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四
聽取糞掃衣。有十種。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月水衣。產婦衣。神廟中衣。鳥䘖風吹雜處者。塚間衣。求願衣。受王職衣。往還衣(謂送葬衣)。
不應取阬壍中死人衣不應取垣上籬上壍中糞掃衣(或是居士所浣曬故)。
不應在斷事處取死人衣(官敕旃陀羅棄死屍。彼言。使取衣者棄之)。
不應取未壞死人衣。死人未壞。不應打令壞。
不應取大聚衣(是居士所脫故)。
糞掃衣無主。屬先取者。若共取。應分。
不應取莊嚴供養塔衣。
聽以刀截衣。得未浣衣。聽自浣。使人浣。聽畜浣器。浣板。剪刀。
應五條。不應六條。應七條。不應八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不應畜。
聽以長四肘廣二肘衣作安陀會。廣三肘長五肘作鬱多羅僧。僧伽棃(廣。指豎言。長。指橫言)。
問。比丘三衣。諸部皆以豎三橫五為量。今造衣無不過量。亦有罪不。又僧伽棃。四分律不過十九條。僧祇律不過十五條。惟根本許至二十五條。今皆稱二十五條為上上衣。亦定爾不。答。三肘五肘。決不可過。故律攝云。過此以上。皆得惡作。今時製衣。豎雖未必過三。橫則無不過五。譌云摺時取方。當知受持披著。步步得突吉羅。又西國造衣。或糞掃衣。或檀越施衣。但令所得廣長。則條隔可少。所得雜碎。則條隔便多。不惟僧祇四分。不貴多條。即根本部。亦但云初三次三次三。未嘗名為上中下也。況梵網止言九條。七條。五條。袈裟。佛付迦葉。傳彌勒者。亦止是十三條。金縷袈裟。今乃獨尚二十五條。傷工費本。可笑甚矣。
作新衣。一重安陀會。一重鬱多羅僧。二重僧伽棃。若故衣。聽二重安陀會。二重鬱多羅僧。四重僧伽棃。若糞掃衣。隨意多少重數。
得縵衣。廣長足。裁割便少。聽作帖葉。
不應不著割截衣入聚落。不應反著衣入聚落。聚落外。聽反著。
不應著一衣。除大小便處不應著繡衣。草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瓔珞衣。皮衣。鷲毛衣。人髮衣。馬尾衣。犛牛尾衣。
衣壞。聽補治。聽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補。
有居士持衣來。言與某甲比丘。比丘言。我不須。即持衣置比丘前而去。聽為施主故掌錄。若須時。聽受持。
大價衣布地。不應在上行。不應以大價衣作地敷。聽用作臥褥。坐褥。作枕。作覆上衣。
不應作帳(房中四周設幃)。不應作軒(簷前設幃)。
聽畜袈裟色帶。廣三指。遶腰三周。若帶細輭。數結速斷。應安扭玦。不應用寶作。
患寒。聽著復紵衣(兩重名複。內盛棉絮等名紵。與貯通用)。寒雪國。聽作韈。聽著帽。
身患瘡。并汗臭。聽作拭身巾。面汗。聽作拭面巾。患眼淚。聽作捫淨巾。
僧祇律云。非時長衣。應與僧。時衣太多。減半與僧。
持三衣瓶鉢。即是少欲少事。
作緤。極廣齊四指。極狹如𪍿麥。五條。應一長一短。七條至十三條。兩長一短。十五條。三長一短。
根本律云。護惜衣服。當如身皮。應浣染縫治者。當隨事作。
僧伽胝有九種。九條乃至二十五條。初三種。二長一短。次三種。三長一短。次三種。四長一短。應作。應持。過此[A1]已上。便成破納。上者豎三肘。橫五肘。下者豎二肘半。橫四肘半。二內名中。嗢呾羅僧伽。及安呾婆娑。亦如僧伽胝量。復有二種安呾婆娑。豎二。橫五。豎二。橫四。
雜事云。肩上安[巾*勾]。胸前綴紐。葉相有三。大寬四指。或如烏張足。小寬二指。或如母指面。此內名中。
不應披三衣鬀髮。應別畜鬀髮衣。或用僧脚崎遮身而鬀。
應以帒盛衣。常用者在上。非常用者在下。
蚊幬周十二肘。於上安葢。長四肘。闊二肘。隨身高下。䌵帶懸垂相掩作門。熱應搖扇。下邊蚊入。氈席壓之。
僧伽胝者。是衣中主不應隨處著用。作諸事業。入聚落時。乞食時。隨噉食時。入眾食時。禮制底時。聽佛法時。禮拜二師及同梵行者時。可披大衣。嗢呾羅僧伽。應於淨處披著。及食等事。其安呾婆娑。任於何處。隨意著用。
目得迦云。賊奪商旅所遺棄物。不應收取。若商主隨聽者。應取。有主屍林及神廟衣。亦爾。
許諸苾芻畜十三資具衣。一僧伽胝。二嗢呾羅僧伽。三安呾婆娑。四尼師但那。五裙。六副裙。七僧脚崎。八副僧脚崎。九拭面巾。十拭身巾。十一覆瘡衣。十二鬀髮衣。十三藥直衣。隨一一衣。各別疊名而為守持。應如是說。對一苾芻。具壽存念此僧伽胝衣。我今守持。[A2]已作成衣。是所受用。如是三說。餘衣守持。準此應作。其藥直衣。應加為病因緣。此外若更有餘衣。應於二師而作委寄。分別持之。對一苾芻。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有此長衣。未為分別。是合分別。我今於具壽前而為分別。以某師為委寄者。我今持之。如是三說若衣欲破。應以長線而縫絡之。若見有孔。應可補帖。若在內爛。兩重幅疊。如總爛壞。不堪料理者。應作燈炷。或可斬碎和泥。用塞柱孔。或塗牆壁。如是用時。能令施主所捨福田。任運增長。
薩婆多論云。三衣若破。不問孔大小。但使緣不斷絕。故成受持。若衣久失色。故不失受持。後更上色。亦不受持。
問。今相傳三衣。若破不許自補。又比丘無常。衣掛樹上。何耶。答曰。是律所聽。便可依從。非制而制。便名非法。衣破不許自補。出在五百問中。此書多譌。卷首[A3]已辯之矣。比丘無常。三衣與看病人。律有明文。如何可抗。設欲免金翹之災。必須龍王來乞。或欲繫小兒之項。亦須父母相求。若高掛樹梢。空無利益。非律所載。實為可嗤。暴殄施物。豈能無罪。
摩得勒伽云。不得畜不淨所汗糞掃衣。若得糞掃衣。當洗浣治令淨。好縫好染[A4]已。受持。
十誦律云。三衣不應少。不應多。少畜。突吉羅。多畜。捨墮。
若糞掃衣。若居士衣。好割截治。縫令周正。別施緣。若少衣。不能得割截。應衣上安牒。若五。若七。若九。乃至若十五五分律云。著外道衣。偷蘭遮。若不知是外道衣。而非佛所聽。皆應壞之。若知是外道衣。應摘縋布地。令人蹈上。速使壞盡。
左條葉。左靡。右條葉。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蚊幮。應隨牀大小作。
禪帶。不應廣過八指。不應減五指。
三衣應受持。襯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蚊幮。敷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敷衣。坐具。護䏶衣。護膊衣。護頭衣。拭體巾。拭手面巾。鍼線囊。鉢囊。革屣囊。漉水囊。如此諸衣若似衣。皆應受持。
患頭冷病。聽以衣覆。亦聽作帽。煖則止。
富羅不應深作𩍓。聽至踝上。
得新衣。應先浣舒張度量。然後裁截縫染。如法受持。不得以裹諸物。謹護如身薄皮。
善見律云。三衣。受持。不須說淨。雨衣。四月受持。過四月[A5]已。說淨。尼師壇。受持。不須說淨。覆瘡衣。不須說淨。瘡瘥[A6]已說淨。敷具。受持。不須說淨。雜碎衣受持。不須說淨。手巾。受持。不須說淨。若先受持三衣。捨[A7]已。受持新者。以身口對比丘說。若無比丘。以手捉衣自說。若手不捉。不成說。應道其名字。所捨三衣。作雜碎衣。應說淨。尼師壇。受持一。不得二。敷具。多少隨意畜。覆瘡衣。畜一。不得過。手巾畜二。雜碎衣。隨有多少。說受持。不犯。牀褥薦席等。悉屬房物。不須說淨。
律攝云。凡著衣服。應捨三種心。一喜好玩飾心。二輕賤受用心。三矯覓名稱心。詐著弊衣。欲令他知有德有行。是三心皆不應作。但求壞色。趣得充身。順大師教。進修善品應生五種心。一知量。度量而用。勿使傷損。二知間隙。不可頻著一衣。臭而疾破。三知思察。來處極難。作報恩心。受用之時。勿為非法。四知時。寒熱適時。受用合度。五知數。十三資具。足得資身。多畜貯衣。長貪廢業。
○鉢法
第四分云。有比丘入僧中食。無鉢。聽比座與。若僧中借與。
不應不洗鉢用食。
不應畜木鉢。是外道法。不應畜石鉢。是如來法鉢。不應畜金銀瑠璃寶鉢。是白衣法。
聽比丘作鐵鉢。聽畜一切作具。聽熏鉢一切物不應著鉢中。
不應不洗鉢便舉。
聽作鉢囊。作帶絡肩。挾鉢腋下。鉢口向外。
僧祇律云。不聽鉢中安隔。若以餅隔及飯隔者。無罪。
根本律云。護鉢當如眼睛。應綴者綴。應熏者熏。
十誦律云。鉢是恒沙諸佛標幟。不得盛不淨物。
五分律云。過中不應用鉢飲。聽作飲器。用銅鐵瓦。聽別作歠粥器。
○食法藥法
藥犍度云。若時藥。和時藥及非時藥等。應受作時藥。若非時藥。和七日藥等。應受作非時藥。若七日藥。和盡形壽藥。應受作七日藥。若盡形壽藥。和盡形壽藥。應受作盡形壽藥。
不應自煑而服。不得界內共食宿。煑食食。應在邊房靜處結作淨厨屋。
琝荼居士裁種種飲食。於道路供佛及僧。行過曠野。故有餘食。使人即盡持與比丘。比丘白佛。佛聽作檀越食受。令淨人掌舉。不應自受。若有所須。隨意索取。
有八種漿。棃漿。閻浮漿。酸棗漿。甘蔗漿。[卄/(麩-夫+玉)]果漿。舍樓伽漿。婆樓師漿。蒲桃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亦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
不應不淨果便食。應作五種淨法。火淨。刀淨。瘡淨。鳥啄破淨。不中種淨。刀淨瘡淨鳥淨。應去子食。火淨不中種淨。都食。
僧得果園。應受。敕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料理。彼欲得分。應計食作價與直。沙彌亦得料理。
食不破果。大便[A8]已子生。不犯。
比丘種菜果。自散種。自移植。後皆聽食。
蘇瓶。油瓶。聽覆。若無淨人。捉葢懸置其上。不應手觸(此是僧之蘇油。非所受七日藥也)。
不應噉不淨菜。不應自作淨。不應自手捉令人作淨。應置地使淨人作。作淨[A9]已。應受而食。
不應故觸彼淨食。令得不淨。觸者突吉羅。彼不觸。無犯。
居士持食寄比丘。後若自食。若持歸。或與比丘。聽受。
病比丘須粥。使淨人著水著米。煑令沸。洗手受。然後自煑令熟。
不得界內共粥宿。界內煑。自煑。若重煑粥。聽自煑(結淨厨界。則無共宿內煑二過)。
欲受蘇。錯受油。欲受油。錯受蘇等。皆不成受。
穀貴時。聽比丘八事。界內共食宿(一)。界內煑(二)自煑(三)自取食(四)早起受食。足食[A10]已。不作餘食法。得食(五)從食處持餘食來。亦爾(六)胡桃果等食。亦爾(七)水中可食物。亦爾(八)若穀還賤。不聽。
不任為食者。比丘有病因緣。盡形壽應服。
尼犍度云。尼得與比丘授食。尼宿食。與比丘為淨。比丘亦得與尼授食。比丘宿食。與尼為淨。
第四分云。供養塔飲食。若沙彌。若優婆塞。若經營作者。應食(飲食供塔。須具三德六味。若時新果菜。並須作淨。今時乃以淡白豆腐麩筋。及帶穀果。不切菜供。可恥甚矣。此供塔物。比丘並不許食。不惟密部也)。
僧祇律云。䔉者。若生。若熟。若葉。若皮。悉不得食。若須塗瘡。聽用塗[A11]已。不得眾中住。應在屏處。差[A12]已。淨洗浴。還入僧中。病時不服䔉不差者。聽服。服[A13]已。七日不得臥僧牀褥。上僧廁。入僧浴室溫室講堂食屋。受僧次請。乃至說法布薩。一切不得住。不應遶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風遙禮。至八日。澡浴。浣衣。熏[A14]已得入眾。
根本律云。無事斷食。得越法罪(問。如傅大士。世稱彌勒化身。每作絕食種種苦行。智積菩薩。復持水齋。後人倣傚。為有罪不。答。傅大士苦行絕食。為欲代眾生苦。智積菩薩水齋減食。為欲調煩惱習。乃至依密部中。復有種種作法。皆非無事斷食。故無罪也。然或借水齋絕食等事以邀名利。則是邪命所攝。罪更甚矣)尼陀那云。令淨人行果與僧。若無淨人。應使求寂。求寂無者。先作淨[A15]已。苾芻受取。應可自行。
十誦律云。食生。聽更煑。若生食。聽火淨[A16]已得煑。云何名火淨。乃至火一觸。
毗尼序云。五時聽噉石蜜。一遠行來。二病。三食少。四不得食。五施水處。若不飲水。不聽噉五分律云。不應就樹上觸果。
以船車載飲食。若無淨人行御。聽比丘自行自御。
僧以車運米。有一婆羅門。以僧不淨米一把投車中。佛言。若可別。應除去。若不可別。趣去一把。
食根有五種淨法。剝淨。截淨。破淨。洗淨。火淨。食莖葉有三種淨法。刀淨。洗淨。火淨。於一器一聚中。若淨一。名為總淨。
米中有穀。聽畜杵臼。令淨人伐之。
薩婆多論云。若以時藥等助成七日藥。作七日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等助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等助成時藥。作時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
○受食法
法犍度云。若欲受請。應往僧小食大食處。可見處住。檀越白時到。上座應在前。如鴈行而去。若有三寶事。瞻病事。應白上座[A17]已前去。若有命難梵行難聽不問去。往彼食處。不應錯亂聚住。應隨次坐。上中下座互相看。若有不如法坐。不善覆身者。應彈指令覺。或遣人語令知。不應貪恭敬。故在後到。令諸比丘起。若檀越與上座果。應問。果淨不。若未淨。應語令淨。若[A18]已淨。應問。為誰送來。若言為上座。得隨意取。若言為僧。應語令傳使徧。與羮亦爾。
有比丘不得食。聽比座為索。若無。比座應自減半與。
不應得食便食。應待唱言等得。然後食。
不應匡肘食妨比座。
不應大咳唾。應徐徐棄唾。
所食可棄之物。應聚著脚邊。去時持棄。
食[A19]已。應為檀越說大嚫。乃至一偈。餘比丘不應先去。若為三寶事。瞻病事。應白。然後去。
檀越欲聞種種法。應隨宜為說。
第四分云。不應二人同鉢食。
不得亞臥枕案上食(身倚案上。如半臥也)。老病比丘。聽以鉢著牀角頭。或安瓶上。
僧祇律云。不聽共一器食。若無鉢者。應用鉤鉢犍甆。若復無者。置器著草葉上。更互取食。不得俱下手。除五正食。五雜正食。餘餅果菜等。共食無罪。
無病。不聽机上食。
上座當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狽食不飽。
根本雜事云。不得著一裙而食。老病者。應著輭滑僧脚崎。重病者。應在屏處。但著一裙隨意食。
留食之時。普施羣生。勿拘一類。飯以水澆。餅須細擘。散之於地。隨意當食。不應遮止。
食訖。當為說法。或上座。次座等。或隨能者。當預請之。
說施頌時。不應噉食。待說頌訖後食無過。
五分律云。居士請僧食。不請者不應往。以因緣事。不為食聽往。有客比丘來。應語主人。聽入不。若不聽。應語言。與我等食分。我自平等共食。若復不得。應各以鉢受分。出外共食。若復不得。僧坊內有食。應將與之。
不應與白衣共器食。若往親里家。彼言。我等非他。亦非不淨。何不共食。聽繫念在前共食。但莫令手相觸。
○看病法
第三分云。佛案行諸房。見有比丘病。無人瞻視。臥大小便中。佛問。何故無瞻視人。答言。我無病時。不看他病。是故今病。無人瞻視。佛言。汝不瞻視供養病人。無利。無所得。汝曹不相看視。誰當看視病者。佛即扶病比丘起。拭身不淨。拭[A20]已。洗之。復為洗衣曬乾。棄故壞臥草。掃除住處。灑令清淨。更敷新草。并敷一衣。還安臥病比丘[A21]已。復以一衣覆上。捨去。食後。以此因緣告諸比丘。應看病。不應不看。應作瞻病人。不應不作。若有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聽彼和尚乃至弟子瞻視。若都無人看。僧應與瞻病人。若不肯。應次第差。若次第差不肯。如法治。若無比丘者。比丘尼乃至優婆塞等應看。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夷。不應觸比丘。
病人有五事難看。所不應食。而欲食(一)。不肯服藥(二)。看病人有至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有苦痛。不能堪忍。身小有堪。能作而不作。仰他作(五)。又不能靜坐止息內心。反上事者。易看。
有五法能看病。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歡喜。
聽看病人。受請不受請。食病人殘食。
第四分云。聽與病者隨意食。隨病藥。好瞻病人。
病比丘不應在閣上大房中住。
僧祇律云。南方有二比丘。共來見佛。一比丘病。一比丘待經二三日。語言。我欲前去問訊世尊。汝差[A22]已後來。彼言。待我差共去。答言。我不見佛久。思慕如渴。不容同待。即詣佛所。佛知而故問。汝何處來。比丘以上因緣具白。佛言。此是惡事。若比丘。放逸懈怠。不精進。不能執持諸根。馳騁六欲。雖近我所。為不見我。我不見彼。若比丘。能執諸根。心不放逸。專念在道。雖去我遠。即為見我。我亦見彼。所以者何。隨順如來法身故。破壞諸惡故。離貪欲故。修寂靜故。汝等同出家修梵行。汝不相看。誰當看者。汝還看病比丘去。
若比丘。共商人行。至曠野。得病。同伴應代擔衣鉢。親近扶接。不應遠離。若不能行。應從商人借乘。或許與穀草直。不得載㹀牛車草馬。當載特牛車。䭾馬。若病篤。無所分別。趣乘無罪。若乘不可得。應留一二三能看人。到聚落求乘來迎。應留糧食。使住者不乏。若[A23]曠野。無肯住者。不得便捨去。應作菴舍。敷草蓐。作煙火。取薪水。留時藥夜分藥七日藥盡壽藥。語病者言。長老。安意住。我到前聚落。當求乘來迎。到聚落中。不得遶塔。問訊二師。應語聚落中比丘。曠野中有病比丘。共迎來。若言。彼處多有虎狼。恐當食盡。雖聞此語。要當往看。若[A24]已死。應供養屍。若活應將至聚落。語舊比丘。長老。此是某處病比丘。我於曠野供養[A25]已。今來至此。次長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罪。若無比丘。應語優婆塞長壽。[A26]曠野中有病比丘。借乘往迎。乃至迎至檀越家。安別障處。若人多。應取二三能看病者看。若病者言須多人。樂住者應盡住。共勸化前食後食。乃至盡壽藥。供給使無乏。若有客比丘來。不得便語使看病。應代擔衣鉢。乃至飲食止息[A27]已語言。長老。是病比丘。我看[A28]已久。長老次應看。若無常者。應供養舍利。
若比丘。比丘尼。共商人行。尼病。比丘不得捨去。應語。去去。姊妹。將接之宜。如毗尼中說。唯除抱撮。若須按摩油塗身者。倩女人為之。若無常者。彼有衣鉢。應雇人闍維。若無。應捨去。有俗人嫌者。能作地想。應擔著遠處。
若大德比丘病。應著顯現房中。弟子常侍左右。掃灑房中。燒香。敷坐。若比丘來問疾。應與前食後食非時漿。若有問事。病者應答。病人力劣。應侍者答。若優婆塞來問。應言。善來長壽。語令就坐而為說法。汝大得功德。如世尊說。看持戒病比丘。如看我無異。若有供養。為呪願受。若病人患下。問病者不得久停。應速發遣。若病人不能出。應畜三器。一授病人。一持出。一洗[A29]已油塗日曬。如是遞用。一人戶邊住。莫令人卒入。一人在病人邊住。時時為隨順說法。若小德比丘病不應著顯露處。臭穢熏外。不得著僻猥處。死時人不知。應安人中。若病人有師及弟子。應看。若無者。僧應差一二三人看病。若病人有藥直。應取供給。若無者。僧應與。若僧無者。彼有重價衣鉢。應轉貿輕者供給。病人惜者。應白僧言。某甲病比丘。不知無常。慳惜衣鉢。不肯貿易。白僧[A30]已。輭語說法。使得開解。然後貿易。若復無者。應乞與。若不能得。應僧食中取好者與。若復無者。看病人應持二鉢乞食。持好者與。
根本律云。不應令無智人看病。必有他緣。須自出外。於不善解看病之人。當可教示。勿令病者非理損害。墮水火。食諸毒。持刀斧。墮巖壍。陞高樹。食所忌等。皆應遮止。
不問醫人。不應輙與病人藥服。
有病及看病人。雖臥燈明。無犯。
十誦律云。年小看病比丘。得共病人坐。
律攝云。若病人。貧無藥直。師主知識等。應為辦之。或施主邊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旛葢等莊嚴具。依價賣之。以供藥直。若後病瘥。應償。若無力者。不還無罪。大師之子。是父財故。若看病苾芻。供給病者。除性罪[A31]已。餘皆應作。
○房舍
第四分云。隨作房法所須。一切聽與。
聽作布薩大堂。聽作長牀。
聽作經行堂。老病羸頓。聽繩索繫兩頭。循索行。捉索行。破手。聽作捲。或竹筒。以繩穿筒。手捉經行。經行疲極。聽兩頭安牀。
不應戶邊作龍蛇像。聽作蒲萄蔓。或蓮華像。聽戶上作葉像。不聽作兵馬像。
不應盡壽經營一房。若作極上大好房重閣堂。聽十二年經營。六年內覆成。餘隨大小量宜。
不應一切時受僧營事房。聽夏三月竟。隨上座分。
不應處處取營事房。應九十日取一處住。
營事人。不應在眾多人住處住。
不應小小經營。便索營事房營事比丘命過。此房隨僧。營事比丘遣人白僧索房[A34]已命過。此房隨僧。彼使命過。此房與營事者。
營事比丘未分房。便出行。應囑人取。應指示房處所聽作浴室洗浴。
一比丘作房。一比丘覆。先作者應先住。二比丘共作房。聽更互作。上座在先。
夏安居受所治房。不應復受餘房。
僧房故壞。有居士言。若與我者。我當修理。聽與。白二羯磨。
羅睺羅在那棃林中住。有居士發意作房施之。時羅睺羅人間遊行。居士便以房施僧。羅睺羅還。以此白佛。佛令往居士所問言。汝將無見我有可訶責事。非沙門法。若口說。若身行耶。居士答言。不也。還以白佛。佛告比丘。若有人。自心喜樂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或施僧[A35]已。復施餘人。若施多人。若施僧。若施所同部。若施異部。皆名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若有人。喜樂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施僧。施二部僧。皆名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有小沙彌。聽房中安隔障。
聽作後內房。作戶。作壁。作半壁。
聽以石若甎若木作道。聽作渠。作池。以石若甎若木障邊。
僧祇律云。起僧伽藍。先規度好地。作塔處。應在東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應在高顯處作。不得在塔院中浣染曬衣著革屣覆頭覆肩涕唾地。塔園中華。應供養塔。若檀越言。是中華供佛。果與僧。應從檀越語。若花多。得與華鬘家。語言。爾許華。作鬘與我。餘者與我爾許直。若得直。用然燈買香供佛。或治塔。若直多者。得置佛無盡物中。塔池中華亦爾。不得塔池中浣衣浴。洗手面。洗鉢。下頭流出處。得隨意用。
廁屋不得在東在北。中應安隔。使兩不相見。
根本雜事云。作廁應在寺後西北隅。
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
十誦律云。若得和香。應塗舍內牀壁地上。施僧華鬘。以鍼釘著壁上。房舍得香。施者得福。
五分律云。諸房舍中。聽表裏及仰泥。僧應畜斧鑿刀鋸鏵鍬梯櫈泥漫。種種作屋之具。
○臥具法
第四分云。聽作褥。若毳。若劫貝。作貯。褥垢膩。應作臥氈覆上。
聽作枕。若方。若圓。若三角。
不應私用僧臥具。聽作標識(音志)。不應私物上作僧標識。聽私物染作標識。作如水灑地標識。作輪標識。
不應移房中定臥具著餘處。
不應二人同牀宿。除病人。不應二人同被褥臥。若正有一敷一被。聽各別披襯身衣根本雜事云。妙好牀座及大倚牀僧伽應受。別人不許。
五分律云。聽以十衣中隨一一衣作臥褥。用羊毛駝毛棉花。乃至輭草貯之。極厚聽至八指。
○器物法
第三分云。聽畜大銚。銅釜。鐵釜。土釜。銅瓶。鐵瓶。瓦瓶。煎餅𨫼。銅甌。及鐏。
聽作衣架。
聽然燈。聽鐵作燈著。
老病比丘。聽安便器唾器。
不應多人住處拾虱棄地。聽作虱筒。
聽作鬀刀。畜承髮器。
拔鼻毛鑷。剪爪刀。聽作筒盛。作葢塞。不應寶作。
不應持大好圓葢。不應捉王大圓扇。若得[A36]已成者。聽受與塔不應畜織毛㲖扇。
聽畜拂。
聽受陶師作種種器。有三種不應畜。瓦坐牀。瓦斛。瓦斗。
聽作刮舌刀。擿齒物。挑耳錍。
僧祇律云。不聽私畜銅盂。得施淨人[A37]已用。無罪。
根本雜事云。應畜三種袋。一鉢袋。二藥袋。三雜袋。應次第安。長短相稱。須闊作襻。於內安㲲。以線絡之。勿令卷縮。
淨信居士等。以諸食器奉施。佛聽為大眾受。受[A38]已。置庫。仍用鉢食。施主嫌其但獲施福。無受用福。佛言。應為受用。
扇有兩種。一以竹作。二用葉成。粧彩之扇。僧伽得受。
拂有五種。一撚羊毛作。二用麻作。三細裂㲲布。四用故破物。五用樹枝稍。若用寶物。得惡作罪。
有二因緣。方許乘轝。一者年老衰羸。二者帶病無力。
須持井索。長者百五十肘。短者十肘。二內名中。
許為僧畜鬀刀。并雜所須物。
五分律云。寒時。聽作火爐。在屋外然。煙盡持入。用銅鐵泥石作之。
聽畜三鍼。
聽畜斗稱。不聽畜田宅店肆。有施者。聽僧受。使淨人知。
不聽多畜小小銅鏂。不聽畜大銅鏂。若畜一升以上。突吉羅律攝云。刀子小印。苾芻應畜。刀有三種。上者長六指。闊一指。下者四指。二內名中。形如雞曲翎。或如烏曲羽。印有四種。謂白銅。赤銅。鍮石。及木。皆不應用寶作。
○杖法
根本雜事云。應作鍚杖。杖頭安鐶。圓如盞口。安小鐶子。搖動作聲而為警覺。不應以杖打狗。應舉怖之。狗怖瞋劇。取一抄飯擲地令食。二三度搖。無人問時。即須行去。
十誦律云。應作有聲杖。驅遣毒蟲。
毗尼母經云。夜怖畏處。聽動錫杖作聲。令諸惡毒蟲遠去。
問。今準得道隥梯經造杖。威儀尊重。甚難護持。與律意全不相同。何耶。答。律中錫杖。重在濟用。經中制度。重在表法。表法或別是一途。濟用則更為有益。又如今人有錫淨瓶。本於密部。非關律宗也。然彼經亦云為老病故畜杖。此則雖合於律。不免前後自旨相違。當知既失譯人名。姑置闕疑例。可矣。
○叢林法
僧祇律云。達貳伽(即檀尼迦)自念。我作一房。上座次受。驅我令出。第二第三。亦驅我出。續作燒成瓦屋。世尊敕壞。後取王木成屋。又為世尊訶責。徒自辛苦。用多事為。自今以往。止此苦事依隨眾僧苦樂任過。時達貳伽。便習無事。晝夜精誠。專修道業。得諸禪定。成就道果。起六神通。自知作證。深自慶慰。而說偈言。欲得寂滅樂。當習沙門法。止則支身命。如蛇入鼠穴。欲得寂滅樂。當習沙門法。衣食繫身命。精麤隨眾得。欲得寂滅樂。當習沙門法。一切知止足。專修涅槃道。
十誦律云。知僧坊比丘應作是願。諸比丘未來者當來。[A39]已來者供給衣食臥具湯藥。不令有乏。能作是願者僧隨彼意與。若須食。應自恣與好食。若須房舍臥具。皆應自恣與。
分處人不白僧。得用十九錢供給客。若更須。應白僧竟與。
作維那。應知時限。知唱時。知打犍椎。知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知次第相續敷牀榻。知教淨果菜。知看苦酒中蟲。知飲食時行水。眾散亂語時彈指。
第三分云。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聽結庫藏屋。白二羯磨。差守物人。白二羯磨。若比丘不肯作守物人。應福饒與粥。若故不肯。一切所受衣食。應與二分。若復不肯。當如法治。
善見律云。若外利養入。知庫比丘得受兩分。若頭陀比丘。雖住寺中。不住僧房。不食眾。檀越自為起房。僧不得差作維那及知事使。若比丘。於讀誦教化說法。能得利養。利眾僧。僧不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鉢。應先以好者與之。飲食果木。得加分與。
若有人來至寺。不問貴賤劫賊。一切悉得勞問。若有喚求所須。自物。得與。僧物。先白僧。和合者得與。若有強力惡人來乞。守物人為護住處故。得隨意與。與後僧不得訶。
第四分云。有四種斷事人。或寡聞無慚。或多聞無慚。或寡聞有慚。或多聞有慚。是中寡聞無慚。及多聞無慚。者在僧中言說斷事。僧應種種苦切訶責。令彼無慚者不復更爾。若有慚寡聞者。在僧中言說斷事。僧應佐助開示令彼有慚者。復於僧中言說斷事。若有慚多聞者。於僧中言說斷事。僧聽彼說[A40]已。應讚善哉令有慚者。後於僧中言說斷事。
第三分云。客比丘欲入。寺內。至門中手持門。若有關鑰。應開。若不能開。應徐打。若不聞。應大打。若不開。應至下籬牆處。踰入開門。不應左遶塔行。應問言。我若干歲。有如許房不。復應問。此房有人住不。有臥具不。有被不。有器不。有衣不。有福饒不。若言有。欲取者。應語言。我當取。應至房所。開戶。若有蛇蟲。應驅出。掃除灑淨。重敷牀臥具等。應具淨水瓶洗瓶飲水器。應問。何處大小行。何處是淨地。何處不淨地。何者佛塔。何者聲聞塔。何者第一上座房。乃至第四上座房。應隨次禮。應問。何處是僧大食處。小食處。夜集處。說戒處。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五日食。月初日食。檀越請食。次到何處。有何檀越僧為作覆鉢。誰家是學家。何處狗惡。何處是好人。何處是惡人。
舊比丘聞有客比丘來。應出外迎。為捉衣鉢。安置與坐。與洗足水器具。與飲水。應問。大德幾歲。若言。若干歲。應語言。此是房。此是繩牀木牀褥枕氈被地敷。此是唾器。此是小便器。此是大小便處。此是淨地。乃至某甲處好。某甲處惡。
十誦律云。客比丘來。應禮四上座。若時得見者。應禮。不時得見者。則止五分律云。打鼓。吹螺。及三唱時至。應使沙彌守園人。木作犍椎。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
若比丘舉衣。經十二年。不還取者。集僧平價。作四方僧用。彼比丘後還。以四方僧物償。若不受者善。
若有穀米。施四方僧者。為四方僧作時。聽隨意食。
除佛辟支佛塔。餘塔長物。聽作四方僧用。若此塔後須用。取四方僧物還之。
根本律云。苾芻應助營造。不應盡日而作。於寒冬時。午後而作。於炎夏時。午前而作。準量日時。早須休作。若檢校人。知彼諸人晨朝執作。宜辦小食。若午後作。為覓非時漿。及塗手足油。不者。得越法罪。
俗人一擔之重。苾芻應分兩人。
雜事云。僧伽不應立非法制(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
營作之人。應食寺物。
尼陀那云。僧伽淨地棄髮爪甲。得惡作罪作菩薩像。惟除脚釧耳璫。餘一切莊嚴具。悉皆聽作律攝云。如來制底。應圓滿作。若獨覺者。上無寶瓶。若阿羅漢。安四輪相。餘之三果。如次減一。若湻善異生苾芻。上無輪干。名平頭制底。
目得迦云。造窣堵波。小者得增大。大者不應減小。若有俗人能大作者善。如不能辦。苾芻應勸化助造。若久故破壞。應修營。若佛像泥素虧壞。或增令大。或相似隨意作。諸綵畵像不分明者。應可拂除。更為新畵。諸餘葉紙佛經磨滅。應拭故者。更可書新。徧持經部。徧持律部。總持論部者。不應差作知僧事人。
為僧伽故。應可受田。所收果實。應受用。應準王法。與彼耕人作其分數。
凡營作檢校苾芻。先報寺中耆宿。方可貸人。或為[A41]券記保證分明。
僧祇律云。眾僧田地。不得借人。不得賣。不得私受用。正使一切集僧。亦不得借人。不得賣。不得私受用。若園田地好。惡人欲侵者。得語檀越。知是地。若檀越言。此是好園田。何故知。應答言。此園田雖好。惡人欲侵。任檀越轉易。
僧有空地。人來索與僧作房者。應先與要。齊幾時得作。若言。爾許時作。應語言。若爾許時不作者。當更與餘人。若二人俱索。一人言。我為僧作一重閣。一人言。我作二重閣。僧應與作二重者。如是乃至七重。若俱言七重閣。應與能成辦者。若俱能成辦。應與眷屬多者。若不先作要。與他者。越毗尼罪。
舊比丘法。不得自住好房好牀褥枕。留弊壞垢膩者待客。當修治好者待客。
南海寄歸云。苾芻衣服。多出常住僧。或是田園之餘。或是樹果之利。年年分與。以充衣直。葢施主本捨村莊。元為給濟眾僧。豈容但與其食。而令其露體住乎。供食之餘。充衣非損。斯乃西國僧眾大途議論。又神州道場。或自有給衣之所。亦得。食通道俗。此據施主元心。設令䬸噉。理亦非過。凡是布施僧眾田宅。乃至雜物。並通眾僧衣食者。此則誠無疑慮之患。若元心作無盡無障之意者。雖施僧家。情乃普通一切。但食用者。咸無過也。並由施主先心所期耳。
僧家作田。須共淨人為其分數。僧但給牛與地。諸事皆悉不知。或有貪婪不為分數。自使奴婢。躬檢營農。護戒苾芻。不噉其食。以其僧自經理。邪命養身。驅使傭人。非瞋不可。壞種墾地。蟲蟻多傷。日食不過一升。誰復能當百過。是以耿介之士。疾其事繁。攜杖挾鉢。棄之長騖。獨坐靜林之野。懽與鳥鹿為羣。絕名利之諠囂。修涅槃之寂滅。若為眾家經求取利。是律所聽。墾土害命。教門不許。損蟲妨業。寧復過此。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四
音義
音道。又音陶。帳也。
䌵音竹。綴帶。
縋音墜。以繩有所懸也。
[琝-乂+(必-心)]荼音[旻-乂+(必-心)]徒。不見翻譯。
[卄/(麩-夫+玉)]應作蕤。儒追切。
大嚫或云達儭。或云檀噺。報施之法。即呪願也。
鉤鉢恐即次鉢小鉢之類。
㹀音字。牝牛。
䭾音駝。牡馬。
闍維或云耶旬。或云茶毗。西域記云。涅疊槃那。此翻焚燒。
鏵音華。
鍬此遙切。
十衣西域布帛之類。凡有十種。如麻布棉布等。
銚他彫切。又徒弔切。
鐏音纘。
𣭱音宵。鳥尾翹毛也。
襻普患切。衣下絲。
撚乃殄切。以指搣物也。
犍椎鐘鼓魚磬之類。打之以集眾者。
苦酒醋也。
窣堵波或云浮圖。或云偷婆。或云私偷簸。或云塔婆。今略云塔。翻為方墳。亦翻圓塜。亦翻高顯。義翻靈廟。涅槃後分云。佛塔十三層。上有輪相。辟支塔十一層。阿羅漢四層。輪王無復層級。未脫三界諸有苦故。
婪音嵐。亦貪也。
緤音屑。係也。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19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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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法