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疏第二
疏:「今言離識簡違宗過」者。
疏:「稍相近」等者。
相似名近,大小俱說心為能取心即是識。有云:體即識故,談彼心王;稍相近故,說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或據一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
疏:「對有三種」者。
問:對為何義?
答:謂礙也。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名礙。
疏:「境界有對」等者。
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野干等眼;有俱不礙,謂除前相。釋《施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畢舍遮者,唐云食血肉,鬼之異名也。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蛒,小者二丈,大者百尺。俱不礙者,即諸盲者。
問:根、識各能緣照自境,何名為礙?
答:祇為自境拘自根、識,不令於餘境等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為礙。故《俱舍論》云: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對?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合轉故。
釋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緣二有對也。釋中有二,並以拘礙名為礙也。
疏:「心心所法至名為所緣」者。
顯所緣有對,執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為所緣。此據有緣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過、未心亦名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對。
疏:「若於彼法」等者。
顯境界對於彼色等,此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說此色等為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境界對。
問:取、緣何別?
答:取謂照矚,緣謂緣慮,故二別也。又《俱舍論》句數聊簡云: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
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者。
亦如大乘十八界種,第六、八緣以境,對根合法處攝,從所生現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
問:有部亦爾,何乃諍耶?
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細從麁在十處收。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假十處非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所成麁在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疏:「薩婆多等麁細俱實」者。
等說出世及說假部。說假部計蘊門皆實,說出世言出世並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或復全異,故不等之。
疏:「五根等,亦攝在中」等者。
問:此量對誰?
答:略為三釋:一、對有部,五根、境等攝入宗中,故無不定;若對經部有相符失,經部根等皆是假故。雖破能成,為遮不定,兼破根等,亦無失矣。二、對經部,五根、境等攝入同喻,論意但破能成微故。三、雙破二宗,然別作量,若以一量破二宗者,進退有過,思可知也。第三義備,前二理通。
疏:「無為至無不定」者。
非色喻言攝無為等,無為無礙,不成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得將為不定。
疏:「此二量破經部」者。
詳曰:以折宗法而為其因,成非實有,通前三量亦應無失,已成宗法得為因故。
疏:「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者。
以一極微對六方面名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能對之微云何體一?應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不一;可分折故,有方分故;如諸麁色。
疏:「不然,因有隨不成」者。
若以此文對經部者,無方分因便成隨一,經部不許無方分故。
疏:「為量同前」者。
同前承光發影中量,難彼極微令有方分。
疏:「聚應如極微」者。
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疏:「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者。
若相觸者,相對礙故,理有方分,設不觸著,擬宜六方亦須有分。若不爾者,何名對色?
疏:「聚不異無二」者。
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與微而無異故。無二之言,天親難彼,聚色應無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疏:「此結非」等者。
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無過。
疏:「此非他心等境」者。
他心智者但緣他心,不緣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心之所不得,第六雖緣然非現得,故必除之,理實餘聖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七識因中,自他皆不緣根,果他不許,故亦不簡。
論:「以能發識比知是有」者。
汎明比知略有四種:一、以因比果,如觀現法有引後用,知所引果;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酬前義,知能引因;三、以體比用,觀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四、以用比體,觀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體。
論:「外有對色理不成」等者。
論中意明五根但是內識變現,為下自明五塵境故。然有對言及內識變義該根、境,疏主因敘諸宗五塵,不說此文是明塵也。故總結云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
若爾,何故引《觀所緣緣》頌義而以為證?
答:意取識變一邊為證。有義破云:《疏》說此說所緣之境是識所變,非外微成,今不依此。若已顯境是內識變,何故次下復云眼等外所緣緣理非有耶?明知此文但顯五根是識所變。
詳曰:談何容易而見彈斥,《疏》何有云此說所緣豈不自加?又《疏》前科分明自指根、境等別,明《疏》不謬,當審尋之。
疏:「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者。
是過去世五識所變相分熏成後生現行,今為識境,故《觀所緣論》云: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疏:「不見香、味通假」者。
雖無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論》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俱生香,唯假合者,既云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香,通假。
疏:「謂曾現見色」等者。
釋論解云:曾見色者,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
釋曰:受者,取也,即釋前現見。義者,是境,即明前色由能持識根方取境,故舉所持以明界也。此但明界,界謂能持,不言眼義。或持識者,顯其界義;受用義者,明其眼義。
疏:「及此種子」者。
釋論云:謂眼種子或唯積聚,為引當來眼故。或已成就,為生現在眼根。
釋曰:由此種子能生二世現行眼根,眼根因故亦名眼界。故彼論云: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二世眼種名為二種,因義名界,總以持、因二義名界。然《瑜伽論》五十六中,六義名界,恐繁不具,餘根准此。
疏:「由本熏時」等者。
根實唯種,由熏種時心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時似色,名為現色,餘根亦然。
疏:「對所生之果識」等者。
能生果法名為功能,現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說現行色根,名為功能,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疏:「功能生識」等者。
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以論云,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舉功能顯,由體有諍故論不出之根體也。
詳曰:或唯現家會《所緣論》名功能意,彼言功能據極成說,雖實現色是眼等根,由不極成故彼不說。
疏:「下破所緣緣至第三結正義」者。
詳曰:撿下文中歸正義處,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第三,除此更無歸正義處。破有部後,雖復結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然無歸於正義之處,以理應云後總結也,即是復云許有極微文等是也。或可文言況無識外真實極微,即正義。
疏:「外人執他身心至故今非之」者。
有義:此亦不然,論文但破有對實色不破心故。又理非有,指前破文,前但破色不破心故。但言義便故總敘宗,非文意者即無有失。
詳曰:雖復本意破外有對,論今以彼所緣緣破,所緣緣寬,有對義局,以寬成狹破他心等,非自親緣斯有何失?若不許者,即此論標「所緣緣」言,攝義不盡復不定失,他許他心雖是所緣非自識變,是自外故,故知論意總包一切所緣緣也,不得說言非文意也。又疏意云:他心、心等非自親緣緣,非所緣,不斥心義;云何難云:論但破色不破心耶?難失疏旨,得論玄妙,《疏》誠可觀。
疏:「諸預流」等者。
一剎那頃受等心所還能自緣。
問:何獨初果?
答:一切皆得,凡夫不明,所以不說。預流初聖,故舉例餘。
疏:「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者。
有義斥云:若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義次前已說,何須重說?今辨親緣,豈大乘中能引自識,是此所引親所所緣?
詳曰:所緣緣者,為境生識,此之名義大小通許,名之為共。非言此緣體性差別,一切率同名為共也。亦如因明共比量義,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所緣辨自識變,未明何義名所緣緣;今牒共許所緣緣中,他所許義,言執何違?何有重失?難引自識例,此知非。
疏:「法必有體至是所緣」者。
有義:彼似境相非是所緣,屬能緣攝,故說似境名所緣者,必不應理。
詳曰:此蓋似破,於無過中妄生過故。《疏》談彼意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等境方名所緣,不爾便非,何以故?能緣無彼取境用故。又如眼識緣色之時,識上若無似境之相,色境名為眼所緣者,色必應為耳識所緣,耳識亦無似色相故。若不爾者,比量相違;若許爾者,有雜亂失,由此要須有似境相,然《疏》文約而義繁也,長披審思幽旨方悟。《疏》中不斷似境之相屬所緣也。又《疏》次云,其似境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解四分處必自明也。
疏:「今以為喻意取小分」者。
但取非緣一分為喻,名為小分。
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
無過所以如《燈》具辨。
問:本成和合非五識緣,今意在法,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緣,何關五識?若爾,頌中何言五識?
答:五雖有法,亦名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有法。
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設五所緣,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
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稱設?
詳曰:歷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經部色、心互為無間緣義,如下當悉。第二月喻,他雖不許為五所緣,為奪於緣,縱許所緣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無爽。當更審思。
疏:「亦非法性」等者。
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非法性。
疏:「義須加減」者。
或有疏云,不須加減。略為二釋:一云義是,「不」字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緣,但意所緣非五識境,據義而言當須加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二、「不」字正義言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出「五識設所緣」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無過故。二釋俱通,後解稍順。
疏:「然觸至不同長」等者。
但地等增名澁、滑等,不同長等相形待立。
問:長、短何故聚、集攝耶?
答:若約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成名聚集假,亦不相違。
疏:「如命」等者。
大宗命根體是假法,意所緣緣,證自五識緣識內假。
疏:「五識上無彼極微相如眼根」者。
問:因言五識無極微相,喻上眼識無彼根相,根與極微二既不同,云何能立於喻得轉?
答:准《所緣論》,因中但云於眼識上無彼相故,省極微言,即無過矣。以根等喻五識,亦無彼之相故。
疏:「若彼救言至准量亦爾」者。
詳曰:亦可以量難微隱相。量云:未和合時,和合之相亦應顯現;體即和合之極微故;如已合時。
疏:「雖有多相」等者。
如一色上有苦、無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名為多。五識唯緣色等自相,言一分也。
論:「有執色等為此所緣」等者。
眾賢師義具如疏明。又《正理論》云:色等極微散未合時,同毘婆沙及經部師非五識境,以識上無極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轉相望,一一極微有麁相生,方眼等識所緣之境。且如七微共聚相資,各各有一麁相而生量等七微。然此麁相唯現在有,雖是質礙互相涉入,如經部者所造之色。又與能生因細極微必得同處,如經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涉入,故緣麁相必緣極微,以同處故。然和合相雖說生言,非異能生別有體性,但本極微無有麁相。今和集已,體雖不改相轉成麁,故說生言,非如本計多微共聚共成一相。
此難意云:如緣自相,為更變相方乃緣之?為更不變即能緣也?若不變者,便同正量,正量緣境不變相故,有部緣微亦無相故。餘准可知。
論:「然識變時頓現一相」等者。
問:何故大色不合微成而頓變耶?
答:無實極微能生麁色,所以頓變不以微成。故《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故知麁色而但頓變。
疏:「形量大者體是實有」者。
問:瓶等頓變亦非微成,何故名假?
答:傳有兩釋:一云:瓶、盆等相雖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說名假。今說所緣識頓變者,意顯色故,故實非假。言一相者,理實是形,今以形色標於色相,必無有違。二云:瓶等頓變但四境相,故四境實說為瓶等,故名為假。後說為勝。
疏:「後如悔」等者。
悔體雖有癡增名悔,待於無癡說癡為悔。
疏:「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
青對黃等而得青名,然不得說青名為黃;如短待長,非但不得名之為長,必復不得定名為短,所以不同青等顯色。
疏:「無別緣假」者。
要兼實緣,無能離實而別緣假。
疏:「唯意得之」者。
意識能得彼別假也。
疏:「名緣假」者。
但言緣假,五識必能緣彼依青分位假故。
疏:「然依他至所折色說」者。
而言此微為依他者,但依所折色體說也,微體實無非依他也。
疏:「由五緣故佛說極微」者。
按彼論云:建立極微有五勝利,謂由分折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必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利。
釋:第一破常而證無常;二、知無常不計我等;三、既無我,我俱憍慢必能斷滅。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伏惑不起;五、由伏惑故不取相,能除法執。或五勝利即三解脫,初之二種空解脫門;第三、第四無願解脫;第五一種即無相門,行相易准。
疏:「更無細分」者。
按彼論第三云:然色聚有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有分也。
疏:「非肉天眼境」等者。
問:何所以者?
答:按彼論云: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惠分析而建立故。論標天眼、肉眼類知,故不別釋,即餘三眼皆緣極微。
問:惠、法二眼以何為體能觀極微?
答:以慧為體。然本、後智分為兩釋:一云,二眼皆後得智,惠眼觀空,法眼觀有;或二種眼通觀空、有。
若爾,空者云何緣微?
答:緣極微空,空智得緣。二云,惠眼觀如即根本智,法眼觀空即後得智。
若爾,惠眼云何緣微?
答:緣極微如名緣極微。
詳曰:今依後解。有所憑故。《對法論》云。真如唯是聖惠眼境。故知惠眼而緣真如
問:佛眼體何?
答:有二義。一云: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云:猶如四河而至大池,總名為海。二云:無分別惠以為其體,與惠、法眼體有別故,或以大悲名為佛眼。
詳曰:前解為本,《智度論》文自明解故,後釋大悲義亦局故。
問:按《智度論》四眼至佛總名佛眼,云何極微非肉、天境?
答:為二釋,一云:雖至佛位亦能緣微,因位不爾,不同惠、法因,果皆能以微為境。二云:而言佛眼能緣者,但取一分慧為性者,肉、天至佛雖名佛眼,以體非惠故不緣微。後釋為勝。
問:大乘極微豈無本質?
答:聖教既云「以假想惠分折建立」,何有本質?有義: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相。言本性者,佛、大菩薩以神通力折彼大地而為極微,故名本性。
問:《瑜伽》等論但說惠折以為極微,此即影像,何有本質?
答:對敵申宗略故不說,稍同外故。故《順正理》三十二云,極微有二,一實;二假,實謂極成色等自相,於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折比量所知,恐濫有宗故但說假,理實大乘亦有二也。而言聚色無極微者,亦准此知。豈於自宗無細礙色?又大乘中非由散微集成聚色,說聚色無,折聚成微義不違也。又菩薩等作水等觀,變於本質根、塵等類皆為水、火、金、銀、蘇等,何獨微觀不能變彼本質成微?若許成微,云何不許有微本質?
問:既有本質,云何名假?
答:且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不同餘宗,故說名假。然有質礙故說為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其影像微非如本質有質礙用,故說為假;作所緣緣生眼識故,說為實有,影像相微熏成種子。不爾,後識無影像故。
問:於色等處何處所收。
答:質、影二微唯法處收,唯意境故。又與影像同一種故,質十處收,影必應爾。
詳曰:仰觀所斷理則富矣!教尠證焉。今據大宗粗申皂白,本性微略有五失:一、義無憑失,大法王御宇,迷者目決於金言;上士韜光惑者,斷疑於玉牒,玉牒攸載可頂載奉持,出自人情固躊躇叵據。今所立義聖教逈無,欲令學者何憑信入?二、違聖教失,按《瑜伽》五十四云。
問:何故極微無生無滅。
答: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位中間盡滅,猶如水滴。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謂於色聚中有極微自性而住,或有生滅;或謂極微與極微或合或散;或謂眾色極微積集;或謂極微能生別異眾多聚色。又《顯揚》十八云: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若言有微,豈不違上諸聖教耶?若言前教據無散微成聚色等,名無極微。不障折麁所成微者,此非善救。折麁之微即最後滅,何非有滅?此所折微後合成麁,何不名生?豈所折微永不合耶?又聚色中即有二分,大聖所折極微自性又所折微,更互相望亦有合散,色聚亦有微量積集,亦得名為別生眾聚,何意《瑜伽》總判名為無生無滅,不如理思?又所折者體既不無,諸論云何判無實體但假想立?若言,諸論對敵申宗恐濫外義略不說者,亦非成救自許實微元總,不說何名申宗?既許假實兩種極微,何獨說假即申宗矣?又微自許恐濫不說,三科他有必應懼濫大乘不說,若云三科同故,故說,亦為不可。若據名同,極微亦爾;若約體說,小大三科體性假實種種亦異,云何名同?又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故名假者,即根、塵等第八親緣並名假,眼等五識親所緣者,類亦應然,非識外故。此等不然,彼云何爾?故知本無故教不說。
問:豈佛、菩薩不能折麁為極微耶?
答:亦不能折至於極微,故《瑜伽》云:不至極微中間,盡滅猶如水滴。釋乃至神通分散聚色,而滅其麁,猶麁不至極微之位,中間滅盡猶如水滴,從大至小亦不得至極微位也。所以爾者,以聚色中無極微性故。若佛、菩薩折麁成微,教亦應說,教既不說,無乃意乎!三、縱有不熏失,設佛、菩薩折麁成微,此微菩薩六識緣不?若不緣者,既自第六觀心所折,何得不緣?自在位識諸根互用,所折之微既許實色,如何不緣?若言緣者,何不熏種?未果滿故,故不應言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若言異熟不熏成種,不障餘六熏成種者,何乃不言?若言易知故不說者,異熟不熏,誰之不悟何即說之?四、無因種同失,若質、影微皆熏成種,容可影、質二微種同。自斷影熏而質不熏,因何而得二微同種。若言質微雖無新熏,而有本有與影同種者,理亦不可,因佛、菩薩折而方立云何本有,故不可言本、影同種。五、假實種同失,設質、影微共同一種,影假質實,實假不同,如何種共?若許爾者,心、色等異應皆同種,許即違教,不許違理。由斯五失,立本、質微甚難依也。若影像微許熏種者,過亦多種,廣如燈辨。
疏:「此義雖通」等者。
依止名身通諸根矣,而身根勝得總身名,餘立別稱。
疏:「前已破表至今更破無表」者。
前破對色,表亦在中,而已破訖,今為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實,故更破之。破表令無,名破無表;不是破彼無表之色名破無表。
論:「若言是形」等者。
彼以總身一分形色而能表示自發業心,故說形色名為身表,身所造業名為自業。故《成業論》云:「此中有說,且身表業形色為性。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故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身所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為顯此義,故說頌言:由外發身、語,表內心所思,譬彼潛淵魚,鼓波而自表。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長等?謂於彼生長等名想,此色處攝。」
論:「若言是動」等者。
動謂行動,行動即是色處所攝。故《成業論》云:「有說身表行動為性,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攝。何緣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
釋曰:既差別相而故知有動至餘方也。《俱舍》亦云: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
疏:「雖彼自宗至無不定過」者。
詳曰:或可因中以言簡之,應云:除色、心等是有為故,或色、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動,為遮不定兼破色、心令剎那滅,違他順己亦無過矣。
疏:「謂滅應更生至無不定」者。
詳曰:住不更生,待因之因於住得轉,何理不得成不定耶?若住非滅非不定者,夫不定者唯對宗法,滅既有法,住雖非滅,何廢不定?由斯住相攝入宗中,或因中簡即無過矣。
論:「非顯非形」等者。
按《成業論》云: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為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物異方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謂色處攝;雖亦名動,然念念滅不至餘方,與前計別。
疏:「五天有五論師」者。
見佛相好色身生敬,此所見色但名顯色,無表示故。觸等准知。
疏:「或復語」等者。
問:前解何別?
答:前釋但言語能表了而不分別;後解分別,由其語聲有假名等而有表也。
疏:「識變簡經部」等者。
問:身、語二表,經部、有宗俱非識變,何故身表而言識變即簡有宗,語表識變即簡經部?
答:經部執有動為身表,真、似相對,似簡真動;有宗不然,故識變簡。有宗麁實,故聲是實,所以似簡;經部不然,但識變簡,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疏:「謂身勇身精進」者。
勇謂策勵,精進謂勤。由二在內不示他,故名為無表。
疏:「心勇等」者。
論:「然依思願」等者。
有義:定道亦依誓願所起思立,謂將起彼定、道惑時,願云:「我當許時入定,由此便能引起勝思遮於惡色。」假名無表。又約自性言但依思,若通眷屬,即依俱行心、心所立,義亦無違,能遮惡惑通相應故。如二定體眷屬而言,依二十二心等種立。若自性者,但依能厭惠種上立,今此必爾,聖說依思業自性故。
詳曰:入定起願,但為出定時分限也,不緣於惑而方發願,與別解脫願有別也,不可為例。又彼眷屬通依餘立,有理無教,理亦難據。何所以者?若以二定依多種立例惑同者,別解脫惑理亦應爾,思種同時有多種故。又應表惑亦依現思相應法立,若言此等無遮惡能故不依立,定、道相應何得即有?若言非勝復非業性而不立者,定道應爾。若表惑及別解脫亦依俱時種及相應,理即有也,而教未見。
論:「善惡思種增長位立」者。
此散無表何要依種?若不依種,受惑已後散亂等心,應不名為具律儀等,為遮此過故依種立。故《成業論》云:若三種業但思為體,於散亂心及無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
疏:「殊勝思」者。
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者,按《成業論》云: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無依之義略有兩釋:一云,依謂所施財物等類,此財物等是業所託名之為依。今者雖無所依諸物不起身業,但聞諸善而起深心隨喜恭敬,而於身中福亦續起,此所起福名無依福。二云:非唯起心亦身恭敬所增之福,但無施物總名無依。
疏:「施主遠處」等者。
此有依福,即所施物名之為依。故《俱舍論》第十三云:如契經云,善男子等,成熟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增。釋七福事者: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病人;四施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如是七種有所依事,故名有依;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託名事。
疏:「若新熏種」等者。
難陀師義,唯是新熏,而於彼宗分為二釋:一云,種子念念體增,即如《疏》辨。
若爾,後時既無現熏種,云何增?
答:由發惑思能熏力勝合所熏種,後後體增;如水、土等有勝功能令麥等種生芽、莖等種種多果,惑等種體既復倍增,有依、無依福業事等亦體增也。二云,增者但種子上能防惡惑七支功能而倍倍增。何所以者?要現熏習種方生故。又若體增後時現生從何種起?不可有生、有不生者,種勢等故;後亦不得多種共生,違世間故,故但用增。
詳曰:雖有兩釋用增為正。
疏:「若新舊合用」者。
此護法釋,傳有五解:一云體增,體有二種,一新;二舊,唯新熏增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及新故,又非今時思願起故。二云由發惑思合新體,增本有用增,依體增立。三云新舊,悉體增長,依二增立。四云新種用增,其體不增,本有體用皆悉不增,理同前師,尋可知也。五云本亦用增而體不增,然唯本有俱為一釋,如《疏》所明,三師合論總有八釋,皆用增勝,正如《疏》斷。
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種既多,為依何立?
答:正釋如《燈》,傳有五解:一云:第三羯磨末後念心,若住求惑等流善心,即依此種而假建立。若於此時起住不同分心,或在無心,即依前位近因等起末後心立。二云:始初乞惑乃至第三羯磨後念所熏成種,期心滿故皆可增長,故可總依多種假立。
若爾,如何初念唯立一具七支無表色耶?
答:種雖有多,各各有能,唯防一具身、語七支,故說初念唯有七支,實非唯七。又種子和合不可分別,勢力既同,總立無失。三云:唯依近因等起末後念心思種子立,非依多種無有前失,此一念心近能發惑故唯依此。四云:唯依近因等起初念心種,發身、語中,此最勝故,身、語因此成善、惡故,後皆隨轉,非轉因故,如剎那思性不定故,由此最初能發無表。五云:近因等起中,無論初後,但最勝者事究竟時,思種增長能發無表。有義斷云:可依第二勝思相續,功能力齊有依、不依所以無故,非如有宗表唯一念。大乘身、語既相續流,能發彼思皆名表故。故無表色依多念思,但表皆能發無表故。律儀既爾,不律儀等准此應知。
詳曰:觀此斷意其理非無,然稍雜亂,轉與隨轉有何差別,近因、剎那二起何殊?許於初念有多七支,復無文故,故第四釋理最為勝,餘皆有失思准可悟。又新熏等前有八釋,以今無表所依種義所有五釋歷彼前八,一一有五成四十釋,其正不正量可知矣。
疏:「初熏種時舊亦生種」者。
疏:「又簡遠近」等者。
審慮決定遠近如次,皆是所起身、語加行,加行之中分遠近也。
疏:「及與剎那」者。
其動發思發身、語者多為近因,為因引起身、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第二念後心、心所等但名剎那,剎那剎那自相引起。近因起者,名之為轉,依彼現、種立表、無表;剎那等起,名為隨轉,隨前轉故。不依現、種立無表等,以非決定是善、惡性起身、語故,由有隨轉業起分明,故立有也。
疏:「彼決定得色名因」等者。
疏:「定道合說」者。
疏:「此顯差別」等者。
此唯識論顯隨心惑及不隨心二惑差別,故別脫言發身、語也,定、道不必皆能發故。
問:律儀防惡,惡通三世,防何世耶?
答:傳有三釋:一云,通防三世,過、未雖無,依現立故,故防現在義即防三。二云,唯防現在,過、未無故。三云,唯防未來,過、現已起,防無用故。
詳曰:初釋為勝。如無漏見依《瑜伽》等,亦得說言斷三世惑,此亦應爾,至下當悉。
答:如二定體依能厭立,此亦應然,依能遮種。
疏:「非是表」者。
不發身、語但名無表。
若爾,何故名正語等?
答:止惡身、語名正語等。
疏:「如發身語思」等者。
不示他故,非種子故。
問:道相應思非表、無表,而依何法名道律儀?
答:且約別脫依種子立,道相應思非種子,故云非表、無表。非盡理也。
疏:「又望不同」等者。
望發身、語而名為表,據防惡色名為無表。
疏:「不爾」等者。
此顯理也。八地已去及乎,如來既恒在定,六純無漏,豈可不有身、語表耶?《疏》雖三釋,後解為正。
疏:「不發善身語」等者。
據八地前及八地中不發時說。
疏:「然無無表」者。
章有兩說,今《疏》同章第二師說。
問:表義云何?
答:後思表前思,名意表業。
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
答:如第三羯磨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得名為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分更互相表,名為表也。
疏:「三業無表皆假」等者。
按《佛地論》云:雖有毀犯制立學處,但假安立而非實有;諸無表業唯以不作為其性故,亦非實有。
論:「能動身思」等者。
按《成業論》釋三名云:身論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積集所成是為身義;業即是思差別為性,有所造作是為業義;思能動身說為身業,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身言但名身業,如益力油但言力油,如動塵風但名塵風。語謂語言,音聲為性,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為語;能發語思說名為業,具足應言發語之業,除發語言但名語業,喻同身業。意謂意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說名為意;作動意思說名意業,具足應言作意之業,或意相應業,除彼「作」字及相應言但云意業,喻如前說。略提大意,具如彼辨。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者。
問:思有四種,三如論辨,第四剎那,此何不說?
答:有義:剎那等起三性不定,罪、福二行彼非定依故。此說業不論第四,若末後思性類同者即動發收,第三通轉及隨轉故,故不別說。其初二思望身、語業遠因等起,動發近因,由此應言遠因等起必初二思。有初二思非遠因起,如邪見俱不發身、語。近因等起必動發思,有動發思非近因起,如剎那思。
疏:「問若發身語思」等者。
有義:今不依此,如所熏種雖非是色,而能防色假名為色何妨?現思以非色故,雖不能表而能發色,假名表色。然疏主意近覺知非,表、無表章許名表也。
詳曰:《疏》無誤也,不同色、聲有示他義為實表色,不同種子有相續義為假無表,云非表等,不障以為假表色也。若不爾者,後既知非章中許表,云何於疏而不改耶?豈故欲將迷學者乎!《疏》既不改,故知不謬,本意如前。
疏:「造作於心」等者。
問:若造作心何非意業?
答:彼唯動意,今此復能動身、語故,故非意業。有云:此思能起身、語所起身、語有所造作。有義:由發動思能起身、語即名造作,身、語是思所造作故。
詳曰:《疏》釋為正,故下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等品沒心為業,驅役自心令造善等。彼既明文,此何不許造作於心名有所造?不可說彼唯明意業,文無有簡通明思故。復云心令造作善等,豈身、語二無善等耶?令心既是造作心義,餘解紕謬思可知矣。
疏:「道有二義」等者。
有義彈云:言遊履者是所緣義,此且非理。若對現在說過名前,過去無體何名能履?若對未來現在名前,未來未生何為所履?若引發義名遊履者,理亦不然。其引發者是通生義,既前二思是能引發,道義即是前審決思,如何所引第三名道?
詳曰:《疏》立無違,彈者似破,現在名前,未來名履,豈不許意緣未來耶?若許緣者,所緣名履竟有何失?若言,引發是通生義是審決者,難亦誣謬。設縱引發是通生義,何唯審決?豈發動思非通生耶?若言非者,違諸聖教,三業皆能招異熟故。又《疏》但云所引發義名所遊履,而不說為屬能引也;且猶荒野本無路徑,後因人履其路方有,此道豈非人所引耶?發動所引而得道名,於理何失見彈斥乎?
業道之義,義即境也。
疏:「不相似故」者。
不相似故名不相應,不似色、心質礙、緣慮。
有義:非《疏》釋云,因非如色等現量所得,非如心等比量所得,作此立因;因不定失,彼說無為非如色、心二量所得體相可得,應言許是有為非如色、心質礙、緣慮二量所得體相可得者,即無不定。
詳曰:《疏》已簡云,自無為法舉色等等,他宗無為非此所許,遮過已盡,何有不定?准有義因,乃有相違決定過也。相違因云:許非慮礙及假無為,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實無為,宗義可知。又豈彼宗不許聖者證得無為?若許得者,無為何非現量所得,除現量智更有何法能證無為?若言不同色、心而得名非得者,亦為不可。喻取少分,有現量得即為喻也。
疏:「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者。
有義:此亦不然。共比量於他有不定過,名不定故。故但如文即無不定,無為亦如色、心、心所體相可得,非無體故者。
詳曰:若共比量犯他不定即為過者,何有正量?且如九句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許有聲性故。域龍何乃斷為正因,及將此因聲、勝相對便為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者違共及自方名為過,違他便非。不爾,乃違諸教理也。又言無為如色、心等非無體者,為自、他耶?若他無為許之心外,心外不有何言非無?若自宗者,何乃不有他不定耶?若言非許無不定者,與《疏》何別?雖有異端固難為據。
如《疏》具簡真如等法不定失矣。有義:說因應云許是有為或無為不攝,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即簡不定。
詳曰:自宗無為非定異心,他宗無為非自共許,何有不定須加論乎?
問:色、心、心所為即是因,為不爾耶?設爾何過?二俱有失。若云因者,因但取彼不異色、心作用之義,豈取彼體又因是彼有法之義?若實色、心依假得等,豈非倒乎?若非因者,成非實宗,實色、心等豈非異喻?因於彼轉,何非不定?色、心亦非異色、心等有作用故。
答:為二釋:一云因攝,雖因正取非異作用,色、心乃是所不異法,故在因收,正因依宗無倒依失;二云異喻,因應加云,許無慮、礙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便無不定,色、心異喻,有慮、礙故。二釋任取。
論:「畢竟無」等者。
按《瑜伽論》第十六,說有五種無:一、未生無,謂未來諸行;二、已滅無,謂過去諸行;三、互相無,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和合性;四、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五、畢竟無,謂石女兒等。
論:「或餘實法所不攝」等者。
有義:《疏》說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說除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
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何枉剩焉?故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既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疏》復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許言寬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
外以三因明得能起,即下論中外救等是。
疏:「論主六難」者。
以六箇難而破三因。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
問:未來應生,闕緣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故。今難:於此豈不相符?
答:論中言總,量應簡之。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者。
彼宗不許他身、非情而立得故。故《俱舍論》第四云: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
釋曰:若成他身,有趣身業自他雜過。非非相續,謂是非情,若成非情便壞法性,為是有情,為非情耶?
疏:「須即緣」者。
即無漏智欲緣真如而即能緣,由智有種能起現緣。
疏:「前何須」者。
不離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乎?
疏:「後即無故」者。
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何依立得?
論:「然依有情至立三種成就」者。
問:得、獲、成就,三何別耶?
答:若依小宗,總別有異,得總餘別。故《俱舍論》第四云,得有二種:一者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故體義同,依總別門分差別稱。釋獲、成就二差別者,有云:若法未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創至生相,即名為獲;若流至現得已不失,名為成就。獲時不名成,成就不名獲。若古德釋,成通新舊。獲唯據新,其中得失如彼論鈔,若大乘者義乃通矣。如現行法雖唯新得,亦得名為現行成就,種有新重、本有二別,俱名成就,亦名得、獲。故《瑜伽論》五十二云: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
釋曰:種是生果之因緣,故名為生緣,由種有生果之功能,果方得有,種名攝受,即所生果名為增盛,或種有彼生果勢用,名為增盛。增盛即因,由有此能假立為得,廣有同異如彼鈔釋。
問:於彼他身及非情上而有得耶?
答:正辨如《疏》。復有二說:一云非情外器自所變者,種成非現,現行非情,非內身故。若成就彼應名有情,若他所變非自種生,若種若現俱非成就。若於他身自所變者,種成非現,若成現行應自身攝。若他所變,若種若現皆非所成。一云非情及與他身自所變者,種現俱成,雖非執受攝為己體,從自種子非外起故,自識變故,不離識故,彼亦說名為可成法;他變他身外器虛空,名非可成,非自種生、自識變故。
詳曰:後說為勝,不違唯識,復順下說,變他扶塵正義所說,若變他、器現不成者,云何受用他之扶塵及外器色?又豈所受但種非現,而言種成非現成耶?
疏:「然五十六」者。
依撿彼論云:得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此復三種,謂種子、自在、現行成就,更無餘也。
疏:「對《雜集》而舉來」者。
意明是說得等之文,不言彼即與《雜集》同一處引也。
疏:「對法第五至亦名不成就」者。
按彼論云:種子成者,謂若生欲界,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熟及生得善。
釋曰:是本論也,唯明煩惱及生得善,論依未離欲異生說;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言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
釋曰:師子覺釋,本論但依欲界未離欲說。釋論兼據離欲生上及上二界明成不成,此即欲界。
論:若生色界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無色界,欲、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釋曰:此釋論者明上二界成、不成就,夫生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名成、不成,種在名成,其生得善不起異界,故皆當地名之為成。
問:生上二界有離自染,何故自地不名不成?
答:文略故也。或前欲界明離自染名成、不成,例上應爾,故不舉也。
問:如上將下,起下地愛,此即唯成,云何名為亦不成耶?
答:據多分說。又依上生不說生下,非委談也。
答:依界而論,不據地說。
疏:「無不成就」者。
無煩惱用名不成就。
疏:「然准對法至通成不成」者。
如在一界,餘界生得望有種,故名為成就;現行不起,名不成就。
疏:「以在他界至唯說成就」者。
釋《對法論》不說所以,煩惱容有起他地者,對起、不起名成、不成,生得善法無起異界,不同煩惱,故但說成。
疏:「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者。
但生得善種有其用即名成就,不要生現方始名為種子成就。有云:此論第八說於現行亦名為種,故今簡之。
詳曰:雖有此理,然乖疏旨。
疏:「此依我見至及不成」者。
此我見斷而有兩說:一云,即與當地,第九惑同時斷;一云,九地第六我見,皆至金剛一時頓斷。今依初義。若後義者,離欲之時有斷、未斷。有云:約伏有成、不成。
詳曰:不然。《疏》自標云,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故知約斷。若是伏者前已明訖,何須重明?
疏:「如斷善根用不成」者。
問:正斷善際但除生得,云何加行用不成耶?
答:生得劣善彼時猶無,加行勝善云何得有?又若斷善加行位時,彼方便善而已不起,後方正斷生得善也。若不爾者,彼邪見心何力能斷生得善耶?由此總言邪見斷善。邪見加行亦名邪見,即斷加行、生得二善。若根本邪見名為邪見,言見斷善,唯斷生得故。諸聖教說斷於善,寬狹不同,當如斯會。
疏:「以種隱難知」等者。
問:按《顯揚論》,種合為一,現行開二,何乃不同?
答:有二釋:一如《義燈》;一云,有義:《顯揚論》意種子類同故合為一,現行相別,故開二種。
問:如小乘中得有三種,謂俱、前、後,大乘同耶?
答:有義兩釋,一云,既無二世無前、後得,但隨所成可名法俱;二云,或可義說應別安立,如現行法由熏習力得而不失,名法後得;引發種子為生現行,名法前得。此前、後時唯依種立。俱時種、現名法俱得,無為之得名非前、後。
詳曰:理雖可通,然義稍狹,不說種有三種得故。而今釋者,過、未雖無,而於現在假立三世,依於三世如次立彼後、俱、前得。
疏:「今者大乘擇滅之得定屬道」等者。
有說得者唯依有為,分位別故;無為無得,無有功能前、後分位差別義故。諸論皆言於其種、現而立得故,未曾有處於無為法立不相應。而餘處言得擇滅者,由解脫道證會擇滅,假說得言,不別建立不相應得,故於無為唯有智證。
詳曰:按教准理,諸無為法亦有得得,故《雜集論》第五云:謂於善、不善、無記法,若增若減假立得、獲、成就,既云於善而立得等,無為何無?文不遮故,言增減者即得、非得,證得名增,不得名減。
又云,問:何等名為解脫得因?
答:若於真如先已集起煩惱麁重,若遇隨順得對治緣便能永害,此堪任性名解脫得因。
釋曰:無始時來障真理惑名先起惑,善友正教名為隨順,得對治緣。此堪任性即能對治,體無漏種,或即現行無漏聖道,無漏聖道即是解脫得之因也。既自明言解脫之得,明知無為,立得何失?又說聖道為能得因,故無為得屬能得道。又按《俱舍》,擇滅之得屬能得道,非擇滅得隨所依身,雖復小教,大乘不破亦可為證此明有教,不同有為有多分位得屬所得,故諸聖教而不具言亦無失矣。而言理者,且實真如體唯一種,對望不同,分為三、四及六、八等。今望證會而有不同,立得何失?若無分位不許立得,既無分位,亦應不得說多差別,彼此別因誠不可得,故立為善。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者。
問:既翻得等非得,亦名不獲、不成,不獲、不成云何差異?
答:大乘無文,習小乘者而傳釋云,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將不成時,說名不獲;若流至現,名不成時;然不獲時未,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
問:小乘非得有法前等三種差別,大乘同耶?
答:有三釋,翻前得義,義准可知,同於小乘立亦無妨,但假實殊。
疏:「一屬所得」等者。
屬謂繫屬,有為法上所有能得皆屬所得,同有為故。
疏:「二屬能得道」等者。
得是有為,故滅能得不屬所得。為、無為別,六行斷惑,此能得得即是有漏。若無漏智所證滅得得即無漏,有宗六行而能斷惑得擇滅也。
疏:「三屬所依」者。
問:何乃爾耶?
答:有、無為別,不屬非擇,非漏、無漏二道所得故,不屬道故,屬所依。
疏:「一屬道至世道得故」者。
問:六行得滅亦由智惠簡擇方證,何非擇滅?
答:若智簡擇能斷惑種所顯之理,方名擇滅;六行不爾,故理非擇。
疏:「如畢竟得非擇」等者。
如入見道,黃門身等永更不生,皆名畢竟得非擇滅耶?理如《燈》。
疏:「三屬種子」等者。
此緣闕法有更生義,故屬種子。
疏:「非心緣證」者。
緣六行道,證無漏道。
疏:「通有漏三性」等者。
具如《燈》說。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者。
按《婆沙論》四十五中而釋名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復次,能令有情墮異界故,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者。
問:既於諸聖未成就故,名為異生;若於諸聖隨得一種,應唯名聖。
答:有義兩釋:一云,義同小乘,不獲一切三乘聖法名為異生,若獲小分即名聖者。故《俱舍論》第四云: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謂不獲一切。此不獲言表異於獲;若異此者,謂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聖法,應名異生,故知不要具獲諸聖方名聖者,大乘亦爾。下云依於二障立異生性,二乘斷一即非異生,即同《俱舍》:不獲一切聖法名異生性,若獲小分即名聖者。二云,與薩婆多義有差別,二乘迴心未至上地亦名聖者,得生空智斷煩惱故亦名異生,未得法空智未斷所知故。然依彼說將為順理,今此亦言於諸聖法不成就故。
詳曰:今取後釋。如二乘者迴趣大乘至於初地,名得聖性。若得小聖即全名聖,無異生義,何至初地云得聖耶?若云得彼大乘聖性名得聖者,未得大前何得不名為異生耶?又此但云未成諸聖名為異生,不言小獲即全名聖。
問:二乘無學未迴心前,為唯聖性?為俱句耶?
答:若決定性唯名聖性,自果滿故;若不定性而有兩種,一云唯聖,據所求果今已滿故;二云俱句,雖未迴心求於大乘,然有彼性障而未顯,故得俱句。
問:大乘異生性三非得中,何非得攝?
答:聖性唯通自在、現行,非種子成就;異生反彼,故但自在、現行不成。
問:自在據種有種姓者,云何亦名自在不成?
答:雖有種體用不成故,故亦不成。若用成者,非異生故。有說:論既自言依障種立,故應但說名種不成。
詳曰:此非善釋,若望障種,此即種成,何名不成?故知非得望所未得名為非得,如前說善。
按《俱舍論》第五云: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釋曰:一切有情而等有故名無差別,差別有情同類等有,名有差別。准法同分亦合有二,但論略也。且如五蘊,蘊義是同,此相似因名無差別,蘊蘊各別自相似因,名有差別,界、處等法皆倣於此。
問:有情同分無差別者,為體一、多?
答:有兩釋,一云體一,猶如命根;一云體多,如所依法。後說有憑,前無文也。故《正理論》云:云何異熟?謂趣、生等同分。云何等流?謂種性等。又先業所引是為異熟,現加行起是名等流。若同命根即唯異熟,何有等流?其法同分亦有兩釋,准前可知。
疏:「如異熟色」等者。
即內有情五根等色業所感者,名為異熟,若外諸色及內身中,非業所感而有二分是等流色。
疏:「更有餘難准生為之」者。
難云: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同分。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生等。若言外法是有為,外同內法有生等,亦應外法有相似,外同內法立同分,以古有宗外無同分,故為此難。
疏:「此設外救出自論文」者。
出順正理。
疏:「此義失宗」者。
疏:「設欲翻勝論」等者。
改彼勝論所說同句以為同分,名「翻勝論」。故《俱舍論》第五云: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義句,於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有云:善妙談論名為勝論,翻此妙論云「我不立」,理亦難知,經許假有;今翻為無有違教失,故云難知。
詳曰:前解為正,順《疏》論故。
疏:「不同小乘」等者。
按《順正理》第十三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即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疏:「《俱舍》、經部」等者。
按彼論云:若爾所說同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穀麥等同分也。
疏:「及無色界起不同分心」等者。
此敘有宗難經部也。按《順正理》第十三云:若處無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分故,說何為命?
釋曰:正理難意:於無色界無內五處,或起餘心無異熟意,異熟勢分於彼既無,說何為壽?《疏》中敘難但取彼意,不具彼文。言不同分心者,即是染污有漏善等,與業所引異熟心別,名不同分。雖無漏心亦非同分,無漏、漏別,故別言之。經部命根而有兩說:一、《正理》說依六處立;二、《俱舍》說依眾同分。然俱舍師救前破云: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餘立者,雖依彼立非隨彼法而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論:「然依此識立命根」等者。
若依此論,唯依種子以為命根,命即是根,持業釋也。若《顯揚論》謂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名為命根。現行第八在第六處取彼為命,即命之根,根是種故;或命即根,俱是現故。
疏:「言識」者。
簡相應法種者,問:第八王、所俱業所引,應齊有能令住決定,何不依所種立命耶?
答:有兩說:一云若爾,一身即有六命,隨所依種而有六故;二說,依六滅生心同,事業等故。論說識種以劣從勝,如說唯心亦攝心所。又俱異熟,業所引故,如依五蘊立一同分。命依多種,體亦唯一。
詳曰:前正,相應種子無力持故,如所變相無實用故,持用既無依何立命?不以小同令一切等。
疏:「非取生現行識」等者。
有說此種由業所引,有能生識一期分位差別功能,依此假立。
詳曰:《疏》釋正也,大小乘教無說能生名命根也,且《俱舍》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燸及識。」《雜集論》云:識蘊相續住時,決定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百年等,名為命根。《瑜伽》、《顯揚》、《五蘊》等論,皆以住持而名命也。
問:若以能持為命之義,業種亦有能持之功,何不取耶?
答:大、小乘教皆言命是業之所引異熟無記,若取業種便乖前義,故以簡之。
疏:「命根無屬」等者。
按五十七云。
問:命根何等根分?
釋曰:二十二根中是何根分。論主答云:此無所屬,先業所引時量決定而建立故,唯說假有。
釋曰:故知命根非依現識,現識即屬意根攝故。
問:種從於現亦意處收,何無屬耶?
答:如男女二、三無漏根,以彼所依身根、九根小分為體,不名無屬。此但依彼種上假立,不是所依根之分故,名無所屬。
問:依現假立不取現體,何非無屬?
答:准於斯理依現假立,不違《瑜伽》依唯識文明言種故。復依種立有多理故,故取依種。
問:三科之中法處、法界、行蘊攝命,何名無屬?
答:有義假立命根約功能異,故說非根非法處攝。
詳曰:不然。《瑜伽》意問二十二中是何根分?不約三科明所攝故。故彼論云:問:男、女二根何等根分?答:是身根分。問:最後三根何等根分?答:是九根分,謂信等九。問:命根何等分?答:此無所屬,唯假立故。准此故知,對二十二明相攝也。
問:種有新舊依何種立?
答:有二釋:一云,法爾、新熏隨其所應先業所引,正作因緣生現識者,依彼種立;二云,依二種立,共作因緣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似一,不可說有體各別故,無二命失。有義斷云:今依前說,名言種子既有眾多,不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命根所依之種,要前生熏,先業引故。
詳曰:護法既許新、舊合用,命根所依亦應如是,或唯依舊,或唯依新,或通依二,遇緣即依不可定判。又但許依新、舊二種,不言一切皆悉總依,言所依種要前生熏,即唯新舊,如何斷取前之所釋?
疏:「又是現行識所持」等者。
此第二釋,於此釋中典有三意:一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俱是現行,現行即是種識所持;二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第六現,六現者第八現識,第八現識識種所持;三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現行也,識所持者,六現是彼第八識持。從所持說能持等者,六現現八俱名所持,八種持故。雖有三義前解為本,後二理通。
疏:「雖二解」者。
前又解以上名第一釋,又解以下為第二解。
疏:「或本識種或六處種」等者。
牒前二解,識種第一,六處第二。
疏:「取五根種」等者。
答:種有功能現不應斷,現行既斷,明種無能,能既謝焉,何不名死?有云:取六根種立命為善。
論:「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等者。
《疏》中假敘有五問答,准理言之他難未息,且第五翻云:心法通能狀,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外言亦爾,心法通能厭,非色非心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故未息諍。又釋《疏》中第二外難,傳四師釋:一云,厭心能厭無,依種立無心;厭色能厭在,不依種假立;此釋不然。外云亦然,厭心能厭無,有別實法礙;厭色能厭在,無別實法遮。二云,我說無心是假法故,故於二位有無不定。汝說實有不依色、心,如何不許二處俱有?此亦不然,外人難云:汝既是假一有一無,何妨我實一無一有?三云,厭心入無心,依厭心種立,厭色入無色,亦依厭心種立。此亦不然,厭心心不行,可依心種立,厭色心尚行,何得依心種?又無聖教說無色定是假立也。四云,為破執實依種立假,實執若無,假亦非有。此亦不然,且滅盡定三乘通得,豈為對執而施設耶?
詳曰:觀前諸釋雖總有理,皆未窮難,今助二解:一、我無心定能厭無,無心依心種假立,無色能厭心不已,無色不依色種立。汝無色定能厭在,無色容實不依餘。無心能厭既云無,無心應假依他立,由彼宗說非色非心即為定體,不說依他而假立故,故為斯難。二、以無色定且抑他爾,不息他救,意者思之可知,由此故有第二,假遮非實破也。
論:「假亦能遮」等者。
有義:《疏》說極微是實,和合是假;又說彼宗瓶等能遮,實不能遮。此皆是錯,一切有宗能成、所成皆是實故,即所成實亦是能遮者。
詳曰:有宗所成五塵雖實,塵合成瓶,瓶等是假。《疏》說彼瓶為和合假,不說所成五塵為假。又《疏》說云:實極微法而不能遮,不和合故。明知所成既是和合,許是能遮,一何妄破?又此疏初而以四句辨宗別,云薩婆多麁細皆實,豈可前後自柕楯耶?《疏》文文約而義包也。
疏:「此引有別法」等者。
此《俱舍》也。
問:按《俱舍》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既證無想是實有物,云何得言非謂假實以為喻耶?
答:喻意成前有法能令心、心所滅,顯所遮外而有能遮不成實有。若不爾者,有宗、經部皆許堰等非是實有為實之喻,喻豈不有兩俱所立不成過耶?為離此過故不成實,斯乃疏主深得彼旨。有義:如堤塘言,與外人量為不定過。謂外量云:二無心定、無想異熟定是實有;是能遮故;如無色定。與作過云:為如無色定是能遮故是實有耶?為如堤塘是能遮故非實有耶?
詳曰:是法差別過,以實有者是法自相,離色、心實有,不離色、心實有是法差別。有宗意成離色、心有,無也定者是不離心,反為異喻,因於彼轉成差別過。
論:「發勝期願」等者。
問:加行之中通於定散,散發願者理在不疑,定加行中亦能發不?
答:有二釋,一云能發;一云初修專注厭心,無由能發;若得自在發無有失。
論:「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種招異熟識」者。
有義:明了心中求無想果故,微微心所熏成種為果熟,因能招異熟,微微心中行想微劣,非別能求當異熟故。
詳曰:論自明言無想定前求無想果,不簡遠近,微微之心豈非定前?若微微心劣不求者,云何前云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豈劣現行所熏得種乃成增上?故行相細名為微微,非據微劣名微微也。故《疏》說正。
疏:「明了心時種子招異熟」者。
即微微心名為明了,對彼無心故稱明了。第二解言,明了心者對微微心,名為明了。
疏:「此言雖總至二果別故」者。
有義:一種子體約前後位招二種果等者,微心時種滅已即無,如何別說招總異熟,故亦非理。若依別報轉識諸根說別業招,即無有失。然應:云明了心等招別異熟微微心時,招總異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瑜伽論》云:能引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如何違教倒說招別?
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轉識別報異熟微微招彼總報異熟,無想異熟假故不招,如何聖說無想定因,無想異熟而為果耶?假名為招如《燈》具辨。
疏:「無心以去至無想異熟」者。
即是彼天第六識等種子之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現不起功能。名為無想異熟體也。
疏:「故前解為勝」者。
問:勝義何也?
答:言無想定招彼果故,以微微種建立定故,以前非定,若取前心而減彼者,云何得說由定生彼?又彼別報而無其體,云何實種能招彼耶?故前解勝。有義:《疏》云微微心至各招一果,今不依彼者。
詳曰:《疏》已斷訖,何煩重非?
疏:「今解」等者。
疏主出彼無想事體,《疏》有兩釋。復有說云,彼本有初別報異熟轉識暫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故依第八生得無記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無想,彼無生得心、心所時,依彼現八而假建立無想異熟,無想異熟既果非因,故不可說依種子立。有義:斷此以為正說。
詳曰:依種為正,若言彼位有現第八故依立者,二無心定亦有第八,何不依立而依種耶?若言是果下依種者,種被現熏種應非果,種上功能翻往往時定為果何失?
疏:「善等恒行心」等者。
等言等彼有覆、無覆,長途所起名為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或疏脫也,應云不恒行。
疏:「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者。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末論第二
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
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喻故。有云: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
詳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釋正。
疏:「無為無生至三種能相」者。
此外人難。
疏:「體無起盡」等者。
論主答也。
疏:「此難不然」等者。
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何能息難?
答:我宗無為亦立假想,故《大集經》第二十云:無為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滅、無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為是無常,三有為相施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為三相,若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
疏:「因有親疎」者。
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緣所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為因,如善識蘊望自為親,望餘四蘊名之為疎,以非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
疏:「緣法亦爾」者。
四緣之中除因緣外皆名為緣。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親增上,餘望六識名之為疎,不為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
疏:「正理師至是取用」者。
按《正理論》第十四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俱舍》師破: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為作用?又違婆沙評家所說,說云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主,入無心定即是過去取、與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在。正理師言,等無間緣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此為不可,即無間緣異時取與,違前《婆沙》。
疏:「何不去來法皆有功能」者。
此難過、未一切諸法皆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俱本有故。
疏:「生非作用」等者。
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汝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言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無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
疏:「異滅至便非現在」者。
問:准《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
答:異等不能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邊難亦無失也。
疏:「《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
按彼論云:謂一切法能於未來有作用者,總有三類:一者內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月光明;三內外法,如諸生相。
問:苦法智忍作用云何?
答:即彼論云,苦法智忍能正捨異生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於正滅位能斷欲界見苦所斷十種隨眠。
釋曰:言正生者即未來世,未來世捨異生性,是忍作用,餘二可知。
疏:「即前異不成」等者。
按彼論,經部破有部云:異於一法進退推微理不應有,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說頌曰: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
釋曰:異相異法,若即是前住相住法異義不成,非別法故,此乃進責。若異相法異前住相所住之法,法即非一。若住異法而有別者,有違宗過,彼許一法有住異故,此退責也。
疏:「十時分位」者。
胎內、胎外各有五時,俱如法數。
疏:「諸論唯望於前」者。
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亦攝無學,無學末心更無後蘊,無後可異故言望前。
疏:「亦說除彼末心」者。
除彼無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異後,故不相違。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
問:大乘自許他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聲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
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無不定。
疏:「若不言法處」等者。
若宗但言非離所依別有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故闕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色上屈曲在於法處,故喻無過。
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
外難意云:長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有云: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
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脫無表如何依現?又若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處,故知非也。
論:「此應如彼聲」等者。
《疏》有兩意,初立量破,而言此者,此小內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次云: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內屈曲聲,彼即彼外內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作有法差別,思可知也。
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
意如《燈》釋。
問:既許能詮,成語業不?
答:大乘語業實體唯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無失。故《佛地論》第七說云,化身、語業各有三種,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無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故,故但二種。
問:小乘化語得為業不?
答:若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離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釋:一云,化語性是語業,由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輪等外器音聲與此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真,許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名非業,不成就故。二云,雖是能詮然無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真,性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種生故,諸論據似說有情名,依即質化說成化語。
疏:「今大乘因俱」等者。
按《對法》第一云:因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俱者,謂手鼓等聲。
釋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內大種所引之聲有情數攝。因不受聲,翻前可知,由內外緣所引之聲名為俱也。二增上緣發生一聲,然有宗不許,故《顯宗論》云: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據自依處不成三體,雖有手鼓相擊為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乘,不取小義。
疏:「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者。
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聲皆唯善故。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感外器有如是聲,能詮諸法同絃管聲,亦無有失。
詳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絃管等聲要人吹扣,無教不例,故難依也。
疏:「以語與名不即離」等者。
此遮伏難,難云:我名離語,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故有斯答。
疏:「天所愛」等者。
略有二釋:一、天屬能愛,愛屬所愛,所愛名天,天之愛故,依主釋;二、天之與愛並屬能愛,今者所愛得天愛名,即有財釋,如《毘伽羅論》而明此事,即《樞要》中所說是也。
疏:「文者彰義」等者。
名、句二種為彰為顯,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為所依,從能依說稱為彰顯。有說:文體即名彰顯,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也。
詳曰:《疏》釋為正,有所憑故。故《瑜伽論》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俱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俱舍》第五云:「𧙃」、「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六云: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為詮義依。此等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義能詮於法,云何名顯?若名能顯,云何不能了事義耶?故《疏》釋善。
若爾,何故五十二云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廣是句?
答:由能為依助彼名、句令成詮表,遠有詮義,詮義疎微名之為略,非親所詮小名為略。今又釋云:若言能詮唯名、句二,若言能顯通名、句、文,文能顯彼音韻差別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顯揚》十二云:顯發名、句故謂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又此名顯能顯義故。義者所以,文是能顯聲之音韻之所以也。
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
此之二相互不相遍,名非遍也。
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
此二俱遍自相、共相,故名為遍也。
疏:「今不同彼」等者。
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現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云「諸法至唯現量證」,即舉所證之自性體。
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者。
問:與次問答何有別耶?
答:前麁後微,故二別也,細思可悟。
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
根、塵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相,六、五同緣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根,餘即不爾。
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不得?
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故不得彼。
若爾,何故《顯揚論》云:「問:如是現量誰所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體亦名現量,今何言非?
答:彼文意舉心之根、境以為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之體實唯心法。
疏:「不得共相之別義」者。
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句所得故。
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緣何別?
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者,通緣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謂比量?比量據此得緣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為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方名比量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現量亦緣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緣故,亦與彼同。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義有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詮共相無故,故與彼別。
問:名、句所詮心變無體,唯共相轉,比量亦爾,二能變心及二所緣竟何別耶?
答:句等所詮該於一切自類之法,名為共相;比量所緣通於異類,名為共相,如所作因通聲、瓶故。比量之心立一種類貫比餘法,尋句等心即不如是,故有差別。
若爾,尋句等智何量所收?
答:定心緣名現量所收,尋名橫計即是遍計,非量所攝。若不橫計,雖不作意貫於餘法亦比量攝;不爾,此心是何攝耶?更思。
問:名、句所詮與經所說二相何別?
答:經依法體,名、句所詮想心安立。
問:何故不取緣名等智所有相分為共相等,但取行解心變者耶?
答:所變相分不通餘類,不得名共;行解通餘,故名共相。
問:此尋名智既依共相,其相體無,如何得有名言熏習能生本體?
答:尋名言智相分非無,順行解心能生本體,但於相上作青黃等、色聲等解,解心所緣此之共相體性是無,於自相上增益此故。更有問答,如章具辨。
疏:「未了有名」等者。
略有二釋:一云,由未能了法自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釋;二云,雖有多字,猶未能了法之自性故須有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說頌,後解勝也。
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方成,頌不相應攝。
答:有二釋:一如疏辨;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雖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即是法、詞二無礙體,體唯是惠,所對有別,體非異也。
疏:「詞對機」等者。
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切聲以應物機。
疏:「耳聞已」等者。
此約聞法行相分二,非聲、名等有二別體;或可,非體有異之言,顯前法、詞二無礙解。
論:「諸餘佛土至立三故」者。
《維摩》等經是為證也。
問:按彼經云: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何得為證?
答: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字,言彼土無,不說彼香無文名等。
問:香上名等行相云何?
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
問:思等如何依立名等?
答:由依思等,了法性等假立名等。
若爾,彼土佛說法不?
答:亦說法。
問: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名說耶?
答:由能說者,思上名等,令應化機思數等、上名等,得起名之為說。夫說法者本令他解,思等為緣他因解,起名說何失?
問:豈彼眾生總得他心?又下如何能知上意?
答:世界既差,總得何失?上加於下,下解無違。
問:此方亦有見色、聞香,自思解義,應依思等立名、句、文。
答:有二釋:一、依多分;二云,由曾聞聲先解名等,後見色等,於義解生,憶念先時名、句等故。
問:此依香等解,云憶教依聲,他解籍香生,同憶香非教。
答:要先聞聲見色生解,雖見色解教依聲,聞香生解不由聲故,許名等依香等。前解為勝,此依色等立名、句等,而無教遮,復不違理。
問:聲內勤勇發,名等可即聲、香待外方生,名等應非有。
答:內香亦勤發,如聲得有名;外香同水林名,有何違理?由聞香等得生解故。
若爾,亦依所詮生悟,應亦依彼立於名等。
答:由因能詮所詮方解,故名、句等不依所詮。
問:經言依香以為佛事,即依香等立文、名、句,經亦說言或有佛土寂寞無言,或但虛空而為佛事,豈即依彼無言說等立名、句耶?
答:立名何失?如依思等即其事也,無依聲言名無言也,亦不違理。
問:既不依聲而立名等,應無聲、耳。
答:此土不依香等名教,香等不無,故彼聲、耳亦復得有。
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
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
疏:「命根」等者。
所持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同色處。
疏:「有義至法處攝」者。
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責?
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釋為勝。
疏:「餘十種法」等者。
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說。
論:「有執隨眠」等者。
按《宗輪論》,大眾部等云: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與心不相應。
問:計意云何?
答:彼意說云,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若無心位及起善時,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無心等,位既無諸染,應名聖者;若彼位有,何名無心及善心等?由此計為心不相應。
疏:「此義最心麁」者。
此薩婆多所以名麁。若纏是現行,現行纏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纏不相續故,非眠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皆不相應。
問:何知有部隨眠是現?
答:按《俱舍論》第十九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說: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云:「阿毘達摩依實相說,即諸煩惱說名隨眠。」故本論說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應,明知現也。有義問云:大乘既以染污種子為隨眠性,外亦難云:汝宗惑種應非隨眠;名貪等故;如現貪等。
答:我宗隨眠但可說為貪等種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
若爾,於我此理非無,但可說為貪等隨眠,不名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難應思。
詳曰: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是隨眠攝,何以此因反難染種不名隨眠?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眾部等為此難者,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如十八界種隨其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何即不爾?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應非貪等。若許爾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故為不可。今與彼因作相違決定,我宗染種定是隨眠名為貪等;無所緣故;如汝隨眠對大眾等,便無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者,應詰彼云: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應攝。又直責云:我宗染種名貪等,隨現貪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攝?
論:「執別有餘」等者。
按《成業論》敘正量部說無表惑是不相應云:有說,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來愛、非愛果;意業亦爾,許有此法。若不爾者,餘心起時此便斷滅,心相續中,若不引起如是別法,云何能得當來世果?是故定應許有此法。此法實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餘如《疏》明。
論:「一現所知法」者。
有義:非說色等是現量境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說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緣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
詳曰: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瓶等現知,何須別說?故知論云現所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緣,非極成義故不依說。由斯三類義有不同,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論:「或色心等所顯性故」者。
色、心相顯四句分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迷;三、以心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緣色。
問:無為云何色、心顯耶?
答: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佛地論》說:五蘊無處顯虛空故,又心緣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唯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說三斷是色、心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若非擇滅通色、心顯,色、心緣開而顯得故。不動、想受唯心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諸無為因故,總說言或色、心等所顯性也。
問:若所知因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大乘云:汝真如等非不離識無為自性;所知性故;如色、心等。此量亦應成真能破。
答:宗相扶過,大乘無為與心、色等而非即、離,今難非離,故為過也。
若爾,他改宗云「非不即離識無為之性」,復如何通?
答:亦犯相扶,心言路寂而非有、無及即、離等,遮定即、離言不即、離。
疏:「由第三轉上依主釋」者。
疏:「非擇力所得亦爾」者。
疏:「其虛空不動」等者。
有義:不能礙物名之為虛,無色等故說之為空,虛即是空,持業釋。
詳曰:離諸障礙名為虛空,不能礙物。無色等者,皆離障義。義既無別,何成持業?
論:「虛空容受色等法故」者。
若法內外皆有虛空,名遍名空,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合法各有虛空,空隨能合體應非一。
問:若能合法,便難成多,豈不自教而見違耶?故《佛地經》云:譬如虛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來法界亦復如是,《解深密經》意亦同之。
答:大乘虛空性非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虛空,無法無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云唯一味。
問:下明虛空依如、識立,云何可說性是無耶?
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虛空,何以驗焉?
答:經以虛空喻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虛空,能所喻法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為,不可為喻。故彼經云:如虛空中種種色相現生、現滅,而此虛空無生無滅,如是如來淨法界中,諸知變化利眾生事現生、現滅,而淨法界無生滅,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論:「諸法應互相遍」者。
問:難意云何?
答:彼執空一而與法合,前難虛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今責能合隨所合空體應成一,若更互遍可名體一,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作量云: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體是一故;彼應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難無次行等量。
疏:「謂變空作無色等礙」者。
無色等法障礙之相。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
如《義燈》明。有云:有漏一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對究竟果名為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佛位,故名為果。
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為入室之徒,故依《燈》正。
論:「此所現相假說為常」等者。
按《顯揚論》第十八云:虛空無為者,由心所變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問:識變無為別熏種耶?
答:獨影從見不別熏種,廣如《燈》辨。有義:別熏,論自說云:「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故知別熏成種子也。此緣生相實是有為,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一常等說為無為;不生滅故,故名為假。
詳曰:雖言數習心生似空,而說不言別熏種也,廣如《燈》破。
疏:「大眾部等九無為」者。
初之三種體皆一物,顯有分位非體成多。次空等四,即四無色所依之處。別有無為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方生彼,能依細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無色而是常住。
問:色界何無?
答:以蘊非細界、非極勝,能依心等能緣上下無隔礙故;無色不然,心不緣下,既有隔礙,別有無為為所依也。緣起支性,謂生死法,定無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性常決定。其無明等是有為攝,理是無為,由此生死有別理故能為礙窮,故先無明後行等起。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常是一,某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為,由有別理能為礙窮,故道決定次第差別能離苦等,據實一切聖道皆然,此中舉勝且言八道。
疏:「化地部九無為」者。
擇滅等三,三體各一,定障名動,是散動也。由斷此動而得無為,名為不動。善等真如三體各一,性皆是善。道支、緣起同大眾部。
疏:「三滅中立無常滅」等者。
謂擇、非擇、無常滅名為三滅。無常滅者,有為相中滅相是也,非唯擇滅、非擇滅二名為無為,即此滅相亦無為攝。由此無為有勢力故令法遷謝,若不爾者,能相、所相俱是有為,云何能相令所相滅?故知滅相是無為。如《婆沙》三十八明,又按《智度論》四十二云,滅有三種,謂知緣滅、非智緣滅、無常滅,不說無常滅是無為也,大小乘異也。
疏:「約詮約理」等者。
詮謂詮顯,能顯於法並名為詮;非唯名等獨名詮也。三性不同,理從於詮故分三種,談理是一,但名真如。
疏:「無別釋名」者。
但言無為不成六釋,無別合故。若言虛空無為等,皆成持業,並如前疏。有義: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業釋;想受滅無為,即依主釋;滅若無為想受之滅,即依主釋;想受滅無為,即持業釋,依又動地得無為故,不動無為亦依主釋。
詳曰:《疏》釋為本,理既不乖,有義亦得。
疏:「即依假體皆可說假」者。
依識所變立此八種,八種皆假。
疏:「實亦可然」者。
若依法性而皆實。
疏:「不障一法得多無為」者。
略有三釋:一云,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無為,無為無品,約所斷說,故名為多。二云:釋外難,外難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望此復名不動無為等耶?不障此一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為也。三云:舉斷一貪得多無為,證受等斷而立擇滅,亦得不動多無為也。後釋為勝。
疏:「無自言相違」者。
前有法言能取彼覺,後法復言亦不緣彼,既言能取何不緣彼?既不緣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故無斯咎。
疏:「無違宗」者。
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色,心外色法自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彼,故違自宗,宗置汝言亦無失矣。
疏:「二障三住過」者。
有本言通乃寫誤也,過謂過失,二障之失歷三住也。
疏:「有唯法執種子」者。
如羅漢所起法執,如《燈》具明也。
疏:「又俱所變等」者。
變似我時必變似法,變似法時未必有我。言亦爾者,亦前二執。
論:「緣識所變蘊處界」等者。
問:既云所變,八識幾是能變識耶?傳有三釋:一云,唯除第六顯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緣,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法故。二云:通八,雖第六變是親所緣。初文通說,下方別說親所緣緣故亦無失。三云:唯顯第六意識,由是即說唯親所緣。既是親緣故,蘊、處、界唯是有漏,同前取蘊,但開合異。有義斷云:言識所變即親所緣,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但依《疏》解為正。
疏:「又我唯總執故」者。
執總聚法以為我也。
問:別計五蘊亦為其我,何得名總?
答:雖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總無失。有云:且舉總執,據實有別。
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俱生計故。
疏:「然上座部」等者。
按《婆沙論》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說: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相應諸法?答:同一所緣俱時轉故,謂一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俱時而轉,理無展轉互相緣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下,或共觀空,現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亦復如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為能緣自體不?若緣自體,則有前說緣自心過;若不能緣,則心、心所應俱時起不同所緣,勿有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
疏:「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
按《婆沙》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
詳曰:釋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字濫「俱」,寫者草誤;或「俱」與「共」義意相似,《疏》。取意談而非錯也。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俱有諸法?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藥置於眼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見。」此亦如是。
疏:「西方說惠俱五蘊」等者。
按《婆沙》第九云:西方諸師作如是說,與惠俱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俱有法。有部難云:「若爾,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諸色,餘識亦爾。」彼作是說: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難云:「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為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名俱有法。」
詳曰:化地、西方二義大同。
疏:「云五識依色根」等者。
釋五識緣俱色所以。
疏:「設佛鏡智」等者。
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為佛。
答:佛一剎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夫不爾,不名為佛。
疏:「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
此會違也,謂有難云:「心、心所等各緣自見,自見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緣?」故有斯答。
疏:「然一一自證」等者。
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餘心所緣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緣自見,名同所緣。不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緣,受見方名同緣,緣餘心所亦復如是。
疏:「自緣妨至第二釋」者。
前雖多解,後解為勝,故指第二。
論:「有作是難」等者。
有說唯敘外道難也。有義:兼敘小乘之人;若不爾者,下通難中,云何說言又假必依真事立者,理必不然,此牒於誰?既有後牒,明前有難。
詳曰:有義為勝,犢子等部許有我故,餘無我者與有我計合而言也。《疏》中但云此𠯈世難,不言唯故意,亦通也。
疏:「無所說義假法」者。
疏:「其體似法亦不成」者。
正難似無。
疏:「似無依故」者。
釋所以也。汝宗說似依於假立,所依假無,能依之似,故亦不有。
疏:「即義依體假」者。
疏:「又所變之似既無」等者。
由無真故,故似無也。
疏:「能說之假不有」者。
有所變似依之立假,由似既無故假不立,言能說假即前第一假我、假法,但依說立,名為能說。
結依有體[*]強設假難。
疏:「世間我、法標宗說無」者。
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外人但難聖教。
論:「彼難非理」者。
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總分為二:一、彼難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小乘及以外道;二、依類等下,別破二計。犢子等計既許有我,故作此科亦應無失。
論:「依類至俱不成」者。
問:假依類、實,外意何耶?答彼云: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如言人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業大同名為共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又實句火內外皆有,人身內火似身外火。設與外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即人身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說人似火。又依宗計,凡諸假說皆依類、實二句所攝,非唯假火。
論:「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者。
論:「破類云:若無共德而假說彼」等。
破依實云:若謂人、火德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何言非理?若言如次舉無共、似以破似、共,理亦不然。文既明言彼無共、似,何故不得名破共、似?故應從前雙破為正。
論:「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者。
具辨如《疏》。
問:外救意云,說猛赤人而似於火,此人、人類與赤等德不相離故,不說一切人類猛等皆不相離,皆似於火。何故諸德並以貧富、先後事等,以辨相離而為難耶?
答:有云,人起嗔時面赤心急假說為火,彼若歡喜面白心緩,雖無猛赤,曾起猛赤亦說似火,雖與德離猶說似火,故不得言不相離故方假說也。此亦不然,言人似火,皆依於現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他救。救云:汝依曾有名為假者,我據有體名不相離說之為假,斯亦何失?故知不可。
詳曰:縱急赤人、人類與德有離、不離,內德不離,外火猛德與類互離。論據外德云互相離,而言亦者,以外離德亦內不離猛赤之德。彼若救云:依內德者,理亦不然,有內無外便無共法。無共法故過同於前,故論不說。
疏:「此總結非皆有比量」者。
前二破中皆有其量,今略言之。破初量云: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於假火;無共德故;猶如水等。破第二量,宗同於前;因云:猛赤等德有互離故;猶如水等。更思。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者。
問:外人但云,由人與火德相似故說人為火,不言其火而在於德。若難彼云:火不在德,豈不相扶?
詳曰:諸德云云,廣如餘辨,理皆難究。今助一釋,若謂人火德相似,下應有難。救而難彼云:若據相似而假說者,即應說人猛赤等德而似火德,不應說人似火也,以人與火不相似故。他救云:爾實以人上赤急等法以類火故,言人似火舉人取德。故次難云:說火在人不在德也。世間說彼似火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德,論文隱括而不具言。
疏:「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者。
此設縱也,德是實德,而依於德假說火者,可許其假而依於實。
疏:「今不在德」等者。
世間但說火在於人,人非實德,如何乃言假依實耶?
假合名人,火是實法,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假火也,便違本計。
疏:「既說火在人」等者。
世說假火既在於人,即由人似名為假火,非由德似。既依於人立於假火,人非是實,云何得言假依實立?
疏:「此中有救」等者。
外為難云: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於德,乃復難言火不在德。應詰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無共德依何說假?無共假說過如前說,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舉也。
問:外若救云,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說一物貫於二處方名為共。
答:略為三釋:一云火有猛德,人無其德,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於共法而假說耶?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為共者,亦為不可,非唯依實一聚之中,通諸法故。二云:以似名共,共、似無別,即依二法而立於假,云何前云依三法立?故救非理。
小乘雖立真等三種,文不顯說故云伏也,此據前難無小乘說。
疏:「小乘等自辨真事」等者。
不通外道名為自也,雖小乘等而非一類,總皆內法,名自無失。
疏:「或是外道」等者。
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自相名為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疏:「非謂共許張人身」等者。
此釋量就他宗所以,以大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眾多法成但和合假。
疏:「現覺如夢」等者。
薩婆多等許識外境,故為難云: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為答彼難故有此頌。言現覺者,作證色等行解之心。如夢等者,此舉喻也。夢中亦言我見色等,色等之境離心外無,非夢現覺,境亦如是。見及境已無者,正申難意,此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隨一現緣而不分別我今現見,後現作解是第六識。前現量境及現量心並已落謝,寧許有現量者?起現覺時既無現識,能見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
疏:「若說共相唯有觀心」者。
大乘共相體性是無,唯觀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為共相,具如《燈》辨。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者。
具如《樞要》。有義謂通外難,外難云:若言詮法不得自相,如何喚火便得火等?故此通云,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非離此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由詮火名無始串習,依火自相不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緣於火,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
問:此即假說必依於真,如何破他?
答:雖依自相不稱所依,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若爾,外言我亦如是,雖假依真,亦不說言而稱真故。
答:汝之真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變,何得相例?
詳曰:非無其理,然依論意本解為正。故論前云假智詮不得自相,此文即云亦非離此,若非智詮此,此誰?又若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設者,巧便安立所以之義,以彼自相安立自相為假所依義,疎且昧。又雖識變不變有別,而假依真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疏:「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故」者。
假智所變,假詮所詮,與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說智詮而為假也。
非假智詮親所依也,非是不許為疎所依。
疏:「然緣自性色及詮故」者。
緣自性色,詮自性色。
疏:「不聞聲起比智」者。
疏:「此鼠前生為猫食」等者。
問:前為人等後死為鼠,見鵄等類應不驚走。
答:由前前生曾作鼠故,或在人中曾聞見故,故亦驚也。
問:鼠等豈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
答:義意如此,非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走也,但為俱生而保養命故。
疏:「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者。
根、塵、種等是心所緣,心知自相,此能緣心誰之所緣?誰能緣此心之自相?
疏:「若言他心智能緣至如餘散心」者。
問:他心智者即通所收,何名為散?
答:且他心智略有三類:一謂如來、八地已去菩薩所得,定通無別;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薩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不同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為證量,報得不爾,以他心聚有非證量,故言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義即不遍,若自證分證量義備,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疏:「安惠謂佛他心智緣」者。
問:此師何故不取自證為能知耶?
答:安惠見分遍計無體而非是心,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諸心也。
疏:「依他有法謂一色」等者。
非說共相是依他性有體之法,意明共相由杖有體法上而起,名依有法。
疏:「及於此中至此相是無」者。
能遍計心所增之相,同於共相體亦是無,故云及也。
疏:「心變共相外必有體」者。
外謂本質。
疏:「乃至緣我」等者。
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體,離蘊計我何為外體?
答:亦依名教而起計故,亦名有也。
疏:「或別緣」等者。
雖不有質,然相不無及杖言教,亦得名為有合緣也。
疏:「又解即共相別緣」等者。
問:前言共相但是觀心無別體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
答:遍通諸法名為共相,此實觀心行解安布,今談此心所緣之法是相依他;不爾,此心緣何為境?然此相分實不通餘,但是觀心作通餘解,由是前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具明。
疏:「應不能緣二三諦」等者。
二二三三乃至四合以緣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緣四諦觀也。
疏:「如佛地三解」者。
如《樞要》引,《疏》下亦明。
疏:「此非安惠文」者。
經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見、相分,其體非無;安惠二分體即不有,所以知非,并結長行,亦非安惠。
論:「多異熟性故」者。
有義應作四句,有異熟非多,謂六識中業所感者,有間斷故不名為多;有多非異熟,謂第七識有覆性故。俱非即是六識之中非業招者,俱句第八,遮餘三句故說多言。
疏:「寬狹何事遮不說」者。
縱令寬狹有何違事遮不說之?
疏:「此中意說」等者。
問:何意須約熏習之位便取異熟?
答:由前外難,若無實我,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前答彼云:我、法熏習諸識生時變似我、法,為此故取熏習識位。
論:「了境相麁故」者。
有義應作四句,有了境非相麁。第七、八識,有相麁非了境。六識心所,有俱非謂七、八心所。有俱句,第六心王,亦了亦麁故。
疏:「六不共義」者。
簡七、八也,前之五義皆對佛果緣於細境六識明也。
疏:「此名唯望現果為名」者。
因能變名唯對所生現行果說。
疏:「此種及現行所引生故」者。
釋種得名果變所以。
疏:「不以等流所變」等者。
即此習氣有因有果,論中但舉習氣之因以彰其體,不舉其果而辨體也。
疏:「義顯所生」等者。
釋論舉因不說果意。
問:本意欲明所生之果通八識等,何不舉果直以明之,而乃舉因方便顯耶?
答:若舉其因,顯此習氣亦有因生,并顯所生通八識等,復能顯自亦能為因,若直舉果,恐疑習氣不從因得,為含多義故舉其因,異熟習氣亦准此知。
疏:「流謂流類」者。
疏:「舉因能熏」者。
二習氣因體是能熏,名因能熏,能熏即因。
疏:「不說我見熏習」等者。
問:異熟習氣豈異等流習氣外有而別說耶?
答:善、惡種子生自現種名為等流,有餘緣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為二。我見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說,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疏:「三界具幾」等者。
欲界等流具有三性,異熟二性,上二界中等流二性,異熟唯一,無不善故。
疏:「未知生何」等者。
即論說云:八識生者,答生何也?為因緣者,答如何生?名等流者,答起何果?下異熟果亦准此知。
疏:「餘法亦爾」者。
第八心所名餘法也。
疏:「若爾即真異熟」等者。
問:按彼論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異熟生,不言識體亦異熟生。言異熟生豈不乖彼?
答:相應之受既異熟生,識從於彼必定同也,故論不言。
疏:「今五義中取第一」者。
問:准前所明總有六義,云何言五?
答:意明異熟對異熟生,六中第三非異熟生,復非異熟,所以除之,但云五義。
疏:「今明圓成性」者。
略為二釋:一、大段第二廣明相性,對前略標名為今也。二、「今」字錯,應為「不」字,明彼初標一頌半中不說圓成。前釋為勝。
疏:「初略解三後廣分別」者。
有義:初略說三相,後廣解因相,疏說後文廣解三相,此定非理,下文自說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不言應更廣三相故。
詳曰:以彼總聲於別而轉,聖教明許種相即是三中一故,亦何有違?
論:「謂雜染互為緣」等者。
答:彼能所藏無有異,故不名賴耶。故《攝大乘》第一等云:非如大等顯了法性藏最勝中,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釋彼計冥性有最勝能名藏最勝,大等諸法果相顯著名了法性,若未變時藏在冥性不異冥性;若已變異亦復不離,冥性為因大等為果,因果同體以明攝藏。今立賴耶攝藏因果,而非即異,故不同彼。又能所藏傳有三釋:一云,現行第八與所持種互為二藏,謂現持種,種名所藏,現名能藏。種生現識,識名所藏,種是能藏。二云,現初能變與諸轉識互為緣起,名能所藏。本識為因七識是果,七識為因本識是果,所藏為因能藏為果。三云,以種望現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識生能生彼故。有義斷云:然今論意依第二說,論主下釋《達磨經》云:此頌意說,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因果,故但應說以現望現名能所藏,說為因果。復破疏云:言能藏者,但取現識能持種義。此即不然,論說能藏顯是因性,不可現識與所持種為因緣故。下說現識能持種故名因相者,由能所持體不異故,能生諸法,說現望現名之為因,非說能持望所持種名為因也。又能所藏皆通種、現,無別體故。
詳曰:雖有此斷理亦難憑,現望於現因緣豈立?現不親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許耶?豈現望種無有力乎?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種、現,自既目擊,何事斥耶?餘多分別具如《燈》辨。
問:無漏淨種亦依第八,現淨因生復熏成種,第八望之何非二藏,獨言雜染?
答:能攝為因,所攝為果,非能所治得為因果,故不取之。
若爾,賴耶應非淨依。
答:是增上緣,為依不爽。
問:餘有漏識,除生第八,餘有漏種非八,因果何名二藏?
答:諸有漏種本識性同,無別體故,轉識與八互得為緣,俱有漏故。故不相例。
疏:「又離二無總」等者。
疏:「然果種狹」者。
種為果相,果相種狹。唯業所招方名為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種,是果種體。言唯業果,釋所以也。
疏:「經部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依經部義立因緣云:「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種子所隨遂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復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於識,以此為緣色法更生。」
疏:「現行望種非」者。
非俱有因。
問:現行望彼所熏之種,何非俱因?
答:望生現種,不望現行所熏之種。又明第八,第八不熏,故望種非,不辨餘識故無過矣。
疏:「如小四相」者。
小望本法但是但有而非是因,同現望種故引為喻。
疏:「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者。
持種因義,六因之中能作因攝,能作寬故。
疏:「又亦為清淨種」者。
此識能為清淨種依,名清淨種。
疏:「以自證分但有三義」者。
因、果、體三,名為三義。
論:「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者。
問:異熟習氣為因相不?若是,如何說生自果?不是,如何果名異熟?
答:傳有二釋,一云因相,論舉親生影顯業種;二云但取等流習氣。故今此云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義說。
詳曰:觀論之意,後釋為勝,尋論可悉。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者。
《攝論》唯望體用明之,《瑜伽》但據因果以辨,此論兼之。《攝論》本云:何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為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無性論第二釋云:一切種子是阿賴耶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瑜伽》五十二云:種子云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果與種子不相雜亂。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疏:「此即諦唯」者。
唯在俗諦名之為唯,不望假實名為唯也。
疏:「此是實唯」者。
唯在俗諦種可言實,勝義即非。
疏:「此助《瑜伽》會於此」等者。
問:可此會彼,云何助彼而會此耶?造論前後尊卑異故。復彼何違而待會耶?
答:助學彼者,顯教不違,故為通會。彼論說種唯在俗諦,俗諦對真名為假故,此論說實豈不相違?今顯彼論對一真諦,此論不爾,二論望差,故不違返。
疏:「亦非見分」者。
不依見分名非見分,由護月師許種依見,為異於彼故言非見。
疏:「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等者。
設遮餘人見受熏也。
疏:「隱器色不論」者。
無色見分緣下界器,《瑜伽》隱之,但言緣種。
疏:「舊相傳至唯三分故」者。
由以自證為能緣故,故依見分。見分不許緣於種子,不依自證,其第四分不離第三別有體性,故但三分。有說,護月種無別體,但依賴耶識上功能假說種子,故自證分緣見分時亦名緣種,無別相故非見所緣。復有說云,依心自體故自證緣。
問:此師種子何分所收?
答:有三說,一云即是自證分收,由假說彼無實體,故順第二釋;一云見收,自證境故,順疏所敘;一云雖依自證而立,亦見分收,自證緣故,順第三釋。
詳曰:既無明教優劣叵斷,取捨任情。
論:「因果俱是善等性故」者。
問:既隨因果以判於性,應隨因果有多差別。
答:可爾。故《瑜伽論》九十六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習增長界者,謂即諸法或是善、惡,於餘生中先已數習,令彼現行,故於今時種子強盛依附相續。由是為因,暫遇小緣便能現起,定不可轉。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三性各有多類差別。
論:「諸無漏種」等者。
問:既非異熟識性所攝,依護法義是識分不?
答:傳有兩說,一相分收。
若爾,第八應緣此種。
答:二解,一云許緣無失,此釋不正;一云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緣。
若爾,不緣應非唯識。
答:不離識故唯識,無違。
問:設許緣彼,復有何失?
答: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緣之相是真無漏,為此不緣。二云,既非見緣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緣故。有義斷云:前解為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緣,是相分類,從餘相分,相分所攝。
論:「雖名異熟而非無記」等者。
問:依異熟故名為異熟,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答:有義可然。前說唯善約其自性,自果說故。
詳曰:不然,異熟義寬,無記乃局,故不相例。又言善者體殊勝義,不可勝善從於所依立於劣稱,不同有漏,有漏與依性類同故。
疏:「此除佛無漏」等者。
佛種不依異熟識故。又佛五根亦是善也,取不成喻,所以除也。能依之識與所依眼而性不同,種及異熟其義亦爾,故言齊也。
疏:「三家無諍」等者。
新熏、本有、新舊合用,名三家也。其本有家雖不許生,然熏增長而亦許故,故通三也。
疏:「護月義」者。
亦名月藏。
論:「如惡叉聚」者。
於一聚中法爾而有多品類也。西域有之人以為染,并取其油,故《瑜伽論》九十六云:然一一界種種品類有差別故,如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雖說為一有無量種,《疏》意少別,如《瑜伽》鈔而會之也。
疏:「又第三卷次前上文」者。
《瑜伽》第二明諸種子所熏之上,辨諸有情有無涅槃,此生下也。
疏:「初但有一」者。
問:本有無始,何得云初?
答:據本名初,如一貪心本唯一種,此種生現。現行滅已,此還自類前後引生,至對治道種方永斷,故無雜亂中斷等過。
疏:「非無漏能熏亦始有」者。
無漏凡位而未能起,故不得言能熏無漏亦無始有。
疏:「非花不熏」等者。
非是花氣不薰苣勝,苣勝香氣而自本有。
論:「說聞熏」等者。
按無性論第三云:「復次,云何一切種子異熟果識為雜染因,復為出世能對治彼淨心種子?又出世心昔未曾習,故彼熏習決定應無;既無熏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法聞熏習種子所生。」
釋曰:諸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障,故名「最清淨」;謂從法界所起教法,名為「等流」;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無漏之心,名為「種子」。如是種子非阿賴耶,未曾得故。餘文可悉。
疏:「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
按彼論云:諸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麁重自性種子為種子生,不應道理。
答: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
釋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釋,一、唯新熏宗,勝軍論師自有兩解,一云諸佛菩薩由證真如,展轉流出十二分教,見道已前勝解行地緣彼經教作所緣生,從本為名,名從真如所緣緣生。二云,初地出世聖道,一從世第一法為增上、無間二緣而生;二從真如所緣緣生,二本有宗。護月論師亦有兩釋:一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緣故,順解脫等善根得生;二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解脫分等為增上緣,世第一法為無間緣,真如為所緣緣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緣隱前不說,云從真如所緣緣生。三、新舊合,戒賢師釋,與第二師義意同也,更有同異,具如彼《鈔》。
疏:「謂與諸識作二緣性」等者。
如《燈》具辨。
本有師宗自有兩解,此牒初釋。初釋意云:善、惡二業是異熟因,異熟及因共一種生,此有一難,如文可悟。
疏:「又汝若言至各一種」者。
牒第二解。此解意云:誰言異熟與善、惡因但一種耶?於此解中難有二也,如文易知。
疏:「然觀本意後解是本」者。
本有師義雖言兩解,前解設陳;後釋是本。
疏:「應諸現行至熏增長故」者。
正難轉識望第八識不名因緣,但熏增長同於業故。
疏:「此本有種以自類為其因緣」者。
正義自敘。
疏:「既爾至新熏生故」者。
本有師難,難意可解。
疏:「然以生種類同」等者。
正義者,釋舊種生種類同新種生,於現行得名因緣。然據護法新舊合生,今者且隨不正答也。
疏:「不同唯本有」者。
舊新俱有,以舊類新,舊亦因緣;汝唯本有,無可為類,故非因緣。
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
有云:他亦許無漏種為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為有漏因感十王等者。
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由無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十王報諸處皆云因地前修,豈客地前已起無漏?設迴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漏不招三有果故。
疏:「善不善種小乘可爾」者。
此設許之,非彼本計。有云:有部除能作因,餘皆因緣;不善得為有覆無記,同類因也。同諦故者。
詳曰:設彼不善為無記因亦不為證,此明善法為不善因故。
論:「分別論」者。
按《瑜伽論》第二十七敘彼計云:分別論者作如是計,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相不清淨。又云: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斷已名不染污。彼宗意云:無始已來心體自淨,由起煩惱故名染污;染污非心無始本性,故立客名。
答:有情無始心性亦然,有心即染故非是聖。
問:有心即染,何故說云:心性本淨說染為客?
答:後修道時,由染斷滅唯性淨在,故染稱客。
疏:「起心非淨難」者。
依他起心名為起心。
疏:「若言無漏體滅至亦不然」者。
此牒外救。外救意云:我本無漏體不斷絕,汝若言我無漏斷者,故亦不然。
疏:「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
牒彼外意生下論文。
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等者。
異生汎起諸心等時,此心即應名為無漏,以性淨故,如諸聖者無漏之心。若許爾者,即異生位起心之時應名聖者,以許起彼無漏心故。《疏》中文總故開之也。
論:「然契經說至說心空理」等者。
按《勝鬘經》云:如來藏者,是法界藏、法身藏、出世間上上藏、自性清淨藏,此自性清淨如來藏,而客煩惱、上煩惱所染。
疏:「有圓寂法」者。
圓寂之法即是無漏菩提因也。
論:「或說心體非煩惱」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四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
疏:「轉齊義」等者。
此義具如《法苑》三身章辨。恐繁不引也。
問:設言異識,何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無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