由不善思文未了作持。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二所存,制無可據,故不出准正羯磨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釋: 不宜別施更招漏染者,謂將僧物為己有,以公分作私情,既非眾和必招漏落三途之苦,逾制輙行更犯汙染無作之愆。
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
釋: 此謂無知識比丘終後,眾多物少,開聽。雖云與一無衣比丘,亦須眾僧和合量度,不容逐情紊制也。
善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竝有者,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
釋: 極好衣者,乃貴價上衣。其所分物,以好惡相參,均之無偏。今謂眾人既皆有分,若餘貴價之衣,此則不須割散,聽從僧中四上座次第行。若用者,應直付之。准義有二:一、護惜檀施而不廢;次、彰無貪好以敬尊。葢心非物驗,知足莫曉,境不隨遷,乃名持戒。
此一羯磨,差人分物,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分物者,心存憎愛,集眾中有遮不遣等。
二法非,謂不言展轉錯失文句等。
三事非,謂以重作輕等。
後四准知。
△四人分法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其賞看病物義,唯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釋: 四人即滿僧數,應作前方便,不得受欲。問答如上。直分羯磨者,謂無展轉之語。四人中一人看病,其賞物法准義三人唯聽口和,以衣付彼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誰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捨衣,若分衣,若客來,竝准上。
釋 此羯磨,為事屬公。同上。
非 一人非謂,不來說欲等。
二法非,謂秉白、展轉等。
三、事非,謂物不相參等。
後四壞相,准常配取。
△眾多人分法
二、大德聽!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三說。
餘人亦爾。有二人亦須准上,其賞勞直付。三語雖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一與分。
釋: 若物入手,已屬主故,是現前僧物,客來不與。若未入手,無屬主故,是十方僧物,客來有分。罪福因果,善須稱量。
此一眾法,對首法為事,屬公顯非,並准上。
△一人心念法
毗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
釋: 前十誦已明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應留還付。此復明者,因續塔僧等事之功而為援引也。
善見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
釋 此意,上明而重出者,俾知彼此制同,無擬疑也。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與沙彌淨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別。
釋: 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者,准律有六句,此乃略引第三句也。一謂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想,別部分衣,佛言:不成分,得突吉羅罪。二謂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疑,別部分衣,不成分,得罪同上。三謂有住處有比丘作無比丘想,不成分,無罪。四謂有住處無比丘有比丘想,別部分衣,成分,得突吉羅罪。五有住處無比丘疑有比丘,別部分衣,成分,得罪如上。六謂有住處無比丘無比丘想,成分,不犯。又現前施中等者,以此例彼,沙彌、淨人與分可知也。
十誦云: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者分之。
釋 前十種分法中,已引十誦。寄人不寄處者,是比丘寄比丘處,不須取之,即彼處僧分也。此乃寄於尼處者,尼是亞眾,不合得大僧衣鉢,故制索取,還本界分之。縱非共住者,若先見索取,亦當赴集,同眾分分故。
若在白衣家死,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任意遠近,有僧法寺付之。
釋 隨五眾現前分者,此就死期而言,於五眾中不論次第,但先來者現前分之。有僧法寺付之者,揀非無界伽藍及二三人止處,謂有作法界能秉羯磨行僧事之處,將亡者所遺重物付彼,以作僧祇常住物也。
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中也。
釋。 此引本律,合十誦,以明輕物也。檀越而云信樂者,信則因果分明,不昧彼此;樂則供養三寶,不惜己財。如是之人,乃可守掌亡物,以待五眾臨分。若數期竝無來者,應送鄰近僧寺,如法分之。餘如鈔中者,此句示知分物是非,於鈔明也。審夫捨家趨家,捐世好如洟唾,視榮富若弊屣。厭愛欲之境,心不隨逐;滌習染之氣,道恒佩懷。累行勤修,以報四恩;聚德厚深,乃可二利。唯貴道重,何患身貧?設爾因緣卒湊,見檀供似箭攢,思酬施猶負石。隨獲隨淨,付之兩田;非貪非畜,僅資四大。若果德隆而無餘長,則芳名千古,見聞仰範。此可謂僧寶也。今時行業不充,染習未褫,謀攀交往,過畜無厭。唯勸俗捨以破慳,自不樂行於檀度。眼光落地,不思何是我有?儘囊托出,方顯癡迷悋藏。若在僧寺亡者,得依僧法均給;若在俗舍死者,准制五眾竝分。如是豈特亡沾生濟,幸爾逍遙;抑且施福益增,令獲廣博。倘或病篤昏昧,物被私匿;又若分處非法,竊為己有。此則因貪自墜,緣盜牽人,俱入泥犁,報感極苦。夫物是毒,佛口親言;毒傷慧命,教每頻說。故知出家為僧,勿以自毒毒他,共傷慧命,致喪戒身也。毗尼母云: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資命,此亦是賊。是故一切屬四方僧物,不應獨用。然鈔中興廢,大約是非,義亦若斯。今且略釋一班,以補鈔之云爾。
第八,諸衣分法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
音義
音孰,附也,類也。
囂音鴞,喧也。交易:市合則囂,市散則墟。墟,音區,故城也。
頻音貧。數:數也。
憒音膾,心亂也。
遷音千,徙也,移也。
彫音彫,零落也。
蓊鬱上音翁,下蘊入聲。草木茂盛貌。
軼音鐵,車相出也。
湋音為水。回日湋。
殯音鬢。殯殮也。
擗同擘,開也。
靡音米,無也。
遯豚,上聲,隱也。
綺音起,謂繪如細綾也。
幮音除。牀帳也。
鐲𨯤上音孰,下音羅。溫器也。
桎音質。
弊音備,敗也,惡也。
𢯾音冐,手扶也。
揗音旬,手相安慰也。
岐黃岐謂岐伯,黃謂黃帝,其醫之始,黃問而岐答也。
癐音膾,病甚也。
偶音藕,適然也。
八福田佛、聖人、僧,此三為敬福田。和尚、阿闍黎、父母,此四為恩福田。救濟病人,為病福田,亦名悲福田。
一、佛田者,謂覺道具圓,位登極果,世出世間,最勝無比。人能恭敬供養,豈但獲一切福,亦能滅一切罪,故名佛福田。
二、聖人田,謂菩薩、緣覺、聲聞,出離三界,證悟聖道,具足無量功德智慧,人能恭敬供養,即獲勝福,故名聖人田。
三、僧福田。僧者,和合眾。謂處眾和同,敬順無諍,是佛弟子。人能恭敬供養,即獲福利,故名僧福田。
四、和尚福田。謂出家者,因師教誨之力,生長法身,其恩實重。人能供養恭敬,即獲福利,故名和尚福田。
五、闍黎田。謂此師能糾正弟子之行,即教授得戒等師也。因依此戒,得生禪定智慧,其恩實重。人能供養恭敬,即獲福利,故名闍黎福田。
六、父田。父為資形之始,有生成之德。自孩提以至於長,教誡育養,其恩罔極。為人子者,故當竭力奉養,豈有求福之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自然獲福,故名父福田。
七、母福田。謂母始自懷孕分娩,以至乳哺鞠育,護持長養,愍念劬勞,其恩罔極。為人子者,固當竭力奉養,豈有求福之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亦自然獲福,故名母福田。
八、病田。謂見人有病,即當念其苦楚,用心救療,給與湯藥,則能獲福,故名病福田。
㽽音故,久病也。
延音沿,長遠也。
餌音耳,謂餈稻餅也。餈之言滋也,餌之言堅潔也。餈音慈。
貯除,上聲,積也,盛也。
投木桃詩云: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
邀音腰。招人也
慨歟上開,去聲。懷,激也。下音于,歎辭也。
貞音征。正而固也。又治潔也。
僥倖上音驕,下音幸。優者有不遇,劣者有僥倖。謂不當得而得也。
充音冲,備也,實也。
褫音耻。脫也,奪也。
●諸衣分法篇第八
釋 出家六和,利均為一,抱道無貪,名真釋子。衣揵度中,佛慈頻制,此撰集內,祖復廣明。當思採補之心,莫作泛常之語,遇事奉行,最為急要。故編諸衣分法,列於第八篇也。
於中得施有二:初、謂七眾所施為僧得,二、謂道、俗所施為現前。若約緣就時,不出六種。
釋: 是中七眾即道俗,道俗即七眾,由其發心不同故有二別:一為發心行施欲通十方來者,故言為僧得;二為發心唯施此處之眾,故云為現前。通十方者應羯磨分,施現前者但照人派,故有約緣就時不出六種之說,下文列分詳明。
○一、二部僧得施法
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時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無二眾,比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應分作二分。若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已,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
釋: 若二部大僧互無,聽分與二部小眾者,其小眾乃大僧之屬,分小眾即與大僧,猶父財子受,以明二部皆得施也。得物已至當部中者,此准二義:一、謂大僧持物至當部界中;二、謂小眾得物還本住處。若有大僧人界,或復小眾外來,倘逢羯磨分物現前,俱各有分,此明分中復分也。
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羯磨,遮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釋: 此文徵釋僧得之義。謂所以名僧得者,僧乃世尊一化境中正亞二部大僧也。而指如是寬廣之境,以能施之主發心普均而無限,所施之物遍通十方而亦然,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所以指一化境言之,故名僧得。此揀非施現前也。還須僧法羯磨者,羯磨之約,以禁止後來之人便於分派也。若鳴槌時,十方來者現前有分;若已羯磨竟,十方來者遮之無分。故云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者,准後第六非時僧得施法行用。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比丘往至佛所,為佛所讚: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佛言:應布施僧眾。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應分與分。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應等與、若與半、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四分,與一分。若不與,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釋 世尊妄盡體真,動靜一如,而云我欲三月靜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獨讚頭陀,任便禮覲者。然讚中有訶揚,即是抑奪人貪著,生人淨信,乃示發起之由。是故令諸非頭陀比丘見聞已,莫不願效。頭陀十二行,或有住阿蘭若者,或有不受請常乞食者,或有捨檀越施衣持糞掃衣者,或有捨長衣持三衣者,乃至有常坐不臥者,故爾捨衣而成大積聚。梵語頭陀,此翻云抖擻,謂能抖擻煩惱塵垢,即精進也。十二行者,一住阿蘭若處,謂比丘當於空閒寂靜之處,遠離憒閙,不染欲塵,永絕攀緣,求解脫道,是為頭陀行。
二、常行乞食。謂比丘離諸貪求,不受他請,常行乞食,以資色身,助成道業。若得食時,或好或惡,不起分別增減之心;若不得食,亦無嫌恨,得與不得,心常不遷。是為頭陀行。
三、次第乞食。謂比丘乞食之時,不輕眾生,不擇貧富,平等一心,次第而乞,是為頭陀行。
四、一食,謂比丘修道,應作是念:我求一食,尚多有防,何況小食、後食?若不自減其食,則失半日之功,不能一心,難辦道業。故所斷數數食,受一食法,是為頭陀行。
五、節量食。謂比丘所乞之食,當作三分,若見饑乏者,以一分施之。又將一摶食,置空靜處,施諸禽獸。若不見困乏者,但食三分之二,亦留一分,不得盡食。如斯則身輕安樂,易消無患,用彰慈德,愍及眾生,是為頭陀行。
六、過中不飲漿,漿即果、蜜等漿。謂比丘修道日,若過中種種漿汁悉不得飲,飲則樂著其味,貪求無厭,不能攝心勤於道品,故以不飲漿,是為頭陀行。
七、著弊衲衣。謂比丘不愛服飾,不求好衣,但於聚落中,拾陳舊棄物,浣濯令淨,作為衲衣,障除寒熱,不露形體。若貪新好,則多迫求,又能招致賊盜。故所著弊衲衣,是為頭陀行。
八、但三衣。三衣者,九條、七條、五條袈裟。謂比丘少欲知足,衣取葢形,不多不少,有異白衣,非同外道。佛弟子捨此二邊,但受三衣,是為頭陀行。
九、塚間坐,謂觀無常、苦、空,是佛法入道初門,能厭離三界,不執四大。比丘住於塚間,恒見死屍臭爛狼藉,鳥啄火燒,則無常不淨之觀易得成就,故坐塚間,是為頭陀行。
十、樹下坐,謂比丘少事,心樂寂修,就不彫蓊鬱之樹,聊遮雨露,以免日炙時到,乞食歸彼,跏趺念絕,更無餘慮,道業可冀克成,故爾樹下坐,是為頭陀行。
十一、露地坐。謂比丘晝則食罷經行,夜則敷具露坐,風清月朗,境寂心閒,以此豁達襟懷,易入無相正定,故所露地坐,是為頭陀行。
十二、但坐不臥。謂比丘思斷五葢,先遣睡眠,主人不迷,賊不得便,以精勇清淨身心,發生真無漏定慧,唯除乞食便利,晝夜恒坐,是為頭陀行。此略釋抖擻十二行也。須知上法云:二部僧得施,是通十方僧故。此法云:二部現前得施,不通十方僧故。佛言:應布施眾僧。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者,非衣謂鉢囊、針筒、腰帶、帽巾等。若行僧殘,二種行比丘應分與。分者,為彼慚愧乞法,隨順眾僧,欲冀出罪清淨故。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者,與衣分,由彼是僧,故令置地。或使人與,為行折伏,使其知非自悔,速求解此羯磨故。沙彌應等與。若半、若三分與一者,謂眾和則等與。眾若聽與半,與少亦隨之。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四分與一分亦爾。若有沙彌及守僧伽藍人,若不與者,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謂眾僧違佛語,並得越法罪。
○三、時現前得施法
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不知何處取物分?佛言: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一人直攝取,不作心念法。
釋: 此法自四月十六日為始,無論在界精修、有緣出界,凡在此處同安居者,盡是現前安居中數。由檀越發心本為施此處安居僧,故云時現前得施也。此一夏所得施物,至七月十五自恣竟方分。文云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者,謂因事開聽移居,所以兩處之物皆有其分。而聽住日多處取者,是捨少就多不論本移。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者,謂准現前他人所得之分,於一分中但取其半,以二處合聚仍准一分也。若大得可分,應隨現前人數取一全分。又云或墮籌分者,此與下非時擲籌不同,此防安居不和而言,彼為現前均平而說。准律中因安居僧破為二部,佛令隨籌各取也。乃至一人等者,律中有一居士比丘住處,集諸處僧供養飲食以衣布施。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若與比丘,比丘僧應分;若與比丘尼,尼僧應分;若與二部,二部應分;若與一人,應屬一人不作心念法。今文云乃至者,義用一人法故爾。略餘由檀越唯供一人安居物,故聽一人直收取,無心念法可作,非同後時僧得施也。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若好惡相參,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磨也。
釋: 此法除夏安居物,餘一切時所施者,同住比丘分之,不通十方僧,故曰非時現前得施也。准律中,有檀越送種種好衣與諸比丘,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當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時,彼分衣者輙自取分,佛言:不應自取分,應使異人分。使異人取分,當擲籌分。彼比丘自擲籌,佛言:不應自擲籌,聽不見者擲籌。此謂書比丘名諱於籌上,令餘不見名諱比丘擲之,意令至公無私,息其諍論,以表利和同均。如是分已,不合羯磨也。
○五、時僧得施法
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得來,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應出彼分羯磨分之,如非時僧得施法。
釋: 前第三名時現前得施。此第五名時僧得施者,前法唯局本處安居現前物,不通十方。此則凡是夏安居僧,若本處有緣出界,若他處復有來者,遇現前分衣,盡皆得分,故別立科名。文引二緣,正明安居僧中不現前者,應得施分。律云:有一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已,彼行還問言:分夏衣未?答言:已分。取我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丘。諸比丘作念:成分衣法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還,亦應出彼分,亦應囑授後人受夏衣分。又有比丘,未分夏衣出行,囑授一比丘:為我取夏衣。諸比丘分時問言:誰取某甲比丘衣分?授囑比丘,忘不取。彼還問言:分衣未?答言:已分。問言:取我衣分未?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丘:我在此安居,而不為我取衣分。諸比丘如上作念。佛言:成分衣。應取彼分羯磨分之。羯磨如後第六科。此明眾僧分時衣,向下明一人受時衣。
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心念口受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