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疏第七餘
論:「莊嚴論許心似二現」等者。
論:「他性相應非自性」者。
按《對法》云:同行相應者,謂心、心法於一所緣展轉同行,此相應復有多義,謂他性相應非己性;如心不與餘心相應,受不與受相應。《瑜伽》所明如前已引。
論:「又如何說至如與日光」等者。
按《楞伽經》第七云:心、心數法一時非前後;如日共光明一時而有,分別種種相。
疏:「彼計六識體一」等者。
有義彈云:此未必然,彼意但說同是了別,前後分位六識不同。
詳曰:識若有六,喻豈得成?所喻四蘊體計一故。若了別同,約位分六,體實別者,應所比蘊蘊義是同,約位分四,體應各別,同能喻識。由斯過故,故計體一,縱非本計,然為前難故轉計也,況復經論明一心詩。
疏:「經說燈明喻」者。
略有二釋,一云燈明及炷以喻同時心、心所法;二云如燃眾燈其明和合,諸心、心所和合亦爾。
詳曰:前釋為善,何以所然?《瑜伽論》云:又餘經說,如是諸法恒共和合,又佛世尊為欲成立此和合義說燈明喻。若如後解喻,有不遍,以燃燈事或一或多而不定故;燈明與炷必定相隨,和合義盡。
論:「緣謂作意等緣」者。
有義:然說取色必藉明者,依闇所障瓶瓦等說,理實暗色眼亦能見;又夜行類不藉明生,水行之類不待空發;又於瑠璃、頗眤迦等障色之中亦不藉空,天眼發識空、明不藉。
詳曰:或夜行等亦待明等,望於人等雖即是暗,對鵂鶹等何廢是明?如於一境四見異故,人觀瑠璃障外之色,要彼瑠璃而遠於眼方能見之;若近於眼中無空者亦不能見,以此而言還待於空。魚等類悉。
論:「謂五識身內依本識」等者。
問:今言內外依何義明?
答:有二釋,一云,約十二處,本識意處之所攝故名之為內,作意法處故名外也;二、唯第八識,若種若現生根本故,獨名為內,所餘諸緣非根本故,皆名為外。《論》依後說。
疏:「雖總言六遠三近一」者。
有二釋:一云,當地名近,異地名遠,眼、耳、身三下地法故;二云,先滅名遠,後滅名近,由生彼天四識不生,有前後故。前釋為正,本意顯彼所滅之識非皆當地,置遠近言。
論:「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
即《顯揚論》第一云:無想天者,謂先於此間得無想定,由此後生無想有情天處,不恒現行諸心、心法滅性。又《五蘊論》亦云不恒現行心、心法滅,《對法》亦同。
論:「必起潤生煩惱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迹;三、正知入胎結生,謂輪王;四、正知入住結生,謂獨覺;五、於一切位不失正念結生,謂諸菩薩;六、業所引發結生,謂除菩薩;七、智所引發結生,謂諸菩薩。」又《對法論》第五云:「中有初相續剎那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攝故。從此已後或善、不善、無記,隨其所應除彼沒心。」以中有沒心常是染污,故知中有而有心也。
疏:「非然即次至第一念心」者。
即本有初名第二念,對前生有得第二名,此顯所除。
疏:「不爾至有意故」者。
顯除所以,由彼卵生初在胎藏無意識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者。
問:彼天初生異熟六識,有、無二心何心能感?
答:招總別報名為行支,故感第八業而亦招彼也。若初六識是善等者,省斯問答。
問:准小乘宗彼沒生欲,欲有五趣生何趣耶?
答:按《婆沙論》總有三說,有說定生地獄,有說定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
論:「有義至究竟故」者。
准有宗義《順正理論》第十二說,通欲、色起。色界之中而有兩釋:一云,唯下三靜慮,非在第四,勿因與果極相隣逼;有說亦在第四靜慮,除無想天,已生彼天受彼果故。《俱舍論》同。《婆沙》一百五十二中有三說別,有說唯欲人心猛利有說力故。後之二說同《順正理》色界二義;《雜心論》說同《婆沙論》,初師所明。
疏:「雖知離染諸地皆然」等者。
此遮外難。外難意云:第四定中諸地皆同離遍淨染,退後重得第四定時,無想天染亦必離矣。後生何不即在彼天住下三處?疏答意云:若離染同令生彼者,若爾,彼天應無九處,離染同故;九處既差,明離染同,熏修而異,雖復重得第四靜慮,其無想定未暇熏修即便命終;生彼下三,竟有何失?
疏:「又解至說名為退」者。
問:豈離下染即得彼定?設爾何失?若爾,初得第四定時應得無想。
答:初得第四由未先得彼無想定,故假熏習後方得之;退由先得,故不相例。
問:退第四定後還作意,厭遍淨染方得引生;無想重得何即不爾?若亦須修未修,命謝生下三天,何理不許?
答:必於此生而能修成方命終故,故不生下。
問:《疏》二釋中何師為勝?
答:有義斷云,後解為勝,不明所以。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者。
按《瑜伽論》五十三云:「前無想定非學所入,亦非無學。何以故?此中無有惠現行故,此上有勝寂靜住及生故。又復此定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幻處故。」
釋曰:如求滅定起無漏惠,無想不爾,故云「無惠」。以滅盡定在無想上,名「此上有勝寂靜住」。上有無色四處可生,名為「生」也;或五淨居是聖生處,名為「生」也。如阿羅漢必依滅定證無餘依,無想不然,云「未證得諸勝善法」。或入滅盡前方便中入色、無色諸有漏定,名「證善法」,無想不爾。由此多因,故聖不入。
論:「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滅」者。
《顯揚》第一云:不恒現行諸心、心法,及恒行一分諸心、心法滅。《對法》第一,五蘊等同,與唯識別,如《疏》所辨。
論:「此定初修」等者。
七地已前二乘等得名為初也,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復次,云何超越入諸等至,謂即於已得圓滿清白故,從初靜慮無間超入第三靜慮,第三無間超入空無邊處,空處無間超入無所有處,乃至逆超亦爾,以極遠故無有能超第三等至,唯除如來及出第二阿僧企耶諸大菩薩,彼隨所欲入諸定故。」
釋曰:言清白者,顯超加行而離染等。無超第三者,明無超二能至第三,餘文可悉。而《疏》云唯得超一地無漏入故者,未自在者依《瑜伽論》唯超一地,故超越者將入滅定,而從初禪漸次超一至無所有,而超非想入於滅定,名超一地。
若爾,如何言依非想而入滅定?
答:依非超說,依非想種,兩釋如《疏》。
論:「遊觀無漏」者。
有義:《疏》簡本智;今解通簡根本、後得,後得之中亦有斷道故;遊觀者簡根本全、後得斷道。又根本智亦有遊觀,若言無者,豈根本心皆能斷惑?如無學者不斷惑故。八地已去純無漏心,豈念念中皆能斷惑,故今說者根本、後得俱有遊觀,為加行入亦無違也。諸論皆云有二緣故,然初修者可唯後得。
詳曰:今依教理取疏為正,且遊觀名非不斷惑獨得,其稱設然,何失?若爾,佛位應唯遊觀,不斷惑故。由此故知,若不斷惑及不觀理,總名遊觀,故佛位中有非遊觀。遊觀既非根本智攝,明定加行必後得智;設根本智為加行引,復有何失?
答:既云加行,本智何得有加行相?縱至佛果雖任運起,亦必須依滅盡相入,觀滅盡相非本智用;不爾,二因顯不盡失。若云二因據因位說,亦為不可,果位滅定教何不論?亦無文斷二唯因位,緣滅盡相任運者,依通果何失?若云依彼滅盡相者即是本智,此亦不然,《瑟恥羅經》云「正思惟無相界」故,正思惟者,諸文皆說是後得智,況此下云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何得隨情而強會耶?由斯理准唯依後得為加行也。
問:有頂既無根本之智,云何得有後得智耶?
答:有三釋,一云,無所有處根本智引;二云,初靜慮中根本智後;三云,後智本智後生。若不證正不了俗故,非要隣次後生方是,由此彼處有後得智,智者當思。又按《瑜伽》第十二中依二因入,即彼論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
答:若諸聖者已離無所有處欲,或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於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於定。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定者,謂於此上心深生厭捨。非想非非想處進趣所緣皆滅盡,故心便寂滅。依滅盡相而入定者,亦復如是。
釋曰:緣非非想心、心所法生厭離心而入彼定,此依初修;依滅盡者,即任運緣非非想處心、心所法生厭離等,與前相似,云「亦如是」,此依久習。又釋初緣有為行厭捨想心,後緣無為行厭捨想心;厭捨義同,云「亦如是」,亦約初久二修別也。
疏:「以下品有心勝」者。
「勝」字疑誤,合為「緣」字。無心用彼,有心為緣而後方起。又語亦略,思之可悉。
疏:「體即無漏種」者。
依無漏種之所立,故名無漏種。
疏:「非相應」者。
非心、心所故非相應。
論:「已得自在」等者。
問:准大般若超等至者欲界等心,而能入出滅盡定等,《瑜伽》十二,八地已去及於如來方能超定,八地已去意純無漏,云何得起欲界心耶?
答:正會如《疏》。復有說云:經中既云起欲界心,明知八地得起有漏而言無漏,依多分說。
詳曰:若八地去許第六識起有漏者,即第七識我執乃行,如何《瑜伽》言「八地等唯成轉識,不成賴耶」?若據多分,二乘無學應亦同之,同一句故。又《大般若》云「不退位得漏盡通」,以彼諸漏永不起故。若許更起,豈不違經?若據多分,即第七地應名漏盡及捨賴耶,多不起故。若云第七方八不及,亦應第八不如後地,應第九等方名捨執得漏盡通。若云第八是不退,故七不例者,既齊容有我執等行,亦應同七,不名不退。若依勝劣還第九等合名不退,由此定知不起有漏。《疏》會為善,今助一釋,《大般若》言「起欲界心」,通實及似;彼經但言菩薩能超諸等至等,不言唯是不退位故,故通諸地皆能超定,隨應真、似。《瑜伽》且據唯無漏者自在人說,亦不相違欲界心。
問:心、心所法界繫自別,准何得知而似於彼便立彼名?
答:按《瑜伽論》六十九云:「又從欲界無記無間色界善心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即從色界善心無間此欲界無記心生。又說此心為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既云「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等」,云何得是「實欲界心」?實欲界心何須云「類非自性」耶?論既自釋是影像類非自性故,明變化心似欲名欲;不爾,云何言「影像類非自性」耶?此既色界似欲界,菩薩似欲名欲何失?
疏:「第二解至仍非想地為依」等者。
問:即無學等應恒住此,以非想種恒時有故。
答:曾得彼定後餘定心引無心位,方依彼種建立斯定,豈但有種即得定耶?
問:准超定者身中理有厭、不厭種,由初習時厭勞慮故,今依何立?
答:因位可通昔厭種立;果位不然,得勝捨劣無厭種故。
疏:「無進趣止息行相」者。
無進不同有學,無止不同無學。
疏:「不同餘種非止息故」者。
此釋外難。外難可悉,此談其定有止心等不起之能,名為不止息,不同無學學窮名止。
疏:「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無漏」者。
顯學、無學被法通局。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者。
問:七地以前未變易者,往還二界理教無遮,云何欲界不得後起?
答:且談二乘不據菩薩,由斯但引《鄔陀夷經》以之為證,《疏》據此理云「欲不起」。鄔陀夷事如《婆沙論》一百五十三云:「如契經說,尊者舍利子告苾芻眾言:『戒定惠具足者能數數入滅受想定,彼於現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命終起段食天生在意成天中,於彼復能數數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具壽鄔陀夷在彼會坐語尊者舍利子言:『彼苾芻生意成身天能數入出滅想受定,無有是處。』第二、第三亦如是說。佛告鄔陀夷:『汝以何等為意成天?豈不欲說非非想處為意成耶?』彼答:『如是!』世尊告曰:『汝是愚人,盲無惠眼,云何乃與上座苾芻共論甚深阿毘達磨?』」廣如彼說。
問:准所引經不言無色得起滅定,何為誠證?
答:由經隱祕大小乘解各有不同,取證亦別,故有宗云:意成天者是色界繫,故佛見訶沙彌所說;若經部計,通無色界中,無色界中亦起滅定。故《婆沙論》一百五十二云:「譬喻者說,戒定惠具由斯無色起。」無有失。有義:大乘者說,舍利子說色、無色界名意成天,皆得起定,故佛便訶鄔陀夷云:二果八地如身子說皆能現起,汝今云何將非想地為意成天而不起耶?故今引證無色起定。
詳曰:今觀論意引經證彼色、無色界是意成天,意成天成即得證彼無色入定證理云何?
答:若無色界非意成天,沙彌不合難舍利子,佛不應云:「汝豈不謂非非想處為意成耶?」准佛沙彌訶難之辭,明知先許意成天者,通無色界。次證定云:身子但言意成天者,即得重起;言不簡故,故通無色。若云:身子意談色界,此亦不然,文不言故。設縱爾者,文既不遮,明知彼意但一時爾。佛訶但云不得尊意,不云無色無得起義,由斯論主依文約理,引之為證。
疏:「非不定人至無餘地說」者。
按彼論云:如迴向菩提聲聞,由遇緣故乘無上乘而般涅槃,如是菩薩設為如來及諸菩薩之所棄捨,因棄捨故,若遭尤重求下劣乘般涅槃緣,應乘下乘而般涅槃;然無處無容諸佛菩薩如是放逸棄捨,於彼定無是處。
疏:「與定性人有何別」者。
若不定性永入無餘,與彼定性而有何別?
疏:「或此文與五十六別」等者。
五十六意據建立已一切皆起,此據少分,即彼論云:在聖相續通學、無學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現前故,此據未建立阿賴耶識教。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者。
有義:此依有頂善心等說,謂於有頂意識,麁動不能厭患制伏息滅,非謂制伏染心、心所;有頂染法全未伏斷,亦能現起滅盡定故,前論亦言:有頂上貪若伏若斷不決定故。又若依染即下八地見所斷全修斷迷理,異生有漏亦不伏故。
詳曰:本明滅定要斷見惑而方得起,故說異生不能伏滅見道煩惱,顯彼不得;今者乃云不伏彼善,說之何為?與論文意殊不相當。又辨見惑,如何以彼有頂修惑未滅為難,而細被之便成可咲?餘過思之。
疏:「有云至能入此定」者。
問:彼人意何?
答:滅盡定者三乘同得,法空智者唯大乘有,故不許之。
論:「唯不還至得此定故」者。
《攝論》第三云:又入滅定等言,除佛、獨覺、若阿羅漢、若不還果及不退位諸菩薩等,餘不能入。
論:「彼隨應生上八地」等者。
問:隨上八生,即顯不定得第四定,與《對法》論豈不相違?彼論第九作四句云:若已離色界欲者,一切皆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耶?設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者,一切已離色界欲耶!
答:此初句者,謂依未至定已離色界欲,而不能得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釋曰:即那含人而不得彼色、無色界根本定者,能離色欲而不能入無色定也。言無色界寂靜解脫即無色定,離苦、樂等得解脫名,非滅定也。第二句者,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恒現在前捨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釋曰:即那含人依六行道,欣上厭下得無色定不斷色染。勝進道者,即六行道;對前斷道得勝進名,然由能入無色解脫方入滅定。第三句者,謂即此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四句者,謂除上爾所相,答如《疏》中會,或唯識師云:我不以雜集之言以為定量,何得以彼而為難耶?
疏:「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者。
此難意云:不還伏現即以種潤,異生亦爾。何非種潤?設爾何過?
答:即無異生得生上失,以下地種而未斷故。
疏:「異生現行潤至應生上界」者。
其意難云:如言異生而以現潤,下雖有現不潤生上;聖言種潤,下雖有種不潤生上。答如《疏》明。有義:釋云,聖人種正潤,有種不上生;異生正潤惑,不伏不生上。分別起者及細俱生,非正潤惑故,雖不伏而得生上。全界煩惱能潤生者,若有正潤亦能潤生。無正潤者,餘即不能,無所助故。
詳曰:第六意識俱生我見相應貪等,豈非正潤?若言是者正潤惑在,云何言無故得生上?若言「不是便違諸教」,若云「雖是由闕餘」者,此即《疏》意,何煩更云:又不得言及細俱生非正潤也。
疏:「若伏下八地或五地」等者。
即前二師說伏八地、五地惑也,形滅定故並名為下。若伏八地二種無為,皆非擇滅;若伏五地唯想受滅,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擇滅所攝,下四地惑並皆斷故。《疏》文總也,應如此知。有疏本云「一地、五地」,「一」字錯也,合為「八」字,有依「一」字作多解釋有多過難,故「八」字正。
論:「說已入遠地菩薩」等者。
即《瑜伽論》六十二云:一切異生不能行故,唯除已入遠地菩薩。
論:「有從初地至皆入此定」者。
問:《對法》但云「永伏煩惱」,不言「起定」,此論指彼文何不同?
答:文雖不言,意必許起,何所以者?答煩惱未伏,定無由得;既一切惑永伏不行,何不能起?此論取彼論意,而言皆起此定,亦無爽矣。
論:「經說至滅盡定」者。
按《楞伽經》第七道品明前六地,第七地去,與二乘人所入滅定有差別也;故彼經云:「佛告大惠:『菩薩從初地乃至六地入滅盡定,聲聞、辟支佛亦入滅定。大惠!諸菩薩摩訶薩於七地中念念入滅盡定,以諸菩薩悉能遠離一切諸法有,無相故。大惠!聲聞、辟支佛不能念念入滅盡定,以聲聞、辟支佛緣有為行入滅盡定,隨在所取、能取境界,是故聲聞、辟支佛不能入七地中念念滅定。』」
疏:「雖瑜伽論至無違」者。
此言意云:取彼實緣無相界者不取其似,故除二乘,故與八十義不相違。菩薩、二乘雖俱後得,變有親疎,故分真似。今助一釋,七地以上緣無相界亦變相緣;不爾,便非依後得智而入滅定。然二乘者不能念念而入彼定,故名不共;按彼論云:於一切相不復思惟,唯正思惟真無相界,漸入滅定滅轉識等。次異熟識捨所依止,由異熟識無有取故,諸轉識等不復得生,唯餘清淨無為離垢真法界在。
問:既住無心,後何能出?
答:按《瑜伽論》第十二云:「問:入滅定時無有分別『我當入定,我當出定』,正在定時,心寂靜故遠離加行;將出定時,心先滅故亦無作意,云何能出?答:先於期心善修治故。若有諸行、諸狀、諸相能入於定,能出於定,於彼修習,極多修習,由修習故任運能入,任運能出。」
釋曰:由修習力雖無分別而能任運出入此定,先由修習有心定故,有諸行、相、狀入出於定,於有心定由多修習厭離加行,加行力故任運入出。
又釋此據自在,若未自在亦由期願而方出定。今觀此文通初、久習,言先期心是初業者,善修治故是久業者;下文但釋久習出定,闕初不云。
又十二云:出滅定時緣三種觸等,如《樞要》、《燈》,並已具釋,今依《婆沙》百五十三。
問:如是三觸有何差別?
彼有四說,第二說云:空是不動觸,無願是無所有觸,無相是無相觸,依三解脫以配三觸,餘繁不錄。
論:「悶絕」者。
悶有二種:一者悶觸;二、悶心所,由悶觸故引生心悶。《疏取》前義;有義取後,所以者何?既言悶觸起時唯有意識,明知即是意識,心聚名不共也;亦不可說雖觸引生非悶即心,眼由緣引尚別有體,悶由觸引心等不明名悶何失?下,無心悶不言由引及似彼者,一云,識聚不明之時名之為悶,非如眠有別心所法,故不言之;二云,義准知故,所以不說。
詳曰:觀乎有義引證為理,理恐未可。論但說云「悶觸起時唯有意識」;不言「意聚而是悶攝」,何以得證心聚為悶?以眠例者亦為不齊,如緣引眠,眠不引眠;如緣引悶,如何今悶更引心悶?又眠緣引立心所眠,緣引心悶亦應別立悶為心所;既不別立,何以得眠而為其例?不相似故。然《疏》本意顯悶不同眠,別有體,云悶非心,不障依於意識總聚而假立彼名心悶也。
疏:「以觸末摩」等者。
「末摩」,梵言,此云「死穴」,或云「死節」。《順正理論》第三十云:末摩無別物,身有異支節,觸便致死。
疏:「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等者。
即此唱文是第二解,以前論文是第一釋。
論:「又如浪像起一惑」等者。
又按瑜伽五十一。於一剎那而有四業。諸識不俱四業不立。故彼論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此所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是故一識於一剎那有如是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釋曰。器世界名器。五根、扶塵及種名為依。是識因緣增上依故。此二第八所緣之境。末那恒計第一為我名了別我。餘之六識各了自境名了別境。隨前四識有緣境能並名為業。其證意云。謂契經說第四了境一識現前。剎那剎那即四業轉。諸識不俱便違聖言四業轉義。
問:五位無心六識不有。如何剎那四業轉耶?
答:有第四業必四業俱。不言恒時皆四業並。故無其失。若恒時俱但前三業。
疏:「此中意起至復助五生」者。
五俱意識而有二義。一明了取。二能助五。若二眼識雖有明了。無助引生故不為例。如定意識雖實復明了不能助五。
疏:「理實俗真」者。
生起於下。第二俗等而對真等有四三二重數差別。
疏:「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者。
問:初解何別?
答:所變之用是依他起故與前別,此用實非見、相二分,依此二用計能、所取,方名二分。用是二分執所起處,二分之用,用名二分。
疏:「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者。
上言二分,安惠明餘不據佛說,佛無二分。下文明佛有二分者,護法適爾,非惠本意。
此《十地經》,無性《攝論》廣釋其意,《疏》中雖引隨文兼釋,初學難分,今更引之冀令易悟。
論云:唯有心者,心識是一,唯聲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法,由彼與心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若爾,滅定何故唯心?
釋曰:此經部難,若言有心定有心法,如何滅定唯有心王?經部滅定唯有心故。論是彼宗過,我大乘宗若處有心,必定亦有心相應法;若處無有心,相應法心亦定無,如是三界皆唯有心,此言顯示三界唯識。言三界者,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釋曰:舉欲界愛等色、無色二界愛結,無漏清昇,對彼有漏名之為隨。論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法,無有三界橫計所緣。此言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緣,由不為愛之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若爾,應說如是二界,無色界中經部唯有心、心法故。
釋曰:若以二智不執外境,二智所緣不離識故,唯識自成故不待說。無色,經部心不執外,彼界唯識不說應成,對彼應言二界唯識。
論:此難不然,識所取義皆無義故,非但色無說名唯識。
釋曰:但識所取心外之境,並皆是無,名為唯識;不唯色無得唯識名,論何者?
釋曰:外人問也,除色等外,何者更是識所取耶?
論: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
釋曰:此出色外所取之義。
論:經部諸師許無色界諸心、心法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
釋曰:敘彼計也,彼計虛空是無色相、無體實等,然此空者由心、心所破色觀空,虛空方顯,故心、心法是空所依。
論:恐彼執為非心、心法,故說三界皆唯有心。
釋曰:恐執虛空離心、心所,名非心法;或恐彼執能依空無,所依心法亦復不有,由斯故說三界唯心,披此觀《疏》,疏可悟矣。
論:「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
按《解深經》,慈氏菩薩問世尊:「諸毘鉢舍那三摩地所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當言無異?」「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世尊!若彼所行影像即與此心無有異者,云何此心還見此心?」「善男子!此中無有小法能見小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善男子!如依善瑩清淨鏡面,以質為緣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於影像,及謂離質別有所行影像如是顯現。此心生時相似,有異三摩地所行影像顯現。」「世尊!若諸有情自性而住,緣色等心所行影像,彼與此心亦無異耶?」「善男子!亦無有異,而諸愚夫由顛倒覺於諸影像,不能如實知唯是識,作顛倒解。」無性《攝論》第四釋云:三摩地者,是能令心住一境性,心法為體,此所緣境說名所行,本境名質,似彼現者說名影像,謂一切法作用作者皆不成故,名無小法能取小法。譬如依止自面等質,於鏡等中還見本質,由迷亂故,謂我見影由鏡等緣威力大故,雖無異影而似別有影像顯現,此心亦爾。
問:此鏡中像為有無耶?
答:有兩釋,一云:鏡中有別影像,眼識起時緣影而生;不爾,便應有見無相,喻不似法。又《攝論》等鏡像況依他,空花類遍計。又七十六云:如淨鏡,若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多影亦然。准此別有,但無實用,說離質無。攝影從質,云見自質。一云:離質無別影像,由迷亂故謂見影像。故《佛地論》第四說云:謂諸有情顛倒,執著影像熏習成就力故,鏡面為緣自識變異似面影現,由是世間起增上慢,謂我鏡中見其面影,以無別影鏡中生故。經但說言眾像顯現,不言生起。《佛地》第五言生起者,依現假說。又無性《攝論》第五說云: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於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又世親《攝論》亦第五云:譬如影像實無有義,即於本質起影像覺,然影像義無別可得。
詳曰:後釋為勝,會餘違文,具義《燈》辨,小乘同異如《瑜伽》鈔。
疏:「空定唯空」等者。
作觀行者而依空定,觀境皆空;若餘人等,即於其境而為其實,既互相違,明境隨心種種見別。
論:「二無所緣識智」者。
有義:應云無所緣識相智,無所緣相識得生故,文略不言,待今說故。
詳曰:意云無境而識得生,言無所緣顯境無矣,何繁相言?若言相者而是境相,故須置者四緣之中,亦應說云所緣緣相,相是境故。彼不言相得知是境,故此何須?又相亦名所緣相也。
論:若言無所緣相者,豈不濫彼相分無耶?有相濫失故無為善。但見前文有識相言,便謂第二亦合有相,二文全別不可例同。
疏:「應言境非真慮起」者。
有義:舊說緣無得起慮者亦無有失,但約本質說此言故,影像即心非所說故,舊義勝《疏》。
詳曰:若言緣無得起慮者,恐惑者言相無心生,故境非真便遣斯惑,何得非勝?又影像者,但不離心,如何得云即是心耶?
疏:「以是法故即有體法」者。
論云所緣法者,即是因法,既云所緣,必須有體,故所緣因除彼空花。疏云以是法者,以是法緣法也,省所緣言,但云是法。
疏:「又解除彼亦得」者。
因中應云除彼空花所緣法故,以言簡之亦無過也。
疏:「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者。
有義彈云:身不定難,如何得說通非情耶?若言情、非情境於多相續皆不定屬,說通非情;此亦不然,境通非情仍約有情,名不定故,故應思之。
詳曰:言四皆通,通定不定,或通有情;不云四種通情、非情,名皆通也。
論:「謂識所變至說為法空」者。
按《二十唯識論》云: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八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論:「是惡趣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
按《寶積經》云:一切諸見以空得脫,若起空見即不可除。
論:「亂相及亂體」等者。
《攝論》第四無性釋云:亂相許為似色變識,亂體許為非色變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其義相屬。若無似色所變因識,非色果識不應得有;似若無境,有境亦無。
釋曰:言順結等而釋外難,外難意云:准長行釋與彼頌文,何故不次?故答彼言約順結頌,取義相屬故,文隔越亦不相違,其文隔越對看可悉,先因後果名之為順。又云:似若無境,無似色境,有境亦無,能有彼境顛倒之心名為有境。
論:「現量證時不執外」等者。
依《二十論》通破正量及薩婆多,故彼論云: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餘時現覺應知亦爾,故彼引此為證不成。
釋曰:通破二宗。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釋曰:破正量部,以彼計境相續有故,故但破見。又剎那論者有此覺時,色等現境亦皆已滅,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釋曰:此破有宗,有宗境、識皆剎那滅。
疏:「後五識生何故執斷」者。
有何所以意執斷耶?執既不斷與五同緣,故知五俱第六意識有執無妨。
疏:「若小乘等難至不是破他」者。
本雖破他設他有難,此文即成顯正義也。
問:設他有難依五識說,何乃不破彼五識耶?
答:前已顯五不執為外,故不破之。有義彈云:《疏》說此但顯其正義,不是破他;今解破他者。
詳曰:《疏》意如前,非不破他。
問:何以得知《疏》亦破他?
答:《疏》既說云不可執為是實外色,若不破他而誠於誰云不可執?又,下方云若小乘等,若前不是破他說者,何乃中間言若等耶?以此而觀,《疏》意不唯明中自義,顯對他難理通辨正。思之!
論:「若覺時色」等者。
按《攝論》云:「若於覺時一切時處皆如夢等唯有識者,如從夢覺便覺夢中皆唯有識,覺時何故不如是轉?」
論:「要至覺時」等。
按《攝論》云:「真智覺時亦如是轉:如在夢中此覺不轉,從夢覺時此覺乃轉,如是未得真智覺時此覺不轉,得真智覺此覺乃轉。」又《二十唯識論》云:「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熟,如世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不能自知。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乃名真覺,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
疏:「彼間等流種」等者。
即彼第二而明等流異熟因處。
疏:「若前解」等者。
解等流中第一釋也。對彼等流二種之義以辨餘因。下疏准知。
疏:「若約後解等流果」等者。
後解等流種親生現亦等流果,故取作意種子望心為士用也。
疏:「若後解等流至亦增上」者。
亦等流果顯所生現望能生種有二果義。
論:「有展轉力」等者。
有義,今別敘難,難云:豈不由種生現對治方證離繫,何故不說?故論通也。
詳曰:種生能治望離繫果但為疎緣,與疏所敘對增上緣為難何別,云別敘難?請審披之。
疏:「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者。
不攝無漏有為果也。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者。
按《對法》云:當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種因相顯因緣義。具如彼辨,恐繁不錄。故《顯楊論》第十八中廣非有宗六因不得為因緣云:且同類因有三過失,若言同類之因名同類因,有已成過。何以故?若善等法善等體性前已成就,彼何用因?若言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是即無果,有不定過。何以故?不示其果,是誰因耶?又非決定因體同類,不相似法亦為因故。若言非同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是即言名有虛設過;同類因言無有所生,浪施設故。如是於餘四因三過,如理廣說。
問:與《攝大乘》豈不相違?彼許俱有是因緣故。
答:《顯揚》破彼現行相望俱有因義不同《攝論》,如前已會。
論:「淨居天上大自在宮」等者。
《十地論》云: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
釋曰:行滿今生即證佛果名為現報,以前諸行但為遠因,所以佛位不名後報。菩薩後身地前業感故名後報,聖者不造招後業故。後身菩薩名之為智,因智最勝以智標名,即此菩薩處彼天中名智處生。處謂安處,然自在宮諸教不同,如《燈》略辨,《瑜伽》、《對法》二鈔之中更當會釋。
論:「二乘迴趣」等者。
問:前三果迴趣大乘,為更經生方受變易?為不經生?
答:有經、不經而非一向,故《佛地論》第二云: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乃至成佛;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乃至成佛。
問:若經生者,如初果人要受七生,為不爾耶?餘問准此。
答:《佛地論》中但許經生不定生數,隨多小生未必具受。
答:《佛地論》云,經生伏惑而不言斷,故不取後所未得果。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者。
諸心相引具如《燈》辨,故此不云。
論:「初起無漏至唯欲界」者。
《顯楊》論證如下當引。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者。
具如《疏》明。有義:人物等質雖體是有,水鏡等法能帶己相然無彼質,水鏡亦有;彼質但能生鏡等影,不生鏡等。非但生影名之為緣,要生能照方名緣故,故質非是鏡等所慮,亦非所託,是故應以二義雙簡。
詳曰:理實慮託鏡望質無,然鏡中影非不由質,據此一邊云𨷂所慮,亦何爽也?或鏡等體不待質生,能照之用因所照顯;若無所照將對於誰得名能照?亦猶真性本自無為,要待惑亡果義方顯,鏡之能照類亦應然。據此義言有所託者,理亦應通,又《疏》云設本意可知。
疏:「親所緣」者。
即謂見分是帶己相者,相分名己,見分帶相名帶己相。
疏:「此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等者。
有義彈云:若爾,疎者應是相分之所緣緣;故應說云:親所緣緣己體之相,是能緣心親所帶故,彼疎所緣雖非親帶,然親所帶杖彼而生,與彼相似,展轉言之亦名所帶。所緣既爾,緣義亦然,親所帶相藉彼而生方起心等,故展轉說名之為緣,然親所緣非無帶彼疎所緣義。然今論文言「帶己相」,意顯能緣帶彼所緣己體相故。
詳曰:心帶境相據展轉言,非疏不許,故前疏云:緣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相應明心帶境。若云疏據親所緣者,在疏無文,又疏科云「初釋出體」,豈初段中疏主不許通疎親緣?以此故知,疏主許心帶境相也。今言影像是帶質者,帶謂狹帶親附之義。依此義言,云「相帶質」,見望本質隔相疎遠,故不言之。由斯前後望義不同,理無有失。今又解者,「帶」有二義:一、帶者,挾帶親附之義,能緣親附所緣之境而不相離,名為「挾帶」,而猶世言「身佩釰」矣;二、帶者,似也,能緣有似本質之相,相即相分,心質相離,名為「帶似」,亦若世言「面帶火」也。雖境望心近遠不同,然心對彼總得名帶,如次名為二所緣緣,心因親疎二境起故,故論總中言帶己相,心或相應不遮何相,別中方說能、所二緣不離、相離。由斯不假據展轉說方名為帶,智者思之。
論:「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
問:設種不等,變之何失?
答:他種為質,自種為影,若有多少,即有質影不同之失。若云:不同亦何失者?應亦青質而相是黃,種種之過。又變他種,應有聖凡雜亂之失。如凡第八緣聖無漏,凡應成聖,有無漏故;二乘聖等緣凡之種,應還成凡,具惑種故。若云:凡八不緣無漏;若爾,凡可無違,聖緣有漏成惑種過。
問:佛緣凡夫不成於凡,二乘緣凡何令起惑?
答:有漏第八變即有用,無漏第八但現彼影非皆有用,故不相例。
論:「能於餘法」等者。
除自已外與餘一切皆為其緣不同所緣。所緣緣者,唯對能緣以為緣故。
論:「生住成得四事別故」者。
按《顯揚論》第十八云:「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何法生耶?答:自種子為先;除所依種,外所餘若色、非色所依及業以為建立;伴及所緣境為和合故;如其所應,欲繫、色繫、無色繫及不繫諸法生。」《大論》同之。
所言住者,《對法》第五云:「任持增上者,謂風輪等於水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
釋曰:風輪、器世、大種、諸根為依,令彼水輪、有情、所造、諸識而得住故。
所言成者,具如疏引。所言得者,《顯揚》十八云:「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得何法耶?答:三乘種姓為先;內因力為建立;外因力為和合故;證得煩惱離繫涅槃。」此中內因力者,謂如理作意、小欲知足等內分善法,又得人身生在聖處諸根無缺無諸業障,於如來所具淨信心,如是等法是名「內因力」。外因力者,謂諸佛出世宣說妙法,住正法者共為伴侶,具悲信者以為施主,如是等法名「外因力」。
彼《顯揚論》又有作用,此論所無故,彼論云:問辭同前,答:自種為先,即彼前生為建立;彼生緣為和合故。自作業者,自所作用而得成辨;自所作業者,如眼之見業。如是所餘諸根,當知各別作業;又如地能持,水能爤火能燒,風能燥,如是等類是名外法各別作業。此論所無,會如本疏。
按《對法》第五,增上緣者有九增上,後六增上依彼二十二根建立。故彼論云:此後增上依二十二根建立。境界增上者,謂眼、耳、鼻、舌、身、意,由此增上力色等生故。產生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得入胎故。住持增上者,謂命根,由此增上力眾同分得住故。受用果增上者,謂苦、樂、憂、喜、捨根,依此能受愛、非愛異熟故。世間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信等五根,由此制伏諸煩惱故。出世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三無漏根,由此永害諸煩惱隨眠故。又云:云何根?幾是根?為何義故觀根耶?謂取境增上故,種族不斷增上故,眾同分住增上故,受用淨不淨業果增上故,世間離欲增上故,出世離欲增上故。是根所境增上者,謂眼等六,由此增上力於色等境心、心法轉故。種族不斷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子孫等胤流轉不絕故。餘如前說。為捨執著增上我故,故觀察根。
疏:「云俗家族」者。
男、女二根,餘頌配論義可知也。又《瑜伽論》五十七,有八復次廢立斯義,初同《對法》,餘七有別,恐煩不錄。
論:「除後剎那」等者。
如疏具明。諸論有違,《義燈》廣會,故此不云。
論:「近能引發根本位故」等者。
顯得無漏根名所以,或釋外難。外難意云:三根無漏,資糧、加行何得名為未知當知?故以引生遠資等釋。
論:「於此三位至為此根性」者。
問:菩薩要託第四靜慮,若據二乘三受不俱,如何此位得有九根?
答:通依三乘得有九根,不言九根而俱起也。
論:「加行等位至故多不說」者。
問:加行善根是色界法,離欲方得,云何此位猶有憂根。
答:決擇分善通依色界本地、近分。近分起者既未離欲得有憂「根」,固無有失。故按《對法》第十,本論說云「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見道十五心剎那所有諸根。釋論云: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定等地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捨。
疏:「然此無漏根通三界」等者。
生起下論。今按彼云,問:空無邊處地,幾根可得?
答:十一;識無邊處、無所有處地應知亦爾。
釋曰:信等五根、意捨命三、三無漏根,合為十一。論云,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
答:八。
釋曰:前十一根中除三無漏,三無漏無如此,下釋。此等皆約諸人容有現行而言,不依一切及種子說。凡無無漏,下界種子上身有故,不唯八等。論七根入無色等,如《義燈》釋。
論:「前三無色有勝見道」等者。
如疏具明。諸多同異,《燈》中亦辨。三類邊智,如前鈔說,故不重云。
疏:「唯得修修非行修修」者。
「得」謂所得,「修」謂熏修,由現道力令所得法種子增明故,所得法名之為修。「行」謂現行,「修」謂習學,亦名習修。
疏第八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終
論:「云何此依十五處立」者。
而有兩釋:一云,云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云此者,此前四緣。既云「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有差別,建立十因;云何此緣依處立因?有義斷云:後解為勝,依處差別立緣為因,非離緣外別有因也。十因既然依處亦爾,即開四緣為十五處,非離緣外別有依處,由此義顯開前四緣為十五處,約十五處義有差別。建立四緣以為十因,然開四緣為十五處,義准應爾非此有文。
詳曰:前勝,何所以者?下文別問四緣依處攝因等故,故下論云: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又前問已,即舉依處而辨十因以答其問,不言四緣,以此而言故前義勝。若取後者,後文更問,一何繁重;前文不答,何乃闕乎。今又釋云:此言雙此四緣、十因,云何四緣及以十因俱依依處?下答先辨十因依處,後明緣依,明緣依中,以隔十因文勢遠故,故更問起,亦不相違。
疏:「然依者於義俱第七轉聲」者。
略為二釋:一云,「依」、「於」俱第七轉。疏云「者」、「義」是助辭矣;非說依者是彼於義。依若於義,云何得言俱第七轉?體無二故,不可言俱。二云,「依」、「於」有同有別,如「根」、「境」者,「依」、「於」不同,言「依」語處立隨說因「依即於義」,今依彼因云「依於義」,對「依」、「於」名云俱第七,更思。
論:「謂法名想所起語性」者。
此《瑜伽論》三十八文,具如疏引。今略釋云:法謂一切有為、無為繫、不繫等,為因起言並名為法。名謂法名,由聞諸法種種名已,或自據教尋名、句、文而起於想,取境分齊善、惡等已,方起言說。亦依文、句而起於想,舉初攝餘,但云名也。
問:論說尋、伺名語遍行,云何由想方起言耶?
答:取境分齊方發於言,實由於想緣彼法義而起於語,亦賴尋、伺。今據取境起言之由,但說於想。又復語因而有通局,親疎兩別;尋、伺雖親不遍佛有,想因雖疎為通因果,所以言也。
疏:「但以三相及得例難」等者。
其例意云,彼得及相是依法立,隨所依法以判於性,名等亦然。何不隨聲通於善、惡?
疏:「不可言共至不同名」等者。
此牒外救,外救意云:得及生等為所依法俱有因義,名等不爾,何得相例?
疏:「大乘共有因」等者。
此破救意,顯大乘因不唯得等,不可以爾自宗義救。
問:因本質聲可唯無記,以因第八唯無記故。若杖他變相分之聲,其性是何?
答:可通於善,如以善心聽佛說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聲善,無失;因聲無記據本質說,相分名等隨所依聲亦通善也。
疏:「不是異體依體立義」者。
語依是體,說因是義,由語體上有能詮義,即以語依而為說因,不同眼識依根別有,不同得等依法假施。
問:以語依義為隨說因,如何而言語依即是隨說因體,持業釋耶?
答:義不離體,持業何違?
疏:「若爾,即以言說為果」者。
設爾何失?
答:便違語依即說因義。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等者。
二論不同,具如疏會。有義:疏說論文雖無會者,此不應理,即此文中正是解釋相違義故。又助論主別立道理,〈菩薩地〉說三種十因,《對法論》說即顯初因,性唯是染。
詳曰:論中何有以能詮、所詮、生起次第會違之處,據論無此言論無會,何有非理?又疏會云:《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因果,而隱不云言助論主別立道理,依初染因,一何蔽人,彰自甚乎!
問:此文若非會相違者,因何而致?復云何科此會相違?
答:但顯彼文以隨說因為語依處,明論意別云會違也,無能、所,詮、相生義會;云論無會亦無過也。
問:三性隨說因義云何?
答:披《瑜伽論》三十八云:「謂於世間種種稼穡,墮諸穀數世資生物,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穀麥等,即此望彼種種稼穡為隨說因。又於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無明行識,廣說乃至憂苦擾惱,即此望彼諸雜染法為隨說因。又於一切清淨品法及滅涅槃,所有種種名想言說,即此望彼諸清淨法為隨說因。
論:「領受依處」者。
領謂領納,受謂攝受,謂能所受俱名領受,即領受處立觀待因。觀待因者亦通能、所,由此望彼應為四句:一、能受為因,所受為果,先希食等,後食等得;二、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因對於境方領受之;三、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因二定喜生三禪樂等;四、所受為因,所受為果,如因風輪持水輪等,餘類知之。故《瑜伽論》三十八云:「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飢、渴故,飢、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
問:此因三性其義云何?
答:《瑜伽論》云:「觀待飢、渴,羸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即說彼法為觀待因。又觀待境界所有愛味,諸有支相續流轉,即彼望此諸雜染法為觀待因。又觀待諸行多過患故,樂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淨,彼望於此為觀待因。
論:「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者。
此牽引因亦有三性。《瑜伽論》云:「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即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又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
釋曰:此望於果通近及遠。又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彼清淨為牽引因。
釋曰:種望能證涅槃之智為牽引因,非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舉所證理顯能證智。
疏:「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者。
問:諸教但云惑為能潤,言善友潤,曾未有聞。
答:潤者,資助令生長義。據生三有,教說惑潤。若論出世多聞,善友能助名潤,斯亦何違?疏云「等」者,等聞熏習。
論:「生起因」者。
依《瑜伽論》亦通三性。論云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又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又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無記、染、善如次三性生起因也。
論:「謂於所作業」者。
所作者果,業即能作,即八九處能作業、用,乃於果處說業用聲云所作業。
疏:「無記即因除無間緣」等者。
問:變化無記無間得生學、無學心,云何無間果非無漏?
答:即變化心通善、無記。若為嬉戲所起變化無記性攝,為引道他,或為利益諸有情故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故善變化引無漏心。無記不爾,而昧劣故。餘義類此,故不繁云。
論:「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者。
此因三性《瑜伽論》云:地雨等緣能生於芽。又近不善士,聞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勢力生無明等。又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如次無記、染、善三性攝受因也。
論:「引發因」者。
有三性別。《瑜伽論》云: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又從無明支乃至有,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又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有、無餘依二涅槃界,如次無記、染、善三性引發因也。
論:「定異因」者。
《瑜伽論》說有三性別云,從大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當知亦爾。又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那落迦,各生餘趣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又三乘性各於自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為定別因。
論:「同事因」者。
三性異者,《瑜伽論》云:同為稼穡而得成熟,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就,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又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
釋曰:從染觀待至染定別,總名染法同事因也。又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彼望清淨為同事因。
論:「相違不相違因」者。
其三性者,《瑜伽論》云:「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為相違因。彼闕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又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即如所說種種善法若闢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又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
問:大乘滅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自噬?
答:如疏及《燈》俱明與彼相違之法而作因也,亦如因明四相違因。有義破云:若言與彼相違,為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何名相違?今解即與當應生等諸法為因,謂彼應生由因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不生住等而為果故,相違即因。
詳曰:理亦未可,當應生法彼既不生,即是無法,何得有法與無為因?若言以彼不生住等而為果者,既云與彼當應生法而為其因,何得以彼不生住等而為其果,乃果無因,因無果也?若言與彼應生法上不生住等而為因,故云與應生法為因者;若爾,因望不生住等,何名相違因?正順彼不生等故,故從疏正,文如《燈》引。
疏:「六相違」者。
《樞要》、《義燈》二處皆引,故此不云。
即〈菩薩地〉及〈尋伺地〉二處說也。
疏:「准謂彼言生起因」等者。
亦有疏本作誰字者,今隨准誰?以為兩釋:一者意云准彼《瑜伽》言生起因,是此論中生起因也,如此論中所引文是。此論既云生起因中而有業種,明知彼論生起因中有業決然。二者意云誰謂《瑜伽》言生起因唯是因緣?疏云此因此因緣也。疏云如此文是者,釋〈菩薩地〉生起不唯因緣所以,所以者何?此論釋彼生起等因,釋中既云生起因中而有業種,明彼生起包業無疑。不爾,此論便違彼本。二釋俱得當,從多本。
疏:「牽引因全」等者。
問:牽引因中有非因種,何得云全?
答:全未潤故名之為全,生起全言亦准此知。
疏:「餘二合前以為體」者。
即彼和合不障礙二。
疏:「若不爾者至具三緣也」者。
論:「一者異熟果」等者。
問:准《本業經》〈佛母品〉云:「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之果,是故善果從善因生,是故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唯受常佛之果。」論云:善惡俱招異熟豈不相違?
答:有釋云,感三界業若善、不善,皆無明引,總名無明;資糧等道有無漏善皆向佛果,非無明發,總名為善,非謂無明所發福等,不感三界。
詳曰:若資糧道有漏善法皆向佛果,十王果業在何位造?若許此位造彼業者,云何得言「皆向佛果」?故義有餘。今者會之略為二釋:一、經隨轉隨化地部,化地部言「善非有因」;二、據三乘無漏資糧,加行正位漏善,遠近皆名佛果因也。明為緣故,無明惑本所引漏善亦名無明,故云「無明感三界果」,由斯不言諸餘煩惱及餘漏善感生滅果。若也執文,不許餘善感異熟果,亦應取文唯一無明能感漏果,自餘煩惱皆不能招,文中唯說無明得故。此既不爾,彼何則然?故知經論各據一義。並不相違。
疏:「唯此一法非餘皆是假說」等者。
略為二釋:一、因果同性名為一法,一法因果是實等流,非餘異性是等流也,縱言等流假說之耳;二、唯此報業相似一法假說等流,非自餘法亦皆假說為等流也,不相似故。《疏》舉殺生一業因果,顯餘善惡業報皆是假等流也;除斯以還,不可假說。二解任取。
論:「四士用果」者。
按《瑜伽》云: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穡等、財利等果,名士用果。又依有宗《順正理論》第十八云:「士用果四:一者俱生,謂於一時更互為因力所引起;二者無間,謂次後時由前念因而所引發,如世第一而能生彼苦法智忍;三者隔越,次隔遠時展轉為因所引起者,如農夫等於穀麥等;四者不生,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而名離繫及士用果;若不斷惑但重證滅,但名士用。大乘無文義同於彼,應亦無失。
疏:「餘心心所至一切有漏」者。
此意說云:辨心、心所具五依處,謂無間滅至士用處;辨餘色等除前三依,但取後二,後二通能辨色、心果。異熟既是有漏果收,何得不依作用士用?由斯義准可依六處。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有三說。有義:何以無間不得等流?
答:九品相望成無間緣,此果不爾,下論但云二緣得故,於中非無能引上品同性之者,依全處說故不取也。若言全無,以現望現為等流果,豈唯他識?故許者勝,若具說者依十處得。
詳曰:若以全缺而會文者,理亦不然,且隨順處而亦不全,所引涅槃非等流故,餘處准知。故依《疏》斷,以無間緣形對九品非定隨順,故論不取得等流果。又真等流種自相生,生自現行現行熏種,故等無間無真等流,似又不定,故不取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判七處得離繫果,今以理准應八處得。既待能證方有所證,取領受處亦何爽理?下文不言觀待因得離繫果者,據有為果隱無為果而不言也。《疏》依下文故云七處,亦不相違。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云十一依處得者,實根依處亦得此果。《疏》中脫略但言十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
答:《疏》前正解士用處中而作法云:「如眼根等生眼識等,名法士用。」所以知也。若不爾者,豈《疏》前後不逾數紙即自𭿺𥍿,故定脫略,既加根依合十二處。有義,十三,加境界處。
詳曰:不取境界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疎遠。故後二師明士用果而皆不許所緣緣得。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者。
有義兩釋。前七種識各各能熏彼七轉識,自相、見種在本識中。第八緣彼相、見分種為親所緣,即彼所緣由能熏引,故說能熏是彼所緣,雖現與種二相不同體,類同故。二云同《疏》,彼相、見種生八見、相是親所緣,能熏七識是疎所緣,是彼引故。如是二釋皆成所緣,然此後釋似義別言,實亦違理,引因與果不同世故。又依引種立命根故,此念熏已後念即能生,與彼相違故。設言隔身而能生故有緣義者,此亦不然,如此疎緣何成緣義?又第六於五、七,此義非無,何不說有?今准第六於五、七識亦有所緣,第六遍能熏五、七種,論不說者但略故也。諸人不說,乃說熏彼第八相、見,前後校行既許里數。
詳曰:披論觀《疏》,《疏》實無違。有義,初解乃非順教,論云能熏彼相、見種,能熏自種何得稱彼?又帶己相是所緣緣,八緣於種望七現行能熏見、相,云何帶己?帶謂挾帶,帶似之義,由此親緣似彼疎境,疎境方名疎所緣緣;不爾,因何得所緣稱?豈以體類解所緣耶?又言前七識熏八見、相,豈能熏識皆引業耶?何得以彼引因?因果不同為難。設避引因、與果同世,今有此生作業受過,餘非業等既無斯失,何意不取?又既疎緣隔生,何失?論但言前不簡遠近,若不許者,五緣前相亦應不成,亦異世故,故知此師有力隔世成緣義,近遠雖殊俱隔故。又觀《疏》意通於種、現,不障能熏見、相種子為八所緣,但以論有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見說,今既局斷,故為難據。
問:前現識望八,如何有所緣相?
答:第八新熏五塵境種,五相熏得,故第八相似五相起,所以五相是第八見疎所緣緣。第七見分緣第八見而熏彼種,後生彼見為自證緣,八見有似第七之相。復七相生故現第七,為八自證疎所緣緣。第六准知。又《疏》中云:六望七等准此應知,意明第六熏五、七種得為五、七所緣緣也。《疏》以說訖,何言無說?論文不悉,恐行踰邁。
疏:「應作四句」等者。
第七唯熏見,前五唯熏相,其第六緣八見、相雙熏二種。若緣餘心、心所,無為二俱不熏。
論:「同聚異體」等者。
有義問:如前卷說同聚心等由互相應和合似一互為無間,如何今說但有增上?
答:由此應知此不盡理。又解此文依同時說,依前後者第六三緣餘識有二。
詳曰:此文定據同時而明,何惑致問繁乎翰墨,前後相望前已說故。又問同聚異體尚說互作等無間緣,同體四分除相餘,三體既是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何不許三前後互望為等無間?此義應思。
詳曰:論同聚下至淨八來,皆依時同,同聚四分而明緣義,不障前後自類三分為開導也。三分既於一識義分,義互開導相應無過,言論不許恐失論旨。
疏:「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
若許同時見分相緣總有二失:一、無同一所緣之過,若言自見得自緣者;二者,即有心自緣妨,如刀自割。今有第二自緣之妨,故名後失,非前《疏》中列有二過云後失也。或前《疏》云見分、相分不相緣故,今許自證得緣自見,無見、相望闕同緣失。然同時相心、心所見而不互緣,望彼相分同時,王、所不同緣過,相分見後,故名後失。
疏:「今依可爾至非要爾」者。
今依第八緣境而說可有本質,非一切識皆要有質,如意緣空便無質故。
疏:「若約疎所緣緣亦非」等者。
非但不得成親所緣,疎亦不得亦彼親也。又《疎》云:見與相分不相似故者,釋不得為疎所緣所以,夫親緣體似疎緣故,如相分色似質色也。
詳曰:前釋為勝,或帶己相後亦理通。
疏:「一云前依因依至不必同」者。
前言王、所同一所緣,據因位說;果不必同。何所以耶?
答:果位自在不同,何失?又因緣外必同所緣,果亦自內緣相應法,由此所緣非必定同。後釋為本。
疏:「此義雖勝然稍難知」者。
問:難知理何?
答:以無同一所緣義故,何以無耶?
答:心王緣彼所變似見,心所乃以能緣心見而為其質,如何得成同所緣耶?
問:心王所緣託自心變,何得不同?
答:而無一時有二心王,心王如何有能所託?能所託二心王既無,故但一心緣似心境,同時心所變心為質。質、似不同,云何王、所同一所緣?若以相似名為同一,理雖可爾,然本論質、名同一,故據見自緣相似名,同名為義勝,本質不同,故曰難知。
論:「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等者。
如《燈》及《疏》具已明之。有義:斷取西明第四而自問云:可許三分能緣餘三,如何自緣便同小乘大眾等義?
解云:彼說心等親了自性。若爾,一體分能、所緣便成雜亂,今變影緣故不同彼,無自緣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又如何說同一境耶?故知如受緣想見分,想見即能變影自緣,所杖質同,影像相似,說名同也。又云第四緣第二分,如三、四分更互相緣。見緣後二而有兩解:一云變相,見緣後二既後得智,故必變相;二云不變似,後二分即自體故不同緣餘,雖後得智亦不變相。今取後解。
詳曰:雖有高斷恐為未可,未可理何?若以相似名同可爾,而云見等變影自緣,明所緣同,前《疏》已斷勝而難知,難知之理如次前明,臧否可悉。又以第四緣於第二,第二復緣後之二種。俱不變相者,二緣三、四,與彼四、三緣三、四時,而復何別?俱不變故。四緣第二責亦同之,由斯便有錯亂之過,故本疏明無雜可寶。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者。
有義彈云:《疏》說五蘊總名為業,今但可取相應之法為眷屬也。有色根、境既唯無記,雖業俱行不可能招引、滿異熟者。
詳曰:律、不律儀既名為色,為業眷屬助招引、滿,何理相違?諸教皆言由善、惡戒生善、惡故。《疏》亦不言五根、境等為眷屬也,自義不足,彈《疏》有餘。
疏:「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等者。
由十因故得隨轉名,名十隨轉。隨轉體者,按《俱舍論》第六說云: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如何此法名心隨轉?略說由時、果等、善等,故說此法名心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同于四相及隨一世。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隨轉。今者大乘四相體非不招異熟,不同小乘隨轉能得異熟果也。
疏:「化地部至現皆有體」者。
問:大乘現體而亦不無,何乃簡彼?
答:大乘現但有業習氣,無業現體,與彼不同,故須簡也。
疏:「前言相中亦通無為」者。
體相、相狀俱名相故,故攝無為。
疏:「一切五蘊不離此二」者。
疏:「愛樂執取緣取也」者。
明取通二,執之與緣俱名為取。
疏:「餘識別報至一切法盡」者。
餘識乃攝報與非報,七識心品不唯業感,故名攝盡。
疏:「唯簡異熟以極狹故」者。
顯前釋末唯攝別報,不取餘識及心所等,故為極狹。
問:相、見等四,四皆攝得五蘊不耶?
答:皆攝得,見唯攝彼非色四蘊,相攝色全、餘蘊少分,本末相分通色蘊收,能緣心等即餘四蘊,中二可知。
疏:「即彼上四取」者。
彼即彼前見、相等四能、所取也,取彼四取故名彼取。
疏:「取前第一至下三取亦然」者。
問:前之三對有能、所取,理即可然,本末云何?
答:本末皆攝能、所緣二,二取故有。或本為所取,末為能取,末緣於本,熏本種故。據容有說,取言通於緣、執二種,故無違故。
疏:「故有八解」者。
單、重二取,各有四也。
疏:「本末至亦具二義」者。
自不能熏,但是所取名為取也,亦具能生、所生二義。
疏:「即名言種至能生本識」者。
顯具二理,即本末二名言之種,而由能熏七識熏得此所熏種,而後能生本末現識,故本末二得有能生、所生二義。
疏:「此中二取至相見分」等者。
問:能熏七識非劣無記,云何能生本末異熟?
答:相分熏彼本末之種,相分與見性必不同,熏彼何失?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者。
有義,問:親因緣種熏時望果,為定別世如異熟種?為亦許同一期身世?
答:《疏》云,等流增上性同易感,此念熏已,後即能生,非如異熟,彼難招故。二云:此如業種定世不同,十因、二果不同世故,而立命根說依親種生第八識一期功能。若許世同隨熏生果,一期生種義即不成,所引、所生世各有異故。自種生果雖無有盡,隨業可說一期別故。
若爾,與業種子何別?說有盡相、無盡相耶?
解云:業招生已雖有種子,後更不能招異熟果,其延壽法聖生淨居,皆資受果未盡之業。業若受果已盡之者,設得勝緣終不更能受於果也,故名有盡。若名言種為一業引生一期果,後逢緣引復能生果故名無盡,非無生果一期功能名無盡也。
詳曰:觀有義,意取後釋也。今先議世,後定優劣。世有剎那、分位、生死三時差別,若所熏種所生現果與能熏現,隨前諸世而必不同,無有一念有二現故。諸所熏種望所生,果許有同世;種自相生亦名果,故分位世同。諸名言種皆得名為二取習氣,善、惡等種生善等現剎那世,並業所感識諸名言種,望生現果世可不同。《疏》據斯義,說言同也;不爾,論云性同易感等,徒為設也。後義雷同,總判世別理為未可。
論:「然諸習氣總有三種」者。
無性《攝論》有三熏習,義不具此,故不錄也。
疏:「若依外者,名『表義』名」者。
疏:「若依無漏至內名為緣」者。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者。
問:表義聲界,顯境名言即七心界、法界一分,合但九界,云何能為諸法別因?
答:因二名言隨應相、見熏諸法種,為諸法因理無爽矣。《疏》具斯意尋之可悉,故世親《攝論》云:名言熏習差別者,謂眼名言熏習,在異熟識中為眼生因,異熟生眼,從彼生時用彼為因,還說名眼,如是耳等一切名言差別亦爾。
論:「隨二我執至自他差別」者。
問:凡夫、有學有我執者,自他有差;無學等聖,二執已亡,自他體等。
答:由有橫計彼此情生起自他執,執見既斷物我心亡,得同體悲,自他封息。依着、不着,由我、我無,非我、我無體成同別,故無學聖體得成異。
論:「應知我執至增上緣」者。
問:此三熏習為定同、別。
答:其義不定。後二熏習定是名言,名言自有非後二者,即諸無記而非執者及無漏種,皆非後之二熏習故。若以我見對有支言,應為四句。有我熏習而非有支,謂無記執所熏之種;有有支習而非我見,謂善、惡心不起執者,有二熏習,謂不善執。非二熏者,無覆無記、無漏種等。有具三習,如欲界中分別我見諸相應法。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說」者。
問:上三習氣與十一識相攝云何?
答:按無性《攝論》第四。本論中云:此中若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此由名言熏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見熏習種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支熏習種子。十一識名當如下解,故此不云。
疏:「無明有十九、七、五、六」等者。
按彼論具明十九,今略數之。於前際無知、於後際無知、於前後際無知、於內無知、於外無知、諸行起無知、於業無知、於異熟無知、於業異熟無知、於佛無知、於法無知、於僧無知、於苦等四諦無知為四、於因無知、於從因所生諸行無知、於六觸處如實通達無知、於所證中顛倒思惟所有無知,如是略說十九無知。七無知者,一世愚;二事愚;三移轉愚;四最勝愚;五真實愚;六染淨愚;七增上慢愚。五種愚者,一義愚;二見愚;三放逸愚;四真實義愚;五增上慢愚。六無知者,無知、無見、無有現觀、黑闇、愚癡及無明闇。
問:十九與彼七、五、六等相攝云何?
答:攝彼七者,初三攝第一,次三攝第二,次三攝第三,次三攝第四,次四攝第五,次二攝第六,後一攝第七。次攝五者,五中義愚通攝十九;見愚攝彼十九前六及因所生,放逸愚攝於業、異熟及俱無知,真實義愚攝於佛等乃至道諦所有無知,增上慢愚攝最後無知。次六相攝者,論中但以六、七相攝,不言十九,義准知故。故論云:如是六種無明差別,隨前所說七無知事次第應知。於後二無知事總合為一,起此最後無明黑闇。
疏:「大論第十至皆言實有」者。
按第十云「九實三假」,同此論明。五十六云:當知有、生及老死支是假有,諸所有支是實有法。五十五中明諸煩惱假、實之支,如前數引,今闕不錄。
疏:「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等者。
所發福等而有三種,能發無明但有二也。按《對法》云:由異熟愚發非福行,由彼一向是染污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見故,由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真實義者,即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真實義愚。未見諦者,雖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轉,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
疏:「三識支至恒隨轉故」者。
乍觀所引九十三等似證識支,唯取種子不取餘識,理實但證賴耶為支,簡餘轉識,非證種子。
疏:「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等者。
過去行支所熏識種名為因識,因識能生於母胎中初結生識。結生識者即是果識,果識相續而能任持羯羅藍位諸名色等,乃至命終持令不絕。
疏:「文云至之所隨逐」者。
言此識者,中際識也;後際名色,名曰當來,由中際識能引後際名色支故,故名色種逐彼識也。
問:言隨逐者,明所引也,即彼論云「名色種子」,復為當來六處種子之所隨逐,乃至受支作法亦爾。如何能證是第八識?
答:識若第八,第八能持諸種子故,後際種子可為隨逐。中際之種若非賴耶,何有種子言相隨逐前引後耶?
疏:「問至無色唯一」者。
按彼論云:「眼識云何?謂於當來依止眼根了別色境識,所有福、非福、不動行所熏發種子識,及彼種子所生果識;如眼識,如是乃至意識應知亦爾。」
疏:「答至恒隨轉故」者。
按彼論云:當知此識於現法中但是因性,餘文《疏》具,釋亦可知。復有釋云:若初受生唯是意識,故就相續有六識身。
詳曰:大乘初生唯第八識,今云意識有違宗過。今助一釋,理實結生是第八識,據後相續容有六識,故說有六識。
按彼論云:幾能生苦?謂五;幾苦胎藏?謂五;幾唯是苦?謂二。
釋曰:謂無明、行、愛、取、有五,能生當苦名能生苦,其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是種子,是彼當來生老等因,名苦胎藏。生及老死二唯是苦。既云識等名苦胎藏,明非是現。
問:既云苦胎,明能生苦,何不同有能生苦收?
答:潤、未潤別去果遠近得名不同,生、老死二正名為苦,是彼苦因,名苦胎藏,依主釋也。《疏》本多云「胎藏苦」者,寫傳誤也。
問:設云「胎藏苦」,持業得名,復何爽耶?
答:雖有漏法體皆是苦,所引之文意明生等二果名苦,故無明等名能生苦,生、老死二唯是苦,故知胎藏是苦之因,依主為勝。
疏:「不爾便違至胎藏苦故」者。
顯違第十及五十六文言總也。苦胎藏者,即第十文,文如前引。五十六云:現法中識為福、非福及不動業之所熏習,後後種子之所隨逐,能引當來餘身識等生、老死苦。又云:即識、名色、六處、觸、受先種子性,隨所依時曾得眾苦引因之名,今已與果名生、老死,復得名苦。准此等文,明識等五唯取種子。
疏:「此論下云至通取三性」者。
有義彈云:五蘊三性為此支者,如何得引此論第二復次說耶?別說五支既唯異熟,明知總攝不通三性,何得為證通攝三性?
詳曰:別總既異,性何必同?若以別性例總性同,應以別體例於總體體令各等;體既不齊,性何令等?又《大論》第九名色三性,此第二釋,那知不依彼義而談。不爾,何須分為二釋?以此而言,《疏》固無失。
疏:「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者。
問:六處意無云何俱有?
答:俱時識種對世名意,故五種俱。《燈》有一釋與《疏》稍別。
疏:「未名六處」者。
無六處用不名六處。
疏:「釋緣起名」者。
按《瑜伽》第十云: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復次,依託眾緣速謝滅已續和合生,故名緣起,此依剎那義釋。復次,眾緣過去而不捨離,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故名緣起。如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非餘,此依義故釋名應知。復次,數數謝滅復相續起,故名緣起,此依數壞數滅義釋。復次,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故名緣起。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即由此名展轉傳說,故名緣起。《疏》中引略,初學難分,故今具錄。
疏:「此無明不斷」等者。
按彼論中,無明、行二而作法於餘例明也,無明如疏。其明行云:諸行種子不斷故諸行得生,諸行生故得有識轉,餘支准此。
疏:「變礙有二」者。
按五十六云:此變礙義復有二種:一、手等所觸便變壞義;二、方處差別種種相義。
疏:「第三次第」等者。
《疏》雖具引,文隱難知,今略問釋。
問:行通善、惡,何總云邪?
答:有兩釋,一云據不善說;二云無明發行,皆招三有,違於還滅,故總稱邪。
問:識唯第八,云何顛倒?
答:有二釋。一云:行有現、種,現行名行,種名為識,種因現熏云令顛倒,《對法》亦云「業種為識」。
問:善業種子何名顛倒?
答:准行名邪,二釋可悉。二云:結生之時於父母等互起嗔、愛相應之心,名為顛倒,顛倒為因方結生故。
詳曰:即第八種名為顛倒,有漏善行由違還滅尚得名邪,有漏無記生死根本,名顛倒何失?故諸論云:三界虛妄心、心所等,虛妄即是顛倒異名,或因倒發亦名為倒,言結生等即名色支,云二受用即觸、受二,此識等五據當起位說次第也。餘支可悉。餘二復次,具如本論,恐煩不錄,釋有同異,亦如彼鈔。
疏:「十地經至緣中癡」者。
按彼經云,是中無明有二種作:一者,緣中癡令眾生惑;二者,與行作因。行有二作,一生未來世果報;二與識作因。識有二作:一者,能令有相續;二者,與名色作因。名色有二作:一、互相助成;二與六入作因。六入有二作。一能緣六塵。二與觸作因。觸有二作。一能觸所緣。二、與受作因。受有二作:一、覺憎愛等;二、與愛作因。愛有二作:一、於可染中生貪心;二、與取作因。取有二作:一、增長煩惱染縛;二、與有作因。有有二作:一、能於餘道中生;二、與生作因。生有二作:一、增長五蘊;二、與老死作因。老有二作:一、令諸根熟;二、與死作因。死有二作: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絕。彼論云:壞五陰作後生因,以不見知故能作後生因。
釋曰:緣者所緣,於彼一切所緣境中而不悟,故名緣中癡;諸惑因起,名令眾生惑;由有能引餘道得,生名餘道生;非已生訖,名為生也。故《對法》第四云:「令諸有情後有現前。」義意同矣,餘文可悉。《對法》大同,故不引之。
疏:「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者。
此難意云:色、無色界非非福感,彼界應無壞苦法也。
問:無色無壞,豈不相符?
答:顯彼俱非非福行招,所以雙舉。無壞苦言,但對於色,文含理博,不相違也。
疏:「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者。
此破外救。外救意云:色有壞苦於理,何違?故此難云:若有壞苦,豈唯迷彼,唯發非福?若不爾者,即違《瑜伽》迷世俗苦發非福義。復有欲界迷於壞苦發非福行相例之失,便違教理。若許爾者,復違聖教,上界唯是不動行招,故不得約三苦以分為二諦也。
疏:「至老問答皆然」者。
無明、行支如疏所引,餘今略引。按彼論云,問:識亦以名色為緣,何故此中但說行耶?
答:行為識雜染緣,能引能生後有果故,非如名色俱為所依,所緣生起,尚名色亦由大種所造及由觸生,何但說識?
答:識能為彼親生因故,彼既生已或正生時,大種及觸唯能與彼為建立因。
問:如經中說六界為緣得入母胎,此何唯識?
答:若有識界決定於母胎中,精血大種腹穴無𨷂故。又識勝故,又依一切生一切有生時而說。
問:六處亦以飲食為緣,何故此中但說名色?
答:此說名色是彼生因,彼既生已,亦以飲食為任持因。
問:觸以三和為緣,此何但說六處為緣?
答:若有六處,定有餘二而無闕故,又六處勝攝二種故。
問:若自、他所逼迫,若時變異先業所引,皆得生受,此何但顯觸為彼緣?
答:觸是近因,觸所引故。餘緣所生,亦從觸生,必不離觸,是故偏說。
問:經中亦說無明為緣生愛,順愛境界亦得為緣,此何但受?
答:以受力故於相似境求合、求離,由愚癡力但於諸受起盡等相,不如實知,由此不能制御其心。
問:由隨眠未斷順彼諸法取皆得生,何但說愛?
答: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及能發彼隨順法故。
問:前已說無明為緣發起業有,何故今者說取緣有?
答:由取力故,即令彼業於彼彼生處引識等果。
問:生亦以精血等為緣,何唯說有?
答:由有有故定有餘緣,又有勝故。
問:亦由遠行、不避不平等、他所逼迫為緣老死,此何但說生為緣耶?
疏:「通二種」者。
按彼論云,前六愛、取、有三說為因分,後二為果分,所餘支說為雜分。所以者何?有二種受名為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為緣因受;二謂現法與愛為緣果受,此二雜說。
釋曰:謂受種子以觸為緣,後際現受果之因故,故名因受。現起報受為緣生,愛是前際果,故名果受。
問:識等五支皆通因果,何偏說受?
答:識等五支唯取種子,從受起愛多因現起果受而生,故於受中通說因果。識等四支不,要起現方生後支,故不為例。
疏:「既所有業皆非行支」者。
即感後有別報之業。
疏:「現所有業亦非行體」者。
感後別業既非行支,明招現別亦非行支。
疏:「不爾,別報有相例失」者。
相例意云:招現別業得是行支,感後別業亦應行體,俱別業故。
疏:「不爾,即有如前理妨」者。
如前別報名色相例。
疏:「所以除也」者。
但非感總不是正行,故論除之,非除之故,體便非行。
疏:「一內異熟受至名為能生」者。
問:設據當生,云何即名能生攝耶?
答:由當起受而領於境,由境起愚造作諸行,愚因受起,受名能生。故《瑜伽論》九十三云:「一者領受內異熟果;二者領受境界所生受增上果。由於內異熟果中有愚癡故,不能如實了知當來後有生苦,如前造作增長諸行。」
疏:「及實生果有前後」者。
論:「復由此說生引同時」者。
問:生、引各二,為四同時?為不爾耶?
答:有兩釋,如《燈》具說。然《疏》說云:其潤緣合至總名為有,觀其文勢,明能生、引二同時也,被潤業種體即是前能引因故,由被潤已名為能生,據體無異名為同時。
若爾,云何論言「復由」?「復由」之言明據現起。
答:果將起時名為現起,或初潤時雖果未起,後正生果亦有有支,據此有支名生、引同。若不爾者,論何須說潤、未潤言?又《疏》會經或望所生果遠近故,明知《疏》意約能生、引名為同也。或復《疏》意顯所引、生二同時也。言潤緣等意明由潤果方得生,顯潤、未潤不俱起也,同《義燈》斷。由論會經據當現說,若能引、生便非現也。
詳曰:前義為本,故彼經云:此能攝聚分及此能轉出分一時,而生次第宣說。
釋曰:彼經自云能攝聚分,謂無明等,能轉出分,謂愛、取等,故順經文前義為勝。
問:《疏》之上下取彼經意,何乃不同?
答:教文雖一,理有多途,故《疏》前後而釋有異,法歸分別,有此云云。
論:「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
論:「謂中有至皆生支攝」者。
按《緣起經》,生有五種:一、下種生;二、次第增長生;三、次第出胎生;四、次第增長生;五、增長生已能得受用世俗生。
釋曰:第二、第四據胎內外增長分二。死有六種,如《疏》具引。第三、死者,彼經釋云:自相死者,識於身中移出分別及色根滅沒。
釋曰:餘之五死對彼第三行相可悉,故不繁云。
疏:「五十六至於此無違」等者。
按彼論云:復由五相建立緣起差別,何等為五?一、眾苦引因依處;二、眾苦生因依處;三、眾苦引因;四、眾苦生因;五、眾苦生起。
釋曰:現身六處是前際果,由迷此果起無明、行乃至於受,無明等七能引所引,俱名引因;現在六處是無明等所緣起處,名引依處;由貪現受起愛、取、有,故說現受為生因依。若引因體,即前能依無明,七是生因亦前、愛、取、有三,未來生老名苦生起。
疏:「由惑生惑業」者。
者按《俱舍論》第九釋云:「從惑生惑,謂愛生取;從惑生業,謂取生有無明生行;從業生事,謂行生識及有生生;從事生事,謂從識支生於名色,乃至從觸生於受支,及從生支生於老死;從事生惑,謂受生愛。」由立有支其理唯此,已顯老死為事、惑因,及顯無明為事、惑、果。無明、老死事、惑性故,豈假更立餘緣起支?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者。
按《瑜伽》云:在無色界諸有情類,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由彼識中有色種故,色雖間斷後當更生。
詳曰:准其文意,唯依報種不取定種,於文理順。
問:異界名色云何相依?
答:如下無明發上地行,此亦同彼。
論:「於現我境亦有愛故」者。
釋如《燈》、《疏》。有義:生異界地既用當生處愛潤生,欲界異趣亦緣當生處愛潤也。業變苦具為樂令愛,令愛樂具現在我前,名我現境,非現我身名我現境。
詳曰:但愛得起即能潤生,所緣之境何局當處?如水溉田不簡此彼。又愛緣受,受通現受,境何不許現境為緣?故《疏》所明無有過也。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者。
准下答文,問合有四,文約義繁故今展之。一問全界煩惱皆能發業,此何唯一?二問潤通諸惑,何但說愛?三問潤惑非一分愛、取支,發惑亦多支應不一?四問取攝眾惑,云何但說愛增名取?以下答文如次答也,思可知之。
疏:「說四愛為集諦」者。
論:「如下無明發上地行」者。
有義兩釋:一同《疏》明;第二解云:欲界無明通發三界行,發業無明見所斷故,得上定者不伏下故。然證上定應言根本,近分未能伏下盡故何名行支?根本初生染未起故。故說上定下無明發,故《疏》非理。
詳曰:且如起空處未至定時,第四禪癡發彼行不?若不發者,何所以耶?若許發者,何須欲界無明發為?二界無明不可俱起,若前後發便乃重發,違論所說,故今不取。又未至定許能招報何非行支?行支豈要伏惑盡耶?餘如《燈》辨。今助一釋:未至、根本皆容下地無明所發,二種皆是不動業收,俱得名行,如次而招別總報果。《疏》據初者,但云近分。
論:「彼愛亦緣當生地」者。
此文來意如《疏》已明。有義彈論云:然此問護法煩文,彼受既非受支,何事須此問?
詳曰:按《瑜伽論》,十二有支分,因果雜如前具明。受支名雜,以觸為因名為因受;與愛為緣名為果受,前際果故。由受二別故此文起,豈容無義徒致煩文?以凡凌聖竊為未可。
疏:「十地論至但云三際」者。
按彼論牒經云:無明緣行者,是見過去世事;識、名色、六入、觸、受是見現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見未來世事,於是見有三世轉。
詳曰:今觀彼文,三世之名同於小宗,未來五支與小乘別。
疏:「非轉愛為增上貪故」者。
以上品貪而為取支,故云愛增,非轉愛支以成上品為取支故名為愛增,由斯取等名為獨相。
論:「無明愛取唯通不善」者。
有義彈疏云:說欲無明唯不善者,此不應理,助發亦通修所斷故。
詳曰:《疏》自問答有助正別,正唯不善,助可無記,已作兩釋,而不定判取正非助,何過見非?
疏:「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者。
此牒伏救。伏救意云:經中但云聖不造業,何得以此證內法人亦造業耶?故牒總非引《對法》證。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者。
若准有宗有兩師說,故《婆沙論》五十三云:「問:聖為造欲界引同分業不?有說不造,欲界多過多災橫故,但造滿業;有說亦造。」前說為正。故《順正理》六十四云:「非諸聖者更能新作牽引後業,以背生死向涅槃故。」故經說,聖唯受古業。
論:「雜修靜慮」等者。
若准有宗,雜修靜慮新造引業,招淨居果名為雜修,不據熏故。故《俱舍論》二十四云:「應知此中無漏勢力熏修,有漏令感淨居。」
釋曰:初後無漏,中間有漏,名為成就,由前後心修中有漏令招彼果。既云令感明造引業,不爾,如何感義得成?又《婆沙論》云:異熟因雜修靜慮引五淨居眾同分,既異熟因能引同分,明定造業。
疏:「若言發別報業」者。
便非行支者,初句牒救,後句正破。彼救意云:《大論》云發三惡趣業是分別者,據發別報,難意可悉。
疏:「又此中二說」者。
解此三斷兩師是也。
疏:「彼人至餘見斷」者。
顯異熟愚修斷所以。所以者何?《瑜伽》既云迷俗真諦發非福等;《對法》復以俗、真二苦攝於八苦,七苦既事,異熟愚迷發非福行,故異熟愚唯修所斷,以迷事故。又《對法》第七云:由真實義愚發福、不動。真實義者,即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真實義愚。故知《瑜伽》世、勝二愚迷事、理別,故修、見斷二有不同。
問:准《對法》等迷異熟愚既是迷事,斯愚修斷理契通途,《疏》何見責?
答:按《對法論》釋異熟愚云:「由彼一向是染污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見。」准此論文,豈唯迷事俱生惑耶?由斯,《疏》斥不違教理。
疏:「第六七是壞」者。
按《對法論》第六說云:三苦、八苦展轉相攝,所謂生苦乃至怨憎會苦能顯苦苦,順苦受法苦自相義故;愛別離苦、求不得苦能顯壞苦,已得未得順樂受法壞自相義故;略攝一切五取蘊苦能顯行苦,不解脫二無常所隨不安穩義故。
釋曰:二無常者,一生位苦,謂苦苦;二滅位苦,謂壞苦,生、滅二位皆無常攝,名二無常。
論:「九種命終心」等者。
按《對法》第五云:「相續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於三界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色、無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心如其所應盡當知。又此自體愛唯是俱生,不了所緣境,有覆無記性攝。」
疏:「有說及無相沒」者。
即前第七無想天沒,無心師義。
疏:「此非因等起」者。
此六識等但由煩惱間生,名雜;非以煩惱為因等起,方得雜名。又諸無記法等者,舉例證成,無記與惑相間名雜;非據因起,識等名雜,類亦應然。
疏:「既爾至亦自然無」者。
既由前理,諸生上聖下地善等,雖未斷彼雜煩惱法,然彼善等亦名得斷。自然無者,顯不由雜煩惱無故而得斷也。
疏:「如見道至亦名為斷」者。
舉見道惑自性強故,不由緣縛而稱為斷,例彼善等緣縛強無即名為斷,雖見緣縛與善等雜煩惱有別,以俱非強取以為喻亦無其失。有義:其緣縛斷及雜縛斷,並依六識非第七識,故離欲者,離此地者,諸不染法即名得斷。如不斷下得不還果,不障果故,此亦應然,但約六識諸惑勝故,能發潤故,自地斷者即名為斷。若如《疏》說唯約緣者亦未善通,下地第七若緣、若縛俱未離故。
詳曰:唯約能緣,何非善通?雖下第七能緣縛在能所緣狹,然欲善等從寬而說云斷,何失?若以緣雜唯依六識,緣、雜二種攝法不盡,第七煩惱非二攝故。若言緣、雜攝彼七識善等,而言離緣、雜者,唯據六識,若爾,何妨緣雜之言目七識惑?欲善等斷,據彼能緣寬者無說。由斯,《疏》旨理固無違。
疏:「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等者。
此難意云:斷既不由雜煩惱無,得成有漏,應不由彼。
詳曰:今為二釋,一、既有斯妨,即約六識解雜煩惱,當地六識煩惱雜無,當地善等名得離縛。二、成漏由漏俱,善等由七漏,斷縛據強緣,雜在善等斷。
若爾,何故云善等斷由斷緣,彼雜彼煩惱?
答:善斷有二,一小分斷;二全分斷。言離欲等,欲善名斷,據小分斷。言由斷雜名為斷者,依全分斷,無學滿位緣、雜二惑皆悉無故。
疏:「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者。
惠與五見為體應斷,非五見體非自性斷。
疏:「由此十」等者。
遍行、別境合而言也。
疏:「無想定至因亡果喪」者。
問:唯依外道方起此定,入見便捨外道依身定永不起。何故不名果喪因亡?
答:《疏》示方隅舉三惡起別報,善業果喪因亡,顯定亦爾。然恐有執定唯果喪因亡一義故,更舉之因亡果喪顯通二義。不爾,何故在此果喪因亡下辨?
疏:「雖有七生至不定」者。
此問意云:得預流已欲極七生,更不生上,無欲第八,此即全離上界有支,云何得言無全斷者?其答意云:亦有預流而得不還得生上界,由此不得云全斷也。
論:「十二全分行苦所攝」等者。
此同《瑜伽》六十六說。按彼論云:謂後有業煩惱所生諸行,於彼彼自體中能隨順,生一切煩惱及與眾苦,所有安立一切遍行麁重所攝,亦名麁重,是行苦性,依此行苦略五取蘊皆名為苦。又此行苦遍三受中,然於捨受此麁重性分明顯現,是故但說不苦樂受由行苦故;譬如熱癰,以冷觸對即生樂想,熱灰墮上便生苦想;若二俱離,爾時唯有癰自性苦分明顯現。又行苦性中樂,如冷對;苦如灰墮,捨如離二癰自性苦。
疏:「集是有報義」者。
《大論》五十五云:「問:苦諦義云何?答:煩惱所生行義。問:集諦義云何?答:能生苦諦。」
疏:「大論第十至文同此」者。
《疏》所引文乍讀難解,今具引之。
問:幾支苦諦攝及現法為苦?
答:二,謂生及老死。
問:幾支苦諦攝當來為苦?
答:識支乃至受種子性。
問:幾支集諦攝?
答:所餘支。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者。
有義問云:無明望行既非同類,如何得有等無間緣?
答:一云,理實,但與行俱無明為無間緣,然行俱者業眷屬,故亦名為業,故說與行為無間緣。二云,同聚異體展轉得作無間緣故。若如前解,福、不動行非無明俱,如何成緣?故後說勝。
問:如非福行亦無明俱,如何望行為等無間。
答:總依諸行說有此緣,今此不言望三種行皆成無間,望福、不動成無間故?非福應思。
詳曰:觀後問意,其非福行既無明俱,即是無明。無明為緣,答意可悉。今助一解,前聚心品望後聚品總為無間,無明望行為無間緣,不約別對後無明說,由斯但說無明望行為無間緣,故無有失。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者。
若其不實假緣起者,如《對法》說。按彼第四云:如無明望行,前生習氣故得為因緣,由彼熏習相續所生諸業能造後有故。當於爾時現行無明能引發,故為等無間緣,由彼引發差別諸行流轉相續生故。思惟彼故,為所緣緣。以此計最勝等,不如理思惟,緣愚癡位為境界故,彼俱有故為增上緣。由彼增上力合相應思顛倒緣境而造作故,如是一切隨其所應盡當知。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者。
問:按《攝大乘》云,菩薩留惑證一切智;今云悲願能招於生得至佛果,豈不相違?又生但由悲願而致,何用煩惱?不退菩薩而不斷耶?
答:七地以前用受分段,八地已去不障道故,所以不斷。
若爾,應非是染污法。染污法者,何不斷耶?
答:如末那惑雖最後除亦得名染,此亦無失。又能助所知合變易續,故不斷之。
若爾,二乘無學迴心應無變易,煩惱無故。
答:有惑習氣能為助緣,亦受變易,且依初釋。
疏:「第八十至亦得受變易」者。
按彼論云:「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求聲聞願,或無學位方能棄捨。由彼根性有差別故,所待眾緣有差別故。」
疏:「捨虫身」者。
分段生身名為虫身,身有虫故。《大般若》三百二十六、四百四十八云:「善現!不退菩薩身心清淨,非如常人身中恒為八萬戶虫之所侵食。所以者何?是諸菩薩善根增上出過世間,所受身形內外清淨,故無虫類侵食其身。如如善根漸漸增益,如是如是身心轉淨,由此因緣是諸菩薩身心堅固猶若金剛,不為違緣之所侵惱。」
疏:「十卷《楞伽》」等者。
《疏》雖粗釋,初學猶迷,今依古德逐難略解。理惠之心證法相應,有寂滅意,名三昧樂,顯生身因,由入三昧能現身故。復由三昧安住,心海見自心境,忘心轉識波浪識相而不生起,或見自境顯由忘識不生方知。第二身文,《疏》引下盡,而經次云:「妙華莊嚴迅疾如意,猶如幻夢水中月鏡中像,非四大生似四大相,具足身分,一切修行得如意自在,隨入諸佛國土大眾。」
釋曰:以無性惠悟此理故,得如幻定,能覺諸法悉如幻等。菩薩所起意生之身,相好端妙如華莊嚴,有為緣生故如像等,言如實覺知諸法相,亦起身因。第三身云種類生等者,釋曰:應物現形,形非一故名為種類。隨感齊發,名曰俱生;起不加功,稱無作行。無作行等為起身因,身名種類俱生等也。
疏:「即非擇者復更生義」者。
身若及業已得非擇,更無重起,由此但資感身之業,令身不斷。准此,《疏》文「更」字之下脫一「無」字;或不脫也。且未延前令得百年,百年外命得非擇滅,由後延故百年外命而得相續,故云「非擇復更生」也。非擇許生,如後《疏》辨,且依後釋。
疏:「不同小乘熏禪等法」者。
此唯無漏。彼漏無漏,故有別也。或小熏禪而更造業。今但資業,故云不同。
疏:「今雖無文至理不違」者。
望能得人得彼四定,自所得中最殊勝者即名邊際。若望他自,下不知上,下人云何名得邊際?邊際不得,何得變易?由斯不可望自他言。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者。
問:執彼菩提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
答:若執有情一、常、主宰,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捨自性,故但法收。
論:「又所知障為有漏依」者。
問:前言有漏由與漏俱,云何復云「由所知障」?
答:若成有漏必由漏俱,與漏為依必藉斯障,成漏成依二義既別,前後無違。
論:「若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
正解如《疏》。有義:二乘故意以無漏定資,何不得?然無大悲大願力,故無漏力弱,故所資身但名分段。不爾,熏禪定唯有漏。
詳曰:論既明言,豈以人情抑而不從?又彼熏禪與留身事而義不同,謂熏禪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難故,可容無漏定熏。延壽但延此報前因,何得相例?復所延果而非永固,與變易生而不齊等,故可依論。
按隋所譯論第五云: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
釋曰:求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此之二種唯是心光。如是貪等煩惱光,及信等善法光,如是二光亦無染、淨二法。何以故?不離心光別有貪等染、淨法故。
詳曰:准此疏云能取、所取名似二現,文理相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