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七
若比丘。嫌罵。波逸提。
緣 沓婆摩羅子。知僧臥具及差僧食。慈地比丘於眼見耳不聞處。言其有愛恚怖癡。故制。後更於耳聞眼不見處。言其有愛恚怖癡。乃更結戒。
相 若面見譏嫌。若背面罵。了了。波逸提。不了了。突吉羅。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其人實有是事。恐後有悔。語令如法發露。及戲笑說。獨說。夢說。錯說。
善見律云。譏嫌被僧差人。波逸提。嫌餘人。突吉羅。
○十四敷僧臥具不舉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取僧繩牀木牀若臥具坐褥。露地敷。若教人敷。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波逸提。
緣 舍衛城有長者飯僧。十七群比丘。取僧坐具在露地敷而經行。望食時到。時到[A1]已。不收攝便赴食。僧坐具為風塵土坌。蟲鳥啄壞。汙穢不淨故制。
釋 繩牀木牀。各有五種。旋脚。直脚。曲脚。入陛。無脚。
相 初出門。波逸提。一足在門外。一足在門內。欲去而不去。還悔。一切突吉羅。若二人共一牀。下座應收而去。下座謂上座當收。而上座不收。下座犯波逸提。復以非威儀。犯突吉羅。上座謂下座當收。而下座不收。上座犯波逸提。若二人不前後。俱不收。二俱波逸提。若餘空繩牀木牀踞牀几浴牀。或臥具表裏。或地敷。繩索。毳紵。放在露地。不收便去。突吉羅。敷僧臥具在露地。不收而入房坐思惟。突吉羅。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
善見律云。他人私物不舉。突吉羅。
薩婆多論云。好持戒大沙彌。亦得付囑之。
摩得勒伽云。自臥具不舉。不使人舉。突吉羅。
十誦律云。諸比丘食竟。有諸白衣即坐僧臥具牀上。應待白衣食竟。若有病者不能久待。應去。隨見者應舉。若失戶鈎戶鑰。無舉處。若八難中一一難起。不舉無犯。
律攝云。有五種人。不堪囑授。謂無慚愧。有讐隙。年衰老。身帶病。未圓人。憶而不舉。得本罪。若忘念者。但得惡作。凡是僧伽所有衣服。不將餘物儭替。不合受用。其所替物。亦非疎破。若僧敷具有破穿處。應須縫補。若斷壞者。應為連接。若不堪修補者。用充燈炷。或為拂帚。或斬和泥。用塗牆壁。填孔隙。令施福增。凡聽法時。不應與苾芻尼及俗人求寂授學人相近而坐。有難緣者非犯。無夏者。不應共三夏者同座。一夏者。不得與四夏者同座。二夏以去。得共大三夏者同座。若白衣舍。處所迮時。雖鄔波䭾耶。同座非犯。不應一牀二人同臥。有慚愧者無犯。若在行途。得大帔。中間衣隔。同臥非犯。若有施主以衣布地。延請法眾願為蹈者。或寶莊飾師子座上。以俗人衣敷設。應生愍念。作無常想。蹈坐非犯。若施主借僧褥席。應與。事了。應令送歸。有汙。應洗。若火燒寺。先出自[A2]己衣鉢。次出常住貲財。令無力人一處看守。其火若盛。不應輒入。大水來漂。亦應准此。
○十五僧房不舉臥具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於僧房中敷僧臥具。若自敷。若教人敷。若坐若臥。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波逸提。
緣 佛在祇桓。有客比丘語舊住。我在邊僧房中敷臥具宿。後不語舊住便去。僧臥具爛壞蟲嚙。舊住久不見客比丘。到房看之。見[A3]已譏嫌。白佛結戒。
相 出界外。波逸提。一脚在界外等。突吉羅。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時還不久。及諸難緣等。
○十六強奪止宿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學。
若比丘。知先比丘住處。後來強於中間敷臥具止宿。念言。彼若嫌迮者。自當避我去。作如是因緣。非餘。非威儀。波逸提。
緣 六羣與十七羣道路行。至無比丘住處。十七羣語六羣言。汝是我等上座。應先求住處。六羣報言。汝等自去。我不求住處。十七羣即往求住處。自敷臥具止宿。六羣乃往語言。汝等起。當以大小次第止。十七羣不允。即強敷臥具。十七羣高聲言。諸尊莫爾。少欲比丘聞而譏嫌。白佛結戒。於是比丘。不知先住處非先住處。後乃知是先住處。或有波逸提懺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無犯。
釋 中間者。若頭邊。若脚邊。若兩脇邊。
相 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寬廣不相妨礙。若有親舊教。若病倒繫縛等。
僧祇律云。若住處少。一比丘當一柱間敷牀褥。尼師壇覆上[A4]已。向二師或禮拜問訊。或受誦去。後比丘來。却先尼師壇。自敷尼師壇而坐。作細聲唄。先住比丘來見[A5]已。作是念。誰能斷他法。即持尼師壇去。是後比丘波逸提罪。坐禪。病。亦如是。若復來眠他牀是上座者。應語言。長老不知世尊制戒那。若眠比丘是下座者。應訶責汝不善。不知戒相。云何後來眠他牀上。若比丘。在他處經行者。見先比丘來。應避去。若夜眠時。雖振動寱語。不作擾亂意。無罪。
十誦律云。能敷者。波逸提。不能敷者。突吉羅。若為惱他故。閉戶。開戶。閉向。開向。然火。滅火。然燈。滅燈。梵唄。讀經。說法。問難。隨他不喜事作。一一波逸提。
○十七牽他出房戒。大乘同制。
若比丘。瞋他比丘。不喜僧房舍中。若自牽出。教他牽出。波逸提。
緣 亦起自六羣牽十七羣出。故制。
相 隨所牽多少。隨出戶多少。一一波逸提。若持他物著戶外。及閉他著戶外。盡突吉羅。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無恚心。隨次第出。若遣共宿至三夜未受戒人出。若破戒破見。乃至應擯等。
五分律云。若將其所不喜人來共房住。欲令自出。若出若不出。皆突吉羅。牽餘四眾出。突吉羅。尼牽比丘比丘尼出。波逸提。牽餘三眾出。突吉羅。若牽無慚愧人。若欲降伏弟子而牽出者。不犯。
律攝云。舍欲崩倒。牽出病人。不犯。若有苾芻是鬬諍者。戒見軌式。多有虧違。如此之人。瞋而曳出。若無善心。亦得惡作。若於非僧房處曳出清淨苾芻得惡作罪。若破戒人。大眾應共驅出。若倚門。若抱柱。咸應斫去。并推出之。事殄息後。所斫截處。僧應修補。或門徒等。冀其懲惡。牽出房時。無犯然不應令出其住處。若無破戒罪。但難共語者。應為曳韁法而折伏之。仍遣智人就彼開諫。令其息惡而來懺謝(曳韁法。解現第六十四戒)。若於住處。龍蛇忽至。應彈指語曰。賢首。汝應遠去。勿惱苾芻。若告[A6]已不去者。應持軟物而羂去之。勿以毛繩等繫。勿令傷損。於草叢處。安詳解放。待入穴[A7]已。然後捨去。若棄蚤蝨等。應於故布帛上。觀時冷熱而安置之。此若無者。應安壁隙柱孔。任其自活。
僧祇律云。若駱駝牛馬在塔寺中。畏汙壞塔寺。驅出者無罪。
○十八重閣坐脫脚牀戒。大乘同學。
若比丘。若房。若重閣上。脫脚繩牀木牀。若坐若臥。波逸提。
緣 有比丘住重閣上。坐脫脚牀。坐不安詳。牀脚下脫。打在下比丘。身傷血出。故制。
釋 重閣者。立頭不至上者是。
相 除脫脚牀[A8]已。若在獨坐牀。或一板牀。或浴牀。一切突吉羅。比丘尼逸波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坐旋脚直脚曲脚無脚牀。及閣有板覆等。
僧祇律云。閣下無人坐。無犯。
薩婆多論云。凡坐臥法一切安詳。不審詳者。必有所傷。兼壞威儀。
○十九蟲水澆泥草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知水有蟲。若自澆泥若草。若教人澆者。波逸提。
緣 闡陀起大屋。以蟲水和泥。教人和。諸長者見而嫌責。故制。
相 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不知有蟲。若蟲大。以手觸水令去。若漉水灑地。
五分律云。有蟲水者。囊漉所得。肉眼所見。若有蟲。有蟲想。疑。皆波逸提。無蟲。有蟲想。疑。皆突吉羅。用有內外。內用者。飲食之屬。外用者。澆灌浣濯洗浴之屬。
十誦律云。隨蟲死。一一波逸提。
僧祗律云。若比丘營作房舍。須水。若池。若河。若井。漉取滿器看。無蟲然後用。若故有蟲。當重囊漉諦觀之。若故有蟲至三重。若故有蟲。當更作井。如前諦觀。若故有蟲當捨所營事至餘處去。蟲生無常。或先無今有。或今有後無。是故比丘日日諦觀。無蟲便用。
薩婆多論云。若三重作漉囊。故有蟲者。此處不應住。
○二十覆房過三節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學。
若比丘。作大房舍戶扉窻牖。及餘莊飾具。指授覆苫齊二三節。若過波逸提。
緣 闡陀起大房。覆有餘草。復更重覆。三猶不止。屋便摧破。諸居士見而嫌責。故制。
相 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
五分律云。若至第四重。若草。若瓦。若板覆。一一波逸提。方便及燒斫時。皆突吉羅。
根本律云。若是熟磚及以石木。或可施主欲得疾成。雖過重數。並皆無犯。
○二十一自往教尼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學。必若觀機。知有大益。不犯。然在末法。尤宜慎重。
若比丘。僧不差。教戒比丘尼者。波逸提。
緣 佛在祇洹。大愛道請佛聽諸比丘與尼教戒說法。佛勅阿難隨次差上座往。時般陀尊者當往。而所誦惟一偈。三說[A9]已。三入第四禪。諸羅漢尼皆大歡喜。六羣尼調戲譏嫌。於是尊者現通而去。時六羣比丘自往教戒。不說正法。惟說一切世論。乃至笑儛跛行等。六羣尼大歡喜。大愛道白佛。佛制僧中差教授尼人。白二羯磨。於是六羣。即出界外更互相差。大愛道重白佛。佛制成就十法。然後得教授尼。戒律具足(一)。多聞誦二部戒利(二)。決斷無疑(三)。善能說法(四)。族姓出家(五)。顏貌端正(六)。尼眾見便歡喜(七)。堪任與尼眾說法勸令歡喜(八)。不為佛出家而被法服犯重法(九)。滿二十歲若過(十)。如此等可與尼教戒。遂結此戒。
根本律云。具七法者眾應差教授尼。一持戒。二多聞。三住耆宿位。四善都城語。五不曾以身汙尼。六於八他勝法善能分別。七於八尊重法能善解釋。
釋 教授者。八不可違法。百臘比丘尼。見初受戒比丘。當迎逆問訊禮拜請坐(一)。不得罵詈訶謗比丘(二)。不得舉比丘罪。及遮他覓罪。遮說戒。遮自恣(三)。從眾僧求授大戒(四)。若犯僧殘。應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五)。於半月。當從僧中求教授人(六)。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七)。安居竟。應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見聞疑(八)。如此八事。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壽不應違。
相 非教授日。往說八不可違法。突吉羅。若僧差往。應尅時到。尼亦尅時迎。尅時不到。突吉羅。
僧祇律云。教誡尼。不得從日沒至明相未出。不得深猥處。不得露現處。當在不深不露處。若講堂。若樹下。不得十四日十五日月一日二日三日。應從四日至十三日往教誡。不得教誡不和合尼眾。到[A10]已。應問尼僧和合不。若言和合。應遣使呼來。若不得來者。應與教誡欲。不得偏教誡。不得長語教誡。
五分律云。若不差教誡尼。語語波逸提。教誡餘二女眾。突吉羅。
善見律云。若不說八敬。先說餘法。突吉羅。
十誦律云。比丘應誦尼戒。莫令忘失。何以故。諸女人喜忘。智慧散亂。我泥洹後。諸尼當從大僧問戒法。
附 五分律云。若比丘。僧不差。為教授故。入比丘尼住處。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比丘尼病。是名因緣。若僧不差。為教授故。入尼住處。隨入多少。步步波逸提。若一脚入門。突吉羅(僧祇律亦有此戒。故并附此)。
○二十二教尼至暮戒。大乘同學。
若比丘。為僧差教授比丘尼。乃至日暮者。波逸提。
緣 難陀好音聲(薩婆多論云。非佛弟難陀也)。為尼說法。聽者樂聞。遂至日暮。尼出祇洹入城。城門[A11]已閉。即依城壍中宿。晨旦在前入城。諸長者謗為與比丘宿。故制。
相 除教授。若受經誦經等事至日暮。突吉羅。為餘婦女受經等至日暮。突吉羅。不犯者。船濟處說法。尼聽。共賈客行夜說法。尼聽。若至尼寺中說法。若說戒日來請教誡人。值說法便聽。
律攝云。雖在時中。若諸尼立而不坐。或營務紛擾未息。或時有拘礙。而為說者。亦名非時。日暮日暮想等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若通夜說法。或寺門相近。或城門不閉。或同在城中。或尼眾在白衣舍。此皆無犯。其教授尼人。一被差[A12]已。盡壽教授。不須差。
○二十三譏論教尼戒。大乘同學。
若比丘。語諸比丘作如是語。比丘為飲食故。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
緣 尼聞教授師來。半由旬迎。安處房舍。辦飲食洗浴處。六群不為僧差。心生嫉妬。作如是言。故制。
相 說而了了。波逸提。不了了。突吉羅。餘四眾突吉羅。不犯者。其事實爾。乃至夢說錯說等。
五分律云。若言為供養故。教誡比丘及餘三眾。突吉羅。若言比丘行十二頭陀行。坐禪。誦經。作諸功德。皆為供養利故。語語突吉羅。
○二十四與非親里尼衣戒。大乘不同學。然在未法。應須審慎。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衣。除貿易。波逸提。
緣 舍衛城有一乞食比丘。威儀具足。時有尼見。便生善心。數請彼比丘。比丘不受。異時眾僧分衣物。此比丘持衣分出祇桓門。見此尼來。即以與之。意彼不受。尼輒便受。比丘數數同人嫌責。故制。
相 餘四眾突吉羅。
五分律云。若與破戒邪見親里尼衣。突吉羅。
根本律云。若親。親想。非親。親想。與衣無犯。若見遭難無衣服者與之。或因受戒而施。無犯。
薩婆多論云。與餘二女眾衣。同犯。
○二十五與非親里尼作衣戒。大乘同學。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作衣者。波逸提。
緣 迦留陀夷為一尼作衣。乃作男女行欲像。襞衣與之。語令不得披看。亦莫示人若白時到。當著此衣在尼僧後行。尼如其教。諸居士見而譏笑。大愛道問知其故。諸尼白諸比丘。轉白世尊結戒。
相 餘四眾突吉羅。
五分律云。取衣時。突吉羅。割截時。染時。皆波逸提。縫時。針針波逸提。
○二十六與尼屏坐戒。大乘同學。
若比丘。與比丘尼在屏處坐者。波逸提。
緣 迦留陀夷。至偷蘭難陀所。在門外共一處坐。居士譏嫌。故制。
釋 屏處如不定法中說。
相 盲不聾。聾不盲。突吉羅。餘四眾突吉羅。不犯者。有伴。若行過卒倒地等。
五分律云。與餘二女眾屏處坐。亦波逸提。
律攝云。設餘威儀。亦皆同犯。
○二十七與尼同行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學。
若比丘。與比丘尼期同一道行。從一村乃至一村。除異時。波逸提。異時者。與估客行。若疑畏怖時。是謂異時。
緣 六羣與六羣尼人間遊行。居士嫌之。故制。於是道路卒相遇者。畏慎不敢共行。佛言。不期無犯。又眾比丘及比丘尼。從舍衛國至毗舍離。以不得同行。諸尼在後。為賊所劫。故更開異時。
釋 十誦律云。疑有二種。一疑失衣鉢。二疑失糧食。若有疑者。尼之衣食。比丘應取持去。至安隱處應還。語言。姊妹。汝等隨意。不得共行。
相 若與尼期行。乃至村間分齊處。隨眾多少。界多少。一一波逸提。空處行十里。波逸提。若減一村。減十里。若力便欲行。盡突吉羅。餘四眾突吉羅。不犯者。力勢所持等。
僧祇律云。若共隨車伴行。止息發去時。喚尼來。勿使不及伴。波逸提。若言去去。勿使失伴。無罪。乃至問路問檀越家。亦爾。
律攝云。地行為契。後遂乘空。現身共期。隱形而去。皆得惡作。乘船亦爾。
薩婆多論云。不期而偶共同道。當使相去不聞聲處。若相聞[A13]已內。突吉羅。與餘二女眾期行。同犯。
十誦律云。若有王夫人共行。不犯。
附 律攝云。苾芻有讐隙者。不應共行。若有因緣須共行時。應懺摩[A14]已同去。凡涉路時。應為法語。勿出惡言。或為聖默然。勿令心散亂。若至天神祠廟。誦佛伽陀。彈指而進。苾芻不應供養天神。若路次暫止息處。或泉池取水之處。皆誦伽陀。其止宿處應誦三啟。汲水繩索。亦應持行。若有機緣與尼同行。尼食苾芻應持。食時更相授與有病苾芻應共卑去。若人少者。尼亦助卑。若至村落。為覓醫藥。若乞食時。令人看物。持食來與。若尼有病。准此應知。
○二十八與尼同船戒。大乘同學。
若丘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除直渡者。波逸提。
緣 緣起同前。直渡者。有眾比丘及尼欲度恒水。諸尼在後。暴雨水漲。船未還。日[A15]已暮。為賊所劫。故開。
相 期同船上水下水入船裏。波逸提。一脚上船。方便欲入等。突吉羅。餘四眾突吉羅。不犯者。不共期。及被繫等。
十誦律云。若欲直渡。為水漂去。不犯。
○二十九尼讚得食戒。大乘同制。是邪命故。
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教化因緣得食食。除檀越先有意者。波逸提。
緣 舍衛城有一居士。請舍利弗目犍連飯食。偷蘭難陀謗為下賤人。讚提婆達等為龍中之龍。頃二人至。即言龍中之龍[A16]已至。居士嫌責偷蘭難陀二人食[A17]已。還白佛。佛乃訶責提婆達等結戒。是後比丘不知有勸化。無勸化。佛言。不知無犯。又羅閱城有大長者。欲待梨師達至。供養眾僧。後梨師達至城。有尼往語長者。因即設齋。梨師達恐犯戒。不受食。故更除檀越先有意者。
釋 教化者。十二頭陀行。乃至多聞。法師。持律。坐禪也。食者。從旦至中得食。
相 知尼讚歎得食食。咽咽波逸提。得餘襯體衣燈油等。突吉羅。餘四眾突吉羅。
五分律云。以餘四眾讚歎因緣得食食。突吉羅。
薩婆多論云。若不曲讚功德。但說布施沙門福德甚大。食者無罪。
○三十婦女同行戒。大乘同學。
若比丘。與婦女共期同一道行。乃至村間。波逸提。
緣 有毗舍離女。嫁舍衛國人。與姑共諍。還詣本國。時阿那律從舍衛至毗舍離。彼婦女欲隨行。尊者許之。夫主追至打尊者幾死。尊者下道。靜處加趺。入火光三昧。夫主待其定起。禮拜懺悔。尊者為說法而去。還告眾僧。白佛結戒。不期無犯。因緣如前。
相 犯輕重如前。餘四眾突吉羅。
根本律云。若他遣女人引道。或迷於道路。女人為指授。無犯。
○三十一過受一食施戒。大乘同學。
若比丘。施一食處。無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波逸提。
緣 有無住處村。居士為比丘作住處。常供給飲食。止聽一食。六羣得美好飲食。復住第二宿。乃至於此數數食。居士譏嫌。故制。後舍利弗於彼處得病。恐犯此戒。扶病而去。病遂增劇。故更增無病之言。
釋 十誦律云。病者。下至竹葉所傷。
相 丘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有心請留。及諸阻難等。
十誦律云。過一宿不食。突吉羅。餘處宿是中食。波逸提。
○三十二展轉食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學。
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是謂餘時(根本律云。餘時者。病時。作時。道行時。施衣時。此是時)。
緣 有沙㝹婆羅門。以五百乘車。載滿飲食。經冬涉夏隨逐世尊。伺候空缺設供。而不得便。阿難為其白佛。佛聽作餅粥供僧。時諸居士。聞佛聽僧食粥及餅。皆大歡喜。有一少信大臣。見佛及僧大得供養。生福田想。辦肥美飲食請僧。僧先食濃粥。不復能多食。大臣嫌之。羅閱城少信樂師。其事亦爾。佛乃結戒。於是諸病比丘。所請食處。無隨病食及藥。若有隨病食及藥。畏慎不敢食。佛聽病比丘展轉食。又一居士既請佛僧。復有居士亦請佛僧施食及衣。比丘畏慎白佛。佛聽施衣時展轉食。
釋 濃粥者。以草畫之不合不得食。展轉食者。請也。請有二種。若僧次請。別請也。施衣時如捨墮中說。
相 若今日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於人如是施與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捨前請。受後請食。咽咽波逸提。若不捨後請。受前請食。咽咽突吉羅。不犯者。若請與非食。或食不足。或無請食者。或食[A18]已更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
十誦律云。病比丘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二請。若第二處不能飽。應受三請。若第三處不能飽。應受[A19]已漸漸食乃至日中。不應受第四請。
聽節日數數食。
毗尼序云。阿難先受他請。時忘不憶。復同佛受波斯匿王請。以食著口。乃憶知有二請。不與他一請。不敢吐食。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為持戒故。佛知阿難心悔。告令心念與他便食。優波離問佛。餘人亦得爾不。佛言。除五人。一坐禪人(專心在道故)。二獨處(無人可對說故)。三遠行(造次就路。容有忘念故。又或同根本部。許數數食故)。四長病。五饑餓時依親里住。餘悉不聽。
摩得勒伽云。語比丘言。就此食。當為汝覓衣食。食不犯。語比丘。此間食。餘處隨意食。食不犯。
律攝云。若於一舍。或在寺中。或阿蘭若。為求肥悅。或樂美食。而數食者。得惡作罪。若輕賤心。矯詐不食。亦得惡作。
○三十三別眾食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學。
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是時。
緣 提婆達利養斷絕。與五比丘俱。家家乞食。故制。
釋 別眾食者。若四人。若過四人。食者。飯麨乾餅魚肉。病者。下至脚跛躄。作衣施衣時如上。道行者。下至半由旬。乘船亦爾。沙門施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
十誦律云。大眾集者。極少八人。四舊比丘。四客比丘。
五分律云。若於界內別請四人以上。名別眾食。若次請。不犯。
根本律云。別眾食者。謂別別而食。
律攝云。別眾者。謂不同處食。若四苾芻同一界內。下至一人不共同食。並名別眾。此言食者。謂是正食。餘食無犯。
辯 按此別眾。凡有二義。一者別為眾。如四分等所明。二者別於眾。如律攝中所釋。然則乞食不得四人同行。受請必須僧次差往。僧中淨食。要打楗椎。請食私房。無緣不聽。聖制昭然。不可越矣。
相 無因緣別眾食。咽咽波逸提。有因緣不說者。突吉羅。比丘尼波逸提。
十誦律云。以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愍故。二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若三比丘別共一處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若道行乘船。昨日來。今日食。明日行。今日食。皆波逸提。
僧祇律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圓具。一未圓具。皆無犯。若以食送彼。乃至鹽一匕與彼眾處。食皆無犯。或施主言。[A20]但來入者。我皆與食。或施主別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與食。斯亦無過。
戒因緣經云。若比丘。眾中不唱。私去會者犯墮。起自毗舍佉母別請五百僧。故制。凡欲別請大德人等。必須兼請僧伽。乃至眾中若有一人隨次受請。便不名別眾也。
附 根本律云。有五因緣。早請食來在房中食。一是客新來。二將欲行去。三身嬰病苦。四是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目得迦云。若檢校人。應於齋食先取自分食之。無過。
○三十四過三鉢受請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學。
若比丘。至白衣家。請比丘與餅麨飯。若比丘欲須者。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若比丘。無病。過兩三鉢受。持還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食者。波逸提。
緣 舍衛國大村女。嫁鬱禪國。逸父母家。施比丘食。其夫呼還。因諸比丘盡取其食。方更辦具。其夫[A21]已更取婦。又波羅柰城外。眾商賈車伴共宿。有比丘於一信樂商賈處得食。展轉告餘比丘。乞令食盡。彼方更市糧食。諸伴先去。道路為賊所劫。故制。
相 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有病故受。乃至彼自送來。
十誦律云。過取。波逸提。出外見比丘不與者。突吉羅。
根本律云。若取他食時過四升半米飯分量[A22]已上。皆得墮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無犯。
律攝云。有五處不應乞食。謂唱令家。婬女家。酟酒家。王宮內。旃陀羅家。若知女人性多婬染。亦不從乞。恐生患故。若於非人及外道家過三鉢取。咸得惡作。若即此座過三而食。或除餅麨。但將餘物。或施主歡喜隨意將去。並皆無犯。有三種虗損信施。一施主信心施持戒者。受[A23]已與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見者。受[A24]已與邪見人。三過量而受。不自噉食。乃至長受一掬之食。除其施主先有隨意。如斯三事。並名虗損信施。當招惡報。
○三十五不作餘食法戒。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學。
若比丘。足食竟。或時受請。不作餘食法而食者。波逸提。
緣 世尊讚歎一食法。比丘奉行。體色枯悴。佛聽一坐食乃至飽足。又聽食飯麨等五種食令飽足。又聽病比丘數數食。因棄餘食。眾鳥爭鳴。又聽瞻病人食殘食。及聽取所受食作餘食法。又聽諸比丘從彼處持食還。作餘食法而食之。當作如是餘食法言大德。我足食[A25]已。知是看是。此作餘食法。彼應取少許食[A26]已。語言。我止。汝取食之。是名餘食法。時舍衛國有一貪餮比丘。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便食之。故制。
釋 有五種足食。知是飯(謂五正食也。餘不名足食)。知持來(從人受也)。知遮(言不須也)。知威儀(行住坐臥四威儀皆得受食也)。知捨威儀(行者止。住者移步。坐者離座。臥者轉側身起。是名捨威儀)。十誦律云。以二利故。聽受殘食法(即作餘食法也)。一者看病比丘因緣故。二者比丘有因緣食不足故。
相 足食[A27]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而食。咽咽波逸提。若[A28]已足食為他作餘食法。若知他足食[A29]已。向之作餘食法。若自手捉食作餘食法。若置地作。若使淨人作。若向淨人作。若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若受他餘食法。盡持去。皆不成。餘食法。盡突吉羅。
僧祇律云。若作殘食時。即於鉢上碗中作殘者。正得碗中名作殘食。鉢中食不名作。若碗中食汁流入鉢中。得俱名殘食。若並兩鉢求作殘。前人止食一鉢中食者。正一鉢名作殘食。若或餅或菜通覆橫二鉢上者。二俱得名作殘食。餘種種器亦爾。若比丘足食[A30]已。有大檀越。持種種飲食至。應問。有直月維那知事人未足食者。從彼作殘食。若彼[A31]已足食。當從上座未足者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當合坐舉至屏處作。若上座[A32]已足食。有客比丘來。應問彼若未足。即向彼作。若客[A33]已足食。僧應作方便。勿破檀越善心。或眾中有大沙彌。將至戒場。與受具。教作殘食法[A34]已。然後當食(五分律與此同)。
律攝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噉食。一飯。二麥豆飯。三麨。四肉。五餅。又五珂[A35]但尼。即可嚼食。謂根莖葉華果。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後食五噉食。無犯。若先食五噉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應知有五未足之言。謂授食時未即須者。應報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盡。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無且聲。便是遮足。若未為足意。設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惡作罪。由言不稱法故。若得餘食。作法食者。自身樂住。施主得福。欲作法時。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芻。或雖[A36]已足。未離座者。對彼作法。彼若自未遮足。應取兩三口食。若自足[A37]已。便不合食。應以手按而告之言。斯是汝物。隨意食之。有五不成作餘食法。一身在界內。對界外人。二不相及處。三在傍邊。四在背後。五前人離座。翻此便成。若一人作法。設餘人食。並皆無犯。若遮足[A38]已。作遮足想疑。不作餘食法而吞咽者。便得墮罪。雖未遮足。為遮足想疑。俱得惡作。後二無犯。若北方果。及天神蕅。斯等難得之物。或復饑年。飲食難得。不作餘食法食之。無犯。
證 毗尼母經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墮有二種。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三塗。應施者。若父母貧苦。應先受三歸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歸戒。不中施與。復有施處。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計其功勞。當酬作價。若過分與。為施所墮。施病者食。當作慈心。隨所宜與之。若錯誤與食。為施所墮。嬰兒。牢獄繫人。懷姙者。當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報。詣僧坊乞者。若自有糧。不須施之。若無糧食。施之無咎。若比丘。不坐禪。不誦經。不營佛法僧事。受人施。為施所墮。若前人無此三業。知而轉施。與者受者。皆為施所墮。寧吞鐵丸而死。不以無戒食人信施。若足食[A39]已。更強食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應無度食也。
大般涅槃經云。若一切法無常苦無我。云何為食起身口意三種惡業。若為貪食。起三惡業。所得財物。眾皆共言。後受苦果。無共分者。復觀一切眾生為飲食故。身心受苦。我當云何於是食中而生貪著。復次因於飲食身為增長。我今出家受戒修道為欲捨身。今貪此食。云何當得捨此身耶。如是觀[A40]已。雖復受食。猶如曠野食其子肉。其心厭惡。都不甘樂。深觀揣食。有如是過。次觀觸食。如被剝牛。為無量蟲之所啑食。次觀思食。如大火聚。識食。猶如三百䂎矛。若有比丘乞食。預作是念。願得好者。願必多得。亦願速得。不名於食得厭離想。所修善法。日夜衰耗。不善之法。慚當增長。若欲乞食。先當願言。令諸乞者悉得飽滿。其施食者得無量福。我若得食。為療毒身。修習善法。利益眾生。作是願時。所修善法。日夜增長。不善之法。慚當消滅。
○三十六使他犯餘食法戒。大乘比丘同學。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A41]已。若受請不作餘食法。殷勤請與食。長老取是食。以是因緣非餘。欲使他犯。波逸提。
若比丘。非時受食食者。波逸提。
緣 迦留陀夷日暮乞食。一姙婦持食出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怖稱是鬼。即便墮身。恚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乞食。故制。
根本律云。十七眾入城乞食。聞女人作可愧恥語。即忍饑不復巡家。有諸俗侶在園遊讌。日時[A43]已過。持與飽食。鄔波難陀問之。答曰。午前不得。中後不䬸。豈我忍饑而取命過。佛聞訶責而制學處。
釋 時者。明相出至日中。非時者。日中至明相未出。
相 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不犯者。噉黑石蜜。病服吐下藥。煑麥不令皮破。漉汁飲之。若喉中哯出還咽。
根本律云。非時。非時想。疑。皆墮罪。時非時想。疑。皆惡作罪。時。時想。非時。時想。不犯。
證 舍利弗問經云。舍利弗復白佛言。世尊。有諸檀越。造僧伽藍。厚置資給。供來世僧。有似出家人。非時就典食者索食。與者食者。得何等罪。其本檀越。得何等福。佛言。非時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盜人。非時與者。亦破戒人。亦犯盜人。盜檀越物。非施主意。施主無福。以失物故。但有發心置立之善。舍利弗言。時受時食。食不盡者。非時復食。或有時受。至非時食復得福不。佛言。時食淨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導師。其不淨者。猶為破戒劫盜餓鬼。為罪窟宅。非時索者。以時非時。非時輙與。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惡魔。名三惡道破器癩病人。壞善果故。諸婆羅門。不非時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況我弟子知法行法。而當爾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非法之人。盜與盜受一團一撮片鹽片酢。死墮燋腸地獄。吞熱鐵丸。從地獄出。生猪狗中。食諸不淨。又生惡鳥。人怪其聲。後生餓鬼。還伽藍中。處都圊內。噉食糞穢。並百千萬歲。更生人中。貧窮下賤。所可言說。人不信用。不如盜一人物。其罪尚輕。割奪多人福田故。斷出世道故。
附 根本尼陀那云。有病苾芻。醫令以水和麨。非時可食。佛言。有無齒牛食麥。後時便出。其粒仍全。用此為麨。非時應服。服猶不瘥。用生麥麨。多將水攪。以物濾之。然後應服。服猶不瘥。佛言。醫人處方令服麨飲。若稠若團。隨意應服。凡所有事。我為病人非時開者。於病瘥後。咸不應作。
百一羯磨云。有五種果。若時非時。若病無病。並隨意食。一訶梨勒。此云天主持來。二毗醯勒。三菴摩勒。即嶺南餘甘子。形似梹榔。食之除風。四末粟者。即胡椒。五畢茇利。即蒟醬。
刪補羯磨云。有渴病因緣。許受非時漿。謂果漿蜜漿等。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受之。有風熱病因緣。許受五種七日藥。有諸病因緣。聽受盡形壽藥。謂一切鹹苦酸辛不任食者。如薑椒之類乃至白术散丸湯膏之類。若非時漿不得留至明日。若七日藥。不得畜至八日。
南海寄歸云。牙中食在。舌上膩存。未將淨水重漱[A44]已來。涎唾必須外棄。若日時過。更犯非時。
觀水觀時。是曰律師。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七
音義
音摘。迫也。
苫詩廉切。草覆屋也。
般陀亦云娑伽陀。此翻繼道。亦翻小路邊生。
八他勝法尼有八棄罪。於婬盜殺妄外。更加觸八覆隨四戒。具如尼戒中廣明。
泥洹即涅槃。此翻滅度。
卑音忌。亦音其。舉也。俗作舁。讀如异。並訛。
優波離或云鄔波離。此翻上首。以其持律。為眾綱紀。或翻近執。佛為太子時。彼為親近執事之臣。
餮音帖。貪食也。
維那梵云羯磨陀那。此翻事知。亦翻悅眾。維那二字。華梵雙舉。維是綱維。華言也。那是梵語。略去羯磨陀三字也。
北方果北俱盧州自然粳等。
天神蕅阿耨達池中之蕅也。
揣食即摶食。亦名段食有形段故。
觸食前六識相應之觸心所。對前境生喜樂。如觀劇戲。終日不食而自飽等。又涼援諸觸能滋養身。
思食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於可意境而生希望。意思資潤。諸根增長。又思想飲食。令人不死。如小兒視梁上懸袋。及望梅止渴等。
識食第八識執持之相。由前三食勢分所資。令此識增勝。能持諸根大種故。又第七識執第八識為自內我。此是三界生因。名之為食。若入滅受想定。令第七識染分心心所滅不復執第八識為我。便於三界不得久住。故知識是食也。若約六道分別者。人畜具四食。段食顯勝。鬼神欲天除段食。則具三食。觸食顯勝。禪天除段觸二食。則具二食。思食顯勝。無想四空并無間獄。除段觸思三食。唯依識食而住。
啑作答切。齧也。
䂎作管切。音纘。鋋也。鋋音禪。小矛也。
矛音謀。兵器如鋋而有三廉。
十七眾即十七羣童子。最大者年十七。最小者年十二。共求出家。因呼為十七羣比丘。
鄔波難陀即䟦難陀也。
哯以淺切。音衍。
圊音清。溷也。廁也。至穢之處。宜常修治使清潔也。
蒟音舉。果也。似王瓜蔓。生子長大。苗為留藤。實似桑椹。皮黑肉白。食之辛香。今嶺南人取其葉合[A45]檳榔食之。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19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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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嫌罵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