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
疏:「世親即通」等者。
疏:「亦顯大眾」等者。
略為二釋。一云:言十二緣起非是者,非種子也;言無為無取等者,釋其所以。二云:非是之言而屬下句,顯彼緣起體非無為;言無取等,釋所以也。前釋為本。本顯無為非是種子,不欲破彼無為義故。
問:因論生論,他若救云,無為體性雖非緣生,而能隔彼立緣生名,斯亦何失?亦如想受無為等義。
答:應詰彼云:且汝無為,為有功能,為無功能?若有功能,應非無為,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無功能,如何能隔?若爾,大乘無為亦爾,一切賢聖皆以無為而有差別,二過亦同。
答:但由賢聖證有淺深,而有差別,豈由無為而有功能令賢聖別?故不相例。若言無為,體即緣生,其過更甚,思可知矣。有義:亦遮上座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法四時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
詳曰:理未必然。彼等雖計二、四、三法俱時而有,皆唯一念名剎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俱故不許者,種生現時有三法俱,種應非種。若言彼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文論但遮常無轉法,彼二、四、三豈常無轉?由斯未必遮彼生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
疏:「即顯現簡彼第七」者。
謂無性人現行第七,熏成種時雖果俱有,以種子果體性沈隱,所以現七不名種子。
問:論云「謂與現行果法」,簡諸現識不名種訖。論更何用下之現字,何煩疏說云顯現簡耶?
答:若無下現,疑因無體及在過、未亦得名種,為遮此事,故置現言。
若爾,現中但攝二義,前現行言已簡現識,下現字中應除顯現。
答:即顯現,言釋彼第七非種所以。若不爾者,有何所以,無性現七不名種耶?
若爾,論何不言「顯現」?
答:若言「顯現」,唯得一義,失餘二義,故不言「顯現」。
問:「顯現」乃遮一切現行,何但無性?
答:餘現闕餘,非但此一。無性第七,唯闕此一,故偏簡焉。
疏:「現有唯在因」者。
問:所生果法,體既不無,無非因起。何故現有獨處於因?
答:非所生果,一切皆有,如獨影境,與見同種,因可不無。故現有言,但處因上,或通於果。疏中且據,別總配法,亦不相違。
疏:「同在現在,亦不相違」者。
雖因在生,果在於滅,然同現在故,亦不違果俱有義。准下第三因在於滅,果在於生,此中疏錯。
疏:「若爾,種望種」等者。
論:「現、種異類」者。
問:何故前難分別論者性相同耶?
答:約漏、無漏言性相同,非據一切。或就彼宗,彼宗心體名之為種,相名為現,不同自宗現行、種子。
疏:「見分緣見」等者。
即自證分緣於見也,是見分體亦名見分。
疏:「即非因緣攝」者。
見、見同時雖名因果,不是因緣。
疏:「若爾,種望現起」等者。
類同種種,但是因果,不名因緣。
疏:「不許後種生果故」者。
疏:「種望於種,類亦應然」者。
類同現行,無二自體,一念得並。
問:本、新二種豈不並耶?
答:若為因緣,並即不可。本、新非因,故並無失。
若爾,新種設生現行,與本種現亦非因緣,何不許並?
答:即一剎那,二心並失。
若爾,色種新應生現,望不障色,有多並故。
疏:「問若爾至體相違故」者。
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
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
本種、新現俱為因緣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緣故。若據疎緣,理亦無失。
疏:「由此別脫」等者。
疏:「前解即體增」等者。
即是四法同時之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者。
有義:難云:因現有用果非無,可說果由現因起;果在未來體非有,如何現果由因生?
答:正由後果無方說從因起。難:因體落謝用常存,可言果由因用起;因體落謝用隨亡,後果無因不生起。有釋:如下說云: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是故現因能引後果。破云:不然。此種子義,前後相生,因果皆實。彼說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而證此義。
詳曰:餘釋有違,理如前破,因生後果。今略答云:以落謝因生後果,因無後果可不生。現因體用既非無,後果有因起何失?餘難類思。
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者。
前種望與現行為因,後種望與種子為因,種能種生名為有種。或復翻彼現能熏種名為有種,種子與此有種為因,意明種子與現及種二為因也。
問:按無性論第二,釋引自果云:今此種子是誰種子?
答:唯能引自果。所言「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說名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
釋:「種」謂種子,有種即是阿賴耶識。阿賴耶識能有種故,名為有種。又因名種,果名有種,前釋為勝。此種、有種未生果前,俱無始有故。對引自名為種子,疏之所明豈不乖此?
答:疏雖用彼種、有種名,而意有別。故亦無違。
疏:「能熏生故」者。
種子是彼,能熏現生。
若爾,本有其義云何?
答:亦由增故,或相從言總名生也。
疏:「勝軍如何釋此?」者。
彼云無失,生、滅二相雖同一世,是二剎那。以為因果故,亦不是即剎那也。
疏:「復云何釋無種已生」者。
勝軍釋云:彼隨轉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
疏:「薩婆多與善法等與惡無記為同類因」等者。
問:按《俱舍》云:「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與自地自部為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為同類耶?
答: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與有覆無記為因,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
准有宗義,身、邊二見是遍行因,體是無記,遍與同地五部染法而為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果成異性也。若爾,云何得等流果?俱是染故,名為等流。
疏:「俱有因取異熟等果」者。
故《俱舍》第六云:「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問:何故下云俱有、相應得士用果?
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別,別士用果唯是俱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違,疏據通說。
疏:「此闕何義?」等者。
問及答也,八非能熏,故闕果俱。
疏:「其無性人」等者。
乘前為問。第八不熏,無果俱義;第七既熏,六義具矣,故應名種。
疏:「第八門中」者。
重明因相總有十門,種子之義當第八也。
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種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
答:是心相故,故能生心。
問:所熏種為一為二?設爾何失?若唯一種,云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云何二?
答:雖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無失,餘難思擇。
論:「外穀麥」等者。
問:內外種子皆能為因,何獨言外假非實種?
答:按無著《攝論》說二頌釋,具如疏引。無性釋云:又外種子若稻穀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種而復得生,云何內種非如外種有作不作失得過失?故次答云:故成相違。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內種子與外種子有差別者,云何前文說阿賴耶識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為避此難故,說外種內為緣等,由稻穀等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又世親云: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
疏:「以重變故」等者。
其根種子第八變已生現根時,復變現根。
論:「此種勢力生近果」等者。
問:何要引為?
答:按《無性》、《攝論》第二具明。大略而云: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𭼓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云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能生因,令箭離絃不即墮落;彎弓行力為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絃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應不墮故。既離絃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爾空等至假法不論」者。
此質意云:若假是無,故不須簡,無為應爾亦不須簡。真如無為,善言攝故,非擇滅等同生等故。雖善等攝,猶更別簡,假法雖無,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應第一說善」者。
即前說言,依他攝假,此解勝也。
疏:「無明熏真如」等者。
自古諸德多為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薩亦言真如受熏持種,恐譯者誤。
疏:「其無性人」等者。
問:縱不言染,亦非受熏,何煩斯簡?
答:正取心王名為可熏體,第七豈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污簡之。
疏:「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
如一識種色、心兩處皆悉持之,熏既同時,勢力復等。後遇生緣,兩處齊生,故有兩識一時而起。處雖有二,是一識故,名一種也。
若爾,何故下難彼云即有多種生一之過?
答:理實而有一種生多,多生一失,前後互舉亦無過矣。
論:「二有勝用是能熏」等者。
有說:業感六識之中,有勝有劣,劣不能熏。論言不熏而據劣者,若以論文無所簡別,總說不熏,亦應法執,非能熏攝,名異熟故,故知業感勝者能熏。勝者是何?謂受三分。捨受俱者,唯是劣故,故非能熏。苦、樂受俱,名行相勝,是能熏也。或捨受中復分三種,違、順、中容,中容不熏,餘二能熏。復有說云:此中但遮第八心品,六識異熟無非能熏,無別聖教說不熏故。八無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無不熏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法非能、所熏?
詳曰:二俱非理。初師之義,斥如《義燈》。又約三受以辨勝劣,既非聖教無乃意乎?若後師言:但遮第八,餘並能熏,此論應結唯七轉識,可是能熏。何假須說有勝勢用?既言勝等,明有遮簡。又餘六識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應能熏,有所熏故。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第八相應,應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失,故不可依。
疏:「二種所生」等者。
自名言種及業種也。
疏:「或此法爾」等者。
不須約彼二種所生,但由無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見」等者。
問:品類雖同,增減有別,豈唯增長,即名能熏?
答: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所生無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許?
疏:「已前頓斷,有得義不」者。
十地已前諸地之中能頓斷不?此縱問也,易知不答。理准菩薩有力可斷,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無不至金剛斷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者。
此言倒也。意說一一地中能斷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
三界九地合為九品,非一一地別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
即第一釋唯增之義而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為增,明不結成,前第二釋故。
問:雖生三界所緣無異,能緣行相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
答:無明漸增三界,法爾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無性有情第七」等者。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為礙」者。
有何法障不令變為相分熏耶?障法既無,故得熏矣。
疏:「如自證分」等者。
若爾何故言見、相熏?答約用而說。
疏:「即是本識同此無妨」者。
說本識中種生現行名俱有因,同此唯識。
疏:「如俱有因體至不能熏故」者。
結小乘因,體非俱有因。言不熏者,釋所以也,便以自義而顯他非。
疏:「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者。
不是現行而望於現為同類因。
疏:「依義為問」者。
義謂體義,以不可知而無別體,故不問也。
疏:「次解釋中依頌而牒」者。
釋在問後,名之為次;言不可知即本頌矣。
疏:「對法唯據至故略不說」者。
故彼論云:為何義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疏:「不相離大所發之聲」等者。
四大既為第八所執,故彼所發不離大聲,亦名執受。
疏:「猶如毛輪」者。
所緣幻化,有為不實,故譬毛輪。有云:說境微細,或境多故,故類毛輪勘。
疏:「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者。
若也不取,如前會爾,四蘊名名。心既名攝,心應即是梨耶所緣,餘相亦爾。「或」是字錯,應為「豈」字,前釋為本。
疏:「因執心所執」等者。
善、無記心是能遍計,是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名為遍計所執妄執習氣。或能遍計相分之中熏所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釋為勝。
疏:「一切色至應不緣」者。
色非能熏亦非能計,八復無執。此色相中又無種子,亦應第八不緣此相,以彼說言緣執種故。若言雖實而得緣色,且據種論言緣執習。既爾,何妨實緣三性種,且依染種說。
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
此破伏執。執者說云:既言第八緣執習氣,何無執耶?故有斯責。
疏:「即以此為證」者。
問:所熏種子名執習氣,證能熏識,為執可然,藏識不爾,此何為證?
答:餘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為執。藏識亦然,何不有執,故得為證。
若爾,藏識應亦能熏,同餘七識。
答:無別所熏,非能熏攝。
疏:「今此師意至如下自知」者。
初釋自證、見、相同種,後釋種別,有多問答,如後具陳。
疏:「若爾無色界至此義應思」者。
問:按彼論云:「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如何說緣無色廣大?
答:撿文者誤。疏主意取無色為難,以無色界唯緣種故。既言彼識緣無量等執受之境,明知第八緣種功能。
問:云何彼種名無量等?
答:緣無量境,心所熏故,故名無量。或無量等,種上功能,能生無量現行心故。前釋為勝。
疏:「即是能生至不違本識」者。
雖彼種上有多別能,謂即是善及於廣大。廣大之能同識無記,故能緣之。廣大即功能,即種子也。
疏:「又無色界廣大之用」等者。
此釋應善,省諸過故。有義:但緣種體隨有功能皆能緣之,所以者何?若善種子差別功能,由性別故說不緣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種皆通二性,體是無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體同本識無記說是所緣,用通善等非所緣耶?若言一種體、用別故,通二性者,若爾,論說因果俱善,豈唯約用?又體不離識善等種,體名為無記,用不離體,隨體無記,故種體、用俱識所緣,體、用俱是善等所生,能生善等,俱善等攝。
問:若爾,無想定等豈皆所緣?
答:彼非所緣。
既爾,如何但從功能皆說緣耶?
解云:厭心種上,防心功能非無想定,但約此能假立彼定。雖緣種子差別功能,不緣假也。然彼假法,不離實故。緣種之時亦緣假者,即無有失。
詳曰:理不一途,寧無此義。委尋疏旨,固亦無違,來難成似。其所以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者,依種體論,不依用說。善、惡之用,二性自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惡?又種之體隨識因果,性既不恒,何得責令善、惡等種定唯二性?又以種體不離識故名為無記,便難種用不離種體成無記者,亦應色種不離識故而無質礙。色種現果不離種故,應無質礙,體用因果非即、離故。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又云:但緣厭種功能,無想定等假不緣者。
若爾,彼定其體全無,厭種功能非定非假。前論說云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能立彼定者,為定即能,為依於能方假立定。定若即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無窮失,故知其定即種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稱假,本識不緣非為假也。又云:緣種亦緣假者。若爾,本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通矣。
疏:「又種有三品」者。
心、色等種三性等差各有三品,或三界種名為三品。
疏:「即己體」者。
相不離識名為己體。
疏:「若斷未斷隨增減」者。
斷減未增,凡、聖第八所緣異也。
論:「有根身」者。
有義:即五根體名為有根,無別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體雖非根,而能有根亦名有根,根及有根和合積聚故名為身。
疏:「以根微細」等者。
意辨論中根、身雙舉,根微細故不唯言根,身濫外塵不獨云身,故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諸根五處」者。
即五扶塵。
疏:「緣他五境」者。
疏:「此有量」者。
量云:自八不能執他扶塵,非自內身故,如外五境。
論:「此二皆是識所執受」等者。
此執受義通大小乘,於中巨細非無差異,《對法》第五唯約生受,《伽》五十三通據依持生受而說。故《對法》云:「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故,是名執受。」《瑜伽論》云:「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初狹後寬,二論別也。現種根、境,具如疏會。若依小乘,《俱舍》第二,現在五根、扶根四塵名有執受,餘非執受。執受義者,即彼論云:心、心所法共所執受,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此同《瑜伽》有二義也。根、境等九,復如《對法》。
問:大乘何意唯第八識名能執受?
答:按《瑜伽論》五十一云:由五因故,一、謂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現緣為因,謂根、境等。二、六識三性可得。三、六識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四、六識別依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五、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第八異彼故能執受。
疏:「變即轉變」者。
即是生變。下疏結云,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疎:「緣無漏種,准此應知」者。
因中第八望無漏種,二變俱無,不緣、不熏,如次不名緣生二變。果位本識緣故名變,因位無漏六、七二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緣名變,義思可知。
疏:「即根種等具二變義」等者。
現行第八望根與種,具緣、執二,外器但緣其種子識,對現七識唯生一變;現望現七,三變俱無。若種子識望現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種生。疏示方隅,且舉現識。現識及種合而言之,根具三變,外器二變。
疏:「經部至已略解訖」者。
即經部師俱無起等,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
略為二釋。一云如因第八緣自三境,但相無質。心所杖八相為質緣,或所更互託為質起,故不可言本質是同名為同一。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相似,名同所緣。二云疏錯,應云然唯第二無初解者,餘言同前。
詳曰:後釋優也。何以明之?
答:見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所緣。不名行相,竟何失耶?又疏下會《瑜伽論》云:瑜伽據質名同所緣,此約影像名所緣等,豈可前後自為楚越?又按疏主《瑜伽鈔》云,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質為所緣者,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以見分名行相者,即親相分,體雖各別,似名同一;見分體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由此故知,見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別,名不同行。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說云不同一行?第八非定緣本質境,復云何說同一所緣?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緣行相是一,如何而說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顛倒也。
疏:「無心、心所自能緣故」者。
彼宗不許心、心所法而能自緣。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者。
有義:諸師皆說: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餘部,今解不然。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緣境之時,有行境相。其行境相,是能緣相,非是所緣。如何初量唯破正量?是故應說: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詳曰:雖所帶相計屬能緣,然說此相似所緣故。所緣即相、所緣之相,名所緣相。不同正量,此似亦無。由斯諸德,義亦何爽。
論:「若心心所無能緣」等者。
有義:諸師皆云破安惠師及清辨義。今解通破正量部義。彼說心等緣境之時,更不別說於能緣心有行相故。
詳曰:此明二分,言能緣相即見分心,非約見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分何別?如前見分名為行相,豈見分上而別說耶?由斯正量有能緣相,故知諸德說不乖論。
疏:「清辨亦云」等。
有義:由勝義諦,非但無有能緣之相,心體亦無。
論:文既說有心、心所,但緣境時無能緣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說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
詳曰:非善破也,於無過中有過言故。疏中既云若約世俗見、相俱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豈不許彼有見耶?若言破餘不序疏者,破他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俱存,何理獨遣彼能緣相,又言心體為現種耶?若現行者既無能緣,何名現識,可審詳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
有義又說,此中破安惠義,雖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說彼無能緣耶?自證即是能緣用故。故於二分,但可破彼無所緣相或可。此文非二分義,即是三分。
詳曰:此明二分見、相相對,名能、所緣,以破安惠,何過而有?又論自結,故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屬三分也。
疏:「又大眾部至與此等同」者。
此釋前標十九部意。
疏:「自緣體者即不如是」者。
疏:「以不曾為相分緣」等者。
如諸色等曾為相分被見分緣,故後能憶。心既不爾,後何能憶?故後能憶明由先時自證緣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
按彼論引《集量論》云:「《集量論》說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為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為相似」者。
重成釋彼瑜伽之意。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名為行相;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緣青等相分俱青,故名為總。由是論云,同一所緣,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者,相似即是不同之義,故論說云不同行相。
問:夫言相似,雖體不同,有少比類,今見言似,有何相類?
答:如緣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有云:境據總下四句疏文下,雙會《瑜伽》、《唯識》兩論。
詳曰:不爾。前釋為正,尋之可悉。
疏:「此心心所許時依同」等者。
此論第三云所緣等,等者亦是相似之義,餘文同來。
疏:「現量為比果問答亦然」者。
問:此之問答與前何差而須指耶?
答:前依分難,此據量難。
疏:「如末那章」者。
此指《攝論》明末那處名末那章,以彼廣以義門而辨,故與章名。疏來意者,為伏難云:五識現量何縛有耶?故疏答云:為是煩惱所染污相,故有縛也。外伏難云: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無性第一論云:此即是識雜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中,皆不相違恒現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時亦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證為相分緣」者。
用不離體故說是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
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得之法,體非是得,名非得法。
問:難意如何?
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復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同彼,緣相、自證不須第四。
疏:「無別種生」者。
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獨影,非盡理言。
論:「若內若外皆有所取」等者。
如疏具明。有義:同疏而立理云,前長行云,謂第二分但緣第一,佛心見分不唯緣初,亦通後故。又前標宗,釋有漏識,非無漏故。又無漏位,三分皆能緣餘三分,如何內外互相繫屬?
疏:「雖緣真如至亦不得緣」者。
雖有處言見分緣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緣。
詳曰:且依見分不緣如義,為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
疏:「若爾內心應非外果」者。
此難意云:內外有差別,外非內法果,外內義不同,內亦非外果。
答:指同前量、非量,義思可知之。今又答云:一見通緣內外妨,故外不為內法果。自證分緣兩過無,所以內得為外果。
疏:「心若自緣至無差別過」者。
即自證分而緣見等,據此為難。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無差別。有云:約唯識難,不約四分。既唯是識,何因果等差別有耶?
詳曰:不爾,本緣四分而此難生。下疏結云依見分說,故知不是依唯識難。
論:「即外大種」者。
有義:所言外者,簡異於內。內外義殊,有其五釋。一云所執名外,謂心外故;餘名為內,不離識故。二云本質名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內,自心內故。三云諸法義理差別名內,諸法體事自性名外;故迷理者說依內門,發身、語等說名依外。四云在自相續名之為內,他身、非情說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五云十二處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內,以親近故;心等所緣六境名外,由疎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門,然疏說云:雖非識外,外處名外。此解不然,根及根依下論自說,俱名內故。若約處門,根可名內,扶根依處應名外故。
詳曰:自斷有監,疏解無違。但言器色由外處故,而得外名,誰言攝彼扶塵色耶?此即想聲,別處轉故。斷依第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論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何棄第五?不簡第四,故自斷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
按彼論云: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釋:明有情住由此三業能感器界,器界為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
有義:但初句收,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義故。又如扶塵,唯在自身,由有少分為他用義,尚名為共,如何田等翻名不共?
詳曰:不可。若爾,扶塵應亦初句,有他用義,如田宅等。若言屬自非初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塵屬自內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為不共中共,宅等名為共中不共,外、內異故,復不屬他,故非初攝。
問:佛菩薩等所變淨土不離穢處,淨穢相望,應第二句。
傳有二釋:一云:有漏不淨由同處故,業復少同,受用有別,名第二句。佛唯無漏,菩薩極淨,雖穢同處,淨、不淨業有差別故,非第二句。二云:淨穢其處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共。
詳曰:初釋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有別業,於此復分宅等諸境,異生、佛等即不如之,何得相望屬第二句。
疏:「緣長等時並緣青」等者。
有義:緣長等者以之為正。《佛地論》說十八圓淨所現淨土具顯、形色,准知穢土隨識所變,廣狹分量有形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詳曰:言緣長等為據別緣,為約長等不離青等,緣青等時義言緣之。若義言緣,疏已明訖;若別緣者,如何第八因緣變耶?亦不可以佛地為證,淨穢異故。
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
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已,樹何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
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增益。彼一有情自所變者,所緣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為增上緣,亦疎緣用。一切相望,自為所順,他為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
問:何以得知互相增益?
答:《對法》第七說有共業為增上緣,如次下引。
若爾,燈明喻義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為喻?
答:喻取少分,故不相違。
疏:「五十四諸有對法」等者。
疏引文略,今更具云:「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
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三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釋曰:而難意云:如一色聚餘香等微,亦同其處應名無對。其答意云色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處。又業力致,何以得知一處有多?如一色聚眼見是色,鼻嗅有香,舌甞即味,身覺有觸,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
以第四禪不壞不成,故但舉彼成壞同處。
論:「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
問:器、種俱境,緣何不同?
答:器為依持,但變同地;種即不爾,為境通緣。又三界種隨能變識所在之界,故得緣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變」者。
即《維摩經》梵天王云:我見此界如自在宮,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來此界,必變淨器為自依處,以此麁界不持彼故。
疏:「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
按彼第五而無文說。彼第七中明五共業,故云:「如經言有共業。」云何共業?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別,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增上,由此業力說諸有情更互相望為增上緣,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業。恐疏寫誤以「七」為「五」,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經證共業之事,更思。
疏:「此顯生無色」等者。
疏釋彼意由據業種,云令器界種種差別名為共業,不約一切起於現行變諸器界,方名共業。
疏:「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
不變影者,見既親證第三分已,何須第四為證量果乎?故無四分。
疏:「此中三性種至隨識非煩惱」者。
有說三性雖有異,隨依說無記,煩惱即同不善等,故不名煩惱。
詳曰:性由體類義,隨依可無記。煩惱別義增,故種名煩惱。
問:煩惱非染污,可不隨依稱;既在二性收,隨性非煩惱。
答:界種性雖同,據別異依繫;或種類猶然,故不從依稱。二釋之中任情取捨。
疏:「即天眼耳至應非有情」者。
由若不許緣異界境天眼、耳根與八繫別,第八不持,故應爛壞。若爾,何名有情?
疏:「即眾生有增減過」等者。
疏:「難第一師」等者。
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其便預難其義。
疏:「生盲等亦爾」者。
不枮陷者而根猶在,但外物翳致不能見,枮者不爾。
疏:「舊本第四頌」等者。
問:舊新二頌,境、識前後雖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責?
答:舊云本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成其失。新言識生,識通八識,隨緣我等,故無過矣。新論釋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麁故。
論:「故生他地」等者。
問:此證何義?
答:有二釋。一云證自變他扶塵。二云證自不變他根扶塵,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云:若自能變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俱所變故。既唯依在,而根滅無,返證餘時,俱變依處。
若爾,何唯舉生他地及涅槃耶?豈餘死等猶有根乎?
答:理俱無根,且就顯說。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釋為正。
問:依處他反,自之引因,義應不立。亦能變者,迨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反。
答:如言唯識,許境親疎,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為勢分,修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無咎。
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
答:身在於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識,故有別也。
問: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
答:不爾,所以別開。
問:設上定通為緣引者,豈不得耶?
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由此別開,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
問:天眼、耳根既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發眼、耳通?若不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云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為二釋。一云同取,通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發識,此亦應爾。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緣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別發,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上,導彼肉眼亦能遠見。
問:梵亦因光而得見下,何不言之?
答:梵觀於下,自力亦能,故不言也。若也,傍觀萬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不迨,且據上下,故不云梵。
疏:「雖第八變至內身文」者。
雖言第八因定通力而皆能變,於定不見變內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
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法?
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云聞謂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無差」者。
通智、定定體實有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邊說。
疏:「由此故知至疎所緣緣」者。
如在下界起天眼、耳緣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緣上,即天眼、耳無第八境為所杖質,故闕疎緣。
問:上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緣災不?
答:實不緣。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
若爾,上眼無疎所緣,過如何遣?
答:以下第八所變為緣,亦有何過?
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緣他異地身器得不?
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有義釋云:若變自身,他地可爾,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地他身及他地器,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變之何用?麁細懸隔不依持故。
若爾,如何說定等力即不決定?
此亦無違,業力所變內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變自內身即不決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變器、他身此一向定,言變身器不定等者,言總意別,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說:上界起通來下,令下得見,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然,上界來下作欲界化,下所見者即自地故。
詳曰:如菩薩等,變身為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緣彼?不緣而受,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塵名為身也,魚、金、酪等非欲界故。設若救云:有情六識託菩薩等所變米等,以為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緣下三災,託下第八所變為質。此亦不然,縱緣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前云上眼,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緣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麁細既隔,於彼無用,若杖下八所變之災為質方變,變復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米而有用故,復通力引何得相例?若麁細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緣,麁細隔故。
若爾,因八緣無漏失。
答:亦無違,不親緣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致有多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又云上來作欲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實上地繫,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下當辨。
疏:「得威德定」者。
有威德者所起勝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釋: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二云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為勝。
疏:「又解以初禪眼耳」等者。
此不次也。合在於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
問:前明眼、耳本質有無,何意次言眼、耳緣上繫之同異?
答:前雖明質,未論其相繫之差別,故次明也。質、相雖殊,由俱境故,故云又解。
問:初禪眼等見上地色,有本質不?
答:雖不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為質。
疏:「由此三識所知必同」等者。
眼、耳、身三身識相分既唯初禪,故眼、耳二相非上繫。
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
因闕之義,略有兩釋:一云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闕。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理故。
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
答: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繫,此即上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由斯定心不變香、味。兼疏所明合為三釋,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無別也。
疏:「又無用」者。
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無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為?
疏:「或是根本及所變」等者。
如次所起名定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變及化」者。
變謂轉變,改易其質;化謂化現,無而忽有,佛定通力俱能為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
問:若在於佛二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
答:雖俱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變?又無漏心必有定、道俱時而起,相應一思,對此兩種,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故。今定、通二雖復同時,所起色等,對能起二,名為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變異身器」者。
前雖略說意正明通,又未引證。今具援據故重舉之。
疏:「變身萬億」等者。
按彼論云:「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平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釋曰:色界二色名為自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報色,即淨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天。
詳曰:依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理無傷也。又《瑜伽論》不言共立,或本不同,或是疏主准於餘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九十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觀彼文為言二界互不礙也。
疏:「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者。
疏:「亦應不緣等流色等有間斷」者。
問:除業所招異熟色,外即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流。間斷之因,豈非一分兩俱不成?
答:疏略示法,具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不定,非為量破。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變色」者。
問:第八既緣法處實色,五亦緣不?若不緣者,聖變魚等,凡應不見。若許緣者,五十四說法處攝色名無見對,復云何通?
答:如《燈》第二,彼已分別。復有釋云,變定等色而無見對,但與眼等為增上緣名見金等。
疏:「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
難云:以因從於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於心,從識法界攝。
答:因緣親辨體,種隨於現收;為境引他疎,故非法處攝。
疏:「極略極逈色」者。
折根、器等為極微者名為極略,折像等色為極微者名為極逈。
疏:「若唯意緣」等者。
獨頭意識緣根、塵等由分別生,亦名遍計所起攝也。
疏:「以闇從明」者。
幽隱顯蔽名為闇明,十處法處名為明闇者,義可斷矣。
疏:「亦非由說至亦緣有故」者。
意說第六與五同緣雖名分別,緣境有用。
論:「初必有用,後必有境」者。
疏釋因緣、分別二變總有四釋,取第四釋尋之可悉。有義三釋:一云但現量心名因緣變,諸比、非量皆分別變。二云第八王、所名因緣變,餘心、心所名分別變。三云唯第八心王是因緣變,相應心所亦分別變。此護法義,持種受熏唯心王故。自判前二有多過失,第三可通。
問:若說眼等所緣色等皆無實用,豈眼等識皆緣假法?
答:假有名種,自有約義。依實說假,非五識緣,是分別心,義別說故。影像色等雖無礙故,得名假色,然說種生即名為實,故無過失。
詳曰:非但前二有多過失,即第三釋亦同前過,所以者何?如第八識任運而起,所變之境從實種生,名因緣變,即五轉識,一分第六,與五俱起。任運緣者,亦因修起,境實種生,何乃即判為分別變?故今依取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種」等者。
緣根、塵等名因緣變,緣七心界分別變攝。
疏:「反顯八俱具有二變」者。
王、所如次,因緣、分別二變所攝。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者。
《深密經》云:變化心者,無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論》第六釋云:「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分似有緣慮等心,如鏡中火無別自體。」此釋意云:無自所依,實見分心,名無自依。而有似慮,名有依他。又見、自證、證自證分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無自依有依他心,同前可知。
疏:「即現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
如第六意緣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緣,亦有實用。若定心緣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者。
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寬狹。有義:疏說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說狹小廣大。
詳曰:不得疏旨,徒為萎菲,請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
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論本第三
此隨轉門,故《俱舍論》第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根與境雖在過、未,識居現在,因果義成。三、互相隨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一世,同一觸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識說,後二意識。
疏:「或依增上」等者。
依大乘義以第七識俱時有故。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者。
問:根等有生心等能,殊別於前,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應同根等名變異。
答:根等為依無所似,故據生能名變異。觸是能依似所依,但名分別非變異。
疏:「應說觸觸為緣」等者。
如十二支觸生於受,言觸緣受。既觸生觸,何不說言觸緣於觸?
疏:「若自不似」等者。
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稱似彼,應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有生、不生,觸不生觸,觸應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
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心所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
此明心所雖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而生於受及作意等。
疏:「復言於三第六囀」者。
三字必錯,合為之字,論中言之不云三故。
論:「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者。
大小聖教皆有此義。故《俱舍論》第一云:「除前及後色、受、想、識,餘一切行皆名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名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名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
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
問:其所取相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相相似,云何但說觸、受所取相為隣近耶?
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緣相似,觸、受所緣然極相似。
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似別,此乃所緣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緣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緣而於境取,非無差別,舉所取境,顯能緣也。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
為經部師有計觸假,論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舍論》第十敘經部義而有兩師,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合所生說名為觸,今破前師。
疏:「今取界身足」者。
詳曰:通取《俱舍》理亦無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
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
有義:既無別體,從他分說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為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為實。愛亦同之,為喻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疏:「量云觸別有體」者。
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立,豈非喻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
論:「是食攝故」者。
疏有兩釋,後解易知。初解之中,言許實故,簡於喻上所立之過,經部麁色說皆假故,故第二因亦無失矣。有義:其第二因若總三食為同喻者,所立不成。假食三塵是假有故,別以識、思二為同喻,因成不定。疏何故說假食實有?
論:「能為緣故」者。
有義:其第三因同前初因,亦有不定。
詳曰:愛非全假,如前已釋,故無不定。
論:「非即三和」者。
有義:前之三因,皆悉成此,非三和宗,即無其過。非即三和,宗若成者,其實有宗,自然成故,不須重立以為宗也。
詳曰:縱成其觸,非三和已,何理實有自然得成?如彼愛等雖非三和,亦非實有,共畢竟無;生等四相亦非三和,豈實有耶?故知不可非三和,成實有自立。
有義:依疏初說作意種子,警已逢緣,應起心種。以警種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故。
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舉種以釋體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為性,現令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
詳曰: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說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為相應,應俱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言種子生果為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若言由種,現方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餘如《燈》會。
疏:「此質不定至復應思擇」者。
此生等喻有隨一過,大乘不許有小生故,設有生等。生等復假,故無不定。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者。
按《顯宗論》第二:「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緣雖亦是受……一切皆同領納境故……是故唯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按《順正理》云: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爾。
疏:「或即因是果」等者。
論:「又既受因」等者。
不從於他但據於自,可名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應說名似因之受,而不可言自性受也。
論:「若謂如王食國邑」者。
論:「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者。
問:既施名等,何非語因?
答:如《樞要》、《義燈》等辨。有義云,因有二:一意施設,二言施設。有境像等相狀不同,意解施設差別名故。尋伺推度法義淺深,隨義隨機而起說故,想思惟名不起說故。有云:同是起言說因,但麁細異,故有差別。
若爾,上地何無語因?
想遍地故。若言想細,尋伺因麁,要有麁因方能發語,獨想不能。
若爾,想業應說發言,如何但云施設為業?
又想遍與尋、伺相應,唯名為細,亦未應理,故應定說二因不同。
詳曰:傍觀二義,義皆有餘,想不起說,論云何說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方能之言,何所詮屬?雖分麁細,不簡親疎,豈麁細因皆親起語,故名不修?由此應依《樞要》、《燈》說。
論:「思謂令心造作為性」者。
問:性、業何別?
答:有義:令心總於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說名為業。故此業用,亦非遍因。疏說三遍,故未盡理。
詳曰:夫言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無思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無記,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說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說,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所述,彼可知也。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者。
疏中二解,除行相者,順教理也,《瑜伽》說四。此論自云行相雖異,何得取之?
問:夫簡法者,前義不盡,須後法簡前。若遮盡,後法何須?如論四義,時、依二法遮簡已周,何繁後二?豈時、依同,境、事別耶?
答:有二釋。一云:此論四義不次,次應說云境、時、依、事,簡意者何?
答:凡言相應雖心、心所,非心、心所總共相應,故須簡也。若心、心所總名相應,所緣別者應名相應,故境等簡;前後心等所緣境等,應名相應,故時同簡;諸識俱起,應名相應,故依同簡;六、八依同,應名相應,故事等簡。二云:論說依次,雖有依同非相應故。若依同故即名相應,六、八二識應名相應,故所緣簡。六、八有時同緣境者,應是相應,故事等簡。後釋為正。
疏:「行簡依同」等者。
即與緣簡,別見相似。由斯疏斷,但四義也,故更不明,簡略起伏如上已具。
疏:「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者。
問:果位亦捨,豈不明了?
答:夫言捨者,中容寂靜,及不明了。果雖明了,而是寂靜,故得名捨。
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
問:為不緣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為緣於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
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緣。若境損益,如蘊、寒、執、打柏、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雖緣於彼而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
若爾,如何名取境定?
若爾,何名取中容境?
答:雖境違順,能緣之心一類而緣,不分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緣彼境也。有義:疏解不緣取境定故。若說緣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
詳曰:取境定語意如前釋,無不緣言,何得加之妄為彈斥?
疏:「如八證中至任運生解」者。
論:「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者。
問:恒緣三境,何名別緣?
答:影像之境,新新而起,前後不一,故緣名別,具如疏明。有義:非是所緣,前後易脫,但非如定,專注所緣,義說別言。
詳曰:言不同定,專注所緣,理即可爾。云非易脫,道理難詳,豈八所緣非有為攝?若有為法,有為法者剎那生滅,云何不名前後易脫?
疏:「大乘亦有自性善如本釋中」者。
《對法論》中無著本論、師子覺釋,皆具明之,下當具引。
疏:「三等起善」等者。
問:准《對法》云:「隨逐善者,謂即彼諸法習氣;發起善者,謂彼所起身業、語業。」准彼種子隨逐善收,云何即判屬等起善?
答:論開疏合,望義不同,亦無失也。
問:何唯此二名無記耶?
答:真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虛空非擇體非實有,不同真如,復非智慧斷惑等得,不同餘三,由斯二義,故無記攝。
問:亦依識變,立虛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
答:且依如立假空等說。若依識變,實通三性。
論:「流轉還滅應不得成」者。
疏:「餘例難亦然」者。
略有二義。一云餘者謂受等四,二云餘者謂行相餘。所不例者,亦應難之,難思可悉。
疏:「亦應受等例成失」等者。
詳曰:今觀此質與難不齊,難前意云,觸雖不與自觸相應,有餘相應例相應門;行相雖復了別等別,然亦各各自有行相,亦復不闕行相之義,何不例王行相門耶?今者受數全不與受而得相應,與行相應義寬狹別,何得以此而質於彼?
問:此質不成,彼難何遣?
答:觸等雖復不自相應,然餘四法亦即是彼王相應法,所以故得例相應門。行相與王無少交涉,豈得相例?
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等者。
見分、相分各三十六,思可知也。
疏:「頓生六果」者。
問:六處受熏,能熏王、所皆熏本識,本識合有三十六箇,一時頓生,何但言六?
答:雖六所熏,皆有六種,六種同處共生一果,果故但有,六頓生妨。
疏:「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等者。
疏:「乍可論其本質影像」者。
能熏之識乍可論其能熏心王生於本質,能熏心所生於影像。
疏:「其所熏不然」者。
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於本質、影像等異。
疏:「若爾雜集至受一期報」者。
按彼論云:若於一生,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耎,所感苦具眾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
疏:「《成業論》中自解此妨」者。
疏:「今加斷捨」者。
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說。
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說。雖復不執觸等為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雜縛斷,謂斷緣彼、雜彼煩惱,賴耶即是斷緣彼惑,名之為捨;觸等即是斷雜彼惑,名之為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賴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縛無,即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又解賴耶未捨觸等名,為阿賴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賴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釋前勝。
有說此中總有三喻,如次況彼,謂愛非愛、受用、自性三種緣起。初喻顯示由第八識五趣流轉,第二顯示生眼等識受用境界,第三顯示自性相續而不斷絕。
疏:「未來果法應不待因」者。
問:現在之果待因始生,豈非喻闕所立宗耶?
答:雖曾待因,今已生訖,更不待因,言已生果,意簡此也。
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
疏:「彼與果用滅復滅失」者。
現在與果而由於滅,過既與果應更須滅。若無滅者障彼果生,何名與果?又復與現有相例失,若許有滅,滅復滅失,故《成業》云應滅復滅。
疏:「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者。
現取果時,生相生已方能取之。過既取果還須待生,方能取也。若許爾者,生復生失;若不許者,即現取果,應不待生,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疏:「如瑜伽論至依種子立」者。
《瑜伽》、《中邊》如《燈》所引,《對法》、《顯揚》今略引之。按《對法論》師子覺云,因果已受用者,謂已生故,已滅故。染淨功用已謝者,謂如現在貪等、信等,令心染淨功能無故。攝因已壞者,置習氣已方滅故。果及自相有非有者,謂今時所引習氣有故,能引實事無故。憶念分別相者,謂唯有彼所緣境相故,一切一分是過去,餘未來、現在及無為。明未來云有因非已生者,為簡無為,彼雖非已生,而無因故。未得自相者,自體未生故。因果未受用者,謂彼種子未作所作故,彼性未生故,一切一分是未來。明現在之因果受用、未受用者,謂因已滅故,果猶有故。能顯過、未相者,謂現在世是能施設去、來世相。所以者何?依止現在假立去、來故,約當得位假立未來,約曾得位假立過去。作用現前者,謂眼等法正為識等所依等事故,一切一分是現在。又《顯揚論》第九云:「言有過去業,由此業故,眾生受有損害受、無損害受,此亦依彼習氣密意假說彼法為有。謂於諸行中曾有淨、不淨業生滅,由此因緣故,彼行勝異相續而轉,是名習氣。由此相續所攝習氣故,愛、不愛果生。又言三世色乃至識,此亦依三種行相密意故說:謂依因相密意,說有未來;依彼自相密意,說有現在;依彼果相密意,說有過去。」
疏:「六十六至皆說六通」者。
又《瑜伽論》三十七、《大般若經》第九、《薩遮尼乾子經》第七、《瓔珞經》第六、《清淨毘尼方廣經》、《寂調音天子問經》、《十地論》第五、《雜集論》第十四、無性《攝論》第九皆悉明之,具如章引。
疏:「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等者。
問:上座、勝軍一切同耶?
答:有同異。勝軍色、心皆有三相,上座不爾,同義可悉。有義:上座、勝軍有差別者,其上座計心、心所法生滅二時,時二體一,將滅名滅。勝軍所說依《瑜伽》等,已滅名滅。若色及心皆有三相,三相雖別而體同一。
論:「謂現在至生滅二時」者。
問:彼何意耶?
答:由經但云,是生滅法,故立二時。
若爾,云何色有三相?
答:色法遲鈍,實有三時。經依決定但云生滅,以其住相有無不定,故不言也。
疏:「法生時酬因至二法為二時」者。
影舉二法二時因果,對顯一法二時因果,冀令明悟一二差別。
疏:「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等者。
問:為因果時,既前後並,云何名為一法辨耶?
答:為因果時,雖前後並,然據自體,而於現在有生滅二,不望別法,以分二時,故名一法。
問:此之一法,為因果時,為望於自,為對他耶?
答:對他為也。由自至生,他法至滅,對滅名果。自流至滅,他法至生,對生名因。
若爾,與後二法何別?
答:後對自他,合為生滅;此唯望自,分為二時。後舉自他,為生滅二,隱自一法,二時不論;前唯舉自,一法二時。隱自他二,生滅不說,文影略也。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者。
問:他若救云:生、滅非因果,相違不同世。滅、生因果收,相順故同世。
答:若言生、滅而相順者,便有世間、自教等違。
疏:「除二乘金剛」等者。
疏:「若說習氣四位不成」者。
若說習氣名為麁重,二乘無學、八地菩薩悉皆有之,即不得言賴耶之名四位捨也。
論:「云何知然」者。
疏釋問意而有兩種:有義:今不依此,所以者何?此前但釋阿羅漢名,既未釋捨,如何先問?故此但問三乘無學通名羅漢之所以也。
詳曰:初云羅漢,方究竟捨,遠騰彼問,何過而有?又若不問三乘捨者,何故舉彼決釋分說三乘捨義,以答前徵?若云雖說捨阿賴耶名,意釋三乘皆名羅漢,亦不成救。論自明言諸阿羅漢、獨覺、如來,何理能證同是羅漢?又若取彼《瑜伽》本文亦為不可,彼論但云三乘無學,不言三乘同名羅漢。又彼本明斷阿賴耶故,故知疏文窂籠始終深悟本旨。
疏:「二乘不然至令通二乘」者。
問:若如來名不通二乘,何故《瑜伽》言如來號而是共德?
答:通餘九號,名為共德。非是一切有應義者,皆名如來名為共德。
疏:「若現行一分無故」等者。
第二師答,以下合有第一師難。難云前七未全捨,不名捨賴耶。八地種未除,是以賴耶在。疏不言者,以第一師於意如是,故略不具。
第二師難。
疏:「若爾至未捨賴耶故」者。
即第一師舉例質也。初地聖教名不退故,故知不退不約賴耶捨、不捨說。
撿四十八無,七十八有,四七聲濫,撿文誤也。又《解深密經》第四亦同,經云:云何波羅密多?云何近波羅密多?云何大波羅密多?善男子,若諸菩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未能制伏。然為彼伏,謂於解行地耎中勝解,轉時是名波羅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漸復增上,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然能制伏,非彼所伏,謂從初地已上,名近波羅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轉復增上成就善法,一切煩惱皆不現行,謂從八地已上,是名大波羅密多。
釋曰:初純有漏,去無相遠,帶相修習,由此但名波羅密多。次通無漏,隣無相故,而得近名。後位無相,任運長時,故名為大;或言近者,近無加行。雖有兩釋,後釋為勝,所以者何?
答:七地之中亦有無相,而云何言近無相故名近耶?故後釋善。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者。
疏:「《攝論》云心體第三」等者。
按《無性論》第一釋云:心體第三,若離阿賴耶識無別可得者,謂如意聲說染污意無間滅意,識聲則說六種轉識。如是心聲離彼二種,無體可得。非無有體,而有能詮;亦非異門,意、識二聲所詮異故。此中體聲,意取所詮,是故成就阿賴耶識等者,顯阿賴耶識是心聲所詮,道理決定。
疏:「《對法》第二亦有心義」等者。
按彼論云:心者謂蘊、處、界習氣所熏一切種子。
詳曰:觀彼論意亦以積集而明心義,舉彼三科所熏習氣,顯彼能集識為心也。此論亦唯以積集義,而明心也。下文方以積集、集起二義解心。
論:「或名所知依」等者。
按《攝論》云:唯大乘中處處見說。謂阿賴耶識說名所知依體,依他、遍計、圓成實等三種自性說名所知相。《無性釋》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賴耶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
《對法》亦云:「一切種子識者,謂能生蘊等諸法種子,所積集故。」《大論》亦同。
疏:「始終而論」等者。
凡始佛終。
疏:「此中名藏不取能藏」等者。
不取染法以為能藏,意明不取八為所藏。染法能藏,唯因等者,釋所以也。此文即以執藏、能藏二義釋藏。
疏:「是無漏涅槃」者。
論:「如來無垢識」等者。
有義:今頌意者證第八識在如來地名無垢識。
詳曰:證無垢識名之所從,通疏有義,合為三釋,優劣思之。
疏:「阿賴為性」者。
按彼論云:「如是所知依說阿賴耶識為性,阿陀那識為性,心為性,阿賴耶為性,根本識為性,窮生死蘊為性。」
釋曰:彼論廣明阿賴耶識至窮生死蘊六識之名為所知依體,所以一一皆言為性。疏意牒彼後三之名以為問也。餘文同來,以上三名前已列竟,不在問限。
疏:「一云種生現同時」等者。
餘染種等無間道起,彼已捨矣。第八種、現金剛心俱,異熟無記,容俱無失。
疏:「菩提約成就」等者。
意遮外難。外難意云:若無間道捨異熟識,此時何為不名為佛?故約成就以釋彼疑,彼時初得未圓滿成,不名為佛。
疏:「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者。
疏:「非無色界至緣一切」者。
不能具緣色、心、心所及下地等,此不盡理。聖教有說無色界心了一切故,故第二云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此釋為勝。
疏:「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者。
此以有宗等智為喻。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類智,起此類智現觀後已,而能兼修有漏知苦、斷集、證滅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此三類智現觀後邊而修習故,故名現觀。故《俱舍論》二十六云:「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故立斯號。」
問:道類智時,何不兼修智?
答:以世俗智無始時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三類亦爾,事業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遍知、斷、證故得兼修,道智不爾。道理現觀而唯無漏,無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故《俱舍》云:「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證。」
問:修道煩惱及所顯滅,猶未斷、證,云何得言遍知、斷、證?
答:當自諦下智等皆遍,故《俱舍》云:「雖集、滅邊未遍斷、證,而於當位斷、證已周。」
問:道何不爾?
答:以道無此遍事觀故。又修不遍,如六種性入見道時,修當自性不能修餘。故《俱舍》云:「道則不然,種性多故。」
問:所修俗智,後起不耶?
答:准有宗義,畢竟不起。正立見道,無容而起。得勝捨劣,後亦不起。故《俱舍》云:「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
問:此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者,云何論云兼修未來觀現俗智?若未曾起,復如何云與三類智知、斷、證同故兼修耶?
答:未曾起。據彼同類已,前起者名為同也。
問:彼曾起者,此時修不?
答:據實亦修,以非希奇,故論不說,如《俱舍》鈔廣分別之。
疏第四
疏:「此顯依初至通諸位」者。
「此」者,即此斷、常位名。「彼」者,彼彼至轉依位及第八號。
疏:「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者。
指彼心所、色、不相應。此等即是兩家共許五蘊中攝。
疏:「此離識蘊不共許故」者。
「此」者,即此第八識也,共許蘊外而別有體,名之為離。非他許之名不共也。
論:「界是因義」等者。
有云:界有三義:一者因義,二是性義,三者種也。今依因義以釋界言,疏唯取種,今取現行。與所得種體不異故,說現親生名之為因。現識亦名種子識故,因相唯取現行識故,故下依用但說現依,不說種也。
詳曰:界若現識,即依無別,論主何故別解二耶?界置親生諸法之言,依不云耶?夫言親者是因緣義,現八如何能為因緣?不能熏故?又現與種雖不名異,亦不得一。一既不成,取種何失?又前因相亦非唯現,又義不同,不可為證,既有多違,今還依疏。
疏:「此所隨一」者。
若先成末那用轉識因,因中便有所依,隨一二不成過。或「所」字錯應為「因」字,前解為正。以末那識他不許故,故有二過。
疏:「或若不爾至有不定過」等者。
詳曰:此乃深防迷因明者,恐見前因有識言故,輒為不定。又真實理,八有此依,因而立之。理實前因,無不定過,因中說云轉識攝故。
疏:「此解與前別」者。
此解唯以五趣之報,名之為趣,前後俱通惑業苦等,並名為趣。
論:「順還滅法」者。
論:「此中但說能證得道」者。
同《無性論》。彼第一云:所知依者,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
釋曰:有為之法皆依識生,故名為依。涅槃無為非識生故,故名無依。
同世親《攝論》。彼第一云:「亦由此故,證得涅槃。」無性亦云:「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若離阿賴耶不應證得。」
釋曰:涅槃雖不依此識生,然由此識持惑、道種,道生斷惑,證得涅槃。展轉言之,亦依於識,方能證得。
疏:「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者。
重釋初句。初同第二,名俱現行;言界性等,釋所以也。
疏:「又大乘中有苦非集」等者。
「此」謂遍計,「彼」謂諸趣,從所遍計得諸趣名。
疏:「四清淨為成實性」者。
疏:「非唯能藏以解賴耶」等者。
疏:「或為種依至名為執取」者。
問:與前何別?
答:中與前同,初、後有別,思可知矣。
論:「《解深密經》」等者。
問:此經迨今,總廷四譯,魏所譯本名《相續解脫》;梁、隨二本名《解節經》,今唐所譯名《解深密》,何乃不同?
答:此經梵本名曰《珊地涅暮折那》。「涅暮折那」此翻名「解」。「珊地」之聲含於三義:一、諸物相續,二、骨節相連,三、深密之義。西方土俗呼此三種並名珊地,亦如薩達摩聲包於二義,仙陀婆號通詮四名,前後譯人各取一義以立經題,皆不相違。然據經旨解深密名理為優矣。
論:「亦能執取結生相續」者。
問:云何執取?何時結生?結生何義?
答:取有三義。一云取者因義,即當生果五蘊之因,由今第八持當果因,方有結生當果相續,故說第八名為執取,結生相續即取之執,名為執取。二云由種子故。現行第八受一期生名為執取,故世親《攝論》第一云:由阿賴耶識中一期自體熏習位故,彼體起故說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三云取謂能取,由今現八執彼當生因果等種故,故有結生當相續義,執即是取,名為執取。故《攝論》云:「又於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是故此識名阿陀那。」世親所釋如第二引。經是一文,義意通二,第二、三釋,俱以為證,證意可悉。言結生時而有四釋,一云結生是潤生也。若生無色命終之位名為結生,若生欲、色中有末心名為結生。故《攝論》云:依中有位起染意識結生相續。又云:中有沒心名結生心。二云正受生時,名為結生。故《瑜伽》第一云:「於此時中說識已住結生相續,即此名為羯邏藍位。」三云合前二義名結生也,𨷂一不可。四即命終心及中有末心俱名結生,皆能潤故,中有之心如《攝論》說。又《瑜伽論》六十六云:「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
釋曰:結生心者即中有心,無間心者即是生有,生有之心唯是異熟。命終心者,《對法》第五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餘界准知。
問:准《瑜伽論》六十六臨命終時最後念心是異熟法,云何《對法》云愛相應?
答:既言最後是異熟法,不障初中而得愛俱,二論意別故不相違。又起愛故而能結生,命終、中有皆能起愛,故取二位亦無失矣。雖有四釋,初、後為勝,中二違理。染意結生,正受生時羯邏藍位無染意故,《瑜伽》第一依已結生故作是說,非正結生故無失也。即《瑜伽論》五十九云:「又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若愛若恚亦在現行。」由此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得結生相續。言將受生及起愛等,明非生有為結生位。結生等義者,以因取果,如花結實,故名結生。故無性《攝論》第三云:「攝受生故,名為結生。」後報續前,今生不斷,如子嗣父,故名相續,即彼論云:「連持生故名為相續。」
論:「此等無量大乘經」等者。
等餘經中賴耶異名。如《顯揚論》而引經云:云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意顯有異熟阿賴耶識。
釋曰:經既說云發業、潤生二種煩惱而感得識,明所感識定唯賴耶真異熟故。又云:又說如五種子,此則名為有取之識,此言顯有一切種子阿賴耶識。
釋曰:按《涅槃經》有五種子:一者根子,二者莖子,三者種子,四者節子,五者子子。以外五法比於內種,故云如也。內五種者謂識、名色、六處、觸、受。又五道種,此種皆依阿賴耶為取等,潤能有當果,所以故云有取之識。
疏:「前四因為宗」者。
問:順無我等,既有八句而為八宗,竟有何過合為四耶?
答:無我、我等相待而立,故合為四。
詳曰:理實無我、我等義別,句句為宗,亦應無爽,為宗既八,作因亦爾。宗、因皆有二三合等,其比量數為宗別,總有三十六。為因別總,有四十五,合計總有八十一量。若約超間,超一二等,為量乃多,義准可知,恐繁不具。
疏:「且發智論至非如憎一」等者。
然非佛語而有多義,一、外道等教名非佛語。內教三藏並名佛語,大小乘論雖非佛說,後諸聖等集佛言成,得名佛語。二、佛親說者名為佛語。大小乘論雖集佛言,非佛所說,皆非佛語。若准前義,佛說為宗,大小乘論皆為異品,因於彼轉,故成不定。若言佛語即是佛說,無不定者,理亦不然,非大小論皆是如來在世親談、親自印證。縱集如來昔日少言,然今懸論,非佛親談名非佛說,終成異品,何非不定?又縱立者,許皆佛語,小乘敵者如《發智》等一分不許,此亦於他異喻因轉,何無過耶?依後義因於異品一分轉也,以《發智論》、《婆沙》二說,一云《發智》而是佛語,一云不是,是迦他延尼子所造。對於前師因於彼轉,故亦不定,疏依後義。
問:小乘有言:大乘經者懷正法者之所說故,對此即是非佛語攝,因言不攝,豈非隨一?
答:言兩極成,意簡隨一,敵雖說大,非佛語收。立者不許,故不得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攝。敵者亦許兩俱極成,非佛語中不攝大乘。彼既許之,何成隨一?可熟思之。
問:夫言兩俱對立,敵說外道非敵,云何得言外道、大乘名兩俱耶?
答:外道等言,等小乘也。雖舉外道,意取所等一分小乘,名兩俱也。以彼外道是立論,餘乘便云矣。
疏:「因犯兩俱不成」等者。
因、宗皆犯一分過也。因中亦犯兩俱,一分所依不成,因不遍彼宗中。《發智》兩俱名同,故疏不開。
問:所依不成,有法必無,《發智》既有,何成此過?
答:《發智》一分不許大乘是佛說也,何有所依?故成一分所依不成;或但兩俱無所依失,理如前辨。
疏:「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者。
問:夫有為法皆剎那滅,即後二蘊何須別立?
答:有二釋。一云雖後二蘊實剎那滅,初據攢剋,後依相續,約義分之,故有三蘊。二云方便所起善惡色心,由三性間故名一念。
詳曰:初釋為勝,豈三性間但一念耶?
疏:「二、一期生蘊」等者。
但據異熟一期分限相續說也,或同正量長時四相,如命根等。初生名生,終歿名滅,中間更無生滅相也。
疏:「三、窮生死蘊」等者。
論:「謂阿賴耶是貪總別」等者。
二《攝論》釋具如疏引。又按《大般若經》四十七說愛、樂等法。彼經雖復不言賴耶,取彼釋其愛、樂等名,而解於此愛賴耶等亦應無失。故彼經云:言愛法者,謂於此法起欲希求;言樂法者,謂於此法稱讚功德;言欣法者,謂於此法歡喜信受;言喜法者,謂於此法冀多修習。又按《瑜伽》九十二云:「於三世境生愛、樂等。」亦可以彼連類釋此,故彼論云:「謂於人天住境界愛,依現在世故;住境界樂,依過去世故;住境界欣,於現在世依過去境生愛樂故;住境界喜,於未來世依現在境生愛樂故。若於如是三世境中住染污者,當知彼為稱讚所欲有遺乏苦。」依彼《瑜伽》釋愛、樂等,釋四賴耶亦有一家之行相也,兼正合言總成四釋。
問:言賴耶者執藏之義,為第七執稱為賴耶,二《攝論》中約三世解,即唯第六,一何乖返?
答:有義三釋。一云阿賴耶名唯依第七我愛以得,彼論唯依第六釋者,對他宗故。二云通六、七識,我愛得名,我愛執藏無簡別故。設有處說但依第七,應知彼依相續顯說,第四地中不捨其名。要至八地方說捨者,依其究竟盡處說故,然彼二論依對他釋。三云得名如前第二師說,二論之中通依六、七,且無性釋愛阿賴耶不約三世,由總說故即通第七。世親後釋,釋其愛名,亦通第七,緣現藏識愛為我故,於理無違。
問:若有宗云,言愛著者據善趣說,而云苦受不愛著者乃有相扶。
答:彼經中云,世間眾生愛賴耶等,豈彼苦處非世間耶?既是世間,云何無有所著之法?故苦之處即我賴耶為真著處。
疏:「《攝論》不言除」等者。
疏:「識受想蘊全」等者。
行蘊之中不相應等非心所者,非所等故,故云少分。
問:標言轉識明簡賴耶,云何得言識蘊全耶?若有賴耶識蘊,云何不是著處?
答:舉彼極成識蘊說也。
疏:「已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等者。
總指前文,對彼《攝論》辨多少也。總別合言有三種也,即上論云不應執餘五取蘊等名總取蘊,五欲以下於總蘊中,而別離出名別中也。
疏:「下別遮五」等者。
明今識等所等心所與前樂受及身見等有寬狹也,思之可悉。
疏:「然於此中總敘諸部」等者。
具如《燈》辨,故不重言。
疏:「又心相續至流轉不息」者。
按《對法論》第二,又心相續長時間斷,經久流轉不息,是故轉識能持種子不應道理。今疏中云「不應」經文,賸「不應」字,文誤為文。或是疏主取彼論意,加彼「不應」經文之言,釋彼論文云:心相續是藏識,長時間斷即滅定等,經文流轉不息即種子也。又按《瑜伽》五十一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疏:「《攝論》第二無性釋」等者。
按彼論云:「又諸轉識定非所熏,以彼六識無定相應。何以故?以三差別互相違故。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定相應;無相應故,何有所熏、能熏之義?」
疏:「此中言至互相違故」者。
疏:「《攝論》唯有此中一因」者。
此論因四,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無相應而為因義,豈不相違?
答:無相應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當此正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疏:「前解至俱時受熏」者。
即前標云此破經部。設許六俱至令不得互相熏,總是前解,同《攝論》也。中間引彼《攝論》為證,難彼六識不互相熏。
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等者。
即前說云或如他自身等已下是也。唯依此論,不取《攝論》,故疏結云不同無性。
疏:「不作此解,自為不定」等者。
問:八識三別,第八識體應非受熏,豈非過耶?
答:由有此失,故疏下云又六與八非一向異,意簡前失。若准此簡,亦乃遮彼互相熏量不定過也。由是兩釋理皆通矣,故疏不判二解優劣。
問:八識云何互相熏耶?
論:「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不應道理,謂六識身展轉異故。所以者何?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復善性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世間無間出世間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釋曰:三性、三界一一為首對餘二,二有無間義。論中宗法作不具也,思之可知。
問:有漏、世間,無漏、出世,竟有何別分為二對?
答:世間義寬,有漏義局,無漏後智聖教亦名為世間智;無漏亦寬,出世義狹,無漏通於本、後二智,出世多分但攝根本,寬狹既殊,故分二對。
論:「不堅住故」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者。
若隨轉理許色持種,若真實理建賴耶已,即唯第八能持種也。故《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法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餘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餘色法種子,當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說法,是名因緣。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彼心、色等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色等種隨逐心、色。以此為緣,心、色更生。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
論:「有說六識至而無別」者。
然准諸教,經部師計總有四類:一、本經部許內六根是所熏性,如《瑜伽論》五十一末言,色持種隨彼言也,如前引矣。又《順正理》第十八云:「此舊隨界體不可說,但可說言是業煩惱所熏六處,感餘生果。」
釋曰:隨界即是種子異名,新舊師別,名舊隨界。二、六識展轉而互相熏。三、前念熏後。四、類受熏。故《無性論》第二云:「且有爾所熏習異計。或說六識展轉相熏,或說前念熏於後念,或說熏識剎那種類。」
問:此論下云: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腕既不俱有非互相熏。准此他許前後事、類更互相熏,不爾破他有相扶失。既不相扶,計何非五?
答:有三釋:一云據此誠有五類,言四不正。二云此論雙破於前,第三、四計,非是別計。三云設遮,非是本計。
詳曰:第三為勝,餘大小乘無有說故。若言雙破三、四計者,如何難云非互相熏?豈三、四計許互熏耶?
論:「識轉變」者。
有言:轉變而有三義。一、自類不俱前後轉變,二、自他不俱前後轉變,三性、界、地等前後轉變。故識體事不能持種,若許持種,所依心滅,種亦隨亡,後念果起應無因故。故於識上假立一類,識體雖別,而識類同,貫通前後二念之中,於其二念無有轉變持種受熏,如上座部因果生滅,如初念識在生相時其類亦示,至第二念識居滅相無體非因,類在異相能生後識及生相類,與此後念識體同時有其二類。因在異相,果在生相。此俱時識熏生相類,前類力微但持舊種,不能受熏。如是此類念念相續,前至異相,後至生相,持種不斷。若於五種無心位中,雖不生心而類不斷,下文破云又無心位此類定無者,依自宗破。或有心位如前相生,若無心位其類亦無,假必依實,無所依故。
詳曰:據大小乘經論等藏,及古今德所有章紀,皆不說言經部現在許有二時,恐自穿鑿以意定也。准彼宗計,前後二識同一識類,不言現在分二時也,故《無性論》第二云:「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若言似彼,依少分言,不說現在同彼分二。若作此救,理可少通,然立不明,故難依唯。
論:「若是善惡應不受熏」等者。
問:若善、惡法不能受熏,應不持種,如何《瑜伽》許三性法互持種耶?故五十一云:「若起善心,或染污心,或無記心,此一切心皆善種子、染污種子、無記種子之所隨逐。」此所建立,答隨轉理,門。非真實義。《瑜伽》自會文如前引。
論:「阿羅漢至無漏法熏」等者。
問:准疏中判,或據自身凡聖前後,或約他自凡聖相熏,有何所以為斯難耶?
答:由本計識,二念不俱,無相應義。初三大乘破熏習不成,故未計類前後二識而類是一。類是一故,前識熏類,能熏所熏,無不俱失。能所依別,亦得名為能所熏二。文類離識而無別體,亦得名為以前熏後,故《無性論》第二云:「若言依止種類句義,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由異品故……有相熏習,非一切者。」
釋曰:前後識別,能所熏異,名為異品。又謂隣次前後相熏不說一切,云非一切。
問:但識熏類,何得云互?
答:假實能所形待名互,亦如世言父子相生。又類既一後識熏時,亦得名為熏前念也,如前熏後識,義意同也。或可彼許類、識相熏,同此論說。不爾,云何名為互耶?既許前後多識雖異,而類是同,故前熏後,前凡後聖,類同識異,何不同彼前熏後耶?
問:若爾,但可難自前後,如何難令異身相熏?
答:自識前後異類同得相熏,他身類亦同,故難更熏習。故《無性論》云:「阿羅漢心不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與此同也。
疏:「以彼本計至是此本意」者。
此斷意云前後識異而識類同識類受熏,識名根、法,餘之根、法同識,根、法亦得名為識類同也。此之類法應互相熏,同彼前後識之類也。
問:前後俱識同類可熏,餘之根、法非識同類,何得例熏?
答:類者相似,識有根、法,餘根、法似。既似於識,何非識類?識類既同,何不相熏?
疏:「或應意根成造色性」等者。
按彼論第二云:「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
問:類同分收即行蘊攝,何故難意令成造色?
答:且五根類假實別論,法同分攝;攝假從實,色界所收,識類亦爾。論據攝假隨實門明,亦無有失。而難意云:兩心前後異識同類,一俱識蘊;色、心二法殊根同類,一俱色蘊。若言色、心別,不得同造色,亦可心、色殊?根類不應等,廣破如餘。
疏:「後無記可爾」者。
論:「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者。
如五十一廣敘彼計,具如前引。
論:「依似比量」等者。
如《疏》、《樞要》、《義燈》具明。
問:如佛法者對聲論師立聲無常,聲有法宗,不為其過。真性有為既是有法,何故疏等判為過耶?以有法中不言空故。
答:如數論師對佛法者說我是思,雖佛法中許有假我,彼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此類亦然,故有法失。
若爾,聲宗亦不分別對聲常宗,應所別過。
論:「外道至成大邪見」者。
有義:若言此破彼救令同外道者,自宗依他亦非實有,二失既同,如何偏責?故今別解。外道毀謗但言非實,不為全無,非大邪見,汝今說無成大邪見,釋成大邪見不是破救也。
詳曰:實言唯屬常寂之法,可如所判。若因招果,道理非謬,名之為實,自宗依他,何不名實?即次下云趣生體者,謂要實有,此趣生體,豈非依他?聖教說實,處非一也,由斯破救,道理無違。又若無救,如何論云外道毀謗?亦不謂全無,亦言亦誰,故知疏解深得奧旨。
論:「若一切法至菩提資糧」者。
問:按《掌珍論》云:依世俗福智資糧,二種不無,依他亦有。今難無彼,豈不失宗。
答:為二釋。一、難非實,不責其無,即次論云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知彼宗世俗雖有而非實也。不爾,便有他隨一過。二、就勝義,本被資糧極歸真諦,真諦即無,資糧何用。
疏:「及攝論第二至第三中義」者。
無性《攝論》第二卷中廣明熏習,熏習之中而辨染淨由心義也。又明安立第八識相略有三種,一者自相,二者因相,三者果相。果相等中亦明雜染清淨由心,如下抄引,故此不具。
論:「彼命根等無此事故」者。
等等眼等根。眼等根斷,有宗正義不許更續,何以明之?
答:按《大婆沙論》一百五十云:問:若天眼現前時,生得眼為斷不?若斷者,云何不說異熟生色斷已後續?若不斷者,二俱見色何不錯亂?
答:應言不斷,以異熟色斷已更不續故。有說:天眼起時生得眼斷,斷有二種:一暫時斷,二究竟斷。暫時斷者可續,究竟斷者不續,故無有過。有說生得、天眼互相續生,未曾空故,不可謂斷。有說彼時生得眼斷,亦無有過,亦有異熟色斷已而續故。云何知然?如契經說:一切施王自挑兩目施婆羅門,由勝思願令眼平復。又如經說惡行爾時以竭地羅鉤挑善行眼,亦由勝思故還得眼根。《施設論》說:「地獄有山壓迮有情,令身體破壞,於後不久諸根復生。諸地獄中此類非一,故知異熟色斷已更續。」
問:前所引事,當云何通?
答:實未挑眼,其事云何?謂佛昔日為菩薩時,曾作國王名一切施,能滿一切來求者意,天上人中此名流布。時天帝釋即往驗之,知其施意,便自化作婆羅門身,來詣王前呪願二言:願常尊勝,王言梵志來何所求?
答:言我正須王眼。王以四實為眼施之,彼不肯受言:「我須王眼,何用此為?」王聞此已,便舉兩手欲自挑眼。帝釋知王施心決定,便止王言:「欲何所求?」王言唯諸如來應正等覺是我所求。帝釋聞已便復本形,讚歎王言:「真是菩薩不久定得無上菩提。」作是言已,忽然不現,故彼爾時,實未挑眼。又彼所引善惡行經,諸地獄等有餘種子,不爾,斷已更不生故。釋云:此說種子,如第九十說,即彼云:若地獄中解諸支節,乃至糜爛亦有身根。有說:爾時亦有眼等,異熟斷已更不續故。有說:眼等斷已更續,業所引故,趣法爾故。身根必無斷已更續,是諸色根所依止故。有餘師說:諸地獄中雖解支節為百千分,而諸分內皆有身根諸分中間相連續故,如碎杜仲及藕根莖,亦如破瓜,蔕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亦無,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現見諸蟲身為多分已猶動行者,風力所轉,非有身根。釋云:此當評家種子也。若依經部,異熟色法斷已更續;今依大乘,諸異熟色雖斷已續,若離諸根更不執受,亦名不續。然根斷已後從種生亦名為續,施王等事理無違也。然於地獄傳有二說:一云一切地獄眼等諸根必無斷義,相續受苦無間斷故;二云無間地獄諸根不斷,六識明利苦相續故。餘地獄中亦有間斷,隨斷隨生,契經說故。有義:雖未見文,後說應勝。
詳曰:既無文判前何即劣,由斯取捨當隨意樂。
論:「又在定中」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謂如理思至定及散總有六位,具如疏引。其行相者,思量安立、非安立諦。正思惟者,名如理思。外道等類耶思度者,名不如理思;諸任運緣及無心位名不思惟。若簡擇心名為推求,定、散二位義可知也。此論但四,廣略異爾,與彼相攝思之可悟。
論:「理有眾多身生起」者。
此身受者,即定等中,是第八識所緣觸境,是後身識所取本質,如疏所明。復有說云:入定等位有五識身,身受生起,證有第八。謂以第八變本質觸,身識依彼起影像觸。若無本質,影像亦無。云何在定,將有身識?明受彼境,勞適事成?有義:斷云:疏釋為正。令身勞損非影像故,餘時亦有影像相,故於一切位應皆可說。
詳曰:餘釋及斷理皆有餘,豈無心後身識起時無覺勞適?若爾,云何唯約定中有識,而說五識理得因緣變收?影像之觸云何無用?若言五識是分別變,便違正理,如前具辨。
疏:「身所受故非謂受數」者。
勞適等觸是身所受。所受名受,非能受受。
疏:「此簡起異熟心至無同喻」者。
若不言餘簡異熟心,而但說云非佛有情應起異熟,此便相扶,他亦有起異熟心故。又由不簡餘異熟心,便在宗中不可取宗而以為喻,故闕喻失。
疏:「不爾便有所立不成等。若也不致許言爾」者。
論主喻有自所立過,以自不許六種轉識真異熟故。
疏:「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者。
彼小乘者不許第八。第八既無,便無喻體。由無喻依,二立便無,名無俱不成。
論:「非異熟法趣生雜亂」等者。
簡色、心、心所,具辨如《燈》。
問:招三塗業起必人中,此之業惑而屬何趣?若屬於人,豈可人業招三惡耶?若屬三塗,感三塗業分別惑發,彼無分別,何得屬彼?
答:相傳兩釋,一云既人等中造惡趣業而感彼報,能招業惑故屬於人,以三惡趣無分別故。二云雖於人趣起彼惑業,惑業還屬所招報趣,不可異趣業惑招異趣果,而言惡趣無分別惑據不現說,不障成就。
詳曰:二皆有理,且依後釋。如於人中起上界業,業屬上故。又人中業為彼遠緣亦應無失,如因欲善得上定故,若依前釋闕定異因。
疏:「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者。
以他不許聲為異熟。今簡共許,所以除聲。
疏:「然此雖復說不共因」者。
即恒因也。生得善等無名不共。
疏:「亦說共」等者。
即遍無雜,生得善等自他皆有名為共也。
疏:「有體通上亦有故」者。
其實有因通前所說非異熟等,及異熟色五識業感,故今不舉。
論:「亦非界攝非有漏故」者。
問:趣、生有漏以證第八,界非無漏何不將明第八識有?
答:界雖有漏,然通三性及情、非情,故不可以證於有情異熟識也。
疏:「五根在自身」者。
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疏:「非已相分他身五根依」等者。
此明他身五根及依,不是自己第八相分,自八不執。
疏:「薩婆多非過未」者。
在過、未世不名執受,名非過未;不說過、未而無體,故名非過、未。故《俱舍》云:「十八界中九無執受,謂七心界、聲界、法界;所餘九界各通二種,謂眼等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故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復現在而無執受。《正理論》云:有餘師說不離根聲五有執受。」
問:住無心位現在五根何名執受?
答:執受類故,亦名執受。
若爾,過、未應名執受?
此難不然,現在五根容有發識名有執受,過、未不然。又解現根識不起時名無執受,依現發識說有執受,不言現在唯執受故,如定道戒能造大種,雖不離身亦是現在,而無執受,五根亦爾。前師釋方,定道大種,在定即有,出定即無,名無執受。五根相續,與彼不同,疏依前義,有斷後勝。
詳曰:既未明文,二皆有理,任意取之。
疏:「縱第七識亦現緣起」者。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中,由五因故顯能執受是阿賴耶,疏雖已引然與本文多小有異,乍披難辨故重引之。
論云: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又六識身各別依轉,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是第五因。
論:「此言意顯至執受」等者。
問:前正執具此簡言濫,何但有三?
答:具如《疏》、《燈》。有義:簡濫文中,應先標難。謂外難云:若唯異熟能執受者,諸佛報身應無執受,無異熟故,故答如論。但三義者,前顯執受有漏根故,故五義簡。今顯執受無漏根身,故但說三。佛淨第八,非業所引,是善性故,無初二因。若依疏說,此但應言眼等轉識無如是義,何須重舉。一類等三與《燈》所說大意相似,然少有異,思可知也。
論:「非諸色根」等者。
對破二宗具如疏明。有義:疏說色根,正破經部本計色根亦能持種及受熏故,不相應行別說命根及眾同分,正破一切有部。經部無別不相應故,今解不然。經部色根雖能持種,既無所緣,理不應是能執受故。一切有宗但說色根及根依處是有執受,命根、同分非能所受,亦不說是能執受故。故今別說色根非執,遮破經部;不相應行,遮薩婆多。又解此文通遮二部,但非正破,皆無有失。
詳曰:疏中但云破經,有部而無正言,此乃加言妄出過也。又設言正,理亦何爽?由經部師許色根等持種受熏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他許色根執受對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通遮亦為不可,不相應行持種之事二部無差,何假雙遮?無義而言,恐繁翰墨。
疏:「身僵仆」者。
疏:「此喻有失至非能持識故」者。
問:喻何失耶?
答:所立不成。依論量云:異熟識者是宗有法,可立為持壽、煖;識是法,猶如壽、煖而是其喻,因法可知。壽、煖喻上無彼可持壽煖識法,以彼壽、煖而體不是持壽煖識故成其過,故疏釋云以壽、煖非持壽煖識故。
疏:「我前所言至以煖為理」者。
我前若言轉識不遍而不能持,汝可舉煖不遍為例,但說轉識間斷不持,何得以煖不遍為例?
疏:「此亦不然至及非無漏」者。
外質意云:若識、壽、煖俱能持故,難識同餘不通三性及於無漏,亦應壽、煖俱能持故?煖同於壽,煖不是煖,煖雖能持,不同於壽,而得名煖。識雖能持,不同餘二,而通三性及於無漏。
疏:「此意不然至例成失」者。
疏:「若無持者即便失壞」者。
種若無彼現識持之,即便失壞。
疏:「心惛昧闇劣性」者。
有義:此位無心,如何闇劣?
解云:即於前位身心惛昧,故至後念心等不行。此說所因非無心位,然此立因應云身心極惛昧故,不爾不定。有心睡眠亦惛昧故。
詳曰:非無其義。然對有心明勝之位,無心名闇劣,劣謂無力不生現故。如呼日沒名為闇者,復爽何理?若言後念方無心者,喻闕能立。文中既云極悶絕時,極言通上,文巧便也,不煩更置。
疏:「此文可然言無餘故」者。
此唯識文望第一釋理可然也。言無餘者釋可然理,即此論云:謂生、死時顯無轉識,而有疏本云宗無餘,「宗」字誤也。合是「言」字。
疏:「即以此文證有第六」者。
此《對法論》以無記心命終之文而為證也。或可即以此所引經而為證也。經云生、死必住散心,散心之言而目第六。若不爾者,第八元有,何勞更說?前說為本,順疏文也。若別為釋,後亦無違。
疏:「次難陀等至譽美方今」者。
此舉信彼惛昧因人,對上諸賢故云次也。
疏:「無識之以儔」等者。
此乃生下大乘異說信彼之人,或難陀等下總明是信大乘異說,前釋為正。
疏:「無心別起至必應爾故」者。
親疎合說不離三因,如聞教等,緣於塵等,即疎依三,親可知也。
疏:「若彼伏言至無散意」者。
此救意云:即第八識受彼生已,不起散意已次第六即起定心,定心既有,復意得生。
疏:「或生得善引生方起」者。
疏:「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者。
彼言意識行、緣難了。今者取彼難了之義,破彼所執,而非意識。
論:「應知即是此第八識」等者。
無著《攝論》三因破之,此論但一故。彼論第三云: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無性釋云:依染污者,由立宗門,顯與彼法自相相違,謂共決定故有三釋:一云依染污者而是宗法,今以為因與彼小乘意識宗法,作法自相相違過也。二云大乘立和合識,非是意為宗法門。小乘所立是意識,性為法自相,依染污因違彼自相。三云依染污等,實是因門。為宗門者,由論主立初和合識,依染污示彼外人。外人即許更不立因,以此所立依染污宗門,與彼外人作是意識,宗法自相相違之過。依正道理初和合識,有法宗上有二種法:一依染污,二非意識。有染污處必有非意宗法性隨,外人雖許初和合識恒依染污,然和合識即是意識,猶如聲上有所作因,無常宗隨即與聲上常宗之法自相相違。
問:若依染污為宗中法,立量云何?
答:量云:初和合識定依染污;由能執持名色等故;猶如命根。由此依彼染污之言,於望論主自立即宗。若望破他,即是因也。
問:破他云何?
答:量云:初和合識非是意識;依染污故;猶如命根。
詳曰:第二理勝。以本論云,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故知依染但名為因,是意識性不應理者乃是宗法。然釋於文,語猶未備,故今釋云:由前兩家立於宗法,顯知染污與敵宗法自相相違,何以爾者?夫相違因與宗相違法作因也,若也不見二之別宗,因望於何,名相違也?由此故說由立宗言。又相違因立敵共許,不爾,其因即隨一攝,為簡隨一言共決定,故本論云:識、羯邏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此牒他宗。又云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識,即是阿賴耶識,此即破他自立宗也。故知無性言立宗門,不說染污是宗法也。又無性云:如是結生相續時,識於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即中有攝後心為依,此所依心生有為境,於一切處、種類、時分是染污故。能依之識非是意識,由此越於意識法故。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
釋曰:初受生時與羯邏藍和合之識,於三界處、四生種類、三世時分皆依染污,言中有等此出所依染污之體。
問:生無色界既無中有,以何為依?
答:此中且據故色者說,若生無色以命終心俱生我愛為遠所依,由此染因越彼所立意識宗法,以彼意識非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餘師之義文可知也。
問:二師何意,致此不同?
答:無間、俱有二依不同,各隨取一。
問:既是異類,何名無間?
答:望護法宗即為不可,餘師無違,如下自釋。時無斷者,無性釋云:「由異熟性時無間斷,由此亦是遮是意識性。」
釋曰:不但前因遮其意識,此亦是遮。若是意識時有間斷,初和合識即不如是。若初之識有間斷者,後時若起應名更生,廣如下引。意識所緣不可得知者,無性釋云:「此義重增遮意識因,若是意識決定可得自所緣境,謂可了知。如中有位最後意識,已相續心所緣境界不可了知,故非意識。」
釋曰:染污因初,無斷第二,是第一增。故不可知是第二增,故名重增。初和合位若是意識,自所緣境即令了知。既不可知,明知彼位識非是意,論文示法,思可知也。
詳曰:觀論本、釋,量無明文,所以疏主斷前二因但直責也,古德以彼命根為喻而立其量,量如前辨。喻既論無,不假為量。又自第八亦不得成,他量破云:初生時識,非是第八;依染污故;猶如命根。彼此既同,何能遣過?由此故知直責為善。或可作量論示方隅,略不言喻。我宗命根不定異八,汝命根喻所立不成。由斯作量,理亦應通,義既多途,任情取捨,時無斷因亦可以彼命根為喻。
疏:「又此所依是種子識」等者。
無著《攝論》云:設和合識即是意識,為此和合意識即是一切種子識。為依止此識,所生餘意識是一切種子識。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子識,即是阿賴耶識,汝以異名立為意識。
論:「又將死時」等者。
按無著《攝論》云:又將沒時造善造惡,或下或上所依漸冷。無性釋云:若造善者,即於其身下分漸冷。若造惡者,與此相違。天親釋云:以造善者必定上昇,若造惡者必定下墜。
釋曰:表造善、惡生上下趣,所以冷觸上下有異。問《瑜伽論》云:識初託處即名完心,即從此處最後捨命,何乃不同?答有二釋:一云外相冷觸下上不同,識於心處與其上下一時頓捨。二云若造善者從下漸捨至完心藏後從上捨,造惡翻善,由此完心實最後捨。上下據彼捨命前相,理亦無違。
問:眾生未然,三界經云:人臨終時將生地獄,神識從足出;生畜生者,從膝出;墜餓鬼者,從腹出;生人者,從心出;生天者,從眼出;作聖人者,從頂出。與瑜伽等何故差異?
答:有說經約皮膚外相,《攝論》就膚,《瑜伽》心藏最後捨故。
詳曰:准何得知經依外相?論觸上下,外亦不無,如何《攝論》唯就膚內?又經言心何異《瑜伽》所說心藏,斷唯皮外,故知所會難可憑准。今復釋云:經約聖凡,勝劣有別,分云捨相。理實心處最後捨也,不據皮膚內外差異。三相下捨,二相從上,一正捨處,同《瑜伽》等上下漸等,但是經論開合有別,義不違也。
論:「遍寄身中」等者。
傳有兩解:一云顯第六識相續遍依,非如第八恒相續言,應在初說語法故。二云此舉賴耶行相,返顯第六無是行相,故不可依冷觸漸起。有義:遮轉識中,總有六因。第六因中,餘德兩釋,前解為正。破本疏云:逢境即緣是第五因,逢依即止是第四因,離四、五因如何別說?
詳曰:若解四、五與第六同,可如所責。釋既有差,義乃不同,別說何咎?設同四、五,前別後總,釋結不同,復亦何失?若准餘釋,不約依、境,更據何理云績遍依?若據根、境,與疏何殊?愛憎斯異。
疏:「七日後身識等生」者。
問:五七日已,方名具根。已前無根,如何有識?
答:五七日去,五根皆具,已前未具得有身根。故七日後得有身識,不言七日已後諸識悉皆具也。
疏:「齊識退還至皆此中攝」者。
齊識退還具如《義燈》,復有異同如《法華》攝釋,不斷壞等。按無性《攝論》第三云:「又如經說,阿難陀!或男或女,識若斷壞滅者,名色得增長廣大不?不也,世尊!如是等此若欲離阿賴耶識,理不可成。」
釋曰:既云識壞名色不增,明為緣識必相續也。相續識者即我賴耶,此等文義今第七證,義皆攝之。
按彼論第二云:「一切種子復有六義。剎那滅者,謂二種子皆無間,定滅壞故。所以者何?不應常法為種子體,以一切時其性如本,無差別故。」
釋曰:二種子者,謂內外種;言俱有者,謂非過、未,亦非相離,得為種子。何以故?若於此時種子有,即於爾時果生故。恒隨轉者,謂阿賴耶識,乃至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待眾緣者,謂此種子待自眾緣,方能生果,非一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自眾緣,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餘者不言外法種者,易故不說。舉難以顯文初標,言一切種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