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本
論:「此所妄執至自性差別」者。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者。
問:何以得知似能、所取皆名為執?
答:無性《攝論》第四云:依他起者,謂依業、煩惱、所取、能取、遍計隨念而得起故。又云:如前所說身等諸識所取、能取,虛妄分別安立為性。又云:譬如鹿愛,自相續力安立似水;所取、能取邪遍計性,當知名為依他起性。以此故知:有二取者皆名為執。
問:所執二相為俱、不俱?
答:有義:此文是總。理實隨心,執能取時有能取相。所取亦爾,非一切時執二取故。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者。
問:此欲證何?
答:有義二釋。一、證能熏有漏七識皆有其執;二、通證八,說能生因皆有執故。
問:此師第六許有二執,二執俱不?
答:有義二釋。一云同護法;二云不俱,如第七我無法執故。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者。
此同無著《攝論》所說。無性釋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者,由有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
釋曰:「雜糅」即是相應俱起義也。意識由與二分別俱,故能分別。「顯示」即是計度異名,亦名思擇。《論》:「『用自名言熏習為種子』者,無始生死所有意識戲論名言熏習種子,為此生因。」
釋曰:顯自見分所熏種子,是自現行親生因體。《論》:「『及用一切識名言熏習為種子』者,謂無邊色等影識名言熏習種子為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無邊行相分別而轉。」
釋曰:緣十八界及他識等,相分之中熏成種者,總名用他。由斯意識似一切生,故有無邊行相而轉。非五、八識得有斯事。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者。
問:護法五識得與惠俱,今者難他豈不自噬?
答:有義兩釋。一云:五識無勝惠故,劣不能執;二云:此因唯難第八。
詳曰:夫有執者必有惠俱,不言有惠皆是其執。由彼有漏心皆許執,故以無惠而為難也。故二解者未為善釋,然不離難,思之可悟。
疏:「准二十釋至亦有法執」者。
《二十唯識》明他心智通漏、無漏。釋彼無漏他心智者,而有三義,一師解彼菩薩無漏他心智體亦有法執。《論》云「不知如佛智」者,明知有執。「不知」即是無知之義。由彼無知猶未斷故,而蔽於心,故不如佛。
疏:「安陀偈師義」者。
按彼經云:「若無明、諸見一相者,應無練、解,凡佛非二。所以者何?煩惱同一體相故。何以故?而共一心,生滅一時,不別不異故。佛子!若縛、解一相者,四大可為一,六味應不異;而大異故,縛、解亦如是。佛子!一切菩薩為凡夫時,具足一切結;而斷時,麁分先去,細分後除。若一心煩惱一者,不應明、闇有二。佛子!復以近況遠,凡凡夫善心中尚無不善,何況無相心中有無明?佛子!而言善惡一心者,是萍沙王國中外道安陀師偈:明闇一相,善惡一心。」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者。
此等分別,如《疏》所指,《論》等廣明,不可具錄。今隨所要,而略列之。
七十三中二遍計者,按彼論云:無差別者,謂遍計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遍計此名為色等諸法各各所有別名。釋:總計諸名為實有故,名無差別。
又加行執等者:一、加行執者,復有五種:貪、嗔、合會、別離及捨。釋曰:以此加行而起執也。貪、嗔如次為會、別離二加行也。
二名施設執,復有二種:謂非文字、文字所作。非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何物?云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云何?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此物,此物如是:謂五蘊、三性、為、無為等。《顯揚》同也。
又「分別自體等」者,八分別中當明相攝。又「隨覺等」者,釋曰:如次現、種,是能遍計心所計之境。又按七十三,計自相等四差別云:謂計三科諸法自性,名計自性。謂計色等一切諸法有見、無見、無漏、漏等一切差別種種道理,名計差別。謂計色等一切諸法,是彼各各三界三性漏、無漏等心、心所取,名計所取。謂計色等能取色等,及計心、心所能取諸法,名計能取。
又依名計義等者。按無性《攝論》第五本云:「一、依名遍計義自性,謂如是名有如是義;二、依義遍計名自性,謂如是義有如是名;三、依名遍計名自性,謂遍計度,未了義名。釋曰:謂了其名,未了彼事,執名為實。故《瑜伽》云:『謂不了色事分別色名。』四、依義遍計義自性,謂遍計度,未了名義;五、依二遍計二自性,謂遍計度此名、此義如是體性。」
又按七十三,計義自性等五種差別者。初義自性,有四差別,即前所引計能、所取等四種是也。二、名自性,即前所引差、無差別二名是也。三、染自性,謂計此色有貪、嗔、癡,不能遠離貪、瞋、癡繫,又與一切善不相應。計餘蘊等,亦復如是。四、淨自性,反染應知。五、非染淨,但計諸法是能、所取。
又《顯揚》十六,第五加行即是前二加行是也。六「非文」等,亦同前二,故不重引。
又按《瑜伽論》三十六等:八分別者,分別色等種種自性,名自性分別;分別色等有見、無見、三性、三界、三世、對等一切道理,名差別分別;總執一切情與非情,假實諸法,因起分別,名總執分別;依五蘊等而執為我及我所故,名我、我所二種分別;緣諸淨妙、可意之境而生分別,名愛分別;謂緣不淨、不可意境所起分別,名非愛分別;緣淨、不淨,可、不可意、俱離事境,所生分別,名俱相違分別。生三事者,初三分別生第一事,次二分別生第二事,後三分別生第三事。
又《攝論》等十分別者,釋曰:十分別者是能分別。《對法》十中,能、所分別並名分別,如彼《鈔》會。按無性云:「謂阿賴耶是餘分別根本。自性亦是分別,故名根本。緣相分別者,謂分別色等有如是相。顯相分別者,謂眼識等並所依識,顯現似彼所緣相故。」釋曰:「眼等識」者。「等」取意識。「所依識」者。謂即末那。即六轉識能現似彼所緣之相,名「顯相」也。「緣相變異分別」者,謂似色等影識變異所起分別。釋曰:即所緣相而有變異,能緣分別從彼立名。謂老、病、三受、貪、嗔、癡等為變易緣,令其身色而有變異。變異體者即色身等,如言樂故面端嚴等。「顯相變異分別」者,謂由眼等所依根故,令色等影像顯現。眼識等識種種變異,即於此中起諸分別,即如前說老等變異。釋曰:由所依根身等變異,令能依識亦有變異。舉彼顯現五塵境色,意取能緣分別之識。言「老等」者,顯變異緣同於前也。餘如《疏》引,文相可知。
又《攝論》中有十散動:一、無相;二、有相;三、增益;四、損滅;五、一性;六、異性;七、自性;八、差別;九、如名取義;十、如義取名散動。為對治此十種散動,一切般若波羅蜜多中說無分別智。釋曰:「散動」即是分別異名。
又《對法》十二說見、無見十者,此即二十八見中收,今故不引。
又七十七有十種相,十八空除者。彼論甚廣,今略引云:有十種相,空能除遣;一、了知法義有文字相,一切法空正能除遣;二、了安立真如義故,有生滅等相續轉相,此由相空及先後空正能除遣;三、了能取有顧戀身及我慢相,此由內空及無所得空能除遣;四、了所取有顧財相,由外空遣;五、了受用男女承事、資具相應,有內安樂外淨妙相,由內外空、本性空遣;六、了建立有無量相,大空能遣;七、了無色有內寂靜解脫相,有為空遣;八、了相真如故,有人法二無我相、識、勝義相,畢竟、無性、無性自性及勝義空能正除遣;九、了清淨真如,有無為相、無變異相,無為、無變二空除遣;十、即於彼對治空性作意思惟,有空性相,此由空空能正除遣。
又十二者,按《楞伽》第四云:謂樂著種種言語美妙音聲,名言語分別;謂作是思惟,應有前法實事之相,聖人修行,知依彼法生於言語,名可知分別;謂即彼可知境界中,熱、濕、動、堅種種相,執以為實,名相分別;謂樂金、銀等種種實境界,名義分別;謂專念有法自體形相,此法如是如是不異,非正見見分別,名自體分別;謂何等何等因,何等何等緣,有無了別因相,生了別想,名因分別;謂有無一異、俱不俱邪見外道執著分別,名見分別;謂取我、我所相,說虛妄法,名建立分別;謂依眾緣有無法中,生執著心,名生分別;謂一切法本來不生,以本無故,依因緣有,而無因果,名無生分別;謂何等何等法和合,如金縷共,何等何等法和合,名和合分別;謂縛因執著如所縛,如人方便結繩作結,結已還解,名縛不縛分別。大惠!是名虛妄分別法體差別之相。
又十六者。十六空所除者,空既能除,明所除法數亦如之。所除即是分別法也。下言所除,皆准此知。
又二十八見者,按《對法論》,具明之也。今者略言:一、相見,謂聞大乘密意空教,執著如是無性等相,是名相見。因茲便謗佛說三性,遂起第二損滅施設見、三損滅分別見、四損滅真實見。復欲成立此邪見故,攝少道理,依了義經方便轉變,令順己見,所以復起五攝受見、六轉變見。因復起執:若依此見行善、不善,皆無有罪,一切障垢皆得出離。由此復起七無罪見、八出離見。執自見已,於聲聞藏及聲聞人輕毀憎嫉,復起第九輕毀見、十憤發見。又順自惡見,顛倒建立空無相願;又思自悟及令他悟所立法性一切皆生無量功德,復起十一顛倒見、十二出生見。因此他以理責所立,不立自宗,及以機弄妄理責他,復起十三不立宗見、十四憍亂見。又起慢心,謂如是修是真供養恭敬諸佛,此即十五名敬事見。又達觀者令捨惡見,以實道理方便開悟,竪無捨心,謂唯此真,餘並邪妄,是名十六堅固愚癡見。上所說見習氣麁重,是名十七根本見。十八於見無見見,即前相見;此實[*]堅執無性等相,而起不執一切相想故。十九、捨方便見,即前損減施設、分別、真實三見;慢諸法性,於懃精進起無用想故。二十、不出離見,即前攝受、轉變二見,非方便修不證果故。二十一、障增益見,即前無罪、出離二見,所行邪僻,無容盡障故。二十二、生非福見,即前輕毀、憤發二見;由於正法同梵行所起邪行門,便發大損故。二十三、無功果見,即前顛倒、出生二見;所立法非,授者、受者俱不能證勝進果故。二十四、受辱見,即不立宗、憍亂二見;非理興論,無宜得勝故。二十五、誹謗見,即前敬事見;所不應說強增益故。二十六、不可與言見,即前堅固愚癡見;邪執空者,不應與言,與言無益故。二十七、廣大見,即前根本見,由此當來惡見增廣故。二十八、增上慢見,前二十七見皆名增上,並能發起虛妄無實增上慢故。
論:「《攝大乘》說是依他起」等者。
按彼論云:「若遍計所執自性,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又云:「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
疏:「若非對心,云何應知」者。
問:言應知者,何教為證?
答:《瑜伽》七十四云:「問:三種自性幾應遍知?答:一切。」故知遍計亦所知法。
論:「諸聖教說至遍所執」者。
按新《中邊論頌》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長行釋云:「『無二』謂無所取、能取。『有無』謂有二取之無。此即顯空無性為性。」
釋曰:二取空性名為「無性」。此性不無,故名「有無」。《論》:「云何非有?無二有故」者,釋曰:妄執能、所二取為有,無彼二有,名「無二有」。《論》:「云何非無?有二無故」者,釋曰:二無我理,體不無故,名「有二無」。《論》:「此空與彼虛妄分別非異、非一。若異,應成法性異法,便違正理,如若等性;若一,則應非淨智境,亦非共相。」
釋曰:「異」,不應言二空性者是諸法性,與法異故。「若一」,不應言二空理是無分別淨智之境,與事一故。
疏:「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者。
按《攝論》第四無性釋云:「於一識中,一分變異似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見,此之二分各有種種差別行相俱時而起。若有不許一識一時有種種相,應無一時覺種種境。」
論:「十一識」等者。
具如《疏》列。今遂難釋:「身者識」者,即阿賴耶,是五識身所依之者,名為「身者」。若爾,第六亦依第八,何但言五?既有此妨,故更釋云:八執五根,五識方起。五根名身,執身者識,名「身者識」。第六不例。依天親論,以染末那為身者識。受者識者,謂染末那由是第六不共依故。五識不例。受者之識,名受者識。
問:何不取六無間滅意為二、三耶?
答:離六能受識無別故,故不取也。
疏:「此中既言至亦依他起」者。
此十一中,五是相分。彼言十一皆依他起,故知相分非計所執。
問:世、數二種何非相收?彼論說云:三時算數而影現故。
答:若論影像,誠如所責。《疏》據其本,亦唯境相,故但言五,如五根等皆第八相。善惡趣體實唯報識,通能、所取資具等論,故趣亦相。世、數不例,思之。
疏:「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者。
若難於他,二分無體,應不熏種。此難不爾,安惠熏種不要有體。護法今以自義逼他,非是兩家極成之義。
疏:「仍非相分」者。
疏:「如何緣自證」等者。
自緣現量,緣種非量。
疏:「解二句為二」者。
遍計、依他名為「二句」,或頌依他但有兩句。前初科文而有二義:一、以三性別明為三;二、以三性總分為二,遍計、依他合為一也,以此二性須相對辨。
疏:「若為初性至初師結」者。
依二分科,此即最初難陀師結。
問:明所遍計,護法文中而有其四,第四結正即是此文,如何今說是初師結?
答:以難陀師二分依他結文,順彼不言自證及證自證,少同護法,隱已從他,云「初師結」。前顯自義,云「四結正」,故不相違。或「初」字誤,應為「後」字,顯此結文非安惠故。既通二義,應從多本。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者。
有義:《疏》說共相,如因明說,無別體性,不可言常,故「常」言簡。今解:此依《佛地經》,說苦、無常等。有義:共相雖可稱遍,由生滅故,不名成就。又《佛地經》所說共相唯遮無表,苦、無常等具有遮、表。前無性故,後生滅故,俱不可常,皆遮簡也。
詳曰:《疏》無文判定依因明、不依《佛地》。然言觀心共相無體;且釋論說空、無我二,苦、無常二。《論》等等之,故疏不釋,隨論省略。非不許彼亦是所簡,通簡《經》、《論》所說共相。若言唯簡《經》說共相,《論》說共相何意不簡?豈《論》共相非所簡耶?若非所簡,「常」簡共相有不盡失。故《疏》無違,有義不足。
疏:「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者。
此引略也,應云:如所遍計,畢竟不如是有故。
釋曰:俗有之上妄情計有,此等永無,名圓成實。
疏:「此與前世親別」者。
前顯能生能遍計心,名為遍計;此與遍計所執為依,名為遍計。
疏:「又依他起至名遍計所執」者。
此與世親後解同也。
疏:「彼云至為計所執」者。
彼無性也。
問:准二菩薩,以依依他假名遍計,而云「不異」以釋本論。若不假說,二性相望解無著論,有不離不?
答:理亦可成。而本論云:「由是遍計所緣相故」者,釋曰:由依他起,能起第六能遍計心,方執離識實我、法等。若不有此依他之境,能計不起。能計不起,何有所執遍計性耶?由斯二性故不異也。亦猶於繩方起蛇覺。餘准可知。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等者。
無著本論明此等喻,具如《疏》列,無性釋論今此當引。《論》云「幻事喻」者:「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
釋曰:外以塵等八為實有,內以八喻反彼為虛,應為八量。此初量云:色等六塵非真實有;分明顯現為計度境;猶如幻象。真如非彼計度顯現所行之境,故為異品。非能遍計、所遍計故,故無不定。「又如陽焰,於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量云:外器世間虛非實有;能生執實心、心所故;猶如陽焰。真如非親為執生依,故無不定。「又如夢中睡眠所起心、心所聚,極成昧略,雖無狀等種種境義,有愛、非愛境界受用。覺時亦爾。」量云:非夢愛、非愛境,虛非實有;為愛憎心之所愛故;猶如所夢。「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別見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非等引地善、惡思業本質為緣,影像果生,亦復如是。」量云:善惡業果虛非實有;依緣現故;猶如影像。「又如光影,由弄影者映蔽其光,起種種影。定等地中種種諸識,於無實義差別而轉。」
釋曰:如光中舞,動身多狀,其影亦然。定意分別起諸身業,障無分別。如質蔽光,身依識起,故目彼身名「種種識」。或上二界定心非一,名「種種識」。此識既託非實境轉,明心是虛。依前量云:定起身業虛非實有;種種轉故;猶如光影。依後量云:定地諸識虛非實有;依種種起故;如光影也。「又如谷響實無有聲,而令聽者似聞多種言說境界、種種言說,語業亦爾。」量云:語業非實;聽所聞故;猶如谷響。「又如水月,由水潤滑,澄清性故。雖無有月,而月可取。緣實義境之所熏修,潤清為性。諸三摩地相應之意亦復如是,雖無所緣實義境界,而似有轉。此與影像有何差別?定、不定地而有差別。」
釋曰:定境能令善品相續,名為實義。或簡遍計所執之境,名之為實。量云:定所現境虛非實有;依清緣現;猶如水月。「又如變化,依此變化說名變化。雖無有實,而能化者無有顛倒,於所化事勤作功用。菩薩亦爾,雖無遍計所執有情,於依他起諸有情類,由哀愍故,而往彼彼諸所生處攝受自體。」
釋曰:謂即依此能變化心起變化事,或依所化起能化心,無業生境,名「雖無實」。量云:菩薩受生虛非真實;無倒心起;猶如變化。
問:《中邊頌》云:「於不動無倒,謂知義非有,非無如幻等,有無不動故。」以幻喻等喻計所執。二論既差,各有何意?
答:《中邊》據彼幻事等體,及能執心、所執水等,通喻二性;《攝論》據事,但類依他,故不相違。
論:「一、流轉真如」等者。
《瑜伽》、此論二文不同,如《疏》中會。有義:有為有二:一、四相所遷,因等所為;二、煩惱所為。今言「有為」,依後義說,故「有為」言但說緣起。此說為勝,下文攝中二性攝故。然《顯揚》云:於染淨法,思惟諸行流轉實性。據世間淨,故不相違。
詳曰:非無此理。然下攝云「隨相攝」者,流轉、苦、集前二性攝。既云「隨相」,明不違理,據增而談。《顯揚》復云「於染淨法」,淨法不言依世間淨。由斯教理,《疏》說無違。又《疏》下云「流轉唯約有漏故」者,談彼《瑜伽》明流轉也。
論:「四、安立真如」者。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者。
按《瑜伽論》七十四云:問: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
答:都非所攝。
問:第二自性,幾所攝?
答:四所攝。
問:第三自性,幾所攝?
答:一所攝。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者。
按《中邊頌》云:「名遍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若以《攝論》名、義二體攝此五法,名、義體者便成相違。何以故?五法中,義即相、分別,體即依他。彼義初性,以無攝有,豈不相違?
疏:「《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等者。
彼論第二廣明相攝,今但舉名略辨名意:一、根本真實,依此建立餘真實故,依三性立;二、相真實,此於根本真實相中無顛倒故;三、無顛倒真實,能治無常、苦、無我等四種倒故;四、因果真實,謂四聖諦,染淨因果有差別故;五、麁細真實,謂世俗、勝義二有別故;六、極成真實,謂世間、道理二極成故;七、淨智所行真實,謂煩惱、所知二障淨智所行有異;八、攝受真實,謂即三性,五事相攝;九、差別真實,謂七真如,三性相攝;十、善巧真實,治十我見,以修蘊等十種善巧。
疏:「取分別全至是所詮故」者。
問:正智心等通能、所詮,分別何乃唯所詮耶?
答:有漏別開相、名、分別,分別所以唯是所詮;無漏總合,故正智一能、所詮具。有義:相唯所詮;名但能詮;分別通二,隨二所變有差別故。雖有多釋,將今說勝。
詳曰:如名詮名,所詮之名豈非名耶?若是名者,何非所詮?名依識變,何非名相?若許是相,相即能詮。若以識能變能詮故名能詮者,應相從故,從於能變,但名分別;從所變故,唯相、名二。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疏》為勝。今助一釋:相、分別二唯是所詮,名通能、所。雖名識變,亦是相收;然據別義,但稱為名。若不爾者,即有如前相從例失。思之可知。
疏:「亦名和合」等者。
按《瑜伽》云:「亦名遍計所執,亦名和合所成,亦名所增益相,亦名虛妄所執,亦名言說所顯,亦名文字加行,亦名唯有音聲,亦名無有體相。」
疏:「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等者。
即五事中第四執著。
疏:「四道理」者。
按《對法論》第十一云:一、觀待道理,謂諸行生要待眾緣;二、作用道理,如眼根等為眼識等所依作用;三、證成道理,謂為證成所應成義,宣說諸量不相違語;四、法爾道理,謂無始來法相法爾,如火能燒、水能潤等。
疏:「亦取無漏智至不爾便減」者。
不取無漏智為真實,四真實體不攝道諦,故為「減」也。第四真實准第三知,故《疏》不舉。
論:「二障至二事攝故」者。
問:准《瑜伽論》三十六說,後二真實以四諦理真如為體;七十三中兼取正智,何意不同?
答:有三釋。一解如《疏》。二、傳三藏釋云:當證二障淨所行時,亦證智慧,猶如見分緣真如時,即自證分亦緣見分。三、有義:二空觀智能有所行,亦名所行,不應說云二障淨智通緣真俗,故無漏智亦名所行。後得緣者,此理不然。後得通緣染淨依他,應說染分亦是二智所行真實。若爾,即應二智所行通攝五事。既二事攝,故能觀智能有所行,名為所行。
詳曰:《疏》及傳釋其理稍通,有義所斷恐乖論旨。論旨者何?謂論本明所緣之境,顯境不同,有四真實。故三十六云:「此真實義,品類差別復有四種。」「義」即境也。今取其智能有所行,名有所行,不約為境;豈與本論不成楚、越?論據一分淨境為言,非境義同以染依他便例責也。今助二釋:一云:根本智所行真如,真如所攝;餘無漏智,緣安立等所變相等,亦名二智所行真實,正智所攝;不同有漏虛妄分別,非相等攝,故七十三無漏有為總名正智。
問:何以證知?
答:三十六云:一切二乘,若無漏智、若無漏後得世間智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又《顯揚》云:此中何者是真實?
答:謂四聖諦。既後智境亦名真實,故知後得所緣四諦真如等相皆名真實。然三十六第三真實具言三智;第四不具,但影顯也。不爾,何意有具、不具?或取《疏》、傳合今所明,復為一釋。故《大論》前後亦不相違,更思。
疏:「中邊論至依一圓成實」者。
四句之中,初顯初實依遍計一,二顯第二依計等三,第三、四顯第四三實共依成實。
疏:「此約詮分位為垢淨」者。
以有染淨,隱顯二位,據斯詮顯似彼苦下能緣之心無常行也。假名無常,體實常也。
疏:「無常行實不緣之」者。
無常行相但緣三諦,有為為義;不緣滅諦,無為為境。
疏:「又依一切無常為語」等者。
言無常行緣初、後性,此能緣行非是十六行中無常,是十六外緣無常心。何所以者?十六行中無常但緣三諦為境;初性非諦,後性無為,非無常故。
疏:「六無常」者。
四、別離無常;五、得無常。餘如《疏》引。
疏:「心唯在名」者。
非色四蘊總名為「名」。
疏:「十五種無常」者。
按彼論云:六無常中,後五無常並名變異。變異不同,有十五種:一、分位變異,謂嬰兒等;二、顯變異,謂從妙色變為惡等;三、形變異,謂飢疲等;四、興盛變異;五、支節變異;六、寒熱變異;七、他損變異;八、疲倦變異;九、威儀變異;十、觸對變異,由苦等觸;十一、染污變異;十二、病等變異;十三、死變異;十四、青瘀等變異;十五、一切種不現盡變異者,謂骨鎖等燒壞離散,一切種都無所見。
論:「一、習氣集」等者。
《疏》有兩釋。初釋意云:由能執心執於我、法,而熏成種。種雖有體,由因遍計所執我、法,能計心等熏成於種,種名初性;非是別熏所執之種。或能遍計假名所執,所熏之種從能熏心假名初性。第二意云:為能執心執彼習氣,為所遍計;習熏是彼所執所依,從彼能依假名所執。
論:「滅諦三」者。
此論、《中邊》,安惠、護法,諸說不同,如《燈》引釋。
疏:「謂緣依他至即為空境」者。
此明三性俱為空境之所以也。遍計體空,故《疏》不云;但顯依、圓為空所以。
疏:「俱不於此起願」等者。
此前三空皆約遍計,故於此空三皆叵願,名俱不願。
疏:「非緣遍計至起願求故」者。
遍計所執真如無體,故不於彼所執如上而起願求。然七十二據實真如,不名無願,亦不相違。
疏:「如空緣此三至為無相境」者。
此舉空境以成無相。三性為空,皆約遍計;無相亦然,以彼體無,何有其相?
疏:「相通三種」者。
五事中「相」。然三解脫有能、所知;相多所知,少通能知。所知、能知俱三解脫。
疏:「相亦三種境」者。
相亦攝彼所知三解,即是境也。
問:何意說此?
答:欲明依、圓亦三解脫。故先引文,後方成立。次下《疏》云「既爾」等者,正成立也。
疏:「既爾至名無相」者。
此立理也。五事中相通漏、無漏。復說相為三解脫境,無漏、漏殊,分依、圓二,故知依、圓並名三境。
問:無漏有為何名無相?
答:《顯揚》第二云:「緣智無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相行。」
釋曰:智緣無相,亦名無相。餘教不同,廣如《義燈》引會釋也。
疏:「證圓成實時,或苦不起」者。
有義彈云:證圓成時無異忍故。無生忍者,意顯證彼無生境故,名無生忍。證圓成時,惑苦不生,豈籍觀耶?故應說云:觀圓成實非惑苦故。無惑苦生,名為惑苦無生忍也。
詳曰:了知證彼圓成實時惑苦不起,名無生忍;不言正證成實之時別起斯忍,或苦不生,亦即境也。故《疏》無違。有義所明,理亦通矣。任隨所好。
論:「二、得勝義等」者。
此謂涅槃。體是勝果,立以「勝」名。復能順益,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持業釋也。因顯所得,名「得勝義」。異釋如《燈》。
疏:「三性五業」者。
按《顯揚論》第六云:遍計五業者:一、能生依他起自性,由計所執我、法為境,能執之心熏成種子,復生似彼我、法相等。有質、無質,見相同、別,如理可知。二、即於是中起諸言說。
釋曰:由彼起此能詮我等種種言論。三、能生眾生執;四、能生法執;五、能攝受二執習氣麁重。
釋曰:因彼所執、能執之心,相分熏似我、法等種,見復熏成能執之種。種因彼起,名「攝習氣」,非彼無體能持習氣名為攝也。依他五業者:一、能生諸雜染體;二、能為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自性所依;三、能為眾生執所依。
釋曰:為所緣緣能起二執,名「執所依」。四、能為法執所依;五、能為二執習氣麁重所依。圓成五業者,謂能為二種五業對治生起所緣性故。又云:當隨三種自性義,解釋一切不了義經。無量經中如來、菩薩隱密語言,皆隨三種自性方可悟入彼義故。釋云:了知如是三種自性能作一切聲聞、獨覺、無上正等菩提方便。
疏:「《攝大乘說》」等者。
按無性《攝論》。本論說云:「世尊依何密意,於《梵問經》中,說如來不得生死、不得涅槃。」
釋曰:牒經為問。佛離諸有,可無生死;現證圓寂,何無涅槃?《論》:「於依他起自性中,依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生死、涅槃無差別密意。」
釋曰:由依他起與計、圓成等為所依故。佛證彼依他起際,生死、涅槃,不二偏得。由依體一,通二分故。實理而言,生死、涅槃有別、無別,唯約無別,故云密意。《論》何以故?
釋曰:徵也。昇、沈既別,何言無差?《論》:「即此依他起自性,由遍計所執分成生死,由圓成實分成涅槃故。」
釋曰:依他既由遍計、圓成成圓寂等,能成不離所成之體,故無差別。
問:遍計體無,云何由之成於生死?
答:因計所執,依他相續,生死不絕;由悟圓成,斷諸煩惱,故證涅槃。又云:「《阿毘達磨大乘經》中,薄伽梵說法有三種:一、雜染分;二、清淨分;三、彼二分。依何密意作如是說?」
釋曰:牒經為問。《論》:「於依他起自性中,遍計所執自性是雜染分,圓成實有性是清淨分,即依他起是彼二分。依此密意作如是說。喻如世間金土藏中,三法可得:一、地界;二、土;三、金。於地界中,土非實有,而現可得;金是實有,而不可得。火燒練時,土相不現,金相顯現。識亦如是,無分別智火未燒時,於此識中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顯現,所有真實圓成自性不顯現。此識若為無分別智火所燒時,於此識中所有真實圓成自性顯現,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不顯現;是故此虛妄分別識依他起自性有彼二分,如金土藏中所有地界。」釋論云:「地」喻依他,「土」喻遍計,「金」喻圓成。由唯識性是依他起,遍計、圓成是此性分。又云:「世尊有處說一切法常,有處說一切法無常,有處說一切法非常、非無常,依何密意作如是說?謂依他起自性,由圓成實性分是常,由遍計所執性分是無常,由彼二分非常、非無常。」釋論云:謂依他起法性真如,體是常住;遍計所執自性分邊,體是無常。此性常無,故名無常,非有生滅說名無常。
疏:「通達三性至無相耶」者。
按七十四云:答:若以世間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相;若以出世間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無相。如遍計所執自性,依他、圓成自性亦爾。又若觀行者如實悟入遍計所執自性時,當言隨入何等自性?
答:圓成自性。
問:若觀行者隨入圓成自性,當言除遣何等自性?
答:依他起自性。又云:遍計所執依止三事:相、名、分別;依他起性即依遍計所執自性執,及自等流;圓成實性無所安住,無所依止。
釋曰:「自性執」者,能分別心。即此所引有漏心、心所法,及彼自類展轉相熏,熏習而生。又云:無三性染、淨不成。如《疏》具引。又云:遍計所執當言微細,難見、難了;依他起性當言是麁,然難見了;圓成實性當言極微細,極難見、極難了。
釋曰:初性世間智不覺悟,名為「細」也。依他之中,如心、心等常現前故,故名為「麁」。圓成實性,一切異生皆不達故,名為「極細」;二乘聖者猶未了故,名為「極細」。「見」者,初見。「了」者,後了。又云:一是無體能轉有體,一是有體轉有無體,一是有體而非能轉。
釋曰:遍計體無,為境能起依他執心,名「轉有體」。「轉」猶起也。由依他性能起依他,名「有轉有」。是所執依,名「轉於無」。
問:無法體無,何得稱「轉」?
答:對彼妄情,故名為「轉」。又云:一是不生能生於生;一是生能生生、不生;一是非生,不能生生及不生。
釋曰:遍計無體,故是「不生」。為境能生能執心等,名「能生生」。依他有體,緣起名「生」。能生依他,名為「生生」;能生執彼不生之心,名「生不生」。
又云:遍計所執自性執、無執相,云何應知?
答:此有二種:
一、彼覺悟執或無執。若由言說假立名字,遍計諸法決定自性,名「覺悟執」;若善了知唯有名者,知唯名故,非彼諸法有決定性,名為「無執」。
釋曰:我、法二執現行之位,名「覺悟執」。諸無漏心,及善、無覆無記心等,名為「無執」。無執心中,於諸名等有不了、了。思可知也。
二、彼隨眠執或無執。若未拔彼習氣隨眠,有「隨眠執」;若永斷已,當知「無執」。
釋曰:種名「隨眠」,「未斷」、「斷已」,名「執」、「無執」。
《論》:依他起自性執、無執相,云何應知?
答:若由遍計所執自性覺悟執故,復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初執;若善了知唯有眾相,不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無執。
釋曰:此「覺悟執」、「無執」二也。「所成自性」即依他起。由彼二執,妄計依他以為我、法,因染計生,名所成也。
《論》:若於相縛未永拔者,於諸相中有所得時,名第二執。若於相縛已永拔者,於無相界正了知故,於相無得,當知無執。
釋曰:此是隨眠執、無執二。相縛種子名為「相縛」。
論:「圓成實性此無有執,此界非安足處故。若於此界未得觸證,起得觸證增上慢」者。
即計所執及依他起自性上執。又云:遍計自性當云何知?
答:當正了知唯有其名,唯遍計執,無相、無性、無生、無滅,乃至如空。依他起性當正了知一切所詮有為事攝。圓成實性當正了知如先所說差別之相,所謂真如、實際、法界,如是等類。又云:一自非染,能令他染;一唯自染;一自清淨,令他清淨。苦等亦爾。
釋曰:遍計體無,不名為染;令二執起,名「染於他」。約染依他,名為「自染」。由對初性不據自類而相染說,名「唯自染」;或所染法性同不別,名「唯自染」。又云:遍計所執譬如虛空,依他起性如害如怨,圓成實性譬如無盡大寶伏藏。
釋曰:依染依他,說如「怨」等。真如是彼眾功德依,名「大寶藏」。又云:遍計所執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自性。依他起性由何故依他?由因緣故。圓成實性由何故圓成?由一切煩惱眾苦所不雜染故,又由常故。
論:「謂名法界」等者。
按《對法論》,有七種名:一、名真如,由彼自性無變異故。《釋論》云:「謂一切時無我實性無改轉故,說無變異。」
釋曰:「無我性」者,顯彼自性即是真義。「無改轉」者,明無變異,即是如義。二、無我性,離二我故。三者、空性,一切雜染所不行故。《釋論》云:「由緣此故,能令一切諸雜染事悉皆空寂。」
釋曰:由無分別智證彼真如,令彼煩惱悉皆空寂。而言「染法所不行」者,不為染法親所緣著,名「不行」也。四、名無相,如《疏》所引。五、名實際,無例所緣故。《釋論》云:「『實』者,謂無顛倒。此處究竟,故名為『際』。過無我性更無所求。」
釋曰:以所緣中以得究竟,故名為「際」。「際」者,極也。會悟此已,更無過此可緣求法,故名「實際」。餘如《疏》引。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者。
問:本性無習,習性非本,如何具二方悟唯識?
答:有義:依前後際說具二種,非同時俱。又習性位非無本性,即一種子得二種名,本種、熏習有差別故。若依此解,未發心前,名本性住;發心已去,乃至等覺,得二種名。此解應勝。
詳曰:前解稍通,理猶未顯。後解教、理俱不符契:一、位雜亂;二、《仁王》、《瓔珞》、《瑜伽》、《攝論》,經、論皆云二種種性在見道前,判通等得,豈不遠教?又此論云無始本因名本性住,聞熏已去方名習性。雖一種子未增增別,增位不可更得本名。後釋難依,今觀論意,必有二性後方能悟。「具」猶有也,非俱名「具」。
疏:「用及用具」者。
思、修二惠是能入具,此具能現似法、似義,及能有入所知法義之功能故,故名為「用」。此具及用必待能執,彼具假者,具方有用。由此前明思、修具已,故今次問能執作者。
疏:「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者。
以五道中初之二道標二位名,俱有漏道。有漏道中散、定體別,分為二也。「分」者,別也。
疏:「後三以分為位」等者。
不以五道而彰位名,但以修等少分,多分、全分不同,分三位也。體俱無漏無為攝故,故名「通體」。
疏:「於彼現行」等者。
明前眾善容於菩薩身得現行。
疏:「亦有顯現,由性仁賢」等者。
顯前現行但由仁賢而所起也。或劣、勝別,而分現行、顯現二也。
疏:「性不能起上煩惱」等者。
問:《楞伽經》云:焚燒一切善根闡提許得成佛,《涅槃經》中其義亦爾。豈後成佛,先無種姓?種姓既有,云何斷善?經、論何違?
答:論據多分,經依盡理。更思。
疏:「未得、未淨」者。
未發心求不迨彼位,名未發起及未得也。復未為彼後後諸地修諸正行,名未清淨。
疏:「久作久說有所忘失」等者。
「久」謂久遠,所作、說法經時久遠,故忘不憶。
疏:「在家、出家二分菩薩」等者。
此二種菩薩行中,不能齊修俱行彼行,名不顯現。
疏:「於此所說至漸輕微故」者。
於上所說過失相貌,至下忍時過失上品,中上忍時過中下品。
問:三忍何位?
答:有二釋:一云:如次在三十心。二云:《論》既云忍,四善根中忍有三品,三品忍位過成三品。然三十心同於下忍,世第一法時促不論,或同上忍。
疏:「有五補特伽羅」等者。
《無性釋》云:應知唯一補特伽羅,位差別故,建立五種,如預流等。餘文如《疏》。而有釋云:從初方便至初地為第一,從二地至四地為第二,從五至六為第三,七為第四,八至十地為第五。初地乃屬初劫攝故。
詳曰:《論》既明言謂勝解行補特伽羅經初大劫,初地豈是解行地耶?又第二劫分為三人,復無所以。今別釋云:初、後二劫是初、後人。始從初地至第七滿是第二劫,分為三人。初之三地相同世修,四、五、六地同彼二乘,第七依大。三類不同,分為三人,故合成五。八地已上俱純無相,故合為一。言「預流」等,舉喻明之。按梁《攝論》云,如前三果三位亦得成立五人:從初向至須陀洹以為第一,家家為第二,斯陀含為第三,一種子為第四,阿那含為第五。
問:喻中既以方便、初果合為一,法中何不初地、方便合為一耶?
答:喻依少分,非一切同,故不應責。即第二果前、後并自以為三種,第二劫中三位不同,少同彼也。
問:若第二劫開為三者,何故無性云如是二種補特伽羅經第二劫修行圓滿?
答:第二劫中,前六有相,第七無相,且有、無相相對名「二」。於有相中略而不言,示方隅爾。
疏:「處夢謂多年」者。
按無性《攝論》所引頌云:「處夢謂經年,寤乃須臾頃,故時雖無量,攝在一剎那。」又《西域傳》云:有隱士結廬屏迹,博習伎術,究極神理,能使瓦礫為寶,人畜易形,但未能馭風雲陪仙駕。閱圖考古,更求仙術,其方曰:夫神仙者,長生之術也。將欲求學,先定其志,築建壇場,命一列土執長刀立壇隅,屏息絕言,自昏達署。求仙者中壇而坐,手按長劍,口誦神呪,收視反聽,達明登仙。是人既得仙方,而訪列士,營求曠歲,未諧心願。後得列士,先與人傭力,難辛五歲,遠失一日,遂被笞辱,又無所得,悲號巡路。隱士見命,數加重賂,潛行隱德,感激其心。列士屢求効命,以報知已。隱士曰:我求列士彌歷歲時,幸而會遇,奇貌應圖,非有他故,願一夕不聲耳。列士曰:死尚不辭,豈徒屏息?於是設壇場,受仙法,依方行事,坐待日曛。曛暮之後,各司其務。隱士誦神呪,列士按銛刀。殆將曉矣,忽發聲叫。是時,空中火下,煙焰雲蒸,隱士疾引此人入池避難已而問曰:試子無聲,何以驚叫?列士曰:受命後,至夜分,惛然若夢,變事更起。見昔事主躬來慰謝,感荷厚恩,忍不報語。彼人震怒,遂見殺害。更受中陰身,自顧歎惜,猶願歷世不言,以報厚德。遂見託生南印度大婆羅門家,乃至受胎、出胎,修經苦厄,荷恩荷德,忍而不言。洎乎受業冠婚、喪親生子,每念前恩,忍而不語。宗親戚屬咸見怪異,年過六十而有一男。我妻謂曰:汝可言矣,若不語者,當殺汝子。我時惟念已隔生世,自顧衰老,唯此稚子,因止其妻,令無殺害,遂發此聲耳。隱士曰:我之過也,此魔嬈耳。列士感恩,悲事不成,憤恚而死。
疏:「所作狹少」等者。
志樂不廣,所為非大。又非一行能修一切,名「狹少」也。縱修間斷名為「有缺」,所修諸行不能堅志,有起、不起。或隨六度修於此彼,而無楷准,總名「不定」。隨所修善,或時退捨,名「所得退」。
論:「資糧位」者。
位中有此資糧之法,名「資糧位」,即有財釋。
論:「亦名順解脫分」者。
《疏》有兩釋。有義彈彼第二釋云:此理不然,豈為有情求勝解耶?故前解正。
詳曰:《疏》雖不斷,今以理准:前解是本,後亦無違。諸教皆說無漏勝解名為解脫,自未解脫,莫解脫他,言為有情求之何失?
疏:「第七觀業,第八觀果」等者。
按第八十住品云:此菩薩從一切聖法正教中生,修十種法:所謂信佛不壞、究竟於法、寂然定意、分別眾生、分別佛剎、分別世界、分別諸業、分別果報、分別生死、分別涅槃。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者。
經、論相違,《疏》有四釋:一、《疏》云「彼依伏因」至「及俱生煩惱」;二、「又說佛法功力」等;三、「因自分別」等下是;四、「又但總言」等下是。斷如《燈》辨。
論:「此所知障不與異熟識俱」等者。
此中三因,《佛地論》同。彼云:一切異熟無記心品,分別力劣不能執故。若有倒執,成法我見,有無明等,不應唯與五法相應,有見等故。又法空觀初現前時,此識應斷,障治相違,不俱行故。
釋曰:《佛地》初因通一切異熟之心,非唯第八,或此亦兼明餘異熟。
疏:「又下異熟心至不可為例」者。
此設遮也。設彼例云:若眼等識是異熟心,不有法執法空智俱。四無記中異熟無記,一切應與法空智俱,皆無法執,如第八等。故今答意:異熟名同,執、不執別,不可為例。
疏:「第七識至十三法」者。
但說障也,故唯十三。
論:「煩惱障至為所依故」者。
按《勝鬘經》,明所知障為煩惱依,文有法喻及合三段,如《疏》已引。理旨奧隱,遂難略釋。《經》:「於此起煩惱」等者,釋曰:於此無明地上所起現行煩惱,於剎那頃,必與無明剎那剎那相應而起。《經》:「世尊!心不相應,無始無明住地」者,釋曰:無明地種名「不相應」,意明無明同於煩惱通種現也。或「相應」者是共之義,四住煩惱三乘同斷,名曰「相應」;無明住地獨唯佛除,名「不相應」。《經》:「過於恒沙」等者,釋曰:顯依無明煩惱無極,名「過恒沙」。餘文易悟。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者。
用別有二:一、現行用別;二、種子用別,有障菩提、涅槃用故。前解為本,後理亦通。
問:斷既前後何名體一。二乘斷惑所知應斷。以體一故。又十地中斷所知障煩惱應斷。一即體同。二契經言如地壞時種隨壞故。
答:有義種體雖一。而有麁細共和合故。如金鐵等一物之中精麁異故。生空聖道力不及彼菩薩方便故留不斷。經依見道、究竟道說故不相違。
詳曰:既以麁細和合成之。種體應假。如瓶衣等。假非因緣何得生現。故今解云。用既有差斷彼一分用所依體。聖道功力有分限故。故佛地論云。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計我故。體雖無異然用有別。如一識體取境多用。此熏種子體亦多用。起時雖俱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限故。餘義同前。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者。
此以《經》難,《經》如《疏》引。[*]遂難略解:言「住」及「起」二煩惱者,「住」謂種子,「起」是現行。或所依生處名為「住地」,「起」謂現惑,正生起故。三界見惑而由見勝,復見道斷故,合言之「見一處」也。三有俱生修道之惑,潤生愛勝別分三種,非唯三界俱生但愛。言「無明住地」者,諸所知障皆能障智,無明偏增,總名「無明」。言「一切上煩惱」者,前四住惑現種皆依無明地上,名「上煩惱」。
疏:「總名無明,無品數故」者。
有義彈云:此義不然,體同煩惱,即如煩惱品數別故。但應說云行微細故,不染義同,合為一住。
詳曰:不同煩惱,地地九品,分為麁、細,斷之前、後,言「無品數」,非言無彼愛、恚等類名「無品」也,故《疏》無違。若言不染義同合一,豈彼經中唯對二乘辨五住地?若兼菩薩,何唯不染?對彼菩薩是應染分,如煩惱障,既不別開,故知不約不染合也。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者。
有義彈《疏》釋云:若爾,二乘伏煩惱時,同體所知應皆不起。又斷煩惱,所知應斷。既所知種不障彼智,道力劣故,二乘不斷。現行亦爾,非彼所伏。今言伏二,依菩薩說,以法空觀伏煩惱時,同體所知亦即能伏。若生空觀,伏煩惱時亦不能伏,非治道故。由此道理,望所知障,生空無漏不及法空有漏道也。
詳曰:《疏》中不言二乘伏惑,亦不說云生空智也,何得輒以二乘不斷所知障體而為難耶?那知《疏》主不依法空智伏惑說,而言今依菩薩說耶?《疏》理實通,非可局情自度破他。
疏:「永斷習氣」等者。
按彼論云:「永斷習氣非根所攝,然是六根所證煩惱永斷所攝。」
釋曰:永斷習氣擇滅無為,因斷習氣之所得故,得習氣名。信等五根及具知根六所證也。
疏:「六善巧」者。
三科、緣起及處非處、四諦為六。
疏:「謂智有六種」者。
此牒文略,具而應言:謂福、智有六,即前六度,福、智合言而為六也。故三十六總結前云:「如是福、智略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
論:「三事練磨」等者。
三種大意如《疏》已明。准《攝大乘》,更除四障緣於法義,故《無性論》第六說云除四障者。一、「由離聲聞、獨覺作意,斷作意故」者,釋曰:「由」謂因義。由離作意障,能入所知相,餘三准此。顯離作意障之所由,名「斷作意」。「斷」謂伏斷。餘障亦同。顯初菩薩見生死苦、涅槃為樂,欲捨生死,忻趣涅槃,名「二乘作意」。障大菩提,故須先斷。由觀生死、涅槃同無相性,及修大悲,斷執小乘生死作意,作意即障。或二無學執自乘極,而不趣大。或二有學執趣二果,不樂大乘。或見道前二乘凡夫忻求二果。此等並名二乘作意。
詳曰:四皆理通,前二釋本。二、《論》云:「由於大乘諸疑離疑,以能永斷異惠疑故」者,釋曰:雖離於前二乘作意,於大乘教種種法門先起疑惑。後執一是便撥餘非,能撥邪惠與正惠殊,故名「異」也。體即法執,邪見所攝。故世親云:此中異惠謂鄙惡惠,於理動搖,作三性觀。異惠及疑永不復轉,名「斷疑惠」,疑惠即障。
問:「離疑」之言自於何法?
答:有四釋:一云能斷彼疑,名為「離疑」。二云諸疑即二乘人,離疑即是漸、頓菩薩。三云不定諸小菩薩雖先發心,然於大行起懸崖想,數數退屈,遂起疑心。為得、不得,名為「諸疑」。欲就二乘心生決定,名為「離疑」。四云諸小菩薩先於佛說顯、密三藏種種不同,而生疑惑,名為「諸疑」。後執一是,斥餘為非,自為決定,名為「離疑」。據實未悟,依彼妄解,名「離疑」也。
詳曰:初釋為正,故本論云:云何能入所應知相?彼總答云:由斷四處障等能入。下別釋中,四種皆說能、所二治,若「離疑」言不目能治,第二將何為能治耶?若言不說,何故餘有此獨無耶?故「離疑」言顯能離也。
若爾,何故第一、第三先說「離言」,第二能離後方說耶?
答:阿毘達磨性相而求,逐便即明,何責先後?第四亦復言無分別,豈無分別亦是障耶?然第四釋理亦小通,既非論意,故亦不取。三、《論》云:「由離所聞、所思法中我、我所執,斷法執故」者,釋曰:雖離諸疑,然隨所聞若教義等皆執有性,便障唯識法空觀智,故斷法執方名真觀。四、《論》云:「由於現前住安立一切相中,無所作意,無所分別,斷分別故」者,釋曰:於此安立現前相中,而「無作意」及「離分別」、「斷分別」言,而通一切分別之法。若隨別說,是忍一位能觀之智,此即勝障。入初地時息滅名「斷」。
問:何以復須斷此忍位分別智觀?
答:此忍雖離能、所分別,然自有彼微細分別障彼初地無分別智,故須滅也。
問:何者為處?
答:處謂處所,即四所障。由此四障障四觀行,從彼所障以得「處」名。四處之障,依主釋也。或此四障是分別心所居之處,障即是處,持業釋也。此總意云:初二障彼厭小欣大之行,後二障捨妄證真之行,故名為「障」。若能斷智,即觀無相及於三性。由證法空,證無能、所,斷分別心,如次四智斷彼四障。
問:在何地位斷四障耶?
答:在十信位斷於初障,由離小心初入大乘十信位故;在十解位斷第二障,由於大乘離疑惑故,而得正解修菩薩行;在十迴向乃至忍位斷第三障,由觀遍計遣所執故;在世第一斷第四障,由此第一分別觀智加行息滅,得成初地最上覺故。若據相違正滅言之,斷分別障即在初地,成此第四離分別障。《論》引頌云:「現前自然住,安立一切相,智者不分別,得最上菩提。」
釋曰:言「現前」者。
通說定、散二境,當心名「現前」也。「自然住」者。
別顯散境。言「安立」者。
別明定境。「一切相」者。
顯二境相。「智者不分別」者。
離能取心。「得上菩提」者。
離障得果,即以初地名「上菩提」,形於地前,故稱「最上」。言「緣法義」者。
「法」謂能詮文、名、句也,「義」即所詮。故無性云「似文似義」。
釋曰:似外相轉,實唯在內。以有似無,內似外也。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者。
尋思、實智此二體行。按無性《攝論》第六云:「於加行時,推求行見假有實無,方便因相,說名『尋思』。」
釋曰:約位以明「尋思」行相,推求行見即能觀智。行相見解,名為「行見」。推求名義,見識上假、心外實無,即此尋思是加行位初修因相。又云:「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行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
釋曰:決定了知名義等假,名「如實智」。即方便位終成名「果」。
疏:「今此住中已極清淨」者。
按彼論云:於無相住中,四種災患今悉除斷。一者、於無相中有加行、有功用事;二者、於上清淨住精勤思慕;三者、於一切種利有情事,有大堪能,精勤思慕;四者、有微細想現在前行,故是此住名「極清淨」。
釋曰:第七地中尚有法執,意識執彼「上清淨」等、「勤思慕」等,故無生忍名之為「雜」。
疏:「非尋思與尋相應」等者。
非四尋思與不定中尋相應故而得「尋」名。若尋相應方名尋思,尋思不應在第四禪,第四禪中無不定中尋法體故。
疏:「八種耶」者。
如前引也。
疏:「依名所表外事」者。
名所詮表識外之事。
論:「依印順定至名順樂忍」者。
《疏》有兩釋。有義彈後釋云:若印能取無,順隨觀察,順通上忍,應印所取無,亦順觀彼;順通下忍,理俱齊故。下忍由印,既不名「順」;上忍亦印,寧有「順」名?故今解:順唯在中忍,上忍如下,但名「印忍」。
詳曰:據文麁顯,有義為優。下總攝義釋本頌文,而明三忍印能、所取,初、後二忍皆無「順」字。若窮理談,《疏》亦無失。初忍未修,順無能取,不立「順」名;後順觀彼,故有於順。下攝義中,舉中顯後,文略影耳。今助一釋:順通初二,初忍雖未修、無能取,印所取無,即是順無能取義也,能、所二取相待立故。故《論》結云:「印前順後,立『印順』名。」上忍已印,不可言「順」,下文影顯,但中言「順」,亦不相違。
論:「異生法中此最勝故」者。
唯凡趣聖可如所言,聖者迴心而歸於大,對此云何異生第一?
答:迴趣聖者,即俱句收。大乘異生性障未斷,由此亦得名為第一。
疏:「謂有隨眠至無堪任性」者。
此顯羅漢所斷之漏所在之處以明體也。凡夫、有學五蘊假者,名「有隨眠者」,有識身即有隨眠身。漏如毒藥,令身不安無所堪任,從喻為稱。
疏:「隨眠斷時至皆得微薄」者。
是煩惱漏毒之氣分。因毒而有名所發等。無始而有名本所得。不安隱等同前煩惱名彼相似。由本毒除故發氣稍得微薄。
疏:「《對法》第十二十四麁重」者。
謂遍行戲論麁重,謂執眼等諸法習氣。領受者,謂有漏諸受習氣;煩惱者,謂煩惱隨眠;業者,謂有漏業習氣;異熟者,異熟無堪能性;煩惱障者,謂猛利長時煩惱性;業障者,無間業等性;異熟障者,謂那落迦等自體;蓋者,能障善品欲、貪等性;尋思者,能障出家欲、尋思等;飲食者,謂多少食於方便行無堪任性;交會者,兩兩形交,身心疲損性;夢者,睡眠所發身惛劣性;病者,諸界互違,不安隱性;老者,大種衰變所起不隨轉性;死者,臨命終時諸根亂性;勞倦者,謂遠行等體頓弊性;堅固者,謂無涅槃法者,如其所應所有戲論等性;麁、中、細三者,謂三界所有麁重;煩惱障者,謂二乘菩提所治;定障者,謂九定所發功德所治;所知障者,謂一切智性所治。一一之下有「麁重」字,今省之也。會釋諸文,如《燈》具辨。
論:「非如二乘唯觀安立」者。
《疏》有兩釋,不斷優劣。今觀二釋,理猶難悟,何所以者?三乘真見皆非安立,如何二乘方便安立引非安立?如前不許以執導空,以異類故。若許作者,復違此文。
答:異類親因理誠未可,增上相發,麁引妙生,於理何失?如漏、無漏,許相導故。故《瑜伽論》七十三云:問:若先無有知無相智,由無有故,亦無熏習。既無其因,應不得生。
答:有相亦得為無相因,隨順彼故。如世間智為緣,生出世智;有漏智為緣,生無漏智;有心定為緣,生無心定。此亦如是。今以安立引非安立,亦何爽理?然安立觀本希斷惑,證無為理,能少伏惑,亦得名為順非安立。又餘類非一,《涅槃》、《勝鬘》諸經皆言無作四諦非諸二乘之所知故。或二乘人愚、不愚法,二類不同,初不能作,後容修之。經、論依前,故言不作,亦應無失。
疏:「一依非依」等者。
謂思現觀唯欲界故,不依八定,名「依非依」。餘五通依八定地有,據修道說。又三依五,此三初生依於見道。四禪根本及一未至,名「為五依」。見道眷屬信亦五依,餘信現觀而即不爾,故云「一分」。
疏:「今至修皆遍緣」等者。
彼傍所修世俗智種。至修道位皆能生現遍緣諸法。不同有宗畢竟不起。故六十九云。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釋曰。由入見道斷染污故。故世俗種離彼一分能染污法名為清淨。據此清淨故名為修。又云。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脫。能正分別不隨惡趣。又能了知得預流果已斷如是所有煩惱為他記別等。釋曰。此皆傍修世俗智能。非說無漏後得智也。
疏:「又六十九」等者。
按彼論云:「又於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得增長一切見道,即此剎那皆名為『得』。於此得已,後時漸漸次第現前,當知見道是速進道。」
釋曰:見道十六初智生時,餘十五智本有種子而增長故,皆名為「得」,由初智力而為生緣所攝受故。既云「一切」,明無色界無漏見種此時亦增,名「修無色」於理無失。
疏:「若自在先得至如類智緣」者。
按彼論云:問:一切類智現在前時,皆了別色、無色界耶?
答:若有曾於色、無色界所有諸法,善聞、善思、善取相者,即能了別。若不爾者,不能了別。
釋曰:類智有二:一、真;二、俗。今此所明約俗類說。若真類智,必緣於上,如上下諦八類智也。既善習者能了於上,明善自在亦能修上,俱曾得故。
論:「若無彼相至名聲等智」者。
《疏》有量破。有義彈云:作此立因亦無因喻,但應直責,不須立量。
詳曰:作量、直責理俱難詳。所以然者:前師但云無分別智無有相分、不言餘無,何得而以色、非色智為量、直責?今以理准,文闕一重,難之與答。難云:除無分別智,餘一切心正緣境時應無相分,名緣境故,如汝無分別智緣境之時。前師答云:設爾何失?故《論》牒云:「若無彼相名緣彼」等,難色等智,展轉成立。真見有相,《論》不言者,以巧略文,令生後智。難色等智,今為量云:汝緣色之智能緣聲等;許無聲等相故;如緣聲等智。餘量准知。有義斷云「無[*]因喻」者,真、似可知。
論:「說無相取不取相故」者。
按七十三云:問於無相界若取其相非無相取。若無所取亦不得成無相之取。
若爾云何名無相取?
答:言說隨眠已遠離故。此取雖復取無相界。不取相故成無相取。
問:若無搆獲云何成取。
答:雖不搆獲諸相差別有所增益。然取無相故得成取。
問:若無搆獲無所增益。此取相狀云何可知?
答:取勝義故取無相故。五種事相皆不顯現以為其相。
答:滅無無有修作義故。非修觀者依於滅無有所修作。
問:若爾云何證知其相?
問:若爾何不如其所證如是記別?
論:「一、觀非安立有三品心」者。
有義:今說三心為非安立者,對十六心。若對一心,無相見道亦名安立,二空真如四勝義中屬第三故。
詳曰:雖有理,然諸教中並無說是安立處故。故知安立唯依四諦差別觀說,與四勝義立有不同,不可為例。故《對法論》第九云:「安立者,謂聲聞等隨自所證已得究竟,為欲令他亦了知故,由後得智以無量種名、句、文身安立道諦。謂諸諦中有如是如是忍、如是如是智。」但約四諦辨安立也。
論:「內遣有情假緣智」等者。
而言「內等」傳有兩釋:一解如《疏》,自身名「內」。故《對法論》云:云何遣各別有情假所緣法智為相?由此智相於自相續中有不分別我相,不分別者是除遣義。云何為遣各別法假所緣法智為相?由此智於自相續中不分別色等法相。餘同於前,故知「內」者約自身說。二云約界以辨內、外。初遣欲界自、他有情假,第二遣欲界自、他法假,同在欲界,故說「內」言。猶言「內人」,通自及他,皆名「內」也。第三遍遣上界我、法二假皆盡,故說「遍」言。
詳曰:後理雖通,然無所憑,今依初說。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者。
問:真解脫道既不斷惑。如何第三名法於彼遍遣隨眠。
答:有二釋。一云今既假說非實斷證故不應責。二云雖不斷種然除麁重。言遣隨眠亦何爽理。
詳曰:後說應勝。夫言法者放似之義。所法既無能法何有。雖知假說亦假似真。以除麁重似彼斷。種假言遣惑故後說善。
疏:「以自證分至體義無別」者。
問:為、無為異,何言無別?
答:無彼能緣、所緣之別。以自證分雖是能緣,非無為法之能緣故,故言「無別」。
疏:「忍前苦法智」者。
論:「苦類智忍」等者。
此即雙證前忍、智二。故《對法》云:苦類智忍者,謂苦法智無間無漏惠生,於苦法智忍及苦法智各別內證。言後諸聖法皆是此種類。所以者何?由初二種是後一切聖法種類,從此彼得生故。是故無漏惠生,各別內證緣此為境。言後諸聖法皆是此種類,是故名為苦類智忍。
釋曰:初二忍智是後所生聖道種類,名為「苦類」。智緣此忍,名之為「忍」。或後所生諸聖道等,是前類故,名之為「緣」。
論:「四苦類智」等者。
即緣第三類忍為境,或亦緣前法忍法智,即印類所緣之事,不緣類忍,名印類忍。
論:「法真具道」等者。
《疏》有兩釋。有義彈初釋云:此論、《對法》皆云類忍於法忍智各別內證,即已總法無間、解脫二自證分。又云類智印可類忍,不說類智別證法智,如何乃言法真見道解脫自證?今作二釋:一云法忍法智別法真見無間、解脫見分緣如,類忍總法無間、解脫自證緣智。然未決定類智重法審決印持,亦同類忍法二自證。二云前三如前,第四既云印可類忍,由是總法無間、解脫證自證分,緣自證分。二道之中自證緣見,四緣第三。今類智忍既法自證,第四緣忍,明法二道證自證分。但說法見及自證者,略不論之,義必應爾。
詳曰:而言法者,但法真見緣如、智別,不據法彼別別行相,以真見中無別行故。第三雖但證前二智,第四亦然,或緣第三。然祇是智而緣於智,據此一邊別配二道,不約三四解行以分,故亦何爽?故《論》結云:「差別建立名相見道。」若第三、四俱雙法前二道自證,差別之義而不顯也。若法二道證自證分,有理無文。或亦無失,文省略爾。
疏:「又解此總法」者。
但法緣如,不分二道見與自證,名「總法」也。
疏:「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等者。
謂真無間、解脫二智皆緣於如,類忍緣智,據能緣見,同故合法。
論:「二者依觀下上諦」等者。
按五十五云:現觀邊智諦現觀,當知此智第三心無間從見道起,方現在前。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似法類智,世俗智攝,通世、出世,是出世間智後所得。如其次第,於一一諦二種智生,謂忍可欲樂智及現觀決定智。如是從前現觀起已,於下上諸諦中二二智生。
釋曰:「緣先世」者,略有二解:一云緣見道前曾所觀察下欲界地,上色、無色二地煩惱,即苦、集諦,及二增上,即滅、道二,安立諦境。二云緣前真見,名「曾觀察」。以放真見緣下、上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諦,以之為境。言「第三無間」者,三心見道,第三心後而起十六,名「第三無間」,餘文可悉。又按《顯揚》第十七云:從此諦現觀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淨智生。謂於欲繫苦諦生二智,一、現觀審察智;二、現觀決定智。於色、無色繫苦諦亦有如是二智。如於苦諦有四智,如是於集、滅、道亦各有四智。
釋曰:四諦二智同五十五。見、修位別如《燈》已會。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者。
此會違文。五十五云:世第一無間有三心生,斷見所斷。《顯揚》十七云:從第一法無間有三心生,斷見所斷百一十二煩惱。《對法論》云:謂世第一法無間苦法智忍等生,由此惠故,永捨見苦所斷一切煩惱。如是文等,並皆依真而假說也。《對法》會云:「又如上說,見道差別皆假建立,非真實爾。何以故?出世住中各別內證離戲論故。」
疏:「非安立因不遍三心」者。
三心相見非安立故,故不得以非安立因以證三心非真見道。
疏:「佛地論至二師之義」者。
彼第一師同此第二,彼後二師同此第三。彼第二師總言無漏智有見、相;第三師者,根本智無,後得許有,故成二別。
論:「又說此智分別諸法」等者。
按佛地論第三師云。無漏無分別智相應心品無分別故。所緣真如不離體故。如照自體無別相分。若後得智相應心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若無漏心緣離體境無似彼相而得緣者。觀所緣論不應說言五識上無似極微相故非所緣。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雖有相似有漏法相然非有漏。如有漏心似無漏相非無漏故。
論:「六現觀」等者。
現觀差別,諸論廣明,如《章》所敘。《對法》、《顯揚》說十、十八,今略引之。《對法》第十三云,建立現觀略有十種。法現觀者,由於諸諦增上契經等法中,從聞他音增上緣力,已得最後順解脫分善根所攝上品清信勝解。由法而得,名法現觀。義現觀者,由於如上諦增上法,如理作意增上緣力,於苦諦等境已得最後順決擇分善根所攝上品諦察法忍。真現觀者,已得見道十六剎那所有聖道。又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後現觀者,謂一切修道,由見後一切世間、出世間道,皆名後現觀。寶現觀者,由佛聖弟子於三寶所已得決定,證清淨信。謂薄伽梵是真正等覺,法毘奈耶是真善妙說,聖弟子眾是真淨行者。不行現觀者,謂已證得聖所愛戒所攝律儀,由得此故,此所對治那落迦異熟等必不復行;永盡不行,故名不行現觀。究竟現觀者,如道諦中究竟道說。謂已息一切麁重已,得一切離繫,得如是等。聲聞現觀者,謂前所說七種現觀,從他聞音而證得故,名聲聞現觀。獨覺現觀者,謂前所說七種現觀,不由他音而證得故,名獨覺現觀。菩薩現觀者,謂諸菩薩於前所說七種現觀,哀變眾生,不於下乘而出離故,然於菩薩極喜地中入諸菩薩正性決定,是名菩薩現觀。又按顯揚十七云。又此現觀差別有十八種。謂聞所生智、思所生智、修所生智、順決擇分智、見道、修道、究竟道、不善清淨世俗智、善清淨世俗智、勝義智、不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善清淨行無分別智、成所作前行智、成所作智、成所作後智、聲聞等智、菩薩等智。相傳釋云:初之三智資糧位中所有三惠如次。四如名。第八即是順解脫分。未能善解四諦理故。第九即是順決擇分善解四諦。第十即是見、修、無覺。十一即是欲界之智。十二是上二界修惠。十三即是見、修、究竟三道之中緣非安立智。十四五六如次加行、正體、後得智。十七是彼聲聞所有現觀。十八菩薩諸現觀智。又依彼論第十四中釋此中九云。此中不善清淨世俗智者即是順決擇分智。善清淨世俗智者是出世後得世間智。勝義智者是見道智。又不善清淨相有分別智、善清淨有相分別智、善清淨相無分別智。又成所作前行智、成所作智、成所作後智。前三差別者。未斷煩惱生非煩惱對治。已斷煩惱生非煩惱對治。已斷煩惱生是煩惱對治。中三差別者。即此三種由有分別無分別故。世俗、勝義智性差別。後三差別者。謂此三種顯示斷前、正斷及後智性差別。今依論文配位為正。又按攝論第六六現觀。大小二乘有十一種差別不同。故本論云。菩薩現觀與聲聞異。由十一種差別應知。一由所緣差別。以大乘法為所緣故。二由資持差別。以大福智二種資糧為資持故。三由通達差別。以能通達補特伽羅、法無我故。四由涅槃差別。攝受無住大涅槃故。五由地差別。依於十地而出離故。六、七由清淨差別。斷煩惱、習淨佛土故。八由於自他得平等心差別。成熟有情加行無休息故。九由生差別。生如來家故。十由受生差別。常於諸佛大集會中攝受生故。十一由果差別。十力無畏不共佛法無量功德果成滿故。
論:「得諸平等」者。
無性《攝論》第六云,得有情平等心性者,遍見一切等無我故。如有說言:一切諸法皆如來藏。得一切菩薩平等心性者,得彼意樂平等性故。得一切佛平等心性者,得彼法身平等性故。《佛地經》中有十平等,如前已引。
疏:「十種發心」等者。
所指經、論,文既廣多,故不引也。
疏:「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等者。
按五十一云:「此雜染根本阿賴耶識,修善法故,方得轉滅。此修善法,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作意,方便住心能入最初聖諦現觀。非未見諦者於諸諦中未得法眼,便能通達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此未見諦者修如是行已,或入聲聞正性離生,或入菩薩正性離生,達一切法真法界已,亦能通達阿賴耶識。當於爾時,能總觀察自內所有一切雜染,亦能了知自身外為相縛所縛,內為麁重縛所縛。」
釋曰:資糧、加行異生緣彼眼等轉識,此有二義:一、三乘通說,理實大乘亦緣第八作唯識觀;二、質、影不同,賴耶為質,轉識為影,隱質談影,云「緣轉識」。
問:二乘云何能觀賴耶云入聲聞正性離生通達賴耶?
答:有二義。一據不定聲聞性人根熟者說。彼入自見後迴入大能達賴耶。定性不然。二約種子賴耶識言。三乘皆能知苦斷集。廣如瑜伽論鈔。◎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末
具如《疏》辨。有義:「轉」者,屬能轉道,亦轉之依,由能轉道轉所轉依名「轉依」故。今此解者,相最顯了。
詳曰:與轉為依,名為「轉依」。「轉」即能依,能依《論》說是染淨法,云何「轉」言屬能轉道?能轉道者非是染故。今釋「轉」者,而有二義:一云「轉」者屬能轉道,捨、得二種,轉之捨、得,依主為稱;二、屬所轉捨、得二種,轉即捨、得,持業立名。今依初義,合言「轉依」,亦依主釋。
疏:「無性云:二所依止」等者。
按彼第九,本論中云:「二所依止轉依為相,此中生死謂依他起性雜染分;涅槃謂依他起性清淨分。二所依止謂通二分,依他起性轉依,謂即依他起性。對治起時,轉捨雜染分,轉得清淨分。」《無性釋》云:「『二所依止轉依為相』,或依士釋,或持業釋。」
論:「初極喜地」等者。
按《瑜伽》四十七,極喜住菩薩有四相發心:一者、何相發心?謂勝解行住已善積集一切善根,於菩薩行已正超出,略說是相。二者、何所緣慮?緣當來世菩提資糧,利有情事一切佛法,諸佛所作此等圓滿。三者、發心何狀?何相?何自性起?謂諸菩薩發起一切菩提資糧,隨順有情,一切菩薩成佛等事。四者、發心有何勝利?謂諸菩薩發是心已,超過菩薩凡異生地,證入菩薩正性離生,生如來家,紹如來種。又云:「又現法中能起菩薩一切精進,信增上力為前導故。」又云:引發十大願,為欲供養最勝有情,說無上法,引第一願;為欲受持彼所說法,引第二願;為欲勸請轉法輪故,引第三願;為欲順彼行菩薩行,引第四願;為欲成就彼器有情,引第五願;為往佛國見佛供養,聽聞正法,引第六願;為淨佛國,引第七願;為不離佛與諸菩薩,常同一味意樂加行,引第八願;為利有情曾無空過,引第九願;為證菩提作諸佛事,引第十願。十願者,按四十五云:若諸菩薩願於當來以一切供具供無量佛,名一大願;願於當來護佛正法,傳令不斷,名二大願;願於當來從都史下至般涅槃,名三大願;願於當來行菩薩行,名四大願;願於當來普成有情,名五大願;願於當來普示世界,名六大願;願於當來普淨佛立,名七大願;願於當來一切菩薩皆同一種,意樂加行趣入大乘,名八大願;願於當來無倒加行皆不唐捐,名九大願;願於當來速證菩提,名十大願。又四十七明初地中:有十淨修住法,由是能令極歡喜住,速得清淨。一、於佛法深生淨信;二、觀有情唯苦起悲;三、誓令脫苦得樂起慈;四、為救憂苦而行惠施;五、為利有情求世、出世法無厭倦;六、無厭倦故善知諸論;七、善知論故善解世間;八、即於如是正加行中而修慚愧;九、即於如是正加行中得無退轉;十、以妙利養及與正行供養如來。又云:又諸菩薩於此十法受學隨轉,多修習已,復於餘九增上戒等諸菩薩住,從佛菩薩專精訪求一切種道功德過失,及神通樂,無失壞道等。此即開曉餘九地也。又云:願見諸佛,願生佛國,如實稱遂。又以見佛成就有情善根,迴向無上菩提。由是三種清淨因緣,彼諸善根倍復明淨,名修善根。又云:在在生處多作輪王,王贍部洲,得大自在,得百法明門等,是生處戒等,如彼廣明。
疏:「《十地》云不忘煩惱薪」者。
「忘」,謂廢忘忘失。煩惱無始相續不絕,名為「不忘」。
論:「五、極難勝地」者。
問:《仁王經》頌云:初地菩薩四天王,雙照二諦平等理。何此論等唯說五地方合相應?
答:如《燈》具明。有義釋云:世智有二:一、緣色等諸法自性;二、廣分別五明差別。緣色等法無多差別,初地真合;緣五明智有多別行,至第五地真、俗方合。
疏:「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等者。
即自第七名為第二,從於本末以為次第,彼我、我所不許俱起。
疏:「十地云至有間大智現前住」者。
由觀緣起智為加行,有時引彼般若無分別智而得現前。「間」,平聲讀,或可去聲,緣起智後方現前故。
疏:「《十地》云:報行純熟」者。
因循任運,不待加行而能成之,名為「報行」,如言報性自能是等。
論:「十法雲地」等者。
按十地第十二云。法雲菩薩坐有十相。前五疏具。六成相。行諸法如幻性境界所成故。七第一義相。光明善照一切法界故善照者名為正觀。八功德相。過一切諸天所有境界故。九體相。大琉璃摩尼寶為莖等故。十莊嚴具足相。花身有無量光明。一切眾寶間飾其內。無量寶網彌覆其上故。
論:「如是十地」等者。
明此地體,諸論不同。按《十住毘婆沙》云:善根階級住處是地義。此同《攝論》,以智為體,以無為法無階級故。又梁《攝論》唯說出離真如為地,如為法本,故偏說之。又《佛地論》第一說云:地謂所依、所行、所攝,以淨法界鏡智等法合為地也。如次名為所依、行、攝。鏡智能有所行,名有所行。智相應法是佛所攝,名為所攝。《瑜伽》等說,如《疏》所引,望義不同,諸教不違。有義彈《疏》釋地義云:說別實法與總假者,名之為地。今解不然。《論》自說云「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其所修行定非假者,不可假者別從實生故。但應說有為、無為總聚之法,與所修行別法為依、為生長因,名為地也。
詳曰:若但云地,不對於人,可如所斷。若對於人云菩薩地,菩薩之號豈非目彼假者體耶?若許爾者,與假為地何理不得?又本立地祇約行人階位差別,若不對人,何須立地?又人無別攬法成人,所修之行亦即總分,廢總談別,云與修行為依生因。又與修行為勝依等,正釋與假為地所以。又諸菩薩殊勝五蘊,遠因實法而得生起,何過不許?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正同此論,於菩薩行能攝故,故與菩薩而為地也。
疏:「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者。
菩薩受用二利行時所居處義,說之為「住」。
疏:「此約果與因」者。
以果與因而為地也,由所求果方起行故。即隨自地理、智二極,皆名為果,非唯佛果。
論:「施有三」等者。
按《瑜伽論》三十九云:「財施者,謂以上妙清淨如法財物而行惠施,調伏慳悋垢而行惠施,調伏積藏垢而行惠施;無畏施者,謂濟拔師子、虎、狼、鬼魅等畏,拔濟王、賊等畏,拔濟水、火等畏;法施者,謂無倒說法,稱理說法,勸修學處。如是一切總說九相。」
論:「戒有三種」等者。
按瑜伽論四十云。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名菩薩律戒。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攝善法戒。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等名饒益有情戒。
問:瑜伽自云三戒同受,復云何言受律儀後所有諸善方名攝善?
答:理實同受。顯後所起亦攝善攝。若不言者恐疑後起非戒攝。故顯律儀是餘戒本致先後言。實同受也。
問:云何善住善護律儀?
答:按瑜伽云。成就十支名善住護。謂不顧戀過去諸欲。又不希求未來諸欲。又不耽著現在諸欲。又樂遠離不生喜足。又能掃滌不正言論諸惡尋、伺。又能於己不自輕蔑。又性柔和。又能堪忍。又不放逸。又能具足軌則淨命。
問:云何善住善護攝善?
答:即彼論云。由十種相名住攝善速能攝善一切種相。謂即施等十波羅密多。
問:云何善住善護饒益有情戒耶?
答:即彼論云。由十一相名住饒益有情戒。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又諸菩薩為國有情。如理宣說令斷諸惡。又諸菩薩於其有恩諸有情所。深知恩惠常思酬報。又諸菩薩於遭怖畏諸有情類能為救護。又諸菩薩於處衰惱諸有情類。能善開解令離愁憂。又諸菩薩備資生具。隨有來求即皆施與。又諸菩薩性好攝受諸有情類。如法御眾方便饒益。以無深心先與依止。以憐愍心現作饒益。又諸菩薩於有情心性好隨轉。先知體性方隨彼轉。為隨彼心而令惡止善法得生。又諸菩薩性好讚揚真實功德令他歡喜。又諸菩薩性好悲愍。以調伏法調伏有情。又諸菩薩為欲饒益諸有情故。現神通力說是名菩薩三種戒藏。亦名無量大功德藏。如彼廣說。
論:「忍有三種」等者。
按《瑜伽論》第四十二說三相云:云何菩薩耐他怨害忍?謂諸菩薩猛利無間,種種長時,從他怨害所生眾苦現在前時,應如是學:如此是我自業過耳,由我先世自造種種不淨業故,今受如是種種苦果。我今於此無義利苦若不忍者,復為當來大苦因處。又自、他身皆苦為體,彼無知故,於我苦體更增其苦。我既有知,何宜加苦?又聲聞人修自利行,不生他苦,況我為他而生不忍?云何安受苦忍?謂諸菩薩應如是學,我從昔來依欲行轉,常求諸欲,如是追求無義苦時,令我具受種種大苦,皆由無智思擇過失。我今為求能引安樂最勝善品,尚應思擇忍受百千俱胝大苦,況少少苦而不忍受。如是如是正思惟故,為求菩提,悉能忍受一切事苦。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擇。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種生勝解處善安勝解:一、三寶功德處;二、真實義處;三、諸佛菩薩大神力處;四、因處;五、果處;六、應得義處;七、自於彼義得方便處;八、一切所知所應行處。
論:「精進三種」等者。
按《瑜伽》第四十二,顯彼相云:云何菩薩擐甲精進?謂諸菩薩於發加行精進之前,其心勇悍,先擐誓甲。若我為脫一有情苦,以千大劫等一日夜,處那落迦不在餘趣,乃至菩薩經爾所時證得菩提,假使過此百千俱胝倍數時劫,方證菩提,我之勇悍亦無退屈。云何菩薩攝善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能為施等諸度加行成辨施等。又由此精進是能修證、能成菩提一切善法最勝因緣,餘則不爾。是故如來以種種門,稱讚精進能證菩提。云何菩薩饒益有情精進?謂此精進有十一種,如戒品說,彼說尸羅此說精進,如前已引。
論:「靜慮三」等者。
按瑜伽四十三。謂此靜慮略有二種。一者世間。二出世間。當知此二隨其所應。復有三種。一者若諸菩薩所有靜慮遠離一切分別。能生身心輕安。最極寂靜遠離憍舉。離諸愛味泯一切相。當知是名菩薩現法樂住靜慮。二者若諸菩薩所有靜慮。能引能住種種殊勝不可思議所有功德。當知是名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者饒益有情靜慮有十一種。如戒度引。又對法論第十二云。御眾業任持者。謂依止內證。故教授教戒所化有情。心未定者令其心定心。已定者令其解脫。由饒益有情靜慮所任持故。
論:「般若有三種」者。
按《瑜伽論》四十三云:惠有二種:一者、世間;二、出世間。此二略說復有三種:一者、若諸菩薩於離言說法無我性,或於真諦將欲覺寤,或於真諦正覺寤時,或於真諦覺寤已後,所有妙惠最勝寂靜明了現前,無有分別,離諸戲論;於一切法修平等性,入大總相;究達一切所知邊際,遠離二邊,順入中道,是名菩薩能於所知真實隨覺通達惠。二者、若諸菩薩於五明處,及於三聚決定善巧,謂於能引義利法聚,能引非義利法聚,能引非義利、非非義利法聚,皆如實知;於是八處所有妙惠善巧攝受,能速圓滿廣大資糧,速證菩提是名菩薩能於五明處、及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者、能作一切有情義利惠,有十一種,如前已具。
論:「方便善巧」等者。
按無性釋云:「若以前六波羅密多所集善根共諸有情,為欲饒益諸有情故,不捨有情,當知即是不捨生死。苦以此善迴求無上正等菩提,為證佛菩提故,當知即是希求涅槃。」《疏》引略也,當依此知。又《對法》十四有四善巧:一、成就有情善巧,謂四攝法,由攝受彼令處善巧;二、圓滿佛法善巧,謂惠波羅密;三、速證通惠善巧,謂日夜六時發露諸惡,隨喜功德,勸請諸佛迴向善根;四、道無斷善巧,謂無住涅槃。由此數數究竟無斷,周遍十方一切世界,隨所應化示現一切佛菩薩行。
論:「力有二種」者。
有云:思擇思惠,修習修惠。
若爾,後得何有思惠?唯無漏故。
答:有正思惟,名「思」何失?
論:「戒以受學等為體」等者。
又按文殊問經具明其相。今略引之。若以心分別人非人等男女非男女等。若受出世間菩薩戒而不起慈悲心。若他物起盜想。若起妄語心。並犯波羅夷。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樹葉皮汁以心欲取。若起歌舞作樂花香瓔珞想。若起高廣大床想。若起捉金銀珍寶想。並是菩薩僧伽婆尸沙。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剃身毛。若翦爪如初月形。若起此想。若起斬斫草木想。若起毀他名譽等想並犯偷蘭遮。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佛法僧物花香衣寶以脚踐踏。若佛塔若佛所行處。及菩提樹轉法輪處以脚踐踏。並犯波逸提。若不信者不堪得三乘。又若吐舌動眼毀諸威儀。起犯此想者犯突吉羅。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見他物他樂種種服翫。詐現求利及說人罪過若起此想犯波羅提舍。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
疏:「亦不隨眠流注相續」者。
問:世法有八,謂譽、利、稱、樂,及苦等四,何故不言譽等四耶?
答:譽等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言也。謂資具等性是壞法,復遇緣壞,名「壞法壞」。此猶質在,遇緣質盡,名「盡法盡」。
問:壞、盡二,與老、病、死三而有何別?
答:外、內有異,故分五種。
論:「此說自性」等者。
問:忍、精進等體非三業,如何今言說自性耶?
答:有義:實非自性,而作用中三業殊勝,於眷屬中對餘劣者假名自性。
詳曰:忍及精進必有三業,二行方成,故取三業亦何爽理?諸論多分說彼自性通三業故。
論:「安住最勝」等者。
按《對法》十一但有五種,《釋論》云:「『種性』者,謂菩薩法性。『願』者,謂菩提心。『意樂』者,謂悲導心。『事』者,謂捨諸所有。『自體』者,謂身、語、意業。」
論:「巧便最勝」者。
即當《攝論》無分別智所攝受也。無性釋云:謂三輪清淨,施者、受者、施物分別皆遠離故。
論:「由斯施等四句分別」者。
有三四句,如《疏》所明。又按《優婆塞戒經》廣作四句,施四句云:是施非度,謂聲聞、緣覺、凡夫、外道、初二僧祇菩薩等施;度而非施,謂餘五度;示度亦施,第三僧祇菩薩所施;非度非施,謂二乘等所修五度。餘度四句准此可量。
問:經、論何違?
答:經據任運進修,不退增勝名「度」;論依具相,通退、不退,加、無加行,以立「度」名。望義不同,故無違也。
論:「復次至相違障故」者。
按《攝論》第七云:成立對治所治障故,為欲對治不發趣因,故立施戒。不發趣因,謂著財位及著室家。為欲對治雖已發趣,復退還因,故立忍進。退還因者,謂處生死有情違犯所生眾苦,及於長時善品加行所生疲怠。為欲對治雖已發趣、不復退還而失壞因,故立定惠。失壞因者,謂諸散動及邪惡惠。如是成立對治所治障故,唯立六數。
論:「又施等三,增上生道」等者。
「增上生」者。
所招果體。「道」者是因。大財等果從因等起,名「增上生」。「決定勝」者,亦是果也,望前三果增上果體,後三果體而勝於彼,名「決定勝」。「道」者,因也。
論:「智助般若」等者。
又按《辨中邊論》障十度果,頌如《疏》引,長行釋云:此說十種波羅密多所得果障,以顯十種波羅密多自性之障。謂於布施說富貴障;於淨戒說善趣障;於安忍說不捨有情障;於精進說減過失、增功德障;於靜慮說令所化趣八法障;於般若說解脫障;於方便說施等善無窮盡障,由此迴向無上菩提,令施等善無窮盡故;於願說一切生中善無間轉障,由大願力攝受能順善法生故;於力說所作善得決定障,由思擇力及修習力能伏彼障,非彼伏故;於智說自、他受用法成就障,不如聞言而覺義故。
按《對法》云,由施串習捨施內外,不顧身命,棄大寶藏,受持禁戒。由護戒故,他所毀罵終不反報,遂能堪忍。以能堪忍寒、熱等苦,加行不息,發勤精進。精進方便,證究竟果,成滿靜慮。靜慮滿已,證得出世究竟大惠。復次前前後後所持,由具尸羅施得清淨;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具尸羅不為惱害;由忍力故,戒得清淨;由能忍受他不饒益,終不毀犯所學處故;由精進故,忍得清淨;由勇猛力,久處生死不以為難,能受眾生違逆等苦;由靜慮故,精進清淨;由喜、樂俱,能勤修習一切善法無休息故;由具惠故,靜慮清淨。若由無量門數數觀諸法,能證內寂靜,增長三摩地。《瑜伽》、《攝論》與《對法論》初復次同,故不引也。
疏:「最勝所作」等者。
按彼論解云:「一切佛菩薩所為所到故。」有釋:最勝所作是佛所作。最勝所至,十地菩薩之所至也。
詳曰:佛及菩薩俱作、俱至,或佛所至、菩薩所作,亦應無失。
疏:「安住佛性」者。
佛性正是彼岸之體。由能安住名之為到。又彼岸者總攝大乘出世教、理、行、果四也。佛性即是理所攝也。或通於果。
疏:「又『波羅』是所知」等者。
此非《對法》文,乃是疏主釋彼論也。
疏:「合有六解」者。
「六」字應錯,合為「五」字。一、《瑜伽》五緣;二、十二最勝;三、最勝所作等,《疏》云「『波羅』,所至義」等者,此是疏主釋彼論中「所作」、「所至」,非是《論》文;四、所知彼岸等;五、濟度自、他等。或「『波羅』是所知義」等,此為一解,「六」字不錯。又按智度論復有三釋。一云度慳貪等諸煩惱海至究竟故名到彼岸。即以六障而為此岸。六度為彼岸。二云此岸是世間。彼岸是涅槃。即以生死、涅槃二種為此彼岸。三云有無等境名為此岸。知有無智名到彼岸。即以分別有相、無相名此、彼岸。
疏:「釋別名」者。
按《攝論》第七云:「又能息滅惡戒、惡趣,及能取得善趣等持,故名為戒。又能滅盡忿怒怨讎,及能善住自他安隱,故名為忍。又能遠離所有懈怠、惡不善法,及能出生無量善法令其增長,故名精進。又能消除所有散動,及能引得內心安住,故名靜慮。」施、惠如《疏》引。
疏:「由大施」等者。
按彼論云:「大施者,盡捨一切內外事故,長時施故。離過者,遠離不平等追求等過故。離垢者,永斷一切所治慳故。」
釋曰:離非法貪亦離過也,餘之五度各亦有三,義意易知,《論》指不作。又云。能令諸根永寂靜故。能起清淨諸善趣故。能為清淨所依處故。說名為戒。隨其次第護諸根門。往善趣因涅槃所依。遠離一切忿勢灰故。遠離不捨怨害心故。顯發損者常安隱故。說名為忍。怨害心者。謂起報怨心。不捨者。謂不棄此心。能壞怨心名為損者。顯此無畏故名顯發損者常安隱。故損害生長作用相應故名精進。損害作用相應者。謂前二正斷。以能損害不善法故。生長作用相應者。謂後二正斷。以能生長諸善法故。能持能息能靜能調。又能引發故名靜慮。能持者。謂於境繫心。能息者。謂息諸散亂。能靜者。謂令心寂靜。能調者。謂制伏諸纏。能引發者。謂能引發自在作用。施惠兩文如疏已引。其施中云。能捨施等者。捨謂棄捨。除斷之義。為由施故能斷施人當來貧苦。復由施故能除受人現生遺乏逼迫熱惱。又惠度者。彼論釋云。他所發者。謂從他言音所生。及如理作意相應。惠內證者。謂出世間惠。種別者謂出世間後所得惠。得寂靜者。謂修道中治煩惱惠。勝德者。謂能引發勝功德惠。
論:「依止意樂修」者。
按《對法論》有六意樂:謂諸菩薩以殑伽沙界滿中七寶,又殑伽沙等身命剎那頃,或經殑伽沙等大劫,施一有情乃至一切,皆令彼於菩提速成修行。如是差別施時,菩薩意樂猶不厭足,名無厭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展轉相續,無一剎那有退、有斷,乃至菩提,名廣大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於施所攝諸有情所,生大歡喜,名歡喜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觀施所攝一切有情,於我己身有大恩德,不見已身於彼有恩,由資助我三菩提故,名恩德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雖於無量諸有情所興大施福,而不希報恩當來異熟,名無染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所得異熟施諸有情,不自為己,又以此福共諸有情迴向菩提,名善好意樂。餘度准知。
疏:「四依止方便修亦有三種」者。
即觀三輪以為三也。
論:「此十攝者」等者。
按《攝論本》云:「世尊於此一切六種波羅密多,或有處所以施聲等說」者,釋曰:經中有處以一施言攝干六度,「戒」等之聲亦復如是。無性釋曰:謂於一切修加行中,即有一切更互相助。謂修施時禁防忍受,策勵專心,能善巧知業果相屬,如是施中即有餘轉。若修戒時遠離慳悋、忿恚、懈怠、散動、邪見,如是戒中即有餘轉。修習所餘亦如是說。
論:「依修前行至應作四句」者。
汎爾決擇問答諸法,而有寬、狹差別不同。由斯《對法》第十五中,明其一行、順前、順後,二、三、四等諸句數也。故彼論云:一行者,即問論法,謂以一法與餘法一一互相問已,除此法更以第二法與餘法互相問,如是一一問一切法。今有問言:若成就眼處亦色處耶?設成就色處亦眼處耶?應順前句答,餘句相望問答順前、後及以四句,如理應思。如是次第,一一漸咸,如理應說。順前句者,謂於諸法中隨取二法更互相問,依止前法以答所問。如有問言:若智亦所知耶?設所知亦智耶?此應作順前句答。諸智亦所知,有所知非智,謂餘法。順後句者,謂即二法展轉相問,依止後法以答所問。如有問言:若所取亦能取耶?設能取亦所取耶?此應作順後句答。諸能取亦所取,有所取非能取,謂色等五境及法處除相應。二句者,謂於所問應二句答,不得有餘。如有依蘊建立依界建立,而發問言:若蘊數亦界數耶?設界數亦蘊數耶?此應作二句答。或蘊數非界數,謂色蘊、識蘊,何以故?無有一界全攝色蘊相;或全攝識蘊相故;或界數非蘊數,謂法界。三句者,謂於所問唯三句答。如有問言:若蘊數亦處數耶?設處數亦蘊數耶?此應三句答。或蘊數非處數,謂色蘊;或處數非蘊數,謂法處;或蘊數亦處數,謂識蘊意處。俱非者,於蘊、處中決定不有。四句者,謂於所問作四句答。如有問言:若成就眼根亦耳根耶?設成就耳根亦眼根耶?應四句答:初句謂聾者,眼根已生不捨;第二句謂盲者,耳根已生不捨;第三句謂眼、耳根已生不捨;第四句除上爾所相。述可句者,謂於所問順爾而答,以如是言述可所問。如有問言:諸無常者皆是行耶?設當是行皆無常耶?應述可答所問如是。遮止句者,謂於所問不爾而答,以不爾言遮止所問。如有問言:蘊外諸行幾諦攝耶?應遮止答:蘊外無行。
疏:「此依始業地」等者。
由依始業地人,故順後句答。若依串習,六皆頓修,皆互相攝。
論:「若依純雜」等者。
《對法》十二兩種四句,初四如《疏》,第二四云:復次,一切行施皆能生施波羅密多種類福耶?此應作四句:初句謂所行施不迴向大菩提;第二句謂於施波羅密多勸勵讚美,隨喜慶悅;第三句謂所行施迴向大菩提;第四句謂除上爾所相,惠等亦爾。四句應思。
釋曰:初句行施,非生波羅密多類福;第二句生波羅密多種類之福,而非行施;三、四可知。又按《攝論》第七《無性釋》,彼相攝義云:「是其相故者,是攝體相,謂此施等與彼施等更互相攝。是隨順故者,是攝隨順信等善法,施等善心彼所修故,於施等中彼隨轉故,信等即是諸善大地及念住等菩提分法。是等流故者,是攝等流,謂無諍等及十力等,是到彼岸等流果故。」
論:「此十果」等者。
按《瑜伽》七十八云:一切波羅密多何果異熟?當知此亦略有六種:一者、得大財富;二者、往生善趣;三者、無怨、無壞,多諸喜樂;四者、為眾生主;五者、身無惱害;六者、有大宗業。且就異熟一果以明,不障得餘。又按《攝論無性釋》云:富貴攝者,是施所得勝利。大生攝者,是戒所得勝利,勝善趣攝,故名「大生」。大朋大屬攝者,是忍所得勝利。「朋」謂親族,「屬」謂奴婢。廣大事業加行成就攝者,謂勤所得勝利。「廣大事業」,謂輪王等。於中策勵,名為「加行」。所作皆辨,故名「成就」。無諸惱害、性薄塵垢攝者,是靜慮所得勝利。由靜慮故,感此威力,善知一切。五明處攝者,是惠所得勝利。
論:「此與二乘有共不共」等者。
攝論第七有四殊勝。明與二乘而有差別。無性釋云。差別殊勝。謂諸菩薩具三種戒。聲聞乘等唯有一種律儀尸羅。是故菩薩望彼殊勝。餘三殊勝准此應知。如疏略引。
論:「定學有四」等者。
《疏》判此定非地前得。有義彈云:亦未可依。雖復勝定多依第四,亦有通依餘地生故。又不可以二乘不得證是無漏,地前菩薩所有修行亦非二乘所知境故。戒及惠學並通地前,何故定學唯說地上?故通地前以之勝也。
詳曰:《疏》意不說所言定學唯取無漏,但顯《論》中所舉四定非地前相。又二乘不知通漏、無漏,今但以彼不知之義證定無漏,非言有漏即彼皆知。又按《攝論》明定差別,後四差別謂對治、堪能、引發、作業;若非無漏,何有此能?故知彼論據無漏定,此所舉定同彼何建?又復三學隨據一說,何要責之一等?
疏:「又能引發十難行」者。
按彼論云:一、自誓難行,誓受無上菩提願故;二、不退難行,生死眾苦不能退故;三、不背難行,一切有情雖行邪行而不棄故;四、現前難行,怨有情所現作一切饒益事故;五、不染難行,生在世間,不為世法所染污故;六、勝解難行,於大乘中深生信解故;七、通達難行,具能通達補特伽羅、法無我故;八、隨覺難行,於諸如來所說甚深祕密言詞能隨覺故;九、不離不染難行,不捨生死而不染故;十、加行難行,能修諸佛安住解脫,一切障礙窮生死際不作功用,常起一切有情一切義利行故。
論:「此三自性」等者。
《攝論》第八有十六門今略引云:「此中無分別智離五種相以為自性。」本論如《疏》。無性釋云:若無作意是無分別智,熟眠、醉等應成無分別智。若過尋伺地是無分別智,第二靜慮已上諸地一切異生及聲聞等,應成無分別智。若想受滅是無分別智,此智體相難可成立,無想等中離心無有諸心法故。若如其色是無分別智,應不得成無分別智,譬如大種所造色故。若於真義異相計度是無分別智,此智不成無分別性,以於真義異相計度,言此是真、是無分別,有分別故。二、智所依者,謂無分別智所依非心、非思義故,亦非非心為所依止,心種類故。以心為因,數習勢力,引得此位,名「心種類」。此即顯示智所依心,出過一切思量分別。
釋曰:「心」言通目思、非思量,外又偏以思量心難。答中據彼二種心故,言不依依。智所依心雖無分別,是前無間心之種類,亦得名心。餘如《疏》引。三、智因緣;四、智所緣;五、智行相,皆如《疏》引。六、智所住持者,謂無分別後得智中所得種種菩薩諸行,此行皆以智為所依。七、無分別智誰為助伴,若唯有一應無所能者,謂前五度分為二道:初四資糧道,後一依止道,為能助伴。八、無分別智當於何處感異熟果者,謂於諸佛變化、受用二身會中,此非異熟因,能治彼故;即增上果假名異熟,由此資熏餘有漏業,令感異熟,故立此名。九、無分別智誰為等流者,謂前前生中無分別智,後後生處展轉增勝,是等流果。十、無分別智出離云何者,謂初極喜地入見道時,見一切地無分別理,初得出離,後修道位諸地方成。十一、無分別智誰為究竟者,謂初地中雖得三身而未清淨,至第十地乃得清淨,方名究竟。十二、無分別智如何、從何、由何無染者,謂如虛空從種種極惡,由信惠解以為因故,而得無染。十三、加行、根本、後得三種無分別智有差別者,頌曰:如瘂求受義,如瘂正受義,如非瘂受義;如愚求受義,如愚正受義,如非愚受義;如五求受義,如五正受義;如末那受義,如未解於論,求論受法義;次第譬三智,應知加行等。「義」謂境義:初未受、未說;次受、未說;後受亦說。「五識」等者。
約無分別有分別明。「求論」等者。
據求溫習通達以辨。意識依意,名為「末那」。十四、根本、後得二智差別者,頌曰:如人正閉目,是無分別智,即彼復開目,後得智亦爾。十五、無分別智云何能作利有情事者,頌曰:如末尼天樂,無思成自事,種種佛事成,常離思亦爾。十六、無分別智為緣分別依他起性,為緣餘境自體亦爾?為智、非智?若緣依他,云何得成無分別智?若緣餘境,餘境定無,當何所緣?是智,應有所知;非智,云何名無分別智者?謂無分別智不緣依他,無分別故;亦不緣餘,緣此分別法性為境,法與法性非一、異等。是故此智不可定說緣分別境、非分別境,自體亦爾。不可說言決定是智,如加行、後得無分別故,亦非非智以加行智為先因故。此智與境無差別相,如空與空所有光明,是故此智成無分別。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者。
問:下明菩薩一一剎那四道具有,如何今言見道等中無加行耶?
答:若加行道,通漏、無漏;加行智者唯是漏攝,故不為例。或加行智亦通無漏,今依漏說,亦不相違。
論:「八地已去至現唯無漏」者。
問:八地已上,五識中善亦非無漏,如何施等唯無漏耶?
答:五識中善既非增勝,非立為度,故不相違。
論:「此十義類差別無邊」等者。
按《瑜伽論》七十八中,廣有諸門,故指彼也。今略引云:「總說一切波羅密多清淨相者,當知七種:一者、菩薩於此諸法不求他知;二者、於此諸法見已,不生執著;三者、即於如是諸法不生疑惑:謂為能得大菩提不;四者、終不自讚毀他,有所輕蔑;五者、終不憍傲放逸;六者、終不少有所得便生喜足;七者、終不由此諸法於他發起嫉妬、慳吝。」又云:無染著性,無顧戀性,正迴向性,最為廣大。無罪過性、無分別性、無有染污,思擇所作,最為明盛。已入無退轉法地,名不可動。若十地攝佛地攝者,名最清淨。又云:「何因緣故,菩薩所得波羅密多諸可愛果及諸異熟,常無有盡?波羅密多亦無有盡?善男子!展轉相依,生起修習無間斷故。」又云:「當知一切波羅密多各有四種最勝威德:一者、於此波羅密多正修行時,能捨慳吝、犯戒、心憤、懈怠、散亂,見趣所治;二者、於此正修行時,能為無上正等菩提真實資糧;三者、於此正修行時,於現法中能自攝受,饒益有情;四者、於此正修行時,於未來世能得廣大無盡可愛諸果異熟。」又云:「當知一切波羅密多大悲為因,微妙可愛諸果異熟,饒益一切有情為,果圓滿無上廣大菩提為大義利。」又云:「以般若波羅蜜多能取諸法無自性性。」
論:「依彼種立異生性故」者。
問:若爾,如何下愚相即云執著我、法愚是畢生性障?豈此愚者唯約種談?
答:性狹、障寬。異生性障即通種、現,謂異生性及異生性種類現行,總合名為異生性障,故無違也。
疏:「六十六立五無記」者。
謂異熟等四,加自性一。自性體者,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諸有色處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污色處、聲處。
疏:「如實義至名為自相」者。
總明《因明》自、共二相。唯分別心安立等者,方名共相。若非安立,縱五蘊上空、無常等,皆名自相。一一各附自所依蘊,不通餘故。即無常等亦名實義,異彼分別心所立故。
問:經中二相其義云何?
答:五蘊等體,名為自相。蘊上無常、苦、無我等,名為共相。雖一一蘊無常等別,彼此相似以立共名,不說散心分別安立名共相也,故與因明所說不同。
問:初、後二師義何別耶?
答:大意是同,廣、略異耳。明經中意與前師同,唯敘《因明》有別前也。然《疏》中云「彼《因明論》」至「與此不同」者,並依《佛地》敘《因明論》二相之義。結與經別,經別之義同於初師,更不言也。故《佛地論》敘《因明》已,而總結云「此經不爾,故不相違。」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者。
問:若無間道不證滅者,何故說彼無分別智是緣理智?
答:所緣之理但名真如、不名擇滅,猶有麁重而未斷故。
若爾,斷惑證滅別者,如何下說菩薩利根剎那剎那斷惑證滅?
答:彼依異品相望而談。此約一品故不相例。
疏:「無間道麁至解脫得自在故」者。
有義釋云:無間道時伏受等種,解脫道位除彼麁重。
疏:「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等者。
詳曰:今助一釋:斷所知障亦得無為,如《顯揚》云想受、不動二無為者,若斷障得,擇滅所攝,彼障即是所知障攝。又此論下云:許無住處亦擇滅攝。經言三乘無差別等,而依離縛斷煩惱說,亦不相違。
論:「如入二定,說斷苦根」者。
即欲界中苦受所引不安隱性,名苦麁重。初定力微,未能發生殊勝喜樂及勝輕安,未遍適悅故,未能斷彼苦麁重。二定相違,故彼方斷。又《婆沙論》八十一云: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契經何故說第二定而滅苦耶?
答:依過對治故作是說,謂離欲染雖斷苦根,而未名為過苦對治。於初靜慮得離欲時,過苦對治,故說苦滅。苦對治者,謂初靜慮。廣如彼說。
論:「又十無明」等者。
按《攝論本》云:「以於十相所知法界,有十無明所治障住。」
釋曰:由彼十相所顯真如,名十相法界。又云:「應知如是無明,於聲聞等非染污,於諸菩薩是染污。」十無明名,一一如下《疏》中牒也。准此故知:異生性障非十無明,以異生性非無記故,非唯智障。
疏:「有或九故」者。
若初地中唯斷見惑,而更不斷修道惑等;修道但應有於九地,何故《論》說修道十地?
論:「四、微細障最下品」者。
具如《疏》辨。有義彈云:應說地地第九品攝,不應說為三品中下。
詳曰:見等餘惑第九品者,一切應是此微細障,是下品故。既有此濫,故《疏》三品遮簡尤善。
論:「二身見」者。
二釋如《疏》。有義:法執之中有我、我所二身見故。
詳曰:雖薩迦耶兼攝我所,觀今文勢,不取我所品。所以者何?
答:明二見已,既問寧知唯第六俱,既與第七相對問答,第七豈許有我所見?由此故《疏》第二解勝。
疏:「以十種方便智至入」者。
入第七地十方便智,彼廣不錄。
論:「入十地至及所含藏」者。
問:後後地中所有功德,前前地中頗亦得不?
答:「亦許得,故《瑜伽論》四十八云:如是所說後後住中支分功德,非前前住一切都無,然下品故,不隨其數。當知即彼展轉修習,成中上品。於餘後地證得成滿,方乃建立。」
論第十卷
疏:「此中意說已斷處故」者。
問:若約已斷煩惱亦應言如來位,若依正斷所知亦合在金剛心,何故不同?
答:《大論》二障據影略說,說彼二障一在金剛、一如來地,亦不相違。
論:「真見道中一切頓斷」者。
縱三心見道亦頓斷也。故《瑜伽論》五十九云:「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
疏:「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等者。
次第那含斷欲九品無間,皆依未至定起。
論:「通緣內外至有眾多故」者。
有義彈《疏》,而自釋云:今說通釋煩惱、所知六識俱者漸斷所以,如前第七雙釋二障頓斷所由,故知此文合解二障漸斷所以。不爾,煩惱如何不釋?
詳曰:第七二障頓斷無差,隣次雙明頓斷所以。六識二障前後別明,就煩惱中,小、大有異,小漸大頓。次明所知唯大唯漸,後方釋彼漸斷所以。文勢既隔,何得通釋煩惱漸因?又煩惱障菩薩頓斷文已自彰,「緣內、外」言,如何顯頓反明漸耶?由斯但辨所知漸由,示方隅爾。
論:「必各別起無間」等者。
問:四義云何?
答:按《對法論》第九說云:加行道者,謂由此道能捨煩惱。所以者何?由正修如是道時,能漸捨離各別上品等煩惱所生品類麁重,一分漸得轉依。無間道者,謂由此道,無間永斷煩惱,令無所餘。所以者何?由此道無間能永除遣此品煩惱所生品類麁重,令無有餘。又轉麁重依得無麁重。解脫道者,謂由此道,證斷煩惱所得解脫。所以者何?由此道能證煩惱永斷所得轉依故。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是名勝進。所以者何?為斷此品後餘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望此品勝,名勝進道。
釋曰:所斷麁重即惑種子,或無堪任。所言「轉依」即第八識,能離識上一分麁重,名之為「得」。或成實性亦為「轉依」,「得」義同前。
又按《俱舍》說云:無間道者,約斷惑得無能隔礙故。
釋曰:由斷惑得,令不至生,無有力能隔礙聖道,令不證滅,名無間道。
由解脫道已,至生相決定現起能證滅故。「已解脫惑得與離繫得俱時起故。」
釋曰:已解脫得與離繫得俱時而生,正證離繫果,故名「解脫」。猶如世間驅賊閉戶,故隨何品要俱二道。與大乘別,如前斷惑證滅別辨。
疏:「此依容預」,「不爾,便違《對法》」者。
容預勝進,而即別起。非容預者,以彼後品加行、無間、解脫三道為勝進道。《對法》說故,違意可知。
疏:「若別別斷至故具四道」者。
談體一智,據義不同,分為四道。容預、欣求即是勝進、加行義也。
疏:「即是別別望前有也」者。
此顯彼論據於菩薩別起道說,故言後三是前勝進,與此論別。
疏:「又云至即二乘」者。
復會《對法》,後明勝進依二乘說。按彼論云:又復棄捨斷煩惱加行,或勤方便思惟諸法,或勤加行安住諸法,或進修餘三摩鉢底諸所有道,名「勝進道」。《釋論》云:「又復」者,為顯餘義。捨斷煩惱諸加行道,但正思惟契經等法;或復於先所思、所證法中安住觀察;或復進入餘勝品定;諸如是等,名「勝進道」。
釋曰:明非斷惑諸勝進道,簡彼斷惑勝進道,故云「棄捨斷煩惱行」。餘文可量。
疏:「或總通三乘」者。
重明《對法》兩文皆通三乘說也。
疏:「今此既論至是前勝進」者。
顯此論說二乘勝進。言「或總」者,同彼《對法》後品三道,皆前勝進。
疏:「若不爾至勝進者故」者。
又顯此論或總、別言,不同《對法》望後品說。若不爾者,初品以後所有品道皆勝於前,此即無有不起若別、若總二勝進道。既不如是,明不同彼。或「總」言顯是不定也,義如《疏》辨;《對法》不言或總、別故,容有不起勝進道時。
疏:「得十意樂平等淨心」者。
按《十地論》第七,《經》云:一、過去佛平等染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心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道、非道智淨;八、行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淨。彼論解云:於平等中心得清淨,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即諸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也,佛法因此戒、定、智惠、化眾生成。戒即第四,定是第五,六、七、八,九總智淨攝。
釋曰:於三寶所離疑惑心,知佛所說道能出離,外道非道,不能出離。又謂我應斷下、中行,而為發起上妙聖行,如次是彼六、七、八相。
疏:「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者。
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
論:「八、不增減真如」等者。
如《疏》具辨《攝論》、《中邊》與此同、異。有義自釋,復彈《疏》云:初應正同世親所說,義無別故。無性後釋亦與此同,不可如《疏》說此、彼別。
詳曰:乍觀似同,窮理少異。《攝論》直據斷染得淨明無增減,此約離執明無增減,即同《中邊》。由證此如而離於執,不見一法而有增減,舉彼所見不增減法以顯真如。不增減之真如,依主釋也。以此而言,《疏》意遠矣。
論:「即此亦名相土自在」等者。
問:此相自在即中邊論四自在中無分別攝。何故此相名無分別。
答:無分別智之所起故從因為名。此論言相依果受稱。故不相違。
論:「有漏曾習」等者。
問:何以曾習不能斷惑?
答:言「曾習」者,是曾得也。此曾習道若能斷者,既應二障無始不成,以能治道先已起故。雖道曾得,而障不亡,故知曾習非能斷也。
疏:「然約緣縛至可說地斷」者。
顯所知障而不可說上、下自、他斷差別也,以非相應、所緣等縛,不同惑障。
疏:「此即在下斷上至非縛法故」者。
「此」言,即此所知障也。言「非潤生」、「非縛法」者,顯異煩惱,故在上、下隨斷下、上,理無有違。
疏:「又解至類亦應然」者。
類同煩惱,斷有次第。
疏:「即二障至各有四句」者。
以所知障類同煩惱斷有次第。故所知障六七相望亦成四句。四句作法同煩惱說。但易其名思可知也。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者。
問:無住涅槃菩薩證不?
答:傳有兩釋。一曰不得,此論說云出所知障而證得故。
若爾,《攝論》云何會耶?彼謂菩薩有無住故。
解云:無住涅槃由菩薩證,非彼已得。如修習位說得轉依,非已得故。二云許得,分斷所知所顯真如,悲、智依故。有義斷云:今依前解,說出煩惱得有餘依,要全出離,說出所知得無住處,明非因得。
詳曰:後釋為勝。言「出所知」而有二義:一者、全出名之為「出」,此舉勝者影顯菩薩,如有餘依舉二乘者,以顯於佛。二者、分、全俱名為「出」,亦如三乘見、修、無學三無漏道,俱名「出世」。由此有餘言「障永寂」,無住不爾,若要障盡,亦應同彼言「障永寂」。既不如之,故與前別,不可為例。又由悲智不住於二,所證之理名無住處。五地既斷背於生死樂涅槃愚,而由證彼無差別理,此豈不名無住之義?況乃《攝論》明言有也,豈隨己情強通聖教?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者。
按《勝鬘經》云:「阿羅漢、辟支佛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者,釋曰:明我生已盡,智不究竟,即知苦智。知苦智二:一、知分段;二、知變易。二乘斷初,未斷變易,故言「有生」。「有餘梵行成故不純」者,釋曰:梵行已立不究竟也,即證滅智。涅槃名梵,證梵之因,名為「梵行」。梵行有二:一、分段因盡顯有餘依,分段果盡顯無餘依;二、變易果盡顯無餘依,無漏依在顯有餘依。二乘定姓及不定姓,於前一中得有全分,不得第二。雖有所成,而為變易因果所雜,故名「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者,釋曰:所作已辦不究竟也,是修道智。修道有二:一、治分段;二、治變易。二乘但修分段對治,餘治未修,故事不究竟。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不度彼故,當有所斷」者,釋曰:不受後有不究竟也,是斷集智。所斷有二:一、分段因;二、變易因。二乘斷初第二因,名「不度彼」。不度彼故,當必須斷。「不斷彼故,去涅槃界遠」者,釋曰:由前四智皆不究竟,故去如來大涅槃遠。舉第四智,顯前三智。
論:「非擇滅攝,說暫離故」者。
疏:「對法至不可為難」者。
此遮伏難。伏難意云。按對法云。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種。謂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第苦樂非苦樂。當知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第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既云斷受得二無為。二無為者如何。不是擇滅攝耶。疏意釋者種斷現息俱名為斷。受等據現暫爾不行。若不爾者於擇滅中。何不攝彼不動、想受。既開不攝。明非擇也。
疏:「不同有漏」等者。
遮小宗救。小宗救云:汝大乘宗有漏斷惑,亦但非擇,何責我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答意易詳。
論:「攝觀無量」等者。
一釋如《疏》。有義:「觀」者,觀名,即念住等,此能任持念住觀故。《佛地論》說:若就麁相,妙觀察智攝四念住,觀察一切身、土等法。
詳曰:理既多途,二義俱得。
疏:「今說因果位通」者。
論:「此轉有漏八、七、六、五」等者。
問:《莊嚴論頌》云:八、七、五、六識,如次而得故。即轉五識得妙觀察,如何相違?
答:《佛地》第三有二師釋,正義同此。第二師云:轉第六識得成事作智,轉五現識得妙觀察。正義破云:此不應爾,非次第故。說法除疑周遍觀察,非五用故。
釋曰:彼第二師意同《莊嚴》,正義顯彼《莊嚴論》說非次第也,故不相違。
論:「智雖非識」等者。
《佛地》第三大意同之,稍廣此也,并顯相應總名為「智」。彼云:如是四智轉何法得?《攝大乘》說轉識蘊得,何故轉心而得心法?非得心法,四無漏心智相應故,假說名「智」。故《論》說言:問:正智當言實有、當言假有?
答:當言俱有。此中智是實有,若智眷屬諸心、心法,亦名為智,說之為假,故有二種。此中無漏心、心法等智為主故,皆說名「智」。轉識蘊依,得四無漏智相應心,謂大圓鏡心乃至成事作心。
疏:「何故第八至五識不爾」者。
此難初釋:何故因八緣於定色,定色引故,所變即屬法處定色,五識亦緣定色為質,所變即非法處色收?
疏:「五稱散、五常緣故」者。
此答辭也:一、性散動;二者、常緣五塵為境。不同第八,故所變色五塵中收。
論:「又此是常」等者。
有義論云:所依常者,謂所緣境,以境常故,假說智常。故《涅槃》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常故,諸佛亦常。「無斷、盡」言,總釋四智為常之義。相續無間,故名「無斷」;後際無故,故名「無盡」。不須別配三身說也。
論:「如是法身有三相別」者。
問:如是三身佛佛同體,常、無常耶?
答:自性身同,餘身義等,亦得名「同」。雖俱云「常」,常有差別也。故《莊嚴論》云:彼三種身,一切諸佛皆悉平等。由依故,一切諸佛自性身平等,法界無別故。由心故,一切諸佛色身平等,佛心無別故。由業故,一切諸佛化身平等。同一所化故,一切諸佛悉同常住。由自性常故,一切諸佛自性身常,畢竟無漏故。由無間常故,一切諸佛色身常住,說法無斷絕故。由相續常故,一切諸佛化身常住,雖於此滅復彼現故。
論:「二、他受用,由平等示現」等者。
傳有三釋:一云觀察擊發平等,故示現之;二云平等擊圓鏡智而令示現,從彼能擊,說平等現;三云平等自能示現,不假他擊,亦不擊他。
詳曰:後釋為正,既自在智非唯根本,現身、土相,何理不能?第二理通,鏡智本故。初釋非也。
論:「三變化身至諸利樂事」等者。
問:《瑜伽論》七十九云地前菩薩不生淨土,《攝論》亦云生淨土者是別時意。如何今云化居淨土為未登地菩薩等耶?
答:傳有兩釋:一云二乘異生亦生故,《觀經》等皆誠說故。《瑜伽》、《攝論》云不生者,據受用土,不遮化土。二云不生,《瑜伽》、《攝論》以自會故。又《大乘同性經》云:淨土成佛皆是受用身,穢土中者皆是化身。故知化身所居土者,不得名淨。此言淨土,據暫變說。即如《法華》三變淨方,《維摩》等同。
詳曰:今同前說,多經、論中說生淨故。《同性經》中,為對受用,化稱為穢,亦不相違。
論:「《論》說轉去阿賴耶識得自性」者。
《攝論本》云:應知法身由幾佛法之所攝持:一、由清淨,謂轉阿賴耶識得法身故。故知鏡智自性身攝。
論:「圓鏡智品至而證得故」者。
《攝論》第九無性釋云:「當知此中轉阿賴耶識故,得大圓鏡智。」
論:「說平等智」等者。
無性《攝論》第九云:轉染污末那故,得平等性智。由此安住無住涅槃,大慈大悲恒與相應,能隨所樂現佛影像。又云:「妙觀察智具足一切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寶藏,於大會中能現一切自在作用,能斷諸疑能雨法雨。」又云:成所作智普於十方一切世界能現變化,八相成道,能現住持一切有情利樂事故。
論:「然說轉去藏識至彼實性故」者。
按無性論第九說云:「以其法身體清淨故,淨誰轉誰而得清淨?為答此問,說如是言:轉阿賴耶識得法身故,由阿賴耶識執持一切雜染種子。對治起時,轉滅如是一切染種,轉得隨順一切無罪圓滿功德。譬如世間阿揭陀藥,能變有毒令成無毒,故說名『轉』。」
論:「平等智品至攝變化身」者。
問:按《佛地經》說,觀察智於大眾中雨大法雨,說法斷疑,故起化相屬何身耶?
答:依受用身為聖菩薩說法等者,他受用攝。依於化身,攝亦如之。
問:大圓鏡智緣餘二身所變之相,餘之三智緣自受用所變之相,各屬何身?
答:圓鏡智變餘二身、土所有相者,而有兩釋:一云亦是自受用攝,以極微細非彼境故,由斯二智自變二身,非擊第八而令現也;二云所變隨質,二身、土攝,若餘三智緣自身、土所變之相,自身土攝,非為他故。
論:「說圓鏡智是受用佛」者。
論:「三業化身」等者。
按《佛地經》云:「身、語、及心化,善巧方便業。」《論》第七云:此顯成所作智起三業化。由此智能善巧方便,能起身、語、心三業化。身化三種:一、自身相應,謂化自身為輪王等種種形類,及現種種諸本生事。二、他身相應,謂化魔王為佛身等,變舍利子為天女等,寄他身上示現種種變化形類。三、非身相應,謂現大地為七寶等,或現無量佛化身等,或放光明照無邊界。如是等類離自、他身,別變化作情、非情色種種形類,動地、放光、風香等事,皆為利樂諸有情故,一切皆名佛身化業。語業亦三:一、自身相應,謂佛自身化現梵音,遍告無邊諸世界等種種語業。二、他身相應,謂令聲聞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說大乘甚深法等。是故聲聞、諸菩薩等,說非己分甚深妙法,皆是如來變化所作,非彼自力。三、非身相應,謂化大海、草木等類乃至虛空,亦出音聲說大法等,如是皆名變化語業。心化唯二:一、自身相應,謂自心上化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二、他身相應,謂令他心亦現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相分似見分現。
問:云何不化非情,令心相現?
答:非情已是心等相分,云何復令有心相現?若心相現則名有情,非非情攝。是故化心但有二種。
問:既許化作非情色相,如化佛等;於此現心說非身化,斯有何失?
答:色有離質,化通非身;心法不然,無非身化。彼論復有異師說云:心不可化,但由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若加被他,令愚昧者解甚深法,令失念者得正憶念,名化他心。前為正義。
論:「謂自性身至離雜染」等者。
「離雜染」者。
顯不能起貪、恚等也。故《疏》依此不起貪等,云應木石以之為難,不難木石中之實性,實性亦是真如體故。有義云:然《疏》說法身轉依真如,順生無漏四智功德。有情身中當能順生故,亦得說具恒沙德。木石之性非現不順,當亦無有順生義故。又應正說木石之性即佛法身,法身真如體圓遍故。
詳曰:雖作此釋,非疏本意,本意如前。
論:「自受用身唯自利」者。
問:因自受用方有他化,復與有情不為障礙,為依增上。二義既具,何唯自利?
答:其自性身非唯二義,復是眾聖所證之境,自受用身非餘所知,故不為例。然實非無利他之義,望增勝義,故無有失。
論:「自性身、土」等者。
此明身、土諸佛同異,諸聖教中約義不同互有同異,皆不相違。且《莊嚴論》云:由依、心、業故,三身俱平等。
釋曰:彼三種身如其次第,一切諸佛悉皆平等。由依故,一切諸佛自性身平等,法界無別故;由心故,一切諸佛生身平等,佛心無別故;由業故,一切諸佛化身平等,同一所作故。若依《佛地》第七所明,三身諸佛各有同異。故彼論云:法身一切如來共有,故無差別;就能證因有差別故,假說差別。其餘二身各別因感,各別自性實有差別,但無別執。同處相似,利樂意樂,事業平等,說無差別。又按《攝論》,亦有同、異。彼第九云:「諸佛法身當言有異、當言無異?依止意樂業無別故,當言無異。」
釋曰:同《莊嚴論》。又:「無量佛身現等覺故,當言有異。」此顯法身約能證說,同《佛地論》。又云:無量依身差別轉故,當言有異。化身亦爾。即此論中約色身明,據有異說。
論:「餘二身、土有共、不共」等者。
《佛地》第七有三師說,此同第三,正義所論。彼論甚廣,今者略云:一切如來所化有情為共、不共?有義皆共,以一一佛皆度一切,福德、智惠一切平等,同為拔濟一切有情求菩提故,如說一佛所化有情即一切佛。有義不共,以佛所化諸有情類本相屬故,是故如來底沙佛時,曾與慈氏同為弟子。佛觀釋迦所化有情善根先熟,慈氏所化有情後熟,慈因先滿,釋迦後滿。入火光定,令釋迦歎,起先成佛。佛欲入滅,言所應度皆已度訖。又契經說:觀一所化,在有頂處化留一身,彼從彼沒來生此間,所留化身為說妙法,令成羅漢。如實義者,有共、不共。若所化生一向共者,何須多佛?一佛能化一切生故。若所化生一向不共,菩薩不應發弘誓願,歷事多佛,修學大乘,諸佛不應以已所化付屬後佛。
疏:「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者。
問:七地以前煩惱猶起,云何乃言「無煩惱穢」?
答:雖有煩惱,皆為利益,具無量德,故不為過,為能穢也。
疏:「本質通淨、穢」等者。
佛所變質似染名「穢」。
疏:「相名非順理故」等者。
此顯識相不必皆同之所以也。性、相順故,見、相同性。非相順者,即色、心等種種別故。
疏:「不可有漏同無漏難」者。
難云:無漏見、相善等種同生,有漏二分殊,性、種何不等?
答:繫、不繫殊,不可為難。
疏:「問至有漏無漏必同」者。
疏:「三身相對四句」等者。
按彼論云:如是三身有四分故,得為四句:「一、受用非變化,謂自利分實受用身。二、變化非受用,謂變化身,為化地前雜類生故。或麁、或妙、或令歡喜、或令怖畏,改轉不定,但名變化。不是受用不必令受現法樂故。三、亦受用亦變化,謂為地上菩薩所現種種化身,令諸菩薩受法樂故,隨時改轉不決定故。」又云:「或處說佛有二種身:一者、生身;二者、法身。若自性身、若實受用,俱名法身,諸功德法所依止故,諸功德法所集成故。若變化身、若他受用,俱名生身,隨眾所宜數現生故。」又云:又餘經說有十種佛:一、現等覺佛;二、弘誓願佛;三、業異熟佛;四、住持佛;五、變化佛;六、法界佛;七、心佛;八、定佛;九、本性佛;十、隨樂佛。前五世俗佛,後五勝義佛,隨其所應,三身所攝。
釋曰:化身現於樹下成道,名「現等覺」。以願乘通化一切生,名「弘誓願」。百劫修相,業感王宮相好之身,名「業異熟」。績素等像,名為「住持」。法身自體,名「法界佛」。第八無漏,名為「心佛」。大定之身,名「定佛」也。自受用身從本種性三劫修成,名「本性佛」。隨彼地上所樂不同,現身有異,名「隨樂佛」。前五是化及以住持,故名「世俗」。後五實身而殊勝故,名為「勝義」。初四化身,第五化像,第六法身,後四受用。
問:法中自性、差別可知,我二云何?
答:但總為我,名為「自性」。遍常等差,名為「差別」。即、離蘊等皆悉准知。亦即因明我為自性、差別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