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
論:「恒依心起」等者。
論:「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者。
問:《瑜伽》但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諸心所所取別相?
答: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
疏:「《顯揚》十八有頌」等者。
按彼頌云:「依多境了別,各為自業生,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論曰:心所有法依止,能緣多境八種識故,各各造作自業而起,依心而有故名心所有法。不應更思彼所緣境,由彼與識等緣轉故。
釋曰:唯以一義立心所名,言「等緣轉」,顯彼心所亦緣總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者。
《中邊》第一但云心所亦緣別相;《瑜伽》第三但說:別境緣可樂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了可樂等。
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同一所緣?
答:有義說:同所緣總論此境,不言此境別相亦同。又,心王、所取總、別義,總而為四釋: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說識了總相,《瑜伽》但說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總,此論雖云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釋論者意即不依之。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中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說,理不可違。三云:心所同前第二師說,心王亦緣總、別二相,故下論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相?解餘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上下文有眾多,故知心王亦緣別相。《大論》等說,皆約心王自力而說,設無心所,自力不能取別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說,心所非但緣自別相,如心能緣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緣,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說令心等起歡、戚等。既說「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令依後說,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緣、不緣不應理故。論說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說,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緣,皆不違理。
問:由相應力互取所緣,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
解云: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相說別,受等不同。又釋,由相應力能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說,但言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
問:既爾,同聚心、心所行,行相皆同,應成雜亂?
答:行相、境相,兼正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取法行相各別,第三卷說,勿觸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說,並不相違。
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餘之三釋既無誠說,固難依准,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餘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云:心、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本教無說,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
論:「領順境相至不苦不樂」者。
問:身識一時領順、違境,何受相應?
答:傳有二釋:一云:無有一時能領二境,故隨一俱;二云:即一時中能領二境,境俱至故,隨其勝境但一受俱,如五俱意隨何境勝而受俱,故此亦應爾。
問:受有五受,何意合之?
若爾,何不言喜、憂、捨?
答:以輕從重,以狹從寬,樂、苦通於多地識故。
疏:「對法至集色所依」等者。
按彼論云: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無色所依,建立心受。
釋曰:身心皆以積集為義,故色、無色皆云「集」也,從二所依得身心稱。
問:第六依七,七何名心,無集義故?
答:剎那相續,前後眾多,得名積集,或據本識,或意根中通七、八識,故名集心。
疏:「受寬根狹」者。
如三受門,苦、樂二受含憂、喜故,而言根者即不如是,二十二根喜、樂、憂、苦各別立故,故寬狹異。
疏:「不俱起故,非無漏攝」者。
問:夫無漏心必有輕安,輕安調暢,俱時五識何得有苦?
答:相應之識調暢苦無,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疏:「若互相顯,隨其所應」者。
七色、命根據不生斷,以顯信等亦通見斷難,地前信等八,見道已永不生故,信等緣縛斷顯七色、命不名見斷,能縛有故。
疏:「不可說六至無學身有故」者。
牒外所明,所明意云,無學學圓,得名非斷,命在彼身,非斷何失?
疏:「五根亦應爾」等者。
疏主質也,無學亦有色等五根,五根亦應通不斷攝,此既不爾,彼何乃然?
問:「非所斷」者,理有二義:一、無學身中有漏性者,在無漏身,名為無漏,亦名非斷;二、體無漏亦為無漏,而非是斷,無學色根許非斷攝,斯亦何過?
問:佛色、命根豈非無漏,云何八根不通非斷?
答:通三乘明故非非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七云:幾學?學為義?
釋曰:二十二根中幾學等三?復以學等而為境義。論答: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
釋曰:信等五根、意、喜、樂、捨還以學等三種為義,一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為義。
釋曰:一謂苦根,五識相應故不以學、無學為義,准此故知三受通三。
問:苦等體漏,何名學、無學?
答:在學等身有所進向亦名學等,故六十六云:「云何學法?謂預流等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戒等三學故。云何無學?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羅漢法,若墮一切異生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又,《對法》第二云: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學義,於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謂諸異生所有三性法,及諸學者染污無記諸無學者諸無記法,及無為法,是非學非無學。《對法》通前言求解脫,《瑜伽》據勝說見道上,作論者意亦不相違。
問:無學身中世間之法,何義而亦名無漏耶?
答:據無煩惱。故六十六云:問:羅漢世善以何因緣說名無漏?
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疏:「所餘不發惡行」等者。
彼論但云,所餘是有覆無記,不發惡行,身、邊等言,疏釋彼也。
疏:「五十八至准不發業」者。
按彼論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對法論》云:餘無記者是發業餘,俱生身見既無記性,明餘中攝,不能發業。身見既然,邊見亦爾,定隨有故,故不論之。
疏:「意識爾時至不善無覆」者。
問:若所引五識要與能引第六同性,如何五識三性容俱?
答:今此中意不得所引與能引,意一向異性,非是必定令其同性,或順三性不俱師義。
論:「由無分別至有分別故」者。
疏中所釋意明約識迫悅等差,故成樂、喜、苦、憂等別,不障意識有無分別、輕微,唯動名為苦、樂。有不悟者而輒彈云,後師釋云:非但五識逼悅尤重,無分別故,意中苦、樂亦無分別及尤重故,如下論明,故應總云分別、尤重名為憂、喜,無別、輕微名為苦、樂。
詳曰:尋前疏明,知後破非。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者。
問:捨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
答:有義:理實非無差別之義,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疏:「瑜伽五十七未至十一根」者。
按彼論云:問:未至地幾根可得?
答:十一。
釋曰:謂信等五、三無漏根及意、喜、捨。有云:除意取樂,理實應說有十二根,亦有意故,而不說者意根通顯八識自性,未至地中唯有第六,故略不說。
詳曰:今取前釋,夫有心所如有心王,若不云意,恐疑有所而無王也,縱無其樂,理無妨故。
問:何不言有眼等及命?
答:無託彼生,故不說有。
問:但言十一,云何得知喜八其數?
答: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教為證?
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死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釋曰:經中雙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是其一。《顯揚》、《對法》大同不錄。
問:初根本定如何一受分成喜、樂?
答:如《燈》具辨。有義應前後起時差別故,謂若有時悅身不遍,但名為喜,乃時周遍說名為樂。
詳曰:此論自云悅身心故,辨喜、樂二既違所學,故叵依也。
問:初二根本身心兩悅分成喜樂,雜受苦處逼迫身心應分憂苦。
答:如《義燈》云,違順差別,種有同別,應釋此疑。又,解初二根本五識,歡悅根動,勇意分二,雜受五,全意迫微;意憂故,不成分二。
論:「第三靜慮」等者。
問:第三分本豈不悅根,根若悅者,何不云乎?
答:前之二定當動勇故,悅根方樂,故舉言之。第三安靜不唯對根,方稱為樂,故不言也,理實悅根逾於前矣。
疏:「六十六有此中通論」者。
六十六中亦言傍生苦、憂相續,故彼論云: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疏:「五十七說與地獄同」者。
疏:「一根善、不善」等者。
按彼論云:八唯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一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無記,無記為義;二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
釋曰:八謂信等及三無漏,五謂五受,除憂取意,一謂憂根,又五,謂:身、男、女、鼻、舌;一謂:眼、耳,據表業說,命不相應,故不言義。
論:「論說憂根非無記故至傍生亦爾」者。
有義:今助前師救初難云:論:隨轉理言善、不善,實通無記,救後難云:憂為第八,捨為第三,說憂定成依多分說,謂除生死,餘位憂根,恒相續故。
詳曰:今助後師責前師曰:論據何事須隨少意?又,復主捨何擯不取,豈不主意而相例乎?又,餘七成不據多分,何獨憂根約多分耶?故救未可。
疏:「八根現種皆成就」者。
問:命根依彼第八種立,如何言八皆現種成?
答:現八名命,八種名根,合云命根故通種、現。
疏:「為純苦映」等者。
按彼論云: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當知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轉。
釋曰:「等」言,等彼純苦鬼畜,彼中賴耶雖有捨受,為餘識中苦受猛盛,映奪不現,故言苦受,一向苦受,據容受言,略不云捨。
論:「無異熟樂名純苦」者。
此釋伏難。「伏難」意云:有等流樂何名純苦?故今答云:望無異熟得純苦名。
疏:「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等者。
顯五十九會五十八,言意中嗔、憂相應者,依隨轉等。按五十八云:又,十煩惱七唯意地,貪、恚、無明亦通五識。又,於欲界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
釋曰:苦據五識,憂唯第六,捨通六識。又,五十九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廣作其法,大同此論,第六所明,故不錄也。疏指此文云,五十八說依隨轉及麁相也。
疏:「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者。
按彼論云:若麁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問:文既明簡,許之何失?
答:五十七云:那落迦中無有段食,定地諸天亦復如是。諸那落迦多由先業力所任持而得久住,雖有廣大諸根大種損害因緣,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之為食,難可了知,是故不說。此文既云「諸那落迦」,故知後文而假說也。不爾,前後豈魚肉乎,言風等食,假說應知。
疏:「謂大眾部諸識並生」等者。
由識並生故,異熟後五識苦意憂得之相續,餘准可知。
疏卷第六
疏:「總歡教興」者。
論云:今應廣說是勸之辭。有疏言顯,顯、勸俱得。
問:論既自述,云何自勸?
答:假興賓主,或自獎發。
論:「如契經至四是遍行」者。
有義:初《起盡經》及此所引,皆云乃至廣說。廣說何事?由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緣別相,不爾,如何心王由思取正因等,由此定說亦緣別相,而無心所自不能緣,故諸論說但緣總相,心所緣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
詳曰:經示方隅,舉眼識生,不言餘識故云乃至,或論略引置乃至言,故《顯揚論》第一亦引此經云,如是應知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緣自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經,非乃至言顯王緣別。又,相有彼邪正及俱,故等言等,故論自云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為河漢。又,心起時未曾無所,何得據無心取說總,若無心所總亦不緣,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為善談,邪正等者,即總相也。
論:「此等聖教成證非一」者。
按《瑜伽論》五十五,亦說此名遍行也,即彼論云:問: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法俱起?
答:五,謂作意等。
論:「理謂至必有思」等者。
問:何以得知觸謂三和,乃至思者,令心造作?
答:按《瑜伽論》五十五云:「作意云何?謂能引發心法。觸云何?謂三和合故,能攝受義;受云何?謂三和合故,能領納義;想云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思云何?謂三和合故,令心造作,於所緣境與隨領納和合、乖離。」
疏:「《顯楊》第一引證說有」者。
證有遍行,即彼論云,如經中說,苦於此作意等。又說由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眼等識生,如經說有六觸身;又說眼、色為緣,能起眼識,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又說觸為受緣,如經說有六受身;又說受為愛緣,如經說有六想身;又說如其所想而起言議,如經說有六思身;又說當知我今六觸處,即前世思所造故業。
論:「次別境」等者。
《瑜伽》五十五、《顯揚》第一明五體業,與此大同,故不錄也。然《顯揚論》引經為證,此論所無,故引之云:如經說欲為一切諸法根本,如經說我等今者,心生勝解,是內六處,必定無我。
釋曰:以無我觀,緣無我境,而生勝解,定知六處皆無我故。如經說諸念與隨念,別念,念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為性。
釋曰:追憶曾境名為隨念;憶別別境,名為別念,或初總相念;後別相念,憶不忘等,念之別名。如經說諸令心住與等住,安住近住及定住,不亂不散攝寂止,等持心住一緣性。
釋曰:繫心住內,不外馳散,名令心住;挫制其心,漸細異前,遍攝令住,名與等住。然為失念,於外散動,復還撿攝而住內境,名為安住。先親近念住,即由此念,數數作意內住其心,不令此心遠住於外,名為近住;五塵等相,令心散亂,先於彼相,為過患相,相增上力,挫折其心,不令流蕩,名為定住;欲恚害等,令心擾動,故先於彼,為過患想,想之力故,故於尋思諸隨惑等,正直其心而不流逸,名為不亂;由極寂靜故心不散,即正攝持,名攝寂止;平等持心名為等持;明前諸心,悉於一境,繫心令住,名住所緣。如經說簡擇諸法最極簡擇,極簡擇法遍了、近了、點了、通達、審察、聽敏、覺、明、惠行、毘鉢舍那。
釋曰:能正思擇彼淨所緣、善巧所緣或二所緣,名簡擇法;於前三境而簡擇彼真如實性,名最極擇,謂於苦諦及差別苦相,簡擇契經諸苦體性,名極簡擇法;於所緣境周遍尋思,名為遍了;於前遍了所緣之境,委細推求,漸真漸近,名近了也;了心、心法名點了也;知心、心法所緣之事,名為通達,謂能定取盡其所有,名為審察。先後漸次於彼義中,無忘失故,名為聰叡;堪能簡擇俱生之惠,名之為覺;習所得惠名之為明,謂能披誦、問論、決擇,而於其義轉增明了,故名惠行。毘鉢舍那此翻為觀,如《大論》中具廣釋也。
疏:「若言如愛至為諸法本」者。
牒彼外難生起下文,外難意云:汝既以愛例欲非遍,如何經說欲為本?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者。
有義:論下釋念令心明記,彼宗亦云能明記者,約心等故,所明記者即諸法故。若由此故心等明記,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樂論宗者,應善思擇。
詳曰:彼勝發起本是作意根之業用故,然復待餘勝解有喻故無窮失,我宗明記非心本業,故雖待餘念無其類,無無窮失。
疏:「心許前有體上更立用」等者。
問:心體立用,自許非他,何得為證?
答:前已廣成,為證無失。
論:「根力覺支至非即心」者。
問:破何計耶?若破本師,本師心所皆體是心,惠等同喻,所立不成。若破末計,有相扶失,未許心所離心有故。
答:准疏所明,破末計中立三、四等心所之師。惠等依思,非即心故,喻無其過。有義:但破本計,然喻無過,前來成立惠等別有,故得為喻。又,解彼宗以經為量,說定即心,餘別有體。
詳曰:前雖屢言惠等心所,而未成立離心有體,何非喻過?又未見教經部師中唯不立定許餘心所。二釋俱難,故依疏善。
論:「如是至三十一句」者。
總別之言傳有二釋:一云:二二至五,名之為總;一一別起,說名為別。二云:起一至四,名之為別,合起五種,說名為總。
詳曰:後解為正。
問:且合緣者,境二或四,豈不違彼同聚心法一所緣耶?
答:本質境一,對能緣者,義分四等,名所樂等,理固無違。且如一境,謂:欲觀察,即名所樂;勝解印持,即名決定;念明記時,即名曾習;定注惠擇,即名所觀。由斯同聚心法境一。
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
准此師意,非但二通,即成事智亦非五識相應之惠,因果五識皆無惠也。或但因無,果位許有,是故後師以佛五識成事智難。後釋理優。
論:「遮等引故至故客有定」者。
定差別者,而有多種,如《燈》具辨,更有同異,如《瑜伽》、《抄》。
疏:「《佛地論》說除漏盡通」等者。
按彼論第三云:如是其餘靜慮解脫,無諍願智通無礙等,多分攝在妙觀察智,神境智通多分攝在成所作智。漏盡智通、漏盡智力,若說漏盡相續中有四智所攝,若說彼緣漏盡涅槃,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釋曰:妙觀察智作用強勝攝多功德,神境智通緣外塵發,有同五識多在成事。相續者身,在漏盡身,名為漏盡,故四智收。若緣漏盡涅槃法故,名為漏盡,故平、鏡攝。二緣真強,又得二智具涅槃故。《疏》所引文撿者誤也,應依今敘。
論第六
論:「善謂信漸」等者。
問:此善等法為論自施,為論經說?
答:本經所明,後論引釋。故《顯揚》第一引經證云:如契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慚於所慚,愧於所愧,無貪、瞋、癡三種善根,起精進住,有勢勤等適悅於意身及心安,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相。又,除貪、憂心依止捨,由不害故,知彼聰叡。
疏:「此約立依至理須相合」者。
三根、精進頌隣次言,名為合說。四俱為依,立捨等故。不爾,不悟四皆為依,名理須合。
疏:「除無癡」者。
彼說無癡以惠為性,非自性善,所以但十。
疏:「正理論師說有十二」等者。
即彼論云:頌說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厭背,如緣苦、集;欣謂欣向,如緣滅、道,此二互起必於一心,不得俱生。雖唯是善,非遍善心,故善大地法中不別標顯。
疏:「婆沙別說有欣厭」者。
彼二十八云:有別法名厭,非惠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有別法名欣,非欲、非無嗔,是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道說苦、集忍智,名為能厭;滅道忍智,名能欣者,由彼忍智厭、欣相應,名能欣厭,忍智實非欣、厭自性。
論:「唯善」者。
亦遮經部信、精進,二通三性故。故《成實論.信品》中云:信通三性,精進亦爾。
疏:「是境第七」者。
問:既為信依,何非依七?
答:雖信依起,然信所緣,名境第七。
論:「樂善為業」者。
按《顯揚》第一,信業有五云: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趣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後之四種,此樂善攝,為樂於善,方起四故。
疏:「即是論中堅固信」者。
即《攝大乘》第七頌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又。按《瑜伽》五十七云: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於如來所淨信深固根生建立。一切世間,若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無有如法能引奪者?答依信根說,此顯其信於聞、思、修勝堅固義。
論:「一信有實」等者。
具如《疏》明,有義彈云:或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謂於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收,非如有宗,故無有失。《疏》說為攝虛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
詳曰:《疏》說本空,空無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虛空,三諦所攝。又依識、如所立虛空,假名虛空,非實空也。設據依如、識變,虛空言諦攝者,亦不盡理。隨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真如許四諦攝,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本無,何得名為因果理耶?若言非是因果理者,如何說云四諦真理即因果理?由斯從寬,不言諦故,於理無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
問:於所依境何故次第起忍、樂、希?
答:要決方希,又因果爾有斯次第。
問:於實等三,信有起不可如所說,既信皆起,但舉因果而以明之,如何忍、欲、而有、不有?
答:初約總知法體理、事,故但信忍,後別觀德、自他有能,故信樂欲。又初實中亦包四諦,苦、集不樂,故總言忍。
論:「三信有能」等者。
信有力言,總有二釋:一、依人辨,如《疏》所明;二、約法說,故有義云:或有力言,即所信善,謂信善法能得,能成有為無為、世、出世果,起希望故而修習之。雖非論文,亦不違理。
論:「忍謂勝解」等者。
問:此信因果為俱異時?
答:釋具《燈》、《疏》。有義:准下俱起,初師必同時,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信不生故,由此信等,必欲、解俱。若依後師,亦許異時。設於事理,未決定時,信亦生故。
詳曰:後師因果同、異無違,前師必同,理便焉有,何所以耶?但言決定,方有信生,不說言欲、解要俱時起,先決,後信,豈失於決,方生信義。設依彼文,但可因並,准何說果,亦俱生耶?由此言之,否臧可暏。
論:「慚等雖善,非淨為相」者。
問:若慚非淨,如何前難云:若令心淨慚等何別?
答:慚既稱善,何得非淨,然不似彼,淨為其相,與信不同。由斯難、答,望義不同,故無有失。
論:「止諸惡行為業」者。
准《顯揚論》第一,業有五種:一、斷無慚障為業;第五、增長慚為其業;中間三種,同信中三,故彼論中指同前信。
疏:「即是二緣」者。
《顯揚》自法等二,是慚緣也。
論:「止息惡為業」者。
《顯揚》業五:初斷無愧;後增長愧;中三同前,餘善之業皆有五種。但初、後業望除自障能自增長;中三皆同復不錄之,准前可解。
論:「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者。
有義:訶謂訶責,厭謂厭離,見世間人及世間法,訶責暴人,厭離惡法,故於暴惡而生輕拒。而彈《疏》云:謂自厭惡此定不然。自厭惡者,即是輕拒,愧之自性,非世間故。今者既顯世間訶厭,故前為正。
詳曰:惡法違己,得世間名,為先厭之,後方輕拒,何理不得?故下文云,於己益損名自他故,故惡名他名世間者,而無有失。又厭、輕拒二義不同,若不先厭,何乃拒之?
疏:「由前一理二教」者。
即前標宗而是理也,二教可知。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者。
此說彼論據因果言,非彼論自約因果辨,彼論所明,如前疏引。
疏:「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者。
此質意云:念住亦用無嗔為體,應同大悲,非根所攝。
疏:「念住依惠故,根所攝」者。
此師以彼《對法》為正。按彼第十四出念住體云:於一切種愛、恚俱煩惱并習氣不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惠等為體。
釋曰:總以五法:無貪、無嗔、大捨、定、惠而為體也。
疏:「且依約影顯非真理文」者。
會《瑜伽》也,按五十七云: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故。會之云,影顯非實,舉佛餘德依惠根收。顯此念住,理亦爾也。
疏:「此亦不然」者。
後師非前,未出所以。
疏:「如五見至此無癡亦爾」者。
前師舉見,證無癡實。
疏:「或作善事至非要聖果」者。
隨因果位,所修事畢,即名為滿,非唯聖極,方得滿名。
疏:「若言勤至然此中」者。
問起生下,言然此中者,意云:此中勤者,是何勤耶?文省略也。
疏:「乍可名純」者。
雖非是精,猶勝染法,名乍可純。
論:「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者。
有義:「欣大菩提」名無足者,且依勝說,理實數數入無漏觀,令觀增明,亦名無足。不爾,定姓無無足故。
疏:「并前合為五解」者。
前者論、經所列五名。
問:後之四義,解前五位,何得所釋,為能解耶?
答:即所列五即是解彼精進之義,故合為五。
疏:「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者。
其難意云:前摽不放,以勤為初,何故後結無貪為首?
疏:「答以前至從近而結」者。
此答意云:依次前云,若善依持之文結故,無貪為首。
論:「靜住為業」者。
有義:問:寂靜住者但可名性,如何名業?以性顯業前後無,故《集論》中但云:「不容雜染所依為業。」故此論主應是錯也。
詳曰:若以令心平等三種而為其業,可如所責。靜住既非平等等三,如何難云以性為業?又,靜住即是不容染義,《對法》何殊獨責此論,由斯諸論,文雖少異,義理大同,幸不致惑。又,性顯業亦復何違?如第七八識思量、了別為性相故。若云心所無如是者,理亦不然。如此論中,忿以憤發而為其性,《對法》即以憤發為業,豈不性、業同憤發故,二論互舉。又,此明惱暴等為性,䖧螫為業,《五蘊論》云:發舉惡言尤䖧為性,亦是性、業二論互明,此何不許?由此觀之,論實非錯。
疏:「非謂行也」者。
行非平聲,應從去聲讀。
論:「初中復位辨捨差別」者。
顯平等三別之所以。故《雜集》第一云:心平等性者,謂以初中後位辨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疏:「對法第十至為貪憂」者。
按彼論:解七覺支中捨覺支云,捨是不染污體,永除貪、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有《疏》本云:《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者誤也。
疏:「以憂根亦有捨」者。
憂通善故。
論:「雖有義別至故不別立」者。
准《瑜伽論》五十六中,依嗔、貪等立餘染法。應翻為淨,為無異故,故此不言。即彼論云:多隨嗔、恚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有諍,多隨愛見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有愛味。多隨貪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依耽嗜,餘處有文類知不錄。
論:「欣謂欲俱」等者。
問:何故根本、隨惑不次而翻之耶?
答:同類隣明。欣、不忿等無嗔分故。故次欣後明不忿等,厭、不慳等俱無貪分,故次厭後明不慳等,餘准可悟。
論:「不恨惱嫉」等者。
准《瑜伽論》八十九,依嗔而立七差別法,亦合翻之,依於無嗔,立於善法,故言「等」也。即彼論云: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鬪訟違諍,故名憤發,於不順言性不堪忍,故名惡說。於罵反罵於嗔,反嗔等名為不忍,為性惱他故,名抵突。性好譏嫌故,名諀訿。心懷憎惡,於他攀緣不饒益相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恚尋思。心懷損惱;於他攀緣惱亂之相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害尋思。
論:「不慳、憍」等者。
亦等《瑜伽》八十九說,依貪所立諸煩惱法翻立善中,即彼論云:「現行遮逼有所乞匃故,名研求,於所得利,不生喜足,設獲他利,更求勝利,名以利求利……耽著財利,顯不實德,欲令他知,故名惡欲;於大人所欲求廣大利養恭敬故,名大欲,懷染污心顯不實德,欲令他知,名自希欲;於自諸欲深生貪愛,名為耽嗜;於他諸欲深生貪著,名遍耽嗜;於諸境界深生耽著,說名為貪;於諸惡行深生耽著,名非法貪;於自父母等諸財寶不正受用,名為執著;於他委寄所有財物規欲抵拒故,名惡貪;於所緣境深生繫縛,猶如美睡隱翳其心,名不應理轉;心懷愛染,攀緣諸欲,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欲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親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親里尋思。心懷染污,攀緣國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國土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義,推託遷近後時望得發起意言,餘如前說,名不死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他,若劣、若勝起發意言,餘如前說,是名輕蔑相應尋思。心懷染污,攀緣施主,往還家勢起發意言,隨順隨轉是名家勢相應尋思。」
問:此中言貪與根本貪而何別耶?
答:彼根本貪名不善根,此即不爾,故有別也。
論:「不覆、誑、諂」等者。
即《瑜伽論》六十二中及八十九憍、許亦是入所翻中。六十二云:云何為憍?謂於增上惑毀犯尸羅,由見聞疑他所舉時,遂託餘事假他餘事,惑設外言而相誘引。云何為詐?謂怖他故,或復於彼有所希故,雖有犯重而不發露,亦不現行,非實意樂詐於有智,同梵行所現行,親愛恭敬耎善身、語二業。八十九云:心懷染污為顯己德,假現威儀故名為憍。心懷染污為顯己德,或現親事或行耎語,故名為詐。
問:二文何別?
答:初約覆罪;後為顯德,故二文別。
疏:「《對法》解慢」等者。
按彼釋云: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疏:「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者。
意云:本、隨總二十六,於中十一翻入其善,《疏》文倒也。應云合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
論:「相用別者便立之」者。
問:不放逸等無別相用,云何立之?
答:前云無用,無彼四外別體之用。今云有用,有彼同體,差別之用。
問:雖用有別,體相還同,如何別立?
答:相之與用,隨有一別,即立善中。非相、用二,全別方立。
疏:「下之八法或復十法」者。
八謂大隨,十加邪欲、解。
論:「論說十一六位中起」等者。
問:此師善法極多幾俱?
答:如《疏》具明。有義:於無漏位容九俱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無第二故。有漏定心容八俱起,除捨、不逸、慚、愧隨一,散善容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
詳曰:此望《疏》談,隨顯少差,義無越也。而《疏》意云:由此師引六位為證,恐惑者云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信等故,云此師而皆許俱也,即顯六位一一容與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說十一俱起名「皆」。九、八、七俱理准可悉,故不縷言,故亦無咎。有云:《疏》主許十一俱,此乖本旨。豈可《疏》主不解前師慚等,不並言十一俱。
疏:「雖慚與愧至合一位攝」者。
此釋伏難,難意云:慚、愧二法,起既不俱,何故六位合居一處?故此答生。
論:「應說信等至十遍善心」者。
問:忿等依嗔立,瞋位忿等無,行捨等依他,四法無方起,答設爾何失?若爾,云何十遍善心?有義問答,展轉釋之,文多不錄,但寫意云,忿等嗔分,與嗔不俱;捨等義別,故得俱起。難捨等義別,可名為假,忿既別生,應非假攝。
答:以體即嗔,無別名假。難:嗔既不俱,云何體嗔?
答:即說嗔體,名忿等故。難:既忿即嗔,如瞋非假?
答:說嗔作忿,忿何不假。難:忿時無嗔,云何說嗔以之為忿?
答:從瞋種生,說嗔作忿。難:受受種生,名受非想;忿嗔種生,名嗔非忿?
答:忿嗔種起,義別名忿;受受種生,領納非想。
詳曰:忿嗔種生,假不俱者,不害應然,離無瞋無應二不並,豈可不害別有種生?由斯不得言瞋、忿二,種同不俱。故應說云:忿等依瞋境,行麁違而不俱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行捨等二,准此應知。
問:《瑜伽》五十六云:問:諸法誰相應?
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既不相應,云何俱起?
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自有俱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俱,非相應故。
問:四事闕何?
答:相應四義,闕事等也。不害、無瞋無別體事,捨、不放逸,對勤、三根亦准此知。望餘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不害、捨等,亦具四義。
論:「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等者。
問:何故《瑜伽》五十六云:「謂輕安俱三摩地及彼眷屬,并彼果法所不攝義,是欲界繫。」既云輕安所不攝故,方名欲界,云何言欲得有輕安?
答:如《疏》明。
疏:「然自有尋伺等有長短」者。
遍三地有,名之為長,雖三地有而不遍者,故說為短。即如輕安初尋伺地,而不遍有,故名為短。
疏:「第二又解定所引善」等者。
此解定引證因五識,成事智俱,通證因果。
疏:「此據因位」者。
結定引因。
疏:「若在佛果,此為正義」者。
明其第二成事智因以下,正義許成事智,在佛方有。
疏:「或初地時」等者。
顯成事因,亦證因五。
疏:「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
顯釋成事在因位,非及明非理。
疏:「彼前但據至非為盡理」者。
釋前難也,并會前釋欲,無輕安之所以也。
疏:「第三又解」等者。
此釋意云:文雖總言五有輕安,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總意別,故不違前。
問:三解何正?
答:而有斷云:第三為正,初說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何煩更說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言欲界無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有義釋云:三皆無違。初標宗故,未論因果,故說善言。大地菩薩生欲界中,無漏引生亦無有失。會前文者,如《疏》具明。
詳曰: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劣思可知之。
疏:「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者。
餘樂捨受得有輕安,言即通果,指有之心。
疏:「若爾鼻舌至如何通」者。
顯是通果方有輕安,理非善正,有相例失。
疏:「苦根雖名無漏至五識不俱」者。
五識不俱而有二義:一、五總不與輕安俱也,由有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俱,非餘捨、樂不容俱也。前釋善也,故《疏》下云:然實菩薩至但除苦受。若准後解以顯菩薩五得有訖,然實等文豈不煩賸,故知前善。
疏:「不斷違文」者。
違《對法論》惡趣之報,皆見斷文。
疏:「善染二因至皆名為斷」者。
總望因果皆得斷名,約四斷義,別別明之。如下及《燈》,故此不敘。
疏:「不生名斷,其因亦斷」者。
據不生故以釋斷義,無想天因入見名斷,永不生故。
疏:「《百法》等說」者。
《百法》顯癡通於利鈍,故安鈍利兩惑中間,《唯識》明癡是不善根,故貪、嗔下,慢等上列。
疏:「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者。
有義:今解此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煩惱貪。
詳曰:如名起義,既云貪佛,豈有貪法非是染執,名為善耶?若但欣求不起染執,誰言此等名之為貪?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為分別?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者。
釋此貪等聖教非一,大意無著但廣略異。蓋作者意取尚不同,今引異要同繁不取。《顯揚》第一云:業有五,能障無貪為業,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道為業,增長貪欲為業,餘嗔等業皆有五種。初後二別;中三並同,思作可悉。五十五中貪由十事生:一、取蘊;二、諸見;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過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支;九、資具;十、後有及無有。
論:「云何嗔」等者。
五十五中由十事生:一、己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妬;九、宿習;十、他見。又五十八云:謂有四種,具如《疏》列,略為二釋:一云:一、於損己他見;二、損己他有情。上損己言談下兩處,一云於損己,二他見他有情,餘二可悉。
疏:「獨頭無明迷理」等者。
問:前第五云:獨行無明而有兩種:謂主、非主。非主無明通於見修,云何今判唯迷理耶?
答:且然。《瑜伽》是主者說,五十八云: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惱相纏相應;二、獨行,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惠士夫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又非主者,多迷理起,從多分言,由斯《疏》中不言唯也。
疏:「邪見撥無至諸雜染」者。
有云:邪見總顯五見,若云邪定唯顯邪見,餘之四見何以不說?若等言等,何邪見後舉鈍等利?又《雜集》云:「邪決定者,謂顛倒智。」而總相說不言邪見,故知邪定同彼通五。有義救云:《疏》無有失,邪見多由疑惑生故,故邪定言,但說邪見餘見等等,戒禁取等,設無疑者而亦生故,故此不說。
詳曰:更助救云:《疏》邪見言通含五見,見不正故,並得邪名。
問:何教為證?
答:《瑜伽》五十八云:邪見者一切倒見,於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薩迦耶等四見;二者損減,謗因果諸見。亦如《雜集》顛倒智言包於五見,《疏》若不置邪見言,而恐惑者不知邪定因於見也。若五別說,復繁言論,但云邪見文約旨明,理固無爽。又五十八云:有四無明,若於不見、聞、覺、知義中,所有無知,名無解愚;若於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於顛倒心所有無智,名染污愚;不顛倒心所有無智,名不染污愚。
釋曰:四倒等惑相應無明,名為染污;所知障者,名不染污,對二乘說,更有餘釋。如《瑜伽》、《鈔》。
疏:「或遠從根本說」者。
《對法論》言: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者,據本說也。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者。
問:三品、我、德合有五事,按《瑜伽論》五十五中,七慢依六事,前四同此,五已得未得顛倒,六功德顛倒,何乃不同?
答:此合彼開。德分二種,故不相違。
問:又彼論云:當知二慢依勝有情事生,餘各依一事。
釋曰:二謂卑慢及慢過慢,五蘊於彼何意別耶?
答:五蘊委陳,《瑜伽》粗示。又慢有二,故五十八云:慢略有二:謂:亂、不亂。不惑亂者,謂於下劣計己為勝,於等計等,而生憍慢;惑亂慢者,謂餘六慢。又由受用鄙劣資具,自謂尊貴,名惑亂慢;若由受用勝妙資具者,自謂富樂,名不亂慢,亦由邪行謂後有勝,名為惑亂,若由正行謂後有勝,名不惑亂。
問:於劣謂勝,於等謂等,此稱境知,無高舉故。何名為慢?
答:《順正理》云:如是雖實,劣等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失?又《正理論》,邪、增上慢各為二釋:增上二者,一云:於未證得殊勝德中謂已證得;二云:於證少德謂已證多。邪慢二者:一云:謂諸惡行名為無德,彼成此法,謂已有斯殊勝功德,特惡高舉;二、即如前全無謂有,然即大乘義不同者,思可知矣。慢類等義,具如《燈》也。
論:「云何為疑」等者。
問:《瑜伽》五十八云: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預,此中何唯云諦理耶?
答:即此諦中攝彼五盡。相攝云何?
答:寶滅道收,作用謂業,即是其因及於皆過去集諦攝,總相而言,過為現因,未來及果苦諦所攝。故《雜集論》第一云:「諦猶豫者,亦攝於寶猶預,如其所應,滅道諦攝。」
論:「猶豫簡擇說為疑故」者。
即《瑜伽論》第八說云:謂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者。
有義:多受苦者通五趣苦,一切苦果無不皆由惡見生。故《佛地論》說:業、惑及果,一切皆由我見生故,處處皆說由惡見力生死輪迴無休息故。
詳曰:若通五趣三苦遠因,而有義無失;若依欲界三塗等,苦為近因發。今依《疏》辨,然觀此論疏說為優,論云招苦,招苦之者是分別故。
疏:「分別俱生如《顯揚》第一說」者。
意顯俱生、分別二我皆緣五蘊,即彼論云: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計我、我所,染污惠為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論:「此見差別有二十句」等者。
如《對法論》、《疏》、《燈》雖引,讀猶難悟。今重略明。彼論問云: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捨或役,世間說彼是我所故。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餘蘊各然。
問:我與我所行相不同,如何是我復即所耶?答有二釋:一云:如色蘊中根、塵等別,且身為我,餘色為所;二云:談一一蘊皆有一我、三所差別,不言三所即是當蘊我之所也,而是別蘊我之所故。後釋為正。
問:若爾,如何我在中住遍體隨行?
答:且色為所,是受等我在中而住。
問:色受等別,如何遍體稱隨行?
答:如藥處銅隨行體遍,理亦何失?由斯說云分別行緣蘊等,顯二十句、六十五句有差別也。
問:分別行等誰所說耶?
答:是佛法者談彼外道,計我差別,有斯不同?令學者知說斯言也,亦非外道自說計我有二十等句之差別也。皆內談外,為令遍知,有棄捨故。
疏:「六十二見」等者。
按《大智度論》第十五云: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四,我、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身見、邊見二種合六十二。
疏:「以為何證」等者。
按五十八云:愚夫於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我見,餘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又總結云:此十煩惱皆迷苦諦見苦所斷,既云迷苦見苦所斷,故分別惑其理極成。
疏:「等十四不可記事」者。
如有問彼十四事者,不應為釋,無義利故,名不可記。其十四者,按《大般若經》云:世界常耶、無常耶、亦常無常耶、非常非無常耶,為四。世間有邊、無邊等,為四。如來死後有耶、無耶、亦有亦無耶、非有非無耶,為四。命與身一為一、命與身異為一。合為十四。
疏:「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等者。
按彼論云:「邊執見者,謂六十二諸見趣中,計度前際諸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諸有想論、無想論、非想非非想論,斷見所攝。邊執見者,謂七事斷論,此邊執見唯分別起。」邪見分別不待言成故不錄也。
疏:「彼文又說梵王常」等者。
彼五十八云: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為常,為恒,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諦。
疏:「依現在至過」者。
即《瑜伽論》八十七云:云何當有前後際俱行者,謂如有一作是思惟:我曾有誰?誰當有我?今此有情來何所從?於此沒已去何所至?又《毘婆沙》百九十九: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或名前際,或名後際,是未來前過去後故,或未來因,過去果故。
論:「四遍常」者。
問:《瑜伽》第六云:謂或依三品靜慮起宿住念或依天眼,不言劫數,《顯揚》、《梵網》亦然。按《長阿含》云:或有沙門、婆羅門等,以三昧力能憶四十八成壞劫事,其中眾生不增、不減,常聚不散,第四直以捷疾智見,說一切常,何乃不同?
答:宗計既殊,不煩和會。或外道執品類不一各敘一計,故《瑜伽》云:「或依天眼。」既置或言明計非一,且敘一也。《婆沙》等別,准此應知。不同,無失。《瑜伽》等論不言劫數,但略故爾。故〈第六〉云:如經廣說。故知略也。說餘見差,類此應悉。有義會云:《瑜伽論》等依《梵網經》,謂本計師說依定心,以伊師迦等本上古仙,由得五通,不如實知,而起計故。《毘婆沙論》依《阿含經》通本未計,說依散心,諸後學徒依先傳授,別起計故。二經影略,義無失故。
疏:「大種常無常」等者。
問:既不云我,云何邊收,非我後故?
答:文雖不言理,實是彼計蘊我者起斯計也,故得邊收。
疏:「其全常至如何全常」者。
亦有本云如前全常,疏既不同,略為三釋:一、應云「如何」,「如何」即是隨何之義,隨何全常皆有自我;二、應云「如四」,如四全常中皆有自我;三、應云「如前」,如前常言結指前也。三皆有理。應從多本。
疏:「一箇邊見至是何見」者。
而有解云。一箇邊見緣上下生。屬前文者不然此屬下也。牒以為問緣上為常。下為無常。從多分說。四分常中大種與心非上下故。或依梵說名上無失。然闕下義。
疏:「此雖非斷至是染惠」者。
非無常解皆名斷見,撥後永無方名斷見,故此非斷。
問:緣下無常與緣上常,二見俱耶?
答:不俱,無一心中有二惠故。
疏:「此總是我」等者。
總計五蘊而作一我,更無差異。蘊無不遍,如次名為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疏:「我有色」等者。
即有色我有彼想故,名為有想。
問:既云死後而有於想,復約於地如何得云「我有於想名有想」耶?
答:由我有想後隨生處,名為有想,非今時無後方有也。不爾,無想俱非八論,不應各八。
疏:「二我無色」等者。
疏:「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等者。
問:何為名一?
答:唯一意識餘五無故,故《婆沙論》云:「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
疏:「種種想在欲色界」等者。
故《婆沙》云:由彼諸想六四門轉,及緣種種境界起故。
疏:「純有苦至尋伺皆客得起」者。
論:「無想俱非各有八論」者。
疏:「見他得定」等者。
問:何故有想不言見他得定生等?
答:無想處一,故要見他,自方生執,有想不爾,何得為例?或影顯也,不及前釋。
按《婆沙》云:諸尋、伺者執色為我,見或有時,熟眠、悶絕、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雖有色而無其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由此故云:「死後無想。」准此未必計生無想方名無想,與前得定計無想別。前有苦等,亦准此知。
論:「俱非八」者。
列之如《疏》,按《婆沙論》略拾要云:一諸尋伺者執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說我有色,非有想非無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非由彼定可起此執,所以者何?要離無所有處染者,方執非想非非想處諸蘊為我,彼既無色,此執理無,有依別義,說得彼定亦有此執,謂生故色已離無所有處染者,執彼非想非非[*]相處諸蘊為我,彼所執我,體雖非色,而與色合,名有色、我。如說髣人人體有髣,彼雖不執以色為我,而所執我,未離色故,乃至命終猶隨身故,故說有色,由所入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彼許有執非想、非非想處,我實有色,而非有想,亦非無想。二得彼定者,執彼非想、非非想處,諸無色蘊以之為我,或為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為性,或有無色,名無色我,由入彼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相,死後亦然。諸尋伺者,執無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無色,非有想、非無想。第三句中而有三節:初唯尋、伺中許依定;後許有色,所有喻等並同初句。
疏:「一由彼定時分促」等者。
由時促故,隨緣一蘊,名一一也。故後起等,得有邊名。餘准此知。
論:「七斷滅」者。
具如《疏》明。又《阿含經》云:有沙門、婆羅門作如是見,起如是論。一云:我身四大從父母生,孔鋪長養,然是無常。二云:此我不得名斷滅,我欲界諸天,斷滅無餘。三:此非斷滅,色界化生,諸根具足,斷滅無餘。四:此非斷滅,我無邊空處斷滅乃至非想,皆後非前立為斷滅。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末
論:「三邪見」等者。
謗因果等,《瑜伽》第七、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第一互有不同。如《瑜伽鈔》會。
問:〈五十八〉云:邪見者,一切倒見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除邪見,外餘四,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及謗果等所有諸見,皆名損減。《對法》第一云:四是增益,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即邪見外,餘之四見,一多分是損減見。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一言全損,一云多分,何乃乖角?
答:〈五十八〉中偏指謗因、果等邪見云皆損減,《對法》通說一切邪見,故云多分,如計釋梵常恒不易為物等因,非損減故,對望不同故,無有失。更有異同。如二論《鈔》會。
依宿住計如《疏》所明。依尋、伺者,按《婆沙》云:二由尋、伺,虛妄推求今身所更既皆能憶,前身若有彼所更事今亦應憶。既不能憶,故知彼無。餘如章辨。
問:既曰宿通,何不能憶出心前事?
答:外道極知不逾八十,彼入時,心望後出心隔五百劫,故不能憶,中五百劫而無心故,復何所憶?由此猶執生。
問:彼心雖無,色身是有,豈不見耶?若云不見,便違宿住憶八事義,若許見者,因彼身生,此何無因?
答:雖見色身,不知彼身有之所因,以見不踰五百劫故。既彼身有,不見因生,所以今身不以所見,即身而起。有惑者云:宿命、尋、伺皆不能憶,無想沒後,出心前事,名二無因。此由見《疏》答、問之中而以二義,唯約無想以答前難,因致斯迷,學者應知。
論:「或計自在」等者。
問:此等邪見及我、我所見、戒二取,皆非六十二見所攝,豈不違經?故《阿含經》云:諸有沙門、婆羅門等,本見、末見無數種種隨意所說,盡入六十二見,盡是不過,猶如巧捕魚師以細目網覆小水上,當知池中水性之類皆入網內無逃避處。
答:有義解云:理實別迷四諦邪見,隨應攝入全常等中。然今此論於邊見中說全常等,故全常等不攝邪見,由此應知但邊見者全常等攝。非全常等皆邊見攝,四諦邪見在全常等,非邊見故。
詳曰:釋猶未盡,理亦難詳。經云:本末無數之見入六十二,豈我、我所見、戒取等而非邪見,是何不明?又云:此論於邊見中說全常等,此亦不然。觀彼經中:四遍常等亦依邊見,何得唯斷論依「邊」說?今為二釋:一云:六十二外,餘邊、邪見依前後際,以六十二而起執者,亦皆攝入六十二中,如四全常。經等但約依定等起,亦有不依等至起執,雖依尋、伺復多差別,此等皆入四全常中,餘准此知。經據此理名攝餘見,此即少分一切之義。亦如四諦攝一切法,苦稱眾苦,餘諦亦然。言攝餘見,亦據同類相攝說也。二、依品類以輕從重,名攝一切,餘見是彼六十二見,見類同故。同類見中,復有同異。我見即是邊見之類,邊依起故;邪見計彼自在常,等常邊之類,雖非我後而計,於常,常相似故。餘准可知。二取隨執何見法等即是彼類,由此二取及我、我所,應皆攝入六十二中。亦如五見總名邪見,邪見類故。又輕從重,如言王臣,臣亦名王,經作法中但據重說。
疏:「既無邊見中攝諦斷文」者。
〈五十八〉中而有文說,但撿文者,而疎略故,致有斯斷。故彼論云:「即用如是薩迦耶見以為依止,於五趣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於苦。」
論:「四見取」等者。
然准有宗但執劣法以為勝者,即名見取不唯執見及同時蘊,故《俱舍論》十九云:「於劣謂勝名為見取,執劣為勝總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見取。
論:「五戒禁取」等者。
疏:「然於一聚至言等亦得」者。
論:「然有處說至名戒取」者。
按《顯揚論》第一云:「四見取謂於前三見及見所依蘊,計最勝上及與第一。」《對法》第一云:「謂於諸目及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最勝,為上為妙,五蘊同之。」又《顯揚》第一云:「五戒禁取,謂於前諸見及所依蘊,計為清淨解脫出離。」《對法》第一云:「於諸戒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五蘊大同。《瑜伽》第八大意同彼《顯揚》等說。
論:「不爾如何非滅計滅」等者。
按〈五十八〉云:又沙門等謂說現法涅槃論者所有邪見,又有橫計諸邪解脫所有邪見,如是諸見是迷滅諦所起邪見。又云:「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非涅槃法計為涅槃,名非勝計勝;非無漏道實非離苦,計為真道能出於苦,名非淨計淨。
論:「如是總別」等者。
釋如《疏》、《燈》。今助一釋言貪等六,名之為總;惡見開五,名之為別。今雙言之名為總、別十煩惱也,或可。《疏》云:若總、若別意亦同此。
假興於難,生下引教及世事文。
論:「學現觀者起如是怖」等者。
是〈八十六〉、《對法》第七,二論文也。故《瑜伽》云: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於彼涅槃,由驚恐故,其心退逐。一、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故;二、於作意時,由彼因緣念忘失故。當爾之時,於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爾時當何所在,尋求我行微細俱行障礙而轉,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發生變易隨轉之識,由驚恐故,於彼寂滅其心退還。
釋曰:雖了唯有諸行無我,由緣行心尚昧劣故,數數思惟我何所在,即思我心能為障礙,便執我無,更不念言唯有諸行,故於涅槃而生驚恐。《對法》論云:俱生邊見者,斷見所攝。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在耶?然《疏》中云:〈八十八〉者而有二義:一、錯六為八;二、舉八等六。六正所引,八中亦有斷見之文,故兼言矣。舉兼顯正,不言六也。
問:引證俱生,《對法》可爾,《瑜伽》如何?
答:〈八十八〉文如《燈》已釋,〈八十六〉者亦是俱生。何以為明?
答:論云尋求我行微細俱行。又云: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故知俱生。或通二見,尋文可悉。
問:二論俱生,為凡、聖起?
答:俱通凡聖。
若爾,何故〈八十六〉云:「復次為斷,如是驚恐,有二種法,多有所作。」乃至云:「若已引發聖諦現觀,由正見故方得出離。」《對法》復云: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准此《瑜伽》唯凡所起,《對法》唯聖。
答:《瑜伽》且據斷凡起者。或兼斷彼凡聖起者,聖諦現觀其言「通」故。又云: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而起驚恐,即有學聖亦未究竟,起亦何失?《對法》言:「今我何在」者。
凡、聖作彼無我解時,俱得名「今」。又解:《瑜伽》據凡;《對法》約聖,二解任取應更審思。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者。
諸論辨此相應不同,今略引之。〈五十五〉云:無明與一切疑都無所有,貪、嗔不相應,此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爾。慢之與見、我更相應,謂高舉時,邪復推構。〈五十八〉云:五見是惠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對法》第六云:貪不與嗔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故。又,貪不與疑相應,由惠於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餘得相應。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貪、慢、見相應,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於高舉及推求。與餘相應,如理應知,慢不與嗔、疑相應。無明有二:相應、不共。不共不與嗔、疑相應;疑不與貪、慢、見相應。會如此論及《疏》,故不重云。
苦、集由是因,依處故有情染著。疑有不嗔,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有情不愛,疑有便恚,疑無翻此,理可准知。
論:「此與三見或得相應」等者。
有義:分別身、邊二見而與嗔俱,由俱生者,唯無記性,嗔唯不善,故非彼俱。
論云:苦蘊但於善趣有苦受俱,名有苦蘊。《疏》說苦處又通二見,此定不然。
詳曰:乍觀《疏》文,誠如所存,細尋其理,理即無違。無違理何?
答:有苦之處即名苦處,誰云要在三塗苦處?又,下二見五受俱門,初師三塗有分別惑,今依彼說亦不相違。此通下言顯此論中明極苦處通有分別、俱生二惑,故指如下,非說俱生、分別二見皆與嗔俱。由此苦處分別二見嗔俱,無妨,若不爾者,更有何義云如下耶?
論:「五識唯三」等者。
問:稱量、推求五識無有,說見、慢無,第七應爾?
答:稱量解慢,七同五無,所恃慢生,故七許有。見義准知。
問:五見斷惑,六引得生,慢等由他,五亦應起?
答:行不違、違,故起、不起。
論:「貪嗔癡三至五受俱」者。
〈五十九〉中,分別貪等、樂等相應,別別作法,即此論云:貪會違緣,嗔遇順境略已攝彼。餘准可尋。故不引也。
論:「欲無苦」等者。
有義:簡薩婆多欲疑唯憂,故顯宗〈二十七〉云:何緣二疑俱不決定,而上得與喜、樂相應,非欲界疑與喜俱起,以諸煩惱在離欲地,雖不決定,亦不憂滅,雖壞疑網無癡情怡,如在人間求得所愛,雖多勞倦而生樂想。《疏》說上界不如欲疑有喜受者。欲,似不得此中文意,上地何故不與喜俱?
詳曰:《疏》意說云:疑無苦果方與喜俱,上無此疑,由上無造彼惡行故,故疑,苦無,方喜俱者,但在欲界不障上界,疑得喜俱。下麁相中,《疏》言上界疑有喜故,自義既立,他計便遮,不言成矣。此自不得《疏》之本意,非《疏》不得論之意也。
論:「二取至憂相應」者。
〈五十九〉云:見取、戒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者,如彼身、邊二見,相應所有受說。
論:「此依實義」等者。
問:所依教何?何意須有麁、細二說?
答:委曲而談名為實義,即〈五十九〉梗概而說,名為麁相,即〈五十五〉、《對法》第七,故〈五十九〉結十煩惱受相應云:「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即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之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
論:「貪、癡俱樂」等者。
《對法》具明,大意《疏》中而以牒訖。然明意識捨相應云:在意識身捨相應者,在一切處於相續未位。
釋曰:由樂、喜、捨通第六識,六識樂、喜未位之時而亦有捨,故云一切未位等也。又云:疑於欲界非喜相應者,不決定心若未息滅,喜不生故。又云:何故煩惱皆捨相應?以一切煩惱隨中庸位方息沒故,所以者何?煩惱生起,展轉相續,漸漸微薄勢力將盡,隨處中位,於此位中必捨相應。
論:「當知俱生身邊二見」等者。
問:何以知然?
答:按〈五十八〉云:復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彼雖不說俱生邊見,理同我見,亦無記性。
疏:「若如後解至體有九品故」者。
此有二意:一、顯後非,如色界等煩惱無記,體有九品,九品別斷,我見九品何一品除,除既一品,明無九類?二、明後是,如上界惑體雖無記得有九品,我見九品亦復何違?又,今《疏》斷且隨一相,《疏》上、下文皆以九品為類說也。
疏:「無有染污至方自在故」者。
必無欲染第九品在,能入根本,起未至惑,要欲染盡入根本定,方容起彼未至惑也。
疏:「由是至亦不能起」者。
不能起彼未至定惑。
問:得本定已,未至定惑為實起不?
答:有兩釋:一、許得起。
若爾,何故〈六十二〉云「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
答:異地不爾,同地容起,未至亦是初禪攝故。又,下地身得初根本,起未至惑亦復無違。二、不得起,無所須故,得勝捨劣故。
若爾,畢竟無有,起義何用有為?
答:如三無色得有見道無漏第八,餘九地有,雖無起義,地法得有。此亦應然。任情取捨,然多許起。
疏:「唯定非生煩惱」等者。
論:「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惑」等者。
問:下第九云:資糧、加行能伏分別,二位豈非有漏道耶?
答:後約菩薩,今據二乘及外道等。有義二釋:初義同前;二云後據理觀。今依事觀,有漏六行,名為事觀;觀無我等,名為理觀。又分別惑有迷事者,世道亦伏,能障定故。論約迷理說不伏言,若不伏者,俱生應然,俱迷事故。若見事惑、見理惑引,故不伏者,應修事惑、修理惑引同彼不伏。又,見事惑散亂麁動逾於俱生,障定應勝,何乃不伏?故知論中且據迷理言不伏也。
祥曰:理恐未然。修惑為例有相符失,故《瑜伽論》五十八云:「若諸異生離欲界欲[*]惑色界欲,但由修道無有見道,彼於欲界得離欲時,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若諸煩惱相應無明不現行故,皆說名斷。」唯言貪等隣近之法異生斷之,不說見等隣近之法彼亦能斷。故知世道不能伏彼迷理所引所有事惑。不爾,何意《瑜伽》不說?修道既然見惑定爾,豈不相符。然審詳諸。
疏:「今解亦斷」等者。
有義難云:未伏說斷,次第之人,應於見道亦斷彼故,亦不可說先伏助伴。論說:俱生微細難斷,修道位方除;說見道除理將未可,由彼微細,不障見故。而自救云:次第之人道依未至,由道劣故,不能斷修,超越之人,根本入故,云隨所伏皆能永斷。
詳曰:若以未至而以釋,難恐未除,次第不還能依未至斷修惑故。若云:我依見道說者,菩薩見道,依根本定亦應斷修。若云:但據小聖說者,超初果人,欲六品惑應不能除。依未至故。若云:曾伏故能斷者,此即由伏、不伏有殊,何關根本、未至依別?由斯伴伏見斷何失?
論云:修除據次第者,然依定敘,其理亦通。據伴以明而為勝也。思可知矣。
疏:「若爾見惑至為起不起」者。
《義燈》第六,心相起中敘有兩釋,今觀《瑜伽》五十八文應許得起。故彼論云:由彼諸惑住此身中,從定起已有時現行,非生上者彼復現起。
釋曰:彼前未斷見道之惑,身在下地而得起之;若生上已,下地見惑而不起也。准斯文意許起,應善更思。
論:「生第四定中有中」者。
此即經文,大、小乘論,解之各別。大乘、經部許天中有轉生地獄,有宗不爾。故《對法》云:或時移轉者,謂於此位往餘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經部師者,《婆沙論》云:「譬喻者說中有可轉,以一切業皆可轉故。」有宗計者,如《婆沙論》六十九云。
問:若中有於界不轉,無聞苾芻事云何通?彼佛法中適出家已,修世俗定初靜慮時謂得初果,乃至第四謂得阿羅漢,起增上慢未得謂得,彼命終時第四靜慮中有現前,便作是念:一切繫縛我已永盡,應般涅槃更無生處,何緣有此中有現前,遂起邪見撥無解脫?由謗見力彼中有滅,無間地獄中有現前,生無間獄。
答:住本有時有此移轉,非中有位,謂彼將死,由業勢力,第四靜慮生相現前,故起邪見生無間獄。
論:「而言生上不起下」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八云:諸煩惱纏未離自地煩惱欲者,自地現起;已離欲者,即不現起。若在下地,上地諸纏亦得成就,非在上地得說成就下地諸纏。又〈六十二〉云: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上地諸法若生下地,其離欲者或現在前,有違此文,故論通也。
問:言多分者為據時言?為約惑數?
答:理該於二。
問:時即何然?若約惑說,如何前言皆容現前,復幾不起?
答:起通見、修名為「皆」也。起數增、減略有三種:一云:起三,謂邪見、貪及俱無明;二云:起六,如《疏》所明;三云:起十,故論標云: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有義斷云:於第二說然更推求起五為勝,除我見一,不見世間執他地法以為我故,故分別見非緣他地。當生處色尚未起故,潤生之愛緣當生處增上果生,既唯迷事亦不可說與理惑俱。
詳曰:潤生我見據總緣說。又,此潤位非一剎那,理、事二惑前後間起,而言潤生迷增上果,據彼愛境正潤位說,理應無爽。《樞要》、《燈》中有此意也,故五、六釋取捨任情。
論:「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等者。
按《瑜伽》五十八云:「如是所說十種煩惱亦緣事轉,亦緣煩惱,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六十二〉中五愛緣上,如《樞要》引。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等者。
按《集論》云:「欲界煩惱除無明、見、疑,餘不能緣上地為境。」此無明等雖亦有能緣上地者,然彼不能親緣上地。《雜集》釋云:「所言無明緣上地者,謂與見等相應,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見世間緣他地諸法執為我故。」又《瑜伽論》五十八云:「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疏:「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者。
以全常見得緣他地,例彼我見亦得緣他,無有邊見不依我見。邊見緣他,我見亦爾。
疏:「執欲界聞思昔所起」等者。
有義斷云:欲界聞、思既非三見及所起戒,如何二取說緣下地,故不緣者以之為勝?
詳曰:意說二取憶於下戒,因聞、思起所有二取名緣於下,不言聞、思即是二取所執見、戒。餘難如《燈》。
論:「分別起者唯見所斷」等者。
《對法》第四亦同於此,故彼論云: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見處、疑處是見所斷。《雜集》釋曰:「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及種子;疑處亦爾。」
論:「見所斷十實俱頓斷」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懷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
釋曰:總緣四諦共相作意,名壞緣諦,遍緣諸諦作無我觀方能斷惑。
問:無分別智豈有緣總無我等行?
答:一釋如《疏》。又有釋云:據彼共相方便所引,名緣諸諦作無我觀,非真見道有此行相。
疏:「如壞念住」等者。
壞猶雜也,身、受、心、法二三四合而以觀之,名壞念住。
疏:「《對法》第七」等者。
按彼論云: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是彼因緣、所依處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諦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為依處,是故一切迷此因緣、依處起諸邪行。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煩惱力樂著生死,於清淨法起懸崖想,生大怖畏。又諸外道於滅、道諦妄起種種顛倒分別,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諸邪行。
疏:「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者。
因依、怖畏是二緣也。
疏:「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者。
按〈五十八〉云:「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諦戒禁取。」
論:「別謂別迷」等者。
有義問云:見、修道惑百二十八依何者說?有云:依別迷說,以總迷者體既是一,不可別配四諦異故;依麁相說,隨轉理門說身、邊見唯迷苦諦。委細說者亦迷三諦,雖不親迷,緣三諦惑為我、我所及斷、常故。惑可此依總迷者說,體雖是一,隨所迷境,四諦亦殊,故無有失。然《疏》說云:唯依數,總、別緣而說,此義不然。若別緣者,其數亦別,其數總者,緣亦非別。既無數總而別緣者,如何約此以明其數?又《疏》云:《對法》第七、《瑜伽》第八約總迷諦說十迷四,〈五十八〉約別迷諦,二唯迷苦,八通迷四,百二十八即是《對法》、《瑜伽》七、八,如何乃言約別緣說有爾所數?故所立文,自相違也。
詳曰:若許別迷以為正者,所言別迷為據,數總行別,名「別」;為約數、行俱別,名「別」。若數總、行別即同《疏》明。一、何取捨愛、憎不等,若數、行別百二十八數何得有,又何須云委細麁相?若言約總亦無失者,豈二、三合緣非總耶?若是總者,百二十八數亦增減,若非是總,應在別收,即前別迷百二十八數還增減,進退有違,如何斷云別、總無失?又,若云別依十,各各別緣諦說言,總約十,通緣四諦,不據自餘總、別說者,理亦不然。前解與《疏》竟有何別?後說其數,但是假施,擯實取假,未見其可。又,彈《疏》說理亦未可,且諦各十,十數豈非總,各緣自諦何非行別?故《對法》云:欲界見苦所斷具十煩惱,如見苦所斷,集、滅、道所斷亦爾,此即明證,云何破言無有數總而別緣耶?又,破會違亦不得意云:《對法》等約總迷者,數總名「總」。〈五十八〉中據別迷者,數別名「別」,以此而言矛楯焉有枉見披剝。餘義如《燈》。
論:「二取執彼」等者。
此等用緣,三見等起,望苦、集,理有所隔,故名之為疎,是重緣惑。
疏:「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等者。
疑與四見,我見不俱,汝云我見攝法執盡,即四見、疑便無法執,便無法執者,便成大過,豈有煩惱不依法執而得起耶?
疏:「若除影外」等者。
有義:今不依此,影外所枝未必同時,如先聞有過、未等名後方緣故,後後心生,無名相故。又,簡境等無有名故,設遠假名但可許說名增上緣,何成本質,俱時發影,名為「質」故。先心緣名,隨名分別,後心緣義,影像方生。能詮、所詮,全不相似,豈得說名為後義質。故知影像亦有全無所杖之質。不爾,便違前第一卷,說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詳曰:《疏》此問、答意簡有宗。有宗:心生無不杖質,縱緣空花、龜毛、兔角,亦以名等為質生起,縱而以簡,由彼名等,是能緣心近遠所託,似於真實故。云即無無本質者,非許名等同實塵等,本質之體云無無者,何得乃以實質為難?又,能詮、所詮,全不相似等者,此亦不然,豈諸質、相皆相似耶?如礙、不礙、慮、不慮等而非一故。餘難准斯,德失可悉,無俟言矣。
疏:「今無漏緣中不得作後解」者。
漏、無漏緣質影雙說,例事、無事不唯望質。
疏:「《瑜伽》云又十煩惱」等者。
〈五十八〉文。
疏:「滅道廣大佛法」等者。
分別滅道,緣安立諦。廣大佛法,緣非安立真如為境。
疏:「對法第五至同五十九初文」者。
有義《疏》說是同,今解有別。慢、見六同,貪、嗔二種,〈五十九〉文從多分故,唯名有事。《對法》盡理與見、慢俱,亦名無事。然疑一種,《瑜伽》盡理,說通二種。《對法》既云與見、慢俱,方名無事,疑非彼俱,不通無事,故理不盡。無明一種,二論無違。
詳曰:《疏》括諸文,考量其理,理文順者,云不相違。若文參差,取旨以會。初〈五十九〉,觀文有乖,以如前會。《對法》第五,理亦有闕,談理同彼,不盡名同。非據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斷理亦有餘,《對法》貪、嗔何得盡理,邪見、見、戒豈唯無事?言見相應,並名無事,何非大過,太過失存,理盡焉在。若言據見無事者說,若爾,文濫何名盡理?以此而言,《疏》無違也。
論:「彼親所緣雖皆有漏」等者。
按《對法論》第六說云:「又緣滅、道諦諸煩惱,不能親緣滅、道為境。由滅、道諦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說為所緣,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
疏:「與有事緣別不可為例」者。
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緣第一釋;二、成無漏必約影、質不可,以彼有事緣中,初釋相例。
問:云何名別?
答:有事緣惑,能、所二緣而皆有漏有相順義,可直據質而以明之。無漏緣惑,能、所二緣,唯違無順,故不唯質得此緣稱。
論:「緣自地至所起名境」者。
相、名、分別三,名為事,事依分別之所起故,依主受稱。滅、道等名,依分別起,依主同前,為境可知。故《瑜伽論》五十八云:若緣苦、集事境所有諸漏,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境及緣不同分界境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
釋曰:言不能緣顯不相似,非無所緣顯雖不似而託於名,亦復緣之。
論:「唯是煩惱分位等流性」等者。
問:各何分位是何等流?
答:按《瑜伽論》五十八云:諸隨煩惱當知皆是煩惱品類,且如放逸是一切煩惱品類,所以者何?於染愛時多生放逸,乃至疑時亦有放逸。貪著、慳吝、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忿、恨、惱、嫉、害等,是嗔品類,是嗔等流。諂、誑是邪見品類,見邪是等流。覆是誑品類,當知即彼品類等流。餘隨煩惱是癡品類,是癡等流。諸論不同,如下隨文《疏》自會釋,故不重云。
論:「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者。
有義:忿等十種,唯意識俱,名之為小。無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為中。掉舉等八,遍七識故,說名為大。
詳曰:亦有斯理。然無所憑,且依論釋。
論:「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者。
《顯揚》第一,二十隨惑皆具五業。忿業五者,能障無嗔為業,乃至增長忿為業。
釋曰:中間三業與本惑同故云「乃至」。餘准此知。後廢不言。
疏:「此因不定亦不遍故」者。
異品闕彼,遍無性也。
論:「雜事等至多隨煩惱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八中而亦引云:若雜事中世尊前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又〈八十六〉云:貪煩惱異名者,有十五種;嗔亦十五;癡有七種,具如彼列。
論:「謂隨煩惱名亦攝煩惱」者。
按《對法》第七云: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法,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法,又貪、嗔、癡,名隨煩惱心法,由此隨煩惱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亦名隨煩惱。
疏:「趣向前行」等者。
按彼論云:謂受僧祇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請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論:「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者。
問:那落迦中方有苦受,彼何有慳,云通四受?
答:傳有兩釋:一云:彼雖無有財等,於自苦具亦有慳故;二云:於自所知之法容有慳也。曰:初釋全非,誰於苦具,見愛惜耶?第二理通。按《大般若》,菩薩於彼,以三乘道化彼有情,明容聞法,故知於法,慳亦何失?今復釋云:但言慳法得苦受俱,非言有苦皆有慳也。純苦鬼、畜苦得慳俱,不違論旨。
疏:「非言不共無明至惡惠俱」者。
不共無明既有不與惡見俱時,此無明位不正知等,依何而立?由此故知,依無明立不正知等方名遍染。
疏:「此無明聚餘法與此俱」者。
此遮外難。外難意云:不共無明,惡惠不有,豈唯獨一?故今答云:雖無惡惠與餘法俱,亦不唯已。
疏:「即於無明假建立故」者。
此義如前第四論末,八遍染中《疏》、《燈》俱釋,尋之可明,此不復云。
論:「梵於釋子起諂誑故」者。
按《婆沙論》百二十九引經說云:「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名曰馬勝,是阿羅漢,作是思惟,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煩惱繫縛為欲知故入勝等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於四大王眾天出,從定而起,問彼天眾,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等?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欲天等展轉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被復作推梵眾諸天,欲往梵世復入勝定,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眾天出,從定而起,還作上問。梵眾咸曰:我等不知復推大梵,馬勝尋問如前所問,彼大梵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所問,梵王不知便矯亂答:我於此眾是大梵、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父,故知有誑。作是語已,引出眾外,諂言愧謝,還令問佛,故知有誑。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者。
有義別釋前十,名為有事,非是大門。《疏》說非也。下有漏等方第十三。
詳曰:若非大門此屬何門?若云屬前前門,但明迷諦親疎,門義全差,何得屬彼?又有事等自是一義,文明有事自為其門,竟違何理而見不許?不言後十,後十遍染、不善之心,隨彼所遍,通事無事,易故不說。緣有漏等既云准上而不作法,即當第二例餘門也。
疏卷第七
疏:「次五字列名」者。
第一謂字列名所須,亦名列名。
疏:「是我惡邊作」者。
言我邊者,顯自指己,然《疏》文倒,而應說云我邊惡作。有本云:措今從錯字,故《瑜伽論》第十一云:「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返作?」
論:「如餘蓋纏」者。
所言蓋者,按《對法》第七云:「能令善品不得顯了,是『蓋』義,覆蔽其心,障諸善品令不轉故。」
問:於何等位障諸善法?
答:於樂出家位、覺正行位、止舉捨位,謂於樂出家時,貪欲蓋為障,希求受用外境界門,於彼不欣樂故。於覺正行時,瞋恚蓋為障,於所犯學處同梵行者,正發覺時,由心瞋恚不正學故。於止舉兩位,惛沈、睡眠、掉舉、惡作蓋為障,如前所說,能引沈沒及散亂故。於捨位,疑蓋為障,遠離決定不能捨故。《疏》中所辨,言中少別,意同於此。
問:惛沈等四,合為二蓋,其意云何?
答:惛沈、睡眠行相相似,睡眠復為惛沈,近緣生諸煩惱,故合為蓋。故《瑜伽論》第十一云:無堪任性,名惛沈;惛昧心極略性,名睡眠,由此惛沈生諸煩惱、隨煩惱時,無餘近緣如睡眠者,掉舉、惡作所起處等,設處不等由掉諠動、惡作憂變,相相似故,合立一蓋,即《瑜伽》云:掉舉、惡作俱因親屬尋思國等,昔所經事而起之也。故總結云: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變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問:止、舉、捨行相云何耶?
答:按《大論》七十七云:「若心掉舉或恐掉舉時,諸可厭法作意及彼無間心作意,是名止相。若心沈沒或恐沈沒時,諸可欣法作意及彼心相作意,是名舉相。若於一向止道,或於一向觀道,或雙運轉道,二隨煩惱所染污時,諸無功用作意及心任運轉中,所有作意是名捨相。」
論:「說隨煩惱及癡分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五云:隨煩惱自性者,謂忿至惡作、睡眠、尋伺。又云: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者。
具如《疏》辨。有義復云:或彼睡眠皆應說云,染、不染中,隨一攝故。若說前因自隨一不成,自說非是思惠想故。若說後因有法為因,違理門故。
詳曰:觀《疏》染、淨前後二因,實無過矣,且前有法不言思惠,直云睡眠,可如所責。前既標云染思惠已,後因牒彼,何有過乎?又若後因全取有法,可違理門。今者有法與因增減,全有不同,何有違論?若如所立染、非染因,乃非論意,如《疏》所明,理通文順。又睡及眠,皆有染、淨,染、淨別開,便成四量,《疏》合言二。
若但云境無非境者,言緣名境,名境便局,以名不及如涅槃等。今云意境,意境乃寬,以意內證真如等故。
論:「此二俱以至義類別故」者。
問:《對法》第一云:尋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今言深推、不深推者,豈不相違?
答:會如《疏》、《燈》。
疏:「所對別故」者。
尋、伺約彼假實相對,悔、眠據於真、俗相形故,雖總假立名「有別」。
疏:「但所對別至一切定假」者。
雖實有體,非勝義故,得世俗名。
論:「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等者。
此同《瑜伽》第四所說。按彼論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說。」
論:「論說五識有尋伺故」者。
即《瑜伽論》五十六也。彼有問答。
問:辭《疏》引?
答:文今引云:「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准斯問、答五識故,得有尋、伺也。
疏:「雖無自性至亦有尋伺」者。
雖復無文說彼自性即是尋、伺,然《對法論》說彼自性即是有相。有相瑜伽說是尋、伺,以此展轉而談之者,故知五識有尋、伺矣。
論:「顯多由彼起」。
《疏》有二解:有義彈彼第二解云:「《疏》說生上必尋、伺引,方能起下眼等識」者,豈起五識要下意引生。在下地尚用上定能引五識,如何生上要起下界尋、伺識引,未必盡理。然將起上諸地,意識能引下眼識等為勝,如大菩薩豈不能以上諸地心引下五識起?故〈五十六〉云:從無尋伺三摩地起已此得現前,不言更起下地心故。此論且依前後引生,說從定起此得現前,理實八地已去,菩薩於諸地心具五識故,故多由言亦在生上而起下者。
詳曰:若許上意引下眼等,二定上意尋、伺不有,如何得云顯多由起?又〈五十六〉不云出定更起下心,便證上心引下識者。此第二師而據何理云多由起?若云下地多由起者,此不為救,本通於上,不會下界。若云但遮《疏》云必定不障有時下識引者。若爾,云何引〈五十六〉不起下心以之為證?本會彼文云多由起,既以彼證不由下引,云何而能會彼文耶?復更何時而由起乎,設言餘時無異因故。又云:生下當用上定引五識者,引何五識?若引上地,便為自害返證他義;若引下識,下識自地串習可然。上身引下地既不同,何得相例?又菩薩例例亦未可法理合,然起下何過?豈起下識失自在義?如來事智不親證理,豈失如來遍智義乎?又《疏》且對所諍以明不言一切,未可即以菩薩為例。
疏:「此違定中聞聲」等者。
論:「悔但容與無明相應」者。
問:此俱無明,應唯不共,不共迷理,此迷不迷?
答:設爾,何違?二俱有失。若不迷者何名相應?所緣異故。若言迷者而因邪見之所引生,親義焉在?
答:傳有三釋:一云:但言不共有親迷理,非皆親迷。二云:雖邪見力之所引生,不緣見起,故亦親迷。三云:悔俱無明亦是非主,由此染悔非親迷攝。有義斷云:然悔親迷其理難見,故說不共有非親迷。雖違論文,理相順也。
詳曰:夫染悔者,悔修於善,悔不作惡,此豈非迷苦諦理耶?雖復邪見,前後引生,不緣為境,親迷何失,無文遮故。
論:「聞思位中有悔眠故」者。
問:眠無五識何得有聞?
答:有二釋:一云:緣所受境,聞說法等,亦得名聞;二云:眠但有思,文中總舉非顯眠位得名聞也。今取前釋。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者。
憂求解脫是無漏根,故通不斷,故《對法論》第十云:未知根者,謂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已知根體數亦同之。
論:「若已斷故非所斷攝」者。
問:不還斷眠,何故唯言無學斷已,名非所斷?
答:不還能緣,縛未盡故,不同無學。
論:「說正思惟至尋求等故」者。
按《顯揚》第二說為無漏及為尋也,即彼論云:「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
釋曰:趣猶向也,入是解也,尋謂推尋,此趣、尋等各有勝劣,故有「極」言。餘文可悉。
問:伺何不入八道支耶?
答:未見大乘所明之文,且依有宗,《婆沙論》九十九云:「伺無彼相,是故不立。復次,菩提分法行相猛利,伺用微劣是故不立。復次,伺用為尋所覆損故,於策正見,尋用偏增,故伺不立菩提分法。」有義:《顯揚論》云:尋求、極尋求此即是「尋」;趣入、極趣入,此即是「伺」。二種總名正思惟支,與小乘別故亦無失。又《瑜伽》二十九云:「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伺,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伺,若心趣入諸所言論。」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者。
疏:「十地第一至尋無漏」者。
問:彼論無有正思惟言,據何說有?
答:彼論牒頌淨覺人者,依梵論本云思惟也。《疏》依梵文故無有失。
問:經云思惟云何即證尋成無漏?
答:言思惟者,八道支一,體即是尋,故得為證。又解脫月諸菩薩眾請金剛藏釋十地義,准《十地經》歎菩薩德,金剛藏等八地上位,上位意識唯是無漏,解脫月等歎云淨覺,淨覺明知體非有漏。
疏:「問既引十地至語言因故」者。
此難意云:言思惟者是本經頌,論家釋云:何故唯歎淨覺?淨覺是言說因故,覺名覺觀,是口言行,准其論文亦得為證,何故不引?
疏:「故引不同彼但應云淨思惟」者。
顯今論家但引本經不引論釋,不引論意具辨如《燈》。
問:若引本經經頌,不云正思惟者是語言因,何得引之證是說因?
答:文雖不言理必可故。故經頌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諸上妙地有力不解釋,既云淨覺說上妙地今何不釋,明知淨覺即是說因,不爾,如何敘有淨覺責不釋耶?
詳曰:觀文察理兼論無傷,何所以者?且覺觀言:若梵本有,即不應責譯主加增;若梵本無,想唯識師不引此謬,取彼正論思惟之言,通證因果言說之由,竟有何失?論說說因甚明著故。更思。
論:「後得智至必假尋伺」者。
問:根本智中有尋、伺耶?
答:無。故《瑜伽論》七十三云:問:若思惟真如即觀真如耶?設觀真如即思惟真如耶?
答:應作四句:有思惟真如非觀真如,謂以分別所攝,如理作意思惟真如。但見真如相不見實真如,乃至未至正通達位,及通達後作意思惟安立真如。有觀真如非思惟真如,謂通達真如時,由勝義故思惟其相。有思惟真如亦觀真如,謂通達後,相續思惟非安立真如。有不思惟真如亦不觀真如,謂離如理所引作意思惟諸相。
釋曰:其第二句即根本智,言非思惟,明無尋、伺。
若爾,云何言由勝義思惟其相?
答:不同加行、後得智等云非思惟。然親證真言由勝義,名思惟其相,思惟乃是能緣異名。亦如出世末那之名,非染意故,不名思量。無漏正思,亦名為意。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終
有義:難云:受等依心起受等,名心所;心依受等生,應名受等所。又,受等四義具受等,名心所;心亦四義具,應名受等所。如《疏》以彼二、三義簡。然《疏》中說應名心所,此即不然,既以心王望受等說,如何仍說名作心所?
詳曰:心所總名由依於他四義具立,《疏》以王、所總名相例,以心依他具四義故,不據別別受等為難。
問:論既自云恒依心等名為心所,心不依心,如何難云應名心所?答云:依於心顯依非己,依非己故,得心所名。心依亦爾,何非心所?《疏》依理責,不爾,心總,而受等別。別、總不切,難不[*]切也。今助一難,受等依心起,從依,名心所;心依心所生,應名心所,所餘難准此。此不違論,亦無別、總不均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