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龍躬〕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食者資益義。任持義。由此食故。能持三界有情身命。故云皆依食住。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通明四食相(二)初總標。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補遺 瑜伽第二卷云。六種依持。第六食依持。謂四食。一段食。二觸食。三意思食。四識食。為諸有情任持身故。是名依持。又第五十七卷云。經言有四種食。皆能長養諸根大種。謂由此四食。長養五色根。及意根。并根所依所有大種。
△次別釋(四)初段食。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合響 段謂分段。一分一段可飲啜故。變壞為相者。謂此段食。必假吞咽後變壞[A1]已。方為食相。謂欲下轉釋。欲界繫者。謂段食唯欲界有。香謂馨香之氣。味謂甘辛等味。觸謂冷熱等觸。大論云。是故段食三處所攝。變壞時能為食事者。瑜伽第六十六卷云。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A2]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A3]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文)。由此下簡非。又瑜伽云。不立色處。由彼要至味勢熟等變壞之位。方損益故。食色雖美。以變壞時。色無用故。開蒙。問此段食以何為體。答謂香味觸三塵為體。問色聲二塵何不為體。答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聲二塵。不與根合。不能資得諸根大種。故不為體。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與根合。故能資得諸根大種。所以三塵偏為食體。問段食以何為相。答變壞為相。謂香味觸變壞之時。方能資長諸根大種(文)。清涼問。食為對身根。亦對餘根。答先資身根為資養[A4]已。後資養餘根。以發識明利。
補遺 瑜伽卷第五云。復次飲食受用者。謂三界將生[A5]已生有情壽命安住。此中當知觸意思識三種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壽命安住。段食一種。唯令欲界有情壽命安住。復於那落迦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臟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餓鬼傍生人中。有麤段食。為作分段。而噉食之。復有微細食。謂住羯邏藍等位有情。及欲界諸天。由彼食[A6]已。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節。尋即消化。無有便穢。
△二觸食。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音義 觸即徧行心所。能令心等觸境為相。謂有下轉釋。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攝受喜等能為食事者。瑜伽第五十七卷云。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捨通違順。此與喜樂俱順益一分)。由此復能攝益諸識。由攝益故。復能長養諸根大種(文)。此觸下簡別。宗鏡第五十卷云。此觸食體。皆通八識。雖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以所觸之境。相麤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憂苦。非順益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文)。如見色愛著名食。觀戲劇等終日不食而不饑。皆觸食義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補遺 意思者。謂有漏意會思。若在意地。能會境思。此徧行中思。別境中欲。二數俱轉。能希望彼可愛境故。由希望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雖思與欲俱轉。唯云思食者何也。開蒙。問欲何非食。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問請舉思慮為食之事。答如懸砂療饑。望梅止渴。此皆由思資益根大。即其事也。問思亦徧行。八識皆具。何識思是。答第六偏勝。
△四識食。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補遺 瑜伽第九十四卷云。四者識食。能執受諸根大種識。由能執受諸根大種識故。令彼諸根大種并壽及煖與識。不離身為因而住。是故說識名彼住因(文)。開蒙云。由前三食勢分力故。識能資養諸根大種。方為食事(文)。此識下簡自體。即自證分。問一言其識。必通諸識自體。識義既同。何獨第八名為識食。答唯第八識一類相續。執持偏勝故。
△三結判(二)初約三科判。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音義 三蘊五處十一界攝者。清涼鈔云。段食是色蘊。觸思是行蘊。識食如名。段是香味觸三處。觸思是法處。識是意處。段攝三界。觸思法界。識七心界(六識界。及意根界)。此四下結。
△次約三界判。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音義 所言欲界者。謂有飲食睡眠淫欲。色無色界。無此三故。故段食唯欲界有用。觸思二法是徧行攝。雖通三界。無相應之識。此二亦無。故隨六識而為有無。識食徧故。略不言之。
補遺 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舌二識相應觸思二食。唯有眼耳身及與意識相應觸思二食。二禪以去。無前五識。但有意識相應觸思二食。無想天。無第六識。則無相應之食。雖有七八二識相應觸思。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
△次別明識食體(二)初簡轉識非識食體(二)初正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義 先標。謂無下釋。先明無心位有間。設有下。次明有心位有轉。謂所依之根不同。所緣之境不一。性有善惡。界有三界。地有九地。如此種種有轉易故。諸有下。結難小乘。
△次斥異(四)初破過未識等為食。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虗空等非食性故。
音義 彼計云。無心位中雖現無識。由過去未來有識。及有心所。即以此為食。亦何不可。奚必用第八為識食耶。故立量破云。過去未來識等是有法。非無心位為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設有下縱破。謂過未識。設有體用。而非現在。亦非食性。為食事者。必現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為食。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A7]已極成故。
音義 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心及心所。恐彼轉計加行心等。為無心位有情之食。故破云。亦不可說(云云)。
△三破不相應行為食。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音義 恐彼復計云。以經言禪悅為食。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行故。可即為彼入二定者之食。故破云。又不可說等。何者。不相應行。段等四食所不攝故。又不相應行。依色心分位假立。離於色心。非實有體故。
△四破第六意識為食(二)初敘。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次破(三)初總斥指廣。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合響 後廣破中。只破滅定中有第六識。
△次約義別破(三)初破無漏識為食。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至)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音義 彼應說者。反詰。彼謂滅定有第六識為食。若滅定人生上二界。第六意識。起無漏心時。有漏第六[A8]已無。爾時應說以何為食。恐彼計云。即以無漏意識為食。故破云。無漏識等(云云)。應知未證轉依。所有身命。盡屬有漏。設以無漏意識。持彼身命。則障治相違。故云破壞有故。
△次破有漏種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音義 恐彼救云。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此漏種能為彼食。所以不壞有漏身命。破云。亦不可執等。無漏下出意。謂無漏識。猶如涅槃。清淨無染。不能持彼有漏雜染種故。漏種尚無。以何為食。
△三破身命互為食。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音義 復恐救云。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為食。破云。四食不攝彼身食命食故。又無色界現無色身。彼有情命無能持故。以何為食。眾同分等。如彼命根。無實體故。亦不能持身。
△次明異熟是識食體(二)初正釋。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音義 問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亦依食。應是有情。釋云。唯依有漏。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又問。經云眾生無上者佛是。豈非有情。釋云。說為有情依食住者。應知皆依示現說故。
△三總結證成。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九滅定有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入滅定聖人。身語心行。無不皆滅。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尋伺是語加行。此三加行。與第六識相應。在滅定中皆悉滅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有連持一報色心不斷功能名壽。亦不離煖者。煖觸是第八相分。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定中。六識身語心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識。與壽煖為依。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滅定有第八識(三)初依義明滅定有識(二)初明定中第八為不離身識。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音義 先順明。住滅定者。轉識必滅。若不下反顯。不離身識。定是第八。若不許者。彼契經中。依何義說識不離身。
△次破後時還起名不離身識。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音義 先牒計。恐救云。滅定者。初入定時。滅彼六識。後出定時六識還起。如隔日瘧。瘧雖暫愈。病根仍在。名不離身。彼識亦爾。是則下破。若後還起。名不離身。契經不應說心行滅。何者。識與想等。起滅必同。若謂識滅後時還起。名不離身。心行雖滅。後亦還起。寧不同識名不離身耶。壽煖諸根。應亦如識。滅[A9]已還起。若爾正入定時。竟同死屍。便成大過。曾見有人。壽煖與諸根既滅。復得生乎。故應許有第八。實不離身。則無是過。
△次據理破滅定無識(三)初破全無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音義 謂此位中。彼識皆滅。不許第八。則全無識。若全無識。應如瓦礫之非情。經中何得說為住滅定有情耶。
△次破無異熟識。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合響 彼何所屬者。滅定位中。既不許有能持之識。住滅定者。諸根壽煖悉皆敗壞。契經所說不離身識。竟何屬耶。何者。識離此身投託他身。無復重來生此身故。
補遺 前執無識則諸識全無。故以瓦礫為破。此執無識但無異熟。顯有第六出定還起。故以無識執持諸根壽煖為破。
△三破無持種識。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A10]已遮故。
合響 初直以後識無種破。過去下。展轉遮破。
△三立量顯滅定有識。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音義 量云。住滅定等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由斯下結顯。
△次破滅定有第六識(二)初約名位破(二)初約名(二)初正破。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音義 初牒計。亦不下破。意明若有第六。不名無心定。所謂無心者。是無第六。既有第六。何名無心。前云後當廣破。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音義 謂彼救云。名無心者。唯無前五。非無第六。應一下。破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者。九次第定。皆無五識。非唯滅盡定也。意識下。立量例破。謂無五識。意識亦無。以第六同五轉識攝故。量云第六意識滅定非有。攝在六轉識中故。如五識身。
△次約位。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音義 初立量順明。非第六識。若此下反顯。此位若有可知識者。則同餘位。非滅定位攝。本為下。出其所以。
△次約心所破(二)初總徵。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次別破(二)初約有心所破(三)初標違教名。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音義 若有心所。違經所說。心行皆滅。有心所故。則有受想。亦違此名滅受想定。
△次釋違教名(三)初破唯滅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音義 初救無違名失。意謂。此定在加行前。但厭受想麤動。故在定中。唯受想滅。而得名為滅受想定。受想下。救無違教失。謂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有餘心所。寧得違經。
△次破。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音義 舉例破云。若汝謂滅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滅受想。是則無想定前。但厭想故。應唯滅想。不滅餘所。然汝不許無想定中唯想滅者。此亦應然。故受想滅。餘亦應滅。既唯下。例破無識。受想二法。既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何執此位有第六識。
△次破心不同行亦滅(二)初救。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音義 救者意謂。如身之加行雖滅。而身不滅。心亦如是。雖心行滅。而心不滅。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次破(二)初以語行對破。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音義 若如汝謂。身行滅時。而身猶在。例心行滅。而心不滅。亦應語行尋伺滅時。語亦不滅。然滅定有語。汝非所許。以此推之。故不應將心行。例同身行也。
△次明行有徧不徧。
然行於法有徧非徧(至)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補遺 初泛明行有徧不徧。法有滅不滅故。不可一槩例同也。法者通指身語心法。非徧行下次轉釋。先釋非徧行滅。法或猶在。謂出入息是身法行。以非徧行所攝故。行雖滅而身法猶存也。次釋徧行滅時法定隨滅。謂尋伺是語法加行。受想是心法加行。然皆徧行所攝故。尋伺若滅。語法定無。受想滅時。心法寧存。許如思等大地法者。此且就小乘意。義引餘部所許思等大地法。證成受想是徧行攝。俱舍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俱舍疏云。此言大地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為大地者。行處即目心王。是諸心所行處。故名為地。法之一字。還目心所。是大地之法(文)。此中引證之意。以受想是大地法故。是徧行所攝。又以受想例同尋伺。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前云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如何受想滅時。獨許心在。同是徧行法故。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三結。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三受想與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應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音義 此例同展轉皆無。以破有餘心所。謂汝宗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滅時。思等亦應皆滅。以同是大地法故。大地法既滅。則信等善法。貪等不善法。此位亦無。何者。非徧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說唯滅受想有餘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應不滅(三)初例難。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音義 此以有則俱有為難。故以思等例破受想。不應獨無。同是大地法故。又此下。復約依緣展轉。明有受想。意謂。既有思等。必應有觸。以觸是諸心所之生緣故。既有其觸。受想非無。如何可言受想獨滅。有餘心所。
△次轉救。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音義 先舉例云。如受緣愛。有受起愛。有受不起愛。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故觸緣受。例亦應然。
△三復破。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音義 彼救不然者。謂觸緣受。受緣愛。不可為例。何者。有差別故。謂佛下。出差別所以。言無明觸者。謂與無明相應觸也。謂有經中佛自簡別。諸受生起有二種緣。有依無明觸生。有依明觸生。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能生愛支。非明觸也。故云。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何觸生受。何觸不生受。是故不可為例。故若下。結成前難。
△三結違教名。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音義 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亦不滅宗。因云。執此位中有思等故。喻如餘位。若不許滅。仍違教名。
△次約無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王所例破(二)初正例無所亦應無王。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義 若無心所。意識應無。不見下。以四因證成。餘心。謂第六之餘。指眼等五識。此且就小乘言也。餘徧行。謂餘識相應徧行等。心與心所不相離故。徧行心所滅。心法必滅故。此與諸識例同意識應無也。受等應非大地法者。謂若有心而無心所者。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此識應非相應法者。如心所引起心王時。心王是相應法。今若心所滅而心王獨存。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若許此識非相應法。則此意識應無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等亦非心故。量云。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應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音義 先引經。若此下。以經義責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觸等(二)初牒救詞。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音義 餘時簡非定時。謂餘時根境識三。更相隨順有力故。能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加行之時。厭患心所。故於定位。三和無力。無如是事。
△次破斥。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音義 謂既由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生觸等。是則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次遮依前所厭不違定名(二)初牒救詞。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音義 意謂。受想若滅。餘之心所皆滅。今但依定前所厭。唯是受想。故唯名為滅受想定。
△次破斥。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音義 若謂既厭受想。此二滅故。餘所隨滅。則心亦應滅。何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若言唯滅心所而心不滅者。如何名此為無心定耶。
△次約三性推破(二)初徵。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無記。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至)非救寂靜翻起散故。
音義 此定位中。若有意識。於三性中。為是何性。此意識不應是染。或無記性。何者。凡諸善定位中。無此染與無記事故。若此定心是染無記。餘時意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此位既爾。應亦有心所。則違汝執無心所義。又在定前。本為厭染而修善定。不應厭善起染等故。本厭勞慮而住滅定。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補遺 染通二性。謂不善與有覆無記。又云。或無記性者。無記有四。謂威儀。工巧。變化。果報也。此中或無記性者。指威儀等三種。下文出其因曰。諸善定中無此事故。不曰性而曰事者。正以事義。則該攝不善有覆。及餘三種無記。不該果報無記者。如攝論云。果報無記。即是阿黎耶識。以小乘不信故。
△次破善性(三)初破相應善。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合響 俱舍論第十三卷云。相應善者。謂彼相應。以心心所。要與慚愧善根相應。方成善性。若不與慚等相應。善性不成。如雜藥水(文)。謂若定位意識。是相應善。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則違汝執無心所義。攝論云。應有善根相應過故。
△次破自性勝義善。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合響 俱舍論云。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為中。唯慚與愧及無貪等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餘等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藥。勝義善者。謂真解脫。以涅槃中最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文)。違自宗者。謂小乘亦立意識。是相應善。非自性善根等。亦非涅槃勝義善。故云違自宗。
△三破等起善。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合響 俱舍論云。等起善者。謂身語業不相應行(三業中。意業。名相應行。身語二業。名不相應行。行即業也。三業皆以思為體。然思與意相應。名相應行。身語是思遊履處。名不相應行)以是自性。及相應善。所等起故。如良藥汁所引生乳(文)。文中初牒計。理亦下破。違自宗者。謂若定心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所引發故者。則與汝宗所說相應力故心得成善相違。如餘善心。不名等起。善心無間等者。謂善心無間必滅。或起善心。或起染無記心。如何可由前念等起。故集論云。謂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善性復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乃至云出世無間世間生等。
△次結斥。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至)寧說此心獨無心所。
音義 謂此心是善。既非自性勝義。及等起善。必由相應力故。而得成善。是故定有相應信等善根。寧說有心而無心所。
△次結破。
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三總結證成。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合響 先證結問。既有第八。何名無心定耶。答宗鏡第五十卷云。滅定等位。稱無心者。未必全無。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第二心闕。故名無心。如一足牀。闕餘足故。亦名無足(文)。無想下。例餘四位。攝論第三卷云。如世尊說。識不離身。此說果報識。何以故。由有種子故。後出定時。生起識。從此而生。此能依所依。一切時。如是而生。雖加功用。不能令其相離。何以故。比於世間中。從生至終。更互不相離。一切共生。無有能拔其能依。令離所依。譬如四大及四大所造。心法亦爾。無有道理令其相離。留心獨在。若言從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但以想受。是過患故。唯此二法不現非餘。此亦不成。何以故。非一切處行者。此中不有故。經說滅盡定中識不離身者。即是成就阿賴耶識是有。以世尊說。識不離身故。若離果報識。餘識不成。何以故。由滅盡定。對治生起識故。以是寂靜故。
△[1]十染淨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宗鏡第七十五卷。引神鍇和尚解云。心者是第八識。由其識內持染淨種子。種子遇緣。即能招苦樂兩果。果起由心。此是總報主真異熟識。識中能含藏善不善業種子。然識體因中。唯無覆無記性。為含藏染淨業種故。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總釋。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以心為本者。即一切染淨。有為無為法。皆以第八識為根本。依心而住者。即前七現行。皆依第八識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識。受彼前七識熏。持彼種者。即第八識。能持前七三性染淨種子。
△次別釋(二)初約雜染釋(二)初標。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云。一煩惱雜染。即是見修煩惱。二業雜染。一切善不善總報業。三果雜染。即三界總別。報異熟果。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煩惱無因。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諸[A11]已斷者皆應起故。
音義 界地往還者。界謂三界。地謂九地。往者謂離下染而生上界。還者謂報盡還來散入諸趣。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善心後起。諸煩惱。皆應無因。何者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未心等。無實體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聖果。何者[A12]已斷煩惱。復應起故。
△次明無第八業果無因(二)初正明業果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音義 異類法者。上下界地。業果相望。染淨不同故。名異類法。即六道善惡業果也。諸業果者。下界下地之業果也。如鬱頭藍。弗久受非想之報。若無此識持欲界業果種子。後則不應受飛狸之身。此且約上界起下。下界起上准知。餘種餘因前[A13]已遮故者。謂或執異因生異性果。或執色心。互為因緣或執餘法。能持種子。前諸文中[A14]已自遮故。若諸下以世例出世。煩惱亦應無因生者。恐謂業果必由煩惱而生。入無依聖人[A15]已無煩惱業果。云何復生。故云煩惱亦應無因而生。
△次兼明有支不成失。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音義 行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既無第八。則無受熏法。第六造引業時。不熏當來異熟識種故。行緣識不得成。若言轉識受熏能持種子。前[A16]已遮故。若言結生染識為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結生染識者。依中有位。託母胎時。有愛恚。俱染汙。第六名染識。一念染心。即繫屬彼名結生。應說下。謂行緣識既不成。應說行緣名色。設爾何失。時分懸隔。無緣義故(行緣識約現在。第六造業熏種時。說名色依。當來胎中現起次第故。云時分懸隔)。謂行緣識既不得成。後諸有支。亦不得成故。云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次約清淨釋(二)初標。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五卷云。一世間淨。即是伏惑道。二出世間淨。謂無漏。三所斷果清淨。即所證理。
補遺 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資糧加行位中。是世間清淨道聖位。所修無漏根。後二智。是出世清淨道。擇滅無為。有餘無餘涅槃。是所證斷果。前雜染法中。煩惱及業。是集諦。果即苦諦。此中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世出世間。一切因果。皆不離第八識也。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淨道無因(二)初總明清淨道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至)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音義 異類心者。以世間道。望出世間道。出世間道。望世間道。名異類心。起彼淨法。皆應無因者。且如須陀洹等[A17]已見道竟。復起修道。或時出觀。則起世間道心。後入觀時。則起出世間道心。此由第八識。執持出世心等種子故。後時還起。若無此識起則無因。餘法持種前[A18]已遮故。若二下例。無餘依聖人。亦應還生二道所依。謂身智恐謂淨道。必依身智而起。彼無餘依聖人。[A19]已無所依身智。云何復起二道。若二道既可無因而生。則所依身智。獨不可無因生乎。故曰。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次別明出世道無因失。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音義 謂初果見道。出世淨心。由本有無漏種子生。若無第八持彼法爾無漏種子。出世道心。初不應生。若謂從聞熏習生。出世道何必法爾種子。理亦不然。其聞熏習。猶屬有漏。其類定別。只可作出世淨道增上緣。非彼淨道正因故。若出世淨。道無因而生。便同外道自然生。非識中種子所生故。故前文云。諸有情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生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若但聞熏所成。非淨種生者。則非無始依附本識法爾種故。初不下結過。三乘道果。謂三乘菩提也。
△次明無第八斷果不成(二)初正釋。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音義 斷果謂涅槃由能斷道斷。此第八識中。煩惱種子。由斯證得轉依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涅[A20]槃斷果。亦不得成。謂道下出其所以。謂聖道起時。所有煩惱種。現俱非有故。云何現行。非有染淨二心。不俱起故。云何種子非有道相應心。不持彼種故。何者。自性相違如涅槃故。若言去來識等及聖道得。或復餘法。能持彼種。理不成故。既無下結過。所斷謂煩惱。能斷謂觀智。二皆叵得。謂依誰所斷。由誰能斷。而立轉依斷果。
補遺 二種淨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唯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故云所斷能斷竝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耶。
△次破救。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至)皆[A21]已無因永不生故。
補遺 先牒救詞。則初下破初道。謂初入聖位見道時。後諸煩惱謂修道所斷俱生惑。初見道時。唯斷分別現起。纔入聖流。直至八地[A22]已後。俱生斷盡。方成無學。若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是則纔得初果。即證無學。何者。以無第八含藏雜染種子。後諸煩惱皆[A23]已無因。永不生故。
△三總結證成。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三指廣結略。
證有此識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剛要。
音義 此結顯。正理十章。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者應深信受。
補遺 此結應前文。證有本識。初徵答總標。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識等。有別自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中間引教。顯理廣釋[A24]已竟故。此結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釋初能變竟。
△次第二能變(三)初結前問後。
如是[A25]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開蒙問解二能變有幾門義。答有十門。一釋名門(次第至末那)。二所依門(依彼轉)。三所緣門(緣彼)。四體性門(思量為性)。五行相門(思量為相)。六染俱門(四煩惱至愛)。七餘相應門(及餘觸等俱)。八三性門(有覆無記攝)。九界繫門(隨所生所繫)。十伏斷門(阿羅至無記攝有)。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九)初釋名門(二)初正釋。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至)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合響 末那。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開蒙云。第七相應立號。由與四惑相應。號曰末那(末那二字。通漏無漏)。
補遺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恒審思量者。此簡第八前六識。恒者不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審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故。獨名意也(文)。
△次簡異(二)初徵。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次釋(二)初約離合釋唯異第六。
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至)故於第七但立意名。
補遺 此謂第七持業釋者。六離合釋云。如說藏識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二用同。依一自證分體)藏即識故。名為藏識同依。持業釋。第七亦然。思量名意識。亦思量識即意故。持業釋也。量云。此末那意識。是有法。持業釋宗。識即意故。因喻如藏識。彼謂第六依主釋者。又六離合釋云。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於識。故名依主。第六亦然。識依意起。即意之識。識異意故。依主釋也。量云。彼第六意識。是有法。依主釋宗。識異意故。因喻如眼識等。然諸下明聖教立名。無相濫義。
△次以標意名總異餘七。
又標意名為簡心識(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音義 初約心識簡。謂第八名心積集。義勝前六名識。了別義勝第七。二義既劣。是故不名心識。但目為意。或欲下約所依簡。謂眼識近所依。既名為眼。乃至身識近所依既名為身。此與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二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初標。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次釋(二)初釋依彼(二)初總明依藏識。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音義 謂此第七所依。即第八識。以聖慈氏說。此末那。依藏識故。
△次別明依種現(二)初解唯依種。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義 此師。謂此第七。唯以第八識種為所依。此無下釋出依種。非現之意。
△次解依種現。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義 此師意。明第八種現。俱為第七所依。雖無下出須。依。現之所以。謂第七識體。雖無間斷。聖道起時。而因中有轉染。易淨之義故。必假彼現。為俱有依。方得生起。
△次釋轉義。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音義 准古疏釋云。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義。謂此恒。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生起。即取所依而為緣故。
△次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三)初釋。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次釋(三)初因緣依。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至)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即種子依此因緣者。對果得名。因即是緣。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又因者。是現行果之因。緣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果之用名緣。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若因緣即有三義。一種引種。二種生現。三現熏種。若因緣依。即唯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緣依。若種生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以異念因果故。即前念無體非依。定須同時。問且如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答現熏種。雖同念。然闕因沉。隱果。顯現義。亦非因緣依。故知唯取真因緣義名依。都具三義。名因緣依。一是主即種是主。二因沉。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問此種子。為因緣依體者。取何法為能依。答諸有為法。皆託此依。即一切有為緣。生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為依。有此種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緣。必不生故。意云。心現若離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
△次增上緣依。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至)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合響 宗鏡云。即俱有依增上緣依者。若增上緣即寬。謂通有無及疎增上者。謂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處。唯此內六處。為增上依體。即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即不得為依體。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根處緣得八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故。不取即此增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二親。三內。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故。但為緣。非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諸心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增上緣。問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內六處時。亦得轉否。若離俱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
△三等無間緣依。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至)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合響 宗鏡云。即開導依。等無間緣依者。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有主義故。若四緣中。等無間緣。即寬。雙通心心所。為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為間隔名無間。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總名等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為依。問前念心法[A26]已滅無體。何得為依。答彼先滅時。[A27]已於今識為開導故。意云。彼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前一念有引後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A28]已滅。無體法為依。問其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未審將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問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否。答離開導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為開闢引導。即無因得起(文)清凉云。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辦體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起。
△三結。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合響 宗鏡問。心法四緣生。何故。三緣別立。為依所緣緣不爾。答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亦依所緣緣。但有常義闕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非所餘法者。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三所依也。
△次廣釋(三)初種子依(二)初標。
初種子依。
△次釋(二)初經部種現不俱。
有作是說要種滅[A29]已(至)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合響 集論第二卷。有四十二種[A30]已生。第十二有種[A31]已生。第十三無種[A32]已生。經部遂取此無種[A33]已生。為種滅現生之證。開蒙云。有小乘經部因果異時。何以故種壞芽生故。
△次大乘種現俱時(二)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至)𦦨炷同時互為因故。
音義 謂彼經部。雖引集論中無種[A34]已生為證。不成正義。何者。彼論所說。無種[A35]已生。是引生自類。後種說非依引生現果說。故且種生芽等。乃是外穀麥等。依世俗說。假名種子故。非勝義。現見穀等芽種。俱有種滅芽生。非極成故。謂𦦨燒炷。炷生𦦨。因果既可同時。種現因果寧不俱有。
△次申正義(二)初明三因緣因果俱不俱別(二)初正明。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合響 因緣有三義。一種引種自類因果。不俱以異時故。二種生現。三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開蒙云。若大乘正義因果同時。問定同時也。答有少不同。若種生現。現熏種。因果同時。若種引種因果異時。問種引種。憑何得知異時。答瑜伽論說。亦與後念自性為因緣故。知是異時也。問種引種。異時之理。答約細四相念念遷滅。前滅為因。後生為果。問種現相生同時之義。答脚下種子生頭上。現如子生莖。現行頭上辦所熏。種如莖結實。故定同時。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通證三類因緣。
故瑜伽說無常法(至)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補遺 先引論文。無常法者。通指諸心心所。種子體是生滅有轉變故。名無常種。既無常現行。亦是無常。瑜伽第五卷云。謂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又雖無常法。為無常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又雖與他性為因。及與後自性為因。然[A36]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A37]已滅(文)。自性下釋義。以種望種名自性。種現相望名他性。雖引自他二義。此中唯取他性。種生現義。證因緣依也。
△次引攝論別證種現因緣。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補遺 先引論文。初雙證種現互為因緣。染法。即前七識與藏識。互為因緣。又說下一句。單證種子為因緣依故。種下一句。結顯種子。依決定同時。設有下。通妨謂他處說。種子與果有前後者。應知皆是隨轉理門之權說。隨轉理門者。會玄第八云。猶尚隨彼小乘宗。轉變理門。注云。隨順彼宗。轉大乘理。且作是說也。
△次結示諸心心所各有種子依。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標。
次俱有依。
補遺 宗鏡云。即所依與能依。俱時而有名。俱有依。有四師所解。前三異計。第四護法。方為正義。
△次釋(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識(二)初正釋。
有作是說眼等五識(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音義 此師。為前五識。以同時第六意識。為俱有依。謂此眼等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同時意識故。無別眼等根為彼所依。此計眼等五根。即五識種子故。
△次引證(二)初唯識頌。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小乘難云。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何故世尊於阿含經中。說有十二處。若一切皆是唯識者。世尊只合說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今世尊既說有十二處者。明知離却意法處外別有十色處。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識。論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言識從自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生。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識自證分從自種生。[A38]已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見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似外境現。說名五境。其實根境十處。皆不離識。亦是唯識此是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子故。問說許有種子。豈不執離識有。答彼計種子。在前六識中。持亦不離識有。論主。云其所。變相分似外五境。亦不離識有。能變五識種。即五根亦不離識有。雖分內外十處。然皆是唯識。言佛說彼為十者。以佛密意為破外道。執有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說。有根塵十處。有大勝利。此即大乘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假。答小乘也(文)。此初師不會假答及佛密意故。引此以證五根即種之義。彼頌下。初師謬解之詞。餘正答喻答之文。後聖教相違難中引。
△次緣論頌。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補遺 觀所緣緣論者。葢陳那論主。因小乘昧唯識理。以外色作所緣緣故。論主展轉破竟遂明自宗。立內色為所緣緣。顯唯識理而小乘。始知五識所緣色等。五塵是內色。然復疑眼等五根。計為心外故。問云。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故論主答。以此頌明眼等根亦非心外。遂自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文)。此明頌意來源及頌正義意。謂異熟識上生眼等。五識之色功能說為五根。即根功能與內境色。更互為增上緣因彼頌下。初師謬解頌意。言眼等色識者。依根名眼識就境名色識。止是眼等五識。彼謂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根。此謬。以功能為種子。種子即五根。種與下解後二句頌。又謂此種子與所生眼等色識。更互為親因緣。現行色識與功能種子。遞為因故。如上謬釋。兩頌皆謂根即識種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故為次師所破。
△次後三識。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補遺 七八謬解。第六雖是。義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標。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次釋(二)初難前五識(二)初正斥破(二)初別破(二)初破識種為色根(九)初約十八界難。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音義 謂根塵識三。各別有種。根是色。色有色種。識即心。心有心種。若五色根即五識種。是即根全無種即識種故。翻此亦可言識。亦無種即是根故。若爾十八界種。應成雜亂。便違理。然十八界下明違教。
△二約相見分難。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音義 初以相見分各別有種為問。若見分下約見相兩關。破謂。若執見分種。是根見分屬心。則眼等根應識蘊攝。便違理又違聖教。五根皆是色蘊所攝。若執相分種。是根相分屬境。則眼等根應外處攝。便違理又違聖教。五根皆是內處所攝。二俱有失。故不可執以五識種。為五根也。
△三約增上緣難。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音義 種望眼等現識。是因緣。根望眼等現識。是增上緣。謂五根既是五識自種。則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便違理。諸聖教中。不應說五根為增上緣。又違教。
△四約界地難。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音義 初約界難。謂教中說。鼻舌二根。通色界繫。鼻舌二識。唯欲界繫。若謂根即識種。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或識如根。鼻舌二識。通色界繫。許則便與聖教相違。眼耳下約地難。謂眼等三根。通於五地(五趣雜居地。并色界四地)。眼等三識。唯二地居(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若謂三根即三識種。應唯二地。或三識種。如三根。應通五地。故云為難亦然。
△五約三性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音義 根唯無記。識通三性。若五色根。即五識種。應五色根。亦通善惡。非唯無記。此違理也。
△六約執受難。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音義 謂第八緣有漏識種。無執受。於五色根有執受。若以識種為根。則根亦應非有執受。此違理也。
△七約同法難。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合響 謂五識依五根。意識依末那。若五識種。即五色根。應意識種。即是末那。何者。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喻故。正量云。意識是有法。末那為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同喻如五識依五根。反量云。意識種是有法。即是末邪宗。因云。無別意根故。同喻如五識種即五根。若爾便違正理。設謂末那本非意識種。而五識種。又豈是五根耶。
△八約三依不具難。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音義 謂五識種。是眼等現識因緣依。五根是增上緣依。五識前滅意為等無間緣依。若根即種。是將增上緣依。為因緣依。是無增上。而依唯二。則違理教。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五識身相應地文云。眼識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無見有對。等無間依。謂意眼識無間。過去識種子依。謂即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文)。此眼等識皆具三依。
△九約根通種現難。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音義 謂五根通於種現。若執識種為根。根應無現。豈唯違理。并違聖教。
補遺 瑜伽論云。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為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今執唯是種子。更無能熏現行。豈成根義。
△次破業種為色根(二)初敘。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音義 此敘朋救計執。言增上業種者。即前六識所造滿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生攝無記五識。謂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非作因緣。生五識種。既是增上業種。則合唯識識從自種生義。亦契緣論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義。豈不玅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補遺 初二句總斥。應五下。例前難破。[A39]但以識種業種有殊。謂業通善染。根唯無記。若以業種為根。根亦應通善惡故。非唯無記。此仍違理。同前第五執。又彼下。彼即五色根。應非二字貫於三句。謂既執業種為色根。業種無執受攝。則五色根。應非唯有執受。此亦違理。同前第六執。若以感五識業種。為色根者。業乃屬思。若感見分種。應識蘊攝。而五根應非唯色蘊攝。若感相分種。應外處攝。而五根應非唯內處攝。理教竝違。同前第二執。鼻舌等者。業種通三界。鼻舌二識唯欲界繫。今隨所感識。轉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繫。眼等三根。不應五地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同前第四執。若感五識業種。為五根。感意識業。應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此亦違理。同前第七執。業種不通現行。業既即根故。眼等不應通現種。理教相違。同前第九執。又應眼等非色根者。由業屬思。非是色法。若根即業種。眼等應非色根故。業既屬思。根仍似識。則與第一十八界雜亂過同。又若五識等者。眼等五識通三性。此約等流習氣說。滿業所感者。唯無記性。若謂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唯無記攝。不通善染。承上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善染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若爾依成唯二。則與第八違瑜伽過同。故彼二句結斥。謂彼雖以業種轉救。自謂符順三論。遠離前過。孰知仍違理教。豈是善救。
△次總責。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補遺 此中并責計識種業種二家。先責違教。撥無色根者。即彼所執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許眼下責違理。謂汝撥無之意。乃不許有賴耶變似色根耶。故舉例云。汝等既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何獨不許阿賴耶變似色根。末二句結責。謂既迷色根。不從識變。而又謬執色根即識業種。於教於理一倍相違。故云深也。
△次申頌義。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補遺 承上破斥。復申疑問。若爾何故二論中。一說種子為五根。一說功能為五根耶。然兩處伽他中。說種子與功能。名五根者。此論主為破餘乘計執。離識實有五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等根。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顯唯識義。非謂色根。即是識種與業種也。
△[1]次難六七識(二)初難六不以五為依。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音義 先順明。謂明了意識。緣五塵時。既與五識同起。應以五識。為俱有依。若彼下反顯。即以前師所明五依。第六之義。而反成之。五六相依。勢力等故。
△次難七不以八為依(二)初正難。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補遺 此由初家判。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今釋云。第七雖無間斷。而至見道。無漏初起。修道位中漏與無漏相間而起。既有轉染易淨之義。應如前有俱有依。不爾者。若謂第七無俱有依。彼應非轉識攝。則轉識唯六。便違聖教。轉識有七。量云。第七識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六識。若無俱有依則違理。非轉識攝則違教。故應許有。得免二過。然此所依則現行第八。
△次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補遺 先引論文。彼論下釋義。非由彼種者。因前釋依彼轉文中。初家云。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次家云。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今此中引證之意。正以第七見道等既有轉易故。定以現行藏識為依。簡却彼種也。若謂第七。不依第八現識。只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
△三結。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次申[A40]己義。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音義 此師闢前解雖是。然於正義猶未盡善。
△第三家解(二)初斥前非(二)初總斥。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次別斥(三)初斥第八不以第七為依。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合響 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因云。同識性故。喻如餘識。
△次斥識種不以現識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音義 先例明。初句能例。明現識依種。若無自種。現識不轉。次句所例。明識種依現。若無現識。識種不得生長而住。能熏下。明須依現義。謂識中種子依能熏。前七現識生長依所熏。異熟現識得住故。離彼能所熏。而種識不得生長住故。
△三斥異熟不以色根為依。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音義 先立義。如契下。初引契經順證。次引瑜伽反顯。若異下釋成。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相身宗。因云。各別依故。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則以六識而為同喻。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此則違教。或所立下。明因亦有過。若異熟識。是能執受。而不徧依有色諸根。則所立因。有不定失。應立量云。異熟識是有法。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因云。不徧依止故。是則能執受。非能執受。皆共此不徧依止故因。為不如眼等六識。不徧依止故。異熟識是能執受。為如眼等六識。不徧依止故。異熟識非能執受。故所立因。犯共不定失。此則違理。
△次申[A41]己義。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補遺 承上斥破引證竟故。申明[A42]己義。而結成之。藏識至第七識一節。結成前第八類餘至斯有何失之義。在有色界亦依色根。結成前又異熟識至依色根之義。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結成前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至生長住義。
△第四家解(三)初總斥標宗。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補遺 此護法正義。謂前三家所說。皆未明了。依與所依差別之義。混而言之。故不應理。
△次廣示正義(二)初明依所依義(二)初正明(二)初明依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音義 言依即寬。謂凡是因緣所生。一切有生滅法。互相仗託。皆說為依。例如王臣互相依等。
△次明所依(二)初正明所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合響 所依即狹。謂要具足決定等四義。乃是所依。宗鏡第七十二卷云。此四義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法決定。此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為所依者。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有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能熏現識。有間斷。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義簡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緣境照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四大五塵命根等。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具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徧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答將第三義簡云為主。今徧行五數。雖具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第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為俱有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問未審何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答謂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答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境義故。若[A43]但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依義。若言六根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文)。此但如王等者。謂依義如王臣互依。所依如王非臣。
△次依聖教簡。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又若心心所生時住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時。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所緣故。自體不是能緣法故(文)。但說下簡心所。雖心心所。具俱有依。而諸聖教。但說心所以心為依。心是主故。不說心所為心所依。所非主故。
△次通妨。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次明識等所依(二)初明心王所依(四)初前五識。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問五識所依有幾重。答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二識。即通與五識為依。問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答謂一同境。二分別。三染淨。四根本。所依別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識自體。與五識為分別依。瑜伽云。有分別。無分別。同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染淨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成無漏時。即與前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根本者。即第八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前五識是枝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推功歸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種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文)。聖教下。會通他處。謂對法(即雜集論)第一。但言依色根者。會云。以不共故。不共者。眼根但為眼識所依。非餘識依。乃至身根為身識依。非餘識依。故言不共。又必同境者。根必與識同緣境故。又近相順者。六七八識即是遠故。非相順故。是故聖教。略不言依後三識也。
△二第六識。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音義 先明所依唯二。謂七八識。染淨。根本。所依別故。雖五下。明六不以五為依。由前第二家云。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今遮云。六雖得五取境明了。而不定有。以意識無。五亦能緣故。聖教下。會通他處。對法唯說依第七者。是彼染淨依故。六七同是轉識攝故。多引第六。起染汙執。近相順故。
△三第七識。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八識。開蒙。問七依第八。四分依何。答唯依自證。何以故。是識體故(文)。如伽下。引楞伽偈證成。初二句。證七依八有。次二句。證前六依七八生。然證意專在前二句。
△四第八識(二)初正明所依。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七識。論說下證成。而說下通妨。三位者。謂阿羅漢滅定及出世道。四位者。即前初能變中。三乘無學及佛果位三位。無末那者。但無染汙。故云依有覆說。非無第七識體。如四位中。無賴耶含藏雜染之名。非無第八識體。量云。三位無末那是有法。非無第七淨識宗。依有覆說故。因喻如四位無阿賴耶。
△次通前異說。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補遺 此由前第三家解。藏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故遮云。雖有色界亦依五根。然根或闕。而不定有。於四義中。闕決定義。故非所依。又云。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即現行第八)。故遮云。識種不能現取自境。謂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故。現行第八。不能令種子取自所依家境。於四義中。闕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依義可有所依則無。開蒙。問八識各有幾重所依。答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
△次明心所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音義 各加自相應心者。如眼識心所。隨眼識有四種俱有依。更加相應眼識心王為所依。則有五所依也。餘可准知。
△三結符理教。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三開導依(二)初標。
後開導依。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開導依者。開者闢也。即開闢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闢處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文)。開蒙。問開導依名作何釋也。答依字是通。通三依故。謂因緣依。俱有依。開導依。開導二字是別。唯此一依。以別揀通。開導之依。揀非二依。通別依主。又開導是總。總通王所。所亦開導。然非為依。依字是別。唯局心王。總別依主。是開導家之依。揀開導中非依者。即心所也。若開謂開闢。導謂導引。二皆是用。依同一體。亦開亦導。同依持業也。又依體之上。有開導用。以用隨體。開導即依。體用持業。難持業云。開導二字。通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業者。豈無以寬即狹之過。答即一分故。無此過咎。問開導依有差別否。答有三師。謂難陀。安慧。護法。三師有異。三師不同。大意如後所明。
△次釋(三)初難陀立相續與間斷者為依。
有義五識自他前後(至)[A44]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音義 初明五識開導依。唯第六識。自他者。一識為自。如前念眼識。望後念眼識為自。望餘識為他。次明第六開導依。有二種。自相續故。以前念第六。為開導依。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念五識。為開導依故。總以前念六識。為開導依。後明七八開導依。各唯自類。
△次安慧立有力與無力者為依(二)初斥前非(三)初總斥。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
△次別破(二)初難破前五識(二)初縱許。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音義 可如所說者。縱彼所說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等。
△次難破(二)初約自在位難(三)初正難。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至)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音義 瑜伽第一卷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善不善轉(文)。此明餘位尋求。而後決定。彼眼等識。容或不有。今自在位。境常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等流下。明尋常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心所。勢力引生。專注所緣之境。未能捨此所緣之頃。此時五識正多念相續。汝如何不許耶率爾等心。即名五輪心。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准法苑云。一率爾心。緣不慣習境生。無欲俱故。二尋求心。與欲俱轉。希望境故。三決定心。印解於境。勝解俱故。四染淨心。與信等俱。名善為淨。與瞋等俱。名惡為染。中容非染淨故。五等流心。後似於前。平等流類故(文)。宗鏡第四卷。引法苑義林云。辯五心相者。且如眼識。初墮於境。名率爾墮心。同時意識先未緣此。今初同起。亦名率爾。瑜伽論云。意識任運散亂。緣不慣習境時。無欲等生。爾時意識名率爾墮心。有欲生時。尋求等攝故。又解深密經及決擇論說。五識同時。必定有一分別意識。俱時而轉。故眼俱意。名率爾心。初率墮境故。此既初緣。未知何境為善為惡。為了知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希望境故。既尋求[A45]已。識知先境(即前創緣率爾之境)。次起決定。印解境故。決定[A46]已。識界(畔也)差別。取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親住善。於中住捨。染淨心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引生眼識同性善染。順前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識生。耳等識亦爾。先德問。五心於八識中。各有幾心。答前五識有四心。除尋求心。無分別故。第六具五心。第七無率爾尋求二心。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謂第七常緣現境。故無率爾。問第七現有計度分別。何無尋求心。答夫尋求心。皆依率爾。後尋求方生。第七。既無率爾。尋求亦無。問前五既有率爾。何無尋求。答尋求有二緣方生。一即率爾心引。二即計度分別心。前五中。雖有率爾。而無計度分別。第八有三心。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問第八同第七常緣現境。何得有率爾。答第七緣境。即無間斷。第八緣境。境有間斷。第七亦創緣三界第八識。何無率爾心。答第七隨所繫。常緣當界第八識也。今助一解。第七常內緣一境。即無率爾。第八外緣多境。而有率爾。無分別故。即無尋求。
△次引證。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至)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音義 此引論證成。意識與前五識。未能捨頃相續轉義。謂於意識。決定心後。有染淨心。染淨心後。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不由自分別力者。謂等流眼識善不善轉。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不由自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者。謂從引起乃至不趣餘聲等境。經爾所時。於其中間。眼意二識。常相續轉。如眼下。例餘四識。
△三結示。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音義 謂彼論意。定顯眼意二識。自生起來。俱相續轉。既眼下。以論意斥難陀執前六識互開導義。識若前後許互引生。論既云。眼識起時非無意識。既必同時。寧互開導。故五識定非第六開導。第六亦非前五引生。
△次約增勝境難(三)初正難。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音義 若五識身。對非勝境。有不相續。若增勝境。寧不相續。如熱地獄等。舉事騐知五識相續。熱地獄即苦增勝境。戲忘天即樂增勝境。若遇此等增勝之境。於五根門應接無暇。而五識身。豈有間斷不相續耶。
補遺 戲忘天者。瑜伽卷五云。謂有欲界天。名遊戲忘念。彼諸天眾。或時躭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忘失憶念。
△次引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至)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補遺 此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此謂前念。彼謂後念。等無間緣有生後義。故名意根。謂此前念六識滅意。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前滅六識。名為意根。
△三結示。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至)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音義 初句牒前師義。彼謂五識以第六開導。第六亦由五引。故云。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下。以論意斥破之。謂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等無間緣。若五識後定唯有意識。或彼論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彼論既不作如此說。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
△次難破後三識(三)初難第六(二)初正難。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至)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合響 開蒙難第六云。五俱意識自前後引。何假前五。為開導依。又難。無心等位。第六既斷。七八恒續。何不用彼為開導依。
△次例難。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至)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音義 彼謂第六。此謂前五。言無心等位。第六起時。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前五既不然。彼第六云何爾。
△次難第七。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至)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音義 謂平智相應。末那初起時。必由第六修二空觀。觀成。彼末那乃得轉染成淨故。亦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
△三難第八。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至)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音義 謂圓智相應第八淨識。必由六七相應妙平二智引生。未轉依時。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第六善心故。應以六七。為開導依。
△三結非。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次申[A47]己義。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合響 開蒙申自義云。應說前六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七八識為開導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七有二重。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八有三重。由前說故者。指上斥初解。前五後三兩節文義。
△三護法立八識各唯自類為依(三)初總斥前非。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次立義興難(二)初立三義。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至)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音義 開導依者。要具三義。一有緣法。二為主。三能作等無間緣。具此三義。能於後念心心所。有開導義。名開導依。此但下簡別。謂具此三義者。但屬心王。非心所等。謂心所雖有緣法。能作等無間緣。闕主義故。非開導依。言等者。亦簡色等非開導依。
合響 開蒙。問立三義者。其故何也。答各有所簡。問初義簡何。答有字簡於不相應行。由彼無體。故有字簡。緣字簡色及無為法。彼非能緣。故緣字簡。簡彼意者。要有所緣。及有力者。能引生故。問為主簡何。答簡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其主及有力者。方可為依。能作無間。其意簡何。答簡前二師異類之識。為自識依。及簡自類後念之識。不與前念自識為依。等無間緣。即唯自類及自前念。問此中能作等無間緣。與四緣中等無間緣。是同是別。答是別。問請料簡之。答有是開導依。必是等無間緣。有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此寬彼狹。故云別也。問何類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者。答謂前念滅自類心所。是前滅後生等。而開導。不自在故。非是所依。
△次難前師(二)初正難(二)初難心不竝生。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至)便同異部心不竝生。
音義 諸識相望互稱彼此。先縱云。謂若此識起時。彼識不與此俱起。說此[A48]已起。於彼未起。有開導力。可許異類為開導依。次奪云。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則此與彼無開導力。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下顯失。以小乘只許一個意識。而有見聞覺知之用故。
合響 開蒙問。此難何意。答曰。意云八識相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何用他識與自開導。又難。若自八識。互為開導。一身八識。應不俱起。前師答云。不俱何失。難云。便同小乘心不竝生。
△次難色等應有等無間緣。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補遺 此承前又生難。謂八識俱起。若許異類為開導依。且諸識俱起。多少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無間緣。此以寬難狹。夫等無間緣。必須自類前後為開導依。豈容異類互作。色等下舉例難。若容諸識互作。色等亦多生俱起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無間緣耶。設爾便違聖說(云云)。
△次通妨。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至)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音義 謂有難云。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那違聖說。通曰。謂攝大乘如是說者。是縱奪之言。因小乘執色心前後。互為因緣故。以等無間緣。假縱之奪其因緣故。無性攝論先牒執云。謂經部師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後遮破竟。結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因緣義。不爾下。更以等字義難破。若謂不爾。定互為緣。則此等字應成無用。言等者齊等。具二義故。一遮多少。二表同類。若用異類互為開導。二義全闕。故云應成無用。若謂下。復遮救可思。
△[1]三示正通難(三)初申正義。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音義 先明八識開導依。各唯前念自類。心所下。次明心所隨識。如後念眼識相應心所。以前念眼識心王。為開導依。餘則例知。
△次通外難(五)初釋諸識相應難。
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補遺 開蒙難云。此識彼識是異類。俱起相望非開導依。此心彼所亦異類。俱起心非心所依。舉論答云。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同一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定俱生滅(王若生滅。所必隨之)。事業必同(同一體事。同一緣境業用)。一開導時。餘亦開導。具此五義。是故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展轉亦得互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此釋諸識相應難也。
△二釋心所成依難。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合響 開蒙。外又難云。心王心所雖異類。相望互作等無間緣緣義。既無差違。依亦應等。論答之云。然諸心所非開導依。何以故。於所引生無主義故。疏釋之云。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爾。此釋心所成依難也。
△三釋應各為緣難。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合響 開蒙。著名沙門而來難云。如我所見。前念一法。引後自一。名之為等。汝前一法引後一聚。何得名等。論答之云。若心心所等無間。各唯自類。其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此釋應各為緣難也。問云何便闕。答七八有漏無有信等。無漏信等。誰為此緣。若謂等無間緣心王。自類引生。便執心所。亦唯自類。不許心王引生。則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十一心所。此自類緣便闕。以彼因中無信等引生故。難云。設此緣闕。亦何傷理。論答之云。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何以故。闕此一緣。唯三緣故。
△四釋後起由他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合響 開蒙。外又難云。六從無心出有心時。何不七八為六依。論答之云。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問何故不用七八為依。論又答云。彼先滅時。[A49]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問心既久滅。何得為依。論答云。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何得不為。此釋後起由他難也。
△五釋諸教相違難。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補遺 開蒙。前師難云。佛地等論皆云。互相引生。汝何翻解。論答云。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七八依六七生。皆依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緣。故不相違。此釋諸教相違難也(文)。文中然聖教下。明諸識互相生起。依勝增上緣。假說等無間。非真等無間也。此約諸識自他分此彼。瑜伽下。明諸識自類引生。為等無間緣故。瑜伽第三卷釋云。由自性故。立等無間緣。此約自類前後分此彼故。此彼之言。總通自他前後。今此中之意。別局自類前後。故云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三結正義。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A50]已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音義 以上通明諸識所依。故云傍論。今結歸第七所依。且顯頌中唯詮二種。故云正論。先結前起後。此能下。正明頌文。謂此第七識雖具三依。然頌中依彼轉言。但顯前二。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增上緣依。即第八現識。為顯下。出其所以。謂彼頌中但明前二者。為顯第七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而開導依。既唯自類。非第八故。是以頌言不顯。又前下。復以勝用易了義簡。明因緣依有親生勝用。增上緣依有助生勝用。前滅後生開導之義。人易了知。故從勝從難。[A51]但顯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也。
△三所緣門(二)初結前問後。
如是[A52]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次正釋頌義(二)初正釋(二)初明未轉依(二)初略明。
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次廣辯(四)初難陀緣王所(二)初釋義。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音義 七緣第八。有四師解。今初難陀。謂此第七。緣第八識體及彼相應五所。次引瑜伽證成。謂緣下會通。謂此末那。緣第八識體。為我緣。第八相應心所。為我所也。
△次通妨。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音義 恐有難云。聖說此意緣藏識。不說緣所。汝何云緣相應法耶。故通云。然諸心所(云云)。
△二火辨緣相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音義 初斥前非。應言下申[A53]己義。相見下說通妨。謂既緣相見。何唯云緣。彼通意可知。
△三安慧緣種現(二)初難前師。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音義 先直斥火辨。緣相分不應理。五色根下。出其所以。謂第八識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蘊攝。非識蘊故。第七唯內緣。若緣相分。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第六同前五識。緣共相境故。又緣相分根境。起我所執。生無色有情。應不執我所。何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次申[A54]己義。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至)非實有物不違聖說。
補遺 應言。此意緣第八現識為我。及緣彼種而為我所。以種下通妨。問教中第七不緣實物。云何緣種。答以種即彼識上一分生識功能。非實有物。故不違教。
△四護法唯緣見(二)初難前師。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音義 初句總非。色等下。別難安慧。汝說此意緣彼種子。夫種通色心。若色等種子。是色蘊攝。非識蘊故。頌中那言緣彼。瑜伽論說。種子實有。是親因緣。汝執種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假應如無。非因緣故。豈不違教。又此下。總難前三師。薩迦耶。此云積聚。即身見也。謂此七俱身見一類相續。何容別執有我我所。何者。開蒙例難云。莫有一心別執斷常。得俱轉故。此以第六一心中。無斷常二執之義。例明第七我我所執。無俱轉義。亦不下。復救云。既不俱轉。前後如何。故遮云。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識無始一味恒轉。無前後分位差別故。
△次申正義(三)初正明。
應知此意[A55]但緣藏識(至)此唯執彼為自內我。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釋云。此第七識。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等。唯緣見分者。謂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由此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文)。開蒙。問護法正義。第八見分。似常一故。七唯緣見。難云。豈八自證不似常一。答內二沉隱。七無分別。所以不緣。問八相非隱。何故不緣。答七不緣外。相屬外分。所以不緣(文)。宗鏡又云。何故不緣餘識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識自證等。用細難知。問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答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為我。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次釋難。
乘語勢故說我所言(至)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合響 開蒙。前師難云。汝說第七不執我所。大論何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護法會云。論乘語勢。說我所言。問何謂語勢。答順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問請示順易。答如說弟時。便言兄弟。此穩易之謂也(文)。宗鏡第五十二卷云。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我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是離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八是我之我。前五蘊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是識用。於一我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三結歎。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合響 開蒙云。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此是順教。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此是順理。問我我所執何為不俱。答我我所執。猶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執為我。決不是所。如正面南。何却朝北。故知不俱。
△次明[A56]已轉依(二)初正明。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音義 謂第七識。於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見分。既轉依[A57]已。亦緣真如。及餘俗諦。平等下轉釋。證得平等性者。釋緣真如。知諸有情勝解別者。釋緣諸法。謂知下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像。十種平等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我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
合響 開蒙。問無漏第七還證理否。答曰。證理有本智故。得緣外否。答緣外無漏融通故。
△次簡異。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至)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音義 謂此頌中。但說緣藏識者。依未轉依說。問均是第七。轉與未轉。緣境逈別。答[A58]已轉依位。悟通無我。乃能徧緣。未轉依位。迷局執我。故緣不徧。
△次釋妨(二)初問。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補遺 意謂如前五識。唯以五色根為俱有依。而不以色根為所緣。如何第七以第八為俱有所依。又即以第八為所緣耶。
△次答。
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音義 謂如後念意識能緣前念滅意。前滅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念識作所緣緣。彼既極成。此所依識。是增上緣。作所緣緣。亦復何咎。
△四性相門(二)初正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音義 先牒頌文。雙顯下。正釋性相。自性以體言。行相以用言。意以下。准宗鏡釋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次兼釋別名。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音義 兼釋別名者。謂若以等無間立名。八識通名意。思量立名。唯在第七。故稱別名。意云。頌中思量二字。不唯釋第七性相。亦兼釋第七末那之名。何者。恒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下。謂初地以前二乘有學及諸異生。恒審思量我相。是有漏末那。[A59]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即無漏末那。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問第七思量何法。答執第八見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無學無我執。以思量法我執。故名意。佛果我法二執俱無。恒審思量無我理故。佛果第七亦名意。問為第七自體有思量。為第七相應徧行中思。名思量意否。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識皆有思。何獨第七。問若唯取第七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義。一有相應思量。二亦自體思量。今取自體有思量名意。問心所與心王一種。常審思量。執第八為我。如何不說心所名意。答言意者依止義。心所雖恒審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二者自體識有思量。與餘識為所依止。唯取心王。即名意也。問若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有四分。何分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見分名思量。內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見分不名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無我。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但名意。以是體故。第二見分是思量相。相者。體相相狀。內二分是思量性。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A60]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問何以得知內外三分總是思量。答識論云。思量為性相。內二分是體。名思量性。外見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種是思量。三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無能緣用故。問見分緣執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證分不緣於我相分。如何自證分亦名思量。答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問見分思量我。是非量攝。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自證亦是非量耶。答見分思量我。見分妄執。故名非量。自證是內證。見分妄執。故自證體是現量。即體用皆是思量。即內二分。亦名意。亦名識。見分亦名意。亦名識。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體。思量即意。持業釋也。
△五染俱門(三)初問答總標。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音義 初句問。次句舉頌答。唯明根本煩惱。未顯其餘。故言且與。
△次正釋頌義(二)初釋常俱義。
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至)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次釋四煩惱(二)初釋別(二)名初徵列。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次釋義。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至)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音義 癡即無明。謂無智慧真明。愚於我相。恒迷無我真理。故名我癡。我見。謂我執。於第八見分非我法上。妄起計度。執為實我。故名我見。我慢。謂倨傲恃[A61]己所執之我。高舉自大。故名我慢。我愛。即我貪躭著所執之我。故名我愛。攝論說此四種根本。初。即無明為體。次三皆以無明為因。并表下。釋并字義。頌言并者。表慢愛與見俱。見慢與愛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者。即薩婆多宗計。見愛慢三。不俱起故。
△次釋通名。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音義 內心謂第七識。外轉識謂前六。謂此四惑擾濁內心。而恒執我。令外轉識所作施等恒成雜染。有情由此輪迴生死。不得出離。故此四種。名為煩惱。
△三問答料簡(二)初料簡唯四(二)初問。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音義 謂根本惑乃有十種。此識相應云何唯四。
△次答(二)初釋(二)初明有我見故無四見(二)初正明。
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音義 謂第七識有我見故。二取邊邪。四見不生。何者。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諸見皆以慧為體故。
△次出意(二)初徵。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次釋。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至)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音義 先明無四見。謂二取及邪見。由邪思起。但分別生。唯見道斷。此識相應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是故無有二取邪見。又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有邊見者。定有我見。我見不依邊見而起。是故無有斷常邊見。恒內下。正答要有我見。
△次明有見愛故無疑瞋。
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
△次結。
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次料簡三俱(二)初正明俱起(二)初問。
見愛慢三如何俱起。
音義 問者。即以餘部。執見等三。不俱起為問。
△次答。
行相無邊俱起何失。
音義 俱起無違義。見次下答文。
△次通瑜伽妨(二)初難。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
音義 此以貪慢相違難。
△次釋。
分別俱生外境內境(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音義 謂彼論言貪慢相違者。是第六識相應分別惑。此言行相無違者。是第七識中俱生惑。分別起者。貪取外境。慢凌外人。行相麤浮。何容竝起。俱生惑者。貪染內境。慢恃內[A62]己。行相微細。寧得相違。是故彼此。文雖有殊。義無乖反。
△六餘相應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二)初釋及餘觸等俱(二)初師餘字簡無覆性(二)初明所有(二)初明意俱唯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意與徧行定相應故。
補遺 轉識論云。此識名有覆無記。亦有五種。心法相應名字同前。而前麤此細(文)。
△次釋及餘二字。
前說觸等異熟識俱(至)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次簡所無(二)初徵。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次釋(四)初簡別境。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至)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合響 定唯繫心等者。謂定行相剎那剎那。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而不專一。故無有定。
△二簡信等。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音義 信等是淨。此屬染污。故不相應。
△三簡隨眠。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至)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四簡不定。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次師餘字顯隨煩惱(二)初斥前。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音義 謂彼釋餘義云。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者。此不應理。何者。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次正明(二)初總標。
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次別釋(四)初師五隨俱(二)初明五隨徧染心(三)初正立五隨。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如集論說惛沉掉舉(至)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音義 初引論。若離下釋成。先反顯。無堪任性。即是惛沉。等者。等餘掉舉等四種。煩惱下。次順明囂動即掉舉。
△次會通。
掉舉雖徧一切染心(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音義 問謂瑜伽說。此掉舉是貪分故。云何說此徧諸染心。釋義可知。如眠下。復舉例明。
△三通餘處妨。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音義 恐有難云。瑜伽論中。或說六隨。或說十隨。徧諸染心。此中云何唯言五種。豈不相違。釋中先牒餘說。而彼下釋。謂依下。轉解別義說徧。先明六隨。解即行相通麤謂徧。前六通細謂徧。第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通有覆無記及不善性。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依二下。次明十隨。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解。亦由解通麤細。及不善有覆無記二性。此等相顯。故說十隨。故此下結。意云此二俱依。如別義說徧。非彼實徧一切染心。此徧染心。故不相違。
△次結生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五(二)初正明。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次釋義。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音義 疑曰。我見即慧。何重增慧。釋云。義有差別。謂我見唯染。慧通染淨。故開為二。
△次結例無餘心所(二)初問。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次答。
謂忿等十行相麤動(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合響 初約麤細簡小隨。無慚下。約二性簡中隨。散亂下。約內外簡。大隨中二。文中。少簡忘念。例散亂可知。如後云失念者。心散亂故。軌則即篇聚律儀。若三業隨智慧行。則任運不踰矩。今知既不正。則身口意三無非是罪。故云違越軌則。無餘下。明無餘心所。准前初解。
△二師六隨俱(二)初明六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六隨。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音義 先引論。即二十隨煩惱中之六也。忘念下釋成。但釋後三。不信等三。義如前說。先反顯。要緣下順釋。先明應有忘念惡慧。邪簡擇即惡慧也。煩惱下。次明應有散亂。惛沉下。簡無惛掉。意明惛掉二種行相互違。豈能皆徧一切染心。
△三通集論等。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次結示意俱有無(三)初明意俱有十九(二)初標數。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次釋成。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至)無明尤重心惛沉故。
音義 問忘念即念。何重增念。言准前慧釋者。謂忘念。雖是別境中念攝。而義有差別。謂忘念唯染。念通染淨故。亦開為二也。并有下。釋加定及惛沉義。
△次結例無餘心所。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音義 此指惛沉。以惛沉時。掉不起故。
△三師十隨俱(二)初明十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十隨。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瑜伽說放逸掉舉(至)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音義 先引論。邪念。即前忘念。不正知。即是惡慧。即二十二隨煩惱中之十也。若無下釋成。先反顯。於所下順明。樂合離者。謂邪欲也。印持事相即邪解。謂於所受若可愛境。邪欲於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於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非可愛事。方起嗔心。故染污心中。必有此二。
△次通妨。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至)邪欲勝解非麤煩故。
音義 難云。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徧諸染心。釋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復迷惑。於色等事。猶豫必無。故疑相應心。亦有邪解。於所下。復難云。或有於所緣色等事上。亦猶豫者。何有勝解。故牒釋云。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復舉例云。如疑人杌。譬如有人夜行。見無枝樹。即疑為人。或謂是杌。亦有微解。何妨徧染。又問曰。若謂此二徧染。餘何不說。釋云。餘不說者。緣非愛事中邪欲。疑相應中邪解。於此二中。欲解微薄。非麤煩故。略不言之。非謂全無。
△三指前會通。
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音義 餘處有隨煩惱。或五或六。徧染心者。而彼俱依別義說徧等(云云)。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二十四。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音義 准前理釋者。謂前二師釋。以用別境中念定慧三。此中重加欲解二種。應云。邪欲邪解。雖是別境中欲解所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以別境通三性。邪欲邪解唯是染故。
△次結例無餘心所。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四師八隨俱(二)初破前三師。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音義 初句總非。且疑下。別云第三師應除欲解。他世。謂過去未來。意明。有人疑於他世。或謂是有。或謂是無。此時心尚未定。於彼疑相應心中。有何欲解。是故欲解非徧染心。煩惱下。次示第二師應加掉舉。若染下。次示初師應加散亂失念及不正知。
△次申自正義(二)初相明(二)初明八隨徧染心(二)初舉數。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至)忘念散亂不正知。
△次釋成。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至)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音義 謂忘念是念一分攝。亦癡一分攝。不正知是慧一分攝。亦癡一分攝。此二若以慧念為性者。則不徧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揀擇故。曾受謂念。簡擇謂慧。若以無明為自性者。則徧染心起。由前說者。指上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
合響 所謂八大徧行別境慧。貪癡我見慢相隨。
△次結例無餘等義。
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音義 論三文者。集論一文五隨。瑜伽二文。六隨十隨。准前應釋者。謂解通麤細等(云云)。
△次結歎。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
音釋
(竭戟切。音極。甚也。又戲也)。
瘧(魚約切。音虐。疫也。病也)。
礫(耶狄切。音力。小石也)。
鍇(口駭切音楷)。
鬱(於勿切蘊入聲)。
濫(盧瞰切。藍去聲。汎濫也)。
撥(北末切。般入聲)。
闢(皮亦切。平入聲。開也。啟也)。
闕(丘月切。圈入聲)。
慣(古患切。關去聲。習也)。
悶(莫困切。門去聲。煩也)。
倨傲(上居御切。音據。下魚到切。敖去聲。慢也)。
掉(徒了切。迢上聲。搖動也)。
囂(吁驕切。音鴞。喧也)。
校注
[0595001] 卷四之二 [0602001] 卷四之三 [0607001] 卷四之四【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1 冊 No. 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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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識食體(三)初引經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