飾宗義記卷第六本
[5]疏本第五
祇九十二者。謂於此律九十之中。無不受諫。及真實淨施。加四不同。即九十二也(有人言。彼無恐怖者。謬也。彼律第十九。有恐怖戒也)。一輙教誡尼不白善比丘(彼律第十五云。若比丘往尼住處欲教誡。不白善比丘。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釋中云。餘時者比丘尼病時)。二不捨淨作三衣(彼律第十九云。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捨而受用提)。三輕他(彼律第十四。別有異語惱他戒。此輕他戒。如彼第二十云。若比丘輕他者提。釋中云。輕他有八事。一語來不來。二莫來而來。第三[A1]已下坐語去廣說亦爾)。四迴僧物向他(彼律第二十一云。若比丘。知物向僧。迴向餘人提)。彼律第十。復有故打鉢破得提。不入九十二數中也。
五分九十一者。彼亦闕無不受諫戒。彼律第六。合二虫水以為一戒。加三不同。即九十一也。一輙教尼(彼律第七云。若比丘。僧不差。為教誡故。入尼住處。除因緣。因緣者比丘尼病。律又復別有輙教誡尼)。二輕三師(彼律第八云。若比丘輕師提。釋中云。輕三師及戒二提)。三迴僧物與他(彼律第九云。若比丘知檀越欲與僧物。迴與餘人提)。
十律九十者。彼亦無不受諫。更一不同。即九十也。一者不恭敬(彼律第十七云。若比丘不恭敬者提。緣起云。闡陀比丘。諸上座所說法律未竟。中間作異語答難。無畏敬心。作白四。記識未記識作者犯吉。記識竟作者提)。彼律第十。別有用異事嘿然惱他戒。即是此律異語戒也。南山云。彼律別有不隨問答戒者。不然。五分第六。有不隨問答戒。即是異語戒也(體雖似同。文言別故)。
疏云。少有同異可知者。應言多同而少異也。南山又云。鼻奈那律。更有五不同(如下所辨)。今詳文相。十一不同。窮其實體。但應有八。一先要後違(彼律第七云。若比丘先共要。後作是語。汝減比丘僧物用。違前要者提。緣起云。諸比丘語六羣言。有諸長者至園觀者。了無賓待。既招謗譏。可聽糴米共賓待之。六羣言善彼便悔之。或以此戒贊同羯磨悔)。二卒嗔恚(彼律第七云。卒嗔恚者墮。南山即錄此為一也)。三激人使嗔(彼律第七云。十比丘激動阿練若云。諸忍[A2]已得初禪等戒。此即是疑惱戒也。南山錄為二也)。四不請強往(彼律第七云。若比丘不請強往者墮。或時應往。或病或執僧事作衣。此應食。緣起云。佛在王舍。時人飢饉。諸長者請一比丘。或四五皆往。因之制也。南山為三也)。五先往請家坐臥挵小兒(彼律第八云。若比丘先至請家。若坐若臥。挵小兒墮。緣起云。有長者請佛僧。六羣先往。食厨間止。長者生嫌故制也。南山為四也)。六初可後違(彼律第八云。若比丘。比丘僧常法。辭比丘僧。僧聽使行後。比丘證言。不如法辭比丘僧。初可後違者墮。述曰。先共聽行。而後悔之也。緣起云。舍利弗辭佛僧六十日行。有比丘言。身子懈慢不辭。故制也)。七證他煞虫(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煞虫。證言煞虫者墮。緣起云。六羣證十羣言。汝前行蹈虫煞。可向我悔。故制也)。八以水相灑(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得以水相灑。驚禪者墮。此戒即是水戲戒也。若無戲心。但擬相覺。即是不同也)。九賖賣衣還借著壞仍責直(彼律第九云。若比丘。賖賣衣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還借著。既着衣壞。復責其直者墮)。十高聲大喚擾亂人(彼律第九云。若比丘不得高聲大喚擾亂人。若擾亂者。墮也)。十一先至食處眾前挵小兒(彼律第九云。若比丘小食中食。先至彼坐。於大眾前挵小兒墮。南山為五也)。解脫戒本。亦有九十。不能繁敘此律九十總為七門者。准此律中有九十一。下增五中有五持律。一誦至三十。二至九十。三廣誦戒。四誦二部戒。五都誦毗尼。餘時不依前四持律。吉羅。夏不依第五持律。提。
口二十者。頌曰(五言)。妄毀兩同說。實過嫌輙譏。暮恐疑發鄣。勸尼悔欲根。
此中亦有身業助成者。如妄語中作書現相等。隨應當知。
二宿者。未具同宿。婦女同宿。
過受者。一食處過受也。
三坐者。食家有寶強坐。有寶屏坐。與女露坐(後二戒章中。名為與俗女屏坐。俗女露坐。初開第四人。後二開第三人)。
非時食身業犯者。有一古師云。非時食是口業犯。故別破之。
二隨者。隨順利吒。隨擯沙彌也。此三十一。頌曰(五言)。二宿強脫覆。衣尼過眾三。非殘受道藥。三坐三軍酒。戲洗擊歷白。二隨打博宮。
見論身心犯者。彼論十六云。此是性罪。因身心起。疏即釋云。以見聞他犯。
此是通名身業者。謂見他身通名為身。即此見時未得覆罪。故云未即成罪。此義乃是往代諸師。謬為此釋。上婬戒前十門義中。[A3]已辨非訖。
十九戒自口作業假他身者。頌曰(五言)。掘壞房虫足。燃藏煞出虫。尼衣寶牀蓐。角師瘡兩來。
四期者。尼期行。尼同船。婦女期行。賊期行也。
自口作期假身共行索美者。口索身受食之也。此等假他身可知。
口業惱僧名為異語身業惱者。名曰觸惱。各須作白。以記識之。後若更為。即犯提罪。
十一自他俱犯者。頌曰。掘壞房虫怖。燃藏煞謗寶。
此三大護佛法者。多論第六。壞生戒云。為大護佛法故。凡有三戒。大利益佛法。一不得擔(謂三十戒中擔羊毛也)。二不得煞草木。三不掘地。若不制三戒。一切國王。當使比丘種種作役。有此三戒。帝主國王一切息心([A4]已上論文)。今章云捉寶是大護者。其理亦通。且如捉寶緣起。大臣評論。沙門釋子得捉金銀等。即是失人信心也。珠髻大臣為其解釋。皆令生信。故知不捉即是大護也。
六十七戒自重教[1]輕者。但吉也。
三十是性中。逐難釋云。麤(說麤也)強(強敷也)。用(用虫水也)。譏(譏教戒師也)。駈(駈他出聚落)。飲(飲虫水也)。起(發記四諍)。說(說欲不鄣)。隨(隨舉比丘)。擯(隨擯沙彌)。同(同羯磨悔)。欲(不與欲也)。悔(與欲[A5]已悔)。聽(屏聽四諍)。
五雙者。言辭便易。且說五雙。理實。德衣於單提內。總含三戒。謂背別及食前食後入聚也。
得羯磨一雙者。謂得羯磨氣類是同。非謂羯磨法無差別。囑授雙亦爾。
七日盡形作口法受不犯殘宿不受者。且據二藥。若非時漿。唯望不受。得成雙犯。望於殘宿。無雙犯義。故疏略不辨也。
亦可作法作事等者。謂前但辨五雙三隻。作口法邊。名為作持。故今更解。雙約作法。及以作事。即通二持也。
以彼時外對非時入聚等者。總欲為成。言辭便易故也。
品別[A6]已如上辨者。對覆律師止持止犯。寄九十初明故也。
尼無可知者。尼無教誡僧義故也。
行三者。尼同船。尼同行。婦女同行也。此並尼提僧吉(與賊期行。僧尼同提)。
開緣不同者。僧有餘法。背足別制。尼無餘法。合制一也。
犯雖是同與緣不同者。下僧律文云。外道者裸形異學。(乃至)在此眾外出家者是。結餘眾云。比丘突吉羅。下疏釋云。大僧要與出家外道。甄去在家。犯輕故爾。尼亦犯提。且不同結方便吉。尼律文緣起云。有二沙彌一名耳。二名蜜。一人罷道。一人入外道。六羣尼持食與。故知出家在家俱犯。下疏釋云。白衣亦同犯提(謂在家俱犯提。故云亦)。
減年受緣不同者。尼與式叉作本法也。
用緣不同者。尼浴衣一切時用。不同大僧四月一日[A7]已後。方許用也。
名字不同者。多論第六云。比丘畜雨衣。尼得畜浴衣。不得畜雨衣也。
僧寬尼狹者。尼但覆殘。而犯提罪。僧覆夷殘。並犯提罪。故知寬狹也。尼覆他夷。自犯夷罪。今辨單提。故闕不辨也。若約人者。僧覆麤戒文云。知他比丘犯麤罪。即似𢩁覆比丘邊犯。若尋彼釋相文云。除比丘比丘尼。覆餘人麤罪吉羅。故知覆尼亦犯提罪。若不爾者。應言除比丘覆餘人吉。何因乃言餘僧及尼。故知所覆。定通二眾夷殘兩罪也。
次辨尼覆得提罪者。下尼律中。直列戒本。故例大僧。通覆僧尼殘罪並提。因此復辨尼覆夷戒。戒本云。若比丘尼知比丘尼犯夷。此亦似𢩁覆尼邊犯。又若尋彼釋相文云。除比丘比丘尼。覆餘人罪吉。故知通覆僧尼夷罪。並皆犯夷。若不爾者。應但除尼覆僧夷罪。犯波逸提。覆餘人罪。方言犯吉。或即應言。但除尼眾。覆餘四眾。並皆犯吉。何因乃言除僧及尼。故知所覆。亦通二眾四夷八夷也。然下疏釋尼覆夷戒云。覆藏𢩁女者。謬也。亦可尼覆二眾罪雜夷提。除雜辨純。故除二眾。即疏家釋是也。
如兩舌毀呰者。雖大僧中二戒並結。尼眾犯提。然據實理。尼[A8]但毀尼。得毀尼提。若毀大僧。自有罵比丘戒也。即彼罵戒。結比丘吉。故知比丘毀尼但吉。若僧毀僧。方犯毀提。若兩舌者。僧望於僧。容成破僧。亦是惱重。故得提罪。若望兩眾。無互破義。為之亦希。故[A9]但犯吉。故多論第六云。傳向一比丘提。傳向四眾吉。十誦第九云。除比丘別離餘人吉(別離者兩舌是也)。然多論云。此是共戒者。以義是同。故云共戒。理實約義即別也。
除屏覆二敷者。以此二戒。若決心去出門即犯。由此定無預設方便。故無任運也。若本蹔出界外。逢緣忽然受具。乘即不來。亦是任運。然不決定。故須除之。
自有科分者。光統律師。分此九十。為九修相。一從初至壞生十一个戒。守口攝意身莫犯。善調三業行。二從異語至覆屋九个戒。善將人心隨護眾意不相嬈惱行。三從輙教至與女期行十一个戒。遠嫌避疑離染清淨行。四從施一食處至四月藥請十七个戒。內資節量少欲知足行。五從觀軍至白色三衣十三个戒。繫意住緣離諸[1]教放逸脩習出道無著行。六從故斷畜生命至與賊期行七个戒。常行遠離脩慈愍物行。七從說欲不鄣至不攝耳聽六个戒。深心信解敬脩諸佛教法行。八從同羯磨至無根謗七个戒。同住安樂不相嬈惱詳知無二共相遵奉行。九從突入王宮至末十个戒。衣服外儀節量謹攝無違行。
○妄語戒
梵云沒里沙婆施。譯為妄語也。
闕緣比說等者。若闕通緣。闕緣方便。別中闕初境差吉羅。闕二想疑闕三及四。容是實語。闕五六及境強緣差心息故。具七因也。
四句中第三是惡口者。多論云。以麤說故是惡口。然此四出出在多論第六兩舌戒中。彼對兩舌。作四句訖。復言妄語惡口作四句。亦如是。今詳。此中四句法戒。謂以妄語對餘二種。妄語一向為四句頭。但以餘兩。二互二俱。為四句也。謂初俱非。第四俱是。中間二偏。故成四句。下毀兩等為四句頭。應知亦爾。
諸句中言非妄語者。多云。當實說故非妄語。下戒准此。
宮云以綺語對餘亦為四句者。理不應然。既不得說。是毀兩非綺語。故亦不說。是綺語非毀兩。是故多論但作三四也。
文言違反前語者。見論十五云。呵多大德與外道論時。自知理屈。便違反前語。若外道語好。便迴為[A10]己語。若自理僻。便言是外道語。若語外道中後當論。自中前來。自上高座。語諸檀越。外道那得不來。必當畏我。是故不來。便下高座而去。中後外道來覓不得。便呵釋子。云何妄語。五分第六云。我實知非。耻[2]隨處故妄語耳。
違境轉心者。轉即是背也。
列八種不淨語境界者。發妄語心。緣彼見等八種。為境故也。
先解後四見聞觸知者。釋此四義。諸宗不同。且薩婆多及智度論第四十。同律中釋也。若依經部。如俱舍十六。敘兩師釋。一云。有餘師說。若是五根現所證境。名為所見(五識現量境也)。若他傳說名為所聞(由耳傳生意地之境名聞也。此即教量也)。若運自心。以種種理。比度所許。名為所覺(意地比量)。若意現證。名為所知(意地現量也。謂五識後及定心境也)。於五境中。一一容起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於第六境。除見有三。又一釋云。先軌範師聞如是說。眼所現見。名為所見(眼識現量境也)。從他傳聞。名為所聞(同前)。自運[A11]己心。諸所思[1]稱。名為所覺(同前)。自內所受。及自所證。名為所知(謂耳等四識現量境。及意地現量境也)。若依大乘瑜伽宗說。且如雜集第一云。眼所受是見義。耳所受是聞義。自然思搆應如是知者是覺義。自內所受是知義。(述曰)大意同前先軌範說。瑜伽第二。第九十二。顯揚十八。並釋其義。不能繁敘。具如瑜伽注釋(次隨疏釋)。
眼根五緣能通生識了別名見者。此依薩婆多宗。眼根見色。要由發識。現在根中方得見名(識者即是了別義也)。
耳識能聞者。耳根能聞。而言識者。由識在根。方名聞。其義無失。餘皆准此。婆沙等論。並許此釋也。若依成實論宗。識能見聞。如上謗戒中[A12]已辨訖。
意知一切俱能知故。復有疏云。意知一切俱能知。發識意故。(述曰)俱能知故者。意識自業唯知法界。若作他業亦能了知。餘十七界發識故者。疏意云。眼等諸識由意識引。故知意識亦與眼等所緣境同也。今詳。大小乘諸論皆云。三緣生識一根不壞。二境現前。三能生作意正起。詳其作意。是心所法。警心為性。自有二種。一者意識相應。能令意識心心所法引眼等識。二者即眼識等。自有作意。雖與眼識同剎那起。而亦名為令眼識生。同時因果。理無違故。前來疏意且辨前義。或通辨二。並皆不妨也(由此意識亦具三緣)。
三根性鈍力用處少者。謂鼻等根。唯能局取。香味觸三。無記境界。故云用少也。
心論第二偈云。二境不近受。長行釋云。二界不近受者。眼識耳識。不近境界。如逼眼色不見故。耳亦如是。逼則不聞(此釋初句)。意識者。遠近境界悉受。除自體及相應俱有。餘一切悉受(此釋第二句也)。
餘一向近受者。舌鼻身識要近境界。依緣無間故(依謂識所依根也。緣謂識所緣境也。根境無隔。方能受也)。
三根神通性者。雜心意云。眼耳二根成眼耳通。意根具成餘四通也。
不見等四以無為境者。疏意云。發妄語心。緣彼無見無聞等事。以之為境。而違此境。以發妄言也。又總略辨疏中意者。不見言見。[2]違境寬所稱體狹。謂所違境總有四種。一者無見。二者聞。三者觸。四者知。故云寬也。而發言見。故云體狹也。不聞等三。准此應知。因辨下文。見言不見者。所違境狹。所稱體寬。謂唯眼見為所違境。故云狹也。而口發言便有四種。一不見。二聞。三觸。四知。故云寬也。餘三准此。
下正辨妄中[A13]但對不見舉見對見舉不見不廣分折者。懸談次後六心文也。謂六心但言不見不聞不知。而言見聞觸知者。其文[3]及是不廣分折也。若廣分折者。即如章中。若依上文[A14]已下。是對見舉不見。反此應知。亦是不廣分折也。若廣分折者。即如章中。若舉見等。發言不見等。亦應并聞等[A15]已下。是也。
初三五俱違句二四六單違心者(二四六亦名境順心違)。此中境者。如上大妄戒中辨三種境。此等妄中唯約實事境辨也。謂此實事。望口說邊。以為違順也。若望自心所現之境。即是六句悉皆俱違。且如第二心云。不見有見想。此想心中。亦有所現色相當心。今違此境。發言不見。豈非心境俱違也。餘句准此。
有疑妄即無疑二者。問前云謂三妄心。義不得來。何以今言彼有疑妄。即是小妄無疑二心也。答此謂義來。文不來也。然諸學者必須明記謗及小妄兩處六心。方可尋疏校量差別也。
第二以想受行等者。等取心也。謂配成實識想受行四心也。准成實宗。五識無染。亦無離染。由斯五識無善惡行。何處得有行心見𧆞及得冷觸。以此二境是眼身境故也。解云。由眼身境。流入行心。思量損益等也。疏中意者。見欲觸三並配行也。忍配受也。想配想也。心配識也。今詳文意。見者是慧簡擇為義。忍是勝解印持為義。此二即是大乘之中五別境數也。欲謂希求。觸謂三和。想謂取像。此三即是大乘之中五遍行數也。即心王了別為義也。此中即辨五个心所一个心王。准薩婆多。通大地數。總有十法。此五即是彼十之數。故知宗通大地法。有此五數。并心王。合為六也。由通大地。遍一切心。是故偏舉也。此釋決定。勿復疑之。
即列五妄者。十律第九云。有五種妄語。有入吉。有入提蘭殘夷。夷殘可知。入蘭者。不具足夷殘是也。入提者。無根殘謗也。入吉者。除四妄語。餘妄語犯吉(除上四是)[1]及妄語體者。凡妄語體不見言見。見言不見等。體非聖語。其初三五。即是此體。而二四六不見言不見等。相中似實。故且不名體也。
復應言有疑便說開前二六中各三四句。復應言無疑便說開前二六中各五六句者。覺云。此釋不然。前既[A16]已說開初三五。故今不應更說開三。及開第五也。
○毀呰戒
梵云鄔那末奴沙婆[木*(刀/巴)]。此云減人語也。謂是損減他人故也。即是毀呰義也。
緣起中百車者。姬周升法。三升當今一升。總計三十石餘也。
五百結者。相傳釋云。九十八使。分為五品。合有四百九十。并根本十使。合為五百。或除十使。而加十纏(俱舍頌云。纏八無慚愧。嫉妬并悔眠。及掉舉惛沉。或十加忿䨱)。今詳。智度論第八云。迦旃延子阿毗曇中。說九十八結十纏。為百八煩惱(迦旃延子。二百年時。造發智論。即是有部祖師也)。犢子兒阿毗曇中。結使亦同。纏有五百。(又云)纏者。有人言十纏。有人言五百纏。唯彼論文。今此律云五百結者。譯之誤也。應言纏也。然法藏部與犢子部。同時興世。故所執義。容可相同(謂並三百年出也)。若言此律是法上。即從犢子部出。故所執義仍同本計也。此部既無。論文廣釋。故不可言分九十八為五品等。但知宗別耳。
祇律第十二。種姓下者。汝是旃陀羅剃髮師等。中者中間。種姓上者。汝是剎利婆羅門種。作是語。欲使彼羞。業下者。汝是屠兒賣䐗捕鳥等。中者汝是賣香坐店肆田作人等。上者汝是居金銀摩尼銅器店肆人。相貌下者。汝是瞎眼曲脊跛脚搕頭鋸齒。中者汝太黑太白太黃太赤。上者汝有三十二相圓光金色。病者一切盡名下。汝等疥癬乃至癲狂。罪者一切盡下。如犯夷殘提提舍尼越毗尼。罵者盡名下。婬逸穢。
一切惡罵。結使盡名下。汝是愚癡闇鈍無知。猶如泥團。如羊白鵠角鵄。
祇律有一類偷蘭。輕於提罪也。
心悔者。謂責心悔。不同單言越毗尼者須對手也。
○兩舌戒
論中鬪亂大比丘等者。多論第六。如上義門中引。十誦第九亦爾。伽第二亦云。比丘邊兩舌提。尼等四眾邊吉。尼向僧邊吉(或可此等部別也。以其伽論小妄毀呰兩舌等。並說相書等吉故也)正是虗辭者。不然。傳實亦犯故。
○女同宿戒
五分第八。女人乃至初生。章云具非。具非五分文也。
祇三趣者。彼第十九云。若牛驢等。擎頭時未得罪。委頭眠提。雌狗舒頭無罪。屈頭眠提。鵝鷄屈頭著翅下提。象正立時無罪。倚眠時提(畜生既犯。非人准知)。
[2]眠中小女犯者。祇云。若多比丘在房同眠臥。母人抱女兒入。一切眠比丘提。若維那知事人。應語言。汝正竪兒抱入。准此律中。小應不犯。下釋相中。人女有智。命根不斷故也。
十誦十六云。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人若坐若臥。名為宿。准此律。開文中坐不犯。十誦又云。通夜坐不臥不犯。
他舍有女宿。孔容猫子入犯也。多論第八。畜女堪作婬者提。若不堪作婬。石女根壞。鬼神女天女鵨雀等吉羅(此等部別。不必須依)。
寄相似犯者。犯同宿。然實端坐。故不犯也。
無癡人者。十誦律。阿那律雖得羅漢。不應與女共宿。如[3]熱飲食。人之所欲。女人於男亦復如是(此說餘人。不談羅漢)。祇云。若佛生日得道日等大會。若通夜說法。當在露地。若風雪寒者。當入屋正身坐。若老若病不能坐者。當鄣隔。鄣隔不得用疎物。高齊肩腋。若道行入聚落宿當別房。若無屋當露地。若風寒當入屋正身。若老病當作障。若無者。女人可信。應語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時。語令起。我欲眠。汝莫眠。眠者汝無福。
○未具同宿戒
伽論與女無過三罪。無文也。
若曾與男二夜竟等。伽論第二有文也。
尼戒中者。尼戒本也。
牒制隨開者。多論第八云。若都不聽。或有失命因緣。(乃至)以怜愍故。得共二宿。以護佛法故。不聽三宿。十誦十五云。二事利故。一者為沙彌故。二者為白衣來至僧房故。
僧祇十七有清信人。為佛作廁。佛雖不須。順世故受。羅云露眠。時夜風雨。到世尊廁。枕廁板臥。夜有黑虵。亦畏風雨。欲入廁中。佛常觀眾生。見虵欲入畏惱羅云。即放光明。自到廁上。以金色細滑手扶起。拂拭身上塵土[A17]已。將入自房。指示床前言。汝此中住。如來[A18]已與弟子制戒。是故順行此戒。是故世尊跏趺坐到地了。十誦。廁中宿佛恐螫。來為說偈云。汝不為貧窮。亦不失富貴。但為求道故。出家應忍苦。將至房中。到地了[A19]已。語諸比丘。是沙彌可怜愍。無父母。若不慈愍。何緣得活。若值惡獸。得大苦惱。親里必嗔言。沙門釋子能畜沙彌。而不能守護。呵[A20]已制戒。見論十五云。所以入佛廁者。以淨潔。多人以香華供養。是故入中。
未具同宿犯由於宿後開二三宿開宿永無一宿犯者。因宿太急。開至三宿。故無一宿也。軍中由觀。後藉緣故。開二三宿。別立過三戒。
然觀軍。
宿因[1]宿緣開見軍不犯等者。觀軍之時。晝見即犯。不待明相。故次釋云。然觀軍非宿。若爾觀軍亦有開不。故次釋云。因三宿緣。傍開見軍。非正開也。
乃至是故不類者。不類[2]同宿開宿。宿類同故。是正開也。
屏敷中本心蹔去。開其三宿。本決永去。出門時犯也。
見論十五云。乃至以衣縵作屋亦犯。若多房共一戶亦犯。除別有戶。(又云)若四周各向裏開戶。共一大戶。出入亦犯。若別有戶不犯。(又云)若屋相連接大。乃至一由旬同一戶亦犯。多論第八云。若共宿。二夜[A21]已移。在餘處過一宿[A22]已。還共同宿無過。祇十七寒雪等同前戒。應知其相。
○同誦戒
多論第六。為分別言語令分了故(章中脫令字也)。
文言與長者誦佛經者。五分第六。初緣聽教白衣誦經。時諸比丘種種國出家。音句不正。居士譏呵。云何晝夜親承。而不知男女黃門二根人語等。佛呵居士。因制不教。後復來求。開不並誦(西方聲明有三種聲。一者男聲。二者女聲。三非男非女聲)。僧祇十三。有婆羅門嫌言。而中喡喡似如童子在學堂中學誦聲。亦復不知何者是師。誰是弟子。彼人見[A23]已。不生信心。
表三行理周者。諸惡莫作等。上之三句。如次即表戒定慧三行也(如上結戒六門中辨)。
論云齊聲句異者。多論第六也。
表止行不周者。止即戒也。
專是過體者。前制意中。多論云。為分別言語。令分了故。今令不分了。故是過也。
資神之益名曰句味者。今詳梵本云便膳那。此云文也。舊翻為味。其義失也。西國呼文。呼扇。呼鹽。呼男女根。並名便膳那。謂文為依。能顯名句。扇能顯風。鹽顯食味。男女二根顯其報別。由義相濫。故謬譯也。譯既有失。疏釋亦非也。
表名體理圓名為字義者。此釋亦非也。今詳。律中略舉悉談章中五字也。然悉談章四十九字。是諸字本。多未因義。以二二合三三合。方有所因。故不應云表名體圓也。且悉談章有十四音(或十二音或十六音)。𧙃(烏可反)阿伊(上聲呼)伊(平聲呼)鄔烏理釐(力之反)𨤲(烏淣反)奧菴惡(此上十四音。二二相對也。前之八字二二對中。各前短聲後是長聲也。後之六字二二對中。各前長聲後是短聲也)次有五五二十五字。名為比聲。第一五者。迦(俱婀反)佉伽(舌根間聲而輕)伽(喉中聲而重也)俄(魚迦反。仍以上聲呼)。第二五者。遮車闍(舌頭聲而輕)闍(喉中聲而重)若(耳者反)。第三五者。吒咃(丑家反)荼(上齶聲而輕)荼(喉中聲而重)挐(上聲呼)。第四五者。多他陁(舌頭聲而輕)陁(喉中聲而重)那(上聲呼)。第五五者。婆坡婆(唇吻聲而輕)婆(喉中聲而重)摩(上聲呼)。次有八字。名為超聲。野羅(理假反)羅(魯我反)婆(蒲我反)奢(上聲呼)沙(上聲呼)沙呵(此二合為一字)乞叉(楚荷反。仍合呼之為一字)。今律文中。[3]呵(是十四音之首)羅(是超聲中第三字)波(是比聲中第五五中字也)遮(比聲中第二五中字也)那(是第四五中字)。且如波字。比前十四音者。除理釐聲。比餘十二成十二字。謂應說言。簸波比(晡以反)比(晡夷)補晡閇(補米反)沛(補毒反)布寶泛(布憾反)博(白餘二十四字。各成十二。准此應知。然此等字。且以漢字替之。實亦難同也)。言悉談者。此云成就義也。往在洛陽大福先寺。親見淨三藏。勘此戒本中。四分梵本云。鉢陀(此云句也。今律文云句義也)阿㝹鉢陀(此云隨句也。今律云非句義也)便社那(此云文也。今律文云句味也)阿㝹便社那(此云隨文也。今律云非句味也)惡叉羅(此云字也。今律文云字義也)阿㝹惡叉羅(此云隨字也。今律云非字義也)此中義意。齊聲同誦。名之為句。連聲逐唱。名為隨句。及以文字亦准此知。律義意同也。經論中意。顯義周圓。名之為句。是故律云諸惡莫作等也。亦應更有名及隨名。詮法自性。目之為名。如言諸行。目有為體也。復言無常。即顯諸行定非常住。既亦間於常。顯差別義。義既周足。即名為句。故論中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問何故不言名及隨名。答句中以含故。律不說也。問文即是字。應無差別。答文雖是字。而義有異。謂顯名句。即說為文。故此律云眼無常。意辨文體。能顯眼名及無常等也。若論字者。西方釋為無異流轉。且如阿字。於善惡等一切語中。並不改轉。故云字(且正傍談還依疏釋)。
若聲聞諸天佛力加[A24]已下。祇第十三文也。
文言書授者。謂手書而口唱。非謂直爾書授。故文言了了不了了等也。
開文言同誦者。多論第六云。若二人俱經利並誦無犯。不得合唄。若比丘無處受誦。乃至得從沙彌尼受法。但求好持戒重德人。作伴證明耳。亦得從白衣受法。但不得稱阿闍梨。如是展轉皆得受法。[A25]但消息令不失威儀。祇第十三云。若僧中唱說偈時。不得同說一偈。得同時各各別說餘偈。
○說麤戒
文中六羣語白衣等者。僧祇十四。有居士請多比丘。有一長老。行摩那埵在下行坐。優婆夷言。尊者先在上。今何故乃坐此中耶。䟦難陀言。汝阿闍梨。小兒時戲。由故未除。彼聞[A26]已作念。我阿闍梨。故當犯小小戒。在此下坐。即捉餅[邁-禺+主]。擲地而去。作是言。尊者取食。語[A27]已入房。掩戶一扇。而說偈言。出家[A28]已經久。修習於梵行。童子戲不止。云何受信施。
牒制隨開文言。不知麤惡非麤惡者。內心不知為犯何罪。直向俗說。某甲犯罪。後方知彼實犯麤罪也。
出血破僧。調達所犯。身子既畏。明知即是麤罪所攝也。
不同十律者。彼無正文。然十律五十一云。若謗出血壞僧並得偷蘭。准彼文中。二逆既與謗夷不同。故知三逆非麤罪攝。故多論第六云。若說出血壞僧。及一切蘭。得突吉羅(多論釋十誦故)。五分第六文言。僧所羯磨人當隨僧教。若教向甲說。而向乙說。教說此罪。而說彼罪。皆提。
文言了了提者。多論云。為大護佛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壞塔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則破法身故。十誦五十二云。若在界內。向界外人說(或時反此)。得吉。在界內提開文云若白衣先聞者。祇十四云。若有問言。彼比丘犯婬酒者。比丘應問彼言。汝何處聞。答我某處某處聞。比丘應答。我亦如是處聞。若未羯磨問者。答言後自當知。
○得道戒
論云者。多論第六也。
神通聖能者。且約聖說。理實異生亦得五通也(除漏盡通)過有增微。[1]僧者須制。微或不論也。
文言善思惟者。即上文正憶念也。正定即彼正受也(廣釋並如大妄戒中)。
非類非同意者。文中先明非同意罪。次明根力等。向未具人說。名曰非類。又解。非類即是非同意也。以其非同意境。非是犯提之境類也。驗上大妄戒中疏意即知。此後解勝。
開文云增上慢不犯者。若爾實得自說。尚得提𠎝。慢說欺他。如何不犯。答為護他人。故制說實。如下文中。佛告目連。止止不須復說。諸比丘不信汝言。以不信故得多罪苦。諸比丘勿起不信。長夜受苦。若論慢說。既是不實。不信無罪。然由心實無不實𠎝。故使夷提並開不犯(准向引文。即是目連為不同意緣起)。
○說法戒
多論第六云。五語者五種語。色陰無常受想行識無常(六語可知)。見論十五云。一句經文。五句義疏。合成六句。不犯。多云。有智男子。若方類不同者。一切不聽。男子必是白衣。一切出家人亦不得。以事同故。祇十三。若七歲。若過七歲。雖過七歲。不解語義。亦名無智。(又云)眾多女人欲。聽法。各各得為說六句。應語第一女言。我為汝說六句。說[A29]已復語第二女言。為汝說六句。如是眾多無罪。比丘出[A30]已。語女送出與別。若呪願言。使汝盡苦際得提。若言使汝無病安樂無罪。復詣餘家。先女後來。比丘見[A31]已。語言可聽。得提。雖見不共語。直為諸女說法。先女雖聞無罪。多論即言先女邊得罪。若不知前女在中者不犯。(又云)若轉經者。亦事事提。
○掘地戒
此二戒者。謂一掘地。二煞草。彼論云。三更加不得擔(擔羊毛也。如上義門中[A32]已引)。
或二或三者。一經四月如本。二雨漬如本。又一經四月。二被雨。三如本也。
不問覆露者。不然。開文云。若除房內土不犯。僧祇第十。畜寶戒中。舉金銀時。若是生地。教淨人知。若是覆處死土。若自掘。若使少年比丘掘。(述曰)故知屋下乾地。掘之不犯。若新屋下。地猶生濕。即應不開也。
文言燃火提者。見論十五云。若地被燒亦非真地(謂[A33]已曾燒壞之不犯。又云)。若犯火燒手。擲地不犯。僧祇十九。若被雨地。傷如蚊脚提。(又云)若欲壞壁。當使淨人却泥。後自得擿至基際。若壁不泥。[A34]已曾被雨。使淨人擿兩三行後。自擿至地際。死土被雨[A35]已。不得自取。使淨人取。盡雨所洽際。後自取。無罪。新雨後不得自抒井。若淨人小不能者。當先下淨人擾而濁。然後自抒(池水亦爾)。若泥被雨後。不得自取。大小行用水。持手摩地提。若𭯽瓶器在露地。(乃至)種種物在覆地。雨後比丘不得自取。
○壞生戒
犯緣亦同。同前戒也。改名為異。
初略釋四句者。謂第五句寄下廣中釋之也。
鬼村者。准十誦律。通於鬼畜。總名為鬼。十律第十云。鬼村者。謂生草木眾生依住。眾生者。謂樹神泉神河神舍神交道神市神都道神。蚊虻蛣𧏙蛺蝶噉麻虫蝎虫蛾子。是眾生以草木為舍。亦以為村聚落城邑。
見論十五。憂尸羅香莩也(疏作香菜誤也)。見云䔶見多。此二種樹。唯見交廣有。餘方不見(謂交州廣州有之也)。見云。蘇摩那華香氣。與末利相似。末利華者。廣州有。其華騰生也。
就地離地俱提者。意說生種有生性故。縱根離地。壞亦犯提。如糓子等。豈假有根耶。
假名命者。依成實宗。五陰實法中。假立眾生名。[1]即此眾生有名。即此眾生有名無體。名曰假名。於中命根體亦是假。離陰無體。
文言看是知是者。五分第六云。若比丘一一所須。語淨人言汝知是。若不解。復語言汝看是。若不解。復語言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言與我是。
僧祇十四子種者。如十七種穀。當作火淨。若脫皮淨。如狗驎提國作糓聚。畏非人偷。以灰遶上作識。此即為淨。如摩摩帝有倉糓未淨。畏年少比丘不知法。使淨人火淨至食盡。比丘恒得語言舂去不犯。(又云)裹核種者。如酸棗等。應抓甲淨去核而食。若欲合食核者當火淨。多論第六亦爾。
○異語戒
口餘三過者。一妄。二毀。三兩舌也。
身業綺名觸惱者。尊者曰。此不然也。
如文觸惱者。喚來不來。乃至不應語便語。故知觸惱亦通口業。故應釋言。問此答彼。名為餘語。餘語唯口業也。故違禮式。稱為觸惱。觸惱通二業也。
文言未作白便作餘語者。於行者有違。故律制犯。若為有益。亦有開義。故僧祇十四云。若人問比丘言。從何處來。答言。過去中來。何處去。答言。未來中去。何處眠。八木上眠(床有四木。并四脚為八也)。何處食。答言。五指食。如是不正答者。越毗尼。若賊來入寺中。問比丘言。示我僧物。比丘不得示。復不得妄語。應示房舍床坐等。若問塔物。應示塔邊供養具諸器物等。若言示我淨厨。應示釜鑊盆器等。若屠家畜生走。不得示處。應言看指甲看指甲。胡音。與不見同。阿練兒處囚走。問比丘。如上畜生中答。若僧中問異答異提。眾多人中。和上等諸長老前。答異越。今三藏云。獵師逐鹿入寺。問苾芻見不。應設方便觀空觀爪。答獵師曰。納婆鉢奢弭。或云諾佉鉢奢弭。言納婆者。目虗空也。鉢奢者是見也。弭是我也。即是我見虗空之義。又諾佉者。爪甲也。鉢奢等同前。語雖如是。其意則異。且如納婆。雖目太虗。亦詮無義。據此亦是我見無義。既實見鹿。不得言無。寄覩太虗。傍通無義。欲令獵者謬解而歸。又諾佉者。雖目爪甲。亦通無義。餘釋同前。
上坐喚者。須是如法事。
○嫌罵戒
面嫌者。釋相中云。面見譏嫌也。
○露敷戒
祗十四云。捨離二十五肘提(非是出門二十五肘也)。
文勢到似者文言僧物者未捨與僧(疏主意云。此是寄僧未定入僧。不舉小罪。古師所辨。第三句物到。似初物也。今詳文意。人與爾許。少則更添)。為僧者。為僧作。未捨與僧(今詳文意。捨爾許物。未定何眾也。疏意亦爾[1]〔屬僧〕)者。[A36]已入僧[A37]已捨與僧(用爾許物。[A38]已入此眾。疏意亦爾)。有古律本云。僧物者[A39]已捨與僧也(此即當前第三物也)。為僧者未捨與僧也(當前第二物也)。屬僧者[A40]已入僧者。[A41]已入僧而未捨(當前初物)。今詳。古師依此後本。故與疏主一倍相翻。疏主不知有此律本。故云到似也。然尋古師所憑律本。即是[2]又真三藏佛陀耶舍初譯律本。後有晉國沙門支法領。從西國還。遂更重勘。時時改之。即是疏主所憑本也。
○強敷戒
我為彼有者。以相親故。我有即是彼有也。十誦十一云。若比丘為惱他故。閇戶開戶。閇向開向。燃火滅火。燃燈滅燈。若唄呪願讀經說法問難。隨他所不樂事作。一一提。
○牽出戒
春冬房者。春冬非是分得。既有通義。牽出過重。故犯提罪。若是夏中分得屬[A42]己。牽彼出時。情過是輕。[A43]但犯小罪也。僧祇十四。若抱柱。若捉戶。若倚壁牽離。一一提。若口呵遣。隨語離一一提。若比丘嗔恚虵鼠駈出越。若作是言。此是無益之物。駈出無罪。
○虫水戒
隨開中文言不知無犯者。即是有作無想一向本迷也。
五分第六。有虫疑亦犯提。若諦視不見。囊漉不得。不犯。十誦十一。境想六句。虫水虫想。有作無想。有虫疑(此三句並提)。二句吉。一句無犯可知。
多論第六。如章所引。第八又云。一時舍利弗。以淨天眼見空中有虫。如水邊沙。如器中粟。無邊無量。見[A44]已斷食二三日。佛勑令食。凡制有虫水。齊宍眼所見。漉囊所得。不制天眼見也。凡用水法。應取上好細疊縱廣一肘。作漉囊。令一比丘持戒多聞。深信罪福。安詳審悉。宍眼清淨者。令其知水。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明日更看。若有虫者。更應好漉。以淨器盛水。向日諦視。若故有虫。應作二重。若故有虫。應三重作。若故有虫。不應此處住。應急移去。僧祇十五。營作者須水。若池若河若井。漉取滿器者。無虫然後用。若故有虫者。當重囊漉諦視之。若至三重故有虫者。當更作井。如前諦觀。若故有虫者。當捨所營。至餘處去。漉水法。當竪三木以漉囊繫之。以器承下。漉囊中恒停水。數倒着井中。虫生無常。或先無今有。或今有後無。是故比丘日日諦觀。無虫便用。[A45]已上論律文也。此律下文宏墎者。應作橫墎字也。橫者說文云闌木也。郭謂恢廓也。在外廓落之稱也。宏大也。宏非此義也。
五十同爾者。謂上來諸相大約同也。淨三藏云。每於晨旦必須觀[3]永。濾水法者。西方用上白氎。東夏宜用密絹。其絲細勻。經緯停緻。或以米喿。或可微煑。生絹虫過。存驗自知。可取姬周四尺為量。半腰中疊。一邊縫合。兩角牽開。其兩角[4]牽開其兩角頭。仍各施帶。兩畔安紐。橫杖張開。即羅樣也。其縫羅法。細緣却刺。兩道行鍼。務取無孔。使虫不出。繫羅兩柱。中間著盆。使承羅下。若上傾水。鑵要入羅。逐長細寫。如其不爾。虫隨水落。墮地墮盆。還損虫也。汲水了時。先以淨水用淋鑵底。再三令淨。中以水盪。務令虫盡。方得將鑵淨處置之。汲未了間。鑵勿置地。恐虫墮地故也。於是取先濾竟之水。置新漆器安竪塼。或可別作觀水之臺。以手掩口。良久視之(若銅器中觀者。其虫白色。與器相似。不得見也)。若見有虫。倒寫水中。以餘淨水盪觀水器。使虫淨盡。且翻虫羅以水淋淨。應准論律二三重漉。三藏又云。若六七月。其虫更細。生絹十重。虫亦直過。樂護生[5]看。應務令免。漉水既訖。即可翻羅。要使兩人各捉一摕。翻羅令入生器中。以水遍澆羅中三遍。外邊復以淨水遍淋。務令虫盡。其放生器作小水鑵。令口直開。猶如桶形。底更安鼻。鼻繫長繩。傍安鈎。其鑵糸放下井中。縱囊脫鈎再三入水。然後抽出。若不爾者。井上翻羅。定應著堓。設令到水。仍恐傷生。故應存意也。時有作小圓羅。纔受一舛兩合。生疎薄絹。元不觀漉。懸著鉢邊。令他知見。無心護命。日日招𠎝。師弟相承。用為傳法。誠哉可難。良足悲嗟。其觀水器。人人自畜。放生之鑵在處須有。瓶中之水[6]足悲嗟其觀水器人人自畜放生之鑵在處須有瓶中之水經夜更觀(先漉經宵皆應准此)。
○看覆戒
具緣中使人人覆者。戒可自覆亦犯也。
文言屋便摧破者。多論第七。闡那作房。即日崩倒。作此大房。用三十萬錢。功用甚大。諸比丘為檀越說法。房雖崩倒。功德成就。房未壞時。佛[A46]已到此房中。即是受用。佛是無上福田。佛既受用。功德深廣。不可測量。又云。房始成時。有一新受戒比丘。戒德清淨。入此房中。[A47]已畢施德。設起億數種種房閣。設有淨戒比丘。蹔時受用。[A48]已畢施恩。何以故。佛無量劫脩行成道。始體解木叉。以授眾生。木叉是背世俗。向泥洹門。凡房舍等是世間法。是故一淨戒比丘若蹔受用。[A49]已畢施恩。今三藏云。此是造寺。非是大房。今詳。部別也。
○不差教尼戒
有少德行者。尊者云。設令無德。計亦必犯也。
增五云。若具持木叉(一也)。多聞(二也)。善語慈心。辨說了了。[1]今聽者得解(三也)。不為佛出家。而犯重罪(四也)。二十臘若過二十臘(五也)。
一違八敬之教二違本要期受戒之心者。隨行與受。開此二別。
所以然者為明教[2]戒師難等者。此問意言。所以須舉此文來答。如章。
此是般陀得道之偈者。見論十六云。般陀者。漢言路邊生也。其母本是大富長者女。與奴私通。逃至他國。後即懷胎。臨欲產時。憶母欲還。至於半路。以生一男。慙愧父母。却還家。後復懷胎。半路生男。如前還歸。後送二兒。外家養活。其外父母。臨欲終時。以其家業。悉付二兒。後因聞法。兄便出家。得阿羅漢。其弟久後。心自念言。兄捨家業與我。如人嘔吐無異。即往兄所。求欲出家。兄即度之。教其一偈。四月不得。兄念鈍根。即牽袈裟。令出門外。般陀啼哭。不欲還家。佛觀可度。安慰其心。觀將得道。說入寂偈。遣聞此偈。即得羅漢。婆沙百八十云。室羅筏有婆羅門。婦數生男子。生[A50]已輙死。後產一男。棄之大路。經久不死。故名大路。後復生子。棄之小路。尊者大路。利根見行。出家得道。尊者小路。愛行鈍根。於後未久。父母喪亡。財寶散失。大路愍之。度令出家。授一伽他。身語意莫作。一切世間惡。離欲念正知。不受苦無義。雨四月中懃苦習誦。牧牛羊者在路聞之。誦皆通利。彼猶未得。過雨四月。處處苾蒭來謁世尊。每日晨旦。新學苾蒭皆往鄔波陀耶。阿遮梨耶所。受文請義理所[3]忘。小路効他將出房戶。兄問何往。答言。欲往鄔波陀耶所。受文請義。理所廢忘。其兄語言。我即是鄔波陀耶。更何所往。然彼小路是應呵擯而入道者。兄搦其頂。曳出房外。叱言愚人。我四月中。授汝一頌。牧牛羊者誦皆通利。汝猶未得。而今乃言欲往他處。小路被擯。誓多林門啼泣而住。佛從外入。見而問之。可憐小路。何以啼泣。彼以上事。具白世尊。佛以神力。轉彼所有誦伽他障。尋時誦得。復別授以除垢之頌。語言。今日苾蒭外來。汝可為拭草屣上塵。小路敬諾。如教奉行。至日暮時。有一苾蒭。草屣極垢。小路拭之。一隻極淨。一隻苦拭而不能淨。即作是念。外物塵垢蹔時染著。猶不可淨。況內貪欲嗔癡等垢。長夜染心。何由能淨。作是念時。彼不淨觀及持息念便現在前。次第即得阿羅漢果。問小路何緣如是闇鈍。答尊者小路。於昔迦葉佛時。彼佛法中。具足受持彼佛三藏。由法慳垢。覆蔽其心。曾不為他授文解義。及理廢忘。由彼業故。今得如是極闇鈍果。有說。彼尊者曾於婆羅痆斯城。作販猪人。縛五百猪口。運置船上。度至彼岸。及下船時。氣不通故。猪皆[A51]已死。由彼業力。如是闇鈍。有說。尊者昔餘生中。曾閇塞瞿陀獸窟門。令不得出。在中而死。由彼業故。闇鈍如是。
上有半偈正明定慧者。顯道諦也。
下一偈半正明所治者。顯滅諦也。
亦可通有者。既有定慧。必由戒生也。
解除貪患者。除貪縛也。
[4]𢶕除無明癡心八使故曰調伏我慢者。十使之中。前文[A52]已辨斷貪恚訖。今明餘八。即是五見慢疑無明。此准成實。一切煩惱即癡差別。離癡之外更無別體。故云癡心八使也(薩婆多及大乘八使。各自有別體)。此疏意云。文中且言調伏我慢。理實具足斷八使也。前來雖爾。今詳文意。此之兩偈顯六出界。六出界義。上大妄中[A53]已略敘訖。今且配文。入寂者。歡喜見法。得安樂者。以無相心出離相界也。無恚最樂者。謂慈無量。與有情樂。無嗔為性。出離恚界也。不害於眾生者。謂悲無量。拔有情苦。不害為性。出離害界也。世間無欲樂者。謂喜無量。慶慰有情。小乘即以喜根為性。大乘即以無嫉為性。於他世間興盛事中。自無希欲。不生不樂。其心安樂。喜慰於他。此即出離不樂界也。出離愛欲者。謂捨無量。能治欲貪。無貪為性。出離欲界也。調伏我慢等者。空解脫門。能治非想。四蘊我慢出離我慢界也。准瑜伽十四。為超三[1]界。難超越故。立六出界。謂四無量超下欲界。無相定心。超一切相。由斷我慢。超越有頂。此即顯斷三界惑盡也。又此偈意。以無相心。創入見道。斷見道惑。次四無量。斷欲脩惑。次空解脫。斷上界惑也(此釋決定。勿復生疑)。
[2]種聲聞因緣等者。謂種三乘順解脫分善也。
三科法門。謂有三種法門科段也。一者五分法身。二者八大覺。三者十二因緣。八大人覺者。此是大人之所覺悟。名大人覺。故瑜伽五十九。辨煩惱斷[A54]已。有多種相。謂八大人覺等。一少欲。二知足。三出要。謂道體即慧也。四進業者。謂精進。五捨[3]雜者。謂遠離也(遠離有兩。一身遠離。獨處閑靜。智度云[4]〔敢〕近三里。遠更益[5]〔喜〕二心遠離。俱舍二十二。離不善尋。智度七十二。離五欲五葢)。六趣善。於中含兩。一念。二定。八不處憒𠆴。謂離戲論也(撿瑜伽五十九及瓔珞本業上卷)。
初及九十此之三德身口業色為體者。並由持行。身語表無表為體。故云業色也。
餘九利他者。覺云。此亦不定。若不多聞。有不學等吉。既離此過。亦即自利也。今詳望離過邊。即戒律具中攝。故章釋者善。
感得清淨四大者。謂得造聲四大也。片是報法。顯異宗義也。故婆沙百[6]十一八云。謂犢子部分別論者。欲令音聲是異熟果。若依薩婆多。聲非異熟。
辨異義在可知者。如下釋名中辨也。
母云善解脩多羅等者。誤。應言見論十五云。多聞者。解一阿含。或言二阿含。是名多聞法師。問何以不言知阿毗曇。答曰。若能知阿毗曇最善。若下根者知律及脩多羅。亦得教授([A55]已上論文)。見云。何以言音聲流利。答女人多貪著音聲。然後聽法。
論云汙尼三眾者。見論十五也。
犯餘罪未悔不具於初者。意顯未悔。雖同汙尼並不具初。論其悔[A56]已。義即有別。故次釋云。故須第九等也。
年少輕躁。亦是見論釋也。
教授者。文言八不可違法是也。
下有正文者。云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與說八不可違法者突吉。疏主准此云。說八敬吉。尊者云。恐不然也。戒本分明教授得提。釋中又云。教授者八不可違。明說八敬亦得提罪。若爾下文云何釋。答既言或非教授日往。故知舉敬。以結日非也。又五分第七云。教誡者說八敬法。若不差教誡尼。語語提。若爾何故不舉說法。以結日非。答文中且顯舉敬日非。顯法日非。舉法結提。顯敬結提也。
斯事皆宜者。謂斯敬事一切皆宜。不[A57]但局八也。五分第七。般陀問尼。曾聞八敬不。答言曾聞。復語姉妹更聽(即列八也)。
不得先受衣食者。僧祇三十云。若有人請尼食者。應語先請上尊。若言我於彼無敬心。正欲請諸尼者。應語言我亦不受。若言我[A58]已曾請。若爾者應受。下至先與僧一團食。尼後得種種好食。無罪(請與尼作房。下至先與僧一蚤厨。得受大房無罪。若請與床。先曾與小床。後受好床蓐無罪。廣說准上)。
了論尊法。明了疏云。尊有三義。一佛為世尊。是佛所說。故名尊法。二敬世尊。三若受此八法。能令此人成尊。舊翻八敬。此非彼名也。
二部僧中等者。明了疏云。八尊法中。若隨犯一。名隨部聚。依輕重悔。言摩捺多。懺謝眾僧也。非是殘家行法。以摩捺多通故。
問難比丘者。論疏云。舉罪也。
教學者。尼設有知比丘無知。不得教言應作等也。
愛道經者。彼經古譯。文相難見。今撮彼意。略而敘之。一者敬心。從僧受法(當此受戒)。二者若有新學比丘。不得輕心。而慰問云。新學[7]門勞精進乎(當此罵也)。三者比丘比丘尼。不得並居同止。四者依僧安居。共相撿押(甲音也。謂相押束。使不犯過。當此安恣)。五者不得舉比丘罪。六者請問經律之事。不得共說世間之事。七者犯戒。半月僧中自首悔過。八者百歲比丘尼。當在新受戒比丘下坐。謙敬作禮。今詳。彼經第四敬中。含安恣二。加第三敬。以之為八。即是彼寬此狹也。
此律八者。束為頌曰。百罵舉受。懺請安恣。
敬法雖眾不過受隨者。第四是受。第五懺是隨也(亦可第四生善。第五滅惡)。
初則生解者。第六也。一者生善(安居也)。二者滅惡(自恣也)。亦可安恣立二者。向生善等。據起行說。今言安恣。是約法論也。
第三四五此三吉者。第四不往僧中受戒。定不得戒。縱生輕心。輕毀此法。但得吉羅。而下尼律。不與式叉受戒得提。更有取衣不與受及本法經宿。彼但尼中自生此過。非是輕僧受法也。
第二一敬義含殘提者。罵僧得提。謗中理含殘提及吉。如謗提等得吉故。
得戒無優劣者。優劣皆是發戒緣故。
餘受異此者。尊者云。亦可羯磨有違。如不與受。亦即犯也。
若就根本愛道具八者。此中意言愛道得戒。具因八得。餘人但因第四敬得。然後差別。雖因第四。正從僧得。又約所戒。一向約具。若約所為。第四為未具。餘七為具(尋疏可見)。
以有同犯者。媒謗四諫。僧[A59]已先犯。尼若犯者。即當第二。故須二部僧中懺悔。尊者曰。不禮不受亦是未制。何須獨責懺殘未制耶。今詳。制戒必令奉行。是故要須持犯方制。令授八敬任其進不。是故逆制無相違過(任其能行。即聽出家。若不能行。即不聽也。又解。制在一代。結集時。就滿足論之也)。
百臘者。俗書。臘。獵取禽獸。祭先祖也。此即歲終祭神之名。經律言臘。即歲終義。或言夏。或言歲。皆是一也。
一尼眾差請人時者。如尼律百四十一戒。聽白二差一尼。為尼僧。半月往僧中[1]得教授。彼獨行無護。口差二三人為伴(白二法如下文)。
二囑授時者。下文云。彼當往大僧中。禮僧足[A60]已。[2]由身[3]伍頭。合掌作如是說(應加大德一心念某寺)。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是求教授。如是三說(應言求請教授比丘尼人者好)。此之二時。須在大僧說戒前作。第三代請及差[A61]已下三時。此戒中自具可知。
如祇律說者。祇第三十教誡尼有八事。一非時。二非處。三過時。四時未至。五不和合。六眷屬。七長句說法。八迎教誡。非時者。從日沒至明相未出。教誡得提([A62]已下七種皆得越毗尼)。非處者。不得深狹處。不得露現處。當在不深不露處。若講堂。若樹下。三過時者。十四日。十五日。四時未至者。月一日。若二日。三日。應從四日。至十三日往教。五不和合者。和合[A63]已然後誡。[4]倒[A64]已應問。尼僧和合未。若不和合。應呼來。若老病等緣。聽與欲。六眷屬者。不得偏教。應一切尼僧和合[A65]已教。七長語說者。如尊者難陀。長語教尼。應作是說。一切惡莫作。諸善奉行。乃至是諸佛教。姉妹此是教誡。欲聽者便聽。去者住意。八迎法者。若聞某日比丘來。若無供人者。應請諸年少比丘。賷持華香幡蓋往迎。若無者。下至合掌。設敬代擔衣鉢。若一由旬半由旬。一拘盧半拘盧。下至出城邑聚落外迎。應勸化作前食非時漿。盡心供養。及眷屬七日勿令有乏。若無者。出[A66]己衣鉢之餘。持用供養。若復無者。下至合掌恭敬。若尼來時。不得低頭而住。應觀相威儀。若見油澤塗頭莊眼。著上色衣。擣令光澤。白帶繫腰。應呵有俗人者。不得教。勿令前人起不善心。言沙門教婦。應問餘尼。此誰弟子。應語彼師。呵令順行。
斯之處定通於五時者。尊者云。此亦不定。且如囑授問可不。并迎逆。豈不通於自然界也(尼來僧寺。然未入作法。界中逢人。即囑即問故應得也)。下尼律中。不得囑四人。非[5]客非遠行。非病非無智。
謂在尼法中說者。下尼單提中。百四十一戒也。前[A67]已引之。舉上時五中。第三[A68]已下三時釋之。第三時中分兩。一請二差。此律請文不具。依五分二十四云。應於說不來諸比丘[6]欲清淨時。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大德僧聽。某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乞教誡人。文中𨷂無[7]無差白二。如下文也。第四比丘僧應尅時下。問可不時也。文云彼既囑授[A69]已明日不往問。佛言應往問可不。比丘應尅期往([A70]已下如此戒之)第五迎可知。
舉不差種者。此古師亦許不差說敬吉也。尊者不許。如上[A71]已論。
若日非說二者。一敬。二法也。此兩日非。俱得吉故。
過由義微者。起過由僧義微也。
明無不差者。無不差即是有差也。
如與女宿宿即隨結。不制過三。不差亦爾。言即犯輙不制日暮。界制過三。要假非女。日暮制犯。要假僧差也。
其日非教授發言即結不是由無不差後結日非者。無却不差。明即有差。此中意言。發言即結不由有差。不同日日暮暮方結。要由有差。日非既是不由有差。復亦不由無差也。見論十六。不差有日暮。不能具錄。
准餘律說者。五分二十四。大僧代尼請教誡訖。上坐應答。從某甲受。若僧無所差人。有能說法者。應答。往某甲比丘邊受。若復無者。上座應答。此無差教授人。又無能說法者。汝等莫放逸。諸尼明日應來問所囑人云。竟為我白僧不。此比丘。應傳上座語語之。(述曰)理應尼受上座教[A72]已。還尼寺中。集僧索欲。梵唄[A73]已訖。使尼告云。大僧上座。今有略教。聞此語[A74]已。尼眾齊起。端身正立。立[A75]已具宣上座略教。宣[A76]已齊聲唱頂戴持。禮佛取散。開文云。至集會日。與說八不可違法。應次往與說法者。見論十五云。若不說八敬。先說餘法吉。若說八敬[A77]已。後說餘法不犯。除答問不犯(若尼先問餘法。答不犯)。
○日暮戒
多論第七云。非佛弟難陀。往昔唯衛佛出現於世。為眾生說法。彼佛滅後。王起牛頭栴檀塔。種種莊嚴。此王有五百夫人。供養此塔。各發願言。願我等將來。從此王邊。而得解脫。爾時王者。今難陀是。爾時五百夫人者。今五百尼是。以是本願因緣故。應從難陀而得解脫。
船濟處者。多人渡船經日暮也。
謂因大會汎說法者。此中意云。若是差來。理犯日暮。不開尼寺。今開尼寺。明是不差。復由大會亦無輙過(大曾之時道俗同會無譏故開)。
亦可以是都教授處等者。此第二釋。意說犯暮。以就城外別處。作一都教授堂。於中犯暮。如緣起中。是其義也。若在尼寺。即無此譏。故開不犯。今詳文意。僧寺犯暮。同五分說。若爾何故前戒制迎。答儻往制迎。不遮不往。何成妨難。
○與尼屏露坐戒
因緣。露坐者。文云。在門外共一處坐。
無第三人者。多論第六。要以白衣男子。為第三人。一切出家不得為第三人也。如上過五六語中引之。若准僧祇。尼益食來即不犯。去時方犯者。即是不簡男女差別。皆得為第三人也。此律開文云。不犯者。若比丘有伴下。俗女三坐開文並云。二比丘為伴。比丘亦得為第三人也。
尼共俗男坐提者。下尼律中具有三戒。一食家有寶強坐。二有寶屏坐。三俗男露坐也。
共比丘坐吉者。即此戒下文結尼吉也。
且就道俗有寶無寶等故須離制者。道女一向無寶也(下疏云。尼境不別。無寶處齊)。俗女或有寶或無寶。不定也又開緣異僧與二女坐盡有教授不教授尼對二男並無教授者。[1]某義謬也。若僧對尼。有教授開。若對俗女。無教授開。故須道俗離制戒者。尼對二男既並無開。即應合制。何以俗男亦開三戒。對僧得吉。亦不合耶。即由此義。亦破同宿。僧對二女。尼對二男。並無教授。故合制也。是故還依初釋者好。又行中開不開異者。與尼同行。開大伴等。若俗女行。一向無開也。
但屏露有異寶無寶別者(僧對俗女。總制三戒。然於三中。兩屏有寶。一露無寶。如下辨)。
故有常處等者。於他夫妻。常相染處。名為有寶強坐開第四人也。若不對夫。於如是處。名為有寶屏坐開三人也。故云坐屏開四人開三人也(此則俗女屏坐。更復分兩竟)俗女制三者。前者所辨屏露有異。[A78]已顯俗女露坐戒竟。向來復辨屏坐分兩。故成三也。下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戒。是也(一食家有寶強坐。二有寶屏處。三獨與女露坐)。
亦可准多五二文與衣作衣亦同犯限者。謬也。多論第七。有文可爾。五分第七。與衣作衣下二眾吉(如上與衣戒章中自[A79]已引訖)。
所對有異故有兩句。其實一人也。
[2]○尼同行戒
五分第七。從此聚落至彼聚落。得提。無聚落處。如章。
○尼同船戒
隨境業者。境可知。業者。隨一一上下結罪也。
祇律十五。經一聚落間一提。若無聚落空地。一拘盧舍一提。十律十二。多論第□。分齊並同開文。
彼岸不安者。直度至中。方聞彼難。遂開上下。
○讚食戒
文言請舍利目連者。多論第七云。請大迦葉。舍利弗。大目連。阿那律。凡有五事。能與眾生作現世福田。一初入見[1]帝。二大盡智。三滅盡定。四四無量。五無諍三昧。俱舍十五頌云。於佛上首僧。及滅定無諍。慈見脩道出。損益業即受。廣釋如彼。
佛上首僧者福田僧中佛最為上。正理四十八。意如此也。
脩道出者。斷一切脩惑盡也。餘不具敘。
多論意言。大迦葉等。或從慈等四無量起。或滅定起。作現世福故。居士請之。多論又云。尼語居士婦言。為請誰耶。答言請某。尼言。汝為辦粳米飯蘇豆羮雞宍鵽肉鶉肉。比丘食者提。乃至教以少薑著食中。比丘食者吉羅。此戒體偏讚其德犯。若尼言應請比丘。居士居士婦言。為請誰耶。答言請某。居士婦言。我[A80]已先請。尼問辦何食。答言麤食。尼言為辦粳米飯乃至鵽肉等。比丘食者吉羅。若不由讚功德。但說布施沙門功德。其福甚大。如是凡說。食之無罪(覺云。是祇律文者誤也)。
○一食過受戒
俟(待也)。
祇律十六云。若十六間一家施食。若比丘為僧事私事。事不了者。乃至十六間中宿食[A81]已。事訖當去。若復不了。不得更食。當乞食。乞食時當餘處乞。不得還從其家乞。若本作舍時。同村相助。亦不得從乞。當往餘村中乞食[A82]已。即彼村宿。宿[A83]已更來。事若不了。[2]得如上十六間食。若不了者。復離去隔一宿[A84]已。復得來食。
○展轉食戒
三對四句意者。下開文云。若請與非食。或不足者。但開犯提。計應背請。亦得小罪。又餘釋言。據違信邊。下三句吉。非望食之。咽咽犯吉。違開文故。又有餘釋。背前正食。受後不正。此句犯提。章言犯吉。理不然也。文開非食者。開背前家非食也。不足不淨。准例應知。
僧祇二十九。難陀母逼上飯汁自飲。即覺身中內風除宿食消。覺飢須食。作是念。阿闍梨是一食人。應當須粥。取多水著少米合煎。去兩分。然後內胡椒畢鉢。粥熟[A85]已。持詣祇洹白佛。佛言。從今聽食粥。爾時世尊說偈呪願。持戒清淨人所奉(由持戒故。為人所奉。此即顯福田勝)。恭敬(能施之人。施心慇淨)隨時以粥施(所施物清。又離非時之失)。十利饒益於行者(總標利數。顯益受施之人)。色力壽樂詞清辨(前四可知。第五辭清。即詞無礙解也。於諸方域。言詞清美故也。粥是四辨之緣。非即正得。第六辨者。辨無礙解。得一必四。且略舉二。婆沙百八十。若得一時。必具得四)。宿食風除(一者內風。二者宿食。此二得除)飢渴消(能消飢渴兩患也)。是名為藥佛所說(除患益身。是名為藥)。欲生人天常受樂(欲謂悕求也。人及欲天常受快樂也)。應當以粥施眾僧(結勸正因使其脩習)。有餘言飢渴消者。消即此律大小便調者。今恐不然。以除對消。是消除義也。十誦二十六。粥有五事利身。一者除飢。二者除渴。三者下氣。四者却齊下冷。五者消宿食。
舉二請以為犯緣者。謂舉少信前請。及舉濃粥後請也。此即背前食後濃粥。為犯過緣也。
以其專不專故所以語異者。此古雲師等義也。謂長離等。但使一月五月時中。必定一向得五事利。名之為專。若背別等。雖在一月五月時中。復須時中有衣食請。方開背別。無請單時。既不得利。故云不專。亦可以下疏主正義。正義意言。單時定開背請別眾。於時之外。施食及衣。亦開背別。此時非時。律文俱說。名施衣時。相對解釋。其義便易。故異長離戒也。
文開病者。十誦十二云。病比丘應受一請。不應受二。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第二。第二不飽。應受第三。第三不飽。應受[A86]已漸漸食。乃至日中。多論第七亦同。捉時望衣食。衣食是時家之餘。並是古師義。疏主意欲不存。故下疏云。亦可同彼細解。至下別眾食中釋(是正義意也)。
後單衣請如前者。如前取衣[A87]已還。前家食也(此古師妄引十誦。彼律十二。多論第七。各有十四句。不繁錄之。然與古師引。不相當也)。
五分第三戒者。本應言第四戒本也。彼律第七。初對緣略制。第二開病。第三開衣時。第四開施衣時。即立第四戒本章中分者是也。
崇立諸師對此解。僧祇六念針與此文不果扶會。今詳自是祇律中處處食戒。列斯六念處處食者。即此律展轉食也(如彼祇律第十六說)。
隨緣有六者。六為所緣。念為能緣也。
第一念章。[1]引文雖爾。而念行事作念。應言第一念此月大(或小)白月(或黑月)一日(二日等准知)。崇云。西方本制。白月純大。黑有小大。此土總以三十日為月。故作念者。就總三十。以知大小黑白數日。別標一二。即順此方。復順西國。今詳西國雖有黑白。然論大小。還就總辨。又於總中。黑先白後。何因乃言白大黑不定耶。故俱舍頌云。十二月為年。因何局云西國黑白也。
今日得食施某甲者。施某比丘。乃至沙彌等也。
某甲於我不計者。即所施比丘。或沙彌等。無局執心。於我不計也。今行事者。若全無請。應云第二念不背請食。如下章云。若也無請。此第二念全不須作。今時行事。即不存之也。若有二三請等。一請自受。餘請應捨。如此律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謂往彼檀越家)。第三念。祇文及義如章。今行事者。人人皆誦。故不須辨。又應言乃至某時受具足戒一夏(二夏等也)。第四念。祗文[2]乃義如章。行事應言三衣鉢具足(若有闕者。應言僧伽梨鬱多羅僧[A88]已具。安陀會未具。我當具。餘衣或鉢。具闕准知也)。[A89]已受持(或言僧伽梨[A90]已受持。鬱多安陀未受持。我當受持。餘衣及鉢等准知)。長衣[A91]已說淨(若多畜長衣。於中或一段二段未說淨者。不可具牒爾許[A92]已說。是故直云。某長未說淨。我當說淨。若都無長衣。應言無長衣也)。第五念如章(或有別眾食緣。應言我有病緣。應別眾食。餘施衣等緣。准知也)。第六念文義如章。行事應言。我今無病。依眾行道(若有病應言。我今有病當療治也)。今詳。此律上下。散說憶說戒日。及受戒時及背別等。故使古來依祇作念。彼文雖復唯第二念遣清旦作。准彌。益某善。然又五念。意同此律。第二念法。祇文有異。如彼律開心念捨請。所以要須清旦作之。謂未請前懸施與人說淨[A93]已訖。背亦無罪。義同長衣淨[A94]已受用。若據此律。要待多請。方對人捨。若但一請。全不須捨。然亦懸表護持之心。故未請食。又餘五念縱日暮作。[A95]但通一日。其義不妨。且隨第二。相從清旦。
對於五篇說可知者。初防吉。不憶說戒日故。二四防提。背請犯長等故。第三防夷。偷夏唱大。得利計直故。第五防殘。以容破僧作違諫故。六防提舍。若不依眾。容於蘭若安坐受食故(釋疏且然。縱論七聚。應准知之)。
第四門。是就祇律。作問答也。古師意以別屬故。作法是難。以味通故。作法是易。是其意也(別屬味通。如上[A96]已釋)。
復在後釋一三說者。向者後釋。防提三說。防吉一說也。
如其有請或不作念者。[A97]但有一請直爾赴之。何須作念。
或可一說三說者。若背前家。為防提故。三說捨請。若背後家。為防吉故。一說捨請也。
尼背足合制並得提罪。今結吉羅。且示不同之相。結方便吉也。
或容犯足者。若未破威儀。若作餘食法。即不犯足。不爾即犯也。伽論第二云。慈愍故受食者不犯。了論云。第五憐愍食。此食不礙次第傳食。明了疏云。張王李三家。如其次第。諸比丘食。若依次第。傳食三家。斯則無罪。若逆傳次。先食第三。爾時未罪。至第二家食方得罪。進一粒即波逸提(准此無比丘處。為愍白衣。一日之中。受多請者。理是無罪。應依次第。人護足食。又要離貪也)。有三因緣。不以傳次為礙。一者施衣。謂第三家有衣及食。先食無罪。二者有病。須先食彼第三家食。三者第一請家。曾前兩過請比丘食。先食第三。却食第一。由第一家以成舊故。無罪。如來憐愍。若有三緣。逆傳次第食。無罪。(述曰)此蓋應與伽論意同。
○別眾食戒
制意兩義者。是上破僧違諫中文也。初義為開三人[A98]已下各處不犯。次義為令四人[A99]已上盡集不犯。
損重利淺者。人多生惱。即損重也。雖獲施福。由心不歡。故利淺也。
濫別犯故者。能所俱眾。若從所名以制犯者。能取俱別。亦應從取以成犯也。
即是僧名是局眾名是通者。古師意云。法食二中。皆言集眾也。
細解如破僧違諫中說者。彼疏釋云。以眾翻僧和合者。僧家義用不德。總以和合眾以翻僧等也。
疏云法食無限多則轉妙皆應盡集等者。若爾食中盡集。豈非轉妙。各理實盡集。食法俱妙。今且辨其食中三人開各處食。法中無開三人各秉也。
但不秉法能唯犯吉設秉對手亦[A100]但吉[3]罪者。章中意說。所別之處。不秉法等。能別不起。一切吉罪。今更細釋。約秉不秉。能所俱至。三句並吉。通於僧別也。第四俱秉。若秉對手。亦唯犯吉。此唯別人也。若秉羯磨。即犯破蘭。能取俱唯僧也。若約對手俱五三句。三句並吉。無第四俱不秉句。前[A101]已說故也。
即[1]總情重者。惱他所別。不得食資也。
法就正非正者。正謂羯磨。不正謂對手等。
可以思知者。食中能所。東家四人。即是能別。西家一人。即是所別。此即是定也。
若兩家俱四人者。[2]五望以為能所。即不定也。法中秉處。是則名能。其不秉處。是則名所。是定也。若俱秉即不定可知。
俱除結界者。同一自然界。俱秉結界。亦是破僧也。有人言。七百結集。簡有德人。往斷諍處。豈非僧次。答取餘人欲。何成僧次。
盜僧祇。翻為眾有也。
報恩經者。彼經第三。知事嗔恚。嫌客僧多。隱匿蘇油。停遲不與。准賢愚十五亦云。佛在羅閱城邊。汪水有一大虫。其形像蛇。加有四足。東西馳走。受苦無量。佛告比丘。過去毗婆尸佛法中。有諸賈客。撰眾妙寶。用施眾僧。規俟飲食。僧付摩摩帝。後僧食盡從其索。彼言。汝曹噉屎。寶是我有。何緣乃索由其欺僧惡口罵故。墮阿鼻獄。身常宛轉沸屎之中。九十一劫(章云九十億。有經本同之)。乃從獄出。今復墮此。過去六佛。皆將弟子。至此為說因緣。我第七佛今示汝等。如是一切賢劫千佛各各皆示。
十律鹿子母者。五十九云。佛於阿耨達池上。鹿母別請。(乃至)各以神力從窓入。或從空下。或從地出。有從坐上出者等。
應即取此一分食次第行食者。多論第七云。若僧眾界內。有檀越食。應先作意。請僧中一人。而[3]妄不請。食[A102]已在前。應作一分食置上坐頭。送與眾僧。遠者應取此食。次第行之。
次第唱臘者。多云。若有檀越作長食。或一月或九十日。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食初日。一切合集。清晨打楗稚。[4]眾僧[A103]已。[5]歡化比丘。應立一處舉聲大唱。六十臘者應入。若無者次第唱五十九臘。乃至應唱沙彌。若無沙彌。亦得清淨(餘如章說。又云)。九十日竟。檀越續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更不須唱。
應打犍[6]搥者。多云。若食僧祇食時。應作四相。一打犍搥。二吹貝。三打皷。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必使有常。勿或打皷或吹貝等。不作四相。名盜僧食(上盜戒[A104]已辨)。
[7]三事利者。上破僧違諫戒文言。自今[A105]已去。不得別眾食。聽齊三人食。所以然者。有二事利故。為攝難調人故。為慈慜白衣家故。何以故。恐彼難調人。故自結別眾以總眾僧。
多論四人各自乞食於一處食無罪者。疏意云。是別施主故。不同此律與五人俱。家家乞食。明同一主也。
見論兩个四句者。彼論十六云。別眾食有二種。一者請。二者乞。云何成別眾食。有一優婆塞。往至四比丘。大德受之。是名請成別眾食(此即由序也)。一時受請。或明日。[8]或明日。或後日。一時受一處食。成別眾食。四人俱得罪(此即第一句也。一一句中。皆約四法。一請。二去。三受。四處。文言明日後日者。即是一時去之時節也)。一時受請[A106]已。各去至檀越家。以一時受食。還各處食。得罪[9]如。故法師曰。何以故。為一時受食故(由即第二句也)。一時受請各食不得罪(第三句也)。別請別去。至檀越家。一時受得罪。是名受請得罪(此即第四句。并總結也。此句蓋應一處食。文中闕也)。今者束為頌曰。請去及受處(一一句約此四也)。四同請受同(四同者初句也[10]〔諸〕受同者第二句也。[A107]已顯二同。明知二別。釋餘句准此也)。請同及受同(〔諸〕同者第三句也。受同者第四句也)。唯第三無罪(見論人云)。云何從乞得罪者。有四乞食比丘。或坐或立。見優婆塞語言。與我四人飯。或一一人乞言。與我飯亦如是(言亦如是者。謂四句法亦同前。但改前請云一時乞等也)。或俱去或各去。一時受食。是名從乞得罪(俱去者初句也。各去者下三句。一時受者。諸句中一時受邊得罪也)。義不須論者。謂不約咽。即不與此律宗同。故不論也。問法中詳聚容可翻非者。食亦詳聚應成換淨。答法翻益多。食換益少。故不同也。
事非者。所為事中有不如也。七中初非雖亦含事。且約文句增減。及到羯磨等辨。是疏意也。問別食本為難調愍俗。見論覆鉢。此律七開。寧免二過。答順開行事明非難調。故不違理也。見論十六云。請四人有一解律比丘。欲俱食。畏犯。即作方便覆鉢不受。檀越問言。何以不受。答言。但與三人食。我欲呪願。三人食竟。後便受食不犯。
多論四句。准義而作。非[1]謹論文也。
二長短分二者。一長二短也。
病及施衣道行等四。謂道行船行。大會沙門施食(舉道行等[2]〔餘〕三。故云等四也)。此六開是長也病及道行等五者。將病兼道行等四為五也(於六種中且辨此五。以義俱據前緣無准故)。
二反報者。衣食二也。
一解(乃至)馬齒一縫等者。此前一解。直辨一月五月中。要須作衣方得受利。由不盡理。故更後解。何以一月等中要須作衣。故即釋言。無受德衣。意為作衣。若決不作。或復作竟。即失德衣。故下文竟失不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爾受衣。不別標為極於五月名曰衣時。非作衣時。五月辨異。其義可然。一月云何。答亦是無意。一人無心。我若作衣。即受五利。若不作衣。便止不受。復有一人。不別標為此兩人中。前名作衣時。後名衣時也。失利不失。雖不由標。據心差別亦有異也。
施衣大眾沙門此三共有者。大眾一共。其義可然。餘不定也。施衣沙門俱請即共。不請自來計即不共也(寬狹等門亦准此知)。
餘五不定非無共義者。若俱船行。是即名共。有行不行。即不共也。餘類應知。
水陸兩行通於洗浴有同不同者。相傳釋言。若准十誦。別眾及洗。開制並同。若准善見。義即不同。且辨十誦。欲行行竟。別食及洗俱得提罪。若正行時別洗俱開。故說同也。若准見論。別食同前。洗開正行及以行竟。即是別洗不同也。今尋十誦。似有其文。若尋見論。無此文也。且十誦十三云。昨日來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提即日行別食不犯。船行文同。又十誦十六。洗浴戒文亦同也。多論第七亦同。撿見論。實無此文。若以義說。理容可得。謂據隔日如十誦說。若據當日。如向引見論釋也(然實見論無文)。
衣時等二者。謂衣時作衣時也。
病緣少寬然有差別者。諸戒開病稍多。故云寬也。言差別者。別食中病開脚跟躃。展轉食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過一食病若離彼村增動。燃火中病得火便身。病名雖同。各隨其相。隨文應知。
文言施衣時者。疏中意分為兩。一施衣。二時也。
以此准餘並是不盡者。隨於自然。作法界中。但不盡集皆犯也。不同界不犯也。
深違經論者。經即五分也。論謂多論。如前解具緣中。多論云。不於界內請一人。不送一分食。是犯。明知不盡集也。
見論十六云。云何不請足四。檀越請四人。一人不去。檀越問。上座來不。三人答言不來。檀越臨中。見一比丘。即喚入與食。四人俱不犯。(乃至)云何鉢蓋足四。請三道人。一鉢請食。不犯。餘可知。
病者[A108]已下釋第三開緣者。見論十六云。病者脚破沙土入中不能行故。得別眾食。
一釋大眾者謂八人[A109]已上者。此古師准十律多論釋也。十律第十三云。大眾集者。極少乃至八人。四舊四客。以是緣故。令諸居士不能供給。若減八人。別食得提。多論第七同爾。倍供兼濟准此應釋。今師破此古師意云。汝若釋言四人長一是小眾犯。即應百人大眾不犯。何以文中百人長一。亦云是患。故不然也。又有古師釋言。食處成眾。斯即是犯。不假所別。
言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即是三人。長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轉相望為患成犯。乃至百人長九十七。於其長中。義同一人。故云一人為患也。今師即言。不假所別。深違經論。故不存也。
不得食者。[A110]已是合去。不可更結不白之𠎝。
○過三鉢戒
多論上鉢取一鉢無罪等者。彼論第七文也。然彼論第五云。鉢者三種。上中下。上者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是名上鉢。下者受一鉢他飯。半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是名下鉢。上下兩間。是名中鉢。(述曰)即與此律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大呪同也。然一鉢他。計有六合稍強也。多論云。三鉢他飯。可秦斗二斗。一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是一鉢他半也。復是秦斗一斗。上鉢受秦斗三斗。(又云)下鉢受秦斗一斗二斗半。(述曰。應言一斗二升六合半強。論文且一舉全數也)南山云。姚秦時用姬周之斗。古今不改也。俗中量法。筭數有八。一圭。二抄。三撮。四勹。五合。六升。七斗。八斛。即用此升也。准唐升。上鉢一升。下鉢五升。是也。十律第七。量同多論。
文四可知者。初至不持食來。即是不持來食白方法。二若持一鉢[A111]已下。持一鉢來。食白方法。三[1]時兩鉢。四[*]時三鉢。並准可知。准此律文。所言持來者。於彼家食竟。復得持三鉢來。故第四改文云。若盡持三鉢還。白餘比丘。可於彼食。慎勿持還。若准五分第七云。有諸比丘。就家食[A112]已。復索持去。佛言。若就家食。不得更持去。
一提三吉者。文中提下方便吉羅。不在三吉數攝也。
五分過受及不分[2]但犯提者。彼律初制過三。次戒本開病。第三戒本制不分。祇十七云。所索食來應共食。若不共食者提。價客去後不死者。祇文也。祇又云。非送女餅。非行道粮。為比丘作得取。不犯。
○足食戒
四種之差。謂一揣食一坐食。不作餘法。及作餘法也(有人更立[3]〔裁〕食。如三分[4]〔義〕一等者。即一揣食是)。
手中鉢中一切不須者。謂[A113]已食竟。餘者不須。即表是殘也。
五處足者。如後律文云。知飯。知持來。知遮。知威儀。知捨威儀。是也。麨等准知。
此等五者是人如法者。前來所辨。能作法人有三。又所對人於中者。二合為五也(尋疏可見)。
見聞疑等者。謂不淨肉也。
能對威儀中三自手捉者。准多論第七云。來從坐起。是人邊偏袒胡跪擎鉢言。長老憶念。(述曰)此據能對之人。若所對人。全未曾食。亦可胡跪。若正食上。即應依本。若改威儀。便[A114]已犯足。何得為他也。
或得失法不免提罪等者。前四如中所對人非。及食不淨。并威儀非。並法不成。不免提罪。所餘失法而無提罪(非時提。唯非此戒收也)。
自餘十二者。束為頌曰。讚一展別逼羮藥。非殘不受飲酒虫。
非謂作餘食法開無背請者。古有人云。我准戒文。或時[5]文受請。不作餘法。是故犯提。若受請時作餘法者。即無背請。
故廣釋三略中初句可知者。有疏本云。故廣釋三段中。初句可知。今詳前本。指下廣中具解三句。而於略中。初句可知。後本單指廣中具三。以初句可知故也(然前本為正也)。
僧祇十六食者。五種麨飯。麥飯。魚肉。十誦第八及第十三。五[6]法闍尼。謂根食莖食葉食磨食菓食。五蒲闍尼。謂飯麨糒(蒲秘反。說文乾飯也。一日熬大豆與米者也)魚肉。五似食。謂糜粟𪍿麥莠子迦師(准彼三五。並須餘法)。五分第七。五正食同此律。見論十六。釋五正食。如章所引。彼又云。若少飯和多水。食[A115]已離威儀。應作殘法。然此律藥法云。時諸比丘。作如是念。飲煑飯汁。為是食非食。是請非請。是足食不。佛言。若合[沱-匕+夆][7]飲。非食非請非足食(述曰。此即是粥。故與見論不同)。
祇中八遮者。僧祇十六云。足有八種。一自恣足者。檀越自恣。與麨飯麥飯魚肉及雜正食。自恣勸食。比丘言我[A116]已滿足。如是起離坐不作殘法食提。二少欲足者。檀越與五正食。及雜正食。比丘動手現少取相。如是離坐[A117]已(餘如前)。三穢汙足者。行食時。淨人手瘡。及請不淨。比丘見汙之言不用。過去。餘如前。四雜足者。淨人持乳酪器。盛麨飯行。比丘見[A118]已污之言不用。過去(餘如前說)。五不便足者。淨人行食。比丘問言。是何等。答言麨。比丘言此動我風病。我不便。過去(餘如前說。問言堅濡。答言堅。比丘言難消。我不便。問是何宍。答言牛宍。比丘言。牛宍性熱。我不便。若言水牛肉。言性冷難消等。廣說同前應知也)。六諂足者。行五正五雜正。比丘畏。口言足。現手作相。若搖頭。若縮鉢。起離坐(餘如前)。七停住足者。行五正五雜。比丘言。長壽莫先行飯揣。恐犯足。當先下菜鹽洽水。如是起離坐(餘如前)。若作直日維那等。指示現相。不名足。八自[A119]己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麨囊置一處。從檀越乞水欲飲。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當須麨。即問言。須麨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麨與我。答言須。時檀越。即捉比丘麨。比丘以惜[A120]己麨。便言置置。如語[A121]已起離坐(餘如前)。離坐者。離有八處。行住坐臥。長床坐床乘乘。(述曰。即釋此律捨威儀也。上四可知)若比丘長床上食。若見和上闍梨。不得離坐。得曳身不離床移避。若床折者。即名離處。不作殘法提。若在獨坐床食。若坐方覺。背後有塔。若僧若和上等。應不離床迴身。若雨當持傘蓋覆上。若無蓋合床轝。轝時倒地。即名離處。若在船上食。船築岸觸木石。若迴彼比丘身離處。不作殘法提。若在乘上食。上坂下坂。若乘[1]翻身離處。不作殘法提([A122]已上祇文)。
即解結罪成犯緣者。具緣成犯也。
以餘四食一一和飯作四句者。初句飯麨。第二飯乾飯。乃至第四飯宍。
二二和為六者。初句除後二。第二除三五。第三除三四。第四除二五。第五除二四。第六除二三。合六句也。三三來和為三者。不然也。應為四句。第一除第五。第二除第三。第四除第二(不得更除第一。以其飯是頭故)。今詳不應妄說頭尾。故更除初以成五句。
以四并和者。即是五種。都一處也。
佉闍尼和復為一句。且辨前來諸師所立。合十七句。若其不須論頭尾者。即十八句。章言十六。誤也。覺云。更加三句。謂一食五正竟。更食佉闍。二七日和飯。三佉闍和七日。帖前十七。即二十句。餘四食作頭各二十句。即一百句。約四威儀。成四百句。今詳不然。所加三中。初三兩句。既不和飯。[2]為頭飯既非頭。何得說言以飯為頭。飯既非頭。餘四頭義如何得立。又尋章中。十六句者。亦是非理。一一和飯。云飯是顯。既二相和。誰先誰後。而言頭尾。豈不謬也。乃至五種總和一處。准此應破。既有此非。但應總約諸食相和。勿論頭尾。但成十六句。或二十句。先食飯訖。更食二十。或食麨訖。更食二十。乃至食宍。更食二十。合有百句。四儀各[3]示。即四百句。又前三三和中。若作五句。即二十一。食五正後各二十一。即一百五。四儀總計。四百二十句也。
愚闇相對。名雖有異。俱不知法。故云愚闇。
恭慢者。自手對他。太恭也。買地對他。太慢也。
文言使淨人持食作法不成者。准祇十六。不同此律。故彼文云。比丘足食[A123]已。往檀越家。主人言。某甲家有比丘未足。若須食者。我當往作殘法。比丘言可爾。檀越淨洗器。盛滿中種種美食。比丘受取。持好細氎覆。莫使外塵入。著淨人手中。作是言。如法作殘食[A124]已持來。淨人持到彼比丘。願尊為作我殘食。彼比丘應淨洗手受此食[A125]已。語淨人言。汝近我邊。申手內立。比丘食一口[A126]已。作是言。我手中器中所有食。一切不須。作殘食與汝。淨人持來。一切比丘得食。若國土少比丘處。比丘[A127]已有大檀越。持種種食至。比丘[A128]已起。當云何。若彼有直月維那。諸知事人。未足食者。當從作殘食。若無者上座邊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當合坐轝。至屏處作之。復無者。有客比丘來。當問。長老今日自恣足未。若言我未夏安居。云何自恣足。當知是人未知律相。更應問汝食未。若言[A129]已食。復問檀越自恣與不。答言水菜不足。況復飲食。當知是不足。應從作殘食。若言檀越。自恣與食。當知[A130]已足。僧應方便。不應破檀越善心。若眾中有大沙彌。將至戒場。與受具教。作殘食[A131]已。然後當食(准彼律。即淨人作法得成。不同此部)。覆好是慳。持去是貪也。
多論尼足食犯小罪者。不然。彼論第七云。此戒不共。[4]二眾不犯也。尼無餘法開。古人相傳。非今師意也。古人以尼無勸足戒。故作此釋也。
離合不同者。尼背請足食。合制一戒也。
請言旦食稠粥作薄粥想者。必須旦朝正食粥時。作此想也。若旦朝時飢故。方謂朝薄。此是轉想。須結前心也。
文言食作非食法者後解分為三義者。不然。若言作餘法不犯者。何異後文若[A132]已作餘食法無犯。故前解為善也。
總開不離境界等五者。即祇律五不離也。
總反七不成者。前愚闇相對等八句之中。一成七不成是也(此是總相相反也)。
一一別開中但略反四者。即別別反前愚闇等八。但反使淨人持食一。置地二。自捉三。盡持去四也。餘四不反愚闇一對淨人前及覆四也。略也。
○勸足戒
情俠。隱沒其事者。如緣起中。隱沒恨心也。
違制及開者。制不許勸。開作餘法也。比丘尼勸他。受染心男子衣食。緣起云。正使彼有染汙心。無染汙心。能那汝何。汝自有染汙心。若得食。[A133]但以時清淨受取。故章云。謗佛擊刺者。違制妄言。名之為謗。云汝有染即是擊[A134]刺。謂[A135]刺彼人令其必受也。
戒本中食二種食成足[A136]已竟者。一者足食[A137]已。謂是僧食。二者若受請。謂檀越食也。
供養意者。不然。無法勸他供養亦犯。亦可不作法勸他。名為不供養也。
文言請亦有五種亦如上者。上展轉戒云。展轉食者請也。請有二種。僧次別請也。食者。飯麨乾飯魚及宍。(述曰)即是五正[1]為五正為五請也。
○非時食戒
文言觀伎者。突吉羅。
文言四天下食亦爾者。十誦五十二云。開拘耶尼國。用何時食。答若此間宿。用此間時。若彼間宿。用彼間時。餘二方亦如是。今詳。非時食戒。人多喜犯者。悉是放逸人也。如教中說。放逸犯戒受報極重。如有頌言。愚作罪小亦沉惡。聖為罪大亦脫苦。如團鐵小亦沉水。為鉢鐵大亦能[2]將。亦有教云。若不為解脫故出家者。乃至不消一杯之水。況非時噉。寧容不慎。遍尋諸部。曾不見開。唯十誦宗文開意密。十誦第六十云。佛在蘇摩國。那律弟子。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言。與熬稻花汁。與竟悶不止。佛言。竹笋汁與之。不差。佛言。囊盛米煑[3]煑粥絞汁與。不差。佛言。將屏處與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次第悶息。理即不開。悶極臨終。後方開粥。時有愚夫。不服下藥。又非悶極。妄憑聖教。直進稠粥。咽咽招𠎝也。言密意者。文言開粥。乃是不開。以稻汁等。足至天曉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藥。不及時食。腹中空而悶。佛言。以蘇塗身。故不差。以麨塗身。故不差。蘇和麨塗身。故不差。以煖湯澡洗。故不差。與煖湯飲。故不差。以瓮盛肥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時食。明知十誦稻汁等意。漸引至明。非直開也。僧祇十七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藥。醫言應與清粥。若不得者便死。當云何。爾時應以渄米潘(米音也泔是也)汁槽盛漬病比丘。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麥。七過淨洗。盛著囊中。繫頭淨洗器煑之。不得令稻頭破。若破者不得與病比丘。
[4]唯中哯出者。說文云。不歐而吐也。見論十六云。若食吐未出咽喉還咽。不犯。若出咽喉。又口還咽。犯提。
○殘宿戒
應有奢耶尼者。據單手受以成殘也。
下七日過七日者。雖是奢耶尼。據口受也。祇十七云。若比丘食時。以手摩口。即名不淨。當更洗手。若兩手相揩摩。即名不淨。當更洗。入聚乞食。無淨水可求。當開鉢囊捉一處乞食。乞食[A138]已還出到池水。當置鉢淨草上。然後淨洗手。寫置淨石淨草上。寫時不得於不淨手捉處寫。指所觸飯當㧥去。寫[A139]已當更淨洗鉢。還盛著鉢中而食。食[A140]已有殘。當寫聚石上捨去。明日乞食。都無所得。空鉢而出。不作意還。從本道來。見石上飯。若有淨人。當使授。若無者。有烏鳥食處。當㧥却自取食。若淨人持不淨手行麨飯。上坐不淨。餘者得名為淨。五百問云。問乞食長得與人不。答先無貪心取有長。得施眾生。無眾生。捧著樹頭。有眾生噉者好。若無。明日還自受取食。不得棄以信施重故。所以還得取者。以更無主故。如鬱單越取食法。(又云)昔有執事比丘。命終墮餓鬼中。有一羅漢。夜上廁聞呻喚聲。聞汝是誰。答是餓鬼。昔於此寺為僧執事。問汝精進何由墮此。答持不淨食與僧。謂眾僧甕器盛食具等。以指拄器教取。是用初犯墮。三說戒不悔。轉增乃至重。以是故墮餓鬼中。兩手擗胸裂肉破肉。㗘㗱吹吼。問何以擗胸。虫噉身痛故。何以㗘㗱吹吼。口中有虫故。何以呻喚。飢極欲死故。意欲食糞。諸鬼推排不能得前。願僧為我咒願。僧與呪願。便得食糞。不復呻喚。以是證知。比丘不得手造飲食。及僧器物。[5]若非僧器物。若非僧器。手受得行與僧。無犯。見論十六。多比丘行。唯一小沙彌。各自擔粮。至食時自分之。沙彌得分[A141]已。語比丘言。今持沙彌分與大德易。易得[A142]已。復持與第二上坐。展轉乃至眾多。若沙彌不解法。比丘自持分與沙彌易。第二上坐復易。乃至眾多皆得換易食。不犯共宿惡觸(准此換易。唯開惡觸共宿。時有愚夫。過七日藥換而更受。悉犯非時殘宿二提也)。
○不受食戒
多論第八。五義受食如上。七日藥中[A143]已引之。文言置地與者。祇十六云。有登瞿國。是邊地耶見惡比丘。故不授食與人。爾時當滿荼羅(此翻為壇)。規地作相。若葉蔽鉢下。作是言受受受。得名受。五分第七云。有諸白衣。惡賤比丘。不肯親授。以食著比丘前地。語令自取。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若施主惡賤不肯授食。亦聽以後語取。為受食。(又云)有販馬人。請佛及僧行水[A144]已。有人語言。火燒馬屋。彼以此不展授食。語比丘言。可自取食。言[A145]已便去。佛言。若無淨人。以施主語為受食(彼文開五趣受食。如彼廣說)。
祇十六云。道路共商人行。借淨人有牛。尊者。須當取使淨人長囊。盛種種粮食。計日日食。分作一齊[A146]已。[1]細結著牛上。至食時當使淨人取。若無淨人者。一人挽[*]細。一人承取。口言受受受。是名為受。食盡未至。當淨浣囊。更求餘食。[*]細結如前。當與牛食。著涼處。不得使苦惱。到已。牛還大主。道行乞[2]昔蔗。彼言自取。比丘言我不得取。彼言欲食便取。不欲便去。比丘爾時以繩[*]細繫好[*]昔蔗。著牛頭。作是言知是。眾生邊有火聚。驅牛過火。使不燒牛。得作淨[A147]已。一人扶牛頭。一人解[*]細。作是言受受受。蕪菁根亦如是。牛頭頓遜。得名為受。若未離地。得名受。但非威儀(一切准知)。
開文云。鳥銜食墮鉢中等者。祇云。鳥墮肉段比丘鉢中。下時覺非墮時。是名受。但非威儀。墮時覺非下時。亦爾。下時覺墮時覺。是名善受(一切受食。彼皆有此三句也。又云)。
風吹塵來坌鉢下草。不坌食者得食。草葉當受。若草葉及食俱坌者。一切更受。牛等脚下。塵來亦爾。畜生振身塵來。作意受者。得名受。鳥塵亦爾。如人行衣曳地塵起來坌。准牛脚下知之。若行草葉。應語懸放。草菜等亦爾。行菓墮草上即轉去者。不名為受。小停者得名為受。十誦五十六。蠅不可遮。故非觸。
○索美戒
具緣云。非親者。此律無文開親。然十誦十三云。不犯者。若病。若親里。若先請。若不索自與。不犯(故作此釋也)。
○外道食戒
白衣犯輕者。以此律文云。在此眾外出家者是。若准多論第八云。不問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若眾僧與外道食。亦無過正。不得自手與([A148]已上論文)。若准祇律。似唯出家者犯。彼律十八云。外道出家。不蘭迦葉及至尼犍子。(又云)若父母兄弟姉妹。在外道中出家來者。亦不得自與。當使淨人與。若無淨人。語[3]合自取。若恐噉盡。應語言授與我來。得[A149]已。應隨意減取[A150]已。若著床机上。語言自取。若是親里。作是嫌言。汝今便作旃陀羅禮遇我。比丘應答言。汝出家不得處。世尊制戒如是。若食便食。不食隨意。若外道作時。亦不得自手與([A151]已上祇文也)。
○至他家戒
[4]帝云謂[A152]己有請故者。謂[A153]己有食請也。章中又更釋云。又可大有餘事請喚者。謂不請食。但請施衣轉經等事。故云餘也。
文言前食後食。梵語倒也。應言食前食後。譯者不迴文也(謂齊食前齊食後也)。
病者。如上展轉戒也。
文言除此[A154]已餘時勸化作食[5]辨施衣者。章中且順古師釋意云。此施食及衣。要假一月五月。以彼施衣。是時家之餘。此是古師義意。疏主未暇改之。故有斯語也。上別眾食。疏主正義。[A155]已開為三。謂作衣時。施衣時。彼[A156]已廣釋竟。應准彼思。有疏本對失囑授解義五門。亦是古師義也。應須簡擇。不得一依也。亦有疏本。無此義門。即是疏主正義。若立五門。即第四門。用釋文也。
五往五細分有七者。分庫藏聚落邊房為三。兼餘四即七也。邊房者如章中解。無勞餘釋也。
亦謂不專向所往處獨言失也者。為對非時入聚。故作此言也。章中兩解。前解云。非時入聚囑竟。雖過餘處。不失囑授。此戒不爾。異彼戒故。故獨言失也。後解亦可同此。不得言獨也。囑授詞句。相傳義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今詳。但須的囑一人。令善憶持。不必要須大德一心念等。設令遙相告白。理亦是開。
○強坐戒
二俱受齊。即是俱受八戒也。
文言食家有寶者。從喻名也。噉貪欲味。故名為食。亦相愛重。名之為寶。南山云。四食之中是觸食者。謬也。此意說貪。不欲辨食也。此戒對夫比丘強坐。開第四人。後戒不對夫。故開第三人也。
釋第三句。文三。第一開舒手處教不犯法。二正結犯。三開第四人。後戒同此。
○與俗女露坐戒
十律云一丈犯提等者。不然。彼律第十二。俱言相去一尋坐提。一尋半吉。相去二尋若過二尋坐不犯([A157]已上論文)。多論第七。一同十誦也。僧祇十九。五分第八。並無一丈等文也。
緣起彰露戒本稱屏者。以釋相云。屏處者見屏處聞屏處。故知戒本雖言露地。其實是屏。以無屋覆。名之為露。由離見聞。復名為屏。是故章云。相對受名也。後解云。亦可屏露合制者。前之二戒有寶立二。此中合制。即是無寶立二也(通說即分為四个戒也)。
又此戒前二覆屏第三離見聞屏者。此據現文三戒論之。不據義分四戒為語也。
○藥請戒
摩訶男者。見論十六云。是佛叔之子。大佛一月。得斯陀含道也。
毗[醢-右+(前-刖+一)]勒等三吉者。彼十誦十七云。若索呵梨勒。阿摩勒。毗[醢-右+(前-刖+一)]勒。彼株羅。毗收𭦟陀多耶。摩那迦樓。迦盧[醢-右+(前-刖+一)]尼等苦藥。得者吉羅。章云三吉。且據前三勒言之也。
文云四月者夏四月也者。據開更請從斷後開。明知不要夏也。故十誦十七云。若夏三月受。冬中一月受。夏中二月受。冬中二月受。夏中一月受。冬中三月受。若四月過[A158]已。應冬四月受。祗第二十云。冬請春請亦如是。檀越不必定四月或一月半月。若期滿[A159]已。不得更受。
以二人形要者。或言盡師一形。或言盡弟子一形。與師藥也。准祇二十云。常請食盡此倉糓。比丘受之。應數數問典倉者。若言倉盡。不得復受。若檀越言。何以不來。答言倉盡。是故不來。若言我非謂一倉。更有餘倉。從今但來。如是受者。無罪。[1]諸食蘇乳苷蔗亦如是。若請食盡。此牛乳應數問[2]稱者。若言[*]稱盡。不得復受(乃至言我非謂一牛等。同前倉糓)。
○觀軍戒
實則傾敗等者。如下文言。陣者若戲若鬪。鬪即是實也。昔者諸侯當今刺史。各有三軍。每年朔諸侯相率朝[3]夫子。論語云。天子六軍。諸侯大國三軍也。
牒制隨開中請喚聽往者。多論第八云。若王王夫人。太子大臣。大官諸將。如是等。遣使喚往者。不犯。凡人亦爾。止誹謗故。若喚不往。當言比丘有所求時。不喚自來。無所求時。故喚不來。若往說法。或得初果二果。又長信敬善根故。又以道俗相須。長養佛法故。是以聽往(此亦即釋制戒意中。為滅誹謗也)。
不解純義者。謂應解言純二象純二馬等也。
一軍有四。二軍有十。三軍有七。四軍有五。合二十六也。
觀之方便者。亦可從道至道等。隨於何時見軍即犯也。祇十八云。若天王出。若天像出。街巷中迮滿。比丘爾時在一處住。不作意看。無罪。若作意欲看越。若看象馬牛鬪。乃至雞鬪越。若軍來詣精舍。不作意看。無罪。作意看越。下至人口諍。看者越。
○往觀軍陳合戰戒
四解陳之形相者。文中有五種形者。像五行也。張甄者。雖總張羅。簡精者先鋒。其形尖也。咸相者。咸相對列。其形直也。
○飲酒戒
章云娑伽不能降三毒者。有人不達。便言聖人何有三毒。今詳。調達得通。豈即是聖。經論悉許異生五通也(除漏盡故)。五分第八。佛往䟦陀越邑。彼有毒龍。常雨大雹。壞諸田苗。諸人常念。誰有威德。能除此龍。聞佛與千二百五十弟子俱來。歡喜出迎。禮足白言。願降此龍。娑竭陀在佛後扇佛。佛問。即領汝聽此諸居士所說不。答言聽。第二第三問答亦爾。娑竭作念。世尊三問。為勑我降此惡龍。即禮佛而去。乃至身出烟火。大同四分。於是化龍身[*]合如[槎-工+日]。內著鉢中。如人屈申臂頃。持著世界中間。須臾便還。諸居士歡喜。白須何等。答言。我白衣時。性好酒肉。居士歡喜。即為辦之。娑竭飲酒[A160]已還拘睒。於僧坊外。醉臥吐泄。衣鉢縱橫。佛與阿難。轝還井邊。佛自汲水。使阿難洗。臥著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申脚踏佛。佛集僧問言。娑竭陀先敬佛不。答言敬佛。又問今能敬不。答不能。乃至問。娑竭陀先能伏惡龍。今能降蝦蟇不。答言不能。呵[A161]已制戒。十誦律十七。降龍大同。又云。因莎伽陀名聲流布故。諸人為僧作前食後食。是中有一貧女信敬。獨請莎伽陀。為辦蘇乳糜。女人思念沙門噉是。或當冷發。便取似水色水香酒持與。莎伽陀不看即飲。飲[A162]已向寺。寺門邊倒地等。僧祇二十云。時有一家。施食之後。因渴施酒。色味似水。得而飲之。乃至是善來比丘。今能降蝦蟆不等。(述曰)蘇揭多。此云善來。即莎伽陀是也十過中初有失於根有損者。今尋文中。色惡少力。理非根損而[A163]已。眼視不明。是根損故。相從總說也。
嗔增者。一現嗔。二益鬪也。
報虧者。增致疾也。
以癡諸業者。壞田業資生也。
文言以我為師等者。凡弟子理須順教。今犯此戒。違教偏重。以過多故。不同餘戒也。
文中列五酒。新譯經論。酒有三種。謂名為宰羅(此云米酒)。迷隸耶(謂根莖花果等酒也)。末陀(謂𮑱桃酒也)。放逸處酒(由飲故。能生逸。故云然也)。
開文中云。餘藥治不差者。五分第八云。娑竭陀。佛制戒[A164]已。不敢復飲。以先習故。氣絕欲死。飲食不消。不知云何。佛言。令𭊴酒器(章中[A165]已廣說。乃至)。得[A166]已便差。白佛。佛言。[A167]已差應[1]應漸漸斷之。乃至𭊴酒器。不復患者。不復得𭊴。
○水戲戒
大雲經無文也。僧祇十九云。童子迦葉至年八歲。出家得阿羅漢。共十六羣。入水浮戲。波斯匿王。在樓望見。王未信佛法。見[A168]已倍生不信。即語末利夫人。看汝家所事福田童子。迦葉於其水中入頂第四禪。以天耳聞。語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人心生不悅。今當令彼發歡喜心。皆言善哉。各提澡鑵。盛滿中水。以著於前。結跏趺坐。次第行列。陵空而去。於王殿上空中而過。夫人見[A169]已。心大歡喜。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歡憙(五分第八。十誦十六。小小差殊不錄)。
戒本水中。且據緣說。釋中鉢盛水戲亦提。
○擊攊戒
僧祇十九。名相指戒與此律似別。彼祇緣起。尼坐不正。十六羣見[A170]已。相指示而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手指提。以捲指蘭。若木竹指越。知事人差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提。
○恐怖戒
悸(祗季反心動也)。
舉其前言。以釋犯相等後者。疏意云。前方便時。告前人云。汝後若見如是色等。汝必死。示色時名了了者。舉前方便時為名也。尊者云。亦得先以色等示之後方告云。若曾見聞如是色等。必是不祥。故云了了也。
○洗浴戒
溫室經除七病者。彼經云。佛告耆域。澡洗之法。當用七物。除去七病。得七福報。何謂七物。一者燃火。二者淨水。三者澡豆。四者蘇膏。五者淳灰。六者揚枝。七者內衣。此是澡浴之法。何謂除七病。一者四大安穩。二者除風病。三者除濕痺。四者除寒氷。五者熱氣。六者除垢穢。七者身體輕便。眼目精明。是為除眾僧七病。如是供養。便得七福。何謂七。一者四大無病。所生常安。勇武丁健。眾所敬仰。二者所生清淨。面首端政。塵垢不著。為人所敬。三者身體常香。衣服潔淨。見者歡喜。莫不恭敬。四者肌體濡澤。威光德大。莫不敬難。獨出無雙。五者多饒人從。拂拭塵垢。自然受福。常識宿命。六者口齒香好。方白齊平。所說教令莫不肅用。七者所生之處。自然衣裳。光餘珍寶。見者悚息。
上代光統述制意云。水性漂蕩。無恒不可。常令定淺。上流忽增。容損身命。
兩月聽洗者。准多論第八。十誦十六說也。多云。熱時者。春殘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名熱時。律師云。天竺早熱。是名天竺時。如是隨處熱時早晚。數取二月半。於中洗浴無犯([A171]已上論文)。多論第九云。凡比丘浴。若露覆室。要不共白衣。及覆上身。要著偈支。(述曰。以偈支覆身也)一當有羞愧。二喜生他欲想故。昔有羅漢比丘洗。有一比丘。見其身體。鮮淨細耎。便欲心生。後不久男根墮落。即有女根。則休道為俗生子。後還遇見。即便識之。知本所因。即歸情求。及羅漢教令悔過。用心純至。還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又云。婬持戒大比丘及沙彌。罪同破七寶塔。勸人出家精進。斯福同塔也([A172]已上論文)。
飾宗義記卷第六本
飾宗義記卷第六末
○淨施戒
遠同大行者。地持第四辨釋此義。然與瑜伽同本別譯。故今即依瑜伽三十九釋云。謂諸菩薩。先於一切所畜資具。為作淨故。以淨意樂。捨與十方諸佛菩薩。譬如苾蒭於[A174]己衣物為作淨故。捨與親教軌範師等。如是菩薩。淨施因緣。雖復貯畜種種上妙一切資具一切施物。猶得名為安住[2]聖(謂知足為體也)。生無量福。常於此福。多思惟故。於一切時。隨逐增長。恒於一切作淨施物。如佛菩薩。所寄護持。見來求者。即應觀察。若隨所欲作淨施物。惠施彼時稱當正理。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於諸眾生而不施者。如是知[A175]已。取淨施物。施來求者。令所顯滿。若觀施時不稱正理。即應念先作淨施法。告言賢首。如是等物是他所有。不許施汝。耎言曉喻。方便發遣。或持餘物二倍三倍。恭敬施與。然後發遣。令彼了知。菩薩於此。非慳貪故(章云違同大行者。即遠同菩薩為成熟有情。而畜財物也)。
其准具戒及當部者。當眾也。下眾對手理亦同類。准足數義。既無互足作法之時。故應自類。[3]然作法時之時故應自類。然作法時。應稱長老憶念(或言具壽。或言賢首。或言慧命悉得)。
尼下二眾。稱大妹大姉也。
尼加十六牧者。謂長十六之類。非謂受持十六也。故下文云。即日受十六物[4]牧。餘者當淨施。
綾羅綺繡等者。謂是灼然大文綺綵及人髮等。又以義准。女人衣服等畜之。並不合著用。隨應蘭吉。既體有過。故不合淨施也(若堪改作道服者。理亦應淨施)。
重物之中除十六[*]牧悉同於上者。謂十六[*]牧。雖是重物。而須作淨。故須除之。餘外重物同上不須淨也。時人相傳。大被大氈。不須作淨。今詳。聖開下品受畜。故咸須淨。䘢衣之綿。若應者亦須作淨。崇云。物者衣藥鉢及十六[*]牧等。古舊師云。如綾羅錦綺等。一切重物不須說淨。此義不然。比尋諸文。皆無開處。若以重物不說。如十六牧。藥豈是輕耶。今詳。錦等本不開畜。何因乃索開無淨文。豈可有文云從今[A176]已去不聽畜錦等。若畜者開無淨施清淨無罪。又十六[*]牧開畜故淨。寧同錦等。故還依舊為正也。
請施主辭句。大德一心念(或言老主)。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若准實施主。應言為真實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淨施主(或言。為我作真實淨施主)。慈愍故(三說錢糓米等如上畜實戒辨)。
約物及境作法有差者。物[A177]已成衣。應言長衣。若未成者。應言長財。境唯自類。如上[A178]已辨。作法有差者。衣藥鉢等。真實展轉有差別也。
答於五眾中隨意與者。准彼五分。不請施主。任所對人。隨與一人也。今三藏亦言。不應請施主也。
不應語所稱名比丘者。如張比丘對王作法。任王處分。隨意與人。王即施與李姓比丘。作法既竟。不應語彼李比丘知。故云不應語所稱名比丘也。
釋此四文者。前科為五。除初一文。但釋舉數[A179]已下四文也。
依此文作者。今詳。依下衣犍度文者好也。今謹錄下文云。真實施者。大德一心念。我有此長衣未淨施。今為淨故捨與大德。為真實淨故。展轉淨者。大德一心念。此是我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彼受請者即應言。大德一心念。汝有長衣未作淨。故與我。我今受之。受[A180]已當語言。汝施與誰。彼應言施與某甲。受請者應如是言。大德。汝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今受之。受[A181]已汝與某甲。是衣某甲[A182]已有。汝為某甲善護持。著隨因緣。(述曰)作法之時。汝我等言。應改者改之。不得謹誦也。
○白色衣戒
多論第八。[5]新衣者不問新故白。以初得故名新。此律釋相中。即同多論。多論又云。凡五大色。若染吉羅。若作衣不成受持。若作應量不應量衣。一切不得著。若先得五大色衣。後更改作如法。即成受持(反此則不成受持。五大色者。青黃赤白黑也)。一切如法色衣。不如法色衣。不作淨着者皆提。若故點滅。猶是淨衣。不須更點(准此論文亦是不然得提。又云)。除富羅革屣。餘一切衣臥具乃至腰帶。盡應三點淨著用。皆提。又云。若以新物補衣。一處作淨。不須一一淨也。以皆却刺補故。若[A183]但直縫。應各各點淨。(又云)凡淨法有三種。一者如法三點淨衣。及一切漿。須作淨者。比丘得自作。二者若菓菜五種子。應沙彌白衣作淨。三者若得革屣新靴。應令白衣著行五六七步。即是[1]作。(又云。有故作淨。謂令人若自作。有不故作。如隨力等。生種之上[2]〔隨〕漿中等。即名為淨。又云)若作純青淺青及碧作點淨。得作衣裏。(又云。黃[菧-氐+生]是不如法色)祇十日衣但吉。不點提。與此律一倍相翻也。僧祗十八云。青者銅青。長養青。石青。銅青者。持銅器覆苦酒[六/隹/九]上著器者。是也。長養青者藍澱青。石青者是空青也。黑者名字泥。不名字泥。字名泥者。呵梨勒鞞醯勒阿摩勒。合䥫一器中是。不名字泥者。實泥若池泥井泥。如是等一切泥也。木蘭者。若呵梨等三勒。如是比生䥫上摩。持作點淨。亦可重衣者寒衣。輕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吉。
○煞畜戒
鼻柰耶第九云。佛及洴沙王迦留陀夷三人。無比射也。口語者。謂或誦呪術。或呵[3]比令死。不同煞人。有謂死也。以此若許解人語者。得偷蘭故。
○飲虫水戒
鼻柰耶第八云。有二比丘。未曾見佛。便發進路。來見世尊。春後極熱。身體燋渴。值曠野中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語一比丘。飲此虫水。得覲世尊。一比丘答言。受世尊戒。云何當壞。其不飲者。命終生三十三天。著百寶冠。來詣世尊。世尊說法。使得見諦。其飲水者。在後至佛。佛遙見來。脫優多羅僧。示黃金體。汝為癡人。用觀是四大身為。純盛𭊴處。其見法者則見我身。
不同十律者。彼律十一及十四並言。隨虫死一一提(不言不死吉。有餘皆[4]〔言〕十律不死〔言〕)。
戒本可知者。四句。一人。二知。三水有虫。四飲而結罪。
○疑惱戒
前四舉受為疑者。亦可准下增六文云。作疑有六法。若以所生年。若以臘數等。故知臘數是亦通隨也。
其事實爾自不成等者。祇律異此。祇十九云。若有人來欲受具足。若簡二十與受。若不滿語言。且往待滿。若彼便於餘處受具來。不得語令疑悔。語者越毗尼。若受具時羯磨不成。應彈指語言。長老汝羯磨不成。若受時不語。後不得語。令起疑言。汝受時自不成。羯磨不成。眾不成。語者越毗尼。
以不知言語復麤疎故妄引我言等者。疏意釋云。謂同法人性麤疎故。聞說初禪。遂妄引我法師之言。而向人云。法師令我語得初禪。法師為欲誡約彼故。以彰[5]總彼。故曰如汝所說。自稱上人法。犯波羅夷(餘二禪師等准此應知)。
○覆麤戒
義同於說者。如上文中。身子被差。說調達過。便疑有犯。佛即開其除僧羯磨。故知說麤。若不被差通記二逆。亦在犯限。今覆麤中。義同於說通覆二逆。亦應得提。有人引多論第八云。覆麤有三種。一覆夷殘得提。二覆出血壞僧得對手蘭。三覆下三篇吉。故不得云覆逆犯提。今詳。多論第八。說他戒中。亦同覆他三種階降。此律說他。既無三階。故異多論也。多論覆說結罪既同。明知此律覆說亦須相似也。
○減年戒
或復體定非可進不者。如一臂長一臂短等。或即時方便容可如法。如負債無衣鉢等。或雖不應得戒。得罪者。如百遮說。
章云。都無所了稱為不知者。不然。若不知法。更結不學無知。何容免罪。故應准此下開文云。若先不知信受戒人語。若[6]謗人證。若信父母。名不知也。
[7]調心如章釋得也。
或言滿等五句者。一滿。二不滿。三疑。四不知。五默然。六僧不問。若准多論。縱滿二十。答言不滿。亦容不得戒。故多論第九云。若人滿二十。自想滿二十。僧中問云。不滿有二種。一誤若妄此人得戒。二意不欲受。師僧強與。故說不滿。此人不得戒。年六十不得受大戒故。師僧強授亦不得。以其人不任堪行道。又心智鈍弱。唯聽為沙彌。七[8]戒[A184]已下亦不聽度受戒。俱突吉羅(又云)。年未滿二十不聽者。以其輕躁不耐寒苦。若受大戒。人多呵責。若是沙彌。人則不呵故也。
尼十二得者。為夫家所使。任忍眾苦。加厭本事也([A185]已上論文)。祇二十九云。沙彌有三品。一者從七歲至十三。名為驅烏沙彌。二者從十四至十九。是名應法沙彌。三者從二十上至七十。是名字沙彌([A186]已上律文)。准此七十[A187]已上七歲[A188]已下不應度出家也。僧祗十九云。若有人來欲受具足。月滿者。應與受具足。不滿者。應語令待滿。若人不知者。當問其父母親里。若復不知。當看生年板。若復無者。當觀其顏狀。觀時不得直觀形體。或貴樂家子。形大年少。當觀其手足成就。若如是復不知者。當問何王何歲。國土豐儉。旱澇時節([A189]已上律文)。
六答者。或默然。或不。此二非答。然與餘四。相從說答也。
和上都無所知故無情過者。若爾前謂心中。答言不滿。應有情過。和上應犯。故不應理。今解言不知者。決信傍證。及信父母。故成不犯也。
驗前成[1]不為犯不犯者。此義不然。下至若少一日。不滿二十。令十二月者。和上得提。其受戒人。自戒得戒。非由得戒。即令和上無罪也。猶如百遮雖受得戒僧不免罪。問此戒開又應開和上。若不開者。何用此列。答乘言勢便。開受得戒。其猶輙教誡之中。開尼二難等。不往禮拜。豈是開無輙教罪耶。又如尼律度任身者。開和上云。若不知若信父母等。乘勢開母乳餔長養同室抱等。豈由開母同宿抱等。即令和上亦不犯耶。故非誠證也。
餘之二心本自無罪不須論開者。和上無罪。理且應然。弟子之事。豈不須論也。
隨分結提者。疏意釋云。且隨分[2]應位。以結提罪。其實未定。此不應理。向[A190]已破訖。
依伽論所以有閏月者由十四日布薩故者。此故師意云。以其閏月。由小月中融出而成。故文雙舉閏及十四。顯其閏月與十四日體一名別也。非謂減餘十八大布薩合成十四日也。今師破云。今解閏者。不是專由十四日故。數取非妨者。意說閏月若專由於十四日成。可言體一而名有別。閏既不專由十四日。與閏月體。其義全別。且知一年六小布薩。三年總計但得閏中成十八日。既是更須是十二日。方成一月。始名一閏。明知十二非是由於小月中來。故知閏月與小月別。故一年內。於十八令大布薩中。數取十八日非妨也。問前言三年有十二日。既不由於小月中來者。從何處來耶。答如章云。以其日行周天。[3]以十二月乘十一日。計於三年。有三十三日餘者。周易中辨。日行周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謂一度。分為四分。於中取一度。故曰之一也)。且計一年。合十二月。於中六小。通計一年。合有三百五十四日。然一晝夜行於一度。若准周天。即是[A191]但行三百五十四度。以之為歲。餘十一度四分之一。猶自未行。即是一年剝十一度四之一。若至三年。即剩三十三度四分之三。取三十度或二十九度。以之為閏。猶剩三日四分之三。故疏云有三十三日餘也。由斯剩日。遂使數有兩年一閏也。又准九章筭法。十九周天以之為章。謂三年一閏有三(謂九年三閏月也)。五年再閏有四(謂十年四閏月也)。十九周天。於中減取十九。合十一度四分之一。總成二百十三日四分之三。且計二百一十日。以為七閏。猶剩三日四分之三。然其章法。且舉全數。故言七閏。理實猶剩三日四分之三也。且如十六周天。即剩一百八十日(謂十年到十个十一度。即一百一十日。又六年六个十一度。復成六十六日。又有十六个四分之一。即成四日。合為一百八十日也。此即成六閏也)。又餘三周天更有三十三日四分之三。又為一閏。猶剩三日四分之三也。尚書云。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然實三百六旬五日四分之一。而書且舉全數。非盡理也)。若准晝計一年。乃剩十二日。三年足得閏焉(猶剩六日)。問何不每年皆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以為一歲。何須置閏。答以其一年。總有四時。而或有時。春時獨長。餘三齊短。故於春分置一閏月。以合四時。夏秋冬等准此應說。或復有時。四時並齊。故一年中總不置閏。縱有延促一日之者。但須小月大月間頻也。此方且然。若准西國。其義大同。故智度論五十三云。一月或三十日半。或二十九日。或二十九日半。有四種月。一者日月。二者世間月。三者月月。四者星宿月(此標四名也)。日月者三十日半(即是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世間月者三十日(世間共許三十日為月也)。月月者二十九日。加六十二分之三十(謂乘此月。十二月為一年也。此中通計一年。合有三百五十三日。加六十二分[4]〔三〕五十。即是少十二分。不滿三百五十四日也)。星宿月者二十七日。加六十七分之二十一(謂於每月。別有星現。逕二十七日六十七分之二十一。日即沒不現也。制怛羅正月也。吠舍佉二月也。誓瑟吒三月也。阿沙恭四月也。室羅伐拏五月也。婆達羅䟦陀六月也。阿濕縛庾闍七月也。迦栗底迦。舊名迦提者訛。八月也。末伽姑羅九月也。報沙十月也。區勒[1]〔具〕拏十二月也。此等皆據黑前白後也)。閏月者。從四月世間月二事中出。是名十三月(謂加閏故十三月也)。或十二月或十三月名一歲。是歲三百六十六日。周而復[2]如(此據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也。而言六十六日者。不盡理也)。上來麤文並是論文。於中注釋者。今詳釋也。因此乘辨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中。每月但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以其月初生時。西方纔出。未至初夜。其月即沒。是故不得全行一度。乃至十五日夜方始全行。是故不同日行周天也。又詳。日行周天者。乃是假為節度分限。非謂日月實如是行。猶如有人往行百里。而坐家者。量其日影。以為百分。影移一分。知行一里。非即行人於影上行也。謂遶須彌。是實行處。而諸賢聖。量其遲速以分為度也。
文同義異者。抑斷而無據也。理實兩文還開得戒也。前[A192]已釋訖。
○發諍戒
輕重文四中云。次犯吉羅者。如文云。除此諍[A193]已。等得吉也。
三種四句者。觀作觀想如文[A194]已有。又解作解想。又滅作滅想。各四句略也。
○惡見戒
五分第九。疏引不盡彼律。(乃至)今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有諸外道。不捨本見。於正法出家。亦得四沙門果。以是故我作是解。(述曰)若言長者得初兩果。猶有欲事。斯則容然。言得那含及不捨本見得四種果。則違聖教。故須設諫。謂十隨眠。於中[3]受恚慢及無明。通見修斷。有身見邊執見戒禁取見取邪見及疑。此六唯見道斷。若見斷者。觀苦法忍。展轉乃至道類智時。經十六心。前十五心名為行向。薩婆多宗是見道攝。第十六心名為住果。薩婆多宗名為脩道。於此十六不中出觀。三界見惑一時斷盡。名為初果。大乘十六總名見道。自此[A195]已後入修道位。四種隨眠。於九地中。各分九品。謂上上上中乃至下下。後初先斷欲界九品。斷此總起九無間道九解脫道。先斷上上。以最麤故。起下下道。即能斷之。次第乃至斷六品盡。名斯陀含。次第乃至斷下下品。起上上道。九品惑都盡。若阿那含。餘之八地九無間等。准欲界說。然阿那含從欲惑盡。乃至非想惑未盡前。悉名那含。又此一來不還二果。依於有宗。或用漏。或用無漏。隨一道斷。預流羅漢必用無漏。上來且據次第得果。若超越者。先異生時。有漏六行。[A196]已斷欲界六品惑盡。後入見道。前十五心。名一來向。第十六心[4]若一來果。若先[A197]已斷九品惑盡。或復乃至無所有處。下八地中七十二品先[A198]已斷盡。前十五心名不還向。第十六心名不還果。阿羅漢者無超得義。若准大乘雜集唯識。先得初果。後入脩位。於九地中。八十一品總束為九。起九無間九解脫道。若斷上上。一切地中上上俱斷。乃至第九解脫道[5]之時得阿羅漢。亦有超得。小乘經論無此文也。是故利吒不應說欲不鄣那含及阿羅漢。以後二果欲界惑盡。何容更有婬欲之事。前之二果欲惑未除。故容自妻。斯理無妨。若出家人一切皆斷。即於婬欲亦鄣初二。故智論九十四云。白衣弟子以香塗身。妻子共臥。得初二果。是阿利吒比丘聞是事。即言。雖受五欲而不妨道。不知是事佛為誰說。然佛本為白衣故說。比丘持着出家法中。述曰。利吒比丘持白衣法着比丘法中也。又言。外道不捨本見。理亦不然。若不捨見。尚不得初。况第四果。倚傍初二。便謗三四。故應設諫(次當釋疏)。
上品鄣見諦者。謂見道惑。麤故易斷。名之為上。
下品鄣思惟者。舊名思惟。新名脩道。以脩位中數數思惟數出入觀。不同見道。一[6]人入斷盡。故名思惟。脩道煩惱細故難斷。名之為下也。
治道品殊者。謂初見道起能治道。但斷見惑。後脩道中起下下道。斷上上惑。乃至次第起上上道。斷下下惑。九地同然。各各歒對。自斷當品。無有異道斷異品惑。故章云。異則非此所斷等也。
故有非我鄣非謂不鄣於彼者。且如欲事。不鄣初二。非謂不鄣三四。若出家位。一切鄣也。
若生勝解此或斯除者。謂脩道中數數更生。增勝聖解。斷欲貪盡。故云斯除。第三果後。無復欲事。若超果者。先斷欲界九品惑盡。在異生位。[A199]已無欲事。
具緣中第二屏諫等。設無屏諫。直爾僧諫。亦應犯提。然准聖教。必先屏諫。
分釋同上者。同上破僧等四諫戒也。初至呵責阿利吒比丘[A200]已[A201]已來。正起惡見。諫所為事。二告諸比丘聽眾僧[A202]已下。秉法設諫。違而成犯。前文復二。初至其犯婬欲非鄣道法[A203]已來。正起惡見。二時諸比丘聞阿利吒[A204]已下。呵所不應。即此呵中初比丘呵。
利吒堅執審定而言唯此真實等者。章中釋言。以心實故。故得輕提。不同調達以心虗故故得重殘。若准多論第八云。阿利吒先是外道弟子。外道邪師遣入佛法。倒亂佛法。其人聰明利根。不經少時。通達三藏。即便倒說云。行鄣道法。不能鄣道。盡其智辨。不能令成。(述曰)准此論文。即心虗也。設欲救疏。應言部別。不勞通釋。以此律文。有心實相故也。次佛呵可知。
第二秉法諫中復[1]二。初教作法。二應作如是下。奉命設諫得罪之所。三諸比丘白佛[A205]已下。諫法該通。
戒本文五。初諫所為事。二彼比丘下諸善比丘屏諫。三比丘下拒屏諫。四彼比丘下僧諫。五不捨者下違諫結犯。初文分二。初明諫所為人。次明諫所為事。辨相具釋。
○隨舉戒
四種成室相者。盡鄣盡覆(俱句也)。盡覆不盡鄣(偏句也)。盡鄣不盡覆(偏句也)。覆障俱不盡(俱句也)。五分第九云。隨久近共語。語語提。共坐。坐坐提。共宿。宿宿提。共事。事事提。九不成室者。一盡覆無鄣。二盡覆半鄣。三盡覆少鄣(此上三句以盡覆對鄣無半少。為三)。四盡鄣無覆。五盡鄣半覆。六盡鄣小覆(此三句以盡鄣對覆無半少。為三)。七覆鄣俱半。八俱少。九俱無(此三俱句為三也)。
○隨擯沙彌戒
沙彌不具見不懺不作擯名。俱是義說。亦無文也。
牒上諫五句來者。上文諸諫戒。皆有五句也。即此戒中第二句開為五句者。同上文也。謂一諫所為事。二屏諫。三拒屏諫。四僧諫。五違僧諫。具如章釋。
即牒上擯治者牒上緣起中擯治也。
辨相中前解初句可知。滅擯者下。解第三汝出去滅去。畜養者下解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後釋意者。初句可知。滅擯者下解第四句中兩句也。謂滅擯者。解知如是眾中等。畜養者下解誘將等。第五句可知。伽論第二云。沙彌言。我知佛所說。欲不障道。眾僧和合[A206]已。彼若懺悔還淨者。當攝受。十律十五。名為滅擯。多論第八亦爾。然准多論。即是惡耶不捨之異名也。
○拒勸學戒
古師意者。作犯之中。若不倚傍者。但不受諫是。若倚傍者。即諸僧諫是也。若論止犯。定無倚傍。闕無僧諫也。
○毀毗尼戒
甄去未誦等者。准祇十四。未說時呵越。說時呵提。說[A207]已呵越心悔。作此釋也。彼律要是半月說時得提。若尋此律及五分律。呵他學誦。故知不要半月之時。異於祇律也。五分第六云。若發心念欲。令人遠離毗尼。不誦不讀。而毀呰戒提。若發心作念。我當毀此。令木叉不得久住。而毀呰偷蘭。多論第六云。若凡經中。有隨律經時。說呵者提(謂半月名時說也)。餘時說隨呵去。餘如章釋。
○不攝耳聽戒
證其久知結罪屬彼者。尋此戒宗由不聽犯。即疏中釋深契正理。而南山云。此是恐舉先言戒也。今詳。若是恐舉先言戒者。理即是彼小妄語攝。非此所宗也。然起過中。藉彼恐舉先言為緣。而制不聽。以彼言中含兩義故。故得為緣。謂或實知而言不知。便是小妄。若實不知而言不知。即由不聽。然五分律第九卷中。恐人疑云。若是實知而言不知。可得提罪。若實不知而言不知。應當無罪。故彼文中遂雙結云。若知若不知。[2]不知作是語波逸提。然實理推意。舉始知及不知之言。顯不聽罪也。今此律中。亦舉無知及始知之語。以顯不聽也。多論第九。意同五分。故彼文云。實先知言始知犯妄語[3]隨。此中正結不專心聽罪也。又云。輕心聽亂心聽戒故犯突。說竟犯墮。祇二十一云。佛言誦木叉時。餘比丘不得坐禪及作餘業。皆應專心共聽。若四事不聽。十三事不聽越。乃至中間隨不聽越。一切不聽提。
文言。若不與者彼突吉羅者。謂善比丘見[A208]已應呵也。故祇云。呵[A209]已波逸提悔過。又云。此罪不得趣向人悔過。當眾中持戒有威德人所敬難者。於前悔。前人應呵。長老汝無利。(乃至廣說)章云。二罪之外者。次前疏云。非但無知故犯根本罪。此即以無知之言。并顯有根本罪。即是無知及根本二也。
亦可通開不攝耳者。是戲笑言非實不聽故也。
○同羯磨悔戒
駭(胡界反驚也)。
十律應分物者。彼律第十云。長老陀驃力士子。多知多識。能致供養飲食衣服臥具醫藥資生之具。時陀驃比丘衣服故壞。諸居士因陀驃故。多與眾僧飲食衣服現前僧應分物。(乃至)即眾僧中作羯磨與。若准多論第六云。此戒體若僧和合。作羯磨不作羯磨。與知事執勞苦人。若僧祇物。若自恣物。和合與[A210]已。便呵言隨親厚與。波逸提。(又云)若大德及貧遺者。若僧和合與。盡得與之。若與欲和合後呵者提。若在當來呵者吉。此戒不必言隨親厚與。但言不應與盡犯。(述曰)准此文。僧祇亦得也。仍不問羯磨作不作也。
○不與欲戒
僧祇二十云。僧欲斷事有二種。一者說法毗尼。二者作折伏等。乃至別住羯磨。若僧說法毗尼者。應白言離說法坐去。答言爾。不白與欲者越。若聽眾多比丘誦經。或聽他讀經。不白去並越。若作折伏等羯磨。白并與欲者提。白而不與欲越。不白不與欲。一提一越。
○與欲[A211]已悔戒
開文云。其事實爾者。准多論第八云。若僧作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當時乃不能有所轉易。嘿然而不呵。後言不可無罪。
○屏聽戒
祇二十云。若二比丘。在堂私語。比丘欲入。應彈指動脚作聲。若前人嘿然者應還出。若前人故語不止者。入無罪(二人在外私語。一人堂內。反說應知。若嘿然。堂內人應出)。若比丘共鬬結恨。作是罵詈。我要當煞。聞[A212]已得語彼人。長老好自警備。我聞有惡聲。若知事人。聞[1]容比丘作是言。我當盜某庫某塔等物。聞[A213]已應嘿然還。還[A214]已應眾僧中唱言。諸大德某物等當警備。我聞惡聲。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諸房。知如法不。若聞說世俗談話。若說賊等。不得便入呵責。待自來[A215]已。然後誨責。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應坐禪誦。經云。何論說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隨順善法。若聞論經說義問難答對。不得便入讚歎。待自來[A216]已。然後讚美。汝等能苦論經說義。講佛法事。如世尊說。比丘集時當行二法。一者賢聖嘿然。二者講論法義。
○打比丘戒
祗十八云。打尼蘭。下至俗人越心悔。若惡象馬牛羊[2]狗。如是種種惡獸來。不得打。得提。杖打木石等作恐怖相。若來入塔寺中。觸突形像。壞華菓樹。亦得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見論十六云。若嗔心打乃至死。得提。乃至頭破手脚[3]打提。若打未受[4]其。下至畜生吉羅。若欲心打女人。得僧伽婆尸沙。若難事手打求脫不犯。
○[5]博比丘戒
祇十八云。六羣以側掌。乃擬十六羣言。我以掌刀。斫墮汝面。彼恐怖故。即便大啼。佛問六羣。何故如是。答言。以戲樂故。佛言。癡人。汝莫輕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擲汝。着他方世界。(述曰)側掌刀者。舉手側掌。其形似刀。即此律中。舉手側掌。名之為博。又若無心擬欲打者。擬時因吉。着方得提。此本欲博。故博即提也。大集經云。若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何以故。能示人出要。乃至涅槃故。
○謗戒
犯緣多少者。同上大謗戒八緣。一大僧。二尼想。三嗔心。四無根。五殘事加誣。六下至對一人。七言辭了了。八前人知解。
○突入宮戒
僧祇二十云。若王信心愛敬。手牽比丘入。無罪。多論第九云。門者王宮外門也。門閫者。宮門前一限木也。過此木犯。未藏寶者。王[A217]已出外。夫人未起。其進行時。所着寶衣。輕明照徹。內身外現。以發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又女為男寶。夫人未以餘衣覆身。亦名未藏寶。
夜未曉者。胡本有二義(此是牒十誦第十八戒本云。若比丘水澆頂剎利王。夜未過未藏寶等文也)。一未曉。二夫人未起。王及夫人未出藏。入限木內犯。[A218]已出[A219]已藏。入限不犯。及王夫人。大臣太子。勢力強將入不犯。或未藏寶夫人無突。有夫人無[1]實。突入天龍鬼神宮門。突入空宮門不犯。王者取聚落主[A220]已上也([A221]已上論文)。
○[2]提寶戒
多論第五。畜寶戒云。是戒體正以畜寶制戒。(乃至)不為畜故。若[3]提他寶。若自說淨寶。但捉得提。一切錢。若銀錢乃至木錢。若自若他。但捉吉羅。非是此戒體。是九十事[*]提寶戒。(述曰)既指此中。是[*]提寶戒。故章不應專言遺寶。但應名為[*]提寶戒也。
僧祇十八。若得衣鉢等物。應唱令問。是誰物。若是主者與。若無識者。懸着柱上顯現處。令人見之。若人言是我物。問答相應者與。若無人識。停至三月。若塔園中得。即作塔用。若僧園中得。當作四方僧物用。若貴物或金銀等。不得露現唱令。應審看相貌然後舉。若問答相應者出寶[4]未。不得於一人前與。應集多人。教言。汝歸佛法僧。若世尊不制戒者。汝眼看猶不可得。(乃至)若無人來者至三年。如上隨所得處。當界用之。若入聚落。見遺物不應取。若人取與比丘得受。與者即是施主故無罪。若聚落見遺物。或風吹來。不得便作糞掃衣取。若曠路無人見應取。衣上有寶。應以脚躡斷棄之持去。去時不應隱藏。若衣上穢汙為人所賤。得覆持去。若取時不覺有[5]賓。至住處見[A222]已。應與淨人知醫藥直。若掘僧地得寶藏。淨人不可信。應白王。王施比丘。即名施主。若[A223]已用。索半還半。[6]盡還。若無僧物還應乞還(塔得物。准此應知。然言應停三年。得作塔用)。若王問。佛法戒律云何。比丘應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即塔用。若僧地得。即僧用。王言。從佛法僧用者無罪。若寶藏上。有鐵秦姓名(進不如王中說)。
十律十五。若過五六歲無主索。應放四方僧物中用。若彼有主來索。應取四方僧物。
儻見論十六云。若僧坊內若住處得貴為寶。為賞護故。若去時應付與知法畏罪者。付屬言。有主來索當還。若久久無主索。得為房舍用。若池井用。不得為[7]身[A224]已[8]因。若後主來索。應將示僧房池井。此是汝物。[9]君乘布施者善。若布施者。皆比丘應向信心檀[10]越。某月某日。寺中得遺落寶。久無來索。以用作僧房等。主今來索。檀越能贖。布施僧不。若能者善。若無能者。比丘應廣教化覓直還。
○非時入聚戒
僧祇二十展轉相白。彼云。若二比丘。在阿諫若住。若欲俱行。展轉相白。若一人先行。後欲行者。應白餘比丘。若無餘者。應作念。若道中見比丘當白。然後非時入聚。若道邊有塔若天寺。當順道直過。若下道左旋右旋[11]悉者提(此盖以施塔失囑故)。若火起等難。隨意去無罪。若道行日暮。欲入聚宿。不得荷負囊襆而入。應村外息。先令二人洗浴。着僧伽梨施[12]細。展轉相白。入求宿處。還出語諸比丘。[A225]已得宿處。爾時諸人淨洗手足。欲飲非時漿者。即於此飲之。若入聚落。無令人譏沙門夜食(入方飲漿招此譏故)。衣囊襆器。分張持去。展轉相白。然後當入。[A226]已入須出。從本道者無罪。若從餘道應白。不白提。(述曰)入聚落法。依祇甚好。展轉相白。義即無勞。異此律故。牒制隨開。
文言。聽諸比丘有緣囑授者。祇二十云。非時者。後食[A227]已竟。時雖早。猶是非時(又辭句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言可爾([A228]已上祇律)。今詳。囑授之法。令餘人知。即成防過。不同自餘對手等法辭句。落非不成法事故。未必須大德一心念等辭句圓足。故伽論第三云。若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相違亦如是([A229]已上論文)。[A230]但應的囑我向某村某甲家等。[13]合善憶持。即成白法。十誦十八。比丘在所住處。白[A231]已入聚落。從聚還至住處。即以先[14]日復入聚提。
○高牀戒
今三藏云。除入陛孔上者。謂於陛上。聲出高臺。或刻為花等。雖高不犯。以非脚故。若准祇二十云。入陛者齊孔[A232]已下。不同三藏釋也。祗又云。若客比丘次第付床。得過量床。應語知事。備我鋸來。問作何等。答言。此床過量。欲截合如法。彼言莫截。檀越見者或能不喜。若不久住。鑿地埋脚。若久住者。應界齊處木筒盛脚。勿使爛壞。若至俗家高床。不得懸脚坐。若是知舊。應索承足机。
○紵床戒
多論第九云。兜羅者。草木花綿之總稱也。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喜生虫故。又若臥耎暖上。後得寒及麤。便時不堪忍故乞時犯突。隨貯至成。犯墮。
○針筒戒
多論第九云。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又應破故。若還主。主不受。若與他則主物。若施僧則非法。唯應毀棄。
○尼師檀戒
文言。當知此汙是有欲人等者。謂失不淨汙僧臥[1]是具也。故十誦十八云。諸比丘精汙臥具也。
言有欲者。謂彼未離欲界也。
嗔癡亦爾外道離欲者。六行能離欲也。
念不散亂等者。縱未離欲。由念不亂。亦無此事也。十誦因此即顯亂眠有五過失也。
覆臥衣者。明了疏釋也。
五分長二尺者。南山云。准唐尺則一尺六寸七分強。五分是准姬周尺也。今詳。五分第二云長二尺。僧祗第二十云長二尺四寸。若欲會同。即祗據周尺。五分據唐尺也。然尋多論第九。唯於一頭益一搩手。凡長六尺廣三尺(廣中不益。准據無制。[A233]但一搩手半。故三尺也)。若准餘之三律。五似同多論。今准此律文中。明言廣長各增。是故尺有五四不同也。然今三藏云。尼師檀形猶如五條。然兩條作一長一短。帖緣安[2]業。并須安裏。故云截割也。尋諸梵僧將來之者。其相亦然。此方古來作之法式。且將說淨。不任受持。南山云。所制先依初制。長二搩手。廣一搩手[3]半。必作一小坐具[A234]已。於外周迊更加半搩。其相即是。兩重安緣。名為割截。而破諸師但一重緣云。此䟦闍檀行。便集闍浮提僧斷了。此應久癈。今往往重興。則用䟦闍妄法也。今詳。即依三藏。割截為正也。
[A235]但因迦留各增半搩等者。謂緣起異故。戒本中別牒而制。非謂先作小坐具[A236]已。更別增之。多論第九云。後因難陀聽益縷際。從織邊唯於一頭益一搩手。十誦十八亦云。縷際益一搩手。故知不別續也。若爾七百結集。何故制不割截。疏意答云。謂若過量。須截而應量也(理實割截如前[A237]已辨)。
文言疊作兩重不犯者。元心擬截。故非過量。
○[4]創衣戒
多論第九云。覆[*]創衣者。先未開畜涅槃僧。有一比丘。㿈膿血流出。汙安多衛。佛見聽畜覆[*]創衣。乃至[*]創差後十日內畜。不犯。既聽涅槃僧。患[*]創時。涅槃僧內着。之量如涅槃僧。
○三衣戒
祗律十八。孫陀羅難陀。佛姨母子。大愛道所生。有三十相。少白豪相耳埵相。
比丘福淺等者。智論二十九云。復次以細石鉢難得故。麤者受膩故。不聽用佛鉢。四天王[5]四山頭自然生。故。餘人無此自然鉢。若求作甚難。多所妨廢。是故不聽。擔持重者。智論云。石有麤細。細者亦不受膩。故佛自畜。所以不聽比丘畜者。以其重故。佛乳餔力。勝一萬白[6]鳥。是故不以為重。慈愍諸比丘。故不聽畜。問阿難侍從世尊。執持應器。何以不憐愍。答曰。以佛威德力故。又恭敬尊重佛故。不覺為重。又阿難身力大故([A238]已上智論)。多論云。有三釋子。報力能轉四十里大石。阿難。瞿夷。更有一釋。(述曰)故知阿難力大也。有人言。更有一釋子。是調達也。以上推山押佛。故知調達力亦大也。今詳。婆沙第三十云。佛在世時。有三釋種。具有鉢羅塞建提力。謂阿難陀。設摩釋子。瞿波釋女。(述曰)瞿波釋女。即是瞿夷。更有一釋子。即是設摩。故知不是調達也。多論第九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廣長。皆應半也。佛弟難陀。短佛四指。衣應減長中一尺廣中四寸。難陀先着上衣。佛着中衣。今不聽過等。聽着下衣。常人則下中下也(謂下中之最下也)。又云。難陀衣宜當覆沙者。言壞色也。
○自下第四篇
[7]是舍尼。梵云鉢喇底提舍那。正翻為對他說也。或云鉢唎底提舍尼。義是一也。
○第一戒
祗律二十一云。尸剎摩尼。見諸比丘乞食不得。便持[A239]己食。與諸比丘。乃至五百比丘盡皆得食。然後自求。日時[A240]已過。失食而還。乃至第三日供結五百人。唯一人未得。後入一家。[A241]已先失食。迷悶倒地。時諸婦人驚起欲扶。[A242]已言住住。[1]侍我思惟。何故倒地。便自惟能布施者。有[2]上利。生歡喜心。歡喜心故。得清淨三昧。見五陰生滅。施莊嚴心。調伏諸根。即入金剛三昧。盡一切漏。三明作證。諸婦人譏沙門無慈。因此制也。
文言。病者如上。謂如展轉等戒。不能一坐上食合飽滿。若依祗云。阿利吒身體瘡痍。人所惡賤。每行乞食。若未入門。閇門不前。若得入門。駈出不與。佛聽尸利摩尼邊乞食。故彼律釋相云。病謂癩黃爛創痍㿈痤。人所惡賤。是名為病(與此律異)。
次論懺悔方法。准祗十二。即戒本文。似是懺法故。祇二十一釋相中云。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長老。我隨可呵法。是法悔過。前人應問。汝見罪不。答言見。應語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十誦十九戒本中云。長老我隨可呵法。不是處(不是處者。即當此律所不應為也)。是法可悔。我今發露悔過([A243]已上論文)。然疏主下說戒法中云。三篇[A244]已。下及以蘭等。並同提罪辭句而懺。又有古人云。此懺法同波逸提。一說為異。理應亦得。以其下文但言說罪種。即廣出懺法。故知名種是通也。今者且准餘二律義。以明作法。義亦無爽。一先請懺主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等餘辭准知)。
次正滅罪(亦應具論。默妄覆藏等。隨應知之)。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無病從非親里比丘尼。自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一說。次准祇律。呵治立誓。問言)。汝見罪不(答云)。見(語云)。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餘三戒改名為異。南山立義。亦依此也)。多論第九云。此戒體無罪名。一人邊一說悔過(非如惡作等有罪名也。謂此[A245]但悔過標名也)。
○第二戒
多論第九。若二部僧共坐。一部僧中。若有一人語比丘尼者。二部僧亦名為語。若別人別坐別食別出者。是中入檀越門比丘。應問出比丘。何尼教檀越與比丘食。若言某。應問約勑未。答言[A246]已約勑。是入比丘亦名約勑(有比丘出城門入城門者同上)。十誦十九。一同多論也。祇云不簡三呵食者越。三呵不止食者無罪。一人呵[A247]已。一切無罪。五分第十云。第一上坐應語。若不用語。第二上座應語。如是轉下乃至新受戒者。祇云。若檀越未曾請僧。不知儀法。尼得教安置像。教益食法。然後應坐。
○第三戒
牒制隨開文云。先受學家請。疑不敢往。佛言聽者。五分第十云。彼瞿師羅財物未盡時。別立一出息。恐諸僧中病比丘以供養之。復有一藥店。亦如是。諸病比丘不敢受。長者言。我本為僧。若使不受。終不持歸。佛言。是彼財物未竭盡時請施。聽隨意受。祇云。作羯磨者。不得如烏避射。方施不往。時時往看。為某說法。若欲布施。應語且置汝邊。我自知時。若先[3]諸僧。後作羯磨。不得取大價物。得取少小輕物(即如五分中藥店等請也)。若言尊者不受。謂我實耶。[4]應語我實耶。應語云。汝不貧。如世尊說。須陀洹人成就四法。於聲中為㝡大富。南山云。今有信家。亦五眾繁踐無度供。准此自誡。豈非明斷。
○第四戒
若送食是賊見者謂。若非賊。雖見無過。若其是賊。見即須護也。疏中義引五分文也。五分正文云。應藏送食人。勿食令賊見。若不得藏。應與袈裟等。廣說如章。
既二處俱犯者。藍外藍內二處也。此後釋意云。若不約勑。內外二處。受俱是犯。不受俱不犯。而今文中藍外。偏舉不犯一邊。藍內偏舉犯之一邊。是故文言藍內受也。而以理推。藍不受犯。藍內不受不犯。略不明也。疏意且然。若尋諸律。前解以勝。故五分等十緣起云。佛言。恒遠望。若見人來。馳往語之。有食為取。速遣令返。既言有食為取。故知藍外得受。無罪。又准多論第九云。若比丘受羯磨[A248]已。是比丘知中有賊入。應將淨人是中立。若是中見有人似賊者。應取是食。語諸持食人。汝莫來入。是中有人似賊。若持食人強來。不犯。律師云。所羯磨人。必使勇徤多力。能却賊者。若不能却。一切僧盡應至有賊處。[5]若不能却一切僧盡應至有賊處。若[6]後不能。應語聚落檀越。令多人防護也。[A249]已上論文。既言應取是食。故知亦同五分也。十誦十九亦同多論。又十誦云。白二差人往取食。故知藍外受不犯也。祇二十一。義意大同。不能繁敘。十九云。爾時諸女保形而住。六羣語言。此食與我。諸女嗔呵。以事白佛。佛語阿難。取捨衣中。各與一衣(謂檀越捨施衣與僧也)。諸女着[A250]已。持食入藍。與僧食分。佛前聽法。(乃至)右遶而去。去後呵制。
○[A251]已下第五篇
不可以限數往局者。諸律眾學增減不定。十誦第十九第二十。眾學有一百七戒。祇律二十一二十二。眾學有六十戒。五分第十亦有不同之相。不能繁敘。
二十戒[1]白口作業假他身者。頌曰。反頸覆頭腰。屣䟦騎坐臥。座高前經道。杖劒牟刀盖。
餘應身犯者。今更細推靜默戲笑含飲語等。理通身口犯。不局身也。
據住持三寶者。因此略辨三寶差別。三門分別。一者一體。二者別體。三辨次第。先辨一體。自分三釋。一者真諦三藏云。一切眾生有本覺性。即是第九阿摩羅識。以方便修。令此本覺大隱今顯。以為佛寶。即本覺上可軌則義。以為法寶。無違諍義。以為僧寶。二者唐朝[A252]已後新經論師。三寶之性。不離真如。即如為性。且佛寶者。真如既是學之實性。或是覺境。名為佛寶。智及智處皆名般若。故於智處。立之為化。即軌則性。無違諍性。皆不離如。為法僧寶。故涅槃第十云。若能計三寶。常住同真諦。[2]此即是諸佛最上之願。又云。佛即是法。法即是僧。僧即是常。常即虗空。虗空即是佛性。佛性即法身。(述曰)此即真如義說三寶。以一切法不離真如性故。維摩云。一切眾生皆如也。一切法亦如也。眾聖賢亦如也。仁王上卷云。諸佛法僧亦如也。三者即於別體佛寶。立為三寶。謂三身佛。以為佛寶。即此三身通名法身。可軌則故。即是法寶。故唯識第十云。如是法身有三相別(自性受用變化三也)。又云。一切如來身正等法。皆滅道攝。非苦集故。故是法寶。如來即是勝義僧攝。經說佛是勝道沙門。故是僧寶。
次辨別體者。略分四義。一局上乘。二通。三乘。三約真實。四辨住持。局上乘者。顯揚論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3]誠先讚禮。謂佛善說微妙三身。從四無畏所起無漏。內證法界所流教法。無流即是無漏異名也。基法師云。言無流者。無四暴流。今詳。此法師。不見三藏翻顯揚論。謬為此釋也。貞觀二十年譯顯揚論。基法師猶未出家。故不見譯此論也。謹尋三藏創翻譯時。往往猶置舊法相名。真諦三藏名為無流。唐三藏意為合聲韻。亦即依之。名無流也。真實牟尼子者。即顯登地諸菩薩也。
通三乘者。法僧二寶義通三乘。論其佛寶無三乘別。若化三乘名三乘佛。即唯化身名三乘佛。以其化身為化凡夫地前菩薩及二乘故。其受用身及以法身。名以大乘佛[4]佛。然有差別。謂佛法身及自受用。等覺菩薩猶不能知。唯他受用。登地菩薩隨勝劣見。次法寶者。即通三乘理教行果。名為法寶。次僧寶者。菩薩獨覺雖無羯磨事和之義。而亦理和及福田攝。是故僧寶亦通三乘。然獨覺中。麟喻獨覺。雖一無侶。而所證理亦無違諍。部行獨[5]覺勝及以菩薩。雖多俱出亦唯理和(部行者。人中俱出。如鹿母夫人五百子等也。獨勝者。如上二界。六欲天中。盡餘漏也)。問果是法寶者。三寶何別。以其果者即佛僧故。答[6]問異體同。謂軌則門名之為法。覺及無上諍并五蘊假者。名佛僧寶。此依大乘作此解釋。若依小宗。婆沙三十四釋三歸義云。歸依佛者。謂佛無覺成菩提法。歸依法者。唯歸滅諦愛盡涅槃。歸依僧。謂成僧伽學無學法。即滅諦全道諦少分。為三寶體。謂道諦中除其菩薩二無漏根。及除獨覺三無漏根。所餘道諦。為佛僧寶。如來頭[7]頂腹背手等。及眾僧中四姓出家威儀相。皆是有漏。非所歸依。此即三寶各有別相。若准俱舍二十五釋四證淨中。佛僧二寶。與此無別。就法寶中。有通有別。別謂三諦全。菩薩獨覺道。通謂通取道諦。以為法寶。即四聖諦。總名法寶。
次真實者。且約真實可珍貴義。即三身佛。教證二法。四向四果。為真三寶(菩薩示現。其相不定。獨覺利生。真恩不重)。
次住持者。對前真實。此門即是假立三寶。先明佛寶。古人並言。佛塔形像及舍利等名住持佛法。報恩經等名住持。佛在世時。昇忉利天。安居說法。時憂填王思慕世尊。刻檀為像。佛從天下。檀像起迎。禮拜世尊。世尊記言。汝於來世。廣為佛事。名住持佛。新經論師依解深密經第五卷說。善男子。一切如來化身作業。如世界起一切種類。如來功德。眾所莊嚴。住持為相。當知化身相有生起。法身之相無有生起。故取化身為住持佛。今詳。通取前二義好。次法寶者。古今同說。紙葉文字所載三藏。名住持法。次僧寶者。薩婆多論。僧有五種。一羣羊僧。二無慚僧。三別眾僧。四清淨僧。五第一義。於中勝義是真實僧。自餘四種住持僧攝。十輪第五云。無慚愧僧。於我正法。亦名死屍。我於彼人不稱大師。彼人於我。亦非弟子。有無慚僧。於我舍利及我形像及我法僧。聖所愛戒。染生敬信。自無邪見。亦令他無。能宣正法。讚歎不毀。常發正願。隨犯數悔。業鄣皆除。當知是人信三寶。為勝諸外道多百千倍。輪王不及。況餘有情。故勸有情。作如是說。於我法中。剃除鬚髮。我終不聽毀辱擿罸。此出家者。三世諸佛慈悲護念。是故輕毀諸佛。有無慚僧。毀破禁戒。自起邪見。亦令他起。非毀三乘。五讚一乘。如是破戒惡行苾蒭。誑惑有情。令生惡見。師及弟子俱斷善根。當墮地獄。如是死屍膖脹爛臰。是故若無初三沙門。於行道中。求雖破戒不壞正見者。親近承事。聽聞法要。不應親近戒見俱壞惡行苾蒭(初三沙門者。勝道示道命道也)。准此經文。故無慚中亦有一分。名住持僧也。
第三辨次第者。先明一體。義無先後。且隨說次。名佛法僧。能覺為先。方有所覺。隨覺脩學。次第如是。於別體中。約勝劣門。亦同此義。二約師資。如涅槃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明知先法次佛後僧。三約生信。由住持力。必先見僧。次樂聞法。後方歸佛。出家離染。如舍利弗。先逢馬勝。威儀寂靜。遂請說法。聞法見諦。方與目連。及二百五十弟子。歸佛出家。今眾學戒。即據斯義。以明次第也。
先釋初戒。
尊者云。四緣成犯。一是涅槃僧。二知不齊整。三無因緣。四著便犯。文云細[1]攝(音輙也)。十誦十九云。佛在王舍。諸比丘不周齊著衣。佛見[A253]已作念。我當觀過去諸佛云何著涅洹僧。空中淨居天言。世尊。過去諸佛周齊著。佛亦自知。復念未來諸佛云何著泥洹僧。空中淨居天言。未來諸佛周齊著。作此觀[A254]已。方呵而制。多論第九云。極高著泥洹僧者。非是五比丘。非是優為迦葉等。亦非舍利弗目犍連等。又非善來比丘。多是白四羯磨受具戒者。如釋種千人同時出家者。此諸人等。多依壞威儀。本出高族。以先習故。下著泥洹僧。諸婆羅門外道。在佛法中出家高著。六羣參差著。問五篇中何以止制著泥洹僧著三衣。觀去來現佛及淨居天耶。答曰。佛結五篇。皆應觀三世諸佛及淨居天。但年歲久遠。文字漏落。餘篇盡無。此中獨有。復次結五篇戒。此最初結。後集藏者。詮次在後。以此貫初。故餘篇不說。復次此戒。於餘篇是輕者。將來弟子。不生重心。是故如來。以佛眼觀去來諸佛及淨居天。而後結也。[2]便來世眾生。不生慢罪。復次三世諸佛結戒。有同不同。於五篇中。不必盡同。此著泥洹僧袈裟。三世諸佛一切盡同。是故此觀。餘不觀也。問此眾學戒。結既在初。而在後也。答佛在初結。後集法藏者。詮次在後。何以故。重戒在先。輕戒在後故。又以實罪在初。遮罪在後故。又以無殘有殘。又以如燋敗種人。以如多羅葉。是故重者在初。輕者在後。問曰。餘篇不言應當學。此戒獨爾。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或對手悔。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學。不結罪名。宜言應當學也。
戒本。文云。齊整著涅槃僧者。[3]唯釋相中。不齊整者。總有五義。一者下著。二者高著。三象鼻。四多羅樹葉。五細襵。若准十誦薩婆多論。開為十二戒。彼律一不高著。二不下著。三不參差。四不如釿頭。五不如多羅葉。六不如象鼻。七不如麨[A255]摶。八不細襵。九不著茸。十不并襵兩邊。十一不著細縷內衣。十二不周齊著。彼律著耳及著細縷。此律所無。餘之十戒。即此一戒五義中攝也。且如初三及第十二周齊著者。即當此律下高義也。象鼻一種與此相當。細襵及并襵兩邊。即此律細襵也。餘之三種。並是羅葉之差別也。
多論云高下著內衣者。踝上一搩手上下過。名高下著。比丘及沙彌遠行時。應踝上二搩手。上至膝。尼下三眾。一切時。踝上一搩手。正使行來。不得高也。此律文言。下者繫帶齊下。高者上褰齊膝。五分第十云。高者半脛[A256]已上。下者從踝[A257]已下。此等義意。並同多論也。亦可五分半脛[A258]已下仍開至踝。不同多論也。母論云。踝上三指。古今來行事意依母論。今詳。西域以一條㲲。為涅槃僧。都無裁縫。不安腰帶周遶身摩在腰下。以條繫上。意是其儀。又彼方土節氣暄和。人多儉約。所以衣服不尚褒長。此土俗儀。人多華飾。處居寒雪。禮貴衣冠。若順彼方。反招譏醜。故須裁處。取其折中。隨時量廣。不可全同也。
疏云。以故作故者。此含二義。一者犯根本罪。[1]有向上釋文中故作犯應懺吉也。二者犯違教吉。即向下釋文中非威儀吉也。尋文可知。
母論對首一說懺者。母論第八云。故作下者。一人前懺(上長衣戒。[A259]已引釋之)。
此與立篇義妨者。謂恐有妨。故不須依母論釋之也。以其論文隨人取捨。未為定量故也。問根本及非威儀。既有二罪。豈可二百戒耶。答罪雖有二。事緣一起。仍名一戒也。疏意雖爾。今詳。准母論對首懺者好也。不爾恐罪不除也。五分第十云。若不解不問。而作此著吉。若解不慎。作此著吉。若解輕戒輕人。作此著。波逸提。尼亦如是。疏云。不作故違聖教意者。即當五分不解不問。及解而不慎也。
○著三依戒
文言象鼻者下垂一角。蓋偏披時。角垂左肘之中也。
多羅樹葉者垂前兩角者。蓋籠披時兩角前垂也。
細襵者襵[A260]已安緣。不同前戒襵[A261]已繫腰也。
○抄衣戒
五分抄衣右肩。左肩。兩肩。入白衣舍。或坐。總成六戒。祇二十一云。若風雨得抄一邊。若偏袒右肩。得抄左邊。若通肩披。得抄右邊。不得令肘現。乞食時畏汙衣。得反抄肘。不現無罪。
○覆頭戒
祇二十一云。若精舍中食上。和上闍梨長老比丘前。不得覆頭坐。若風寒雨時。若病若頭患風。不得全覆。半令一耳現。若見長老時當挽却。私屏處覆無罪。祇三十五云。得覆半頭一耳。
○跳行戒
五百問云。問比丘得躑過小水小坑不。答犯墮。昔有優婆塞。請一比丘。欲作一領好衣。比丘即隨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便躑渡。優婆塞便生嫌心。念我謂是好比丘。而更跳躑。我歸當與半領衣。此比丘是無著人。知其念。前行見水。復故躑過。賢者復念。當與一張麤㲲(次與一端麤布。次與一頓食。廣說應知)。前行見水。便舉衣涉渡。賢者問。何不躑渡。比丘言。卿前與我一領。以一躑過。正得半領。復一躑。正得一張麤氎。復一躑。正得一端布。復一躑。正得一頓食。我今所以不躑者。恐復失此一頓食。賢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懺悔。將歸大供養。以此驗之。不得躑過坑水(此律[2]〔檀〕臂戒。開之闕不犯也)。
○叉腰戒
律音云。脡肘者。未詳字出。此應俗語。禮云。並坐不橫肱是也。
○搖身戒
下尼律中。百七十六戒。為好故搖身趍行。尼提。比丘等四眾吉。今此文中。尼得吉者。非為好故。所以犯吉也。
○靜默戒
若囑授者。謂同赴請。至食竟後。遂即先起。入餘聚落。即囑比坐。作非時白。若高聲施食者。謂先受多請。即白衣家捨請也。此等高聲。皆犯此戒。下開文中。若對聾人。高聲囑等。即不犯也。有人云。高聲施食者。施食呪願也。恐不然也。
○戲笑戒
露齒而笑者。祇二十一云。若精舍內食上。和上闍梨長老等前坐。不得笑。若有可笑事者。不得出齗現齒大笑。應當忍之。起無常苦空無我相。思惟死相。當自囓舌。若復不止者。不得現齒大笑。當以衣遮口制之。
○用意受食戒
五分第十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擎鉢。右手扶緣。
平鉢者。十誦溢鉢食吉。祗二十二云。羮[3]餘等受者。不得先取羮後取飯。當先取飯索[A262]已後取羮。若國俗法。先行羮後行飯者。當取鍵鎡鈎鉢受。若[4]後無者。得作樹葉椀受。復無葉者。得以鉢受羮。[A263]但受飯時。應以手遮徐徐下鉢中。莫令溢出。自為索羮飯。
開文等中。若為他索他為[A264]己索[5]他為[A265]己等者。不同餘三律。皆唯開病。今此似開為他不病者索也。
視比丘鉢。五分第十。初緣宜制。不應視比坐鉢中多少。後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A266]已共相語言。希有此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諸比丘念。佛聽我等視他鉢者。得知誰得誰不得。不得教與。佛告比丘。聽視比坐鉢。不得生嫌心。
當繫鉢想食者。祇二十二。端心觀鉢。不得放鉢在前。共比坐語。若有緣須語。左手撫鉢上。若行食人到第三人時。當先牒鉢豫待。
大張口待飯食者。五分。諸比丘飯至口。猶不敢開。佛言不遠不近。便應開口。
含飯語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闍梨長老比丘喚時。咽未盡。能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得者。咽已然後應。若前人嫌。應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應。五分第十云。諸比丘後時。白衣益食。問須不須。不敢答。便譏比丘憍慢。不共人語。佛言。以益食時。聽語須不須。
遺落飯食者。祇二十二[1]云。群比丘嚙半食。半還著鉢中。為世所譏。(又云)當段段可口食。若麨團大。當手中分令可口。若食苽[2]昔遮蕪菁根。得嚙無罪。若餅當手作分齊令可口。祇二十二。居士云。我奪妻子之分。布施作福。計此一粒百功乃成。應當盡食。何故棄地。頰食者。祇二十二。不得口中迴食。口含飯團。從一頰迴至一頰。當一邊嚼。即嚼邊作聲。祇二十二。不得㗘[3]嗔作聲食(又復)。不得全齊食。嗗嗗作聲。若咽喉病。作聲無罪。若喉乾。當以水通之。然後咽噏(許及[A267]反)。飯食者。祇二十二。薄粥乳酪羮餘。不得[4]及使作聲。當除除咽。十誦十九。摩呵男自[5]自手下飯與乳。諸比丘吸食作聲。時有比丘先是伎兒。聞是聲即起儛。諸比丘大笑。笑時口中飯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諸居士呵。食後佛問。汝以何心儛。答言。欲出諸比丘吸食過罪。及戲笑故。佛言不吸食。應當學。又五分十誦。不得縮鼻食。
食手捉飲器者。五分告諸比丘。食時不應以右手捉淨[6]飯器。後時白衣行飲。比丘以左手受。白衣不與。作是言不[7]告。佛言應淨洗手捉飲器。(又云)食手者食污具。手及肌膩。祇二十二云。比丘食時。應護左手[8]合淨以[9]左手受飲器。拄脣而飲。不得口深含器緣。亦不得令緣觸鼻額。不得盡飲。當留少許。當口處寫棄之。更以水滌。次行與下座。
洗鉢水棄白衣舍內。五分云。諸白衣新作屋。得比丘鉢中水灑地。以為吉祥。佛言。聽諸比丘。以鉢中無食水用灑地。從今是戒。應如是說。不以鉢中有飯水。灑白衣屋內。應當學。見論十六云。若飯粒與眾生。餘水棄不犯戒。碎令與水合棄。不犯。
開文云。或時合器者。謂覆器在地水下。無犯也。
生草菜上大小便。文云。尼乃至沙彌尼吉羅。准下律單提之中。第七十七戒。生草上大小便。尼犯提罪。相傳釋言。下文。好草尼提。僧吉。此上文中。以非好草。僧尼俱吉。是故尼戒及眾學俱合有文。若准祇三十云尼眾學廣說。如比丘中。唯除生草上水中大小便。餘者盡同。五分第十。比丘眾學有生草戒。第十三尼眾學中。不別生草。蓋應不同此律也。祇二十二云。當在無草地。若夏月生草並茂。無空缺處。當在駱𮪀牛馬等行處。若無。當瓦石上。若無。當以木枝承。令先墮木上。後墮地。
水中大小便。祇二十二云。當在陸地。若雨時水卒起浮滿。當在土塊上。若無。當於瓦石上。若竹木上。先墮木上。然後墮水。掘廁廁底水出。比丘不得先上。使淨人上。後比丘行無罪。若溷底有流水。當以木承[A268]已。後墮水中。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遠岸者。當唾手中。然後棄之。見論十六云。不犯者。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雖中用。曠遠無人用。不犯(五分大同)。
不恭敬人說法。五分第十。諸比丘為著屐草屣人說法。諸居士譏呵言。是法尊貴。第一微妙。而諸比丘為著屐草屣人說。輕慢此法。(乃至反抄衣等。皆如上說)祇二十二云。若比丘為塔事僧事。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得語令起。畏彼疑故。若邊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法。王雖聽。比丘無罪。
塔中止宿。若准五百問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臥不。答得食。佛在時。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鄣若有燈明。不得光中住。自有燈得。(述曰謂僧房中權安佛像也)。
藏財物除為堅窂者。相傳云。唯開佛物。今詳。設法僧等物若忽遇難。權為堅窂。亦應無爽也。
著草屣。母論云。彼方國土。著草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塔下坐食中。文言。若施池井者。造池井成而施也。
人持杖等者。五分第十。諸比丘為捉刀捉弓箭人。說地獄苦。彼人聞[A269]已。便大瞋恚。斫射比丘。比丘即死。因此制也。
眾別有殊者。七滅之中。多是眾法。眾學別人法也。
可是同戒等者。五分且如問初戒云。世尊[A272]已為諸比丘。結婬戒。是戒我當云何持。為應一部僧持。二部僧持。佛言。應作二部僧持(餘一切同戒准說應知)。十誦[3]三十六。(乃至)長老比丘尼皆言善好。偷蘭難陀比丘尼喑嗌不受。因制。若比丘喑嗌向比丘提(喑於禁反。嗌乙戒反。體作噫。作嗌非)。
有學無學異者。尼度減年為有二歲學戒者犯(大僧度此減年女但吉)。大僧為沙彌。沙彌無學戒也境緣寬狹者。疏主上下釋意云。僧唯與出家外道犯。尼即通在家出家也。
無有一戒因尼制僧者。難同戒也。
尼不同戒因尼先犯以禁比丘者。舉不同戒。例破也。謂言人等。何以尼先犯殘。後禁僧吉。異於同戒耶(餘准應知)。
各別有初者。計不應然。違二律故。又准祇律三十六。愛道請聞故。彼文言。大愛道白佛言。世尊[A273]已為諸比丘。制四墮重法。我等得廣聞不。佛言得。准上三律。尼無別初。若爾同犯。豈無一戒尼先耶。答十二年後。尼創出家。又始情慇。多時未犯。為斯僧制出在長時。制戒以多。同者還眾。故諸同犯。多是僧先。故無尼先。非即成難。若爾望尼。應是逆制。答二位雖殊。戒品無別。一人起過。教禁普覆。轉根既許同修。立制如何言逆。問尼戒何故有最初開。答最初據義非要。有人又立初開。顯餘第二。然此律文言。爾時世尊等緣起者。准餘三律。但諸同戒。或告顯二部持。今此舉緣。顯非逆制。諸律各據。亦不相違。非為與僧同時而制。須舉緣也。
六段者。八夷。十七殘。三十提。百七十八提。八提舍尼。眾學也。
覆隨三事起成者。貪愛前人。或欲令損。或不了教是也。
妄語七八口有同異者。此且麤判。妄是口作。七八口止也(七八謂覆隨也)。
五戒自重教輕。初戒有文。得蘭。觸八覆三。義准初戒。隨舉戒中。教人違諫。若作法教。但吉也。
覆藏局女者。義准之言。如上九十之初以論也。
餘之四戒義[4]通男女隨舉少異者。殺盜妄三。隨對一境。隨舉要具男女二境。隨男違女諫故也。
剋心之中有犯不犯者。稱尅即犯。若不稱尅。本境但蘭。不犯果罪。故云不犯。
位為四定同比丘說者。第一錯誤俱或犯。良以患起內情。[A274]但得正道。暢適不殊。第二以誤對三戒。三戒俱成重。以其誤無兩並。不得云無心故。文言。男想盜煞誑女。佛言夷。第三以錯對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餘境。本無心故。如墮胎類。第四錯誤對妄語。所稱法錯誤俱不犯。如欲稱聖。而錯言凡。錯稱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謂聖。誤心非巧。故並不犯。
下之四戒攝同妄語所稱者。即同第四斷之也。以其觸八覆。隨尅本境犯故也。
亦可觸八容有誤犯者。迷此男子為彼染心男子想疑也。覆知名種隨親違諫。無錯誤義也。
觸戒有四差別者。下觸戒自釋也。
餘容小罪者。入屏共立共行相倚也。今詳。相倚比丘亦容犯殘也。故下文云。相倚者身得相及處也。
○婬戒
文云。二形男黃門亦如是者。男根強者。名二形男。女根強者。名二形女也。
○觸戒
大善[5]庶樂者。五分十一云。毗舍佉聟名鹿子。敬毗舍佉如母。時人遂名為毗舍佉鹿子母。其孫名尸利䟦蓋。即此律鹿樂是也。
偷蘭難陀即自在[6]寺者。五分云。訖病不往。尸利䟦下食[A275]已。便馳往問。何所患共。答言。骨節皆痛。彼即為案摩。比丘尼言。聽汝處處安摩。[A276]但不得行欲。既安摩[A277]已。問言。汝須何物。答言。我須乾棗。便買與之。比丘尼以手捧棗。問言。汝見乾棗不。答言見。比丘尼言。若人繫心於不可行欲處。神明乾縮。亦如此也(於聖法中制斷欲法。名不可行欲處)。
此律云我所欲者。[1]謂者謂欲得安摩也。而彼不欲者。謂鹿樂不欲案摩也。
分文解釋(乃至)比知者。從初至正法[2]又住[A278]已[3]未。辨結戒相。
酬身子第一結戒請第二欲說戒者。[A279]已下辨說戒酬身子第二請。前文復三。初至呵責[A280]已來。起有漏過。為制戒緣。第二告諸比丘下制廣補略。第三集十句[A281]已下招生十益(下不復論)。
就身中辨分齊者。觸戒意也。
就支中以別分齊者。下八事戒意也。
既下戒文云乃至[4]椀者。即是從手至[*]椀。得偷蘭遮。明知[*]椀[A282]已上即是夷境也。
咸是方便有趣重勢者。理恐不然。若本意欲無衣相觸。忽被有衣。作境差等。可名方便。本期即定是果。然雖八事有[5]提衣蘭。八中[*]提衣亦不妨果也。
其間是非廢立多少一一同比丘者。古今二釋。一是一非。非者須廢。是者須立。故云是非廢立也。
多少一同比丘者。據文雖同。然義有別。謂除死等。故有別也。且古師云。男來觸尼有四句。一動身受[6]樂。此二得夷。三動身不受樂。四不動身不受樂。此二不樂得蘭。若尼發心觸男。四句皆夷。今師難云。准下吉中。六二句既是雙明。豈可六中。初二復雙。此難意云。夷中初句。若許是雙。吉中初二[7]約亦應是雙。若吉初二許是雙者。五六[A283]已雙。豈容初二復得是雙。故癈古師初之雙句。俱應依文。初是立位。直言受樂。義當吉中第一句也。文中次句即是雙句。義當吉中第六句也。理應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動身樂。今此夷中。理亦有之。是則夷中總成三句。男觸尼三。尼觸男三。俱設亦三。故成九句。九業各然。即八十一也。古師第二句。即當今師交句也。餘二不樂。理但得蘭。今欲辨夷。故亦廢之(並如上大僧中明之也)。
○八事戒
下六非觸者。亦可身相倚。亦是觸境也。
准此律中。前七[A284]已懺。雖犯第八。以不成重。故文云。若於七事中。若不發露懺悔等也。若准五分十一云。若犯七事。雖[A285]已隨悔。後犯一事。滿八亦成夷。祇二十六云。悔[A286]已後乃至第七蘭。滿八者夷。不同此律也。
○覆戒
入護心無記心不犯者。無記不見諸文有開也。祇律二十六。[8]乃至行業果報。彼自應知。喻如失火燒屋。但當自救。焉知他事。得捨心想應者無罪(後火字。諸疏多作大火字謬)。
覆車之誡者。前車[A287]已覆須改轍。以此為誡也。
有無窮過者。准祗二十六云。某甲犯重罪。我語[9]入尼僧當駈出。是以我覆藏。彼比丘尼聞[A288]已。復作是念。我若說者。是二人俱駈出。即便覆藏。俱得夷。如是一切展轉覆藏。皆夷。(述曰)准此展轉。斯亦無爽。然展轉犯由有隱心。若轉知聞。無復隱心。計亦不犯。若准多論第八。尼覆藏七夷提。覆藏行婬犯夷。異於此律。如文言重罪者八夷也。又祇律既是展轉犯夷。故知亦不局覆婬得夷。
釋第四句[A289]但文五句者。有人言。兩戒本中。比校同異。合總五句。命終滅殯。略廣戒本。二處互有。即二句也。略中僧遮。廣中名舉。休道外道。二戒全同。故總五句。今詳疏意。校量同意。可如向釋。而言五句。葢謂釋相。自有五句也。謂一休道。二滅殯。三遮。四外道。五重罪者八夷也。
釋第五結罪。一覆尼有二者。一覆夷。二除夷[A290]已外。覆餘篇罪也。
○隨舉戒
有人言改迷者。不然。迷心輕故。今詳諸違。正理即名為迷。非是謂心之迷也。
科文者。制戒緣起。文分為二。初至呵責。正明隨舉諫家所為。二告諸比丘下秉法設諫違而成犯。前文復二。初至隨順不止隨須起過。二時諸比丘尼下呵所不應。第二設諫文三。初教作法。二比丘尼僧下奉命設諫得夷之所。白諸比丘下舉白該通。
此是總言者。意說總就三舉論之。尼隨大僧三舉並吉。若隨當眾。前二舉吉。第三犯提。即不同也。若據此戒。闡跎應是前二舉收。若隨僧尼。前之二舉。問犯吉羅。故章云同尼犯吉也。
●[A291]已下十七殘
十誦四十二。五分十一。並十七殘。一同此律也。
離二謗者。發諍謗僧違諫。污家被擯謗僧違諫。此之二謗離為二戒。二十祇中離三。獨合二謗。加父母夫主不聽輙度。
故成十九者。祇律第三十六。獨行。獨宿。獨度河。別為三戒。彼無獨入村者。獨行中攝[1]行中故也。若總說者。即是此律九戒。初犯八戒三諫。至於祇律。十二初犯。以離三獨即成十一。又加父母夫不聽輙度。即十二也。故祇三十七云。十二是初罪。七乃至三諫也。七三諫者。即合此律八戒為七也。以其合發諍謗僧及汙家擯謗故也。問何以得知發諍汙家二謗合耶。答彼律三十七。緣起中。因偷蘭難陀有鬪諍事。僧如法毗尼。與羯磨竟。嗔恚以非理謗僧。而作是言。僧隨愛恚怖癡。諸尼諫言。阿梨耶。莫作非理謗僧。以事白佛。佛呵而制戒云。若比丘尼瞋恚非理謗僧。作是言。僧隨愛隨瞋。乃至廣說。准彼文意。但制非理謗僧愛恚。今此律中。發諍謗僧。汙家謗僧。遠緣之中。雖因發諍汙家之事。正論諫家所為之事。同是謗僧。即知彼律遠緣雖由諍事而起。諫家所為唯諫謗僧。故與此律二謗不別。尋彼戒本足曉斯理。故知彼律合此二謗也。然崇乃云。此律入諫之中。除汙家起諍。如一比[2]丘有鬪諍事。僧如法毗尼與作羯磨。使謗僧言隨愛等。彼師意云。八諫之中。全除汙家起諍兩戒。別加尼鬪僧與羯磨。今尋彼律戒本之中。總無尼鬪僧與羯磨之言。何因妄取遠緣為名。而不正取諫家所為謗僧為名也。又崇云。舊解僧祇十九者。然僧祇文其在不遠。何不暫撿。懸作此言。祇文二謗不合違諫但七。今尋彼意。妄謂此間疏主立義。合其無根假根二謗。故作此言也(此等非理廣如破迷記中[A292]已破訖)。
此二僧犯不同可知者。解舉謂是能秉僧犯。助破乃是所為人犯。餘釋非理。故不記之。
助破亦別者。三人一諫。即別人犯(由上比丘諫中立義云。一解四人一諫。一解亦可三人一諫。故今亦兩解也)。
人通三位者。僧眾多一人也。
十一別人犯者。度賊。四獨。受漏心食。及勸受。自習近違諫。勸習近。發諍。捨三寶。破僧。汙家。惡性也。
同比丘判者。自作教人損境處齊。一向[3]犯也。
教人同不同者。謂教人不為[A293]己。義說犯蘭也。
餘之十二者。度賊。解舉。四獨。自受。八諫也(八諫者。二習發捨。餘四同大僧也)。
謂覆罪等者。等取相親戲笑共相調自種華教人種乃至女人同床坐等。廣如汙家戒。或犯殘提吉等。故云隨所犯也。
九戒比丘並吉。據文餘眾犯中比丘吉羅也。問發諍應提。如何言吉。若據謗僧言有愛恚等。比丘既無僧諫可違。但有謗僧愛恚等吉。故云所以可知也。
輕重者。殘吉也。有無者。意說四獨。尼有僧無。今詳。四獨比丘亦須有伴者好。然獨度時不須同尼俱出也。法華經言。入里乞食。將一比丘。今三藏云。西方至今。無獨行者也。
言了犯故者。文言。說而了了犯也。
○言人戒
事屬居士者。營造修治等事。並屬居士也。
此謂如法人故者。謂准十輪經偈云。憂博迦華雖萎悴。而尚勝彼諸餘華。破戒惡行諸苾蒭。[4]獨勝一切外道眾(由勝外道。故名如法)。下文施至迴羅云。房以施眾僧。佛令羅云問本施主。我於三業。有可呵不。世尊方制。由其前後俱福田故。相傳如是。義亦恐難。應更思之。
見論十六。言人尼語居士。汝先說理。居士說時尼犯吉。次尼說時蘭。後居士復說時。得理不得理俱殘。至官言人不得道名。若教官罸物。隨直犯罪。若不通名。若官後自尋訪知主。官自罸不犯。若人偷尼衣。不得言是賊。但言取貧道衣去。若人入寺斫伐樹木。不得奪刀斧及打壞。若壞應還直。不還[5]墮直犯。
○度賊戒
五分羯磨師一殘者。疏主錯引也。彼律十一。亦是和上殘。餘尼師僧蘭(破律次後即是輙解舉戒羯磨師犯殘。以文相次。遂誤引也)十誦四十二。賊者有二種。一者偷奪財物。二者偷身。五分釋相云。有罪者。若犯姧若偷盜。是名有罪。主者煞活所由。是為主。此律白王等者。計理俱須問所由主。不勞一切問也。
諸度人戒者。謂單是中諸度人戒也。下眾吉者。有人言。道此人無過堪度。故吉也。亦下眾與他受五戒等也。
○四獨戒
俱[1]入俱上岸者。不要並行。謂申手內有難得相救。名俱也。
若直過者。謂不入村直過也。凡伴者入村入水及宿。皆應申手內也。祇三十六云。若到聚落城邑界時。當相去在申手內。若申手外道。一足蘭。兩足殘(下疏中引是也)。
不同此律[A294]已下。即是釋不同相也。
不須准五分解者。五分十一。水廣十肘深半階殘。若減吉。
此是渡過者。謂過至彼岸方犯也。故文言命伴不及。是也。
殘法二句者。一至村。二起村處。是也。
釋一皷聲准上諸戒。無村十里者好。若准摩登耆七弓為皷聲者。一弓自是七尺二寸。總計一弓但當五十尺四寸。是八步二尺四寸。豈可得名為一皷聲。蓋是錯說。理應八樹。樹各七弓。名阿蘭若。計應七七四十九弓。即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是也。
蘭法二句者。一未至。二減皷聲也。
文言獨行村中一界吉者。謂在不出村村中獨行(章中不此句也)。十誦六十云。憍薩羅有二落相連。是中一比丘尼。謂是一聚落。入異聚落界。諸尼語言。汝得獨入異聚落殘。是尼心疑白佛。佛言。汝謂一界是異界耶。尼言。謂是一界佛言無罪。從今聽若有兩聚落界相連。應作一界羯磨白二法。
○[2]受染心食戒
境想四句。撿律本中。下之兩句。[3]戒有吉文。[*]戒有蘭文。故作二釋也(親撿了記之)。
○勸受戒
戒本二句。初人。二勸而結罪。釋中二句可知。
祇三十七。屏諫至三方犯。
○習近違諫戒
文有五句者下文具釋者。一犯人。二相親近。三惡行。四惡聲。五覆罪也。
下三可知者。謂第三拒屏諫。第四僧諫。第五違結罪也。
文言未白前吉者。且結習近。若惡行邊種樹同床覆罪等。亦應思擇。
○捨三寶戒
未白前吉者。十誦四十二。若言捨佛蘭(法僧戒各蘭)。若言更有餘沙門婆羅門。有慚愧善好樂持戒。我當從彼脩梵行。呵眾僧故。得提(不同此律)。
○發諍戒
妄引比類者被罪處所治者。妄引得憶念者。為類相決也。諫所為事四句中。餘三句文可知。第三句文僧一字是也。
屏諫文三者。一諫莫發淨謗僧愛恚。二而僧[A295]已下眾僧自理無愛恚等。三汝自[A296]已下推過屬彼。
未白前一切吉者。十誦四十二云。若尼言僧隨愛行蘭(隨嗔行隨怖行隨癡行。廣說亦爾。不同此律)。覺云。祇律四蘭者。撿祇無文。是十誦有也。
●[A297]已下三十戒
謂僧十三食戒。如讚(受尼讚食)一(過受一食)背(背請食)別(別眾食)二足非(非時食)殘(殘宿食)不(不受食)美(索美食)藥(過四月藥)酒虫水。(述曰)尋上僧戒有十四食戒。即於此十三之上。加取過三鉢是也。但以十三闕第二義。取過三鉢闕於初義。既闕不同。且說十三。理實十四也。於十三中。除讚背足美四者誤也。足是二足。應言除五也。以其尼中無二足故也。十三除五。加二不同。但成其十。加過三鉢。方成十一也。
加二不同謂背及食蘇者。背與足食。尼是合戒。前言除背足者。今即合為一而說加也。
如脫[4]看真自者。坐脫床看。覆過三。真實淨施白色三衣也。
高床下七者。誦曰。高足紵床針。尼師創[5]洛來。
除三過量者。謂尼師檀覆創衣如來衣也。理實應言除四過量。更加除雨浴衣故也。上九十初疏自釋言。過量浴衣。生犯緣同。因緣不同。亦可名字不同。何得此中名為同戒。又尼浴衣別有緣起而制故也。若作此釋。同戒有六不同。有二十一也。
水扇(七十五戒。給大僧水扇也)生穀(七十六戒。乞生穀)同床(第九十戒。謂二尼同床也)同被蓐(九十一戒)作衣過五日(一百三戒)不看大衣(一百四戒。謂五日不看犯)著他衣(一百六戒。謂不同主輙著他衣)紡績(一百一十四戒。尼自手紡)取衣不為受(百三十七戒也)貯跨衣(百五十六戒。著此衣犯)畜女人嚴具(百五十七戒也)持蓋(百五十八戒。著等衣持蓋行)不著祇支(百六十戒。不著入持)七塗身(香塗百五十。使尼塗百五十一。胡麻塗百五十二。使式叉塗百五十三。使沙彌尼塗百五十四。使白衣婦女塗百五十五。但婦女莊嚴香塗身百七十七。使外道母塗百七十八)。三義入捨。一屬[A298]己財物。二財體現在生罪。受用有過。三捨[A299]已歸主受用。無𠎝。
此六闕初緣者。床被且約屬他為語。儻若自物。計亦是犯。此二本由二人同處。物若現在數同犯。闕第三也。
餘闕第三或闕初義者。如不著大衣等。衣若現在。數數犯故也。或闕初者。如水扇若他物亦犯也。
於十五中者。謂大僧有十五戒。同活不共犯也。六是同戒。如章[A300]已顯。更加九戒。僧尼不同。謂六夜。五敷。長鉢。浣故。雨浴衣等也。准大僧中。浴衣不共犯。尼亦應爾。
不共之義可知者。如離衣等。各別自屬。何容共犯。隨准應知。即為二故。二十七也。
四[1]互用者。互用說戒堂物。迴現前食。直作五衣。互用別房。互用現前僧堂。許與他病衣(合五戒也)。
身口止作業共身犯者身止不會。口止不捨。身作離去。闕無口作。亦得說為身口止作。作唯屬身。不違正理。有人云。口作者由口受持也(任情取捨)。又身經宿。名共身犯也。
六過非時攝施者。六過。謂十日。一月。急施。過後長藥。長鉢。及十六[2]牧也。非時攝施。理須秉法。不秉故口止犯也。
二奪者。與衣還奪。貿衣還奪也。
餘十四領受者。理實尼有十五領受。謂十四外加受寶也。然由受寶。前[A301]已釋云受寶二奪。若語自在作是身業等故。今[A302]但釋餘十四也。言十四者。即次疏中。不同戒有三。及十一同戒是也。
疏云亦乞重衣輕衣者。謂五乞蘇油。乞[3]裏衣。乞輕衣也。
十一同戒者。大僧亦有十四領受。於中十二是同戒。於十二中。除其受寶。以辨訖故。今此義中。故准明其十一同戒也。且僧十四者。頌曰。取尼乞衣過知足。一二居王二寶販。乞鉢勸織過前求。并過前受迴僧等。(述曰)於僧十四中。受寶一戒。前[A303]已辨訖。取前求後是不同故。今但辨十一同戒。是此中義也。
自口身作業者。如自口乞。身復領受。假他身與。隨准應知。
同戒迴僧及四五用者。迴僧既同。即顯四亦是不同也。
一離一作等者。謂一離無量離。一作無量作。一邊開乃至廣說。十五領受。無重領受。
言十五者。如前[A304]已明。尼十四領受。更加受寶。即十五也。
又一作無量作者。尊者云。一成無量成者好。次其作時未犯。成時方犯故也。
疏云三異餘同者。五輕衣重衣三異也。
餘同者。僧十四領受中十二同也。前[A305]已明訖(此第六門。亦據三十一戒辨之。以開急施為二戒故)。
具餘四捨者。准上大僧。總有五捨。一壞捨(綿褥是也)。二入僧(乞鉢是也)。三入僧俗捨(長藥是也)。五入僧等三位捨(自餘戒是)。尼除綿褥。具餘四也。
約境物處法等四者。一約境唯對捨(不同大僧有不對捨綿褥是也)。對中道俗。二寶唯俗。餘則唯道。道中僧乞鉢唯僧。餘通僧別。別眾不別眾分。別者。二寶別眾。不對道故。餘並盡集。第二約物者。謂衣鉢藥寶十六[*]牧等。唯全無壞捨。第三處者。自然作法。乞鉢一戒。唯在作法。餘通二界。作法大小。乞鉢唯大。餘通大小。[4]大小大中住處非住處。乞鉢唯住處。餘則不簡也。第四約法者。總論有二。謂羯磨語法。羯磨一法捨財中無。語中道俗僧別等。一一戒中。隨應當知。因此須知具法多少。僧等三人。須具四法。一集財。二所對境集。三脩威儀。四捨辭句。若對二俗。闕無威儀。唯具三法。
捨罪亦四如上者。一捨罪境。乞鉢局僧。二寶唯別(疏意如此。理亦通僧)。餘通三位。此據假不假說。若正除罪。其唯別人。二所懺罪。極多十罪。一長衣等現在有可捨。二衣等[A306]已用壞盡。直懺提罪。三覆提得吉。四即此提吉隨夜展轉覆藏犯吉。五著用犯吉。六即此覆吉。七即此隨覆吉。八僧說戒時默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隨覆(於中隨有懺之)。三捨罪界。乞鉢唯大。二[1]實不簡二界大小。自餘對僧。唯在作法。通於大小。若對別人。同前[*]實釋。設與捨財處差在者。亦應無失。四捨罪法。若對僧邊。具有二法(謂羯磨及語法)。以有受懺自故。語法即通對僧及別。因此須明具法多少。二寶唯四。乞鉢專六。餘通六五四也。言六者。一乞懺。二請懺主。三受懺白(三人二人懺主以語法白邊人也。替受懺單白故也)。四正捨罪。五呵責治。六領受立要。四者除初三也。五者謂三人二人。即除初也。
不還結犯如上者。二俗不還。如文追索。餘若不還。且結失法。言得吉羅。若究竟損減。見論十四云。乘匿此物。隨直得罪([A307]已上捨懺委細並如大僧中辯)。
病衣說淨不應入捨者。由闕初義。故不入捨(疏意如是)。
若入[2]持者明長不染以各別用故者。言別用者。義同受持。不須說淨也。
餘二可知者。五衣須持。乞鉢鉢衣性別也。
二位須留餘二十三並即還主者。以藥及十六[*]牧與衣鉢等。性別不相染也。
准大僧中說者。於中有四。一能還之境。道俗僧別。一准於捨。不得差在別人中捨。亦容差[3]亦僧還盡集。別人別眾不要盡集。二所還之財位約為四。二寶轉體而盡還。藥不轉還不盡。乞鉢或轉不轉還不盡。餘不轉而盡還。三還財處。准捨財中。乞鉢唯作法。餘通二界。乞鉢唯大。餘通大小。除寶及鉢。餘戒僧還須秉法。故界通二作三人[A308]已下。處通一切。四還財法。寶無還法。鉢唯有法。又不同餘。餘通有法無法也。
第八門僧八戒者。五過二離六年是也。
除二六者。一者六年。二者六夜離衣也。
但有五同者。一離四過(四過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長藥也)。
六過者。於四過上。加十六枚及長鉢。即是六過也。六過等七者。等取一離衣也。
二問者。捨不捨異。須為二問也。
餘十輕重。比丘並吉也。
及四教人者。謂受寶。奪衣。乞縷。貿衣還奪。四也。
○立乞戒
若乞得蘇無提舍尼者。由提舍尼。咽咽得罪。今既却還。故無提舍也。
若有病等者。意說若無病等。直乞之時。雖復不犯提舍尼罪。而亦容犯突吉羅罪。今既有病。即無吉罪也。
辨相中。初明成犯。二此尼薩耆下捨懺方法。於中文四。一捨財法(於中有四。一財集制捨。二與尼僧下所對境集。三若欲捨時下捨之威儀。四作如是言下辭句)。二捨[A309]已應懺下捨罪(於中有六。一文言捨[A310]已應懺悔。義含有兩。一乞懺悔。二請懺主。三受懺白。四應如是白[A311]已[A312]已下正懺。五呵責治。六自畜主要)。三比丘尼僧[A313]已下還財法。四捨物竟[A314]已下不還結罪。
○說戒堂戒
事須合當(都浪反)。文言。復問所由不作者。誤也。應言復問不作所由也。
僧物者。[A315]已許僧([A316]已捨與僧。猶屬本主。謂人與爾許。少即更添)。為僧者。為僧作而未許僧([A317]已捨與僧未定屬僧。謂捨爾許物。未定何眾)。屬僧者。[A318]已許與僧。[A319]已捨與僧([A320]已捨與僧。[A321]已定屬僧。謂用爾許物。定與此眾)。
○鉢戒
制意者。鉢為應供之器。一實身足。今過貯畜。長貪妨道。招譏醜累。損惱不輕。故不聽長。是以聖制。然以物變無恒。容有失奪。濟身要用。事不可廢。施時不受。後須難得。故開即日說淨而畜。違返聖教。過則結犯。
如前所說者。如上大僧三十之初十門義中第九門云。一者尼是少利。既得一鉢。宜即受持。及以說淨。開十日布施。人須[4]二者。既是有伴。即作淨法。何開十日。大僧及此。一為施人。二復無伴。故開十日。若爾尼畜長衣。亦有二義。何故同開十日。答鉢無多用。未成無過。若其作成。以有伴故。得即說淨。不開十日。長衣資寬。未成[A322]已來亦有長過。由斯初緣。對不說淨尼。故開十日。待成說淨。又尼同生。不得對說長衣之淨。以共用故。須更覓人。故開十日。鉢既得對同生說淨。故當日說。以不共用故也。廣如彼說。
開文云。若自取用者[5]謂者。以失奪所持之鉢。遂取先來犯長之鉢。即成受持。不犯用不淨鉢過。但須懺悔先長過也。若他與用者。他犯長鉢與我。無過也。
○十六[6]牧戒
受持辭句。諸律無文。古來不釋。今義立曰。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大釜(餘者准知)。作十六[*]牧器受。常用故(准受鉢十誦文疏[1]〔響〕之三說)鐺句(五分十一文作鎗字)。
○攝施戒
具緣中入非時分者。謂至一月竟。後方作時。法攝取也。覺云。准緣起云。非時衣受作時衣。明知同彼五分十一。故不得言一是安居僧施物。應准此律釋相中云。一是非時。得長衣等。今准疏意。若非時衣。十方有分。若作時受。損界外人。理應犯重。故應釋云。雖是時得。留至非時。即亦名為非時而得。此作時攝。方可犯捨。故與律文不相違也。今詳此釋勝也。
○乞重衣戒
文言若我住者足自辦此事者。謂先令尼餘處索財。今即悔言。我若自索。足得辦事也。
文言十六脩。蓋十六磨沙也。譯之為條。蓋是失也。即四張疊。直十六磨沙也。後戒十條。即十磨沙。即兩張半疊。直十磨沙也。故僧祇三十七。重衣戒。若過四迦利沙槃十六故錢。若過十六故錢。取者尼薩耆。謂過四分十六故錢也。輕衣戒云。十六故錢過者尼薩。母論第八亦云。四相應法者。四迦羅沙畔是也。天竺國十六調錢。是一迦羅沙畔。各衣極用四迦羅沙畔。是四相應法。
●自下百七十八戒
二戒專教人業。一教人誦呪術(百一十八戒是)。二以世俗伎術教授白衣(百七十戒是)。
僧二十二位者。位分為三。勸足一戒。准教人業。第二有十一戒。自他俱犯。頌曰。堀壞牽出房。二虫恐怖燃。藏衣并煞畜。殘謗并提寶。第三有十戒。教人同不同。頌曰。二敷與尼衣(屏露二臥具。是二敷也)。高床[A323]已下七僧二十二中除六者。列名如章。謂除初位全。第三位除五也。高(高床是)羅(兜羅綿紵床)五塗身。便尼三象。并白衣婦女。外道女也(如次。即是百五十一。百五十三。百五十四。百五十五。百七十八戒是)。
同戒二十九者。大僧有三十性戒。頌曰。妄毀兩麤異(麤謂說麤)。嫌強牽用譏(強敷也。用虫水也。識譏教師也)。駈諫恐煞飲(駈他出聚也。飲虫水也)。疑覆起說隨(疑惱也。發起四諍也。說欲不鄣也。隨舉比丘也)。擯拒毀同欲(隨擯沙彌也。同羯磨悔也。不與欲也)。悔聽打搏謗(與欲[A324]已悔也。屏聽四諍也)。
洗淨等三者。胡膠及相拍也(如次即是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戒也)。計理剃三處毛。亦應性惡也。
於十三中者。大僧有五雙三隻。具二持犯。得磨一雙。說麤教尼。受德衣不犯。背別囑授不犯。二入聚落作餘法不犯。二足七日盡形口法不犯。殘宿不受。真淨問主。無輙知麤發露。僧事與欲。除四[A325]已外餘九。頌曰。囑授口法麤。別真發露欲。坐去一對(輙坐他床第八十四也。白衣家坐[A326]已不辭主人去八十三戒也)。宿去二對(白衣家輙宿八十五戒也。經宿不辭主人去。百一十六也)。開藍門[2]一對(向暮開藍門百六十二也。日沒開藍門百六十三也)。輙著他衣(百六也)。不白大眾破㿈(百四十七也)。輙入僧寺(百四十四也)。輙問大僧義(百七十二)。夜入聚落(百六十一戒。彼名夜入出白衣家戒)。三時遊行少分(謂夏中有受日法。故云少分。九十五戒)。不乞畜眾羯磨(百四十戒也)。背請(百四十八戒)解義可知者。作囑授。名曰作持。身入聚落無其作犯。即是止持。二犯反此。一切應知。
五十九同者。總有六十九同戒。於中除十。謂二入聚落。殘宿。不受。說麤。別眾。真實淨施。覆麤。不與欲(此九具兩持)。不攝耳(唯作持也)。除此十外。餘五十九是也與外道食等四者。等取餘三。合成四種。謂背請足食。合為一也(犯提是同。而尼准僧祗四十云。無有殘食法開。大僧有開。即是開緣不同)。與外道食。與緣不同(大僧唯與出家外道。尼與在家出家俱犯)。減年一戒。受緣不同(謂尼與式叉本[3]〔注〕大僧即與沙彌受也)。過量浴衣。因緣不同(僧開四月十六日後日。尼即無時限也)。
或重輕雖等罪名有別者。謂剃三處蘭提名別。同對手三悔。故知輕重等也。
此等對文者。總談緣異輕重等也。
此九即非者。二呪言了。五塗塗了。二敷蹔永永去者。去時即犯故。並不論任運也。
○䔉戒
僧祇三十八。種䔉山䔉。如是比一切䔉不聽食。熟不聽。生重亦不聽。重煑亦不聽。燒作灰亦不聽。身有創聽塗。塗[A327]已當在屏處。創差淨洗[A328]已聽入。祇三十一云。痛時醫言服䔉當差。不服不差。若更無治者聽服。服[A329]已應七日行隨順法。在一邊小房中。不得臥僧床蓐。不得上僧大小便處行。不得在僧洗脚處。不得入溫室講堂食屋。不得受僧次差會。不得入僧中食及禪坊。不得入說法布薩僧中。若比丘集處。一切不得往。不應遶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風遙禮。至第八日。澡浴浣衣勳[A330]已。得入僧中(患疥用香屑。及三十二云。頭生瘡須人骨龍骨灰塗。大同也)。
○水扇戒
文言我著道人者。謂他同道之人也。
見論十六云。觀伎樂者。下至獼猴孔雀共戲。往看得提。若寺中伎。往看不犯。第八十戒云。二道男者。內道外道男也。
○啼哭戒
多論第四。五眾盡不聽啼哭。乃至父母喪亡。一切不聽。四眾得吉。尼得提。以愛戀心深故。
○口業惱他戒
文言先住後至者。謂他先住。遂便後來惱先住者。[1]復至先住者。謂知有人。後當來至。遂即先住。惱後來者也。五分十三云。同學病不自看。不教人看提。同學者。同和上阿闍梨。及共常伴。
○安居中牽他戒
文言懼失宿者。恐失安居宿。破夏是也。
○三時行戒
結有時限。吉提有異。破無時限。一品吉羅。
○安居竟不去戒
文言去時而彼即住等者。夏滿名為去時。母論第八云。三月相應法者。三月夏安居竟。應一宿出外。是名三月相應法([A331]已上論文)。此即不簡僧尼也。
○習近居士子戒
分文如上。初至呵責來諫所為事。第二告諸比丘下秉法設諫違而成犯。前文復二。初習近起過不肯別住。二時諸比丘尼下呵責。第二文三。初明立法。二當作如是呵責下奉命設諫得提之所。第三佛告下諫法該通。
戒本五句。一諫所為事。二屏諫。三拒屏諫。四僧諫。五違僧諫。結罪可知。
○觀王宮戒
亦二可知者。一文言。若至僧伽藍中等者。謂至受教處藍中。翻前觀園林。或被請有難。亦屬前第一文也。二或為僧事等。取摸法等。
○露身浴戒
上三事得相取與。然須鄣身。以衣彰身者。不懼露身取與。出入一切得作。
○縫伽梨戒
貪受五利者。謂偷蘭難陀。亦自受德衣。貪受彼尼教他供養。故不疾成也。
除求索僧伽梨者。疏意釋言。偷蘭難陀。若無大衣。無受利義。開受彼尼教化取衣。故云求伽梨也。
出迦絺者。既出時外。由無受利。故不犯也。
六難者。母論第六云。一父母難。二兄弟姉妹。三云親。四國王大臣。五盜賊。六野獸。
○與白衣外道衣戒
具緣云。一非親里白衣外道者。謂與白衣俗服者。開親不犯。若與外道沙門衣者。縱親不開。以沙門衣具相異故。外道惡見。恐著而謗。下文開親異對白衣。不對外道也。
○遮分衣戒
二四合解者。准文合中。亦言眾僧如法分衣即是。亦更合解第三。然以前文別解[A332]已訖。故不重論也。
○遮出德衣戒
二似者誤者。有人言。時到前後牒事顛倒。亦得名為二似所攝。若如是者。五分律中一切羯磨。皆當此律二似攝也。
○遮欲出德衣戒
有人言。此口業遮。故有了了之言。有餘共扶後釋。今詳依疏者好。緣起文中。僧欲出衣。明是當遮。若爾何有五非。答了知眾中無知法人。必當落非。故開無罪也。故章云。且依前說。今又詳曰。葢譯律時。錯重譯也。
○外道食戒
制意者。一異學雖施。無恩反謗。二邪田施與。檀越無福。三自與。或他謂外道勝。多失故制。緣六。一是白衣及外道(大僧唯制外道)。二知是。三非親。四是食(衣[A333]已前制故)。五自手與。置地等不犯故。六彼領即犯。
○與白衣作使戒
比丘隨所犯者。舂磨炒麥。或犯壞生。火淨即吉。尼雖火淨即吉。尼亦不免提。自餘一向尼提僧吉也。僧祇三十八云。若檀越欲供養佛故。言阿梨耶佐我作供養具者。爾時得佐結華䭮。得佐研香。
○經宿不辭主人戒
制意同前者。同前第八十三戒也。
緣起文云。居士謂舍內有物。謂人也。
○度任身婦女戒
餘非根本者。餘師僧也。僧祗三十九。若生女者。出草蓐[A334]已。與受具足。若生男者。待兒能離乳。然後與受。若親里姉妹言。取是小兒來。我自養活。如是應與受具。
○度乳兒婦女戒
十律云。生男母得自觸宿。餘尼觸宿吉。若能離母。母觸吉。餘尼觸蘭。宿提。
○減年童女戒
辭父母偈。若自誦得。若傍人教。並得也。
舉其處事者。寺內是處。[1]制髮是事也。
如受戒中說者。受戒犍度。因諸比丘。度巧師來覓。有言不見。巧師謗云。比丘妄語。由制作白。然後剃髮等也。
供養獲永安者。由具五德。世人供養。獲第一福。以此二偈。用作梵聲。其音長引。使終剃髮也。
見論十六云。弟子於和上闍梨。便生父想。臨剃髮。和上應為說五法。一髮。二毛。三爪。四齒。五皮。所以說此五者。有人前身曾觀此五。今為剃髮即發先業。便得羅漢。是故先教。後為剃髮。總解四門分別者。總對五眾比挍解釋也。一發本戒多少者。其所發戒且就力分。故說十等。理實無表。與大僧齊。故一一戒結下眾罪。不以說十。即不分學。雖位未滿。咸應脩習。第二對俗罪名有無者。俗人外眾。故應接俗。佛不制名。下眾內攝。故應禁勒。制以名目。第三對具戒犯名寬狹者。五眾通禁。雖俱有名。上二滿脩。名有七聚。下三未滿。一切吉羅。以其惡作義寬通故(謂通輕重)。第四次第者。小年之慈。宜先禁煞。婬惱未發。故在第三。又制盜戒。意為防煞。復制婬欲。更為防盜。通禁前三。故制妄語。餘是支條。不須別辨。
自重教輕者。謂吉羅中。亦有輕重也。
餘二同者。妄及提錢也。此等皆據吉名雖同。事相差別也。
望不得自畜者。既不得言。由說淨故。身業畜寶。無其作犯。名曰止持。故非雙持也。十戒頌曰。煞盜婬妄酒。香儛床非錢。
就體說大等者。增一含也。
[2]除者不同大尼者。即文言。除自手取食受食與他是也。尊者云。謂得直提授與大尼。連讀律文。合為一句。以其不受食戒結戒又罪。故知此云自手取食者。非謂不受自噉也。
戒本三句者。一人。二知不滿。三與受結罪。若准釋中。兩句者好。
○不與二歲戒
具緣一十八[A335]已上者。但言[A336]已上該通一切。
第三緣。滿二十者。若二十[A337]已上。亦名滿也。
彼非十八者。謂年二十[A338]已上。故云非十八也。
○不[3]與六法戒
但缺行法者。謂須懺也。祇第三十。廣釋八敬。一禮。二[4]戒叉受。三不說比丘罪。四不先受食房舍等。五半月行摩那埵。六教授。七安。八恐。第二敬中。廣明受法。故章引之。
六尼不得向說篇聚名七得說罪種者。得語言不婬不盜等也。後四夷謂觸八覆隨也。
但四缺學異於律者。即解八覆隨四也。
○度諸遮童女戒
和上容有轉易。或先沙彌七戒闍梨。今為和上等也。佛阿毗曇。餘二師亦請也。五分十五。差教授師竟。應往慰勞欲受戒人言。汝莫怖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闇時授。其具戒教師。因教著衣時。應容如法視。無重病不(謂恐是黃門等)。
文言此僧祇支此是覆肩衣者。盖譯者之謬。應言此僧祇支此厥脩羅衣也。如上大僧離衣戒辨。
父母聽不者。童女由父母。但問父母也。
夫主聽不者。屬夫由夫故也。若不雙由。必不得雙問也。
初篇八禁止持行相者。謬也。以覆藏戒。是作持故也。
總舉標宗文四者。一勑令審聽。二別標教主。三總舉標宗。總舉八夷。為所說宗故也。
四犯者非比丘尼下。彰作犯之過。翻即成持也。
四依總舉彰益第四文者。彰作持行(四依者。衣食處藥也)。
初結受緣具足者。白四是教結緣也。得處界緣也。和上等僧緣也。毗無無遮難緣也。
○度曾嫁百遮戒
如前第四者。如前百二十四戒也。
[1]遮具四戒者。應具減年。不與二歲。不說六法。并百遮四也(以前童女。既具斯四。今婦女中。故亦應四)。章中亦可[A339]已下。意云。減遮同是受人之遮。既開曾嫁不待年滿。乘於曾嫁得起減遮。二歲六法。過唯在僧。既無先開。與一歲學。何得乘勢。不與二六。
○百三十一戒
比丘吉者。謂減十歲吉也。
○百三十三戒
無起惡之理者。[A340]但僧莫共同作受戒。惡自不起。何勞諫也。
本法經宿。亦應不失。故祗三十九云。若王賊難不得者。停宿無罪。
○百四十一戒
佛敬約教自誓據心也。
此及恣。及恣者指後戒也。
差法有二者。羯磨差人。二口差伴也。
○不自恣戒
不容乖別者。儻僧恣竟。尼方妨來。更為集眾。不來與欲。不得別眾也。
比丘吉罪者。不恣吉也。
○不依安居戒
僧祇三十云。尼若親里請安居。應語檀越先請上尊。若言我亦不去。或自請比丘。出[A341]己衣鉢餘供養。若安居中比丘死。三由旬有僧伽藍。應通結界。半月應往問布薩。
比丘吉羅者。三時不依律師吉。夏中不依提。且結三時吉也。
○突入戒
祇三十九云。應住門屋下。遣淨人女白言。和南比丘尼白入願聽。比丘當籌量可不聽入。
○罵尼眾戒
不犯此戒者。罵別人犯毀呰故也。
○破㿈戒
祇三十九云。若隱處有㿈者。當令可信人。若依止弟子。若同和上阿闍梨。以錐若指押破之。以藥塗。若使男子提。若肩以上膝[A342]已下。當使婦女急案。男子破無罪。
○背請戒
俱食正方犯者。以其文言。若先受請。若足食[A343]已。後食飯等提。故作此釋也。今謂不然。理應犯之。通正非正。文中雖言後食飯等。然以背請。食正方犯。攝足從背。結罪義便。故文偏舉食飯麨。理實犯是邊非正。亦應犯也。
九日命終等者。上代相傳。昔有男女犯。王令餓死。九七不同。故知也。
理有多妨者。意難古師。若單背請。即是同僧。應無別緣。直列戒本。又戒文句。應不異僧。又應復言除餘時者。作衣時等。
○家慳戒
輕心汝師者。亦可觀文。似是嫉妬激刺師言。[A344]檀越好施供養於汝。豈敬我邪。故開文中。其事實爾。(乃至)篤信於汝。開文言。汝既是不犯。故知疏釋非也。
○塗身戒
一戒落後者。指後百七十八戒也。
胡麻澤澤者油也。
四緣可知者。一是革屣盖。二著持。三無因緣。四越界犯。四緣者。一四種乘。二乘行。三無緣。四越界。祇三十一云。比丘病不得乘雌乘。應乘雄。若病重不分別者。乘無罪。若有因緣上下行及直渡。應作念。我有緣行。爾時得乘渡。比丘無病。乘乘越。
○日沒開藍戒
對事不同者。前戒對盜。此戒因入也。
○誦呪活命戒
前戒為棄捨正典者。前百一十七戒也。
○教授白衣戒
又前開四種者。次前活命戒也。應准疏中。先釋緣文。方數具緣也。又章云。又言[A345]已下教其所應者。謂彼妄情。將為所應。而實內教。總是不應。
○百七十一戒
餘六羯磨呵責依止遮不至三舉也。
○身業惱他戒
同前口惱者。同前第九十二戒。先至惱後住。後住惱先至也。
○不禮敬戒
不作餘法。既開不禮。故知尼有作餘食法。不同祇律無殘法也。亦可。
○八提舍尼
尼據一品招譏。同犯可呵。大僧過有重輕。故有提吉。祇律四十。尼有七滅。
飾宗義記卷第六末
校注
[0159005] 疏卷第五 [0160001] 輕下一有輕字 [0161001] 教字疑剩 [0161002] 隨疑墮 [0162001] 稱疑搆 [0162002] 違上疑脫所字 [0162003] 及疑乃 [0163001] 及一作反 [0163002] 眠一作祇 [0163003] 熱一作熟 [0164001] 疏無宿字 [0164002] 同一作因 [0164003] 呵一作何 [0165001] 僧疑增 [0166001] 即等六字疑衍 [0167001] 屬僧二字疑本文 [0167002] 又真疑于闐 [0167003] 永疑水 [0167004] 一無牽等五字 [0167005] 看疑者 [0167006] 足等二十三字疑衍文 [0168001] 今疑令 [0168002] 戒疏作授 [0168003] 忘上入廢字看 [0168004] 𢶕疏作剪 [0169001] 界一作處 [0169002] 種疏作發 [0169003] 雜疑離 [0169004] 敢疑最 [0169005] 喜疑善 [0169006] 十一疑寫倒 [0169007] 門上一有沙字 [0170001] 得一作往今謂疑請 [0170002] 由疑曲 [0170003] 伍疑低 [0170004] 倒疑到 [0170005] 客疏作病 [0170006] 欲上應有說字 [0170007] 一無無字 [0171001] 某疑其 [0171002] 疏卷第五末 [0172001] 帝通諦 [0172002] 得上一有復字 [0173001] 引下一有祇字 [0173002] 乃疑及 [0173003] 罪疏作羅 [0174001] 總疑惱次同 [0174002] 五疑互 [0174003] 妄疑忘 [0174004] 眾上疑脫集字 [0174005] 歡疑勸 [0174006] 搥疏作稚 [0174007] 三疏作二 [0174008] 或等三字疑剩或有脫字 [0174009] 如下疑脫前字 [0174010] 諸疑請次同 [0175001] 謹下疑脫錄字 [0175002] 餘一作經 [0176001] 時一作持次同 [0176002] 但一作俱 [0176003] 裁一作義 [0176004] 義一作裁 [0176005] 一無文字 [0176006] 法疑佉 [0176007] 飲一作飯 [0177001] 翻一作播 [0177002] 為下六字疑衍 [0177003] 示疑爾 [0177004] 二一作三 [0178001] 為等三字疑衍 [0178002] 將疑浮 [0178003] 一無煮字 [0178004] 唯應作喉 [0178005] 若等五字疑衍 [0179001] 細疑紐下同 [0179002] 昔應作苷 [0179003] 合疑令下同 [0179004] 帝疑章 [0179005] 辨一作并 [0180001] 諸一作請 [0180002] 稱疑搆次同 [0180003] 夫疑天 [0181001] 應字疑剩 [0182001] 疏卷第六本 [0182002] 聖下一有種字 [0182003] 然等十字疑剩 [0182004] 牧應作枚下同 [0182005] 新一作雜 [0183001] 作下一有淨字 [0183002] 隨作墮 [0183003] 比一作吨 [0183004] 言疑吉次同 [0183005] 總一作惱 [0183006] 謗疑傍 [0183007] 調一作謂 [0183008] 戒疑歲 [0184001] 不疏作否 [0184002] 一無應字 [0184003] 以一作比 [0184004] 三疑之 [0185001] 一無具字 [0185002] 如疑始 [0185003] 受疑愛 [0185004] 若疑名 [0185005] 一無之字 [0185006] 人字疑剩 [0186001] 二一作三 [0186002] 一無不知二字 [0186003] 隨疑墮 [0187001] 容疑客 [0187002] 一無狗字 [0187003] 打疑折 [0187004] 其疑具 [0187005] 博疏作搏 [0188001] 實一作寶 [0188002] 提疏作捉 [0188003] 提疑捉 [0188004] 未疑示 [0188005] 賓疑寶 [0188006] 盡還疑索盡還盡 [0188007] 身疑自 [0188008] 因疑用 [0188009] 君乘疑若能 [0188010] 越下一有道字 [0188011] 悉一作志 [0188012] 細疑紐 [0188013] 合疑令 [0188014] 日疑白 [0189001] 是字疑剩 [0189002] 業疑葉 [0189003] 半必一作中心 [0189004] 創應作瘡下同 [0189005] 一無四字 [0189006] 鳥疑象 [0189007] 是疑提 [0190001] 侍疑待 [0190002] 上上一有無字 [0190003] 諸疑請 [0190004] 應等五字疑衍 [0190005] 若等十三字疑衍 [0190006] 後疑復 [0191001] 白疏作自 [0191002] 一無此字 [0191003] 誠上疑脫至字 [0191004] 佛疑也 [0191005] 一無覺字 [0191006] 問疑門 [0191007] 頂疑項 [0192001] 攝疑襵 [0192002] 便疑使 [0192003] 唯疑准 [0193001] 有疑即 [0193002] 檀疑掉 [0193003] 餘疑飯 [0193004] 後疑復 [0193005] 他等四字疑衍 [0194001] 云疑六 [0194002] 昔疑甘 [0194003] 嗔疑㗱 [0194004] 及疑吸 [0194005] 自字疑剩 [0194006] 飯疑飲 [0194007] 告疑吉 [0194008] 合疑令 [0194009] 左疑右 [0195001] 第二分 [0195002] 已下疏有如字 [0195003] 三一作四 [0195004] 通疏作該 [0195005] 庶一作鹿 [0195006] 寺疑等 [0196001] 謂者二字疑剩 [0196002] 又疑久 [0196003] 未疑來 [0196004] 椀一作腕下同 [0196005] 提疑捉次同 [0196006] 樂下疑脫二不動身受樂六字 [0196007] 約字疑剩 [0196008] 乃至二字一本細書 [0196009] 入一作人 [0197001] 行中二字疑剩 [0197002] 丘下一有尼字 [0197003] 犯上一有同字 [0197004] 獨疑猶 [0197005] 墮疑隨 [0198001] 入下疏有水字 [0198002] 疏卷第六末 [0198003] 戒疑或次同 [0198004] 看疏作著 [0198005] 洛疑浴 [0199001] 互一作五 [0199002] 牧疑枚下同 [0199003] 裏疑重 [0199004] 大小二字疑剩 [0200001] 實疑寶次同 [0200002] 持疏作捨 [0200003] 亦字恐誤 [0200004] 二一作一 [0200005] 謂者疑倒或者字剩 [0200006] 牧疏作枚 [0201001] 響字不明 [0201002] 一疏作三 [0201003] 注疑住 [0202001] 復疑後 [0203001] 制一作剃 [0203002] 除疏作餘 [0203003] 與疏作說 [0203004] 戒疑式 [0204001] 遮疏作應【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2 冊 No. 733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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