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一
第四分云。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何等三。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是三攝一切羯磨。
白羯磨。亦名單白。白二羯磨。僧祇名為白一羯磨。謂一白一羯磨也。白四羯磨。僧祇名為白三羯磨。謂一白三羯磨也。薩婆多摩得勒伽云。有百一羯磨。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三十白四羯磨。根本百一羯磨云。言百一者。蓋是舉其大數。於大律中。檢有多少不同。乃是以類相收。無違妨也。單白二十二。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二。隨機羯磨則明一百三十四法。單白三十九。白二五十七。白四三十八。又對首三十三。心念十四。共有一百八十一法。雖詳盡作法科條。未免犯非制而制。所以懷素律師每多致議。不如但遵原律之善也。
第三分云。有四種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是中四人僧者。除自恣。受具。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五人僧者。在中國除受具。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十人僧者。除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二十人僧者。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
不得以比丘尼等足數。不得以被舉被擯及所為作羯磨人足數。
不應作非法非毗尼羯磨。非法別眾羯磨。非法和合羯磨。法別眾羯磨。法相似別眾羯磨。法相似和合羯磨。訶不止羯磨(得訶者訶而不止。便同別眾也)。云何非法非毗尼羯磨。應一白一羯磨。一白三羯磨者。或作白不作羯磨。或作羯磨不作白。或作多白。或作多羯磨(非法也)。不應與作舉者。亂與作舉(非毗尼也)。云何如法如毗尼羯磨。如白法作白。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法也)。如舉罪法舉罪(如毗尼也)。云何非法別眾羯磨。不來者不與欲。現前應訶者訶(別眾也)。彼作種種羯磨。白此事。乃為彼事作羯磨(非法也)。云何非法和合羯磨。不來者與欲。得訶者不訶(和合也)。作種種羯磨。白此事。乃為彼事作羯磨(非法也)。云何法別眾羯磨。不來者不與欲。得訶者訶(別眾也)。彼羯磨如法作(法也)。云何法相似別眾羯磨。不來者不與欲。訶者得訶(別眾也)。作種種羯磨。前作羯磨後作白(法相似也)。云何法相似和合羯磨。不來者與欲。得訶者不訶(和合也)。前作羯磨後作白(法相似也)。
何等人訶。不成訶。為比丘作羯磨。比丘尼乃至若應滅擯。若在戒場上(結界之法。先結戒場。方結大界。結大界時。要除戒場內地。蓋以比丘法事。或有止須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作者。即於此戒場中作之。不必輒煩大眾也。今若身在戒場。即為出大界外。故不成訶)。若作別住(自有粗罪。行覆藏法。不應訶僧羯磨)。若以神足在空(離地四指便名離界)。若隱沒(即同人不現前)。若離見聞處(小界固須舒手相及。大界亦須眼見耳聞)。若所為作羯磨人(但除受具及受僧差)。如是人訶。不成訶。云何訶。成訶。若善比丘(不同比丘尼乃至應滅擯)。同在一界內住(不同在戒場及作別住)。不在空。不隱沒。不離見聞處。如是訶。成訶。
根本目得迦云。有十二種人不應訶。言不採錄。一者愚。謂思其惡思。說其惡說。作其惡作。二者癡。謂不持蘇呾羅。不持毗柰耶。不持摩室里迦。三者不分明。謂不明三藏教文。四者不善巧。謂不善三藏教理。五者無慚。謂於四他勝中隨犯一戒。六者有瑕隙。謂新作鬬諍。或舊有怨嫌。七者界外住人。八者被捨棄人。九者言無次緒。謂作妄語離間粗獷雜亂語言。十者捨威儀。謂捨本座。十一者失本性。謂作不應作事。於諸學處不知修習。十二者授學人。有三種應訶。一者住本性。二言有次緒。三不捨威儀。若失本性人還住本性。亦得成訶。應須採錄。若大眾差遣十二種人。彼如是語。大德不應差我。此所出言。應須採錄。
僧祇律云。應二十眾作羯磨。十眾作。不成就。應十眾作而五眾。應五眾作而四眾。應作白三羯磨而白一。應作白一羯磨而單白。皆不成就。應作白而作白一羯磨。應作白一羯磨而作白三羯磨。應作四眾羯磨而五眾作。應五眾而十眾。應十眾而二十眾。皆名成就。
曇無德律羯磨云。凡諸羯磨作法。應先白未受具戒者出。不來比丘說欲及清淨。僧今和合。何所作為。一人隨事答云。某甲羯磨。除結界無受欲法。
十誦律云。比丘不應與尼作羯磨。除受具。摩那埵。出罪。諸尼不應與比丘作羯磨。除不禮拜。不共語。不供養羯磨。
○結界法
一切如法僧事。咸資界法而成。故先明之。問。今時律堂。或不結界。或但用大悲懺中結界法。未審一切僧事得成就不。答。若不結界。則贍部中但是如來聲聞弟子有一不到。便名別眾。種種作法。皆不成就。此是僧伽要務。豈容缺略。至於禮懺持呪結壇。自屬密宗法用。斷斷不可混借也。就結界法。略明五意。一結戒場。二結大界。三結不離衣界。四結淨厨界。五權結小界。
△一結戒場。
第二分云。時諸比丘。有須四眾羯磨事起。五眾十眾二十眾羯磨事起。大眾會疲集極。佛言。聽結戒場。稱四方界相。若安杙。若石。若疆畔作齊限。白二羯磨(先須問僧集不。和合不。未受具戒者。出僧今和合。何所作為。一人答云。結界羯磨。方乃秉白)。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說。
僧[A1]已忍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時諸比丘有欲廣作界者。有欲狹作界者。佛言。先解前界。然後欲廣狹作從意。當白二羯磨解。
△二結大界。按五分律云。先結戒場。更結僧坊界。結僧坊時。唱四方界相及除內地。律攝云。結時小界在前。解時小界在後。宣公亦用其說。懷素雖列大界在前。而玩彼註文。亦用此意。今准之。
第二分云當敷座。打犍椎。盡集一處。不聽受欲。是中或舊住比丘。或識界相者。應唱大界四方相。若東方有山。稱山。有壍。稱壍。若村。若城。若疆畔。若園。若林。若池。若樹。若石。若垣牆。若神祀舍。如東方相。餘方亦爾。唱[A2]已。應令能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除戒場地。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除戒場地。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四方相內除戒場地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
僧[A3]已忍於此四方相內除戒場地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不應二界相接。當作標識。不應二界相錯涉。應留中間。
有二住處。別利養。別說戒。欲共一說戒。共一利養。聽解界[A4]已然後結欲同說戒別利養。亦如是。
欲別說戒同利養。為守護住處故。亦如是。
有二住處。同說戒。同利養。欲別說戒別利養。亦如是。
不得相去遠處同一說戒同一利養。
五分律云。不應共住共得施異布薩結界。犯者偷蘭遮(按四分律。為守護住處故聽。蓋本是別說戒別利養者。特以有無應互濟。則利養合別。為同。而往還或有難。則說戒自仍其舊。今云不應者。蓋指本是同住。而布薩獨分。有類破僧故也)律攝云。河㵎有橋梁者。得通結界。橋梁壞者。若欲修治。得經七夜。至第八夜。界法便失。若本無心重修理者。隨壞即失。
根本尼陀那云。大界者。齊兩踰膳那半。應可結之。若過非界(踰膳那。當三十里。兩踰膳那半。共七十五里也)。凡客苾芻至他住處。住經七八日[A5]已。無人來者。應共結界。
十誦律云。若不捨先界。不得更結。
△三結不離衣界。
第二分云。時有厭離比丘。見阿蘭若有一好窟。自念若得離衣宿者。可即於此窟住。佛言。當結不失衣界。白二羯磨。時諸比丘脫衣置白衣舍。著脫衣時形露。佛言。除村。村外界(謂僧伽蓋大界。既得至七十里。則其中必有俗人村舍。村舍不定。或先無後有。或今有後無。故但云除彼村舍。以村外為不離衣界也)。當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除村。村外界。結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除村。村外界結不失衣界。誰諸長老。忍僧於此住處。除村。村外界結不失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
僧[A6]已忍於此住處除村。村外界結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先解不失衣界。却解大界。不得隔駛流水外結不失衣界。除常有橋者。
十誦律云。若捨大界。不離衣界亦捨。若捨不離衣界。大界不捨。
△四結淨廚界。亦名淨地。蓋比丘之法。不留宿食。若於僧坊界內與食共宿。便名為不淨食。今既結為淨地。則免共宿之過也。
第三分云。聽在僧伽藍內結淨地。白二羯磨。應唱若房處。若溫室等。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某處結作淨地。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某處結作淨地。誰諸長老。忍僧於某處結作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說。
僧[A7]已忍於某處結作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有四種淨地。一者檀賊若經營人作僧坊時分處。如是言。某處為僧作淨地。二者若為僧作寺。未施僧。三者若半有籬障。若多無籬障。若都無籬障。若垣牆。若壍。亦爾。四者僧作白二羯磨結。
比丘房乃至鬼神廟屋。皆得結作淨地。不應結上好房作淨處。應結下者。
△五權結小界。
○授戒法
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規。僧寶由斯建立。貴在受後修學行持。非可僅以登壇塞責而[A10]已。是故誘誨獎勸。宜在事先。研究討明。功須五夏。壇中要務。惟秉羯磨。餘所未知。二師是問。而後代師匠。多事美觀。遂以平時開導之法。混入登壇秉授之次。依文宣讀。則解義為難。時久遲延。則厭倦必起。且因科節繁勞。致使眾多同受。文繁則違佛本規。眾受則並不得戒。又受時雖似殷重。受後便謂畢功。顛倒差訛。莫此為甚。故今詳勘藏文。恪依四分。既崇佛制。復便遵行。和尚必須預求。戒師但與秉白。隨時皆可入道。何須臘八及四月八。難緣方許三人。豈容多眾至百千眾。非曰生今反古。實不敢背法耳。略明四意。初明出家受十戒法。二明請和尚及問重難法。三明登壇受具法。四明受具得不得法。
△初明出家受十戒法。依受戒犍度等酌錄。
不得度壞法外道。根本百一羯磨云。外道求出家者。授與三歸及五學處。僧中三乞。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從僧乞四月共住。願僧慈愍故。與我四月共住。僧應安彼著眼見耳不聞處。為作白四羯磨。於四月內。著鄔波䭾耶衣。食僧常食。准求寂例而作驅使。善見律云。此外道修得四禪。乃至能飛騰虗空。亦不得與具戒。要滿四月。若佛法中修得須陀洹道。即日為受具。不須四月。若在外道。或聞說法。得須陀洹。來求出家。即與受具。若彼垂滿四月。聞毀佛法。生歡喜心。聞毀外道。瞋恚。好往五不應行處。處更與四月。若結髮外道。事火外道。不須四月共住。何以故。此二外道。有業。信因果。過去諸佛為菩薩時。出家波羅密。皆於此道學。若比丘。欲往外道處。步步突吉羅。中路悔還。懺悔突吉羅罪。得住。若往外道處。聞外道說法。不入其意。悔還。懺悔突吉羅罪。得住。若聞外道說法。心便好樂。受外道法。下至拔一髮患痛。悔還。應滅擯。不得更出家。
不得度奴。
不得度賊。五分律云。有賊厭作惡業。求出家。聽將至不識處。與出家受具。又云。授戒不相識者。應七日試看。
不得度負債人。善見律云。有人為償債。得出家。
不得度五種病人。癩。癰疽。白癩。乾痟。顛狂。
父母不聽。不得度令出家。善見律云。若有餘方餘國度出家。不須問父母。
不得度官人。善見律云。貪祿盡。得出家。若白王。王聽。亦得出家犯比丘尼。賊心入道。黃門。畜生。五逆罪人等。未出家者不應度。[A11]已出家者應滅擯。
犯比丘尼者。善見律云。初壞者不得出家。第二壞者不障(謂犯清淨持戒尼。則成重難。若尼先[A12]已破者。後乃相通。不名重難也)。
賊心入道者。僧祇律云。若自出家人。未曾入布薩自恣中。後有好心。得與出家受具。若曾入布薩自恣中。是名盜住。不聽出家。若王子。大臣子。避難自著袈裟者亦爾。
若欲僧伽藍中剃髮。當白一切僧。若不得和合。房房語令知[A13]已與剃髮。若和合。當作白然後剃髮。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欲求某甲剃髮。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剃髮。白如是。
先某甲。說沙彌名字。次某甲。說和尚名字。後某甲。亦沙彌名字。既剃髮[A14]已。名為形同沙彌也。
若欲寺中度令出家。當白一切僧。僧祇律云。不聽不白僧度人出家。下至白上座八人。白剃髮不白出家。越毗尼罪。二俱不白。二越毗尼罪。若出界度者。無罪(到戒場上亦名出界)。阿闍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出家。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出家。白如是(若在戒場上。有四比丘。或過四人。應作白。若唯三人二人。不須作白)。
三某甲如前釋。出家者。正指受十戒法。若不受戒。雖復剃髮。不名出家。受十戒[A15]已。乃名法同沙彌也。
白[A16]已。教使著縵條壞色衣。偏袒胡跪。合掌作是語。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隨如來出家。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法僧。隨如來出家竟。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
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亦盡壽不殺生。
如諸佛盡壽不偷盜。我某甲亦盡壽不偷盜。
如諸佛盡壽不婬欲。我某甲亦盡壽不婬欲。
如諸佛盡壽不妄語。我某甲亦盡壽不妄語。
如諸佛盡壽不飲酒。我某甲亦盡壽不飲酒。
如諸佛盡壽不著香華鬘不香塗身。我某甲亦盡壽不著香華鬘不香塗身如諸佛盡壽不歌舞倡伎不往觀聽。我某甲亦盡壽不歌舞倡伎不往觀聽。
如諸佛盡壽不坐高廣大牀。我某甲亦盡壽不坐高廣大牀。
如諸佛盡壽不非時食。我某甲亦盡壽不非時食。
如諸佛盡壽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我某甲亦盡壽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A17]已上三歸十戒。並是授戒阿闍梨教令說。次應語言)。
汝今[A18]已受沙彌十戒竟。當盡形壽頂戴奉持。終身不得犯。應供養三寶。和尚阿闍梨一切如法教。不得違逆。上中下座。心常恭敬。勤求方便。坐禪。誦經。學問。勸助作福。開三惡道開涅槃門。於比丘法中。增長正業。得四道果(凡受沙彌戒。必須二師。如羅睺羅。尚以舍利弗為和尚。目連為授戒闍梨。餘可知也)。
問。按沙彌十戒法中。先受三歸五戒。次說出家十戒。是佛正規。設有白衣欲求出家。不受五戒。徑受十戒。可如法否。答。若[A19]已受五戒者。即應剃髮受十戒。若未受五戒者。必先授五戒[A20]已。乃剃髮說十戒。倘不受五戒。徑說十戒。例同不受十戒而受具戒。此人雖得戒。二師則有過矣。
第二分云。房舍臥具。從大比丘下次第與。不得令沙彌坐臥織繩牀上。若能愛護不汙。聽坐臥。
第四分云。沙彌應以生年為次第。若生年等者。應以出家年為次第。
僧祇律云。太小者。若減七歲。若滿七歲不知好惡。皆不應與出家。太老者。若過七十能有所作。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皆不聽出家。若年滿七十。康健。能修習諸業。聽與出家。應先剃鬚。後剃髮。若欲新出家者。不得便說出家樂。應說出家苦。一食。一眠。少食。少飲。多覺。少眠。長壽能不。若言能。應與剃。從七歲至十三。名驅烏沙彌。從十四至十九。名應法沙彌。從二十至七十。名名字沙彌。食及非時衣。等與。安居衣與半。若三分之一。
根本尼陀那云。年始六歲。雖能驅烏。不與出家。年滿七歲。不能驅烏。亦不與出家。
問。出家功德經云。若復有人。於閻浮提出家持戒一日一夜。乃至須臾清淨出家。利益無量。若復有人。破他出家。為作留難。即為劫奪無量善財。當受惡果。今僧祇云。若欲新出家者。不得便為說出家樂。應說出家苦等。豈非為作留難耶。答。信心出家。不應阻難。邪因入道。必須料揀。若阻難。則退人善根。不料揀。則敗壞佛法。又經中誡親友眷屬。令其不作障緣。律中誡和尚闍梨。令其不濫攝受也。
善見律云。沙彌有十惡。應滅擯。殺。盜。婬。欺。飲酒。毀佛。毀法。毀僧。邪見。汙尼。前九改過不更作。猶可受具。後一決不可。
按薩婆多論。若破五戒八戒中重戒者。更無勝進。何況沙彌。此云爾者。重在悔過不更作。亦猶比丘絕不覆藏。得與學戒之意。為和尚者。特宜秘此。勿令沙彌竊知也。
問。正受戒時。何故和尚反不說戒。又後文云。和尚不現前。亦名得戒。設阿闍梨不現前。和尚可代授否。答。受戒雖依和尚。秉白必賴闍梨者。正以出家戒法。關係僧輪。不容私相授受故也。若許和尚自說。則羯磨者無權。必有泛濫度人之失。故斷不可。
△二明請和尚及問重難法。
受戒犍度云。時諸出家學道。未被教誡者。不案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食。或受不淨鉢食。在小食大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聚會法。有一病比丘。無瞻視者。命終。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聽有和尚。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意。弟子看和尚。當如父意。展轉相敬重。相瞻視。如是正法便得久住。增益廣大。當如是請和尚。偏袒右肩。胡跪合掌。作如是語。
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如是三說。和尚當報言可爾。或言如是。或言當教授汝。或言清淨莫放逸。
議曰。初剃髮出家時。即應如是請師。[A21]但改云我依大德故得出家受戒耳。若十戒和尚仍在。不須更請。若受具時。十戒和尚或遠行。或命終。或捨戒。或滅擯。不復可依。則須更擇大比丘而請之也。
聽先問十三難事。然後為彼授具。白四羯磨。
謂沙彌既新請和尚。則和尚未必曾與久住。故須細問。非謂平日久相諳者。亦須問也。凡問難事。須令彼解。若不解者。為之剖釋。不得依文宣讀而[A22]已。
汝不犯邊罪不(若破十戒八戒五戒中重戒者。誠心悔過。猶行進具。若破具戒。永不許受)。
謂曾受佛戒。犯四重禁。即是佛法海外人也。
汝不壞他梵行不(若壞比丘比丘尼梵行。不可懺悔若壞餘五眾梵行。亦許至誠懺悔)。
謂自身雖未受戒。若犯佛弟子淨戒人。名破梵行。
汝非賊心入道不。
謂白衣或沙彌時。盜聽說戒羯磨。同僧法事。僧祇律云。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先入上座牀下盜聽。若聰明。覺知初中後語者。後不得受具。若暗鈍。若眠。若意緣餘念。不記知者。後得受具。
汝非破內外道不。
謂曾作外道。來受具戒。復入外道。今又來求受。
汝非黃門不。
謂生不男。犍不男。妬不男。變不男。半月不男。
汝非殺父不(若弑義父繼父等。仍可懺悔受具。若弑生身之父。不可受具)。
汝非殺母不(若弑義母嫡母繼母庶母等。仍可懺悔受具。若弑生身之母。不可受具)。
汝非殺阿羅漢不(若弑三果以下。猶可懺悔受具。若弑無學。死不變容者。不可受具)。
汝非破僧不(若破法輪若主若伴。及破羯磨主。還俗復來。不可受具。若破羯磨伴還來。得受)。
汝非惡心出佛身不(此難佛滅後無。依舊文問。或云惡心毀佛形像。亦成重難。酌之)。
汝非是非人不。
謂諸天修羅鬼神。變為人形求受具戒。不得戒也。
汝非畜生不。
謂龍等變為人形。求受具戒。亦必不得戒也。
汝非有二形不。
謂一身具有男女二根。[A23]已上正乖道器。故須先問。
△三明登壇受具法。第二分云。不自稱字。不肯稱和尚名。教乞戒而不乞。是三種人不得受具。不得著白衣衣外道衣莊嚴具受具。不得與眠醉狂裸形瞋恚人受具。不得強授人具足戒。一切四體六根不具。形相醜惡。多病。多過。汙辱眾僧者。皆不得受具。師及弟子并足數人若在空中。若隱不現。若離見聞處。若在界外。皆不名受具足。不先受沙彌戒。此人得戒。眾僧有犯。
和尚審知沙彌無十三難事[A24]已。為料理衣鉢。選請羯磨教授二師及尊證等。然後登壇。令欲受戒者。立眼見耳不聞處。羯磨師當作白差教授師。
大德僧聽。彼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
教授師當往至欲受戒人所。語言。
此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梨。鉢多羅。是汝有不。
彼答言是。教授師復應語言。
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實語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應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當言實。汝字何等(答言字某甲)。和尚字誰(答言字某甲)。年滿二十不(滿者答言滿)。衣鉢具足不(答言具足)。父母聽汝不(答言聽。若父母[A25]已亡者。應答言父母[A26]已亡)。汝非負債人不(答言非)。汝非奴不(答言非。若言是者應問主人聽不。答言聽)。汝非官人不(答言非。若言是者。應問猶食祿不。答言不食祿。若言猶食祿者。應問國王聽汝不。答言聽)。汝是丈夫不(答言是)。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乾痟。顛狂。汝今有此諸病不(答言無)。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
教授師如是問[A27]已。還來僧中。如常威儀。舒手相及處立。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彼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A28]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慈愍拔濟我。
如是三乞戒[A31]已。羯磨師當作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善男子聽。今是至誠時。實語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應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當言實。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不。衣鉢具足不。父母聽汝不。汝非負債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失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乾痟。顛狂。汝今有此諸病不(應一一問答如前竟。然後為作白四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A32]已忍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五分律云。受戒[A33]已。應語言。汝今受戒。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汝應盡壽憶是事。
第二分云。時有比丘受戒[A34]已。眾盡捨去。即共本二行不淨。還詣眾中。眾問。汝何故在後。彼說此事。眾語言。汝速滅去。其人言。何不先語我。我當避之不作。比丘白佛。佛言。自今作羯磨[A35]已。當先說四棄法。
薩婆多論云。四羯磨竟。[A36]已得具戒。所以說四依等者。但為知故說也。
善男子聽。如來至真等正覺。說四波羅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非沙門。非釋種子。
汝一切不得犯婬作不淨行。若比丘。犯不淨行。受婬欲法。乃至共畜生。非沙門。非釋子。爾時世尊與說譬喻。猶如有人截其頭。終不能還活。比丘亦如是。犯波羅夷法[A37]已。不能還成比丘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盜。下至草葉。若比丘。盜人五錢。若過五錢。若自取。教人取。若自破。教人破。若自斫。教人斫。若燒。若埋。若壞色者。彼非沙門。非釋子。譬如斷多羅樹心。終不復更生長。比丘犯波羅夷亦如是。終不還成比丘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故斷眾生命。下至蟻子。若比丘。故自手斷人命。求刀授若人教死。歎死。勸死。與人非藥。若墮胎。若厭穢殺。自作方便。若教人作。非沙門。非釋子。譬喻者說言。猶如針鼻缺。不堪復用。比丘亦如是。犯波羅夷法。不復成比丘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比丘。非真實。非[A38]己有。自說言。我得上人法。得禪。得解脫。得定。得四空定。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天來。龍來。鬼神來。彼非沙門。非釋子。譬喻者說。譬如大石破為二分。終不可還合。比丘亦如是。犯波羅夷法。不可還成比丘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言能)。
善男子聽。如來至真等正覺說四依法。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
比丘依糞掃衣。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長利。檀越施衣。割壞衣。得受。
比丘依乞食比丘依是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長利。若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五日食。月初日食。若僧常食。檀越請食。得受。
依樹下坐。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長利。若別房。尖頭屋。小房。石室。兩房一戶。得受。
依腐爛藥。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長利。酥。油。生酥。蜜。石蜜。得受。
汝受戒[A39]已。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和尚如法。阿闍梨如法。眾僧具足滿。汝當善受教法。應當勸化作福治塔。供養佛法眾僧。和尚阿闍梨若一切如法教。不得違逆。應學問誦經。勤求方便。於佛法中。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汝始發心出家。功不唐捐。果報不絕。餘所未知。當問和尚阿闍梨(爾時應結撮𢌞向[A40]已。令受戒者在前而去)。
△四明受具得不得法。
第二分云。有八難事起及餘因緣。二人三人聽一時作羯磨。不得過(八難者。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餘因緣者。有大眾集。或坐具少。或房舍少。天雨漏)。
十誦律云。不得一時唱說。令四人得受大戒根本雜事云。不得四人同受近圓。何以故。以眾為眾而作羯磨。理相違故。
五分律云。聽於布薩時。自恣時。僧自集時。受具足戒。不應以小似片事。與受戒人作難。先到受戒處者。應先與受戒。若二人俱到。年大者先受。若同年。和尚大者先受(壇中秉羯磨師。正中而坐。止惟一人。或有二比丘。各將一沙彌來求戒。則約和尚戒臘大者先受也。當知為此沙彌受具。則彼和尚便為尊證。為彼沙彌受具。則此和尚亦便為彼尊證)。若和尚復同(此有二意。一者二位和尚戒臘相同。二者或有大德多知。猶如優波離舍利弗等。許一年中受二三弟子)。應一時羯磨。先稱名者先受(例如雙生子。先出胎者為兄也)。三人亦如是。餘事亦得羯磨三人。一切不得羯磨四人。
第二分云。無和尚不得受戒。
善見律云。若與受戒。得突吉羅罪。是人得戒。
薩婆多論云。若先請和尚受十戒法。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和尚若死。聞不得戒。不聞得戒。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尚不現前。不得受戒。以僧數不滿故。若僧數滿。設無和尚。亦得受戒。
第二分云。二和尚乃至多和尚。亦不得受戒(一人止有一親教師。譬如生身之父。不可多故。若於彼為和尚。於此為尊證者。俱所不論)。和尚九歲得名受戒。而眾僧有罪。
南海寄歸云。凡為親教師者。要須住位。滿足十夏秉羯磨師。屏教師。屏餘證人。並無定耳。
律攝云。邊地若有十人可得。取五人者。名善近圓。眾得越法罪。若但有五人。斯名善受。若眾數不滿。不得以佛作數。佛陀僧伽。寶體別故。若狂聾人。及天授部等。將足眾數。不成近圓(天授部。謂調達破僧伴也)。
薩婆多論云。佛不與人作和尚阿耆利。大愛道八法受戒。亦得稱阿難作阿耆利(即阿闍梨)。
根本尼陀那云。若人身無難事。自言我有。是受近圓。諸苾芻得越法罪。若人實有難事。自言我無。不名受近圓。諸苾芻無犯。若作如是語。莫授我近圓。而為受者。非受近圓。諸苾芻得越法罪。未受十戒而受近圓。此人得戒。諸苾芻得越法罪(與四分同)。
第二分云。從不持戒和尚受具。不知者得戒。知者不得。
五分律云。有和尚阿闍梨罷道。後來就弟子求出家受具。先弟子應與衣鉢。助使得成。亦聽即與作師。彼更受戒者。應如法敬師。
第二分云。若於眾中被舉而休道者。欲還出家。若自見罪。應與出家。自見罪。應與受具。能懺悔。應與解羯磨。
薩婆多論云。年六十。不得受大戒。惟聽為沙彌凡七種受戒。一見諦受戒(如憍陳那初解聖諦。即名得戒)。二善來得戒(如前釋)。三三語得戒(佛成道未久。有人遇佛。自唱我今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即名得戒)。四三歸受戒(佛初勅千二百五十人。各各別行化度諸方。若有發心出家者。三說三歸。即名得戒)。五自誓受戒(如摩訶迦葉初出家時。未曾遇佛。但自誓云。誰有世間最正覺者。是我之師。我是弟子。即名得戒。得戒[A41]已後。方值世尊)。六八法受戒(大愛道等五百女人。受八不可過法。即名得戒)。七白四羯磨得戒(或更開尼為白八羯磨受戒。法與比丘尼為遣信受戒。邊方為五人中受戒。即共有十種得戒不同)。佛法始終以白四羯磨戒為宗本。能繼續三寶。作無邊利益。是故於七種戒中。最勝最妙。最為尊重(善來。惟局金口。三語三歸。惟局未制四羯磨前。八法。惟局五百比丘尼。自誓。惟大迦葉一人。見諦。惟五比丘。獨此白四羯磨得戒。綱維佛化。使正法久住。三乘道果不絕也)。十誦律云。先受大戒乃至大須臾時。是人應先坐。先受水。先受飲食。
善見律云。若比丘。實一臘。妄言二臘。依二臘次受利養。計錢犯重。
南海寄歸云。從九月十六。至正月十五。為冬時(舊云。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從正月十六。至五月十五。為春時(舊云。十二月十六。至四月十五)。從五月十六。至六月十五。為雨時(舊云。四月十六。至五月十五)。六月十六一日一夜。為終時(舊云。五月十六。此一日一夜中受具。猶得受後安居。到三月滿便算一夏。譬如世人。臘月三十所生。亦算一歲。故以此為終時也。若五月十七受戒。則不得受後安居。但名無夏比丘。直待明年。方受或前安居或後安居。至三月滿。方名一夏比丘。譬如世人。歲朝所生。直至年終。止名一歲也)。從六月十七。至九月十五。為長時(舊云。五月十七。至八月十五)。此謂佛家密教。與俗有殊。凡西方南海出家之人創相見者。問云。大德幾夏。答云。爾許。若同夏者。問在何時。若時同者。問得幾日。若日同者。問食前後。同在食前。方問其影。影若有殊。大小成異。影若同者。便無大小。坐次則據其先至。知事乃任彼前差。若六月。十七明相纔出受其近圓。同夏之中則為最大。由不得後夏故(舊云五月十七)。若六月十六夜將盡而得受戒。則同夏之中為最小。由其得後夏故(舊云五月十六)。
問。十誦云。先受大戒乃至須臾時。應先坐等。梵網經亦有如法坐戒。今比丘與菩薩戒。或復受有先後。當依何戒次耶。答。釋籤云。大小兩乘。通用律儀攝其分位。各依律儀以定位次。是故菩薩在大則大。在小則小。故知在小乘眾。還依小乘位次而坐。在大乘眾。則依大乘位次而坐。又輔行云。若先小後大。一切轉為無盡戒體。若先受大。後方出家。欲在大比丘數。而不失菩薩法者。則更受律儀。[A42]但於一切發得身口清淨防非律儀。無作戒體不復發也。故涅槃中五篇七聚。並是出家菩薩律儀。又若先小後大。則開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後受律儀。在小則依小。在大則依大。(文)此不易之論也。
第二分云。比丘變女形。即以先受戒年歲。令入尼眾。尼變男形。令入比丘眾。變二根者滅擯。
五分律云。比丘變女形。若先犯共比丘尼戒者。應於尼眾中悔。先犯不共戒。不須復悔。比丘尼根變亦如是。若式叉摩那根變。年滿二十。應與受比丘戒。未滿二十。即是沙彌。沙彌尼根變亦如是。若沙彌根變。或應與二歲學戒。即於尼眾受二歲戒。或年未應與二歲戒。即是沙彌尼。
根本雜事云。若至三轉。即非僧尼。當須滅擯。
第二分云。被賊等截男根及自落者。不應滅擯。自截。應滅擯。
五分律云。截陰及半。突吉羅。都截。偷蘭遮。去一卵。偷蘭遮。去兩卵。應滅擯。
律攝云。苾芻修行之時。有二種煩惱或容生起。由忘正念。便憶曾經遠境。起染愛心。造眾過失。復由現前近境。起染愛心而犯眾罪。了知起犯緣[A43]已。即於此事生對治心。令其除滅。若染緣強盛。不能除遣。應就尊宿及閑三藏有德行者。請受教誡。作意蠲除。若仍不息。當勤晝夜讀誦聞思。簡擇深義。於三寶所。至誠供養。即長等處忘自劬勞。盡心供給。或遊他方。或復減食。或往屍林。獨居阿蘭若。修不淨觀等。或為四念住。或作無常。死想。冀令煩惱除滅。若仍不除。應生慚愧作如是念。我所為非。戒不清淨。而復受他信心施主四事供養。又復諸佛。及有天眼同梵行者。并諸天神悉觀見我。為此不應造眾罪業。當自尅責。如救頭然。於清淨境。說除其罪。勿致後悔。若作如前對治行時。性多煩惱。未能殄息。應審自觀察。或應捨戒而為白衣。勿令有罪受他信施。由受用時。更造眾多罪惡之業。定感當來苦異熟果。如經廣說。應善修持。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一
音義
閑。習熟也。
蠲音涓。亦除也。又洗也。
異熟果三界果報。並名異熟。共三義。一異時而熟。此生造業。後生受果。二異性而熟。因通善惡。果惟無記。三異處而熟。人中造因。六趣受果。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19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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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辨羯磨法
夫羯磨乃作法辦事之名。一切僧事。皆依羯磨得成。故曰。有秉羯磨。有如說行者。斯則名為正法住世。又曰。不誦白羯磨者。終身不得離依止。是知比丘要務。莫先於此。而流俗相傳。僅以對首說罪一事當之。訛謬甚矣。故特首明斯義。總示大綱。至於百一僧事。散在諸科。不煩重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