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
疏:「機有三品不同」者。
疏:「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者。
問:唯望不定立有三時,何有二聖互執空有?
答:豈言不定唯祇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前後各以所證為是,互執何失?又縱一人執前後別,對執不同亦得稱互。
疏:「《解深密經》說唯識」者。
按彼經第一云:「廣惠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或在四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就。廣惠!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賴耶,亦名為心,為依止故六識身轉,如依暴水而有浪生;依淨明鏡有影像起。」
疏:「《花嚴》中說唯心」者。
按彼經第十九頌云:「譬如工畫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畫,諸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諸世間,是人則見佛,了佛真實性。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起。」又《大般若》四百六十七云:「謂諸菩薩作是思惟:諸行如幻,唯是虛妄分別所起,一切皆是自心所變。」准斯《般若》第二時中亦說唯識,《疏》依多分言第二時。
疏:「製《三十頌》離廣略」者。
有云:《瑜伽》等廣,《二十論》略,異前二論名離廣略。
詳曰:未必然矣,但表得中云離廣略,何要指斥?
疏:「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者。
問:言唯定等證無文義,既但三法應無色身。
答:有二釋,一云:亦無有所見者,亦唯能見識之變矣,如文義等。二云:佛離戲論名等故,依本願、大悲變現色身,令物覩益故,非戲論色身故有。
詳曰:按《佛地論》、此論第十,前義為本,至文自悉。
疏:「若依自識」者。
聽法者識名為自識。
問:佛無文義,有漏識變云何言似?無所似故。
答:有二釋,一云:名等佛識雖無,然聽法者謂佛實說,故自心上有似文義,雖無本質所似名等,似自內心故亦無失;如言似我,向內似故。二云:似佛無漏非文義也,無所似故,文義之言相從來矣。
詳曰:後義難依,本明教體,不欲唯辨漏、無漏故。有云:七地已前有漏心位而過少,故名似無漏;非約影、質名相似也。
詳曰:《疏》意通言諸有漏心所變文義,不唯七地,豈地前等不聽佛說?若許聽者,自識所變豈不得名似無漏耶?既得名似,故前釋善。
問:佛若無言,林葉等喻而何以通?
答:據為其緣,令諸有情識變法解,名我已說;如手中葉未為作緣,眾生自心未起法解,名我未說;如林中葉,約為增上,名說、不說。
疏:「成所引聲」者。
略有三釋:一云,十二分教是成滿聖之所引生,名成所引;二云,成滿聖者,為諸有情施設言教,又立道理之所引起,名成所引;三云,成謂成實,實謂利樂所起之聲,名成所引。
詳曰:前二義局,第三理通。《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有學不可名滿聖者故。若言自分滿亦名滿,兼有學者准此可通。然亦有濫,理不明也。今為釋者,成者成就,即得異名,諸得聖人莫問有學及無學者,但利物為法所起言教,名成所引。
疏:「我法唯善,汝唯無記」者。
按天親論云:以一切善根滿足故得阿耨菩提。復有疑,若一切善法滿足得阿耨菩提,則所說法不得大菩提。何以故?以所說法無記法故。此義不然,何以故?汝法是無記,我法是記;釋汝彼小乘薩婆多也,我法天親指自大乘。記即善性,有於當果及勝自體可記別故。
疏:「二識成決定」者。
此有二釋:一云,說者成悲決定,聽者惠決定;二云,由近善、惡二友,令能近者成於邪、正二識決定。
問:有說法者,依餘心起聽法不解,近惡生善,近善返惡,決定之義而安在乎?
答:據多分說,或為遠因。
疏:「謂餘相續至差別識」者。
謂說法者是聽者餘。相續即身,身有二分,識差別緣,能與聽者而為緣故。令餘續等,返上可知。
疏:「隨墮八時」者。
八時之義,具如《法苑》。又薦福三藏和上釋云:隨墮樂欲時。何所以者?
解云:梵云「一瑟吒」,此云「樂欲」。言「頞瑟吒」,此云「八時」。《攝論》梵本云「一瑟吒」,明是樂欲。
問:二箇三藏並親步祇園同覽梵典,忽焉一義解成楚、越?
答:二俱無失,何者?觀天竺,一物名義含多,且如帝釋具有千號,前釋據歷時聲而文義起,故云八轉、八時,後解依自慕法而教體生,乃云「隨墮樂欲」。
問:論本若有「一」、「頞」二言,前後三藏可隨取一想乎?梵本未必無二字,如何得言「隨取一」耶?
答:何廢?無性所製之論前後不同,二德所覩而本有別,亦猶此方諸述作者先後迴互,其類寔繁,以此准彼,斯亦何失?
疏:「如言諸字至教體亦成」者。
此一段文據彼七心,及十二心合而作法,思准可悉,廣如《法苑》決擇明也。
疏:「不爾,真如亦爾」者。
若也不取性用別質出教體者,無漏之教隨能聽反成漏等過。三寶無為,隨能緣心亦成有為有漏等失。
問:若佛實說經,何復言「不說一字」?
答:有三釋:一云,諸佛法同,離於諸佛所說法外,法無可說名不說也。二云,一切諸法皆如為性,真如離言,名不說法;又無如外法可說故,總名不說。三云,如眼等法性自本有,不由說已而方有故,故云不說。更有餘釋,如《法苑》決擇。
問:真如約詮以分三性,今隨能變通染何失?
答:約詮義分三性可爾;今論實體,染即不然。餘難准釋。
疏:「《三十》本頌天親菩薩造」者。
問:論題何故不標本師?
答:有二釋,一云:本頌文略,義猶未了;釋文廣悉,就顯而題。二云:「成唯識」名,唯釋論稱,故此但舉釋論師也。
詳曰:本為標彼造釋論者,世親不是,所以不言,何關文略義缺不標。又現所題雖釋論稱,標彼本頌亦復題云《成唯識論》,言「成唯識」唯釋論稱,亦少虧甄簡。
論:「護法等菩薩造」者。
問:《大毘婆沙論》群聖詳撰,故首題言「羅漢等造」,此論亦爾。何不「等」字安菩薩下?
答:彼論羅漢與和須蜜菩薩共修,為等菩薩,故下置「等」。等,異類故,此唯菩薩,故「等」在上。若「等」字安下,恐疑等彼異類聲聞。
疏:「判本文」者。
科判經論元乎西域。大分為三,上下亦有,如《智度論》亦明三分,謂序、正、流通。《佛地論》中亦有三分:一、教起因緣分;二、聖教正說分;三、依教奉行分。餘如《樞要》。此方科釋創乎安公,自後諸德因而習焉。安公以理判諸經論,多為三分:謂序、正、流通。廣如《法花攝釋》明也。
疏:「依教廣成分」者。
廣成有三:一者,廣成天親說頌;二者,廣成如來之經;三者,雙成佛、天親說。有義此論三分:一、至教緣起分;二、至教正說分;三、釋名祈願分。
問:一切諸論皆三分耶?
答:隨作者意,有無不定,如《樞要》引。有云:《瑜伽》但有正說,以慈氏尊自力圓滿,不假憑力,故無初、後分。
詳曰:理未必然。現處因位,力云何滿?設自德滿可無初分,何無第三?又復世親《三十唯識》亦但正說,豈亦力圓?故非善會。
疏:「分別不同科」者。
汎科文意略有四種:一、分別不同科;二、義類相從科;三、以文從義科;四、以義依文科。今即初義。據實本、釋兩師造論,而意一種。今依別義判二令異云:本論師為令含識斷障得果;釋論師者,令法久住,利樂有情。
疏:「起殷淨心」等者。
初句意業;第二身、語;第三、四句通說三業,顯是敬禮之異名也。或初三句別配三業。
疏:「三輪因」者。
身、語、意三,如次為彼神變、記心、教戒輪因。略辨名者,修所成果威德作用難測名「神」;轉變不定名之為「變」。「變」者是境;「神」者智也。「心」謂他心;「記」謂別識。識別彼心,故名記心,二並依主。「教」者教示,令彼善生;「誡」即誡勗,令其惡滅。教、誡兩異,合得其名,相違釋也;又,亦教亦誡,持業釋也;前非後是,「教」、「誡」俱是智之業故。解曰:「前非」者,相違釋非也,今取持業釋。三者皆有摧伏、運轉故,總名「輪」,俱持業釋,餘釋如章。
問:三輪如次,神境、他心、漏盡通攝,如次能示身、意、語化。語、意二業因何不次?
答:由語離過,發言誠諦,令他於自信識其志,故得通果,善悟他心。意業澄清,息惡務善,故所招果得漏盡通。由斯發語教誡有情斷惡生善,因果相扶,故無有失。又知他心不待於語,教誡於物必藉其言,故三輪化三業如次。非語業因,即語為果,意業亦然。又按《西域記》云:西方敬儀總有九種:一、發言慰問;二、府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者、屈膝;六者、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此之九種顯唯二業,理可通意。
疏:「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者。
遍計所執體性雖無,然是虛妄識之所執,亦名唯識。
疏:「於前所斷清淨」者。
雖總言斷,意斷染者。或無漏法皆名圓成,言斷於前亦無失矣。
疏:「性即是識圓成自體」者。
此性即是識家圓成之自體也,而長讀之所以得言唯識之性。不爾,何故真名唯識?
疏:「淨屬人故」者。
人即如來五蘊假者。《涅槃經》云:捨無常色,獲得常色。餘蘊亦爾,故人名淨。
疏:「唯識性聲境第七攝」者。
第七轉聲具含依、境,為簡依故言境第七。
疏:「是能差別」者。
問:何所以耶?
答:第四為聲,為者緣由、所為之義,緣為有德,堪為所敬,故在第四。
疏:「善逝體所生」者。
略為二釋:一云:報、化二身名為善逝,體通二義。若善逝即體,體屬報、化;善逝之體,體屬法身。慈尊繼襲佛之寶位,是真佛子,名彼體生。二云:善逝及體總是法身,慈氏之智要緣於如而方得生,智因彼起名彼所生。天親自指身及同學名為我等,師即無著菩薩是也。
詳曰:「善」猶好也;「逝」即去矣。惡來生死,好去涅槃。報、化二身誠為善逝;法體湛寂本無去來。何名善逝?故初釋善。或二障覆蔽未名為「善」,出障圓明方稱為善,簡異於昔立善逝名,非有所去方名為「逝」,理亦無失。
疏:「此論所依及能起」等者。
論所依者,謂即三寶。無著、覺師子名能起者,如次造彼《對法》本、釋。言佛至隨覺者,釋彼佛、僧為依所以,略不牒法,由聖弟子依法隨學,傳示後人令法不絕,所以僧寶亦為論依。言無倒造論者,明本、釋師能以三惠攝於教義而造論也。疏略牒意,具如彼論。
疏:「世親雖是地前」等者。
問:彼論既言佛聖弟子,世親不爾,如何可敬及造論耶?
答:聖之弟子名聖弟子,亦猶藥叉天之眾故。《俱舍論》中亦名天眾。
若爾,《瑜伽》云何以通?彼論說云:證諦迹者方得造論。
答:通三乘說,若唯大乘不要見諦,根性利故,地前長時以練磨故,不同二乘。
疏:「常恒軌則」等者。
此釋伏難。難云:法寶有四,何偏敬理?疏有三釋:第一意云,法雖軌持,若常軌則唯真如故,故偏說之。有云:常恒軌則通釋於四。自問答云:教、行、果三何得名常?
答云:經者常義,故名為常。
詳曰:雖有斯理,乖疏本旨,故不取也。餘釋如疏。
疏:「師資相因」者。
有傳釋云:若據修行次第說者,僧初,法中,佛後;由僧修行方得佛故。
詳曰:雖有其理,無教說也,未為指南。
疏:「無畏、無流證教法」等者。
此明法寶,謂四無畏絕四暴流。法總有四謂:教、理、行、果。餘文易悟。
疏:「麟角諸部不同」等者。
且薩婆多麟角三根、菩薩二根,皆法寶攝。故《婆沙論》一百三云:法證淨者,謂獨覺身中三無漏根,學、無學法;菩薩身中二無漏根,諸有學法,及苦、集、滅三諦緣彼無漏信,名法證淨。《俱舍》二十五大意亦同。釋夫言僧者,和合為義,四人已上和合名僧。麟角、菩薩三千世界各獨出世,故不名僧;非正覺故,復不名佛,故在法收。
問:何故不許菩薩同出,復云何有二無漏根?
答:但據後身坐菩提樹而說,三十四念得成菩提。三十三心前是二根攝,不障已前有多菩薩,亦不說彼有無漏根。
問:上天聖等不成僧眾,何寶攝耶?
答:古有二釋:一云法寶所攝;二云僧寶收。雖無事和、理和僧攝。
詳曰:初釋雖通,然論無簡,今依後釋。
問:天聖據理許在僧收麟角,菩薩何不亦爾?
答:天有多聖,理合名僧。彼既不然,何得相例?
疏:「由如來性調善」者。
二障習亡,如巧練金極調善故。由識機性,故於所調有善方便;應病授藥,故於能調亦善方便。利物無倦,名具大悲。
疏:「為生大智大悲」者。
斯有二義:一安惠等,生自悲、智;二生所化悲、智二也。他由論故,悲、智得起,生自可悉。
疏:「邪定等三」者。
按《瑜伽論》等第一百云:五無間業及斷善根,名邪定聚;學、無學法,名正定聚;非學、非無學,名不定聚。《大般若》說與此有異,如《法花攝釋》會。有云:十信第六,名正定聚;造五無間業,名邪定聚。未至十信第六心者,不造逆業者,名不定聚;又望大乘十信第七,名正定聚;若作大乘五無間業,名邪定聚;不定可知。
詳曰:與《瑜伽論》而有違也,復無文據,理稍難依。
疏:「如《佛地》等說」者。
按《顯揚》云:恭敬聽法,現在利益及安樂故。又作四句:一、利益非安樂,謂現順理精苦修道;二、安樂非利益,謂現違法受五欲樂;三、亦利益亦安樂,謂現以道而受於樂;四、非利益亦非安樂,謂除前相。又按《佛地論》亦有四句,現益名「義」,當益名「利」;世間名「義」,出世名「利」;離惡名「義」,攝善名「利」;福德名「義」,智惠名「利」。
詳曰:疏指《佛地》、《顯揚》等論,意明諸教說利樂處,非唯證彼利樂一體。
疏:「利謂十利」者。
具如《瑜伽》三十五、六,不可全引,但取大意略言也。十種如次,合為五對:一、所利差別對;二、利體不同對;三、利時現未對;四、此世他世對;五、真妄分別對。論中初對二義合釋,學者難悟,今別辨之,餘依論次。一、純自利利他者,謂專為己或但利他,事不兩兼,故名純也。就純自中有斷有修;若違越,不順菩薩儀則,謂為己樂求財受用,或為生天持戒精進修習定惠,或為利養恭敬供諸佛等,此等自利菩薩應斷。若不越隨順菩薩儀則,所有自利與上相違,菩薩應修。純利他者亦斷、修二,謂以邪見修行施等,無因果見毀犯尸羅遠離正行,為他說法此等應斷。若諸菩薩已超下地,由悲願力捨諸靜慮,隨其所樂還生欲界。又自事已辨,遍於十方無量眾生能作無量大利益事,此純利他菩薩應修。二、共自利利他者,為自逮物為物及自,行能兼齊故稱共也。於中亦二:一、自利共他,若諸菩薩或悲為首,或為迴向無上菩提,於一切時修施忍等,當知是名自利共他。釋智以施等能得菩薩,悲兼濟物,故名自利而共他也。二、他利共自者,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所有利他。釋除純利他應斷之者,彼由邪見無二利故。或除純利他中所應修者,無自利故。三、利益種類自利利他者,謂於一法而自行之,令他亦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自他行同,名為種類。或此利益有五類故,故名種類,種類言顯非一相似。其五類者:一、無罪相,若諸菩薩所有自能少多攝善,增長善法,令他亦爾。釋由攝長善離諸過患,故名為無罪。無罪即相,相謂相狀、體相,下皆准知。二、攝受相,若諸菩薩能引自他無染污樂,或眾具樂,或住定樂。三、此世相;四、他世相,若諸菩薩自利利他,或有此世能為利益,非於他世;或有他世能為利益,非於此世;或此他世俱為利益;或此他世俱非利益。五、寂滅相,若諸菩薩所有菩提,及得菩提世、出世間菩提分法,是名菩薩利益種類自利利他。四、安樂種類自利利他者,與前第三名相似也。利益、安樂兩名有異,種類之言,義意同也。此有五種,即疏所明五樂是也,故不引之。五、因攝六果攝自利利他者,因果相順論一處明,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利他行也。有三因果:一、異熟因果;二、福因果;三、智因果。異熟果者,謂略有八:一、壽量具足,謂長壽久住;二、形色具足,謂形色端嚴;三、族姓具足,謂生貴家;四、自在具足,謂大財、位、明、屬;五、信言具足,謂言無虛妄;六、大勢具足,謂大名過人;七、人性具足,具丈夫分,成就男根;八、大力具足,謂少疾,有堪能。異熟因者,不傷害物是長壽因;惠施光明、鮮淨衣物是端嚴因;捨離憍慢是族姓因;乞匃隨施是自在因;所言誠諦是信言因、供三寶等,是大勢因;樂男厭女,人姓具足因;助諸眾生如法事業、施他飲食,是大力因。福智因果論一處明,聚雜難知,今者別釋。所言福者,謂前三度、勤定一分、四無量等。言福因者,總有三種:一者,於福能得、能住、能增長欲,釋一於未得能得樂欲;二於已得能住樂欲;三於已住欲常令增長。二者,於福善能隨順無違背緣;三者,於福先已串習。言福果者,謂諸菩薩依止福故,雖復長時流轉生死,不為極苦之所損惱。又能起作種種無量善巧事業,乃至究竟當證無上正等菩提。所言智者,即惠度全、勤定一分及十力等。智因果者,同前福也。於彼文中唯去「福」字,置於「智」字,即智因果。七、此世自利利他者,文有二種:一、現自利,謂諸菩薩以如正理、工巧、業處、積集財物,即於是財知量受用,又先所造可愛樂業異熟,於現法中受用彼果。二、現利他,如諸菩薩現法自利,如是菩薩所他有情,由此獲得現法利益。八、他世自利利他者,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色、無色界獲他世等亦復如是。九、畢竟自利利他者,若諸煩惱一切永斷八支聖道,若此為依,獲得一切世間善法。由三因緣應知畢竟:一、由自性究竟菩提故;二、由不退八支聖道,無有退故;三、由受用果無盡,故名為畢竟。十不畢竟自利利他者,謂於欲界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若因、若果世間清淨。若因、若果由三因緣知不畢竟:一、由自性一切有為故;二者、由退善有漏法,由有退故;三、由受果有終盡,故名不畢竟。
疏:「一因樂」等者。
五樂之義具如本論,今對一一略辨名體。為因生樂之因,故名為因樂,體即四法,如疏所列。言「樂相應」者,即順樂受觸等心法;言「所發業」者,謂於樂果而起於業,名樂所發,由此善業得可愛果,名為因樂;或樂相應思,名所發業,所發業能感當樂果,名為因樂。
詳曰:前正後非,非樂相應思皆能招樂果。故《瑜伽》云:若諸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名為因樂;意云:隨得現、未愛果之業,名為因樂。《疏》取斯意云「所發業」。
疏:「二、受樂」等者。
受即是樂,喜、樂、捨三而為其體,三種皆有調暢義,故總名為樂。不爾,云何言「通三界」?云「非唯受中樂」者,非五受中唯一樂受名受樂也。云「是樂自性」者,體是受數,簡異前後因樂等也。
疏:「苦對治樂」等者。
諸苦息滅位有樂覺生,對治之樂名對治樂。體性四釋:一云漪樂為體;二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而為其性;三云以喜、樂受而為自性,與前受樂義分二也。若順樂受根、境所生,名為受樂;若苦息時身、心適悅,名對治樂。四云苦息之時有惠能覺,即此能覺惠為體也。
詳曰:前三難據體若漪樂,散心、散地豈無此樂?衣等為體,與彼因樂而何別耶?若喜、樂者,豈苦息時總生喜、樂無捨受耶?捨受若有,何非其體而不取耶?又《瑜伽》云:此中受樂,樂自性故,說名為樂。苦對治樂,息眾苦故說名為樂,非自性故。若體喜樂,云何論言非自性耶?第四義通。
疏:「受斷樂」等者。
受等不行名為受斷樂,即滅定。受斷之樂,依主立名,體即滅定。
問:《瑜伽論》云,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當入定時唯滅無漏心、心所法,豈無漏法名勝義苦?
答:非非想地捨受等法,名勝義苦。由入滅定遠加行時而能滅彼,據遠加行所滅之苦也。
疏:「無惱害」等者。
煩惱等類名為惱害。出家等四離此惱,故名之為樂,無惱即樂。出離樂者,信、戒為體,或離迫迮,身心適悅,喜、樂為體。遠離樂者,初禪喜樂,或總五支以為其體。寂靜樂者,第二禪上,隨以四支、五支為體;或唯喜、樂隨應為體。
詳曰:論既不云樂自性故名之為樂,故知不必喜、樂為體。如次信、戒總以禪支為體無失。覺法樂者,根本、後得二智為體。更有多釋,廣辨如餘。四樂如次:離家迫迮,遠欲不善,由無尋、伺麁動之法,煩惱、所知如實等覺,故立四名。《疏》配後二,名為涅槃及菩提者,不依《瑜伽》取《婆沙》意,不爾違論。
問:前三云何名無惱害?
答:《瑜伽論》云:諸餘所有無惱害樂,於最後樂能隨順故,是彼分故,能引彼故,當知亦名無惱害樂。
疏:「要具四緣方應造論」者。
按彼論云,要具四德方可造論:一、於昔諸師應離憍慢,無如是心:「古昔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當不造耶?」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無量有情於諸善法定當退失。」有餘情類墮生老病死,是諸有情因,我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說妙義:「如是!如是!當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義利益安樂。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為欲利他,諸同法者於利他事定當退失。」四、不欲彰己有勝伎,能無如是心:「當令世間咸謂於我聰叡明哲,能造論者、開闡義者,深生淨信,因此多獲利養恭敬。」但為自他善根增長,以無染心乃可造論。
疏:「明本論主造論之意」等者。
有義:安惠等說生正解者,謂生唯識真、俗二智;次火辨言,如實知者為生真智;後護法云,得如實解為生俗智。
詳曰:據相顯言少有其理。若以實論,三文皆通真、俗二智,故第三云: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豈深妙理唯是識相,非識真理?又知識相名如實智,亦何爽理?故皆通二智。
疏:「作論名造」者。
問:唯識之義經中先明,論何言造?
答:《三十頌》教經中先無,據此名造。
疏:「此上即是發端」等者。
略為四釋:一云,「上」字誤也,應為「者」字。二云,「此上」等言皆是發端,意雖明此,兼言上也。三云,「今造」等言皆標舉等,在「此」字上,故言「此上」。四云,「今造此論」一句之言是是發端等,由前別明今造等訖故,總指云「此上」,即是發端等也。然四釋中初解省過,思之可悉。有云:「今造此論」四字之上,一一皆具發端等四。又發端等,一一別配「今造此論」。
疏:「今說為生」等者。
問:人我不遍,所以見除,生言既寬,何乃今取?如名眾生濫無情故。
答:世界有計無情為我,生攝無情無大寬失。如計色我,髮爪等類,亦在所執,此豈非計無情為我?
問:我通諸趣,何不許言?
答:法亦名我,若言我空而濫於法,故亦除也。
問:眾生執有,以空為門,破病顯理;眾生執空,應有為門,遣執明理。
答:若破空病,說有能除;若論顯理,要資空觀。
問:有觀有相,即不顯理,空相不遣,豈得理耶?
答:由空為門遣能、所取,方泯二相而能證理。從所由門名空顯理,理亦無失。有云:若也執空,亦說為有;從多執有,此說為空。
詳曰:難意令有以顯於理,答言對空亦說於有,豈可有觀能顯於理耶?若言不說有顯理者,即答前難有不盡失。
疏:「前四通取斷二障」者。
疏:「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者。
釋第五解為重之義。有義:對業果故,貪等自性能引業果,眾苦本故,故名為重。
疏:「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等者。
舉初障理難,後重障不應兼餘。
疏:「重唯二執」等者。
舉後斷重貪等亦除,難前障理不唯我、法。
疏:「此依見道至我見亦爾」者。
如《樞要》說。有義:而言證空障隨斷者,依斷種說,故第四地身見但伏,害伴等障後地猶有。
問:我執可然,法執種斷,如何餘障猶得現起?
答:但斷少分,所以餘障猶得現行。《花嚴經》說,第七地中菩提分觀方最勝故。
詳曰:依斷種言不踰本疏見道等也,豈見道等種不盡耶?又言:四地斷第六識法執少分,理恐有乖。按彼《佛地》、唯識等論,皆云四地便永斷滅,准此等文,豈唯少分?《花嚴》但言七地中勝,不言其執七地方盡,何得為證?以第四地初學二乘,五、六兩位猶效於彼。第七超彼名勝,何失?更思。
疏:「又總解」等者。
不須別說我之與法。二合釋之,前解不爾,尋之可悉。
疏:「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者。
問:豈不許有獨行貪等?
答:雖有獨行,亦遠由執起,如害伴等名依執生,故無妨矣。
疏:「總四句,答第二問」者。
詳曰:初之二句答我、法執為障所由,後之二句釋斷亦兼貪等所以,理亦無失。
疏:「問煩惱障至莖葉亦盡」者。
問:此問何師?復何師?
答:問答俱通安惠等師。
問:若是護法,護法智障數同煩惱,執障復別,何言但執殊無品類?意識亦有障非執者,何故答中但以五識愛、恚等法為等流耶?
答:所知障數雖同煩惱,名品不殊云無品類,答中既云五識等中,等意識也。
問:若安惠者,問即無違,答亦有過,以所知障障、執無差,何得根葉本末有別?
答:雖障即執,然約諸識執有淺深,義分本末亦無有失,具如《樞要》。有義:執障相望得有兩句:一、但障皆執;二、有執非障,謂善、無覆無記心等。復云執、障無有寬狹,諸障自性皆名執故。諸是執者,皆名障故。應知安惠但有漏法,唯除第七,一切皆說名所知障,皆名執故。
詳曰:初義全非,後義有濫。初義何過?
答:所知障者,覆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豈可是執不覆理耶?後義濫者,言障皆執,但有漏法皆名執故,斯言有濫。《佛地論》云:障所發業及所得果亦名為障,此之果、業豈皆執耶?由斯總對所知障性及於業、果而為二句: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
疏:「修禪定時受為勝障」者。
此通熏、修二義。若不熏修殊勝定故,勝定之障。若受勝能障修於定,勝即是障。後解為正。
疏:「一切煩惱皆能續生」等者。
界界全惑各續自界。按《瑜伽》云,當言全界,非不全界。何以故?若未離欲,於自生處方得受生,非離欲故。未離欲者,諸煩惱品所有麁重隨轉自身,亦能為彼異身生因。由是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能續生。釋若現起潤則非一切,若據成就助業受生,故言全界。舉離欲盡即不受生,返顯未離即一切惑皆續生也。或據起現名為全界,故彼論云: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愛、恚互行,又疑男女今為與我共行事不,又我見慢等法亦現行,由此當知一切煩惱皆續生,故知據現名為全界。二解任取。
疏:「乃至有頂諸惑暫斷」等者。
得於初禪上至有頂,名至有頂。由得彼定能伏諸惑,名惑暫斷,伏有頂下諸地惑也,非有頂惑亦能伏之,無欣上故。
疏:「彼分涅槃」者。
略為二釋:一而伏煩惱所顯之理,是真涅槃之少分故,故名彼分。二云,即四禪等所有淨定,由伏煩惱有寂靜義名為涅槃,以是有為,故名彼分。分者,相似流類之義;據無惑邊有寂靜義,與真涅槃稍相似故,故名彼分。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四靜慮者或復名為彼分涅槃,由諸煩惱一分斷故,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後解為本,前雖無文,理可通也。
疏:「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者。
有無餘依名之為二,樂住二中云非不住。致此言者,明無住處名真解脫。彼既樂住,故非真解脫。
疏:「所知之障」者。
問:此障之體亦是所知,何非持業?
答:漏、無漏法皆是所知。若持業者,豈無漏法亦名障耶?由有此過,故從依主,非持業。
論:「得二勝果」者。
此對等覺、二乘解脫,何得名勝?廣如《義燈》。有義:解等覺妨相傳三釋:一云,一剎那間正體、後得與佛平等名為等覺,依長時言對彼名勝;二云,真智平等,後智劣佛;三云,真俗二智俱未究竟,不名平等;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說等言。習氣未盡,雜染未捨,鏡智未生,事智未起,未遍緣俗,知真未圓,故實非等。
詳曰:雖有三解,疑猶未遣。且金剛位是無間道,何有長時對之云勝?設云此位有多剎那佛平等者,是何剎那?彼俱無間,未可於中分成勝劣。若勝形前,前非等覺,何過須釋?若形二智名勝等者,障猶未盡,復未圓證,以何名「等」?若對斷障同名為「等」,理即有失,而文未見。由斯三釋皆未敢依,未見所據,而無所據。今助一釋,佛所得法而皆得之菩薩稱等,所得自在離障圓極,故佛云勝。故《大般若》五十五云:「云何當知已圓滿?第十法雲地菩薩與諸如來應言無異。善現!是菩薩已圓滿六波羅蜜多、八定、三十七道、三三昧、五眼、六通、佛十力、四無畏、無礙、無量、十八不共、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一切佛法故。若復永斷一切煩惱習氣相續便住佛地,是故當知與諸如來應言無異。」
釋曰:現正等覺是一切智;極善通達是道相智;現等別覺是一切相智。又四百七十七云:「若無間道行一切法未離闇障,未到彼岸,未得自在,未得果時,名為菩薩;若解脫道行於一切法已離闇障,已到彼岸,已得自在,已得果已時,乃名為異,由位有異法非無別。」准于此文,無異之言等之別名,障未離等顯佛為勝,據斯所憑於理通矣。
問:勝劣差等義焉在?
答:約所得德名數無差,等言德數,不據用齊一同圓極方名等也。故《智度論》云:如月十四、十五日雖同是月,小不令海潮,得潮有異;而佛、菩薩亦復如是,又如向、果勝、劣性差聖名同也。如言燒衣一分亦轉,據斯相形等、勝無咎。
疏:「令達二空」等者。
我、法無體名之為空,非二空性。
疏:「若大乘中至互顯」者。
但舉小乘名謬我、法,影取空見名謬唯識。大乘空見知我、法無,非謬我、法,撥識理無故得言謬,非全不解,不得名迷,但影顯也,而無互義,互言相從。
疏:「薩婆多量」等者。
問:量有何過?
答:有云:宗言實有心、心法喻,大乘忿等是假非實,喻有一分所立不成。大乘瓶等是境非實,因有不定。若宗法言決定非無,故無過也。
詳曰:宗云:非無因亦決定相違過也。量云:汝離心之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內境、無為、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清辨量」等者。
問:量有何過?
答:因有不定過,為如外境是所知故,證識是無;為如內境是所知故,證識為有。
疏:「依遠行等教」者。
按《瑜伽論》五十七云:依何根處說遠行等?
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寢於窟。」《疏》所釋者,依無性解也。
疏:「依五根所行境」等者。
無性《攝論》第四釋此經云:謂此五根所行境界,唯是意識一一各別能領受義。既云「意識一一別受」,明無餘識。
問:《楞伽》、《涅槃》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扶彼經,云何論主判為邪執?
答:有義:《楞伽》意說,七依八種而方得生,故言第八起諸識浪,非說第八轉作餘七。《涅槃經》意,以彼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分六,非六體一,名為一識。如彼經云:如一色性,隨五根緣得五塵名;豈言一色體即一耶?五境雖別,變礙義同,同一蘊攝,故說名一色。識亦應爾,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涅槃經》第十四云:眼識性異,乃至意識性異,是故無常。若但一體云何言異?故如前會。不爾,前後豈自柕楯。又《涅槃經》三十九云:譬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意識亦爾,因眼根等,名眼等識者,此顯六識同意處,故總名意識。餘文准會,其理可悉。
疏:「第四經部等計」者。
問:意明無所,明三所等豈扶本意?
答:全無分無,總名為無。不爾,分無四計何攝?故《疏》總言亦無失矣。故《大毘婆沙論》一百四十二云: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諸有為法有二自性:一者大種;二者謂心。離大種外無所造色,離心無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非色皆是心之差別。若經部師自有二釋:一、譬喻師唯心無所,同覺天計;二、有心所四釋不同。故《順正理論》第十一云: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多興諍論,或唯說三大地法,或唯說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
解云:如次說受、想、思,說四加觸,說十即是十大地法,十四加貪及嗔、癡、慢。
論:「故作斯論」者。
此之結文前之二師,亦合有之。上言「今造此論」一句,後之二師理亦合有,不可繁重故互影顯。
疏:「第二科是三分」者。
有云:相、見、自證名為三分。
詳曰:不然,三分本是陳那立故。又亦應言四分、二分成立唯識,護法、難陀釋此論故。又復,如何以三分成?《三十頌》中三各攝幾?全無行相,成焉有矣?
疏:「准《瑜伽》、《攝論》」等者。
瑜伽者,相應之義,境、行、果三並相應故,即所詮也,論從所詮,名《瑜伽論》。《攝論》正宗明十殊勝,十殊勝者,前八是因,後二為果。就前八中,初二是境;次六是智,智即行也。斯之二論,正宗所明唯境、行、果。唯識准彼,亦境、行、果為正所宗。
疏:「心與境冥」等者。
歎聖心智親證於境,離其妄執,曰「與境冥」。體妙殊勝,功能莫方,得斯勝德,名為「神會」。有云:如次配後、本智。又云:本智緣如,名「心境冥」;世第一法名之為「智」;見道名「神」。
詳曰:雖為穿鑿全無所據,有何所以,後得、本智別名心智;本智之境而名神耶?如何有漏與無漏見而有會義?
疏:「以八轉聲釋世間」等者。
按彼經四百九十八云:「是六波羅密何因緣故,名為世間及出世間?」「舍利子!世間者,謂六波羅密是世間故,乃至依世間故名為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波羅密是出世間故,拔出世間故;由世間出故,為世間出故;從世間出故,世間之出故;依世間出故,名出世間。」
詳曰:准此經文,《疏》所引云「是世間出、名世間」者,出字賸也,題卷亦誤。
疏:「後後遂有相見」等者。
問:相、見二分發乎無始,云何後後方遂有耶?
答:約更增說,如《法華》言「來入此宅」。又縱無始際,相、見亦因熏習,熏習後起,熏習相、見起非一,故言後後。
疏:「若安惠解至別無依總無等」者。
有義:聖教我、法所執既無,如何聖教亦無依無?故應別解。彼宗世間所說我、法,及一分聖教菩薩、二乘所變現者,此無依無,由有漏心皆名執故。若諸菩薩無漏心現及佛現者,皆強施設。義依於體,不違正理。
問:若爾二分皆是所執,彼無二分依何假說?
答:安惠解云:說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聖教;若無漏心佛所現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說。又此亦得依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說有能所變故。若依此釋說所變,言未皆說名相、見二分。
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一云有執,有二分故;一云無執,無漏二分非虛妄故。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且依第一義說,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法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說,名無依無,據斯一義理亦何失?具如《義燈》。
疏:「此所變之能變有三種」者。
論言此者,此其所變。所變體者,即見、相分。有義:此有二義,一云:此者,此能變識;二云:此者,此我、法二,此我、法二所依見、相能變之識有三種故。
詳曰:本釋為正,何所以者?夫言此者,指陳之義。前言「我、法依識所變」,既云「所變」,必有能變,故異前言「此能變三」,明知此言屬於所變。若此能變文勢疎斷,又此我、法亦為不可。為言:我、法即是所變,非是見、相,見、相復非我、法所依。既有斯濫,故從本疏。
疏:「三法轉相依」者。
我、法依相、見,相、見依識體。
問:何故頌言「我、法」名彼見、相為此?
答:對自證分近、遠,別故立彼、此言,三法轉依遠、近別故。
疏:「思量即識,准前釋」者。
異熟兩釋但准持業,何以故?既云「思量」,明非是種,種位無有思量義故,故《疏》但言思量,即識准於前釋。
疏:「然濫第七」者。
問:何故不言濫第八耶?
答:第八通緣三種境故,無濫不言。
若爾,第六遍緣諸境,應不得名了別境識。
答:以根對境得名了別。
問:根、境相對七、八應然。
詳曰:准此等妨言濫,七、八亦應好也。《疏》據顯相,且言濫七。
疏:「依第二三至相無別」者。
問:何故不辨初勝義耶?
答:初據勝義諦而有兩釋,一云:初體即第二俗,第二俗中可言八別,故除初真。二云:初真體雖即第二俗,俗劣真勝,故初真中亦無八別。今依初釋,故除初真。如下第七,《疏》自兩解。
疏:「亦非體類別有九識」者。
此解意云,非是體別,類別合有九識。
疏:「濫隣近」者。
問:全取他名可云隣近,今言異熟、思量、了別,自他俱說,何成隣近?
答:隣近釋者,取俱時法以立自名。若無及言,恐言異熟由與思量、了別俱時。異熟名為思量、了別,亦無失矣。六釋差別具如《法苑》決擇明之。
疏:「合作二文科」者。
疏:「總作三文科」者。
初略釋頌一段,論文總為三段,名總三文。
疏:「前是共相」等者。
軌名為前,餘前後等皆准此知。又前四對不約次第以配軌持,取義配也。有義:「軌」唯有法,「持」亦通無;此一盡理,許「無」義宗能生解者,約無本質,非無影像能生心也。故下論云: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據但生解,「無」亦名軌。故《瑜伽論》五十二中,以五種理成緣「無」識;識既緣「無」,豈非「無」法生物解耶?若生物解,何不名「軌」?若爾,云何緣用必實?
答:據生識體緣必有體。若行解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故亦無違。《疏》等之意如《燈》具釋。
疏:「十三住」等者。
問:如佛法說祠授等者,何亦不名「我種種相」?
答:有兩釋,一云:且據得聖及修行者,不說餘類。二云:祠授等名雖我別號,然非通稱,所以不取。若取一一所有別名,其數巨億。前解為正。
疏:「二向不定」者。
略為二釋,一云:唯第二向,超越、次第有差別故。若次第者,斷欲修惑前之五品所起四道,及第六品加行、無間,總名為向。若超越者,始從一坐順決擇分見十五心,名之為向。二云:前二種向名二不定,非唯第二。第二如前。第一向者,前十五心有斷修惑,有不斷者,先伏、不伏有差別故。
詳曰:若據修惑斷、不斷別,第二可通;若理教明行相殊別,前解為勝。
問:第三、四向亦有不定,何唯言二?
答:據論所舉,略不言餘。
疏:「崇聚生因」等者。
崇聚即是積聚異名,是蘊義也。《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
釋曰:一切諸色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餘蘊亦爾,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同類因。
疏:「餘三善巧」者。
所等有七;《疏》但列四,後三不出,故言餘三。
疏:「或四善巧」者。
論舉三種等言、等四,成七善巧,如《燈》列也。
問:善巧何義?
答:善巧是智,蘊等是境;智緣蘊等,名蘊善巧;蘊等從智,亦名善巧。
問:按《大菩薩藏經》第八及十,說十善巧:一、依趣善巧,即是四依,謂依義等;二、資糧,謂福、智二;三、念住,謂四念住;四、四正勝,謂四正勤;五、五道分,謂信等五根;六、覺分,謂七覺支;七、道分,謂八聖道;八、趣作一道,所謂菩薩證大菩提等;九、緣起,謂十二緣;十、一切法,謂為、無為。與《疏》所列十,何不同?
疏:「故以了別釋識之義」者。
有疏本云:釋識之用故。有解云:若護法師:見分名用,體依他故。若安惠師:見分無體,故自體上有了別用,依他性收。
詳曰:用字錯也,應從義言,即護法師:識自體分亦名了別,不須約見顯識了別。
疏:「彼五種類非定俱行」者。
除遍行外,餘之心所並種類也,即貪信等而不俱行。有云:如彼第八遍行起時,餘識遍行未必起故。
詳曰:不然。若以餘識遍行不起故,但言心,亦可餘識不常時行,八遍恒起但言心所,故知不可。
疏:「識俱有」者。
性與識俱而復是有。
疏:「論唯二,依他性」者。
《攝論》第四,如下引之。
疏:「不爾,如何名他心智」者。
若也不許除緣如智,餘皆有相,即他心智而不得成。
疏:「後得智等不外取」者。
釋所以也。既不外取,若不變相,如何可說名知他心?若言外取不變相者,應親得彼,何名唯識?
疏:「如大造色」者。
如能、所造雖各別種,然由能造、所造方起得能造名,要由其心境方生故,故言唯識。
問:心所亦由心王方起,應名識變。
答:但見、相二由識而生,復是識上能所緣用故。說別種者,是同種類,復是識用親所取故,心所不然。又亦自別起見、相故,何得相例?
疏:「似依他有二分體無」者。
似彼依他有體之法,自體是無。
疏:「如自證分相貌亦有」者。
舉所似也,如者似也,似他自證相貌現也。
疏:「無明支通三性」者。
夫無明俱必有其執,三性心內既有無明,明知三性必皆有執。
問:若護法宗,如何會彼?
答:未見護法會彼之文。取護法宗相傳多釋,一云:據第七識相應無明,遍前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二云:隨有宗說,彼約分位以辨緣生,無明支位所有五蘊皆名無明,故通三性。三云:法執為無明地,以此為緣名通三性。
詳曰:三解俱非。第一非者,第七無明豈無明支?發總別業方名支故。第二非者,有宗但說無明位,蘊總名無明;不說彼位五蘊善俱,若善等俱即行支故。第三非者,不障法執得名無明,執等正起如何得與善等心並云通三性?今為一釋,據第七識無明而說,何名為支?
疏:「二執遍」等者。
二執俱依相、見二分,名之為遍。
問:何故自證但法執依?
答:實為二依,為法依顯,有軌持故,故偏言之。主宰義隱,隱我不說。
疏:「非有似有」者。
不同真如是真實有,名為非有。從緣生故,非體全無,名為似有。
疏:「我名能見」等者。
准彼宗計,眼等諸根名見、覺等,我能領知,覺彼根等見、覺等事,即據根本說我能見,計思為我,其義可知。有義:由於能取施設彼二,故說依見立我、法名;理實但依相分施說,親所遍計唯相分故。又解言:依二分通能、所計,見能施設;相所施設處,此解應合唯識玄宗,由能遍計及所遍計,方可施設所執性故。《疏》中總說,不分別也。
詳曰:若無計我為能緣者,可如所斷;若計能緣,何不依見?見是能緣似所執故,由此故言「似我、法」也。又今正辨施設我、法處,不釋能所遍計之義,不可說言據能、所計言見相也,設約遍計世間我、法,可如所釋。聖教我、法其義如何?豈聖我、法亦唯遍計?況論明言:依斯二分施說我、法,若唯依相執我能緣。相分與我無不相似,有何所以依相施設?故《疏》所斷理甚明矣。
疏:「《攝論》說唯二義」者。
按無性論第四本論云:「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三、由種種行相生起,唯識者是無義故。」所說「唯」言,專為遣義。由二性者,謂見及相,於一識中二分俱轉,不即不離。由種種者,二分各有種種行相俱時而起。廣如彼論。
疏:「執說我、法」者。
「執」唯世間;「說」即聖教。
疏:「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
此釋難陀不依見分立我、法意。見分所變似能取相,不異相分,故我、法二但依相立。與護法等義不同者,隨作者意,不可齊責。
疏:「如敘本有至此中破之」者。
此護月師不釋天親《三十唯識》,為共護法同時而出,義有乖舛,故敘破之。
疏:「如世說火口不被燒」者。
問:名詮於火,名若得火,名令被燒,何難燒口?
答:名依於聲,聲發於口,聲、名二法皆非可燒,故難所發令燒於口。
疏:「此所變」者。
至但說似情者,問:前明護法,以有似無,以內似外,今說似情,情豈是外,及無體耶?
答:實但似情及似於內。言似外等,約彼執情所執相說,所執之相是所遍計,體是無故。故《疏》前後望義說別,亦不相違。有義論言:似二分者而有二釋,一云相似名似,如《疏》所辨;二云以非實故說為似也,非謂似言別有所似。後說為勝,聖教我、法亦此中說,不可說名似所執故。或通二釋攝義方終。
疏:「不許末那有法執」者。
問:何所以耶?
答:論說第七、四惑相應謂我見等,不言法故。
問:何故餘識許有法執?
答:論言三界虛妄分別,法執若無,何成虛妄?若爾,七無應非虛妄。
答:我、法皆妄,第七有我故亦虛妄,論如下引。
疏:「八識生至六七似我」者。
理實七識而似於法,舉總數也。我據能執但言六、七。
疏:「又解至識自體」者。
問:後解意何?
答:若不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為親所緣?見、相無體不成緣故。
若爾,後解乃為其勝,何斷難知?
答:若以堅執方無體者,護法何別?護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耶?又自證變依他性者名為相、見,依此堅執為我法者,名似我、法復有何失?若許爾者,不殊護法,由此難知。
若爾,前解即自證分無親緣失。
答:有體為緣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緣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有義:安惠能計、所計皆自證分,謂依他起,依此堅執方名二分,由此我、法依自證立。說依二分立我法者,是隨執心生所計著說,由此安惠亦得說有無依於有,有體強說二種假也。
詳曰:此與本疏第二釋者名別意同,觀此德意,取此為勝。今取《疏》斷,所以然者,疏主躬參譯司親奉指誨,豈諸末學同年語哉!亦猶三傳演經,餘二豈與丘明騁駕?
疏:「然護法至變似我法」者。
問:五、八如何云似我法?
答:有見、相分似六、七識我法相、見,非起二執名似我法,具如《義燈》。
疏:「安惠至皆有執」者。
問:安惠宗計,隨其所緣能取、所取執實有者,方是相、見,非一切心皆緣二取,云何識皆有二分耶?
答:有義隨所計度境未必俱,總說諸心可為四句:有唯相非見,謂五、八識;有唯見非相,謂第七識;有二分俱有,謂第六識;有二分俱無,謂無漏識。然第六識未必皆俱,意云:諸識緣於見、相有差別也。
詳曰:今觀此釋,答問不盡,復非至當。元本不問緣境差別,答故非當;不說二分生之所由,斯為不盡。二分生由,正辨如《燈》。今又釋云:雖隨緣一,有漏識起必有能緣、所緣之相,闕一不可,故復識起二分俱生,非由所緣具見、相二,後二分起。
問:有漏皆執,豈有漏心自證分等皆非現量?
答:有義,義或可然。
若爾,《雜集》如何眼等說名現量?
答:安惠但合本釋,同部非即以彼為定量故。
詳曰:經亦明言五識現量,今言非者,豈非違教?正釋應云,望執輕重名現非量;五、八執微故名現量,亦如勝義、世俗善等。
疏:「三釋如前」者。
釋前我法分別文中,三師釋如是。
疏:「無安惠解」等者。
前明安惠義有兩釋,此據初義,思可知也。
論:「但隨妄情至故說為假」者。
具辨如《疏》。有義此二段文明世我、法,但隨妄情等,無體隨情假,內識所變等,以無依有假。
詳曰:世間、聖教皆明我、法,何故多文唯說世間我、法二耶?又准何理知但明彼世間我、法耶?縱亦明彼聖教我、法,違何文理?故《疏》正也,義周備故。
疏:「後解不依四勝義」者。
若依四勝,相分雖假,形於遍計,是初勝義。既一向判名為非實,故知但據殊勝說也。
疏:「依人二諦」者。
總指前判二師所明及引論等。勝人知故名為勝義;劣人所知名為世俗。
疏:「以上略明」等者。
此結我、法分別下文。此所結文本難陀義。護法兼明。護法不唯立二分故。故屬難陀。同許有體故兼明也。
疏:「心變似我、法同分攝」者。
問:心變似法,相隨蘊收,即蘊計我相應蘊攝。
答:即蘊計我,相實隨蘊;離蘊計我,既無本質相,隨能變心王、心所以判於蘊,即四蘊攝,《疏》言同分。且據離蘊所計之我,當情顯現遍常之相,名法同分;不說所變相分之體在法同分。又所變相無多差別,相分是假,故同分收,同分寬故。前解為勝。
論:「一」者。
執體周遍等者,問:何要周遍?
答:按《廣百論》第三,敘云: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故知內我遍於一切。
論:「二」者。
執我隨身不定等者,問:立意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如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渧油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
論:「三」者。
執我如一極微等者,意復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遂水,是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易,或非常、非一,引此為喻而言:我體為常、為一,與理相違;是故我體住於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
疏:「如一瞿聲別目於牛」者。
一瞿聲中詮於九義,獸是一數,總括一切走獸之屬。若言於牛即總獸中之一,別也。《俱舍論》第五云: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故有頌言:方、獸、地、光、言、金剛、眼、天、水,於斯九種義,智者立瞿聲。
疏:「如伏犧」等者。
能伏犧牲,故名伏犧。有智者,伏犧帝主。
疏:「如汝虛空」者。
問:准數論師,空、唯量者轉變無常,常因不轉,豈非喻有能立不成?
答:傳三釋,一云:彼宗空有二種,謂常、無常。常非諦攝,以無為故,亦猶佛法無為不在蘊中攝,故論指常空而以為喻。二云:即此一量合破二宗,常遍之因別屬勝、數遍,唯數論常遍,俱對勝論師宗。三云:如因明法因、喻不極,更作比量而成立之;今此亦爾,先成空常,後將為喻。量云:汝所執虛空應非轉變無常;許遍故;如汝神我等。
疏:「常遍之因亦犯隨一」者。
汎爾常遍非自不許,今明我有,故自宗無成隨一也。今即因有所依不成,有法之我自不許有,常遍之因無所依故。
疏:「若大乘至違宗」者。
違有二義:一云自許有我,今復破之,故成違自。
問:破受苦樂,不破我體,何成違自?
答:破受苦樂,本為破我;不爾,破誰不受苦樂?二云:自聖教中不說有我,今者許有故,成違自。前解勝也。
疏:「許義同故」者。
「許」與「執」言,其義同也,是以論中但有「執」字。有云:解因明者共許,於彼他因喻上而置「執」言。
詳曰:全成虛搆,前解為正。
疏:「如同處不相離色」等者。
按《瑜伽論》六十五,有三種不相離色,一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釋一即同也,能造、所造更互相望。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處所無異,名為同處。無別極微二處而住,名不相離。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處住,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問:所造有六,能造何一?
答:有二釋,一云:雖一地大通能造六,故能造一。二云:有六;不爾,所造六云何別言能造一?據地頭同合而言也。如言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無量微;但言七者,據類談也。能造亦然,二相雜不相離者,釋如一眼根有多極微,一根微處,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雖非同處,然相和雜隣近而住,名之為和。七七各別名之為雜;無間隔故,名不相離。故《瑜伽論》第三云:和雜不相離者,則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釋是前同處,不相離處所有極微,名此大種極微等也。三和合不相離者,又若有聚集,或麻豆等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釋異大所造二聚和合,如多豆等,雖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聚,然不相涉入。復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名和合。不相離者,無間隔也。略示大網,具如彼《鈔》。
疏:「有情共果至一切我處無別」者。
共果山等雖處無別,體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時,餘不能受。我能作、受,豈得相例?
疏:「又以業果身為因」等者。
宗、喻同前;改前因云:業果及身與諸我合故,思可知也。
問:數論我思,思即行蘊,如何前三皆離蘊攝?
答:雖我是思,而不說思是行蘊故。
若爾,思在何蘊所收?
答:彼不立蘊,故非蘊攝。
此亦不然,如即蘊我,佛法談彼,非他宗中許在蘊也,思我應爾。
答:即蘊計者雖不言蘊,然指五蘊以為其我。而數論師自言:思我離心、心所別有自體,故《廣百論》第三云: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彼論破云:如是思我離心、心所別有體相,難可了知,故知思我,非即心所,是離蘊攝。
答:言離蘊等,據彼宗說。言依見立佛法談彼,故前後疏不相違也。
疏:「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等者。
有無本質悉緣名俱,有宗要有質、影心緣。若但闕質,心即不起,名獨不生,經部相、質俱無心生,名俱得起。此乃總結前三宗別。
問:有宗自許第六識緣空花等不?若許緣者,此即緣無,心亦得起;若不許者即違聖教。
答:彼雖許緣,然託實花方乃緣之;緣空花時隨依,三世實花同緣,許三世法皆實有故。餘皆准知。
疏:「量云:我應非常」等者。
問:計我則蘊;我既是常,蘊亦應爾。不爾,如何言「我即蘊」?故知蘊常,今以為喻,喻闕所立。
答:有二釋,一云:先以量成令蘊無常,然後為喻。量云:蘊定無常;待眾緣故;如瓶盆等。又若彼立蘊為常者,有違世間,世間共知蘊無常故。二云:彼雖計我體即是蘊,許無常我即名常。
若爾,云何名「我即蘊」?
答:豈責群瞽而墜坑乎!下別破中亦有其妨,釋應同此,故不別出。
疏:「根及屬色」者。
即扶根塵名為屬色,屬於根故。亦有本云「根及塵色」,語雖有異,而義無違。
疏:「及無表色」等者。
問:此無表色即內色蘊,何須今指?
答:雖內色蘊望以類別,故別破之。
疏:「如所標」者。
疏:「然別有體」等者。
問:若爾,如何不是離蘊?復與《瑜伽》第四類我而有何別?
答:雖別有體,體與其蘊非即非離,彼第四計雖言在蘊,蘊與其我而即有異,故不同也。
疏:「若破俱句至無同喻」者。
龜毛等法雖不可說以之為我,可說非我。量云:不可說非我者,此一分宗;龜毛喻而不得轉故;闕喻也。
疏:「應定說是蘊」等者。
略有二釋,一云:雖復雙云我與非我,他本計我,非我兼說。故應雜云:如言我非我,然體實唯我,雖言蘊非蘊我,應定是蘊。二云:此是伏難,難云計我與蘊不即不離,不即不離正是本計,明我非我亦合本計,如何非我不是正破?為此破云:應定是蘊,如似其我,我是正計,是彼本義。《疏》取本意難令即蘊,例意同前。
疏:「又量至故無過」者。
問:為「無為」喻為取我上為、無為義,為取餘耶?
答:但取我上,具如《義燈》。
詳曰:設取我外為無為義為喻亦得,餘有無為等,有不可說義。有、無為等而不在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說義,云何即在我、非我攝?喻有二立,可為正喻。
問:餘有、無為云何得有不可說義?
答:無為不得說作有為,有為返此。
若爾,何故論云: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豈餘有為等不可說作為、無為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別。不可說者而舉因也;有無為者舉其喻矣,因喻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可說?
問:若取我外餘為無為,論說又亦,又亦於誰?
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為、無為,餘有為、無為有不可說,即不在於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雖性體常至非共許故」者。
詳曰:此他比量,犯他不定,何得非過?應改因云:許非自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無不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無其失。然初解勝,本破我故。
論:「若無思慮」等者。
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破數論一分受果等之義,亦無其失。量云:汝解脫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彼宗計我,得解脫時雖無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無失。
論:「理俱不成」者。
有義二釋:一云,有慮無慮皆不成故;二云,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無慮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
問:勝論足等六句何攝?
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為體。
論:「若非我見所緣境」者。
有義二釋,一云:同《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緣。故下論云:若無我見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也。
若爾,下云:又諸我見不緣我等,豈不相扶?
答:應說我云,我見有二:一、執著我見;二、雖緣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得涅槃者,據無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故無相扶。二云:諸宗計我皆我見緣,故後二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緣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我見緣,云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疏》雖不作如解等者,無分別智雖復不作真如之解,仍喚真如緣真如心緣。汝我應爾,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
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對治雜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不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增於有相,於雜染法立為清淨等,名違法相。
問:外道言教三義並無,云何名彼為至教耶?
答:隨彼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
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緣我故,又互不許染緣我故。
答:故《疏》說云,但緣我見皆不緣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法,疏具明也。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緣我,即有過失,染見不緣我故者。
詳曰:不然!違論及疏,疏、論敘難皆言染見,彼許緣我。
問:若爾!自宗能、所緣義皆應不成。故外難云:汝宗眼識應不緣色;有所緣故;如緣聲等識。難所緣量准可知也。
答:彼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緣於色,我即不爾。
問:正智緣如非世共許,他以為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
答:本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為前量。然真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智緣,廣如《掌珍論》。
問:他若將彼第七、八識為難如何?
答:我能所緣皆假言說,復不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緣,我復離識,故不為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
彼二論中明十六種大外道論,所緣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為所緣見緣於我,既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緣,見亦不緣我為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俱生」者。
有義此文示其正義,於理為勝。
詳曰:俱生、分別豈外道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俱生,何乖自義言示自義名為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
若言我見不通心王及餘心所,執言寬故。該見同時心、心所等皆名為執。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但說見名為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
下第十。
論云:三性因緣許雜引生。
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
答: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二云:此第七相或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知。前解為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為有執」者。
五識不親緣自外質,名為不稱。有云:初禪眼識見欲火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
詳曰:當地五識所緣質,相豈同種耶?復云何稱:若言異地不稱義顯故舉之者,亦為不可,便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緣識所變五取蘊」者。
問:此五取蘊何識所變?
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自親相分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說緣識所變?
答:理實亦因餘能變之識,說所變言依相、見故。實理親緣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緣能變;此隨相顯說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爾,前執應說變言;前既但言緣第八識,此亦但應緣五取蘊。
問:何名取蘊?
答:《對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為取蘊。
疏:「其實亦有」者。
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俱生」者。
非有俱生執不緣本質起,釋俱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
獨頭貪等名不相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
有義:俱生我見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說見道斷?若言助伴先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說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同故。《對法》等說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乘義。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勝,何不許耶?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說斷害伴?故疏不說相應之貪名伴已伏。又云相應行相同者,亦為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所緣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
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
詳曰:《疏》有三句,以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
解難斷義,即言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說」者。
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今言生空除滅。
問:若言俱生修道斷者,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說云:「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須陀洹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大同。
答:有義,俱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與伏俱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所解小乘相說,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
依天親菩薩傳敘此師事,如《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黃白,此即仙藥。此藥初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飲冷水,口中甘味猶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往天所復請延年,天云:斷為一物最得長壽,天遂變仙為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喻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說頌讚歎。時眾既覩,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說十六諦」者。
問:下明五大而有兩說,兩說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俱句,云何此說唯變易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成說,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
疏:「今云黃赤黑」等者。
由此三種是黃等故,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相釋之。
問:何不受用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言用器不說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
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
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
疏:「我慢生五大」者。
問:按《涅槃經》三十九云: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義,經譯誤也,彼經下云,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知譯謬。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
乍觀兩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
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路。
疏:「不同瓶」等者。
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此因中豈無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無不定。
疏:「若據三假」等者。
問: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真如離言」者。
真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
彼說五根、心平等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時亦得大等。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知。
疏:「彼執是常」者。
以非生滅名為常也,不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
論:「三體既遍」等者。
問:外人難云:汝宗第八亦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為山,故不同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
三德未變大等法時,各有一相名之為三,變大等時方合為一。
疏:「由違自宗故為一難」者。
此中體、相相例而徵,合成兩難,以俱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
次前論云又三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也。
此准疏文但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為四對。第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隅爾。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為難亦爾。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三、總相非一破:《疏》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四、別相三破:《疏》三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有云:三對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
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為五頂。有義;然即說儒童名五頂,然《疏》中說其儒童子稱為五頂,亦未可依。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美號為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
問:《十句論》後諸門中云,地由十四德說名有德,如下《疏》列。如何今云地有四德?
答:若顯地體唯由四德,若論其地與德為依名有德者,有十四德,餘之十德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緣之因名時」等者。
由俱等時體是實有故,與詮緣心名句等而為因也,餘皆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
由我能令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舉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為因,和合即能和合九德。
詳曰:不然。《十句論》云: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若我亦是和合句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云謂覺、樂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起智名意,亦應意與不和合法而為其因,九德方能起於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和合句作因緣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
簡異餘德名唯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為一依。故彼論云:聲、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為其境。今談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量。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
微、短何殊,長、大何別?俱依二微、三微果故。
答:體雖無別,形待為異。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立以說。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說,教理並無,固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
如樹草等遭風等緣,枝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復由離體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相順名同,違名不同。有云:因果同時名為見同,如火與烟是同時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說。
詳曰:難知!若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烟之時既不見火,何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言烟、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異時耶?若云見烟必有大體,禾損不爾,不相例者,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為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彼論,論云「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
但數修習名之為習,不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攢擲等」者。
由作因力而為因故,攢矛擲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
與智俱時,喜受名因;或離染緣,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
略為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名為常也。
疏:「是遮德等心心所」等者。
由此異故,遮緣德等心、心所法不緣之,表緣實等心、心所法而能緣也。或異為因,令緣九實心、心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覺因,表此覺因,名異句義。
問:德等亦有自類差別及異實義,何不依立?
答:德皆是實家之德,實為依故,故言以德而顯實也。有及同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俱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
此有總別。俱分者,實、德、業三,三不同故,名為總異;九實名實,名為總同。德、業亦爾。且一地實有眾多地,總名一地,名為別同。一一義差名為別異,德、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德。
問:空、時、方、我、意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俱分耶?
答:有三釋,一云:但總相言有別俱分,非全一一實皆有別。二云: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說亦有多義。三云:約與德依多少,亦異名別俱分。
問:按彼論文俱言俱分,無總別言,《疏》准何開?
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俱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緣因;德、業亦爾,釋即總俱分。彼云:及彼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德、業,三別俱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
問:有能而令實等造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
答:實等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合但令總實、德、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
問:意如二微,云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為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
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為常;雖如二微,不言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
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說覺等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為常,若是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故。故彼論說,此十四德皆待因生,待因生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錄。
疏:「離性無常」者。
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不爾?又說「合」性亦待因故。
答:業等合時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為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
問:此、彼既約近、遠二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常故而得名常,此疎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
即彼論也,因於麁地為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
彼論諸門辨德之中,約因明德名為因門。
疏:「火合為因」者。
按彼論云:火合為因者,謂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釋一一地上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為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有云: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為因,能生後念之香。又云:色等火合為因生香。又云:兩火極微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為因」等者。
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類為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釋二微果等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為因生」者。
疏家釋彼同類因義。
問: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說地上所有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無常。
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有十三不說香耶?
答:覺等十三不約所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德;香、味等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
准此液性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見堅赤炭等亦名為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
此色等十隨其所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說唯是無常。
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唯無常?
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
實句中地與德覺等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德」等者。
且如地上所有諸德,名自許德。此德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
有義:但是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常皆是所作,無說「無常即非所作」,無說「無體不可作」故。但非「恒無」名無常也,《疏》言無說「所作非作」,此義將非。
詳曰:彼論不說「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說所作、非作,不是偏結「無說」一句,既稱為無,所作何有,而見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
有義:今解子微亦非現得者。
詳曰:疏既說云「子微已上」,明知不說「子微為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為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
有義空為聲依,聲唯現境,何故說空非現境耶?故可說空亦為現境。
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云,於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根合故,非現得。又云:現量云何?謂了相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說重」等者。
疏主應撿不正本也。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
此重說彼十句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舉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
問:我是作者,何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果他所作故。
疏:「德句准有能」者。
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德生果所須,故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
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為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
詳曰:通明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云何?
答:實、德、業等六句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說。
詳曰:後說為勝,有依憑故。或不相攝,理亦無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德亦依實應亦實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處。
疏:「六句皆實」者。
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說勝。
詳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攝無說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
謂自真如實不離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為不定,為遮此故不言無作。
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於如轉,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無作不生果等,皆是正因。真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舉常住為難。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
問:宗、因既同,豈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
答:疏但指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法名以為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
即德句中合、離等德而無常者不生果也。
問:今他比量,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
答:疏主所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耶,即《俱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疏》內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喻」者。
即因異喻,准覺樂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亦為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
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除覺等,不爾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覺等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同喻,故彼論云:一體、別體,彼覺為因,此體、彼體以遠近覺而為因也。既言為因,明能生果。
疏:「同喻亦非定是有性」者。
據意喻說言非定有,覺等喻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德例實」等者。
詳曰:若准《疏》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者,初中有二:一、俱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
由身得觸地等,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德至風中無色」者。
色不依風,由此身根不得於色。
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德,非自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者。
佛法談彼,非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堅為性,實身根得。有言:眼所見水名為假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
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以論云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
論言亦非眼見實地等者,意說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
大有、俱分是色性也。
近身之空而起取聲之作用故。
問:耳根常不?
答:耳即是空,故耳亦常;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子微是無常故。然前解勝,彼論說耳即是空,故與微義別。
疏:「虛空至數為喻」者。
「數」字恐錯,應為「不」字。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為喻。何所以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為比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為喻。故《疏》言,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處有擇滅喻而云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
佛法名他,外道他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者。
有義:九句之中,隨除何句以為宗、因?言非實等,非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德等者,除無說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為宗,犯相扶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說云,九句之中隨除於一,即得為量,非唯局在非實有二。餘句皆有,可除為量之義。恐迷方者,依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為量,餘乃不得,故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要令作。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為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
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他量難云: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此難,破亦同之。
問:外又難云:汝七、八識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云:自七、八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為他識俱有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隨一過,八為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真無別故,既為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
外作量云:所說有性離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說外餘六句中隨一攝故;如異等句。有云:有性、異、實等三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為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為如無說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前。
疏:「此難恒齊」等者。
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今後責「有無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為本。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
解云:我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有為因起,應非是一、常。
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疎闕,可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為之理為離繫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為,文無簡故,他實、德、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今應云:我有為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
此同異性非但不是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
有義:此言汝執,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不可說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性應非實、德、業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因明論》天主敘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真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即過?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牒論全文而為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為宗」者。
即論中云勿此亦非實、德、業,是非取上言實、德、業三。彼但總非,非量破故。言故別者,釋別當句為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德喻」等者。
有義:亦等總宗之喻,總宗之喻非實、德、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
詳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喻,喻何所設?
疏:「應非實地」者。
「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是真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觀論之意,令實、德、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實而同性例。又《疏》標云: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
九句之上共有一性名為大也。
問:何為此難?
答:彼依相似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
有義:今解實、德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說「通非現」?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現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何以知者?
答:《疏》敘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說言「五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緣不離至現量所得」者。
此但遮實,非是緣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緣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識內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
若不言緣,為言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皆說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
有義:有說緣言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設置緣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為簡相符,於有法中先除覺等。
詳曰:此難意云:論說緣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有法之中含能、所緣,法中言緣,意遣有法能緣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許,故「一緣」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詳之。
疏:「若論說言至說唯字」者。
准此文意似牒外難。外難意云:彼既許有唯緣實心,論中應置「唯緣」二字。言「唯緣」者簡去覺等,無相符失;緣顯能緣,無違宗過。
疏:「通緣二者至現量得故」者。
既許一心雙緣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為二,是以二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簡此不得。
疏:「其總緣者亦所簡故」者。
其總緣中,若是離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緣言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
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說,果是那羅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虫,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生,從自在天滅,名為涅槃;故自在天常,一切物涅槃因。又傳釋云:彼宗自在有三身別,謂法、報、化。彼說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生,狀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然說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敘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
遍故,何不於一切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
按提婆論中敘此諸計,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說,從那羅延天齊中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兩臂中生剎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脚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場,生一切花草以為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猪羊等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涅槃。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說,時熟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說,如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時常生一切物。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是說,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為涅槃,是故方常。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說,本無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火、水。時大安荼生如鷄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天,名一切眾生祖翁,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言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說,無因無緣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緣。如我論中說,如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言虛空者,謂口力論師作如是說,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虛空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說,命是食,後時還沒虛空名涅槃。虛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
此釋違也。違云:今明法執,何故論我?
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為不定」者。
由許聲性常不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為喻,而與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喻。有云:由此不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喻皆有,故是不定。餘能詮聲無常為同,聲性為異。思之可悉。
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
此師所計我法色、心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
問:內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內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虛;二者清淨;三非虛、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廣百論》此敘難依。彼論說云,內外大種性無差別,云何得三種不同?
問:順世何意計微為常?
答:恐後刧成無種子故。故《俱舍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餘極微在,何緣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麁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
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為喻豈得成耶?
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緣心不成麁,造色有礙,集成麁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為喻亦得。
疏:「德句中量德」等者。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
有義:此依宗敘,前文說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觀論勢前為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為轉敘,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
言三微者,第三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為微,不名為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為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
不成麁色及非根取二種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敘。
疏:「此是宗義」者。
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
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為喻也。
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涉入,豈非因果體相受入?
答:無實極微是假識變,故得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
就他為量;他許藥微入銅微故,故得為喻。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
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彼論云: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量云: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二、彼論云: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量云: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三、彼論云: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量云:於此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至中間見空?量云: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五、彼論云: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彼與麁物同一處量應等故。量云:小水虫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
顯有、同異既是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
除有、同異所餘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問: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為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有說:三德名為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德,故論結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為同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
若論其體,二十三諦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
等數量等十一種德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過。不定過云:其所說色為如聲等,非色性故,非是眼境。為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
此交加說。若順言者共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交加。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假、實、能、所種種異故。言別非異者,有、同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如共。有說:以無別故,故稱為一;義差別故,復言亦異,如內宗中水波等喻,大意同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
但言無兒即知石女,何須復說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
第四計中有四句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為亦一亦異、非一非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義假名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句,如前應悉。
不定姓人歸於佛法,智解淺深,三時悟異,名曰「三機」。非定別三,唯對不定立三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