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
疏:「外道咲曰:愚者亦解」等者。
疏:「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者。
按彼論云:「問: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疏:「六十六說名為觸食」者。
為境能生四中觸食,因從果稱名觸食也。若准有宗,初未變壞亦得名食,除飢、渴故。故《婆沙》云:食於二時能為食事俱得名食。一初食時能除飢、渴,二消化已資根及大。有義:大乘理實初食能除飢、渴亦得名食,義同有宗,《瑜伽》、《對法》且說勝食,云變壞時名為食也。
詳曰:理雖可爾,明教難違。故《瑜伽》云:「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文既鄭重而簡略之,何得會云就勝且說?又《瑜伽》等望長諸根,資益變壞方名為食,暫除飢、渴,未益諸根變壞、消化,食義焉在?由斯理故不為之取。
問:欲香、味、觸得有段食,色界觸有,彼立段食?
答:按《俱舍論》三界分別十八界云,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緣故。若爾,觸界於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香、味離段食無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離食欲,香、味無用,有根、衣等故觸非無。由斯色界雖有觸塵無段食,餘廣問答如章及《燈》。
論:「由此色處非段食」者。
又《俱舍論》第十亦釋色非食云:「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緣非食?此不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種後乃及餘。飲噉色時,於自根大尚不為益,況能及餘?由彼諸根境各別故,有時見色生喜樂者緣色觸生,是食非色。又不還者及阿羅漢解脫食貪,雖見種種上妙飲食,而無益故。」由此色處不名為食。又傳經部而有兩釋:一云除聲四塵為體,以聲虛疎無資用故。二云但用三塵為體,色、聲變時無資用故。
問:聲及根等皆不名食,何獨簡色?
答:可段飲噉有資益者名之為食,色可段噉,有濫簡之;聲體虛疎,意等無段;根是所資,無飲噉義,無濫不簡。
論:「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者。
問:思者造作正因等相,云何今說為希望耶?
答:如《燈》辨。有義兩釋:初解同《燈》,第二釋云:由相應法令思於境起行希望。
若爾,心等與欲等俱,心亦應由相應之法希望為相。
答:心等因思希望無失,如是心等與受等俱,起領納等皆不違理,心等皆容起多行故,然自相行正行非餘,故依正行心等無雜。
詳曰:理恐未然,《瑜伽》、此論皆云心等所緣等同,不同行相。故此論云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亦不可言據自相說,如所緣相,相分各別,即說相似。行相有同,何即不說?教既無憑,臆斷難准,可從初釋。
疏:「五十七說令識增盛」者。
具如《燈》引,故此不重。
疏:「又彼通等流」等者。
別有四食,章門廣明。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等者。
又按《婆沙》百二十九云:食是何義?受有義,續有義,持有義,生有義,養有義,增有義,與此大同。
論:「觸意思食至隨識有無」者。
有義:但應說依六識有無,七、八二識既非共有,今對他宗陳共許義,故不應言隨七、八也。
詳曰:觀前文勢,明自宗致無對他意,依七、八識辨隨自言想亦何咎?若言前文,並對於他,故除七、八。辨識食體,亦應但六,如何即云第八為體?由此定委前文是自對七、八言,理無爽矣。
疏:「雖現在者至得成正因」者。
釋伏難也。難云:若非現在即非是食,豈諸現在即皆是食?現在即是食量因故,故此答生,思可解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者。
正釋如疏,復助釋云:他救意云:即無漏識持有漏種,即以所持漏種為食,斯亦何過?故牒破云:無漏既不持有漏種,有漏種無食亦不立。若不爾者,前已難彼無漏非食,何煩此難?義無別故。若言約彼持種有別為後難者,豈唯望於持種名食?故知彼取漏種為食,設彼本宗不立斯義,假敘彼計,彼轉計之理俱無爽。
問:無漏違漏,不許無漏持有漏種;漏違無漏,應因第八不持無漏。
答:現無漏法正破有漏故,不得以無漏持漏;無漏法種既非能治,故因本識持無漏種。
論:「身語心行」等者。
問:定心、語寂,二行可無,云何而無身行息耶?答依《毘婆沙論》二十六云:有四緣故,身行方轉。一謂入出息所依身;二風道通,謂口、鼻等;三毛孔開;四依息地麁心現前。於四緣中若隨闕一,身行不轉,如生欲界羯剌藍、頞部談、閉戶、鍵南四位之中,但有第四麁心現前,無前三事,故息不轉;鉢羅奢佉等位根形具足,四事具故方有息轉,如生欲界及下三定入無心定及無色定,雖有前三,無有第四,故息不轉;入第四定雖有前二,然無後二,息亦不轉。又入出息依麁心轉,第四靜慮已上諸地,心極微細故息不轉。又《順正理》云:入第四定身無毛孔,以彼等持極淳厚故。引第四定大種遍身,即由此緣尊者世友說:入彼定身毛孔合,入漏、無漏定皆如是。若生第四定起下三定及欲界心,雖有第一、第二及第四緣,闕第三緣,故息不轉。起自地心及無色心並無心定,雖有初二,無後二事,故息不轉。若生無色,四事俱無,故息不轉,所以滅定身行亦無。准大乘義身行不轉,更同有宗,亦應無失。
疏:「然欲出經同法為例」等者。
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此是同法,舉此為喻而例識體在定令有,心行等者文同來爾。
疏:「成業論至如彼論」等者。
下滅定中疏已引訖,此故不重。
疏:「應是重生」者。
死而復生。
論:「諸定皆無五識身故」者。
問:此因豈非自隨一過,下許定中耳聞聲故。
答:今隨他宗,下依自義,以小乘者出定聞聲。又疏作量,有義破云:疏說此因依悶絕等有不定者,此義不然。立宗若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定,悶絕等位非無心定,可說前因有不定過,宗法之中既無定字故無不定。
詳曰:直觀言陳似如所斥,若尋意許,疏旨精遠。謂定無心,非定無心,而是差別;因不言定,即悶絕等;因於彼轉,與意許宗便成不定;因致定言,斯過方遣,故義然也。
疏:「今應助難至名為心行滅」者。
此難意云:定云無心及心行滅,無心即據五名無心,心行滅言亦應但約五識相應受、想等說。又云然有心所至滅言等故者,重成難意,以彼二家心行滅言皆據第六不依五識,故知滅識不約五言。
論:「或此位至非第六識」者。
有義:疏所作量有自語過,故但應言滅定位識非第六識。
詳曰:疏既云汝,明簡斯失?不爾,汝言復何所用?下第四量雖亦破之,亦同此釋。
問:他亦以此壽、煖為喻,難大乘宗滅定第八應非是識,自既有違,何責他過?
答:我壽煖識不即不離,應非識宗於壽等喻而不轉也,不可相例。
疏:「彼亦自說自位無識行相」等者。
雖有識體但無行相,以微細故,長連讀之。若不爾者,他許定中而有識故,何得說云自位無識?
疏:「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者。
習此等定,受想等法有勝功用。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者。
有說無餘涅槃為喻。彼宗滅定既許有心,餘無心位亦應爾故。故《成業》云:「諸無心位亦有心耶?應如一類經為量者所許,細心彼位猶有。」故不應以悶絕為喻。有義:若爾,因成不定,悶絕等位心所無故,故應合成;滅盡等位應無意識,無大地心所故。如眼等識不行位中,或無餘依亦得為喻,或死屍等為喻亦得。
詳曰:前數破無細意識,已悶絕等喻亦何有失?又破無餘,喻有不定,理如所明。若以眼等識不行位而為喻者,理亦不定,獨意識轉亦是眼等不行位故。今取屍喻成諸無心位第六無,雖餘無心非是所諍,為止不定,為宗無失。
疏:「如無表色非有質礙」者。
此救意云:質礙名為色,無表無礙尚名色,心法雖相應,縱不相應亦心法,若不相應即非心,應無質礙即非色。
疏:「然除眠悶絕」者。
以薩婆多不許眠等無心位攝。對共許者,所以除之。
疏:「以無所厭故至心王猶在」者。
眾釋此文明除眠悶之所以故,今釋不爾,但辨無想等無心也。言以無所厭故者,舉彼由無所厭心所顯心亦無,言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者,翻成於前無所厭所心滅所以。言非不厭故心王猶在者,釋外伏難。外伏難云:心所是所厭,彼位可言無。心王既非厭,彼處應猶在。故乃釋云:非是不厭即令其在,以心所無故隨同滅。
論:「心雜染故」等者。
雖《維摩經》亦有此文,今引《阿含》,以《維摩經》非共許故。
疏:「言心染故有情染等如《瑜伽》五十四」者。
按彼論云:「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捨諸異生性,以於內身能求滿故,於流轉中相續決定。」又云:「又由彼識永清淨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
釋曰:前由心染有情雜染,後由心淨有情解脫。
論:「謂染淨以心為本」等者。
疏有四釋,餘有五釋,具如餘辨。有義復釋:謂染淨法以心為本,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句。然應說心有染、淨二,有漏染心通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合為本;無漏淨心但與無漏有為、無為為其根本,非有漏本。因心而生,合釋有漏、無漏現行因染心生,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淨心不生有漏法故。依心住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本有種子依染心住,故心為本。別釋無漏本有種子依淨心住,故心為本。心受彼熏,持彼種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新熏種子染心為本,別釋無漏新熏種子淨心為本,淨第八心雖不受熏,因位曾熏,果持種故。前後二疏雖有多釋,義皆不具,未方此解並無淨心為本等故。
詳曰:《觀經》文云:「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但約有情不依佛說,若兼佛者即不應云有情等也。而如來者非有情故,故前說云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論既釋經,應同經意,若云示現稱有情者,亦為不可。准論釋經染、淨二門破他申自,皆並不言佛果淨識,故知二疏善悟奧旨。又設兼據淨心釋者,亦成繁見,何所以者?言心為本,即是染、淨有為、無為之總句也。後復對彼因心而生,復云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前既言總,後何云別?若言據彼別淨心說,若爾,別染何不是彼別染本耶?若許是者,云何不是別釋染現?又若別釋容有斯理,但一釋中何得矛楯,餘准此非。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者。
無著本論具如疏引。無性釋云:「從無想等者,從上界沒來生欲界。爾時煩惱等者,謂貪、嗔等。所染初識者,謂續生時生有初識,爾時自地一切煩惱所染污故。」
問:何故舉彼無想沒耶?豈餘處沒有識持種?
答:有兩釋。一如《燈》辨,一云按《正法念處經》及《俱舍論》。北欝單越定有生天後報之業,無想諸天定有欲界後報業也。餘地不定,所以偏說。
論:「無染心後」等者。
無著本論如疏所明,無性解者今亦略敘。對治煩惱等者,謂如最初預流果、向。見斷煩惱對治道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修斷煩惱所有隨眠何所依住,非對治識帶彼種子應正道理。由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者,即是自性極清淨義。與煩惱不俱等者,能治、所治互相違故。猶如明、闇。復於後時等者,謂見道後修道位中,餘文可解。
論:「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等者。
無著《攝論》疏中粗引,無性等釋疏蓋不言,令初學者馳迴難進,今本及釋取要引之,冀諸習徒無滯略漏。無著論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無性釋云:「非等引地所謂欲界,沒即是死。依中有位者,謂依死、生二有中間。起染污者,與愛恚俱,有顛倒故。」
釋曰:男女互於父母之處起貪恚也。言意識者,餘識爾時久已沒故。
釋曰:餘眼等識中有末位而久已滅,唯意識在。中有初中,六識皆有,連持生故名為相續,攝受生故名為結生。此染污意識者,緣生有故。
釋曰:父母不淨是識託處,說名為生。緣此不淨謂為己有而生貪愛,或緣當生有果起愛故得潤生。於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無生有故。於母胎中等者,謂此滅時於母胎中有異熟識與其赤白同一安危,令相和雜成羯羅藍。
釋曰:識與赤白損益共俱,和雜成身。若即意識者,謂此若非阿賴耶識。既和合已者,謂受生已。依止此識者,依異熟識。
釋曰:細意識也。有意識轉者,有別轉識,謂與信等、貪等相應,樂苦受俱分別意識後後位轉。
釋曰:三性三受並皆易了,從初受生乃至老時,此分別意展轉而起。故言後後位轉,有二意識轉等者,謂異熟體有情本事,不待今時加行而轉無記意識,及可了知所緣行相樂、苦受等相應意識,是二意識。
釋曰:異熟識者,即細意識;可了知識,即麁意識。應一身中一時而轉,然不應許,經相違故。如是頌言:無處無容,非前非後,同身同類,二識並生。
釋曰:外人救云:二並何違,故引經難。經意說云:無受身處,無容道理。非約前後,同一身中同類二識一時並生。又不應許此二是一,自性別故。
釋曰:外又救云:此之二識體同義分,其體是一亦不違經無同類並。故今破云:自性別故,如眼等五識。又異熟識,不應間斷,結相續已,後應餘處,更結生故。
釋曰:外又救云:和合意識別生意識,前後間起,亦不違經無同類並。故復破云:和合識體許是異熟,若間生者,體便間斷。若爾,後續應名更生。故量破云:和合意識不應間生;許是異熟故;猶如報色。又異熟體唯恒相續,更無異趣。
釋曰:外復救云:何妨報色不斷,異熟心斷?復此破云:因同於前,命根為喻,逐難粗釋,餘易不論。
疏:「又若從此沒至定不可得」者。
此無著文,無性釋云:如是已辨於欲界中若離阿賴耶識結生相續不成,於色、無色亦不得成。今當顯示,若從此沒等者,是欲界死上生時義;由非等引等者,謂與彼地貪定味等煩惱相應。
釋曰:於上二界緣定起愛方得潤生,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者,非欲廛沒心有彼種子體,生滅不俱故。
釋曰:而外救云:於彼欲廛沒心之中,有彼定地染心種子,故有斯破,定散二心不俱生故;不成熏習故,下心中無上染種。又云:非定地生心為彼種子體,即於一心種有種性不相應故。
釋曰:外又救云:即定生心為彼種體,故此破云,種者是因,有種是果。此果含種故名有種,於生剎那因果俱有,理不相應。雖大乘宗因果俱有,就彼宗難亦不相違。又云:非餘生中先所獲得色廛等心為種子體,持彼熏習餘識無故。
釋曰:外又救云:過去生中得色界心為彼種子,斯有何失故牒非之?汝無能持彼種之識,何有所持種子體耶?又云:非色相續為種子體無因緣故。釋云:外又救云:過去熏習依色根中為今時種。復敘斥云:無因緣言而有三釋,一、下界根非上心因,二、下色中無上地種,三、持種者體必所熏。色根無彼所熏因緣,故無彼種,言因緣者即道理也。
論:「異類法後至亦應無因」者。
無著論文具如《疏》引。無性解云:即無色界無漏心生世間心滅,彼趣所攝異熟無故。不由功用,自然應得無餘涅槃,能治現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又釋「滅二趣」等云:「生第一有欲斷彼地諸煩惱時,想微劣故,自地無道;無所有處,地明利故,起彼無漏心現在前。爾時,二趣俱應滅離,謂第一有、無所有處二趣滅離,爾時,有情應成死滅,二趣所依俱無有故。非無漏法是趣所攝,是不繫故,對治趣故。」
問:准《攝論》難滅二趣失,此論乃責後起無因,二論既殊,何得引彼而證於此?
答:揚文廢旨似乎涇、渭,取理長披,誠同水乳。彼論本意責無本識,善染無種,無種即是無因異名,乘斯便責滅離二趣,故本論云:復次生無色界,若離一切種子異熟識,染污、善心應無種子,染污、善心應無依持,次下方責應滅二趣,故知兩論實乃同也,取證無失。
疏:「且復業中」者。
論中前來雙破果、業,下唯斥業而廢於果,故云「且復」生起下文。
論:「又行緣識應不得成」等者。
無性《攝論》如《燈》具辨。世親釋云:「業為緣識不相應者,謂福、非福及不動行,生已謝滅。若不信有阿賴耶識,當於何處安立熏習?如六識身不能任持所有熏習。」
釋曰:明賴耶無無持種識,即行熏識名緣不成。
問:經部識支剋體取何?
答:依二《攝論》相傳三釋:一云三業所熏能持種識,以為識支;二云所持業種,以為識支;三云能持種識及所持種皆為識支。或說結生染識亦是。有義斷云:雖有三釋,唯取種子為識支者以之為正,然同大乘取名言種為識支者以為正。故《俱舍論》說同類因所行與等流果功能將為識支,正相當故。
詳曰:若唯種者,即第二釋。此論下云:業種為識,非剋實體,云何斷言同大乘正?若言取彼第三釋者,第三既取能、所二持,云何斷言唯種正耶?進退有違,恐筆誤也。又依《俱舍》似有種義,若依《攝論》種相難明,故無性云:「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諸識,許為識支。」又云:「許續生識為識支者。」此亦不然。按斯兩文,牒彼宗計,識支但現,世親亦現,文如前引。今應說云:據大小乘合為三釋,依無性論二文不同,即為兩釋,並依現說;准《俱舍》文復為一釋,但依種說,文如上引。或為四釋,第四通取種、現為支,如世親論文言總故義可通也。文如前云,審觀可悉。
論:「時分懸隔」等者。
有助論主更難彼云:欲、色界有色,行感可名緣。無色界色無,如何云感色?
疏:「色果在未來至八萬劫」等者。
問:縱果未來,何得去因許多劫耶?
答:若生報業,果未必遙;若後報業,果遠何感?如受非想八萬劫已後,方受彼人趣等報。報望昔因,隔八萬劫,豈匪遠耶?
問:生報之業如謗滅等,果既不遙,應名行緣?
答:略為二釋:一、但言懸故不得為緣,非許近者即成緣義,遮他論故。二、縱生報業,因果異世,道理疎遠,亦名懸隔,縱無其遠,有隔非緣。第二釋善。若爾,自宗如何?
答:有所感識,斯有何過。
疏:「如外法等非異熟因」者。
舉喻釋成。既汝行支由懸隔故,不能感果,應同外法不得名為異熟之因。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者。
按無性云:「取為緣有亦不相應者,謂熏習位諸業種子異熟現前轉名為有,或復轉得生果功能故說名有。行所熏識若不成就,何處安立彼業種子,而復得言生果現前轉名為有?」釋謂異熟果將現前,故名現前也,或因現前有感果能,勢力成熟而異前位名為異熟。
問:隣次相望緣亦不成,何意越言取緣於有?
答:《攝論》意明業染之義,有有業種,餘支不然,故不明也。或舉前後以示方隅。前釋為正。
疏:「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者。
非以頌文但說第八有所緣境不說所依,即云第八無所依法,理實有故。不說所以,如《疏》具云。
疏:「意名無有義」者。
《疏》主取彼明意,文意以為其句,非彼論中有此全語,故彼論中廣明其意而立理云:謂若不說有染污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疏》云:無有即牒彼論不說有意,義即牒彼義不符順。心體第三,如前具引。
疏:「又若無七至依八現種」者。
此據護法五必依七,由下具明,此不顯說。
疏:「依瑜伽至說無量名」等者。
按彼論云:問:諸心、心法凡有幾種差別名耶?
答:有眾多名,謂有所緣、相應、有行、有所依等無量差別。
問:何故眼等亦有境界,而但說彼名有所緣,非眼等耶?
答:由彼眼等離所取境亦得生起,心與心法則不如是。
問:何故名相應?
答:由事、處、時、所作等故。
問:何名有行?
答:於一切所緣作無量種差別行相轉故。釋同緣一質,相雖相似,見行各殊,名差別轉。
問: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釋有兩家:一云如一眼識託三根生,謂眼等一,次第滅意,及以末那。雖有為下而釋伏難,難意可知。今約根依色,非依根,所以不得名有所依。二云相應王、所名一種類,如眼王、所同託眼根。
詳曰:二互不足。前家闕釋種類之言,明眾所依理亦不盡,後家不辨眾所依義。今者應云:如眼等識俱有依根總有四種,謂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如此論中護法所說:以依非一,名眾所依。論意唯依俱有根說,不得取彼無間滅依顯心王、所,簡彼色等名一種類。
問:七、八二識依何言眾?
答:從多而說。或彼心所依亦名眾,眾非一義,兼自心王依成二故。王、所同類,故總合言託眾所依。
彼《瑜伽》第一及《唯識論》由隔所引,五十五後故言彼也,乍觀似彼五十五文。
問:心、心所起,三依恒定,何得說云三中合說不恒不定?
答:略為兩釋。一云:依下諸師釋俱有依,除護法外有通恒定、不恒不定名為所依,非據因緣及等無間有不恒等。二云:依下正義具四義者,方名所依,等無間、緣闕、決定等。無時不依名為決定,雖由之生,世既不同,不得名為無時不依。又云恒者俱轉之義,既是過去,恒義便無,其因緣依有不恒定,如現熏種,是種因緣,然後現無而種不絕,故非恒定,亦非所依。疏總相談不恒不定,亦無有失,二義俱得,後釋順疏。有義:斥疏恒不等已,自會五十五及《唯識》云:故但應言依有二種,謂種及現。《瑜伽》且依現行者說,現依有二,俱有、無間;彼論且約俱有依說,但由言略無別所由:此論具明通舉三種。
詳曰:疏之所云恒不恒等,如前兩釋過亦無有。斷言依二,恐乃雷同,此論、彼論皆言所依,不言依故。若言依者,一切皆許,種、現皆是,更何須會?若言依與所依無異,豈不違下護法所明?由此故知《伽》五十五正明所依,此論真、假而兼說也,不可以彼廣略會之。
疏:「現望種子應無此依」者。
現行熏種雖是種依,體既是現,故不得名為種子也。若言因緣,理即可攝。有疏本云:種望種子,「種」字誤也。何以知者?
答:後種既託前種而起,何得云無?故知誤也。有義彈云:非但此論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彼《瑜伽論》亦說眼等識有三種所依。既彼此論皆說心等名有所依,不說種子能有所依,名種子依有何過失?此中不欲釋因緣故,故下廣文言種依也。如增上緣依非攝一切增上緣盡,此亦應爾,不攝一切因緣因緣盡也。
詳曰:雖本欲明心等所依,及列釋中據寬立號。何以明者?即此論云: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故知據遍。若唯約心,何不說云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諸有為?又疏若云三依一一攝因緣盡,可如所責,但云初依依寬立號,何得以彼增上緣例?故知疏斷實無其咎。
疏:「若爾俱時至王是所依」者。
此問答意,種、現俱時非增上緣,置增上簡。同時心所既是增上,更無別簡應得名為增上緣依。夫俱有依要有主義,所既非主,不簡無失。有義彈云:此亦不然,由俱有名有前濫故說增上言者,根種望現業種子等及扶根塵等應是此依。既同有濫,如何偏責?故於尊教不應顯失。
詳曰:濫有親疎,親難辨故可須簡之,疎者易知不假分別。故下淨月種、現相例為俱有也。又疏但明兩俱寬狡,對望有差,何處有顯慈尊過處,搆虛指斥?
疏:「唯種相似」者。
唯現俱種似俱有依,所等不似,增上緣言故簡種也。
疏:「故復簡之如下當辨」者。
下淨月云:既許現識以種為依等文是也。
疏:「設如小乘至無增上」者。
問:若依自義,三依並無,既假同他,何但有二?《俱舍頌》云:「心、心所由四,二定但由三。」三者四中除所緣緣,故不唯二。
答:非增上緣皆俱有依。雖有增上,無俱有依,亦無失也。
問:不相應據自三無,何故前云諸有為法皆託此因,豈不相應非有為耶?
答:有義:依他實法而得生故,說從因生,非別生也。
詳曰:或依有法多分而言。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者。
按《對法》云:無種已生者,謂最後蘊,釋無種已生是本論也,謂最後蘊是釋論也。今難陀師取彼論意以之為證,彼意云何?難陀釋云:二乘無學隣無餘心名最後蘊,生此蘊種已入過去名為無種,所生法在名為已生。既因已滅而果現在,明知因果時必不同。
疏:「此中文略」者。
不引彼釋最後蘊文故稱略也。
疏:「今釋家取以為證」者。
即難陀師名為釋家,取彼論意以為證也。
疏:「或有眼非眼界」等者。
如《燈》第一,故不引也。
疏:「此前後俱」者。
前後體有名為俱有,非俱時有名俱有也。
疏:「此時闕緣」等者。
無緣更生後念之種,名為無種。若爾,云何名為已生?
答:而能生彼,俱時現訖,名為已生;或種現在,簡彼未來,名為已生。取前為正。有義彈云:若作此解,彼論應言無種已不生,此論應言彼依不引生後種說故,如何乃言據不能生後種而說?今別解云:無種已生依引生後自類種說,若生現行即前十一有種已生。若爾,如何《雜集論》釋有種已生謂除羅漢最後蘊也?無種已生謂最後蘊?
答:覺師子意,餘時種子為因,能生後念種、現。此末後心,前念種因,唯能生現故。論本名無種已生,由無種故後便斷滅。今難陀意亦即同彼,其護法等不依彼故,故但如前依種子說,非汝難陀、覺師子等所知見也。無著大師意說種子前後相生,云無種已生。
詳曰:義有萬途,豈無此理,若順二論,疏釋為優。云無種者,彰無後類,已生之言明與現俱,更有何求須安不字?此論應云:彼依不能而更引生後種說故,義繁文約,省不等字,故彼論釋言後蘊也。若但據種,自類相引,餘時皆然,何假以彼後蘊而釋?亦不可言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函杖而造其釋,豈誤本旨?以此而推,優劣知矣。
疏:「此下比量」等者。
前師量云:種生於果必定前後,以因果故,如麥種等。出彼過者,麥種等喻能立不成,麥等而非勝義因果。設云我許有他隨一,據實喻亦所立不成。由下論云非極成故,故不出也。
論:「種滅牙生非極成」等者。
彼量同前,據實芽、種而非異時,喻闕所立。若云我許,即喻所立,他隨一過。又因不定,焰、燈、荷根而俱時故。
論:「次有俱依至必有故」者。
《瑜伽》七十六是此證也。故彼論云:「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六識身轉。此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餘耳等識亦爾。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若於爾時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
釋:此中有識有陀那識,以陀那識為諸識依,同境之言而有二義:一、據本質,質一名同;二、據相分,相似名同。
疏:「由三因故」等者。
意識本欲緣於前境名作意也。言資養者,即本論云:二依資養故。《疏》脫二字,云何二依?
答:謹按疏主《瑜伽鈔》中而有兩釋。一同此疏,二云:一、依意根,即是末那;二、眼等根,由彼眼識依眼取境,令彼意識取境分明,由是五根名長養意,五隨舉一名二依也。
問:正義意識不依眼等,何得取眼名二依耶?
答:據眼為門,取境明了,名之為依。不得俱有依,名為依也。
詳曰:如疏所明,而不顯彼二依之義,取《瑜伽鈔》第二義釋,釋彼文具。
疏:「根離識故,不別說有」者。
問:不許別根,云何離識?
答:不同自境是自相分,名為離識。非言識外別有實體,名為離識。
論:「識從自種生」等者。
按彼論釋云: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身處、觸處。
釋:謂即眼識而能現似境相轉矣。識外理無真實色體,故名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從能生已識體之種,此種復由境界等緣,合已異舊,名為轉變。由斯識體,方從自種差別得生。
疏:「不用前識為今所緣」者。
顯五不緣心、心所故。
疏:「前相亦然至亦為所緣」者。
此顯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緣緣,前相體有名之為緣,識帶彼相成所緣義。故《觀所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
疏:「又此所言至亦無違」者。
此意以境有前及俱,故頌、長行對望說異,立名亦差。理實前境亦名色識,俱時之境亦名境色。
疏:「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者。
後念相分是前現相所熏種生,名一種也。
問:名言相種在識無邊,如何後相要前種起?
答:設不以前相種生者,即相似故名之為一。勘彼頌云:「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論釋云:「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論中雖不言種一等,以意而言,疏亦無失。
疏:「若以此見分至遞為因故」者。
道理根、境須相因起名為須用。
問:見種不生現行色相,相復不熏見分種子,如何得有遞為緣義?
答:由境為緣,見方得起,熏成自種。識種為緣,生識見分,變相分生。境若不有,見分不生,見分不生,誰熏見種?見種若無,見從何起?見若不有,相因何生?未有無心,獨有境故。由斯遠望,得互為因。
詳曰:觀疏釋此種與色識一段之文,總有三節:初以見種,名之為種,現名色識。二、或相下,相種名種,現名色識。然此有二,初總相明,又此所言等下,釋於伏難,顯頌、長行二意別也。三、若以此見分種下,見種名種,現相名色識。今助一義。翻前第三相種名種,現見名色識。
問:四中何勝?
答:理雖皆通,若順彼論第二應善,正順頌文。頌文既云功能、境色無始為因,明即相分種、現分二。故彼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違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就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後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既言生彼五內色境,復云根境二色,明知功能即相分種,現名色識。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者。
按《瑜伽》五十一云:「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故,薄伽梵說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界故。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於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又六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即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謂即彼界無量有情種種差別所依住性。云何無量界?謂總彼二名無量界。」又九十六〈攝事分〉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譬如世間大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種類一故。雖說為一而有無量,如是於其一一界中各有無量品類差別,種類一故雖各說一,而實無量。」又《對法論》第一云:問:眼界何相?
答: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准上諸文十八界別,故不可以識等種子以為根也。《對法》既云及此種子,明眼等根別有種現,非識等種,事乃明矣。
論:「便違聖教至內處所攝」者。
論:「不應說為增上緣」者。
按《對法》第五:解增上緣略有九類:第一任持增上,師子覺釋:謂風輪等於氷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
釋:風能持水,水能持地,故風、水輪皆言等也。由器世間、大種、諸根能持有情、所遠、諸識故,器、大種、根等三類亦名增上。又《瑜伽論》五十六云: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是故此二俱時而有,餘根、餘識當知亦爾。
釋:建立因者是增上緣,若五識種即是五根,故違諸文增上緣也。
疏:「十一唯欲色二界繫」者。
謂五色根、色聲觸三、眼耳身識;舌鼻、香味,色界不有;意、意識界及法界三,通三界故。由斯欲、色唯有十一。
疏:「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者。
亦是此中所違文也。按彼論云: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領受彼地境界?
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既云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而彼得起,明知識種不即是根。若是根者,前問後答皆不應理,思之可悟。理既無違,故知識種非根明矣。
疏:「諸識亦應唯種子妨」者。
此難意云:論云眼界通種、現,執言唯種不取現。亦言眼識有眼、種,亦應同根唯取種。即《對法》云:問:眼識界何相?
答:謂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識界相,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爾。
疏:「六亦無根唯種失」者。
問:兼取現業可無其失,但取業種過如何避?亦違根通種、現文故。
答:業既有三,明種不一,不同於前唯一種也,據此一邊以為言矣。或雖言業種亦取現業,後釋為正,如《燈》具明。
疏:「若言至非唯無記」者。
此救意云:若業已熟所招五識,理唯無記。業未熟時所起五識既非業感,故通善、惡。
即善、染眼而以何法為俱有因?非業招故,不可業種而為[*]因也。
問:難陀既許根、識異時,責無俱有,豈不相符?
答:有義兩釋。一云依教難彼,不就宗責,《瑜伽》等說眼等為識俱依故。二此難救家,救家雖假以種為根,至實自許根、識同時,故難無失。
詳曰:今觀論意,由善、染識非業所招,不依業種偏難此二無俱有依,而元不論同異時也。
疏:「今西方至實有別根」者。
此師意據偏增說故得為正義。
論:「又諸聖教至器世間」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羅耶識故。於一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又七十六、《解密經》等說處非一,大同不錄,《中邊》所明疏上下引。
疏:「即是可止之辭」者。
疏:「若不言他至不能自依故」者。
不定過云:為如第七恒轉依他證八有依,為如第七雖復恒轉而不自依證八無依。
問:因於同、異二喻轉等名為不定,今唯第七何成不定?
答:雖體無二,義即有差,對二義故亦無有失。
疏:「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者。
問: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方成所依。種既不能取自所緣,現望於彼,何成所依?
答:所依四義是護法宗,非此師意,不可為難。
疏:「又諸識現行至今略不述」者。
異熟六識而不能熏,現望於種亦同第八而非因緣,論略不說。
疏:「今不說依至望現是依」者。
異熟六識雖不能熏,同於第八。然現望種無能持力,不同八現與種為依,故不取也。
疏:「始末為論」者。
本有、新熏如次始末。
論:「如契經至恒相續轉故」者。
按《楞伽》第九:人體及五蘊,諸緣及微塵,勝人自在作,唯是心分別。心遍一切處,一切處皆心。又云: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蘇瓶中鼠,共赤白增長。薜尸、父厚、泡、創,不淨依節盡。業風長四大,如諸果成就。
詳曰:與論所引文雖不同,理旨同也。所以疏云勘彼文同,或可疏勘梵本云同,不據漢本,漢本闕此論所引文。
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徵所依等義,名從下也。解文同徵故云應爾,故後解中先解二別,後明心等具依多少。
疏:「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者。
初四大種造五根者,後即造彼扶塵四大。
疏:「除識蘊少分相望」者。
諸識相望有決定者,然非一切,故云少分。此決定識不取為難,以決定識是所依故,故除之也。
疏:「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者。
但簡行蘊心所法故。又行蘊命亦是主故,故言少分,此文不次,結前第三所簡法故。
疏:「皆須此」者。
置此令心取自緣言。
疏:「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者。
彼《瑜伽論》言有所依,即是此論所說者是。
疏:「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等者。
以有所緣與有境義而有別也。若有所緣,體唯能緣;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緣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疏:「此解所有能依」等者。
此釋伏難。伏難意云:本明所依,何故乃辨能依心等?故釋所有能依法者,意欲翻出能依之體,顯彼所依。疏言此解所有能依者,此牒定也。
疏:「此是依外至故重言之」者。
此總結前出所簡法之所以也。依謂所依,色、心所等是所依外所簡之法,故所依後而方指簡,名重言也。或唯顯明心所所以,以釋外疑。外疑意云:聖教既云唯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應心所亦所依攝,故有斯釋。斯釋意云:此者此所,依謂所依,所是依外別所,簡法之一數也。若不簡之,恐疑同主亦是所依,故更分別名重言也。對次前文心、心所處故名重言。有義:問:何故別簡但簡心所,非所餘耶?
答:立論者意不應徵責,由前引教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恐心所亦是所依,故次簡之。雖皆有所依,所依唯心,餘非所依,相顯不說。
疏:「然諸識至略而不論」者。
而有不得為所依者,即四義中而闕第一決定義也。
論:「同境至所依別故」者。
問:眼等五識得自在位通緣五境,成事智品緣十八界,五根云何與識同境?
答:據因位中未自在說,更有餘釋,如下當辨。
疏:「亦作此義無相違故」者。
三位無七家亦同安惠成八無依,亦作此義亦顯安惠三位無七。
疏:「問至應設劬勞」者。
答:六依於七,七依親故,親依轉六亦轉。八依於七,七非親故,七無漏八不轉。有執、無執行有相似、不相似,故名親、不親。
答:第二云:若由八轉七方轉,可難七轉八亦轉。第八轉位七先轉故,七轉時八不轉。由親疎別,准前應知。又釋:六、七二執違非執故,七轉位六亦轉。第八無執不全違,所以不隨所依轉,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末
問:論無率爾,何乃加之?
答:准下奪中,既有三位,明今縱處三位不無,故遇言中含率爾也。有義:遇非勝境,即攝率爾。要遇非勝境,率爾心後方不續故。若遇勝境,率爾心後相續而生。若別言率爾,即顯率爾後皆不續。既率爾後,非皆不續,故即攝在第二位中。由此應有四句分別,一、心勝境非勝,謂於劣境起等流心。二、境勝心非勝,謂於勝境起率爾心。三、心、境俱勝,謂於勝境起等流心。四、俱非勝,於非勝境起率爾心,唯依第四說不相續。
詳曰:義恐未然。現見人有偏注意者,雖勝境至不捨先緣,豈非勝境率爾心後而不續耶?雖境非盛,以心先無偏所注處,遇而緣之,相續不息,豈非境劣心得相續?由此故知,所縱三位多分不續。未可即以句數定之。
論:「若自在位」者。
施為無擁,名為自在。夫將變現隨欲而成,有所觀察,莫不明悟。
疏:「八地已去皆能任運」者。
據自利說。若依利他於諸藥,病有未悟者。
疏:「為非此過至得相續」者。
為非唯此第一之過,而更有下等流等難,為生下論故致此言。有疏言初,理亦得也,今從此字。
疏:「遞相續生」者。
眼識與意落謝過去,後意續起;意落謝已。眼等復與意識續起名遞相續。非意識滅後獨眼生,名互相續,以五必與意俱起故。
按《瑜伽》云:「謂有欲界諸天名遊戲[*]妄念,彼諸天眾或時耽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由久住故,[*]妄失正念;由失念故,從彼天沒。或復有天,名曰意憤,彼諸天眾有時展轉角眼相視,由相視故意憤轉增,意憤增故從彼處沒。」又按《對法》第三云:「清淨已生者,謂遊戲[*]妄念、意相憤怨、樂變化天、他化自在、色無色界諸天多放逸故,墮其所應,於所受用境及所住定自在而轉。」
詳曰:准《對法論》,[*]妄念、意憤、變化、他化次第而言,[*]妄念、意憤即當時分、知足二也。又憤恚者多因色境,欲上二天於諸妻室無所攝屬,何因相視生憤恚耶?何以明者?《瑜伽》第五云:三洲攝受妻、妾施設嫁娶,而除北洲,無我所故。如是大力鬼及欲界天亦爾,唯除樂化及他化自在天。既無攝屬,理應無有相視憤怨。
問:何所以者?
答:以此二天外境多化,故於內情亦無配攝。由此取下二空天者,不違自他害等四句,亦順對法,理應無爽。
問:何故《智論》云欲六天中間別復有天,謂戲[*]妄念、心恚天等?
答:雖處中間,何妨得是二天所攝。《智論》自云皆六天攝,亦猶梵王中間禪者初定攝故。或通六天,《智論》明言此諸天等皆六天攝;《瑜伽》復說欲界諸天,故可通六。
若爾,四句豈不違耶?
答:非彼六天總是戲、恚,取彼戲、恚名為自害。如總名人,唯佛使等方俱不害,六雖總天,唯戲、恚者是唯自害,亦何爽理?依實有情少分而言,上二空居亦有攝受,如魔王女攝歸魔故。
論:「故瑜伽至名為意根」者。
有義:第二師釋文有其二,初正翻三位破,二引《瑜伽》為證。疏說引證,屬第三文,今不依也。引《瑜伽》文證五得以自類為依,不證第三遇勝境故。
詳曰:乍觀論勢,誠有斯理,若審理披文,即疏為正,何所以者?舉增盛境證五相續,引《瑜伽論》自類為依,豈不顯五是相續耶?故下結云故知五識有相續義,雖復三因皆明相續,隨自因下所引之文以為別證,斯亦何失。
疏:「雖即六識至實非第七」者。
論:「或由悲願相應善心」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智所引發結生相續,謂諸菩薩……又有能引發義利結生相續,謂智所引發結生相續。」又《集論》第三云:「已得究竟菩薩摩訶薩等,乘大悲願力故生諸有中。」又《對法》云:「若諸菩薩願力受生者,命終等心當知一切一向是善。」疏主釋:若分段、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言二智者,即七、六識相應之智。有義:但取第六為勝。
詳曰:雙取為優,將何以驗?
答:按《佛地論》第五云:無待大悲平等法性者,如來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緣三界。又云: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者隨諸有情樂見如來色身差別,如來示現。
釋:既云菩薩於十地中一地得一,明知而用平等性智為緣受生而救物也。不爾,云何地地證得?釋中言佛,舉成就者,顯彼分得,故不相違,如下廣引。
論:「開導依至非心所」等者。
有義科云:開導依者至名開導依者辨依義,此但屬心下,示其依體遮簡非依。初辨依義有四義簡,此後心等是第四義,簡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作依,無引導故。或雖是心,同時不為心所作依,非開避故。又言此者,此前滅心於後所生心及心所為依故。然為四義將為勝也。
詳曰:言等無間,何理不遮自類後心同時心所?豈復有許後心為前及俱時所無間緣耶?又第四義簡後心等,其第三而簡何法?故三義勝。又云此者此前滅心者,意即可通,望文不順,文中不言前滅心故。云何此此?故今應云:此於後心至名開導依者,辨其名義,此言此前具三義法。此但屬心下,出體遮餘。
疏:「簡異類他識」者。
自身八識名為異類。
論:「便聖教至心心所」者。
按《瑜伽論》三十八云:「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法說,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緣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
論:「然攝大乘至奪因緣故」者。
按無性《攝論》云:「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而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云: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如說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釋色、心前後各自相生,非互相生為無間緣。
論:「雖心心所至餘亦開導」者。
按《瑜伽》云:「問:如經言此四無色蘊當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可分可折,令其差別。問:何故彼法異相成就,而說和合無差別耶?答:眾多和合於所緣境受用領解方圓滿故。若不爾者,隨闕一種於所為事應不圓滿。」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者。
《對法》同此。按彼論第五云:「等無間緣者,謂中無間隔,等無間故。」釋論云:「不必剎那中無間隔,雖隔剎那,但於中間無異心隔,亦名中無間隔。若不爾,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等無間緣。然是彼緣,是故於一相續中,前心望後心,中間無餘心隔故,是等無間緣。」
釋:無餘自類心來隔也。即餘自類,類雖是同,而非即此,亦名異也。若言異識名餘異者,住無心位有七、八間,云何得言入、出二心無間耶?故如前釋。
論:「先滅時至為開導依」者。
問:前難小乘行緣於識,時分懸隔,無緣義故。今同於彼,應不能開。
答:夫開導者,前開其路,引後令生。今避其途,是施功已,由斯後起而無見遮。縱曰長時,固亦無咎,不同於彼過去為緣,過去法無,緣義焉立?
疏:「問如解深密至今何翻解」等者。
此等諸教《疏》、《燈》上下而屢引矣。然唱導者臨論時披撿,非不勞神,今略重舉。初師難云:《瑜伽》第一云:謂眼識生三心可得,率爾、尋求、及以決定。又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此即五識引生意識。又初師及第二師難云:《瑜伽》又云: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方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又《解深密》等亦云:五識由意引也,此即五識由意引生。第二師云:又如《攝論》及《莊嚴論》、《佛地經》等,彼意皆說:轉第七識得平等智,轉第八識得圓鏡智。此即由彼世第一法第六意識,引生平等性智相應淨識。觀察、平等二智相應第六、七識,引生鏡智相應淨識。又異熟識依染污意,如《對法》說: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此即有漏、無漏,六、七引有漏八。
疏:「如一法未達未遍知意」者。
無著明八不為小說,無性舉外以經為難而為通之,今略引云:彼本論云:復次,何故聲聞乘中不說此心名阿賴耶識,名阿陀那識?由此深細境所攝故。無性牒外引經難云:如說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等者。釋外難意云:賴耶深細不為小說,即小乘人不見第八,云何斷惑成阿羅漢?何所以者?如世尊說: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成阿羅漢,我唯說言於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能斷惑成阿羅漢。
釋:既云遍知方成羅漢,羅漢云何不堪聞八?八若不聞即非遍知,何名無學?進退有失。論此密意說不斷煩惱,以別相聲說總相處。釋兩義答彼,此第一解,據真諦釋。聲者名也,處者義也。生空真理,名總相義。以彼別相一法之名,詮於總相生空之理,故稱為密。經意總云:若生空理未以無間、解脫二道達遍知故,不能斷惑成阿羅漢,不言一切皆須達知方斷得果,由斯第八羅漢不知亦無失矣。外伏難云:何以得知別聲詮總?無性答云:「非諸煩惱有各別斷。」
釋:緣色等法別相之智名為各別,煩惱既非別相智斷,故知經云達遍知者是總相智。
問:以別詮總,其意云何?
答:顯總是別真實性故。論或取共相無常等行者,此第二釋。依俗諦解二乘之人依十六行觀於四諦,賴耶既在苦諦中收,無常等行亦該第八,據斯共相二乘亦知。所以聖教望共、不共二相而說知、不知也。
疏:「即是不緣種子等義」者。
若緣種家以依緣同簡無間訖,不煩約勝而重簡之,義明定故,由此故知非是彼義。
論:「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者。
即《瑜伽論》六十三云:「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又按《對法》第二云:「意者,謂一切時緣阿賴耶識思度為性,與四煩惱恒相應,謂我見、我愛、我慢、無明。」准《對法論》無我、我所,但可證意之所緣也。
疏:「不可緣彼立此義」者。
彼者彼境,此義我所。
疏:「故知我境」等者。
我即是境,末那緣故。
論:「相見俱以識為體」者。
有義:即心自體說名見分,非四分中第二見分,世親同時唯二分故。
疏:「五亦應然等流境故」者。
言等流者相似之義。七、五所緣本質之境,皆是本識相分攝故。
疏:「若言識體能生故」者。
豈色等法體非能生?
答:識為餘本,能變生餘,色等不爾。
論:「論說種子實物有」者。
按《大論》五十二云:「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又按《攝論》第二云:「又若略說阿賴耶識用異熟識,一切種子為其自性。」又云:「阿賴耶識是實種子,是一切種子實因緣性。」准此多文,種子是有。
問:若實有,何故《瑜伽》五十二云:「復次種子云何?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如穀麥等物所有芽、莖、葉等種子,於彼物中磨擣分折,求異種子了不可得,亦非餘處。然諸大種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糓麥等物能為彼緣,令彼得生,說名種子。」又云:「是世俗有」。又《攝論》第二云:「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二論皆云無別實物,復云世俗,云何定斷論說實有?
答:世俗有言,非定詮假,如下論釋。因果道理不即不異,為對異熟因果定異,故云無別。又不同現心、色之法緣慮、質礙,云無別實,故無違也。
論:「似常一故」者。
依疏所簡,可為四句:一、似常非一,第八心所。似一非常,眼等轉識。似一似常,賴耶識體。非似一、常,轉識俱所諸種色等者。
問:我猶主義、可計一、常。所既不然、計多何過?如計諸蘊我一、所四,此何不然?
答:俱生、分別有差別故。又雖俱生緣內外別,何得為例?
疏:「是我之我」者。
如疏四釋。有義二釋:一云「是我」,顯第七計第八為我;「之我」者,義顯第七,更不計餘,唯執第八以之為我。二云「是我」者,義簡他我;「之我」者,義簡非我。
論:「多處唯言有我見故」者。
按《大論》五十一云:「阿賴耶識或於一時,唯與一種轉識俱轉,所謂末那。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阿賴耶識一時俱轉,緣阿賴耶識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顯揚》所明,如《疏》具引。
疏:「即除四人」等者。
三乘無學、不退菩薩此四決定不緣藏識,所以除之。四外餘人有緣、不緣當須分別。分別可知,有漏、無漏緣、不緣故。
論:「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者。
如《佛地論》一一具明。今牒彼經,略引論釋。
經:復次妙生平等性智者,由十種相圓滿成就。
論:應知即是十地修果,一一地中略說,各證一平等性修習圓滿成就佛地。
經:證得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
論:謂諸大士相及諸隨好相差別故皆名為相,如是諸相遠離遍計所執自性說名平等;增上者謂富貴自在,色等諸蘊各別皆非富貴自在,和合亦非富貴自在,離計所執說名平等;喜愛者由遍計力於順彼法發生觀喜,於違彼法發生憂慼,遍計所執諸法無故,於計所執喜、愛亦無,說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說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故名證得。初地菩薩最初證得,後後地中漸漸方便修合增長,最後佛地圓滿成就。
經:證得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
論:緣起有二,謂內及外。內緣起者謂無明等十二有支,外緣起者謂種、芽等一切外物,此二緣起一切皆由因有故果有,因生故果生,無作用義。空、無我義,無補特伽羅義,是緣起義。如是等義緣起自相是所領受,故名領受。緣起等義離計所執,說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說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經:證得遠離異相、非相平等法性。
論:色等諸法變壞等相,不相似故,名為異相。遠離如是各別異相,即是共相。如是共相以何為相?非相為相。如契經言:一切法性唯有一相,所謂非相。非相即是平等法性,達解如是計所執法畢竟永無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經:弘濟大慈平等法性。
論:慈有三種:謂有情、法及無緣慈。由此三種平等救濟一切有情,不同凡夫及二乘故,故名大慈。救度一切,長時積集,福慧成滿故,故名弘濟。如是所說弘濟大慈,遍一切處無差別轉,故名平等。弘濟大慈平等法性,為所緣故,就境說名平等法性。
經:無待大悲平等法性。
論:聲聞等非不能拔濟一切有情,小分行相暫時而轉。如來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緣三界,遍滿行相,恒時而轉,無所觀待,恒救不捨,隨其所應拔濟三界所苦有情,無待大悲無差別轉,故名平等。此即法性,或緣平等法性為境。
經: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
論:隨諸有情樂見如來色身差別,如來示現如是色身,如是示現一切如來形相平等。如是平等即是法性,是故說名平等法性。
經: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法性,論:若有如是種類語業,能令有情善根成就,聞生歡喜,得淨信樂,如來便現如是語業令彼得聞,如來所出一切語言稱機宜故。諸人、天等皆無違逆,故名敬受。雖有眾生不順佛語此是化作,或當有益後必信受,就總為語故,言一切敬受所說。如是語言,由前道理,諸佛同現,故名平等。如是平等,即名法性。
經: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法性。
論:有漏五蘊說名世間,念念對治二種壞故。
釋:一、有為故念念壞;二、有漏故對治壞。唯苦、集二具斯二壞。
論:即彼息滅名為寂靜。
釋:彼苦、集二,論由此於此而寂靜故,即是聖道及以涅槃。依他起性世間寂靜,同歸真如圓成實性,故名一味,此即名為平等法性。
經: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法性;論:世間諸法略有八種,謂利衰等。如是八種總有二品,四違名苦,四順名樂,生欣、慼故。聖者居中恒常一味,得利不高,遇衰不下,如是乃至樂而無愛,苦而無恚。由彼遠離遍計所執世間八法,於一切處皆同一味,即此說名平等法性。
經: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法性。
論:功德即是菩提分法等諸功德,熏修長養成就解脫說名修殖。平等性智雖無分別,由佛、菩薩智增上力,如如意珠,令異身中功德生長成就解脫。言究竟者,能得三乘般涅槃故。如是智名平等法性,遠離遍計所執性故。
疏:「其實思量但是行相」者。
識自體分實非思量。今舉見分思量行相顯彼自體。
問:云何顯耶?
答:是思量體,名為思量。舉末顯本,如花果樹。
疏:「其體即是識蘊攝故」者。
問:豈彼行相非識蘊耶?
答:雖亦識蘊,遮彼外難而有此言,為外難云行相思量與思何別?故今答云:行相體者既是識蘊,相亦同之。思即行蘊,故不相例。
論:「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者。
心、意、識三皆有通別。若緣慮名心,依止名意,了別名識,此即通名,八識皆有此三名故。若積集名心,思量為意,了麁名識,乃是別名,如次別屬第八、七、六。
問:心行相者而是阿賴耶?
答:緣慮是也。
問:何故意以別相為行,心通行耶?
答:有義:雖標總稱即是別名,如十一色,色得名故。
詳曰:此不為例。色無餘名,不同香等,故取總名,以標別稱。心有別號,何得例同?故今解云:行相何要取別相耶,取總何失?前解第八了別為行,亦取總也,故不須例,隨應說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者。
按《瑜伽論》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為性,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名假施設不必如義,又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
釋:此中難意,若四惑俱恒思量者,即出世位而無四惑,復不思量,何名末那?初答意云:夫立名者,但假施設未必稱義,故出世意雖不思量亦得名意,與疏稍別。
論:「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者。
內心之義傳有兩釋:一云內心體即第八,由第七識相應四惑緣第八識,令成有漏故名擾濁。二云內心即第七識,由相應惑而成染污,名為擾濁。
詳曰:今同後釋,所以者何?
疏:「說四種愛至七慢分別」者。
相攝如《燈》具明,四愛如《法華》攝釋第三、第四。
論:「瑜伽論至寧不相違」者。
按五十八云:「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撿兩本論皆五十八,疏云五十五,撿文者誤。
按五十五,貪、嗔互相無。此惑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慢之與見或更相應,謂高舉時復邪推搆。撿兩本論並五十五,《疏》云五十八,亦恐撿錯。又按《對法》第六云:「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餘皆相應。」故知貪與見、慢相應。又云:見慢皆不得與瞋、疑相應。不障見、慢自相應也。
疏:「文與前別」者。
與前第三所明文別。
疏:「與第八識所簡乃同」者。
同彼簡去別境及善、隨惑、不定。
論:「定唯繫心至剎那別緣」者。
問:若據有為,定境不一,依相續說八非間斷,如何說七剎那別緣?七繫於八,由八而有,似一常故。
答:定有專注一境之相,境對稱一,第七不爾。據境有為,故云別緣,而非第七作別緣解,而似一常依相續說。
若爾,本智相應無定,無一相故。
答:一解雖無,有深專義,有定無失。諸師上下或云別緣,或說緣一,准此應悉。
疏:「問:如定變化障」者。
依定得通,能起變化。由彼硬澁無堪任性,能障於彼變化等事。變化之障,依主得名。
《瑜伽》文外,彼論不言世俗有者,有實體故。
疏:「然忘念一至不別說」者。
與別境念行相相似。念前說無,忘念同念,故不說也。有義:若爾,不正知亦爾,何須解之?故此但是論主遺忘。
詳曰:疏若斷云忘念別境念分攝故不說之,可如所責。疏撿行相有似、不似,故說、不說。一何輒斥,豈自不得論之妙旨,推過論主言遺忘乎?次前疏云是別境故,此不說者,對邪欲解攝相說也,此方悉陳。
疏:「耶欲耶解至故此不說」者。
有義:非由別境,但依二十故不說之。
詳曰:五遍染家亦不說言,而依二十隨煩惱說,如何簡略依二十耶?若言雖不說依二十,二十隨中有不遍故,故須簡者。若爾,二十二中亦有不遍,何不依簡?故如疏說理甚無違。
論:「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等者。
有義:如等流五識所緣現境,雖非曾受而是率爾五識所得境之種類,名曾受境。五識既爾,意識准知。此之後心,緣前類境,亦得念起。今第七識唯緣類故,故說有念。所執賴耶是無始時曾受類故,緣現境故非緣曾受。
問:設緣過去,彼已滅故但緣現影,此即一切皆緣境類,如何曾受與境類別?
答:理實二境皆是現在,本質過去名為曾受,質若現在但名為類,七與五境質唯現故,但名緣類;意識有時質久滅故,名緣曾受,故有別也。
詳曰:現在等流五識之境,豈非過去等流識等境之類耶?若許是者,何乃不言?若不許者,有何所以?又現意識緣久滅境,境體既無,何是曾受?故雖重釋,尚疎遺也。故今應云:是前率爾、等流識等境之類也。過去本質雖體實無,而變相緣,相似於彼名緣曾受。
疏:「能發惡者等是」者。
釋前師難。前師難云: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能發惡業,豈第七識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會云彼約六識,非據第七。
論:「瑜伽論至三界繫故」者。
按彼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二、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等;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小十隨惑,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不定四,不定四法《瑜伽》亦名隨煩惱也。放逸等十既云遍染,明知第七有不定惑。
論:「諸疑理者至亦勝解」者。
問:何故疑理事須印?
答:事理雖別,然必相依。如於苦諦即有苦事、苦理、苦如,由此疑理於事有印。
疏:「事決不生疑」等者。
此難意云:疑與勝解俱時而生,境有理事,疑緣於理,勝解緣事,既不同取,便違同一所緣之義。
疏:「理疑亦解生」者。
此釋意云:勝解於彼所疑之理而亦解生,即所緣同,行相有別。
問:疑所疑理而勝解生可同所緣,印所印事疑不緣之,所緣還異。
答:事亦有疑,但相微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
疏:「前解但約事疑」者。
即前引彼五十八云:疑由五相至如何有欲勝解二數,此解約彼事疑為難。
疏:「以疑理所引」等者。
外䠱前難故此釋之。外難意云:若緣事疑是煩惱者應非見斷,見斷唯是迷理惑故,答意易詳。
論第五
論:「違聖言故」者。
即違《瑜伽》第十一說諸禪出受,疏云十二,「二」字誤也。按彼論云:「無相者,經中說為無相心定。於此定中捨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麁重,無餘斷故;非滅現纏,住無想定必有受故。於此定中容有三受,謂喜、樂、捨。」
釋曰:無漏定心而緣真如名無想定。或相應捨被惑所雜,或為緣縛,能雜能緣捨根惑種名捨麁重,斷此惑種名斷隨眠。據此等斷名斷捨根,非斷現受,餘文可悉。
疏:「若許喜樂」等者。
問:前師但言喜受相應,如何牒言許喜、樂耶?
答:為二釋。一、依三受而以明之;二、就理言喜麁、樂細。麁猶上有,細必不無。
疏:「第七所緣至為境界故」者。
此釋意云:隨緣何地所引果識,第七俱受,即與先世引業受同。何所以者?緣彼引業所感果故。疏云相應是隨順義,若與彼業受不隨順,即不能緣彼業之果。
疏:「又地所有至與彼受俱」者。
此第二釋,隨所緣識所生之地,七與彼地第六意識增上受俱。俱者即是喜、憂等同。何所以然?由緣彼地引業之果,故與當地增上受同,如生惡處憂受增上,餘趣准知。前據與彼能引受同,後同所緣當地增受,故二別也。有義:隨第六識增上受俱,如初轉依隨六增上,故受俱起亦隨第六。
論:「任運一類」等者。
如阿賴耶任運一類而無轉易,不與思惟所引之受而共相應。此何不爾,何知以然?
答:按《瑜伽論》六十三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受。」於一切識三受位中恒相續流,乃至命終無有斷絕。所餘二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以八例七,七同唯捨。
疏:「彼是自相別義」者。
異熟果相,種子因相,是阿賴耶識自相別義,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疏:「欲界中不伏修惑」等者。
即欲意識俱生我見依不斷問,依斷家答。
意明平等通諸地有法。觀第六引彼平等智以為所依,生空第六即以隨身界繫第七而為所依,故云不定。
問:無漏第七與能依識即許同地,有漏末那而與第六地繫許別,竟何意耶?
答:有漏末那而有二義,一、隨依繫,緣彼依故;二、非六引,故與第六地不必同。無漏亦二,一、不繫故,而隨觀察通緣理事;二、由六引,故隨能依而同地也。
疏:「不可以因數等難」者。
不可以受因、果是同,便難因、果令似所等。
疏:「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者。
按《無性論》牒本論云,此意染污故有覆無記性,與四煩惱常共相應。如色、無色二廛煩惱,是其有覆無記性攝,色、無色廛為奢摩他所攝藏故。此意一切時微細隨逐故,釋三界者有情所歸所集之所,猶彼市廛,而梵云阿縛遮羅。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者。
按《瑜伽論》六十三中明亦同此。故彼論云:「隨所生處是諸煩惱即此地攝。」
釋:隨第七識所生之處,彼相應惑亦同地攝。又《顯揚》十九云:「若生此界中補特伽羅,當知此意相應煩惱,即是此界體性所攝。」釋《瑜伽》約地,《顯揚》據界,麁細少差,大意一種。
論:「阿羅漢滅定」等者。
准《瑜伽》六十三中不言滅定,故彼論云:「諸離欲者世間治道,若現在前,若不現前,此諸煩惱現行不絕。若諸有學已見迹者,出世間道現在前時,此諸煩惱不得現行。從彼出已還復現行,善通達故,未永斷故。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是諸煩惱當知唯離非想非非想處欲,故一時頓斷,非如餘惑漸漸而斷。」
釋:言此煩惱者,此第七識相應四惑,與此論別,會釋如疏。
疏:「八十八至不伏相似」等者。
六、七惑別,金剛斷異是不同也。然俱世道不能伏之,名不伏相似。按彼論云:又見雜染得解脫時,亦能於餘畢竟解脫,非餘雜染得解脫時,即能解脫諸見雜染。所以者何?由生此者依世間道,乃至能離無所有處所有貪欲,於諸下地其餘煩惱心得解脫,而未能脫薩迦耶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遍計為我,或計為所。由此因緣雖昇有頂而復退還,由出、世道先斷一切薩迦耶見,後能永斷所餘煩惱,由此因緣無復退轉。
疏:「問至能緣此識亦應斷」者。
此中徵意。若不許斷而違其理,若隨所緣亦名斷者,如何論云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先已斷故,何名頓斷耶?
疏:「實理解至以此例彼」者。
更無惡業所招之果。第八言除,修惑猶在,我執未亡,能緣第七不得言斷。
問:見道但無一分第八,第八名捨,亦闕一分能執第七,第七應捨。
答:因亡果喪第八可捨,七非業招,執體不無,何得名捨?
疏:「今此不依至亦通無漏故」者。
雖復《佛地》、《無性》二論說有淨識,然《佛地經》及無著論不說有之,由斯不取末論為證。
論:「顯揚論至平等行」等者。
按彼論云: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一切時恃舉為行,或平等行與彼俱轉,了別為性。
疏:「然所引識至無藏識故」者。
以《瑜伽論》而言藏識或二轉等,所以此論不難無學,以彼無學無藏識故。有義:文略不說。
詳曰:非為略也,為引《大論》識起多少以之為難,本論既舉藏識為法,所以不得難於無學,故疏為正。若也不取彼文為理,而難無學即無傷也。
疏:「第八至如餘七識」者。
問:前師自許聖道、無學第六無依,識性因轉,豈非犯於他不定耶?
答:俱有依中含共不共,聖道等位第六意識彼亦許有共俱有依,宗法之中既不別言,故無不定。
疏:「若成前總宗至意識無依」者。
有義彈云:無學、聖道意識皆在有法中收,豈得約宗有法之中有不定耶?
詳曰:夫五不定因於二喻,或有或無,無所立處即為異喻。立者雖立聖道等意在有法中,然後陳宗聖意非有,以理而言合居異喻,因既於轉,何非不定?誰望有法出不定耶?若言前立在有法中,如何復言是異法者?斯亦無爽,前依總立云有法收,出過據理合居異品。亦如古立宗因違云,如立聲常;一切皆是無常故,因。陳那正云:一切皆是無常故者,而是異喻,非是因也。彼既以理正因為喻,今亦以理正宗為異,亦何失乎?又《因明論》云: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釋除所立外所餘法處,但無所立即宗異法,聖道等意,既無所立,為異何咎?若不爾者,於是處言攝無所立法不盡也。止濫不窮,便諸過起,由斯疏判理固無違。
疏:「若以六識至無第七」者。
有義彈云:別宗如前宗違比量,因無不定已成似量,外量如前之支無過,因云第六意識攝故;如無學等第六意識。外人豈將真量與似量為不定過耶?若彼外量取因量因云六識攝,亦有不定之失,此即共不定,如何說有決定過耶?此彈意云:相違決定前後兩家之支並具。今者前量六識攝因已犯不定,所立別宗復違比量之文便缺。後家舉彼第六意因之支乃具,闕不闕別,何理得成相違決定?若也,敵者還取前因,即是六中共不定攝,何成第六不定過耶?
詳曰:直觀疏文誠有斯失,論疏主意據改其因,前因之中而言略也,如《義燈》正,故疏無失。
第七我執初不起位。
疏:「不可說彼得互捨」者。
疏:「若定爾者至非法觀果」者。
此難意云:若也,定許法觀及果皆平等者,八他已去無非法觀及法果時,即應恒時起平等智。
疏:「由此應說隣近果」者。
此答意云:雖二後得皆名為果,遠近既殊,故平等智而不恒起。
疏:「或八地已去無分別智至無妨」者。
此第二解,以二本智自入二觀,二後得智各望自本名之為果。
疏:「若約後義即果全論」者。
疏:「或第八未捨名至此解難知」者。
以執藏義正名賴耶。平等非執,故所緣八何名賴耶?
疏:「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者。
此乃䠱前難知意難。若無能藏,所緣第八不名賴耶。既無能藏,賴耶應捨。
答:此難意如初位辨,故不重云。
詳曰:賴耶之名而既未捨,許緣何失?若要起執方名賴耶,既不執時,名何不捨?由此理論,許緣無咎。
疏:「深喻至人中起事執」者。
法空理深,迷斯至理名為深也。
問:謂人是人執,而與淺喻竟何別耶?
答:據迷於杌分成淺深。
問:謂人設喻,迷生空理,名深何失?
答:意明我、法相依而起寬狹不等,事理相託,故不喻之。
疏:「彼雖非執」等者。
雖言兼於得失,今取得也。
疏:「若不然者至無有漏心隔」者。
若也不許細障行爾。即應三地法觀恒行,以無有漏而為隔故。或不然者,顯彼細障有不行時即法觀起,前解為勝。
疏:「以此為證」者。
以八地上法觀不恒,證上三地而第七識得有法執,或以此論而為證也。即此文云: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疏:「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者。
第六法執地地既斷,云何得言所知障在?若言言有據小有者,此亦不然。既法執起煩惱應行,如疏下難。
疏:「問何故上言至全言有也」者。
生起下論。
疏:「四阿含不攝」等者。
詳曰:解解脫義名《解脫經》,於理為勝。故經頌云:若解脫諸惑等,故諸經論從其所說以立名者,其類寔繁。若不爾者,凡是經名是如來建,或集法立,豈佛、阿難據後零落而立斯號?若後人立名,亦為未可,便合經因難為楷准。
論:「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者。
如《無性論》,《疏》、《燈》略引。學者猶迷,故今具錄。
論云:「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
釋曰:以五識中無能治見,故不得有所治無明。言見道者,簡餘二道,以成事智佛果有故。
問:第六應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
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
問:七有見道,七相應惑應名見斷。
答:雖不斷之,伏暫不起亦見力也。由斯見道有平等智,據大乘說。
論:「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
釋曰:外人計云:在淨六中,以淨六中無餘煩惱,相應無知得名不共,故難淨意既有無明,應成其染。
論: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釋曰:牒轉計破,意有餘惑方名為染,不共既與彼意惑俱,便是相應,何名不共?
論:「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今應畢竟成染污性。」
釋曰:不共無明恒行不絕,意識何有而得淨時?
論:「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
釋曰:破文外救,外救既云意恒成染,亦何爽耶?故斯難起。
論:「若復有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
釋曰:餘小乘救,施等善心與煩惱俱,由是不共無明恒行竟有何失?
論:「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
釋曰:正難前救,意既一向恒有無明,無明外餘善等之法此意非有。既無信等意,名世善而不得成。又意恒染不可能引無漏善生,所治不為能治因故,故出世善亦不得有。
論:「若有說言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者。」
釋曰:顯正義也。有大乘說,染污意外有別世善,世善能引能治見道,應彼相生治障理也。
論:「若爾,所立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所餘煩惱恒相應故。」
釋曰:此外難也。其難意云:七俱無明有餘見等三惑相應,應亦不得名為不共。若雖見俱,猶名不共,我前染意俱時無明。雖餘惑俱,何乃不許名為不共?
論:「汝難不平,非我說彼與餘煩惱不相應故,名為不共。然說彼惑餘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說與餘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釋曰:答前外難,平猶齊也。前觀汝宗言餘惑俱失不共號,非我大乘許是義也。
疏:「不見不正知至掉名我掉」者。
問:前師但云以隨惑中不正知等,是此識中我見慢等,誰言隨中說不正知為我憍等?
答:若隨惑中不說我憍我掉等者,何理得知?隨中憍等是第七識相應慢等。若言說者,教無文故,故為斯難。
疏:「唯此俱貪至不為主故」者。
略為二釋。一云此第七貪不與六識慢等俱故,方曰相應。
問:豈六識貪非相應耶而言唯此?
答:六相應貪通其二種,有共、不共。第七不爾,故唯言簡。
問:七貪非主,即明相應,何言與六慢等不俱名相應乎?
答:為遮外難故對六明,恐有難云:第七貪等既不與六慢等相應,應名不共,故今對顯。二云此者,此六識也。疏「不」字誤也,應為「亦」字。此六識貪亦與六識慢等俱者,或名相應。
問:相應貪等,第七豈無,言唯此六?
答:簡自六識不共貪等,而置唯言。非對唯識,言唯此也。
疏:「此十增上至唯無明增」者。
由十增上,十得主名。俱時無明不得主,號曰相應也。
論:「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等者。
按無著《攝論》云:「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世親論解與此別說,《無性論》同。世親論云:言同法者,第六意識與五識有相似法故,彼有五根及阿賴耶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五同法,離染污意決定非有。
釋曰:所依有二,名為二緣。無性《攝論》根、境二種名為二緣,根中不取阿賴耶識,以共依故。故彼論云: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從二緣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無有者,與此相違,所謂俱生增上緣依無有別故。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者。
有義:彈疏釋云:若是宗法,何故乃云必有眼等?今解:謂如至俱有依皆同法喻,即以此喻所簡別法為其宗法。
詳曰:依義寬通,舉眼所以簡餘非者,斯亦何違?若言喻者,何假置彼必有之言?觀諸因明未見喻中有此例故。必有定義,宗有無失。下總量云:必有不共,顯自名處,是宗法也。又總是喻,更有何法是所簡者,將以為宗。若言意根即是所簡,文既不言,應是意許。若如是者,豈此宗法唯有意許,無言陳耶?又未曾見以喻所簡別法為宗,准此則應先舉於喻後方言宗,以喻簡彼宗法過故,以此而言知疏無謬。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者。
據《無性論》此文雙破經部、上座亦應無失。故彼論云:經部所立色為意識俱生別依,此不成就,不應道理。以就思擇、隨念分別,應一切時無分別故。傳釋云:肉摶心藏四塵色法,為意識依。又云: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識別依,亦不成就。釋類破上座,同是色故。故此論初含於兩宗,後破經部,理應允矣。
疏:「如瑜伽抄會」等者。
下自具辨,《義燈》復明也。
疏:「生所依」者。
親能發起名之為生,非同種子辨體生果名為生也。
疏:「法但為境」等者。
即五十二明彼無法得為意境,是此證也。彼文廣辨,今略引之。
論云:問:如世尊說過、未諸行為緣生意,過、未非有,何故說彼為緣生意?若意亦緣,非有事境,云何佛說由二種緣,諸識得生?答:由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是故說言緣意及法,意識得生。
釋曰: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故假名法。非言為法,即有實體。
論云:「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名法。由彼意識於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若於二種不由二義起了別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取一切義。」
釋曰:相分雖有,據本質說,得言緣無。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者。
問:有部十八界通三世,如何難言現但名識?
答:意具思量、依止二義,而現在識雖未起用為依生識,然住意性亦得意名。不據思量現名為意,故亦無過。
論:「已滅依此假立意名」者。
有義:依止名意,自望假說,非依第七。思量名意,依第七立,故云已滅,依此假名思量意也,立宗但諍思量意故。
詳曰:已滅雖無,然開其路,彼識依此而可得生,似現依止假立意名。已滅之意與現思量殊不相似,如何依七假立思量?雖思量意是本所諍,為外難云滅非思量,何得名意?故論答云:滅似現意,依止一邊,依之假立。若言依止自望說者,如何自望?若望現在,現在名識,似何稱意?若望以前,以前體無,似似於誰?論破於他,假依真立,義應不成。又按世親《攝論》第一云:「過去已滅,無所思量,云何當有能思量性?」准此文意,不以思量為過去意,可審詳之。
疏:「無想滅一識」等者。
以五轉識前位已捨,故言但滅一二識也。
疏:「《攝論》難云俱滅何異」者。
按彼論云:「由二自相無差別故,心及心法俱滅何異。」
論:「若謂加行」等者。
按無性《攝論》第一云:「不可說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差別故;出離、靜住欲差別故。」二定差別,但舉加行及地二別。又准《俱舍》第五卷論:有十差別。一、地有異,謂第四禪、有頂別故。二、加行異,出離、止息二想別故。三、相續異,異生、聖者身不同故。四、感果異,五蘊、四蘊報差別故。五、順受異,唯順生受通生後等時差別故。六、初起異,無想二界,滅定唯人。七、退有異,得不經生、經生別故。八、名號異。九、還不還異,如箭射空無惑不返。十、二得異,初唯加行,後通二得。離染唯佛,加行餘聖。如次配彼無想、滅定,是二差別。
疏:「此中通言至第六相縛」者。
此論引彼文不足也,無意識言。今按彼云: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此脫初句,餘文悉同。
疏:「《對法》等云:漏所隨逐」等者。
等《瑜伽論》文,如《樞要》辨。《對法》所說如《義燈》解,故此不言。
疏:「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等者。
此文與彼第六大同。其中委曲而徵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疏:「大乘之中至以此理通」者。
雖八識別總得名意,以對六境,故合為一。
問:何故不釋十八界耶?此文正釋,故疏不云。
疏:「初句即是此識得名」者。
即《對法》云:依眼緣色,依所依眼識得眼名。
疏:「此各有種如《瑜伽》」者。
按彼第一云:云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所攝阿賴耶識,乃至意識亦復如是。又云:「俱有、相應一一而轉,又彼一切各各從自種子而生。」
疏:「且據麁相至識不必生」者。
問:今盲冥者,有境無根而識不生,證識依眼,如有眼者,由境無故而識不生,應識依境。又但有根,識即依生,色界應有鼻、舌兩識。
答:至理識生實藉根、境。就勝緣說,依眼非色,亦猶識、境互相因生,而依主勝稱為唯識。又濟巨川匪唯一筏,假諸帆橈方堪利涉,世就勝言舟為度矣。
疏:「如迦末羅病」等者。
問:非黃見黃,自是意識,如何以此證眼識耶?
答:由根損故,令初眼識而不分明,而後意識見有錯亂,故舉壞意證眼識變。
疏:「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等者。
由根、識合觀日、月光,如次於根而有損益。又按《俱舍論》第二云:由二因故,從根立號。一、由根是所依性故,境即不爾。二、由所依是不共故,唯自識依。色亦通為他身眼識,及自意識而所取故,餘四准此。由斯不從色等立稱,雖即二義,簡濫亦畢。
疏:「意識不然,眼等可爾」者。
據等無間六皆名意,今目第六,故為不然。五識根別,依根立名,無濫可爾。
論:「惑名色識」等者。
有義疏說亦依主釋,今解通有財釋,以能有境名色識等,即有財釋。
詳曰:若汎爾言,非無此義。辨論所說,但依主釋,故論斷云: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不言有境而名為識。
疏:「蛇眼聞聲」等者。
按彼經六十四云:「瞿陀尼人眼識聞聲,如閻浮提中蛇蚖之類眼中聞聲,瞿陀尼人亦復如是。如隔障礙聞眾音聲,見眾色像亦復如是,以法勝故。」
論:「莊嚴論至同類境故」者。
按彼論第三偈云:「如是五根轉,變化得增上。諸義遍所作,功德千二百。」
釋曰:此偈顯示轉五根變化,此變化得二種增上。一者得諸義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界故。二者得功德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千二百功德故。
疏:「或即初地至此是本義」者。
《佛地論》中義有本、別。舉本簡別,如次前疏而以明之。
論:「佛地經說至作四記」等者。
《疏》及《樞要》雖皆引之,學未博者披猶難悟,今撮彼要,隨難釋之,冀諸後學臨文不惑。
經:由是如來示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傲慢眾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就解脫。
釋曰:餘九化下皆有以是善巧等言,下同不錄。
論:此中顯示現神通化,為菩薩時示現種種陶師等類工巧等處,此是智上身業相現,為摧傲慢故現斯事。善巧方便即是悲慧平等,運道先現神通先令生信,故名引生令入聖教,如現神通度迦葉等。次令調順有所堪能故名成就,引令長養諸善根故,後令解脫三界惡趣。
經:由是如來往諸眾生種種生處示同類生,而居道位,攝伏一切異類眾生。
論曰:此中顯示現受生化,謂現化身於天人中一切生處示同類生,居剎帝利、婆羅門種,伏下諸類令得利樂。
經: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
論:此中顯示現業果化,成所作智現以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名為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為本生,如毘濕飯怛囉等。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
釋曰:領者攝撿,受謂納受。乘斯化業,攝納化果,故名領受。與身相應,非身之事,名為本事。所受身事,名為本生。毘濕等者,此云眾異,有多德伎,異眾人故,即須達拏太子別名,舉事明也。
論: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有契經說:如來先世迦葉佛時,作是罵言:何處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由彼惡業,今受如是難行苦果。
釋曰:今生六年苦行之事,亦得名為示業果也。經言:過去罵迦葉佛,今受六年苦行報者亦化之耳。化宜聞故,止餘惡故。
經:由是如來宣暢種種隨所樂法文義巧妙,小智眾生初聞尚信。
論曰:此中顯示慶慰語化,慶慰即是喜悅差別,語能生彼故名慶慰,成所作智化作語業,自現妙音,令化心變,謂聞佛語生歡喜故。隨所樂法者,隨彼因力所應,樂聞人天三乘諸差別法。文巧妙者,字句顯美,令樂聞故。義巧妙者,理趣分明,易解了故。小智聞信,況聰慜者。
經:由是如來立正學處,毀諸放逸,讚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行人、隨法行人。
論:此中顯示方便語化,如來大悲為諸有情安立學處,令伏諸惡修世間善,安立聖道分位差別,令入聖道,出離三界。
經:由是如來斷諸眾生無量疑惑。
論:此中顯示辨揚語化,成所作智,隨諸眾生意樂差別,現化語業,說種種義,斷諸疑惑。謂發一音,表一切義,令諸有情隨類獲益。
經:由是決擇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
論:此中顯示,決擇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起化故,名化意業。此能決擇,所化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心行差別,如疏具錄,此不重記。
經:由是如來觀諸眾生所行之行,行與不行若德若失,為令取捨,造作對治。
論:此中顯示造作意化,隨所觀察一切有情所行之行。若諸惡行,不行有德,行即有失。若諸善行,行即有德,不行有失。如是觀察,為欲令彼取德捨失,於德造作任持對治,於失造作遠離對治。
經:由是如來為欲宣說彼對治故,顯彼所樂名、句、字身。
論:此中顯示發起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發身語。或此意業由智發起,或智相分現似彼故,是故說名發起意業。為說有情諸行對治,此所說法名、句、字身以為自性,是故顯示名、句、字身,令起愛樂發生對治。
經:由是如來於定、不定,反問置記,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受領去來現在等義。
論:此中顯示受領意化,受相應思,能動其心,令受苦樂,是故說名受領意業;成所作智,受相應思,能起化故,名化意業。於四記問,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如實了知。一切問已,領三世等無量義。如實知已,隨其所應,一一記別,無有顛倒。言四記者,一一向記。如有問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二、分別記。如有問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寶唯有一耶?
釋:所問法中而不一向,應為分別。有惑死者而必更生,無惑死者必不生也。若約真理,三寶唯一;若據有為,三寶有別。三、反問記。如有問言:菩薩十地,為上為下?佛法僧寶,為勝為劣?應反問記,汝望何問?
釋曰:所問之法,相形待言,勝劣不定,故須反問。且三寶中,師資而言,法為最勝;起說次第,即佛為勝,由佛出世方說法故。又內外道,皆有三寶,望外三寶,內三皆勝。十地相形,勝劣可悉,為斯不同,故須返問。若不返問,而為答者,隨言勝劣,而有難生,問即難息。四、默置記。如有問言:實有性我,為善為惡?石女兒色,為黑為白?如是等問,應默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
釋曰:應謂彼言,此不應記。不解彼問,名為默記,非總亡言,名默記也。
疏:「最初修習至三百五十」者。
疏:「六無義」者。
此六塵等有情耽染而無義利。或名六衰,能衰有情所有善法。
疏:「如《瑜伽》說眼謂四大」等者。
《法苑》具明,故此不引。
論:「能為此世他世順益」等者。
問:且修六度於現有苦,廣捨竭財有飢寒等,乃至修慧流血裂心,云何而言二世皆益?不善返此,為難亦然。
答:有善惡名即成益損。又於他處而有益損,不唯約自。又能彼慳而長於貪亦名益損,故損益義二世亦成。
疏:「如《雜集》善有十三」者。
按彼第三云: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二、相屬善,謂彼相應法。三、隨逐善,謂彼諸法習氣。四、發起善,謂彼所發身業、語業。五、第一義善,謂真如。六、生得善,由先串習生便即起,不假思惟。七、方便善,親近善友思惟方起。八、現前供養善,謂對三寶興供養業。九、饒益善,謂以四攝饒益有情。十、引攝善,以施戒福引攝生天樂異熟等。十一、對治善,謂厭壞對治等對治二障。十二、寂靜善,謂永斷煩惱,得想受滅,有無餘依涅槃界等。十三、等流善,謂已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起勝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
疏:「不善十二」者。
按彼第四云:一、自性不善,謂欲界繫不任運起,及任運起能發惡行一切煩惱。二、相屬不善,謂即此煩惱、隨煩惱相應法。三、隨逐不善,謂彼習氣。四、發起不善,謂彼所起身業、語業。五、第一義不善,謂一切流轉。六、生得不善,謂由串習生便自起,不假思惟。七、方便不善,近不善友思惟方起。八、現前供養不善,相對歸依隨一天眾殺害,邪見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九、損害不善,謂於一切處起身、語、意種種邪行。十、引攝不善,行惡三業引不愛異熟。十一、所治不善,謂諸對治所對治法。十二、障礙不善,謂能障礙諸善品法,如數眾集等。
疏:「無記十四」者。
按彼第四云:一、自性無記,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也。二、相屬無記,謂懷非穢淨心所有名等,名等所攝受心及心所。三、隨逐無記,謂彼戲論習氣。四、發起無記,謂彼所攝諸心、心所發身業、語業。五、第一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六、生得無記,謂諸不善有漏善異熟。七、方便無記,謂非染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巧處。八、現前供養無記,謂如有一想對歸依隨一天眾遠離殺害意、邪惡見,而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令無量眾於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九、饒益無記,謂如有一於自僕使妻子等所,以非穢淨心而行惠施。十、受用無記,謂如有一以無間擇無染污心受用資具。十一、引攝無記,謂如有一於工巧處由串習故,於當來世復引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處速疾究竟。十二、對治無記,謂如有一為治疾病得安樂故,以簡擇心,好服醫藥。十三、寂靜無記,謂色、無色界諸煩惱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十四、等流無記,謂變化相應共有等法名俱生品,此心、心法謂嬉戲故發起變化是無記性,若為利樂有情當知是善。
疏:「五識不能轉心發業」者。
按彼論云:眼等五識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
釋曰:隨意引生隨意善染五淨垢轉,五識但隨發業意轉,自非轉也。轉謂發起,即因等起發業心也。隨轉謂隨前之轉業勢力而生,即剎那等起。
論:「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者。
准《瑜伽》釋家總有三義:一云五識唯一剎那,五復不俱;二云雖一剎那五得俱起;三云五得俱起復多剎那;三皆不許五三性俱。有義:疏中唯依初難,今別解云:此中但依第二所說五性不俱,所以者何?且此論中,上下無說,五不俱生。又《瑜伽》等云:若起五識則七俱轉,如是等文諸師共了,如何說有五識不俱?又即此文說眼等識成善、染者必由意引,許五性俱六亦應爾,明知即許五識俱生。又第二難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言容俱起,初師若其不許俱者,何故第二如是立難?
詳曰:既無明教,別釋理通,而援教斥,疏未見其可所以然者,《瑜伽》釋家三義許不?不許何引?許即何故而非疏言?順第一故。又此論云:《瑜伽》等說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依多念等。此豈不是雙會三性及諸識俱?若言唯會三性俱者,亦不應理。論云性俱依多念會,多念會彼識俱何失?性及識俱皆是彼論會,許不許何乃儻耶?設若此文唯會三性,以性例識,會亦無違,況復文中義通性識。又論不言五識不俱證疏非者,此論何處言五識俱唯一剎那?取第二是。又論但云五由意引成乎善、染,何理即證五識俱耶?五識不俱,豈妨意引?若以文中言五識故即證五俱,亦應五識無非俱時,言五識故。次云第六通三性者,是就他難,非許五俱破他第六。又後師難言容俱,顯其五識非恒時,並簡常俱起置容俱言,非顯前師許五俱起言容俱也。由斯疏義理無違也。
疏:「顯揚論十九至俱生耳」者。
了別定所緣等,是第一因。由此俱生耳識,是第二因。顯定意識能緣定境及非定境,故說種種。所緣境言,定境法處;種種境者,通五塵等。
論:「有義至容俱起」者。
或多或少疏有二解。第一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有多妨難具如《燈》辨。
論:「瑜伽至後時方出」者。
按彼論云: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而無唯字。「唯」之與「即」,義少相似,此論意證不獨意取,改「即」為「唯」,亦無「者」字。又疏中云謂有行人,亦意加也,餘文並同。
疏:「若遇聲緣至即是耳識」者。
有義:疏有二說,今別解之。從定後起散心,名從定起。
詳曰:此亦可然。然論既云後方出定,起屬在定,起意、耳識義意幽遠。
疏:「散意入捨」者。
此答前問,總有兩解。散意入捨至耳必不生,是第一解。二解雖復至其性亦許有不同,是第二解。就第一解復有二意,一、入捨定;二、初起定。起定即是將出定時,此二時意與耳同緣。
疏:「六十九言欲界有變化」等者。
具如《燈》辨。
疏:「四識緣威儀」等者。
略有三釋,以彼威儀多依道路,故得路名。一云威儀即是表色,路體四塵,四塵是彼威儀所託,名威儀路。二云威儀四塵為性,即發彼心名之為路,為彼依故,二皆依主。三云四塵總名威儀,與威儀色不相離故,是心所託,即名為路,持業釋也。緣彼威儀路之心,皆依主。釋工巧處者,亦有三釋,以彼工巧多依處所而施設之故,得處號。一云工巧謂身、語二。身巧即以造殿堂等長等表色而為其體,處即表色,所依色、香、味、觸為性。語巧歌等,即以所發聲為其體,處即歌等,所依五塵。二云四塵、五塵名為工巧,能發彼心名之為處,為彼依故,二並依主。三云工巧,即名為處,以四、五塵是心所託,持業為目。緣工巧處心,皆依主釋。
問:如來說法離於四非,外道聞經云何起謗?
答:大士行化多益,是徒雖有少輕,得利者廣,由是如來四非稱離。又彼外道初雖暫謗,畢竟乘此以為出要,先損後益,正合化宜,是以動靜無非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