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關要卷第十一
若比丘施一食處。無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波逸提。
釋義 施一食處者。在中一宿食者。乃至時食。
病者。離彼村增劇者是(十誦云。病者下至竹葉所傷。無病過受。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病緣。二過受食。三食入咽[A1]已。
定罪 此中犯者。若無病比丘於彼一食處。過受食。咽咽波逸提。
除食[A2]已。更受餘襯身衣燈油塗脚油。盡突吉羅。
十誦云。過一宿不食。突吉羅。
律攝云。於此宿在餘處食。得惡作罪。
若餘處宿於此處食。得波逸底迦。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一宿受食。病過受食。若居士請住。我當與食。我等為沙門釋子故。設此宿處。供給飲食。若不得沙門釋子。亦當與餘人耳。若檀越次第請食。若兒女姊妹兒婦次第請食。或一切難緣等過食者。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二展轉食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犯。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攝云。此由食事過分。廢闕不寂靜譏嫌煩惱。制斯學處。此戒三緣合結。
緣起處。
佛從羅閱城出。遊行人間。持世穀貴。乞食難得。有沙㝹婆羅門。以五百乘車。載滿飲食。經冬涉夏。隨逐世尊。伺候空缺設供。而無空日。阿難為其白佛。佛告阿難。汝可往語婆羅門。明旦以此食具作粥。與諸比丘。食後當受時食。時婆羅門觀諸供養。皆無餅。即辦種種粥及餅。供養佛及僧。佛言。食粥有五事。善除饑。除渴。消宿食。大小便調適。除風患。居士聞佛聽僧食粥及餅。皆大歡喜。
起緣人。
有一少信大臣。見佛及僧。大得供養。如是言。此非少福田者。辦肥美飲食請僧。時阿那頻頭諸居士。即於其夜。辦種種粥。送至僧伽藍中。僧先食濃粥。後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嫌之。我為眾僧。作種種好食。云何先食濃粥。方受我食。瞋恨白佛。佛為說法。得法眼淨。羅閱城中有少信樂師。其事亦爾。世尊呵責諸比丘[A3]已結戒。不聽展轉食。諸病比丘所請食處。無有隨病食及藥。若有隨病食及藥。畏慎不敢食。恐犯展轉食。佛言。聽病比丘展轉食。後一居士請佛及僧。設食供養。復一居士亦請佛及僧。設食及衣供養。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布施衣時不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是謂餘時。
釋義 展轉食者。請也。請有二種。若僧次請。別請也。食者。飯麨乾餅魚及肉(展轉者。謂此家食[A4]已。餘處復食)。病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
施衣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若復有餘時施食及衣。
若今日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如是言。
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此謂[A5]但施食無衣也)。
根本云。餘時者。病時。作時。道行時。施衣時。此是時(此創制中分外別開時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多請不捨。二是正食。三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不捨前請。受後請食者。咽咽波逸提。
不捨後請。受前請食者。咽咽突吉羅。
十誦云。病比丘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二請。第二處不能飽足。應受第三請。第三處不能飽。應受[A6]已漸漸食。乃至日中不應受第四請。
聽節日數數食。
十誦毗尼序云。阿難先受他請。忘不憶。復同佛受波斯匿王請。以食著口。乃憶知有二請。不與他一請。不敢吐食。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為持戒故。佛知阿難心悔。告令心念與他便食。優波離問佛餘人亦得爾不。佛言。除五人。一坐禪人(專心禪定故)。二獨處(無人對說故)。三遠行人(造次就路。容有多忘。對說恐難故)。四長病(久疾患者。形體羸弱故)。五饑時依親里住(現前無比丘故)。餘悉不聽。
摩得勒伽云。若先受無衣請。後受有衣請。不犯。語比丘言。就此食當為汝覓衣。食食不犯。
語比丘言。此間食餘處隨意。食食不犯。
律攝云。若一舍。或寺中。或阿蘭若。若為求肥悅。或樂美食而數食者。得惡作罪。
若輕賤心。或懷矯詐而不食者。亦得惡作。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病時施衣時。若一日有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於人。若請與非食。或食不足。或無請食者。或食[A7]已更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三別眾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攝云。因提婆達多。制斯學處。此戒八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提婆達多教人害佛。復教阿闍世王殺父。惡名流布。利養斷絕。通[A8]己五人。家家乞食。時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不聽別眾食。時諸病比丘有請處。不得隨病食及藥。有好隨病食及藥。畏慎不敢受。恐犯別眾食。佛言。聽病比丘受別眾食。諸比丘自恣[A9]已。迦提月中作衣。諸優婆塞恐比丘不得食疲苦。請與比丘食。比丘言。但請三人。我等不得別眾。佛言。聽作衣時受別眾食。有居士欲施食及衣。請諸比丘食。比丘恐犯別眾。佛言。聽施衣時別眾食。有眾多比丘。與諸居士往拘薩羅同道行。乞食時到。欲詣村乞食。居士言。我當與食。比丘畏犯別眾。即入村乞食。伴便前去。比丘在後不及。為賊所劫。佛言。聽險道中受別眾食。更結道行時。後有眾多比丘。與諸居士。乘船順流而去。乞食時到。欲入邨乞食。居士言。[A10]但去。我等當供給飲食。比丘恐犯別眾。上岸入邨乞食。船伴前去。諸比丘後來。為賊劫奪衣服。佛言。聽比丘乘船時別眾食。有眾多比丘。從拘薩羅國遊行。詣一小邨。諸居士念。眾僧多而村落少。我等寧與眾僧作食。勿令疲苦。即請比丘明日食。比丘畏慎白佛。佛言。聽大眾集時別眾食。瓶沙王姊子。名曰迦羅。為諸沙門施食。欲於外道沙門中出家。往白瓶沙王。王問。欲於何處出家。答言欲於尼犍子中出家。王問言。與我曹沙門設食不。迦羅言。大王。何者是沙門耶。王言。沙門釋子是也。迦羅言。我竟不與設食。王言。汝今往與沙門釋子設食。即往僧伽藍中。請諸比丘食。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聽沙門施食時得別眾食。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是時。
釋義 別眾者。若四人。若過四人(五分云。若於界內。別請四人以上。名別眾食。若次請不犯 根本云。別眾食者。別別而食 律攝云。別眾食者。謂不同處食。若四苾芻同一界內。下至一人不同食。並名別眾食 十誦云。以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愍故。二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 凡別眾有其二義。一者別為眾而成僧。即如四分。調達通[A11]己五人。家家乞食。二者別於眾。即如根本一界同居。別別而食。五分受請必須僧次。薩婆多僧祗淨食必打楗槌。請食私房。無緣不聽。聖制分明。不可違越)。食者。飯麨乾餅魚及肉(謂是正食。簡非餘食)。病時者。下至脚跟躄。
作衣時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
施衣時者。亦一月五月及餘時施食及衣(餘時者。七月十一月。設有施食及衣。亦名衣時)。道行時者。下至半由旬。來者去者。
乘船時者。下至半由旬內上下。
大眾集時者。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食少人多故 薩婆多云。眾僧集會。或以餘緣。或以法事。極少舊比丘四人。客比丘四人。名為大眾集 律攝云。大眾食時者。謂作世尊頂髻大會。若五年大會。若六年大會。此大會日隨施主心。各處設食。若四若五。隨意分食 頂髻大會者。世尊為菩薩時。五歲而除頂髻。給孤長者為佛作五年大會。於六歲時。重立頂髻。長者為佛作六年大會。俱云大會時也)。沙門施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
若比丘。無別眾食因緣。彼比丘即當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欲求出聽出。若餘人無因緣。亦聽使出。若二人三人隨意食。若四人若過四人。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
若比丘有別眾食因緣。欲求入。尋即當起白言。我有別眾食因緣。欲求入。當聽隨上座次入(有因緣者。即前七緣是也)。此是時者(即開別眾之時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緣別眾。二是正食。三食入咽[A12]已。
定罪 此中犯者。別眾食。咽咽波逸提。
若有因緣不說。突吉羅。
僧祇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圓具。一未圓具。皆無犯。若以食送彼。乃至鹽一匕與彼眾處食。皆無犯(謂檀越在布薩界中。請僧食。或以食乃至鹽一匕。送本界僧中。即非別眾食也)或施主言。但來入者。我皆與食(此謂不遮客來比丘)。或施主別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與食。斯亦無過。
十誦云。若三比丘。別共一處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
若道行乘船。[A13]昨日來今日食。明日行今日食。皆波逸提。
薩婆多云。若僧祇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楗槌。二吹貝。三打皷。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隨定作一。勿使雜亂。不成僧法。若不作相而食僧伽食者。食不清淨。名為盜僧祇食。不名別眾食(乃上品獨頭偷蘭)。若作相食者。設使內有比丘無比丘。若多若少。若來不來。但使不遮一切無咎。若使有遮。雖打楗椎。食不清淨。名盜僧祇食(為遮外來客比丘也。得罪如前)若大界內有二處三處。各有始終僧祇。但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無遮。清淨無過(此謂法同食別。界中布薩等法共同。飲食各別。然必打楗椎。名為如法也)若檀越請四人以上。在布薩界內食。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不爾犯墮。
若二處三處亦如是。
若聚落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請四人以上。於二處食。應打楗椎。二處互請一人。若送食一分。若更有異比丘。應如法入。乃至一人。若不互請。及送食分者。墮罪。
根本云。有五因緣。早請食來。在房中食。一是客新到。二將欲行去。三身嬰病苦。四是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目得迦云。若檢校人應於齋食先取自分。食之無過。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路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若三人四人更互食。若有因緣去。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雜阿含云。如來何故制別眾食。而聽三人共一處食。如是之意。為欲擁護於諸人故。使不損減。復為制伏惡欲比丘。斷除於人多眷屬故。稱僧名字。多有所求。減損諸家。破壞眾僧。使作二部。故令如法。比丘不得供養衣服飲食。非法比丘多獲利養。惡欲比丘既得供養。與淨行者而共諍訟故。十誦云。以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愍故。二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
○第三十四過三鉢受請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此是制罪。
律攝云。此由食事多貪煩惱。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女人。名伽若那。是大邨女。來鬱禪國。與人作婦。經歷數月。遂便有身。還父母家。
起緣人。
有比丘來乞食者。自持食施。後其夫遣使呼還。因諸比丘盡取其食。方更辦具。其夫[A14]已更取婦。又波羅柰城外。眾商賈車伴共宿。有一乞食比丘。入此賈客營中乞食。一信樂賈客。取鉢盛滿美食與比丘。出營未遠。復有比丘來乞食。如是展轉他食都盡。更市糴糧。後不及伴。為賊所劫。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諸病比丘畏慎不敢過受食。佛言聽。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至白衣家。請比丘與餅麨飯。若比丘欲須者。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若比丘無病。過兩三鉢受。持還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食者。波逸提。
釋義 白衣家者。有男有女(僧祗云。剎利婆羅門毗舍首陀羅家)。請比丘與餅麨飯(餅麨飯者。所謂大小麥米豆。如是等種種餅麨飯也)。當問其主言。為是歸婦食。為是商賈道路糧。若言歸婦食賈客道路糧者。食[A15]已。出還僧伽藍中。白諸比丘。某甲家有歸婦食。有賈客道路糧。若欲食者。食[A16]已應出。若欲持食還者。齊二三鉢。我今不持食來。
若持一鉢食來。還與諸比丘。共分食之。當語餘比丘言。某甲家有歸婦食商賈道路糧。若至彼家食者。即於彼食。若持食還。應兩鉢。我[A17]已持一鉢還。
若持兩鉢還。應共餘比丘分食之。語諸比丘。乃至欲食者。即彼家食欲持來者。應取一鉢。我[A18]已持兩鉢還。
若盡持三鉢還。分與諸比丘食。白餘比丘。乃至欲食者。於彼家食。慎勿持還。我[A19]已持三鉢來。
若比丘欲須者。當二三鉢受(律攝云。鉢有三種。謂大小中。大者可受摩揭陀國二升米飯。於上得安豆并菜茹。以大拇指一節鉤緣。不觸其食。斯為大鉢量。小者。受一升米飯。二內名中。言二三鉢者。若取大鉢一中鉢一小鉢一。或唯大鉢二。或大鉢一小鉢二。或中鉢三小鉢一。或中鉢一小鉢二。或中鉢三小鉢三。三鉢者。謂極多受三鉢也)。持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善見云。若取二鉢。一鉢自食。一鉢與比丘僧。若取三鉢。一鉢自食。二鉢與比丘僧。不得與知識白衣)。無病過兩三鉢受者(有病不限其數。無病佛制當遵 律攝云。過受者。謂大鉢三。或大鉢二。兼處中鉢一。或大鉢二。兼小鉢一。或大鉢一。兼處中鉢二根本云。要而言之。取他食時。過四升半。米飯分量以上。當得墮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無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歸婦食商賈道路糧。二無病過三鉢受。三兩足過限。
定罪 此中犯者。無病過兩三鉢。受出彼門。波逸提。
若一足在門內。一足在門外。方便欲去還住者。突吉羅。
若不問歸婦食賈客道路糧。而取食。突吉羅。
若持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食者。若不語餘比丘。突吉羅。
律攝云。若即此座過三鉢食。或除餅麨。但將餘物。或施主歡喜。隨意將去。並無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兩三鉢受食。病者過受食。問歸婦食商客道路糧。還僧伽藍中。分與餘比丘共食。白餘比丘。使知邨處。若彼自送至僧伽藍中得受。若彼送至比丘尼寺中。亦得受。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律攝云。有三種虗損信施。一施主信心施持戒者。受[A20]已與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見者。受[A21]已與邪見人。三過量而受。不自噉食。乃至長受一掬之食。除其施主先有隨意。如斯三事並名虗損信施。當招惡報。
○第三十五不作餘食法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攝云。因食飽更食。貪餮無厭。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與諸比丘。說一食法。讚歎一食法。諸比丘食佉闍尼食。若飲漿服藥。便當一食。形體枯燥。顏色憔悴。佛問阿難。白諸上事。佛言。聽諸比丘一座上食飽滿。諸比丘或食佉闍尼食。若飲漿服藥。便令飽足。更不復食。形色枯悴。佛又聽食五種食。若飯麨乾餅魚及肉。得令飽足。諸病比丘雖得好食。不能一坐食。形體枯悴。又聽病比丘數數食。病人無足食法。時病比丘得好美食。食不能盡。與瞻病人足食[A22]已。不敢食。便棄之。眾鳥來爭食鳴喚。佛言聽瞻病者食病人殘食。無餘食法。諸比丘清旦受食。舉[A23]已入邨乞食。食[A24]已。還取所舉食。與諸比丘。諸比丘[A25]已足食。不敢食。便棄之。眾鳥爭食鳴喚。佛聽取所受食。作餘食法食之。有一長老多知識比丘。入村乞食。大得積聚。一處共食。持餘食來。與諸比丘。諸比丘足食[A26]已。不敢食。遂棄之。眾鳥爭喚。又聽比丘從彼持食還。當作餘食法而食之。當如是作餘食法言。大德。我足食[A27]已。知是看是。此作餘食法。彼應取少許食[A28]已。當語彼比丘言。我止汝取食之。
起緣人。
有一比丘。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便食之。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足食竟。或時受請。不作餘食法而食者。波逸提。
釋義 足食者。五種食。飯麨乾餅魚及肉。於五種食中。若食一一食令飽足。
有五種足食。知是飯(謂知食體是正食。若非正食。不名足食)。知持來(謂知男女等持食來授與)。知威儀(謂行住坐臥四威儀中。知是行受食。非住坐臥也)。知捨威儀(謂行受食。今[A29]已住坐臥。故云捨)。律攝云。食飽足者。作遮止言。心生棄捨。若心未棄捨。縱出遮言。未成遮足。若更食時。但得惡作。若作了心。唱言休足。此便成遮足。
不作餘食法而食者得墮(十誦云。以二利故。聽受殘食法。一者看病比丘因緣故。二者比丘有因緣食不足故。十誦殘食。即本律餘食。凡足食[A30]已得食。須作法而食。今謂得而便食。故云不作餘食法食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足食[A31]已捨威儀。二不作餘食法。三食[A32]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足食[A33]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佉闍尼食者。根枝葉華果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食。足食[A34]已。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足食[A35]已。為他作餘食法。不成餘食法。突吉羅。
若知他足食[A36]已。作餘食法。
若自手捉食。作餘食法。
若持食置地。作餘食法。
若使淨人持食。作餘食法。
若淨人前作餘食法。
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餘食法。
若受他餘食法。盡持去。如是一切不成餘食法。突吉羅。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羅。
不足食足食想。突吉羅。
不足食疑。突吉羅。
僧祗云。聽一人作殘食。餘人盡得食。
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即於鉢上椀中作殘食者。正得椀中。名作殘食。鉢中食不名作。若椀中食汁。流入鉢中。得俱名殘食。
若並兩鉢作殘食。若前人正一鉢中食者。正一鉢得名作殘食。若二鉢上。若餅若菜。通覆橫上者。二俱得名作殘食。餘種種器亦爾。
若國土少比丘處比丘食[A37]已。有大檀越。持種種飲食至。比丘[A38]已起去。當云何。若彼間有直月維那。諸知事人。未食足者。當從彼人邊作殘食。若彼[A39]已食足。若上座未足。當於上座邊作殘食。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當合座舉。上座至屏處作殘食。若上座[A40]已足者。有客比丘來者當問。長老。今日自恣足未。若客比丘言。我未得夏安居。云何得自恣足。當知是人不知律相。更問汝食未。若言[A41]已食。復問檀越自恣與不。若言。長老。何處自恣食。水菜不足。況餘食。當知不足。應從彼作殘食。若言[A42]已足者。僧應作方便。不應破檀越善心。若眾中有大沙彌。將至戒場。與受具足。教作殘食法[A43]已。然後當食(五分亦用此義)。若一切粥新出釜。畫不成字。一切果一切菜。非別眾食。非處處食。非足食。
律攝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噉食。一飯。二麥豆飯。三麨。四肉。五餅。又五珂但尼。即可嚼食。謂根莖葉華果。
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後受五噉食。無犯。
若先食五噉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應知有五未足之言。謂授食時。未即須者。應報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盡。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無且聲。便是遮足。若未為足意。設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惡作罪。由言不稱法故。若得餘食作法食者。自身樂住。施住得福。欲作法時。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芻。或雖[A44]已足。未離座者。對彼作法。彼若未遮足。應取兩三口食。若自足[A45]已。便不合食。應以手按而告之言。斯是汝物。隨意食之。
有五不成作餘食法。一身在界內對界外人。二不相及處(善見云。二肘外半)。三在傍邊。四在背後。五前人離座。翻此便成。
比丘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非食不作餘食法。自取作餘食法。不置地作餘食法。乃至手及處作餘食法。若與他他與[A46]己作餘食法。若病不作餘食法。病人殘食不作餘食法。若[A47]已作餘食法。無犯。
律攝云。若北方果及天神藕。斯等難得之物。或復饑年飲食難得。不作餘食法食之。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毗尼母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有二種。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三塗。應施者。若父母貧苦。應先受三歸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歸戒。不中施與。復有施處。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計其功勞。當酬作價。若過分與。為施所墮。施病者食。當作慈心。隨宜與之。若錯誤與食。為施所墮。嬰兒牢獄繫人懷妊者。當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報。詣僧坊乞者。當自有糧。不須施與。若無糧食。施之無咎。若比丘不坐禪。不誦經。不營佛法僧事。受人施。為施所墮。若前人無此三業。知而轉施。與者受者皆為施所墮。寧吞鐵丸而死。不以無戒食人信施。若足食[A48]已。更強食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應無度食也。
○第三十六使他犯餘食法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欲令他犯返詰過故。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一比丘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而食之。異比丘語言。未曾有。如汝貪餮嗜食者。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而食之。彼聞心懷恚恨。於異時見彼比丘食[A49]已。不作餘食法。殷勤請與食。即受食之。貪餮比丘語言。未曾有。如汝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而食之。不知厭足。報言。我雖食而未足。彼比丘言。汝食先[A50]已飽足。彼言。知我足食耶。答言知。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時諸比丘未知足食不足食。後乃知[A51]已足食。或有作波逸提懺悔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不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A52]已。若受請不作餘食法。殷勤請與食。長老取是食。以是因緣非餘。欲使他犯。波逸提。
釋義 知者(若自知。或從他聞知。或彼自言我[A53]已足食故知)。食者(謂正食簡餘非食。足者。如前釋)。殷勤請與食。長老取是食(長老稱呼之辭。內懷瞋恚。外現殷勤。欲報先讐。強勸令食)。以是因緣非餘。欲使他犯(欲使他犯戒。生惱因緣。非為餘事)。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心懷瞋恨。二知他足食。三不作法與。四食[A54]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彼即受食之。咽咽二俱波逸提。
若與令食。彼不食棄之。與者突吉羅。
若與令食。彼不食舉置。
若與令食。彼轉與餘人。
若不作餘食法與。彼作餘食法而食之。
若與病人食。欲令他犯。
持病人殘食與他。欲令他犯。
若作餘食法[A55]已與他。欲使他犯。與者。皆突吉羅。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羅。
不足食足食想。突吉羅。
不足食疑。突吉羅。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先不知足食。不足食想。若與令棄而食之。若與舉置而食之。若令遣與人取而食之。若未作餘食法與。令作餘食法食。彼不作餘食法而食之。若持病人殘食與。不令他犯。作餘食法與。不令他犯。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七非時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亦同結。大乘同制。
律攝云。因長貪招譏。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難陀䟦難陀入城觀看伎樂。向暮方還。迦留陀夷。日暮入城乞食。至一懷妊婦女家。婦女持食出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怖稱言鬼鬼。即墮身。迦留陀夷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門釋子。婦女恚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行乞食。尊者還向諸比丘說。少欲者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非時受食食者。波逸提。
釋義 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時為法。四天下亦爾(謂比丘依四洲住。即准彼處。日出至日中。為受食之時也。若東洲日出。北洲日中。南洲半夜。西洲日沒 東洲日午。南洲日出。西洲半夜。北洲日沒 東洲日沒。南洲日中。西洲日出。北洲半夜 東洲半夜。南洲日沒。西洲日中。北洲日出 贍部洲僧向餘三洲住。[A56]但依彼處時而食。莫過日中也。故云四天下亦爾也)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薩婆多云。從晨至日中。世人營事。作飲食故。名為時。從中至後夜分。燕會嬉戲。自娛樂時。比丘遊行。有所觸惱。故名非時。又比丘從晨至中。是乞食時。應入聚落往來遊行。故名為時。從中至後夜分。應靜拱端坐誦經坐禪。各當所業。非是行來入聚落時。故名非時也)。食者有二種。佉闍尼食(五不正食)。蒱闍尼食(五正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非時受食。二非時想。三食[A57]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非時受食食。咽咽波逸提。
若非時過非時。波逸提。
七日過七日。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服者。突吉羅。
非時非時想。波逸提。
非時疑。突吉羅。
非時時想。突吉羅。
時非時想。突吉羅。
時疑。突吉羅。
比丘尼波逸提。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時有乞食比丘。見他作黑石蜜中有罽尼。畏慎不敢非時噉。佛言。聽噉無犯。作法應爾(此無正翻。義當雜物。律云。諸比丘入邨乞食。見作石蜜。以雜物和之。皆有疑。不敢非時食。佛言。聽非時食。作法應爾。五分云。作石蜜時。擣米著中。本草云。西戎用水牛乳汁米粉和沙糖。煎煉而作石蜜。根本羯磨云。然西國造沙糖時。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許非時開其噉食。而為防粗相。長道資身)時有病比丘。服吐下藥。比煑粥熟頃。日時[A58]已過。應煑麥。令皮不破。漉汁飲之。無犯。若喉中哯出還咽。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婆沙論云。如來自誕生王宮。以至涅槃。於中曾無非時之餐。謂諸佛性恒處中道。不著二邊故。離非時食。以表中道。故制中食。而中前得食者。表前方便。得有證義。亦令身心獲現利故。中後不食。則少眠睡。無宿食患。身輕安隱。易得入定。有如是義。故令中食。
舍利弗問經云。舍利弗白佛言。有諸檀越。造僧伽藍。厚置資給。供來世僧。有似出家人。非時就典食者索食。與者食者得何等罪。其本檀越得何等福。佛言。非時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盜人。非時與者。亦破戒人。亦犯盜人。盜檀越物。非施主意。施主無福。以失物故。但有發心置立之善。舍利弗言。時受時食。時不盡者。非時復食。或有時受。至非時食。復得福不。佛言。時食淨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導師。其不淨者。猶為破戒劫盜餓鬼。為罪窟宅。非時索者。以時非時。非時輒與。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惡魔。名三惡道破器。是癩病人。壞善果故。諸婆羅門不非時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況我弟子知法行法。而當爾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非法之人。盜與盜受。一團一撮。片鹽片醋。死墮燋腸地獄。吞熱鐵丸。從地獄出。生猪狗中。食諸不淨。又生惡鳥。人恠其聲。後生餓鬼。還僧伽藍中處都圊內。噉食糞穢。並百千萬歲。更生人中貧窮下賤。所可言說。人不信用。不如盜一人物。其罪尚輕。割奪多人福田故。斷出世道故。
毗尼序云。病比丘服吐下藥。中後心悶。佛令與熬稻華汁飲。與竟悶猶不止。佛令與竹笋汁。與竟不瘥。佛令囊盛米粥絞汁與飲。病猶不瘥。佛令將至屏處與米粥。
根本百一羯磨云。有五種果。若時非時。若病無病。並隨意食。一訶黎勒。此云天主持來(其味苦溫無毒。固腸洩痢咸安。斂肺而喘嗽俱止。利咽喉。下食積。除脹滿)。二毗醯勒。三菴摩勒。即嶺南餘甘子。形似梹榔。食之除風。四末粟者。即胡椒(味辛大熱。下氣溫中。除風去痰)。五畢茇利。即蒟醬。
內法傳云。牙中食在。舌上膩存。未將淨水重漱[A59]已來。涎唾必須外棄。若日時過。更犯非時。
觀水觀時。是曰律師。
○第三十八殘宿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攝云。由此非法。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尊者迦羅常坐禪思惟。時到入城乞食。自念日日乞食疲苦。我寧可食先得者。後得食當持還。即如所念為之。諸比丘於小食大食上。不見迦羅。疑命終遠行等。後見問知其故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殘宿食者。波逸提。
釋義 殘宿者。今日受[A60]已至明日。於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十誦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內宿。噉者突吉羅。若[A61]已手受。舉共宿者。名殘宿食。噉者波逸提)。食者有二種。正食。非正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殘宿食。二作殘宿想。三食[A62]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舉宿食而食。咽咽波逸提。
非時過非時食者。波逸提。
七日藥過七日食者。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而服者。突吉羅。
宿作宿想。波逸提。
宿疑。突吉羅。
非宿宿想。突吉羅。
非宿疑。突吉羅。
薩婆多云。共食宿有三種。若受食[A63]已。作[A64]己有想。若共宿若不共宿經宿。突吉羅。
食則波逸提。
若自手捉食名惡捉。捉時突吉羅。
作[A65]己有想經宿。亦突吉羅。食亦爾。
若食不受不捉。作[A66]己有想經宿。突吉羅。食亦突吉羅。
不問共宿不共宿。但作[A67]己有想。名內宿。若他比丘食。共宿無過。
十誦云。先自取果。後淨人受而食。突吉羅。
有二種觸食。食無罪。一清淨比丘誤觸。二破戒比丘無慚愧觸。天食過中可食(以無實體故也)。可七日受。
尼陀那云。所餘餅果持與求寂。明旦還得食之。若有希望心。與時惡作。食時犯墮。
若總無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貧。設是殘觸酥油。服之無罪。
善見云。若眾多比丘共行。唯一沙彌。比丘各自擔糧。至食時。各自分分。沙彌得分[A68]已。語比丘言。今持沙彌分與大德易。得[A69]已。復與第二座易。展轉乃至眾多食。皆無犯。若沙彌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與沙彌展轉易得食。不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宿受食有餘。與父母。塔作人。作房舍人。計價與。異時乞食。從彼人得。鉢有孔罅。食入中。彼摘洗穿壞如法洗。餘不出者。無犯。若宿受酥油脂用灌鼻。若縮鼻時。酥油隨唾出。應棄之。餘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九自取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比丘同制。此是制罪。
律攝云。因其非法。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有一比丘常乞食。著糞掃衣。時城中諸居士。為命過父母兄弟姊妹夫婦男女。於四衢道頭。或於門下。河邊樹下。祭祀供養。彼比丘自取食之。諸居士譏嫌。諸比丘白佛。呵責結戒。諸比丘疑不敢自取水及楊枝。佛言聽。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受食。若藥著口中。除水及楊枝。波逸提。
釋義 不受者(律攝云。謂不從授學人苾芻尼式叉摩那求寂男女并諸俗類而受得也)。受有五種受。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或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與。與者受者俱知。中無觸礙。得墮手中。是謂五種受。
復有五種受食。若身與身受。若衣與衣受。若曲肘與曲肘受。若器與器受。若有因緣置地與。是謂五種受。
食者。佉闍尼食。及五正食。藥者。奢耶尼食(此無正翻。意取含消為義 根本羯磨云。奢耶尼者。徧檢梵本。全無此名)謂酥油生酥蜜石蜜。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不從人受。二作不受想。三食[A70]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不與食自取著口中。除水及楊枝咽咽波逸提。
非時過非時食者。波逸提。
七日藥過七日食者。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不受而食者。突吉羅。
不受不受想。波逸提。
不受疑。突吉羅。
受不受想。突吉羅。
受疑。突吉羅。
五分云。除當食。但不得咽。聽從龍受食。天受食。鬼受食。獼猴受食。以施主語受食。不得受擲食食。
律攝云。時有施主。持諸供養。列在眾前。本心擬施。家中火起。棄食往救。無人授食。時欲將過。佛言。應作北洲想自取而食。若受得食。有不受食墮中。若有淨人。更令其授。必無授者。撥去食之。若汁墮中。多却方食。若先受得。小兒來觸。更受方食。若是病人。無人可受。不受無犯(問四分遙擲物與便成受。五分不得受擲食。此義何從。答四分謂有因緣遙擲與。心非輕慢。故成受食。五分既無因緣擲過而與。心既無敬。故制不食)。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取水及楊枝。若乞食比丘。鳥銜食墮鉢中。若風吹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餘者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薩婆多云。有四人得從受食。男女黃門二根。非人畜生亦成受食。凡受食者。一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明。所以聽非人邊受食者。曠絕之處無人受食。是故聽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無智小兒。一切不聽也。又為止誹謗故。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心故。如昔有一比丘。與外道共行。止一樹下。樹上有果。外道語比丘。上樹取果。比丘言。我比丘法。樹過人不應上。又言。搖樹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搖樹落果。外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語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敬心。知佛法清淨。即隨比丘。於佛法中出家。尋得漏盡。
○第四十無病索好食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制。菩薩縱使有病。不得食魚肉。
梵網云。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等。
律攝云。因生譏嫌。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䟦難陀有一商主為檀越。詣彼言。我今欲得雜食。商賈問言。有何患乃思此食。報言無所患。但意欲得耳。商賈言。我曹常賣買生活。猶尚不能得雜食。況出家人。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諸病比丘皆畏慎不敢乞。得[A71]已不敢食。佛言聽。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得好美飲食乳酪魚及肉。若比丘如此美飲食。無病自為[A72]己索者。波逸提。
釋義 若比丘得好美飲食下(不索而得。無有過罪。下文故索而成犯)。好美食者。乳酪魚及肉(薩婆多云。所以名美食者。以價貴故。以難得故。以愈病故。或美食非美藥。乳酪酥等是。或美藥非美食。生酥油是。亦美食亦美藥。酥肉魚脯是。非美食亦非美藥。訶梨勒等是)。無病自為[A73]己索者(病者。黃爛癰痤。痔病不禁。黃病瘧病。咳嗽消羸。風腫水腫。如是種種病。必須美飲食。病可除瘥。是故聽乞聽食也。自為者。二種。若自索。若使他為[A74]己身索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病緣。二是美飲食。三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無病自為身。乞如此美飲食。咽咽波逸提。
律攝云。無病而乞。無病而食。得波逸底迦及惡作罪。
無病從乞。有病而食。乞得小罪。食時無犯。
有病從乞。無病而食。乞時無犯。食時墮罪。
有病從乞。有病而食。無犯。
若乞時欲得餘物者。他持食與。報言。姊妹。我飯[A75]已足。若問更何所須。即便隨情所欲。從乞無犯。
若施主言。有所須者。隨意可索。隨乞無犯。
或從天龍藥叉毗舍乞求。皆無犯。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若不乞而得。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十一自手與外道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然觀機宜。可與不可。
律攝云。由外道事長物譏嫌。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將千二百五十弟子。從拘薩羅。至舍衛國(薩婆多云。千二百五十人者。優樓頻螺迦葉兄弟門徒千人。舍利弗目犍連等二百五十人。皆是善來。所以常偏稱千二百五十人者。是諸人同是婆羅門中出家故。又以門徒師眾大故。又俱是善來故。又皆是阿羅漢故是佛常隨眾也)。
起緣人。
諸檀越供養大得餅食。佛勅阿難。與僧分餅。分[A76]已有餘。勅與乞人。有一躶形外道女。顏貌端正。阿難付餅。餅黏相著。謂是一餅與此女。女問傍人。得幾餅。彼言。我得一餅。彼即復問。汝得幾餅。報言。我得二餅。彼婦女言。彼與汝私通。何得與汝二餅。阿難聞即懷愁憂。諸比丘聞亦復不樂。有一梵志。在此食[A77]已。向拘薩羅。逢一篤信瞻相婆羅門。問從何來。報言。我從舍衛國來。復問乞食可得不。報言可得。問從誰得。報言。禿頭居士邊得。問言。何者禿頭居士。報言。沙門瞿曇是。婆羅門言。汝是何人。食他食[A78]已。發此惡言。諸比丘以此二緣。白佛結戒。諸外道等皆怨言。一二外道有過。我曹復有何過。而不得食耶。比丘白佛。佛言。欲與食者。當置地與。若使人與。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與食者。波逸提。
釋義 外道男女者。躶形異學人。在此外道出家者是(心不達理。心遊理外。故名外道 薩婆多云。佛言除佛五眾。餘殘出家人。皆名外道。此躶形發起。因人制戒。及餘外道皆不[1]〔德〕自手與食也。外道有九十六種。不出六師門徒。一師有十五種教。以授弟子為教各異。弟子受行各成異見。如是一師出十五種異見。師別有法。與弟子不同。師與弟子。通為十六種。如是六師有九十六種。師所用法。及其將終。必授一弟子。如是師師相傳。常有六師 央掘經云。無量阿僧祗劫有佛。號拘孫陀羅跋陀羅。法欲滅時。有一蘭若比丘。名佛慧。檀越施無價衣。因賊劫打破。其身裸形。懸手繫于樹而去。採花婆羅門見之。起妄執云。沙門必知袈裟非解脫因。㧞髮裸形外道因是而起。其比丘後得脫。取樹皮赤石塗以自障。結草作拂。用拂蛟蟲。出家外道從見是而起。比丘暮入水浴。以牧牛人所棄弊衣障身。即弊衣三日浴外道。從見是起。比丘以身瘡蟲等唼食。以灰塗身。塗灰外。道因見此起。比丘以火炙瘡。瘡痛難忍。遂投巖而死。因此事火投巖外道起也。如是九十六種外道。皆因是比丘種種形而起。效而行之)。食者。五正食。五不正食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是外道。二自手與食。三授受[A79]已竟。
定罪 此中犯者。裸形外道。若男若女。自手與食者。波逸提。
若與而受。波逸提。
與而不受。突吉羅。
方便欲與而不與。還悔者。一切突吉羅。
薩婆多云。若自手與一切九十六種異見人食。不問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若眾僧與外道食無過。正不得自手與。
五分云。若外道來乞。應[A80]己分一摶別一處。使其自取。不應持僧分與。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捨著地與。若使人與。若與父母。與塔作人別房作人。計作食價與。若力勢強奪。無犯。
根本云。或欲以食因緣。除彼惡見。與亦無犯。
十誦云。不犯者。若彼有病。若親里。若求出家時與(謂四月與波利婆沙之時也)。未受食。不應與他。先受[A81]已。後當與彼。若繫閉人。急須食人。妊身女人。應正觀多少與之。畜生應與一口。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賢愚經云。目連擕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見一大樹。多蟲圍唼其身。乃至技葉。無有空處如針頭許。大呌震動。如地獄聲。比丘問目連。目連告曰。是瀨利吒營事比丘。用僧祇物。華果飲食。送與白衣。受此華報。後墮地獄。唼樹諸蟲。即是得物之人也。
○第四十二詣餘家不囑授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俗家事過限廢闕煩惱。制斯學處。此戒六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有一長者。與䟦難陀親友。作是念。若䟦難陀來入城者。當為彼故飯食眾僧。
起緣人。
異時䟦難陀入城。長者聞即請比丘食。諸比丘到長者家。待䟦難陀。䟦難陀小食時詣餘家。時垂欲過乃來。使諸比丘食不滿足。諸比丘白佛結戒。不聽先受請小食。時至餘家。有一大臣。是䟦難陀親友。大得甘果。勅人持果。語䟦難陀分與僧。䟦難陀後食[A82]已。詣餘家。時過乃還。使眾僧不得食新果。佛呵責結戒。不聽前食後食詣餘家。城中大有請處。諸比丘皆畏慎不敢入城。佛言。聽相囑授入城。諸比丘不知當囑授誰。佛言。囑授比丘。若獨處一房中。當囑授比近住者。更加不囑授之句。病比丘先語檀越家作羮作粥作飯。畏慎不敢入城。佛言。聽病比丘不囑授。復結除病時。作衣比丘或有所須。皆畏慎不敢入城。佛言。聽作衣時不囑授。復加作衣時。後施衣時到。或有[A83]已得施衣處。或有方當求索。彼畏慎不敢入城。佛言。聽布施衣時。不囑授入城。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先受請[A84]已。前食後食詣餘家。不囑授餘比丘。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是謂時。
釋義 先受請者(謂先受四姓家請食[A85]已)。前食者。明相出至食時是。
後食者。從食時至日中是。
家者。有男有女所居也(餘家者。謂非所請之家)。不囑授者。若比丘囑授欲詣村。而中道還。失前囑授。後若欲去者。當更囑授。若比丘囑授欲詣村。不至所囑授處。乃更詣餘家。失前囑授。若欲往。應更囑授而去。若囑授至白衣家。乃更至庫藏處聚落邊房。若比丘尼僧伽藍中。若即白衣家還出。失前囑授。應更囑授而往。
餘比丘者。同一界共住也。
作衣時者。如上一月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
施衣時者。亦如上一月五月。及餘時。勸化作食并施衣者是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同眾受請。二詣餘家不囑。三兩足過限。
定罪 此中犯者。先受請[A86]已。前食後食詣餘家不囑授比丘入村。除餘時。波逸提。
若一脚在門內。一脚在門外。方便莊嚴。欲去而不去。一切突吉羅。
薩婆多云。雖大界內近寺白衣家。不白亦犯墮。
若白而還晚。令僧生惱者。突吉羅。
比丘尼波逸提。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不囑授比丘。若無比丘不囑授。至庫藏聚落邊房。若至比丘尼僧伽藍。至所囑白衣家。若為力勢所持。或命難。梵行難。無犯。
律攝云。若語施主。我設不來。應與僧食。勿廢闕。若施主不以此人而為先首。並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毗尼關要卷第十一
校注
[0583001] 德疑聽【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20 毗尼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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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過受一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因過宿食事招世譏嫌。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時拘薩羅國有無住處邨。有居士為比丘作住處。常供給飲食。在此住者聽一食。
起緣人。
六羣往彼住處。經一宿。得好美飲食故。復住第二宿。復得美食。彼於此住處。數數食。居士譏嫌。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時舍利弗詣此一宿。明旦得好食。於彼得病。念世尊制戒。即扶病而去。病遂增劇。諸比丘白佛。佛言。聽病比丘過受食。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