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關要卷第八
若比丘種種販賣。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種種販賣者。以時易時。以時易非時。以時易七日。以時易盡形壽。以時易波利迦羅。
以非時易非時。以非時易七日。以非時易盡形壽。以非時易波利迦羅。以非時易時(如是互相貿易准知)。賣者。價直一錢。數數上下。增賣者。價直一錢言直三錢。重增賣者。價直一錢言直五錢。買亦如是(律攝云。言種種者。謂作多種販賣。或賤處賤時多聚財貨。貴時貴處轉賣規求。或瞻相時宜。預知豐儉。乘時射利。以求活命。故曰種種販賣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販賣心。二決作販賣。三賣[A4]已得利。
定罪 此中犯者。種種販賣得者。捨墮。
不得。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僧祇云。若肆上物先有定價。比丘持直來。買置地時。應語物主言。此直知是。若不語默持去。越毗尼罪。
若彼物應直五十。而索百錢。比丘言。我以五十知是。不名為下。
若比丘知前人欲買物。不得抄買。買者越毗尼罪。
若作是念。此後穀當貴。糴時越毗尼罪。糶時捨墮。
若恐某時糓貴。我今糴此糓。依是得誦經坐禪行道。到時。穀大貴。食長與二師。或作功德。餘者糶得利。無罪。買鉢買藥等亦爾。
五分云。若欲貿易。應使淨人語言。為我以此物易彼物。又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若自貿易。應於五眾中。若與白衣貿易。突吉羅。
根本云。若為利買。不為利賣。買時惡作。賣時無犯。
若不為利買。為利故賣。買時無犯。賣時捨墮。
若向餘方買物而去。元不求利。到處賣時。雖得利無犯。
律攝云。若賣買時。不依實說。或以偽濫斗秤。欺誑於他。得妄語罪。獲物之時犯盜。凡持財物。欲賣買時。先須定意。無求利心。隨處獲利。悉皆無犯。
尼陀那云。苾芻不應為他俗人斷價。不應酬價高下。若無俗人代酬。應可二三得自酬價。過此得惡作罪。
薩婆多云。此販賣罪。於一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寧作屠兒。不為販賣。何以故。屠兒正害畜生。販賣一切欺害。不問道俗賢愚持戒毀戒。無住不欺。又懷惡心。設若居穀。心恒悕望天下荒餓霜雹災疫。若居鹽。貯積餘物。意常企望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夫販賣者。有如是惡。此販賣物。設與眾僧作食。眾僧不應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得住中。若作塔作像。不應向禮。又云。但佛作意禮。凡持戒比丘不應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僧應羯磨分。問曰。不死時不受用此物。何故死便羯磨。答曰。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在時。眾僧食用此物者。雖復犯戒。有僧福田中。故與受用。以受用故。續作不斷。故僧福田中不聽受用。今世無福。後得重罪。以此因緣。不敢更作。比丘既死。更無販賣因故。是故聽羯磨取物。若販賣物。作食噉。口口波逸提。若作衣。著著波逸提。若作蓐敷臥上。轉轉波逸提。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
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與五眾出家人貿易。自審定不相高下。如市易法。不與餘人貿易。若使淨人貿易。若悔者應還。若以酥易油。以油易酥。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薩婆多論云。為佛法增上故。為止鬬諍故。為成聖種故。為長信敬故。而結此戒。
○第二十一畜長鉢戒
總釋。
此是共不共戒。僧十尼一。大乘為利益眾生故。不同制。
律攝云。情貪積聚。既不自用。復不施人。增長煩惱。妨修正業。為遮斷故。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群畜鉢。好者持。不好者置。畜鉢遂多。諸居士譏嫌。沙門釋子求欲無厭。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不得畜長鉢。時阿難得蘇摩國貴價鉢。欲奉大迦葉。以大迦葉常畜此鉢。而迦葉不在。白佛。佛問大迦葉。何時當還。答言。却後十日當還。佛言。自今以去。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畜長鉢。不淨施。得齊十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鉢者。六種鐵鉢。蘇摩國鉢。烏伽羅國鉢。優伽賒國鉢。黑鉢。赤鉢。大要有二種。鐵鉢。瓦鉢。大鉢三斗。小者斗半(斗字恐傳寫之譌。或是升字也 薩婆多云。鉢者三種。上中下。上鉢受秦升三升。下鉢受秦升一升半。上下兩間是名中鉢。若大於大鉢。小於小鉢。不名為鉢也 根本云。上鉢受二升米飯。中鉢升半。下鉢一升)。此是鉢量。如是應持。應淨施(謂是應量鉢。應受持。若有餘。應作淨施也)。畜長鉢者(律攝云。謂除受持之外所有鉢也。鉢者此異外道。縫葉為器。或手內立拱而食。難養難供。非福田相。世尊許一。非多非少。異俗人外道故。俗人多有畜積。外道無器而食。比丘惟持一鉢。善順中道。資身修業也)。不淨施下(違制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心貪畜。二鉢是應量。三過十日不淨施。
定罪 此中犯者。一日得鉢。乃至十日得鉢。畜至十一日明相出。十日中所得鉢。盡犯捨墮(餘如長衣戒中不異)。若犯捨墮。鉢不捨。更貿餘鉢。一捨墮。二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律攝云。若減量。若過量。若擬與餘人出家近圓。濟其所用。雖不分別。無犯。
第三分云。鍵𨩲小鉢。次鉢聽不作淨施畜。
薩婆多云。若畜長白鐵鉢瓦鉢。未燒一切。不應量鉢。突吉羅。
比丘尼捨墮。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十日內淨施。若遣與人。若劫奪想失想。若破想漂想。
若奪鉢。失鉢。燒鉢。漂鉢取用。若他與用。若受寄鉢。比丘死遠行休道。被賊惡獸害等。不遣與人。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二畜鉢求好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少欲知足。息世譏嫌。
律攝云。情貪好故。增長煩惱。招物譏嫌。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䟦難陀鉢破入城。從諸居士乞鉢。彼破一鉢。求眾多鉢畜。諸居士於異時一處集。各自言。我今獲福無量。各各相問。皆共譏嫌。少欲比丘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畜鉢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為好故。尼薩耆波逸提。彼比丘應往僧中捨。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此是時。
釋義 五綴者。相去兩指間。一綴(綴者聯絡也。僧祗云。減五綴者。若有一綴量減五。是名減。若有二綴。乃至有五綴量減五。是名減。滿五綴者。[A5]已有五綴量亦滿。是名滿。若四三二一綴。若無綴量滿五。是名滿五。綴量者。破處綴間。相去足一大指。不漏者。謂綴量不滿。又無滲漏也 十誦云。聽用若鐵若銅綴 根本云。若鉢難得。隨意修理。若易得處可棄之。更覓好者)。更求新鉢為好故(僧祇云。或嫌此鉢太大太小太重太輕。若粗若澁。故云為好故)。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有心貪好。二從非親居士乞。二減量不漏。四乞求[A6]已得。
定罪 此中犯者。鉢破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捨墮。
若滿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突吉羅。
此應捨是中捨者。於此住處僧中捨。
摩得勒伽云。若乞得眾多鉢。應捨一意所貪樂者。餘者應與同意(捨[A7]已懺罪竟。僧應還彼比丘鉢)。此鉢若貴價。好者應留置。取最下不如者與之。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僧祇云。是比丘應請持律。知羯磨者。乃至五法成就。僧當羯磨作行鉢人。何等五。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與不與。是名五。應羯磨差。作如是說。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五法成就。若僧時到。僧差某甲比丘。作行鉢人。[1]如是白。羯磨准此。羯磨者。應僧中唱。
大德僧聽。所受持鉢。一切持來。若不唱者。犯越毗尼罪。諸比丘應各各賷[A8]己所受持鉢來。若有比丘捨先所受持鉢。更受下鉢持來者。得越毗尼罪。
律云。彼比丘鉢應作白[A9]已問僧。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以此鉢次第問上座。白如是。作此白[A10]已。當持與上座。若上座欲取此鉢與之。應取上座鉢與次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取。不應護眾僧故不取。亦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若受突吉羅。若第二上座取此鉢。應取第二上座鉢與第三上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受。不應護眾僧故不受。亦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若受突吉羅。
如是展轉乃至下座若持此比丘鉢。還此比丘。若持最下座鉢與。與時應作白二羯磨。如是與。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以此最下座鉢。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羯磨准此。
彼比丘守護此鉢。不得著瓦石落處。不得著倚杖下。及著倚刀下。不得著懸物下。不得著道中。不得著石上。不得著果樹下。不得著不平地。不得一手捉兩鉢。除指隔中央。不得一手捉鉢兩開戶。除用心。不得著戶閾內戶扉下。不得持鉢著繩牀木牀下。除暫著。不得著繩牀木牀間。不得著繩牀木牀角頭。除暫著。不得立蕩鉢。乃至足令鉢破。彼比丘不應故壞鉢。不應故令失。若故壞。不應作非鉢用。
根本云。此鉢不應守持。不應分別。亦不與人應畜二鉢帒。好者安長鉢。不好者安舊鉢。乞食時應將二鉢。得乾飯著長鉢中。得濕飯著舊鉢中。應於舊鉢中食。先洗長鉢。晒曝安置。皆以長鉢為先。安龕及火熏時。皆於好處。先安長鉢。若道行時。舊鉢遣人持。長鉢自持。無人為擎者。長鉢安左畔。舊鉢安右畔。自持而去。此之治罰。乃至盡形或破來。應好護持。違者得越法罪。
僧祇云。是持綴鉢比丘若故打破。波逸提。或二師知識等憫其洗鉢。妨道藏去。不見[A11]已。更乞。無罪。
比丘尼捨墮。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五綴漏。若減五綴漏。更求新鉢。若從親里索。若從出家人索。若為他索。他為[A12]己索。若不求而得。若施僧得鉢時當次得。若自有價買畜。一切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三使非親織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結亦同。大乘為眾生故。不同學。
律攝云。惱物生譏。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䟦難陀欲縫僧伽黎。入城至諸居士家。乞得線遂多。作是念言。我可更於異處索線縫僧伽黎。比丘云。衣服難得。應辦三衣。我今寧可織作三衣。即持線往。與織師。彼手自作繀。自看織。諸居士譏嫌。少欲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自乞縷線。使非親里織師。織作三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自乞者。在在處處自乞。
縷線者。有十種。如上十種衣線也。
織師非親里。與線者非親里犯。織師非親里。與線者是親里。或織師是親里。與線者非親里。或與線者非親里。織師是親里。皆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乞。二非親與織。三織衣[A13]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乞縷線。使織師織作衣。捨墮。
若看織。若自手作繀。盡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僧祇云。自行乞縷。越毗尼心悔。
得者。越毗尼罪。
織成者。捨墮。
根本云。若酬價織者。無犯。
薩婆多云。若自織。令五眾織。皆突吉羅。
若為無衣故。從非親里乞縷。欲作衣。亦突吉羅。
若少衣正應乞衣。不應乞縷作衣。若須縷縫作帶。無犯。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織師是親里。與線者是親里。若自織作鉢囊針氈。若作禪帶(十誦云。佛聽腰病比丘畜禪帶。如為舍利弗故。聽畜三種帶。繩織帶。辮帶。毳繩帶。五分云。廣作不聽過人八指。狹作不應減五指。應一種色作。不應雜色作。母論云。除錦上色白皮革。餘一切得用作帶。坐時當用。自束作帶法。廣一磔手。長短隨身量。亦名倚帶)。若作腰帶。若作帽。若作襪。若作鑷熟巾褁革屣巾。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薩婆多論云。為除惡法故。為止誹謗故。為成聖種故。而結此戒。
○第二十四求織好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即是惡求多求。
律攝云。招世譏嫌。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居士。是䟦難陀知識。出好線令織師織。作如是衣與。
起緣人。
織師語䟦難陀。䟦難陀言。若與我織者。廣大極好。堅緻。中我受持。織師言線少。䟦難陀至居士家。更乞線。居士婦出線箱。恣意擇取好者。持與織師。織師言價少。報言。但與我織。我當更與價。居士從他處還。見非我先所勅織衣。問知其故。便生譏嫌。少欲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戒文如後。唯無自恣請之句)。有居士自恣請。與比丘衣。疑不敢答。居士欲與比丘貴價衣。比丘少欲知足。欲得不如者。疑不敢索。佛言。先受自恣請者不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居士居士婦使織師。為比丘織作衣。彼比丘先不受自恣請。便往織師所。語言。此衣為我作。與我極好織。令廣大堅緻。我當少多與汝價。是比丘與價。乃至一食直。若得衣。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居士居士婦使織作衣下(明施主背後發心)。彼比丘先不受自恣請下(明愛好多欲)。此衣為我作。與我極好織。令廣大堅緻(極好織者。謂更要精細。光澤廣大。織時極打。令其堅緻牢密也。極好織是總標。廣大堅緻是別釋)。我當少多與汝價(少多者。一錢乃至十百。價者謂金銀錢寶等)。乃至一食直(是極少之義。乃至最少。與其一餐之工價也)。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多欲貪好。二非親居士。三勸織許直。四得衣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先不受自恣請。便往求衣。若得者。捨墮。
不得者。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僧祇云。若但往勸不許價得衣者。越毗尼罪。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先受自恣請往求。知足減少求。若從親里索。從出家人索。或為他。或他為[A14]己。或不索而得。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五瞋奪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亦同犯。大乘同制。三賢以捨心為首。十地以檀度為先。
律攝云。因取衣事。不忍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難陀弟子善能勸化(難陀是跋難陀之兄。有一共住弟子。名曰達摩。常懷慚恥。追悔為心。於諸學處。愛樂尊重。善能勸化)。䟦難陀欲共人間遊行。即先與彼衣。餘比丘語言。䟦難陀痴人。不知誦戒。不知說戒。不知布薩羯磨。後餘時䟦難陀欲共人間行。即不隨行。乃索先所與衣。不復相還。䟦難陀瞋恚。強奪取衣。比丘高聲言。莫爾。比房比丘聞來集。問知其故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先與比丘衣。後瞋恚。若自奪。若教人奪取。還我衣來。不與汝。若比丘還衣。彼取衣。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瞋恚者(僧祇云。瞋恚不喜。九惱事也)。若自奪。若教人奪取。還我衣來。不與汝(奪者強取也。或手奪。或口奪。或手口俱奪。謂本有希望。而與衣。情既不遂。而返奪之也)。若比丘還衣。彼取衣(衣入手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情非折伏。二瞋恚奪取。三衣離彼身藏舉[A15]已。
定罪 此中犯者。若自奪。若教人奪。取藏舉者。捨墮。
若奪而不藏舉者。突吉羅。
若著樹上。墻下。籬上。橛上。龍牙杙上。衣架上。繩牀上。木牀上。若小褥大褥上。若机上。若地上。敷取離處。捨墮。
不離處者。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僧祇云。合與別奪。別與合奪。合與合奪。別與別奪。別奪者。得眾多波夜提。
合奪者。得一波夜提。
若比丘與比丘衣時。作是言。汝住我邊者與。若不住者奪。若汝適我意者與。不適意者還奪。為受經者與。不受經者還奪。一切無犯。
若比丘賣衣未取直。若錢直未畢。還取衣者。無罪。
若奪俗人衣者。越毗尼心悔。
薩婆多論云。奪四眾衣。突吉羅。
此戒體。比丘先根本與他衣。後為惱故。暫還奪取。捨墮。衣捨還他。波逸提懺。
若先根本與他衣。後根本奪。應計錢。成罪(根本與者。謂實意與彼衣。非有希望而與也。根本奪者。表非折伏暫奪也。計錢成罪者。謂直滿五錢。成盜罪也)。若先暫與他衣。後便奪取。無罪。
若和尚為折伏弟子。令離惡法故。暫奪衣。無罪。
比丘尼捨墮。餘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衣。還我衣來。若彼人亦知其人心悔。即還衣。若餘人語言。此比丘欲悔還他衣。若借他衣著。無道理還奪取。若恐失衣。若恐壞。若彼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命難梵行難。如是一切奪取。不藏舉。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六過七日藥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亦同犯。大乘比丘同學。此是制罪。
律攝云。因病藥事。貪煩惱故。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諸比丘秋月風病動。形體枯燥。又生惡瘡。世尊聽諸比丘時與非時服五種藥。當食當藥。不令粗現。
起緣人。
畢陵伽婆蹉(此云餘習。大論云。是長老常患眼痛。乞食常度恒水。到恒水邊。彈指言。小婢駐流。水即兩斷。得過乞食。是恒水神往白佛。佛弟子常罵我。言小婢駐流。佛言。畢陵伽婆蹉懺謝恒神。彼即合掌。語恒神言。小婢懺謝。是時大眾笑之。云何懺謝而復罵耶。佛語恒神。汝見彼合掌懺謝不。懺謝無慢。而有此言。當知非惡。此人五百世來。常生婆羅門家。常自憍貴。輕賤餘人。本來所習口言而[A16]已。非心憍也。具德經云能苦中善行悲行。畢陵伽婆蹉是)。在羅閱城。多有所識。亦多徒眾。大得酥油生酥蜜石蜜。諸弟子積聚藏舉。處處流漫。房舍臭穢。諸長者譏嫌。比丘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有病。殘藥酥油生酥蜜石蜜。齊七日得服。若過七日服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病者(僧祇云。病有二種。一主病。謂饑渴二種。二客病。有四百四病。風大不調有一百一病。火大不調有一百一病。水大不調有一百一病。雜症有一百一病。若風病當油脂治。熱病當用酥治。水病當用蜜治。雜病當盡和諸藥治)。殘藥酥油生酥蜜石蜜。齊七口得服(薩婆多云。此戒體。若病比丘須七日藥。自無淨人求倩難得。應從淨人手受。從比丘口。受[A17]已隨著一處。七日內自取而食。若病重口不受。亦得服。設看病比丘手受口受。亦成受法。如是受[A18]已。聽共殘宿隨意而食。故云殘藥也。酥者。是牛羊等。酥油者。是苣蕂蔓菁及木蜜等。并五種脂。如法澄漉而服。蜜謂蜂蜜。石蜜謂蔗糖中攝。齊七日者。謂聖制數極齊七日。過此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味心。二是七日藥。三過限不捨。
定罪 此中犯者。一日得藥畜。乃至七日得藥畜。八日明相出。七日所得藥。盡捨墮(如長衣戒中不異。唯七日之別爾)。若犯捨墮。藥不捨。更貿餘藥。一捨墮一突吉羅。
捨[A19]已懺罪竟。僧當還彼比丘藥。彼比丘所有過七日。酥油塗戶響蜜石蜜。與守園人。若至七日。所捨與比丘食之。若減七日。應還此比丘。作白二羯磨。此比丘取[A20]已。當用塗脚若然燈。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此五長戒中一事)。根本律云。應在午前當淨洗手。受取其藥。一同梵行邊。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有此病緣。清淨醫藥我今守持。於七日內自服。及同梵行者。如是三說。若服一日。即告同梵行者云。此病藥[A21]已服一日。餘有六日在。我當服之。乃至七日皆應告知。過七日[A22]已。尚有餘藥。應捨與淨人。或與求寂。
律攝云。為好容儀。或著滋味。或求肥盛。或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
五分云。應捨與僧。僧捨與白衣沙彌。若用然燈塗足捨藥。比丘不得用。一切皆不得噉。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本律如前捨懺中明)。十誦律云。若重病不犯。食四含消藥時。應作是念。我以治病故。含不為美味(四含消藥。酥油蜜石蜜)。善見云。若酥未滿七日。布施沙彌。至第八日。若有急須用。得就沙彌乞食。無罪。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七雨浴衣求用非時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
律攝云。貪求利養。多乞雨衣。違出離行故。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毗舍佉母請佛及僧。明日食時至。遣婢至僧伽藍中。白時到。時天大雨。諸比丘盡雨中浴。婢至遙見比丘盡裸形浴。謂是裸形外道。還白主母。母復遣。往白佛及比丘。至受供訖。母請八願。願與客比丘食。遠行比丘食。病比丘食。病比丘藥。瞻病人食。供給比丘粥。供給比丘雨浴衣。與比丘尼浴衣。佛皆聽許。
起緣人。
六羣比丘聞佛聽畜雨浴衣。即一切時春夏冬常求雨浴衣。不捨雨衣。便持餘用。現有雨衣。猶裸形浴。諸比丘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春殘一月在。當求雨浴衣。半月應用浴。若比丘過一月前求雨浴衣。過半月前用浴。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春殘一月者(謂西域國風。以四月為一際。以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四月。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夏四月。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四月。而無秋分。今云春殘一月在。謂春際[A23]已過三月。餘有一月在。故云殘也。一月者。即三月後十五日。四月前十五日。是名春殘一月也)。常求雨浴衣(當求者。世尊聽許乞索勸化。求時不應從小家處處來一尺二尺。應從殷有大家中求。若一人邊得。眾多人邊得。是名求 雨浴衣者。薩婆多云。畜雨浴衣。凡有二事。天雨時以障四邊。於中澡浴。若天熱時。亦以自障。於中浴。二以夏月多雨。常褁三衣。擔持行來)。半月應用浴(謂三月十六日以去。應求應作。四月一日以去。當用澡浴。擔持行來)。若比丘過一月前求雨浴衣。過半月前用浴(過一月前求者。即三月十六日以前求索。過半月前用浴者。謂四月一日以前浴。是名前求前用也)。
犯緣 此戒具足二緣。方成本罪。一心貪過求。二慢教過用。
定罪 此中犯者。三月十六前求。四月一日前用。捨墮。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僧祇云。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淨施。不得著入河中池中浴。不得小小雨時著浴。當大雨時被浴。若雨卒止。垢液者著入餘水中浴。無罪。
餘時亦不得裸身浴。當著舍勒(即短裙也)或餘故衣。不得著雨衣種種作事。若食欲以油塗身。若病時。若多人行處。得繫兩頭作障。至八月十五日當捨。一比丘僧中唱。
大德僧聽。今日僧捨雨浴衣。如是三說。若至十六日捨者。越毗尼罪。
捨[A24]己得用作三衣。亦得說淨。亦得入餘水中浴。種種著作。無罪。
薩婆多云。比丘尼得畜浴衣。不得畜雨浴衣。以尼弱劣擔持為難。是故不聽。若閏三月不應前三月求作雨衣。應後三月十六日求作雨衣。比丘不畜雨浴衣。無罪。
善見云。雨時四月合春末十五日。一百三十五日用。若有雨浴衣不用。裸形洗浴。突吉羅。
比丘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捨雨衣[A25]已。乃更作餘用。若著浴衣浴。若無浴衣。若作浴衣。若浣染。若舉處染(該是深字。誤寫染字)。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八過時受畜急施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結同罪。大乘為眾生故。不同制。亦須如法淨施。
律攝云。於安居中。共分衣利。因生違惱。為求衣事。過限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毗蘭若。受婆羅門請。夏安居竟(五分云。毗蘭若邑有婆羅門。名毗蘭若。波斯匿王以此邑封之 十誦云。字阿耆達。是婆羅門王 薩婆多云。阿耆達者。以供養火故)。佛告阿難。汝往語婆羅門。我受汝夏安居訖。今欲人間遊行。阿難往告。時婆羅門自責。九十日中竟不供養佛僧(佛九十日唯食馬麥。佛言。過去世時。有比婆葉如來。在槃頭摩跋㨔中。與大比丘眾俱。有槃頭王。與諸臣民。請佛供養。及比丘僧。爾時城中有婆羅門。名山王。教五百童子。王設會先請。佛默然許之。王還具饌[A26]已畢。即執香爐。啟曰。惟願屈尊。來受我供。佛勅大眾。往詣王宮。食畢各還。時為病比丘。請食而歸。過婆羅門所。時婆羅門見食香美。便起妬意。此髠頭沙門正應食馬麥。不應食甘饌。亦教童子言。此等師主皆食馬麥。時婆羅門者則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五百阿羅漢是。我時言他食馬麥。故受諸苦報。經歷地獄。無數千歲。今雖得佛。由此殘緣。我及眾等。於毗蘭若邑。食馬麥九十日。以償殘報也)。往世尊所。禮佛足[A27]已。却坐一面(善見云。却者。猶如日轉。一面者。在一邊。智慧之人。到宿德所。坐避六法。何謂六法。一者極遠。若欲共語。言聲不及故。二者太近。觸忤宿德故。三者上風。身氣臭故。四者高處。不恭敬故。五者當眼前。瞻視難故。六者在後。宿德共語。迴轉難故。言却坐一面。離此六法也)。世尊為說妙法。令心歡喜。婆羅門設供。并施衣。佛聽比丘受夏衣。
起緣人。
六羣即一切時常乞衣。安居未竟。亦乞衣。亦受衣。䟦難陀在一處安居竟。聞異處安居比丘大得利養。即往彼處。處分衣分。大得衣。持來入祇洹精舍。諸比丘聞。嫌責白佛。佛以無數方便訶責。時舍衛國波斯匿王境內人民反叛(波斯匿王。晉言和悅。西域記云。正名鉢邏斯那。唐言勝軍。淨法師譯為勝光。仁王經云。是波斯匿王[A28]已於過去十千劫龍光佛法中。王為四地菩薩)。梨師達多富那羅二大臣(梨師達多。此云仙授。又云仙施又云仙與。謂從仙人邊。求得子故。富那羅或云富蘭那。此云故舊。又翻宿舊。是仙授之兄。此兄弟二人是波斯匿王大臣。於拘薩羅國。錢財巨富。無與等者。而能於佛及四部眾。等共受用。不計我所。雜阿含經彼自說言。波斯匿王欲入園觀。令我乘於大象。載第一宮女。一在我前。一在我後。我坐其中。象下坂時。前者抱我頸。後者攀我背。象上坂時。後者抱我頸。前者攀我矜。彼諸婇女為娛樂王故。衣繒綵衣。著眾妙香瓔珞莊嚴。我與同遊。常護三事。一者御象恐失正道。二者自護心恐生染著。三者自護持恐其顛墜。我於爾時。於王婇女。無一剎那不正思惟。佛讚長者。善哉善哉。能善護心。然富蘭那耑修梵行。離欲清淨。不著香華。遠離凡鄙。持戒為勝。梨師達不耑修梵行。然其知足達四聖諦。智慧為勝。後時二俱命終。佛記二人。一持戒勝。一智慧勝。二俱同生一趣。同一受生。同於後世。得斯陀含果。生兜率天。一來世間。盡苦邊際)。王勅使征。二大臣作是念。我等往征。未知得還否。欲為僧設食并施衣。諸比丘以安居未竟。不敢受衣白佛。佛言。聽諸比丘受急施衣。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十日未竟夏三月。諸比丘得急施衣。比丘知是急施衣當受。受[A29]已乃至衣時應畜。若過畜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十日未竟夏三月者(謂自恣猶有十日在。即七月初六日未至七月十五日。故云十日未竟夏三月也)。急施衣者受便得。不受便失(薩婆多云。若王施。若王夫人施。若王子施。大官鬪將施。以諸貴人善心難得。又難可數見。若女欲嫁時。以至壻家。不得自在故。今得自在。以物施僧。若病人施以善心故。以物施僧。令存亡有益。因急事施。故名急施衣也)。衣時者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
自恣十日在。若比丘得急施衣。比丘知是急施衣應受。受[A30]已即十日應畜。到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
若自恣九日在得急施衣。比丘知是急施衣應受。受[A31]已即九日應畜。到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更增一日(如是自恣八日七日六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若自恣一日在後。更增九日准知)。若過畜(謂過一月五月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畜心。二非急施衣。三過前過後畜。
定罪 此中犯者。得急施衣。若過前過後。捨墮(過前者謂七月初五日[A32]已前而輒受衣。過後者。謂一月五月竟不淨施等而仍畜)。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五長中一事也)。薩婆多云。除十日。急施衣。一切安居衣。必待自恣時分。若安居中分。突吉羅。
根本云。若在夏中。或施主欲自手行施。取亦無犯。
若差得藏衣。苾芻或施主作是語。我行還自手當施。雖過時分畜。亦無犯。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得急施衣。不過前。不過後。不犯。若奪衣失衣燒衣漂衣過前。不犯。奪失燒漂想。若險難道路不通。乃至命難梵行難。若彼受寄比丘。或死。或出行。捨戒。賊劫惡獸害等過後。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九後月離衣過六夜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大乘比丘同學。
律攝云。因不善護身離衣事故。及慢教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諸比丘夏安居訖。後迦提一月滿在阿蘭若處住。多有賊難。劫奪衣鉢。又打撲比丘。比丘皆趨祇桓精舍聚住。佛問知其故。聽留一一衣置舍內。
起緣人。
六羣聞佛聽留衣置舍內。便留衣置舍內。囑親友比丘[A33]已。出行。受囑比丘出衣晒之。諸比丘問知其故。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夏三月竟。後迦提一月滿在阿蘭若。有疑恐怖處住。比丘在如是處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舍內。諸比丘有因緣。離衣宿。乃至六夜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夏三月竟(謂前安居者。坐夏三月[A34]已竟。至七月十五日。故云夏三月竟)。後迦提一月滿在阿蘭若(按迦提翻功德。又翻昴星。昴星。直此月故。謂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是夏安居最後一月。故云後迦提一月也。言滿在阿蘭若者。謂受後安居者。雖同前安居者。七月十五日自恣。仍須住滿三月為期。以終後安居之局。故云滿在阿蘭若處也)。
阿蘭若去村五百弓。遮摩羅國弓長四肘。用中肘量(如離衣戒中釋)。有疑者。疑有賊盜。恐怖者。中有恐怖賊盜。
留一一衣(僧祇云。一一衣者。僧伽黎。鬱多羅僧。安陀會。不得寄僧伽黎安陀會。得寄鬱多羅僧。(文)無僧伽黎。不得入聚落乞食。安陀會以著身故。不得單著僧伽黎)舍內者。村聚也。有因緣者(五分云。若塔事和尚阿闍黎事及以他事)。六夜者(薩婆多云。從七月十六日次第六夜聽阿蘭若安居。比丘離衣宿所以聽者。外國此六夜中間是賊發時。是故聽也)。彼六夜竟。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捨衣。若手捉衣。若至擲石所及處(言擲石所及處者。非蘭若界限。乃是寄衣聚落之勢分也。過者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慢教心。二是離三衣。三違制過限。
定罪 此中犯者。離衣六夜竟。第七夜明相未出前不捨衣。不手捉衣。不至擲石所及處住。第七夜明相出。犯捨墮。
除三衣[A35]已。離餘衣。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五分云。若一宿二宿乃至五宿事訖不還。突吉羅。
律攝云。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得惡作罪(此謂故不作捨衣。乃至擲石所及處。心懷慢教。是故先得惡作。明相出時。便得捨墮)。
善見云。寄衣[A36]已六夜一往看。見衣[A37]已還阿蘭若處(如是相續六夜往看不犯)。餘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A38]已經六夜。第七夜明相未出到衣所。若捨衣。若手捉衣。若至擲石所及處。不犯。若奪失燒漂。不捨衣。不手捉衣。不至擲石所及處。不犯。若船濟不通。道路險難。一切難緣等不捨衣。不手捉衣。不至擲石所及處。一切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迴僧物入[A39]己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即取十方僧物入[A40]己。
律攝云。由貪煩惱。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有一居士。欲飯佛及僧。布施好衣。䟦難陀聞即往語言。居士眾僧有大善利威力福德。施僧者多。汝今食施眾僧衣可施我。居士聽之。次日請僧至舍。居士見長老比丘威儀具足。發大聲悔。比丘問知其故。白佛。呵責結戒。斷僧物入[A41]己捨墮。諸比丘不知是僧物。非僧物。為許僧。不許僧。後乃知是僧物。[A42]已許僧。或有作捨墮懺悔者。或慚愧者。佛言不知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知是僧物。自求入[A43]己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僧物者。為僧故作。未許僧。[A44]已許僧。[A45]已捨與僧(僧祇云。僧有八種。比丘僧。比丘尼僧。客僧。去僧。舊住僧。安居僧。和合僧。不和合僧)。物者。衣鉢坐具針筒。下至飲水器(僧祗云。有八種物。時分。夜分。七日。終身。隨物。重物。不淨物。淨不淨物)。自求入[A46]己者(自往來索。以僧物攝歸入[A47]己)。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心貪取。二是僧物。三作僧物想。四物[A48]已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知是僧物。自求入[A49]己。捨墮。
若物許僧轉與塔。
若許塔轉與僧。
許四方僧轉與現前僧。
許現前僧轉與四方僧。
許比丘僧轉與比丘尼僧。
許比丘尼僧轉與比丘僧。
許異處與異處。皆突吉羅。
[A50]已許作許想。捨墮。
[A51]已許疑。突吉羅。
未許作許想。突吉羅。
未許疑。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僧祇云。若有人欲布施。問比丘言。應施何處。答言。隨汝心所敬處。復問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果報多。復問何等清淨持戒有功德僧。答言。僧無犯戒。不清淨者。若持物來施比丘。應語言。施僧得大果報。若言我[A52]已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受之。無罪。
若知物向僧。迴令向[A53]己。捨墮。是物僧不應還。僧應受用。若迴與餘人。波逸提。
知物向此畜生。迴與餘畜生。越毗尼心悔。
五分云。若施主自迴欲與僧物與[A54]己。不犯。
薩婆多云。若物向僧。與前人說法。令物自入[A55]己。捨墮。物則還僧。向三二一比丘。突吉羅。
以物施此塔。迴向彼塔。物即入彼塔。不須還以福同故。比丘作突吉羅懺。
以物施此僧祇。迴向餘僧祇。物入餘僧祇。不須還。以僧祇同故。比丘作突吉羅懺。
以自恣臘與此眾僧。迴向餘僧。自恣物應還。與此眾僧。以自恣物所屬異故。比丘作突吉羅懺。若不還。計錢成罪。
面門臘亦如是。
知物向一人。迴向餘人。應還取此物。[A56]已歸此物主。作突吉羅懺。若不還彼物。計錢成罪。
律攝云。見他將物施無恥眾。自觀[A57]己。身福勝施彼。為益施主。便迴入[A58]己者。無犯。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不知。若[A59]已許作不許想。若許少勸令與多。若許少人勸與多人。欲許惡。勸與好者。或戲笑語。若誤語。獨處語。或眠中語。欲說此乃錯說彼。一切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法苑云。貪有二種報。一者多欲。謂因前世縱恣貪欲心無止息。故感今生。業習不忘。倍復增勝。而生貪著也。二者無厭。謂因前世貪求不[A60]已展轉馳逐。故感今生。業習不忘。欲心轉盛。用之無度。求之無厭也。
三結問。
諸大德。我[A61]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問)。
四勸持。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毗尼關要卷第八
校注
[0547001] 如是白疑白如是【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20 毗尼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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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販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如前。
律攝云。因販賣事。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䟦難陀在拘薩羅國道路行。往一無住處村。以生薑易食。食[A1]已去。時舍利弗亦在此國乞食。至賣飯家。默然住。賣飯人見[A2]已。問言。大德。何所求欲。報言。居士。我須食。彼人言。持價來。報言。居士。勿作此言。我等所不應。彼人言。向者跋難陀以生薑易食。食[A3]已去。大德何故不應。舍利弗慚愧無言。又舍衛城中有外道。得一貴價衣。持至僧伽藍貿易。䟦難陀語言。明日來。即其夜浣故衣。擣治光澤如新。晨朝易之。外道得衣還。所止園中。示諸外道。中有智慧者。語言。汝為他所欺。此外道即持衣欲相還。䟦難陀不允。外道譏嫌。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