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二
第二分云。時諸新受戒比丘。和尚命終。無人教授故。不案威儀。乃至如婆羅門聚會法。比丘白佛。佛言。聽有阿闍棃。猶如和尚中說。應作是請。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大德為依止。願大德與我依止。我依止大德住。如是三說。彼當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
新受戒比丘。樂閑靜者。聽餘處依止。即日得往還不應遣使受依止。與依止。
不得不選擇受依止。與依止。
病及瞻病者。無依止得住。
僧祇律云。請依止有五法。一愛念。二恭敬。三慚。四愧。五樂住。復次有四種阿闍棃。一者無食無法。應不問而去。二者有食無法。應問而去。三者無食有法。雖苦。盡壽不應去。四者有食有法。雖驅遣盡壽不應去。若弟子不受教。應語知牀褥人奪牀褥。知食人斷食。若彼兇惡有勢力能作不饒益者。和尚應避去。依止師應擔衣鉢出界外一宿還。即離依止。若和尚阿闍棃有過。弟子應諫。不得麤語如教誡法。應輭語言。師不應作是事。若從者善。若反加訶斥者。彼是和尚。應捨遠去。是阿闍棃。應持衣鉢出界一宿。還依止餘人。若彼有勢力。應遠去。或依止有德重人。若和尚命終。罷道。被舉。出界宿。或弟子自出界宿。是名離依止。若阿闍棃命終。罷道被舉。出界宿。或弟子自出界宿。若滿五歲。善知法。善知毗尼。得離依止。是名捨依止。若比丘。不善知法。不善知毗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盡壽應依止住。若滿十歲。善知法。善知毗尼。能自立。復能立他。如是比丘。得受人依止。
五分律云。聽不受依止。乃至六宿。弟子欲移餘處。要先二三日白師。師應籌量所往處。有可依止人。乃聽去。到彼處。應先禮塔。次禮上座。索房。然後求依止。彼應問。汝二師是誰。先住何處。誦何經。答若如法。應與依止。若不如法。應語言。汝不識我。我不識汝。汝可往識汝處求依止。若疑。應語小住。是人應小住。乃至六宿觀之。合意者應與依止。若不合意。應語如上。
不應依止僧及塔住。應依止上座如法比丘。能教誡者。
十誦律云。五法成就。滿五歲。不受依止。一知犯。二知不犯。三知輕。四知重。五誦波羅提木叉學利廣說。雖復受戒多歲。不知五法。應盡壽依止他住。大比丘亦應從小比丘受依止。亦應承事供養小比丘。但除禮足。
聽五六夜無依止不犯。若有好依止師者。乃至一夜不依止。突吉羅。乃至不得取僧洗脚水用。若饑餓時。可得日日見和尚處聽住。應日日來。若不能者。可至五日。若五日不得來。布薩時應來。若布薩不得來。乃至二由旬半。至自恣日。應來見和尚。
根本尼陀那云。未滿五歲。雖五法成就。乃至善通三藏。具證三明。除盡三垢。亦須依止。若滿五夏。許離依止遊行。然所到處。仍須依止。若有心求依止師。得至五夜。若無心求。一夜不得。於僧受用飲食之類。皆不合受。乃至十夏之內皆爾。
百一羯磨云。若受近圓。滿六十夏。生年八十。於別解脫經。未曾讀誦。不了其義。亦須依止老者。如無老者。小者亦得。惟除禮拜。餘悉應作。此人名為老小苾芻。
雜事云。有緣暫去。即擬還來。宜依舊師。無勞更受。依止教讀。俱應供侍。設二俱染患。有能則並看二人。無力則但供依止。若無教讀。隨處得住。若無依止。不合停居。
有一住處苾芻。多有門人依止。此師命過。無依止人。佛令更覓有德之人。供給好房。放免知事。侍人臥具。咸令無缺。若無其人。不應於此經第二褒灑陀。復有作前安居。依止師死。佛令同前更求依止。若其無者。餘處求依止師而為後夏。復有作後安居。師遂身亡。佛令於兩月間。共相檢察。謹慎而住。過兩月[A1]已。有依止人。同前供給。若其無者。不得更過第二長淨。可向餘處求依止師。若本師身死。皆悉同前。
毗尼母經云。受依止竟。乞七日法出界外。七日滿。還來到寺。不失依止。
○師法
第二分云。尊者和先始二歲。將一歲弟子往世尊所。世尊知而故問。此是何等比丘。報言。是我弟子。問言汝今幾歲。報言。二歲。復問。弟子幾歲。報言。一歲。爾時世尊種種訶責。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法。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云何和先。汝自未斷乳。應受人教授。云何教授人。從今聽十歲智慧比丘。授人具足戒。與人依止。當行和尚阿闍棃法。若眾僧欲為弟子作羯磨。作訶責。作擯。作依止。作遮不至白衣家。作不見罪舉。不懺悔舉。不捨惡見舉。和尚當於中如法料理。令僧不與弟子作羯磨。若作。令如法。復次若僧與弟子作羯磨等。和尚於中如法料理。令弟子順從於僧。不違逆求除罪。令僧疾與解羯磨。復次若弟子犯僧殘。和尚當如法料理。若應與波利婆沙。應與本日治。應與摩那埵。應與出罪。皆隨應與之。復次弟子得病。和尚當瞻視。或令餘人看。乃至差。若命終。弟子若不樂住處。當自移。或教人移。弟子若有疑事。當以法。以律。如佛所教。如法除之(曇諦所集羯磨云。法者。謂五種遠離行。一出離。非世法。二越度。非受法。三無欲。非有欲。四無結。非有結。五不親近生死。非親近。律者。謂五種出要行。一少欲。非多欲。二知足。非無厭。三易護。非難護。四易養。非難養。五智慧。非愚癡。佛所教者。謂五種教誡行。一有罪者制。二無罪者聽。三若制若聽法有減缺者。如法舉之。四數數違犯。折伏與念。五真實功德。愛念稱歎)若惡見生。當教令捨惡見。住善見。當以二事將護。以法。以衣食。應教增戒。增心。增慧。教學問誦經。當與衣食臥具醫藥。隨力所堪為辦。
以五事訶責弟子。汝去。莫入我房。莫為我作使。莫至我所(阿闍棃則云莫依止我住)。不與汝語。有五事應訶責。無慚。無愧。不受教。作非威儀。不恭敬。復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與不好人為友。好往婬女家。又好往婦女家。大童女家。黃門家。比丘尼精舍。式叉摩那沙彌尼精舍。好往看捕龜鼈。如是等應訶責。
不應盡形訶責。
不應竟安居訶責。
不得訶責病者。
不應不現前訶責。
不應不出其過而訶責。
訶責[A2]已。不應便受供給作使。不應與依止。聽餘人作如是意受。為其二師。欲令如法懺悔和合故。不應引誘將他弟子。若彼二師破戒等。應作如是意。所以誘進將去。欲令其長益沙門法故。
弟子如法懺悔。師當受。
弟子辭二師遠行。應問為何事。伴是誰。詣何處。有一不好者。遮令莫去。
第四分云。不得畜二沙彌。若能教持戒。增心。增慧。學問。諷誦。聽畜僧祇律云。不得立心為供給自[A3]己故。度人出家。應作是念。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成道果。
不能自降。欲降伏他。無有是處。不能自調。而欲調御他人。不能自度。而欲度人。自未解脫。欲解脫餘人。俱無有是處。十法成就。聽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聞阿毗曇。三多聞毗尼。四學戒。五學定。六學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難。能送脫難。能使人送脫。十滿十歲。下至滿十歲。知二部律。亦得度人。受依止者亦爾。
不聽畜眾沙彌。若畜一。極至三。若大德比丘。多人宗重。應語與餘人。復白言。我知有餘人。[A4]但欲在阿闍棃下受誦經法。增長修學故。如是應語與餘人。得自教授。
律攝云。滿足十夏。方住師位。復須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無犯。三知輕。四知重。五於別解脫經廣能開解。於諸學處創結隨開。若遇難緣。善知通塞。常誦戒本。能決他疑。戒見多聞。自他俱利。威儀行法。無有虧犯。具如是德。名親教師。由親能教出離法故。若雖近圓。於諸學處不識重輕。設六十夏。仍須依止明德而住。若師小者。唯除禮足。自餘咸作。此即名為老小苾芻。不得與他出家及受近圓也。
寧作屠兒。為殺害業。不與出家受近圓[A5]已。捨而不問。令我正法速時滅壞。
應訶不訶。不應訶而訶。應恕不恕。不應恕而恕。皆得惡作罪。若[A6]已近圓人。不行恭敬。不堪教誨者。應與六物。驅令出去。若是求寂。與上下二衣。亦驅令去。
若父母信心。持小童子施苾芻者。應受。若索。應還。若酬價者。任彼多少。取亦無犯。此小童子在苾芻邊。以袈裟片而繫於頸。隨時濟養。後時長大。念報恩者。持物來施。隨意應受。
五分律云。若度人時。應先問。汝為何等出家。若言為飲食故。不應度。若言為求善法。厭生老病死憂悲苦惱。應度。
根本雜事云。凡欲與他出家。先當為辦所須六物。三衣。敷具。鉢。及水羅。
尼陀那云。欲度求寂。應與鉢及小鉢銅椀。無令廢缺。
毗尼母經云。授大道人(即比丘也)具足戒[A7]已。於一歲中。教授一切大道人所作法竟。然後更有求受具者。當為授。未滿歲。不得授也。沙彌受大戒後。更得受一沙彌。依止法。亦一歲竟。得更受。不得一時受二人依止。
善見律云。和尚者。漢言知罪知無罪。
薩婆多論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於一切。眾生起慈愍心。既得增上心。便得增上戒(此應在未登壇前。善巧開示。要使領解。豈容僧眾[A8]已集。將秉羯磨。方乃宣讀文辭。虗應故典。徒令大眾坐久遲延。叩諸受者。茫無所解。斯誠無謂也)。
南海寄歸云。凡諸白衣詣苾芻所。若專誦佛典。情希落髮。畢願緇衣。號為童子。或求外典。無心出離。名曰學生。斯之二流。並須自食。若䬸常住。聖教全遮。必其於眾有勞。準功亦合䬸食。或是普通之食。或可施主先心雖噉無罪。西國僧寺。多有學生。來就苾芻習學外典。一得驅馳給使。二乃教發好心。既有自利利他。畜之非損。必是杜多一鉢。理則不勞。若也片有供承。亦成是要。遣給齒木。令其受食。足應時須。不傷悲道也菩薩善戒經云。旃陀羅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惡道中。為師不能教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獄。
優婆塞戒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畜養弊惡弟子。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身。畜惡弟子不能教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能謗無量善妙之法。壞和合僧。令多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儀罪。
○弟子事師法
第三分云。和尚者。從受得戒。和尚等者。多[A9]己十歲。阿闍棃者。有五種。一出家阿闍棃。所依得出家者是。二受戒阿闍棃。受戒時作羯磨者是。三教授阿闍棃。教授威儀者是。四受經阿闍棃。所從受經若說義。乃至一四句偈。五依止阿闍棃。乃至依止一宿。阿闍棃等者。多[A10]己五歲。
第二分云。若僧欲為師作羯磨等。弟子當如法料理。令僧不作。若作。令輕。若僧與師作訶責等。弟子當如法料理。令師順從於僧。求除罪。疾解羯磨。師犯僧殘。若病。若不樂住處。若有疑事。並如師法中說。若惡見生。當勸令捨。當以二事將護。亦如師法中說。
弟子不白師。不得入村。不得入他家。不得從餘比丘。或將餘比丘為伴。不得與。不得受。不得佐助眾事。不得受他佐助眾事。不得與他鬀髮。不得使他鬀髮。不得入浴室。不得為人揩身。不得受他揩身。不得至晝日住處房。不得至塜間。不得至界外。不得行他方。
彼當清旦入師房。受經。問義。當除去小便器。應白時到。若澡豆灰淨洗手。若有可食物。當為取。若僧中有利養。當為取。當授澡豆楊枝。令師洗手漱口。授可食物。僧中有利養。當白言。得如是如是物。是和尚分。當問師。欲入村不。若言不入。當問何處取食。若言某處取。當如敕往取。若言入村。當洗手[A11]已。架上徐取衣。勿使倒錯。取安陀會。舒張抖擻看。次取腰帶。僧祇支。鬱多羅僧。舒張抖擻看。授與師。應疊僧伽棃著頭上。或肩上。次取鉢盛囊中持去。應取師襯身衣疊舉。復取洗足物臥㲲被舉之。師出行時。當捉行道革屣。出房時。當還顧閉戶。復以手推扉。看牢不。若不牢。當重閉。若牢。當取戶扉孔中繩內之。持戶𨷲著屏處。令師在前行。道逢相識人。當共善語。善心憶念。行時當避人道。若欲入村時。應小下道。安鉢置一面。舒張看僧伽棃授與師。若村外有客舍坐肆作坊。當持行道革屣置中。應問師。我得尋從不。若言可爾。即當尋從。若言不須。在某處住。應如言在某處住。若師入村不時出。當作是意。入村乞食。此分與師。此分屬我。出村[A12]已。還取革屣。下道。持鉢置地。疊僧伽棃著頭上。或肩上。到師所住食處。當掃淨。敷坐具。具淨水瓶。洗浴器。盛食器。復安置洗浴座。洗足石。具拭脚巾。若遙見師來。即起奉迎。取手中鉢置可放處。取僧伽棃舒張看。勿令有脂膩沾污等。若有。應去之。宜浣者浣之。師洗足竟。當棄水。持洗足石。拭足巾還置本處。復自淨洗手。授淨水與師洗手。自所有食。當取與師。白言此是我食分。可食。彼須者當取。若師食時。當侍立看。供給所須。日時若欲過。當即同時食。師食[A13]已。當手中取鉢。行澡漱水。若自食竟。有餘食。當與人。或非人。或著淨地無草處。或著淨無蟲水中。取盛食器淨洗。還置本處。取坐具。洗足牀。淨水瓶。澡洗瓶。還置本處。食處淨掃。復次入師房時。當看。若有塵土。當出繩牀及地敷等。當記本處。出在外曬之。淨掃房中糞土。棄時當看。若有鍼線刀等。下至一丸二丸藥。取置現處。若有主識者當取。復當拂拭嚮上。杙上。衣架上。若房有破壞處。蟲鼠孔穴。可泥者便泥之。可擣便擣。可平治便平治。極令潔淨。若本敷座不齊整。當更齊整。若本齊整。當如本齊整。所著衣。不著衣。應各各別一處。鉢囊。鍼筒。置一處。革屣囊。與油器。著一處。中庭有塵土。即掃除去。取水瓶淨洗[A14]已。還盛淨水置本處。復當與師具水瓶。洗浴瓶。飲水器。若浴室中有洗浴時。當問。欲洗浴不。若言洗浴。當先至浴室中看。應灑。便灑。應掃。便掃。應棄水。便棄。應內水。便內。應破薪。便破。應內竈中。便內。應與師備諸洗浴具。先白上座。然後然火。然火[A15]已。白時到。若師病羸老極。當扶抱。當與師揩摩身。當立師後。若欲為異人揩身。或受他揩身。當白師使知。與師洗。自洗[A16]已。若師病羸老極。當扶出浴室。乃至輿還房中。還至浴室。遍看諸洗浴物。還置。本處。彼當日三問訊師。朝中暮。當為師執二事勞苦。不得辭誕。一修理房舍。二補浣衣服。師如法所教事。盡當奉行。若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辭誕。
被訶責[A17]已。應向師如是懺悔。偏露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作是語。大德。我今懺悔。更不復作。若聽懺悔者善。若不聽者。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
師有五非法。弟子應懺悔而去。應語言。我如法。師不知。我不如法。亦不知。若我犯戒。捨不教訶。若犯亦不知。犯而懺悔亦不知。
根本雜事云。若復有人。依托師主。於佛法中。鬀除鬚髮而被法服。以淨信心出家修行。彼人於師。乃至盡壽四事供養。未能報恩。
律攝云。若是父母。二師。此之四人。縱是破戒。亦應供養。不應輕慢。
善見律云。智慧之人。往到宿德所。避六法然後可坐。一極遠。二極近。三上風。四高處。五當眼前。六在後。若弟子隨師行。路值說法。貪聞法故。至明相出。不犯離師罪。何以故。心無決定住故。
問。五種阿闍棃。四種定是上座。惟教讀者。或是下座。侍奉之法。應當云何。答。惟除禮拜。一切皆如奉事師法。
問。比丘餘食。應與人及非人。或著淨地。施諸鳥獸。或著水中。施諸魚蟲。今何故云當著無蟲水中。答。如僧祇云。蟲者。非謂魚鼈之類。乃小小倒孑之屬。正恐飲食鹹膩或致傷生故也。
○上座法
毗婆沙云。有三種上座。一生年上座。戒臘。最高。二世俗上座。大福大慧。雖年二十。皆應和合推為上座。三法性上座。即阿羅漢。
梵語悉替那。此云上座。亦云上士。無自利利他行者。名下士。單自利。為中士。具二利。為上士。
問。初學比丘。設通經論。未諳律法。必須五夏依止。縱使大福大慧。云何推為上座耶。答。推為上座。亦秪令其宏經演論。營修福業。非謂便離依止也。
毗尼母經云。無臘至九臘。名下座。十臘至十九臘。名中座。二十臘至四十九臘。名上座。過五十臘以上。名耆舊長宿。
第四分云。佛告比丘。若上座既不學戒。亦不讚歎戒。若有餘比丘樂學戒讚歎戒者。亦復不能以時勸勉讚歎。此上座不應親近。不應習學其法。若習學其法者。長夜受苦。
十誦律云。有五法。正法滅亡沒。一無欲。二鈍根。三雖誦義句。不能正受。亦不能令他解了。四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五鬬諍相言。不在阿練若處。亦不愛敬阿練若處。反上五法者。正法不滅不亡不沒。更有五法。正法滅亡沒。不隨法教。隨非法教。不隨忍法。隨不忍法。不敬上座。無有威儀。上座不以法教授。上座說法時愁惱。令後生不得受學三藏。自命終[A18]已。比丘放逸習非法。失諸善法。反上五法者。正法不滅不亡不沒。又有七法。令正法滅亡沒。無信。懈怠。無慚。無愧。喜忘。無定。少智。
正法滅。像法時。有五非法在世。一者有比丘心得小止。便謂[A19]已得聖法。二者白衣生天。或有出家者墮惡道中。三者有人捨世間業出家。破戒。四者有破戒者多助。有持戒者無助。五者無不被罵。乃至阿羅漢亦被罵。佛告優波離。當來有五怖畏。今未有。應知是事。方便求滅。何等五。有比丘。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智。度他出家受戒。不能令修身戒心智。是名第一怖畏。不修身戒心智。與他依止。畜沙彌。不能令修身戒心智。是第二第三怖畏。不修身戒心智。與淨人沙彌相近住。不知三相。掘地。斷草。用水溉灌。是第四怖畏。不修身戒心智。共誦修多羅毗尼阿毗曇。以前後著中。以中著前後。現見不知白法犯非犯。是第五怖畏。更有五怖畏。今未有。當來有。應知是事。求方便滅。何等五。當來比丘。不修身戒心智。無欲。根鈍。雖誦句義。不能正受。是初怖畏。不修身戒心智。與尼相近。或犯大事。捨戒還俗。是第二怖畏。不修身戒心智。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空無相無願。十二因緣諸深要法。不能信樂受持。雖受。不能通利。如是說時。無憐愍心。無愛樂心。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俗法。隨世所欲。有信樂心。說俗事時。有愛樂心。是故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空。無相。無願。十二因緣。諸深法滅。是第三怖畏。不修身戒心智。為衣食故。捨阿蘭若處。捨林樹下。入聚落中。為衣食故。多所求覓。求覓時優亂。是第四第五怖畏(法門怖畏。責在耆年。故并錄之。以作警䇿)。
○同學法
第四分云。比丘有五法。不應與作親厚。若喜鬬諍。若多作業。若與眾中勝比丘共諍。若喜遊行不止。若不為人說法言。示人善惡。復有五法。不應將作伴行。喜太在前行。喜太在後行。喜抄斷人語次。不別善惡語。善語不讚。稱美惡語。如法得利。不以時為彼受。
根本雜事云。阿難白佛。善知識者。是半梵行佛言。阿難。善知識者。是全梵行。
僧祇律云。比丘有十事。為人所不愛。何等十。不相習近。輕數習近。為利習近。愛者不愛。不愛者愛。諦言不愛。好豫他事。實無威德而欲凌物。好屏私語。多所求欲。
阿練若比丘。不應輕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味舌頭少味而在此住。應讚言汝聚落中住。說法教化。為法作護。覆陰我等。聚落中比丘。不應輕訶阿練若言。汝在阿練若住。希望名利。麞鹿禽獸。亦在阿練若住。汝從朝竟日。正數歲耳。數月耳。應讚言。汝遠聚落。閒靜思惟。上業所崇。此是難行之處。能於此住而息心意。
不應議論互諍勝負。
○禮敬法
律攝云。有四種應禮。一是如來。一切人天並應致敬故。二出家者不禮俗人。是彼所敬故。三應禮敬先受近圓者。惟除尼眾。彼敬亦爾。四未近圓者應禮近圓。有十種不應禮。行別住等四人。授學人。三種被捨置人。諸在家人。及未近圓。禮敬之儀。有其二別。一謂五輪著地。二謂執捉腨足。口云畔睇(乃西域致敬之辭。未見翻譯。恐即是槃那寐。或云槃談。譌云和南。皆翻我禮)。若知他身有穢觸。而為禮敬。或自身有穢觸。而禮他者。俱得惡作。有二種穢觸。一食竟未澡漱。二便利未洗淨。闇中禮拜。不應至地。口云畔睇。即是致敬。
第四分云。比丘有十種威儀時。不應禮。大行時。小行時。若躶身。若鬀髮若說法。若嚼楊枝。若洗口。若飲。若食。若噉果。
根本雜事云。不應著一衣禮他。亦不得一衣受禮。
○孝父母法
五分律云。畢陵伽婆蹉。父母貧窮。欲以衣供養而不敢。以是白佛。佛告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衣食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諸比丘。盡心盡壽供養父母。若不供養。得重罪。
根本尼陀那云。父母於子。能為難事。荷負眾苦。假令出家。於父母處。應須供給。但除衣鉢。餘物可供。若無餘物。可從施主隨時乞求。若乞求難得。應以僧常所得利物共相供給。若無利物。應以僧常所食之分。減取其半而為供濟。若常乞食者。以[A20]己所須滿腹食內。應取其半濟於父母。
○安居法
不應一切時人間遊行。聽三月夏安居。白所依人言。我於此處夏安居。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某甲聚落。某甲僧伽藍。某甲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如是三說。後安居法亦如是。若無所依人。心念安居。但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
安居竟。客比丘來。不應移。亦不應去。
若欲安居。先自往看房舍臥具。然後方受。
應白二羯磨。差分房臥具人。彼應數比丘。數房。數臥具。乃至有福饒無福饒等[A21]已至上座前。如是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所樂便取。先與上座。以次展轉乃至下座。
應受房。隨力當治不應分僧都集處。
欲在如是處安居。應先作相。[A22]已去。應滅名。
不得移此房牀褥臥具置餘房中。或問舊住人等。然後移之。去時應還本處。若房舍缺壞。應移至餘房。[A23]已治。應還。若於餘寺亦爾。若有不定臥具乃至杖扇等。房中無者付之。若有餘。從上座付。
有前安居。有後安居。皆住三月。後安居者。亦聽受自恣。聽受所得物。聽受臥具。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應住待日足。
不應露地安居。聽在樹下安居。小屋內安居。山窟中安居。樹空中安居。
安居中若有種種因緣。聽受七日法去。及七日須還。更有七日不得還者。聽白二羯磨。受過七日法。若半月。若一月還。
若有命難梵行難。應去。若有破僧事。應去。若為止破僧事。應去。若為和合彼僧。應去。
受七日出界。有留難不還者。不失歲。
在前安居處。聞彼處大得利養。即便往彼。不得前歲。違本要。得罪。或無事便去。或受七日法過七日。違本要。得罪。及七日還。無罪。末後受七日出界外。若來。若不來。無罪。後安居亦如是。
受他安居請。有命難梵行難。應往白檀越求移去。聽者善。若不聽。便應去。
第四分云。若此處安居。聞異處僧大得安居衣物。而往彼住。即失此處。於彼少住[A24]已。復還此處。復失彼處。
僧祇律云。若行道未到住處。安居日至。即於路側。若依樹。若車。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處。到後安居日。偏袒胡跪合掌。作是言。長老憶念。我某甲比丘。於此僧伽藍雨安居後三月。如是三說(夏月亦名雨時。故稱雨安居也)。若比丘行道。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到所住處。後安居日不受後安居。二越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
若春冬時付房舍。有上座來。隨次第住。安居時付房舍。上座來。不應次第住。若安居時驅他起者。越毗尼罪。
不聽不共語。欲方便少事。不語得半月。至布薩日。應共語。共相問訊事。答事。呪願。過布薩日。續復如前。
五分律云。聽在結加趺坐。及衣鉢雨漏所不及處安居。無事。應前安居。有事。聽後安居。欲安居時。應先籌量此處有難無難。有一比丘安居。麤食不足。佛聽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梵行難命難等亦爾。
十誦律云。後安居上座。不應從前安居上座取房舍臥具。若前上座有二分臥具。應與後一分。
七日法。從五眾受。不得心念受。除阿蘭若獨住人。
若船簿上水下水者。不得安居。繫住不移去者。得安居。
若欲安居。先應籌量住處安隱。有好同伴。坐禪說法。隨病藥食等。然後安居。若無佛所聽因緣。不聽出界宿乃至一夜。
受啞法。偷蘭遮。不共語。是外道法故。
根本羯磨云。有緣事。守持一日。乃至七日法。可白一人。過七日乃至四十日。當僧中乞。過四十日。失夏。若有難緣。不名失夏。
問。後安居三月未足。尚不許數歲。受七日留難不還。乃名不失歲。今有不受安居。或輙破安居者。可數歲不。若不數歲。則戒次先後得無亂不。又僧祇云。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他部不結。此復何從。答。結夏安居。比丘要務。若違律制。失利良多。必有他緣。聽結後夏。苟無事故。須受前三。僧祇結罪。為懲藐法之愆。實與他部不甚相遠。然所謂失歲者。但是不得衣施。不得作迦絺那衣人。及未滿十歲不得作和尚等。非謂先受戒次。今更退令小也。寄歸傳中。[A25]已首明斯義矣。
○自恣法
有眾比丘。於異住處夏安居。共作制。不得共語禮拜問訊。先後乞食者。各隨所應作。若共持器。以手招伴。如是得安樂住。安居竟。怨佛所。佛慰勞之。以此具白。佛言。汝曹癡人。自以無患。其實是患。汝曹癡人共住。如似怨家。猶如白羊。我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受語。展轉覺悟。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受行瘂法。時六羣便舉他清淨比丘罪。佛言。若欲舉有事比丘。應先求聽。時六羣嫌清淨比丘曾從求聽故。復從清淨比丘求聽。佛言。具五法得求聽。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虗妄。利益。不以無利益。柔輭。不以麤獷。慈心。不以瞋恚。彼六羣內無五法。餘具五法者從求聽。六羣不聽。佛言。自今安居竟。應自恣。聽遮自恣。不應求聽。何以故。自恣即是聽。
不應一時自恣。聽一一自恣。不應隨意自恣。應次第從上座自恣。聽差授自恣人。具五法。不愛恚怖癡。知自恣未自恣者。應差。白二羯磨。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白如是。羯磨準作。
不應在座上自恣上座離座互跪。一切僧亦應離座互跪。自恣竟者復坐。
應了了自恣。徐徐自恣。三說自恣。偏袒胡跪合掌。作是語。大德。眾僧今日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若見聞疑罪。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如是三說。
受差者應先白[A26]已。然後授自恣。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和合自恣。白如是。
不應非法別眾。非法和合。法別眾自恣。應法和合自恣。
聽在說戒處自恣。若在道路行。得和合自恣者善。若不得和合。隨親厚同意。移異處。結小界自恣。應解而去。
若一比丘住者。於自恣日。往說戒處。掃灑乃至具舍羅。待客比丘來。若有五人。或過五人。差授自恣人。若四人以下。互為自恣。言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清淨。如是三說。若無人來者。應心念口言。亦如是三說。
有事。應囑授。受囑者有事。應轉囑授。事竟。應自往。
若有八難及餘事緣。應略自恣。若二說。若一說。若共三說。若共二說。若共一說。若即去。隨難事遠近。
若今日自恣。必有諍事。或能破僧者。不應即日自恣。應小停。
若遮自恣人三業有不清淨等。如布薩中說。病亦如布薩中說。
若有眾比丘得增上果證。恐今自恣。便不得如是樂。應作白增益自恣至四月滿自恣。
或有異住處比丘不和合。欲來此自恣。並如布薩中說。按十誦律云。至八月。客仍不去。應不自恣而去。不應鬬諍相言故。
不應在比丘尼及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自恣。不應自恣竟復說戒。自恣即是說戒。
十誦律云。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言。僧一心自恣竟。
僧祇律云。若安居眾中。有一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舉眾應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若一切後安居。一切應八月十五日自恣。若比丘。聚落中安居。聞城中自恣日。種種供養。竟夜說法。眾欲往者。應十四日自恣[A27]已。得去。
應拜(差也)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過。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恣。一人應次座前立。上座說[A28]已。次座復說。如是展轉次第下。到自座處。應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五分律云。聽上座八人一一自恣。自下同歲同歲。一時自恣。
毗尼母經云。眾中若有不清淨。止不應自恣。當作止自恣羯磨。應檢校不清淨者。若重。驅出。輕者。令其懺悔。然後自恣。若此不清淨者。自恃聰明多智。亦恃徒眾國王大臣力。不可驅出者。當至後自恣。後自恣時到。猶不出者。眾僧可出界外自恣。得清淨耳。
南海寄歸云。梵語鉢[A29]剌婆[A30]剌拏。譯為隨意。即是隨他於三事中。任意舉發。說罪除愆之義。舊云自恣。是義翻也。必須於十四夜。請一經師昇座誦經。於時緇素雲集。然燈續明。香華供養。明朝總出。旋遶村城。各並虔心禮諸制底。棚車輿像。鼓樂張天。旛葢縈羅。飄揚蔽日。禺中始還入寺。日午方為大齋。過午咸集。作隨意事。先乃苾芻。後方尼眾。次下三眾。若其眾大恐延時者。應差多人分受隨意。被他舉罪。則準法說除。當此時也。或俗人行施。或眾僧自為。所有施物。將至眾前。其五德(不愛恚怖癡。知可分不可分者)應問上座云。此物。得與眾僧為隨意物不。上座等答言。得。所有衣服刀子鍼錐之流。受已均分。隨意既訖。任各東西。言說罪者。意欲陳罪。說已先愆。改往修來。至誠懇責。半月半月。為褒灑陀。朝朝暮暮。憶所犯罪。初篇若犯。事不可治。第二有違。人須二十。若作輕過。對不同者而除悔之。說己之非。冀令清淨。自須各依局分。則罪滅可期。若總相談愆。非律所許。
問。僧祇差自恣人。不過一二。寄歸許差多人。四分僧祇。皆次第一一自恣。五分除上座八人。餘同歲者得並自恣。此復何從。答。受自恣人若多。則未免喧雜。應準僧祇。必令一一自恣。則眾大難周。應從五分也。
○迦絺那衣法
眾比丘安居自恣竟。往見世尊。路值天雨。衣服皆濕。僧伽棃重。疲極。佛告比丘。安居竟。有四事應作。自恣。解界。結界(若欲重結或大或小。故須先解後結。若不重結。則亦不須解也)。受功德衣。受功德衣已。得五事。一畜長衣。二離衣宿。三別眾食。四展轉食。五食前後不囑比丘入聚落。云何成受功德衣。若得新衣。檀越施衣。糞掃衣。若是新衣。若是故衣。新物貼作淨。若[A31]已浣。浣已納作淨。非邪命得。非諂曲得。不以相得。不以激發得。不經宿。不捨墮作淨。即日來。應法。四周安緣。五條作十隔。若過是數。亦應受。應自浣染舒張輾治。裁作十隔縫治。在眾僧前受。如是白。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受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眾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次應問。誰能持功德衣。若言能者。白二羯磨差之。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羯磨準作。次作白二羯磨付持。大德僧聽。此住處。得可分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處持。白如是。羯磨準作。持衣比丘應起捉衣。隨諸比丘手得及衣。言相了處。作是言。此衣。眾僧當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A32]已受作功德衣竟。如是三說。彼諸比丘應如是言。其受者[A33]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持衣人應答言爾。如是次第乃至下座。
若得未成衣。應僧中羯磨。差比丘作。若作得[A34]已成者。應如法受。
冬四月竟。僧應出功德衣。應如是出。僧集。和合。未受大戒者出。不來者說欲。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言。出功德衣。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出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若不出。過功德衣分齊。突吉羅。
僧祇律云。若一人獨作者。取時。應言。此迦絺那衣截。今受。如是三說。截時。應作是言。此迦絺那衣。我當受。縫時。浣時。染時。點時。刀淨時。亦如上說。作成[A35]已。應心念口言。我某甲比丘受此迦絺那衣。如是三說。
有十事捨迦絺那衣。一衣竟捨。受時作是念。我作衣竟當捨。二受時捨。本作是念。受衣當捨。三時竟捨。本作是念。爾許時我當捨。四聞捨。本作是念。聞二師捨時我當捨。五送捨。本作是念。我是衣與他[A36]已當捨。六壞捨。受迦絺那衣[A37]已。中間自言我今捨。七失捨。本作是念。中間壞敗失不現我當捨。八出去捨。本作是念。我此中住出去時當捨。九時過捨。臘月十五日不捨。至十六日。即名為捨。得越毗尼罪。十究竟捨。至臘月十五日。一人僧中唱捨。
五分律云。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者大。若是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若欲故捨五事。皆不成受。受有三十日。捨亦有三十日。若前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捨。若七月十七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日捨。乃至若八月十五日受。至十二月十四日捨。若後安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捨。
十誦律云。五比丘不得作迦絺那衣人。一無歲。二破安居。三後安居。四擯。五別住。
問。佛聽自恣後受功德衣。至十二月十五日當捨。今乃造功德衣。平時著用。無有節限。且有云一納當三衣者。是耶。非耶。答。本因僧自恣後。持衣見佛。雨濕疲極。乃聽作功德衣。兼得五事利益。極其勢分。止許冬盡為期。稍踰分限。即便招過。況復僧中唱受。高供箱中。原非披著之物。五條十隔。似安陀會。那當一納之名。流俗譌傳。深為罪濫。
問。五分許後安居者。八月十六日受。十誦不許後安居比丘作迦絺那衣。此復何從。答。準僧祇律。乃至一人受前安居。舉眾皆同此人受前自恣。然後坐滿三月。當知後安居人。雖同受前自恣。猶未滿歲。所以不得作持衣人也。若舉眾皆後安居。則八月十五夏滿自恣。十六乃作迦絺那衣。何過之有。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二
音義
誕。壇上聲。又去聲。放也。欺也。又大也。又闊也。義不相應。恐是憚字音悞。
五條十隔每條二隔。故五條共成十隔。今作每條十隔者非。若爾。則五條五十隔矣。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19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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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