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續釋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九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九
大德僧伽聽!今僧伽十六日欲作夏安居。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日受籌,明日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德我某甲比丘為僧行舍羅。白如是。單白。綱目標云:行舍羅,應有白。即此是也。
作白已起座,擎籌槃者在前,收籌者持空槃隨後,先至佛位前,籌槃付與收者,具儀頂禮三拜,捧籌跪白云:某年月日,安居會上娑婆教主本師釋迦牟尼佛受第一籌。白已一拜,起立於傍,接彼二槃在手,彼頂禮收籌,仍各擎持。次向上座前住,上座離本座蹲踞,受取其籌。行籌者至第二座前,收者近上座前,上座將籌置空槃內,如是行收至末。若有沙彌安居者,彼和尚或阿闍黎代為受籌,後至韋天前,執籌鞠躬白言:某年月日,安居會中護法韋䭾尊天受末後籌。亦如前儀收之。既總行已,於屏處數其籌數,復至上座前白言:某年月日,於此住處現受籌者,比丘有爾許,求寂爾許。白已復云:我某甲為僧行舍羅竟。上座答言:善。應云:爾。仍安籌槃前處,作禮歸位。大眾同音誦受籌功德殊勝行等畢,起禮上座,次第各歸本所。此謂採續以全其法儀也。
○對首安居法
釋: 此明第一種安居法。凡來僧界安居者,應先對所依律師言:我願於此處夏三月安居。律中但云口言,今加儀方表如法。既先說已,然後至期具修威儀,作禮長跪,合掌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藍、某聚落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五分十誦云:彼人告所白者言:知莫放逸。答言:受持。律本云: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若違得波逸提。春冬依四種律師,違者突吉羅。理准律意,應問彼言:依誰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師。律師告言:有疑當往問。答言:爾。
五分云:佛言:當於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閙者,應七日得往返處,心念遙依。若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者,並同上文,唯改伽藍為異。若修治破壞之語,局僧住處,隨事量度。其四眾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也。
釋: 若處迮閙,謂迫促眾不安靜。由攝心形,勉䇿進道,故聽七日得往返處,自作心念,遙依安居。倘避眾憚勞,任情適意,故作心念遙依,則不成安居。房舍破,修治故者。准律本,於安居前,僧差五德人分房,白二羯磨。先白上座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樂便取。次第至第四上座,亦如是白。時有一比丘,得缺壞房,心念云:我不受是房,恐使我修治。佛言:應受,隨力修治。今文依制所說。按僧祇云:若有房舍破漏,春末月應當治謂四月十六日已前一月。若草若瓦,隨而補之。然今東土寺院,皆設禪堂,縱有破缺,常住料理。其來安居者,無此事故。是句不必說,說則反虗。若實有修治者,乃可如文說也。
此羯磨約期進道為法,禁止遊行為人,護諸物命為事,是屬公中之私也。
非 人,非謂所依越制等。
事非謂五過不擇等。
餘非類前。
○後安居法
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在,十七日乃到。佛言:後安居。應准上文,言後三月夏安居,餘文並如上。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後安居,法並准前。
釋: 若論三種安居者,四月十七日應改云中三月、夏安居。今由有前,故爾開後。佛於異時告諸比丘:有三種安居,則改中三月,不無所據。律中因舍利弗、目犍連發起,二尊者不用神足,飛空速至,類同世人履地而來,明期不及,請佛開此。誠乃大權示現,以垂後式。
此法具三緣,與夫顯非,並准上。
○心念安居法
佛言:若無所依人可白,應心念安居。文言:
釋 此明第二種安居,是對首心念法。律中制緣:時有比丘住處,無所依人生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佛言:成意為安居故。自今已去,若無所依人,聽心念安居。而云意為安居者,謂決志九旬,精修不怠。此法唯前安居者行之,其中後安居者,不以為例。
此法屬私,並所為之緣同上。
非 一人、非有依、故念等。
二法非中後作法等。
三事非三業,不恭等。
餘四取合。
○忘結便成法
時諸比丘來至所住處安居,忘不結。佛言:若安居故來,便成安居。
釋: 此明第三種安居,是法從上心念法中開。據律云:時諸比丘於住處欲安居,無所依人對白忘不?心念安居有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以此白佛,故開聽此法也。
律中:為客比丘,本有要期,外來託處,有忘開結,必有住人,不在通限。若本有方便,通客主也。
釋: 宣祖恐有舊比丘處例行,故復辯明通別。謂客比丘始發足時,本意先有要期進道,故從外來託居此處。到已既無所依對白,又忘心念安居,故佛決疑允成。若住處必有所依人,則不在此法通收。然此法獨限於客,故若律本有方便聽者,乃可通客主也。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時有比丘往餘處安居,一脚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經明相。佛言:並成安居。若准人解,後二種法應在前後十六日,若在中安居隨日得結。
釋: 此明第四種安居界,謂作法大界,亦是攝衣之限。四方有標,內屬眾僧,梵語伽藍,此翻眾園,即僧寺也。界繞園外,園於界中,雖有遠近之分,但一脚入界內,一脚在界外,或一脚入寺門,一脚在門外,便明相出。明相者,謂天星垂隱,東方明現,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亦爾。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經明相,旭日將昇,本為安居故來,並成安居。若准人解,此入園及界二種法者,若為四月十六日前安居來,正當四月十七日早;若為五月十六日後安居來,正當五月十七日早。律制前後安居各唯一日,若在四月十七日乃至五月十五日中安居者,隨日得結坐,不以此論也。
○受日法
時有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瞻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知云何?佛言: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應還。其三種受日,並不通夜,不同他律。
釋 義。由比丘始念安居,諸緣休息,要期結坐,必滿方行。若事利他,豈絕施濟?故隨事給日,事訖即還。聖慈所以開聽者,令功歸二利,期准九旬也。律云:若父母信樂,若有病,若諸憂惱,遣信請比丘欲相見。若父母不信樂,教令信樂。若惡戒,教令持戒。若慳貪,教令布施。若無智,教令有智。兄弟、姊妹、親里亦爾。若檀越布施,四事請比丘:若信樂及不信樂大臣欲相見比丘;若有請治、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此兼僧尼;若式叉摩那犯戒,請懺悔更受;若二部請受大戒;若為病人求覓隨病藥食;若為求同誦經人,欲人間遊行;若經營比丘有作事,欲林樹間往之。有如是諸事,彼處遠不及,即日還。如是三種受日法,並不通夜,唯論日盡,不同他律受若干夜法也。
釋: 於上開聽,並是正緣。若是破戒等者,事既非僧所為,法寧給日出界?不但不成受日,抑且自破安居。准僧祗破安居,不得衣施。
十誦云:應五眾安居,五眾受日,若往赴在道,事盡即須返界,以無法故。
釋: 若往赴在道等者,謂因事受日往赴在道,未至於彼聞事已終,即須返界不必前行,以法應事而施,事終則法亦無託。若仍故往者,則干無事遊行,反以破夏治之。
明了論中有重受七日法。
釋 彼論云: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釋曰:若人受夏月安居,行出界外,於此人有九種分別:一、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更成七日因緣;二、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成有難因緣;三、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成隨意因緣此初三品;四、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更成有難因緣;五、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七日因緣;六、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隨意因緣此中三品;七、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更成隨意因緣;八、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成七日因緣;九、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成有難因緣此後三品。然論准事雖明三種,變開九品者,必須量人。若一往少信、無慚變開,則成非法。
僧祇律云: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若有緣,開七日。
釋 僧聽羯磨受日而遮尼者,斯有二義:一者比丘尼無侶不得獨行,夏各進修孰廢追隨?二者尼倫勸化但獲少益,縱有急要事緣,律制唯聽七日,恐尼例僧故引明之。十誦律雖云五眾受日,除比丘餘亦爾。
○事訖羯磨受日法
僧祇律第四十卷云:路遠緣長,為塔事僧事應作,求聽羯磨,事訖應還。有人加僧忍聽,此妄增聖教,彼羯磨例同之也。
釋 僧祇律四十卷。此受日法,在二十七卷安居中,後人錄寫,多一第字。若為塔事、僧事,受日出界,路遠緣長,不能尅期,求僧寬限,事訖方歸。彼時有用斯法,秉白加僧忍聽之詞。既云求聽寬限,僧已允可作法,何須再加此白?若加者,則妄增聖教,例彼餘羯磨法,犯相似非也。若行此,依正文秉宣,如常作前方便,答云:與事訖,受日羯磨。應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若僧時到,僧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為塔事、僧事,出界外行,還此處住。
諸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為塔事、僧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雨安居者,按西域記云: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十六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文中准緣雙舉塔僧事說,行時隨緣雙單實白可也。若非塔僧之事用之,則不善稱量。此一羯磨為塔僧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法非謂事,單雙牒等。
事,非謂途近事不久等。
餘非准常。
○羯磨受日法
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今學所宗,但依律本,本既無乞,不可妄加。又括諸部,並無加乞,應告情已。羯磨者如是言:
釋 藏中有前魏康僧鎧律師譯曇無德律雜羯磨二卷,有受過七日法文。三乞羯磨。曹魏曇諦律師集曇無德部羯磨二卷,有受過七日乞羯磨文。復隨釋云:據此以驗,舊本受日羯磨文少不足故,宜須詳准改以從正。故今文云: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下申明正教之義,謂今撰集隨機羯磨,所宗但依四分藏本,藏本既無三乞,作法不可妄如,豈特本律無載?又括撿諸部並無加乞。應告情已羯磨。告情者,待僧集已先向眾言:今為某事不得不往,七日不及還,欲受半月日或一月日出界。眾量度已作前方便,答云:與受日羯磨。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文中受過七日法一句,由受七日法開聽在先,今欲白後開之遠限,先出陳始開之近期,謂今所受非七日法,是過七日法,欲受十十五日一月日出界為某事故,所以白羯磨文兼此一句。
此一羯磨所為之緣,總攝三寶事,應據現前之情,以判屬公私也。
非 餘非准常。
○對首受日法
釋: 上句明有受無法,下句明應有受法。謂律論有受日,雖無受法,然今集此羯磨,傳流益後,於對首白中,其義亦不可失。故下引他部以出白詞。
十誦云:若無比丘,當從四眾受。應告言: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
釋 下三眾稱改准知其准緣判公私據實。
十誦律云: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准上文,唯除所對之言為別。
釋 除所對之言者,謂不須前後二句也。按翻譯集引事鈔云:縱令前事止一日,皆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今故附之,以便考用。
○命梵二難出界法
律中:若安居中,本二大童女、婬女伏藏,欲來誘調比丘;又有惡鬼、怨賊、毒虫、惡獸,不得如意醫藥、使人。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作留難。佛言:聽去。准毗尼母論云:移夏不破安居,諸部無文開。
釋 本二者,是在家時之婦也。以夫尊婦次出家已,故稱本二。惡鬼者,時有鬼神語比丘:此處有寶藏。若是本二等伏藏,欲求誘調罷道,名為梵行難。若惡鬼乃至使人等,謂之命難。故云: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作留難。佛言:若有如是事聽去。諸部無文開受。今法准母論,移夏不破安居,謂因難事移就他處修持,仍允一夏功圓得同眾僧自恣。
○受日出界逢難法
律中:比丘受七日出界,為父母兄姊等至意留過日,或水陸道斷,遂即過限。佛言:不失歲。
釋: 據此二種開緣:一、為父母之命難違,兄姊之情敬切,欲令增信,故過日限;二、為偶爾道阻,斷絕往來,並攝難緣,不失一歲安居。
釋: 迂者,遠也。謂凡受日法,事了即歸,不得在道,故意久遠,必待日滿方回。此則有悞正修,不思初志,故引為證。寧有餘日速歸,乃名如法結夏。
第六,諸眾安居篇竟。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釋 上篇明四月十六日入安居,此明七月十五日解安居。諸經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來之歲,則七月十五日是臘除也。比丘出家,不以俗年為計,乃數夏臘。臘者,接也,謂新故之交接。今故以安居竟諸眾自恣法,列於第七篇。
時諸比丘共住受持瘂法,佛種種訶責言:此是白羊外道法,自今已去聽共相檢校,知有罪無罪。有十利故便得正法久住,應安居竟自恣。
釋。 此引制緣也。廣如自恣揵度十利,准止持中詳釋。自恣者,此是自言恣他舉罪,非謂自恣為惡。所以制在安居竟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欵,九旬立要,齊修出離。若逆相舉發,恐成怨諍,遞相沿及,廢道亂業,是以夏末方自恣也。
○僧自恣法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四日餘日准此,眾僧集某處自恣。
○差受自恣人法
佛言:聽作時,若打楗槌,若告言:諸大德!自恣時到。僧集已,應先差人,應具兩種五德:一、自恣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自恣未自恣。二、具舉罪五德:知時、如實、利益、柔輭、慈心也。
釋 應差恣舉二。五德人者,謂三月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理宜仰𠙖清眾,垂慈誨示,縱宣己罪,恣僧舉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故制恣舉之人也。自恣人,若有愛,則親厚之情惜護,他有過而不言。若有恚,則怨恨之念積懷,他無罪而言有。若有怖,則怯畏之心早存,遇強懼且緘口,逢懦輙與搜求。若有癡,己尚蒙昧無知,他人持犯莫曉。若不知自恣未自恣,則現前座眾不諳有幾,未來說欲全不識人。無此五過,能持戒者,則具自恣五德也。舉罪人,若不知時,則不知今僧集坐何為,斯際應作何法。若不如實,則三根未確,脫舉亂眾,延久疲勞。若不利益,則不能如法濟拔,反令淨者生疑。若不柔輭,則出言多乖,律語性剛,不善漚和。若不慈心,則知他有過,不舉請恣,視同罔聞。反此五過者,是名具舉罪五德也。所以僧集已,度選恣舉,利攝自他,一夏功圓,法不徒制矣。
十誦五分,並差二人以上。若眾止五人,前後單差。若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應和問答已,白言:
釋: 僧法羯磨有四滿數,是以五人不得同差。若有六眾,一時雙牒。十誦五分:雖聽差三、四、五、六人者,不得僧差。僧亦須如法,應作前方便。答云:差受自恣人羯磨。秉法者白言:
大德僧德!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兩五德者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僧足已,然後互跪和白:
釋 受差已而令禮僧足者,此有二義:一者謝僧和忍量差,次則不矜己德輕人,所謂謙下諸比丘,遠離自高慢。眾見如斯,孰不深生慚愧愈增敬仰?聖制安眾之方,與俗逈別多矣。然後互跪和白者,即下正自恣法。若僧不和,則不得互跪對白自恣也。
○白僧自恣法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
佛言:比丘應十四日自恣,比丘尼應十五日自恣,此謂二眾相依住法。若有緣者,三日俱得自恣。
釋: 若非二眾相依結界住,准制比丘僧定以十五日自恣,而云三日俱得者,如說戒中因客比丘故。
○正自恣法
佛言:應偏袒右肩,脫革屣,互跪合掌。應一一從上座作次第,應離坐自恣。五分云:取草布地,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隨本座,應對前五德者言。
釋: 此但略出本制。今准五分布草加儀,應先令沙彌或淨人採吉祥草,擇去萎黃,唯取鮮好,以十二葉為一束。若年逢閏,束十三葉,其束隨人多少備之。於露地敷僧座具已,未集僧時,將草安新槃,以鮮華覆上,置上座前低桌上,鳴槌集僧,問和索欲差。二、五德人白和法已竟。受差者起座,至低桌前,以手擎草槃,口隨誦偈云: 吉祥長者施輭草, 如來受已成正覺, 我等比丘學佛慧, 坐草自恣淨三業。 誦畢,從上座次第行草。眾皆起座,立受草束,各各口誦此偈,手即解草散地。敷已,坐具於上,端身跏趺而坐。如是行周,五德者至上座前白云:為僧行草竟。上座答云:善。以空槃仍置前處,然後正自恣。因病比丘互跪,三說時久,病即更增。佛聽老病者隨身所安受自恣,謂不必跪也。五德者應從上座先作法,彼此互跪合掌。上座對五德者言:
大德!眾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
釋 若三根實有不虗者,即應語其所犯。若無五德者,應答云:善。如是次第,乃至末座。
律本云:若說錯忘,一一受之。其二、五德,准僧祇云:各至本座處自恣,不得待僧竟。其眾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出十誦律。
釋 文中雙牒大德長老,說時應別之。若五德者是上座,彼應跪五德立,稱云大德長老。若五德是同輩或下座,應彼此互跪而稱大德也。於前篇制五眾安居,此篇云諸眾自恣者,故今例明儀式,不致遺法。待大僧自恣畢,應召沙彌入眾,先禮僧足三拜已,令在後一行次第立。五德者如前行草,沙彌等亦各受草,散地誦偈,敷具坐上。五德者至一一前,沙彌合掌,跪乞自恣。文詞准上,唯更沙彌為異。如是作法已周,五德者至上座前,合掌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上座答:善。三拜而起,復歸本座。大眾同聲迴向,誦自恣功德殊勝行等已,齊起座禮上座三拜,隨即詣大殿禮佛畢,次序各散。故云如常禮退。此告白出十誦律。又十誦云:若應與依止羯磨,與竟;乃至應與惡邪不除擯羯磨,與竟;若應與別住、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等羯磨,一一與竟,僧應自恣。本律云:自恣即是說戒。翻譯集引事鈔云:十五日自恣已,不得出界破安居,由夜分未盡故。
此中羯磨皆為法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乏德、受差、僧不滿制等。
二法非謂白誦錯脫,以僧差僧等。
三事非,謂眾具不辦等。
後四非相,准取合明。
○略自恣法
佛言:若有八難及餘緣,如說戒中事者,略說自恣。但對首有二略,單白已有三略,如鈔所明。若難事可得廣說,便廣說,若再說,若一說。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律制說戒、自恣二皆時事,其難緣是同,而略中有異。說戒開略者,乃誦總問淨,由戒本恒持,所以聽總則知別也。然此解夏自恣者,是三事中任他舉發願說己罪乞淨之義,若不一一請恣,人人染淨莫決,是故有異。文云但對首者,但字是助語之辭,非指但對首法。三、言此自恣法,若眾或增至百千人,或減至三二人,皆名眾法對首法。律中單白已,眾法對首有二:略復略,眾法對首開聽共同。三、說此文巧將單白已置於前後之間,今故依律續明其略也。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再說自恣。白如是。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一說自恣。白如是。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此由難事急迫,大眾不得人各對首一說。又開眾僧普向五德人彼此互跪,准前僧法,一齊同聲三說自恣。此復略其眾法,對首再說一說,故云單白已有三略也。
此上三略,皆為法作,是屬公故。
非 法,非謂再一互錯,三共減詞等。
事非謂難來,近遠不度等。
餘非准常。
○四人以下對首法
佛言: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應盡集自恣。若有四人應更互自恣,作如是白言:
若有三人、二人,亦准此法,唯改對首人數為異。又不得別眾及以有犯,並不應此法。
○一人心念法
佛言:若自恣日往說戒堂,掃灑、敷坐具、盛水器、洗脚器、然燈火、具舍羅,為待客比丘。若無來者,應心生口言:
今日眾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淨。三說。
○尼差人自恣法
佛言:比丘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尼,為尼僧故往大僧中說自恣。若僧尼二眾各不滿五,至自恣日,比丘尼往至比丘所禮拜問訊。若眾滿者,應索欲問緣,答云:差人自恣羯磨。應云:
大姊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白如是。
大姊僧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誰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
使尼禮僧足,辭退。至本寺已,集尼眾等,傳僧教敕,如說戒法所明也。此自恣說戒,略教授法。律本文缺義明,前後兩臨,事必須理,不容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常式,得時行用,未必依文也。
釋 此自恣說戒法等者。正明比丘尼八敬法之嚴制也。彼第六云:比丘尼於半月,當從眾僧中求索教授人。第八云:比丘尼安居訖,當詣眾僧中求三事:見、聞、疑自恣。但律本文辭缺略,而義明前後。前即尼部中,若半月,若九旬預期,應如常差尼,或囑教,或求恣。後即大僧中,若布薩,若夏竟集僧,應如常問,或請教授,或求自恣。此乃二部大僧兩臨時事,必須之要法,理不容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顯自恣即是說戒,皆律宗蠲染冀淨之制,不可違也。若此僧界外無尼眾相依住者,此則不須,故云得時行用,未必依文也。
此一羯磨為法故作,是屬公也。
其間非相,准說戒中。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續 此三法,准單白綱目,今依自恣犍度續入。
○修道增自恣法
佛言:若眾多比丘結夏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證,恐自恣當移餘處,不得如是樂,即應作白增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益自恣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日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
釋 增上果證者,謂九夏精修漸增證入,而獲學無學果。恐自恣竟,隨方來者仍隨方去,不得受是禪定樂,故開住至八月十五日夏滿自恣。此法當於七月十五日集眾作白,若非安居中實證者,不得妄用是法。
此一羯磨為人法故作,是屬私也。
非 一人非謂,自無增證等。
二法非,謂行不精修妄白等。
三事非,謂貪久供利等。
後四准知。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佛言:若有住處眾多比丘共住,自恣日聞異住處比丘鬪諍不和合,欲來此自恣。彼比丘應減自恣,若十五日減作十四日,若十四日減作十三日。聞今日來,如增說戒中方便,得作自恣者善。若不能者,應作白增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上自恣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當自恣。白如是。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不自恣,後白月十五日當自恣。白如是。
釋: 如法律強和合自恣者,謂舊比丘等密出界外,別結小界自恣也。
此二羯磨皆為人法作,是屬公也。
非相,准說戒篇所明。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捨功德衣法。
續 受捨二法,准單白綱目;差付二法,准白二綱目。今皆依迦絺那衣揵度次第續入。
○受功德衣法
律本云:時有眾多比丘夏安居,十五日自恣竟,十六日往見世尊。道路值天雨,衣服皆濕,僧伽黎重疲極。又有眾多糞掃衣比丘,在寒雪國異處安居,亦如是往見世尊。皆到佛所,頭面禮足已,却坐一面。佛慰眾勞,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故集僧告云:安居竟,有四事應作:應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受功德衣已,有五事利得:畜長衣、離衣宿、別眾食、展轉食、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入聚落。
釋: 此乃發起之制緣也。梵語迦絺那衣,此翻功德衣,令眾僧同受是衣,俱獲五利功德故。古翻賞善罰惡衣,賞前安居人,後安居人不得明了。論翻難活,以貧人取活為難,捨少財入此衣功德,如以須彌大衣聚施也。若論五利者,前二攝捨墮,後三攝單墮,並如止持中釋。此但明開,以顯有利無過。
佛言:應如是受功德衣。若是檀越所施新衣物帖作淨,若是糞掃故衣浣已納作淨,不以邪命得、不以相得、不激發得、不經宿得、不捨墮作淨,即日來應法。
釋: 此明二淨方堪受作功德衣而獲五利也。二淨者,一謂夏滿九旬行淨,二謂任緣得財衣淨。若是檀越所施新衣者,此有二種:一由敬信福田特為僧辦,二謂已成備用持施與僧糞掃故衣。准四依法所釋,若是新衣已,曾淨之物帖上作淨,此則不須更浣。若是故衣,應浣潔已補納作淨。不邪命得者,謂非辯口利詞抑人揚己,自逞功能諂曲得衣。不以相得者,謂非於俗人前詐現奇相,令生敬仰由是得衣。不激發得者,謂非說所得利以動人心,激發令喜例施得衣。不經宿得者,律制雖夏未竟,唯聽受急施衣,除此九旬內,若得衣財不容隨身經宿。不捨墮作淨者,謂不得用過十日或過一月已捨懺作淨之財,必須七月十五自恣日所施者,即將作功德衣方是清淨衣財,故云即日來應法也。
四周有緣五條十隔,如是衣僧受作功德衣,若復過是者亦應受。應自浣染舒張輾治,裁作十隔縫成,應在眾僧前受。
釋: 上明衣財,此明衣相也。五條十隔,即五衣。若復過是者,亦應受,謂七衣、大衣。僧祇、十誦、善見諸律皆云:若僧伽黎、鬱多羅僧、安陀會,隨一一衣,得受作功德衣。律中又聽貴價衣財,亦可受作功德衣。而云應自浣染,舒張輾治者,為制不得使非親里比丘尼等浣染打,不得以五大上色故令染也。僧祇律云:若浣時,應言:浣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三說。若裁時、縫時,皆一一三說,以表至誠信受佛語故。此方雖令匠作者多,若比丘經手付與財時,應言:今令匠作是功德衣,僧當受。此則亦不違制也。
縱自浣染乃至縫成,若是邪命得等,若不在僧前受,皆不成受功德衣。
釋: 此重顯非法,以誠如法受也。今准義加儀,應於七月十六日寅卯時分,令沙彌或夏少比丘灑掃淨處,敷僧座已,正中設一低桌,將功德衣安新槃內,以鮮花散覆,置之桌上。然後鳴槌,集此界安居僧,各序臘次。就座已,僧中上座索欲問緣,答云:受功德衣羯磨。差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受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眾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
大德僧聽!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付功德衣法
佛言:僧即應羯磨衣與持功德衣比丘,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處持。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受作功德衣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比丘應起捉衣,隨諸比丘手得及衣,言相明了,作如是言:
釋: 如五分:僧所與衣,比丘復行,言根本部名張羯耻那衣。張者,開示也。然皆義存儀略。今會加云:僧已羯磨付衣與之,彼比丘應起座,兩手捉衣,先開張示眾,令知五條、十隔、四周有緣此謂安陀會。若七衣、大衣,亦如是示之。然後轉身至下,立中向上,作如是言:
釋 其受者已善。受謂衣財,離過縫治,如法張受,不違毗尼,一眾和合忍可也。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者,謂九旬結夏,同界進修。此衣受已,五事開聽,人各均霑聖恩,眾故皆云屬我。從上座乃至最下座,如是次第巡說。若是中後安居者,越之。但令集和隨喜,制無受衣。彼行衣者,既作法畢,仍至下中,向上座前告云:為僧受功德衣竟。上座答言:善。彼答言:爾。彼復持衣,就座而坐。大眾齊誦迴向偈云:
受衣功德殊勝行等,如常禮而退。其受差守衣者,於此界內必須住滿五月,餘者若有因緣聽往不局。
附: 僧祇云:受迦絺那衣者,有作時非受時,是中有值作時受、不值受時受,得名受。有受時非作時,是中值受時受、非作時受,得名受。有作時受時,是中值作時受時,是名作時受時。有非作時非受時,是中不值作時受、受時受,應隨喜言:長老憶念!是住處僧受迦絺那衣,我某甲比丘隨喜。齊冬四月,隨彼住處滿,我當捨。是名受功德衣法。
律攝云:有十種人不合同受羯耻那衣:一、未有夏人,二、破夏人,三、坐後夏人,四、餘處坐夏人,五、張衣時不現前人,六、行徧住人,七、徧住竟人,八、行意喜人,九、意喜竟人,十、授學人。
釋 僧祇律內不值受時得名受者,為有緣受日出界開聽,此中為故不來者遮之。今附二律,明其可否便行。
此中受衣、持付、三羯磨,皆為事作,是屬公也。
非 法,非謂持守白受顛錯不明等。
事,非謂手不及衣,行次未周等。
餘非如前。
○捨功德衣法
律本云:諸比丘不出功德衣,意欲久得五事放捨故。佛言:不受功德衣一月,受功德衣五月。聽冬四月竟,眾僧應和合出功德衣。
釋: 前安居人受功德衣已,五月得五事利,此從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後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得一月五事利,此從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其中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各隨滿三月已,於外聽一月五事利。聽冬四月竟出功德衣者,此准西域三際言之,謂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是出功德衣分齊也。應於是日眾僧和集,作前方便答云:出功德衣羯磨。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出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
佛言:應如是出功德衣。若不出,過功德衣分齊,突吉羅。有八因緣失功德衣此八法今列釋之。
一、去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不還意出去,去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功德衣竟,自誓住界必滿冬四月,今既違願而去,意實不還,於出界之日,即失功德衣也。此不論一日五月之開。
二、竟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彼作衣竟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作念云:我出界作衣。若作竟,當捨功德衣。彼作竟之日,便失功德衣。准日如上,三不竟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如是念:亦不作衣,亦不還衣。所不竟,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起念出界,原為作衣,成已還回受衣本界住。既出界去,復轉念云:不作衣,不還界。此則心口相違,事無終始,故失功德衣。准日如上。
四、失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彼此丘衣失,功德衣亦失。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時,舉念云:我此衣作成已,中間如有壞失,當捨功德衣。於後其衣壞,若失,功德衣亦失。准日如上。
五、斷望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希望得,彼比丘便至希望得衣處。比丘見已,不得衣望斷,更無所望處,彼望斷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之意。實望某檀越處必得衣財,作衣去至彼處乞不得衣,更無他處可求衣財。彼比丘望斷功德,衣亦隨失。准日如上。
六、聞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作衣竟,聞眾僧出功德衣,彼聞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時舉念,若衣成即還界,及至衣成未還,聞界內眾僧已出功德衣,彼聞便失功德衣。此並下二皆是滿月而言,非同上五。
七、出界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數作還意在界外,眾僧出功德衣,彼在界外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外,徐徐作衣久久方成,數作還意而不還界。眾僧在界內出功德衣,彼在界外亦失功德衣。
八共出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在界外作衣,彼衣若竟、若未竟,還住處,彼比丘和合出功德衣,是為八事。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外求衣財,作衣因緣不就,多日乃得。將滿冬四月分齊時,所作之衣若成、若未成,當速還本界,與眾和合共出功德衣,是為如法出衣也。此八事,前五以作念釋者,准例十誦義故,諸律緣起皆同。為久受功德衣不出,多貪五事利故制之。是中若衣失日、若滿冬四月分,凡過畜等俱犯,依本罪冶之。
第七,諸眾自恣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第九卷
音義
安居篇
音踏,踐蹋也。
市時,上聲。買賣之所市者,恃也,養贍老小以不乏也。
涉音攝。途行厲水也。古者渡水不裸體,故著衣而渡。水深至衣以上,渡日厲也。
捩音列,折也。
迮音則,迫也。
閙鐃,去聲,不靜也。
括官,入聲,檢也。
迂音於,遠也。
自恣篇
資,去聲,縱事也。蕭何傳:發縱指示。
欵寬:上聲,敬也,親也。
沿音延。從流而下。
緘音兼,封也。
懼音具,恐怖也。
懦乃箇切,音穤。弱也,柔也。
矜音京。驕矜自負也。
萎音葦,草木枯也。
輾年,上聲。轉輪,治穀也。
扇吹,揚也。
●諸眾安居篇第六
釋: 上明布薩每歲二十四次,此明安居四季重夏九旬,乃比丘之要務,誠加行之嚴制也。而云諸眾者,律聽五眾,法開四種,類以成篇,序居第六。
時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殺生草木,斷眾生命根,世人譏訶蟲鳥為羣。佛言:不應一切時遊行,聽三月夏安居。有通訶別制,出在尼律也。
釋: 此先引制緣也。律云:六羣比丘於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夏月天瀑雨水大漲,漂失衣鉢臥具針筒,蹋殺生草木。時諸居士見已譏嫌云:沙門釋子不知慚愧,於一切時遊行,漂失衣具,蹋殺生草,斷他命根。外道尚三月安居,且蟲鳥亦有巢窟止住,沙門釋子云何如是諸慚愧樂?持戒比丘以此白佛,故制三月夏安居也。文云有通訶別制出在尼律者,通訶謂比丘尼亦如是,不應一切時人間遊行,乃至聽三月夏安居。別制者,尼八敬戒中,第七比丘尼不得在無比丘處夏安居,第八比丘尼安居竟,應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見、聞、疑。然尼八敬制之於後,而僧安居制之於前,今云通訶者何?葢安居通制,出家僧徒訶一眾,則五眾通訶矣。
○安居法
如佛言: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後三月。
釋 安居者,形心攝靜曰安,要期住此曰扂。靜處思惟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䇿進心行,隨緣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馳散亂道妨業,故律通制三時。文偏約夏月者,據緣發起情在三過,然以三際分之,一夏四月。何為但結三月?斯含二義: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後開一月,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設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急用難常准,故如來善順物機,開其一月續結令成。復於一月內聽三重安居,初四月十六一日是前安居,十七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一日名後安居。前安居者,住至七月十五日名前三月。後安居者,住至八月十五日名後三月。其中安居者,以後足前住滿三月。
按西域記云:前代譯經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臘,斯皆邊國殊俗,不達中國正音,或方言未融,而傳譯有謬,正應安居也。然今有入安居時作蠟人,至七月十五日取以視驗一夏之功過者,豈止迷制犯非,抑且不別臘蠟矣。
十誦律:佛制五眾,並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眾,突吉羅。
釋 引十誦者,明收小眾。本律尼不安居犯波逸提,此違八敬嚴訓故;餘四犯突吉羅,由不護世俗譏嫌故。准制如斯,未有夏際不安居而名釋子者也。
明了論云: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帀,妨修行道;三、多蚊蟻,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人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已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主供給藥食。並不可安居。
釋 佛世僧徒,或受請安居,或擇處結夏。今文引論出五過者,為明如法方成安居也。初過謂往返乞食,途涉疲勞,致使心形俱不寂靜。二過謂居家來往,默之恐招譏,談之復礙道,虗費時功,本業未辦。三過謂害物傷慈,違本制緣。四過謂聞解期入,訓必由師,止作義深,非學莫曉,故擇具德者而為所依。五過謂四事資生,咸藉信檀,若處乏施主,則助道為艱。是故有此五過,並不可安居。反之則修道獲益,亦利居家得植福田也。
律本云:安居有四種:一、對首,二、心念,三、忘成,四、及界。並有據緣,如下具列。
釋: 此總標,下別列。然此安居儀式,諸部未全,唯義淨律師親遊西域,見聞躬行,已經多次。後請梵本歸唐,翻譯有載,今續依行。
續 准百一羯磨云:明日安居,今日受籌。其籌不得麤惡曲捩,以香水洗,安靜槃中,鮮花覆上,以淨物覆之文。准下法式,應四月十五日於集眾所,正中上面供娑婆教主本師釋迦牟尼佛位,正中下側供護法韋䭾尊天位,左右敷眾僧座,鳴槌集界內僧,於中設一低桌,將籌槃置上。上座應索欲問緣,答云:受籌羯磨。眾中堪羯磨者作如是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