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關要卷第七
若比丘奪衣。失衣。燒衣。漂衣。若非親里居士居士婦自恣請。多與衣。是比丘當知足受衣。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一衣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擿作。若僧伽黎。若鬱多羅僧。若安陀會。若三衣都失。彼比丘應知足受衣。知足有二種。在家人知足。出家人知足。在家人知足者。隨白衣所與衣受之(謂隨俗人所施衣應受。縱少不足。不應更從乞索也)。出家人知足者。三衣也(謂三衣既足。不應更受。故云出家人知足)。若居士自恣請多與比丘衣(自恣請者。善見律云。檀越語比丘言。若有所須隨意取。是名自恣請)。若衣細。若衣薄。若不牢。應取作二重三重四重。當安緣。當肩上應貼障垢膩處(律攝云。若三衣肩上垢膩污者。於著肩處。應以物替。長一肘半。廣一張手。四邊縫著。污即拆洗也。(文)律制本貼在內。今人以障肩外。謂是須彌山。譌也)。應安鈎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殘衣裁作何等。若檀越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自欲與大德耳。彼若欲受者便受(作衣之餘。告主令知。即名知足受)。若過下(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為失衣故施二貪心過受。三衣財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若比丘過知足受衣。捨墮。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善見云。若比丘尼失五衣。得受二衣。若失四衣得受一衣。若失三衣不得受。若親友檀越自恣請。若自[A3]己物隨意受。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知足取。若減知足取。若居士多與衣。若細薄不牢。若兩重三重四重作衣。安緣貼障垢膩處。安鈎紐。若有餘殘衣。語居士言。作何等。若居士言。我不以失衣故與。自欲與大德。若欲受便受。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求益衣價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即是惡求多求。而不知足。此是制罪。
律攝云。因相觸惱。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舍衛國。一乞食比丘入城乞食。聞居士夫婦共議。䟦難陀是我知舊。當持如是衣價。買如是衣與。彼乞食比丘。還見䟦難陀。即告上事。問知其家。
起緣人。
䟦難施明日往語言。若欲與我衣者。當如是廣大作。新好堅緻。中我受持。若不中我受持。何用是為。居士譏嫌。比丘白佛。訶責結戒。戒文如後。唯無先不受自恣請。後居士自恣請比丘言。大德。須何等衣。比丘意疑。不敢答。又有居士。欲作貴價衣。比丘知足。欲須不如者。亦意疑。不敢隨意索。佛言。受自恣請者不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居士居士婦為比丘辦衣價。買如是衣。與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請。到居士家。如是說。善哉居士。為我買如是如是衣。與我為好故。若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辦如是衣價者。若金銀錢。真珠瑠璃。貝玉瓔珞。生像金。持如是衣價。買如是衣。與某甲比丘(如是衣價者。一錢乃至百千錢。買如是衣者。色謂青黑等。量或五肘乃至十五肘。體乃粗細等)。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請(未受居士恣意之請)。到居士家。如是說善哉居士(善哉居士者。善哉讚歎之詞。居士稱呼之語。欲令所施愈加妙好)。乃至為好故。求有二種。一者求價。二者求衣。求價者。檀越與作大價衣。求乃至增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西國以十六升為斗。猶如此方以十六兩為觔)。求衣者。語居士言。作如是廣長衣。乃至增一錢(如是如是衣為好故者。律攝云。更求新好堅緻。謂價色及量。悉皆精妙也)。若得衣者(謂要待衣入手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有貪好心。二未受自恣請。三自為[A4]己索。四衣物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先不受自恣請。而往求貴價廣大衣。若得衣者。捨墮。
求而不得。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五分云。從親里索好者。惡作罪。
薩婆多云。若親里豐財。多貨從索。無過。若貧者。突吉羅。
律攝云。若從天等乞。或乞縷𦆠。及小帛片等。無犯。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先受自恣請而往求索。知足減少求。從親里求。從出家人求。或為他求。他為[A5]己求。或不求自得。無罪。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九求合作衣戒
並如前緣。故不重出。合作為異。
若比丘。二居士居士婦。與比丘辦衣價。持如是衣價。買如是衣。與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居士自恣請。到二居士家。作如是言。善哉辦如是如是衣價。與我共作一衣。為好故。若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第十過六反索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息世譏嫌。長他淨信。此是制罪。
律攝云。取不淨財。不護他意。致生惱亂。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羅閱城中有一大臣。與䟦難陀親友。遣使持衣價。與䟦難陀。䟦難陀將此使入城。持衣價與親舊長者掌之。異時大臣問使人言。䟦難陀著我衣不。報言不著。即遣使索還衣價。䟦難陀乃疾疾至長者家。語言。我今須衣。時城中諸長者集會。先有制。其有不至者。罰錢五百。長者報言。大德。小待我赴會還。䟦難陀不允。長者為作衣竟。會坐[A6]已罷。眾人以其不到。即輸錢五百。長者盡共譏嫌。比丘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王若大臣。若婆羅門。若居士居士婦。遣使為比丘送衣價。持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彼使人至比丘所。語比丘言。大德。今為汝故送是衣價。受取。是比丘應語彼使如是言。我不應受此衣價。我若須衣合時。清淨當受。彼使語比丘言。大德。有執事人不。須衣比丘應語言有。若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此是比丘執事人。常為諸比丘執事。時彼使往至執事人所。與衣價[A7]已。還比丘所。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執事人。我[A8]已與衣價。大德。知時往彼當得衣。須衣比丘當往執事人所。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應語言我須衣。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若得衣者善。若不得衣。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衣者善。若不得衣。過是求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若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使往語言。汝先遣使持衣價。與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還取。莫使失。此是時。
釋義 若王。若大臣。乃至婆羅門。居士。居士婦(此明能施之主)。遣使為比丘送衣價(衣價者。即金銀錢寶。及生像金等)。持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此明受施之人。如是衣價者。或百錢乃至千錢等)。
彼使人至比丘所。乃至我不應受此衣價(謂比丘法不應自為受畜金銀七寶等。是不淨物。非比丘法。故不應受)。我若須衣合時。清淨當受(謂順比丘須用之時。或順比丘開畜之時。故曰合時。清淨者。謂駝毛緂等。由體不淨。不堪為衣。受持必須如法清淨也)。彼使語比丘言。大德有執事人不。乃至常為諸比丘執事(言僧伽藍民者。謂充僧給使也。此有二別。一曰淨人。二曰守園人。云何淨人。苾芻告淨人曰。清淨之業應可作之。不清淨事皆不應作。由作淨業。故曰淨人。若但防護住處。名守僧園人。緣從波斯匿王所施。為僧給使。常事比丘。言優婆塞者。義名信士男。亦云清淨士。正翻近事男。近事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又翻為近住。言受持戒行。堪近僧住。為比丘執作眾事。故云常為諸比丘執事也。此謂比丘指示執事人。處。謂在某城某邨某處名某甲。是我執事人)。時彼使往至執事人所與衣價[A9]已。乃至大德知時往彼當得衣(謂彼使人付衣價[A10]已。還報比丘。我[A11]已與衣價。大德。當自知時。或須用之時。或合畜之時。應往彼執事人所。當得如是清淨衣)。須衣比丘當往執事人所。若執事人。若在家。若在市。若在作處。二反三反語言。我今須衣與我作衣。為作憶念者是(謂告彼令知。憶念不忘。故云憶念也)。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得衣者善(謂隨求即獲。不假六反默然而得。故云善也)。若不得衣。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此戒體正在三反往索。六反默然住。得衣無過。過此則犯 僧祗云。三反往索。六反默然住時。或緩期。或急期。若比丘至檀越所索衣時。答言。尊者更一月來。比丘滿一月往索。若復言更一月來。比丘滿一月復往索。若復言更一月來。比丘又滿一月復往索過三月[A12]已。不得復索。若言半月來。過三半月不得復索。若言十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一日。乃至三須臾。過三須臾。不得復索。六反往默然住時。檀越言。我知尊者來意。更一月來。如是過六月。乃至六須臾。不得復往默然 善見云。云何默然。口不語。立不坐。檀越教坐。不得坐。若與飲食。不得受。若請說法呪願。悉不為說。若檀越問言。何因緣來至此。答居士自當知。是為默然 僧祗云。齊幾名默然住時。如人入庫取物。著店上頃。又如褁襆物頃即應去)。若比丘作一語破二反默然。作二語破四反默然。作三語破六反默然(善見云。若不口語索。得十二默然求。若一語索破二默然。乃至六語索破十二默然)。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希取。二違制過索。三衣物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過三反語索。過六反默然住。若得衣者。捨墮。
不得。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十誦云。是比丘語衣主[A13]已。有餘因緣。到執事處。若問何故來。答言。我有餘事故來。若言持衣去。答言。我[A14]已語衣主。汝可往自分了。若言但持去。我自解語。衣主爾時受衣持去。不犯。
根本云。若苾芻遣使報[A15]已。執事人來。作是語。聖者可受此衣。應報言。此衣我[A16]已捨訖。汝當還彼送衣來處。如是報者善。若受衣者。捨墮。若執事人言。聖者可受此衣。彼之施主我共平章。令其心喜。若如是者。取衣不犯。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三反語索得衣。六反默然立得衣。若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使往語言。汝先遣使。與某甲衣。是比丘竟不得衣。可還取。莫使失。若彼言。我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應以時輭語方便索衣(僧祗云。若語物主時。物主言。我先施比丘。隨方便更索。爾時得如前三反語索六反默然住)。若為作波利迦羅衣故與。以時索。輭語索。方便索得者。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一蠶綿作臥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為眾生故得受。但不得受用。以慈悲為體。
律攝云。殺諸生命。增長貪求。廢自善品。損他正信。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曠野國界。
起緣人。
六羣作新雜野蠶綿臥具。至養蠶家語言。我等須綿。報言。小待。須蠶熟時來。六羣在邊住待。看彼曝繭時蠶蛹作聲(蛹者。蠶所化為蛹。蛹化為蛾也)。居士譏嫌。無有慚愧。害眾生命。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雜野蠶綿作新臥具。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雜者。若毳。若劫貝拘遮羅乳葉草。若芻摩。若麻(毳者。乃獸毛細者是。拘遮羅乳葉草。未見翻譯也)。野蠶綿者(薩婆多云。此國養蠶如秦地人法。蠶熟得綿。名憍奢耶 僧祗云。憍奢耶有二種。一者生。二者作。生者細絲。作者紡絲善見云。雜者乃至若經若緯。雜憍賒耶一毛。尼薩耆。憍賒耶一毛者。絲中微細者是也)。作新臥具(律攝云。新者有二種。一謂新造。二謂新得。此據新造 薩婆多論云。此國以綿作衣法有二種。一擘綿布貯。如作氈法。二以綿作縷織以成衣。此二衣名作敷具。敷具者。衣之都名也。作者。若自作。若使他作。故名作新臥具)。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慢心。二為[A17]己求。三臥具[A18]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用雜野蠶綿作臥具。成者。捨墮。
作而不成。突吉羅。
若語他人作成者。捨墮。
作而不成。突吉羅。
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此應捨。是中捨者。若以斤斧細剉斬和泥。若塗壁。若塗埵。
五分云。雖不自作。不使他作。他施而受。亦捨墮。
律攝云。或他告言。我為仁作高世耶衣。意欲得故而不止。遂貪心故。亦得本罪。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得[A19]已成者。以斤斧剉斬和泥。塗壁塗埵。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緇門警訓引央掘經云。繒綿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名破戒。
涅槃經云。皮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經律。
楞嚴經云。若諸比丘。不服東方絲綿絹帛。及此土靴履裘毳。乳酪醍醐。如是比丘於世真脫。酬還宿債。不遊三界。何以故。服其身分。皆彼緣故(東方者。此東震旦國也。震旦。東方屬震。是日出之方。故云震旦。樓炭經云。[葸-十+夕]河以東。名為震旦。以日初出。耀於東隅。故得名也。此土者。西竺五印土也。印度梵語。唐言月。月有多名。斯其一稱。良以聖賢繼軌。導凡御物。如月照臨。由是義故。謂之印度。東方不無裘毳。西土不無絲綿。各以多分言之也。眾生身分。身既不服。真解脫者。酬還宿債。不遊三界。經語甚倒知之。服其身分。皆彼緣故。如人食其地中百穀。足不離地。眾生身分。況食況服。豈能出離三界乎)。
高僧傳載南岳道休二師不衣綿。並服艾絮。故南山云。佛法東漸。幾六百載。惟斯衡岳慈行可歸(南岳慧思禪師。少以慈恕。聞於閭里。常夢梵僧勸出俗。乃辭親入道。及稟具。常習坐禪。得宿命通。後悟法華三昧最上乘門。於陳光大六年。將四十僧。徑趣南岳。乃告曰吾寄此山。止期十載。心事遠遊。師習慈忍。奉菩薩三聚淨戒。衣服率布。寒加之以艾絮 道休禪師。恒以頭陀為業。住雍州新豐福祿寺南囇山幽谷。結草為庵。一坐七日。乃出之。出山乞食。施說禁戒。誨人慈善。如是積四十年。貞觀三年夏內。依期不出。端拱而卒。然休師出家以來。常但三衣。不服繒纊。以傷生也。所著布衣。積有年稔。塵朽零破。見者心寒。故知休之慈救。與衡岳同風)。
薩婆多云。為止誹謗故。長信敬故。行道安樂故。不害眾生故。而結此戒。
○第十二黑羊毛作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
律攝云。由愛上色。復求細輭。廢業長貪。遮無益故。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毗舍離獼猴江邊。住樓閣。諸梨車子多行邪婬。作純黑羺羊毛氈被體夜行。使人不見(言梨車子者。善見云。往昔波羅奈國王夫人。懷妊月滿。生一肉段。無有手足。恐王見必生惡賤。即取盛。則器中打金作薄。以朱砂書題云。是波羅奈國王夫人所生。葢覆器頂以王印印之。使人送放江中。諸鬼神營護。使無風浪驅沒。爾時有一道士。清朝往江邊澡面。遙見此器。近[A20]已而取。又見金薄朱字。復見王印印上。便開器看。唯見一肉段。而作是念。若是死肉。久應臭爛。必有異相。即取將去。安於好處。過半月[A21]已。而成両片。復經半月。二片各有五胞。又過半月。一片成男。一片成女。男作黃金色。女作白銀色。道士見[A22]已。心生愛重。如自生子。以慈心力故。兩手拇指自然出乳。而養二子。乳入子腹。譬如清水入摩尼珠。內外明徹。道士號兒。名離車子。後牧牛人見道士養子疲勞。即從乞此二子供養。後此二子打牧牛人子。諸子告父母言。此無父母人打我。父母報言。他若打汝。即應避去。梵語離車。此云避去。亦翻薄皮。又翻同皮。後年十六歲。見地平博。縱廣一百由旬。起立舍宅。以男立為王。女為王夫人。後時王子漸多。各立舍宅。故號毗舍離城。離車子所居。離車是其種姓。正音云栗呫婆。此云仙施王種)。
起緣人。
六羣便效而作。梨車言。大德。我等在於愛欲。為婬欲故作。汝等作此。何所為耶。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以新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新者(薩婆多論云。言新者非故。若得朽壞黑羊毛作敷具。無犯 純黑毛者。或生黑。或染黑。純者不雜也)。羺羊毛(羺䍲乃胡羊之名。通俗文云。羊卷毛謂之羺䍲 僧祗云。此毛大貴。或一錢得一兩。乃至二三四金錢得一兩。然此毛極細輭。觸眼睛不淚出。甚為難得。故不聽純黑羊毛也)。作新臥具者(薩婆多云。黑羊毛作衣法。亦二種。一以黑毛擇治布。貯作細氈。二作縷織成衣。此二種衣盡名敷具。敷具衣之總名也。此毛作三衣。盡中受持)。
犯緣 此戒具作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純黑無雜。三作具[A23]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以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成者。捨墮。
作而不成。突吉羅。
教他作成。捨墮。
不成。突吉羅。
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薩婆多云。若以駝毛羖羊毛牛毛。若芻麻劫貝褐衣欽婆羅合作者。皆突吉羅。
十誦云。不犯者。為塔為僧作。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得[A24]已成者。若割截壞。若細薄揲作兩重(細薄摺作雙重。即是小坐具。故不犯)。若褥。若作枕。若作方小坐具。若作臥氈。或作襯鉢內氈。或剃刀囊。或作帽。或作襪。或作鑷熱巾。或作褁革屣巾。盡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三不雜色作臥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內尊僧制。外護譏嫌。惱事同前。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以純白羊毛。作新臥具。諸居士譏嫌。似王大臣(西域以白為上色。王與大臣方著。故言似王大臣也)。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臥具。應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牻。若比丘不用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作新臥具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黑義如上)白者。或生白。或染令白。牻者。頭上毛。耳毛。若脚毛。若餘牻色毛(牻者雜色毛也 律攝云。粗惡者。謂頭足腹毛。由頭足腹。是行動處。毛粗惡也)。若欲作四十鉢羅羊毛臥具者。二十鉢羅純黑。十鉢羅白。十鉢羅牻。若欲作三十鉢羅臥具者。十五鉢羅黑。七鉢羅半白。七鉢羅半牻。若作二十鉢羅臥具者。十鉢羅純黑。五鉢羅白。五鉢羅牻(十誦云。一鉢羅。四兩 律攝云。若作十斤毛褥。五斤純黑二斤半白二斤半粗。若更增減。准此文。謂以十斤毛。分作四分。純黑者應用二分。故云二分黑。白者用一分。即四分中第三分。故曰三分白。牻者亦用一分。即第四分。故曰四分牻。依制而作)。若比丘不用下(違制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黑白過分。三作具[A25]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不以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自作新臥具。成。捨墮。
不成。突吉羅。
若使他作成。捨墮。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十誦云。用黑乃至多一兩。捨墮。
用白乃至多一兩。突吉羅。
用牻乃至減一兩。捨墮。
僧祇云。二分者。多用黑毛。而作等想。等用作減想而更益。
第三分多用白毛。而作等想。等用作減想而更益。
四分者。少用下毛。而作等想。若自作教他作。成捨墮。受用越毗尼罪。
律攝云。或黑者易得。餘色難求。斤數減增並成。無犯。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作。若白不足。以牻足之。若作純牻者。若得[A26]已成者。割截壞。若作壞色者。作枕。若作氈。若褥。若作臥氈。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襯鉢氈。若作剃刀囊。若作襪。作鑷熱巾。作褁革屣巾。一切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十四減六年臥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菩薩少欲知足心無多求。
律攝云。為遮不樂用故。受新好者。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嫌臥具或重或輕。或薄或厚。不捨故臥具。更作新者。如是常營求臥具。藏積眾多。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唯無除僧羯磨。有比丘得乾痟病。糞掃臥具極重。有小因緣。欲人間遊行。不堪持行。告同意比丘白佛。佛言。聽僧與彼作白二羯磨。自今[A27]已去。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臥具。持至六年。若減六年。不捨故。更作新者。除僧羯磨。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作新臥具持至六年(僧祗云。作者。若自作。若使人作。新者。初成 律攝云。六年持者。縱不樂畜。亦須六年滿)。除僧羯磨(薩婆多云。僧羯磨[A28]已。得從檀越乞衣具作衣。此戒體。斷多貪多畜)。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減六年。三不捨故作新。四作具[A29]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減六年不捨故。更作新臥具。成。捨墮。
作而不成。突吉羅。
若使他作成。捨墮。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此戒體。若作衣[A30]已。六年內不得從檀越乞羊毛縷種種衣具。作應量衣。隨織成[A31]已。捨墮。
薩婆多云。此戒體自有衣財作。若買得衣財作。皆不犯。
僧祇云。應當自疏記。失受持故。氈年月日數病差[A32]已。還受持此。故氈從前滿六年。若病差不還。補六年。捨墮。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僧聽及滿六年。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若復無故者。自作。若他作與。若得[A33]已成者。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五坐具不貼故者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為欲遮其輕賤心故。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遣人請食。諸佛常法。諸比丘受請後。徧行諸房(僧祗云。世尊以五事利益故。五日一按行僧房。一者聲聞弟子不著有為事不。二者不著世俗言論不。三者不著睡眠妨行道不。四者觀病比丘不。五者為年少新出家比丘。見如來威儀庠序。起歡喜心)。見故坐具處處狼藉。無人收攝。聽諸比丘作新坐具。取故者縱廣一磔手。貼著新者上。壞色故。
起緣人。
六羣不遵佛誨。諸比丘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坐具。當取故者縱廣一磔手。貼著新者上。壞色故。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縱廣一磔手。貼著新者上。用壞色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作新坐具時。若故坐具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上。若貼邊。若中央壞色(縱者豎也。廣者橫也。謂橫豎一磔手 善見云。若不能貼細擗雜新者作亦得 五分云。佛一磔手方二尺。壞色者。隨意覆新者上。文言二尺者。即今時一尺六寸也)。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下(違制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好自為。二有故不貼。三作新[A34]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不取故者。貼新者上。捨墮。
不成。突吉羅。
若令他作成。捨墮。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與不成。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如上。
十誦云。若減取作。乃至半寸。突吉羅。
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A35]但作突吉羅悔過。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截取故者。貼新者上。壞色故。彼自無得更作新者。若他為作。若得[A36]已成者。若純故者作。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六持羊毛過三由旬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學。應息世譏嫌。長他淨信。
律攝云。因譏嫌故。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䟦難陀得羊毛。貫杖頭。擔在道行。居士譏嫌。沙門釋子云何販賣羊毛。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道路行。得羊毛。若無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旬。若無人持。自持過三由旬。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若比丘在道行。若在住處得羊毛。須者應取。若無人持(謂無淨人及優婆塞等)。自持至三由旬(僧祗云。三由延者五肘弓。二千弓名一拘盧舍。四千弓半由延。八千弓一由延。十六千弓二由延。二十四千弓為三由延。自擔齊三由旬)。若有人持。應語彼人言。我今有此物。當助我持。乃至彼處。比丘於此中間。不得助持。
若無人持下(違制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多擔。二所擔羊毛。三持過限齊。
定罪 此中犯者。持過三由旬。捨墮。
若有人持。助持過三由旬。突吉羅。
若令餘四眾持過三由旬。突吉羅。
除羊毛。若持餘拘遮羅。若乳葉草等。過三由旬。突吉羅。
若復擔餘物。著杖頭行者。亦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善見云。至三由旬[A37]已放地。若以杖撥。或以脚轉。過三由旬。皆捨墮。
至二三由旬。若虎狼賊難。擔出三由旬。悉捨墮。
若三由旬內為賊劫奪。劫奪[A38]已。復還比丘。比丘復得擔三由旬。不犯。
五分云。應使淨人擔。若無淨人。乃聽自持。不得擔擔頭戴背負。犯者突吉羅。
摩得勒伽云。比丘空中持羊毛去。與化人持去。皆突吉羅。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持至三由旬。若減三由旬。若有人與持者。語使持。乃至某處。中間更不助擔。若使尼等四眾擔三由旬。若毳裝(獸毛褥也)毳繩。若擔頭毛項毛脚毛。若作帽。若作鑷熱巾。若褁革屣物。盡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七使尼染羊毛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學。法運像末。宜當護世譏嫌。迹絕尼寺之塵。
律攝云。因廢正修。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釋翅搜迦維羅衛尼拘律園(釋翅搜者釋種也。此云能仁住處。迦維羅衛譌也。應云迦毗羅皤窣都。迦毗羅此云黃色。皤窣都此云所依處。上古有仙。名曰黃頭。依此修道。西域記云。劫比羅伐窣堵。劫比羅亦仙人之名也。因劫比羅仙洒水為界。以立城。故曰劫比羅伐。伐者梵音。此云城也。或云迦毗羅衛。或名迦夷。此云赤澤。竺法蘭對漢明帝云。迦毗羅衛者。大千之中也。此土夏至之日。猶有餘陰。天竺則無。故云大千之中也。尼拘律。西域尼拘律陀樹。即東夏楊柳。名雖不同。樹體是一。西僧指楊柳。始體言意。其後東僧往彼。識尼拘律。是東夏之楊柳。兩土方言一時洞曉了焉。此園在赤澤城南三四里。如來成道還國。遣信語父王。如來不住王宮。即於此園造大精舍。一十六所。其諸小者。總六十四。諸院之中皆有重閣。如祗陀林。等無有異。佛於中住。度八王子及五百釋迦種。以樹彰名。故曰尼拘律園)。
起緣人。
六群取羊毛。作新坐具。使摩訶波闍波提比丘尼染。染色污手(或云瞿曇彌。是姓也。或云憍曇彌。或云瞿夷。皆女聲呼也。若男聲呼。云瞿答摩。此云地最勝)。往禮世尊。佛問知其故。訶責六羣結戒。不得使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諸比丘疑不敢使親里尼浣染擘。佛言。聽親里者得浣染擘。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浣染擘羊毛(浣者。下至以水一漬。染者。下至一人染汁。擘者。下至擘一片)。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尼非親里。三如教而作。
定罪 此中犯者。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者。三捨墮。
若使浣染擘。彼浣染而不擘。或浣不染而擘。或不浣而染擘。皆二捨墮。一突吉羅。
使浣染擘。彼不浣染擘。三突吉羅。
使非親里式叉摩那沙彌尼浣染擘者。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薩婆多云。使浣染僧物。突吉羅。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使親里尼浣染擘。若為病人浣染擘。若為眾僧為佛為塔浣染擘。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問使尼浣染僧物。論中結罪。四分無犯。二義何從。答若假托浣染僧物。往反當依論結罪。若心實為僧。應准四分開聽)。
會詳 薩婆多云。結戒者為增上法故。若諸比丘尼眾執作浣染。廢息正業。則無威德。破增上法故。又為止惡法。次第因緣故。又為二部眾。各有清淨故。結此戒也。
○第十八受金銀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不同制。為眾生故聽受。然須淨人掌舉。設無淨人者。心不染著。亦得自捉。若貪心自畜。即是多欲。不知足。是名染污犯。此是制罪。
律攝云。因起譏嫌。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城中有一大臣。與䟦難陀親舊知識。彼大得猪肉。即勅其婦。留分與之。時城中節會日。作眾伎樂。竟夜不眠。大臣兒亦在其中。竟夜不眠。譏乏。問母有殘肉不。母言。唯有䟦難陀分在。兒與母錢。持此錢更市肉。與䟦難陀。此肉與我。母即取錢與肉。
起緣人。
䟦難陀晨朝詣大臣家。大臣婦具告上事。䟦難陀言。若為我故與錢。我不須肉。即置地與。跋難陀得錢。持寄市去。諸居士譏嫌。時王及諸大臣集會。共作是言。沙門釋子得捉金銀錢。沙門釋子不捨金銀錢珍寶珠瓔。有一大臣。名曰珠髻。即語諸大臣言。莫作是言。沙門釋子得捉金銀錢。不捨珍寶珠瓔。何以故。我自從如來聞。沙門釋子。不得捉金銀錢。捨離珍寶珠瓔。珠髻大臣有威勢。能善說。令諸大臣歡喜信解。往白世尊。世尊讚其所說。多有所益。大臣當知。日月有四患。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云何為四。阿修羅烟雲塵霧。是日月大患(阿修羅與天鬪時。天用日月。以為旗幟。由日月威。天常勝彼。阿修羅心常忿日月。欲摧滅之。由諸有情業增上力。盡其智術。不能摧壞。遂以手障。令暫隱沒)。沙門婆羅門亦有四患。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云何為四。不捨飲酒。不捨婬欲。不捨手持金銀。不捨邪命自活。是為四大患。少欲比丘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自手捉錢(僧祇云。自手者。若身。若身分。若身相續。身者一切身。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身相續者。若僧伽黎。鬱多羅僧。安陀會。覆瘡衣。僧伽支。雨浴衣。若鉢下鉢鍵鎡中。此名身相續。咸名自手)。錢者。上有文像(外圓像天。內方像地。國號居中。以天地人三才。合為像。故云上有文像。隨國土所用者是)。若金銀(翻譯集云。梵語蘇伐羅。或云修跋拏。此云金。大論云。出山石沙赤銅中。許慎云。金有五色。黃金為長。久埋不變。百陶不輕。謂之曰金也。梵語阿路巴。或云惹多。此云銀。大論云。銀出燒石中。爾雅云。白金謂之銀。其美者謂之鐐)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謂不從手受。如前因緣中以錢置地與也)。薩婆多云。此戒體。正以畜寶制戒。不為捉故。若捉他寶。若捉自說淨寶。但捉故得波逸提。非此戒體。是九十事捉寶戒。非此戒攝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畜。二無難輒開。三捉國所用錢寶。
定罪 此中犯者。自手捉金銀若錢。教人捉。若置地受。捨墮。
此應捨。是中捨者。若彼有信樂守園人。若優婆塞。當語言。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此是對俗捨寶法墮罪。向一清淨比丘悔)。若彼人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針筒尼師壇。應貿易受持之。
若彼優婆塞取[A39]已。與比丘淨衣鉢尼師壇若針筒。應取持之。
若彼取[A40]已不還者。令餘比丘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應還彼比丘物。
若彼取[A41]已不還。餘比丘不語者。當自往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汝今可與僧與塔。與和尚同和尚。與阿闍黎同阿闍黎。與諸親舊知識。若還本主。何以故。不欲使失彼信施故。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者。突吉羅(即是淨語)。
第三分云。有比丘在塚間得錢。自持來。佛言。不應取。彼比丘須銅。佛言。打破壞相。然後得自持去。
根本云。若為修營房舍等事。應求草木車乘人工。不應求金銀錢等。若捉方國共所用錢。犯捨墮。
若捉非方國所用錢。得惡作罪。
若捉赤銅鍮石銅鐵鉛錫者。不犯。
律攝云。若安居時。施主持衣價。與苾芻眾。即作委寄此施主心。而受取之。應可信敬淨人居士。為淨施主。作施主物想。執捉無犯。若無施主可得。應持金銀等物。對一苾芻說言。
具壽存念。我某甲得此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如是三說。應自持舉。或令餘人舉之(今時末運。此法易行。古今咸採取之。斷宜遵奉矣)。若苾芻於行路中得金銀等。為道糧故。應自持去。或令淨人及求寂持去。應知求寂於金銀等。但制自畜。不遮捉持。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即是淨語)。若彼有信樂優婆塞守園人。當語彼人言。此物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人受[A42]已。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物故受。與淨人掌之。後若得淨衣鉢針筒尼師壇。得貿易持之。
若彼人取[A43]已。與淨衣鉢若坐具針筒尼師檀。應取持之。
若彼人不肯與者。餘比丘當語其人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應還彼比丘物。若彼人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作淨故與汝。當與塔與僧。與和尚同和尚。與阿闍黎同阿闍黎。與諸親屬知識。若教使與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如是一切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警訓引鈔云。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釜鑊。八象金餝床及諸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過不應。又律經言。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污染梵行。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乃至云。律中在事。小機意狹。故多開畜。
涅槃經云。若諸弟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飲食難得。為欲護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金銀車乘田宅穀米。貿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會正記云。上明大乘機教俱急。下明小乘機教俱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乘堪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乘通方。幾許悞哉。
○第十九貨寶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菩薩應息世譏嫌。即是以利求利。多欲不知足。
律攝云。因非法貪。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䟦難陀往市肆上。以錢易錢持去。諸居士譏嫌。沙門釋子善能賣買。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種種賣買寶物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種種賣買者。以成金。未成金。成未成金。成銀。未成銀。成未成銀。及錢互相貿易等([A44]已成金者。謂[A45]已作成瓔珞具。一切器[A46]皿)。錢有八種。金錢。銀錢。鐵錢。銅錢。白鑞錢。鉛錫錢。木錢。胡膠錢。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自貪息利。二是重寶。三轉易[A47]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種種賣買寶物。以成金易成金。乃至易錢。捨墮。
捨法。同前不異。
薩婆多云。此戒體以重寶與人。求息利。當與時。捨墮。
此戒直一往成罪。不同販賣戒。販賣戒為利故買[A48]已還賣。成罪。
律攝云。若為三寶出納。或施主作無盡藏。設有馳求。並成非犯。然此等物出利之時。應一倍納質。求好保證。明作契書。年終之日。應告上座及授事人。皆使同知。或復告彼信心鄔波索迦。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如前。若以錢貿瓔珞具。為佛法僧。若以瓔珞具易錢。為佛法僧。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毗尼關要卷第七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20 毗尼關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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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過受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結亦同。大乘不同制。隨施應受。此是制罪。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
起緣人。
時有眾多比丘。遇賊失衣。來到祇桓精舍。時有優婆塞。聞諸比丘遇賊失衣。多持好衣來。隨諸比丘意取。諸比丘報言。止止。便為供養[A1]已。我等自有三衣。不須也。六羣比丘語言。何不取與我等。若與餘人耶。而諸比丘三衣具足。取居士衣。與六羣及與餘人。少欲比丘嫌責白佛。呵責[A2]已結戒。
所立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